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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工作意见

时间:2022-10-27 23:54:41

人事管理工作意见

第1篇

一、管理对象与内容

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人事管理,是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需要。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实行人事与聘用合同管理,对于实现用人单位自与择业自的统一,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对象。全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后的在岗人员。

2、内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全员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二、事项与办法

1、事项:

⑴保存个人原身份和原性质;

⑵管理人事档案;

⑶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⑷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⑸代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

⑹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⑺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2、办法:

⑴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填报《委托人事人员花名册》、《人员登记表》和《人事委托合同书》;

⑵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委托人员的档案登记造册,并统一移交市人才服务中心;

⑶市人才服务中心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员《人事委托合同书》,确定人事关系;

⑷委托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人事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原在编人员每人每年缴费70元,新聘用人员每人每年缴180元;

⑸市人才服务中心发放《人事证》。

三、聘用合同签订与变更

在岗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均应签订江苏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五份,经市司法局见证后,送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生效。聘期一般与人事期限一致。

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的,应及时续签。聘用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的,要终止聘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或流动手续。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基层法律服务所新进人员需及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和聘用合同手续。

2、市人才服务中心为人员审批档案工资,作为缴纳养老保险金和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3、各法律服务所对至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要积极参保,并及时将保险金缴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与市劳保局保险处结算。

第2篇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决定,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的脱钩工作,经北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我市市级党政机关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范围

移交、撤销企业的人员应是2000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移交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移交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随企业去向安置,并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离休人员由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安置,不随企业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的人员,参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的有关政策,符合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不随企业移交。

(二)移交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于企业移交造成企业名称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名称;造成职工岗位、待遇变化的,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移交企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令1995年第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及有关规定,在企业移交前到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等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若企业无力补缴,2000年12月31日前[:请记住我站域名/]所需社会保险经费由企业原主管单位筹资解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移交后应继续向所在区、县社保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不得因移交而中断或拖延缴费。移交企业中凡编制在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首次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

三、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撤销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主办单位本着“统筹安排、积极稳妥”的原则负责安置。

(二)撤销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关系。职工被安置到其他企业就业的,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职工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新企业应将职工在原企业工作时间视同现企业工作时间。企业主办单位与职工就重新安置协商不一致的,原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比照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撤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企业可以按照每人一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安置费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四)撤销企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主办单位负责安置。如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由企业按照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的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五)已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大病医疗、工伤保险的撤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到其他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将其档案委托存放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与存档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的职工,可由企业将档案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3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央、省委关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干部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办法调整通知如下:

一、干部管理权限

1、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正局级机构领导班子的党政正副职、副局级机构的党政正职。具体管理: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管理处、林业开发管理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机构的正副职;市直部办委局领导班子党政正副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市直正局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党政正副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副局级行政事业机构的党政正职。

2、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职务。

市直副局级行政事业机构党政副职;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局级单位工会主席;市直部门“三总师”;公检法和市直党群部门正副局级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组织员、纪检员、调研员、理论教员;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市直部办委和办委改局的副局级中层干部;市直部办委局和乡镇办事处正副主任科员;乡镇办事处统战委员;党群部门一般干部调配。

3、市人事局管理的干部职务。

政府机关党委所属部门中层干部。

除市直党群部门和教育系统以外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的调配。

4、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除市委管理以外的特区各部办委局正副局级干部、一般干部

5、市人武部管理的干部职务。

各乡镇办事处武装部部长、副部长、干事

6、乡镇办事处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管理处、林业开发管理区)党政办、计生办正副主任,团委书记、妇联主席、综治办副主任,机关各部门秘书、干事、助理员及一般干部。

直属行政事业二级单位正、副职和由市直部门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副职。

7、市直各机关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市政府机关党委管理本机关中层副职、所属行政事业二级单位正副职、所属办、室部门中层副职。

其他机关党委管理本机关中层副职干部;所属部门副局级以下(不含副局级)中层干部;行政事业二级单位正副职;副局级以下(不含副局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正副职;由市直部门主管的乡镇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正职。

市委政法委除以上职能外,负责管理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及相应级别派出机构的正副职;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乡镇办事处综治办主任。

机关党委所属基层党支部的换届审批。

二、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1、市委管理的党政班子成员由市委组织部推荐考核,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拟出干部调整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市纪委派驻市直部门的正副局级纪检干部由市纪委推荐考核,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拟出干部调整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局级公司制企业行政正副职的任免,由市委研究决定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2、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的干部严格按照《条例》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3、市委组织部任免管理的干部要严格坚持《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坚持事前沟通、民主推荐、考察、征求意见、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呈报五种材料。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经市委书记和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方可办理任免手续。

4、乡镇办事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丹发(2001)21号文件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双重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的乡镇直单位正副职干部的调整,由乡镇党委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任免;以市直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乡镇直部门正副职干部的调整,由市直主管部门征得乡镇党委的意见后,报机关党委决定任免。对跨乡镇交流下派的单位负责人,由主管局提出使用意见,征求乡镇党委和机关党委意见后,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主管方行文任免。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市委组织部协调。征求意见时,一律以书面形式进行。

5、乡镇办事处武装部部长由市委组织部和人武部共同考察,市委研究同意后,由市人武部任免,报十堰军分区备案;副部长、干事在征求乡镇办事处党委同意后,由市人武部任免,市委组织部备案。未经市人武部党委同意,乡镇办事处不能随意调整专武干部。

6、各机关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各主管局研究呈报,机关党委考核任免。其中公司制企业干部的任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需依法任免的干部按法律程序办理。

