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20:34: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在“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中科学发挥招标投标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竞争作用,进一步加强全省招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根据《*省招标投标条例》、《*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对相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由于信用的缺失,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串通投标、分包和转包等问题。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是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的有效举措,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为推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
三、信用服务机构应坚持公平、独立原则,依据*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等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
四、*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认定一批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异议、投诉和举报,对违反《*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招投标领域进行信用评价的资格,并在“信用*”网上公示。
六、省外投标企业可向属地或本省信用服务机构采购企业信用报告,但信用评价应采用*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
七、信用服务机构应将投标企业的企业信用报告送*省信用中心备案,信用等级信息在“信用*”网上公示。企业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应向物价部门备案。
八、重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在2008年第2季度认真做好准备工作,2008年第3季度开始实行。市、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参照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办法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开。
一、报告公布时限
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联社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市联社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表1);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联社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年度内澄清虚假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三、附则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其中:I.政府网站 条 2.新闻会 条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条 4.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 条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条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人次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即将实施【2】
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一年一度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今年有了新变化,从10月1日起改为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在此,河西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要改变企业年检的传统观念,及时报送企业信息年度报告。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各互联网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08年“阳光绿色网络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08]83号)、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有关《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号)等文件的要求,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工信部、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单位和试点单位,于近期成立了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心(筹),制订了《中国互联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及《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网站企业与电信运营商),将接受互联网行业企业的自愿申报,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协会已聘请了国内权威的行业专家和信用评级专家全程参与和监督评审过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信用评价简介
1、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和C)。
2、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证书和铜牌由中国互联网协会颁发。统一采用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制定的证书、铜牌样式和编号。
3、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级别。有效期满后企业可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4、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竞争力、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
5、信用评价工作流程:《申请表》资格初审《受理通知函》提交《评价申报书》/材料缴费征信调查评价/审核公示终评向企业提交《评价报告》/证书/铭牌年度复查。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相关系列文件和资料,包括《实施方案》、《申请表》、《评价申报书》格式等,将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专栏详尽,供企业查看、下载。
二、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根据整规办和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和部署,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向整规办、国资委和商务部报备,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部门推介。
2、评价结果将作为互联网企业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年检的参考依据,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
3、配合各省市地方政府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对企业融资、获得政府资助、享受税收优惠等的参考依据。
4、在年度“中国互联网大会”等场合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推介和宣传。
5、向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优秀企业的信用信息,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三、 信用评价费用
根据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关于行业信用评价“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报备,每个企业评价收费标准确定为1.5万元人民币。评级结果三年有效期内每年一次的复查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 申报条件
1、评价对象:基础电信运营服务企业;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网站、无线增值服务、域名注册、ISP、IDC等);互联网和电信网的设备提供商、软件提供商及系统集成商等。
2、申报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取得合法资质,互联网协会会员优先。
3、连续2年工商年检合格、2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单位或省内互联网企业须有所在省协会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 首批申报截止时间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常年接受企业申报。有意参加“首批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8月18日前传真至我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心(联系方式附后)。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心将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评价企业名单,并出具《受理通知函》(见附件2)。
六、 信用信息保密承诺
1、按照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要求对企业工商注册基本信息和评价结果进行披露,以便公众查询,为参评企业扩大宣传;
2、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直接参与人员根据评价需要有权知晓企业各种信用信息,获得的信息仅用于此次评价目的;
3、除了上述两项以外,其他涉及包括评价报告在内的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和转让,都必须取得权益人授权。
七、 联系方式
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专项工作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北京至诚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地址:北京西城区德外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三层
邮编:100088
咨询、投诉电话:010-82273323
电子邮箱:xinyong@isc.org.cn
传真:010-82273326
联系人:付迎、孙国兵
评价中心网址:
(1)中国互联网协会 企业信用评价专栏(查看、下载文件、表格等);
(2)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请点击下载附件:
1、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
2、中国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受理通知函
【关键词】工商;抽查监管;制度
为了落实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企业公示的信息监管,使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抽查工作更加规范,转变工商部门对市场监管的方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法规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本文拟对工商部门抽查监管制度的内容、意义及在落实贯彻抽查监管制度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抽查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监管的定义
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监管,是指工商部门从工商登记数据库中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开展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抽查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抽查的方式和内容
抽查的方式有定向和不定向抽查两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机关依照企业所在的地理区域、行业、类型和经营规模等特有的条件来确定监督检查的名单,对企业实施的检查。不定项抽查是指通过随机抽样方法来确定检查名单,工商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抽查内容是企业公示的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其中包括企业的联系地址、电话、邮编、电子邮箱等;发起人或股东实缴及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时间等信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利润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主营业务收入、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销售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等信息是否公示由企业决定。如果企业不公示,这些信息就不在抽查范围之内。第二,企业即时公示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实缴和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时间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等变更信息;行政许可的取得、延续、变更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应该依法公示的信息。
2.检查的方式
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机关检查企业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采用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如果企业公示的信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工商机关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核实。如果企业公示的信息专业性强,如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实缴出资额等信息,工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验资、审计、咨询等的工作。
3.检查结果的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把对企业检查的结果公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并在企业公示的信息中作出记录。对于检查中没有问题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在结束检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把结果记录在该企业公示的信息中。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被抽查企业的配合责任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了被抽查企业的配合责任。工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企业应该配合,接受调查、询问,如实反映企业情况,并根据检查的需要,提供审计报告、会计相关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等有关材料。企业不配合的,工商机关可根据情节把不配合检查的企业情况向社会公示。
