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22: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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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就实行年森林限额采伐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家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手段,对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的依据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
1 前言
实行年森林限额采伐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家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手段。10多年来,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紧紧围绕限额采伐这个中心,初步建立了全额管理,分类控制的采伐限额管理体系,对保护森林资源,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实现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做出了贡献。并且,有利于发挥森林资源的消耗,合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制定森林采伐限额的依据
2.1制定采伐限额必须正确理解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规。《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这里对制定采伐限额的单位规定制定采伐限额的原则是“合理经营,永续利用”,而不是消耗量低于生长量。《森林法实施细则》并规定“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总蓄积量的三分之二的个别省、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此可见,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采伐限额的依据,并不是省以下制定采伐限额的依据。
2.2制定采伐限额必须依据生产的需要。林业生产有自身的生长规律,由于森林资源既是劳动产品,又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的森林资源其有不断扩太,才能生产更多的本材,因此,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使森林资源不断增加,是符合扩大林业再生产要求的,它既是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又是必须遵循的生产原则。但是,当前林龄结构极不台理,从某一空间来说,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就不是必须遵循的唯一原则,如果用材林的成过熟林多,消耗量就可相应大于生长量,如果用材林的成过熟林过少,消耗量不但必须低于生长量,还必须遵循不得采伐中幼林,破坏森林资源的原则。如果空间缩少在采伐地上,采伐当年生长量已等于零,资源消耗量必然无穷大于生长量。采伐限额是落实在采伐地上的行为,因此,从采伐限额的落脚点一一采伐地来说,它遵循的原则不是消耗量低于生长量,而是在单位面积采伐地上得到年采伐量的最高值,年单位面积采伐量是越多越好,而不是限额采伐。
2.3制定采伐限额依据市场的需要。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林业生产必须遵循自身规律,扩大再生产,但是决不能忽视扩大再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当前在供需矛盾紧张情况下,也必须在节约消费原则下,力求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的最低的基本需要,否则即使有法律的严肃性,人们也会千方百计的避过法律或顶着法律,突破限额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所谓林农要求最低限度解决为维持生活问题的经济收入,地方政府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维持地方事业的发展,社会要满足自己对术材与林产品的需要,三股力量拧在一起,过低的采伐限额,那能不被突破呢?与其过低的采伐限额不断被突破,造成无法解决的乱砍滥伐,不如在制定采伐限额时,适当考虑人们的基本需要。在森林资源上的公开“赤字预算”,比被动的资源危机难道不好一些吗?法律,生产,消费三个观念是制定采伐限额必须统盘考虑的相关因素,它们相辅相成,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制定采伐限额,才能既促进林业生产发展,又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需要,并为社会共同接受。
采伐限额在一个规定的时间点上,是一个不变数,一经法定手续确定下来,就必须认真执行。但是把一些规定的时间点联系起来,它就是一个动态的可变数,将随着林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森林资源的增加,林业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当然也可能因林业经营管理混乱,森林资源下降,林业生产受到破坏而不断减少,因此,在林业生产发展的长河中,我们必须从林业生产的特点出发,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森林资源,使森林采伐量能从
限额中解脱出来,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摘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森林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森林采伐数量的控制来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我国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践显示,虽然该项制度本身的价值是不容怀疑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项制度与林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则成为了新时期林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尽可能地总结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采伐限额 森林 改革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的功能包括产品功能、服务功能和文化价值。 森林功能的多样性决定了森林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生态建设的重要价值,因此,可持续林业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共同命题。在我国,由于十分复杂的原因,林业的建设与发展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出现了森林发展的非可持续性,这种非可持续性发展的总体表现可以概括为森林长期过伐、林地大量流失、树种简单化、林分幼龄化、林地衰退生产力下降等。 在这些森林非可持续性发展的表现中,森林的长期过伐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在建国初期,为满足国家恢复经济的需要,我国的森林便被大面积采伐,此后则将森林采伐作为森林经营实体维持生存及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对森林的过度的、掠夺性的采伐直接导致了我国森林蓄积量的严重下降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为此,我国制定的《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试图通过控制森林采伐总量来遏制森林滥伐现象,但是,自1987年开始实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未完全达到设计该项法律制度的初衷,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4—1998)的结果,全国年均林木采伐量超采伐限额8679.4万立方米,超采额比例为33.8%,有的国有林场更因长期超限额采伐导致可开采的森林资源耗尽而被迫停产。
森林采伐限额是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制定的,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行政区域或经营单位每年以各种方式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蓄积最大限额,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森林法,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对包括超限额采伐在内的滥伐林木的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果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如果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设计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目的及该项制度本身的制度价值是十分直接而明了的,那就是通过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来达到逐年增加森林资源存量从而最终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可持续经营并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但是,长期存在的大面积超限额采伐的现实使得该项实施多年的法律制度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使其有形同虚设之嫌。对于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对改良我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本文认为,一项法律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而对于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充分考虑个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本文试图在看到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为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
