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15:57: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救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救助是指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3]社会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困难户救济和“五保户”救济、灾害救济以及其他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存在着两种独立体系,即“二元社会结构”①,因而造成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不仅在工作选择、子女教育方面,而且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收入和支出保障方面都享受不到城镇职工应有的福利保障待遇和公民权利。数量众多的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不公平的,这种状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触目惊心。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入手,拆掉构成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社会基础,建立和完善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之道,但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短时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要分清轻重缓急,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实施。而尽快建立针对流动人口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的紧急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目前最迫切,也最为可行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性。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由家乡来到城市,收入低、保障弱,脱离了地缘、亲缘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城市时刻面临着找不到工作、失业、财务丢失、伤病等风险,有时候还成为偷盗、诈骗、抢夺、伤害等不法侵害的对象;而且其中不少特殊群体面临的风险更大,处境更为艰难,包括部分妇女、儿童、老年人、精神病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呆傻智障人员、走失人员、上访人员、拾荒人员等等。这些人几乎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各种困境和威胁,很容易陷入身无分文、举目无亲、生活无着的境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能够使其人身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得到一定保障,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和人文环境的优化。
其次,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效益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意义重大。这种救助是在受助者最为难的时候雪中送炭,施以援手,在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中具有十分鲜明的兜底性特征。这种救助不但能够维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而且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缓和城乡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减轻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负面影响,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消除和化解部分社会矛盾,因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反之,如果相当多困难群众难以获得有效救助,困难得不到解决,就可能引发和加剧社会冲突,甚至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我国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已具有良好的基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我国政府中的民政部门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要力量。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82年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这是一项针对城市流动人口而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原有832个收容遣送站全部完成转制,北京、湖南等省市新设立了救助管理站,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909个。据统计,从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670404人。[4]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在法规制度、机构设施、经费渠道等方面都已经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完善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与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完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低、基础好、易操作、效益高、现实作用明显,因此,目前我国应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二、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进步与局限
我国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是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较建国以来不同时期多次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有明显的进步,即由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控制、管理,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第一,救助管理制度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流浪乞讨人员,认为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遇到了暂时困难,而不是他们的本性有问题,不再把流动人口作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来看待。第二,在对对象看法发生变化的基础上,工作方法也由管理转变为服务,即帮助生活无着者度过困难,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而不是管制,救助机构不再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第三,该制度给予流浪乞讨者向救助站求助的自由,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从而把受助者的选择置于重要地位,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和对人的尊重。第四,该制度反映了政府的责任意识,从经费保障到提供服务,政府基本承担了全部责任。该制度还通过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站的责任义务,使被救助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得到保障。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政府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个人责任观,这符合现代社会救助的主流的意识形态。
但《救助管理办法》的形成时间较短,受到原有体制等方面的一些影响,特别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理念和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该制度延续了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的路径,明确指出救助对象仅为“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虽然以城市中居多,但农村里也存在,如此规定未能公平对待所有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救助条件难以把握,没有把生活无着的人员列入救助对象,而是规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对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没有明确“流浪”和“乞讨”应该是二者兼备还是只具其一,受助人员的范围依然模糊。按照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现实中,真正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人员比例很小。因此,从工作实际出发,如何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做到“应该救助的得到救助,不应该救助的不予救助”还有待研究。
第三,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教育工作有待加强。大多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常年脱离家庭在外流浪,历经曲折,他们的生存环境也使他们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习惯,造成心理健康状态不佳。为促使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到社会,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这方面应是今后我国着力加强的工作之一。
第四,《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等原因,还有一些受助人员家属和部分流出地省市对于此项工作比较消极,跨省联系接送难度较大,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第五,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延续了收容遣送制度将救助人员送返原籍,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的思路。这是受目前形势所限而作出的选择,因此这项制度强调政府、家庭和社会三者责任有机结合,特别是流出地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才能保证这项制度有效实施。然而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的流出地多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他们负责解决返家受助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一定困难,这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十分有效的保障。如何建立起全国有效的救助网络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强调返回原籍使救助管理站倾向于提供其返回原籍的乘车凭证,限制了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管理站后的去向。
此外,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新的替代性的社会治安管理手段没有跟上,致使职业乞讨等现象大量增加,这也是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但又难以很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城市管理手段才能解决。
三、对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大量农民流入城市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城市化进程仍将持续,因此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应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全面指导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有效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对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救助管理制度在维护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应有的作用。
第一,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调整和转变观念。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也不能把救助穷人单纯地看作是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而应看作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弱势群体有权利获得社会支持与政府有责任制定有关保护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依据。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将救助与慈善等同起来,提倡人道主义,这与我国传统中儒家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和因果报应说以及民间的道教思想一脉相承,很容易推广和被接受。但现代社会的社会救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仅仅以人道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所以很难承担起救苦救难的责任。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则应强调是一种固定的、经常性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人道主义的救助完全出于怜悯心、同情心和慈悲心,但有一些局限性:一是救助者需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完全依靠其内在的道德、情感因素和主观意愿实施救助,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救助行为具有主观性,财物的来源没有保证,无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救助多为个人行为,缺乏有效、充足的财力保障,救助者即使愿意提供救助,也要受到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无法持久、经常、固定地提供救助。三是即使救助者具有救助意愿和救助能力,也会因主观因素对被救助者进行选择,无法保障遇到困难的人都得到救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四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不平等,救助者没有救助的义务,救助行为显得高尚,而被救助者是被怜悯、可怜、同情和施舍的对象,得到恩惠,因而有可能使救助带有一定条件。
现代社会救助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强调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穷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就有权利申请救助,或者说,个人需要时,接受社会救助是一种法定权利。建设面向和谐社会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实现主导观念从人道到人权的转变,建立客观、系统的现代救助制度,使流动人口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流动人口都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要尽快建立省际受助人员接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接送的程序和规范,健全管理制度。
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参与机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民政部门要从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出发,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实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积极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争取逐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另外,还应研究制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保护性、约束性的救助服务、治疗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推动工作的规范化,体现社会的温暖。同时要强调建立流动人口的危重病人救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经费渠道。
第三,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逐步解决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问题。从源头上,各地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同时,加大扶贫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引导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在城市,应当逐步给予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降低他们在城市就业的门槛;而当他们失业或陷于生活无着时,纳入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医疗、工伤、教育、养老保险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各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起公正、积极、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最根本之道,则在于加快社会结构的转型,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并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通过完善基于公平和公正的社会政策,普及国民待遇原则,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将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成就,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带来了社会群体间利益结构的变化,社会财富的增长并没有全面兼顾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整体,致使一些社会群体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享受了更少的改革利益,承受了更大的改革风险,这部分群体即所谓的“弱势群体”。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郑杭生将弱势群体界定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1]而数量达到1.4亿,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10%的流动人口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2]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欠缺显然有悖于社会的和谐,因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建设一般是先行的,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主要探讨流动人口中弱势者(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的社会救助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一、社会背景
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冲突的表现形式。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社会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不多。而现在,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它是一个跨越种族和阶层的全球性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妇女是主要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i
