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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时间:2022-11-03 01: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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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1篇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2篇

【概述】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teamtop”为你整理了这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安全整治排查工作总结篇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水泥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水泥产品质量提升,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营造安全放心的建材消费环境,桐庐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安全整治排查行动。

本次行动中,我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我县桐庐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桐庐南方水泥有限公司2家获证水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五项内容:一查企业的生产状况,是否存在违规产能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二查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条件;三查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等是否改变,有变化的是否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四查企业是否按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五查企业是否具有水泥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应具备的检验设施设备并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检查过程中,两家企业均无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水泥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制,进一步提升水泥及其制品质量,促进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3篇

关键词: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设备;选型;性能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一、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释义

最新的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 394-2012《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明确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的定义:由手动复位电磁阀和储能关阀模块构成的阀门。当接收到关阀信号时,通过储能关阀模块提供的安全特低电压脉冲驱动电流实现自动关闭的,且只能手动复位的阀门。该标准要求手动复位电磁阀和储能关阀模块二者缺一不可,共同组成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关阀控制电路与电磁线圈形成冗余闭环控制回路,储能关阀模块关阀控制功能的安全等级为C级。

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通过外部控制,用电驱动阀门关闭,因此,作为执行器,一般与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压力传感器,热力设备的极限温度、压力传感器,地震报警器等配合使用于安全控制系统中。当探测到燃气处于不安全状态时(如:泄漏、压力或流量异常、温度异常、地震等)或/和控制装置发出的远程紧急关阀控制信号,快速自动关闭并可靠切断气源;一旦阀门关闭后,不随通电(或断电)状态而变化,依旧保持关闭位置。由此,阀门只能通过人工开启机构才能从关闭位置转变到开启位置。

二、选型原则

1 以现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为关注点

电磁阀产品应满足各种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1)XK06-01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总则1.2条原文要求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

细则明确要求产品单元名称为: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举例: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动执行机构、阀门电动装置、电气阀门定位器、电动阀、电磁阀、电截止阀、电切断阀、调节阀、电器转换器、制动器、推动器)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强制监管产品。

(2) GB3836-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应满足防爆电气标准,紧急启动时不会成为引爆源;

(3)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城镇燃气紧急切断电磁阀如果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则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要求的TS证监管产品(B级阀门),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TS证)才能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

(4)国家标准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相关要求―原文如下:

10.8.3 在下列场所宜设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①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②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③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④重要的公共建筑;

⑤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5)CJ/T 394-2012《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

由手动复位电磁阀和储能关阀模块构成的阀门,能实现自动关闭的,且只能手动复位的阀门。

2 以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需求和危险结果为关注点

在非安全状况下,阀门应能安全可靠的快速切断燃气源。当紧急切断阀处于断能、无供能或与之关联的燃气安全辅助控制装置出故障时,应视为燃气安全技防措施处于失效状况(非安全状况),此时紧急切断阀应自动关闭,以实现将技防措施安全(无盲区)转换为人防措施。因为,强制关阀后,必须人工到现场检查才能恢复供气,以达到了人工现场保障用气安全的目的。

(1)须采用电动控制关闭和手动开启方式;

(2)应能接收各种燃气安全探测器(如:泄漏、压力异常、流量异常、温度异常、地震等)或/和控制装置发出的紧急关阀控制信号,快速自动关闭并可靠切断气源;

(3)断电或阀门的辅助装置出故障时,应能自动关闭;并不会因此成为引爆源。

3 以交付使用的产品质量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和风险为关注点

(1)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工作时处于通电状态,阀门处于长期持续供电状态下能耗指标的高低,阀门处于长期开启状态下保持力的稳定性,电磁线圈能满足长时间持续供电的低能耗和长寿命要求。

(2)阀门处于开关频度很低的工况下电控关阀的可靠性;阀门使用过程中抗干扰能力和防误动作能力:断电时智能判定约10s,确认停电后关闭,有效避免因电压波动较大时误关闭。

(3)阀门对环境(温湿度)变化的适应性;阀门金属材料和密封材料的适应性和耐久性;

