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3:04: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兽药采购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基本情况
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完成情况
2009年我县被列为省级重大动物疫病定点检测点,定期对养殖场的免疫抗体水平进行检测,指导养殖场及时补免;并采集组织、器官、泄殖腔棉拭子送省疫控中心进行病原学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性带毒动物,减少安全隐患。至5月底,共完成禽流感检测样品600份,猪瘟检测样品200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检测样品200份,猪牛羊口蹄疫检测样品640份;另外,完成了市上下达的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采样送检任务,其中:采集送检禽血清200份,猪血清30份,牛血清20份,羊血清30份。
(四)口蹄疫疫情的处置工作
病猪及同群猪扑杀后,抽调人员组成六个免疫注射队,利用五天时间,对受威胁区、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全面实施了免疫注射,建立了紧急免疫带。共免疫猪6472头、羊7982只、牛2258头。
(五)动物疫情的网络化传输和数据、信息报送工作。
为适时掌握全县动物养殖动态和防疫信息,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全县畜禽养殖动态及防疫数据,并按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
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网络化传输的要求,每月及时填报无疫情月报表;发生疫情时,及时更新数据,进行疫情快报,1—6月分别对甘草店镇东村大北农养猪场发生的猪魏氏梭菌病疫情、清水驿乡杨家山村猪场猪大肠杆菌病疫情实施了网上疫情月报;另外,向XX动物防疫网、榆中农业信息网报送动物防疫相关信息35条。
三、动物检疫监督情况
(一)进一步推进产地检疫工作全面开展。
今年,我县以《XX省深化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意见》为指导,结合XX县畜牧业现状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XX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并签订了动物卫生监督及检疫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是加强动物检疫票据订购和发放管理工作。统一订制动物检疫证明发放台账,动物检疫票据实行专人管理,制定印发了《XX县动物检疫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强化动物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严把入场验证查标关、宰前检疫关,进场待宰的生猪必须持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二维码耳标。截止4月底,生猪屠宰检疫5717头,禽类屠宰检疫6667只,检出病害肉8头,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二)实行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贩运人员登记备案制度。
一是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贩运人员的管理。对上市经营贩运动物人员进行了备案登记,建立了登记档案,全面落实动物交易市场登记备案制度,实现动物可追溯管理。
二是规范从省外调运动物的报检制度。
(三)加强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全县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我县进一步加大对各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管力度。一是建立台帐登记制度。要求超市、宾馆、连锁店、学校食堂、饭店与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建立动物源性食品购销台帐,登记备案。二是建立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动物源性食品批发市场、超市、连锁店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每天将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公示,标明动物源性食品产地、质量等级、动物源性食品检疫合格证明、销售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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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市农委关于XX市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制定了“XX县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XX县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加强兽药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整治行动。截止目前共检查兽药饲料经营门店12次。
四、乡镇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二)人员到位落实情况:我县去年公开招考录用了13名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充实乡镇兽医站技术力量,经过为期两个月的集中培训后,于今年元月份全部到位上岗,并对其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各自职责顺利有序开展工作,截止目前,全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达到了51人,为实现我县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三)乡站仪器设备情况:政府统一采购的仪器设备现已全部配发到各乡镇站,县级自购的化验台、摩托车、传真机等仪器设备已通过县政府招标办监督采购完备,并全部配发各乡镇站,在春秋两季动物防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具体做法
(二)技术人员到位,做好指导工作。在全县春防工作全面开展之前,县疫控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对全县298 名村级防疫员进行免疫前防疫技术培训,以提高防疫技术水平,确保牲畜健康。另外,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包村入户实地查看防疫进度并提供技术指导。
六、存在的问题
1、规模养殖户发展较快,但养殖场建设中对防疫条件设施建设重视不够,防疫隐患较大。
2、动物防疫疫苗过敏时有发生,主要是口蹄疫疫苗过敏反应较多,死亡率高,养殖户受损严重。
3、村级防疫员工作量逐年加大,报酬过低,村级防疫员队伍存在流失现象。
4、乡镇兽医站建设资金缺乏,自筹资金困难。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1、安排部署好下半年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要求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协议,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3、加强村级防疫员管理,克服厌倦思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安排好新补栏仔畜的补免工作。
一、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严格食品添加剂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检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各有关部门按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开展蔬菜、果品、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检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点)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检测。(农牧局牵头,粮食、林业旅游部门配合)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质监局负责)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工商局负责)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验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小食摊点为重点,加大对熟食、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卫生局负责)
(六)加强畜禽屠宰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点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的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商务局牵头,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配合)
(七)加强保健食品整顿。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卫生局牵头,食药监局、工商局配合)
二、全面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进程
年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年,全面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进程。要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为主线,以制约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坚持治理整顿与机制建设相结合、依法监管与诚信自律相结合、风险防控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通过制度创新,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通力协作、企业严格自律的全县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制定长效机制各项制度,重点抓好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六大机制,促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
(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重点建立健全政府统一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统筹全县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综合协调权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堵塞监管漏洞,增强综合部门合力。(各乡(镇)负责)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乡镇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体系,系统收集全县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其他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检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及时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较高风险的食品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根据食品产业结构和区域分布情况,确定我县重点风险监测品种、检测项目,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工作。(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帮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员工培训、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问题产品召回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内部生产经营档案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并在食品行业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有关部门按分工分别负责)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条件、工作职责、考核评议方式和工作报酬标准,提高监督员素质,增强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现有群众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发挥县电视台、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焦点问题进行追踪,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进行曝光,引导人们科学消费、安全消费。(各乡(镇)负责)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国家、省、市部署,对现有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落实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健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新的职责划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乡(镇)、有关部门负责)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坚持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形成全程监管、全程负责的责任体系。(各乡(镇)、有关部门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责任。县政府要对全县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的食品安全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分解整顿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任务,将专项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长效机制建设实现突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提高行政效能。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隐患清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的重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清查、梳理排队,明确风险来源、整顿措施、治理目标、时限和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药监局)备案,进行限期治理。经过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到年底全县所有重点食品安全隐患要全部消除。