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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申请报告

时间:2022-02-03 04:21: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验收申请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验收申请报告

第1篇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工程完成情况: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石泉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

2011-4-15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出自:查字典

链接地址:fanwen.chazidian.com

第2篇

收到日期

填写

编号说明

1.此验收申请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制定.’

2.建设单位应最迟在建设项目整体正式验收二个月前按要求填写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表格中还不能讲清的内容可以另加页补充说明.

4.封面页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5.本报告一式六份,四份报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省辖市或地区,县),一份报送主管上级,一份本单位存档.本报告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表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迁建)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机关

及批准文号,时间

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及批准文

号,时间

投资总概算(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实际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环保验收监测单位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日期

表二

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分别按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

主要原辅料名称及年需求量(包括水.电.煤等):

表三

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出流程图:

表四

主要污染物处理流程图

废水处理设施一览表

表五

废水处理

设施名称

废水量

(吨/日)

废水处理能力

(吨/日)

治理

办法

投资

(万元)

监测结果

(毫克/升)

执行

标准

排放

时间

备注

设计

实际

污染物

名称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效率

废气处理设施一览表

表六

废气处理

设施名称

废气量

(万标立方米/年)

废气处理能力

(万标立方米/年)

治理

方法

投资

(万元)

监测结果

(毫克/立方米)

执行

标准

废气筒

高度

备注

设计

实际

污染物

名称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

效率

表七

噪声

产生噪声装置

治理措施

投资(万元)

厂界噪声

监测点编号

该点主要敏感目标及

距厂界距离

原本底值

(dB(A)]

监测结果

[dB(A)]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注:环境噪声为厂界外一米处的噪声测试结果可附监测布点图

表八

固体废弃物名称

产生量

处置情况

投资

(万元)

备注

总计

综合利用情况:

表九

其它污染物名称

排放量

治理方法

监测结果

执行标准

备注

绿化和生态恢复措施及恢复情况:

表十

环保设施工程质量评价:

环保管理制度,人员定岗情况:

监测手段及人员配置:

表十一

尚未完成的环保设施及存在问题:

结论和建议:

表十二

验收委员会(小组)意见

表十三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表十四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监验()号

(公章)

第3篇

一、工程完成情况: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XX年11月15开工建设, XX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 年 月 日进行,验收地点在 ,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XX-4-15

建筑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内容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必须是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结构形式

勘察单位层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审查情况

一、完成设计项目情况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工程、防水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电扶梯安装工程室外工程

二、完成合同约定情况总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约定专业承包合同约定

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技术档案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续表1

四、进场试验报告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主要使用功能检验报告

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第5篇

吉林省发改委从《决定》下发开始,就着手相关配套文件起草工作,初步完成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吉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讨论稿,并征求了各市州意见,修改后分别征求了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先后在委主任办公会上组织各处进行了讨论。今年,省委省政府做出了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按照扩权精神,我们对投资体制改革的几个配套文件又重新进行了修改。省政府正式出台这几个文件,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为确保文件正式出台前这一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我省新增投资500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我们准备在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暂按这些管理办法试行,如果将来与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同时,这几个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馈,以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方面,我们也准备出台一个管理办法。2004年,我委就参照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草稿)》,起草了《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政府投资条例》又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我们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待国家的《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再进行充实完善。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以往的审批办法进行,并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的一些新的要求不断进行调整。

一、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的变化

按照吉政发[2005]16号文件,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前期管理共下放了3个方面的权限。一是关于政府出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审批,全部下放为由县(市)审核,直接报省审批。二是关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全部报省审批改为核准,同时明确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由国家和省进行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三是关于除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的管理,既不实行审批,也不实行核准,全部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这方面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实际上是紧紧围绕下放项目的审批权,实施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而提出并出台的,这是扩大县(市)管理权限和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一个综合成果。由此,也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方式的变化。以往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无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如何、无论它的规模大小如何,都要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否则项目不准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只有1种方式,就是审批制。这次改革后,就是要还给企业充分的自,将一种方式改变为3种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一个项目到底是用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中的哪一种开展前期工作,是我们应该首先把握的问题。总体上讲,就是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二是环节的变化。按照以往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共划分为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前4个环节属于前期工作阶段程序。从2002年国务院下放管理权限后,取消了开工报告审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只剩下3个环节。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前期工作的环节各不相同。对于审批制,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审批,其中,前期工作是前4个环节。对于核准制,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对于备案制,也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备案申请的确认。

