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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职称申报公示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序进行,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注重水平、突出实绩、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推荐: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规定任职年限内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或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五)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河北省各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可自愿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唐山市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附件一),并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组织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应不少于7人。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实施方案和申报人员的考核推荐工作。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量化考核细则》
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照《唐山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所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细则》要充分体现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将平时考核与推荐考核结合起来,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平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细则》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连同职代会会议纪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公开述职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申报人员在本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阐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
(四)考核答辩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答辩。
(五)群众评议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考核。
(六)量化赋分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群众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七)综合排序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综合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
(八)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由单位领导依据申报推荐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按照申报推荐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合理、准确的原则,在上级确定的申报数额内,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四章申报推荐公示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并严格按照《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申报条件和岗位数额。有关职称工作的条件、规定及本单位《量化考核实施细则》,事业单位还要公示空余岗位数额;
2.申请晋升人员名单;
3.量化赋分和综合排序结果;
4.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成果、业绩、论文论著、工作总结等原始材料;
5.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的上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时间一般为5——10天(公休日不计算在内);
2.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并指定专人做好来访接待、情况汇总等工作;
4.单位要在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如实填写公示结果。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属伪造、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36号),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两年内不允许申报评审。
第五章组卷及材料报送
第九条单位对经公示后确定的上报人员提供的各类材料,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二份;
2.《唐山市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一份(附件二,用A4纸正反面打印);
3.各种证书、科研项目(成果)、论文论著等装订册一本。各种材料共分12项,顺序如下:
⑴材料册目录;
⑵《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
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
⑷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省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或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免试审批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以上原件装订,复印件3份分别贴在评审表第8页)。
⑸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
⑹任现职以来所有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⑻毕业证书复印件(多个学历的按学历从高到低排序);
⑼各种奖励证书原件;
⑽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专业技术报告或教案原件(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⑾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2000字,报翻译专业的用外文书写)
⑿其他有关材料:
①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有关手续原件(调动介绍信、工资套改表等);②有职业资格要求系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会计证、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书等);③考评结合系列(如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的考试合格成绩单;④《综合排序表》;⑤其它有关证件(中小学系列要提交课时量表)原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内容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填写《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性做出保证,
2.除毕业证、资格证书可装订复印件外,其余证件要装订原件。奖励证书原件要去掉封皮只装订证书芯,证书芯纸张较小的,可贴在空白A4纸上。发表的论文可视杂志薄厚程度和数量多少酌情处理,薄或数量少的可整本装订;厚或数量多的可以只装订杂志封面、全部目录和论文页。核心期刊在前,非核心期刊在后。选择1-2本有代表性的论著整本放入档案袋。非法期刊和不符合条件规定的材料不得装订。
3.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对照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属县(市)区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职改办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属市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市直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综合排序表》中,同一单位或部门的排名人数、排名次序必须一致。出现不同排序情况,视为申报程序无效,取消个人申报资格。
5.装订时要注意剪裁适当,规范美观。不得出现漏装、倒装或一种材料重复装订现象。装订成册后每页须用打号机打印页码。《材料册目录》(见附件五)必须打印生成,注明材料所在页码。
6.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材料袋一律使用结实耐用的牛皮纸档案袋,有线绳可系,并填好《唐山市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附件三),贴在申报材料袋封面上。
7.卷内材料尽量打印生成,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16开纸正反面打印,按标准表样装订外,其他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各种表格可登陆唐山人才网()“职称评审”栏下载。
8.申报材料不合上述要求的,各级职改部门不予接收。
(三)报卷要求
1.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间集中统一上报,个人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主管部门在报卷时,须提交以下表格和数据库:
⑴《唐山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情况报告表》(附件四);
⑵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打印生成的Excel格式《唐山市高中职申报人员名单》(附件七)一份;
⑶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的申报人员数据库。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报推荐审核责任制、工作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和业绩成果等基本条件,核实学历、奖励、论著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确保申报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群众认为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和公示要求的,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上级职改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积极调查处理,并做好反馈及备案工作。
根据省社科院《关于2013年省社科研究人员高级(副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市社科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需提供编制部门文件)中专职从事政策、党史等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简称研究人员,下同),上述单位中的非研究人员和其它党政群机关以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内设的政策研究室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1、正常申报条件,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执行。破格申报高级的,按浙职改办〔1986〕73号执行;破格申报中级的,按浙宣干〔1996〕20号文件执行。
2、职称外语要求。职称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执行。