二、抽查监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自律。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对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机关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内容不作审查,而是通过举报、抽查等方法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虚假、隐瞒等情况的信用约束,促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及时地公示信息,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促进企业自律。
(二)有利于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抽查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被抽种的可能,基本消除了抽查的随意性。另外《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应当依照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随机的方法,在辖区内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这一规定使抽查工作更加公平和规范。
(三)有利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目前我国的市场主体激增,而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人员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工商执法人员不可能对市场主体实施百分之百的执法监管,对企业公示的信息采用随机抽查的监管模式,使执法的针对性进一步增强,尤其是定向抽查,使工商机关更能掌握检查的重点,用更多的执法力量主要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更好地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工商部门落实贯彻抽查监管制度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抽查程序
为了解决抽什么?怎么抽?怎么查?等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工作程序》,这一抽查工作程序应包括抽查工作所要遵循的法定步骤与方式,使抽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二)建立综合评价体系
工商部门在开展抽查工作的同时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个体系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抽查率。包括抽查的户数占应抽户数的比率;发现问题的户数占抽查户数的比率等。第二是程序规范。对在抽查工作的合理性、程序的完整性、数据录入的及时性和规范性进行考量。第三是群众反映。要广泛发动监管服务对象对抽查工作的监督,采用内外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抽查监管服务对象进行实地回访检查,考察工作的真实性,听取抽查监管服务对象当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抽查工作人员履职的实际情况,把广大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和监管职能的拓展、深化与创新。各所、分局和各科室应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中实施企业信用监管,逐步丰富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监管的完整体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局成立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解决企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用办),负责组织、落实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行信用监管制度;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监管情况,协调解决企业信用监管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实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第六条市局的企业注册、企业监管、市场合同监管、商标广告监管、经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科室,必须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工商业务软件,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负责企业信用监管在本业务范围的各项任务的落实;指导各所、分局、队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信息办负责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保障。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各所、分局在日常监管中,运用工商业务软件,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信用监管提示,实施企业信用监管。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八条信用信息征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凡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积累信息、信用流失信息和信用能力信息,应当予以征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征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实现;还可以通过与有关部门交换,组织企业自行申报等方式实现。
部门信用信息交换主要由信用办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共享中心”具体实施;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主要由各所(分局)利用“网上年检系统”征集。
信用信息的征集,尽可能通过网络实现,由信息产生者直接输入。
第十条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工商业务系统形成的数据直接进入数据库;其他数据由业务经办人员录入数据库。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征集平台以省局软件为主,以区域性软件为辅。省局软件包括**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系统,网上年检系统。区域性软件包括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系统和商标印制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等。
第十二条各所、分局负责录入的
(一)、市场准入系统中的由其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个体工商户验换照信息,市场主体年检、验换照时所采集到的各类信用信息,个体收费信息,数字证书申领;
(二)、日常查检系统中的日常检查、工作提示、督办下达模块的信用监管信息;
(三)、市场管理系统中的市场经营者管理信息;
(四)、案件系统中的案件处罚信息。
(五)、利用“网上年检系统”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六)、负责录入“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中的食品检测信息、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商品质量定量检测信息,
(七)、“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系统”中的网络经营主体监管信息,
(八)、“商标印制企业信用监管系统”中的商标印制企业监管信息。
第十三条各业务科室负责录入本科室形成的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信息,运用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监管类别,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指导基层各所、分局开展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信用监管工作。
(一)注册分局负责录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信息及到期处理。省知名商号信息;运用信息提示功能开展业务工作。
(二)企业监管科负责录入黑名单解除信息,监督信用监管提示信息的落实。
(三)经济检查科负责在案件系统中录入案件处罚信息。
(四)、消保科负责录入商品质量的抽查信息等。
(五)、市场合同科负责录入市场登记变更信息、星级市场信息、经纪人管理信息、合同管理信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抵押物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拍卖活动备案、格式条款备案及其他特殊行业经营企业的监管信息;协助省信用促进会开展工作,完成促进会交办的任务;帮助年成交额10亿元以上的市场建立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体系。
(六)、商标广告科负责录入商标印制单位及其信用信息、广告经营单位信息及其信用信息、企业的驰名商标信息、著名商标信息、知名商标信息和**市名牌商标信息。
(七)、信息办负责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保障。
(八)个民协、消费委、12315举报投诉中心负责录入各自工作职责内的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在信息录入有冲突时,由信用办作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数据,只用于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各所、分局、队经办的对不属于本市登记注册的本省内的市场主体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文书上报经济查检科,统一抄送该市场主体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各所、分局和业务科室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校对、确认制度,业务科室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非依权限、程序规定的,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企业信用信息。各所、分局的公共帐号只保留查询。
第十九条不同单位、部门提供同一内容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基本信息的,采用登记部门、审计部门提供的信息;属于荣誉性信息的,采用授予部门提供的信息;属于处罚性信息的,采用处罚机关提供的信息。
第四章信用监管评价
第二十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实现信用分类监管,以企业行为规范信息为主,信用能力信息为辅,对企业信用监管状况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
第二十一条我局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按省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辖区外的企业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应当参加企业信用监管评价。辖区内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信用监管评价。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由计算机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监管评价标准,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以上三级用绿色表示;B级表示信用波动,用蓝色表示;C级表示信用低下,用黄色表示;D级表示信用丧失,用黑色表示。
第二十五条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开展信用教育、赋予信用资产、实施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确定监管类别、进行日常检查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市局信用办在每年11月30日,对全局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监管状况作出年度评价。并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年度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定之后,各所、分局和各业务科室发现并经证实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上报信用办对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同时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监管类别。
重新评价结果作为该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年度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定之后,各所、分局和各业务科室发现企业有新发生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对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即时评价,同时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监管类别。
即时评价结果仅作为调整监管类别的依据,不影响该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
第五章信用反馈
第二十九条信用反馈是将年度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形成的信用评价报告内容告知企业,并据此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信用自律教育。
第三十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主要记载被评价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各项得分情况、主要信用积累情况、主要信用流失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提示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只向被评价企业反馈,供被评价企业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不向其他单位、个人公开;但被评价企业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信用反馈的方式,可以是书式邮寄,也可以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传送。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以书面形式反馈的,加盖实施评价机关的公章。
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反馈;信用等级为AA、A、B、C、D级的,反馈形式不限。
反馈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
第三十三条提倡采用短信平台进行信用反馈。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征集,建立完整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手机号码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各所、分局查询自身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拥有数字证书(CA)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如用于评价的信用数据无差错的,不予重新评价;如用于评价的信用数据有差错的,且非企业责任造成的,企业可以重新提供同期、有效的信用数据,经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后,予以重新评价,并调整企业当年的信用监管评价结果。
第六章信用监管提示
第三十六条信用监管提示是利用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和其它信用信息,依据特定规则由工商业务系统软件产生,指导和提醒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相应企业予以注意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工作信息。
第三十七条依据省局制定的信用监管提示目录,信用监管提示分为关注提示、警示提示、限制提示三种类别。
关注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予以注意或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