7、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和市直机关党委管理的干部在任免前应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实行任免前备案管理。拟任人选在任免前,由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和机关党委将有关任免事项,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理由、干部任职资格条件、干部任免程序、机构及职数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再行任免。备案时,报备案请示,内容包括干部任免理由、干部任职资格和主要表现、民主推荐情况、党委讨论情况、职数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市直部门呈报市委及组织部、市纪委管理的干部,应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所属市直机关党委意见,市直机关党委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干部主管部门。

9、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干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维持不变。

10、干部调配要严格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因缺编需要进人的单位,事前将进人方案报干部调配主管部门和市编办,按规定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公开考试录用或公开招聘、选调。

11、关于干部任免呈报材料及干部档案管理问题。各级党组织呈报干部,必须按一式两份呈报下列材料: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任免的请示、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和本人档案等五种材料。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各单位所产生的干部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材料,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管档单位存入干部档案。

三、干部任用条件

提拔担任各级职务的干部除具有《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资格:

1、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提任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任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工龄。

党委部门设置的正副局级纪检员、政研员、调研员、理论教员、组织员等职务除上述条件外,应当具有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2、中层干部任职资格:提任中层干部应当是单位主要工作骨干,具有二年以上工龄;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党群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其任职资格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实施意见》(丹发[2002]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公检法机关设置正副局级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

正副局级审判员的资格条件:取得审判员资格一年以上;担任内设庭、室、队和基层人民法庭正职一年以上或副职三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可明确为副局级审判员。在副局级职位上工作满三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明确为正局级审判员。

正副局级检察员的资格条件:取得检察员资格一年以上;担任内设机构正职一年以上或副职三年以上;从事检察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可明确为副局级检察员。在副局级职位上工作满三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明确为正局级检察员。

正副局级侦察员的资格条件:任副局长、副政委一年以上,或任科、所、队正职三年以上,从事公安工作20年以上或连续工龄3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明确为正局级侦察员。担任科、所、队正职一年以上;担任科、所、队副职三年以上;从事公安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荣立二等功以上荣誉、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可明确为副局级侦察员。

四、干部职数管理

干部任免和调配要严格执行编制和职数管理规定,按照丹发(2001)21号、(2002)10号文件要求和机关“三定”方案设置的领导、内设机构职位和职数配备。不得超职数配备,不得随意增设职位。副局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检察院、法院局级干部职数的配备按照中办发[1985]47号文件规定,按局级干部与局级以下干部之比1:2、正局级干部与副局级干部之比1:3的比例配备;公安局局级干部职数配备比照中办发(1985)47号文件执行。其中:局级干部与工作人员之比1:5、正局级干部与副局级干部之比1:4的比例配备。党委部门的非领导职数按照中组部[1997]17号文件规定,按照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配备;政府机关非领导职数的配备要按照国务院[1993]78号文件规定,按照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配备;工会主席、“三总师”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位进行配备,“三定”方案没有规定的,不得增设。其他非领导职位,各单位不得随意增设。

五、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审批,做到执行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干部任免的主要程序是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征求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意见,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讨论决定。

1、事前沟通。市委和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呈报前,应按照丹组(2002)37号文件《关于呈报市管干部事前沟通的意见》规定,实行事前沟通,其中,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任免要事先向市纪委沟通。

2、民主推荐。基本程序是: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空缺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人数和有关要求;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主持,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按《条例》规定的范围执行,民主推荐票达不到40%的,原则上不能列为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以书面形式推荐,并负责地写出署名材料和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登记表》,若所推荐人选在民主推荐中得到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2、干部考察。基本程序是: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实行考察预告,实施考察,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提出任用建议,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组必须由二人以上组成,实行考察责任制。

3、酝酿。各类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成员中进行,属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应当征求所在机关党委的意见和分管领导的意见。纪检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统战、武装干部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本级党组织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在决定前应当征求市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在讨论决定时,先由分管干部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领导成员到会,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织指定专人谈话。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一般由组织、人事干部记录),要有专门的记录本,记录要详细,记录本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5、任前公示。市委常委会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一般都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试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市委组织部或机关党委进行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六、纪律和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约和监督。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条例》规定办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市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4篇

    

    市中小学后勤管理办公室现有领导班子4人,其中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

整个领导班子主要表现为:年龄结构趋于老化,但总体素质较高,班子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凝聚力。能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台,民主意识较强,大事小事都能相互商量、互相讨论,达成共识。工作中能拧成一股劲,能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班子较有上进心,带领勤办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始终坚持与职工工作在第一线,作风务实,办事高效,工作部署有落实,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整个领导班子主要不足:班子整体年龄结构老化,存在活力不强,工作思路上要更开阔些,多想点子、创特色,开创中小学后勤管理在全省地位中的新局面

得票情况为:总体评价“优秀”6票,“较好”3票。

四中校领导班子主要表现为:

**,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专学历。曾任镇中心学校校长,2012年8月至今任**市中小学后勤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其主要表现如下:

思想品德好,综合素质高,群众基础好。能主动与勤办职工进行思想沟通,热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得到了职工们的一致认可。

进取意识强,工作热情高,工作成效实。该同志具有干事创业的魄力,做事雷厉风行。协调能力强,自身要求高,具有较高威信。该同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对自己要求严格。

主要不足:对后勤管理工作还不够深入,研究得较少,单位人员分工不太明确。

民主测评及任职征求意见:9名同志参加测评,发出测评意见表9张,收回有效测评意见表9张。测评意见:优秀6票,称职3票;廉政建设:好9票;任职意见:提拔重用3票,继续留用6票。

**,男,196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1年9月分配至剅河镇工作,历任中学教务主任、副校长、校长,剅河二中副校长、一中校长、教育组组长,2001年10月任**十一中学校长,2003年调入**市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2009年9月起任**市中小学后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至今。其主要表现为:

善于学习,勤于探索。该同志能认真学习关于学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精神,勤于研究新形势下教育教学、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新特点、新任务,进一步明确了工作重点,增强了自身服务意识。

规范管理,成效显著。一规范单位和财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坚持安规定办事,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要求单位内部勤俭过日子。二规范学校后勤管理。加大对全市中小学后勤工作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狠抓检查督办等工作,各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如开了二次现场会,极大地调动了学校抓好后勤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干部、后勤人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学校面貌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学生投诉学校食宿问题明显减少。

廉洁自律,尽职履责。该同志能够严格要求自已,遵守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能经常深入镇办学校。个人带头执行单位财务开支纪律,注意勤俭办事,节约每一分钱。认真完成各级领导布置的各项中心工作。

不足之处:在工作思路上要更开阔些,多想点子、创特些,开创中小学后勤管理在全省地位中的新局面。

民主测评及任职征求意见:应参加测评人数9人,实参加测评人数9人。测评意见:优秀6票,称职3票;廉政建设:好9票;任职意见:提拔重用1票,继续留任8票。

**,男,196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本科学历,1979年9月从事教育工作。历任中学班主任、教导主任、副校长、校长、镇中心学校校长等职,2014年9月至今任**市中小学后勤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分管党务工作。该同志主要表现为:

为人正直,原则性强,有较高的思想觉悟,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素质,积极开展腐败风险自查,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加强财务管理,深化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作风扎实,工作思路清晰。该同志工作责任感强,作风硬朗,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思路清晰,事事率先垂范争先进。

不足之处:工作不够大胆。 

民主测评及任职征求意见:应参加测评人数9人,实参加测评人数9人。测评意见:优秀6票,称职3票;廉政建设:好9票;任职意见:提拔重用1票,继续留任8票。

**,男,1961年9月出生,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湖北电大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在职本科学历,1981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心学校校长等职。2008年12月至今任后勤办工会主席。其主要表现为:

能力较强,较能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本职工作尽职尽责,较能团结同志,安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5篇

(1)认真学习认知公司企业文化、价值观、经营理念。

(2)全面熟悉公司组织架构、公司规章制度和体系文件,了解各部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说明、工作流程。

(3)掌握董事长秘书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4)认识公司主要领导、部门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便于开展工作。

(5)深入公司各基层,生产现场,了解公司产品、工艺流程。

(6)保管好公司印章,法人章。

(7)起草公司文件,参与公司战略制定。

(8)做好董事长工作行程安排,必要的时候提醒董事长。

(9)电话的接听和记录及电话内容的处理。

(10)董事长信件和邮件的接受和回复,重要事项的呈报。

(11)重要节日给董事长重要朋友和客户寄发贺卡和信件。

(12)档案的管理,文件的接收、下发、归档,急件、重要文件的请示和处理。

(13)负责董事长会议的筹备、与会人员的通知、确认工作,提前准备会议资料,做好会议记录。跟综落实董事长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任务达成情况。

(14)做好来宾的接待,重要领导莅临前的准备工作落实。

(15)做好保密工作,并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

(16)随同董事长参与商务活动。

(17)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18)监督各部门日常工作,临时协调处理部门突发事件,保障各部门工作顺利进行。

(19)参与企业项目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项目执行和项目控制和项目监督。

(20)参与公司采购管理,了解公司采购管理现状,采购人员业务情况,原材料市场情况,价格波动情况,采购成本控制情况,采购质量控制情况,供应商管理情况。为董事长采购管理提供信息支持,提出建设性意见。

(21)参与公司仓库管理,了解公司仓库管理情况,零库存实现情况,仓库三防管理情况及7S实现情况。

(22)参与公司生产计划控制管理,了解、跟进、分析公司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落实情况和控制情况。对设备、原材料、辅料、及人力资源计划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监督生产7S执行情况,JIT生产情况,精益生产情况,分析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为董事长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支持,提出建设性意见。

(23)了解公司产品技术与质量控制情况,分析从原材料采购、库存、生产、运输、销售及客户和消费者使用过程中的质量信息收集,为董事长质量控制提供信息支持,提出建设性意见。

(24)搜集市场信息、竞争对手信息,公司信息、产品信息,参与销售战略、营销策略和营销方案的制定。参与公司销售目标的制定(1.根据公司往年的销售目标制定今年销售目标;2.根据市场调究分析制定销售目标;3.根据同行业销售目标制定销售目标;4.根据公司投入成本、毛利、纯利制定销售目标)。参与公司销售目标的细分,根据产品、部门、人员、薪资、市场等进行销售目标细分等,为董事长销售管理提供信息支持,提出建设性意见。

(25)跟踪落实各分公司和部门销售目标达成情况(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销售目标)

(26)参与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成本费用控制,分析财务报表,了解公司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分析公司现金流、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投资回报率等,为董事长财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持,提出建设性意见。

(27)参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了解公司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情况,招聘与配置情况,薪酬与福利情况,培训与开发情况,劳动关系情况。为董事长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信息支持,提出建设性意见。

(28)参与公司行政后勤管理,创造舒适、安全、满意的工作生活环境。

(29)参与公司安全管理,监督各部门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有序进行,避免工伤发生,给个人、公司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负担。

(30)参与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制度建设,参与企业刊物的设计与印发,不断完善公司制度。为董事长公司制度法建设提供建设性意见。

(31)参与公司企划部公司,了解企业品牌运用情况,市场反响,为董事长企划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提出建设性意见。

(32)参与公司公共关系管理,了解公司公共关系部门在处理政府、供应商、客户、消费者、竞争者和合作者、股东冲突的处理,为董事长提供信息支持,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6篇

中央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得不够好,安排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任领导职务。这种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经中央同意,各地、各部门要限期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是实行政企分开、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的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地方领导职务,今后确需继续兼职的,可继续兼职一段时间,但要从严掌握,并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遵照本通知执行;国家机关委托其行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今后,在换届选举中当选党政领导职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含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当选后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调任企业负责人,必须辞去党政领导职务。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

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认真做好兼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兼职人员自觉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批准、谁纠正”的原则,共同把这次清理工作做好。

各级党委对清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理。发现有利用兼职进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清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请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接此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进行清理工作,于*年4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

附件一:

执行中组发〔*〕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否适用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

答复意见:此次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如何认定哪些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具有(包括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清理范围。对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职能难以认定的,可在征求机构编制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3、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包括中层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答复意见:《通知》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中层领导干部,也包括担任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政干部。

4、《通知》是否适用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

答复意见: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

5、在企业兼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兼职,还是仅指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是否属于兼职?