3、计算机要求。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免试条件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4、年度考核按照甬人职〔1996〕14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公示要求。所有申报高、中级资格人员均要求公示,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三、报送的材料要求
1、材料清单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参评高级一式四份,中级、初级一式三份;
3、任期或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
4、《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五份(要求用A3纸打印);
5、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工作成果清单一式25份(注明成果名称、发表时间及刊物名称,字数、获奖情况;若合作成果写明个人独立承担的字数。要求用A4纸打印);
6、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主要论著及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7、申报副研究员职务的,应提交经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审的两篇代表作的评审意见;申报研究员职务的,应提交经三位具有高级(正职)职称的专家评审的三篇代表作的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各一式四份;
8、破格晋升人员需填写《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破格晋升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职务条件,分别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浙宣干干[1996]20号文件执行);
9、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原件一份。如属免试人员,需附《外语免试审核表》一式两份;
10、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份;
13、《宁波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一份;
1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需根据浙人专〔2007〕57号文件逐栏认真填报《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含照片)。
四、其他
1、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其主持或参加省、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确定的课题,及撰写的内部决策参考、决策建议、调研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可以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重要业绩(成果),但不能直接等同于主持或参加省级课题或全国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2、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浙人社发〔2009〕2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处理。
3、送审材料如是复印件的,均需所在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单位加盖公章。
4、上述评审材料所需的表格,请到宁波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职称评审。
5、本通知涉及的相关政策文件可查阅宁波社科网政策法规-职称评审。
一、填表时要注意表格下方的“备注”说明,相关表格按照“备注”说明及本填表说明请求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具体、真实。
二、表格从网站下载填写后用16开纸(封面和封底在)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原表式样。
三、评审表封面拟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栏填写这次拟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
四、本说明以高级评审表为例,中级评审表参照说明填写。
1、表一:基础情况
(1)“最高学历”栏:双学历的须填写两个学历,有本科以上两个学历层次的(如本科和研究生),也要同时填上(专业、毕业时间)。如果是函授读本科的,应填上“函授本科”,研究生班的“班”字不能漏。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时间”栏:取得时间是指资格起算时间。
(3)“何时何地受何奖惩”栏:填写任现职以来行政方面的奖惩情况。论文、科研方面的获奖在表七中反应。
2、表二:重要经历
(1)“重要经历”栏:从初中起按时间次序填写。
(2)在同一单位,但岗位(部门)不同的,或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应分段填写。
(3)“任何职”栏:重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
3、表三:国内外学习、培训、进修经历填写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习、培训、进修情况。并提交相应证件原件给学院职改办验印后复印。
4、表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该表是评审表的主体内容,是基层单位推荐和评委会评审的重要根据,请根据评审条件请求来写,请求全面、真实地反应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表述详略得当,并兼顾与提交的其他材本文来自小草料的呼应关系。在结尾要写上诚信保证,如“本人慎重逞能,所申报材料完整属实,否则愿接收处分。”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者,两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含当年)。
5、表五:任现职以来重要专业技术工作事迹登记
(1)“任现职以来”的时间从行文之日算起。
(2)“重要专业技术工作”指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的工作内容,一般包含教学、教辅、科研、专业技术管理及学术社会兼职等工作。该表重要填写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另有专门表格,不在此体现。
(3)“本人起何作用”栏内,工作内容如为科研项目标重要参加者或协助者,应写明有多少人参加,本人排第几名。
(4)在研项目、课题也可填入表格,但须注明“在研”,并注明立项批准文号。撤销的项目、课题不能填写。
(5)所填的所有项目、课题均须经过学院科研处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填写。本表内容须经学院科研处审核盖章予以确认。
6、表六: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
(1)本表仅限评审教师职务资格的人员填写。
(2)一般填写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的情况,如任现职年限较长,已超出提升职务资格所必备的资格年限,报高级可填写近五年中级可填近四年的教学工作情况。
(3)讲解课程和学时数是指在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本文来自小草班级所授课程及授课干学时数,不包含计划外班级(如助教班、培训班、短训班等)授课和社会兼课。授课班级须在第二栏内注明。
(4)不需将课时数换算成教学工作量,只填实际课时。带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填写带(指导)学生人数和时间(天或周数)即可。教学研究、监考、批改作业之类不要填入表中。
(5)要把任现职以来的总学时数和年均学时数计算出来并填上。计算年均学时数时,经组织批准或工作需要参加脱产学习、支教、扶贫等,该段时间不均分课时,以实际在岗教学时间计算。
(6)完成教学工作情况必须经过学院教务处审核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7)“指导研究生情况”和“指导教师进修进步情况”栏:要写明白指导研究生、进修人员的人数,讲解课程名称、学时数、时间,指导其完成科研及其他任务的情况和成绩等。
(8)“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贡献”栏:填写包含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学生教育工作方面的成绩。
7、表七:任现职以来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
(1)“日期”栏:指出版、发表、宣读、交换的时间。
(2)未正式公开发表的著作、论文等一律不要填写。
(3)其他内容按本表附注的说明填写。
8、表八:测验成绩及答辩情况
(1)“测验种类”栏:指专业进修测验、职称外语测验、职称计算机测验等。
(2)“测验科目”栏:填写具体的测验科目,职称外语须写明测验语种。
(3)“测验成绩”栏:填写分数。职称外语测本文来自小草验、职称计算机测验填写合格。
(4)“组织测验单位”栏:填写举办单位名称。职称外语测验、职称计算机测验组织单位填写“百色市职改办”。
9、表十: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满考核成果
(1)申报高级填写近五年申报中级填写近四年考核成果。
(2)“考核单位”栏:一直在本校工作的填“百色学院”。
(3)“考核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签章”栏:申报者不填。由学院人事处核实后加盖考核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签章和人事处公章确认。
10、表十一:自我鉴定应按照《试行条例》中的政治和业务条件的请求填写,落款处须亲笔签名。
11、表十二:基层单位考核推荐看法
【关键词】 正高级会计师; 资格; 评价制度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开创财政工作新局面》中把探讨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作为2008年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此前,辽宁、广东、河北等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并已运作试行,为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探讨建立全国统一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本文就此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应以打造客观、公平、公正、严格的正高级会计师考试制度为前提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客观上要求申报者具有运用财政、会计、财务、税务、经济法律法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这就决定了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必须实行“凡进必考”,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即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参加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应参照高级会计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家财政部负责命题并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可与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一致。
为确保正高级会计师考评的客观、公平、公正,报考正高级会计师的财会人员须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以证明自己具备评审条件,并由设区市的会计考办会同本级人事部门职改办审查无误后,报省会计考办。不提供相关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级考办不应为其办理报考手续。
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应以构建科学、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评审制度为基础
(一)科学界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参评范围