警示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根据情况,采取不予办理、巡查、告知、告诫、立案、予以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或取消已获得的信用资产等具体措施,并将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限制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进行严格的限制,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工商业务系统软件在相应环节依据内容自动控制操作。
第三十八条信用监管提示信息,不能由计算机软件自动处理的,根据信息类型,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录入、维护。
第三十九条可以办理的信用监管提示信息,管辖单位在一个月内予以办结。
第七章日常检查
第四十条各所、分局根据年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设置监管频率,在每年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管计划,按照制定的计划、运用信用提示功能开展日常检查,完成上级局交办的其他企业信用监管事项。
第四十一条各所、分局根据企业的监管类别、本单位的人员状况、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等,结合《**市工商局片区监管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制作每周片区工作计划,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组织实施日常、专项和特殊检查。
无巡查户口或巡查结果的工作计划视为无效。
各所、分局的工作计划者应及时关闭或结转超期的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新增户口建档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因区域划分等原因需重新建档的时限为一个月。
第四十三条企业的监管类别,以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行业特点、经营特点和其它监管要素确定。
按照监管要求的不同,监管类别分为A类监管、B类监管、C类监管、D类监管。
A类监管。实施低频率监管。适用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且未列入一级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重点检查亮照经营、证照有效期、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年检申报、被举报事项等情况;主要帮助企业提高遵法守信水平,获取更多信用资产;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AAA、AA级企业,实行重点企业走访制度。可实行跨年度检查。
B类监管。实施较高频率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B级的企业、当年新设立的企业等。除A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是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新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登记事项的执行情况等。一般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C类监管。实施高频率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C级的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投资设立的企业、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属于一级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等。除A、B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需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等。一般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D类监管。实施按需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D级的企业。主要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依法停止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相应事项等的后延监管。根据需要随时检查。
第四十四条日常、专项检查完毕,各所、分局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置,将结果及时、准确、正确录入相应业务系统;一年检查2次,上半年必须完成任务50%。其中C类监管企业上半年必须检查一次,新设企业成立6个月内必须检查一次。
第八章信用奖惩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予以信用奖惩措施。
信用奖励措施包括: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要优先赋予信用资产,多方宣传信用形象;其中AA级企业可申请年检免审查,AAA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给予年检免审查。
信用惩罚措施包括: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B级以下者,在下一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产生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不得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广告信用单位等信用资格,或者知名商号、著名(驰名、知名)商标等信用资产;办理各项工商业务时要重点审查;其中C级以下的,已经获取的相关信用资格要取消;D级企业要予以公示。
同时,我局要通过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建议等方式,扩大信用奖惩机制的应用范围和影响。
第四十六条各所、分局要采取教育、引导等手段,帮助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重建信用。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广泛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企业信用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九章信用修复
第四十七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建信用的企业,按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消除本评价年度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的影响的过程。
第四十八条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有明显成效;
(二)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三)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D级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具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本评价年度内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距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三年的;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十条信用修复的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工商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所在地工商所、分局审查企业信用修复条件,并提出意见,报送市局企业信用办;
由市局企业信用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并实施信用修复。在数据库保存违法失信记录的前提下,提前解除信用提示,同时相应调整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和日常监管类别。
第十章信用披露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披露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信用自律。
第五十二条公开披露的信用信息包括: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企业年检信息。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广告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知名商号、驰名(著名、知名)商标。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D级、严重违法处罚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开披露之外的信息为限制披露信息。
我局与政府相关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在内部互通信息,不属于公开披露。
限制披露信息,当事人同意披露的,可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四条各所、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办事大厅、所(分局)办公场所等设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设施,方便查询公开披露信息。
市局可以通过网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方便查询公开披露信息。
市局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公开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十五条每年度企业信用监管评价后,市局相对集中地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章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是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所、分局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要求,应用工商业务系统软件,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监管。
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评价由市局企业信用办负责实施。
第六十七条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是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各所、分局要充分调动市场举办者的积极性,在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市场,大力推行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
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评价由市局企业信用办负责实施。
第六十八条在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不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评价。
第六十九条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评价以市场为单位进行。在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外地企业设立在当地的分支机构,除实行企业信用监管评价外,同时实行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本地企业在市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
第七十条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采用全省统一的评价模型。信用监管评价的具体指标内容及分值,除省局统一规定的以外,市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增加信用评价指标,并按规定向市局信用办备案。
第七十一条对查无下落的个体工商户,当年的监管类别列为D类。
第七十二条对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的日常、专项检查,参照企业执行。
第七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反馈形式参照企业执行(除书面形式外)。
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的信用修复制度,参照企业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提及到的信息录入时限,由各业务科室根据市局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各业务科室要结合本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检查考核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各类信息。
关键词:民营经济;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为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河北省民营企业诚信建设研究”(课题编号:ZD201445)结项系列论文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5日
“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千年来的一种基本美德。但是我们看到当前的企业诚信缺失现象很多,已经逐渐成为影响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一个问题。信用缺失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更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更重要的是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从河北省乃至我国民营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的情况来看,不同的评价机构和方法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评价角度及指标。
一、国外民营经济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国外民营经济在多个国家占据社会的主流,一些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同时,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历史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社会诚信体系模式。总体来看,发达国家诚信社会体系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诚信体系建设模式。美国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架构,诚信制度俨然成为了美国经济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础保障,对该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总体上看,美国诚信体系建设基本概括为三个部分:法律体系、监管和执法部门、信用服务机构。从法律方面来说,美国是信用相关法律非常发达的国家之一,有着完善的法律作为基础。从监管角度来看,美国政府并未专门设立一个信用管理部门来管理信用相关的事务,该功能是指派或自然分配给政府内外各有关部门的。执法机构可分为银行和非银行两类。信用服务机构方面,美国发展的比较早也比较成熟的,且都是私人设立的,均采用了市场化运营方式。
(二)欧洲诚信体系建设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包括德国、法国等在内的欧洲国家很早就开始了诚信社会体系的建设步伐,目前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诚信体系,并且逐渐成为了经济良好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德国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德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模式由法律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三大部分组成,三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构成有机的整体,从而能够借助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德国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形成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与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企业诚信评价指标概述