实际上,对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几乎所有与林业有关的部门和人员都或多或少地有所认识,2002年林业发展报告指出,森林采伐限额政策在推进林业市场化进程、明细和落实林业产权,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及平原林业的采伐管理亟待完善。2003年林业发展报告则表明,虽然在2002年间,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单位“十五”期间年采伐限额调减的批复》,使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有所好转,超限额采伐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超限额采伐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杜绝。连续两年的林业发展报告关于森林采伐限额的分析表明,虽然国家对采伐限额的管理有所调整,对制度的执行也越发严格,但超限额采伐依然存在,这说明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甚至采伐限额制度本身都面临着许多需要考虑的问题。综合起来,该项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毫无疑问,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的目的的首要保证,可以想象,如果采伐限额的编制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实现。依据规定,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进行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可以看出,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本依据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 (年采伐限额指标),因此,森林采伐量的准确性又是森林采伐限额准确性的前提。从森林经理的角度讲,为保证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分析论证合理年伐量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其中对于商品林年伐量的确定要用生长量控制采伐量,除了遭受严重灾害需要及时清理迹地或进行抢救性采伐外,年伐蓄积一般不能超过年净生长量;对于生态公益林,要在法规、条例和规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同林种的特点和林分的实际情况,只能进行更新或改造性采伐。 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种特点决定了行政辖区或经营单位制定森林年采伐量的复杂性。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额的,但是,具体的经营单位特别是国有林场,由于其首要的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他们更少甚至根本不愿意考虑其经营行为的生态效益,加上现有的体制缺乏促使他们在自己的经营行为中注重生态效益的内在及外在激励,他们显然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被受到合理的怀疑。
2.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严重。本来,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现实的情况时,虽然国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但超限额采伐实际上在我国森林采伐中是一个公开的秘密。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间隔期内全国年均森林采伐消耗量超限额达4330多万立方米,而在“九五”期间,全国森林采伐消耗量按同口径比较,平均每年超限额采伐8600多万立方米。1999年,国家林业局组织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检查,被抽查的17个县(市)中有九个县(市)存在超限额采伐的
1 河北省国有林场采伐管理现状
1.1 森林经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河北省现有国有林场138个,其中省属林场18个、市属林场10个、县属林场110个,总面积55.9万hm2,占全省有林地面积的12.89%。调查数据显示,河北省国有林场中有54.5%的林场没有编制过森林经营方案,很多经营单位甚至根本不知道森林经营方案如何编写,这就更谈不上用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科学管理经营。即使在编制过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单位里,森林经营方案可能只是一个摆设。据调查,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188个经营主体中有64.45%的经营单位未能在经营管理中按照森林经营方案来执行。
1.2 采伐限额管理现状
现行森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间伐、更新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及其他类型采伐。据调查,河北省国有林场采伐限额实际管理中,主伐和抚育间伐限额指标剩余较多,分别为30.33%和55.45%;而有55.92%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更新采伐限额不能满足实际需求,36.02%认为低质低效林改造采伐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求。
1.3 采伐监督管理现状
据调查,在采伐监督管理中,主张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的占77.25%,是监管的主要形式;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的占21.80%,自查的占44.55%,通过其他类型监督管理的占5.21%。但这几种监管方式相互有交叉,各种检查方式可能同时存在。在调查中,69.91%的经营者认为采伐限额指标下达较晚,60.66%的人认为在采伐审批程序太复杂,等待时间较长。审批时间拖延过长,在这期间经营者很可能丧失最佳的获利机会。在审批完结到采伐实施,采伐的监管也是采伐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而43.59%的被调查者认为,采伐监管力度并没有执行到位。主要反映在监管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专业技术不高,责任心不强而使监管工作成为“做样子”“走过场”。
2 采伐改革意愿分析
森林采伐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保障经营者利益、保护生态环境和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等。对此,被调查者也表示支持。只有明确了森林采伐管理的出发点才能从制度要求和管理方面调整和改革现行采伐管理制度。
2.1 采伐限额的管理范围
对于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38.39%的被调查者认为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应不纳入采伐限额但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31.75%的人认为可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主张按森林经营方案管理的占29.86%,极少数调查者认为应完全纳入限额。对于林业用地上的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应包括全部公益林和商品林;少数被调查者认为,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也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所有林地上的商品林都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但是也有部分被调查者认为,森林采伐限额不应包括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详见表1。据我国有关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法规意见,林业用地上采伐胸径5cm(含5cm)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而在调查中,85.31%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抚育采伐和低质低效林改造过程中,采伐胸径应放宽到10cm以上的林木纳入限额管理;实施其他类型采伐时,采伐胸径5cm以上林木应的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2.2 采伐类型的划分
2009年在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中也分别对商品林和公益林采伐类型进行了简化:商品林采伐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李秋娟(2010)提出将森林采伐类型划分为两种即:培育性采伐和商品性采伐。77.73%的被调查者对于这种划分表示支持。
2.3 采伐管理途径
可由国家规定,对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分配采伐限额指标;对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资源所占份额分类排序的原则分配采伐限额指标。在调查中,85.78%的被调查者认为国有林应以国有林场(局)为基本单位进行采伐限额编制和管理,24.64%的被调查者认为集体林的采伐限额编制和管理应以县为基本单位进行。采伐许可证制度是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核心,它是对于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经营主体在采伐时必须向采伐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在审批通过之后方可进行林木采集。被调查者一致认为采伐许可证制度不能取消,但采伐许可证应由哪个部门核发,经营者具有不同意见(表2)。
2.4 采伐审批意愿
调查问卷中将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结构划分为培育性采伐和商品性采伐两种类型。根据不同的采伐类型拟定了相应的采伐审批程序。调查结果对培育性采伐审批的管理意愿有67.77%的被调查者认为人工中幼龄林在抚育采伐时应编制作业设计,审批方式可以实行备案制,而不再履行报批手续。21.33%认为仍应严格实行报批制。在低质低效林改造的审批方式上,实行备案制还是报批制的意见基本持平,分别为32.70%和35.55%。由表3可知,对于天然林主伐的审批,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应沿用过去的管理方式,严格实行报批制,通过严格控制实现对天然林的保护。对于人工林主伐的审批,认为应实行备案制的为45.50%,认为该严格实行报批制的为48.82%,基本持平。关于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审批,不论是人工生态公益林、还是天然生态公益林,被调查者的意见趋于一致,大部分认为更新采伐审批应严格实行报批制(表4)。
