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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报告

时间:2022-08-30 09:56:56

拆迁工作报告

第1篇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工作安排,本次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近年来全区拆迁工作情况的汇报。会前城建委采取不同方式对全区拆迁安置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我们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城市拆迁安置工作,是引进发展资源,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几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拆迁规模呈递增趋势,拆迁安置工作总体上进展平稳,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和广大拆迁人员居住条件,保障各项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尤其去年以来,先后共实施了四五期、城际铁路等40个项目的拆迁任务,拆迁房屋面积近157.6万平方米,动迁居民6163户,拆迁企业317个,安置被拆迁群众1841户,交付3331套房屋。在3月19日的城建委工作会议上,各位委员对此调查报告进行了认真讨论。大家一致反映这几年我区拆迁工作面广量大,任务重、难度大,为加快我区经济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做了大量工作。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拆迁安置工作牵涉面广,情况错综复杂,没有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作保障,工作很难开展。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拆迁安置工作,为加强领导力量,强化保障措施,实行了区领导分片包干制。区领导挂帅,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对项目的拆迁安置全权负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区机关各部门成立拆迁工作小组进驻现场,积极配合各有关街道,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强化宣传、阳光运作。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拆迁工作中,我区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多方位做好有关政策法律的宣传工作和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熟悉和把握拆迁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强化政策透明和程序公开,坚持规范运作,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依法拆迁、规范操作。拆迁安置工作事关每一位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近几年来,我区拆迁工作坚持将依法行政落实到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抓好拆迁评估各项制度的落实。拆迁部门对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着力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对外在拆迁工作中实行阳光操作,坚持拆迁补偿政策的前后一致性,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

妥善安置、善待百姓。近几年来,区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拆迁,既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又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依法行政与有情操作相结合。全力促进失地农民安置用地和安置房的落实,主动为困难拆迁群众提供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就医等实际问题,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由于近年来全区拆迁任务相当繁重,时间节点和交地时间紧,许多项目穿行,使得宣传攻势有时不能跟上拆迁工作的节奏。一些少数群众对拆迁安置的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透,或者误解了拆迁安置政策,给拆迁工作的稳步推进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是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少数个别工作人员对补偿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够准,甚至还存在个别讲人情,论亲疏,对拆迁地面积的丈量、拆迁标的物的估价不统一,出现个别超面积丈量、超值估价等问题。

三是拆迁农民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且绝大部分失地农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又无一技之长,较难找到工作。目前又不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从而造成部分失地农民无地可种,无岗就业。

三、几点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部分被拆迁户对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政策了解不多。为此,在进行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的时候,除了开好动员会外,还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幅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被拆迁户处理好个人与国家、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使被拆迁户由被动拆迁转向主动积极地支持拆迁。

第2篇

关于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报告近几年来,我区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众多,拆迁安置过程出现了不少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区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区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使之在以后的拆迁安置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切实维护拆迁群众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实际利益,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现将我们一些肤浅的意见汇报如下,供领导们参考。一、基本情况**总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农村面积***平方公里,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是城乡并存区。近年来,我区牢牢抓住***、***建设全面启动等机遇,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的奋斗目标,确立了“**************”的发展战略,在全区抛起了新一轮大规模城市建设热潮。从20xx年至今,全区共有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个,共投入资金***亿元。全区**个街道、乡、镇均有城建开发任务,共开发征用土地***多亩,累计拆除房屋约**万平方米,拆迁群众**户,其中农民**户***人,农村拆迁安置量大任务重。我区拆迁安置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拆迁户的理解支持下,总的来说进展顺利,并创造了、“****”和“****”这样的好典型。二、我区开展拆迁安置工作中主要经验拆迁安置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任务繁重。在工作中,我区克服种种困难,冲破重重阻挠,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1、领导重视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牵涉面广,情况错综复杂,没有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作保障,工作很难开展,为加强领导力量,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建立了领导联系项目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种模式”的工作思路,由一位区级领导联系一个具体项目、一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对该项目的拆迁安置全权负责,形成了对拆迁安置工作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二是建立了领导联系街道制。由于街道的拆迁安置任务较重,压力较大,矛盾较多,为减轻街道的压力,区委向每个街道派出了2至3名区级领导协调指导拆迁安置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成立了处理拆迁安置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成立了拆迁安置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处理,并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确定了交办时间。我区大部分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处理都有了较大的进展,为以后的开发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扫清了障碍,夯实了基础。3、宣传到位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基础。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掌握拆迁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正确对待拆迁安置中的矛盾和问题十分必要。在工作中,我区注重多途径、多形式、多方位做好有关政策法律和宣传工作和拆迁户的思想工作。4、依法办事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关键。拆迁安置工作事关每一位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只有严格依法律办事,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萌芽状态。一是严格按政策补偿,二是严格坚持“三公开”原则三是严格坚持“三带三包”政策,即带感情、带政策、带拆迁方案,包协议签订、包过渡、包稳定。5、妥善安置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重点。我区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全力促进农民安置用地的落实和农民安置房的落实。全区共核定“两安”用地总指标18255亩,已办理红线的安置用地**亩,另有***亩正在办理之中,目前,已搬进拆迁户的农民安置小区达**个,正在建设的农民安置小区的**个。在几年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区创造了地“***”和“***”等成功的安置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在我区实际拆迁过程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少数干部群众对拆迁安置的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透,或者误解了拆迁安置政策。由于缺乏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对话交流的渠道,作为拆迁主体一方的干部对群众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甚至有的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上推下压,引起群众的不满。2、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对补偿标准的尺度掌握出现偏差。尽管政府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制定了统一补偿标准,但由于对同类房屋的结构、装修、价格等问题的认同上存在差异;对居民建在集体土地上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估价混同;甚至存在个别讲人情、论亲疏,对拆迁地面积的丈量、拆迁标的物的估价不统一,出现个别超面积丈量、超值估价等现象,致使被拆迁人之间相互攀比,引发矛盾。3、由于现行的有关拆迁安置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强,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有些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有部分违反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且在发放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侵犯了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拆迁安置工作较为滞 后,超期过渡现象严重。1、拆迁安置工作体制理顺不畅。街道、乡(镇)对拆迁安置工作重视不够,思想不够统一;相当多的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执行政策存在较大的偏差;部分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心欠佳,导致很多项目前期工作难以落实;部分拆迁单位及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配合,漫天要价,导致有些项目的拆迁工作难以推进。2、农民安置工作落实欠佳,超期过渡现象严重。由于近年来大开发、大建设,特别是一些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农民拆迁大多是先拆迁后安置或边拆迁边安置的情况下开展的,加之部分安置用地、安置资金难以到位,导致大批拆迁农民住户安置难以到位,长期处于过渡状态。目前全区尚有3892户12739人在外过渡,占总拆迁人数的60。22,且大部分是超期过渡。(三)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难以解决。被拆迁后,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且绝大部分农民除农活外无别的一技之长,较难找到工作,安置补偿费又十分有限,缺乏足够的资本开展经营活动,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三、对策和建议1、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