要将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作为重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行业协会对个别行业、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动员社会各界对各类食品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投诉。要加大案件和事故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政发[20*]65号),要求全面抓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顿活动,彻底整顿和全面振兴奶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乳品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全市乳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乳品质量和奶业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乳品质量监管,促进奶业健康发展,任务极其重要,极其紧迫,极其艰巨。《条例》在汲取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教训,总结近年来奶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了涉及生鲜乳生产和收购、乳制品生产和销售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一系列质量安全制度,提出了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是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保障奶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法规。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是规范乳品市场秩序,确保乳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是深入贯彻中央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精神,全面建设现代奶业,重塑消费者信心的重要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作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迅速将《条例》精神传达到基层,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加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条例》得到贯彻落实,促进全市乳制品市场健康发展。
二、深入开展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顿活动。本次整顿从即日起到2009年6月底结束,以落实《条例》配套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乳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重点,主要内容为:
(一)严格监控生鲜乳质量,确保乳品源头质量安全
1、加大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负责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加强管理。指导奶畜养殖场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做好饲料和兽药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使用,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要加大对奶农的奶畜饲养管理、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工作的力度,引导奶农参照有关规程进行奶畜的科学饲养,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要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对奶畜实施强制免疫,奶畜不符合健康标准的,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
2.规范奶站建设和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地的奶源分布情况,遵循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设置生鲜乳收购站,杜绝收购站建设脏、乱、差的问题;要依据《条例》要求,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符合《条例》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及时发放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3.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质量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对生鲜乳运输环节,要严格执行营运证明的发放和营运单填写等相关规定。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加强检测能力建设,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要逐步建立第三方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实行优质优价收购。引导生鲜乳购销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完善奶业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奶农利益,稳定奶业发展基础。
(二)强化乳品生产环节监控。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把好乳品生产企业资格准入关;要加强对乳品原辅料进厂、生产流程、产品出厂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监督企业按照生产许可的相关要求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监督企业配备检验三聚氰胺的检测仪器和掌握检测方法的人员或建立合法、固定的乳制品检测渠道,防止未经检验的乳制品流入市场,杜绝不合格乳制品出厂;监督企业建立和实施乳制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流通环节的问题乳制品实施召回。
(三)强化乳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清理和规范力度,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质量管理员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自律制度,严把乳制品市场准入关;加制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和市场巡查力度;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含有毒有害物和不合格乳制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乳制品等违法行为,净化乳品流通市场秩序。
(四)加强乳品餐饮环节的监管。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把餐饮卫生许可关,不断提高餐饮业管理水平,重点结合餐饮单位食品索证索票、量化分级管理等制度,严把乳品采购准入关,确保乳品食用安全。
一、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档案资料要求
㈠食品卫生工作规划、人大、政府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
内容:
1.每年人大、政府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有关文件
(2003年、2004年、2005年);
2.政府的贯彻食品卫生工作规划;
(规划范围要涵盖2003-2005年)
3.市、区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的讲话;
(2003-2005年)
4.卫生部门向人大、政府作的食品卫生执法情况汇报;
(2003-2005年)
参考样板:
1.《关于召开××市食品卫生工作会议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关于印发××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市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市卫生局
4.*副市长在2005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㈡食品卫生计划总结
内容:
1.食品卫生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食品卫生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3.近三年食品卫生工作总结
近三年食品卫生工作总结撰写要求
⑴题目:“××市**区食品卫生工作汇报”
⑵内容包括:
a.基本情况概述
b.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创卫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采用的数据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一致;
c.采取的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如基层建设、量化、专项整治等);
d.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
e.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⑶食品卫生工作汇报要包含以下内容:人大、政协及其常委会每年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情况;每年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活动情况;食物中毒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食品卫生监督覆盖率、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卫生知识培训率、传染病调离率;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食品门店的食具抽检合格率、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等。
参考资料:××市**区食品卫生工作汇报(市卫生局)
㈢食品卫生技术规范文件
内容:
1.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2003-2005年)
2.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2005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卫生局;
2.《转发关于印发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的通知》-市卫生局;
3.《关于印发熟肉制品专项整治卫生要求的通知》-市卫生监督所
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内容:
1.相关规范文件(含各类食品经营单位评分表)
2.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3.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培训情况
4.量化分级情况通报和总结
5.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度及进度表
(餐饮业实施食品卫生管理量化分级管理≥95%)
6.宣传资料
㈤食品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资料
1.检查方案、通知(2003-2005年)
2.检查情况总结
3.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和抽检情况报告
参考样板:
4.《关于印发2005年××市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㈥食物中毒控制和报告
1.食物中毒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市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方案》
2.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注意数据要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相符(2003-2005年)
3.食物中毒调查报告;注意数据要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相符(2003-2005年)
4.预防食物中毒宣传资料
㈦开展食品卫生宣传活动资料
1.食品卫生宣传简报(2003-2005年)
2.宣传周活动文件、图片(2003-2005年)
3.报刊、电台、电视台报道
4.监督所网站及网上报道
(含文字、图片、影像等)
㈧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资料
1.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2.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含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培训证明等)
3.患“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
√“五病”的从业人员体检结果
√“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通知书
√相关企业“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报告
√现场核实“五病”人员调离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
㈨食品卫生报表
1.被监督单位一览表;注意数据要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相符。
2.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5)
㈩其他相关部门的食品卫生管理情况
1.农产品、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的专项治理。无药物滥用情况,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可向农业部门了解相关资料)
2.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可向经贸委和工商部门了解相关资料)
3.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的查处情况
(可向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局等了解相关资料)
4.建筑工地食堂管理情况
(可向建委等了解相关资料)
(十一)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案资料
每个单位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3.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
4.每年至少2次的现场监督笔录
5.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
6.五病人员体检调离通知书(如无体检不合格人员,不用填写)。
注意事项: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卫生监督意见书、五病人员体检调离通知书等监督文书无漏项、缺项;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中“经办监督员意见”项监督员必须签名;必须有卫生监督所领导签发;有卫生等级评级结果。