2.5 采伐监管
对于森林采伐监督和管理该如何进行调查,调查数据表明,78.6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实行伐前、伐中和伐后检查,但对于监管主体有不同看法,32.23%认为应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20.85%认为应由林场自行组织;31.27%的调查者认为应取消伐前和伐中检查,只进行伐后效果检查,其中9%认为伐后可由经营单位自主组织,22.27%认为应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表5)。
3 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政策调整建议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能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保障良好的生态环境与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此,对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采伐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3.1 明确采伐限额的管理范围
根据2005年颁布的《林地利用规划》,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包括:规划林地内所有林木;非规划林地内林业用地上的公益林和商品林(除以用材林为目的的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采伐限额管理的一切林木。对于非规划林地内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在采伐时只需申请采伐许可证即可。我国法律规定林业用地上采伐胸径5cm(含5cm)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调查结果,建议在抚育采伐和低质低效林改造过程中,采伐胸径放宽到10cm以上。
3.2 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管理
增强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科学管理的意识,提高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使其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能够如实反映经营主体实际经营需要,并能够为森林经营提供科学依据。从2009年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数量较前几年有明显增加,这说明森林经营方案正在被经营单位认可与接受。对于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通过审批的国有林场,日常经营应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来进行,对于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国有林场按照森林资源所占份额分类排序的原则分配采伐限额指标。
3.3 简化森林采伐类型
简化目前较多的森林采伐类型,把森林采伐限额的类型简化为两种,即培育性采伐和商品性采伐。培育性采伐是指以改善林分(树种)结构、促进森林生长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森林资源采伐活动,主要包括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更新采伐等。商品性采伐是指以获取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活动,主要指主伐。采伐限额的编报,可依据不同的采伐类型而进行。
3.4 完善采伐管理途径
森林采伐管理应采用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相结合的途径。据调查,国有林以应国有林场(局)为基本单位进行采伐限额编制和管理。对于集体林及非公有制林木的采伐管理,应以县为单位进行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国有林场采伐应建立起完善的以森林经营方案制度为依据的森林采伐管理方式。对于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通过采伐限额制度进行管理。目前森林资源的采伐管理依然要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
3.5 简化采伐审批手续
采伐审批是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培育性采伐中的人工中幼林抚育采伐,只需编制作业设计,不再履行报批方式,而实行备案制;低质低效林改造时,沿用报批制;对于以木材生产为目的的商品性采伐和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的审批,依旧沿用过去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报批制。
潞西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东南部,该市地处滇西南山原的南缘,为横断山系南端,高黎贡山余脉两侧的斜坡地带,为东北至西南走向的山地与宽谷盆地相间的地貌形态,地势为东北高,西南低。山地为高黎贡山向西的延伸部分,为龙江、芒市河等河流切割侵蚀而形成的山地宽谷区。拥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全市国土面积435.17万亩,林业用地面积307.87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197.42万立方米,活立木年净生长量为55.32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61.8%,林木绿化率64.1%。全市有林地面积253.73万亩,其中:国有林30.51万亩,占12.03%,集体林223.22万亩,占87.97%。按照两类林划分:商品林面积224.15万亩,公益林面积83.72万亩,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28.03万亩,地方公益林55.69万亩。我国现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就是一项既保护森林资源,又根据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必需木材产品的重要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现代林业建设的不断深入,该市现行的森林采伐管理与落实林农处置权的要求和森林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采伐申请程序复杂、渠道不畅,指标分配不合理、不及时,影响了正常的森林经营,亟待改革完善。特别是采伐管理制度逐渐暴露出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制约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按照林学规律、技术规程对森林实施合理的采伐利用,不仅能为社会生活提供必须的木材产品,同时也是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促进森林生长的重要手段,反之,违反林学规律和技术规程,超过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采伐利用森林资源,是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重要原因。而建立与执行符合市场经济形势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科学合理森林采伐中起着十分关键的约束、引导和监督作用。
三、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潞西市为了开展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组织强有力的工作机构,研究、部署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调动多种宣传手段,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进行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撑。
1、从基本原则和管理手段上改革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首先,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潞西市坚持统筹生态管理与林木采伐处置权的原则,确保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坚持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坚持谁申请采伐谁更新造林的原则;坚持采伐限额制度不动摇的原则,确保生长量大于消耗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改革有序开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方便林农、依法行政;坚持管好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利用的原则,强化科技支撑;坚持可持续经营的原则,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证明,此原则把握和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在森林采伐管理手段方面,以林权登记信息、二类调查资料、两类林区划成果、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卫星影像图为基础,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发、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办公、信息同步,资源共享、实时更新,模拟预测、科学决策,自动统计、超限预警,即时监控、动态管理。
2、从编制方式上改革森林采伐限额
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新机制。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采伐限额管理机制。对非规划林地要严格依法界定,其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规划为林业用地上的森林、林木。各种竹资源、非林业用地上的森林、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调整为五年森林采伐总限额管理。
3、从管理方式改革森林采伐管理