三是政府部门审查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在以往实行审批制时,政府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建设条件、市场预测、场址选择、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原材料供应、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等全部进行审查评估。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制的项目,政府部门对于上述内容不仅仍要进行审查和评估,而且要比以往审查和评估更加严格。而对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则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减少了许多,政府只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社会效益、资源利用、环境影响和经济安全等5个方面进行把关,至于企业的投资效益如何,产品的市场前景如何,都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政府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四是管理权限的变化。这次改革前,在项目管理权限上,我省执行的是省政府1996年下发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按照这一《规定》,我省的项目管理权限划分是: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省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由各市(州)审批;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由省审批。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市(州)自行确定。这次改革后,按照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审批制的管理权限是建设项目使用哪一级政府的资金进行建设,就由那一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如果项目使用多级政府性资金,一般遵守从上至下的原则。这方面国家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有一些利用国家资金的项目,按要求可由省里进行审批,国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制也要遵从国家一定时期的宏观调控政策,比如目前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进行审批等。核准制的权限是要遵从《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核准目录》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颁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都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目录》中,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省、市(州)、县(市)的核准权限,同时,《目录》也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备案制的权限是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另外,除延边州外,在各地级市和各县(市)的管理权限方面,变化最大的是上报权限的变化。以往由省审批的项目,都是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这次扩权后,对于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县(市)项目可以直接向省行文上报,但同时要抄报地级市备案,以便于各地级市能够掌握本地区项目的总体情况。延边州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

二、如何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及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和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具体来讲就是实施好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过去我们对审批制了解的多一些,现在实行的审批制其内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工作内容则多是新提出来的。

(一)项目审批制

1.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要了解项目审批制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掌握一下政府投资的概念。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的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审批制的适用范围是,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2.审批制的环节

这次改革后,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5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要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可研报告要求要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在审批可研报告前,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由土地部门对新征用地进行审批,由规划部门对有关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等等。

对于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深度要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

(3)初步设计

对于初步设计的审批,主要是从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土建工程、生产配套设施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具体的审查。初步设计也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编制。初步设计在批准前,也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4)资金申请报告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了第31号令,正式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要求,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等。同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文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文件。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等。

(5)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3.审批制的管理权限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对于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2亿元,或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单独报送,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省发改委审批。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余各环节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对于使用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发改委审批。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资金超过500万元,或不超过500万元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制

1.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要颁布一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版本,我省也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目录中,明确了应核准的项目范围以及省、市(州)和县(市)的核准权限。如果项目属于政府颁布的《目录》中的项目,就要由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按照核准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只需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总体上看,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项目申请报告在报送时,应该附带一些文件,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这些附加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3. 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

对于需要省核准或初审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层面。

(1)省直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市、县(市)所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上报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所在市项目核准机关;市、县(市)所属其余应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延边州所属应由省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应由延边州及所属县(市)核准的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州里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以上项目中,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按目录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直接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另外一种是按目录应由省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4.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初审和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将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可以直接下达核准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要向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实行专家评议。

5. 核准内容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核时,要按照原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对项目的招标事项同时进行核定。

项目核准机关下达的核准意见的效力,也就是核准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办理项目建设下一步所有手续的一个个通行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有进行项目核准后,申报单位才能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可以说这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项目备案制

1.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备案制。

2.备案制的管理权限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国家已经全部下放到各省,国家发改委只是对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进行备案。对于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州、县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备案。

3.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项目备案是一个前置条件,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工作各项批准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前,项目单位首先要按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程序与以往的审批办法相比,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化。省发改委统一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证明企业法人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给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后,要下发正式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专门在网站建立一套项目备案系统,无论是省里还是市(州)、县(市)发改委准予备案的项目,都要在这个网站进行网上公告,这样便于掌握全省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查询,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第6篇

《学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过介绍学校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反映项目单位资金面情况,通过分析国家宏观、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地方政策等,论证项目政策支持背景及获取资金支持的政策依据,通过详实介绍项目情况,反映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技术工艺先进性、规划进展情况、组织情况、相关应对机制(如环保、节能、资源利用等),着力分析项目存在的价值和前景,深度透析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形成申请资金可行性的充足论据,是专门针对学校项目获取政府资金支持的专业报告,其核心价值体现在:

作为学校项目被资金支持主管部门审批决策的依据;

作为学校项目相关资金筹措(例如申请其他资金支持的辅助材料)的依据;