(4)阀门在有燃气泄漏的环境中,电动控制安全性;

(5)阀门总体质量水平能否达到10~15年的使用寿命;

(6)阀门质量损失(产品交付用户后会带来的损失)。

三、选型建议

1 电磁阀产品生产资质

(1)电磁阀生产厂家应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进口电磁阀供应商应提供满足中国同类安全产品现行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2)应提供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防爆合格证》。产品应取得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的切断阀。

(3)据燃气管道工作压力和公称直径的实际需求选择是否满足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要求的切断阀:如果用于中压供气(工作压力≥0.1MPa)且管道公称直径>DN25,则应选择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相应燃气紧急切断电磁阀。

2 应选择可靠性高,使用寿命长,质量损失风险小的专业产品。详细性能参数详见表1。

3 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选择诚信的供应商。

(1)对供方提供的证据(如资质证书)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真实和有效;

(2)对制造商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确认供方告知的是否真实相符;

(3)对产品抽样验证并确认供方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如山寨或以次充好;

(4)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制造商进行企业深度诚信认证,确认诚信度。

4 应选投保高额产品责任险,产品有追溯期的产品 。

结语

综上所述,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作为广泛应用于中低压燃气输配领域的一种安全装置,其选用和其它燃气安全产品一样,应充分关注相应的风险,应进行系统的选型分析和评估,确定安全需求和选用产品,并在实际使用中对所选产品能否满足燃气风险控制的安全需求加以验证,最终选择到适合推广应用的安全产品以保障燃气供应安全。

第4篇

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5篇

一、加强领导,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管理者和每一个工作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活动,成立以付双建副省长为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

二、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安全综合整治总体目标。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重叠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包以及无证开采等违法采矿的矿山,整合矿权,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通过安全生产整治,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逐步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案的通知》(办字〔*〕247号)明确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范围和内容、方法和步骤,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专项整治。

(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2、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并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开采。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要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别是新入矿的工人,要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5、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井上、井下(含各中段)必须有可靠畅通的通信联络设施和措施。

6、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和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系统装置,严禁普通箕斗提人。

8、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9、露天矿山应当按设计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现有不能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且最大开采高度小于50米的小型采石场,应当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

10、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岩)柱,并不得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矿(岩)柱。

11、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山应有具体可靠的防灭火措施。炸药库、油库(储油点),主要进风巷、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等使用可燃性建筑材料的应有防灭火具体措施和设施。

12、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漏电、防触电的设施和措施。井下电器禁止接零。井下必须设低压照明专线,工作面、天井、井筒应为安全电压照明。

(四)安全综合整治时间安排。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全部结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结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年6月,为深化整治阶段。要全面完成评估分级工作,其中A级非煤矿山数达到30%以上;完成90%以上的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力争在2003年矿山总数的基础上再关闭8%以上;推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培育和发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上升势头。

第二阶段:从*年7月至*年底,为巩固提高阶段。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查处力度,严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的先进经验,在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基本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到*年底,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经过整治,A级矿山企业达到50%以上,C级矿山企业应低于8%,淘汰D级矿山,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五)安全综合整治的验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目标、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加强督导,严格验收,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由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组成由有关专家和部门参加的验收工作组,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对非煤矿山企业逐矿审查、核定,逐矿验收。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设区市要对市属及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验收;各县(市、区)要对县属及以下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验收。上一级要对下一级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按照矿山维简费的2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危险程度,地下矿山按每人5—10万元提取,露天矿山按每人2—5万元提取;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增强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的积极性,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矿山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瞬坏玫陀诘钡氐蹦昶骄?工资的20倍,最低不少于15万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在采矿权的设置、延续和变更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批;确保矿山规模、布局、开采方案科学合理并符合规定;确保越层越界等非法开采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要进一步加大矿权整合力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力争在三年内取消规模以下矿山,实现一个矿体只发一个采矿许可证。只有一个法人的目标。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矿山劳动力市场,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加大工伤保险收缴力度。