目前,国内的企业诚信指标往往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企业的不同行为进行评价,综合性不强。下面就从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对我国企业诚信评价指标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介绍。
(一)11315企业信用档案。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是我国率先建起的大数据征信新模式,是第三方公众征信平台。该系统内的所有数据均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公开,与各银行、媒体、行业协会、部分征信机构建立共享机制,供普通大众免费查询。该信用档案主要由六部分组成。包括:全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公共监管信息;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的评价信息;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等)对企业的信贷评价信息;主流媒体对企业评价的评价信息;市场反馈信息(包括消费者、交易对方、合作伙伴及员工等主体在线实名提交的评价信息);企业管理评估信息及财务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人行信用报告是目前金融系统内应用最为广泛的评价指标,是人行信用评价的核心和载体,它全面地记录了企业在社会中的各类经济活动,反映了企业信用状况,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基础文档。人行企业信用报告客观地记录了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同时记录了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其信用状况。
人行企业信用报告主要分为四部分: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公共信息和声明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身份信息、主要出资人情况和高管人员情况等。借贷信息记录企业的金融状况,主要展示企业在金融机构当前的负债和已还清的债务信息,是人行信用报告的核心部分。公共信息展示企业在社会方面的信息,如企业税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等。声明信息展示企业项下的机构说明、信息主体声明和征信中心标注等。
(三)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人社部印发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方面对企业进行等级评价。该办法指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一种依法评价的行为,主要是评价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该评价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进行,会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四)阿里巴巴企业诚信体系。阿里巴巴企业诚信体系,目前在国内民营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该体系以企I贸易服务数据为核心,帮助中小民营企业汇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孤立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客观呈现企业信用信息,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电商及相关领域诚信环境建设,降低获取订单、融资等服务成本,实现企业间协同效率提升并有效控制信用和欺诈风险。
阿里巴巴企业诚信体系包括企业电子通行码、信用报告、诚信等级评级等部分,该体系目前应用越来越广,场景越来越多,能够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并降低社会风险。
(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从环境角度对企业诚信进行评价是一种独特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重要评价形式,该种评价主要是从长远考虑,为了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能够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所谓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式,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对环境影响的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方法、指标和程序,对企业环境影响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首先确定信用等级,其次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机构、部门及组织应用的环境信用评价手段。
三、民营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方法
本研究在设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时,主要采用了现在普遍使用的指标设计方法――层次分析法(AHP)。面对复杂纷繁的经济、社会以及科学领域的问题,借助层次分析法我们可以将那些本来是非定量性的指标或因素,经过合理的方式进行人为量化,从而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这种将思维过程数学化的方法,简化了系统分析和计算,有助于决策者保持其思维过程的一致性,保证决策方式及结果的科学化。考虑到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中包括诚信能力指标、诚信行为指标、诚信品质指标,为真实反映指标的作用,按照层次分析法的思想,逐步构造出各层次的指标,由此全面、科学地反映企业诚信状况,可为政府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也可为公众提供诚信评价的有效信息。(表1)
四、完善民营企业诚信指标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为了推动河北省信用管理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设立一个相对独立且权威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河北省政府应该积极地发挥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制定政策、颁布法规等方式实现对经济的指导;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应该通过独立而公平的指标,引导守信行为,保障信用行为与活动的健康发展,惩戒失信行为。
(二)培育企业诚信文化,构建企业内部诚信关系、以人为本。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与顾客、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之间诚实守信是以良好的企业诚信文化为基础的。内部的自控相较于外部的监督,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以人为本是基础建设,因此培育企业诚信文化,应从员工抓起,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满足人的需求,关注人的作用,从而构建诚信的内部关系,培育良好的企业诚信文化内涵。
(三)完善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守信提供保障。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要想建立覆盖全省的全方位多角度征信体系,需要从相关的立法建设开始,完善法律法规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基础保障。我国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建设,从立法的层面把加快征信立法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借鉴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有关企业诚信缺失惩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也迫在眉睫。同时,行业相关标准,企业准入标准的建设也应尽快提上日程。
(四)为企业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要强化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和加大诚信的良好风气,促进河北省济发展,在全省培养诚信意识。广泛开展诚信道德宣传教育,把诚信教育纳入社区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之中。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开展信用培训活动。
关键词:机构信用代码 征信管理 应用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具有唯一性、经济性、广覆盖性、实用性和兼容性的特点,覆盖现有全部机构代码,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人民银行通过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存储机构的信用代码和其他已有代码及对应关系,实现机构身份识别和信息共享。经过全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采集量和机构代码的覆盖率逐日扩大。据统计,截至2012年10月末,全国发放机构信用代码1708.14万户,发放比例为90.64%。将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根本目的,也是当前的重要课题。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推进机构信用代码发码工作的同时,坚持配发与应用并重,积极在四川省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广泛运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1.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在四川全面启动
人行成都分行十分重视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在制定《四川省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总体方案》时就明确了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信用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业务领域的应用原则和要求。随着机构信用代码工作的深入开展,成都分行在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领域应用的同时,还着力将机构信用代码拓展运用到征信业务及其他业务领域,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人民银行在确保机构信用代码配发工作进度的同时抓好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工作。以机构信用代码在征信业务领域的深入应用为基础,加强行内行外的沟通协调,积极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在人民银行其他业务、金融机构对公服务、政府行政管理及社会事务等其他领域的运用。目前,机构信用代码已在贷款卡业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评级市场管理等多项征信业务中得到应用。同时,成都分行正积极协调外汇管理部门,力争将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到四川省外汇管理业务中。
2.机构信用代码在四川应用的基本情况
当前,四川省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已经在反洗钱、征信和金融服务三大领域取得了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0月末,四川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累计查询机构信用代码系统40.7万笔,其中在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环节共计查询7.5万笔,在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客户环节共计查询33.2万笔,发现异常或可疑线索19起;全省人民银行在开展贷款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等征信业务过程中,查验机构信用代码证3232次。
2.1反洗钱领域应用情况
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领域是基础。为此,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上线之初就组织省内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全面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工作方案。借助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到机构、到网点、到柜台,以及信息整合度高的特点,四川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将机构信用代码的应用融入到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重新识别、持续识别以及可疑交易、大额交易甄别等各个环节,基本覆盖业务关系建立、业务关系存续等各个环节。有效提高了身份识别率,扩大了身份识别范围,充分实现了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知晓客户、关注客户的目的,为金融机构主动掌控风险提供了另一有效途径。
2.2征信业务领域应用情况
征信业务领域的应用,是机构信用代码拓展应用的重点。成都分行对现行主要征信业务进行了梳理,将二者充分结合和绑定,达到互为促进的目的。一是省内人民银行在受理贷款卡申请、贷款卡年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申请时,要求相关主体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进一步核验申办主体的身份。二是在采集非居民的非银行信息时,在与信息来源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将被采集机构的机构信用代码纳入采集指标。三是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利用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工作丰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内容,逐步建立以机构信用代码为关键匹配数据项的跨业务、跨部门信息整合共享机制。日前,成都分行指导遂宁中支利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开发之机,成功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与该数据库系统对接,实现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与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环保、水电、税务等信息的高效整合,进一步拓宽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的应用;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信用培植和信用对接等工作中加大对机构信用代码的使用,将其作为企业参与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评价和培育中小企业的必要条件。四是在评级机构备案管理中将查验机构信用代码作为必要条件,鼓励评级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披露被评企业机构信用代码。
2.3金融服务领域应用情况