正高级会计师是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知名度的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人员的工作能力,其资格评价范围应从不拘一格的选拔优秀会计专业人才出发,给广大财会人员一均等的竞争机会,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使会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和合理流动,真正实现会计正高级职称评价的客观、公正。《河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中规定的参评范围为: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和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规定为企业必须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是副厅级或编制200人以上的较大事业单位,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在设区市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工作。《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参评范围为: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基于此,笔者赞同广东省的做法,即正高级会计师的参评范围为在全省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高级会计师,这种不以企业事业单位规模大小和机关性质为限制条件的选才理念,不仅广开了才路,同时也使会计系列与其他系列在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范围上趋于均等化、和谐化、人性化。
(二)建立考前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的监督
考生在考试报名前要由单位在显著位置就报考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该考生已经具备的条件,包括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的任职年限、论文、成果等条件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会计考办。评审通过后,省级人事部门要主动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示,使正高级会计师的考评从考试报名到评审结束均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运作。
(三)为确保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公开、透明,建议在评审申报程序上再加一把锁
以往的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委们看到的除任现职评审表、年度考核表、外语、计算机、会计实务合格证为原件外,其他的均为复印件,即使复印件是虚假的,只要设区市职改办盖上章,签上字,到了评委手里也就成真的了。为此省级职改部门应合理界定设区市人事局职改办的原件审查权,让评委们在评审过程中能够看到申报者的原件,特别是论文成果,这样做也为日后答辩奠定了基础。对于申报者提交的原件,人事部门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总之,在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过程中,严格条件和程序,宁缺勿乱,以确保评审质量,把财会人员最为关心的事办好。
三、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应形成以理论基础、业务能力、专业素质、道德品质、创造思维为核心内容的考评体系
根据这一思路,凡报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考试以及考试合格申报评审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综合河北、广东、辽宁三省的规定,笔者认为正高级会计师的政治、职业道德条件应统一为: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提供准确、有效资料及证明。
(二)学历、资历条件
参照三省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会计专业(含经济、统计、审计等相近专业)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在担任高级会计师工作期间业绩特别突出,符合破格条件人员,可以破格参加考评的规定。笔者以为:具有跨门类双大专学历的人员,应按大学本科毕业生对待,但必须有一个财经专业(含经济、统计、审计等相近专业)的大专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7年以上。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大专及以下)和资历(任高级会计师满3年,不满5年或7年),但为享受国务院津贴、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部级以上“三三三”人才中的一、二层次的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设(区)市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省部级财会科研成果三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的奖励人员,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考试和评审。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已经试行考评的三省都要求申报者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全国或省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成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按相关政策掌握。
笔者意见:在涉外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该要求外语考试,并且考试必须达到合格线,其他会计人员的外语考试仅作为参考条件,这样才能让财会人员走出与本职工作关联性不大的敲门式考试误区,腾出更多时间研究业务,并在本职业务上有所建树。关于职称计算机条件,鉴于目前计算机已经普及,且已成为不可缺少的工作助手,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都应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并且达到国家或省定合格线,不应再按岁数设置免试条件。
(四)继续教育条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的重要举措,正高级会计师更应该重视此项教育。目前河北、辽宁两省未对此作出规定,按照财政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参照广东省的做法,笔者认为,正高级会计师的申报者,在任现职期间,应立足本职工作,参加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提交课题研究;或者报考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的全国统一考试财务会计科目合格,并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折合继续教育学时;或者参加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合格,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条件
由于财会人员所在单位不同,岗位情况各异,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条件难以准确量化考核,建议将不便考核和难以考核的事项纳入考试范围进行书面测试。笔者结合不同会计岗位的实际,参照三省的相关规定,就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条件考核,拟订为: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精通会计政策,通宵国际惯例,参加过全国统一会计制度、准则、法规、办法的制定;或主持设计、起草、参与制定省级贯彻国家会计政策、法规、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2.主持一个地区、行业,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能够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主持和参与单位经营管理、经济预测和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金筹措、运用等,能够处理财务管理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在本单位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制定起草过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得以实施并在业内认可。
4.为大型技改项目、基建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获得政府批准,投资回报率较高。
5.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会计工作动态,制定对策,解决会计、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
6.在本专业、本岗位业绩突出,并获得过设区市政府级以上荣誉称号两次和省部门级以上荣誉称号一次。
以上均需要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
(六)业绩成果条件
笔者以为,财会业绩成果,尤其是获奖的科研成果应为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社会科学联合会、财政学会、会计学会、预算研究会等正式机构颁发的奖项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综合三省规定,正高级会计师申报者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会同经济、工程、科研部门进行工程经济项目课题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获得设区市科学技术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完成国家或者省下达的财会科研课题,获得省部级调研成果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两项以上。
3.参与国家财政部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研究,取得国家财政部认可的重要成果并受到嘉奖。
4.主持或者参与研究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经营机制,推行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省部级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一项或者二等奖二项。
以上均以奖励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
(七)论文和著作条件
论文、著作是衡量和评价正高级会计师理论水平的重要依据。目前河北、广东和辽宁三省资格评审中,均不同程度地要求申报者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5篇不等,或本人撰写公开出版的省部级本专业学术、技术教材20万字以上或者两次主持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为体现公平,笔者认为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所提交的论文必须是在国家级ISSN或CN刊号的财会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每篇不低于2 000字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全国核心刊物不少于2篇;或者在省级ISSN或CN刊号的财会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每篇不低于2 000字的专业论文8篇以上,其中全国核心刊物不少于3篇;或者撰写公开出版的不低于20万字的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前三名的作者;或者两次主持编写省部级标准并已颁布执行。在财会刊物专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申报论文篇数时不予承认,让花钱买版面、请人、虚挂姓名等职称申报者的不法行为失去立足之地。
【参考文献】