注意事项:
1.提交资料的首页要有资料目录
2.资料收集要符合《××市全面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指引》的要求
3.数据要认真核实,特别注意各种数据、时间的合理性;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中的数据相应、不能出现逻辑错误。
资料的规格与形式
1.表格:标题用小二号宋粗体字,表格内文字用小四号或五号字宋体
2.普通文档:标题用二号宋粗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行距25。
3.所送资料、报表要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检查单位现场卫生要求
㈠中型以上餐饮业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加工场所(含辅助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和供应品种相适应,不少于1m2/人、且厨餐比≥1:2。
⑶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
⑷墙壁铺贴瓷砖1.8米以上,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
⑸操作台、灶台面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瓷砖贴面,设置排气抽烟设备,正常使用。
⑹
设置专用粗加工间,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与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⑺设置专用餐具洗消间,内设餐具清洗池,配专用餐具消毒池,并明显标志,以热力消毒为主,消毒方法张贴上墙,配置餐具保洁柜。
⑻
销售熟食或凉菜必须设置专间,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专人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备、专用消毒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强度大于70μw/cm2,距离地面2m以内。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必须生熟分开;库房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⑽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㈡小饮食店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总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厨餐比≥1:2,厨房内设置烹调间与清洗间,推荐肉菜清洗加工与餐具清洗分间操作。
⑶设置专用粗加工间(区),至少配置两个水池,荤素分开使用,并明显标志。
⑷
设置专用餐具清洗间(区),配置餐具清洗池,配专用餐具消毒池,并明显标志,推荐使用热力消毒,药物消毒者备有两瓶以上消毒剂,消毒方法张贴上墙,在厨房与餐厅分别配置餐具保洁柜。
⑸操作台、灶台面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瓷砖贴面,操作台下设置离地20cm以上餐具保洁柜,设置排气抽烟设备,正常使用。
⑹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⑺墙壁铺贴瓷砖1.8米以上,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墙壁制作吊柜。
⑻销售熟食或快餐必须设置专间,砧板必须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必须生熟分开;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⑽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㈢集体食堂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
供餐人数1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m2,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m2,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m2。
⑶不使用燃煤炉灶,使用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⑷墙壁铺贴瓷砖1.8米以上,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
⑸操作台、灶台面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瓷砖贴面,设置排气抽烟设备,正常使用。
⑹设置专用粗加工间(区),至少配置各两个水池,荤素分开使用,并明显标志。
⑺设置专用餐具洗消间,内设餐具清洗池,配专用餐具消毒池,并明显标志,以热力消毒为主,消毒方法张贴上墙,配置餐具保洁柜。
⑻
必须设置专门的配餐间,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专人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备、专用消毒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强度大于70μw/cm2,距离地面2m以内。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必须生熟分开;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⑽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㈣小食品商店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⑶食品与百货等其它物品分开存放。
⑷经营冷饮等食品,配置冷藏设施。
⑸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⑹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设施和防潮、防霉、防鼠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
⑺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经营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㈤肉食、冷饮、糕点加工厂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生产场所与生活区分开,有原处理、食品加工、食品存放等生产用房。
⑶工艺流程按原料、配料、加工、包装、成品一条龙设置,车间布局合理,无交叉污染。
⑷操作台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铺贴贴瓷砖。
⑸墙壁铺贴瓷砖到顶,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
⑹车间内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物品。
⑺配料、灌装、包装车间设置空气消毒设施。
⑻建立化验室,由专业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工作,检验资料齐全。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⑽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自备水源每年进行检测,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原料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加工项目和范围经营。
⑼每批产品均有完整配料记录,可追踪溯源。
⑽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和滥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11)所有食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㈥集贸市场卫生要求
1.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要求
⑴集贸市场25m内不得有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⑵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ü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和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ü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ü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ü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⑶
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ü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ü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ü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ü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5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⑷
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⑸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ü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ü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ü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ü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ü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⑹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检测能力的机构定期检测。
⑺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⑻
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⑼集贸市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
⑽活禽宰杀场所应与其它区域分开设置,宰杀场所应集中、封闭,污水、垃圾及时收集、清理。
(11)集贸市场设集中粗加工间,粗加工间设水池、货架、垃圾桶,食品净菜上架销售。
2.市场举办者卫生管理要求
⑴
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⑵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⑶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法经营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⑷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⑸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ü是否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ü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ü是否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ü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ü食品进货是否按规定进行索证;
ü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ü
是否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ü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⑹
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必要时报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3.进场经营者卫生要求
⑴
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⑵
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⑶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⑷
经营食品,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散装食品,设置防尘罩,配备售货工具和分装食品袋;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自身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类别内容餐饮业小食店小商店食堂加工厂
卫
生
管
理
制
度食品卫生管理小组机构人员名单√√√√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制度√√√√
卫生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预防食物中毒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管理制度√√√√√
过期食品退市制度√√√√√
岗
位
责
任
制烹调间岗位责任制√√√
粗加工间岗位责任制√√√
洗消间岗位责任制√√√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熟食(凉菜)间卫生岗位责任制√√
配餐间的卫生岗位责任制√√
包装(罐装)间卫生岗位责任制√
产品检验岗位责任制√
相
关
资
料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
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明√√√√√
卫生检查记录(每月至少一份)√√√√√
食品采购索证资料√√√√√
肉类购货凭证√√√
仓库物品进出货台账√√√
仓库物品记录卡√√√
四、各区卫生监督所上报给市卫生监督所的创卫资料
(资料上报时间:2005年9月20日前)
㈠食品卫生计划总结(2003、2004、2005)
1.食品卫生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食品卫生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3.近三年食品卫生工作总结
㈡食品卫生技术规范文件
1.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03-2005年)
2.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㈣食品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资料(2003-2005)
1.检查方案、通知(2003-2005年)
2.检查情况总结
㈤开展食品卫生宣传活动资料(2003-2005)
㈥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4、2005)
附件2: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部分工作指引
一、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档案资料要求
公共场所部分
㈠公共场所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应创卫标准5.1)
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分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6.