在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应用过程中,成都分行还积极引导辖内人民银行将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到金融服务领域,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利用机构信用代码锁定关联企业信息,及时进行金融风险安全提示。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成都分行指导当地人行了解事故情况,利用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查找企业的关联方、股东构成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借助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迅速掌握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银行信贷余额敞口为29969万元。据此,人民银行对行业信贷风险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对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进行了风险提示,为金融机构资产保全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二是机构信用代码成为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遴选的必要条件。日前,成都分行积极指导省内乐山、宜宾中心支行将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同机构信用代码运用挂钩。乐山市金融办在制定《乐山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遴选暂行办法》时,已将机构信用代码证纳入申报材料范围,要求申报企业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作为身份识别的重要凭证,以此发挥机构信用代码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类企业对机构信用代码证效力的认知,有效拓展了机构信用代码的应用范围。
3.加强机构信用代码应用的思考
尽管各地人民银行在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多是局部的。为使机构信用代码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就必须解决制约其应用的“瓶颈”问题。
3.1适时启动机构信用代码宣传,让更多的机构和公众了解机构信用代码。在机构信用代码集中推广阶段,为确保大家有更多的精力投入机构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不统一组织宣传是可以理解的。当前,对存量机构的发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即将转入发码与应用的并行阶段,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机构信用代码是干什么的,有什么作用,增强大家使用机构信用代码的主动性。
3.2抓紧制定下发《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及时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推广使用机构信用代码意义无疑是深远的。目前,实践已经先于制度了。为使此项工作能得以持续,就必须从制度层面加以约束,做到有法可依。《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应明确机构信用代码发放、管理、使用等关键问题。同时,要对相关的制度办法进行清理和完善,如贷款卡管理、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制度文件,都可以加入机构信用代码使用方面的内容。
3.3进一步完善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实现与其他外部系统的有效对接。除要完善自身的一些功能,如统计查询、代码管理等等,还应逐步同其他代码系统有效对接,如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工商登记系统等,使机构信用代码真正起到桥梁作用。
3.4尽快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其生命力。要充分借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经验,防止系统建设初期为完成信息任务,而忽视数据质量情况的发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应为一种长效机制,同时应辅之必要的、合理的考核机制。
关键词:企业信用;成因;危害;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23-0071-02
一、企业信用缺失的成因
中国处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始时期,竞争秩序混乱,企业信用严重缺失,是人们感受最深、最为痛切的现象之一。引起这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利益驱动。目前企业失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失信者很少或不需支付失信成本,反而可以从失信中获得相当的利益。这种极不正常现象的存在,一些企业自然就会置信用而不顾,选择失信这条低成本的获利途径。很多企业经营者以无形的唯利是图、金钱至上的经营理念支配了企业的行为,利令智昏,使其丧失了职业道德。他们只盯着短期利益,根本不懂“君子生财,取之有道”、不懂诚信是企业的最大战略、不懂诚信是永远可靠的资本。
2.道德失范。在社会道德规范不健全的条件下,失信者根本不讲道德,表现出不惜侵犯他人利益而追求私利的贪婪性和疯狂性。反过来,这种丧失道德之风,同时更加剧了企业信用缺失程度。尤其是一些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使一些追求暴利的经营者,在利润的驱动下以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以获取暴利。民间有句俗话:“无商不奸,无奸不商。”经商需要奸猾,只有不守信用才能赚到钱,这种思想根源是产生信用意识淡薄的基础。在商业交易中,应付货款拖欠不还、到期贷款不予偿还、贷款利息不予清偿的现象大量存在,企业借款偿还的信用意识十分淡薄,这都无不与企业管理者的道德意识挂钩。
3.监管不力。企业管理层不够重视,没有优秀的信用管理人员。目前,尚未形成一种完整的对企业、经营者和整个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虽然有了某种监管制度,但是执行者由于思想意识不够重视,无法完全的对失信者的违规违法行为监管到位。
4.惩罚不严。在多数情况下,对失信者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执法不严,往往按某种法律条文低限惩处。这不仅达不到震慑违法者的目的,在客观上还助长了企业失信之风的滋长。例如,对制假售假,《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包括已经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等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仿冒他人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这些规定可知:对于大多数假冒伪劣的生产商来说,处罚主要以罚款为主。在稽查力度有限和规定不够详细的现实约束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只要10次中有5次、甚至只要有3次能够逃脱处罚,就有利可图。所以,从查处的制假售假案件来看,屡犯、惯犯多,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目前的惩处力度并不足以使制假售假者感到害怕。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严重,因而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企业信用行为缺乏“硬约束”,致使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债务等。
二、企业信用缺失的危害
1.个别企业见利忘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制造和销售有毒物品。为了利益,企业失信,继而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据研究统计:中国每年因见利忘义、诚信缺失造成经济损失达5 855亿元人民币!至今,这个数据只见增长,问题非常严重。
2.商业欺诈,以假乱真,质量欺骗,坑蒙拐骗。据调查,中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有40亿份,合同涉及的金额达140亿元,而履约率只有50%;中国每年因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 800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假冒产品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 000亿元;中国经济合同失效问题较为严重,由于一些企业不讲信用,互相拖欠货物构成连环债的资金总额达3 000~4 000亿元,占全国流动资金的20%;中国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问题的损失已占到中国GDP的10%~20%,每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 855亿元。中国企业信用缺失,加大了企业交易和管理成本。
3.虚假信息,花样翻新,误导消费。从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看,在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3.02万件,停止虚假广告4.07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 300件。
4.企业信息失真,隐瞒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拖欠税款,偷税漏税。企业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在:财务会计报告虚假,经营状况虚假,资产存量虚假,产品质量虚假,知识产权虚假等等,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一个企业的范围。制造虚假信息的经营者苟且获利,又助长进一步制造虚假的动力。虚假信息的恶果,就是信用资源衰退,交易双方都不敢利用对方的信用。
5.欠债逃债现象极其严重。表现为:一些企业故意拖欠、占用客户的货款、银行的货款、假破产真逃债等。据有关资料显示,企业逾期的应收账款占贸易额的比重这一指标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仅仅是0.25%~0.5%;而中国目前超过5%,其水平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10~20倍!除了恶意欠债有日益蔓延之势之外,恶意逃债的现象也日见严重。
三、避免信用缺失的措施
1.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诚信,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企业应该本着公平交易,货真价实,笃守信用,童叟无欺,和气生财,乐善好施,“买卖不成仁义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等等理念诚信生财。“诚交天下客,誉从信中来”,这些广为流传的话,都反映了重诚信、讲谦和的经商作风,都值得我们学习。中国的老字号店铺,人们常称它们有一块金字招牌,它们之所以能够久负盛名,其中有个重要原因,就是注重信誉,注重商德。
2.加快信用立法,加大依法惩处力度,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中国政府在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中主要发挥宣传、立法、政策引导和惩戒的作用。如:防止诚信原则适用范围的盲目扩大,注意加强对法官依诚信原则进行自由裁量的限制。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的判决。加强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刑事立法,对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债权得到保护,债务得以履行。中国企业的信用问题,在相当的程度上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因此,一定要加快政企分开的步伐,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3.加强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十五大”早已提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按照《公司法》内容,加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使国有企业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资本金机制,不断补充资本金,正本清源,从根本上改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的经济支付能力。同时要加快企业制约监督机制建设,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4.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在企业信用管理上,进行打包评审,由政府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对不讲信用企业进行披露公示,加大其违约成本。要建立起集企业生产经营、依法纳税、贷款偿还、产品服务质量于一体的全方位、多角度的企业信用档案,将税务、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整合于企业信用档案之中。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以及电视、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状况,利用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使失信者、违法经营者无立足藏身之处,同时也促进企业加强合同管理,使企业严格履行合同,营造良好的信誉氛围,提高企业的信誉度,进而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5.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力度,加强对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等信息的监管力度。这主要是利用经济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使失信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高昂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堵住企业置信用不顾、选择失信、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这条低成本获利的途径。进而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遏制企业失信行为,使企业畏惧这种严厉后果而不敢失信于他人,从根本上达到警示或威慑失信者的作用,推动中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6.联合治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政府部门一定要确保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不干预银行信贷经营活动,按照市场规则为经营者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提供多种项目让银行自由选择。进而吸收先进思想,创新信用管理,亦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办法,针对我们的具体情况,加强管理,对那些不守信用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高消费行为进行严厉管束。清理“三角债”,帮助银行清收贷款本金及利息,加强对企业信用的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营造出良好的企业信用氛围。针对人民银行,开展信用专项整治活动,公布不守信用企业的“黑名单”,制裁信用失范企业,使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路可逃”,让失信企业为其不讲信用而付出代价。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建立全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特别是全社会金融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逐步消除信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现象,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信息网络,以科技手段防范风险,使失信者失去生存的空间。针对商业银行,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从制度上约束信贷人员,降低信贷资产的“道德风险”。不断创新商业银行的管理方式,加强贷款以后的管理,密切跟踪监测信贷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做到信息灵通,反应迅捷,措施有力。我们必须按照市场要求办事,加快授信工作,推行差别服务,进行联合治理,营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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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秀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商业道德[J].商业经济研究,1997, (2).
