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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

时间:2022-10-29 05:10:19

新闻伦理论文

第1篇

摘要:亚里士多德之后,伦理学被定义为“对人而言的善”。根据伦理这个词在希腊语中的最初意义,准确地说涉及到人的品性,即以义务为中心的道德的强制性概念。按照英国新闻伦理学者卡伦•桑德斯的归类,伦理学的方法分为强调责任观念的义务伦理学,以康德为代表;强调行为结果的结果主义伦理学,以边沁和穆勒为代表;和强调善行的美德伦理学,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具体到对新闻伦理的理解,根据大众传播的实践,往往涉及到三个层面的分析。第一个层面是现象性的,即对具体时代具体社会背景下的道德规则的共性和差异进行历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或文化社会学的分析。第二个层面是讨论规范,从道德哲学出发,思考是什么因素决定好与坏,公正和不公正,强调义务和权利,这往往不能离开社会的发育程度和制度建设的背景。第三个层面是一种哲学性质的伦理学思考,试图超越对道德话语的形式批评,讨论新闻实践和话语规范的合法性。

一、在人类的实践性活动中,伦理问题始终是一个意志自由和主体责任的问题。在沟通主体关系的新闻传播活动中,伦理的尺度从来是定义职业规范的核心内容。

我们知道,新闻不是一门类似于数学那样的纯科学,它揭示了一种实用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关系或力量关系的评估指引着新闻的内容。如果要着眼于媒体自身,那就是媒体如何影响社会的问题,如果放眼于大的社会环境,就要说明社会如何影响了媒体。显然,“如果我们将新闻媒体从其运作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下分离出来,我们就有可能夸大媒体的权力和影响力。”实际上,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配置,本身携带着制度的规则及其内在的活力。

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层层把关人都是带着一定的意识倾向、审美口味或刻板成见来处理消息的。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客观因素影响把关人的“消息决策”。这些因素的影响包括:事件发生的物理状况;故事的内容和事件的背景;从现场采访到版面编辑的新闻价值标准;偶然因素如事件发生时记者是否在场;照片、声音、画面的清晰程度和素材的容量。不可能都知道,也不可能只是一个人在说。一是谁在讲的问题,是来自权威通讯社的快讯,还是编辑部本身的决策;是来自记者的独家报道,还是综合各种信息源的素材。不同的信息源承担不同的职业风险,并成为信息的合法性参数。二是如何讲的问题,新闻采访中的专业技巧是否诚实可靠,新闻编辑中的版面位置如何?在信息编排等级的序列中,究竟是惊鸿一瞥还是滚动报道?有没有被报道的可能,公开化的程度如何,报道的底线在哪里?这里的关键是舆论厚度和社会心态的距离究竟是否在接近和缩短。

事实上,记者的陈述行为是一个集体性的、多义性的复杂过程。要得到一条消息或者选择处理、披露一条消息都需要有关方面的批准核实,或者是与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讨价还价。媒介化的话语是一种传播关系的构造物,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缠在一起。没有一个陈述者是自治的和单独的,其陈述行为都与具体的战术、策略条件相关。“真理”即不是一件事情,也不是一个内容,真理的表述总是要有贴切性。康德式的记者职业伦理是不现实的,因为他认为个体作出的选择能够成为普遍的法则,被陈述的东西应该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遍传播的对象。人的任何社会性实践都不可能不具备自己的观点立场,无论记者编辑怎样大公无私,都不能保证做到客观中立,特别是在涉及到自身观点和职业利益的时候,比如说话筒和摄像机的强行介入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是可以接受的,这不仅仅涉及到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有时候是来源于媒体的自我期许和受众压力。

新闻不是科学,而是一门艺术。在表现的符号和被表现的对象之间有一道符号学的鸿沟。如果结构主义破除的是有关主体的神话,那么,后结构主义破除的是有关符号再现性的神话。任何符号,并不仅仅是自然或外部社会事实本身的符号,就是说,符号具有外在的、有约束力的普遍的特征,而更重要的是任何符号是以前曾经有过的符号的符号。换句话说,符号的真正功能不是人们认为的“再现”,即使是有所再现,它再现的也不是原来人们认为的自然或原物,而是对于已经存在的符号的再次符号化,因此,也就无所谓再现不再现。与之相对应,所谓“真理”,就不是原来人们认为的那种完美地再现了现实、自然或原始的东西的东西,而是一种符号的符号,或者被称为“文本间性”。原来意义上的再现永远不可能存在。记者只是在解释当中自然流露相应的价值判断。我们问自己,告知事实和保护隐私哪一个更重要?是不是能有一种我们都能认同的、普遍的目标呢?比如说真话、或者是在报道中去掉一些事实以保护某些人;我们对环境做出判断,追问是哪种价值观使自己做出决定?这样我们就能很快关注到道德推理过程中关键时段上的冲突。

当今记者的职业伦理观应该是笛卡尔式的,搁置所有的知识,着手特殊而确定的事例,然后系统地进行演绎,就是在不同的意图和倾向中的妥协。换句话说,是要把握一种“类”的本质,在追求真理的昭示下追求公认的判断,向知识、理性、必然性看齐。采编环节中任何一个决定的做出都可能涉及到对相关价值观的判断,这些价值观反映了我们对社会生活和人类本性的设想。认为一个事物有价值就意味着觉得它是令人想得到的或者希望得到的,比如那种现代性的价值体系和传统价值观的表述是指审美价值(和谐的,令人愉快的),还有专业价值(创新的,及时的),逻辑价值(一致的,正当的),社会文化价值(简约的,努力工作的)和道德价值(诚实,非暴力)等等。

二、新闻伦理属于媒介规范理论的组成部分。在媒介规范理论的领域中,著名传播学者麦奎尔将其比喻为一个庞大的“丛林”,各种“理论生态”可谓共识与争议并存。人们对许多理论存在困惑,而且对一些原则甚至术语也很少有一致的看法。不过,虽然辩论依然充满活力,但一致的共识还是始终存在。

例如,对于媒介应该如何促进民主社会的运作,一般认为媒介应当达到四个目标:(1)维护对事件、观念及公共生活中人们活动的监督;以促进信息的公共流动,并揭示那些侵犯道德与社会秩序的情况;(2)对社会与社会机构提出独立且激烈的批判;(3)为尽可能多的不同人,不同声音提供使用媒介、表达自由和参与的平台;(3)促进共识、认同以及社区整体(也包括其内部团体)的凝聚力。

这里的一个前提是新闻信息的开放性程度如何?如何看待这种开放性?著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新闻记者和其他作者得到保护而免受审查,其目的在于新闻界可以广泛获得用于选择的信息,对各种事务发表意见,并且理智地引导事态。”信息的公开性和广泛性似乎为社会主体的自我抉择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德沃金的论据更遵循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在名著《论自由》中,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给言论自由权提出一个相似但更基本的正当性证明。他认为,假如人人都能自由地提出私人的或公众的道德理论,无论其多么荒唐或不受人欢迎,那么作为观念市场的结果,真理更有可能脱颖而出,整个社会也将会比不受欢迎的观点要受到审查的社会要好得多。按照这种见解,允许特殊得个人发表言论,仍然是为了他们演说使得社会能够长期受益。”从这个立论出发,打破社会对言论进行遮掩和隐瞒的框架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欺骗。

假定一切观念都可以在“思想市场”上自由表达,那么被表达的观念是不是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自由表达,从而通过维护个体的价值判断力和自由判断权,使个体自由成为群体自由的基础。正如罗尔斯所说:“当事人可能这样来设想正义原则,即如果他们有机会,就利用这种正义原则来促进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已知的和确定的利益,尽管对于当事人赞成这种正义原则而言,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对正当的约束以及对信息的限制(由无知之幕所模仿的),就使这种做法成为不可能的。”正义分配的实施需要解除对正当性的约束和对信息的限制。

由此看来,新闻信息的传播从本来意义上说就是通过一个陈述状态来对一个已知事物进行传递。如果要考虑到如何在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平衡,就不能回避知情权的维护。信息总是和知情权的展示连在一起,而且知情权必须是具体的、细节的知情权利,没有细节就没有情绪感染和道德立场。知情权作为人权的组成内容,是指公民有权了解社会诸活动的权利,其中包括,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公民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用权利来制约权力,也就意味着用社会来制约国家,从而推动实现政治文明的公共性和公开性。“更具体地说,由于新闻媒体促使公众能够参与到每天的事件中来,人们认为它们帮助建立了一个符合双方意愿的(尽管不是正式的)监督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政府和集团能够更好地对舆论风向做出反应。新闻媒体作为仲裁场所,人们对决策问题截然不同的观点得以表达得到裁决,并且在任何一个利益团体的影响力都不会扩大或持续下去的前提下保证这些观点能够得到最终的和解。”大众传播在当今的社会功能就是进行社会调解。

在传播越来越发达的当今社会,新闻信息是把孤立的、日益非制度化的个人经验领域与外部世界结合起来。信息所针对的社会开放性问题是指,人和人之间的联系应该是象征性的、交流性的、有矛盾的,而不是一种对物质或者对事物表面的观察。一种文化总是有范围,一个信息总是有它的关系限定。所以,作为传播者的记者本身,也有不同的角色追求:或者是实用主义者,满足于传媒机构所要求达到的影响力指数;或者是看重职业感觉的人,满足于同行的看法;或者是忠于传媒组织的既定目标,如执行文化使命、开展政治宣传、促进产品推广;或者是希望在社会中发挥影响,依靠他们在相关社会环境中有影响的熟人;或者是希望成为受众的朋友和偶像。在一个社会分化和利益集团相互制衡的前提下,“我们都熟知这条规律:任何一个新闻机构甚或一种表达方式,越是希望触及广大的受众,就越要磨去棱角,摒弃一切具有分化力,排斥性的内容”。撇开传播机制的各类操作成本不谈,仅仅按照传播效率的法则,我们知道,最具有传播力的信息,不是最复杂的信息,而是被简化的信息。这种舆论市场的效率竞争往往在激发公众参与意识的同时,存在着信息本身被挟持的风险。

三、对经验来说,事实顺序是第一位的;对意义来说,逻辑顺序是第一位的。大众传媒在加工信息素材时强制性地造成了历史场面与社会新闻、事件与仪式、消息与广告在传播符号意义上的等同,而作为公民或消费者的受众,有了解情况和听到不同意见的权利。

当今的媒介处于双重依赖状态,一方面要依赖受众,因为他们可以拒绝或抵制媒介;另一方面依赖受众所可能处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状态。传媒“有益于”什么以及传媒最好能够提供什么类型的内容和以什么形式提供,是有其“界定”和相关期望的。在实际操作中,信息的最高价值通过传播关系的结构被反射出来。

首先,新闻信息要服从于建构社会关系或公共关系的需求,这类关系当中,既有来自公共机构或公共机构的个人的“关照”和“打招呼”,也有通过广告及广告客户而对媒介的财政状况施加压力的经济权力和媒介本身的反权力之争,还有媒介影响力指数所代表的受众信息需求。在传播中,权力与其说是一种本质,不如说是一种关系,在每一个具有生产性关系的环节都可能隐藏着权力关系。如果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新闻属于公共领域。那就要看新闻的话语空间本身如何受到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影响。“新闻受众被认为是参与到公共对话之中来的公民,从而强调了新闻在公众态度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决定性的影响力。”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论理学试图阐明,道德原则的意义是从一种论证实践必须具有的预定内容中解释出来的,而这种论证实践只有与他者共同进行才能得到完成。我们要想对实践问题进行公正评判,就必须从道德视角出发,当然,这种道德视角可以有不同的解释。然而,这一道德视角不是供我们任意使用的,因为它源于理性话语自身的交往形式。任何一个人,只要参与到这一以相互理解为取向的反思形式当中,都会凭直觉认识到道德视角的存在。”首先要形成一个保证公共参与性的信息传播平台,才能展开互为主体的话语实践的道德可能性。

人与大众传媒的关系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操纵关系,而通过大众传媒的扩张所形成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传播关系要复杂得多。尽管人们容易把大众传媒的信息发送与接受限定在一个封闭的线性关系中,而实际上,主体之间的传播关系从来不是线性的。比如说信息源的权威性差异形成新闻传播中的“信用等级”。从政治学角度来研究传播学的哈林认为,记者所报道的客观世界实际上可以被划分为三个区域,每一个区域有不同的报道标准。这好比一个同心圆的结构,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意见一致的领域,在中心和边缘之间是合法争议的领域,而在边缘部分则是偏差领域。三个领域之间的互动及其比例关系的变动,无疑是表现一个具体的社会内部活力程度的指数。

问题在于,由于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出现所带来的数字化社会的扩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依托于信息传播的技术载体的中介,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道德压力不再可能,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在传播空间中,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的一个特点就是认知的意志。一个传播发达的社会,就是所有的主体在一个媒介化体制的普遍状态中,都成为媒介,成为社会性意义上的相互决定的参与者。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参与的伦理水平成为一个需要经常被讨论被关注的话题。

在这种传播现代性的过程中,新闻传播如何表达事物的价值成为一种社会意志和非社会性权力的搏弈。正如西班牙学者格里马迪所说:“价值是绝对的,而价格是相对的;价值是必要的,而价格是可以协商的。当任何事物都有价格的时候,价值便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毕竟,我们依然相信大众媒体是社会的舆论工具,职业使命就是对社会上已经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就此而言,媒体是社会的喉舌,并在社会生产力解放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中成为多元象征主体的载体。“自由多元理论对于记者在现代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有一条核心的信念,这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要得到最好的保护,必须有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大众媒体系统。……从有利于构建舆论的层面来说,正是新闻媒体使得通过民主的手段对各种关系进行控制有了可能性。”因为出色的新闻报道往往是在向人们揭示可以辨别的真实,从而使得新闻工作的道德实践具有价格之外的价值。