(三)加快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程。各级安监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省安监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手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并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30%,*年达到50%。

(四)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边建设、边生产现象。

(五)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依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和《*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消除安全隐患。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矿山企业。

(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强化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取得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监部门批准的培训范围和国家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培训,认真审查被培训人员资格,严格程序,确保培训质量;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审核,促其依法培训。

(七)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对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生特大事故的予以关闭,并由有关部门吊销各种证照。

(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选择基础工作扎实、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特别是在露天边坡和尾矿库稳定性监测、顶板地压监控以及超层越界勘测等环节,率先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监管能力,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九)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用,使其切实担负起全省非煤矿山救援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相关设区市要在*年内建立完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矿山救援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合理安排应急救援组织正常经费及必备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购置和更新等资金,出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必要时由同级财政预备费解决。加强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整合救援队伍,全省培育2—3个救援基地和省级重点救护队伍;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工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第6篇

关键词:危险货物 运输 安全 对策

一、安全教育对策

人在由人、机、环境构成的大系统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科技进步,系统设备的可靠性不断提高,运行环境极大改善,作为系统中极其重要的因素——“人”,因其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特性,既存在一些固有的弱点,又具有极大可塑性和难以控制性。尽管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但归根到底还是由人来设计、制造、组织、管理、维修、训练。特别是从安全性来看,随着机械系统失效的下降,由人的因素而诱发的事故已成为系统最主要的事故源之一。因此,控制人失误、预防与减少人因事故,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的主要措施有:

1.狠抓安全教育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只要有一个人违反操作规定,违反某项安全制度,就极有可能出现事故、甚至造成人财具毁的恶果。因此,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使其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及安全要求,其实做到自觉遵守制度,认真无误操作,保证安全生产。

2.加强从业技术培训

危险化学品运输专业性很强,需要货运人员、车站作业人员、调度人员等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知识,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明确办理规定。为此,应举办不同形式的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班、对铁路各级货运管理、安全监察等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的基础理论到组织管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现代化等方面。从而不断提高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技术咨询服务方面,与当地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咨询中心建立关系,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新增品名鉴定,改换运输包装,新建、改扩建大项目技术论证等进行相关的技术服务,增强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力量,改善危险货物的运输环境,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系数。

二、安全管理对策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档案及基础管理台帐,并按规定及时填报内容。加强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技术档案,具体掌握危险货物的酝酿、品类、理化性质、包装、运输方式,装卸作业设备、消防设施等情况。实时掌握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发展动态,相应调整管理措施和内容;建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救护队,定期进行消防和救护演练,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认真落实《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学科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单位,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认真审查,严格卡控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认证。根据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要求,在对托运人资质认证时,重点要求危险货物托运人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掌握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业务和相关只是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满足各项安全及技术要求的方可对其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进行认证,已经批准公布的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进行年审,并逐一等级造册,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和手续不全的进行停业整顿,对于严重违规操作的资质单位,应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三、技术设备的控制

1.加大安全技术设备的投入

安全技术设备是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应极大对办理站基础设施和安全设备的投资力度,更新替换和增加防雷、防静电、灭火、报警、消防和监控的设备,改善库房存放能力和环境,加大力度完善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条件。

加大常用消防设备投入。主要包括:消防水池和沙地、灭火器、消火栓及消防管道以及其他常用消防器材;建立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灭火系统自动地捕捉火灾监测区内发生火灾初期出现的烟雾或热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联动其他设备控制联动灭火系统;雷电产生的巨大电磁、热、机械效应和静电作用,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在危险货物仓库、爆炸品仓库和油罐作业区,必须正确设置避雷和静电导除装置。危险货物仓库内应设置静电接地措施,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应设置静电接地导除设施,可燃液体、液态烃等装卸站台、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还应采取电气连接等措施。

危险货物办理站和相关铁路运输环境应配备危险货物气体监测设备,及时对易燃、有毒物质泄漏进行报警。监测设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便携式的。设置地点可以在办理站或铁路编组站。对危险货物安全监控可以多种方式,既可以对仓库内的货物进行监测,也可以对流动的车辆进行抽测。