我给大家带来的题目是“守护信用,行稳致远”,这是我对所有汽车企业和经销商的忠告。
先从一个案例开始。今年3月25日首汽采购东风日产8600辆天籁2.0。这张照片是首汽高层到广州考察时和东风日产高层合影。但不好意思,我想告诉大家,所有新闻报道,包括新华社在内,都出现一个大错误,都写成“东风日产与首汽集团签订8600辆天籁订单”。
事实上,这句话是错误的。
怎么错了?先介绍背景。国家法规对失信企业有非常严格的限制。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按此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信用不良的企业,不能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东风日产是合资企业,但东风作为国有性质是合资公司的股东之一;首汽也是知名国有企业。这两家公司虽然都不是政府机关,但都有国有企业背景,理当带头遵守国家法规和相关政府文件精神,比如上面这一条否则,任何人都有权投诉反映这一交易的正当性,特别是东风日产的竞争对手。
两家公司的采购交易是否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十八条之规定?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我先搜索东风日产销售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用记录,发现这个公司信用记录良好,经营正常,没问题,大家可以看记录截图。
接着我搜索新闻中提到的“首汽集团”。首先看到一个叫“北京首汽集团公司”的企业,它应该简称为“首汽集团”。我查询了它的信用记录,第一眼看到时心里就咯噔一下,一道红色警示线告诉我:这是一个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
记录显示,北京市工商局已将这家公司列为经营异常企业,列入时间是2015年11月4日,直到今天(2016年5月7日)这个公司还被锁定,没有移出来。系统里有北京市工商局对这个公司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上面登载“列异”的原因是,该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按规定,这个首汽集团公司肯定不能和东风日产进行交易,东风日产也不能把车卖给这家公司。我当时吓了一跳――这么大的订单,这么大的两家公司,在社会上引起这么大的反响,难道就没人注意到首汽集团的信用问题?
冷静下来后,我仔细查看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以“首汽集团”为关键词,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里搜索,跳出来两个公司,排在最前面的全称是“北京首汽集团公司”,也就是前面说的那家失信公司;排在后面的全称为“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样,前者是刘东才,后者是赵金俊。
既然北京首汽集团公司信用记录不好,那再看首汽(集团)股份公司的情况。系统显示,这是一家信用记录良好、经营正常的公司,董事长是赵金俊,董事名单中有高捷,新闻报道中就提到高捷去东风日产考察。
原来,新闻报道中所称的首汽集团并不是指北京首汽集团公司,而是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所有报道都写成首汽集团,读者肯定以为是北京首汽集团公司,所以我说新闻报道都写错不应该写成“首汽股份”,或者把“集团”打个括号,写成首汽(集团)才正确。
上述事实,证实东风日产和首汽(集团)都是守信模范。―方采购,另―方投标,最后敲定8600辆大单,这笔交易堪称信用交易之典范。
至于首汽集团,任何公司如要和它(北京首汽集团公司)做生意,都是违规的,会冒很大信用风险。
在此,我强调,所有汽车企业和经销商不要和任何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公司有来往,给你钱也不能要,因为对方信用不良,说不定会把你拉下水。现在我们已经一脚迈入信用社会、信用经济。交易前要先看对方信用记录,无论是对生意伙伴,还是对消费者来说。
失信企业会有什么后果
对于汽车界,如果说过去谈信用觉得离自己太远,现在信用已经切切实实走到我们身边,融入了日常的经营。
当前形势下,汽车企业应当着重打造汽车品牌信用体系,其中有三个重点:一是信用记录;二是合规经营;三是消费维权。这跟政府对汽车市场的监管方向相吻合。
以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为例,他们对汽车市场的监管基本上是三条主线,第一条是信用监管、第二条是行政执法、第三条是消费维权。
先说信用监管。所有汽车企业当前都要适应国家监管制度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以信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其载体就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现在已上升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个企业方方面面的东西都将归结到这张网里,称做“全国一张网”。
社会各界,包括汽车企业和汽车消费者,都可以进入这个系统,查看某个企业的情况,特别是它的信用记录,以此决定是否交易或消费,所以这个系统的影响非常大。总理特别要求,这个系统在2016年底前要全面建成。系统开通一年半,累计访问量达130多亿次。
信用监管的第一步是把企业所有信息向社会公示。过去这些内容都是藏在档案里、锁在保险柜里,而现在都推向社会,向社会公开。
信息的内容,包括政府公示和企业自主公示的。就工商机关来说,公开内容包括登记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等,备案信息、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和抽查检查信息。
企业自主公示的内容,首先是每年年报,即每年要向社会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并接受工商机关抽查和社会监督。此外,还要公示企业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和行政处罚信息。
我特别提醒汽车企业注意两点。
一是,政府公示内容中有企业的违法记录,所有汽车企业对此―定要重视,想方设法不违规经营。否则一旦产生违法记录,会像阴魂一样终身跟着你。
比如去年底,上海工商机关查处了邓禄普(上海)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案件处罚决定书就记录进这家公司名下。大家可以看这个详细的处罚决定书,这家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380多万元,还被罚款,这个记录将终身保持。
再比如上海凡德汽车销售公司是宝马4S店,半年多时间内留下两条违法信息,分别是商业贿赂案和抽奖销售违规,这些违法记录将永远记在企业名下,供交易伙伴和消费者评判。
二是,企业―定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公示上一年度的年报。年报是企业积累信用的过程,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年报要尽量早报,不能过期,一过期公司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信用惩戒。
除了及时外,年报还要注意如实填写,对数据准确性进行核实,千万不要等工商机关抽查时发现错误,到时会被认定为弄虚作假,从而列入异常名录。三年内如不改正、申请移出,就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即“黑名单”。
除逾期年报外,被列入经营异常还有三种因素:一是年报弄虚作假;二是没有及时公示重大信息;三是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联系不上。
那么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会有什么后果?《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去年11月底,国家38个部委联合出台《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失信企业要受到这38个部委的90项惩戒措施。
首先是对公司的惩戒。不能参加政府采购,不能参加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都没戏。银行会拒绝贷款、拒绝承兑汇票,因为你是一个信用记录不良的公司。如果要开网店,所有平台都实行信用把关,你的记录不好,网络平台会拒绝你开店。最重要的是,交易对象看到你的记录后,就不跟你做生意了。
对法定代表人来说,风险也非常大。首先,国家政府机关会强迫你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因为你已经没资格再当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其次,取消你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再次,对股东也会有限制,一旦被列入失信企业,股东也不能投资其他公司当股东。
对员工和客户也会带来伤害。一个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如果其员工贷款买房、买车或者出国,银行会拒绝员工的贷款申请,因为他们要审核你公司的收入证明。而你这个公司主体就不正常,银行会对员工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对员工还款能力产生怀疑,最后拒绝贷款。
客户贷款也会受到影响。比如你是汽车销售公司,消费者到你公司贷款买车,如果你这个销售公司即4S店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银行不会给你的消费者放贷。
有的企业可能认为,自己被“列异”了,但怎么没碰到上述惩戒的事啊?回答是,这种幸运是因为相关部门还没完全联网,但它持续不了多久,因为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在加快推进。
1.1万家经销商被列入异常
名录
当前,全国有多少家汽车经销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看一下我的统计,总共大约有1.1万家。而全国乘用车4s店大概2.6万多家,这说明,除去商用车外,全国约有30%的汽车4S店是异常经营状态,约占三分之一。
他们会不会都是亏损或已无法维继的店?不好下结论。但这个比例,与汽车界对4S店“三分之一盈利、三分之一平衡、三分之一亏损”的经营判断惊人地一致。
被列异的汽车经销商的数量分布,从统计数据来看,江苏最多,江西其次,河南居第三,三个省都过千了。
江苏省的汽车4S店和销量基本占全国的1/10,现在这个省有1800多家汽车经销商被列入经营异常,说明了什么?汽车公司在和这些被列异的4S店开展业务时,―定要小心。最好的是上海,目前没有发现一家4s店被列入异常名录,这说明上海人非常讲诚信。
这些信用记录不良的汽车经销商,他们屋檐上都挂着整机厂的汽车品牌,因而极大地损害了整机厂的品牌形象。
有的企业觉得自己是经销商集团,有的企业认为自己是整机厂财大气粗,有钱有关系,不会被列异。但在信用记录面前,企业不分大小。大家看看,中铁基金公司是航母级公司,光注册资本就是2582亿余元,也照样被列入异常名录。
汽车行业违法表现
刚才讲过,政府公示内容有一项是行政处罚,即违法记录,这就牵扯出汽车行业的违法违规大问题。
现在政府强化汽车市场的监管执法,实行竞争执法三年行动,把汽车列为其中一个重点。去年全国工商专门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一查侵权假冒,二查虚假宣传,三查商业贿赂。
根据我对全国相关案件的数据统计,汽车企业违法突出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即垄断协议、商业贿赂、强制交易、违规促销、假冒伪劣、霸王条款、不履行法定义务、无照经营。
汽车业反垄断风暴始于去年。我个人的看法,反垄断并非本届政府的重点工作,本届政府的重点工作是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水养鱼,在登记环节推行便利化,在监管环节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不过,我还是提醒所有汽车企业要注意《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另外,当前汽车市场还有一个很突出的违法表现,就是汽车经销商收费问题非常多,引发的案件也非常多。综合全国情况后,我给汽车企业提出建议,请大家远离这八个收费项目:一是PDI检测费,二=是商检费,三是出库费,四是外地报备费,五是贷款手续费,六是金融调查费,七是保险押金,八是不明装潢费。这些都是违法案件易发高发地带。
