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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工作思路

时间:2023-02-14 03:26:44

互联网金融工作思路

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现状 发展新思路 思考

一、我国“互联网+”与金融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与金融含义

俗话讲:无支付不金融。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大部分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通过进行交易完成,而完成交易的最后一步就是支付。对于传统金融来讲,虽然传统金融在很多方面都有所创新并不断的发展,但是对于支付组织、支付形式、支付工具、支付功能的实现程度,与互联网时代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第三方支付应需而生。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立和发展,电子商务概念逐步得到认可,而互联网支付工具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为互联网支付工具提供了平台,二者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对于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来讲,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当然,也不是和传统金融没有任何关联,更不是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的异类。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二)“互联网+”与金融发展现状

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借贷、支付、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消费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是在大数据、社交网络、云技术及搜索引擎等不断突破和发展的基础上成长史你和发展起来的,截至目前的发展过程大概为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个阶段,即2005年之前,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基本的技术支持,协助银行将具体业务融入网络,这也是这一时期,互联网与金融的首次接触和合作,但是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个阶段,即2005年至2012年,这一时期,随着网络借贷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诞生并迅速发展,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标志着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已经由技术层面上升到金融业务层面。

第三个阶段,即2013年开始至今,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呈爆发式发展,这一年也被业界誉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同时,这种爆发式的发展引起了监管部门及业界的重点关注,同时互联网监管问题也逐步题上日程。《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也在2015年正式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框架开始确立。截至目前为止,具体的监管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中。

二、对“互联网+”与金融发展新思路

(一)从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互关系的角度考虑

目前,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来看,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传统金融终将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因为互联网金融完全颠覆了传统金融;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是互补的,可以进行互相促进、共生共赢。

事实上,随着计算机、移动终端、网络、移动互联网、通讯与传输、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逐步出现了新的特点,网络行业与金融业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逐渐重叠甚至融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作用和功能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互联网金融“海量交易、小微金额”的特点,可以充分满足中、小、微企业及中、低收入阶层的融资需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所以,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所构成的是具有内生动力的金融体系,二者可以共生共赢。

(二)从创新驱动与防范风险之间关系的角度考虑

互联网金融对于我们来讲仍然是新生事物,其发展也受到市场环境及其力量的动,创新动力充足,创新热情饱满,但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融入金融以后,其实并没有真正改变金融服务的本质,因此,金融业存在的一些风险特点仍然存在,比如广泛性、突发性、传导性等风险。当然,凡事都需要有底线,不管是进行创新,还是风险防范,都应该有。创新需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不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当然,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我们也不能降低对风险的防范。其实,风险防范和创新驱动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一定程度上来讲,也是可以做到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比如,创新驱动可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且及时地反应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更早的制定出应对市场风险的举措。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将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

(三)从处理互联网行业垄断问题的角度考虑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业垄断一直受到各行各业的关注,而且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理论证明行业垄断问题已经过时。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了一段时间,并且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垄断问题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体现出来了,比如,根据目前的数据显示,第三方支付市场一家独大的局面已经慢慢的显现,支付宝、财付通、快钱及汇付天下等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80%,而且仍然在不断增长,这只是短暂的现象,还是未来的长期发展趋势?是我国独有的现象,还是世界各国的共有现象?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实际业务中必须思考的内容。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在当前我国加快金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张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J].武汉金融.2016(01).

[2]邱家龙,曹彦栋.互联网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途径[J].财务管理.2014(12).

[3]王永利.“互联网+”与金融发展新思路[J].评论.2015(8).

第2篇

关键词:金融;互联网产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近年来,海南省大力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对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带动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海南省金融机构在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目前海南省针对互联网产业的信贷规模仍然偏小,信贷产品创新仍待加强,需要各方协同合作,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互联网产业的水平。

一、海南省金融支持互联网产业信贷产品创新情况

(一)创新质押担保模式,缓解互联网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针对互联网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轻资产现象,省内金融机构加强创新,根据互联网小微企业经营特点探索开发了一系列的信贷产品。如光大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保理融资等产品;工行以借款人缴纳的互助保障金和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为增信手段,拓展“银政通”产品在互联网产业领域发展空间;农信系统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降低互联网企业融资门槛,解决抵质押物不足的情况。

(二)运用互联网信息科技,提高融资服务水平

省内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大数据等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互联网企业融资模式,提升融资服务水平。如交行与联通B2B平台系统对接,对经销商经营行为大数据分析和未来收益预测为基础,设计开发“沃易贷”小微信用贷款产品,为联通终端经销商提供在线小额贷款服务,实现了自助申请、在线自动审批的功能。

(三)投资拉动,拓展互联网产业融资渠道

作为专项建设基金承办银行,国开行主佑胧 ⑹邢卣府及企业对接,以专项基金股权投资模式支持海口市美安“互联网+”总部经济区项目、海航“一卡通”“互联网+”建设项目、海口南方数据中心项目及海航免税易购电商平台项目等一批互联网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二、海南省金融支持互联网产业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互联网小微企业竞争力偏弱,部分金融机构介入存在顾虑

互联网产业在海南省发展时间较短,目前仍处于培育和起步阶段,产业规模较小,大型优质企业偏少,小微企业占比较高。互联网小微企业质量参差不齐,很多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明确定位,其产品和技术能否真正转化为效益也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其自身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力与银行授信业务风险防控要求有较大差距。

(二)金融机构对互联网专业产品和技术缺乏有效评估手段,对企业前景把握存在难度

互联网产业属于新兴领域,包含诸多“高、精、尖”的专业科技和多元化产品及应用。受限于其专业性和市场接受度的不可预见性,现有的传统银行信贷人员难以对相关技术和产品价值进行评估,也缺乏有效的外部评估渠道和手段供银行信贷审查参考,难以对企业发展前景进行较好的把握。

(三)无形资产抵押变现缺少渠道,互联网企业融资难问题仍有待破解

目前大部分互联网企业轻资产特征明显,缺乏房产、土地等常见的抵押物。互联网企业,其核心价值和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具体就是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就现阶段状况来看,企业持有的互联网技术等无形资产缺少抵押手段、流转渠道和交易平台,处置不易变现,这也成为银行授信准入的一大难题。

(四)政府扶持政策措施有待细化,政府与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产业领域合作亟待加强

目前,政府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有针对性的互联网产业的信贷资金风险缓释机制,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有待细化和加强。同时,部分金融反映,互联网企业的名单、经营信息等数据公开力度不够,银行在与互联网小微企业对接方面存在困难。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抓好项目对接,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

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密切关注海南省政府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和重点项目建设状况,以省政府重点规划的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国家高新区、三亚创意产业园、陵水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和海口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等产业园区为核心,加大信贷资源支持力度,把项目建设融资服务抓牢、抓细、抓实,带动互联网产业集聚发展。

(二)力推产品服务创新推广,拓展金融服务互联网产业的广度和深度

省内金融机构首先应积极总结前期创新经验,加大推广力度,遇到困难的需及时调整思路、加以完善,以促进创新产品在支持互联网产业方面效应的充分发挥。同时,应深度挖掘金融服务互联网产业的潜力,灵活扮演投资者、融资组织者、财务顾问方多重角色,提供全方位综合化金融服务。

(三)加强落实,充分发挥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作用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用好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互联网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安排融资风险补偿金,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企业融资担保资金池。同时,考虑对扶持互联网企业的金融机构进行收入补贴或奖励,调动金融机构加强创新、支持互联网产业的积极性。

(四)加强银政企合作,有效解决互联网小微企业抵押担保能力不足问题

建议由政府牵头,加强与各类银行、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的合作,以互联网产业园区、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产业小镇等为基点,通过助保贷、政银保、政银担等形式,为互联网小微企业增信。另外,由政府主导探索成立专业的互联网小微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品牌等无形资产评估、抵(质)押、处置机构,为金融机构创新推广互联网企业无形资产抵(质)押业务奠定基础。

(五)构建互联网产业信息共享机制,提升银企对接效率

建议政府部门整合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工商、税务、海关等有效信息,搭建互联网产业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政银企信息共通。通过共享平台及时将互联网产业重点项目及支持领域反馈给金融机构。通过定期举办银企对接会等形式为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促进金融机构服务互联网产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互联网+发展总体情况[EB/OL].中国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2016(7).