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危险货物作业地点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卫生设施。如卫生设施的更衣室、洗衣房、淋浴室及职工保健站,劳动防护用品的特殊防护用服、耐酸碱手套、防护镜、防毒口罩、头盔、脚盖以及防毒面具、急救担架等。

2.加强罐车的管理

对于铁路危险货物的主要载运工具——罐车,一向被视为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流动的定时炸弹,应从源头抓起,严格控制铁路危险货物罐车的数量,对于新购或过户的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均需出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自备罐车购置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并且对于《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购置自备罐车。另外,还应避免罐车的乱装混装以及过量充装现象,罐车使用单位平时应十分注重罐车的维护保养,装车单位在装车前要认真仔细地对进厂罐车做检验,确认合格后方能装车。铁路罐车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以及时发现缺陷,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罐车安全运行。

3.注重运输包装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合法化、规范化,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我国于2003年3月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包装市场与国际接轨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9.9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09.9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教程》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蔡梦贤 2006

第7篇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大力加强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的治理,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突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整顿(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完善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各类坍塌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在年的基础上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力争高于建设部建筑业事故死亡人员下降2%的目标。

三、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督促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各责任主体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奖罚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安全工作自检自查。各责任主体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方案,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更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技术交底情况;基坑及“四口、五临边”等防护情况;农民工食宿情况;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安全防护用品购置和使用情况;现场机械设备和钢管扣件的检测、检验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和农民工学校的建立情况等。对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要按《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对野蛮施工、冒险蛮干、存在事故隐患较大的施工现场,立即停工整改。

(三)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抓好对各类土方坍塌、高处坠落、脚手架倒塌、机械伤害等专项治理。在多发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中,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都要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章立制,特别要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艺、工序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一是开展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土方、深基坑的专项治理。凡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开挖前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方准施工;土方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采取预防坍塌及危及毗邻建筑安全的措施,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规范要求,落实好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和排水措施,加强对基坑壁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观测,以便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二是开展对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企业要将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网架设不到位、不牢靠,脚手板不满铺或有探头板,各临边、洞口无防护或防护不严以及存在高空抛物等问题作为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检查纠正。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予以严厉查处。三是开展对脚手架的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新购买和新入场的钢脚手(钢管、扣件)必须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未经检测的钢脚手架不得进场使用;高度在25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范》搭设双排脚手架;脚手架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脚手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施工、防护,不得擅自修改施工组织设计,不得随意拆除脚手架主节点的各种杆件。四是开展对机械设备的专项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塔机安、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种起重机械设备要按规定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在检测后持检测报告及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到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备案;塔机的拆装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拆装队伍进行,严禁非法拆装和转借资质行为;完善企业安、拆塔机备案制度,塔机的使用要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管理;继续实施塔机淘汰制、降级制、限期使用制,限制和淘汰带病作业、超期服役和安全装置不全的塔机。

(四)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要按哈尔滨市建设施工现场农民工学校管理规定,对一线作业人员和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素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培训教育,逐步增强建筑行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使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成为建筑行业职工的自觉行动。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07年5月下旬以前,各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建筑安全生产特点,研究制定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部署,方案上报市建设安全监察站,作为考核依据。

(二)实施阶段:5月下旬至7月上旬,以企业和项目部为单位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检查阶段:7月中旬至10月下旬,各区、县(市)对本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将分阶段联合对各区、县(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11月中旬,各区、县(市)要对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五、组织机构

组长:华文润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赵冬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二处处长

张壮市建委安全监察站站长

成员:李晓伟徐伟冯鲁华周振华李万宝

尹令超刘荣芳徐德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负责活动组织督导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要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把安全治理整顿工作纳入重点日程。要根据总体方案要求,派专人负责,结合本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扎扎实实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要按《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明确的安全责任,履行安全职责和义务,协调安全工作,特别是要对两家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的安全工作统一进行协调;监理单位要按《*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及《哈尔滨市设立企业总监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帮助指导企业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重点督促责任制的落实和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要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各企业要成立安全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施“三自一监”(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和接受监督)制度。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与使用等,督促和引导企业将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相结合,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完善制度,务求实效。各区、县(市)要通过建立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等制度,积极探索专项整治长效机制;通过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和实施预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方案和措施,在控制和减少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等方面取得实效。