同时,建议汽车企业约束汽车经销商,远离这八类收费项目。八类收费项目引发的违法案件被工商机关查处后,没收所得不说,还要罚款。至于具体案例,今后有机会再细讲。消费者如果碰到这八个收费项目可以拒绝,并进行投诉和举报。
汽车投诉指标分布
最后,跟大家分享我个人对汽车消费投诉的研究成果。今年一季度,包括汽车在内的交通工具投诉增长43%。去年全国汽车消费投诉性质占比中,质量最多,其次是售后,再就是合同。进一步研究后,我发现有以下结论。
第一个指标:投诉量。去年投诉总数较少的品牌分别是长安PSA、广汽三菱、东风裕隆、沃尔沃、广汽菲亚特;投诉量最多的品牌为上海通用、一汽-大众、长安福特、上汽大众、北京现代。
第二个指标:千辆车销售投诉率。也就是汽车品牌当年每销售1000辆车的投诉率。这个指标比较低的品牌是长城汽车、上汽通用五菱、吉利汽车、上汽大众、北京汽车,比较高的是广汽菲亚特、海马汽车、捷豹路虎、一汽马自达、宝马汽车。
第三个指标:质量投诉率。比较低的品牌有广汽三菱、吉利汽车、长城汽车、一汽丰田、长安PSA,这5个品牌关于质量的投诉比率比较低。比较多的品牌是海马汽车、捷豹路虎、广汽菲亚特、一汽马自达、宝马汽车,5个品牌的质量投诉比较高。
第四个指标:合同投诉率。长城汽车、上汽通用五菱、吉利汽车、北京现代、长安汽车这些品牌合同投诉较低,但一汽马自达、海马汽车、捷豹路虎、广汽菲亚特、长安PSA这些品牌的合同投诉率较高。
第五个指标:售后投诉率。长城汽车、上汽通用五菱、吉利汽车、北京现代、长安汽车这些品牌的售后服务投诉率低,而一汽马自达、海马汽车、捷豹路虎、广汽菲亚特、长安PSA的售后服务投诉率较高。
1、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都是需要进行年报的。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3、年度报告是指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国务院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公司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信息作了详细的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目的,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形成以政府诚信为表率、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重点、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支撑、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信用北京”的良好形象。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政府的推动作用,鼓励开发利用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基础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现代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各部门分工协作,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政策、统一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订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重点,建立信用基础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立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实现跨行业联合征信;结合本市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建设目标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使信用政策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三、实施步骤及工作重点
(一)*年至2008年为建设阶段,工作重点是:
建立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制订并实施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研究拟订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政策和法规草案,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公开信息。做好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做好本市企业信用地方性法规制订的研究准备工作,研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制订信用行业监管和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文件。
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加快完善信用基础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为实现信用基础信息依法向社会有序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促进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应用,大力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推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联合征信和增值服务。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功能。
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和宣传,加大对社会信用的教育培训力度,营造“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环境。
(二)2009年至2010年为完善阶段,工作重点是:
进一步完善信用政策体系。继续推进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形成较为发达的现代信用服务业,既有专业化、公信力强的联合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群体。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信用产品在政府监管、市场交易中得到广泛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整体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信息办承担相关工作,组织制订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
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户口”为依托,加强对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现有信用记录的归集与管理,有效整合各类企业信用信息,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范围,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有序开放,共享企业信用基础数据,推进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和相关政务信息为支撑,加强政府与银行间的沟通与协调,依法整合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为政府部门、银行信用信息交换提供目录和数据交换服务,为银行建设个人信贷系统和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本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通过专用网络对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访问,实现分级分类信息共享。
(二)做好信用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完善信用政策体系。
做好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方面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做好本市企业信用地方性法规制订的研究准备工作,研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方法,依法公开政务信息。
加快制订有关信用行业监管和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文件,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三)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开放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
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企业和个人信用标准体系,尽快统一信用主体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评价指标、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促进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
加快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依法推动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商务、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环保、劳动保障、人事、公安、仲裁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逐步分别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下,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企业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信用基础信息,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务信息披露系统和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
(四)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
作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要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要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要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信用信息录入、披露、数据更新的监督考核力度。
(五)大力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业,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
培育和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按照“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业。