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首先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但是,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为此,在进行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的时候,我们除了开好动员会外,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如*****乡镇(街道)拆迁户两年两次搬迁,安置无着落,其反映强烈。据了解,该安置地已在规划建设中,政府巳按时足额发放了过渡费,这是政府拆迁安置工作中的一项政策规定,通过政策宣传,这些拆迁户很快消除了怨愤。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2、坚持拆迁调查、安置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由于当前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任务繁重,特别是拆迁安置工作时间紧,且工作量大,为了追求工作效率,政府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实行大兵团作战,这往往是要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也成为产生安置拆迁纠纷的原因之一。为此建议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保稳定。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主管部门对土地征用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依据以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期限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告;对拆迁补偿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拆迁数量、补偿依据、补偿费数额、被安置农业人员数量、农业人员安置方式、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具体实施的步骤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布,接受被拆迁地群众的监督,防止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特别是安置对象和房屋拆迁等补偿安置到人到户的,更要十分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成立核查组,掌握统一补偿标准,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确保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拆迁安置不公而引发矛盾。

3、完善拆迁安置工作中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区安置拆迁补偿依据主要是《**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但该条例原则性强,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困难,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较多。在我国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拆迁补偿工作,使安置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根据宪法精神和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农业人口数的统计应严守政府通告之日的底线,对前不溯及,对后不顺延。

(二)服义务兵役(含超期服役的)的现役军人应参与安置分配;未随军迁出、其户口在拆迁地的军人家属(包括其配偶和子女),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三)拆迁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其户口虽已迁出,但未分配安排正式工作的,凭在读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四)具有拆迁地户口,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五)享受五保优待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其补偿费由村组代管。

(六)拆迁地已出嫁妇女,离婚后因生活无着落而回迁的人员(含已回村落户、法定抚养的小孩,)和婚嫁到拆迁地妇女而离婚后其户口仍在拆迁地的人员(含再婚随迁、法定抚养的小孩),应当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婚嫁农村的出嫁女,其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只能一次性享受一方安置补偿,已在男方参与安置补偿的人员,不参与本地安置补偿分配;未参与男方所在地安置的人员,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安置补偿分配。如户口回迁或者未迁出的上述人员与村组另有书面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男到女方落户的可参照执行。

(七)婚嫁城镇、未随迁的拆迁地半边户及其子女,应同等参与安置分配;但一方已享有国家福利分房的,可不考虑宅基地和住房的政策性优待。

(八)原籍在拆迁地,因生活所迫或历史上的政治原因被迫外迁,后其户口又回迁原籍,并分有责任田土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外地回迁户与村组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

(九)返乡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其配偶系再婚的农村户口,经村组集体研究和村民会议通过,准许其迁入的,应当给予安置补偿,但与村组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未处罚到位的计划外生育子女,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农村独生子女可享受安置补偿有关政策性优待,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无正当理由迁入的农业人口(含空挂户),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十二)欠有国家税费、集体公益事业折价款以及其他集体欠款的人员,其安置补偿可以折扣欠款后按实发放。

第3篇

一、拆迁安置的成功实践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克服了缺资金、缺土地、拆迁难、回迁安置欠帐多等困难,通过旧城改造、运河文化景观带建设、市政道路整治、城中村改造、背街小巷改善、重点项目建设等一系列工作,使区域内城乡面貌日新月异,仅从建筑层面看,20__年至今累计开工约342万㎡,竣工约290万㎡,拆迁群众约2700户、安置约7600户(含20__年以前的拆迁户)。由于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城乡广大拆迁户理解支持,总的来说进展顺利,效果明显。主要特点是:

(一)拆迁安置工作紧扣发展主题,把改变城乡面貌,提升城市品质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近几年来,我区围绕发展主题,把拆迁安置作为改变城乡面貌的基础工程和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的民心工程来抓,一方面,拆迁安置既是开展建设的前提,又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发展的关键,也是深化发展战略、深化品牌打造的重要举措。通过拆迁,改变了原有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用地布局,使土地资源得到整合,明确功能,以中心城区的要求重新定位,建起了汽车物流中心、科技园区,启动了大关商务区的建设,建设档次大大提高;通过对莫干山路、湖墅路、绍兴路等道路的综合整治和众多小区的截污纳管,改善了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等硬环境,为新一轮区域性发展打下基础;在撤村建居中,通过“城中村”的改造,使10%的留用地得到了合理利用,不但改善了城乡结构,更为解决“三农问题”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对安置房的建设,在整体设计理念上,突出以人为本,在户型设计上,突出利用率提高,在外观设计上,以商品房为标准,在环境建设上,以提高小区品质为要求。如拱宸桥旧城改造指挥部和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建设的安置房高质量、高标准,得到拆迁户的好评,被评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实践证明,安置房建设的高品位,使得拆迁与发展相得益彰。依托拆迁推动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了发展水平;依托拆迁提升建设质量,完善了路网,聚集了人气,增强了发展后劲;依托拆迁构筑了农民自身的发展平台,改变了过去居住环境差,路不畅、人气少的格局,形成了大开放、大发展的氛围,发展成果惠及了广大群众,使支持拆迁变成了多数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拆迁安置工作突出为民主旨,把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为落脚点。拆迁改造的另一个目的是让群众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使城乡居民最终成为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我区在拆迁工作中注重以民为本,尽可能维护群众的利益,实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一是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补偿尺度向困难群体倾斜。一方面,做到统一政策、统一口径,不折不扣执行拆迁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在拆迁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凡涉及影响群众利益的,坚持补偿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尤其是对特殊困难群体采取救济补助的办法,最大限度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二是利用政策,针对历史遗址保护建筑的特殊性,尽最大努力为搬迁户争取优惠条件,使拆(搬)迁户的利益尽量不受损或少受损,以取得拆(搬)迁户的理解与支持。如小河直街保护工程,由于时间要求紧,春节前需要启动。承担搬迁主体任务的城市发展中心和配合单位小河街道,从一开始就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中。他们相互支持,配合默契,把常规调查摸底的做法再进一步深入,即在了解搬迁户住房面积、人口情况的同时,还对搬迁户的文化结构、就业情况、收入状况进行详细了解,使制订的搬迁方案定位准,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策大大地向搬迁户倾斜,把尽可能多的实惠让给群众,赢得了搬迁户的信任和支持。搬迁开始后,群众连夜排队,第一天就搬了79户,春节前搬迁了80%,仅用四个月时间就完成了搬迁285户的任务,得到市委主要领导的高度评价,并在全市推广

三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用足拆迁政策,向失地农民倾斜。为了增强失地农民的安全感,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的生活来源问题,区、镇两级领导注重帮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好用活生产安置留用地,对已撤村建居的村建立了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实行农民生产留用地股份制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农民非农化和向二、三产业转移,进一步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三)拆迁安置工作围绕稳定主线,把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作为工作的基本点。稳定是和谐的基石。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方方面面的发展和支撑。拆迁安置工作做到位了,就是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拆迁工作难度不断加大,成本逐年增加,加上以往安置欠帐的巨大压力,区委、区政府一手抓拆迁安置、一手抓稳定。把落实安置用地、建好安置房、最大限度及早安置回迁户列入每年的工作重点。各建设责任单位,在资金紧的情况下,通过压缩或延期其它项目,把有限的资金优先安排,确保安置房的建设。20__年以来,通过每年1000—3000户的大手笔安置,已安置回迁户约7600户,今年计划再安置1500户。在回迁过程中,强化了民主监督,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对低保户、特困家庭给予适当的倾斜,让困难家庭也能住得上、住得起新房。对拆迁阻力户(钉子户),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足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尽量采取

司法裁决与调解,近几年,共受理拆迁阻力户约180户,司法裁决协调的167户,行政和司法强拆13户,为全市五个老城区最少,较好地化解了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矛盾,确保了一方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区的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群众对自己的物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拆迁安置难的问题仍在加剧。尽管政府在拆迁安置工作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在保护群众利益方面用尽政策底线,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少数居民群众对城市化推进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清,拆迁安置的政策了解不多、理解不透甚至误解了拆迁安置政策。究其原因是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对话交流渠道较窄,加之少数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方法简单,对群众提出的意见不能认真细致地给予正确解答,有的甚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上推下压,引起群众的逆反心理,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拆迁安置工作体制不顺。拆迁主体与有关的镇、街道在拆迁安置工作中,由于沟通、尤其是事先的沟通不够,导致认识上存在差异,思想不够统一,工作上形不成合力,步调不够一致,加之责任与权力不够明确,使部分被拆迁人有空子可钻,对拆迁工作不配合,漫天要价,致使有些项目拆迁工作难以推进。

(三)安置工作仍有欠帐,超期回迁未全部解决。由于拆迁都是在先拆迁后安置或边拆迁边安置的情况下进行的,有些安置用房靠拆迁腾地来建设,遇到拆迁阻力时,往往延误了开工建设和安置时间。目前,全区约有3800余户在外过渡,其中3年以上有1000余户,5年以上还有80户。时间过长,建设成本增加,群众利益受损,部分拆迁户意见较大,也给后面的拆迁安置带来负面影响。

(四)在拆迁工作中,对突击装修还缺乏有效制约办法。当拆迁信息披露时,因缺乏明确有效的制约政策,拆迁户趁虚而入,搞突击装修、过度装修,一些人甘当钉子户,漫天要价,造成补偿成本大大增加。