[注释]

[1][英]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页。

[2][英]斯图亚特•艾伦:《新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页。

第2篇

关键词:新闻伦理;实践精神;新闻真实性

中图分类号:G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7-0033-02

一、引 言

《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丑闻,因英国《卫报》记者尼克・戴维斯的调查而曝光。也最终导致了这份百年老报历史的结束。窃听丑闻被穷追不舍,其实其矛头的最终指向是,传媒大亨默多克与他的传媒帝国。传媒大亨默多克通过其掌管的强大的传媒机器,过分的干预媒体、操纵国家政治。通过资本控制媒体,过分干预媒体报道倾向,完全违背了西方国家对于媒体所秉持的“编辑独立”原则,完全使媒体成为其个人的附属物,使得媒体完全无公众性可言。最终不但使得新闻记者丧失了最初的职业道德,也导致一份百年老报的迅速消亡。

新闻工作者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需要新闻伦理来约束整体的道德规范,也就是说新闻伦理必须参与并渗透到实践的每个环节中去。也即新闻实践的过程中,我们所参与的每一个环节都是要在新闻伦理的指引下展开的[1]。但是,从我们目前的新闻实践来看,我们所接触和认识的新闻伦理过于空泛。也就是说新闻伦理给人一种过于空泛的感觉所以很多时候很难落到实处。

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新闻伦理需要具体的实践性,但是新闻伦理又缺乏具体的实践品格和具体的操作品性,这也就使得新闻伦理在新闻记者的实践过程中显得无足轻重,后者就是个漂亮的摆设。然而在市场经济这个大浪潮的推引下,新闻伦理开始逐步被推到了商业化的边缘,真实性一旦和商业挂钩,就可能会出现新闻失实。新闻的失实直接导致的就是新闻工作者,丢失了职业操守和职业敏感。

所以,我们现在亟需构建适合我国新闻体制的新闻伦理,并将其落实到新闻实践当初中去,是目前新闻媒体改革的重中之中,只有将新闻伦理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去,我们的媒体才能真正成为无冕之王,才能真正的成为党政喉舌,才能真正成为为民众提供正确舆论导向的指向灯。

二、新闻伦理的核心是新闻实践

从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伦理道德方面来说,相对于纯理论来,新闻实践性是则是新闻工作者的第一精神。具体指的是新闻主体和新闻的客体相互之间起到自觉追求人的本质的变化。从新闻伦理的角度来说,实践精神是新闻实践活动的道德规范,因此需要实践精神与道德精神二者双重的动力。

从道德精神和实践精神理论上来说,无论是新闻伦理的起源还是发展,知和行的统一都是伦理道德的基本准则。我们就单从新闻伦理的传播活动来看,新闻传播因为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公众性,所以它必须更具有“实践道德精神”,自觉的接受新闻伦理道德实践的约束。在实践中建构新闻伦理规范,实现新闻道德意识与实践精神在“知”与“行”上的统一[2]。新闻传播伦理与新闻道德规范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是有所缺失的,或者说我们仅仅是理论上说有新闻伦理道德,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不付诸于实践。而新闻伦理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所以新闻伦理的构建势在必行。

三、在具体情境中选择新闻伦理的价值标准

我们通过具体的情境来分析新闻伦理的时间精神就会觉得实践性不是那么的空洞。在具体的新闻情境中要具体构建新闻伦理道德规范。这也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在具体的共组中选择新闻伦理的实践精神。通过具体的实践,新闻工作者往往会发现要面临一个两难或者几难的选择。这个主要是说在具体工作时我们是选择新闻的真实性还是新闻的商业性,这也就是我们构建新闻伦理的关键所在。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可以有一种或者多种新闻价值观让记者选择,但是,不论最终的选择结果是什么,真实性和实效性是我们必须遵循的。按照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的说法,“从事媒介这种职业要求很高,这一行业中充满了模棱两可的情景和相互冲突的效忠对象”。

我们讨论特定情境下特定的行为和其所蕴含的新闻价值的冲突,我们不可否认凯文的作品是近乎完美的,但是他的这一作品也确实违背了新闻伦理道德。当我们在讨论新闻情境定的行为选择和其所隐藏的价值冲突时,新闻伦理应该也必须为新闻工作者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参照物。这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实践者来说,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我们需要的是倡导和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从而进一步为新闻工作者提供一个正确的选择范畴,这样,我们才能将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规范落到实处。

四、新闻伦理的实践精神是在实践中确定的

新闻的实践性是新闻伦理道德的指向标,是新闻伦理道德关键的基石。我们必须静下心来思考新闻伦理道德形成的标尺是什么。只有在确定新闻伦理的标尺后,才能建立一个真正适合我国发展的新闻伦理道德规范,才能建立新闻伦理的实践精神。比如,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当记者问及到新闻工作者新闻伦理的道德底线和准则到底是什么的时候,我们在心里就要形成明确符合我国国情的新闻伦理道德法规。行为在新闻时间中以新闻伦理道德要求自己。

哈佛神学院拉尔夫・波特教授的伦理抉择模式为我们在具体情境中进行新闻伦理抉择与思考提供了有益借鉴[3]。我们根据波特的模式看,在进行新闻实践的时候,就要明确的分别出道德的区别,从更高层级也是就我们说的哲学层面来明确其对立冲突的价值观。这样就在理论上就能有很好的说服力和实践能力。从而准确的选择自己主张的新闻伦理价值,并且这种新闻伦理价值能有效的激发他人对此选择的赞同。但仍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一种信念而抛弃其他对你来说同样重要的准则和信念。在经过这样的伦理思考和考量后,就能够产生一些非常实际的新闻伦理的合理构建,实际上就是为了新闻伦理的实践来做。只有得到新闻工作者发自内心的认可,他们才会自觉自愿的按照这些行为准则完成新闻实践活动。而且,作为新闻工作者,是在不断的践行和反思的过程,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有一种正确并明了的新闻道德规范。我们只有不断的完善我们的新闻伦理道德和法规,才能让广大民众和新闻工作者公正的认为新闻伦理道德是新闻实践最有利的保障。

五、新闻记者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与诚信责任也是新闻工作者的又一个职业要求规范。指的是,每个实践的个人都必须秉持客观的精神态度,拒绝一切新闻造假,逐步建立诚信的新闻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我们所说的诚信是一种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底线,这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要基础。众所周知,人不能没有诚信,家不能没有诚信,国也不能没有诚信,也就是说诚信是做人和社会、国家发展的根本。诚实守信是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目前在我们国家,对诚信问题也是非常的重视。特别是对青少年和大学生的诚信尤为重视,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有利于大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也是青年人伦理道德的基础保障。

新闻伦理道德建设,是我们国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新闻伦理的构建和实施不止是单纯的为新闻工作者建立一个新闻道德规范和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新闻伦理的构建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我们国家整体的道德伦理。道德伦理的建设实际上正是国家在精神文明层面上构建的一个整体的发展,加强新闻伦理和道德建设,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大的作用和意义。然而伦理道德的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所以新闻伦理的道德建设还需要不断的努力和发展。

参考文献:

Karen Sanders著.洪伟,高蕊,钟文倩译.道德与新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第3篇

【关键词】新闻传播活动 新闻伦理 实践精神

新闻传播是一种建立在道德原则上的实践活动,新闻伦理渗透于新闻实践之中。比如,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采访方式与手段是否符合伦理,是否保护了消息来源,是否接受馈赠;在编辑的审稿过程中,能否谨慎查证事实、能否不畏权势压力发表针砭时弊的文章,凡此种种,都涉及新闻道德判断与伦理选择。但是,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伦理往往显得宏大空洞,缺乏实践品格,缺少详细的操作标准,从而很难落到实处。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新闻伦理甚至被商业主义排斥,导致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丧失了专业操守。因此,构建新闻伦理的实践精神对于有道德地进行新闻传播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践精神是构筑新闻伦理规范的根本指向

对新闻伦理而言,实践精神表现为新闻工作者规范新闻实践活动的意识,体现了新闻伦理的实践导向。作为新闻实践活动的道德规范,新闻伦理必然要在新闻实践中形成并发挥作用,因而需要道德与实践的双重建构。道德精神包含“实践道德精神”与“理论道德精神”两种形态。理论道德精神是道德教育的思维和意识,也就是“知”的结构;实践道德精神是冲动和意志,是“行”的结构。从根本上讲,道德作为一种实践哲学,不管是从它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还是从它的功能意义来看,其基本原则都是知行统一。①从这个角度看,新闻伦理就是道德意识与实践精神在“知”和“行”上的统一,而新闻传播活动由于自身的公共性特征更应具有的道德是“实践精神”。如果缺失相应的伦理与道德规范,或者仅仅有规范而不付诸实践,新闻传播活动就不能起到社会公器的作用,反而可能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道德伦理规范和准则已经足够多,但为什么道德失范行为还会成为今天的社会危机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道德教育存在缺陷。传统的道德教育偏于空洞的理论说教,注重对道德知识的传播和对道德观念的培养,却忽视了在实践中提升公众的道德水平。就实际效果来说,道德知识和道德观念教育并不能直接促成实践中的道德行为。因而,道德教育应该尽可能减少道德说教,重视在实践中提升公众的道德意识。当前,新闻工作者面对的往往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空洞道德原则,因此更应该重视在新闻实践中践行道德伦理。毕竟,太过抽象宏大的道德,其弹性尺度也会很大,记者的违规几率也会增大。当然,由于新闻活动并不是单纯的行业内行为,新闻从业者也应注意在社会系统中实践新闻道德准则。

由于缺乏实践精神,道德原则往往在新闻实践活动沦为一种口号。事实上,新闻从业者除了谨记道德行为准则,更应该将新闻道德意识融入新闻传播活动,使道德准则内化为自己的品质,从而在实践中充分展现新闻伦理道德的价值。由此,应该在具体情境中构筑新闻伦理道德的行动意识,毕竟,单纯建立在理论基础上而与社会风俗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实践要素脱节的所谓道德规范,哪怕有着济世的说辞,也只能是一种动听的空想。只有通过具体情境构建新闻伦理的实践精神,才能使新闻伦理成为具有实践意义的专业品质。在新闻实践活动中树立道德伦理准则与规范,就要求新闻记者能够设身处地、推己及人地考虑报道准则,并在对具体案例的商讨反思中内化伦理规范。

在具体情境中培养新闻伦理的实践意识

美国传播学者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曾经提出,新闻传播行业中会有很多不能明确的具体情境,并且会出现不同利益的效忠方,因此会对职业道德品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具体而言,在新闻传播实践中,总会出现忠诚、客观、立场、仁慈、善意、时效等价值判断,由此产生的多元价值观、模棱两可的情景和相互冲突的效忠对象会大大增加新闻从业者的选择难度。比如,在著名的新闻摄影作品《饥饿的小女孩》中,一个瘦小的身躯在秃鹫的虎视眈眈下,艰难地向食物爬行,这张照片虽然让拍摄者凯文·卡特赢得了普利策新闻奖,但也给他带来了内心的矛盾与不安。虽然拍完照片后他赶走了秃鹫,但他还是会忍不住念着上帝的名字放声恸哭。后来,他难以走出精神纠缠的卡特自杀身亡,留下了令人深思的遗言:我被鲜明的杀人、尸体、愤怒、痛苦、饥饿、受伤的儿童、快乐的疯子的记忆纠缠不休……②

因此,为新闻从业者提供具有实践意义、可操作性强的道德行为规范,将新闻伦理意识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和急迫。对此,可以假设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境,分析具体情况下所应该考虑的价值因素和相互间的冲突,并且分清主次,进行重要性排序,找出公认的首要价值标准,是在实践中建立道德参考的一种有效途径。

用理性思维构建新闻实践活动中的道德伦理规范

不得不说,新闻道德规范有着广泛的内涵,我们很难将合乎常理的伦理规范直接转换成一种明确的、易于操作的规则。因此,应该促进新闻从业者道德品质的养成,使道德伦理规范由理论向实践自然转化。那么,如何实现这种转化呢?