[1] 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以质取胜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扎实推进创业、创新、创优的“三创”战略,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授于辖区内有效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质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质监分局、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区质监分局,评审办主任由区质监分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区长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较好地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省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结合评审标准、行业特点和区的实际,制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根据变化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所有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区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区级政府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区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区财政给予保障。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消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促进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第二十六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消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七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评定的“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三十条被撤销“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区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模式
新时期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能够使我国人才结构得到有效的改善,同时,也可以提升各家煤炭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结构,这项工作,对于煤炭企业员工技术素养的提高也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在煤炭企业申报各类项目活动中需要填写技术人员人数及职称等内容,同时又是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和集聚力的一项制度完善。本文就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进行探析。
1 做好职称管理的重要意义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职称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他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正确的政策依据,更需要完善的管理体系。它担负着单位内外关系协调、行政事务等诸多事物。职称管理的全过程一般意义上讲有以下几个步骤,一是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二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的管理;三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管理;四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管理;五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管理;六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管理。
2 建立完善的职称评审管理体系
职称评审管理体制的完善是做好职称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在逐步完善职称评审管理体制的同时要做好:一是提高对完善职称管理体系的认识,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要向专业技术人员讲清完善职称管理体系的办法、意义,使大家树立竞争意识,积极配合和做好职称管理工作。二是严肃职称管理,包括评审制度、评审程序、评审考核等,杜绝“人情”和“论资排辈”,评审时要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聘任后要能上能下,不搞“铁饭碗”。三是领导重视。评审领导要随时掌握评审情况,及时了解评审工作细节,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评审工作水平。四是坚持工作透明。公开评审条件,公开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大家认可。
3 建立完善的职称评审机制
职称评审应在“考评结合”的基础上进行,既要进行考试和定量考核,还应经过评委会评审。而评委会评审是确定任职资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总“关口”。因此,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严肃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对职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3.1.完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组织机构必须要严谨,要针对评审专业收纳各专业高端人才为评委,创新思维,探索职称评聘新机制,针对多元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类型,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分开进行聘用的制度。同时,在评审过程中要求评委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认识,认真审阅材料,作好记录,开好小组碰头会,做到定性定量相结合,遵守评审纪律,杜绝不正之风,并要求评委做到客观公正、高度负责。对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权之便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任职的资格,真正发挥评审组织机构的作用。
3.2.严肃评审条件。在评审过程中要本着“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择优推荐、提高质量”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专业积水人员资格的评审条件,在学历、资历条件符合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计算机、外语合格证、继续教育证书、个人情况一览表、公示材料及成果、论文、荣誉称号的原件逐项进行严格审查,为确保评审质量及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相关知识,需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专业答辩,并按省统一规定的评审淘汰率把淘汰指标分解到各专业组,把评审标准落在实处。
3.3.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增强评审透明度。在评审过程中,要认真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增强透明度。具体做到:一,政策公开。凡是涉及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要层层宣讲,让符合评聘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了解有关评聘工作的原则和政策,明确评聘条件。二,成果公开。对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成绩和成果报告,进行成果审核监督。三,答辩公开。在答辩过程中必须坚持封闭式命题;坚持出题难度对等;坚持事后公布结果,采取领导、专家、答辩人员三位一体的方式公开检验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4 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的考核及管理
为巩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成果,使其在煤炭企业发展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在技术上不断学习,在工作中不断进取,必须认真做好聘后及管理工作。首先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对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的考核制度,通过定量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和阶段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彻底解决职称评定“一锤定音”弊端。其次是把考核制度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通过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课题结束进行考核,聘任期满进行考核,从而增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强化竞争意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向深层迈进,更好地服务煤炭企业、服务生产。
5.有效完善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
5.1 要重视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
加强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炭企业“人才强企”的战略,适应煤炭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煤炭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做好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管理工作,立足于培养、着眼于激励、服务于发展,热情关心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成长进步,定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和初始资格确定工作,为他们建功立业创造条件、创造环境、创造氛围。
煤炭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称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细化培养、考核、评审、聘任、使用、奖励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使煤炭企业职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既使基层单位明确了职称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程序,也使广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明确了煤炭企业要求的条件和自己努力的方向。
5.2 努力完善职称评审标准,树立正确的评审导向
各评委会及办事机构,要结合各自系列(专业)特点,制定科学、分类的评审标准,增强评审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社会公信力,注重发挥职称评价杠杆作用,打击学术腐败、净化评审环境、形成良好的评审氛围,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干事、创业、创新。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全面客观地向评委会汇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各评委会要实行评审例会制度,阅卷和答辩都要以评委会集中形式进行;各评委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评审程序组织评审;要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和公平。与此同时,应该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规范评委会管理。每年评审前各系列主管部门要向政府人事部门上报评委会更新人员名单;各评委会要优化评委结构,打破系统限制,最大限度地将系统外的本行业专家吸纳进来,由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组成评委会。
5.3 加强了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