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 “一带一路” 金融合作

2016年8月9日,由福建省侨联创办、中国侨联直属企业管理总机构信息中心支持的“W上丝绸之路”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网上丝绸之路是利用我国互联网的先行优势,将“互联网+”思路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旨在打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省份多层次、多维度、多领域基于互联网的交流合作枢纽平台。丝绸之路经济带要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等“五通”,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丝路金融合作,因此,构建“互联网+一带一路金融”模式成为一种必然,旨在促进网络和丝绸之路实体经济无缝对接,使丝路金融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互联网+“一带一路”金融合作必然性

1.互联网丝路金融克服金融排斥问题,打破传统金融模式资金和技术的时间空间限制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存在金融服务覆盖范围不广泛、机构网点设置缺乏的缺点,发展落后的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存在金融服务真空现象。而互联网金融恰恰具有技术无边界、资金无国界的优势,它能够大大拓展商品、服务的市场空间,做到服务边界无限大。“一带一路”沿线不少国家、居民分布较为分散、低收入人群占的比重较大,传统的金融体制已无法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和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因此现阶段应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克服金融排斥问题,在时空两维度上实现资源转移,鼓励互联网金融进入这些国家,从而更进一步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2.互联网丝路金融拥有高效信息传播途径,能够提供多样化的产品服务

传统金融服务一直致力于服务“大众需求”,难以迎合“小众需求”,以往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按利率进行简单划分,产品结构单一。而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下,金融机构能够通过网络端口发现小众客户偏好需求,制定满足其短期、小额金融需求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实时匹配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供给与需求,让每款产品都有自身的价值和目标受众,实现金融服务模式的多样化。因此,互联金融的“去标准化”特点符合“一带一路”网络化发展的要求。

3.互联网丝路金融打破信息不对称局面,能够有效降低用户决策和交易过程成本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不论是金融机构获得用户信息、资质、不良信贷记录等情况,或是获取用户信息后,金融机构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均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成本与较高的人力成本,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凸显。而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高效发展,有效地提高了数据的传递速度、分析处理效率和存储稳定性,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投资者可通过强大的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平台快速获取融资者的资信、还款等情况,金融企业可通过大数据对每一位资金借贷对象的信用、财富、收入等的有用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最终甄选出信用良好、风险最小的融资者和资金借贷对象。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去中介化”特质能够有效降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合作成本。

4.互联网丝路金融能够聚焦“长尾市场”,有助于发展普惠制金融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大企业、富人、发达地区等,普通老百姓只知道去银行存钱储蓄,对资产增值服务、财富管理知之甚少,认为那只是给VIP等高级客户专属提供的。而互联网金融能够吸收和盘活社会闲散资金,聚焦“长尾市场”,打破传统金融的“二八定律”,提供广覆盖、多层次、多样化的普惠金融体系,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小微企业等参与到丝路金融中,为不同的客户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溢出优势,对普惠金融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无疑对“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和我国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广大民众带去福音。

互联网金融能够解决传统金融难以解决的诸多难题,是丝路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先动优势,对推动“一带一路”网络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互联网+“一带一路”金融合作影响因素

(一)各国政治体制差异较大

“一带一路”横贯欧亚大陆、西太平洋和印度洋,以中国为辐射中心,西北可达波罗的海三国(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东北到达俄罗斯和蒙古,西南延至埃及和也门,东南可至印度尼西亚,覆盖国家范围广泛。由于各个国家民族、及文化复杂多样,各国政治体制、政治立场、政治地缘优势、政局稳定与否都有很大的不同,这些因素都将成为丝路经济带上各个国家互联网金融合作的潜在威胁。该经济带呈现出美国、俄罗斯、中国三国竞争与合作的国际局面,沿线各国纷纷提出自己的“新丝路计划”,因此各个国家为了本国、本地方的政治安全和利益势必设置一些金融合作壁垒,这些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区域互联网金融合作的复杂性和难度,从而阻碍“一带一路”金融战略网络化发展历程。

(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发展不平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体制存在差异较大,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其中,伊朗、泰国、蒙古等35个国家属于发展中经济体,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17个国家属于转型经济体。此外,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均也存在较大差距,例如表中中亚五国的GDP总量及人均水平远不及欧盟、俄罗斯和中国,2015年波兰人均国民收入为13730美元,而吉尔吉斯斯坦的人均国民收入仅为1250美元。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多个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包含上合组织、中亚五国、欧亚经济共同体和欧盟四个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这些组织之间由于合作范围、合作机制、合作侧重点差异较大,形成了交错相织的复杂关系,合作的协调难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国金融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互联网金融面临政策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等

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金融模式,它不仅消除不了传统金融固有的风险,反而带来更多新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主要归纳为五种类型,具体表现如下。

1.政策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表现为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政策调整与制定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条款、相关条例缺失和法律冲突。例如,交易者的身份认证、运作模式的合法性、融资企业的准入标准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极易在法律盲区的真空地带进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O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基础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进行深度融合,具有较强的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有属性。而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模式,使得现有的监管体系不匹配甚至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与业务创新要求,进一步加剧了监管风险。

3.信息安全技术风险

信息安全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得以长久发展的基础。各种金融交易业务通过互联网以数据信号的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上,随着互联网金融交易量的剧增,海量的金融数据需要存储、分析、处理。无论是互联网设施硬件损害或软件故障,一旦出现服务器崩溃、或是遭遇黑客攻击等情况,就会造成金融交易契约无从证明、客户信息泄露、整个经济体系处于崩溃、国家金融体系陷入瘫痪、国家安全受到侵害等。

4.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虚拟世界进行业务交易,互不见面,因而交易者彼此之间在身份确认、信息透明度、信用评价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将吸收更多的存款,发放更多的贷款,与更多的客户进行交易,因而将面临更大的利率风险。互联网支付渠道业务缺乏有效的担保,容易造成对沉淀资金的挪用,引发流动性风险。

5.认知风险

互联网金融将大量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人群纳入金融服务范围,例如小微企业、个体领域等,这部分人群对风险的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欠缺,非理性思考更容易出现,提高了认知风险的发生概率。

(四)互联网金融缺乏跨界交叉的复合型人才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开发金融业务,需要既了解传统金融又具有互联网思维,同时对新金融抱有创新思维的双料人才,这种跨界交叉的复合型人才是互联金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就中国现状而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整体金融人才数量和素质有待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较低、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需进一步加强。

影响互联网+“一带一路”金融合作发展的因素除上述几点外,还存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和地区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构建任务重、合作切入点难以确定,这些都将阻碍其战略的顺利发展。

三、互联网+“一带一路”金融合作机制构建

(一)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通信建设

首先,从国家层面优先大力发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跨境陆上光缆和海底光缆等通信网络干线建设,提高国与国之间硬件通信的互联互通水平。其次,推进信息技术创新,包括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这些技术都属于支持互联网发展的软性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的创新将大大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处理速度、扩大对数据的处理规模、保障数据的安全有效、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扩展普惠金融、从而达到促进“一带一路”互联网金融信息跨越式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高质、高效、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机制

从国家层面构建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跨国司法体系,包括跨国民事诉讼、司法裁判法律合作机制、跨国市场准入、货币流通、投资开发、外汇管制等法律合作机制、其他国家法律查明等制度,正确处理“一带一路”经济带上国内、区域、全球三者之间的金融法律合作问题,规范跨境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

构建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高效有序、科学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规制体制。建立规范的行业标准,包括统一互联网金融业务标准、技术标准、监管标准、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云服务管理机制以及安全标准,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规可依,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一带一路”互联网金融生态市场环境。

(三)大力发展第三方支付产业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开疆者,大力发展第三方支付,利用其平台优势、信用优势、成本优势、信息优势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快捷、安全、可靠的支付手段,解决网络时代物流和资金流时空上的不对称问题;提高网上交易的可信程度,对交易双方进行监督和约束,减少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大大缩短电子商务的交易周期,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电子商务的办公效率;避免由于政治风险导致的违约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四)构建丝路大众筹资融资模式平台

众筹融资模式是基于“互联网+金融”所创新的一种模式,能够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和我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低收入人士等弱势群体小额融资需求难题,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提供重要助力。此外,众筹融资能够汇聚社会闲散资本,大大降低融资门槛,促进普惠金融。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众筹平台,能够促进区域货币流通、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有助于人民币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跨国界流通,对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民生发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五)推进金融人才战略

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培养宽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国际化、复合型的金融人才。推动校企合作及沿线丝路国家教育合作,切实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博士、硕士高学历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培训,优化素质结构,发挥好人才的咨询和智囊的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高校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继续深化改革,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和金融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探索“一带一路”人才战略培养体系,创建与其战略相配套的教育资源平台,为战略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互联网的丝绸之路经济带金融合作机制研究,编号16BJY180。

参考文献:

[1]马广奇,王巧巧.丝绸之路经济带金融合作瓶颈与发展建议[J].商业经济研究,2015,(1):108-109.

[2]李学林,李晶,朱平安.信息技术创新与互联网金融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12):73-77.

[3]王静.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国际金融合作问题探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版),2016,(5):75-76.