笔者认为,将道德规范由理论向实践转化可以参考哈贝马斯提出的协商式民主理论。该民主理论在追求道德的基础上,保持着高度的理性精神,它强调公众对话交流的核心地位,而民主和反对强制是其基本的价值理念。哈贝马斯提出,人们在进行听与说的交流中,会在自己的生活基础上,联系客观世界、社会情境以及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寻找共同点,从而达到较为一致的认知。在其协商式民主理论中,参与讨论者拥有平等的地位和发言机会,并且讨论的内容是参与者集体感兴趣的话题,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不会受到任何权力因素的干扰,因此会保持比较理性的思维,从而能够接受更加理性且有说服力的认知。所有具有交谈和自主行动能力的个体在这种讨论中,会在主动放弃威胁和暴力等行为的基础上,用渴望和探索真理的心态,进行公平且开放的交谈。由于这种协商是在“理想的言语情境”中进行的,因此需要所有参与者的维护和遵守,并且接受这种情境下的讨论结果。在制定新闻道德准则时,也应该让新闻工作者真正加入,进行讨论和协商,用理性思维构筑新闻实践活动中的道德伦理规范,并且自觉用其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其成为自己的一种品质。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大家的规范由大家来制定,不需要被动地听取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命令,而是所有人通过讨论和协商的结果。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包含道德准则在内的一些有效并且合理的准则,需要通过公正而理性的讨论来得出,新闻道德伦理准则也不例外。遗憾的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多是一些抽象的宏大原则,少有可以付诸实践的具体规定,由此,国内新闻界乱象丛生也就在所难免。③

在对实践的反思中确立新闻伦理的实践精神

新闻实践是新闻伦理道德观念产生的现实基础,因而,对新闻实践的反思是道德观念形成的关键路径。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反思新闻伦理,可以发展与新闻伦理对话的能力,从而有助于最终构筑伦理道德的实践精神。关于具体情境中新闻传播活动应该遵循何种伦理准则以及它们是如何形成的问题,也还需要记者进行讨论和反思,并最终做出符合伦理规范的决定。

经过这样的伦理考虑之后,根据哪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指导具体新闻实践的问题就会得到比较合理的回答,而相关的新闻伦理原则也会得到记者发自内心的认可,从而促使记者在新闻报道工作中始终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毕竟,期待记者在做每一则新闻报道时都坚持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唯一可以成立的正当理由是记者通过对实践的讨论和反思将其内化为自身品质。另外,通过不断地道德实践和理性反思,记者会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并在新闻实践中不断强化道德伦理行为。反过来,不断地在实践中做出合乎伦理的新闻,自然就会成为具有职业伦理的记者。所以,“一个规范只有当人们认为公正而甘受约束时才有真正的效力”。

新闻伦理作为新闻品性的基本保证,直接影响到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传播活动。以现实的新闻实践活动为基础构建和实施新闻伦理规范,可以在具体情境中构筑新闻伦理的实践精神。抽象新闻伦理与具体新闻实践的对接,有助于新闻从业者内化伦理规范并在具体的新闻传播活动中不断践行和反思。

(作者单位:白银日报社)

注释

①樊浩:“伦理感、道德感与‘实践道德精神’的培育”,《教育研究》,2006年第6期。

第4篇

访谈对象: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白贵

访谈时间:2010年11月3日

访谈地点: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新闻图像伦理问题的界定及理论资源

王:有关新闻伦理的研究,有学者评价说当下的研究状况比较混乱,对于基本的概念都存在模糊认识,比如对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等基本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白:在我看来,道德实际上是一种对有序生活维护的努力,是生活在同一社会、时代人们共同认可的一种由传承而来的行为规范。道德所致力维护的主要是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正常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平时我们说一个人、一种行为不道德,就是因为它伤害到了集体或社会的利益,打乱或危害了正常的秩序。道德既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也是伦理学的一个核心范畴。伦理学其实就是对道德的哲学探究,有什么样的哲学观、宗教观,就有什么样的伦理观。新闻道德既是新闻职业的要求、是一种行业规范,又是从事新闻职业的人通过把规范自我内化而形成的一种素质。新闻伦理观念和一个人整体的伦理观相关,新闻伦理是一个分支,它的有关社会的伦理观是一个干,基于宗教观、哲学观的伦理观是根本。

王:那么,规约、伦理、道德这三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白:这要厘清相关的概念。伦理和道德的关系我们前面已经说了。规约是为了维护道德秩序所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条款,这些条款是要求大家来共同遵守的,以便达到道德体系的维系,秩序的维护。跟它相关的一个概念就是法律,道德和法律是在不同的层面解决问题,法是一种强制性的外力,道德主要诉诸自律。

王:我在查阅新闻伦理、新闻道德、媒介伦理方面著述的时候,发现伦理问题有的是以题材命名的,比如说灾难题材的报道;有的是以手段、形式命名的,比如说偷拍暗访;只有图片的伦理是以媒介命名的或者分类的,没有专门的电视伦理,没有专门的文字伦理,没有专门的播音伦理。那么图片伦理的特殊性在哪呢?为什么单独拿它来划分呢?我一直想追问这个问题。

白:其实准确地说,图片还不能说是一种媒介。电视是一种媒介,报纸是一种媒介,而图片只是一种媒介的形式。图片的世界是丰富多样的,可以分属不同的领域、学科。同样是图片,比如说关于人体的,作为新闻摄影,在缺乏新闻价值、也不包含明显的新闻信息的情况下,把一个人的画面呈现给大家,就有违职业道德;但同样是的照片,一个艺术人体照、医学挂图可能就不是问题。科学的、艺术的、新闻的都是图像,但在不同的领域里面遵循的规范不一样,性质也各不相同。所以我们要辨析,把这个问题说清楚。

其实,不存在一个统一、抽象的图像伦理,因为图像从不同的学科都可以研究或是欣赏,而新闻图像伦理――当问题具体到一个领域的话,它存在的理由就比较充分了。当然,即使在这个领域内,特殊性、差异性也是存在的。同是新闻,平面媒体的图像与电视媒体的图像难道就没有差异?   所以,我认为,无论是电视新闻、报刊新闻、网络新闻,其图像的采集、编辑、制作、,都要受制于同一套规范的制约,然后才是其独特媒介属性和图像属性的制约。仅仅从这一点就不难看出,新闻图像伦理是成立的,因为它有统一的新闻伦理作为支撑,而图像伦理是难以成立的,它缺乏一个统一的学科或理论的支撑。

王:要把图像伦理放在一个领域中去谈,我非常赞同。有的研究者就说伦理、道德的问题,定然有一个社区范围,一定要放在一个文化的语境中去谈才行。

白: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无的放矢。这里包含了两个层次,一是图像伦理要具体化为新闻图像伦理,才有可能成立;二是问题要放到一定的文化语境、特定情境中去,才好判定。以新闻图像伦理而论,传播的文化因素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的文明体系、文化环境都有不同的标准和尺度,不同文化禁忌下的新闻传播语境也各有其特点。从理论资源来看,解释学中的“解释群体”理论,情境伦理学中的某些观点都可能带来一些启发。后者所关注的就是具体情境的影响,可以作为借鉴。譬如汶川大地震报道中,不少记者在这个特殊的情境中就遭遇了选择的困境,职业的要求和一般人性的驱使会让人不得不做出艰难抉择。

王:您说的这个特别重要,有学者把新闻传播领域的职业失范归结为社会转型、混岗编制等宏观因素,也有学者在做记者访谈和个案收集这种微观层面的工作,如果把问题都归结在宏观层面,这些微观的工作可能就价值有限了。但是,借助情境伦理就可以发现访谈、个案收集的价值,找到具体实践中多样化的影响因素,包括宏观制度在微观实践中的表现和作用方式等等。

白:特殊的情境会使一般性的规则失效。打个比方说,我们平时外出穿着都注重礼仪,现在地震了,大家纷纷从楼上往下跑,你看吧:穿睡衣的,披床单的,五花八门,什么都有,你说这不像话,但是在地震的情形之下,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了,保护生命成为第一要义,别的问题――包括伦理问题就都下降了,所以不同的情境下的规则是变化的。

尸体图像报道的复杂性及伦理原则

王:我觉得这个解释路径也同样适用于尸体图像报道的问题,比如引起很大争议的“挟尸要价”摄影报道。尸体到底什么时候应该出现,什么时候不应该出现,或者到底应不应该出现?

白:我觉得站在一个高度来审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中国古人讲悲天悯人,我们现在讲人文关怀,有了这种情怀,基于深厚的宗教或哲学伦理观念,不论这个人到哪个领域去干,他都会把握得很好。比如摄影,我不用告诉你哪个照片可以,哪个照片不可以,相信你会知道该怎么处理。我们过去讲死者为大,尊重死者的尊严,但是为了破案、获取证据也时常要解剖尸体,对不对?这是很残忍的事,不得已呀!但是在可有可无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尊重人的尊严。新闻图像传播能不能做到既完成了职业的使命,又遵守了新闻图像伦理,既把信息传达到了,又尊重了死者。

王:但是不同的文化间存在差异,比如玉树地震,按当地的丧葬习俗,人死后是天葬或火葬的,但是其他民族的文化并不一定能够接受,甚至有的媒体把它作为一种“文化奇观”来报道。这种跨文化传播的问题,在大众媒体的报道中应该如何来平衡呢?

白:需要兼顾不同受众的心理。虽然都是华夏文化,但各亚文化中存在差异,背后有宗教的因素。原则就是首先要尊重当事人,哪怕是少数人的感受;其次是尊重受众,最起码不能造成对其中一类人的伤害。一个民族的正常状态(包括风俗),在另一民族看来可能就是奇异的,有可能当成猎奇的对象来传播。在跨文化传播中这是常见的情形。新闻图像伦理要考虑不同文化的特性,照顾到不同群体的感受。这就要求新闻人尽

可能地多了解各种民族文化、宗教文化,少数族群的社会心理。

王:地震后,都有大量死亡孩子的图像,非常直观,惨不忍睹。但有的人认为,如果不以这种方式进行报道,就无法引发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再比如公民维权过程中,也会涉及展示自己受到的伤害的情景。宜黄强拆自焚事件中,钟家就展示过家人尸体的照片,看起来非常恐怖,但是如果你不展示,可能就真的不会引起那么大的关注,从而影响维权。这种矛盾如何解决?

白:两害相权取其轻,看必要性到底有多大。有的时候为了一个更大的人道可能要放弃一个小的人道,比如为了让人们明白地震的严重程度到了超出人们想象的地步,可以有节制地呈现惨烈的场面,包括尸体。这个东西不能绝对,不能教条。图片也是这样子,行不行不能一概而论。再有,这不能成为媒体报道肆无忌惮的借口。中国人缺乏宗教熏陶下的终极追求,不讲神圣性,只讲功利性,媒体有责任提高公众文明素养,适应文明的法则,提倡对人的尊重,对某种文明理念的尊重,成为有教养的人,不能一直野蛮下去。毕竟,直接展示尸体的惨烈画面不是引发人们关注的唯一方式。

王:您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解释路径了,也说明了伦理的相对性。刚才您提到尊严,怎么去理解尊严呢?

白:不存在完全超功利的新闻,图像也一样。“伦理”之中有“大理”,也有“小理”。尊严本身是有内涵的,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文明体系有理解上的差异。我个人认为:即使是扩展到有神论和无神论这样的笼统范围,也是明显存在差异的。譬如二者都讲人的尊严,但无神论最主要的是强调个体生命本身的价值,有神论者更强调生命的神圣性。因为什么?在三大宗教看来,人作为被造物是造物主的作品,造物主创造的东西那不是神圣的吗?不管人类有多长的历史,作为一个个体生命在今天出现,那是多大的一个奇迹。这么多生命在当下的时空里生活,包括我们在这里对话交流,这本身就体现着神圣性。每一个生命过程都是完整的,不可干预、不可轻蔑,更不能加以侮辱。包括相貌特征一高矮丑俊、健全残障,五官如何,都不可讥笑、嘲弄,因为那是对造物主的不敬。所以,一旦有了敬畏心理,就懂得何为尊严了。

“美”作为一项伦理原则

王:您有美学的知识背景,“美”是否可以作为审视新闻图像伦理问题的一个指标,如何从美学的角度考虑新闻图像的伦理问题呢?

白:美与艺术都讲究审美问题,研究对象的美感和美感特征。新闻图像隶属于新闻领域,新闻中的审美和艺术中的审美是不一样的,这里我们只能说一些最原则的东西。新闻中审美不是第一性的,它和艺术不同。新闻图像首先还要基于新闻价值本身,新闻最核心的东西是真实。照片可以拍得很漂亮,但是漂亮不等于美。新闻照片的第一个尺度就是真实,特别是那种瞬间的真实,抓住最给人刻骨铭心印象的、最有新闻价值的瞬间,使一瞬成为永恒,其次才是被表现对象的角度、神态、姿势,表现对象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他在整个新闻事件中的地位等因素,这也始终要扣着新闻的特点,扣着新闻最本质的特征诉求,不能脱离。所以,新闻是“真实产生美”,而艺术,形式本身也可以产生美。在新闻图像伦理中,审美不是必要的条件。这点与艺术“姓美”(姓美即姓张姓王之意,审美是艺术的本质属性)的特点是不同的。

王:美学有很多分支,刚才我们谈到尸体画面的时候,我就想到悲剧美学。我只知道这个说法,但不清楚具体的内涵。我们是否可以从悲剧美学中借鉴一些东西来审视灾难类的图像?

白;悲剧与悲惨不是一个概念,人们很容易混淆美学中的悲剧和生活当中悲惨的事情,望文生义,这是认识的误区。比如偶然的车祸,撞死人了,这是悲惨事件,但不是美学意义上的悲剧。有些战争题材的影视作品,表现正义和非正义的交锋,表现战争的残酷、惨烈,常常会展示尸横遍野,甚至是正义一方的惨痛牺牲,给人的是悲壮之美,这种美学意义上的悲剧有净化灵魂、净化心灵的力量。一种人类生活当中具有美好品格的事物或者值得人们同情、怜悯的事物被毁灭而引起人们灵魂的一种震撼,通过这种灵魂的震撼,引发崇高感,达到自我灵魂的自省、洗礼、升华。我们把这类情形叫做悲剧美学或悲剧审美。而一般的灾难性新闻图像,如果是为了达到警示的目的,譬如交通管理部门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各类车祸的惨烈程度就可以尺度大些,而对一般媒体受众,则应是有节制的传播。

王:《南方都市报》突发新闻摄影记者谭伟山做过一个叫《暴力城邦》的视频,展示的都是砍手、车祸、自杀、械斗等血腥、暴力、尸体的画面。他认为他展示的是生活本身,不是因为摄影暴力,而是生活本身暴力,而作为记者他要把生活本身的真实展示给大家。如果从悲剧美学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这种做法应该是有问题的。

白;这个还是要考虑情境。比如在广州治安的研讨会上,可以把这些惨烈的照片作为形势严峻的证据拿出来展示,也可以研究作案手段,但是如果面向大众做广泛的传播,还是应该有所节制,毕竟普通市民不是专职治安工作者,市民只需要了解社会治安状况即可。这里面涉及许多概念,包括所谓的“暴力美学”,人们经常拿吴宇森的电影举例子,人们是都爱看打斗戏,但是打斗本身也是有差异的,有的是为了正义,有的是为了消遣,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不加区分地满足观众的喜好心理。什么叫暴力美学?暴力怎么能成为美学?我觉得这里面有很大的迎合市场的成分,是个杜撰的伪概念,有美化暴力的嫌疑。现在包括搞电影的人在内,许多人都想把自己的东西与美学挂上钩,其实是为了推销,是不懂美学的表现。

新闻图片的最大价值就是在场

王:新闻专业主义理念讲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但图片这种媒介形式只能是取一个瞬间,如果涉及事件双方,又不能同时出现在画面中,通过视觉来传达各方意见。那么,客观平衡的原则如何应用于新闻图像领域呢?