实行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新框架。进一步放活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对具有特定防护和景观功能的非规划林地林木,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全面建设,落实管护,适时更新,实行以规划控制为主导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4、从分配方式上改革森林采伐指标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伐限额分配新方法。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分配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资源实际状况和持续利用的原则分配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改革林木采伐计划的制定。实行自下而上制定林木采伐计划。建立“林农民主分配、经过两榜公示、乡镇统一审核、县市总体平衡、限额总量控制”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大保护森林资源工作的力度对森林实现限额采伐是对林业实行宏观调控,科学合理经营森林的条重要措施。特别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后,资源保护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党政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要把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干部政绩的一条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真正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不突破限额指标。要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力度,制定完善方案,强化培训指导,保证资金投入,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生态保障。
二、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坚持和完善凭证采伐林木和采伐限额全额控制、分类管理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林木。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农村集体个人县属国有林场及农垦等非林业系统采伐本部门自有林木,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市直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公路等部门采伐林木,要经市林业土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坚持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全额控制的同时,要对采伐限额实行分类管理。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对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全部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实行采伐量和出材量双向控制。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必须提交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编制的采伐作业设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采伐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凭批准的采伐作业设计核发采伐许可证。对农村集体及个人采伐林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实地核实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后,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要利用新闻媒体或立公示牌的形式,对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要强化木材流通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制度,加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流通领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采伐作业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严格保护天然林资源
对森林资源实行分区施策,分类经营,不断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重要措施。一要严管天然林。严禁对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确因林区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采伐天然林的要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低强度抚育采伐或择伐。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可持续经营、保护等特殊需要确需采伐天然林的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省政府报国家林业局批准方可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二要管活人工林。要放宽人工林采伐政策,对人工林的采伐利用要在采伐限额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保证农村集体个人和非公有制林业单位人工林采伐限额,刺激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调动社会各界造林营林的积极性。三要管好公益林。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特别是对已纳入国家财政补偿范围的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审批管理。生态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且其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并要执行其更新采伐年龄比同树种商品林采伐年龄至少大一个龄级的规定。四要放开商品林。商品林由所有者自主经营,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结转到下—个年度使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要优先保证经营者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四、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全力提升林地管理水平
严格林地管理,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部门管理,分级负责”政策,确需征占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各项补偿费用,严格控制林地流失和森林资源消耗,保持“占补平衡”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活动。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影响面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件,采取曝光、通报等方式公开处理,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基础建设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能力,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关键词:森林 采伐 制度 改革
林业的直接经济效益体现在森林采伐上,从现行的林业政策体系看,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打破了常规。过去划的自留山确实解决了多数群众的烧柴问题,而且也绿化了宜林荒山、荒地,保护了其他森林资源。但是,部分群众在解决烧柴的前提下,培育了用材林,结果到了采伐利用期,却得不到采伐,群众伤透了脑筋,严重的挫伤了群众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
目前的林业改革不应是捧着金碗要饭吃,群众分到手的林子,购买者买到手的林子,好看不能利用。有能力的人千方百计的搞指标采伐,形成恶性循环,甚至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从流转的情况看,由于承包户为卖而买,基于利益的驱动,购买者千方百计进行砍伐。资源好的集体林场也将采伐权对外承包,导致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破坏速度加快,资源枯竭。
森林资源管理是林业的根本任务,而森林采伐管理和林地林权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1984年颁布的《森林法》规定,依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自“七五”到“十一五”,我国编制和执行了“五期”森林年采伐限额,经过20多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以采伐限额管理为核心,以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木材加工监管为重点”的森林采伐管理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发展和人们需求的转变,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一些方面已越来越不适应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业科学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了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解决“林木怎么采、采伐怎么管”的问题,就成为林业工作者和广大农民及社会关注的热点,改革森林采伐管理方式迫在眉睫。