各类型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gb/t17220-1998,ws205-2001)
7.国家标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
㈡××市、区政府相关的工作规划、领导讲话、工作汇报等文件(2003-2005年)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市卫生局
3.*副市长在2005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通知――××市卫生监督所
㈢××市**区三年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1)
内容:
1.××市**区近三年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总结。
2.200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3.2004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4.2005年上半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近三年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总结撰写要求
题目:“××市**区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
内容包括:
a.基本情况概述
b.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创卫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采用的数据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一致;
c.采取的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如基层建设、专项整治等);
d.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
e.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要包含以下内容:7类28种公共场所的体检率、茶具、用品用具、空气质量监测及达标情况等。
参考资料:××市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市卫生局)
㈣每年上级布置和自己制订的公共场所专项检查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1)
参考样板:
1.2005年××市健康相关产品抽检计划和总结
2.2003年**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和总结
㈤各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指导规范。(对应创卫标准5.1)
参考样板:
1.××市**类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2.××市旅业客房卫生操作规程
㈥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对应创卫标准5.2)
1.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2.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含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培训证明等)
㈦患“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对应创卫标准5.2)
1.“五病”的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复印部分资料)
2.“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通知书
3.相关企业“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报告
4.现场核实“五病”人员调离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
㈧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数字相符、包括单位名称、电话、地址、负责人、从业人员数)(对应创卫标准5.2)
1.××区2003年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版权所有
2.××区2004年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
3.××区2005年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
4.××区《卫生城市信息报表》公卫表1-3(2003年-2005年)
㈨随机抽取公共场所单位个案10个(对应创卫标准5.2)。
每个单位的资料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2.各年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
3.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
4.自身卫生管理体系(卫生管理小组、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记录等)
5.每年至少2次的现场监督笔录
6.发证前卫生监测资料
7.“五病”调离资料
生活饮用水部分
㈠生活饮用水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应创卫标准5.4)
1.《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㈡××市、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对应创卫标准5.4)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区城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文件(*府﹝1997)132号)
2.关于加强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文件(*府﹝1995)098号)
3.关于印发《××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通知――××市城市建设局(*城建字﹝1998)90号)
4.××市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12月28日××市人大通过
㈢××市××区三年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4)
1.××市××区近三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总结。
2.200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3.200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4.200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上半年工作总结。
近三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汇报撰写要求
题目:“××市**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汇报”
内容包括:
⑴基本情况概述
⑵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创卫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采用的数据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一致;
⑶采取的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如基层建设、专项整治等);
⑷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
⑸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汇报要包含以下内容:直接从事供水人员体检率、卫生知识培训率、传染病调离率、水源水及出厂水每年两次水质全分析项目数和合格率,管网水各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每月一次监测的布点情况和合格率、二次供水监测情况等。
㈣每年生活饮用水专项检查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4)
1.上级布置的抽检计划和总结
2.各区自己制订的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
㈤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对应创卫标准5.4)版权所有
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㈥患“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对应创卫标准5.4)
1.“五病”的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复印部分资料)
2.“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通知书
3.企业“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报告
4.现场核实“五病”人员调离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
㈦集中式供水企业档案(抽取部分企业档案)
每个单位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2.各年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
3.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
4.自身卫生管理体系(卫生管理小组、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记录各岗位工作规程等)、
5.每年至少2次的现场监督笔录,
6.“五病”调离资料。
㈧二次供水设施的登记表
**区**街道二次供水设施的登记表(数量较多时可选取部分街道)。
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对应创卫标准5.4)
1、2003年-2005年××水厂出厂水水质全分析结果(每年2次)
2、末梢水7项水质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结果,检测频率为每月1次,采样点按每2万人1个点设置。
3、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抽检结果。
㈩水质全分析检测报告
2003-2005年××水厂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测结果(每月一份)。
注意事项:
1.提交资料的首页要有资料目录
2.资料收集要符合《××市全面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指引》的要求
3.
数据要认真核实,特别注意各种数据、时间的合理性;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中的数据相应、不能出现逻辑错误。
资料的规格与形式
1.表格:标题用三号宋粗体字,表格内文字用小四号或五号字宋体
2.普通文档:标题用三号宋粗体,正文用四号仿宋体,1.5倍行距。
3.所送资料、报表要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单位现场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
㈠小型旅店卫生要求
基础卫生设施
1.消毒间:客房每层楼设独立的洗涤消毒间(小于30个床位的旅店,可以集中设立),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漂洗池、洗涤池、热力消毒柜,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
2.草间:每层设置独立布草间、每层楼客房数少于10间可隔层设立,内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密闭布草柜,布草柜容量能放置正常配置数量的3倍。
3.洗消池:无卫生间或使用公用拖鞋、脸脚盆的旅店分设拖鞋、脸脚盆清洗和消毒池,并标识明确。
4.客房卫生间洗涤消毒设施:配备面盆、浴盆和恭桶二套清洗消毒用具(不同颜色的洗刷用具),分别用二个独立容器盛装清洁液、消毒药,另备二副不同颜色的橡胶手套和干净抹布。
5.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6.客房内卫生间配备独立排风装置。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布草车符合要求,物品分类存放,干净布草与污物分开,有两套工具(手套、桶、刷等各2套)。
7.设有清洗消毒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登记本。(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每周一换)
8.客房内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9.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消毒药物使用方法。
10.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1.客房无卫生间的旅店配有易于分辨,标识清楚的脸盆和脚盆。
12.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毛发、无污迹。
㈡小理发、美容店卫生要求
基础卫生设施
1、消毒设施
毛巾浸泡消毒桶、洗涤池(或洗衣机),使用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对毛巾、面巾进行消毒;
紫外线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针对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用医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2、
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备有专门理发用具箱,存放供患头皮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齐全理发工具,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
3、机械性通风装置:烫发、染发工作区应相对独立,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4、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
6.理发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毛发、无污迹。
㈢小公共浴室卫生要求
基础卫生设施
1.有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
2.
独立的茶具洗涤消毒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漂洗池、洗涤池、热力消毒柜,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
3.设置独立布草间,内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密闭布草柜,布草柜容量能放置正常配置数量的3倍。
4.洗消池:使用公用拖鞋设拖鞋清洗和消毒池,并标识明确。
5.
果盘制作间:要有更衣(预进)、洗涤消毒和保洁制作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无条件设置者,不得制售水果盘。
6.紫外线消毒箱:针对梳头用具。
7.浸泡修脚工具设施: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使用医用戊二醛浸泡消毒修脚工具。
8.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9.排风装置: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进风口应设室外,有防虫网)。
10.门口有禁止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设有清洗消毒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和拖鞋、茶杯的登记本。(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0.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㈣小歌舞厅卫生要求
基本卫生设施
1.设独立的茶具洗涤消毒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及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
2.吸烟室:设专门吸烟室,内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
3.公共厕所:应设为蹲厕,如用坐厕须配一次性坐垫,设置独立排放到室外的排风系统。
4.果盘制作间:要有更衣(预进)、洗涤消毒和保洁制作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无条件设置者,不得制售水果盘。
5.排风装置: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进风口应设室外,有防虫网)。
6.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7.含有食品制作的其卫生设施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1.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茶杯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0.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㈤小网吧卫生要求
基本卫生设施
1.设独立的茶具洗涤消毒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及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使用一次性杯具可不设)
2.洗手设施:设有供顾客洗手的水龙头,水龙头为非接触式,并提供洗手消毒液。
3.排风装置: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进风口应设室外,有防虫网)。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茶杯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0.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㈥各项卫生操作规程
客房清洁卫生操作规程
客房的卫生清洁按以下步骤进行:
1.备齐各类布草、客用品、清洁消毒工具等,分类摆放,洁污分开。
2.进房后拉开窗帘,开启空调或排气系统或开窗通风。
3.撤去杯具、开水瓶、盆桶、拖鞋、烟灰盅及已使用过的布草,倒垃圾,清理完毕后洗手。
4.按规定整理床铺,检查有否污迹和头发,换上干净布草,铺上床罩。
5.