三、对策和建议

面对我区今后一个时期拆迁安置的繁重任务,分析总结这几年的拆迁安置工作,实践证明,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指导思想、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等方面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前后衔接,才能逐步破解这一难题。

(一)要进一步加大对拆迁安置的宣传和思想工作力度。一个区块、一个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顺利不顺利,与群众思想通不通,支持不支持,配合不配合紧密联系在一起。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深化宣传舆论工作:一是安民告示。让所有拆迁户做好思想和心理准备;二是宣传依法拆迁的依据,让老百姓明白拆迁是依法进行的;三是宣传拆迁安置政策,除讲明常规的拆迁补偿政策外,对回迁尤其要做到五个明确:(1)明确安置地段与用地;(2)明确经费落实情况;(3)明确回迁时间;(4)明确重置价格;(5)明确困难户的补偿优惠政策,使群众心里有底踏实。除以上工作外,还要带着感情,不厌其烦地做好一户一事的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困难户、“钉子户”的工作,既要讲大局,讲政策,该坚持的一定要坚持,晓知以理,又要理解他们,能照顾的一定要照顾,柔中有刚,刚柔相济。达到让通情达理先拆者不吃亏,真正的困难户得到实惠,无理取闹的“钉子户”占不到便宜。

(二)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些拆迁安置工作之所以引起上访或出现过激现象,除了少数拆迁户借拆迁安置之机,漫天要价,争取更多更大的补偿利益外,很大程度上还在于前期的调查研究不够深,数据收集不够细,公开、民主听取意见不到位,底子不清决心大引起的。今后要像城市发展中心对小河直街的拆(搬)迁那样,行动之前,下功夫摸清底子,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涉及拆迁的每一户,尤其是“钉子户”、可能出现的上访户、困难户的情况调查的一清二楚,数据收集完整无误,做到心中有数,并根据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拆迁方案和办法后,再组织实施。同时,对安置问题,要视不同区块,是原地安置还是异地安置,是现房安置还是货币安置等都要广泛征求意见。对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从小区的布局,房屋结构,户型设计等,都要组织召开听证会,认真吸收拆迁户的意见建议,凡是合理的都应采纳修改,基本统一意见后,由拆迁户签名盖章,避免安置时节外生枝,上访告状,拖延安置时间,造成经济损失和工作被动。

(三)要进一步强化协调与配合,理顺体制,明确责任与权利。拆迁安置工作需要各方的协调与配合,但核心是拆迁安置主体单位与镇、街道、村、社区配合的默契,工作到位。责权利明确,拆迁安置工作才会事半功倍。小河直街搬迁工作如此快速,这与小河街道的密切配合是分不开的。早在20__年,街道就和城市发展中心一起,建立了动迁工作“三联”机制,即宣传教育联手,动迁工作联抓,弱势群体联帮,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这次,他们虽不是搬迁的主体,但在搬迁工作中,街道干部分组包干,走访搬迁户,掌握情况,并与发展中心定期沟通,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这一经验,值得在全区推广。今后在拆迁安置的协调配合中要切实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配合单位全局观念要加强,与拆迁主体单位思想上要高度一致,真正统一,遇事多商量,多研究,对外一个声音。二是配合单位责任和利益要匹配。给配合单位的奖励政策,为的是进一步调动镇、街道、村、社区在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积极性,促进拆迁工作的快速推进。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奖励资金兑现后,职责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为此,在这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如何做到责任和利益相统一,还要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探索。

此外,鉴于我区城中村改造任务繁重,为加快进度,落实责任,避免矛盾,调动改造主体部门和辖区镇、街的两个积极性,建议可参照江干、西湖等区的做法,即在拆迁、安置大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拆迁、回迁安置由镇、街负责,改造主体单位按要求、标准负责设计和组织施工,工程验收后交给镇、街,由他们落实安置,使改造部门不直接与村(居)民发生关系。

(四)研究出台相对统一的区内政策。除了上级关于拆迁安置的原则、政策外,要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对突击装修、过度装修、在补偿中漫天要价,增加拆迁成本的普遍问题,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户、住房困难户的相关政策研究,力求区内相对统一,并留有余地,便于不同的区块、地段在拆迁安置中有据可依,达到偿罚分明,公平合理,同时还可使拆迁安置主体单位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避免和防止工作中的“人情户”“关系户”。

(五)要进一步加强回迁安置的力度。拆迁工作做得好与坏、快与慢,直接影响着拆迁效果以及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社会稳定。因此做好回迁安置工作尤为重要。要进一步加快安置房的建设进度,优先保障安置房建设资金,并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力争今年安置完3年以上的超期过渡户。

第4篇

一、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的现状

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前期工作量大。宁河街道辖区内,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的有5个片区,即前进桥环保片区、原交通局片区漫滩路三期、原机械厂片区、白鹅西门AB、C片区。5个片区中包括重点项目建设9个,即:新建先锋小学,新修长宁路、亿联支路、兴宁路、先锋路,并进行城市开发,中医院二期建设(医养中心建设),延建漫滩路三期,巫镇高速A、B、C线建设。初步规划,项目建设需征地1200余亩,拆迁房屋540户10.5万平方米,迁移坟墓500余座。

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截止目前为止,共完成征收土地约695.5亩,征收房屋288户、面积约5.3万平方米,迁坟407座,已签订补偿合同168户计3.56万平方米;已拆除120户2.4万平方米;已签订土地补偿协议188户450亩;已完成迁移坟墓407座。各类补偿资金已累计支付达3.96亿元。目前,各重点工程段(点)均能正常施工。