答复意见: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不仅限于清理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原则上都应进行清理。此前,经批准兼任境内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中管干部,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6、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是否应当清理?

答复意见: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理。

7、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是由地方党委领导,还是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答复意见: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由中央派出部门负责。

8、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是否适用《通知》?

答复意见: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适用《通知》。

9、社团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已列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适用《通知》,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进行清理。没有列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接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根据该社团的职能研究确定。

10、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领导干部继续兼职的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是指中组部,还是指省委组织部?

答复意见: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领导干部确需继续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核把关。.

11、监狱的领导干部在劳改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监狱的领导干部在劳改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

12、不任实职的中管干部在协会任职,同时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不任实职的中管于部在具有行政职能的协会任职,同时在企业兼职的,在清理范围。

13、中管干部兼任省、市、县管理的企业的职务,由哪个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答复意见:中管干部兼任省、市、县管理的企业的职务,按照“谁批准、谁纠正”的原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中组部备案。

14、文件中规定的“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应当如何具体掌握?

答复意见:经选举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委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以及经选举担任政协主席、副主席、政协常委、各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

15、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名誉职务、顾问,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名誉职务的,应当进行清理。

16、党政领导干部在所属经济实体,如出版集团、大剧院、宾馆、接待场所等有经济收入的机构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所属经济实体中兼职的,应当进行清理。

17、文件中所指的企业是否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企业?

答复意见:文件中所指的企业是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股份制或非股份制的企业。

18、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机构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的,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19、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兼职的,清理之后如何处理,是否追究干部责任?

答复意见:此次清理工作,对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兼职的要给予严肃批评,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0、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要区分不同情况而定。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不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其兼职行为不在清理范围。

2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

附件二:执行中组发[*]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

l、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鉴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

2、民营科技研究所的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科协领导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民营科技研究所的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科协领导职务,不在清理范围。

3、民营企业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工商联领导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工商联领导职务,不在清理范围。

4、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依照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1998]914号)的规定,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暂不在清理范围,但不得从保安服务公司领取薪酬。

5、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下属宾馆、物业等参股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以内部接待、服务为主的宾馆、物业等参股企业的职务,可暂缓清理。

6、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但不得从这类事业单位中领取薪酬。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党政领导干部不得继续兼职。

7、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社会团体不是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8、党政领导干部经财政部门委派,在企业兼任财务总监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经财政部门委派,在企业兼任财务总监的,原则上应当进行清理。

第7篇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文化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文化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国家兴办的实行事业体制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2、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文化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文化艺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文化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0、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l)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从事舞蹈、杂技、管乐演奏等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

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文化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文化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文化事业单位吝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文化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以及文化艺术创作单位,国家水准的艺术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的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基层文化事业单位。

文化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文化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文化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文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文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文化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文化艺术单位特点和文化艺术发展规律,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文化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文化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文化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馆员一级岗位、研究馆员二级岗位、研究馆员三级岗位、研究馆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馆员一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二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馆员一级岗位、馆员二级岗位、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馆员一级岗位、助理馆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管理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师等,下同)一级岗位、一级演员二级岗位、一级演员三级岗位、一级演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演员一级岗位、二级演员二级岗位、二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演员一级岗位、三级演员二级岗位、三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四级演员一级岗位、四级演员二级岗位、四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舞台技术人员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舞台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舞台技师一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二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师一级岗位、舞台技师二级岗位、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术员一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二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8、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文化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0、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l)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l)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文化

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3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5、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文化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6、文化行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文化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8、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l)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1、文化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l)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国务院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其中,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文化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政府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43、44、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l)文化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文化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0、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文化艺术人才的特点,对文化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文化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对于在校期间已在大型国内外艺术比赛中获奖或在舞台演出中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艺术院校毕业生中的优秀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文化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6、文化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文化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7、岗位设置管理是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文化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文化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管理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8、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文化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文化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第8篇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各项措施,公平、公正地选拔和评价高级会计人才,建立程序规范、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有效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机制,根据省职称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附件1),并征得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同意特制定**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

本规则规范的范围包括组织会计专业高级资格申报、审核、评审全过程。涉及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机构)、市以下(包括市)人事职称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评委。

申报人指在**省境内从事会计及会计相关工作,符合有关条件并已报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人员。

二、申报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及时公开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条件以及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申报人符合《**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手续齐全,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规范,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一)申报

1、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二)受理

1、申报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受理人员负责对申报材料手续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材料应限期办齐手续后送达,过时不再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人,受理人员填写《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3-1)随同申报人材料一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2、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信息资料,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3、市财政部门将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人资料、申报人公示情况说明、《委托评审函》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附件3)。

4、有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应将申报人公示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将所属单位中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申报人资料,统一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按规定的要求报省财政厅。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将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按规定的要求报省财政厅。

5、外省或部属等非本省辖区内单位会计人员需要我省会计专业高评委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应向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办妥有关委托手续后,连同以上应提供的资料,送省财政厅受理。