分别用干湿两块抹布按从上到下的原则清洁进出风口、排风扇、电器表面、窗台、家具、门等房内物品;用消毒水抹拭电话;清扫地面或进行地毯吸尘(硬底地面采用湿式清扫。注意清除床底和死角的杂物);清洗空调机滤网(每周一次)、换洗窗帘、床罩和毛毯(不少于两周一次)。
6.清洗垃圾桶、烟灰盅,抹干后放回原处;
7.按卫生间清洁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卫生间“三缸”。
8.补充应配备杯具、食品、文具、日常用品。
9.对房间整体进行自查,防止疏漏,让房间通风一定时间后关门关窗。
10.对顾客使用过的布草,杯具,脸(脚)盆(桶)、拖鞋进行清洗消毒后备用。
布草清洗和保管工作规程
一、布草(床上用品、毛巾、衣裤)的清洗消毒必须有专人负责,布草必须有足够周转数量。
二、布草清洗必须做到一洗涤、二消毒、三漂洗晾干、四保洁。一洗涤顾客用过的布草及时收集,清洗干净。
二消毒将洗涤完的布草用配制好的消毒药水浸泡(必须严格按照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和浸泡时间来进行)。
三漂洗晾干用水将已消毒布草漂洗干净并放在干净衣架中晾干。
四保洁干净布草存放在有门衣柜内,由专人保管。
三、如送到干洗店清洗的,必须选择卫生状况较好的干洗店,并与其签订干洗合同。保证干洗后的毛巾达到消毒的效果。
四、清洗消毒后的布草必须洁净,无污渍。无异味。并应做到抽检合格。
五、干净的布草不得与用过的存放在一起,不能将用过的布草拿给顾客使用。
六、布草存放必须有专间、专柜、保持干净,做到无杂物、无苍蝇、无蟑螂活动。
茶具洗涤消毒及保管工作规程
一、茶具的清洗消毒必须有专人负责,茶具必须有足够周转数量。
二、茶具清洗要做到一洗涤、二浸、三消毒、四保洁。
一洗涤将顾客用过的茶具及时收集,清洗。
二浸洗有茶渍的茶具用药水浸泡并漂洗干净。
三消毒洗净的茶具放在远红外线消毒柜经过120℃20分钟进行消毒。
四保洁干净茶具存放在保洁柜内,由专人保管。
三、清洗完的茶具必须无污垢,无茶渍。
四、消毒后的茶具应该无水干爽,无污垢,无茶渍,无异味。并应做到抽检合格。
五、干净的茶具不得与用过的茶具存放在一起,不能将用过的茶具拿给顾客使用。
六、茶具洗涤消毒必须有专间、两个专用的茶具洗涤消毒池。
七、保洁柜必须每天用消毒水清洁一次,做到无杂物、无苍蝇、无蟑螂活动。
八、使用一次性杯具的门店要将杯具保管好,不得重复使用。
旅业客房卫生间“三缸”清洗消毒工作规程
一、旅业客房卫生间“三缸”指的是洗面盆、浴缸、马桶。“三缸”清洗消毒必须要有专人负责。
二、清洗消毒“三缸”要配备二套不同的工具(包括手套、抹布、刷、洗涤剂、消毒药),二套工具之间要有明显的识别并将工具放于不同的桶。并标明使用对象。一套工具用于洗涤消毒洗面盆、浴缸,另一套用于洗涤消毒马桶。
三、“三缸”清洗消毒程序(洗涤消毒时使用各自的工具):
四、清洗:用洗涤剂将洗面盆、浴缸、马桶的污垢清洗干净
五、消毒:用配制好的消毒药水抹拭“三缸”,5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六、清洗消毒后的“三缸”表面必须干爽无水、无污垢、无异味。
七、消毒药要严格按照药效来配制,配制好的药物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洗涤工具要经常清洗消毒,保持干净。
理发美容工具清洁工作规程
一、供顾客使用的理发美容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干净。
二、理发工具、围布必须每天进行清洗,清洗干净的工具无污渍、无头发。
三、理发工具必须做到每客用后消毒。消毒方法可用有效消毒剂擦拭或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柜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四、配备一套头癣病人专用理发工具,使用后所有工具清洗消毒后再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
五、美容用具应一客一换,并用戊二醛进行浸泡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空调器、排气扇清洁工作规程
一、为了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必须加强通风换气。
二、在搞卫生时,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先将窗户打开。
三、在使用空调器的季节,每月检查空调器一次,保证其正常运转,及时清洗空调器滤尘网,每月至少一次,空调器滤尘网不得有明显积尘。
四、每周检查和清洁排气扇、送风扇一次,保证其正常运转和无明显积尘。
五、经常检查设在室外的新风口,防止异物阻塞新风口。
生活饮用水
㈠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要求
基本卫生设施
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1.有《卫生许可证》,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7.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8.