白:任何一种报道形式都有自己的长处,当然也就有短处。新闻摄影的长处就在于它是以点来反映面的,窥一斑而见全豹,即使你拍一组照片,也是受限制的。还有像拍摄机会可能就一次,你想再拍它就没了,你挤不到跟前拍不到等等,种种情况都在限制它。人们读图的时候一般也不会苛求它,对图片的批评很少是从这个角度的,对文字往往有这种要求。具体措施上,可能就需要文字说明来平衡了。

第5篇

    新闻伦理的教学与研究是相辅相成的,研究成果形成的教材是教学内容的依托,由于多数成果的理论研究专长,其取向少不了道德说教的痕迹,因此,新形势下的新闻伦理教学内容要想更好地服务新闻实践,必须进行新的构建,其教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科理论理论是任何一门课程的构成基础。“伦理”和“道德”是新闻伦理学的“元理论”。伦理有一整套的体系架构。新闻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和新闻学的交叉学科。除“新闻伦理”的提法外,类似的还有“媒体伦理”、“传媒伦理”、“媒介伦理”等提法,这几种名称经常混用,这种混乱导致对新闻伦理范畴以及研究对象界定上产生分歧。如有学者把新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有学者把新闻伦理理解成新闻传播的伦理,讨论的是新闻传播行为及其过程中的道德问题,是新闻传播的道德规律和道德规范系统。厘清这些理论认识的分歧有利于调整该学科的教学内容。无论如何界定,新闻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方面应该没有实质性不同。基础理论共识是学科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新闻伦理发展的历史与现状观察新闻史不难发现,新闻法(规)的发展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发展几乎并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这两者发展失衡时就容易产生新闻伦理问题,进而引发对新闻法的讨论。由此可见,新闻法规也是新闻伦理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道德和新闻法规是新闻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方面,偏向任何一方都是对新闻伦理学历史发展的曲解,结果会更难理解现实的新闻伦理困境。

    3、新闻伦理问题:新闻道德失范实际上,新闻传播实践关注的是一系列伦理问题,关注的是客观、公正、责任以及民主等,也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问题。新时期新闻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新闻伦理问题,即新闻道德失范。所谓新闻伦理问题,主要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引起了伦理争议,或产生道德冲突,需要进行道德评价的问题。新时期的新闻伦理问题与以前有所不同,包括媒介商业化、新闻传播与社会公正、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隐性采访、以及“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等一系列道德失范问题,鉴于此,新闻伦理教学内容必须包括新闻道德失范,新闻伦理学的教育目标应该定位于教会学生如何应对和处理以上的道德失范问题。新闻伦理学也就可以理解成一门解决新闻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新闻伦理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在于培养新闻专业学生解决新闻传播实践中道德两难问题的能力。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实践中的道德失范问题日趋严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了质疑,新闻伦理问题引起业界和学界关注和热议。新闻传播实践遭到质疑意味着教育目标要有所调整。

    4、新闻伦理问题的治理:新闻法规新闻道德失范造成新闻伦理缺失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研究者将之总结为四个“矛盾”:新闻行业的两重属性之间的矛盾、新闻传播者的自由传播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新闻报道的及时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新闻媒体的监督与平衡之间的矛盾。新闻伦理缺失就意味着必须进行治理,新闻法规则是主要的治理应对之策。

    二、教学模式的新探索

    新闻伦理学教学的核心应围绕媒体在实践中引起伦理争议和产生道德冲突的现实问题,通过选取案例进行讨论,努力使学生能够自主进行道德判断,学会批判性地思考和解决问题。通过几年教学实践,笔者摸索出一套教学模式,简称“一个中心,两个延伸”。

    1、一个“中心”一个“中心”是指以课堂的案例教学为中心。案例教学法在新闻传播的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理论、媒介经营管理等教学中广为采用,新闻伦理也同样可以使用此方法。根据上述教学内容的调整,改变新闻伦理教学中教师讲解教材的传统方法,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实践。在课程开始之前,教师就应该告诉学生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这一点在教师的日常教学中常被忽视,为了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结合上文的教学内容,笔者实行下面的课堂策略:首先,教师把新闻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作为一根主线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每次讲解时间原则上不超出25分钟,讲授这部分内容要少而精。其次,教师把课堂教学内容分为三个主题版块,即新闻伦理发展史论、新闻伦理实务、新闻法规实务。这三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一节课开始后,由教师主讲史论,然后由学生提问,进行答疑,时间控制在15分钟内;第二节课由两名同学各自从新闻伦理和新闻法规实务角度,举例阐释案例中新闻伦理缺失或新闻道德失范问题,如“周克华案”中媒体对其母采访报道中伦理缺失,包括最近的“复旦室友投毒案”等都可成为课堂案例教学的讨论内容,这个环节约需20分钟。就演讲学生提出的有争议的伦理问题或困惑,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让各种观点在课堂中交汇碰撞,时间控制在15分钟内,通过这种交汇,使学生加深对问题的认识。最后5分钟时间,由教师点评,与学生的讨论形成再次交汇,这将产生更好的教学效果。

    2、两个“延伸”“两个”延伸是指课前与课后。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是两节课的时间内难以实现的,必须依赖课前的准备和课后的深化。教师要精心布置和策划。在课前,教师和学生要精心准备和设计。对教师而言,应站到新闻伦理学科研究的最前沿,尽可能掌握新闻伦理学科的全面知识,以深入浅出地完成理论讲解的任务,还要能对三个主题中学生讲解的两个部分进行有效点评,在师生互动中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对学生而言,只有课前认真准备,课堂上方能游刃有余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准备越充分,课堂气氛就越活跃,同学和老师的收获就更大。在课后,发言的同学将自己演讲的PPT和相关的材料发到班级的群共享中继续交流探讨,对没有听清的同学进一步释疑解惑。教师课后若有新的理解,也可将自己的新见解传到QQ空间和学生继续分享,充分利用现代的互动媒体进行便捷的交流。

    三、教学改革的效果

    新闻伦理学课程的主旨是培养学生高尚的职业道德与现代法治观念。以课堂案例教学为中心,有助于学生理解新闻道德的原理和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学生的新闻伦理素养与新闻法治观念。笔者通过几年的“一个中心,两端延伸”的教学方法实践,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第6篇

关键词:延安时期;新闻伦理;职业道德

新闻伦理学是伦理学与新闻学嫁接的结果,是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科学。“新闻伦理属于职业伦理的一种,是指从事采访、编辑、出版、播出、经营、管理等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是媒体及工作者处于自律的要求而制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1]。延安时期的新闻伦理观主要体现为毛泽东新闻伦理思想,是毛泽东及其同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新闻观念的结晶,这一时期逐渐成熟的新闻伦理观奠定了共产党新闻伦理思想的基础。

一、延安时期共产党的新闻伦理观

“新闻职业道德原则是指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法则和道德标准。这些道德法则和标准大都是一定阶级和政党根据新闻事业的性质、任务所决定的,它体现的是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方向和行为准则”[2]。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新闻职业道德原则主要体现为:

(一)党性原则

新闻媒介作为党的喉舌,在发挥作用的时候,难免渗透着党的利益、思想,代表党的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的新闻宣传,理应用马克思主义的伦理道德观来影响引导舆论,教育激励人民。1942年延安整风时期,关于新闻工作的方针、原则、立场等问题,中共中央及其主管部门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毛泽东等中央负责同志发表的公开讲话、文章、社论、指示等等,基本都牵扯到共产党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问题。延安整风运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基本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人较为系统的新闻观——新闻工作党性原则问题。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

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政党,其最高宗旨可概括为一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延安时期的新闻事业,作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事业的一部分,根本宗旨也可归结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42年,《解放日报》社论把“党性”和“群众性”列为党报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品质,在这篇《致读者》的社论中,中共中央指出:“报纸的任务:不仅要充实群众的知识,扩大他们的眼界,启发他们的觉悟,教导他们,组织他们,而且要成为他们的反映者、喉舌、与他们共患难的朋友”[3]。《解放日报》这篇社论所阐述的“群众性”原则,正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这也是党的新闻事业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本依据。

(三)爱国主义原则

中华民族从来就有爱国主义的历史传统。在历史上,爱国主义从来都是动员和鼓舞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旗帜。“九·一八”事变后,“速息内战,一致抗日”成为海内外各界同胞的共同心声,中共适时举起了抗日救亡的旗帜,新闻传播处处体现了爱国主义原则。1942 年4月1日,《解放日报》正式改版,爱国主义原则空前彰显。《解放日报》与国统区的《新华日报》遥相呼应,成为我党在抗战期间指导根据地和国统区人民进行斗争的两大刊物。

(四)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其工作作风。

按照实事求是原则,中共中央晋绥分局机关报《晋绥日报》首先在报纸上进行了自我批评和揭露。1947年6月25日和26日,连续发表了《不真实新闻与“客里空”之揭露》,公开揭露了13条失实新闻。由此在陕甘宁边区新闻界掀起了一场反“客里空”运动。1948年10月2日,刘少奇又发表了《对华北记者团的谈话》,明确地指出:记者的笔,“是人民的笔,你们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你们不能采取轻率的、哗众取宠的、‘客里空’式的态度,而应当采取负责的、谨慎的、严肃的态度去做工作”[4]。反“客里空”运动进一步确立了新闻必须完全真实的原则。

(五)正确的舆论导向原则

“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党对新闻事业的一贯要求,也是延安时期新闻事业的优良传统。延安时期,不同媒体通力协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一种舆论强势。延安新华广播电台在条件极为简陋的情况下建成,地处荒山野林,荆棘遍布,野兽出没,但共产党人不畏艰难险阻,克服重重困难,通过广播播出国内外新闻以及中共中央重要文件。共产党还在1941年12月,开办日语广播,侵华日军为主要的收听受众,这也是为抗日反战制造舆论的需要。延安新华广播电台抓住大好形势,不断提高播音质量,各地民众都能通过广播收听到全国抗战的消息,及时通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情况,也是延安台非常重视的任务。千千万万的中国人通过延安台正确的舆论导向,坚定了必胜的信念,及时了解最新形势,更增强赢取战斗胜利的信心。

回顾历史,延安时期,我国新闻事业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振兴立下汗马功劳。

二、延安时期新闻伦理观形成原因探析

延安时期的新闻伦理观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新闻事业带有明显的阶级色彩,推究其党性和阶级性形成原因,与当时中国共产党所处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息息相关。

(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深入地传播

马克思为世界无产阶级开启了新闻宣传的先河,指明了新闻宣传的方向。马克思要求新闻工作者应用自己的生命和精神捍卫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对任何一个新闻工作者而言,新闻要求必须坚守其真实性,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的新闻事业,都必须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马克思说“报刊的本质是真实的和纯洁的”[5]。他把“谁是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谁是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和“谁在表达社会典论,谁在歪曲社会舆论”作为划分好坏报刊的标准之一。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是从十月革命后开始的,正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宣传及其影响,使得中国共产党人认真反思新闻媒介在战争时期的特殊作用,共产党人总结了运用手中的新闻媒介,无论是报纸还是广播,通过广泛的宣传形成舆论影响的方法和技巧。这一时期,全党办报、群众办报之风开始兴盛,新闻媒介的作用得到很大彰显。共产党人在办报的过程中,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的宝贵理念,并结合中国国情和民众特点,以及中国共产党自身所肩负的崇高使命和现实情况,对党报的性质、功能等作了有中国特色的新的理论概括和阐释,进一步深化、充实了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形成了适合中国情况的科学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毛泽东思想,来领导中国共产党新闻事业实践。

(二)无产阶级政党报刊的历史使命

作为一定文化形态的报刊,是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之上的,并为巩固其经济基础服务。新闻媒介带有政治性,尤其在战乱纷争时期更显示出其政治性、阶级性的特点。毛泽东作为共产党的领导人,从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中国的无产阶级要担负起中国革命的历史重任,一方面要建立无产阶级的政党,同时要创办属于党的新闻媒体,进行一定的、行之有效的宣传,使党的纲领方针能最大程度被广大民众接受、领会,这是革命取得成功的必要保障。延安时期,解放区的新闻媒体是属于共产党的媒体,是无产阶级进行舆论宣传的工具。当时,纸媒作为最广泛使用的媒体,党报切实遵循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的立场。政治家办报成为延安时期一道风景,通过加强对新闻事业从业者的领导,实现新闻工作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毛泽东党内领导地位的确立及其丰富的新闻实践