第4篇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工总行”e-icbc”互联网金融战略的提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营销重要性显得日益重要。工行济南经十一路支行营业室抓住二季度营销服务的有利契机,加强内外联动,大力推进融e行、融e联等电子银行产品的营销工作,掀起了一股互联网金融营销的新热潮。

一、做好员工培训,加强产品知识普及。利用晨会、网络大学等多种手段加强员工对工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了解,使之熟练掌握各类产品的特点、使用方法及宣传知识,为营销推广电子银行产品打好基础。

二、练好“内功”,重视网点阵地营销。全网点员工从大堂到柜口,不放过每一位接触到的客户,多方位宣传讲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优势,增强客户对工行相关产品的了解,提高产品渗透率,进而提高客户粘性。

三、加强外拓,走出网点做推广。积极转变营销思路,变被动为主动,利用旺季营销的有利契机,加强内外联动、公私联动,积极营销机构公司客户以及工资客户,在做好其他业务的同时推广电子银行产品,实现了多方联动,营销业绩全面开花,取得了良好效果。

下一步,该营业室将继续汲取有益经验,挖掘潜力客户,拓展新客户,内外联动做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营销工作,以争取更好的成绩。

第5篇

信息和金融两个点,信息是互联网金融论争中的盲点。

信息是互联网之为互联网的力量所在。信息透明既是互联网的潜力所在,也代表新金融秩序的方向。通过信息对称机制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创新的新思路。本来,它应该成为在金融问题上支持互联网创新的关键理由。但正是这一点,成为争论双方的思维盲点。

工业化机制与互联网机制的最大不同,从长远(而非现有发展水平)角度讲,就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对称的区别。工业化时代化解金融风险,主要靠金融手段,而非信息手段。隐含的前提是信息不对称。但互联网在经过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创新探索过程后,最终将走向信息对称。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终极问题将转化为,信息对称机制可否成为一种化解金融风险的创新。以此决定是否鼓励发展,这比目前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性质的判断要更靠谱。

希勒想的正是这样的东西:“信息技术其实可以让金融实现更复杂的功能――比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来精细计算合同价值等等”。希勒的实际意思是在强调信息对称作为一种机制嵌入到金融之中。希勒认为“互联网是推动金融民主化的重要力量”,所谓“民主化”在这里就是信息对称化,而且这种对称是对等的对称(点对点对称)。

眼下金融界在讨论互联网金融的可能走向时,看到的更多是短期因素、非信息一面的因素。从这个角度看去,互联网不是导向降低风险的金融交易,反而被认为引发和提高风险的金融交易。6年之后,人们会发现这模糊了问题的本质,把互联网的旁支当作了基本面,把新金融秩序引向了旧金融方向。

为什么是6年之后呢?因为6年之后,中国的工业化将基本完成。那时,金融界将有可能从一种新的角度观察互联网,发现互联网金融实际是“工业化基本完成之后的”金融的意思。

工业化基本完成之后的金融,将成为一种“互联网+”,即互联网+金融,或者更直截了当地说:“信息+金融”。希勒的“新金融秩序”就反映了“信息+金融”这一内核。“新金融秩序”不仅关系金融监管部门,更关系到信息主管部门。按这种双核的秩序,象今天这样由金融监管部门单方面决定秩序,不考虑信息主管部门(如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意见,或任由银行出于单方面理由决定支付限额,殃及电子商务发展之类的情况,是不应该发生的。

在新金融秩序中,今天叫停虚拟信用卡的逻辑也将不再成立。中信银行推出的虚拟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第三方的信用数据。叫停的逻辑据分析是“因为参与银行对授信风险不具备绝对主导权。如果合作伙伴的数据分析对银行授信模型产生了误导,那其中就确实存在风险隐患”。这等于说,当“信息+金融”时,由于信息一方具有专业化的信息透明的能力,因此金融一方的风险反而更大了。这是19世纪的逻辑而非21世纪的逻辑。

对互联网业来说,这也是一个提醒。金融风险是国家和金融业的合理关切。我们不能以互联网金融不存在金融风险来应付。如果不能发挥自身在信息对称方面的优势主动化解金融风险,就不能回避金融部门以信息不对称为根据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不是把现有金融产品照搬到网上,而让信息不对称依旧。按希勒的观点推论,如果利用电子商务优势,把投资本身透明化,“精细计算合同价值”,实现精准投资,将有助于实质性地降低金融部门的担心。“金融-信息”混业经营代表趋势,金融部门现在未必想到这一点,但竞争者如其他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具有对等网络商业条件的企业是可能想到的。脱离信息根据地搞金融,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

第6篇

应该说,虽然《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的政策空白,但是也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入分析《指导意见》所存在不足的前提下,进一步梳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定位和风险控制重点,从而以《指导意见》为基础,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的不断完善。

《指导意见》中存在的问题

《指导意见》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几方面。

第一,是行业管理的旧思路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众所周知,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金融的影响,作用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等多个要素层面上,而且在推动支付清算、资金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的同时,事实上已在促使金融子行业之间、金融与实体企业之间的功能融合。这些融合都使得传统的金融行业边界变得日益模糊,因此各国监管部门都更多的摒弃了机构监管思路,而是从功能监管的角度入手,着力应对业务与产品创新中的风险控制与功能拓展。由此来看,不仅《指导意见》所定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范畴及所属类型还缺乏缜密的研究支撑,而且分头纳入现有分业监管框架的思路,也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实际上《指导意见》所提的“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在现实中往往难以达到。

第二,与国际主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尚未完全吻合。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货币与金融的影响深远,而且带来的许多变化往往处于金融体系的不同层面,如《指导意见》所列的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有的是中介组织层面的要素,有的则是产品和业务层面的要素,因此通常无法笼统地制定一部覆盖所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政策或法规。就国外监管实践来看,以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支付、P2P网贷和网络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模式、互联网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其所具有的组织与产品设计、内在风险特征与监管重点截然不同,因此各国往往分别予以应对,或是制定新的规则,或是修订和完善已有规则,如果掺杂在一起,只能是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大杂烩”。此外,在各国都面临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或电子货币对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之时,《指导意见》似乎也应对此有所考虑,因为在“前景不明”的情况下,多国都是以政策表态而非法律形式来加以引导。

第三,《指导意见》的定位应该是原则性、指导性的政策,不应该太具体,否则就会由于涵盖面过大,而出现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例如:能否把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业态,硬性地揉在一起来看待;在个体网络借贷的界定中,平台能否涉及大额借款、可否做关联方融资和债权转让、大公司能否自建平台做产业链融资等,都成为疑问;股权众筹被等同于网络股权众筹,而在美国的JOBS法案中,实际上股权众筹发行人不一定是网络平台,发行途径也不一定是互联网;股权众筹被定义为“公开小额”,“公开”和“小额”的内涵存在不确定性,如何与私募股权众筹协调也是问题;还有,信托作为一种私募性质的制度安排,能否大规模推动基于网络的产品发展,是否会导致具有非法集资性质的逆向资金流动等;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否就简单等同于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

第四,《指导意见》更多是表达政府政策支持的发展方向,而非制度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还无法解决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许多根本性问题。一方面,作为纲领性的政策文件,有些指导思路的合理性还值得商榷,例如:“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上市融资,这里不仅又陷入到为股市赋予“政策性”的旧思路上,而且就美国的Lending Club等典型机构来说,上市后必然在资本的利益追逐下,使得大机构、大投资者、大客户成为主导,似乎距离P2P的本来价值愈发遥远。这里不是说我国不能出现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也不是说互联网金融机构做大了一定就不再服务小微,而是说作为一个普遍性的鼓励政策,是否一定具有合理性,会否只是为上市公司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本游戏”推波助澜,且易出现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的功能异化。另一方面,当未来《指导意见》与某个领域的发展实践可能出现矛盾时,相应的具体制度创新则需跳出《指导意见》的局限。例如,《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其内涵就值得商榷。实际上这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的网络支付业务特点混在了一起。美联储在2015年初的《美国支付体系提升战略》中,已经充分关注包括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在内的新兴电子支付在大额支付中的作用。

完善《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发展定位与风险控制

《指导意见》的核心目的,一是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进行基本定位,二是努力防范可能带来的各类金融风险。对此需要我们加以深入剖析,从而更加理性地看待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思路。

第一,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抓住“服务实体”的重点。

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当前的功能作用,还需要围绕“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找出当前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短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微金融服务”领域以及居民的财富管理、消费金融支持等。

目前,在“做大做强”式的传统企业与金融文化影响下,国内的许多互联网金融组织也走上了“求大”的路径,这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拥有相对模糊而宽松的监管与制度环境,也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组织期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先机,更希望在市场规则明确下获得“大而不倒”的先手地位。

当然,从本质上看,虽然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分散化、去中心化的特点,并且能够通过特有的信息优势发掘,更好地为“小微客户”提供服务,但是客观上说,互联网金融并非一定是服务小微的。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会出现“傍大户”的“超大机构”和“小微机构”的并立。例如,国外部分典型的P2P网贷平台逐渐想放弃“Peer to Peer”的提法,个人借贷或者投资者发挥的作用逐渐变弱,而包括对冲基金和银行在内的大型机构则又逐渐成为游戏主角。

但是在我国,在金融体系的“高大上”仍然居于主流,在小微企业、居民的金融需求仍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背景下,我们并不需要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多“大而全”的平台组织,着眼于服务大客户,而更需要其满足“小而美”的特征。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小微领域是最典型的普惠金融,也是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的最大“短板”,无论是小微企业融资,还是居民财富管理、消费金融服务等,都亟须支持;二是我国的技术创新最缺少的是自下而上的“草根创新”,而草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又需要多元化的小微金融支持;三是随着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优化,与大工业、大企业相应的金融体系已经逐渐不适应需要,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变得愈加重要,而小企业将来逐渐成为解决就业的主体,这也需要包括融资、投资、支付、风险管理等在内的小微金融服务,成为与经济转型相配套的新型金融体系的核心。