美国社会学家的调查研究表明:在美国,近1/4的被谋杀者与自己的家庭成员的暴力有关,所有婚姻中有2/3至少会发生一次暴力。ii在巴布亚新-几内亚,67%的农村妇女和56%的城市低收入妇女遭受过虐待。在智利的圣地亚哥,80%的妇女承认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加拿大,每4个妇女就有一个人可能会在其一生中的某个时刻遭到扰。在法国,95%的暴力受害者是妇女,其中51%的暴力出自丈夫之手。在巴基斯坦,99%的家庭主妇和77%的职业妇女遭到过丈夫的毒打。iii
在我国,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内地的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20世纪90年代中国内地的家庭暴力较80年代上升了25.4%。全国妇联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件12.89万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约占30%左右。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iv在200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全国妇联做了该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调查表明,在被调查者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因家庭暴力全国每年至少有10万个家庭解体。v联合国健康与人权委员会总干事唐·沙拉拉指出:当今妇女所遭受的最大灾难就是“家庭暴力”。vi所以必须尽快在法律及社会救助方面采取措施,在社会上宣传并唤醒广大受暴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防治家庭暴力。
在国际上,开始关注并探讨家庭暴力问题,是从70年代开始的。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一个涉及妇女权益的最重要的国际文书。公约虽然没有直接论述暴力的条款,但它把对妇女的暴力当作一种歧视形式。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对关于妇女所遭受的暴力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包含的内容如下:一是揭示了暴力存在的普通性和危害性;二是强调应给予受害妇女以特别关注和综合性援助;三是突出了政府在预防暴力及帮助受害妇女方面的作用。这一文件为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采取反暴力行动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框架。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第一个关于对妇女施暴问题的决议;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又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一是妇女人权写入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二是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这是妇女运动中带有里程碑性质的文献,它标志着维护妇女人权有了突破性的进展。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继续高举反对对妇女施暴的旗帜,其《行动纲领》将这一主题列为12个关切领域中的第四项。这表明,反对对妇女施暴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优先领域。vii
许多国家对于防治家庭暴力已经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卓有成效的社会救助体系。虽然我国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为了维护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权益,由妇联和民政部门倡导,在全国各地区的社会救助管理站内设立反家庭暴力的庇护所,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生存、生活和安全的保障,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探索的阶段。
二、学术背景
目前,我国的学术界对家庭暴力的介入研究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从宏观的角度,要求在社会、政治及法律改变的前提下,探讨如何尽量从立法和司法上防止惩治家庭暴力;二是从微观的角度,主张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所等直接针对案主的服务。
1.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
通过文献检索表明,我国正处于反对家庭暴力研究的初级阶段。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的以法律的角度主要是从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类型、表现形式、消极后果和对策来探讨家庭暴力。关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实证研究以书籍形式出版的主要是香港大学刘梦的博士论文《中国婚姻暴力》,其系统地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婚姻暴力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为中国的婚姻暴力现象提出了一个解释性的框架。但是刘梦只是分析了婚姻暴力存在的原因、形式和妇女自身的主观因素,并没有涉及到社会力量怎样帮助婚姻暴力中受虐妇女脱离困境。厦门大学的蒋月教授主持的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福建省家庭暴力现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中国家庭暴力问题实证研究——以福建省为例》,以在福建五地实地调查所获数据为主要依据,分析了大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及对暴露在家庭暴力下未成年人的影响;但蒋月教授等人所做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反家庭暴力之社会救助方面的内容。
2.关于反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机构的研究
国外学术界和法学界,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一整套系统和较成熟的理论、制度及措施。比如,美国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实行、丹麦庇护所的普遍设立(33家)、英国的多机构间合作以应对家庭暴力等成功的经验,均值得我们借鉴。
西方国家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多由民间组织办在高度保密的隐蔽处,并有经过系统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医疗、心理治疗、技能培训等全程服务,令受害妇女更具安全感和可信度。viii从而对受害妇女起到切实的帮助作用。但是,受害妇女入住庇护所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必要时,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请禁止令(保护令)。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以论文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主要有:上海社会科学院陈琪的硕士毕业论文《受暴妇女庇护救助研究》,陈琪通过对南京、徐州、郑州、上海和河北等地的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实地调查研究,详细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庇护所的现状、运营机制、存在的问题并且与一些西方国家的家庭暴力庇护所进行了比较。陈琪将我国现在存在的受暴妇女庇护所形式分为四种:(1)无固定场所的庇护所。我国无固定场所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模式在总的妇女庇护所中所占比例不高。在陈琪收集的资料中仅仅有两所流动庇护所—河北迁西县法律服务中心和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无固定庇护所的运行机制为由妇联组织出资为无家可归的受害妇女提供一个短暂的住所。(2)依托企业模式的妇女庇护所。依托企业模式的妇女庇护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庇护所模式,大多由妇联组织依托民间企业而创建的。所依托企业的负责人大多为女性。(3)社区庇护所。社区模式的妇女庇护所主要是由妇联牵头,依托街道和社区成立。妇联主要负责妇女庇护所的工作思路、工作指导,而社区负责住宿、饮食、简单的心理疏导、调节和联系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4)妇女救助站。救助站模式的庇护所一般是由妇联组织和民政局联合创办的。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为受害妇女提供食宿、安全以及简单的医疗服务,而妇联组织主要负责夫妻调解,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以及协调相关机构。ix曾雪凤《浅谈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医疗社会救助》,从医学社会学的角度论述了医疗救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医疗救助现状的不足之处,并为医疗救助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刘冉冉《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研究》,针对我国现阶段反家庭暴力法律救助体系在实践操作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形成一个配套、较为完善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保护制度,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救助体系。x袁素玲《家庭暴力公共干预研究》,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在概述家庭暴力问题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及公共干预的现状,比较借鉴国际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做法与经验,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救助等方面深入研究我国家庭暴力公共干预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我国家庭暴力公共干预的对策。xi
三、文献简评
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家庭暴力仅仅是探讨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方式,以及如何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中施暴者。至于立法层面上,2001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将“家庭暴力”规定于法律中。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的专门立法,导致法律实践中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和救济力度不够。由此可见,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尚未解决并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家庭暴力,主要是在家庭社会工作和家庭社会学的领域内有所建树,但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内容,并且没有与其他如法律、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等联系起来,也没有涉及到家庭暴力庇护所方面的内容,而现存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却缺乏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
第三,少数研究我国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资料显示,并没有对设在社会救助站内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有专门系统的研究。
我国众多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却没有学者对社会救助站内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做过专门系统的研究。但是,前文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比较丰厚的背景知识与研究启示。家庭暴力的发生是由社会历史的、现实和个人的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性和施暴主体亲属身份性,仅仅依靠法律的制裁并不能对防治家庭暴力有显著的疗效,以社会救助作为法律手段的补充则是挽救婚姻、稳定社会必不可少的措施。
注释:
i高小贤.“扩大社会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0.
iiJ.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iii白洁.家庭暴力若干问题探析[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iv吉朝珑.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研究[J].河北法学,2009,27(9).
v张红艳.医疗机构参与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湘潮·理论政法论坛,2007(1).
vi倪婷.关于家庭暴力所涉人权问题的国际法研究[J].妇女权利,2006(2).
vii巫昌祯.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概况[M]. 防止家庭暴力研究.中国法学会、英国文化委员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主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viii陈琪.受暴妇女庇护救助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8.
ix陈琪.受暴妇女庇护救助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8.
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成就,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带来了社会群体间利益结构的变化,社会财富的增长并没有全面兼顾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整体,致使一些社会群体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享受了更少的改革利益,承受了更大的改革风险,这部分群体即所谓的“弱势群体”。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郑杭生将弱势群体界定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1]而数量达到1.4亿,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10%的流动人口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2]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欠缺显然有悖于社会的和谐,因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建设一般是先行的,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主要探讨流动人口中弱势者(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的社会救助问题。
一、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社会救助是指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3]社会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困难户救济和“五保户”救济、灾害救济以及其他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存在着两种独立体系,即“二元社会结构”①,因而造成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不仅在工作选择、子女教育方面,而且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收入和支出保障方面都享受不到城镇职工应有的福利保障待遇和公民权利。数量众多的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不公平的,这种状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触目惊心。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入手,拆掉构成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社会基础,建立和完善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之道,但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短时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要分清轻重缓急,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实施。而尽快建立针对流动人口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的紧急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目前最迫切,也最为可行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性。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由家乡来到城市,收入低、保障弱,脱离了地缘、亲缘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城市时刻面临着找不到工作、失业、财务丢失、伤病等风险,有时候还成为偷盗、诈骗、抢夺、伤害等不法侵害的对象;而且其中不少特殊群体面临的风险更大,处境更为艰难,包括部分妇女、儿童、老年人、精神病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呆傻智障人员、走失人员、上访人员、拾荒人员等等。这些人几乎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各种困境和威胁,很容易陷入身无分文、举目无亲、生活无着的境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能够使其人身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得到一定保障,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和人文环境的优化。
其次,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效益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意义重大。这种救助是在受助者最为难的时候雪中送炭,施以援手,在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中具有十分鲜明的兜底性特征。这种救助不但能够维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而且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缓和城乡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减轻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负面影响,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消除和化解部分社会矛盾,因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反之,如果相当多困难群众难以获得有效救助,困难得不到解决,就可能引发和加剧社会冲突,甚至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我国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已具有良好的基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我国政府中的民政部门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要力量。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82年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这是一项针对城市流动人口而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原有832个收容遣送站全部完成转制,北京、湖南等省市新设立了救助管理站,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909个。据统计,从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670404人。[4]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在法规制度、机构设施、经费渠道等方面都已经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完善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与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完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低、基础好、易操作、效益高、现实作用明显,因此,目前我国应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二、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进步与局限