为了给更多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晋升职称创造条件,煤炭企业加强了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一是加大培训力度,以煤炭企业组织培训、参加集团煤炭企业培训和参加地方政府培训为主要形式,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特别是年轻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创造大量参加学习培训的机会。二是积极鼓励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当地政府机关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职称考试,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三是重点对近几年来煤炭企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进行培养,要求他们加强专业技术知识和外语知识的学习,制订自己的职称晋升目标,引导他们紧密结合本职工作,迅速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5.4 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
在广泛听取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国有煤炭企业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评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有一定理论基础,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但又不具备正常评审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破格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5 完善市内有效职称评聘制度
在执行国家现行职称评聘政策的同时,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注重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原则,对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人员,可申报评审市内煤炭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一,允许送培进修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参加由煤炭企业选派,市、县(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经人事部门审核备案,赴省内外高等院校学习培训、脱产进修或在省内外大中型煤炭企业、科研院所对口挂职培训等方式结业者可以对其进行市内有效职称评聘。
第二,放宽取得规定学历且参加培训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限制。对到煤炭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先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且参加由煤炭企业选派,市、县(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经人事部门审核备案,赴省内外高等院校学习培训、脱产进修或在省内外大中型煤炭企业、科研院所对口挂职锻炼,取得培训(进修)结业证书或挂职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可评聘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6.结语
总之,我们应该根据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社会的发展来不断改进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传统管理模式,使其能够有效地体现出煤炭企业的价值导向,让煤炭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保持积极的工作状态,将所学技能应用在煤炭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实现煤炭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连婕.浅议如何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管理工作[J].河北水利,2011,(05):123-125.
一、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教师职称评审每年依据《教师法》和《河北省教学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例》规定的条件,在唐山市和区职改部门统一部署下集中进行,一般为每年9、10月份。按照职务级别分为高、中、初职三类,其中教育局对高、中职拥有推荐审核权,对初职具有审核审批权。专业技术职称是教师从教一生的主要职务标准,属人事热点问题,其操作程序是否公开、公正、公平备受关注。这项行政职权的廉政风险点在于对教师申报职称时的量化考核是否透明、合理,对教师量化考核是否公开、公平。
为增加职称评审的公信力,切实保障全区教师的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的主要措施有,一是设立职称评审监督举报电话(0315-8196002),系统内公开,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查处。二是坚持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结果公示的量化考核操作。教育系统人员多,同类情况可比性极强,各级学校和教育局工作人员在职称量化考核方案的执行上绝不容许有些许误差,必须严格按照量化考核方案执行,并实行复审制度,严把质量关。在政策、环节上使每位参与申报评审的教师都全面了解,坚持自行赋分结果、单位赋分结果、教育局复审结果三位对比,整个程序公开透明,使教师对每一个小项赋分都十分清楚,保证量化考核结果准确无误。
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教师资格是每年依据《教师法》相关规定,在唐山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下每年度分两次集中办理。按照教师资格分高中以上资格、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几类。其中教育局对高中以上资格具有审核权,对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认定权。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从教的必备条件,为人事热点问题。这项行政职权的廉政风险点在对申报人员的条件审核把关好坏。
为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的主要措施有,一是设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监督举报电话,面向社会公开。在教师、社会人员提出认定申请时,明确告知认定条件和政策规定,同时将监督举报电话公开(0315-8196011),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把关,不管是对普通话、教育学、心理学、后取证书等基本材料的认定方面,还是参加教学能力测试方面,均一视同仁,各级学校和教育局工作人员绝不允许有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行为发生,对存在问题的行为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分。三是将认定结果在丰南教育信息网专栏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三、选聘新教师工作
从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新教师是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是教育局和区政府重点关注的工作。其廉政风险点在于选聘工作的报名、程序、结果是否公开运作,阳光操作。
为使选聘工作置于阳光环境中,需要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并严格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起草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根据区政府批复的选聘教师方案严格执行。二是对选聘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分别在丰南电视台黄金段和丰南教育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三是设立选聘教师监察机构,由区政府部署区监察局、区编委办、区人事局等领导对教育局选聘报名,选聘命题、组考,选聘结果进行全程监督。四是及时公开工作程序和结果,教育局对组织的选聘程序严格按照高考、中考标准进行施考,考试成绩及时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三天。五是对选聘工作中的违纪人员严肃查处。
四、教师调配工作
教育系统各单位之间的师资调整每年均有涉及,同样属于教育系统人事热点问题,一般在暑期集中操作。其廉政风险点为教师调配无秩序,暗箱操作行为。
为合理调配教师,切实维护广大基层教师的切身利益,制订以下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一是完善教师调配运行机制,杜绝一言堂和违规操作。二是按照每年制订的教师调配方案严格操作。制订方案时充分考虑各单位的人员需求,按照教师提出申请、单位提出需求、教育局全面调研、局长办公会最终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教师进城等热点、难点工作,坚持公开操作,聘请监察局、人事局领导亲临督察,保证结果的公信力。三是教育局充分利用工会、教代会等组织,倾听教师心声,着力解决困难教师工作、生活问题。
五、评选各级优秀教师工作
每年教育局依据省、市要求,及我区工作安排,每年6、7月份进行评选各级优秀教师工作。一般每年均评选100名区级优秀教师,按省、市安排择优推荐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人选。其廉政风险点在于评选程序、结果是否公开。
为树立教育系统典型,发挥模范作用,教育局对评选工作高度重视,其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一是制订评选优秀教师的红头文件,下达每个单位具体推荐指标,要求各基层学校按照推荐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指标进行层层选拔推荐,推荐人员进行述职或个人事迹宣讲,学校进行民主评议,择优推荐人选上报,上报人选在各基层学校和主管单位公示至少七天。二是设立评选优秀教师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315-8196010)。三是推荐省、市人选由各单位择优推荐1名候选人,教育局按照其事迹突出程度,影响力大小,由局长办公会集中研究决定。
六、教师年度考核工作
教师年度考核是依据区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一般在年终进行。教育系统有工作的特殊性,为学年度考核形式,其考核结果在年终使用。其廉政风险点在于考核方案、程序、结果是否公开、公平。
为使教师年度考核工作有序进行,真正做到规范、公开、合理,制订如下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一是全区统一制订《教师评价方案》,每个基层学校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修订,有教代会通过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的教师学年考核。在过程性考核中要有常规评价档案,学年末时统一组织考核时避免人情因素,真正使考核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对教师考核工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315-8196010),对学校的不合理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学年按照星级评估方案,对各学校考核工作进行常规督查和学年评估。三是严格按照评优指标、评优条件、考核成绩排序等因素公开、透明地确定考核优秀人员。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至少公示七天。四是对在考核工作中管理粗放、透明度差、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七、教师工资调整工作
教师工资调整依据上级政策执行,教育系统人员多,问题复杂,但政策性、可比性强,操作要求标准高。其廉政风险点在于调整方案、结果是否公开。
为使工资调整工作准确率高,杜绝风险,其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如下。一是及时将调整政策向基层单位和广大教师进行宣传,保证工作人员吃透政策,全体教师明白调整内容。二是严格按照程序运作,及时将方案、结果与教师公开,结果要逐一与教师见面,保证各项基础信息的准确,提高调整审批方案的准确率。三是杜绝违规操作,欺上瞒下行为,对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八、教育系统干部任免工作