由此来看,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推动投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中,中小互联网金融组织的兴起、服务小微的功能定位,都是较长一段时期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根本;另一方面,支付和信用信息环境都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对此,互联网对于零售支付创新的巨大推动作用,深刻改变着个人的消费行为与习惯;源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与信用发掘技术,能够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草根”基础,这些同样也是重要的互联网“微金融”创新。

需要认清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一方面是传统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体现。一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活动,因此其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同样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不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网贷平台,都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冲击。二是信用风险。客户方面,网络融资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中介方面,存在资金挪用的风险。三是操作风险。技术操作风险的产生,主要鉴于互联网金融依靠软件、网络等特殊介质开展金融业务,而其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性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风险成为技术操作风险高低的主要衡量标准。四是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探索发展阶段,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明确的监管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存在规则缺失或不完善,在涉及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五是经营风险。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杠杆率,以及潜藏洗钱套现风险。

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而造成的损失。二是“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即“长尾”特征),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但是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他们的投资额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搭便车”问题更突出。一旦其参与的投资或融资出现问题,可能对这些“脆弱”的长尾人群会产生更加负面的影响。

完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

我们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只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起点,还需要更多的配置保障机制建设。

首先,监管部门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等等,否则就会“瞎子摸象”。具体而言,是需要进一步细分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具体监管思路。我们看到,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相对混乱,诸多的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各自的业务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对此,还需要在深入梳理合理的业态划分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相应监管细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管细则的制定必须跳出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导致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

其次,需要着力解决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背后的根本矛盾。例如,在P2P网贷等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活动中,之所以会产生各种无序现象,归根结底还是背后的民间金融缺乏有效引导和法律规制。只有加快推动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合法化,才能促使P2P网贷行业发展真正跳出民间金融的某些乱象,着力推动技术与服务创新。再比如,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相对比较规范,但近年来也还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究其根本,也是因为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电子支付方式、渠道、清算模式等的冲击,使得原有规则越来越难以适应整个零售支付市场的快速变化,因此同样需要在“打好制度根基方面着力”。

第7篇

产业互联网将是下一个百万亿商业时代

首先,杜登斌谈了对“互联网+”的看法。他认为,“互联网+”的目标是依托消费互联网模式带动和引导传统产业和企业升级转型,核心不在“互联网”,而在于后面的“+”。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中国制造2025”时特别强调,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大领域。他分析说,所选的十大重点领域都是规模生产的基础工业,都是自动化、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进行互联网智能化相对容易,互联网改造费用占比也相对较小,成本可控。其次,这些行业乃国之重器,必须同步最先进的工业技术。最后,这些都是国家主导的行业,“可以举国体制下快速完成智能制造后,再向其他行业扩展”。

同时,“互联网+”的力量从消费侧扩展到了生产侧,从用户侧扩展到了产业侧、企业侧,这些都昭示着“产业互联网”的到来。随着社会趋势从引导消费过渡为创造消费,企业产业的进一步虚拟化,产业互联网将成为下一个百万亿商业时代。

而在产业互联网时代,杜登斌认为实体经济与金融结合起来才是升级转型的根本出路;而与金融结合起来,必然需要大数据解决方案来解决产业的评估、定价以及信用等问题。所以,产业互联网的翅膀是金融,核心是大数据。

以数据资产为核心的工业大数据技术创新与应用

“没有大数据就没有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杜登斌说,在信息化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互联网+”技术以各类信息数据为生产资料,推动经济的分布式发展和效率的系统性提升,让管理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各种过去分散、独立的社会主体实现良性互动,创造出与信息社会相对应的新的经济形态、管理方式和产业演进路径,为智能制造、物联网和产业信息化奠定了基础。他简要阐述了产业互联网时代,工业大数据技术创新的思路、规划、设计、模式和目标。

思路:产业互联网必须围绕数据资产创新来实现。首先,要有采集挖掘分析平台,形成产业价值、产品价格基数数据,来完成基础定价、基础评估等;其次,要有综合应用服务平台,使数据资产、权属、数据变现,来完成评估、征信、量化交易等;最后,要有金融创新平台,使数据资产证券化,来完成指数、量化交易等。

规划:六位一体综合解决方案。即以数据资产为核心,构建集云计算、云存储、云服务、云资产、云交易、云金融为一体的综合产业金融服务共享平台。

设计:基于采集挖掘梯级开发。通过垂直定向采集挖掘技术实现数据的大集中(云数据),形成云数据资产。在云数据之上构建各种应用,形成数据云服务和数据云应用,完成数据变现。基于云数据的应用,实现数据资产的归集与估值、征信定价、指数,完成数据金融化。

模式:基于大数据应用的业务线。通过基于工业大数据产权价值、产品价格等多维度的采集、分析,形成工业大数据的评估平台,为金融机构、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依据。通过工业大数据采集、挖掘技术,构建数据的中央厨房,进行数据和信息原创和二次、三次加工;同时完成产业、产品数据与信息和产业、金融相互融合,构建产业生态融合系统。通过大数据产业应用平台进行资产和权益归集,开展大数据实时匹配和统计,建立大数据产业定价和指数系,围绕产业指数进行金融创新,形成大数据金融量化交易。

目标:最终能够服务于“互联网+”、“大数据+”,来实现智慧城市、智慧中国。

工业大数据金融创新应用需要突破的问题

针对工业大数据金融创新应用需要突破的问题,杜登斌提出工业大数据的定价、评估、交易难题。工业大数据属于高附加值产业,较难界定价值和价格,迫切需要利用大数据产业金融的解决方案,实现数据交易和金融的嫁接。

第8篇

业务标准的核心问题在于,确定支付业务是金融清算导向,还是信息应用导向。具体到主体上,是金融主导(主体包括银联、商业银行),还是非金主导(主体包括运营商、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企业、终端制造商、数据公司等)。我个人认为,对互联网支付业务来说,金融应是基础,非金才是主导。

中国先输一分

对“金融行业移动支付技术标准”,我总的评价是,中国在未来国际竞争中先输一分。

从积极的方面说,有技术标准比久议不决要好。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涵盖了应用基础、安全保障、设备、支付应用、联网通用5大类35项标准,从产品形态、业务模式、联网通用、安全保障等方面明确了系统化的技术要求,覆盖中国移动支付在金融方面的各个环节的基础要素、安全要求和实现方案,确立了以“联网通用、安全可信”为目标的技术体系架构。应该说,对推动中国互联网支付的发展,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但为什么说输分呢?这是从更大背景来讲的。支付本身虽小,但它是未来经济走向的一个关键道岔。道岔往哪边搬,经济的列车,就可能沿着被锁定的路径往哪个方向转。把此前的银联与中移动的移动支付技术标准之争,放在更大背景看,会有另一种得失判断。

我一直认为,支付具有金融和信息双重属性(见《为什么支付业不是金融业?》、《评“支付新规”》),主张按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思路确定支付标准。支付业、尤其是互联网支付业,不仅是金融行业,还是信息行业。支付服务不光是金融服务,更是信息服务。支付业至少跨了两个行业,仅由金融部门制订标准、发放许可证,仅从金融业务角度单方面治理,难以充分顾及互联网支付的信息业务特点,不利于提高互联网支付信息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此前的技术标准之争,是对行业主导权的争夺。银行业力图单方面主导网上支付业,例如在第一批网上支付牌照发放中,将作为重要主角的电信运营商排除在外;而且对民营第三方网上支付设立过高门槛。这会与潮流相悖。因为随着互联网发展,支付产业的重心会日益从金融主导的清算结算,向非金主导的数据增值业务方向转变,后者一旦超过50%,整个行业就会从金融业为主,变为信息业为主。当然,涉及金融的部分,由金融部门监管是必要的。即使非金主导支付,在金融上也得听金融部门的。但它只是基础,与主导是两回事。

恕我直言,我认为“金融行业移动支付技术标准”这个道岔方向搬得不大对头,与潮流方向有偏。

从美国金融思潮走向看,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战略思考重心正开始从金融向信息方向转。以斯蒂格里茨、魏斯和格林沃尔德为代表的信用学派(强调异质性信息),正对传统的货币学派(强调同质性金融)发起强大的冲击,有取而代之成为正统的趋势。与之相应,美国互联网支付业的走向,一方面沿着惯性向金融业务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更值得重视的是,它在向信息业务的方向迅速创新扩展,将来支付产业重心一定会转到以数据业务为主营业务上来。标准制订,需要超前考虑到这一层。中国ICT多次吃亏,就在于没有标准上的远见。

我国围绕移动支付技术标准之争,这背后实际是旧的声音与新的声音的博弈。本来,美国金融业有沉重的历史负担,实现信息主导不易;中国是工业化与信息化一起发展,金融不发达因而包袱较轻,在互联网支付理念上,可以更多体现下一代信息主导发展的思路。结果金融业提出的标准胜出,而信息业提出的标准落败。这再次体现了我们的战略短视。我国由于在互联网支付理念上的落后,失去了一次靠先进的自主标准跨越式发展的机会。相当于自动放弃了一次TD-SCDMA那样的机会。

在移动支付技术标准形成中,排斥来自信息产业的标准,其影响在短时间内看不出,一旦产业重心转移,它的后遗症就会显示出来。13.56MHz还是2.4GHz,从金融角度看几乎没什么差别,但从数据角度看差别就太大了。中国会为了少投几个亿,而少赚成百上千亿。所以说中国在大数据时代先输一分。

下一局的输赢由什么定?