破格申报人的材料在上报和公示时应特别说明。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对各市及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申报人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受理符合申报程序、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报人资料。

(三)公示

1、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申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附件5-1),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市财政部门公示经过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附件3-3),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公示经初审并报省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姓名和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资料,并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1、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背面写上单位及姓名);

(4)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的原件。

2、需要装订的资料及要求

(1)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财政部门受理后退回原件;

(2)本人签名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应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其中各市申报人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上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五)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市财政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1)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提供《关于报送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5)及其附件

(2)市财政部门应提供《关于报送市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3)及其附件。

三、评审管理

公示期满,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保证评审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公平评价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

(一)评审政策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政策,明确审核评审标准;

2、组织参加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审核评审的专家评委学习评审政策,统一审核评审标准;

3、建立评委评审政策协调制度,协调、统一评审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二)评审工作要求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可实行集中评审与分散评审、单项评审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灵活的评审与组织形式;

2、按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评审工作的评议专家和执行评委;

3、填报《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评审工作分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在集中评审工作期间,应由不同的评议专家向评委会提交对评审材料的审核、复核、评审意见,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1)评议工作阶段,可根据情况将评议专家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评议。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分别独立评价评审材料,在《评审考核意见表》(附件12)上表达意见并签名;复核人意见与审核人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并签名,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

(2)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参加执行评委会会议的评委应对经过评议的材料进行审核,表达意见并签名;意见与评议阶段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召开评委会会议,由执行评委在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上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三)评审工作纪律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评委评审工作纪律》,规范专家评委纪律要求。宣读评审工作纪律,与专家评委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附件14),明确职责。

(四)公示

评审会议结束后,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将通过评审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家评委的产生

(一)**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根据《**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考虑新老评委搭配及地区、行业等因素从会计理论界、实务界推荐、选拔若干名高级会计专家报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建立**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任期三年。

(二)评议专家及执行评委的产生

评审工作开始前,根据当年申报材料数量,按随机原则产生本次评议专家及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工作要求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就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中涉及的评审标准、审核和评审、申报材料的管理、评委及执行评委的产生以及评审组织工作全过程予以规范,明确组织工作人员纪律,并根据规范要求对参加审核评审的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

(一)分组分工

组织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评审工作的负责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评审组织工作应设标准组、审核组、综合材料组。

(二)工作职责

1、标准组:负责评审政策、标准的解释,并形成书面材料(附件15、16);召开评委协调会议,研究专家评委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的问题,明确评委协调会议确定的标准。

2、审核组:负责组织专家评委审核、评审工作,收集专家评委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和研究的意见,核查专家评委提出对申报材料的复查意见(附件17),保证专家评委审核过程中申报及审核材料的安全完整,维护评审工作秩序;

3、综合材料组:负责评审材料的收发、登记、管理和保密工作,及时记录专家评委意见,并统计汇总《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附件18)。按回避及随机原则发放申报和审核材料,并记录《评审材料发放表》(附件19)、《审核材料发放表》;

投票统计和复核、唱票与监票为两组不相容岗位,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承担。

六、后续管理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及时向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通报评审情况并做好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一)后续管理工作

1、将公示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和电子文档及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公告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确认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3、填写评委会评审意见,加盖相应印章,办理资格证书;

4、整理相关工作底稿和申报人资料一并归档。

5、公告领取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退回申报人材料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退回材料;

(二)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2、《**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3、《评审政策协调意见表》;

4、《评审纪律承诺书》;

5、《**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6、《申报材料意见表》;

7、《评审考核意见表》;

8、《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

9、《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

第9篇

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根据成都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关于2004年厂(事)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处对处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局党组、处党委的领导下,我处处务公开工作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两办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和市委、市府《两办意见》(成委办[2002]57号文件精神,以《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为准则,结合我处实际,提出公开事项,明确公开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巩固成果,规范制度,强化监督,紧紧围绕城区河道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深化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职工群众参与度和满意率,坚定不移地推动处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化,为推动我处人事制度改革和稳定创造了良好条件,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强化认识,增强凝聚力

我处在处务公开工作上要求处两级领导认识到位。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市委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三新三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成都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推行处务公开是事业的需要、职工的心愿、稳定的基础,充分认识到推行处务公开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识到深化处务公开 “一化三性两延伸”是积极探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直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扩大基层民主的一个有效形式,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实际行动,从而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主人翁意识和凝聚力。

二、加强领导,提高执行力

我处党、政、工班子对处务公开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使这项工作到位,具体落实,坚持会上常议、工作中常抓、实际中常查,并对处务公开指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更细的工作安排。在处党委统一领导下,继续落实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处长是第一执行人,工会为第一协调人,纪检监察为第一监督人,职工群众为第一评议人的要求,做到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去年8月制定了《成都市河管处处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实施意见》,为使处务公开工作更好地实施,由于机关科室精简,人员及职责的调整,今年又调整了处(站)务公开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处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同时,根据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容局《2004年厂(事)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我处还成立了处务公开监督小组,处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职到位,使处务公开工作在严密的组织领导中顺利进行,把处务公开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的范畴进行管理,从而提高了执行力。

三、重在落实,增强透明度

为使处务公开落到实处,我处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充分利用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简报、公示栏等载体处务公开事项,实现处务公开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实效性,使常规工作定期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职工关心的问题重点公开。

为进一步提高处务公开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今年,我处对应该公开的内容,做到分形式、层次向广大职工进行公开。具体纳入公开的项目有:处领导工资、奖金、通讯费用补贴和目标奖情况;招待费用,车辆油料费、维修费用情况;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科室、岗位职责情况;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民主评议干部以及职工3%晋升工资情况等内容,并广泛听取意见,凡职工反映强烈或争议较大的公开内容,都做到了谨慎、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确保公开的实际效果。通过处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处(站)务公开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处(站)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恰当,内容真实,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督促和处理。