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从九个方面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了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解决了农民因为调整种植结构在农田等非林业用地上造林采伐难的问题。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利用“四旁”、荒滩等空闲地植树造林的积极性,由此提高了农民收入,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二是突出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地位。明确了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鼓励森林经营者按照森林永续利用原则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森林经营有收益预期,调动其培育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三是简化了森林采伐的类型。对商品林要按照市场经济需求为导向,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性质采伐;公益林要死看死守,纳入财政管理范畴,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性质采伐;低质低产林改造、灾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规性采伐分别纳入其他性质采伐。改革后,减少了采伐指标分项,避免了因单项指标需求不平衡造成的采伐指标结构性矛盾。既放活了商品林的经营,又拓展了公益林的保护利用。
四是简化了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改变了森林采伐管理方式。要求基层林业工作站协助经营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伐区设计、林权审核、采伐申请、审核发证等环节进行内部协调,逐步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方便林农、服务林农,彻底改变“申请指标难、采伐批复难”的状况。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实行伐区简易设计,将林业主管部门以往对森林采伐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调整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落实了农民经营自,化解了林业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风险。
五是实行了采伐限额“蓄积量”单项控制。将采伐限额由“蓄积量、材积量”双项控制调整为蓄积量单向控制,解决了长期以来森林采伐管理中的“两难”问题,便于森林经营者实际操作、管理者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单位面积林木出材率。
六是允许经营期内采伐指标结转。允许商品林实行弹性采伐,各项指标可以在“五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既尊重了森林经营者的自,又防止了森林资源的提前消耗,目的是避免出现森林资源断档,造成生态破坏和经营者收益的损失。
七是实行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针对集体林提出,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原来的审核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满足了森林经营者在采伐限额内自主安排木材生产的需要。
各乡镇,工业园区,县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政发〔2006〕25号)、省林业厅《关于结转使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函》(林资函〔〕20号)和《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下达全年林木采伐计划18.455万立方米(材积、下同,含自用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根据“十一五”年度采伐限额和省批准结转使用的计划,本次下达的年度林木采伐计划是我县今年最大限量,包含县林业局已审批各地的农民自用材、火烧木等采伐计划。今年是森林采伐管理试点改革的第二年,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不细化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和林分起源分项限额,但在具体伐区作业设计与审批发证时必须区分类型。各乡镇(工业园区,下同)要认真研究计划分配方案,指标分配应按照用材林资源量、林龄分类排序和林业项目实施需要统筹考虑。根据需要留足相应的机动数,主要用于本乡镇的灾害木采伐和符合核销要求的采伐计划的核销。对计划核销各乡镇要在年度计划内自求平衡,确需增加的限额,在翌年扣回。为保证林业还贷、杉木强化抚育(含大径材培育)、防火林带、杉改竹等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单列了还贷材(含配套)、强化抚育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采伐计划;林业经营示范户采伐计划,根据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给予单列安排,积极引导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经营林业。这几项计划属专项计划,相互之间乡镇不得自行移用,审批要求在月底前结束。县林业局可根据各乡镇采伐实施情况,对乡镇间计划余缺进行调剂。对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计划核销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采伐计划而乡镇难以自行解决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在县预留计划中安排。毛竹采伐实行计划到乡镇,可不审批采伐证。各项计划分配详见附表。
二、继续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各乡镇要按照《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做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乡镇的采伐改革宣传、集体林采伐申请审核审批、伐区检查验收和林区社会稳定等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力争通过改革形成管理公正透明、经营科学有序、管理与经营相协调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为全面改革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三、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采伐改革管理试点简化了采伐管理环节,尤其是核销采伐限额管理环节。为此,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联系片、村明确联系乡镇干部的监管责任。要合理安排,确保林业工作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从事林木采伐设计、检查与验收等采伐管理工作。在审批发证前要实行林木采伐公示,采伐单位(个人)要与审批单位签订承诺书,林木采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要严肃林木采伐纪律,继续执行“七个不准”的林木采伐制度,特别是在205国道、17省道、主干县道沿线第一层山脊内严禁皆伐。今年采伐期至12月31日,同时将年度采伐执行报告和验收台帐报县林业局。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技术指导和监管不到位,造成森林被破坏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坚决执行采造挂钩制度。为加强“生态县”建设,确保林业产业稳定有序发展。要求各乡镇严格执行采造挂钩制度,及时更新采伐迹地(含火烧迹地),严防新增荒山。今后凡年度造林任务未完成的乡镇,采伐计划给予调减,直至取消商品材采伐。
五、认真做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总结。采伐改革试点工作为期二年,今年是验收之年。各乡镇要对照《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认真总结试点开展情况,做好改革试点的年度总结。试点总结内容应丰富、具体、生动,通过摆事例、列数据,系统提炼在简化程序、联户发证、核销计划等方面的典型经验,为省考核验收做好准备。试点总结于月底前报县林业局。
【关键词】森林;采伐;管理;利用
采伐作业是伐区阶段生产中的第一道工序,合理选择不同的采伐方式,对伐区生产的计划、组织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整个伐区阶段的生产费用,直接影响木材生产的经济效益和森林各类间接作用的发挥。
1.森林采伐限额的概念和实行限额采伐的范围
1.1森林采伐限额
是指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单位、农场、厂矿等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经科学测算编制,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消耗森林蓄积的最大限量。
长期以来,我国森林采伐消耗过量,致使许多地方的森林资源减少,生态环境恶化。实行限额采伐,对有效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实现永续利用,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实行限额采伐的范围
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成熟的用材林的主伐,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低产林分的改造等,含采伐胸高直径5cm以上的立木蓄积量。
国家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年采伐限消耗森林蓄积的最大限量,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突破。在国务院批准的商品材森林采伐限额内,国家备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家林业局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控制使用,需要增加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审批。
为了促进重点地区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一些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五年总控、年度之间进行调剂的管理方式。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剩余的年度商品林采伐限额,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各森林经营单位当年剩余的采伐限额,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对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以鼓励利用外资造林。
2.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程序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编制、下达