当然,中国家大业大,少赚成百上千亿,算不了啥。而且现有支付技术标准也并非不可接受,但确定下一步支付业务标准,却是一个输不起的选择。

早在国家制订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阶段,我就曾向发改委有关部门分析利弊指出,网上支付业的行业主导权,站在国家高度看,宜交给信息产业部门,而非金融部门,应由电信运营商和民营第三方支付为主发展,而非以银联为主发展(金融部门管的应该主要是金融业务这一块,也就是清算结算为主的这部分)。我考虑的主要不是权力问题,而是国家长远利益最大化。一直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尽管现在技术标准尘埃已经落定,中国移动与银联也在新的基础上实现合作,这一页可以翻过去。但我认为这是次优安排,不是最优安排。深层的问题仍没解决,技术标准由金融业主导,业务标准是不是也要由金融业单方面主导?

支付业务标准的确立主要应从产业大发展的需要出发来考虑。在正常情况下,互联网支付将来如果要大发展,取决把握两大分工的机遇:

一是金融业务与信息业务分化,我预测前者与后者之比,最大将达到10%比90%的程度(所以我才说“支付业不是金融业”,因为那时的金融业务可以白送了)。这一趋势从哪里可以看出来?从电信业先行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来,语音业务与数据业务的分化,腾讯以数据业务(收入占比77%左右)迅速在市值上超过联通和中国电信,此时的语音业务完全可以白送。

二是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分化。基础业务是指清算结算业务,增值业务是指商务服务。这一趋势从哪里可以看出来?从德勤著名的“业务发展新思维”中可以了解到,其内容就是“商务服务+支付服务”。互联网发展历史可以实证。最初发展的骨干网是基础业务,但市值一直原地踏步;真正赚钱的是增值业务,十年发展了350倍。

需要提及的一点是,这里说的数据业务与商务服务最终会合流,会发生从金融数据业务,向商务数据业务的重心转移。这是我国金融业当前完全没有认清的,是他们脑子不清醒的最主要表现之一,因为他们已完全落后于国际金融业务新思维,落后于大数据时代。

中美谁先促成这两大分工,并占据主动,将直接决定互联网支付的雌雄。如果这两大分工发育滞后,中国互联网支付业就会被美国压制或自我萎缩在传统金融业务和基础业务里边,而失去90%那样的扩展空间,和350倍那样的增长速度。中国IDC产业被运营商压制发展萎缩就是个惨痛教训,中国互联网通过数据业务成功突围则是成功经验。一正一反,照出互联网支付的明天。

支付的业务标准,核心是定义什么叫支付业务。这涉及的不是从概念到概念的学术,而是从权力、资源到规则的利益格局。相当于一个国家定义自己的边界。英国在定义“大不列颠是什么”时目光远大,范围包括五湖四海,所以现在澳大利亚还以英国女王为首。如果事后再一岛一海地正名,成本就大多了。技术标准定偏了不可怕,业务标准如果能把支付的金融(相当于英国本土)和信息(相当于海外)两大领地包括进去,事情或许还有补救。

但问题偏偏出在这里。因为有不好的迹象显示,由于发改委不作为,没有在央行与工信部之间把握平衡,导致权力偏到央行一边,支付所涉及的信息业的部分——相当于90%的扩展空间和350倍的增长速度——可能被当作无关紧要的“海外”弃掉。现在最担心的是金融部门借技术标准余威,将主导权进一步延展到业务领域,中国的互联网支付就有走上象明朝那样的闭关之路的危险,从而失去与美国一争高下的机会。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观原因是,无论确定互联网支付的技术标准还是业务标准,以工业化为主要知识结构的顶层设计者恐怕做梦也不会想到,这里会出现数据业务大于金融业务的那一天。因此决策都是听金融方面的一面之辞,被灌输的都是排斥信息社会的传统理念。久而久之,支付的技术结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就会锁定在体现传统工业化特点的金融路径上。一旦有一天,在互联网推动下,数据业务成了这一行产值的最大构成部分时,人们会发现这一行是由懂金融业但不懂信息业的人来领导的,也就是外行领导内行。无法向前看带来的后遗症,将是在旧格局中引发既得利益与国家利益、民众利益、行业利益的一系列矛盾。现在这种苗头已显示出来。

支付的业务标准如果由“外行”来定

刚才说正常情况下互联网支付大发展。如果情况不正常,会是什么样子呢?如果支付业不按规律发展,不按产业和业务的实际重心来调整,生产力发展与利益关系脱节,结果会是国家、民众、互联网产业都很难受,只有利益集团得点蝇头小利,还得靠阻碍信息生产力发展。

支付的现有政策格局,如果不立足全局和长远,而只跟着感觉走,是在朝着让银联形成既得利益的方向自由漂移的。银联把权揽过去,但能力不足,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会主导支付的业务标准按对自身利益集团最有利的方向调整,而不是以发展为硬道理,让能者得之。这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难以兼顾国家利益、支付行业利益和公众利益。这就是发改委不作为,必将让全社会付出的代价。

现在已经可以看出的朝这个方向积累矛盾的迹象是:金融业主导的支付发展得慢,而信息业主导的支付发展得快。原因在于,互联网支付表面上看由金融方面的清算结算方说了算,但实际却更由信息方面掌握商务交易的说了算——具体来说,运营商掌握着移动用户,电子商务企业掌握着实际网购,他们才是互联网支付的最大推动力。德勤提出“商务服务+支付服务”金融新思维,就是在要求金融业顺应这种潮流。

如果让市场竞争决定的话,一定是支付权力从金融业,流向信息业。从大势看这种权力转移的实质是,支付背后所翘动的资源,必然会由第一次现代化的权力中心(金钱),流向第二次现代化的权力中心(信息),这不依任何人主观意志为转移。非逆流而上,必被时代拖走。

银联的本钱在清算结算,但清算结算在支付业的全局将来占比极小。让他为支付业制订游戏规则,实际就等于被央行架到了阿斗的位置上。我们站在阿斗的立场上,为他设想怎样才能保住既得利益时,就会霍然惊觉:银联会被“逼”得产生出伤害国家、民众和产业的利益冲动。这将是我们在支付问题上的最大失策。

第一,银联“害”国家和民众的动机将是怎么被市场逼出来的。在清算结算上,国家和民众的利益是一致的,当然都是希望越低越好,所在放在一起。如果没有市场经济和互联网“捣乱”,本来银联与国家、民众的这种矛盾还不明显。现实是,互联网发展起来,支付业真正的市场重心在商务服务(多出的增量部分),而不在清算服务。信息业因为另有商务服务收入来源,刷卡手续费低;而银联不是干商务信息服务的,没有别的收入来源,所以必须在乎清算结算收入,在乎刷卡手续费。信息业一旦搅和进支付里边,银联会面临来自信息业通过降低刷卡费来竞争的巨大压力。因此。银联就会在面对“政府调整刷卡手续费”(幅度可达20%)的要求时产生不满,怪罪他人竞争,要象当年运营商维护电信资费那样变相维护高收费,从而把屁股挪到与国家、民众利益不一致的方向上去。

第二,银联“害”支付业的动机将是怎么被市场逼出来的。金融新思维的现实化,使支付业从“大清算结算,小商务服务”,发展成“小清算结算,大商务服务”。仅有清算结算权力作靠山的银联,对支付业的代表性就会越来越差。当银联的代表性差到只代表支付业“一小撮”时,麻烦就来了。他到底是顾自己,还是顾大家?银联只是企业,让他大公无私是不现实的。因此削行业这个大足,适自己这个小履,就会成为他的“做案动机”。

银联作为经济人,会有两个与道德无关的本能的算路:

一是让支付产业小发展,比大发展对自己有利。因为那些通过商务服务搞支付的,例如通过支付发展信息增值业务而“扩张冲动强烈”的,一定会削弱自己地位。怎样限制大发展呢,那只好是谁发展快限制谁最有效。对大的,如中国移动,可以从标准上直接打击;对小的,如支付增值业务企业,只要设个1亿门槛,就可以都挡在外边。这一点,银联已经做了,而且做成了,干得非常漂亮。