我国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是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较建国以来不同时期多次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有明显的进步,即由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控制、管理,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第一,救助管理制度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流浪乞讨人员,认为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遇到了暂时困难,而不是他们的本性有问题,不再把流动人口作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来看待。第二,在对对象看法发生变化的基础上,工作方法也由管理转变为服务,即帮助生活无着者度过困难,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而不是管制,救助机构不再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第三,该制度给予流浪乞讨者向救助站求助的自由,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从而把受助者的选择置于重要地位,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和对人的尊重。第四,该制度反映了政府的责任意识,从经费保障到提供服务,政府基本承担了全部责任。该制度还通过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站的责任义务,使被救助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得到保障。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政府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个人责任观,这符合现代社会救助的主流的意识形态。
但《救助管理办法》的形成时间较短,受到原有体制等方面的一些影响,特别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理念和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该制度延续了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的路径,明确指出救助对象仅为“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虽然以城市中居多,但农村里也存在,如此规定未能公平对待所有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救助条件难以把握,没有把生活无着的人员列入救助对象,而是规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对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没有明确“流浪”和“乞讨”应该是二者兼备还是只具其一,受助人员的范围依然模糊。按照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现实中,真正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人员比例很小。因此,从工作实际出发,如何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做到“应该救助的得到救助,不应该救助的不予救助”还有待研究。
第三,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教育工作有待加强。大多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常年脱离家庭在外流浪,历经曲折,他们的生存环境也使他们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习惯,造成心理健康状态不佳。为促使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到社会,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这方面应是今后我国着力加强的工作之一。
第四,《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等原因,还有一些受助人员家属和部分流出地省市对于此项工作比较消极,跨省联系接送难度较大,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第五,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延续了收容遣送制度将救助人员送返原籍,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的思路。这是受目前形势所限而作出的选择,因此这项制度强调政府、家庭和社会三者责任有机结合,特别是流出地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才能保证这项制度有效实施。然而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的流出地多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他们负责解决返家受助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一定困难,这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十分有效的保障。如何建立起全国有效的救助网络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强调返回原籍使救助管理站倾向于提供其返回原籍的乘车凭证,限制了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管理站后的去向。
此外,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新的替代性的社会治安管理手段没有跟上,致使职业乞讨等现象大量增加,这也是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但又难以很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城市管理手段才能解决。
三、对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大量农民流入城市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城市化进程仍将持续,因此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应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全面指导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有效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对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救助管理制度在维护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应有的作用。
第一,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调整和转变观念。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也不能把救助穷人单纯地看作是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而应看作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弱势群体有权利获得社会支持与政府有责任制定有关保护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依据。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将救助与慈善等同起来,提倡人道主义,这与我国传统中儒家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和因果报应说以及民间的道教思想一脉相承,很容易推广和被接受。但现代社会的社会救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仅仅以人道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所以很难承担起救苦救难的责任。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则应强调是一种固定的、经常性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人道主义的救助完全出于怜悯心、同情心和慈悲心,但有一些局限性:一是救助者需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完全依靠其内在的道德、情感因素和主观意愿实施救助,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救助行为具有主观性,财物的来源没有保证,无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救助多为个人行为,缺乏有效、充足的财力保障,救助者即使愿意提供救助,也要受到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无法持久、经常、固定地提供救助。三是即使救助者具有救助意愿和救助能力,也会因主观因素对被救助者进行选择,无法保障遇到困难的人都得到救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四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不平等,救助者没有救助的义务,救助行为显得高尚,而被救助者是被怜悯、可怜、同情和施舍的对象,得到恩惠,因而有可能使救助带有一定条件。
现代社会救助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强调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穷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就有权利申请救助,或者说,个人需要时,接受社会救助是一种法定权利。建设面向和谐社会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实现主导观念从人道到人权的转变,建立客观、系统的现代救助制度,使流动人口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流动人口都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要尽快建立省际受助人员接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接送的程序和规范,健全管理制度。
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参与机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民政部门要从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出发,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实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积极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争取逐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另外,还应研究制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保护性、约束性的救助服务、治疗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推动工作的规范化,体现社会的温暖。同时要强调建立流动人口的危重病人救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经费渠道。
〔论文摘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降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支律条件都已基本具备,但仍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制约。
国际经验表明,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针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我们要构建的合理有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按照“水平适度、覆盖广泛、层次多样、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本目标体系,因为它面向的是最广泛的和最弱势的群体,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为宗旨,体现了追求社会公平和公正的人本精神。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养老福利事业。目前,中国农村已基本步人总体小康,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经济社会条件虽说不很充分,但显然已经趋于成熟。
一、构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支撑条件已基本其备
大量的研究显示,构建一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具备的基本支撑条件主要有:农业GDP的比重、农业劳动力的比重、人均GDP等经济条件,农业人口比重等社会条件。
1.农业GDP的比重和农业劳动力的比重。1957年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联邦德国,糊寸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仅为5.7%,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13.7%,而工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54.5%,工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47.3% 。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已是十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农业的发展完全依赖工业剩余的支援;日本1971年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占GDP的比重由20世纪50年代初的25.6%下降到8%,农业劳动力人数由50.9%下降到14.7%;北欧古老的农业国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1891年),相对于英、德、法等国,其工业化要晚得多。20世纪印年代前后,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丹麦的农业份额也加速下滑,农业占GDP的比重由20世纪60年代的14%下降到1976年的6.9%。波兰20世纪70年代中期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农业份额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要高些,但也仅有14.5%。13个欧盟国家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GDP的比重在3. 1%一41%之间不等,平均数为16.2%。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各国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面临的共性问题都是农业份额的锐减,农业在各部门中的地位已经显著下降,农村社会问题日益严重。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在工业化程度和国民经济得以显著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类似发达国家的情况,即“三农”问题进一步加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成重大威胁。“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成为全面小康社会能否实现的关键。《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农业占GDP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28.1%下降到2003年的14.6%;农业劳动力人数也由1978年的70.5%下降到2000年的50%和2003年的49.1%。这说明,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农业条件已经具备。事实上,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算太早,因为像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五个欧盟国家在类似中国上世纪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人均GDP。从各国工业化发展的历程看,只要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就意味着一国完全走上了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即农业为工业提供剩余使命的结束。此时,为了使缓慢发展的农业与快速发展的工业和谐进步,就巫需用工业剩余来反哺农业。换言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应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历史阶段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些典型国家和地区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除斯里兰卡(1987年)人均GDP仅368.9美元、波兰(19’77年)是1822美元外,其他国家人均GDP都在2000美元以上,有的甚至更高,如加拿大(1990年)、美国(1990年)均在20000美元以上,芬兰(1977年)、中国台湾地区(1994年)超过了10000美元,德国(1957年)、日本(1971年)均在7000美元以上。
按美元汇价计算,中国在2002年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即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1986年中国开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探索时,即已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建立该项制度的最低起点。这说明,加世纪即年代中期的探索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都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内在规律的。
发展中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并非特例。土耳其1983年建立了农民和农业工人的社会保险计划,1999年将所有社会保障计划整合,分别建立了公务员、雇员、自雇人(包括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农民按照核定收人的20%进行缴费,缴费方式灵活,缴费年限为15年,养老金出现赤字由财政提供补贴;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甚至稍微落后的印度,有20%至3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下,作为扶贫政策,政府向低收人和没有供养人的65岁以上老人(包括老年农民)每月提供5美元的生活补贴;实行“米保障”的越南(越南农民在退休前每年缴纳4担大米,退休后每年领取6担大米),则以特殊的食物方式建立起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东帝坟也采取“养老粮”的农民食物养老金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并不发达的日本也曾以类似“米保障”的方式建立过阶段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农业人口比重。农业人口状况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是否适宜构建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支撑条件。各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都很低,如日本为24.1 %,丹麦为20 %,芬兰为40 %,波兰为42%。农业人口的比重虽低于非农业人口的比重,但仍面临着因出生率和死亡率下降而导致的农业人口绝对量的增加、农业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各国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之时,往往正是老年人口压力较大并处于上升的时期。中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82.08%下降到入幻3年的59.47%。如果中国的GDP每年按照7.2%的速度增长,总人口按照0.8%的年均增长率增长,预计到2021)年,农业人口比重将下降至40 %。这说明,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条件正趋于成熟。