(五)严格执法,全面规范各责任主体责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冒险蛮干的恶劣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和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单位不履行职责,安全措施费用不到位,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对重大隐患不督促整改,不及时上报等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消除各类隐患,杜绝“三违”,控制各类事故。对阻挠和抗拒安全监督部门执法的恶劣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8篇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等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维修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保证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加强生产装置紧急情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

(十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以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以及储存所用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并符合企业实际。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3、安全投入保障;4、安全生产奖惩;5、安全培训教育;6、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9、风险评价;10、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11、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12、变更管理;13、应急管理;14、开停车管理;15、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17、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监视和测量设备、仓库、罐区、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等;18、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0、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1、检维修管理;22、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管理等;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4、职业健康相关管理;2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26、承包商管理;27、供应商管理;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29、厂区交通安全管理;30、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1、文件、档案管理;32、自评。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三)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四)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一)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二)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岗位操作人员的行为。

(三)明确评审和修订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四)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管理部门、班组的安全活动、基本功训练,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

(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和进入现场作业,并保存记录;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保存记录。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和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用户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并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或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向社会提供本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二)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厂级、车间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畅通;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向与本企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法规标准、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变更,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规定的变更程序加强管理。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四)化工装置的检维修管理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五)生产厂区、操作工、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鲁安监发[2007]115号)的规定。

(六)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频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验证、记录等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要求。

第9篇

进出口产品快速上升;企业并购重组风起;营销策略出现新倾向;美容专业线悄然发展;化妆品质量良莠不齐,美容院用产品质量令人担忧;产品内涵加速改变;进口关税税率继续下调;消费税引起政府重视;政府出台多项管理法规,与时俱进的新法规在拟订。

生产快速发展 效益持续增长

2005年对中国化妆品行业是一个发展和市场活跃的一年,预计全国实现年销售额约960亿元,同比2004年的850亿元,增长13%左右。实现利税约450亿元,同比2004年的400亿元,增长13%,其中上缴税收约370 亿元,同比2004年增长11%。化妆品工业的发展速度,高于国民经济GDP的增长速度,保持了多年快速增长的势头。

据对320家大中型化妆品企业统计,2005年完成销售收入310.3亿元,同比2004年的262亿元,增长19%,约占全国总销售收入的 33%,完成利润22.1亿元,同比2004的19.8亿元,增长12%。

在化妆品行业中,2005年处于领先地位的制造商,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隆力奇、上海家化、资生堂丽源、雅芳、安利、湖北丝宝、宝洁、玫琳凯、强生、联合利华、花王、松泽(深圳)化妆品等12家公司,其总销售收入约为200亿元,占全国总销售额的21%。

出口创汇增长加快 进口数额快速回升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出口创汇增长加快,进口数额快速回升。2005年中国化妆品出口到70余个国家(美国、日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非洲、东欧及亚太地区等),全年出口创汇额达8.8亿美元(出口化妆品总量为29.7万吨),同比2004年出口的4.39亿美元,增长101%,其中香水及花露水出口额为2035万美元;口唇用化妆品为1.05亿美元;香浴盐及其它沐浴品1.61亿美元;香粉(不论是否压紧)为3979.4万美元;美容类或化妆品及护肤类为3.09亿美元;洗发剂(香波)为 3961.7万美元;眼用化妆品5452万美元;烫发剂126.6万元等。

2005年,进口化妆品额为2.62亿美元(进口量为2.13万吨),同比2004年进口化妆品额1.35亿美元,增长94%,其中进口香水及花露水为1186.3万美元;眼用化妆品 1640万美元;其它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1.568亿美元;口唇用化妆品为1580.8万美元;其它护发品777.2万美元;洗发香波586.9万美元,香浴盐及其它沐浴用制剂447万美元等。