二是滥用垄断限制竞争,抑制增值业务发展。比如,学习当年运营商将骨干网垄断滥用到增值业务领域的作法,将清算结算领域的垄断,向增值型支付业务特别是向支付商务服务领域延伸。银联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已偷偷摸摸干了两个多月清理“多头接入”(这令我联想到中国电信当初清理流量穿透,有异曲同工之处)。其进一步发展,值得反垄断部门密切关注。

这就转回到业务标准这个主题上。以银联主导,中国的互联网支付的业务标准会是什么样的?按银联利益最大化来说,从以上两点可知,砍掉互联网支付中代表发展和改革的增量部分,对他最有利。代表发展的增量部分,就是体现数据业务特殊性的部分,这样可以有效将支付领域潜在的“腾讯”扼杀于摇蓝;代表改革的增量部分,就是体现增值业务不同于基础业务(清算结算)特殊性的部分,这样才能维护清算结算的垄断利益。

具体如何操作呢?我们不妨来看这样一个支付业务标准:“所有基于银联卡的支付应用均属于银联卡业务”。这一标准可以充分体现上述两点:一是金融业务与信息业务不分,有利于将后者纳入前者消化掉;二是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不分,有利于将后者纳入前者消化掉。

公正地说,银联如果这么搞,从它那个角度讲是合理的。不这么搞才不合理。问题在于,真正代表国家利益的部门哪里去了,不怕算错帐将来挨骂吗。互联网涉及方方面面,在支付领域,也需要象其它领域一样,从信息产业、商务、民生等多方面协同,进行综合治理,才不会产生偏离国家整体利益的大疏漏。

中国互联网支付的下一个路径选择,核心将争在这里。这个标准比2012年12月14日公布的技术标准,对产业的影响要大百倍,涉及的利益也大百倍。这将是中国输不起的游戏。

道岔还能不能搬回来

聪明有时会反被聪明误。因为还有一个力量,在各种小聪明之上,这就是凡事都有规律在。我们倡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需要特别注意,一切都离不开按规律办事。凡是不按规律办事,规律自己会起作用,处罚和纠正错误。

互联网支付的规律,就是斯蒂格里茨说的“信息+货币”,就是德勤说的“商务服务+支付服务”。如果中国坚持旧思维,非要与新思维逆着来,非要与世界潮流相悖,规律本身不会闲着没事干,它会显示自己的力量。

银联就算是在下一个岔路口,利用清算结算垄断,按上述业务标准,真的剪灭了互联网市场经济,把接入权力收回到他那九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实现裁判员(清算结算)与运动员(第三方支付)不分的大一统,但有三点,他很可能永远也绕不过去:

第9篇

眼下,正是楼市的“金九银十”销售旺季,而今年的销售旺季不仅不再,甚至与去年相比还要低迷。因此,一些房企开始探索的新方向,将目光投向互联网领域,业内人士据此指出,互联网与传统地产行业的结合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借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优势来改造和升级传统地产项目,无论对房地产还是互联网公司来说,都是一个潜力巨大的蓝海市场,而且,对购房者也能带来利好。

跨界融资,旨在帮助购房者筹集首付

“将互联网金融引入整个房产各个环节,对购房者肯定能带来利好。”这是一家房企的营销经理在接受笔者采访时的介绍。他说,好房贷本身就是基于“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模式下的跨界融资,旨在帮助购房者筹集首付。比如,此次平安好房贷采取从首付切入,通过贴息特惠,最优惠可做到有抵押贷款一年0息、无抵押贷款三年0息,购房者从中可以得到很多实惠。同样,开发商也会得益于互联网金融的“跨界捞鱼”,因为好房贷同时还会向企业端(B端)开发商提供过桥贷款等金融支持。但也有多位分析人士表示,目前房企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仍处于“皮毛”阶段,双方的合作仅仅停留在“量”的合作上,尚未有进一步“质”上的探索,至于对消费者的利好、使房企受益,是不是言之过早了些。

房企的老总们却不这样认为。他们信心满满地说,像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好房贷”,就已经与绿地、世贸等开发商合作向购房者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最高为购房者实现0息首付贷款,高达房产净值70%的抵押率。而搜狐集团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刚刚上线的“搜易贷”,同样也选择押宝在“首付”这一切入点上。借助搜狐焦点网的房产资源,搜易贷建构起购房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平台。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如果开发商直接大幅降价销售,会遭遇其他一些风险。然而,与开发商简单的通过降价销售策略不同,选择以贴息的形式在贷款上给买房人优惠,不仅可以起到刺激销售的效果,也可以提升客户的购买力。

一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表示,将引入理财产品、货币基金、小贷、P2P等多种金融工具,从购房三阶段贯穿房产的金融需求:买房置业的准备金阶段,解决流动资金收益问题;首付阶段,解决首付资金不足;按揭阶段,帮助开发商解决按揭款回笼晚的问题,这就是帮开发商和购房者解决资金难题,利好并不是说让消费者能省多少钱,帮助他们解决首付问题,在利息上有所降低,这就是让购房者满意的利好。

勇于创新,让互联网思维成为行业所需

事实上,互联网思维是近期被房地产企业频繁提及的一个概念,除此之外,还有汽车行业、餐饮外卖市场等,而很多传统行业也确实已经被互联网思维所颠覆。淘宝的出现改变了国人购物的模式,给传统的商业地产以很大冲击;微信改变了人们的通信模式,传统电信服务商的短信业务大幅下降;余额宝的出现改变了很多普通人的理财模式,传统金融业感受到了危机。为此,业内人士表示,房地产市场将逐步进入健康发展的阶段,行政手段的逐渐退出使市场越来越成为主导力量。房地产已经引入了互联网思维,整个行业也应该转变到以产品和服务为核心上来,这样的颠覆和创新,才是整个行业所需要的,而且也是房地产行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

互联网思维到底是什么?现在还没有明确而统一的定义,但从已经成功运用互联网思维的企业可以看出,一方面要以用户的思维作为企业和产品的核心,不断提高产品的用户参与感和用户体验感。另一方面,企业以大数据的思维明确产品的市场定位、企业竞争优势以及最终的决策。这或许就是互联网思维比较重要的两个特点,房地产企业能否在经营中很好地运用这两点就成为了关键。所以,房地产企业不仅要勇于创新,还要善于借鉴,运用“跨界”的力量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实惠,同时也促使房地产业实现新的转机。

现在,一种由企业主导的房产定制模式逐渐兴起,这种模式更接近于互联网思维在房地产企业的应用。在这种模式中,单位团体客户在拿地阶段就已经进入项目,相当于成为项目合作方,房地产企业再通过与单位员工以合法的众筹模式获得资金,这样不但规避了法律风险,还降低了开发商的融资成本。同时,由于这种模式使开发商与客户直接对接,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企业营销成本,因此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降低房价。这样的定制模式类似于房地产与互联网的“跨界”模式,其特点是模块化与批量化相结合。因此,房地产业可以发挥模块化定制灵活组合、规模化的优势,满足广泛的行业客户需求;再通过大批量开发实现规模效益,降低客户的成本负担,在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同时,实现高效率和低成本。

地网联姻,我国房地产进入互联网时代

有关专家表示,房地产业正处于转型路口,互联网思维给整个行业带来的变化才刚刚开始。对于企业而言,应该更好地做好准备,应对这个挑战,当互联网来敲门时,巨大的机会只会给予那些勇于变革、做好准备的创新者。在互联网大潮的冲击之下,传统企业也不得不走上艰难的转型之路。几年前还是被迫“互联网化”的房产界,先是顺应潮流告别传统媒体,转投可实现高精准营销的互联网,再是大胆尝试房产电商、移动电商等新事物。由此可见,地网联姻,我国房地产将进入互联网时代。而地产与互联网巨头的合作,是实虚结合的模式。传统地产注重线下揽客,而电商则会从线上进行各类营销,两种模式进行结合,符合目前线上线下联动的趋势。

第10篇

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体现了央行正积极应对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科技发展。

金融科技是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技术革新,全面运用于包括且不限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理财、零售、银行业务、保险等领域的科技,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于是监管科技(RegTech)应运而生,从全球范围内看金融科技最新发展与监管科技的走向趋势,为新情况下我国金融监管提出新思路。 监管科技兴起与演进

所谓金融科技,是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落脚点在于金融,英文表述为FinTech,是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其概念众说纷纭,比较权威的是来自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FSB)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传统金融模式下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高成本等问题。通过创造可以为社会广大群体适用的金融产品,使得广泛的社会阶层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构建在新技术上的金融模式不断冲击着传统的金融运行方式,传统监管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由此有人提出了以技术对抗技术,用监管科技(RegTech)应对金融科技的想法。

监管科技是与金融科技相对应的概念,意在指技术与监管相结合以应对新的金融科技,英文表述为RegTech,是Regulation Technology的缩写。监管科技被定义为一种应对科技创新带来金融行为合规问题的新技术,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有一个经典描述:“运用新技术,促成达成监管要求。”