水质实验室检测资料齐全,能出示2003年-2005年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资料,检测项目、检测频率、采样点数、检测结果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和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05年6月)的要求。
㈡二次供水设施
基本卫生设施
符合《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建立卫生档案(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2.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3.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4.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6.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7.每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有水质检测报告。
三、企业自身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目录
1.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
2.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3.各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
4.顾客用物品的清洗消毒记录。
5.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考评、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簿。
6.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情况。
7.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
8.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记录。
9.其他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顾客、消费者反映的卫生问题记录簿。
10、化妆品、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目录
1.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
2.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3.各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
4.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考评、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簿。
5.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情况。
6.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
7.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记录。
8.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
二次供水设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目录
1.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
2.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3.各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
4.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每年二次)。
5.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结果。
6.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考评、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簿。
7.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情况。
8.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
9.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记录。
10.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
四、各区卫生监督所上报市所的上报资料内容
1、各区公共场所单位、集中式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一览表(2003-2005年)
2、各区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5年公卫表1-5)
3、××市**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工作总结(2003-2005年)
附件3.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卫生监督部分工作指引
一、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档案资料要求
㈠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人大、政府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
内容:
1.每年人大、政府对传染病卫生执法检查活动有关文件
(2003年、2004年、2005年);
2.政府的贯彻穿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
(规划范围要涵盖2003-2005年)
3.市、区领导对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的讲话;
(2003-2005年)
4.卫生部门向人大、政府作的传染病卫生执法情况汇报;
(2003-2005年)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市卫生局
3.冼瑞伦副市长在防控非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㈡传染病卫生监督计划总结
内容:
1.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㈢传染病卫生监督技术规范文件
内容:
1.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2.各类传染病卫生监督应急预案
3.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参考样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消毒管理办法》;
3.《××市卫生监督所重大传染病卫生监督应急工作预案》-市卫生监督所
4.××市卫生监督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制度-市卫生监督所
5.医院感染流行爆发的调查处理规程-市卫生监督所
㈣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专题)相关文件(2003-2005年度)
参考样板:
1.转发关于开展流感和人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察的通知-××市卫生局
2.《关于全市开展2004年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㈤开展传染病卫生监督宣传活动资料
1.传染病卫生监督宣传简报(2003-2005年)
2.宣传周活动文件、图片(2003-2005年)
3.报刊、电台、电视台报道
4.监督所网站及网上报道
(含文字、图片、影像等)
㈥卫生城市信息报表
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5):
传染病防治基本情况统计表传染病防治表1
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情况统计表传染病防治表4
传染病防治执法情况统计表传染病防治表5
注意事项:
1.提交资料的首页要有资料目录
2.资料收集要符合《××市全面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指引》的要求
3.数据要认真核实,特别注意各种数据、时间的合理性;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中的数据相应、不能出现逻辑错误。
资料的规格与形式
1.表格:标题用小二号宋粗体字,表格内文字用小四号或五号字宋体
2.普通文档:标题用二号宋粗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行距25。
3.所送资料、报表要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检查单位现场卫生要求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医院中心供应室
供应室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形成相对独立区域;
供应室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和生活区,物品运行路线采取强制通过方式,不准逆行;
供应室内清洁与污染物品,消毒与未消毒物品必须严格分开放置,标有明显标记,设发物和收物二个窗口;
清洁区和无菌区应有空气消毒设备;
供应室内物体表面应光滑,不积灰,便于清洗和消毒。
输血器具、敷料、注射器等制作应在专用室内进行。
⑵医院血液透析室
血透室选址、设计合理,周围无污染源,符合设置卫生学要求;
血液透析室应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并开设hbv、hcv阳性患者专室;
血透室内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并无交叉,各区门口应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并经常保持湿润;
新开设的血透室应包括:
污染区:患者更衣室、休息室、血透室、洗涤消毒室
半污染区:治疗室
清洁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水处理室、清洁库房
血透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消毒和清洁;
血透室内应配备基本消毒设备和措施。
⑶隔离门诊(肝、肠道)
选址、设计合理,应尽量与普通门诊分开;
隔离门诊应有足够的业务用房,以满足医疗活动的需要;
肠道门诊与肝炎门诊应分开设置,不能合用,不得在肠道门诊内诊治其他科的病人;
医务人员和病人应分门进出;
挂号、化验、配药、注射、收费等均应在门诊内完成,做到“五不出门”;
门诊内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并无交叉,各区门口应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并经常保持湿润;
新开设的隔离门诊应包括:
污染区:诊疗室、二三级医院观察室、化验、厕所、洗涤消毒室
半污染区:挂号收费、注射治疗等
清洁区:医务人员更衣室、休息室、库房、药房等
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消毒和清洁;
⑷计划免疫接种门诊
接种门诊应设立在底层或二层清洁区内,远离肝肠门诊及普通门诊,并有醒目标志。
接种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做到分门进出,门诊内应有候诊、预检、登记、接种、留观场所和宣传栏等,并有明确标志。各项规章制度上墙。
接种门诊设备配备:冰箱、冷背包、操作台、登记台、接种器械、椅子、紫外线消毒灯、脚踏式或感应式水龙头等必需物品。
⑸医院检验科(血库)、手术室、内窥镜室、产房、母婴同室等选址、设计合理
室内布局应分为清洁区和检查区,区域划分清楚,不得交叉
区域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和基本卫生设施
区域工作流程应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污水污物或其他医院废弃物应得到妥善处理,并应遵循有关规定。
2.卫生管理要求:
⑴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
⑵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
⑶有健全的疫情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⑷
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⑸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⑹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三、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⑴基本资料:医院名称、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人员情况、主要消毒设施、预防院内感染设施、卫生监督部门卫生监督意见书等
⑵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
⑶医疗卫生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名单
⑷医疗卫生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⑸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相关制度。如: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院感消毒制度等。
⑹院感、消毒专业人员的组成及职责。
⑺医护人员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院感消毒知识的培训制度及培训纪录。
⑻医院使用的消毒剂、医疗卫生用品采购的索证制度。
⑼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四、各区卫生监督所上报给市卫生监督所创卫资料目录
(资料上报时间:2005年9月20日前)
㈠传染病卫生监督计划总结(2003、2004、2005)
1.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㈡传染病卫生监督技术规范文件
1.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2003-2005年)
2.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㈢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专题)相关文件(2003-2005年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以食品放心工程为基础,“三网”建设为重点,专项整治为手段,增强综合监管能力为保障,着眼于提升我县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为构建“平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创建目标
经过一年的努力,使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各项指标达到省食品安全示范县验收标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状况较为满意。
三、创建标准、责任分解和工作措施
(一)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
1、食品安全工作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考核,有经费保障。
牵头单位:食安委。
责任单位:食安委办公室、财政局、主要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
工作措施:县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计划部署,严格检查考核;县财政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责任部门成立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平时按计划积极开展巡查,并有记录,年终根据责任制开展考核,奖优罚劣,能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
2、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教育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工作措施: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及主要责任部门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各乡镇(街道)与各行政村(社区)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相关监管部门、各基层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站与食品相关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教育局与各县属学校、学区、镇(乡)校签订责任书,各学区、镇(乡)校与下属学校签订责任书;各乡镇(街道)、主要责任部门均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3、“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在实现全覆盖的同时开展扩面、提质、增效工作。乡镇连锁超市向较大行政村和学校延伸,“放心店”向厂矿、社区和较大自然村扩展;农村“放心店”多种形式的食品统一配送面达到95%以上;着力探索解决“无店村”的安全食品保障问题。