今年,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全力推进,拆迁安置工作主要由宁河街道办负责实施。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一是确立了由党工委书记刘超、办事处主任刘德禅双牵头的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从街道、社区抽调25名、城市建设公司派请3名人员专司其职,采取领导包干负责制,严格考勤考核,工作呈强压式推进状态。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采取“领导包片”“一对一”方式,细致了解拆迁户诉求,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在为老百姓谋福利,积极化解遗留问题,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及时兑现补偿资金,采取“成熟一片区拆除一片”的工作思路,难题得到一个又一个的解决。通过方方面面的努力,达到了巫溪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本目标要求。

二、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中,我到现场查看、听取老百姓现场介绍、访问重点工程施工方情况。我认为,还存在几个带共性的问题。

一是县级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造成街道办征地拆迁工作与县级部门对接困难,致使出现征地拆迁家底不清、政策把握不准等问题。

二是缺乏现场督战。拆迁工作涉及到诸多困难和问题,县上在加强领导,尤其是协调县级有关部门,解决存在的困难和实际问题上,还需加大力度。

三是给拆迁户解决后续问题不够。对拆迁户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没有及时办理拆迁户养老保险,后顾之忧未解决,影响后期拆迁工作。

四是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奖勤罚懒不明显,缺乏工作激励机制。

五是对少数“钉子户”缺乏打击惩罚力度。

三、推进棚改拆迁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加快宁河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步伐,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用好用活国家棚户区改造资金,按时园满完成棚改拆迁工作任务,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建议。

一是加强领导力度。建议棚改工作中的每一个主体建设项目有县上领导联系。县上成立和组建一个专门班子,具体指导、协调、督促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专题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个案问题。形成有领导、有班子、有部门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拆迁户的养老保险。宁河街道在近5年来,拆迁项目用地1500余亩,涉及上千人未办理养老保险。为保障征地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希望有关部门确定专人,加快完善拆迁户的养老保险手续。

三是加强部门密切协作。希望建委、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城市建设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快拆迁前置要件手续的办理进度,确保后续征地拆迁有序开展,解决拆迁工作中的后顾之忧。

四是完善拆迁工作激励机制。建议出台奖励政策,提拔和奖励在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建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尽量采用计件奖补、分片包干、以拆代奖、以征代奖等机制,激活拆迁干部的替动力。奖励和调动一线工作人员,攻克难关,速战速决,完成棚改工作任务。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枣庄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区(市)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建委会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审核后,由市政府上报省审批,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济适用房等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批准的,应在审查期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委托实施拆迁的,凡拆迁居民户数在200户以上或者拆迁总费用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上岗;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拆迁事宜。

第十四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拆迁人提供的用于房屋补偿的房屋可以折价抵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枣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五)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户口迁入或者居民分户。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暂停期间办理的有关手续一律无效,办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名称、拆迁许可证号、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补偿安置方式等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情况、拆迁工作流程、补偿结算办法、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名称以及上岗人员名单等内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面积误差范围和处理方式以及各自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除的施工企业订立拆除合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拆除工程15日前,持有关资料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凭拆迁许可证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以及装修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建筑面积、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参照市场成交价确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拆迁非住宅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确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同一估价机构按照同一估价方法确定其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建筑单体造价为重置价)。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交纳购房款。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拆除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原规模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或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非住宅用房的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造成停产、停业并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拆迁因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和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产权明确后按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五条对被拆迁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未超出解困标准的部分,应当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超出原建筑面积又超出解困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解困家庭人口的认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户口;

(二)户内人口无其它住房。

第三十六条补偿房屋不是现房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加上1至2个月的准备期。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拆迁人责任造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增加逾期费。

第三十七条新建住宅楼房回迁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时,应当本着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在确定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进行安置。对烈属、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视具体情况在楼层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

第三十九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未经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组织抽签确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协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评估机构);

(二)委托估价目的、估价范围、估价时点;

(三)评估报告出具方式、交付时间;

(四)委托方、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五)评估费用、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委托双方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但拆迁规模大、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四十四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同时提供第三人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在拆迁地段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现场解答被拆迁人提出的有关房屋评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四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重新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委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内出具估价报告。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4%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4%误差范围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重新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五十条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出具估价报告。

第五章拆迁裁决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五十二条申请裁决应当在搬迁期限届满之后拆迁期限内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裁决的事项、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二)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三)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四)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五)申请人为拆迁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迁补偿相关事项等义务而引发争议的。

第五十四条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发现新的需要查证事实的。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九)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十)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的租赁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裁决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供证据、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裁决机关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十条当事人委托他人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六十一条裁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裁决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如实提供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裁决机关组织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六十二条行政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提请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地址;

(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裁决的理由、内容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告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权利;

(四)裁决机关的全称、地址和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裁决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三条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受送达人不在时,应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邀请相关证人到场,把裁决书留在其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送达日期,由两名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报纸公布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审查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七十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篇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因建设需要之拆迁事宜,包括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等一切与拆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 费用及其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包干性支付乙方拆迁工作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2)按拆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3)其它方式:_________。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条 报告情况

拆迁过程中之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日,星期,半个月,一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拆迁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处理的所有事务后,甲方应于其完成后_________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_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合同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给付了乙方第二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支付本项报酬。

(2)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进度,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

第五条 委托事务的终止

(1)甲方因本单位决定终止建设拆迁工作的,在对乙方从事本委托合同的费用给予补偿后,可终止本合同。

(2)乙方遇政府对本单位职能进行调整,而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在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后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之委托事务费用的,乙方可顺延拆迁工作工期,甲方对拖欠的部分款项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之支付委托事务报酬的,甲方对拖欠部门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完成拆迁工作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合同,应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拆迁合同》的条款规定,否则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其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7篇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估价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房屋拆迁估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拆迁估价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拆迁估价应遵从房、地整体性原则(采用成本法估价的除外)。