这里需着重强调的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极为复杂的情况,即中国人口众多、未富先老、进人高老龄化程度(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比例由7%上升到14%)时间短、城镇养老保险渡盖面还不高。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和影响,构建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何谈轻松。但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教训都表明,养老保障渡盖面不足或保障力度不够,经济发展水平似乎并不是主要障碍,而往往是由于政府管理不到位和制度的非规范化,例如保障制度过于政治化、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或待遇计算公式不合理等所致。从这个角度讲,除了经济发展水平这个硬性支撑条件外,支撑中国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非经济条件还在于其本身的制度设计、政府的政策、筹资方法、资金的监管、保险资金的社会化管理能力以及法制建设进程等。中国城镇养老保险覆盖面过低、养老保险待遇结构上的极不平衡、“两个确保”的存在以及“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转、逃费等等问题就是非经济条件影响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应有功能的最突出的表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应力求注意避免这类问题的产生。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墓本支撑条件也已墓本具备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国际上被称为社会救助制度。作为正式的社会救助制度被确定并实施是16世纪在欧洲出现的国家济贫制度,它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当时,工业革命引发的激烈的社会变迁,使原本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贫困问题,国家不得不接替救济贫民的使命。世界上普遍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无不把贫困农民也列为社会救助对象。
关于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除了扶贫济困之外,还对经济发展有拉动和缓冲的弹性作用。首先,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刚刚起步的时期,社会救助制度是一个较为“经济实惠”的制度。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社会救助制度的创立都要早于社会保险制度,后崛起的亚洲和澳洲国家在经济起飞时大多依仗社会救助制度;其次,在经济发展遭遇波折的时候,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更为明显。近年来发达国家为应付高失业率纷纷对社会救助制度委以重任。
社会救助属于纯公共产品,它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为了防止和减少“搭便车”现象,其保障水平低于社会保险。西方国家支撑社会救助制度的资金,是通过“不论其个人特征如何,给一切穷人有保证的最低的收人”的现金转移支付制度即“负所得税制”实现的。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约占整个财政收人的30%左右,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大约也占到财政支出的20%一30 %。发达国家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开支是相当大的。1995年6月瑞典国际社会保障研讨会提供的11个发达国家的资料显示,受助者占总人口的比重一般为2%一25 %,平均数为9. 44%;救助经费占GDP的比重为0.5%一13%,平均数为3.2%;救助经费占社会保障开支的比例在5%一100%之间,平均数为29.12% 。
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仅在城镇得以正式建立,2002年6月以后开始实现了“应保尽保”。这主要得益于中央财政的鼎力支持。1999年前,低保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开支,中央财政基本不出钱。1999年开始,中央拨出了4亿多元,约占当年低保总支出巧亿元的27 % 。 2001年,低保支出达到42亿元,中央财政负担了55%即23亿元资金。
按照人均年收人627元的贫困线标准,2002年全国共有2820万农村贫困人口,其中接受社会救济的为2288.6万人,占到81.08%。在接受社会救济的人中,按传统方式救济的有1880.8万人,占82 %,而按农村低保标准救济的仅为404.8万人,占到18%。这样,农村社会救济受助者占总人口的比重约为1.76%,如果按照低保救助者计算,受助者仅占总人口的0.3%,比城镇低1.2个百分点。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2年和2003年,国家用于社会救济福利费总支出分别为141.63亿元、217.69亿元,其中农村救济费分别为44.38亿元、79.80亿元,仅占全国总支出的31.33%,36.66%。 2002年和2003年,全国城镇低保金支出约占GDP的0.99%和1.33 %,农村就更低,大约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数低约2个百分点。这表明,国家向农村投放低保资金仍有较大空间。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帮助农村居民减轻他们在移民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和困难。因此,今后应考虑使城市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轨乃至合为一体。
三、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制约因素仍然存在
主观制约因素:认识上的分歧。在对农村是否需要构建养老保障体系上,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大都表示认同。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定性定位和如何构建上。
1.农村养老保险定性定位之争。主要有四种观点:①中国目前不具备普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应实行由国家倡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体补助)、按照商业化原则运营的农民养老计划。政府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和基金运营,不承担经营风险。②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农村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政府在其中充当制度建设的倡导者和管理者角色,应在不加重国家财政负担的条件下,由国家引导和管理农民实现养老保险自我保障。③现行制度具有商业养老保险性质,应由商业保险公司而非政府部门作为经营主体来接管和运营。④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应继续完善和推进。
2.现阶段是否具备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很多农村地区已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应积极着手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多数农村地区尚不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应该继续坚持家庭养老方式为主。还有观点认为,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应在有条件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建立,中西部地区采取自愿方式、逐步过渡,重点仍应放在发展经济上。
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形式和经办机构之争。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养老金应由商业性金融机构经办,按商业化原则运营。另一种观点认为,仍依靠原有机构管理,但要提高经办人员素质,改变养老金以县级为主运营的体制,逐步将基金集中到省和中央两级管理。将业务经办与基金运营分开,政府不直接运作基金,逐步将基金引入市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实行专家理财、比例控制。
4.农村养老保险风险之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基金潜伏着支付风险;另一种观点与之相反,认为运作和管理上的漏洞是工作问题,而非制度本身的问题,可通过加强和改善管理逐步予以解决。
5.农村养老保险去留之争。有三种观点:如果保留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对之进行改革;如果停办,如何保证已投保的农民的利益;如果维持现有制度,将出现养老金支付风险,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把当前业务合并到商业保险公司,必将牵涉到三方利益的协调和现有资源的重新配置,难度较大。
论文摘要:香港养老保障体系以社会福利合作机制为主,包括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三部分内容。在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和第三方机构、企业、个人都有明确分工,这一机制有效地整合了社会福利资源,极大地提高了福利水平。“香港模式”给内地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即要建立养老保险、救助和服务为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建立多方参与的养老保障体系,广泛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家庭、社会成员、企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做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互补充。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人口发展的主要趋势,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更是前所未有。预计到21世纪中叶,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4亿左右,而目前80岁以上高龄老人已高达900万,并以年均5. 4%的速度递增。如此多的老年人生活谁来保障?在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中,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和责任?本文通过分析已建立相对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养老模式,试图解读其模式中政府、个人、企业和第三部门合作机制,从而为我国内地养老保障机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香港养老保障模式简介
1.香港养老保障模式产生的背景
由于生育率降低和平均预期寿命延长,香港人口结构出现明显老龄化。据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的报告显示,香港男性的平均寿命为78. 9岁,名列全球第一。女性平均寿命为84. 9岁,排全球第二,但人口出生率却全球最低。随着香港老年人口的增加,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的经济、生活和服务保障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尤其重要的是,随着香港老年人平均寿命的不断提高,75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越来越多,他们的健康、照顾以及经济保障有别于其他群体,更需要社会各界给予高度的关怀和重视。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也是一个社会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反映。正因为这样,香港政府认为有责任采取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方法帮助其成员克服个人和社会问题,在《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中,香港政府指出,香港“社会福利包括应基本社会需要而制定的各项法律、计划、利益及服务,其宗旨是为解决现存和潜在的个人及社会问题。社会福利担当一个重要的发展角色,通过有组织的服务及体制,协助个人及各特别人士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达致美满的人生,并切合家庭与社会的需要及期望”。根据这个宗旨,香港政府制订了一系列针对老年人的保障措施和福利服务内容。200()年12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实施,标志着香港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形成了养老保障的“香港模式”。这一养老模式的确立,为香港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和服务支持。
2.香港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结构
香港养老保障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1)养老保险它由强制性公积金、职业退休、公务员退休、其他退休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组成,其中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占主导地位,由香港政府强制推行,要求香港在职者(除豁免人士外)及其雇主按其收人供款,是以累积资金为雇员或自雇人士退休后生活提供保障的养老保险计划。养老保险为香港就业人士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了制度保障,形成了香港老年人社会保障的第一张“安全网”。
(2)养老救助老年人社会救助从老年人的经济、社会和心理需要各方面综合考虑,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救助网络,形成香港老年人生活保障的第二张“安全网”。这是政府或社会为了满足老年人的最低生活需要而提供的一系列资源保障与服务支持,由现金与实物援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心理救助等5大类组成。
(3)养老服务其内容和方式包括老年活动中心、老年综合服务中心、老年日间护理中心、家务助理服务、老年户外康乐巴士服务、老年度假中心、义务工作计划、老年义工计划、老年社区网络计划、老年卡计划、护理安老院、安老院、护养院、老年宿舍、疗养院照顾补助金、临时居所、老年住房以及私营安老院等。既满足了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也满足了老年人社交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老年社区服务方面,全港有老年活动中心260多间,老年综合服务中心28间,老年家务助理队120多个。
3.香港养老模式中体现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
香港的多元文化造就了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多元主义社会保障理念。香港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包括个人(家庭)、企业,也包括政府和第三部门(既不属于政府公共部门,也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式组织),他们在这个多元化福利主体格局中,建立起了两种形式的“三方伙伴机制”:“政府一企业一个人”的社会伙伴关系;“政府一企业一第三部门”的合作关系。
香港政府在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中的角色、职责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定老年福利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第二,提供老人社会保障的法定服务以及紧急救济等;第三,资助老人志愿福利机构,并对其服务进行评估、协调和监察。非政府民间机构在香港养老保障中也担当重要角色,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具有灵活自如、专业程度高、应变能力强等特点,可为社会提供较完善的社会福利服务。为此,香港政府通过宏观规范管理、咨询培训、政策引导、经费资助等方式,大力扶持和发展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同时,香港政府也重视个人自助、家庭照顾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他们不仅减轻了政府和社会机构的压力,也更符合中国的文化道德传统,有助于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在养老保险子系统中,个人和企业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履行缴费的义务,他们是养老保险经费的主要来源;而政府则负责监督和建立补偿基金。在老年社会救助子系统中,政府是主要责任主体,是救助经费的主要提供者,也是救助计划的制定者、评估者和监管者,并负责对救助机构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管;而企业通过无偿捐助为救助机构提供经费支持;第三部门则负责社会救助的实施。在老年福利服务子系统中,政府负责服务项目的制定、评估、服务经费的资助和服务实施的监管和培训,企业和第三部门负责服务的设施。香港的养老保障体系中,香港政府和第三部门、企业、个人和家庭都有明确的分工,使得福利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实现了香港养老模式由“补救型”向“普救型”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香港的社会福利水平。
二、借鉴香港养老模式,探讨内地养老保障中的三方责任
香港养老模式从“补救型”向“普救型”的有效转型,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我国内地的经济条件决定了短期内还不能建立“福利国家”体制,不能实现“人人皆福利”的“普救型”福利模式。但是就像吴敬琏在2006年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上所说的:“我国的财力完全可以做到全民低保”,因此,内地可以借鉴香港的养老模式,以较低标准的保障层次,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普及养老保险,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建立养老保险、养老救助和服务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实现老年人的经济、服务以及精神保障。而在这个保障体系中,不同层次政府、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责任又各不相同。
1.养老保险中的政府、企业、个人责任定位
香港通过政府立法、企业缴费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在我国内地,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缺失、资金不足、权责不明确,加之市场的失灵,尚未建立全面的养老保险体系。世界银行认为,为了应对老龄化危机对养老保险的不利影响,各国需要改革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这三个支柱包括:确保老年人获得最低收人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职业福利的企业年金制度和提供更高保障待遇的个人自愿储蓄制度。对应养老保险的三个不同层次,我国分别建立了惠普式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
对于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它通常以一般税收为资金来源,以政府管理为主要管理手段,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因此政府在其中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负责资金来源以及实施和监督管理。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完成缴费,政府的责任是推动立法机构立法来强化养老保险的制度化和权威性,将养老保险的性质、覆盖人群、缴费比率、受益比率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对于作为职业福利的企业年金而言,它以企业为单位建立,通过企业和个人的共同缴费筹集资金,目的在于为本企业职工提供较高的退休收人,是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一种手段。它一般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独立的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市场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政府则可以采取立法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并鼓励推行企业年金计划,促进企业年金快速成长。对于不能被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的劳动人群,例如流动的农民工群体,政府应当担负起主导责任,以政府资金补助,个人负责缴费的形式,引导他们个人账户的落实。作为第三层次的个人自愿储蓄制度,它通常由个人自愿决定是否储蓄或者储蓄多少,目的是为了保证那些收人较高者能够在年老以后获得足够的收人,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提倡来鼓励个人为其老年积累储蓄和财富。 转贴于
2.养老救助中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
社会救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目标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老年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社会救助的对象之一。香港政府通过建立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紧急救济服务、老年医疗救助、法律救助等24个项目,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老年人社会救助网络。而在我国内地,由于社会救助资金投人不足,中央、地方财政救助资金分担不够合理,救助专业人员缺失,民间救助组织数量不足等原因,老年人救助水平还处在较低的层次。