教育系统下辖100余个独立法人学校,涉及学校领导干部600余人,干部调整和任免工作是人事热点问题。其廉政风险点在于干部选拔制度是否透明、是否存在任人唯亲、用人不贤现象。
为使广大教育系统干部作风正、工作勤、业绩精,要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对干部任免工作谨慎操作,阳光运作,突出实效。制订以下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一是健全和完善干部管理规定,进一步修订《丰南区教育局加强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领导干部岗位职数标准,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二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奖惩,对新任职干部的任免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学校后备干部人事库,后备干部完全由基层学校民意推荐,分别进行基本推荐,主管单位审核报告,教育局组织考察,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确定等工作环节。三是推行干部选拔竞聘上岗,对重要领导干部岗位和热点校长岗位,全面实行竞聘上岗,竞聘组织标准高,至少包括报名、审查、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局长办公会研究等程序,确保选聘质量。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免工作的群众监督工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315-8196011,8196014),听取民众心声。五是对选拔干部加强纪检监察,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绝不姑息,坚决查处。
九、教师违纪处理工作
关键词: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模式;建议
高校的四大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而学风是高校灵魂所在,起着引导、规范、激励师生的作用,加强学风建设是高校内涵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学风建设工作重要意义
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已由“量”向“质”倾斜,作为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的重地,高校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开展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显得更为突出。加强和促进学风建设工作已成为高校素质教育的核心任务之一,对高校的长远内涵式发展以及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学风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缺位
由于历史的变革与社会的需要,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及地方更加重视“量”的提升,大力新建及发展了一大批高校,在硬件设施不断完善更新的同时,高校的校风及校园文化等软性建设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缺乏长远的规划与系统的管理,从而导致高校的学风建设处于相对滞后发展的状态。
2.思想懈怠
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各种诱惑和刺激不断颠覆“书中自有黄金屋”等传统观念,读书无用论盛行,高校师生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从源头上未重视,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不断渗入,师生在科研与学习过程中一定程度地带上了强烈的功利及投机主义。
3.执行不到位
部分高校建立了完整的管理系统与相关制度,并将学风建设工作纳入学校章程,但是在实际实施与执行过程中却严重缩水,只是喊喊口号,做一下宣传,发点宣传册,而没有将学风建设真正作为一项大事实事来抓。学风建设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容不得半点形式主义,要层层细分下去,必须用于实际的操作中,从上到下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净化校园环境,提升学术氛围。
三、加强和促进学风建设对策
1.统筹规划,构建系统的学风建设体系
学风建设工作需要有学校层面的统一规划与部署。N大学由校学术委员会统一领导,负责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与咨询。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职称评定和学术人员招聘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规范委员会四个分会,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或研究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为学风建设活动的全面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成立N大学学风建设办公室,学风建设办公室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风建设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科学研究院。学校多次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强调学风建设问题,明确活动计划,指明工作思路。
2.科学管理,完善学风建设制度
搭建有理有据的制度平台,从源头上防范学术不端行为。N大学严格按照学风建设目标体系,重视对各级各类课题申报、成果产出与成果奖励等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了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实现“三落实三公开”,及时解决学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为提高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别课题和高质量成果的产出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学风建设氛围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传承和弘扬校园文化精神,N大学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举办以“崇尚学术、勤学慎思”为主题的学风、教风建设系列宣讲活动,通过专家院士、知名企业领导、杰出校友200余场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报告和专题论坛,引导教师和学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自觉将优良学风内化为日常行动。
4.立足实际,强化科研过程管理
高校需从实际出发,对科研立项、科研成果申报和奖励等实行严格的评审监督制度,坚持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合、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推进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管理公开化,以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开展,报告数据真实有效、科技成果货真价实。
摘要:本文针对高等院校项目管理的模式,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浅谈了一些解决方案,以及高等学校和其他科研单位在项目管理上相比的优势所在。希望通过这些浅显的认识和总结能对现行的高校项目管理有一些启发,能为高等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积极作用找到更好的路径,更好地开展高校科研工作。
关键词:项目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9-0011-02
高校项目管理是指高校中管理部门比如科研产业处、教学实践科、高等教育研究所等部门对教育科学研究以立项的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职能。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以立项的形式开展,有利于团队的组织、课题的申报、科学的管理及成果及时转化,它已成为从教育部到省级、校级都使用的一种有效的科研管理模式。本文就是对当前高校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浅谈了在项目管理中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公平公正的理念、合作研究的理念、服务社会的理念。这些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已不断探索和完善高效的项目管理模式,尽管已有很大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教师申报项目都是被动的,为了某种考评而申报,缺乏积极性。如果在立项之初就缺乏积极主动性,那么项目管理的工作就是无米之炊的事情,没有素材没有动力。新进青年教师个人科研能力有限,缺乏研究经验,再加上学科之间的差异,学科在学校某阶段不受重视,学校投入不足,职称低,又没有合适的团队做后盾等因素对申报项目望而止步。而那些有资质的教师,也只对自己在课堂上的表现提出要求,在讲台上风采尽显,更多地在乎学生对自己的评价,评教分数的高低,但是对立项开展研究工作就缺乏热情。还有一些有科研能力又精力旺盛的教师不能被学校的科研收益吸引,自己单立门户赚到了外快,但是又不能成为自己评职称的支撑材料,而校方也没有利用这些老师的成果来丰富学校的科研成果,最后形成了双亏的局面。那么此时项目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宣传立项研究工作的重要性,把该利用的物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实现双赢。其次,在高校开展项目,长期存在评审过程监控的问题。在立项评审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和不可预测的事情。比如:评审程序的制定,评审专家的选用。这些因素导致了评审整个过程的监控具有一定难度。评审原则确定是不是恰当,能不能准确无误地体现立项的根本思想;评审程序制定的是不是合理,是不是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评审过程中有些步骤需要公示,有些内容又需要保密,是否能处理好这个度的关系;评审专家的选用是否符合该项目的学科背景,专家的业务水平是否过硬和专家的个人素质如何等都会影响高校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性优劣。另外,项目研究工作的成果能否转化为产业的问题也是高校普遍存在的难题。现在高校的项目研究工作往往变成了一种纯粹的理论研究,往往忽略了成果转化。比如仅仅是研究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如果根本没有可能把这种改革实施到课程体系中又有什么意义呢。又比如仅仅在理论体系上实现了智能排课、智能排考试,但难以实施又有何用呢。很多高校拿了大量的经费做了很多项目,但是无非就是花钱开一些成果会、表彰会而已,也就是成就了一些人发一些文章,争取了一些市厅级省部级项目,给自己年终加了些科研考核分,为自己评职称多了一些支撑材料。综合上述问题,我认为在高校实行项目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以教师为本,要相信教师的能力,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要善于集中广大教师的智慧和力量,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创造必要的条件,解决老师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热爱科研工作,全身心投入到科研中。其次,在项目管理中要狠抓项目成果的质量。项目管理的根部任务就是要通过科研产出高质量的优秀成果,所以质量第一是我们制定立项指南,确立研究范围,确定评价标准的指挥棒。既可以保证项目管理的延续性,又可以切实保证项目管理的质量。在立项时对于那些有创新特色的项目,实实在在做事情能够出成果就应该给立项机会。而要杜绝那些空话连篇的,纸上谈兵的项目。在项目结题时更应严把质量关,防止虎头蛇尾,草草了事,防止口号喊得很响却没有实际成果。另外,在高校的项目管理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理念,反之就会挫伤教师的积极性,从主观上排斥申报项目,对申报成功的项目不愿积极探讨学习,对自己不能顺利申报也不反思,把责任推到不公正上面,主观臆断,项目申报就是走过场,这样就会形成项目申报的恶性循环,在学校形成不正之风。最后,要切实贯彻高校项目服务社会的理念。服务社会对高校来说,首先要为教学服务,其次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文化产业服务,这就涉及到科研所说的成果转化问题。在高校开展项目管理与其他科研单位开展项目管理相比,还有其独到之处。首先,高校有丰富的学生资源。在这些工作中,可以将项目管理的思想和学生组织社团的思想结合起来管理。在学工活动中开展项目管理,既可以将项目任务化,又可以将项目开展得丰富多彩,有声有色,充满活力。学生们精力充沛,除了完成课业,有充足的时间来思考探索,对申报项目做项目都充满了热情和荣誉感。而教师承担的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比学生要多,难免就精力分散。学生在主观上就愿意举办各类有益的活动项目,参与项目也可以在思想、行为上引导学生不断成长,帮助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增加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于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是很好的衔接机会,应该说在高校参与项目的学生比其他普通学生更受用单位欢迎,能力更容易被认可,所以学生的主动性很高。另外,在高校可以利用广阔的信息平台来优化项目管理。高校的网络资源和计算机资源是其他科研单位无法媲美的,学校有大量的机房,能满足参与项目的成员使用电脑,接受网络上传来的管理信息,在项目进行的任何环节都能使用系统来填报。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项目管理系统软件来帮助项目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及远程服务等。做到与时俱进,统筹全局,安全可靠。