“伟人成就历史”,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新闻伦理观的形成,与毛泽东在党内领导地位的确立和毛泽东丰富的新闻实践经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毛泽东党内领导地位的确立,是一个逐步完成的过程。1936年12月,毛泽东担任军委主席,确立了他在军事上的领导地位;而毛泽东在政治上的领导地位,则要追溯到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领导全党全军,确切地说是在延安的政治局会议,这时期也正式从组织上肯定了毛泽东的领导地位。 领导地位的确立,保证了毛泽东新闻思想的顺利推行。毛泽东有丰富的新闻实践经验,1919年7月14日,毛泽东创刊《湘江评论》,亲自撰写了许多洗练精悍的短评,其立论鲜明,文笔犀利;第一次国共合作顺利实现后,毛泽东担任了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代理部长。在这历史的关键时刻,毛泽东积极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全力担负起工作职责,很多共产党的新报刊在此时期生根发芽,诸如《共产党人》、《八路军军政杂志》、《中国工人》、《解放日报》等。历史证明,这些报刊在团结动员全国人民坚持抗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毛泽东努力把他的新闻理念贯穿在共产党新闻事业的发展里程中,使得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新闻学日臻成熟。

(四)民族独立与民族解放的特殊需要

1937年7月7日爆发的卢沟桥事变,揭开了日军全面侵华战争的序幕。随着北平、天津、上海、南京等大城市的相继失守,新闻媒体在这声势浩大的救亡图存形势下,全面海量地发布爱国信息。随着抗日战争在中国的打响,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者在毛泽东正确指示下,开始创办各种地方性的通俗报刊,使得广大民众能通过新闻媒介获知抗日最新消息,敌前敌后的广泛宣传,大大提高了普通劳动者的民族觉悟,激发了捍卫民族尊严的使命感和热情。正是因为特殊时期的特殊需要,民族独立强化了延安时期新闻媒体作为政府舆论宣传工具的角色。那么解放战争的全面展开,再一次让新闻媒体担当了为人民争夺政权的武器。全面内战爆发以后,延安新华台每次播音增加半小时《对国民党军广播》节目,主要内容是向国民党军队宣传战争的形势,讲解我军的政策,指明他们的出路,还用大部分时间播送起义和放下武器的国民党军官名单,还报道他们到了解放区以后的生活,当时国民党军因此起义和放下武器的军官为数不少。延安时期新闻伦理观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取得了许多值得称道的宝贵精神财富。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长期残酷的战争使得任何理论探索都不够十分理性,近代中国新闻传播理论本身发展不够等。所以,延安时期新闻伦理呈现出鲜明特色的同时,也有需要探讨的问题存在。

 

参考文献:

[1] 郎劲松.传媒伦理学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2] 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社,2006.

[3] 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下编)[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

第7篇

    一

  

对新闻伦理问题的探讨,无疑应当结合对引出此类问题、引人注目的媒介事件的评判一并进行,但是又不能待到发生问题时才予以特别的关注;固然也应注重于一事一议式的讨论,然而又不能满足于此,不能将问题简单地归咎于传媒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质水准低下,不可避免地要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不过更为重要的是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和推进新闻伦理建设。

以往,新闻业界和学界对新闻伦理问题已经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并进行过颇有成效的研讨。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缺憾。有的研究者对新闻伦理的界定不甚准确,将更多是属于编辑记者的业务素养的问题或采访写作中一些属技术层面的瑕疵,归入了新闻伦理的范畴,这就有将新闻伦理作不恰当延伸之嫌。与此同时,也有不恰当地缩小新闻伦理所涉范围的倾向,持相应观点者认为,新闻伦理仅是媒介从业者个人品质问题。由此,笔者认为,在展开论述前,有厘定新闻伦理概念之必要。

一些论者未对新闻伦理和媒介伦理加以区别,或者将新闻伦理等同于传媒从业者职业道德。应该说,新闻伦理与媒介伦理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两者又并非等价的概念。前者侧重于从道德的层面规范传媒从业者的新闻活动,它理当包含在后者之中;后者除包含前者之外,还应涵盖传媒及其从业者的其他活动,例如媒介经营活动等。同样道理,传媒从业者职业道德除包括从事新闻活动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以外,还应包括传媒从业者从事其他传媒活动时所应悟守的职业道德。

即使后退一步,权且认可新闻伦理与媒介伦理可以大致等同,某些关于媒介伦理的定义也还是存在有待推敲之处。例如,有研究者认为:传媒伦理是系统地研究道德善”的大众传媒当如何履行其职责、大众传媒是否符合它的应当以及媒介从业人员在其媒介行为中对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认识与抉择等问题的学科。[]这个定义将媒介伦理提到了相应高度,但是没有对新闻传媒和传媒从业者进行必要的区分,而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作为不同的责任主体,有不能混为一谈之处。因此,在看待媒介伦理问题时,应将传媒实体、传媒从业者和由上述两者参与构成的新闻传播业加以恰当的区分,必须视新闻传媒、传媒从业者为彼此相关然而又区别对待的主体。对从业者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不宜一概而论,其中,有些是因自身原因导致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有些则是屈服于媒体的内部规则而导致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在前一种情况下,从业者个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媒体应承担主要责任。

笔者认为,新闻伦理是业内适应新闻活动特点而形成的要求自己应当如何”的自律规范,以及公众认为该业在新闻活动中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新闻伦理当由业内自律规范和公众的观念和舆论约束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其核心内容是应当如何”,自律规范由此而设定,公众的约束由此而展开。应当如何”是由业内人士约定的,体现了传媒从业者的责任、良知与操守,它同时也是公众的带有共识性的认知。应当如何”即可为和当为,其对立面是不应当如何”,即不可为和不当为。主体作出了不应当如何”的行为,则属于违背新闻伦理,会招致同行的批评指责和公众的舆论谴责。应当如此”和不应当如此”,两者的边界通常是大体清晰的,当然也会有不甚清晰的情况,以致会让当事人困惑。这在下文将有所提及。

    二

大多数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在从事新闻活动的过程中能恪守新闻伦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在真实性问题上,从两个不同的方向违背新闻伦理。

在违背新闻真实性因而违背新闻伦理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方向各异的情况。其一是新闻失实。这已是一个老话题了。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违反真实性原则会导致新闻生命的丧失,这是新闻从业者必须懂得的基本常识。相当一部分新闻失实属行为主体知不可为而为,故意与应当如何”背道而驰,从而造成违背新闻伦理的后果。其二是指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展示不应该或不适宜展示的内容。有些报道虽然逼真,不可谓不真实,然而是以有违新闻伦理的自然主义的表现为代价。如一些传媒在报道中不顾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名誉及人格尊严,程度严重者甚至可能引起法律诉讼、被追究法律责任,退后一步说,即使不构成法律纠纷也已经违背了新闻伦理。再如某些案件报道所涉犯罪嫌疑人作案细节过细、过详,涉及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血腥和恐怖场面。有责任感、恪守新闻伦理的传媒及从业者,必定会拒绝此类行为。

二是错误理解传媒功能,以致程度不等地亵渎新闻伦理。

新闻传媒的重要功能,是通过报道事实为受众提供信息、对社会进行瞭望并以自己的方式恰当地干预社会生活。但有的传媒却将传媒功能任意发挥,毫不顾及社会效果。一度产生了相当大影响的杨丽娟事件,与某些传媒及从业者的导演、策划不无关系。某些传媒的做法看似充满人情味,其实是一种不顾及后果、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客观上鼓励和助长了某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新闻伦理一次次受到挑战。

在当今条件下,受众对表现出较强可读性可看性、可听性)的软新闻发生了更为浓厚的兴趣,这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让新闻报道向娱乐类节目靠拢是不合适的,使之娱乐化就更不可取。因为新闻娱乐化趋势偏离了新闻传媒传播新闻的本义,即使是新闻传媒中的娱乐类节目,也不能过于强调娱乐至上。传媒不应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只讲娱乐而将新闻伦理、媒介伦理置之不顾。现实情况是:选秀、情感类、游戏类节目良莠不齐,有些已背离了社会正常的伦理观念,而娱乐化倾向甚为严重的某些传媒似乎完全忘记了自己所应具有的引导功能和引导责任,认为娱乐功能就是娱乐功能,甚至会利用某些媒介事件进行炒作。其结果正如尼尔波兹曼那本批判电视文化的书名所说——娱乐至死”,这并非危言耸听。

三是为经济利益所诱、所困,而将新闻伦理置之于脑后。

早在1904年普利策就说过:商业主义在报业经营中具有合法地位,但它仅限于经理部。如果商业主义侵犯了编辑权,它便成为必然的堕落和危险,一旦发行人仅仅注意商业利益,那将是报纸道德力量的结束。”]我国新闻传媒在程度不等地进入市场以后,上述情况时有发生。经济压力和收视率收听率、订阅量)压力导致国内的一些传媒走向了媚俗化,忘却了舆论引

导者的身份和社会责任感,性和暴力方面的内容充斥媒体版面和节目时段;另一方面,资本对传媒及其从业者的影响作用时有显现,新闻伦理在另一个方面陷入窘境,传媒该出声时却失声、明明正当报道却是有偿不闻”等类情况,让人不得不感慨金钱的魔力。

2006年4月4日,兰州晨报》上刊登的题为垃圾场惊现儿童残肢》的报道,引起很大社会反响。记者在公安部门就此案做出最终定论前,仅凭现场人员的议论,就判定为‘杀人碎尸案”,与最后的侦查结果严重不符。从本质上说,这是对利的不恰当强调催生了类似的新闻。有论者说:假新闻之中,不排除极少数记者有不择手段的动机,但若没有报社为了求新求奇求异那根鞭子,没有报社领导对违背常识性原则视而不见,没有报社考核和残酷淘汰机制,以及利益驱动的诱惑,假新闻的出炉率或许就像外星人光临地球一样稀罕了!”4]此言并非无懈可击,假新闻的出现有着相当复杂的原因,不是利益驱动”一言所能完全概括,但它又不无道理,因为超越限度的利益驱动毕竟是诱发假新闻的主因之一。

四是面临社会伦理与新闻伦理的矛盾,从业者常感无所适从。

在新闻实践领域,面对上述三种情况,要想做出正确选择并不困难当然也会遭遇来自外界的抑或来自自身的阻力),困难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新闻从业者身处于新闻伦理与社会伦理的矛盾之中,而恪守其中的哪一种伦理规范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当事人必须在窘境中艰难地做出选择。以著名的摄影作品饥饿的小女孩》为例。作为摄影者,记者凯文卡特陷入了如上所说的窘境,来自社会伦理和职业伦理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他无法排解内心的深深痛苦因而最终选择了自杀。这种选择是否正确姑且不谈,在类似的情况下,新闻从业者所面临的往往不是在大是大非之中进行选择,而且需要做出选择的命题没有显而易见的答案。该尊重手中的笔或是相机,还是信奉人类的普世伦理,确实是把人带进了两难境地。

    三

有学者曾经试图在时间的维度上掲示新闻伦理范畴出现突出问题之因。他认为,在不同阶段上存在着不同的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传媒政治化时期政治因素,传媒商业化时期——商业因素,传媒垄断化时期——资本因素。^笔者认为,将政治因素、商业因素和资本因素纳入考量的范围,这在某种意义上确实触及了新闻伦理领域出现突出问题的重要原因,但是,在新闻伦理方面出现突出问题,绝不是单个原因所能简单概括和对应的,此其一;其二,在处于转型期的当今中国,对新闻传媒的发展阶段并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模式来说明;其三,在新闻伦理方面出现突出问题,常常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传媒自身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和共同发生影响所致;其四,政治、商业、资本等三种因素并不能完全穷尽新闻伦理方面发生突出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当下中国新闻伦理出现这样那样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原因之一:在一些媒介和记者那里,关于新闻的基本理念被扭曲。

新闻必须真实、及时、有价值、可公开,能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以上所述既是新闻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构成了关于新闻的基本理念。

在上述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中,新闻真实性尤为重要,对它再怎样强调都不为过分。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就体现出了对新闻生命的重视、敬畏,同时也就在一个重要方面恪守了新闻伦理规范;相反,如果在新闻真实性方面失守”,那么就会在新闻伦理方面失节”,就无恪守新闻伦理可言。倘若认为真实性无关紧要,只要有利可图就可以杜撰事实、改变事实、歪曲事实,其结果,必然是既践踏了新闻又践踏了新闻伦理。

新闻的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的另一内容是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满足受众需求,是新闻有效传播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可是,有的传媒和从业者却将此理念曲解为一味迎合受众,这种无原则的迎合甚至演变为媚俗和低俗,从而大批煽情性的、耸人听闻的和娱乐化的新闻纷纷出炉,一些根本不能存在的价值观成了确定的和首要的判断标准,注重社会责任的理念则消退了。

作为新闻的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及时性抑或时效性理当得到强调,激烈的传媒竞争,必然也要在这一重要方面展开。对此所作的错误解读:一是认为抢新闻高于一切,抢新闻可以不顾一切,由此,通过影响新闻真实性而使新闻伦理受损。在这一方面,尤以网络媒体为甚,滚动播出的新闻固然可以说是做到了迅速,然而关于同一件事大相径庭的报道内容却经常让人不知所措。二是不顾正常社会伦理和新闻伦理获取消息源,不顾当事人利益、竞争对手利益以及公众福祉进行及时”刊播,超然于任何社会约束的情况,也不是绝无仅有。