2.1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程序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综合平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的程序进行。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参加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测算年森林合理采伐量,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逐级上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和评审;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2.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1)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编制程序。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制定。按照有关规定,各森林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于11月底前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自上而下逐级下达。
(2)对营造速生丰产林用地采伐实行采伐指标单列。为了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充分调动广大企业、社会团体、机关及单位和个人营造速生丰产林的积极性,实行营造速生丰产林用地采伐和现有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业采伐指标单列。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改造低产林发展速生丰产林和现有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采伐的实际需要,上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优先予以安排采伐指标。
3.木材凭证采伐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或株数)、树种、采伐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除采伐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等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凭证采伐的范围,就林木所有权而言,包括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森林和林木,铁路、公路的护路林,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森林、林木和联营性质的林木以及个体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木和承包经营的林木;就林种而言,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也包括生产竹材料的竹林;就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而言,包括主伐、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式包括皆伐、择伐、渐伐等;就采伐目的和用途而言,包括以生产商品材为目的的林木采伐和不以生产商品材为目的的林种结构调整、农民自用材、培殖业用材和烧材等林木的采伐,也包括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因病虫害、火灾受害的林木采伐等;就林木生长地而言,包括了除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等土地上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的其他地方的林木。但是,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天然生长的国家重点保护的树木和古树名木则不属于凭证采伐的范围。
4.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伐森林、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发。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 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中,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关键词:商业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一、探索商品林主伐面积限额控制法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使原有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为进一步探索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耕有山、造方便、林好管、树好砍”,调动和释放林农经营森林积极性,提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效应。探索传统的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方法,增强采伐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既是林业行风建设的需要,又是当前林业配套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林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采伐限额双控制度整改方案
由于各个地区林木数量和可采伐面积不尽相同,有关部门在对森林采伐时要严格按照地区情况,以对林木蓄积和出材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采伐指标。首先,将集体林业制度改为林权到户,按照面积分配林区,将信息公开化,让林农真正做到心中有数;其次,以公正为前提,制定出廉政建设方案,让腐败现象彻底消失;第三,双控制方案不利于集约经营,容易造成各林农之间对林木采伐的需求不同而加大成本的现象,因此在有关部门进行伐区监管和规划时要做到公平公正。
三、商品林面积限额控制法操作规程
(一)测算合理年伐商品林面积
测算合理年伐商品林面积,测算方法很多,我们主要根据面积采伐计算公式和年度森林资源状况进行测算和分析,主要采用:轮伐期公式(适用于龄级结构较均匀或近、成过熟林占优势的林分)、成熟度公式(适用于龄级结构较均匀或中、幼龄林占优势的林分)、第一林龄公式(适用中、幼林占优势的林分)、第二林龄公式(适用于成过熟占优势的林分)和经验倒算法等方法测算出合理年伐商品林面积,在确保森林的生长量大于消耗量前提下,确定采伐工人的安全。
(二)规范商品林采伐申请流程
1.明晰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结合有关部门相关的政策,在规范商品林采伐申请时严格遵循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对申请单位进行严格把关。首先,由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按照森林采伐制度以及改革方案来决定是否允许该单位进行采伐工作;其次,地区林业站根据当地森林资源实际情况来确定采伐小班,对申请单位进行登记和审核公开;第三,由当地委员会和商业林林权所有者对采伐单位进行监督。
2.规范流程
首先,各省区根据本地商业林资源面积向市、村等下达每年度采伐面积指标,下级城镇等应严按照下达指标来进行每年的商业林木采伐工作;其次,各个地区针对林木特点和资源分布状况定期定点进行林木种植、经营,并根据林木年龄排序公示,确定能够采伐的林木和不能采伐的树木;第三,各个地区的林业站要拟定安排采伐小组,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采伐作业;第四,加强监督部门,严格把控才发数量;第五,将拟定好的采伐小组人员名单和区域上报地区林业局资源站请求审核,通过后转到伐区中心设定才发计划。
(三)明确商品林采伐设计规程
1.伐区设计每木检尺
为提高伐区调查精度,伐区面积调查采用实测或1:1万地形现场图勾绘的方法确定,外业调查采伐木全林每木检尺,伐区设计执行外业调查与内业计算分离。林业局对伐区调查设计成果开展伐前抽查,按伐区设计片数5%-10%进行。
2.伐区界木标注编号
伐区周边的边界木全部采用油漆统一的标注,并对定位树实行编号管理,详细记录边界木的树种、胸径(保留一位小数)等主要因子,明确伐区范围。
3.伐区管理落实到人
林木所有者在伐区设计时,指定专人作为伐区管理责任人,并签定《凭证采伐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伐区作业质量。
4.加强伐区作业监管
伐区调查外业设计结束后,现场进行伐区拨交,在采伐过程中由村林业员负责采伐作业监督,伐区作业结束后,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和林业站负责验收。
(四)推广网络信息化运用服务
1.窗口化办公
利用科技手段,建设并推广林政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建设各地区信息网络,通过全区资源共享方式开设地区林业主站网络,让林农在进行才发申请或是请求批准木材加工许可等业务都能够通过地区林业主站来进行向林业部门发出信息,林业部门也能以最快的速度对林农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通过,真正做到公开化。不但使林农节省时间提高效益,也减轻林业部门办公人员的繁琐工作,提供了便利。
2.集中办公
在区林业局和重点乡镇成立林业服务中心,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业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以缩短林农办证时间,降低办证成本林木所有者在伐区设计时,指定专人作为伐区管理责任人,并签定《凭证采伐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伐区作业质量。
四、集体林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探索
1.人工林实施按小班面积控制采伐
人工林实行按面积控制采伐,并以小班为采伐管理的最小单位,以此突破传统的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向控制的管理办法。只要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四至范围内采伐的林木,即或实际采伐出材量超出允许误差,均为凭证采伐,并按小班范围内实际采伐出材量推算蓄积,核减采伐限额指标。这样,避免了材积控制法因人为和数表因素造成的实际采伐量与计算量的出入或树木材种误差等带来的诸多问题。
2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人工商品林实行按小班面积控制采伐后,对皆伐伐区,伐区调查设计重点是面积和伐区周界的确定。林权所有者依据林权证标注的位置图到现场标出伐区明显界线后,自行聘请有资质的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开展伐区调查设计,主要包括调绘伐区图,标记伐区周界,测算伐区面积,必要时进行伐区蓄积调查。在伐区设计时,根据立地状况及林主要求规划造林、更新树种和更新方式。设计的伐区面积作为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依据。对间伐地块,除调绘地块面积外,还要按不同培育目标设计伐后合理保留株数,从主要管林木转变为主要管保留的森林状态。