社会救助作为一种公共品,应当由政府无偿提供给公民。在老年人救助上,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制度设计和规范、资金来源以及监督管理。首先,政府应当通过立法的手段,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老年人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其次,政府应当负担起与老年人社会救助有关的各种费用,诸如日常管理的经费、付给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的工资等等;再者,在社会救助具体事务实施过程中,政府还需承担监管责任,保证救助到位;除此之外,加大对专业救助人员的培训,提高老年人救助水平,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之一。在老年人社会救助的主体结构中,政府固然是第一责任主体,但仅靠政府这一单一主体组织老年人救助的安全网是绝对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除了政府救助之外,由慈善机构、社会救助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开展的社会互助,是老年人社会救助的另一重要主体。社会成员和企业以及民间组织应当发扬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主动关爱老人,通过捐款或志愿者工作,参与到老年人救助事业中来;政府则可以通过各类社会福利团体和慈善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发展各种慈善基金会,并对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救捐助给予精神方面的认可和褒奖,逐渐形成一种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和民间救助为补充的老年人社会救助格局。
3.养老服务中的政府、家庭和企业责任
香港老年社会服务体系主要是由政府、志愿福利机构、家庭和社区社会网络三个层次构成。借鉴香港养老经验,结合内地实际,可以建立以政府为导向,家庭养老为主和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服务体系。
在养老服务上,政府应主要是筹资和指导的角色,而不是服务的实施者。在提供具体的养老服务时,家庭应承担基本责任,在老年人的心理慰藉和精神支持上,家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家庭养老;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大量吸纳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参与。民间组织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它可以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体育旅游服务等多种服务类型,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需求。我国内地的民间组织虽然规模日益扩大,但在登记注册、组织自律、制度规范、人员资金、社会影响等方面都还处于发育阶段,面临一系列问题。因此,政府应在资金和政策上加大扶持、优化管理和监督,积极发展民间组织,促进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企业和个人在福利事业上,也应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捐赠或者参与老年人志愿,为老年人福利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三、香港养老模式的另一启示:建立多方参与的养老保障体系
在香港政府还未介人社会福利事务之前,民间的福利工作是由一些热心公益的人士、社团或宗教团体承担的,他们本着慈善为怀的精神,出钱出力组成志愿机构,担当救灾济贫的道义责任。政府介人后,在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中,民间团体、热心人士继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香港还专门培养出了一支“社工”队伍,他们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训练,持证上岗,带领“义工”活跃在考察、咨询、落实社会保障方案的第一线。在大学里,香港开设了社会服务专科,开展社会福利服务研究,进行社会福利专业教育,培养专门人才。目前,香港已形成了包括专业教育、专业人士、专业机构、专门政策等在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此外,香港的福利经费来源也非常广泛,除了政府拨款,公益金、政府奖券基金和各种形式的捐款等都为香港福利事业提供了物质支持。正因为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福利事业,香港才得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社会福利水平。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农村贫困居民;研究;公平
一、初识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特殊的社会消费基金,当社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了大多数人的最低经济要求和社会需要,对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起到了一种“社会安全网”的作用,通过社会产品的再分配,使许多不能依靠个人来维持生活的生、老、病、死、伤、残等,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缓和了阶级矛盾,为社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当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贵州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的薄弱领域。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一项周期长、工程大、风险高的事业,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贵州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省的社会保障建设已经取得巨大进步,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更是成绩突出,但是上层建筑怎么能脱离经济基础呢?贵州“两欠”省情的现状,决定了贵州省社会保障体系要有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省份相比,贵州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有许多的问题等着去解决。
(一)贵州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贵州有80%的居民住在农村,但农村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还没有达到国际上20%的最低标准。
(二)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基金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弱
1、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低,不能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2、社会保障起步晚、无积累、包袱沉重等历史的原因外,相关立法的欠缺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没有统一的机构和方式,致使社会保障基金在征缴、运行、组织、管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重要的环节上无章可循和存在制度性漏洞,这种状况还进一步导致基金筹集进程中大量逃避缴费等现象的发生。资金管理部门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资金运营不能保值增值。
(三)新农合制度落实不到位,运行模式不完全适应农村社会新的变化
1、体现在学习、宣传、普及等工作不到位。对新农合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新农合的有关的各项规定不甚了解;制度的普及与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各医疗定点机构对新农合制度也未严格执行。
2、体现在相关机构对新农合重视不够。农村医疗卫生体系不健全不是新农合组织完全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予以资金上的支持与帮助。
三、贵州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前景及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如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的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援助制度。我国“七五”计划中明确规定:“要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新情况,从我国当前的国力出发,按照有利生产、保障生活的原则,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雏形。”这些年来,在各级党委及政府的领导下,在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不少成就和成功的经验。但,必须同时承认,在农村基层,特别是象贵州这样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任重道远。
(一)地、县两级要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全省所需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经费采取分级负责,省、地(州、市)、县(市、区)按4:2:4的比例分担”的规定,全额落实所承担的特困群众救助经费,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转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地、县两级不能因为省级加大了扶持力度而减少本级财政的投入,要按照比例足额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
(二)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经费,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衔接配套工作,逐步建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真正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加强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注重各项救助制度衔接与配套,完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搭建以城乡低保为依托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上岗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素质,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效益。
(三)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中最低层次的保障,是一种直接消灭绝对贫困现象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为农民设立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必须尽快启动与实施。
(四)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建立这种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受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但自身却必须是公平优先,在此基础上兼顾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这对于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过程中,坚持效率优先,就是要优先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优先安排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最急需、最实惠、最见效的资金项目,努力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产出率或成本收益率,以实现现有财力约束下社会保障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要更加注重公平,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保持张力。
关键词:社会福利档案,综合性管理
社会福利是指专门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如贫困者、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的社会救济和专门化的服务。社会福利档案是社会福利主体在社会福利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1.社会福利档案的基本内容
社会福利档案的内容是指所有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根据社会福利文件的保存价值,具体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文件材料,现根据不同领域分述如下:
1.1社会福利养老档案。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表,职能部门对申报机构的调查表,申报机构的申请书、法人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书等;在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日常管理中产生的各养老机构的综合性汇总表格和有关基本情况及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1.2社会救助档案。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救助对象的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的证明材料,救助对象的请书及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等;救助管理机构日常工作中的汇总表格,阳光救助活动开展工作的记录等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1.3孤残儿童救助档案。针对孤残儿童开展的唇腭裂康复、先天性心脏病治疗等活动中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书、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等;救助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的汇总表格以及对孤残儿童开展生活救助活动情况记录和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1.4残疾人福利服务档案。主要是针对残疾人开展医疗康复、促进就业实现平等参与的权利活动中记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
2. 社会福利档案综合性管理的内涵
从总体上来说,对贫困者、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的社会救济和专门化的社会福利服务虽然都归属民政部门管理,但是以上几类社会福利服务又分属于不同的科室,每个科室对其工作档案的管理分散不集中,不能充分发挥社会福利档案应有的作用,须在民政档案室内专辟区域,并安排专人管理社会福利档案。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福利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既应当与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相一致,同时又有自身的特点,对社会福利档案的综合性管理体现在以下几五个“统一”:
2.1社会福利档案的统一领导。各个承担社会福利职能的科室对专业的档案归档之后,交由专门的档案管理员专人管理,并由专门领导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该项工作。
2.2统一规章制度。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社会福利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3统一业务规范。对不同门类和载体社会福利档案的收集、分类、排列、编号、检索工具的编制、保管期限的划分等档案管理的基础业务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并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保证社会福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2.4统一保管。各社会福利职能科室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材料,定期向综合档案室交移,由社会福利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2.5统一开发利用。随着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由社会救济型向社会保障型的转变,大量的社会福利档案需统一开发利用,将社会福利档案室作开发利用中心,综合开发档案信息,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满足民政部门乃至社会各方面的利用需要。
3. 综合性管理的意义
社会福利档案综合性管理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3.1能够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无误的信息依据,提高社会福利服务水平。论文参考网。社会福利档案的综合管理,打破了民政内部各社会福利部门档案管理上的孤立、分散和各自为政的局面,将记载各种社会福利活动的档案材料定期集中于档案室统管,既客观地反映了社会福利活动的历史发展状况,又反映了社会福利工作的真实面貌。通过对档案的分析,可以纵观全局,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探索社会福利活动的规律,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3.1能够进一步推进民生档案工作的开展, 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论文参考网。论文参考网。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此,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档案部门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确保民生档案齐全完整;建立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民生档案造福民生。社会福利活动是民生工程,各级民政部门有责任配合国家档案局建立健全社会福利档案制度,保证社会福利文件材料归档齐全、整理科学、保管安全、利用方便。对社会福利档案的综合性管理正是迎合了国家档案局的这一要求,必将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档案的管理,从而推进民生档案工作。
3.3能够形成动态开放的档案管理体系,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福利档案的作用。档案由各社会福利职能部门自管自用,使机关档案在结构层次上不统一、不协调,实现不了整体功能的优化。综合管理不仅保证了内容多元的各类社会福利档案之间的相对独立,而且将原来多元的档案材料转变成综合的系统性成果。通过综合档案管理可以适时向领导提供系统而有针对性的各类业务档案资料,为加强民政机关监督职能,搞好宏观管理创造了条件,同时按机关需要和社会需要,对各类档案资料所载信息进行分析、加工与输出,迅速实现档案现资料的转化,形成了一个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换的动态开放系统,扩大社会福利档案的利用面,提高社会福利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4能够促进社会福利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进而实现档案信息的电子化管理。社会福利档案的综合管理可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收集、整理、保管,进一步运用现代设备存贮和输出档案信息,实现社会福利档案信息的电子化建设。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社会养老 保障 建设 完善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后,降低了全社会的生育水平。另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增长、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类在健康和长寿方面已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人口寿命大大延长。在全社会人口结构中,老年人口比重相对的提高,最终出现人口老龄化的现象。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所带来的危害是:社会劳动力比重下降,个人养老负担加重,社会养老医疗、福利等负担加重,因此,国家必须大力出台更多关于老年人的福利,进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给老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安享晚年的环境,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使其老有所依,免失流离。同时,减轻社会的个人养老负担。