新闻是可以也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于新闻信息而言,当然是传播得愈是广而远、愈是知者众愈好,对此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的扭曲,则是一些传媒及其从业者认为自己拥有了解任何信息和公开任何信息的权力,而不顾及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不顾及正常的社会伦理和公众的真正需求。例如汶川地震中,一些媒体刊登未经处理的死难者惨不忍睹的现场照片,既是对死者极不尊重,也是对公众神经的巨大刺激。而在有关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有泄密的情况发生。伊拉克战争爆发后,著名战地记者唐师曾前往伊拉克采访前夕,一名法国西格玛图片社的记者希望他能提供伊拉克最大油田基尔库克的照片,此人称一张模糊的照片就可以判断出这个油田恢复生产的能力,《这样的情报对于西方来说是梦寐以求的,然而无原则的公开显然是不妥的。

原因之二:权力和资本的影响对行为主体恪守新闻伦理构成考验。

在许多媒介事件中,人们往往将责任归到有关记者和编辑等新闻从业者身上。例如在刚刚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的报道中,有记者在一些采访场合问出令人不快或欠妥的问题,人们往往习惯于将问出这些问题的记者和主持人拿来抨击一番。其实,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从媒介是人的延伸”的基本立场出发,认为媒介本身也有道德价值属性,而不是技术工具的使用者所犯罪孽的替罪羊,《新闻伦理的主体,除传媒从业者而外还有传媒本身,传媒的许多新闻传播行为,都不是从业者个体就能独立地、轻易地完成的,而往往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也需要逐级把关。就此而言,将责任简单地归于具体执行者,是不甚公平的,一部分编辑记者,充当的只不过是由某些媒体所造成的违背新闻伦理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和显性责任者而已。

资本和权力对媒介超越限度的幕后影响常常是新闻伦理方面突出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资本与传媒的结合是媒介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现行的政策较之以前为传媒产业的融资提供了相应的更多便利。这于媒介当然是一种利于其生存发展的外部条件。作为一个行业,中国的传媒业被称作最后几个可能产生暴利的行业之一。一些传媒,定位的实际出发点是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其实际所为,已经超越了伦理底线。比如说,以自己手中的权力去谋求、去换取本不该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为获取私利而以违背新闻伦理规范为代价,或者以手中的媒介权力去换取其他机构、部门的权力。在这里,权力部门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行为得到了延伸,权力寻租”现象在新闻业内时有发生,而公众利益则被抛到了脑后。s]在激烈的同行竞争中和巨大的生存压力下,新闻传媒往往会面临在利”与义”中进行艰难选择的严峻考验。毋庸讳言,有的媒体、有的从业者为利所诱,已经到了挑战新闻伦理底线的地步,导致暴力色情内容泛滥、虚假新闻屡现、传媒公信力下降等诸多问题出现。

原因之三:在新闻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误识。

一些传媒从业者在潜意识层次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识,认为新闻伦理是超越一般伦理的,持此观点者也许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样的想法,然而其某些职业行为恰恰说明了他们认为自己有权秉持超越一般伦理之上的新闻伦理。为了追求新闻真实而任意曝光消息来源,公开涉及有关当事人和知情者的私人信息,之所以会发生这类事情,是因为这些记者认为自己有权暴露这些信息,并认为这样做可以维护新闻真实性和新闻自由,以及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等等,而曾经发生过的媒介审判,其实也是对这种心态的注脚。

笔者认为,并不存在独立于社会伦理之外的新闻伦理,新闻伦理是社会伦理在新闻传播领域中的延伸和扩展,是社会伦理的一种较为特殊的表现方式。从传媒与社会相互之间的关系来看,传媒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社会系统的一个构成部分。传媒的意义是由社会赋予的。传媒作为一种信息交流的载体和中介,只是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手段和方式,但并没有改变或是仅仅遮蔽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关系。§]2005年5月10日,福建东南快报》刊登了一组新闻图片马路陷阱”太坑人》,记录了整个新闻事件,拍摄了许多骑车人摔倒的镜头,视觉冲击力很强,但始料不及的是,由此引发了网民关于记者在新闻从业者专业职责和社会公德之间应如何平衡的争论。这是一个新闻从业者应当如何”与不应当如何”之间的边界不甚清晰的案例。从一个方面看问题,拍摄者所摄图片不可谓不真实,其行为在新闻伦理规范方面似乎是无可挑剔的,但此记者忘却了如下要旨,即社会伦理所要求的使人幸免于难较之抓精准新闻更为重要,如果忘记了报道这些新闻时应当持有的道德立场,那么就会进入为了报道而报道的误区。

其他一些个案也有利于说明上述道理。发生在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的巴勒斯坦恐怖组织黑九月”绑架以色列运动员的惨剧,因为记者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直播,导致同样在收看电视的恐怖分子发现正在试图迂回靠近房屋解救人质的西德警察,从而直接导致救援失败。从一个方面说,西德电视台记者确实完美地完成了他们的报道工作,然而从另一个方面说,他们毫无疑问也必须对人质最后全部死亡的后果负责,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因而同时也违背了作为社会伦理的构成部分的新闻伦理。无独有偶,在俄罗斯文化宫人质事件、秘鲁日本大使馆人质事件中,也都存在类似的记者干扰人质救援的问题。最近的例子则发生在我国汶川地震中,有的记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但在救援现场却又显得碍手碍脚,有的记者甚至闯进无菌手术室污染医生手术服以及打扰伤员接受手术、使用强光灯直射刚被挖出的幸存者的眼睛。对于上述案例,倘若单从专业的角度来考察,似乎无甚不当,但倘若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加以考量,则并非无可挑剔。

传媒的正常工作被赋予耀眼的光环,传媒从业者具有受人尊敬的身份,并且一些媒体有着半官方色彩。上述因素在两个不同的方向上同时发挥着作用。一种作用是,使相当一部分从业者具备职业荣誉感,因而深感对职业荣誉须倍加珍惜,不敢稍有懈怠;另一种作用是,为一些传媒从业者的自我膨胀提供了土壤。在某些情况下,一部分传媒从业者往往以异于社会伦理观的行为行事,其结果是在违背社会伦理规范的同时也违背了新闻伦理。在异化的、脱离了正常社会伦理规范约束的伦理观的指导下,许多在一般人看来无法理解的事发生了,其中,最为令人沮丧的就是讨论类似于记者是应当救落水者还是抢新闻、拍照片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这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任何一个懂得并恪守社会伦理的记者,都不可能做出冷眼旁观抓新闻这样荒唐的事情。

    四

上文已经分析了在新闻伦理方面出现突出问题的原因。在进行破”的工作的同时,还需要进行立”的工作,而此项工作是极为困难的,这既是因为许多解决之道往往流于务虚或是较为表面,也有的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要解决资本权力寻租及其对恪守新闻伦理构成的负面影响问题,常常会出现学者提醒人们注意资本操纵媒体,而实际上又无法提出避免这一问题的良方。[°]笔者认为,从细节做起应当是解决在新闻伦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本思想,由具体性的工作逐个解决问题才是务实的态度。

首先,要将新闻伦理纳入社会伦理的正常轨道。

任何职业伦理都不能凌驾于社会伦理之上,应当致力于实现新闻伦理和社会伦理在大方向的统一。其一,新闻伦理的建设,包括学术讨论和传媒实际工作,必须在社会伦理的基础上进行,不符合社会伦理普适性内容的新闻伦理应在被摒弃之列,否则,持超然伦理观的传媒从业者就难免被摒弃。其二,必须借助外界的力量实现他律,记者的新闻活动和报道内容在伦理方面倘若不能被一般社会受众所接受,社会受众有权对媒体进行监督、施加压力迫使其改正。传媒和传媒从业者应当明白,其权力来自于何处,笔和相机应当指向何方。假若传媒无法在社会伦理的基础上进行新闻传播活动,那将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

其次,伦理两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那些在应当如何”方面有着明确判断标准的新闻伦理问题,或者在应当如何”与不应当如何”之间界限分明的新闻伦理问题,都不难获得解决之道。只要行为主体能做出正确的是非判断并坚持身体力行即可当然身体力行也并非易事困难的是,面对带有两难性质的问题应该怎么办。戴伊教授给出的建议是:当没有正确”答案时,伦理常常涉及在对立的正当之间找到平衡点,应当在现实世界的情境中来应付问题,并不存在一贯的对或错的答案,但总会有更合理”的答案。⑴虽然这个答案其实不能算是答案,可操作性也不强,但是笔者认为,以职业伦理服从于更具普适性的社会伦理,应当是一个更合理”的答案,毕竟在最底层的意义上说,对于生命和人性的尊重始终应是第一位的。

2007年4月16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恶性校园枪击案,造成33人死亡,事后NBC等各大电视媒体反复播放枪击案疑犯、韩国学生赵承熙邮寄给NBC的多张图片和录像资料:枪手持枪或榔头摆出各种暴力姿势,加上充满威胁的言语,让尚未平静下来的美国人再次遭到巨大的心理冲击。NBC此举令很多美国公众不满,特别是很多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学生对此表现出厌恶。其实,传媒可以有三种选择:选择公布罪犯的自白录像和图片,因为这能使公众了解其行凶的动机所在,确保大多数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另一种则是选择放弃播放,以免对

受害者和疑犯家属带来更多伤害。NBC作出了第三种选择,也就是部分播放,既对公众知情权予以尊重,同时也照顾到了受害者家属,虽然笔者并不认为这是最好的解决之道,但这也许是NBC所认为的最好的选择。

另一方面,受众并不能深入了解传媒其实是处于这样的一种两难境地。因此,笔者认为,适当地在容易引发受众非议的报道旁添加编者按或编后话来阐述传媒的立场,这应当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在受众媒介素养日益提高的今天,相信受众是可以理解传媒的两难处境的。

再次,妥善解决传媒生存和坚持新闻伦理之间的矛盾。

在谋求生存和坚持伦理中,究竟该选择何者,这历来就是一个经典性的、难以索解的命题。笔者认为,换一个角度看问题,两者之间的矛盾其实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大,尤其是在媒介产业化进程加快的今天。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将谋求生存和坚持伦理道德加以绝对对立,将此理解成非此即彼的问题。然而实际的媒介经营活动并非如此,目前媒介产业化的态势非常明显,传媒生产的产品质量优良的话,也就是新闻报道真实、及时、全面、客观以及接近目标受众的话,这样的传媒没有理由没有受众,而受众群体就是传媒最大的资源所在,余下的才是经营策略和市场开发问题了。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在逻辑推演基础上的。那些生存艰难的传媒的最主要问题,恐怕不在于经营不善,不在于人员拉广告不够,而是在于产品受欢迎的程度不高,在如此情况下抱怨生存问题,是没有道理的。而如果借生存问题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突破新闻伦理底线,趋向于媚俗、低俗,那就更是舍本趋末了。

最后,将行业自律置于重要位置。

第8篇

关键词:传统媒体;融合报道;新闻伦理道德;失序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20)02-0028-03

“补救性的媒介并不比最初的媒介本身更能‘无噪音’地解决问题。相反,他们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带来的‘噪音’比带走的要多——通过提供一个陷阱而不是绝对的进步。”保罗·莱文森认为,当新兴媒介出现弥补了既有媒介的某一问题的同时,或许也会带着“陷阱”,造成新的问题。随着时展,技术革新丰富了媒体形态,传统媒体随即也转型发展,利用各个渠道生成各种形态的新闻产品,既要符合新闻职业道德,又要蕴含传播渠道风格,这两者之间“度”的把握至关重要。当新闻工作者内心的“度”把握不好,亦或者内心的那秤杆偏向一头时,则会导致新闻伦理道德的失序,影响公共舆论的导向,降低主流媒体的公信力。

一、传统媒体融合转型下的新闻报道

技术创新给传媒行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在这个声称“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传统媒体的发展遇到了瓶颈。在智媒体时代,面对严峻的发展态势,传统媒体只有深入融合转型,形成更多形态的媒体产品,才能吸引用户的注意力。

2014年被称为“中国媒体融合”元年,传统媒体纷纷通过探索全媒体采编系统拓宽媒介形态、生产多种内容产品。如今传统媒体通过融媒体采编系统可以实现多种媒体产品形态的生成,实现多类型的新闻产品。微博、微信、客户端平台是传统媒体改革转型,实现多种媒介形态传播的渠道,通过“两微一端”平台传播二次生成的内容产品,能够提供多形态的新闻媒介产品。传统媒体的新闻产品矩阵能够实现多渠道的传播,加强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与粘性。传统媒体深化融合,通过移动互联网生成多种形态的内容产品,拓宽了自己的业务领域,利用新兴技术不断深化融合,形成多形态的新闻产品矩阵,以此扩大自身的影响力。然而在融合报道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违背新闻伦理道德的现象。

二、传统媒体融合转型中新闻伦理道德的失序新闻伦理是在长期的新闻活动中形成的对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的总和,“新闻伦理更强调新闻工作者和媒介机构在新闻道德诸因素(道德诫命)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在新闻原则性问题上做出选择时,常常体现出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职业道德水平。

技术创新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媒介形态的多样性,通过移动互联网可以实现新闻的实时传播,传统的“先把关,再传播”,逐渐变成“先传播,再把关”的新闻生产机制,因此造成了很多虚假新闻、反转新闻的出现。一些媒体为了与其他媒体争时效、抢新闻、博关注,一些记者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追求商业利益而枉顾新闻道德,造成了新闻传播中新闻伦理的失序。

(一)过分夸张的“非新闻体叙事”