中国政府针对2002年进口化妆品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于2003年实行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和地区,由出口国官方出据检疫证书,证明其含有的动物源性原料成分不属于“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和“含有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检疫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的防范措施,实施政策后进口化妆品的速度开始快速回升。当然,同中国政府对2004年化妆品关税税率,由2004年的14.2%降至2005年的10%左右,进口化妆品关税税率降幅比较大有关,使之2005年进口化妆品数额高速增长。

市场竞争激烈 行业健康发展

2005年中国化妆品市场竞争激烈、旺势不衰,生产企业普遍感受到压力大,企业受利润微薄、税收高所困惑,盘点2005年中国化妆品工业,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在呈现出琳琅满目、异彩纷呈的化妆品市场上,消费群体也在明显地区分化,名牌和高档产品为大城市的主流,服务于讲究品牌和质量的白领阶层或部分中高档收入的消费者;中高档产品行销中小城市或工薪阶层;中、低档产品及价格实惠产品为边远地区和农村消费者接受,且量大面广。洗发护发产品、护肤类、浴液类化妆品,仍为市场的主打产品,美容类和其它类化妆品的市场在稳步攀升。

――从东方药草的天然灵气追溯健康美丽的源头,已是洗发香波的发展潮流。由于洗发香波的市场的竞争已白热化,其利润十分微薄,因此近年来,各公司在其配方上采用中草药(人参、首乌、灵芝、黑芝麻、银杏、黄精、皂角、薄荷、洋甘菊等)来“帮忙”,适应市场需求,如飘柔、夏士莲、海飞丝、佰草集、力士、柏妮等等品牌。一般提示消费者选购时要注意阴阳调和,所选择的洗护发产品是否适合自己。

――洗护发产品是市场竞争最激烈的产品,普遍在打价格战,以降价的手段夺取市场份额。过去市场上高档名牌的洗发水(香波)400毫升装,每瓶约50多元,目前的市场这样高价位的洗发水,基本上见不到了,有的洗发水在一年中几次下调其价格。目前名牌洗发水,400毫升装一瓶的价格都在30元左右。有一著名商标品牌的洗发水,标有二合一、滋润、去头屑等等功效的洗发水,每瓶销售价仅为19.8元。有一批不出名的洗发水容量为400毫升,大型超市卖价一瓶售价不足15元。一些品牌继续向下移动产品价格。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05年洗发水和浴液抽查结果,抽查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省市的35家企业,53种产品,49个合格,合格率为92.5%。其中洗发水抽查35个品种,抽样合格率100%;浴液抽查18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7.8%。2004年对润肤乳液和洗面奶产品进行抽查,共抽查江苏、上海、广东、福建等6个省市23家企业生产的40种产品,合格38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5%。共抽查了21种洗面奶,抽样合格率为90.5%;抽查了19种润肤乳液,全部合格。

――2005年12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24省市美容化妆品市场消费状况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对当前美容服务的总体满意率仅为21.3%;对化妆品使用效果满意率仅为19.7%,对美容服务最不满意的方面是“诱购产品”占31%;有24.2%的消费者因为使用美容化妆品导致皮肤受到伤害;对名人广告宣传81%的消费者不信任。美容化妆品亟待改变服务和诚信,亟待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强化对化妆品和美容的管理和法规。

――2005年,在中国化妆品业界,品牌的“贴牌加工”(OEM)在悄然发展,主要集中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广东的制造商,为全国三分之一的日化产品品牌 “贴牌加工”,汕头和清远两地分别建立了中国最大规模的现代OEM基地。在上海、浙江、江苏和北京等地有一定的规模,苏州日本科玛公司和北京妆盛公司等发展比较快。OEM在中国有一定的发展趋势,但是真正能形成同国际接轨的OEM还需一定时间。