监管科技作为从金融科技概念引申出的概念,严格意义上是金融科技的分支,其具有实时性、高创新、专业性强等特征。相比传统监管,监管科技具有三方面优势:第一,促进企业去合规,提升配合监管的能力;第二,改变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方式,使监管实时动态,强化对市场的检测能力,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第三,改进监管者监管方式,降低监管难度、成本,比如美国存在大量监管科技服务公司,专门为客户公司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以降低合规成本。 发展趋势与问题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主要围绕着三个主题,减少合规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普惠金融。金融科技有效弥补了我国金融发展中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短板,体现出“金融脱媒”(dis-intermediation)、“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用户指向性”(customization)等特征,依托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其业态呈现出互相重合又高度细分并存的特点。在一系列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的我国金融市场存在规模大、创新原动力强、风险防控需求紧迫这三大特征,因此有必要加速结合最新科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科技(FinTech)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我国金融科技有三大突出优势:

优势一:移动支付世界领先,推陈出新

以蚂蚁金服、微信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移动支付领域不断创新,移动支付所占比例不断扩大,2017年5月,浙江省提出了打造“无现金社会”的口号。其科技应用主要集中在生物识别领域,比如现在已经相当普及的指纹验证支付、人脸识别支付,以及未来可能应用的虹膜支付、声纹支付。除了生物识别,未来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数字货币也将会对移动支付、跨境支付等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

优势二:征信行业发展空间巨大,助力普惠金融

2015年1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目前看,以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公司突破最大,其构筑在其本身评分体系中的用户,已经可以用信用分数直接进行共享单车的押金抵扣、借还雨伞充电宝,甚至与卢森堡开展了基于信用分档牡缱忧し务,已经超出了原有征信应用领域的范畴。个人征信根本上就是为普惠金融服务的,个人征信服务最大的价值与盈利点就在于作为普惠金融的风险控制数据,普惠金融的开展需要征信数据以减少贷款风险,从而降低成本,实现普惠本质。

普惠金融的发展有效填补了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对中小微企业与个人金融服务的欠缺,互联网金融公司比如蚂蚁金服以及其芝麻信用体系等做得很好,但建立“互联网+”、大数据金融资产、征信体系等不光是金融领域的需要,更是整个社会的新趋势。

未来农村金融的开展还得靠依据大数据所形成的个人征信以及信用体系,只有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全覆盖的个人征信体系,农村的金融服务才能解决,所以个人征信与普惠金融的结合对于解决农村金融问题非常重要。

优势三:整合互联网与电信运营商大数据,人工智能赶超美国

互联网企业与电信运行商大数据的整合将会实现1+1>2的效应。个人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参与并推动了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中国联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复旦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单位联合共建的中国第一家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目标是将来会引入更多数据,在多方数据基础上研究对于大数据产业发展模式的路径。

由于电信运营商有互联网企业一些不具备的优点,比如运营商数据在处理风控、精准营销、小额信贷、贷后预警、盗刷、电信诈骗等问题上相对成熟而且有历史积累,数据更加精准、更加动态,两家的结合,对于大数据的价值有着巨大的提升,实现了对个人准确的信用画像,去年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就帮助中国联通与京东金融成功地进行了数据整合。

京东金融与中国联通合作只是第一步,未来将会和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运营商进行全面合作,将三大运营商各自的优点整合起来,甚至和中国银行业、广电集团的数据进行整合。此外,深度学习作为最近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该技术高度依赖大数据,通过模拟人脑的训练方式,让机器可以进行自动学习,而该技术的应用也让蚂蚁金服、腾讯、谷歌、百度、Facebook等公司的业务实现高速增长,因此中国也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进入大数据井喷阶段,短期美国的人工智能技术依然保持领先,但长期来看,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反超美国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

目前来看中国金融科技亦面临三大主要问题:

问题一:区块链市场应用潜力巨大,但目前监管态度审慎,发展相对滞后

区块链技术在中国金融领域的潜在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点对点支付;第二,多方交易,即通过技术构建交易过程中的信任基础;第三,智能市场,包括任何形式点对点交易实时划转的清算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品“智能合约”实现头寸自动调节的开发等。具体来说涉及交易所、保险、众筹、基金、股权交易等细分领域,潜力巨大。

区块链最直接的应用还是数字货币,人民银行已经明确否定了非官方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并宣布将推出人民银行版“数字货币”,由于区块链数字货币无法得到合规身份,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转入暗网(dark web)被用以洗钱,这值得引起警觉。

对此,学界呼吁“网开一面”,保留一个想法或者说窗口――小额公开发行的数字货币,具体额度由证监会来定,这对股权众筹、中小企业融资、债券融资的相关业态可能有重大突破。

问题二:股权众筹相对停滞,急需政策松绑与支持

由于受到P2P专项整治的影响,我国众筹方面的政策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投资者也是谨慎支持,投资相对保守,这就导致了目前几乎整个众筹行业处于一个濒临死亡的状态,而在国外特别是英国,最有活力的还是股权众筹。但是通过对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进行结合,股权投资领域依然有作为的空间,德国已经有依托以太坊平台的the DAO项目,这对于我国是一个很好的借鉴。目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联合在FinTech和RegTech上进行了一系列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在新技术如何与人民银行监管体系相结合,如何将RegTech体系化有了一些成果,将在之后陆续推出。

问题三:金融科技过度依赖互联网金融,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困难

近年金融科技概念虽然非常火爆,但包括大数据、征信、支付等优势项目都集中于互联网公司与互联网金融,阿里巴巴集团、腾讯集团等大型互联网企业直接参与了大多数金融科技创新,而中小微科技企业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这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潜力巨大,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而金融科技处于发展初期尚未完成转型,需要一段时间的积累与发展;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身发展面临融资困境,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也同样困扰着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使得中小型科技企业无法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展受到限制。相信随着政策与市场态度的调整,将会迎来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科技在中国大爆发的新时代。 技术驱动转变监管思维

面对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不断累积的风险与技术漏洞,如果固守传统监管理念,有可能造成不可逆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毒攻毒”,以技术驱动型监管思路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RegTech应对Fintech。

当前金融科技监管的根本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监管层可以通过监管科技的技术手段,去主动解决数据获取、收集、分析、储档问题,并能够实时、有效地发送指令,监管由被动变主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处在一个平等获取信息的地位,通^数据共享形成一个有机交互系统,降低监管成本,真正实现实时、可预测、自上而下的,以技术支撑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就是建立金融统合监管体系与主动、精确的监管数据收集体系,加强国际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一,金融统合监管体系需要构筑金融统一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债券等金融领域实施统一监管,构筑大监管格局。在这一委员会基础上,实施金融统合立法,形成金融商品、金融市场、金融服务三位一体,互相呼应的统合立法格局。

第二,建立主动、精确监管数据收集体系,明确相关规则,建立数据申报、分享、辩伪规章制度,打通地方与中央、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在这一体系中积极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数据的精确性与主动性。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英美德日澳等国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交流,我们会在今年7月前往英国考察英国金融科技企业现状,了解英国的政策动态与监管科技发展情况。

第11篇

互联网时代,孕育出了许多创新模式和创新思维,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虽然商业银行具有难以被替代的优势,但传统银行的运作模式在互联网思维下已经落伍,倒逼着商业银行进一步转型升级。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和新业务,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在线销售、网络借贷、金融中介等模式,具有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成本更低、操作更便捷等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不能满足客户价值诉求

传统商业银行由于缺乏外部系统性竞争者,创新动力不够,服务能力有限。在这种格局下,普通民众快速产生的消费信贷及理财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而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从支付宝的孕育而生到低门槛的众筹,再到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互联网金融彰显便捷、高效的优越性。互联网金融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产品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模式,为金融和理财提供了新的突破点,使普通民众能够享受到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二)冲击商业银行的传统领域

余额宝、京东“小金库”、苏宁“零钱宝”等一大批互联网理财产品进入大众视野,直指商业银行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一是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和服务模式亟须完善。依靠传统业务粗放式增量扩张的路径已行不通。要以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和智能网点为方向,拓展服务客户渠道,提升服务水平;二是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尚待创新。近几年,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商业银行需通过持续创新产品、创新服务流程、创新担保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小企业融资门槛,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弱化商业银行的传统服务角色

近几年,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中介公司、网络贷款平台等互联网公司强势发展,逐步弱化了商业银行的传统服务角色。一方面,移动互联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活动更为便捷,大大降低了普通民众对商业银行融资中介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支付模式,移动支付已成未来支付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技术的不断渗透严重冲击了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地位。2014年,“双12”支付宝大规模进军线下收单市场,为用户提供了良好的支付体验,对商业银行的传统支付产生了明显的替代作用。

(四)商业银行利润增速下降

截至2014年12月,四大行中有两家银行存款都较上月出现下滑,剔除监管政策变化的因素,银行存款增加乏力也将成为常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崛起已成为商业银行存款有力竞争者。同时,网络借贷也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利差收入。以信和大金融为代表的P2P网贷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底,我国P2P网贷运营平台达1575家。中小企业通过低门槛的网贷满足融资需求,造成商业银行利息收入进一步收窄。第三方支付服务内容的不断增加也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商业银行亟须突破现有传统的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渠道服务客户,推出个性化、专业化的个人银行、电视银行、微银行等产品,与遍布城乡的ATM共同打造方便快捷、种类齐全、纵横交错的银行服务网络。通过专属产品、便捷服务及资费优惠等方式,优化客户体验,加速客户服务升级。优化移动金融产品流程,提升服务易用性,创新移动理财、近场支付、网络贷款等方式,贴近客户生活,推动移动金融的不断普及,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再造现代化银行