第六条 委托人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有隶属关系。

第二章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

第七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调查评估出的某一时点各区段、各类型房地产的平均市场价格。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参考。

第八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与公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择优委托承担评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拟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测算技术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思路、测算方法、工作程序、样本采集、各种数据的处理方法及承担测算工作的技术力量等。

(三)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及审定后的技术方案进行测算,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估价报告。

(四)委托方组织有关部门、估价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论证。对估价报告进行论证时,评估机构应提交估价报告形成的背景材料、说明、各种数据结果的详细计算过程等有关依据材料。

(五)根据论证通过的估价报告,拟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公布方案。

(六)对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公布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同时将公布结果报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从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格。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估价报告应由5名以上(含5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指估价结果专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房地产估价。不包括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的评估。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资格。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应由2名以上(含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只能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不得将受委托的估价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应当核验委托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估价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委托估价任务,并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和分户报告)。评估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委托估价任务,或者估价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为评估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须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如拆迁当事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义务造成估价失实或其他后果的,由拆迁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出具估价报告后,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选用的估价方法、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等有关技术问题。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与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分户报告)一并整理存档,并将复印件报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存档资料至少保留10年。存档资料包括:

(一)估价委托合同;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五)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六)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七)其它涉及估价项目的辅助资料。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估价的对象,包括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其权属证书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安置用房及其权属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估价报告中估价目的载明为“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当综合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情况以及装饰装修等因素。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当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

第二十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应在与被拆迁房屋相同或相似区域内收集成交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的最近的充分房地产市场交易实例。在分析、筛选的基础上确定与估价对象区位、用途、建筑类型、结构和设备等相同或相似的 3个以上可比实例,并制作可比实例调查表。

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一般相差不应超过20%.第二十一条 采用收益法估价的,房屋收益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域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即客观正常收益修正确定。

第二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估价的方式,评估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权属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或基准地价修正等方法求取。

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应运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

房屋折旧以直线折旧法计算,不适合用直线折旧法计算的,可以使用成新折扣法计算。无法搬迁的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三条 居住房屋估价应采用市场比较法。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房屋可按其用途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经营性房屋估价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非经营性房屋估价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能搜集充分成交案例并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比实例的,应采用市场比较法。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补偿估价应按照本省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确定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估价应当采用成本法。在建工程土地估价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其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进行估价。

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村民当多人面行贿

2014年12月23日,贺兰县金贵镇政府水管站原站长马新文、金贵镇银光村原党支部书记徐平、金贵镇政府财政所原报账员刘某三人,因接受被拆迁户增加拆迁补偿面积或补偿款的请托,收受好处费而获刑。对被告人退缴的犯罪所得1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贺兰县金贵镇政府开展小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徐平等三人负责银光村拆迁工作,其间,有20名村民向徐平主动行贿。村民李某是当中较为典型的行贿人。李某供述,2011年8月,贺兰县金贵镇小城镇建设要拆迁他家两栋住宅房。在与拆迁组签拆迁协议的时候,他给拆迁组的三名工作人员送了钱。当时,他用报纸包了1万元当着三个人的面,将钱交给了徐平,希望能多要点拆迁补偿的房屋面积。徐平等三人将钱平分后,将他家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增加68平方米。

基层干部为违建“开绿灯”

2011年至2012年,根据金贵镇政府统一安排,金贵镇原民政专干马延平、金贵镇金贵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马登林和金贵镇干部马某,一起作为拆迁组成员,负责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2年9月,金贵村12组村民法某的宅基地被列为拆迁范围,法某在其上加盖了4间砖混结构的房屋,按规定属违章建筑,不在补偿之列。根据法某的房屋面积和拆迁安置办法折算下来,法某还差几个平方米就能补偿到两套房子。法某提出用违章建筑的面积换成安置补偿面积,并提出给三人1万元钱。最后,法某原本只能补偿到169平方米的面积变为184平方米。

2012年9月,马延平等三人与另一户被拆迁户王某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时,王某与三人约定,将自家车库按附房折算为补偿面积,给每人1万元好处费。三人按照该要求与王某签订了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分别送给他们三人1万元。

后经查实,被告人马延平、马登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马延平受贿8次,共7.1万元;马登林受贿两次,共4万元。

犯罪主体多为参与拆迁人员

办案人员介绍,基层征地拆迁工作一般由村组干部与政府征地拆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由政府部门人员主导、村组干部辅助完成,二者掌握征地拆迁直接权力,也是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主体。

参与拆迁工作的人员往往利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职务之便,或采取虚报、瞒报方式贪污集体补偿款,或收取村民贿赂为村民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资产流失。从银川市检察院3年来查处的拆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看,参与拆迁的人员、基层组织人员及对拆迁负有审核、审批权的行政管理人员占到了90%以上。

第9篇

一、测量评估阶段

测量组由县房管中心、征收办、乡镇(街道办)、审计局四单位组成。

1、县房管中心负责对拆迁户房屋进行测量及评估。

2、征收办负责对宅基、附属物、构筑物进行测量和评估。

3、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办公室或单位负责联系拆迁户,配合测量评估工作。

4、县审计局负责监督全程测绘及评估过程,对县房管中心出具的《测量平面图》、《房屋测量评估调查表》、征收办出具的附属物明细表进行现场审计确认,签字认可,并复印或拍照当天测量的全部图表。