――越来越多的中国购物者在购买日用品时由以前的传统业态转变为现代的业态,超市和大卖场尤其受消费者欢迎,越来越多的厂商将目光投向了大型超市和大卖场,产品选购时比较集中的品牌为玉兰油、海飞丝、美宝莲、妮维雅、强生、旁氏、舒蕾、美加净、大宝、隆力奇、拉芳、蒂花之秀、郁美净、雅倩等品牌。

――各公司对销售终端和销售员的管理较为重视,它会对企业利益带来确保性、产品回款的及时性和管理的严格性,更重要的是市场信息的收集、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销售人员的素质对企业的产品销售和企业形象会带来直接的影响,因此,各企业在过去的一年中普遍地加强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教育,收到明显的效果。

――为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生产厂商采用多元化的营销策略来应对,中国目前化妆品的营销已走出计划经济的模式,采用灵活多变的手段进行销售,出现百货店销售、专卖店销售、超市(含大卖场)销售、专柜销售、美容店销售、连锁店销售和网络销售等。目前专卖店、连锁点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正在发展中。由于大型百货店中最亮美的地方,均被进口化妆品和国内“三资”企业的品牌占有,国内的企业和品牌是难容其身,因此进大卖场和中小商店在销售上受到一定的影响。

――在2005年度,政府出台的化妆品管理法规和拟将出台的法规之多,是鲜有前例的。国务院颁布《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施行。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

卫生部对化妆品宣传“抗菌、抑菌、除菌”等作用作出规定,2005年7月1日施行。

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日实行。卫生部《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增加认定《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20项化妆品产品新行业标准,2005年6月1日实施。

卫生部2005年8月24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通知。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征求意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日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草 案)征求修改意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GMP进行调研论证。

卫生部公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召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修订研讨会。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则委员会等部门2005年进口化妆品海关关税率。

――据AC尼尔森最新调查结果显示,2004年中国零售业现代的业态继续保持强势增长,传统的业态则是整体下滑趋势,化妆品专营店数量猛增到57000家,门店数量比去年增加28%。

亚洲最大的化妆品专卖店集团――莎莎国际已介入中国,2005年在上海开设了三家销售店,今后三年内还准备在北京、广州、成都等地开设12家销售店。

全球奢侈品零售巨头法国LVMH(路易威登)集团在上海开店。

丝芙兰2005年在上海开设三家店。

欧洲三大折扣连锁集团之一的Foxtown(狐狸城)化妆品折扣店“洁茉莉”在上海,是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化妆品折扣店。

国际尚有许多家化妆品专营店,积极加盟中国化妆品营销行列,于2005年已紧锣密鼓地开场了,成为化妆品的一个新的营销趋势。

――2005年,全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大批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已结束,获证企业近3500余家。由于贯彻《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企业各方面的要求比较高,通过换(发)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使一大批企业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员工素质、装备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使化妆品行业普遍上了个新水平,也随之淘汰了一批不具备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使行业得到净化。

――为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为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和产品的含金量,近年来许多化妆品公司建立了“研发中心”,如宝洁、资生堂、欧莱雅、大宝、家化、丝宝、郁美净、拉芳、联合利华、名臣等公司,过去是“三资”公司,现在已在民营企业快速建立,这是企业向高度发展的追求和战略。

――2005年,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继续在商洽重组和整合。继欧莱雅公司收购小护士品牌和羽西品牌,飘影集团收购具有142年历史的孔凤春化妆品公司,霞飞被转嫁等之后,索芙特收购金芭蕾化妆品公司,经过一年多的运行,都没有达到当初的承诺,有的被收购之后就未生产过,有生产的也未达到收购前规模的四分之一。

2005年中,南方国有化妆品大公司和北方一家化妆品大公司等化妆品企业,也在紧锣密鼓地磋商易变其主重新组合,这是适应市场发展形势的需要,是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但必须保证民族品牌不丢,充分体现出其品牌、力量、技术、管理、效益、资源的充分利用和集中的优势,是对企业的强化,对化妆品行业的推动。