总而言之,国家从事教育科学研究主要力量和主力军都集中在高校。高校具有最丰富的人才资源,最前沿的项目成果。因此,在高校开展好项目管理工作,有助于将教育成果系统化地转化为生产力,提升了科研价值,同时有助于将成果经验再次投入到进一步的教学研究中,传播了新经验新思路;有助于把具有相似专业背景的教师号召到一起,取长补短,互助交流,为教师进行学术研究提供平台;有助于师资队伍的建设,有利于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锻炼以便于为教师的自然成长提供优质环境,进而壮大项目团队,形成良性循环。这一切犹如农民耕作,高校就是良好的土壤,教师就是精挑细选的优质种子,那么项目管理部门就是农民,如何管理,干预程度都直接影响着农作物是否丰收。项目管理部门要多做事,做实事。因此,我们要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创造性地开展高校项目管理工作,让项目管理部门真正地发挥作用,摆脱工作仅仅停滞在通知、盖章、收材料等职能手段上,而要发挥更多的服务作用,组织专场报告会、交流会,在学校和合作单位及上级部门起到桥梁纽带作用,为广大教师和学校共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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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人事厅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目标,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大力推进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人事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做好各项人事工作,务实创新地推进各项人事人才工作,各项工作进展良好,成效明显。
一、人才强市战略实施有力,人才资源开发得到深化。一是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年初我们就制定了“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选派表,并从市直教育、卫生、农业等系统选派了100名高级、1000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开展“传、帮、带”,带动了整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素质提升。二是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工程。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推介“科技110”和专家工作室作法,引导、督促各县市区建立专家工作室和“科技110”服务平台,选派一定数量的果、林、畜、牧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农业技术普及“传、帮、带”,培养了一大批新型农民和农业技术骨干,游俊仕等12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还被推荐到省里参加全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与此同时,我们还与*日报、*电视台合作,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十大民间传统艺人”、“十大民间能工巧匠”评选表彰活动。我市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工程方面的经验得到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今年《中国人事报》以专版头条的形式报道了我市农村实用人才开发方面的作法。三是加快高层次人才载体建设。我们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博士后工作站,衡钢集团、松木工业园、共创集团三家单位申报的企业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已被省政府批准,我市吸引、承载高层次人才的载体越来越多,吸纳高层次人才的洼地效应将逐渐彰显。四是加大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力度。通过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为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双高”人才16人,为737名优秀人才优先办理了人才调配手续。会同组织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第三届湖南省优秀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经过广泛宣传、层层推荐、逐级审核,我们从农业、财经、卫生行业中选定了3名同志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选,从工业、卫生行业中选定了2名同志参加第三届湖南省优秀专家评选。年内,我们还修订了《*市学科带头人及后备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了第四批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学科带头人选拔,选拔市级学科带头人40名、后备学科带头人50名。与此同时,为了引进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衡创新、创业,我们还调研起草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草稿),草稿已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
二、公务员法实施扎实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一是公务员登记有序推进。我们积极推进公务员法实施,严格公务员登记审批,工作中做到“六个明确”、坚持“八查八看”、实行“三重监督”,目前已审核并登记七大类机关公务员26659名,群团组织登记公务员700多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27家,县市区申报参照公务员单位529家。二是圆满完成08年公务员招考组织工作。今年我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335名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6000多名考生报名。目前整个招考工作已经圆满结束,尤其是面试,因组织严密、监督到位,考生及社会各界反映较好,近期《中国人事报》又以专版头条报道了我市公务员面试的整个做法。三是公务员作风建设得到加强。积极开展政府绩效考核试点,探索建立了公务员考核办法。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机关效能,我们经过两个多月的调研,从规范公务员日常行为、考核奖励等方面起草了《*市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草稿),草稿已报市委主要领导审阅。
三、引智引资取得显著成效,人事工作与经济建设的融合度得到提升。以选准、选好重点引智项目为突破口,2008年我们先后向国、省外专局申报了国家级引智项目5个(如特变电工1700KV特高压变压器的研制等),省级引智项目17项,引智示范单位、基地及一村一品项目8项(如蒸湘区的“美人指”基地等),经国、省外专局审批,我市最终获批14个申报项目(其中国家级5项,省级9项),争取资助经费85万元。与此同时,我们把招商引资作为全局的重点工作来抓,全员发动领导干部带头促招商,建立奖励制度激励促招商,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服务促招商,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斐然,我局联系香港天马(TIAMUT)国际有限公司年内增资600万元,在衡从事地质勘查和钻探服务,超额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年内,我们还向省里争取到三个科技扶贫项目,争取扶贫资金7万元,组织了四批农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种养加工能手参加省里组织的培训,组织了一系列的专家下乡培训服务活动。
四、安置和维稳工作平稳推进,促进社会和谐得到彰显。一是圆满完成了年度安置工作任务。年初,我们争取以两办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建立起了指令性分配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用人单位与干部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安置工作制度。工作中,采取这种“双结合”的模式,多方协调、主动沟通、挖掘潜力、克服困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安置任务,被安置的干部及接收单位普遍反映较好。与此同时,我们还对近6年来全市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状况和干部的成长情况进行了摸底,撰写了调研报告,这些都为做好今后的安置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做好了自主择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近年来,周边地市相继调高了自主择业干部待遇,我市自主择业干部也产生了一定的心理波动。为此,我们根据*的实际,一方面积极做好自主择业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投入,先后为220名自主择业干部办理了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和医疗缴费等相关手续。三是协助做好企业干部的解困和维稳工作。落实了企业干部解困调标政策,省里出台调整企业干部解困标准的文件后,我们积极向市委、政府汇报,于10月24日召开了全市调整企业干部解困标准工作会议,通过逐个审核,层层匡算,级级投入,在12月底以前确保了调标政策落实到位。目前,我市部分企业干部解困工作总体形势较好,干部思想稳定,政策落实有力,没有出现大规模异常上访现象。特别是奥运会期间,我市没有发生一起企业干部集体或越级上访事件,为实现“平安奥运”尽到了一份责任。
五、人事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各类人才的活力得到激发。一是推行全员聘用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超过100000名,聘用覆盖面达到68.5%。二是贯彻“凡进必考”制度,事业单位进人严格按照衡办通[2006]21号文件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今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计划进人829人,公开招聘及政策性安置人员占到了63%,凡进必考制度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年内,我们还参照公务员招考的模式,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考核等环节,从70多名报名者中招募了25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开展“三支一扶”。三是改革职称评审制度,继续完善了关于职称评审的量化推荐实施意见,对大龄、边远山区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职称开通“直达车”,使评审指标向基层、边远山区倾斜。职称指标一次性下达到基层,并在*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四是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省人事厅的统一安排,我们积极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正在全力摸清全市事业单位底子和岗位类别情况,为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打好基础。