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们首先要采取的措施是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该措施的实现可保障老人生活基本需求。此外还需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缴纳,可保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同时,在缴纳保险基金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这需要我们去进行一个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另外,我国目前存在一种这样的状况,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广,城乡差别过大,主要在一些大城市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乡村的养老保险推广不完善,普及范围较小。差别和覆盖面不全、不广,难以确保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顺利、有效推行,所以,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尽量缩小城乡差距,为所有的老人提供一个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其老年生活。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城乡的医保人口覆盖不广,医疗保险处于一个广覆盖、低水平的状态,基本医保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关系到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因此,必须尽一切力量,迅速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绝大多数的城镇居民,实现社会公平,完善医疗与医药体制改革的基础设施。医院和医生出于服务更多患者的意愿,就会提供物美价廉的医疗服务。老人的生活资金不多,用于医疗支出的方面更是少之又少,老年易出现身体问题,很需要进行治疗,因此,这样的医疗保险机构即保证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此外, 规范和确立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医保指定医院是医保改革中的最大利益获取者,其医院的药房基本上垄断了医保市场,使医保定点药店形同虚设。确立医保定点机构是少数人的特权,公民的选择机会减少,医疗费用支出大,无法保障老人的医疗,增加养老资金的输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难以完善。
3.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由于多种原因,某些地方经济生活水平较低,居民无法保障其最低生活需求,最低的生活需求无法保障,更不可能去实施一个养老计划。不缴纳养老金,老年就不可能享受到其提供的保障。因此,必须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补助力度,为居民提供一个最低的生活需求,巩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居民有了这个生活保障才会有资金去进行一个养老计划。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补助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可以使更多的生活困难群众享受低保,有能力去进行一个养老计划,促进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4.发展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
社会救助是对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是低收入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或是精神救助,用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老年符合这个项目的要求,人若进入老年期,就会失去一定的劳动能力,没了劳动能力,就无法获取生活经费,同时,有些老年人是没有养老保险资金可领取,这时,社会救助就必须发挥一个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应该有的作用了,为一些老人的养老保障提供一个救助,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
慈善事业作为一种补充保障形式,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项目的推行侧重点在于一些孤家老人,孤家老年人一般过着低收入的生活,因此无法保障一些生活需求,同时,医疗经费一般支出较大,用于生活的资金就会较少,也无法更进一步去满足精神需求,孤家老年人的老年生活一般较孤苦,社会应该组织一个救助事业去帮助这些有需要的老人,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都就可以发挥这个作用,去帮助一些有需要的老人,保障其生活,也是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一种完善。
5.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建设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商业保险具有保障型产品个性化,以及资金运用安全稳健、盈利能力较强的特点,可以在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障难题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同时,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健全和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覆盖面不宽、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是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的主要问题。商业保险的目标是立足于“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方针,为实现“全员参保、应保尽保”的社会养老保险目标,充分发挥其职能。同时,商业保险在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覆盖的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精算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还可以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方式;商业保险为企业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等系列,发挥了一个全程服务作用。
6.把解决住房问题放在重要位置
住房问题的解决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不足。目前中国全社会都存在一个房价过高且增长迅猛的问题,这个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要民生问题。住房问题是当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这个问题无法解决,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也无法顺利进行建设和完善。房价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影响了人才流动、生活质量等,房价的过高过快上涨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社会若处于一个不稳定状态,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根本无法实施。最后,还应考虑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养老保障基金,运营好基金的投资,尽力去实现保值增值;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作用,杜绝非法侵占、挪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7.总结
人口的老龄化势必引起一些的社会问题,社会青年人负担增加,劳动力结构发生变化等。但人口老龄化是人类发展史上必经的一个过程。目前,我国对于出现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所进行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存在很多的不完善,更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对其展开一系列的讨论,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注意,更进一步去完善建设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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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洪艳;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4期
【关键词】资产社会政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研究综述
迈克尔·谢若登教授在《资产与穷人》一书中,首次针对以收入为本的社会政策,提出资产社会政策。该书从资产所具有的积极的个人和社会福利效应方面入手,论证了资产积累的重要性,并强调用更广阔的社会发展观来解释资产建设的意义。在英国等一些高福利国家面临着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刚性增长、财政支出负担大,不得不进行改革的情况下,各国纷纷引进并运用资产社会政策,取得不错的效果。在高鉴国和展敏老师(2005)收录的论文集《资产建设与社会发展》一书中,非常详细地介绍了世界各地的资产建设实践,有利于我国资产社会政策的实践。国内的杨团和孙炳耀教授(2005)在《资产社会政策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重构》中指出,中国现行的个人养老账户仅仅是专项政策限制下的个人养老费的储蓄账户,并非属于个人为发展自己的金融资产积极作为的账户,这点也是在中国养老保障制度中实施资产社会政策的一个现实困难。徐德印、丛晓峰(2008)从资产建设的角度分析了资产建设对农民福利的影响,阐述了农民通过土地经营,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获取福利的不足之处,提出通过发展个人账户、小额信贷等手段建设农民资产,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农民贫困,提高农民福利水平。于丽丽(2009)的硕士论文《资产社会政策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可行性研究》认为资产的积累与应用,对主要应用于社会救助和反贫困领域提出了质疑,提出资产社会政策应该运用于解决社会养老资源不足问题,具有更多的促进社会发展的效应。童星(2011)基于谢若登的三种福利模型理论,解读美国的雇员持股计划,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和中国的呼图壁经验的实践意义,提出将资产建设引入社保领域,从资产的形成、保值增值和转化三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相关政策。张萍、栗金亚(2012年)《资产建设理论视阈下农村贫困救助政策的启示》对个人发展账户进行分析,将“资产建设”这个新理念引入我国农村贫困救助政策,比较两种以资产为基础的贫困救助政策:个人发展账户和村级互助基金,发现:为贫困者设立个人账户并建立村级互助资金,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政策。
可以发现,国内外的学者基于资产建设理论角度去研究的内容较为宽泛,但更多的关注点在个人账户、小额信贷等手段在社会救助和反贫困的应用。也开始有学者提出将资产建设引入社保领域,但几乎没有学者研究资产社会政策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应用。本文试图阐述这个问题。
二、资产社会政策的核心观点
1990年,美国华盛顿大学的迈克尔·谢若登教授在《资产与穷人》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以资产为基础的社会政策:凡是广泛地和公平地促进公民和家庭尤其是穷人获得不动产和金融资产以增进他们的福利的方案、规则、法规法律,都属于资产社会政策①。资产包括金融财富、有形财产、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政治参与及影响力、文化资本以及自然资源等。它不是传统的收入再分配、简单的直接增加其收入与消费,而是强调授权于个人,提出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帮助人们学习建立资产和积累资产的技能,从而提升他们获得收入、服务和实物的能力,以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需要,以推动个人、家庭和社区的发展,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长期发展。这一政策包含了社会进步、社会公正、社会团结等“社会福利理念,也成为权利平等、人力资本发展和社会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之前实施的以收入为本的社会政策,通过收入实施消费行为可以保障人的基本生存,但不能改善人长期的生活状况和使人获得更大的经济独立。史乐山教授发现一个人缺乏资产是导致持续、产生贫穷的机制。而资产具有九个方面的效应:促进家庭稳定、创造未来取向、刺激其他资产的发展、促进专门化与专业化、提供承担风险的基础、增强个体效能、提高社会影响、增加政治参与和后代福利。可以使人获得独立和自给自足,也能促进人本质的发展。
资产社会政策的工具是个人发展账户,面向贫困者是它与其他受资助的储蓄账户的主要区别,它主要有四点特征:第一,通过配比形式提供资助。如穷人储蓄一百,他将会获得一毛或多余一百的配额支持。第二,账户资金使用仅限于特定目的。通常包括购买住房、用于教育和医疗等。第三,参与者必须履行有关义务。如定期定额地储蓄,参加项目规定的培训课程。第四,配比资金渠道多元化。主要来源有国家财政、非营利组织和私人基金。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针对70%的农村人口,一直实行的是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很少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农民因资产有限,将原本用于家庭保障的资产改为用在下一代身上,比如一些农民宁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甚至被罚款也要超生多生“养儿防老”。一些农民只将有限的收入供养成绩好的孩子或男孩上学,其他的子女则辍学。农村的这种传统养老机制影响了单个孩子所获得的人力资本投资,降低了孩子的质量,必然导致较低智力素质的人力资本和较少有形资产的积累;也影响了自身养老资产的积累。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大规模城乡人口迁徙对现有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老年人的赡养水平和生活水平也随之下降,农村养老形势日益严峻。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这几年开始试点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其资金筹集采取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形式。个人缴费标准目前按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缴纳,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包括享受政府补贴的30元)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每月领取金额=(财政补贴30+缴存利息+个人年缴费金额)*15年÷139+55元基础养老金。举个例子,A某每年缴费100,缴费15年满,年满60岁时的下个月起可以领取金额=(30+缴存产生的利息+100)×15÷139+55≈69,这里利息未计,也就说一个月大约可领70元多点。可见这保障标准非常低。再加上该政策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这造成部分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资金来源和个人账户的不足,未来的农村养老问题仍是巨大问题。
另外,中国的养老个人账户还很难说就是个人发展账户,仅仅具有演化为个人发展账户的潜在能力,它属于储蓄账户,而不是资产账户,账户资金徒有金融资产的形式,却缺乏其实质②。因为该账户资金只能由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机构统一对总资金进行投资,个人不能对账户资金进行选择性投资。可见,现行养老个人账户仅仅是很多特殊政策限制下的个人养老费的储蓄账户,并非属于个人为发展自己的金融资产建立起来的账户,并只能作为养老使用。如果想实施资产社会政策,就必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账户,这一点是尤其重要的。
四、资产社会政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应用
(一)重新设计个人账户,允许个人账户自我选择委托投资
当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和住房。广义地看,养老保障应涉及老年人各方面的需要,包括生活需要、医疗、照顾等等。但由于医疗等是专门设置的社会服务和福利项目,因此养老保障通常被狭义地理解为生活保障,主要是收入保障。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资金也主要应用于养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达到全覆盖,由大病统筹和门诊账户组成。门诊账户属于农村居民个人的当期消费账户,个人不能随意支付,而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支配。但属于个人所有,当账户持有人死亡且账户仍有结余时,账户资金还可以继承,通过微弱的资金积累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个人账户是资产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的工具,根据国际社会的研究,这是因为个人账户具有影响储蓄和资产积累的制度性因素。对于中国要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最重要的是重新设计个人账户。社会保障制度各项目之间边界过分刚性,不能适应人们生命周期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为了解决农村养老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养老和合作医疗门诊账户合并。因为当前农村居民大部分都能看得起小病,门诊账户起的作用不是特别大。而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在试点过程中,个人账户资金相对不足,未来获得的养老保障标准很低,因此只有充实个人账户。
重新设计的个人账户,国家或非营利组织对其配额。根据各地区的发展水平,配额比率从1:1到1:7不等,其中2:1是最通常的配额比率。个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第一,按月储蓄或按年储蓄。参加者必须每个月或每年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到账户。第二,参加规定的相关培训。这有利于提高参与者的能力。第三,存款只用于特定的目的。比如养老、医疗、教育、建房等。个人账户一般由国家银行来运转,可以根据国家提供的几个投资基金,个人可以自行选择,从而积累资产,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也可以将更多的消费支出用于教育投资,比如可拿出更多的钱用来参加培训,学习技术,还可以用于子女的教育投资。这对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提高人力资本具有重大意义。
(二)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
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它是以拥有住房的老年居民为放款对象,以房产作为抵押,在居住期间无需偿还,在贷款者死亡、卖房或者永久搬出住房时到期,以出售住房所得资金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各种费用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可以是一次性或者在一定时间内按月发放,也可以在一定信用额度内根据借款者的需要自由支付,贷款可用于日常开支、房屋修缮和医疗保健等,没有限制。这件事情做起来涉及很多问题,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评估的问题。要考虑到可能出现问题的规范措施,才能真正维护老人的权益,否则的话,可能适得其反。
(三)提高人力资本,实现自我养老
迈克尔·谢若登的资产也包括人力资本。只有提高人力资本,农村居民才具备积累资产的能力。农民人力资本主要由农村劳动力的质量和数量构成。舒尔茨把人力资本投资分为五类:一是健康与保健服务;二是在职培训;三是在各级正规学校所接受的教育;四是非公司的成人教育;五是个人和家庭适应于转换工作机会的迁移支出。人力资本投资主要表现为健康与保健服务、教育、迁移三类。
当前很多的学者都认证了社会保障对农村人力资本提高的重大影响。尤其是提高个人账户部分更能促进人力资本投资。反过来农村居民人力资本的提高,也能提升自身的养老能力。因此,当前政府的重要任务是农村人力资本的提升。这可以通过完善农村的公共卫生服务供给体系,着重解决预防保障问题;加大对就业年龄段的农村居民的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扩大就业机会;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减少迁移的成本等。
五、结语
人口老龄化和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农村养老问题逐渐凸出,将资产社会政策应用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突破。资产社会政策强调资产的积累与投资,自我养老能力的培养,这也符合我国传统文化。本文提出通过重新设立个人账户,提升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和以房养老来解决养老,希望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借鉴意义。
注释:
①迈克尔·谢若登.资产与穷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21-127.