千万工程提质扩面及“无店村”安全食品保障责任单位:经贸局、工商局。
工作措施:完善“千万工程”政策,加大扩面、提质的扶持力度;与连锁龙头企业签订扩面提质责任书,加强连锁门店的食品安全检查;探索“流动配送车”的运行机制,基本解决“无店村”的安全食品保障问题。积极推进“放心店”连锁化改造进程。已改造为连锁龙头企业门店(包括直营店、加盟店)的“放心店”,由龙头企业采取巡访制度实现配送;其他农村“放心店”通过与放心批发企业签订配送协议实行配送。
4、加强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站的职能。
牵头单位:食安委办公室。
参与单位:各乡镇(街道)、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经贸局、教育局。
工作措施:进一步整合农村公共安全监督员队伍,加强对基层监督员的指导、培训和管理;加强各基层工商所、卫生监督分所与基层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站的沟通联系,齐抓共管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由县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牵头健全落实食品安全统一举报和奖励办法。
(二)种植养殖环节
1、开展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管理工作。鲜活农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农业局(其中放心农资连锁体系建设责任单位为供销社)。
参与单位: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各乡镇(街道)。
工作措施:加大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损农事件或因使用违禁药物引起食用农产品中毒事件。
(1)全面开展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是制定《*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工作原则、建设内容及保障措施等。二是全面开展农资诚信经营承诺。年内完成与全县260家农资经营企业、20家兽药经营企业的业主签订“农资诚信经营承诺书”;继续做好规模猪场、生猪贩销户和饲料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签订工作,确保应签率达到100%。三是积极引导农资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争取完成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核算、统一服务”的“六统一”为标准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点180家,使农资连锁经营网点覆盖全县60%以上的乡镇(街道)和30%以上的行政村,统一配送率达70%以上。四是加强农资监管网络建设。聘请15个乡镇(街道)的农技人员作为乡镇(街道)农资协管员,在重点乡镇(街道)的主要行政村聘请村级农资质量监督员20名,逐步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农资监督监管网络。五是建立健全农资信用信息网络。在*农技110网、*农民信箱和*农业执法网等专业网站,录入农资经营企业相关信息,建立覆盖全县的农资信用信息平台,使农资监管信息上下互通,横向相连,实现农资信用体系网络化、信息化。六是建立健全农资经营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产品保管等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实现由责令规范向自我规范转变,逐步实现农资连锁经营的“六统一”要求,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农资信用等级评价和诚信度评比工作。七是积极争创全省百家诚信农资示范企业1-2家。
(2)积极组建农业产业化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组建完善*县生猪养殖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3)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市场的质量抽检力度,提高检测密度,确保假劣农资不上市、伪劣农资不下田,保障农产品生产源头安全。
2、广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推进活动。辖区内主要农产品和特色优势农产品制定生产标准;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目标任务,并抽检合格;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面积达到本辖区放心工程规划要求。
责任单位:农业局。
工作措施: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推进工程方案,一是年内完成制定主要农产品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的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二是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条件,组织申报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及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年内完成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2个以上,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2个以上,并通过上级抽检合格。通过建设,使全县主要农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要求,农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均达95%以上。
3、深入开展“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工程,制定活动方案,对水产养殖生产者开展源头管理培训,组织渔药和饲料监控及初级水产品的残留监控,完善整改措施,落实追溯制度。鲜活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无公害水产品基地面积达到本辖区放心工程规划要求。
责任单位:水利局。
工作措施:一是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无公害水产品养殖规范的推广力度,加强对水产养殖从业人员进行养殖枝术、投入品管理和质量安全等知识培训力度,提高涉渔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二是每年完成1~2个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到2009年10月前,全县达到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2个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3个。三是每年向*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抽样送检初级水产品检测样本3~5个。按照省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工程,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建立水产养殖单位、企业的生产档案,规范“三项记录”,在2009年10月前争取有6个以上的水产养殖个人和单位被省海洋与渔业局授予“*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证书。
4、全面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生产档案,严格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农业局。
工作措施:一是全面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调查,初步划定有工业污染和三废污染的区域为农产品禁、限种(养殖)区域。二是进一步加大现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及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环境的安全监测,加强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管,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条件,逐步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全面监测。通过产地环境安全监测,依法做好全县农产品禁、限种(养殖)区的划定,探索适宜稻米、蔬菜等主要农产品产地区域的划定。四是制订统一、规范的农产品生产档案(样本),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规范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同时,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可追溯管理。
5、积极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明确示范核心区与示范龙头企业,建立以产地准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产地标识准出制度。
责任单位:农业局。
工作措施:一是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县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制度》,正确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本企业农产品标识、准出等制度。二是在2个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示范,以此带动全县的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
6、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达到每个乡镇(街道)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农业局。
参与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生产加工环节
开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食品专项行动。加大对无证生产加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基本消除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厉打击黑窝点和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加强巡查普测和专项抽查,年抽查、普测批次数不少于监管企业数的1.5倍。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持有率达100%。开展小企业、小作坊综合治理。对28大类无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无证查处率100%,城乡结合部以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档及目录监管率100%,城乡结合部以内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28大类食品企业关停取缔率100%,积极探索城乡结合部以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临时准产制度。食品抽检合格率85%%以上。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全面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使用申报率达100%。食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的取证率达50%。没有发生因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红色警告”和“黄色警示”通报。
责任单位:质监局。
工作措施:一是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白酒、乳制品、饮料、饮用水、肉制品、味精、食用油、食品塑料容器等高风险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治理安全承诺书制度,对小作坊基本实现规范管理并有计划地逐年减少数量。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专项检查和抽查工作,加大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三是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四是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加大监督抽查的力度和覆盖面,使抽查基本涵盖所有食品种类和应抽查产品;对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等高风险食品,加大抽查的频次,通过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容易出问题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强跟踪抽查,集中精力解决重点隐患,对重点关注产品进行跟踪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大力加强产品质量预警、预测、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到今年年底,所有应取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都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行为。
(四)流通环节
1、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活动,查处打击印制和使用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行食品流通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市场主办者责任制、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六项制度,县城所在地市场、超市100%建立索票索证制,彻底解决县城、乡镇(街道)所在地小杂食店无照经营问题;有计划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和市场快速定性检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建立检测室,开展市场流动快速定性检测工作,规范市场快速定性检测的记录、结果汇总(包括设施、设备)及信息公布。没有发生因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红色警告”和“黄色警示”通报。
责任单位:工商局。
工作措施:一是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开展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清理,把好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确保农村食品质量安全,制订年度定性检测计划,发挥检测车流动性好、覆盖面大的优势,深入农村市场,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检测行动;要切实加强监测不合格食品的后续处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市场食品准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会同农业、卫生等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畜禽、肉类、卤制品、豆制品等重点食品的准入工作,督促市场举办者和经营户建立健全进货台帐、供货凭证、特约经销关系备案等准入制度。二是集中开展各类食品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要以粮油、肉禽蛋、水产品、副食品等四大类食品为重点,突出对农村集镇、城乡结合部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副食品批发市场的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六项制度,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三是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农村大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完善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充分发挥农村监督员的作用,及时调解农村食品消费纠纷,努力做到纠纷调处不出村、不出镇;对农民举报和投诉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依法从快处理,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设立或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验工作。