传统媒体在全媒体转型发展中,借助移动互联网的推波助澜,开辟了“两微一端”的新闻传播平台,微博、微信、客户端有着各自的平台优势,为了吸引更多用户的关注,一些传统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存在过分夸张新闻事实,以“非理性”的叙事思维进行新闻报道的现象。

首先,一些传统媒体在进行二次新闻生产时,在“两微”平台中出现了很多的“标题党”,用夸张的方式搞噱头,博取受众眼球。例如,《提醒!22岁小伙和女友相聚后双双住院,竟是因为……》,报道内容是两人因为亲吻传染了疾病;《可怕!南宁一出租屋传出恶臭!房东进门一看傻眼了》,报道内容是租户离开前留下一堆垃圾在出租屋内;《崩溃!5岁男孩哭着要随妈姓!只因他爸的姓是这个》,报道内容是一个5岁孩子因为随父亲姓“苟”,闹着改姓……很多本来似乎并没有那么夸张的新闻被“标题党”给猎奇化。一些传统媒体通过这种带有夸张性的标题、震惊的语气来增加猎奇性,吸引用户的关注,新闻伦理道德以新闻的真实性作为重要基本原则,新闻标题的过分夸张和猎奇,一方面,为了点击流量违背了新闻伦理;另一方面,过度消费受众的好奇心,使媒体的公信力降低。

除此之外,在新闻叙事的过程中,出现了过分夸张的“非新闻体”叙事。例如,《32岁英语老师得怪病,三年只做饭不吃饭!女儿做了一件事,让医生都点赞……》的新闻,该新闻是关于世界炎症性肠病日的主题报道,用了一名叫田静患者的经历作为主要内容。文章开头就奠定了一种温情的基调,开始了温情叙事的过程:“庭庭一开始总是问‘妈妈,你为什么不吃饭?’”“饭菜上桌时,庭庭都用渴望的眼神看着田静,希望妈妈也能吃一口。”“甚至新年、圣诞节、生日,她许下的愿望都是:妈妈和我们一起吃顿饭。”文中多次运用了这种“非新闻体”的感性叙事方式,给用户呈现了一个感人至深的故事。新闻职业道德要求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偏不倚”,在新闻产品的创作中,当记者过分带有情感性的叙事,就偏离了新闻写作,这种“非新闻体叙事”无形中影响了用户阅读报道的态度,甚至影响用户舆论的形成。

(二)新闻来源模糊不清、把关不严

作為一种不需要强力执行而依靠自身道德意识起规制作用的道德规范,新闻工作者的伦理意识一旦弱化,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自我约束性降低,会出现很多违背新闻伦理道德的现象。由于新媒体基本实现了新闻的实时呈现,为了“不落人后”,保持自身新闻的时效性,一些传统媒体在“两微一端”上非常容易出现转载新闻不标注新闻来源、不核实新闻真实的情况。

不标注新闻来源是对其他媒体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改头换面”重新将新闻包装,便以自己媒体的名义推出,侵犯了其他媒体的权益,是自身伦理意识弱的体现。2019年4月一条关于举报河池官员涉嫌违纪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某媒体首先联系视频发布者进行核实。4月1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原创发布了《河池一官员打牌赌博,还让女副乡长按摩?纪委已介入调查》的新闻,这条新闻发出后引起了公众的关注,随后,腾讯新闻、新浪新闻等纷纷转载了这条新闻。4月16日,某网站社会频道也转载了此条新闻,全篇内容与此媒体4月15日发的内容基本一致,然而新闻成了“某网北京4月16日电”,全文没有提到新闻来源,作为某报社的官方网站,某网站在新闻来源的标注上也出现过“改头换面”的新闻,新闻伦理意识弱化造成了网络上新闻媒体间的“借用”行为,转载却不标注新闻来源的现象在网络平台上随处可见。

除此之外,对新闻源的把关不严,造成了虚假新闻、反转新闻的出现。传统媒体在“两微一端”的互联网平台上与自媒体的竞争非常激烈,为了在网络端上获得更多受众的关注,争取时效性,一些传统媒体对新闻源的把关力度低,忽视对新闻事实的核实。2019年5月20日,多家媒体发出了标题为《中美贸易战停火!止战!》的新闻,随后新华社马上澄清,该新闻是2018年5月20日新华社的旧闻,是一条虚假新闻,然而这么多发布新闻的新闻媒体,竟然没有进行核实,传播不实新闻,一些传统媒体在扩展业务形态时,对新闻真实的把关不严,因此出现了这一幕幕新闻“闹剧”,造成网络上虚假新闻、反转新闻的蔓延,长此以往,传统媒体自身的公信力、影响力都会被折损。

(三)带有“审判性”“偏向性”的语言使用新闻媒体在报道事件时要保证其客观性立场,带有偏向性、指责性的语言使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出现媒介审判的行为。所谓媒介审判,指媒介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用道德规范来“审判”法律问题,影响司法审判。特别是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媒介审判煽动公众情绪,新闻报道带有偏向性,使公正的天平向一边倾倒。在一些案件中,案件尚未定论,一些媒体便站出来发出偏向性的声音,煽动公众情绪。2018年的刘某某案,事件未出结果,但一些传统媒体在新闻报道中都出现误导性的词语,例如,美国警方决定不起诉刘某某后,某传统媒体发布了一条题为“刘某某律师发声明:一切都是自愿的,女方多次索要钱财”的微博,称女方在几次通话和短信沟通中反复索要钱财。且不说案情仍未有确切定论,在新闻报道中作为媒体采用当事人的辩护律师的语言本有具有偏向,并且在这条新闻中,完全是站在男方立场上,语言对女方完全不利。尽管案情并不明朗,但是传统媒体若违背了客观性原则,就失去了其权威性与公信力,传统媒体在融合转型中出现审判性的语言,让媒体舆论监督的责任弱化,损害公众利益。

三、传统媒体在转型中的新闻伦理的维序

(一)促进媒介环境的有序发展

媒体行业要形成新闻伦理约束的媒体环境。首先,健全法律法规以形成良好的新闻行业伦理规范,重视法律法规的渗透教育,例如,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形成良好的媒介风气,使成形的法律法规与无形的道德规范共同作用,促进媒介环境的有序发展。其次,形成行业间的互相监督。在网络环境中,传统媒体应对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引以为戒。最后,媒体内也要相互监督,对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要勇于承认错误,担起责任,传统媒体在网络环境下更要维持自身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媒介形象。

(二)掌握好衡量新闻职业道德的称杆

追求新闻真实不是要等到事件的真相公布后再进行新闻报道,而是要在新闻报道中不断对新闻来源进行核实,特别是在网络传播环境下,传统媒体更要重视对新闻来源的核实,在新闻发布前,通过各种渠道对新闻进行核实。而对暂时无法呈现出事实真相的新闻进行传播时,不偏颇任何一方,保持中立的态度,不跟风发布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不发表煽动公众情绪的语言或意见。传统媒体要以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来规范自身,做好新闻的把关工作,以新闻职业道德作为“称杆”,来规范各个传播渠道中的传播行为。

第9篇

关键词:传媒伦理,责任,文献综述

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输入“传媒伦理”一词,检索到相关论文成百上千,有关注新闻伦理的研究,有对广告伦理的研究,还有对网络伦理、影视伦理等的研究,这些研究丰富了传媒伦理研究的内容。

在近年出版的传媒伦理研究著作中,陈超南的《彩色的天平——传媒伦理新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是我国第一部以“传媒伦理”命名的专著。该书论述了传媒伦理学的兴起、现状及传媒伦理与当代社会等相关问题,指出传媒的伦理原则应当包括言论自由、社会责任、人类正义、职业道德等因素,该书为整合性的传媒伦理研究作了一些基础性的研究工作。

郑根成的《媒介载道—传媒伦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近年来反响较大。该书从传媒伦理维度,对传媒所面临的自由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新闻的真实性、传媒娱乐化、传媒市场化、传媒的后现代性四类最为典型的媒介伦理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及伦理解读。

黄富峰在《大众传媒伦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通过分析大众传媒应有的道德理念、道德品质和媒介行为应遵循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及其在社会道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大众传媒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道德对策和建议。

罗哲宇的《伦理重建与当代中国新闻报道》(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则是立足于当下伦理失范现象日趋严重之时,以伦理重建的角度,以当代中国伦理转型与重建过程为背景,探讨新闻报道是否存在失语、失范等问题,对新闻报道中如何在实践中引导伦理的重建展开研究,最后落脚于转型期社会新闻媒体在伦理重建中的社会责任。

在已经发表的传媒伦理著作及论文中,对于目前传媒伦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第一,涉及传媒价值与利益冲突的研究。

传媒伦理本质上应该注重其自身存在的社会文化价值,然而在我国市场

经济发展过程中,传媒为了追求利益而出现了一些价值上的偏离,背离了传媒伦理责任,这为广大研究传媒伦理的学者普遍认同。大部分学者都把传媒偏离价值原则的原因归结于传媒市场化。持此观点的学者及其著作有郑根成的《媒介载道—传媒伦理研究》、黄富峰的《大众传媒伦理研究》、张君浩与兰海燕合著《以传媒伦理再造实现传媒的规范发展》(《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年5月)等。

关于中国传媒价值观的问题,学者普遍认为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健康发展。如薛国林、李志敏在《论中国传媒价值认同—以马克思主义公共性思想为视角》(《现代传播》,2011年第9期)认为中国传媒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促进各利益群体互动、共赢,并最终为促进社会共同体和人的全面发展发挥作用。唐励在《论当前我国传媒的价值导向》(《文学界》2011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传媒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促进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倡导真善美的价值目标,鼓励人们提升和美化生活等方面进行努力。

第二,涉及传媒自由及社责任的研究。

学者们普遍认为,言论自由与传播自由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媒体道德的原则之一。但随着大众传媒滥用传媒自由现象的日渐泛滥,为了矫正这种过度的自由,社会责任理论开始兴起。

我国传媒界,大多把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解为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或者要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严晓青在《媒介社会责任研究现状:现状、困境与展望》(《当代传播》,2010年第2期)、何志玉在《传媒社会责任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中国报业》,2011年8月)、鲁玉琴在《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与和谐发展》(《东南传播》,2010年第8期)、朱辉宇在《传媒社会责任理论再思考》(《传媒》,2010年第11期)等对此问题在文章中作了具体论述。

第三,涉及传媒娱乐化的研究。

学者们认为当前的娱乐化是传媒娱乐功能的异化,而传媒的这种异化消解了传媒应有的功能,使传媒的娱乐功能走向了反面。郑根成的《媒介载道—传媒伦理研究》一书中对当前我国传媒的娱乐化现象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这种现象进行了伦理反思,认为真正的娱乐应该是健康向上的,是美的,是法律和道德许可的,是能够体现民族文化特色。

杨新磊在《“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其忧思》(《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3期)也表达了对当前我国传媒娱乐化的伦理反思。杨新磊在该文中指出,当前传媒娱乐化滋生了许多伦理危机,如传媒业的唯利是图、人文关怀缺位、反道德化、漠视深层问题等等;贺琛在《传媒“背道”的伦理反思》一文也对传媒的娱乐化这一现象进行了考察。

第四,涉及媒介素养问题的研究。

我国对媒介素养的普遍关注始于2003年,之后媒介素养研究蓬勃发展并出版了大量关于媒介素养研究的专著。如蔡国芬与张开等人合著的《媒介素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陈先元的《大众传媒素养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陈龙的《媒介素养通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段京肃与杜骏飞的《媒介素养导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袁军的《媒介素养教育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李军林等的《信息时代的媒介素养》(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陆晔等《媒介素养:理念、认知与参与》(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荣建华的《中国媒介素养教育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著作。在这些著作中,作者对媒介素养的概念、国内外媒介素养的发展及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在论及我国的媒介素养状况时,普遍表现出了对我国媒介素养现状的担忧,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在媒介素养研究的论文中,有对中国不同群体的媒介素养研究,如张志安的《中国知识精英媒介素养现状研究》(《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王琦的《资讯时代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问题》(《新闻爱好者》,2012年第24期)、胡娅莉与胡劲松合著《提升农村居民媒介素养的对策探讨》(《新闻世界》,2012年第4期)、王娟《提高官员政务微博媒介素养的策略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2处第4期)、郑素侠《农村留守儿童媒介使用与媒介素养现状研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杨真《当代大学生新媒介素养的现状及提升》(《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等等。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关于传媒伦理的研究,成果丰硕,这也为后学者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和参考。然而,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虽然研究领域不断扩大,但重复研究较多。笔者认为,伴随着新兴媒体的不断涌现,传媒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的同时,对传媒伦理的研究也要不断的深入和加强。对于如何全方位地加强传媒伦理建设,使传媒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正面和积极作用,控制传媒的消极影响,这仍是传媒伦理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新闻传播媒介;伦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21

新时期新闻传播媒介的伦理道德除了要研究新闻从人员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之外,还涉及新闻媒介的社会道德功能的研究。①我们现在所面对的新闻伦理道德失范问题不仅体现出了新闻从业人员在其传播过程中的道德表现,也表明了各类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

一、新时期新闻传播媒介的伦理问题

(一)新闻“暴力”

2007年,“死亡博客”的主角姜岩用跳楼自杀对待背叛她的丈夫和第三者,关于此事的新闻一经,群众通过人肉搜索和媒体的打死跟踪报道,使得痛失爱妻和家人的姜岩丈夫王菲及其亲属被曝光,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有媒体就此事写过“姜岩走了、群众疯了、媒体也疯了”,这些报道看起来公正理性,实际上缺少了最起码的道义和同情心。从“死亡博客”的曝光到主角的死亡,对于一个处在生活绝望的人,我们面对这一切不是想办给予积极的帮助,而是不管不顾任由她自生自灭,最后在其死亡后,对其事情大肆批评曝光,扰乱其亲属的生活、漠视其亲属的情感。媒体再次表现出的正义,是为了新闻而救助还是为了救助而新闻,媒体的一些记者,在类似的邪炒起哄过程中,可谓已经没有任何底线可守了,这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新闻伦理的本质要求。