5、测量完毕后,由县房管中心、征收办分别对房屋、宅基、附属物进行测算评估,评估完毕后将评估报告交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复核,经三方确认无误签字。

二、拆迁阶段

拆迁组由县房管中心、征收办、乡镇(街道办)、审计局四单位组成。

1、县房管中心负责对拆迁户提出的房屋价值评估问题进行解释。

2、城区拆迁由征收办及县审计局负责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拆迁验收单,审计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城郊由所辖乡镇(街道办)签订拆迁协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协调工作。在保证征地程序合法、拆迁行为规范,补偿安置合理、保障政策落实的情况下达到和谐拆迁。

4、县房管中心、征收办在拆迁阶段拆迁户需要进行补遗测量的,必须通知审计单位同步进场;审计单位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权证面积及附属设施等,并作好台帐或影像记录,并在补充测量图表上签字认可。

三、安置阶段

安置阶段在工程结束后开始,安置组由县房管中心、征收办、乡镇(街道办)、审计局四单位组成。

现场审计人员跟踪选楼组和结算组,核实《选楼卡》中的应安置户型位置、面积及车库(储藏室)面积后签字确认;核实《安置卡》中的有关金额计算结果后签字确认。

第10篇

市拆迁办:

根据贵办《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我公司立即组织各项目建设单位、拆迁公司,对在建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情况进行了清理排查,排查在建项目14个,已签协议未安置住户8061户,未拆除住户649户。现将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拆迁程序方面

通过排查,我公司在建项目全部按程序办理完毕拆迁前期手续。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申报资料,调查摸底,公示征求意见及安置方案,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通过招投标确定委托实施单位等,严格按照拆迁程序进行。对排查中发现的个别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

二、在动迁过渡费发放方面

各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拆迁程序,依法拆迁。没有发现采取野蛮手段强拆、强砸、断电、断水,迫使住户搬迁,没有侵害广大群众的利益,有效地保障了拆迁政策的落实。做到补偿合理,安置到位,行为规范。对于尚未达成协议的住户,加大工作力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继续走访入户,挨家挨户宣讲拆迁政策,反复协商洽谈,力争早日达成拆迁协议,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对过渡费发放都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到位,及时发到住户手中,没有发现过渡费逾期不发放的情况。

三、在来信来访回迁安置方面

今年我公司及各项目建设单位共接待群众来访83次,来信26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说服解释工作,消除和软化突发事件向更深层发展,对出现的不好苗头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对14个在建项目、16个回迁安置楼建设点进行检查,有4个安置点(孙家台、砂坪村、华林坪、北出口)已建成正在竣工验收中,有6个安置点(五一山、南出口塑料厂、咬家沟、红山根、段家滩、邓园开发)正在建设中,有4个安置点(山字石、邓园、西关、烧盐沟)已开工建设,有2个安置点(广武门、工林路)未开工。我公司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安置拆迁户上楼入住,增强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广大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特此报告。

第11篇

关键词:拆迁补偿 财务管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及郊区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资金使用量也逐步增大,每户补偿款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那么,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审核流程,避免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保证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将从征地拆迁补偿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安置阶段等三个阶段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进行剖析,浅谈如何加强征地拆迁补偿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 征地拆迁补偿的准备阶段

征地拆迁补偿的准备阶段应实施的财务管理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证,与国土部门相关资料进行核对,以确定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凭证。

2、对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构成情况进行整理,将被拆迁人的户口资料与派出所备案的档案资料进行核对,以确定被拆迁人是否属于合法的被拆迁人身份,同时确定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人数。

3、建立拆迁村庄地图,将被拆迁人地理位置标注在地图上,并进行现场核对,以确定被拆迁人存在的真实性。

通过上述三项措施主要确定符合拆迁政策的被拆迁主体数量及每一个被拆迁主体内家庭成员构成情况,同时明确每一个被拆迁主体房屋座落地点,避免不具备被拆迁主体资格村民或不存在拆迁事项的村民骗取拆迁补偿资金。

二、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阶段

在确定符合征地拆迁政策的被拆迁户数及明确的地理位置后,接下来就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主要审核被拆迁人协议,确定拆迁补偿金额,主要采取的步骤有以下几点:

1、实施评估丈量。征地拆迁项目宅基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评估丈量应由经过公开招标入围的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行业管理规定进行。

2、出具补偿清单。评估机构对征地拆迁项目宅基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现场测量认定后,出具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补偿项目清单,由被拆迁人进行现场核实签字认可。

3、出具评估报告。按照地面附着物补偿清单,由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相关价格认定标准及行业规定要求出具评估报告。

4、交付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评估丈量工作完成后,由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并按规定时间交付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出具书面财产移交清单。

5、签订补偿协议。根据评估报告与被拆迁人按已确定的拆迁政策签订房屋补偿及安置协议。

6、财务部门审核被拆迁人土地使用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根据拆迁政策及评估表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经一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将补偿款汇入由财务部门为其办理的银行账号。

7、对被拆迁人腾空的房屋派专人看管,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8、建立拆迁补偿台账,在被拆迁村庄地图上对已补偿的被拆迁人进行标注。

三、征地拆迁补偿的安置阶段

该阶段主要内容是组织代建企业按协议要求建设安置楼,并组织被拆迁人回迁。应采取的管理措施有:

1、根据拆迁补偿台账整理出各安置户型套数,并与业务部门进行核对,以确定最终各安置户型套数。

2、在施工图确认后,代建企业提交整个项目建设总费用预算,由征地拆迁部门及财务部审核后执行。

3、代建管理费用及进度款的支付。由代建部门依据形象进度报征地拆迁部门和监理方进行审核后,提交财务部核定,支付相关款项。最终结算以双方及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定造价为结算依据,提交财务部核定支付。

4、工程委托内容完成后,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工程决算报告书,经征地拆迁部门和财务部审定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

5、代建企业必须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建设周期,先期按时建好安置楼,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回迁。若由于代建企业耽误工期导致过渡期延长,延长期的过渡费用由代建企业承担,同时处以安置工程建设总资金一定比例的罚款,安置楼工程提前竣工的,每日按安置楼建设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四、关于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财务管理的几点思考

     1、在征地拆迁补偿实施过程中可引入财务预算管理的一些方法,如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决算的管理控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通过前期进村调查阶段制定拟拆迁村庄拆迁户数预算,因为在整个拆迁安置项目中拆迁户数及家庭情况基本决定了征地拆迁项目的资金需求及整体运行情况。

   (2)、在实施阶段应严格按征地拆迁政策对前期确定的被拆迁人资料进行审核,对在该阶段出现的与被拆迁人数预算不一致的情况时,应经过一定的预算调整程序进行审批增加。

   (3)、征地拆迁项目完成后应建立征地拆迁台账,整理相关的征地拆迁数据,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统计拆迁户数。将最终拆迁户数与前期预算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对前期预算阶段实施方法和步骤进行调整。②、统计拆迁区域内的各项拆迁成本,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市场房价等情况,并充分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位置、土地用途转化后的增值等因素,定期对区域地价和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努力将补偿趋于合理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周边大量的土地被征用,扩大了城市规模,提升了城市品位,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但审计也发现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拆迁政策不够细化、拆迁补偿标准较随意、拆迁项目实施程序较为混乱、拆迁数据统计不够全面等,故应加强征地拆迁的财务管理工作,从而更好地促进征地拆迁工作规范运行,推动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1 左运(1978年2月10日),男,籍贯:湖南省长沙市,现职称:会计师,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工作单位: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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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 项目 征地拆迁 审计

一、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的重要性

一是费用总金额较大。众所周知,高速公路的造价较高,其中路基、路面、桥梁、绿化、及收费系统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费用占了绝大部分。除此之外,征地拆迁费用也是一项不小的支出,从我公司已完成的一些高速公路项目来看,征地拆迁费用占总投资的比例有的高达15.7%,低的也达到了9%左右,动辙就是上亿元的资金。

二是关系到老百姓的利益。征地拆迁的对像不外乎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由于征地拆迁费的分配牵涉到被征地拆迁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难免会造成一些极端事件,与国家倡导的“和谐社会”相违背,所以,一直以来国家对这方面的问题也很重视。

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的原则和目标

在审计中,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坚持以设计批复、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为依据,力求通过审计,使得征地拆迁范围在控不失控,征地拆迁政策落实到位不越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流向清晰,费用发生真实,款项支付及时,付款依据充分,最终对征地拆迁费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确定,有效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利益。

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的主要方面

1.审计征地范围及相关手续。包括检查征地范围控制是否有效,征地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和实施程序。检查征地、占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有关部门是否越权审批,是否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是否未经批准和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是否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用于概算外项目建设,相关规费是否按规定足额、及时交纳。

2.审计拆迁范围及相关手续。一是检查拆迁范围控制是否有效。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拆迁的范围确定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环评报告等要求来完成。二是检查拆迁实施程序是否合规。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征用房屋拆迁方案报批、房屋拆迁公告、现场调查、调查复核、补偿测算、集中审核、动迁谈判、补偿审核和资料存档的程序开展现场拆迁工作。检查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公告的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公布了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相关内容。三是检查确认拆迁手续是否完备。可以从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入手,查看程序是否合规,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分析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找准审计突破口;另外,还要注意检查相关调查记录是否完整,以确认该部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3.审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一是检查相关政策落实是否到位。检查土地征用、拆迁是否贯彻落实了各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及各地实施细则,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相关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二是审核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合法、合理和公正性。确定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的规定;保证被征地拆迁人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同地同价和具有可比性的地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政策应当一致,补偿标准不能存在较大差异。

4.审计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重点检查资金的筹措是否及时、合规;所筹资金的存放、划拨、使用及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合规、有效;补偿安置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兑付和使用,实施单位有无克扣、挪用、截留、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分配、使用是否合规、有效,有无滥支乱用行为。

5.核实征地拆迁总费用的真实性。通过上述审计程序,审核所列征地费、拆迁费、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的真实性,以及列账依据的充分性和合规性。同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指出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确保征地拆迁范围受控、程序合规、手续齐全、费用真实、付款及时、档案完整,资金去向明确、档案条理清晰。

四、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中的关键点及对策

一是用地审批方面。用地审批是征地中首要的、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在对项目用地审批实施检查时,应重点关注:有关部门是否越权审批、是否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是否未经批准和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是否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用于概算外项目建设。同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丈量,将实际征用土地范围与施工图设计进行对比,对发现的一些违规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整改,确保审批程序合规、手续齐全,以保证征地范围受控。

二是征地拆迁公告方面。根据规定,征地拆迁应当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公开透明化。通过公告可以防止暗箱操作,保护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方面。由于补偿标准是核发征地拆迁补助款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征地拆迁总费用,因此,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应予以重点关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省、市等各级的文件精神,必要时还要了解征地拆迁地块周边类似的情况,对补偿标准的制定进行审核,判断所审项目中的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