②杨团,孙炳耀.资产社会政策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重构[J].江苏社会科学,2005(2):207-208.
参考文献:
[1]迈克尔·谢若登.资产与穷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杨团,孙炳耀.资产社会政策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重构[J].江苏社会科学,2005(2).
[3]蒋徐娇.以房养老——一种养老新思路的提出[D].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03.
[4]高鉴国,展敏.资产建设与社会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50-51.
[5]于丽丽.资产社会政策在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可行性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9(4).
[6]郑丽珍.“台北市家庭发展账户”方案的发展与储蓄成效[J].江苏社会科学,2005(2).
论文摘要: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文章对我省农村养老的现状、特点和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等进行了分析.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设立进行了论证
一、河南省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现状与特点
在日前经济形态下,河南省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公经济发展水平。
(一)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建国以来农村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党和政府努力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家庭在养老中的地位并未发生根本动摇,其作用也未为其他养老方式所取代。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特点:一是绝大多数老年人依托家庭养老。二是老年人绝大部分与子女居住在一起,且三代同堂家庭居多。三是“分而不离”家庭多。为巩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有些地方采取了行政或法律手段巩固和强化家庭养老,如实行村户挂钩(通过订立公约的形式促使乡镇企业职工赡养父母)、签订赡养协议书(从法律上保证子女对老年人的供养)等。这是在目前家庭供养老人出现困难,而社会化养老制度又未形成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化家庭养老功能的手段。这种养老方式已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方式有所不同还有些地方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开展老有所为,走积极养老之路。一些乡镇将部分山林、渔塘划给老年人经营,鼓励他们运用丰富的生产经验从事种养殖业,劳动收人作为养老费用。
(二)社会养老为补充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河南省农村社会化养老主要有以下形式:
1.五保供养。改革开放前,社会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经费,在公社、生产队统一经营时,主要从集体公益金中开支。实行后,供养五保户的款物.主要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有些地方还从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或集体经营的项目中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供养五保户或兴办敬老院。政府也从救灾救济款中安排一部分经费。五保供养的标准相当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此外,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还对一些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其他贫困老人提供临时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
2.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的优待抚恤。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庭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
3.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村,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已进人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建立了范围较窄、标准较低、不很规范的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地区还对老年人医药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4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随着农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险。这既可作为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也可为将来向社会化养老制度转轨奠定基础,缓和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养老费用的困难。
(1)银行部门推行的养老储蓄。对象主要是农民及乡镇企业职工,采取零存整取方式,存取10年或30年由储户自定。
(2)保险公司开展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村干部和义务兵养老保险及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投保方式上可一次性投保,也可分次投保,保险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时按不同交费标准支付不同标准的养老金。
(3)养老基金会。地方自发成立的养老基金会有二女儿户养老基金会”、“独子户养老基金会”、”老年福利基金会”等几种形式。这些.‘基金会”的资金多来源于个人交纳、国家和集体补助,少数则完全来源于集体拨款。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其主要做法是,根据农民自愿、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保险资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实行多档次。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本着安全增值的原则,主要用于购买国债。
二、河南省杜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设想
河南省农村未来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各有侧重,共同构筑中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长寿的生活。
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休系;二是老年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险休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由于河南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人差别大,建立上述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也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1、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出资方式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村所有人口的养老保险体系,使农村养老门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按照“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老年人的养老金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增加。
2.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这是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这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要经历从能够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过程。他们之中将有部分人住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场所,他们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这些老年服务机构承担下来,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对居家养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区老年服务组织为主提供服务人员进人家庭服务,或提供定时、专项服务。因此,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进人下世纪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3.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敌,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靠国家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人,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励农民互助共济兴办合作医疗,并将它们纳人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充实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保健医疗,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
4.老年社会救助体系这是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相对贫困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对贫困老人减免相应费税,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继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5.老年精神生活体系。要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为主。
总之,未来中国农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休系的政策应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设计,不能够全面地强调集中和统一,应有针对性地设计不同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①对于农村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应考虑逐步地完善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健康医疗保险制度,并参考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来设计此类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而且以此为重点来完善此类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②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一般,人们的收人水平还不是太高的农村地区,应以农村救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此类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并根据此类地区农村的特点来设计养老保障制度。
③对于贫困地区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以农村社会救助为主,等时机成熟,各方面情况有好转以后,再考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建立和完善。
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休系的建立,应考虑以农村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当务之急,是制定农村贫困线标准,这个标准可以以市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标准,也可以以县为单位制定相应的标准。贫困线救济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到本地区居民的实际收人情况,同时考虑全国其他各地和全省各地的贫困线标准,对于贫困户家庭的老年人口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模式设计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第一个推行的制度,具有表率作用,但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需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基础,因此,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根据现有的环境、条件、特点等实际情况,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设计河南省农村社会化养老制度。
1.因地制宜原则
据《河南省统计年鉴》(2004),按当年价格计算的2003年河南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570.2元,按河南省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各市农民人均纯收人,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贫困地区,如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人均国内和平等总值在5000元以下。第二类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10000元以上,如郑州、焦作、洛阳、三门峡、济源。其它地市界乎于两者之间属于三类地区。同时我们还应参考河南省农村年人均收人与消费水平的情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坚持低标准的保障原则
(1)虽然从河南省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人均收人和储蓄存款余额等几项指标看,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还不算太高,而且发展极不平衡。因此,从河南省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农村生活需求的特点出发,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需求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只能是低标准。
(2)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河南省农村的生产、交换、分配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在60岁以后仍可创造劳动价值,因而在农村不宜引人城市“退休”的概念,应尽可能挖掘其劳动力价值的时间,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可推至65岁以后。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基本的保障制度。除此之外,乡镇、村和企业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例如,目前,河南省农村的各个社区都管理着一定数量的集体资金,可以用来建立养老院或抽出一部分资金为本社区的农民投保:同时要大力鼓励个人参加养老储蓄。
3.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原则
有人曾经说过:“社会保障不是一个毫无交换条件和随随便便给人好处的计划,它也不是提供好处使受益人从此可以卸下个人责任的计划,它是一个以劳动和缴费为条件、保证维持人们必须的收人以便使他们可以劳动和继续劳动的计划。”由此可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
日前,河南省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均以“投保资助”的模式为主进行投保,然而,在河南省农村,在一个家庭里并不存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因此,只能依靠个人缴费为主。在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予以适当补助.补助的比例也不宜作统一规定,标准可以随集体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动。当经济状况不好时,补助标准可以下调,当经济状况好转时,补助标准也可以上浮。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做法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因人制宜原则
因人制宜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乡村干部和民办教师实行退休补贴制度。因为农村基层干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民办教师扎根农村,培养人才,对这部分人实行退休补助金制度,保证其“老有所养”,对稳定农村干部队伍和民办教师队伍很有必要。(2)对“五保”老人的养老补贴。“五保”老人是老年群体中的特殊群体。数量不多,国家应给予照顾。(3)对计划生育先进户的养老补贴。把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险挂钩,是推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以上三类特殊的农村人口群体,其养老补贴是在个人投保和集体资助之外的,因而可以保证他们的养老金高于当地的平均水平。这是因人制宜原则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灵活运用,将对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社会稳定、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发挥独特的作用。
5.有效性原则
摘要: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责任保险这一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可以考察其产生和发展的合理基础,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此项制度。
一、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其分为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等。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显然属于民事责任,后者又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由于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订立信用保险合同或保证保险合同来解决,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即是侵权责任。
一般认为,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历史上首次出现责任保险。1875年,英国又出现了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看作是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先导。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进步,责任保险的范围也不断增大,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而如前所述,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侵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这使得其和侵权法之间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保险使侵权责任社会化。侵权责任本应由侵权行为人来承担,但责任保险使得侵权行为人(即投保人)的侵权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并通过保险公司这一媒介转嫁给整个社会来承担。