回顾2005年中国化妆品工业的生产是快速增长的,市场的发展是健康的,竞争是激烈的。

2006年生产将继续快速增长,市场竞争将是更加激烈。

2005年化妆品行业提前完成国家“十五”经济计划。2006年,是中国五年经济计划的“十一、五”计划的开局年,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需要,2006年化妆品行业的生产将继续保持快速的增长,化妆品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总体将会呈现出生产与市场两旺景象。

――根据化妆品近些年的发展态势分析,2006年全国化妆品仍将以10%的速度增长,预计销售收入将突破1000亿元。

――为适应市场的需求,防晒化妆品、植物提取物添加的化妆品、应用生物工程的化妆品、儿童及老年用和男用化妆品、具有某些功能的化妆品、美容院专用化妆品、科技含量高的化妆品,都将得到大面积发展和提速。高档和中档次化妆品在中国到了发展时期,低档次化妆品的发展,受市场的需求和成本的影响,到了需要开始升级换代时期。

――当前中国的化妆品市场上,高价位产品区域空间小,甚至某些产品趋于饱和,对中低价位的市场区域占有量很少,甚至是空白。在前两年试探推出低价位产品尚有一定的市场,因此,2006年还将会继续试探推出低价位产品,从发展战略上取得市场份额,也是为长久发展战略上的需要。

――按中国加入WTO 的承诺,国家对进口化妆品海关关税率已做了多次大幅的下调,2006年对某些进口化妆品品种还有下调的可能,但是由于前年已做了大幅的下调,不会有更大的降幅,有的产品的关税率已接近和达到当初的承诺。

――进口化妆品通过几年的关税下调,进口产品利好。同时,国家出台了对普通化妆品进口不进行功能性的评价,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备案制,这也将方便进口,进口速度将会增长较快。

2006年进口额仍然会保持快速上升,进口额约为3.5亿美元,同比2005年约增长21%。在中国的市场销售价格有下降的可能。进口化妆品虽然增长较快,由于消费群体的消费层次相关联,不会影响国内化妆品市场和生产的空间。

――出口化妆品仍将保持较平稳的速度增长,出口额约在10亿美元左右,同比2005年增长速度约在14%左右。由于中国生产的化妆品档次和品牌的知名度有限,目前出口量相对全国的生产量还是比较对称的,因此出口数额的增长速度不会有更大的突破。

――随着人民生活的提高,美容院的不断的扩大和发展,为美容院配套的产品,特别是功能性的化妆品,更适应“一对一”的服务,发挥其功能更有效。因此美容专业线的生产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已成为化妆品生产的一支生力军。

――SPA作为美容的一种形式,现已风靡全球,主要表现在集美容、强体和保健于一体的新功效,在中国刚刚起步,已引得人们的青睐,在2006年仍将有一定的发展,在中国有发展空间。

――近年来在国内香薰精油美容已是时尚,具规模的美容院在其美容产品柜里,摆满各式各样的具有香气的精油产品,具有美容按摩、水中洗泡、净化空气、提神静气等功效。采用香薰精油美容来势甚猛,方兴未艾。但必须要考虑精油的安全性问题,有量和度的问题,也不是所有的精油对人都是安全的,也不是对所有的人群都适应,要加强安全评价和管理。

――2006年洗发水、护肤霜、浴液等产品仍将是价格下滑的一年。从目前市场走势看,几家大品牌洗发水已经在向下移动,洗发水打价格战是化妆品品种中在前几年里最为突出的,护肤类、洁面乳和沐浴等产品价格也在下调,消费者将得到实惠,企业效益如何有待研究,化妆品市场的价格战,实际是刚开始。

――中国化妆品从1994年缴纳17%的消费税,至2001年减为8%。对化妆品的消费税的问题,历经十余年的反复探讨,“化妆品是人民生活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的已经定论,取得国人的共识。近几年政府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反反复复地进行调查论证,2006年从目前的8%消费税率,有望取消消费税或采取对那些高档次的化妆品缴纳消费税,而普通档次的化妆品将采取免缴消费税等方案出台。由于政府非常重视,相信解决问题的时间不会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