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商业银行需依托先进技术深挖潜在市场,打造出产品创新平台。一是推出具有特色的平台经济模式,促使服务更加多样化,增强客户黏性。二是在移动支付领域,推出先进的移动支付服务,通过移动终端为客户办理业务;三是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积极探索理财在线签约和互联网理财等金融产品创新;四是在智能网点方面,通过研发新产品,提升网点智能化服务能力及综合营销能力;五是与互联网企业加深合作,服务内容从支付结算向理财、信贷等方面延伸,逐步走出一条线上线下协同发展的现代化银行发展道路。

(三)突出竞争优势

商业银行要想在市场竞争中求新求变,须具备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高标准的公司治理水平和优秀的人才等优势。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利于商业银行推进国际化战略,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就会更加快捷;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才能持续有效地推出创新产品和新型服务模式;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团队,掌握移动互联等各项新技术手段,通过新型网点、微银行等各种新渠道和新媒体,为客户提供优越的综合金融服务,有机组合跨行业、跨领域的创新业务,突显竞争优势。

第12篇

目前大连发展网络经济既有基础优势也有发展隐忧。基础优势体现在:一是产业基础优势。网络世界是虚拟世界,但网络经济决不都是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抛开必要的客观条件去搞那种单一的网络世界,就会像数年前一些国家和地区那样出现网络泡沫。大连则不然,作为知名的国际口岸贸易城市、传统工业基地以及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底蕴的实体经济在我市有着深厚的根基,将网络经济发展建立在这些实体经济之上,也就有了坚实基础。二是对外开放优势。网络经济是互联互通的开放经济,城市越是开放越有利于网络经济生长发育。大连作为东三省地区乃至东北亚区域对外开放的窗口、龙头和核心城市,是中国最开放的城市之一,得天独厚的地理区位和开放功能,为网络经济在这座城市的发展提供了优越条件。三是软件产业优势。网络经济中无论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移动O2O模式、众包技术等都离不开软件产业的技术支持。大连是计算机软件产业兴起较早的城市,如今软件企业、软件学校和培训机构、软件产业园区和孵化器等已成规模,实现了从普通软件开发向网络信息服务的转变,依靠本地资源就可满足网络经济的基本技术需求。四是城市建设优势。大连十分重视城市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2003年率先提出建设“数字大连”,2006年提出建设创新型城市,2010年先后被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城市,2012年提出“城市智慧化”发展目标,2013年又被国家科技部和国家标准委员会确定为全国首批“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城市。这些与网络经济密切相关的城市建设内容,为今后网络经济在大连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硬件建设和软环境基础。纵观大连,丰厚的产业基础、便利的开放条件、相关的软硬件建设等发展现状,使我市发展网络经济能够站在一个较高起点。众多先知先觉的市场主体,已经置身其中,不仅建立了他们自己的企业网站,而且利用自身的供应链和增值链进入到电子商务环节,跃身为网络经济的直接受益者。目前我市约有7000家电商活跃在阿里巴巴、天猫、淘宝等平台,从事着B2B、B2C、C2C等业务。已经启动的城市智慧商圈的推广,将实现30多家大型商场、超市的WiFi网络覆盖,并形成统一的智慧商圈应用服务平台和大数据分析平台。上述表明,一个以电子商务为牵引的网络经济发展态势,在我市已经形成。但从互联网经济总体的发展态势看,大连尚属网络经济发展的跟进者,与国内那些先进城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大连是与青岛比肩的国内制造业重镇,青岛不仅已经将目光投向网络化制造,而且与德国共同建立了国内首家工业4.0联盟;在大连,有的企业经营者甚至还不知“工业4.0”和“网络化制造”为何物,有的则认为工业4.0离我们“还远着呐”。既非沿海也非沿边的吉林省四平市,居然能将国际大数据巨头亿赞普拉去共同建立了“中国•东北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相比之下,作为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的大连,为何就没能走出这样一步“先手棋”?上海自贸区获批后,杭州立刻着手申报网上自贸区;可是大连自贸区的申报却缺少网上的思考,依旧拘泥于传统,局限在网下。大连的电商目前仅有7000余家,而对比义乌市来看,义乌不仅有7万多家电商且又都实现了与国际市场的链接。再与杭州相比,大连目前还没有一家像杭州阿里巴巴、网盛生意宝那样的大型电商。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公布的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大连市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在同级别城市中仅排名第12位,显而易见,这样的地位名次与大连的城市优势和城市定位极不相称。

二、大连发展网络经济的思路与对策

(一)发展资源整合网,凝聚价值链优势

资源整合与价值链凝聚的要义在于,对因掣肘被弃或低效趋汰的资源,重新盘活或增效。资源整合网的根本在于效果,体现在人的思维转变、制度的与时俱进、机构的重组转型、要素的功能提升。一是破除无法(需)整合的思维定势。网络经济是新事物,资源整合不仅是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只有通过整合往往才会开辟出新的发展路径、找到新的增长点。二是建立网络化的整聚理念。网络经济的资源整合与价值链凝聚不必像传统经济那样,一定要将资源整聚到某个实体园区,它可以是被整聚到虚拟云端的一种能力。三是配建激励机制助力整合。尽管有些企业认为,网络经济多是改变的渠道形态,商品从线上销售出去和从线下销售出去对自身没多大区别。但如果政府能够思维先行、政策先定、信号先鸣,必能吸引一批具有冒险精神的企业投入行动,最终以资源整合和价值链凝聚赢得市场竞争的更大优势。

(二)发展生产集聚网,推进网络化制造

网络化制造是指通过采用先进网络技术、制造技术及其他相关技术,在企业间异地协同开展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网上营销、供应链管理等,借以提高企业的群体竞争力。它是网络经济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代表了世界制造业的发展趋势。大连要实现从工业大市向工业强市的战略转变,必须紧跟世界工业这一发展大势,积极推进网络化制造。一是加快实施大连传统制造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深度融合是建设大连新型工业化的根本战略,而互联网与传统制造业的融合发展为其核心所在。二是搭建统一的“云制造平台”。将分散的制造资源依标准规范进行虚拟化描述和集中存储,进而对企业价值链实施资源整合,为企业间的无缝对接合作创造前提。三是创建全新的“智能工厂”。在云制造平台基础上,创新企业组织形式与生产制造模式,实现智能化生产系统运控网络化分布的生产设施,形成将先进制造技术、智能物流管理等应用于整个生产过程的“智能制造”。四是实现个性化定制生产。依托云制造平台、智能工厂、智能制造,使大连工业从传统的大批量流水线生产,逐步过渡到灵活的个性化定制生产,这正是推进网络化制造和进入工业4.0时代的基本路径与主要目标。

(三)发展电子商务网,促进商贸服务业变革

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发展电子商务基础条件具备。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可以创造新的增长点,还可以让人们认识和了解网络经济,起到一种对网络经济的启蒙与示范作用。一是鼓励商务参与。既要鼓励各类主体依托既有平台拓展市场,如网络专卖店、网上商铺、网上商城等;也要鼓励和指导企业建立门户网站,形成实体店与网店的相互补充、融合发展。二是完善运行系统。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并进,支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向农村延伸业务,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休闲娱乐、旅游等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三是辅以政策支持。较发展初期拟化描述和集中存储,进而对企业价值链实施资源整合,为企业间的无缝对接合作创造前提。

(四)创建全新的“智能工厂”,推动生产路径的转变

在云制造平台基础上,创新企业组织形式与生产制造模式,实现智能化生产系统运控网络化分布的生产设施,形成将先进制造技术、智能物流管理等应用于整个生产过程的“智能制造”。实现个性化定制生产。依托云制造平台、智能工厂、智能制造,使大连工业从传统的大批量流水线生产,逐步过渡到灵活的个性化定制生产,这正是推进网络化制造和进入工业4.0时代的基本路径与主要目标。

(五)发展互联金融网,打造资金融通新平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网络经济的核心。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是,网络经济中的资金融通借助了现代信息和互联网技术,所以也将其定义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创新之举,不仅可以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也降低了信息和交易成本,提升了管理运作效率。没有互联网金融,网络经济的优势将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加快打造以互联网为媒介的资金融通新平台。一是设置管理机构。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更是势在必然,因此必须在改革目前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机构;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或本公司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划,协调全市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二是建立运行系统。包括柜台业务与自动服务系统、跨行业务与资金清算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金融决策支持系统、金融管理信息系统等;三是加快规则制定。当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和标准制定已严重滞后,应抓紧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则,尽快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

(六)发展多维安全网,强化管控、防御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