参考文献:
[1] 吴静,王昌海,侯一蕾,温亚利.不同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及影响因素分析[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
关键词:林业采伐管理;林业经济;改革机制
林业采伐不仅关系到林业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影响国家林业资源的重要因素。如何根据我国的林业采伐管理制度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我国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是当下林业工作者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1林业采伐管理的现状
我国林业资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处于过度开发的状态。直到20世纪80年代,因为过度开发引起的荒漠化、沙漠化问题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北方内蒙古以及东北三省林区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和资源危机,引起了国家的重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87年我国正式实施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林业法制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全球气候变化,也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林业发展也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目前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经营模式,其中包括蒙特利尔进程、中美洲进程、非洲干旱区进程等组织。我国在2003年加入蒙特利尔进程,该进程是1993年由加拿大政府发起的国际政府技术论坛,旨在保护欧洲以外的温带和北方森林。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的进程和内容各不相同,但是最终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追求林业的多元化发展,实现林业的可持续经营。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经营需要合理规范的采伐秩序。
2林业采伐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林业采伐管理的手段和目标不同
林业采伐管理是林业资源管理的核心工作,也是林业经营的主要举措。林业资源的管理和经营最终都是通过林业采伐管理增加林业资源的数量和提高林业资源的质量,实现林业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然而,自从林业采伐管理实施以来,地方林业管理部门严格把控林业资源的采伐,限制林业经营者将林业资源直接变现,损害了林业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同时,林业管理部门还制定了木材生产计划,限制了林业经营活动,导致一些林业经营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想方设法规避政策,增加林业采伐量,这严重影响了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2林业采伐管理模式单一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气候差异大,林业资源呈现地域性特点:北方针阔混交林为主,南方多常绿阔叶林。不同种类植物的生长周期也各不相同,因此在林业资源管理过程中也应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是我国的林业采伐管理并没有明显的地域差异。
3林业采伐管理在当前时期中的改革机制
3.1编制林业采伐限额
林业采伐管理是根据经营目的而设置的,主要包括限额管理和非限额管理。林业采伐管理建立在林业经营的基础上,因此在林业发展规划中,要建立林业采伐管理体系,在林业经营活动中,根据林业经营方案制定采伐限额。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采伐时,如果没有编制完善的林业经营方案,应该要对采伐限额进行编制[1]。
3.2限额指标的制定
在林业采伐中,限额指标有培育型和商品型两种采伐类型。对一些人工幼林和公益林一般采取培育型的采伐,保证林业的生长和繁殖;而对于效率低的商品林则要进行清理性采伐,以保证商品林的经济效益。
3.3审批采伐
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经营规模以及采伐对象,简化当前的林业采伐审批程序,按照经营目标对林业采伐作业设计采伐限额编制,只要符合林业采伐要求的,当地林业部门都应该予以审批。而一些集体林业或者林农,林业采伐必须要到当地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审批,只有审核通过才能进行采伐[2]。4结语当前林业集体林权制度正在改革,林业采伐管理应该结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采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创新林业管理机制,提高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价值,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董会书 马云龙 单位:安图县乡村林业管理站
参考文献: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也是林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衡量我们一切林业工作的重要标志。党的以来,林业部把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作为深化林业改革的一件大事来抓,为了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尽快地消灭资源“赤字”,中央、国务院做出了一系列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决策。各级林业部门在深化林业改革中,紧紧围绕发展森林资源,实行“加快资源培育、加强森林保护、强化林业管理、合理利用资源”四管齐下,综合治理,促进了森林资源的发展。扭转了长期以来森林蓄积量持续下降的局面,开始走向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标志着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
尽管全国森林面积和蓄积实现了双增长,森林覆盖率略有提高,但我国森林资源采伐消耗量大于采伐限额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过伐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我国人口众多,森林资源相对较少,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对木材及其产品的需求超过森林资源的承受能力。(l)用材林可采资源继续下降。1984一1988年全国用材林成过熟林蓄积26.2亿m3,1988一1990年期间,用材林成过熟林蓄积减少了约1.2亿耐,年均减少4千万m3,下降了1.5%。(2)用材林成过熟林面积继续下降。1988一1990年期间比1984一1988年期间减少96.。万hm,,年平均减少约32.0万hmZ,下降了3.0%。(3)单位面积蓄积持续下降。2984一2990年期间降至78.om3,下降率为1,5%。(4)有林地面积损失严重。根据1988~199。年清查统计,每年由有林地转变为其它地类面积约250.0万hm,,其中由于采伐、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有林地变为疏林地、灌木林地及无林地约200、o万hmZ,被非法侵占的约50.0万hmZ。
造成我国森林资源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致有的单位产生“砍的多,报的少;造的少,报的多”的情况,无证采伐、无证运输、乱砍滥伐现象越演越烈,国家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层层加码,乱批条子开口子超限额采伐;各级管理机构尚不健全,人员少,经费不足,各项规章制度尚不配套。尤其是基层检查、监督、执法机构不健全,力量非常薄弱,林政装备简陋,未统一着装,调查设计手段落后,所有这些都不能适应林业发展和深化林业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指导思想和目标
针对目前森林资源面临的形势,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来解决。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是关系到林业改革和林业发展全局的带有根本性的基础工作。因此,在当前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就是要:(l)紧紧围绕着控制资源消耗这个主线,建立完善体系,加强资源监测,强化管理监督,严格控制消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科学、准确、及时地提供森林资源数据和消耗动态;(2)配备林政人员的执法装备,解决统一着装,强化资源和林政管理监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严格依法治林;(3)大力加强对现有林的合理经营和科学管理促进和提高林地生产力;(4)同时,对不合理的消耗要严格控制,有效地控制资源消耗量,调整消耗结构,促进资源增长。首先要稳定地达到森林资源消长平衡,然后达到森林资源总生长量大于总消耗量,最后达到森林资源用材林总生长量大于用材林总消耗量。按照现在的发展趋势“九五”期间至本世纪末,森林资源予计可达到如下目标:
3依据和措施
达到以上目标的依据:消耗量下降,1988年全国总消耗量为3.28亿耐,1989年为3.01亿m3,1990年为2.97亿m3,1991年为2.93亿m3,1991年与全国消耗量最高年份1985年3.54亿m3相比,下降500。多万m3;生长量大于消耗量,1984一1988年全国森林资源统计,全国总生长量为3‘29亿m3,总消耗量为3.45亿m3,年消耗量超过年生长量16。。多万m,,而根据1988一1992年全国森林资源统计,全国总生长量已上升到3.66亿m3,消耗量则下降为3.24亿m“,我国森林资源生长与消耗量大体在1988年出现了持平局面,随后每年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约5000万m3;有林地面积增加,森林覆盖率提高,1988一1992年全国森林资源统计,有林地面积为1.31亿hm,,比1984一1988年期间增加627.0万hmZ,森林覆盖率从12.98%增加到13.63%,即年均增加有林地面积156.0万h耐,森林覆盖率增加约0.15%;活立木总蓄积量逐步增加,根据1988一1992年全国森林资源统计,全国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09‘。亿m3,比1984一1988年全国森林资源统计增加约2.0亿m3,年均增加5000万耐。