2、责任保险使侵权法的损害赔偿功能发生变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另一方面又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戒。责任保险虽然使受害人的损失因有了保险公司作后盾而能得到保证,但也使得对侵权人的惩戒变得徒有虚名。
从上述两个方面出发,很容易产生这样的疑问:责任保险是否在变相的鼓励人们放弃谨慎小心的生活态度?其最终结果是否有益于社会?本文将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上述疑问进行回答。
二、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简单的来说,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科学。
1、世界上的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则是无限的,这就决定了每个人在进行任何满足自己某种欲望的行为之前,都会通过理性的思考做出选择。
2、每个人在进行各种日常生活的行为(感情生活除外)时,都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并做出最有效率的选择。而整个社会在进行某种抉择之时也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做出最有效率的选择。
科斯在1960年所发表了论文《论社会成本》,被认为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里程碑。在该文的开篇,科斯提出,“传统的(分析)方法总是使得所做决定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当A给B造成了损害之后,在需要做出判断时,惯常的思维方式会这样考虑:我们应当如何抑制A?但这样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具有相互性:消除了对B的损害即意味着对A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应当做出的判断应该是:是否应允许A损害B,或者说是否应允许B损害A?问题的关键在于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这就是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即以是否具有效率作为判断法律问题的标准,而非仅仅是以公平和正义作为标准。著名的科斯定理也是由该论文所推出的(科斯并没有明确提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财产权的初始状态为何,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然而现实之中任何交易的成本都不可能为零,并且交易成本往往都很巨大,人们无法将其忽略。由于实际的交易成本必然为正,对科斯定理反推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最有效率的市场均衡结果必然产生于交易成本最小的情况。因此,最佳的资源配置状态就是使交易成本最小的配置状态。科斯认为,法律对于资源配置起着极为重要的最用,因为财产权利的归属往往是由法律来设定的。举例而言,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了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被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的物的所有权,而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这比相反的规定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即具有效率。同样地,“法院也应当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后果”。这就是法经济学不同于传统法学的地方,后者往往是以公平正义(即道德标准)为标准,而非以效率为标准。
三、对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分析
假设A是侵权行为人,B是无过错的受害人,A的行为使B遭受了1000元的损失。在没有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侵权法,A应当对B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会出现以下三种可能的情况:
1、A有能力承担1000元的赔偿数额。
2、A只能承担部分赔偿数额或完全不能承担任何数额,但是B却有能力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或A无法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3、A只能承担部分赔偿数额或完全不能承担任何数额,同时B也无力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或A无法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在前两种情况下,A需要全部或部分承担B的损失,由于这个损失是由A或/和B自己完全承担的,所以就没有外部成本产生。此时的社会成本也就相当于A和B之间的私人成本,即只有1000元。
而在第3种情况下,由于A和/或B无法承担全部的损失,B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补偿。这就意味着需要由A和B之外的人来承担无法被补偿的那部分损失,即A和B之间的活动在私人成本之外还产生了外部成本。而此时的社会成本就是上述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的总和。对B而言,其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该如何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B获得补偿的途径的不同就意味着所产生的外部成本的不同,并最终导致社会成本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这个问题:
(1)没有责任保险制度。但存在政府设立的某种社会救助制度,B就可以依靠该制度获得补偿。但是,这种制度往往都存在于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之中,并且该制度的设立毫无疑问也需要耗费巨额的成本。毫无疑问,此时的社会成本一定会超过1000元。如果不存在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那么就只能由B自己来想办法补偿自己的损失了。要么B会无奈的接收现实,并最终无法生存;要么B会通过犯罪来满足自己对财产的需求。无论是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其所产生的外部成本都是巨大的,而最终的社会成本也必然是巨大的。
(2)存在责任保险制度。如果A事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代替其向B支付赔偿金。此时A和B之间的私人成本是1000元,而外部成本为零,因此社会成本是1000元。虽然在A和B之间出现了保险公司这一第三者,但是保险公司仅仅是代替A支付了对B的赔偿金而已,其和B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其他关系。A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则是另外一个经济活动,当然,这项经济活动同样要产生成本。但是,这种成本肯定要比由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要小的多。
当然,一个貌似合乎逻辑的推理会在此时产生:在没有责任保险之前,人们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会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来防止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的损害。但是有了责任保险,由于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人们就会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从而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更为频繁,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并将其所带来的收益抵销。事实上这种推理忽略了本文之前所提过的一个基本原理,即每个人总会基于理性的分析从而作出对于自己效用最大的选择。以医生为例,假设医生A在其执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率为5件/年,其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职业责任险。根据上述结论,由于A因为投了保险,那么便会在执业过程中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必然的结果就是医疗事故率增大。这样一来,至少会出现以下几种结果:首先,甲会提高对A收取的保险费。由于医疗事故率的增大,如果甲继续根据5件/年的事故率来收取保险费,则其无法从中获利。其次,由于医疗事故率的增大,政府部门很可能会因此而吊销A的医师执照。再次,很多原本想让A治疗的病人便不会再选择A,即A的潜在顾客会因为医疗事故率的增大而选择其他的医生就医。无论如何,对A而言降低自己的注意程度都是不利益的,作为理性的人A是不会选择这种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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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如何建立一个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又符合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理论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更是各级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文章着眼于人口老龄化对目前养老保障制度的挑战,提出了现代养老保障制度的目标,并进行了具体的设计构想。
【论文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障 家庭养老
截至2005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1.5亿左右,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以上,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1/5。已有21个省区市成为人口老年型地区,中国已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人口老龄化不仅仅是个人口学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的、经济的问题,对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老年人的照料和慰籍等保障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是社会和政府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美国学者哈罗德·L·维廉斯基在对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后,曾概括道:“社会保障始终作为经济增长和人口变动的天然伴侣而发展起来,并且,从来都是由于政治家的洞察力、公众压力和福利机构的交互作用而迫使它尽快出台”。社会保障制度一百多年来的发展历史也表明,人口变动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保障的发展进程,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客观条件之一。
1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提出的挑战
1.1人口老龄化迫切地要求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我国人口老龄化有着发展迅速和规模巨大的特点,家庭对老年人实施的照料程度很明显是有限的,需要依靠社会和政府机制来对此进行干预。从保障制度的角度来看,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是在正式养老制度相对残缺的情况下发生的。从发达国家所走过的社会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往往是出于政治或经济目的,在人口老龄化出现之前,就已经建立了正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当人口老龄化程度严重的时候,这些国家面临的问题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制度体系,而是改革或对旧的制度进行修正,例如替代率、退休年龄是高一点还是低一点的问题等等。而我国原有的正式养老保障制度是相对残缺的,主要表现在它的覆盖面低,养老金收入来源单一,而且风险分散单位太小等。所以在人口老龄化的前提下,我国社会保障面临着与发达国家根本不同的一个任务就是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1.2人口老龄化造成的养老的社会、经济压力
第一,大幅度提高了老年人口的赡养率。现行社会保障运行的基本原理是,在长期稳定的人口结构下,生产性劳动人口的退休养老费用将由下一代生产劳动者承担。显然,未来老年人口抚养率较大幅度的上升,必然导致在老龄化的高峰期其生产性劳动人口不能也不可能负担规模庞大的老年人口的退休养老费用,从而威胁社会保障机制的运行。
第二,大幅度地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将面临较大幅度的增加。一般趋势表明,经合组织国家养老保障费用的比重,将从1984年的10.3%上升到2040年的20.2%,即翻一番,仅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就将耗费国民收入的20%以上,若加上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显然会有更多的国民收入将为老龄化所带来的强劲需求而吸收。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银色浪潮”的冲击,这笔费用还将继续不断增大。我们相信,21世纪中国有望成为世界中等发达国家,但是面对具有世界20%的人口,25%的老年人口的大国来说,国家经济是否能够承担大约5—6亿抚养人口足够的生活和必需的服务费用,是任何人都不敢轻易做出承诺的。
无论人口老龄化对老年人口抚养率产生影响,还是迅速增加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归根到底即是社会保障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何种方式有效地吸收和分散老年经济保障的压力,应该说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急待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在未来的时间内,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构建有助而不是有碍于经济增长的社会保障模式,真正建立起经济高速增长与社会保障基金之间的内在关联机制,创立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才是我们面对风涌而至的“白发色浪潮”所能作的唯一选择。
2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目标
人口的养老保障体系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是社会安全的需要,但深人分析,它要满足的目标是多重性的。因此,这一制度的构建也必须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2.1满足老年人口的社会安全感
安全感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一个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中,人们可以获得较高程度的社会安全感。但社会安全感的形成与经济水平并不绝对地成正比例相关关系。养老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家庭、个人、社会以及国家四位一体的保障体系,不仅能够满足老年人口的经济安全,更重要的是侧重于对老年人口的精神安全的设计,在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之下,强调家庭对老年人口的支持作用,强调老年人口自身的作为和社会养老价值观下对老年人口的尊重,满足老年人口为社会所需要,没有被社会所抛弃的精神享受。
2.2满足社会公平的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产物。它关注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以求得整个社会的安全。因此,养老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覆盖了全体社会公民的网络,强调不同所有制下、不同职业以及城乡人口之间的统一性,有利于促进人口的流动和城乡劳动力之间的转移,强调对整个社会的公平。
2.3强调对个人的激励作用
社会保障的设计不仅应满足公民的安全感,还应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使其能够促使个人努力工作,为推动经济的发展带来动力。养老保障体系从本质上来讲,应该尽量排除了对政府过多的经济依靠,鼓励人们通过自我储蓄为自己的未来创造一个宽松的养老环境,体现多积累则多得的原则,这是另一种意义的公平,既保证公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又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工作动力。
2.4减少管理成本
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由两条线组成,不仅在资金使用上容易混淆而且还是造成管理成本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充分利用非正式的制度从管理成本上来讲也是更经济的。同时,将原来的两条线变成一条线,也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管理的成本。
最后,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长期的任务,而且它的实施还需要有资本市场、宏观环境等多方面的支持。
3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构想
我国的养老保障体制的构建必须要立足于中国国情这片特殊的土壤,应该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以社会和社区服务为辅助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统一的保障制度。
3.1以家庭保障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历史选择
毫无疑问,家庭一直都是我国社会的基石,自古以来,家庭一直是社会成员最坚实的避风港,无论是在社会、经济还是情感方面,家庭都是个人的支柱,而非政府或团体。家庭养老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比正式的制度更经济,还在于它所能够给家庭成员提供的一种亲密而稳定的情感归属,而这种情感上的慰藉才正是更多老年人所需要的东西。
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我国城乡生活中最大的共同之处就在于中国传统的这种亲子与尊老敬老的孝道文化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都还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强调家庭的养老功能,把家庭作为养老的基础,可以缩小城乡之间差距,为统一的正式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所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来讲,不是要取代家庭的保障功能,而应是在加强家庭养老文化的基础上,对家庭保障功能的一种补充。
3.2在正式保障制度中
突出社会救助的作用,同时建立以个人储蓄积累为主的个人帐户制度,辅助以商业保险,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统一的保障体系。包括世界银行专家在内的许多学者都建议,我国的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应采取供款基准制和受益基准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即,在实施个人账户制度的同时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出发点一是要保证退休者的收人,或者说是要建立最低养老金保证;二是要通过统筹,即转移支付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①建立大规模的、覆盖全国城乡的以个人帐户为中心的基本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
②建立以商业保险为中心的附加保障。该层次主要是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的经济收人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属自愿性质。
③对生活水平在最低保障水平之下的老年人实施社会救助,发放社会福利救济金。但这部分的支付只针对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而不是对所有的老人都提供帮助。救济金从政府开征的社会保障税中支付,对领取救济金的申请人应从其家庭经济状况及自身的能力等方面实施严格的资格审查最后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