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努力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
鼓励国内外信用专业人才来京创办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评估咨询人员。
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支持本市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设计信用服务指标体系,按期做好行业统计及数据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对信用服务中介及信用产品的认同,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壮大。
(六)倡导信用产品的使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市有关部门应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人才聘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
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规模,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市民和企业用支票或刷卡消费。
(七)建立健全信用行业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惩戒失信行为,鼓励守信行为。
建立信用行业监管制度。市征信管理部门要制订有关信用行业的准入制度,强化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
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失信行为,通过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联防机制。
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获准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八)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信用教育和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媒体、教育、文艺等多种形式,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启动“信用北京”宣传工程,开通“信用北京”网站,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
五、工作要求
记者:信用评价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哪些实质性进展?
胡志刚:为推动房地产企业信用建设,引导房地产企业诚信守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于2010年获商务部、国资委的批准,开始在房地产行业中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2011年在重庆、大连、北京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了这项工作,截止到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开展5年。五年中在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的积极配合下,全国已有16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信用评级。
记者:从实践情况看,房地产行业的信用评价特点是什么?
胡志刚:房地产行业与一般生产行业相比具有产品周期长、涉及生产要素多、社会影响大、发展不均衡、项目周期与财务周期不匹配等特点,其发展又处于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信用建设任务艰巨,必须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一是建立一套适合行业特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设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时,重点突出房地产行业和开发企业的特点,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系统性的原则,使指标体系更科学、合理。在指标设定上既考虑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共性,如企业管理能力、发展能力和财务数据等客观信用能力,也考虑房地产行业的特点,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信用考核的重点,全面考量企业在土地获取、规划、建设、销售、前期物业管理等开发建设全过程中的经营信用。在分值比例设定上使企业经营信用情况的分值比例达到了4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分值比例达到35%,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仅占全部分值的20%。同时采取一票否决制,企业如发生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一律不予评价。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动态管理,三年有效,能够与时俱进及时反映企业的进步,对落伍者即时降级或淘汰。二是引入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进行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社会第三方通过招标选取,并实行动态管理。评价过程中,第三方评价机构不仅对参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参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和企业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通过对企业员工、经营关联单位、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调查询问以及对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查询,了解企业对员工、合作方、政府、消费者、社会的信用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做到客观、真实、全面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目前已有七家商务部认可的评价机构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三是依托地方协会,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开发企业基本是属地管理,参评企业的组织、信息的采集与核实、实地核查等工作离不开地方协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信用评价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协会。在参评企业当中,大多数是通过地方协会统一组织参评的,地方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帮助,可以说,地方协会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信用评价工作的广度和质量。所以,发挥地方协会积极性,依靠地方协会联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工作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信用评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两会主导的信用评价优势在哪里?
胡志刚:我国现存的与房地产信用相关的评级标准可以分为5个层次:住建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评级、各级行政机关建立的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部分省市开展的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金融机构对开发企业的资信评级,以及社会和行业协会的各类评奖等。这些评级或评价的特点是评价主体不同,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效果也不同。
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主导的行业信用评价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守信践诺的长效制度,有效约束会员企业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它既不同于政府部门基于监管需要而实施的资质管理,也有别商业机构基于市场需求提供的信用评级。它突出了客观性、专业性、自律性和服务性,更多的反映的是企业自身资产情况、开发经营行为和履行社会责任所获得的社会信誉,由两会推进这项工作更具有行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的互联互通,发挥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在更大范围的监督和约束已成为市场经济良性持久发展的必要条件。
记者:获得评级的企业能得到什么实际利益?
胡志刚: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这是社会的共识。随着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和重视自身信用建设,也有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陆续出台对信用企业的激励政策。2013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部分省市也将信用报告作为行业管理中企业准入的依据。黑龙江、重庆房协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出台了很有实效的激励政策,包括对AA级以上的企业在容积率、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的投资到位率、资质年检业绩审查、推荐行业性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这极大地调动了参评企业的积极性,2013年仅一年黑龙江省就有50多家企业参评。
当然,目前信用评价结果的实际应用面和对企业的惠顾还很有限,今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一方面探究金融服务体系对信用评价结果的支持和应用,通过评价使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在金融授信、金融服务延伸等方面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还要积极探索向社会和相关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创造奖优罚劣的社会舆论环境,使企业养成诚信和守法的良好习惯。同时我们将联合发改委、国土、工商、财政、金融、物价、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多个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宣传推广信用评价工作和诚信企业,把信誉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介绍给社会,推荐给消费者,在全行业树立起诚信为本的环境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