3.1为达到以上目标,应加强如下各项措施:(l)巩固、完善、提高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在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基础上,继续巩固、完善、提高森林资源监测体系,积极采用新技术,进一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系列化。及时、准确、高效地提供各种数据,为领导决策和检验经营活动效果提供科学依据。自1994年,全国开始进行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至1998年结束,1999年全国森林资源统计成果在复查间隔期间,采用数学模型方法,进行更新和预测,数学模型进一步优化。特别是要加强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在重点地区县、局、场完成二类调查和资源建档工作,形成国家一区域一省(区、市)一主要林区县、局资源信息通讯管理系统,实现国家与各省(区、市)资源监测机构联网,做到资源监测数据计算机管理。
3.2实行森林经营方案制度,科学经营森林。国有林场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业局实行森林经营方案制度进入正常的运转阶段,做到较好地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在增加森林面积、蓄积,提高森林质量,调整与优化森林结构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制定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原则规定,完成重点林业县的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在审批后及时贯彻执行;继续摸索、总结一般集体林区县(市)和少林县(市)编制与执行方案的经验,并逐步贯彻执行《集体林区县(市)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实行森林经营方案制度的法律地位,刻不容缓。
3.3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合理配置森林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森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促进林木生长,努力提高森林资源对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承受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手段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同时通过森林资源消耗管理,促进在幼林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提高林分质量和林木生长量。到“九五”期末,全国森林年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同口径的森林资源消耗量控制在3.0亿m,,实现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用材林的生长量。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上转移到以伐区管理为主,初步做到资源消耗管理与森林经营的密切结合,建立正常的森林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并把它作为采伐限额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落实森林资源消耗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奖惩兑现。通过限额管理促进中幼林的抚育,使达到抚育年龄应抚育而未抚育的人工中幼林全部得到抚育。同时加强基础工作,划定林种,落实各林种和经营目标,逐步实现森林资源按林种经营,在政策上实现分类指导。对森林采伐要以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伐区管理为基础,实现森林资源消耗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总体上,实现森林资源的良性循环。
3.4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监督体系建设
(l)加强对木材流通领域管理监督,是控制资源过量消耗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要坚持在全国实行木材运输证制度,凭证运输木材。木材检查站是管理木材运输的基层行政监督和执法机构飞目前全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木材检查站为4200个,对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差,检查手段陈旧,急需加强建设,改善通讯设备和检查设施,解决执法交通工具。全国4200个木材检查站,其中有1680个重点站,应尽快建成标准站。
认真学习、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相结合
林政工作是一项错综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林业的方方面面,且政策性很强,每项工作都需要万分认真的对待,在经济和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加强理论学习对每位林政工作人员更显得重要。上半年,我股室针对去年工作上出现的问题,加强了学习,除积极参加局务会议,股室内部也开展了《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在边贸木材运输、林地征占用、农民自用材等工作管理上的细节问题,要求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相结合,且以理论指导实际工作,避免工作上出现重大的错误。
二、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规范木材采伐行为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直接关系到我县生态建设及林业产业发展,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云政发〔20*〕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限额的通知》及怒林发〔20*〕59号《怒江州林业局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限额的通知》的精神,我县的农民自用材指标为8.83万立方米。
1、公平、公开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限额木材生产指标
根据上级林业部门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限额木材指标(农民自用材),已经将农民自己材的采伐指标合理分解到各乡(镇)。
2、做到严格把关木材的审批程序
木材采伐审批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整个林政资源的管理工作,是做好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的前提,而木材采伐审批程序的规范则又是采伐审批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将审批程序进行规范管理:①首先由林农申请,村委会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乡镇林业工作站,林业工作站站长签字后统一报送林政股,林政股股长签字盖章后呈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放采伐许可证。②林政股与基层林业工作站做好伐中检查的监督工作,伐后验收将由林政股、林业站组织对伐区山场验收,有效的起到了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作用。
3、上半年农民自用材办理情况
随着国家扶贫政策扶持,各项惠农政策的不断深入落实。*境内的农民房屋结构也在不断产生了变化,由过去的茅草房变为现在的砖瓦结构,这一变化直接导致了农民自用材采伐量的减少,这一现象从07年开始就非常明显。今年上半年全县申请办理的农民有7户,共采伐蓄积11.7立方米、材积5.85立方米。
三、木材的经营以及木材运输管理
加强木材加工和运输管理,确保木材交易市场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木材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加强木材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和查处无证经营、超许可经营和伪造、变卖、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上半年,全县共办理边贸木材3304.802立方米、竹材190立方米(吨)、厚扑116.5吨、药材97.5吨。
四、林地保护管理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基础,又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覆盖率的重要保证。为了尽可能地做到少占和不占林地,减少林地资源流失,我县加强了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一是对征(占)用利用林地报告进行每宗地现场勘验,严格按政策审核上报;对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积极为其搞好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也要使其尽可能地少占一些林地,同时落实好森林植被的恢复工作。二是对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的情况,则采取逐户调查核实上报的方式,实行计划管理。三是对违法征(占)用林地的情况,严厉查处,限期恢复。在今年开展的林地专项检查行动中,除“新农村”村道公路建设中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外,未发现有其他违法征﹙占)用林地的现象。
五、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加强资源保护
在县林业局的统筹安排下,林政工作人员明确了职责,经常深入山头地块、开展林政工作,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
上半年,由于林政股人员大部分都参与林改工作,林政案件大部分委托给森林公安办理,上半年共委托5起。
六、存在问题
1、林政管理机构问题。
到现今为止,*县尚未成立林政执法大队和法制室;单靠林政股等科室无法完成更好的工作。
2、人员编制不足
林政股人员少、工作又需要万分的细致、政策性很强、有些档案和数字又直接与法律责任挂钩,现在的人员除了搞好日常业务,档案和数字需要专人负责管理。且乡(镇)林业站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不能更好地保护好我县现有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