四、健全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

根据成都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容局《关于继续深入推进厂(事)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处实际,在认真总结几年来实行处务公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成都市河道管理处处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和《成都市河道管理处务公开两延伸工作实施意见》,下属五个基层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处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公开内容、程序、形式、时间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样使处(站)务公开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职工代表大会是处(站)务公开的载体。我处处(站)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认真落实职代会制度,切实做到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经过职代会讨论,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落实了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我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职工的各项合理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地采纳,提出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向职工反馈。实现了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充分发挥了处(站)务公开工作中职工代表的载体作用。

五、深刻总结,开创处务公开新局面

我处处(站)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市《2003年继续深入实行厂(事)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市市容局的相关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我处各级领导提高了对实施处(站)务公开的思想认识,坚持把处(站)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摆到重要位置,纳入日常管理。通过对职工代表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广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推行民主管理和增强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第10篇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乡通过开展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农村基层组织“强班子、树正气、促发展”主题教育,以及“住村联心”工作的开展,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水平不断提升。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形势的发展,面对新农村建设目标和广大群众的要求,村级民主管理还面临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全面推进以“契约化管理、程序化运作、长效性推进”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对于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农村;对于进一步转变基层管理理念和方式,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理顺村“两委”关系,规范村级组织在村务活动中的行为,进一步健全村党支部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体制;对于加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实现“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对于巩固和发展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深化“住村联心”工作,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打破农村现有传统管理模式,依法治村,依规办事,推行村务契约化管理,建立起权责明确、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监督有力、运作规范的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体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和谐农村”和推动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三、目标任务

以构建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体制、打造和谐村级组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强化村党支部的领导权、确保村民的知情权、落实村民的参与权、保障村民的决策权、完善村民的监督权为核心内容,创新村级民主管理新模式。

1、强化村党支部的领导权。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农村民主必须置于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在村务管理中,村党支部要通过筛选确定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引导协调其他村级组织落实决议、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决议、检查评议决议执行情况等4个环节落实好领导权。要建立健全村级班子高效和谐运转机制。建立村“两委”定期集中办公制度,通过集体议事、集中审批、分析民情、便民服务,为村级组织搭建学习交流、民主决策、村务公开、沟通民情、服务群众等五大平台。以树立党组织和党员新形象为目标,建立党员干部责任乡制度,做到在为群众提供良好服务的过程中凝聚群众、团结群众。深化“好村官、好搭档”评选表彰活动,引导和推动村级班子建设。

2、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1)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化。凡是涉及村民切实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要建立健全公开内容真实完整、公开程序公正规范、公开方式及时长效的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上,做到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逐项逐笔明细公开,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逐项公开。公开形式上,设置便于群众观看、设施牢固的固定公开栏,财务公开表上墙公开,并积极创新有效公开载体。公开时间上,做到按季公开,收支金额大、往来频繁的村实行按月公开,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粮食直补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

(2)情况通报制度化。至少每季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季一次村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两次村务恳谈会,把村里已做的和想做的事情一一向党员村民通报,并交流和反馈有关意见。

(3)制度程序化。民主管理程序必须上墙,让村民了解掌握。同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汇编成《民主管理手册》,分发给村民。

3、落实村民的参与权。

(1)实行事前意见征求制度。村两委在确定村重大事项时,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特别是党员、村民代表的意见,经收集梳理汇总后,村两委依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提出初步方案,再提交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公告。对提出意见建议的村民代表要及时进行反馈,做好解释说明。

(2)推行“1+1”联系农户制度(1名党员和1名村民代表联系5-10户左右农户)和村干部夜访农户制度。以此作为经常性地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绿色通道。

(3)重大村务听证会制度。在重大村务决策前,必须召开民主听证会。凡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均可自主参加并可以发表与议题有关的意见建议,吸收意见修正方案后再进行表决。对多数到会村民不赞同的议题,不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4、保障村民的决策权。

(1)村两委议事制度。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村日常事务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决定内容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并公告。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按照民主管理的规定,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后确定。

(2)重大村务表决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要通过每户征求意见、“1+1”联系农户制度和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此基础上,村两委提出初步处置方案,然后召开民主听证会,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村两委修正方案后由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最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3)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因村干部违反程序,给村集体和群众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作出书面检讨;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和影响严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组织上给予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完善村民的监督权。

(1)规范监督内容。村级财务监督内容涉及集体资产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等。工程招投标监督内容包括工程招投标管理细则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工程变更情况、工程验收及工程预决算情况等。另外,实行绩廉承诺制度,村干部误工报酬村民评议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监督评议村干部的业绩和廉洁等情况。监督和评议结果当场公开并在公开栏公示,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2)规范监督网络。村两委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做到监督事前化、民主化、系统化、网络化。

(3)规范管理监督。特别是对村级财务监督,实行“六统一”。即:①统一制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②统一票据,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必须统一使用合法、有效票据,杜绝非法票据;③统一审核,所有票据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由村财务负责人签批后再送乡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人审核;④统一公开时间,统一于次月10日前为公开期;⑤统一公开内容,由乡财务室按时提供公开内容,一式二份,一份作公开用,一份交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备查;⑥统一建档,由乡财务室统一收集、整理、审核、反馈、归档。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

1、进行动员部署。乡里召开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动员会,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村要召开动员大会,村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作动员讲话。动员时要阐明推进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重点内容、方法步骤;要联系本村实际,对推进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制定实施方案。各村要根据乡党委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推进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进行学习培训。集中一定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村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及《**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指导意见》,深化对推进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克服各种厌倦思想和畏难情绪,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6月-8月)