六、干部教育培训大力推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一是开展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根据《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我局主动与市委组织部及市直各部门、单位密切联系,加强合作,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内外结合和课堂培训与实践锻炼的形式,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有特色的灵活生动的培训,取得了较好成效,如今年的新录用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初任培训,由于组织严密、内容丰富,412名参训学员普遍反响较好。二是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教育培训,年内组织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1252人次、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入门培训176人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1930人次,组织电子政务培训和工勤人员素质教育培训424人次。与此同时,我们积极配合市农业局启动农业系统“653”人才培养工程,目前已下发了工作规划,对如何抓好公需科目培训也进行了两次调研。三是抓好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我们通过广泛宣传,逐级推荐,逐个审核,最终筛选出了10名专业水平高和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上报省人事厅师资库,选定30人进入市本级师资库。
七、主动跟进社会需求,人事公共管理服务得到新发展。一是促进人才市场化配置,湘南人才市场共举办人才招聘会48场次,进场求职人数达到6万人次,达成就业意向2万人次,引进人才和向外推荐人才700人次。二是发展高校毕业生人事服务,为近6000名流动人才提供了落户、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及职称代办等服务。三是开展网上人才推介,湘南网上人才市场已收集流动人才信息23000余份,为4900人次实现了网上推荐就业。四是提供人事争议仲裁服务,年内受理各类咨询和仲裁案件180人次,顺利调解4起,其余都给予了较好的答复。五是启动了党政、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五类人才库建设,目前市本级党政人才库已采集人员信息35986人次,祁东、常宁等县市区的人才基础库建设也已全面启动,入库人员达42000余人。六是提供了公平公正的考试服务,年内组织各类人事考试94场次,参考人员达27289人,既没有出现纰漏,又确保了公开公平公正,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七是做好了专家管理服务工作。完成了全市60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79名市学科带头人的津贴发放。八是做好了工资审核工作,年内办理工资异动审核26000人次,办理退休及一次性抚恤、遗属困难补助审核800人次。
八、大力推进自身建设,人事部门的整体形象得到提升。一是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全局深入开展了“解放思想与*发展”、“解放思想与创新人事工作”等主题讨论,局长郭林春作动员报告、辅导讲课,局党组、各支部都通过不同形式组织了三次集中讨论,通过讨论,形成了共识,为做好今后的人事人才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大廉政勤政建设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今年8、9月召开了两次民主生活会,每次召开民主生活会都事先制定方案,广泛征求意见,邀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领导来指导工作,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由局长郭林春在会后向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了通报。加强效能建设,年初局党组就与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签订了一岗双责责任状,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政勤政情况,办公室按季度进行了督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修订完善了《首问责任制》、《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制》等各项制度,持续开展机关作风整顿,各支部组织了三次讨论,科室负责人在全局大会上报告整改情况,动员会、讲评会层层推进,有效促进了机关作风转变。三是加大了学习教育的力度。我们在全局和全市人事系统继续开展了创建“三型”机关、争创“三强班子、四好队伍”、“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和构建“和谐人事”学习教育活动,今年还开设了“人事业务讲坛”,由局领导和业务科室的负责人轮流讲解人事业务,参加听课的同志特别是县市区人事局的同志反映非常好。通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人事干部的业务能力明显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明显增强。四是加大了政务公开的力度。建立了政务公开栏和网上政务公开,公布了办事流程、政策依据、收费标准,日常工作动态和政策都迅速在*人事人才网上公布。围绕优化政务环境,我局狠抓内部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加强了内部财务管理,出台了新的局财务管理办法,对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报账程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建立政务公开阳光栏,将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上墙,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方便了办事群众。五是加大了信息宣传的力度,我们始终把做好人事宣传工作作为树立人事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担负人事宣传职责,出台奖励措施鼓励全员参与信息调研,人事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大突破,年内我局在各级刊物上稿30多篇,其中《中国人事报》等国家级刊物就有5篇,《公平公正彰显在面试的每一个环节》等经验介绍还是专版头条。人才理论研究也有不少收获,专家协会征集论文28篇,在年初的全省人才理论召开研讨会论文评选中,我市有8篇被采用,获三等奖以上的有3篇。《县域人才战略研究》等多篇建言献策文章被省县域经济研究会等刊物采用。六是加大了办案的力度。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我们做到了及时接访、及时办理、及时回复,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做到了及时调查落实,并书面回复,没有发生越级上访事件,受理案件20余起,办结率100%。对5件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办理答复,代表和委员比较满意。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有序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xx]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确认程序
第五条 申请确认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领先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能引领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企业必须是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高校必须依托专业院系,在编教师规模在50人以上;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编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
(三)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5年。生产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8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3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200万元以上。工程中心具备工程技术开展所必需的检测、分析等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确保工程中心每年持续投入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组织体系完善,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必须提供培训、咨询、测试、分析等对外开放服务。
(六)近两年内曾经承担至少1项国家项目,至少4项省市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已经获得成功转化并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积极制订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创新绩效显著。
(七)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已成立技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等。
(八)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应有3名以上技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且研发人员数量超过30人;拥有3名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15名以上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择优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七条 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通过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估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4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4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相关扶持政策:
通过绩效评估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申请滚动资助,经专家评审后,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前瞻性和行业带动性,以无偿资助的形式择优给予50~100万元的滚动经费资助;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中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不参与评估或者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2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通过市科学技术局推荐或评审,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市财政按厦委发〔20xx〕5号文件规定,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给予无偿资助,着重提高平台能力建设。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8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滚动资助经费另计。同一家单位建设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通知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择优予以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与专项资金比例不少于1:1,其中仪器设备总投入占项目总投入的50%以上。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且专项资金中70%以上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年度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