(二)新闻“虚假”

从“纸馅包子”到“清洁工中暑小女孩撑伞”等等事件,虚假新闻频频出现,并且屡禁不止。有的是捕风捉影、故弄玄虚,或把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通过某渠道传播出的未经核实的消息用作事实来报道,把自己的想法涉及成发生的事实来披露,有的是借助口述实录制造热点、夺人耳目,或者把事实“加工”添油加醋成新的“事实”。很多新闻也经常是夸大其词、违背事实、甚至有的是公然造假、凭空捏造所谓的新闻。这不仅扰乱了媒体本应对受众的正确导向,也使得新闻传播过程中公信度受到公众的质疑,违背了新闻记者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新时期新闻传播媒介的伦理问题对策

新时期,同样也是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矛盾有所凸显,新闻传播媒介在转型期失范现象的频频发生,如果不能加以约束和治理,新闻传播过程中伦理的失范现象不仅体现了社会矛盾的激化,而且,新闻媒介自身的特殊功能性,把这些矛盾散播并扩大,在面对自身种种失范现象频发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矛盾的衍生。

(一)新闻传播媒介的自律性

1.行业自律

新闻传播媒介的自律,是新闻传播工作者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和新闻从业人员自身信念的建立。如果新闻传播工作者对新闻传播精神不了解甚至不屑一顾,不断挑战伦理道德的底线,又能怎样做好传话筒工作,又怎么能向公众传达出正确的精神,新闻界有句话是:先做人,再做记者。

2.从业人员自律

并且要严格新闻传播工作者准入的资格审查制度,这是从新闻队伍的源头上遏制不良人员进入新闻传播行业的关键,并在聘用其从业人员之前要对受聘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思想品德的考核、专业知识的考核、业务潜能力的考核,只有业务素质精,思想修养好的人进入了新闻传播工作者的队伍中,才可以真正的对我国的新闻传播道德发展有着美好的发展和正确的指向。

(二)新闻传播媒介的他律性

1.法制的健全化

新时期,新闻传播媒介的法律监督制定主要应从公众的生命、自由、名誉、人格、产权的维护、反低俗暴力等进行监督,我国针对新闻传播媒介的专门立法及其机构尚未出台和完善,新闻立法较于西方国家相对滞后,而对于新闻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较为模糊,并且没有作为单独列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违法行为,其界定范围也较为困难,新闻传播媒介过程中的约束力和监管部分主要是依靠伦理道德以及一些作为行业职业规范的规章制度,这些没有明确标准的伦理道德以及行业职业规范的规章制度或其行为规范并不能起到严格意义上的监管作用,其惩罚教育力度较小。因此,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法律、监督机制与伦理的相互支持变得极为重要。没有惩罚力度的制度规范是没有强制力作用的,同时也就没有保障力度,要保障新闻传播媒介活动的伦理道德、有序、合理、有效的进行,就必须设立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

2.监督机制的增强化

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的监督方式主要是舆论监督,对于其自身而言,大众的舆论也是对新闻传播媒介的一种监督,体现的是社会意志的统一,对于新闻传播媒介有着巨大的影响和作用力,新闻传播媒介行为引发舆论,而舆论又反作用新闻传播媒介的行为,二者是相互影响作用的关系。新闻传播媒介积极吸收大众舆论的方式,例如最早的读者来信、和现在最常见的热线电话等等,这些可以都说是新闻传播媒介向大众积极纳言的有效方式。

新时期,在我国新闻传播媒介市场经济化的影响运营下,舆论监督的唤醒意识和集结的力量都需来自于民间,需保证受众的舆论道德得以充分实现,这需要依靠新闻传播媒介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同时还有受众群众的自知性。

三、结论

新时期,针对这些情况,理论联系现实,加强新闻传播媒介内部的自身调整和外部力量的监管约束,换言之则是自律和他律两种方式的有效结合,才能标本兼治。

第11篇

近年来,呼伦贝尔电视台彰显主流媒体的责任,坚持新闻立台,把新闻与新闻节目作为立台之本,明确提出新闻立台的办台方针,紧紧围绕呼伦贝尔市美丽发展、转型升级、富民强市总目标,推出了一系列有深度、有影响力的报道,策划组织了一系列重大主题宣传活动,体现了一个主流媒体的责任担当。实践证明,作为大众传媒来讲,电视新闻立台的主张与实践尤为重要。

2009年全国多家电视台改版,在众多改版举措中,新闻节目成为重点。“新闻立台”是多家电视台改版举起的一面旗帜。央视的改版更是举国关注,一些业内人士分析,央视此次改版在“主打新闻节目,在增强特色和权威上下功夫”。实现新闻节目“跑起来、统起来、快一点、深一点”以及要追求第一落点、最大限度缩小新闻发生和报道之间的时间差。一直以来,呼伦贝尔电视台都确保拿出最好的时段办好新闻类节目,并从发展规划、资源配置、人才保证等各个方面实施倾斜政策,着力提高新闻采编播能力,确保新闻立台,彰显媒体责任。

从呼伦贝尔电视台的发展实践看,地方台要走新闻立台之路,首先要加强新闻栏目的阵地建设。保持一定的新闻栏目数量且科学合理地布局,那种认为栏目越多越好,盲目增设新闻栏目和扩大播出,以量取胜的想法是不可取的。呼伦贝尔电视台一贯高度重视新闻工作,明确了要以新闻为龙头,以文化娱乐为两翼,着力打造品牌节目。明确一把手抓新闻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新闻报道网络。这两年,电视台在《呼伦贝尔新闻》的基础上,又先后开办了《绿野长风》、《身边新闻》、《新闻这七天》、《行风52》等多个品牌栏目,并建成了呼伦贝尔电视网,扩展了宣传阵地,丰富了宣传形式,以优质的新闻节目和强势的传播拉动整个媒体的节目。在日常报道中,呼伦贝尔电视台主抓重大主题新闻宣传,这是新闻立台的灵魂。每年呼伦贝尔电视台都根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重大主题报道内容;认真抓好时政新闻报道,日常时政新闻报道量大、面广,是新闻立台的主要内容。呼伦贝尔电视台努力做到不漏报、不迟报、不作呆板和简单式报道,努力挖掘时政新闻价值,尽量减少会议镜头,用民生视角传播时政新闻,使老百姓爱听爱看受用;努力抓好社会民生新闻,民生报道是新闻立台的重要方面,使民生报道正朝着的社会热点、焦点、难点、亮点和重点的方向发展,沟通帮忙、救助援助、排忧解难、释疑解惑、鞭挞丑恶、弘扬正气成为重点内容。

新闻立台,要改进新闻报道方式,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新闻要实现有效的传播,必须使用受众能够和容易接受的报道方式,这是媒体报道获得受众接受的首要条件,也是媒体提高舆论引导力的突破口,新闻立台的立脚点。因此,电视宣传必须考虑受众需求,理解受众境遇,从受众的价值观、利益、需求角度诠释宣传内容,以求达到与受众视界最大程度的融合,而不是单纯站在政府或官员的角度,简单地重复图解会议或文件精神。这就要求我们电视报道方式首先要按照新闻规律做新闻。

对一条新闻报道,我们首先要发掘其新闻价值何在?哪些内容是我们必须要表达的?哪些是观众最为关心的?以电视新闻中常见的时政报道为例,出于政治正确和表述严谨的考虑,以前我们经常为报道而报道,以完成任务为标准,画面就像会议实况剪辑,文稿一般采用文件摘抄性质的通稿,很少考虑受众需求。近两年来,《呼伦贝尔新闻》节目下大力对此进行改进,提出转换视角,变“俯视”为“平视”,放弃时政报道一般通稿做法,充分利用电视优势发挥电视特点,采用灵活的报道方式把政府决策真实传达给观众。与此同时,让受众积极参与新闻报道,用群众视角告知公众,从公众视角报道中心工作和重大题材,把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与公众最关心的问题结合起来,“放大”中心工作与实现群众利益的共振点,找到政务报道与群众现实需求的结合点,让人一看就知道政府举措、政策法规跟自己有什么关系,有效体现媒体引导舆论的作用。

总之,“新闻立台”就是要把新闻宣传放在电视宣传的最重要位置,充分发挥新闻节目在电视宣传中引导舆论的重要作用。坚持“新闻立台”,做强新闻节目,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电视特有的优势,在当前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格局下占领阵地,更好地引导舆论。

(作者单位:呼伦贝尔电视台)

第12篇

一、研究背景、思路:美德伦理向制度伦理的转向 

制度伦理,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洛克的宪政哲学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罗尔斯的正义论体系,尤其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更是从道德角度全面研究了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利益或责任之划分等诸方面的正义问题,堪称制度伦理的经典之作。当然,也有国内学者将古希腊圣贤们对德行、公义等伦理概念的探讨和中国先秦时期的周礼、儒家、法家等治国理想也纳入制度伦理的思想源头进行考察。[6]当然,制度伦理思想和基于其上的学术研究又是两个概念。“制度伦理”概念,如高兆明所言,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中国学界,其出现的历史背景使人们在改革开放实践中认识到宣传教育对于社会道德精神建设的局限性,认识到了美德口号下的虚伪人性,进而将视野由个体美德转向社会制度。[7] 

探讨新闻制度伦理,须以现存新闻制度和新闻实践活动为依托和参照,但同时应予以批判的眼光和理想主义的人文关怀。换句话说,制度伦理的研究方法,一方面是诠释的研究范式,一方面更是批判研究的范式。这里的“现存新闻制度”和“新闻实践活动”,并不特指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既有的新闻制度或新闻现实,而是尽量囊括所有影响全球传播格局的新闻实践活动。作为崛起和转型中的大国,中国的新闻实践无疑是世界传播秩序中的重要一环,同时,国外新闻传播格局的类型化也很明显,所以这里将分而论述国内语境和“泛西方”语境下的新闻制度伦理及新闻职业道德等问题。总之,在研究方法上,“语境化”是必要的考察手段,但远远不够,只有通过“去语境化”才能廓清新闻制度伦理的核心问题。 

二、中心论点:新闻制度伦理是建构新闻职业美德的基石 

“制度之善优于、先于也重要于个体之善。”[8]与个人行为相比,制度性行为的力量和影响力更为强大,更为深远。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对于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合理的制度安排能给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9]就新闻领域而言,“能否构建起符合新闻活动本性、新闻传播规律的新闻制度体系,是新闻活动在整体上保证道德性的重要前提。在不合理或缺乏足够道德性的新闻制度下,尽管仍会有具体道德的新闻活动存在和展开,但那必定是例外,而非常态”。[10]新闻制度设计与安排的道德与否,直接决定着整个新闻行业和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平,换句话说,新闻制度伦理是新闻职业道德的道德土壤和最重要的生成背景。 

制度伦理的优先性不容置疑,没有道德的新闻制度,只是一味地苛责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失公允。由社会环境确定的新闻制度的道德性,将在宏观层面上直接影响职业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道德性。[11]一定的制度体系会有与其相适应的道德评价标准,若这些道德标准本身的合法性有待商榷的话,那么去谈新闻业或新闻从业者的道德性问题,没有任何意义。 

新闻职业道德是一种内化的规范,从本质上看,只有在新闻工作者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个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才有可能发生作用。[12]而只有道德的新闻制度才能真正产生向心力和感召力,才能让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从内心产生职业认同和职业自律意识。 

三、现实关照:新闻制度伦理和职业美德的勾连 

1. 中国语境:核心问题及对策 

学者陈力丹将我国新闻伦理失范的原因归为体制转型、商业利益、行业内混岗、人事关系混乱等四大类。[13]这里的“体制转型”是根本新闻制度层面的原因,其他三类可理解为微观制度或者管理层面的因素。毫无疑问,“转型”是国内最大的社会背景和时代特征。但“转型期”也是个包罗万象的概念,又是个很“投机”的概念。既是转型,就为旧的制度和观念的继续生存留下了很大的借口,同时又给了新观念和新社会因子可能的生长空间。转型期是新旧双方都可接受的思维框架,也为很多社会的不确定性和无序性提供了合理的解释路径。[14]“转型”是个近乎万能的话语体系,可用来解释诸多社会问题,同时也不能深刻说明任何一个单独问题。另外,“新闻体制”意在中观层面指向新闻业具体的管理形式和实施路径方面的改革,而“新闻制度”则更宏观地指向“组织和协调新闻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价值”。[15]国内语境下的“体制转型”已无法更深刻地解释新闻伦理的诸多复杂性命题,从新闻职业道德成为一个真命题,到新闻职业道德的核心体系搭建,再到新闻职业道德的生成完善以及新闻职业道德的制度化保障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只有追溯到制度层面去俯瞰、去挖掘,才能有所发现。 

中国现存新闻制度的核心或新闻意识整合的核心力量是政治力量,即新闻服务于政治和意识形态,这使得一些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实践中扭曲了应对路径,真实、客观、公正等新闻逻辑常常让位于“新闻、旧闻、不闻”的“三闻”原则、丧事喜办的报道模式、假大空的所谓“正面报道”等等政治逻辑。久而久之,使整个新闻业根本无法自证其行业的道德合法性,遑论得到公众的尊重和拥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