1、进行制度疏理。各村要组织力量,摸清各村底数,对各类制度进行疏理,指导制定各式契约文本。

2、实行村务契约化管理。村事务契约化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9个方面:

(1)财务管理。包括财务计划、收支和分配,集体债权、债务,村干部工资、误工补贴、公费投保,种粮直补,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村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等。

(2)集体资产承包。包括集体企业、机械设备、厂房、水利设施等集体资产和各类资源的处置、承租、承包及经营等。

(3)土地承包管理。包括土地承包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机动地、“四荒”地承包,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4)村庄规划和建房管理。

(5)政务决策。包括村重大事项的决策,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的制定实施,村干部承诺事项等。

(6)公共事务管理。包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文明户、五好家庭的评创,村民户籍变更,抚养赡养,公墓及丧葬管理等。

(7)社会治安。包括村综治组织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纠纷调处,“两口一屋”(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家庭成员的管理等。

(8)社会公益事业。包括集资筹资修路、安装自来水等。

(9)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

契约化管理的形式主要有合同、协议、纪要等。一般情况下,涉及土地、集体资产、企业承包内容,与群众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村务,可采用合同的形式;涉及建房管理、公共事务、社会道德、公益事业、治安防范等内容的,可采用协议的形式;涉及村全局性重大事项决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干部使用管理等政务决策方面内容的,可采用纪要的形式。每一项事务具体采用哪种契约形式,可以村为主,分门别类制定出统一规范的契约文本,各村根据具体村事务的实际需要,因事、因地制宜,在统一制定的文本基础上进行增删取舍、个案选择,采用最适合的形式。

3、完善议事流程。依据村务的不同内容制定五套操作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1)年度规划、重大政策、工程项目:征求村民意见收集梳理意见村两委会提出初步方案民主听证党员大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村务公开。

(2)集体资产经营:①非大额度:村两委会提出意见党员大会通报村民代表通报村务公开;②大额度:村两委会提出意见党员大会讨论村民代表讨论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村务公开。(注:非大额度指收支1万元以下项目。承包经营方案和10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经营项目要进行民主听证。)

(3)村干部误工补贴: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表决党员、村民评议当场公布评议结果村务公开。

(4)招投标: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村理财小组、监督小组、村民代表讨论民主听证党员大会讨论村民代表表决公告投标签订合同村务公开。(注:招投标具体工作参照《**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项目实施后由监督小组全程监督,待工程验收后提出决算方案向党员、村民代表通报,再村务公开。)

(5)财务审批:合法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理财小组审核审批人签字出纳报销乡财务监督核算财务公开。

4、编制《村级民主管理手册》。对各村村规民约及各类制度进行完善。并为每户编制《村级民主管理手册》。

(三)深化提高阶段(**年9月—10月)

1、认真抓好“回头看”。工作告一段落后,各村要进行一次“回头看”,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进行查漏补缺。

2、做好总结深化工作。认真做好经验总结、资料归档等工作,接受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推进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党委牵头,乡纪委、民政办、农村工作办公、司法所等有关人员组成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乡面上的指导和日常工作。各村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村主任是直接责任人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为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的顺利推行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2、坚持原则,稳步推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要坚持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形成一个权责明确、有机统一、高效运转的权力架构,使村务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主导作用,理顺村“两委”关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升村级党组织的威信,激发村级组织活力;要明确村民的主体地位,让村民积极参与,激活新农村建设的活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要充分发挥“住村联心”干部的指导作用,把推进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工作作为深化“住村联心”工作的有效载体来落实,确保该项制度进一步落到实处。

第11篇

一、**同志对***同志的批评意见

1、 对于基层站点的调查研究不够多,也不够深入细致,与基层的干部职工交流沟通较少,未能深入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且接触干部多,走访群众少,一定程度上存款额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的现象,譬如下基层一般在竹市、大市等相关较近、较大的站点,很少兼顾三都、大义等偏远站点。

2、思想不够解放,创新意识不够强,因循守旧、接部就班工作中求稳怕乱的思想较多,顾虑多,缺乏敢闯、敢试、敢干、敢为人先的劲头。例如:对本单位职工人浮于事,大部分干部职工无所事事的现状未能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出来,只是一味的“堵”,未能有效的“疏”。

3、有时工作上习惯照本宣科,依葫芦画瓢,机械地贯彻中央省市部署,不求甚解,照搬照抄图省事,“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如何把事情做的更好缺乏思考,只会埋头做事,疲于应付,例如:有些工作完全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造成人力物力的重复浪费。

二、**同志对***同志的批评意见

1、直接与群众联系和深入到群众中去做的不够好,下基层习惯于走“固定路线”,听“标准答案”,看“青花样板”摸不到真实情况,听不到群众呼声,接不到基层“地气”,对基层职工冷暖疾苦关 心不够,对于一些偏远站点,一年难得去一次。

2、工作上不求实效,热衷于造声势,对如何抓工作落实不够,有进工作中未联系实际而处理问题,比如:对分管的站点工作,有时发现一些站点有违规操作、工作失职等问题,只是安排调查,就听之任之了,没有难免后续跟踪检查指导,总结善后。

3、存在“老好人思想”。分管人事和办公室,在日常工作期间,对待干部职工的管理与监督失之于宽,例如:少数部分干部职工工作纪律松懈、涣散,上班玩游戏、上网,在岗不在位,安排工作只重过程,在位不干事等问题监督查得不到位,导致部分职工作风不严现象,纪律有所松驰,有时还没下班就提前离岗走人。

4、工作作风不严谨,只求结果,不看过程,部门利益至上,有时考虑问题不从大局出发,只强调部门利益,有利益的事情就做,无利益的事情就推,疏远群众,脱离基层。比如:不热衷于为基层站点工作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对基层职工的诉求无动于衷。