责任单位:工商局、农业局。
工作措施:一是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责任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切实履行市场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责任管理。二是突出监管重点,依法查处问题产品,切实加强*农贸市场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三是健全检测机构,加强日常质量抽检。要求*农贸市场等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日常质量检验员,规范开展上市农产品日常质量抽检工作。四是加强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签证管理,确保上市或外销农产品检疫合格,做到件件有证、证物相符。
(五)消费环节
严格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加强餐饮单位开办前审查工作,旅游景点、农家乐、大排档等集中经营场所的餐饮企业(单位)卫生许可持证率达100%,彻底解决县城所在地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杜绝无健康证人员上岗。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100%,积极推行小型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大型餐饮业、快餐供应企业和学校食堂开展“五常法”管理等试点,餐饮卫生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食堂(包括学校食堂)和县城所在地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食品索证制度,重点食品和主要原料的可溯源率达100%。全面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厨师登记、卫生知识培训工作,3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率为100%,农村集体聚餐(8桌以上)备案率达80%以上。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职能,与基层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站做好沟通衔接,共同做好辖区内食品卫生工作。
责任单位:卫生局。
参与单位:教育局、各乡镇(街道)。
工作措施:组织开展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一是开展卫生许可整治,严格卫生许可审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许可整治力度。凡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按《*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进行评分,评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取缔;对无证经营的单位,要会同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杜绝无健康证人员上岗。二是继续大力实施“放心小餐饮”工程和“放心学校食堂”工程。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业原料索证管理,开展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原料进货索证的专项检查,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食用油、酱油、熟肉制品、蔬菜等食品原料卫生指标进行抽检,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防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学校食堂和大中型餐饮业必须建立食品原料进货台帐,重点食品和主要原料(乳及乳制品、酒类、饮料、酱油等调味品、肉及肉制品、粮、油等)全面实现可溯源管理。加强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效果监督监测,积极推广餐饮具统一消毒服务,提升餐饮业的餐饮具消毒卫生水平,确保餐饮卫生抽检合格率达标。三是全面推行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大中型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全面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小型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小型餐饮业实行拉网式检查,评定其等级,在食品卫生A级单位、大中型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开展“五常法”管理试点工作。四是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和农家乐食品卫生提升工程。制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聚餐申报管理制度,加强农村流动厨师的卫生管理,开展农村厨师的登记和卫生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根据申报情况对聚餐场地、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菜肴、厨师健康证的有效性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聚餐承办者和厨师严把食品采购、加工关,并同时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对3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要确保现场监督指导全面到位;制定《*县农家乐卫生监督指导意见》和卫生许可条件,严格督查,强化指导,扶持和引导规模较大的农家乐合法规范经营,促进农家乐健康发展。五是加强卫生监督分所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分所的监管职能,将监督工作重心下移,大胆探索城乡一体化卫生监督的监管模式,注重与工商所、乡镇(街道)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站等沟通衔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辖区内食品卫生监管工作。
(六)生猪定点屠宰及肉食品消费安全
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定点屠宰场畜禽检验检疫和上市肉品检验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全面遏制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上市猪肉“瘦肉精”等β类兴奋剂检测平均检出率控制在0.5%以内。积极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和禽类集中屠宰工作。
责任单位:经贸局。
参与单位: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
工作措施:一是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私屠滥宰行为;二是严格执行进场生猪检疫和肉品检验制度;三是认真做好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按日屠宰量的2-3%比例抽检);四是严格执行肉食品上市准入制度,坚决查处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问题”肉食品的违法行为;五是县城所有超市、市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企业;六是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法制意识和肉品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上新台阶。
(七)食品安全信息信用体系建设
实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县食品安全信息网站信息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制度。编制年度食品安全状况报告。
牵头单位:食安委办公室。
参与单位:食安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等。
工作措施:进一步健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监督实施;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网内容,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开发调研。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质监局
工作措施: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在*发糕行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扩面工作,制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两档一制”建设。
(八)应急体系建设
完善《*县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各乡镇(街道)完善本辖区《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操作手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保障机制,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及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率和处理率达100%。不发生Ⅲ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延伸到重点乡镇(街道)、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
牵头单位:食安委办。
参与单位:食安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业。
工作措施:从实用出发,适时对《*县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进行修订完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培训;督促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应急体系;要求食安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各基层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站督促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健全应急体系。
(九)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整合和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资源,逐步做到统一检测计划、统一信息。
责任单位:食安委办公室。
参与单位:质监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工作措施:整合食品安全监测资源,建立*县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由县食安委办公室统一制定检测计划,实现统一检测检验,统一配置食品检测设备,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汇总检测结果,统一信息报告和。
(十)宣传教育工作
成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五进”活动。重视校园食品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和健康课程教学内容。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千家社区、入万户家庭”宣传活动,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覆盖面达100%、利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台、电视台、农村广播、板报等宣传阵地,建立宣传栏目或宣传版块,使创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食安委办。
参与单位: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各乡镇(街道)。
工作措施: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印发宣传资料,协助举办各类食品安全讲座,组织开展或几个单位联合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报道食品安全信息,适时开展问卷调查。
四、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包括动员部署、组织实施、自查迎检等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5月—6月)。召开创建示范县动员大会进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省、衢州市食安委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7月—2009年8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照该方案和省《评价标准》,全面疏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创建任务,并建立健全台帐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食安委办对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三)自查迎检阶段(2009年9月—2009年10月)。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示范县创建工作资料整理、归档,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特点和主要成效,按照要求开展自评,并于2009年9月下旬将总结材料和自评情况上报食安委办公室。食安委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上级组织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示范县”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示范县”建设的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成立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教育、食品药品监管、供销、水利、财政、宣传部、广电总台、新闻宣传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连小敏
副组长:王良春、吕玉茹、薛伟、李建民、洪一舟
成员:严凛冰、陆雄、李竹生、吴军、夏浩波、吕美姿、范卫祥、李林、郭筱丽、陈卫平、陈金新、贾仲银、应敏、楼林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内,由郭筱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工作是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有效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扎实推进,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将“示范县”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之一,层层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开展“示范县”建设的工作方案,并于20*年5月15日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加强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在试点工作期间,食安委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同时要加强创建示范乡镇的工作,要注意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上下沟通协调,确保顺利推进。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都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地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一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三十二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五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金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