三、**同志对***同志的批评意见

1、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在工作中不担当,不敢撞硬,怕得罪人,分管财务工作一味求稳怕乱,对干部职工工作监督与管理失之于宽。

2、工作作风不实,抓落实不重实效,缺乏主动担当精神,有时工作中完全不顾本单位实际情况,唯上是从,不肯思考,满足于老经验,老办法,创新意识不强,有时导致对于分管的工作业务不是很娴熟,基本情况无法掌握,遇到急、难、险重任务时会带着情绪简单应 付了事。

四、**同志对***同志的批评意见

1、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够,缺乏冲劲、闯劲、韧劲,回避矛盾与问题,当“太平官”,对基层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被动解决多,主动解决少,服务意识较为欠缺,例如:很少关心分管股室工作人员的冷暖疾苦,没有主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2、工作中对待上级精神唯上是从,照搬照抄图省事,应付了事,较少与相关股室同志交心谈心、沟通交流,较少结合实际而安排工作,有时工作安排不注重听取职工意见,任凭个人感觉做主,但对如何抓工作落实不问不究,出了问题就是基层工作人员觉悟不高。

五、**同志对***同志的批评意见

1、重制度建设,轻检查督促。制度定得多,开会强调多,但求做到经常性深入细致地检查、监督,所以导致执行落实不够理想,分管纪检监督与信息,虽然大会小会三令五申,但基层站点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工作失职现象时有发生。

2、存在急功近利思想。虽然在干部职工思想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生为习惯教育方面去尝试进行,但因在落实过程中存在急功近利思想,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所以致使单位干部职工整体素质、修养、集体荣誉思想未得到有效提升。

六、**同志对**同志的批评意见

1、安于现状,自我满足意识较强。“暖风吹得游人醉,革命意识全消退”,墨守成规,固步自封,对职工不关心,得过且过,服务群众 意识不强,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对矛盾与问题采取回避态度,致使小事拖大、拖长。

2、创新意识不强,干劲动力不足,缺乏开拓精神,工作重安排,轻落实,习惯于听汇报,未能抓实效。一味的追求稳定,多事不如少事的思想较多。比如:对所分管部门没有汇报就没有过问,掌握工作信息比较不足,对下属思想动态较少关心。

七、**同志对***同志的批评意见

1、政治敏感性不强。在大事大非面前能保持清醒,但与错误思想做斗争等方面做的还不够。处理日常工作中,有时按部就班多,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的举措和办法少;

缺乏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态度,请示汇报多,主动想办法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决策部署的落实效果。

2、理论学习不够。学习上多被动少主动,没有给自己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往往是缺啥补啥,工作遇到相应的问题和困难,才临时抱佛脚。没有拼时间和挤时间的思想,有时因为忙于工作影响的正常学习教育不能及时补课。

3、对分管的站点和部门关心较少,业务工作不够娴熟,创新精神不够,创新措施不多。担当的实干精神缺乏,工作中自觉不自觉的为自己找台阶下,在困难和问题面前,不能一如既往地敢打敢拼。

4、工作标准不高。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工作主动性欠缺,主动抓基础、服务基层意识不强。

八、**同志对***同志的批评意见

1、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创新意识不强,干劲动力不足,满足于不找事,不惹事,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干错事不如不敢事”的教条,脱离群众,不接地气,例如:有时走访群众只是流于形式,简单地送上几百元慰问金了之。

2、贪图安逸,安于现状,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观念,得过且过,不愿多管事,坐等上门多,主动问需少,工作中善于搞“你好我好大家好”看到问题不愿指出,发现过失问题视而不见。有时对本单位领导干部作风上存在的问题麻木不仁,熟视无睹,不愿管,不愿批评人,不愿得罪人。

九、**同志对***同志的批评意见

第12篇

一、实施范围

1、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2、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3、事业单位经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经过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其中: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结构比例有具体规定的,依据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8、市直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指担任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七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再按规定确定其管理岗位的设置。

13、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里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14、市人事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逐步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的管理。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的实际情况,专业技术岗位暂设10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设4个等级,即四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暂只设第四级,副高级的岗位设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0.7:4.0:5.3。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四级岗位在高级岗位所占比例按照(参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首次设岗聘用时,专业技术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除各层级起点等级岗位(正高四级、副高七级、中级十级、初级十二级)外,其他各等级岗位聘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等级岗位总量的30%。

19、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20、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总量,严格限制高级和高、中、初级内部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4、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5、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6、特设岗位的设置,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报市人事部门核准。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8、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四级职员岗位,必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均合格;

(2)五级职员岗位,必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年度考核均合格;

(3)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必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均合格;

(4)九级职员岗位,大学毕业后及在十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专科毕业及在十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中专和高中毕业及在十级岗位上工作四年,年度考核均合格。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按国家、省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

32、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首次设岗聘用时,必须在七级岗位工作6年以上。

市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3、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单位业务带头人或工作骨干,为单位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5、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

36、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孝感市人事局核准。

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孝感市人事局核准。

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9、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6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0、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新录(聘)用人员一律实行人事。

41、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2、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根据省有关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和本实施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把实施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在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上,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已实行聘用制度和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合同文本要执行国家规范。

4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45、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过渡期内,现有人员结构超过核定的岗位总量20%的单位,一般不开展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等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

46、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按照国家和省里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呈报。

八、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

47、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实行全市统一控制和管理,其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市直属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符合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经主管部门初审、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孝感市人事局审批。

九、组织实施

48、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全市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意见作出规定。

49、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市直各部门要配合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市委组织部门、市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用人单位自,确保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50、根据国家、省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精神执行。

51、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其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

5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