作为学校项目后续工作开展的依据。

【学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目录】

第一部分 学校项目背景信息

一、学校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情况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

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第二部分 学校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学校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三)

二、学校项目建设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一)

(二)

(三)

(四)

三、学校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 学校项目优势

一、组织优势

二、技术优势

涉及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

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等。

三、市场优势

四、模式优势

五、其他优势

第四部分 学校项目产品规划

一、学校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学校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先进性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学校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三)促销策略

第五部分 学校项目建设规划

一、学校项目建设地

(一)学校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学校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学校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学校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学校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学校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二)土建总图布置

(三)场内外运输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三、学校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案

四、学校项目建设节能方案方案

五、学校项目建设消防方案

六、学校项目建设生产劳动安全方案

七、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第六部分 学校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学校项目组织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学校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三、学校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四、学校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七部分 学校项目财务评价分析

一、学校项目总投资估算

二、学校项目资金筹措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从多个来源渠道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工作是根据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落实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条件优惠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每一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

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和附件。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下列内容加以说明:

(一)资金来源

(二)项目筹资方案

三、学校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一)投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四、项目财务评价说明财务测算假定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二)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五、学校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工资及福利费用

(五)修理费

(六)财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财务费用

(九)总成本费用

六、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七、损益及利润分配估算

八、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九、不确定性分析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数据多数来自预测和估算。由于资料和信息的有限性,将来的实际情况可能与此有出入,这对项目投资决策会带来风险。为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风险,就要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以确定项目的可靠性,这就是不确定性分析。

根据分析内容和侧重面不同,不确定性分析可分为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一般要进行的盈亏平衡平分析、敏感性分配和概率分析,可视项目情况而定。

(一)盈亏平衡分析

(二)敏感性分析

第八部分 学校项目财务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一、财务效益评价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

二、经济效益评价

(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二)行业影响分析

(三)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四)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三、社会效益评价

(一)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二)社会适应性分析

(三)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第九部分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省级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节能、土地、规划等必要文件;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

第7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省、国家备案、核准、审批的投资项目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能耗指标,建设和生产采取的节能措施、节能效果、能源单耗水平等材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以下统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建设、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省和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咨询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应实施节能评估回避制度,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第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不予受理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五)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六)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七)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八)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单位,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相一致,原则上由同一研究机构编制或同资质等级的专业节能研究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

对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对口以及节能评估机构专业资质不低于节能分析篇(章)编制机构专业资质的要求,在节能咨询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机构。

前款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节能评估费用,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咨询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未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核定能源消耗总量10%(含本数)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所属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审查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节能审查。

第二十条节能审查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相结合,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同时进行审查,不延长办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情况通报给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已批复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或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或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按照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节能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定3年内不得参与节能评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8篇

根据省经委《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皖经投资〔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省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申报重点

汽车工业:轿车、客车、商用车、重型车、专用车等整车改造升级项目和围绕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汽车电子产品等重点汽车零部件,增加汽车配套产品,增强配套能力的项目。

装备工业:装卸设备、矿山装备、汽车装备、轻工装备、船舶制造、数控机床、电工电器、农用设备、动力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改造升级项目及与之配套的零部件项目。

优质金属材料工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发展钢材短缺品种和关键品种,提高高技术铜铅锌和稀有贵金属冶炼及深加工水平的项目。

水泥及非金属优质材料工业:非金属矿精深加工,新型干法水泥、超细微粉材料、建筑陶瓷和塑料管材管件、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保温材料和绿色装饰材料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和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轻纺工业,发展粮食、油脂、畜牧及水产品、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及营养、方便、休闲、绿色等多功能化新型食品加工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

除具备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99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以优势企业为载体,项目符合“质量、品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标志性强的项目。

2、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手续,2008年已开工实施。

3、优先支持经营业绩良好,国内或省内行业排头兵企业,或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企业。

三、项目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1)。

2、**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省2008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县项目申报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县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盖章)后报市经委,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属企业及区属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3、围绕省重要骨干工业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及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和节能减排重点企业组织项目;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列入省技术改造“十一五”规划和2008年“百千工程”计划的项目。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10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11篇

2、标题:一般直接注明立项申请项目的名称和主要内容,如《南京通达机械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生产信息化改造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前言:一般简要介绍项目研究的背景,项目实施的相关因素和主要目的和意义,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范围等内容。有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还需要列出研究报告的相关摘要。

4、正文:该部分是报告的主体,要求列举事实,运用系统分析方法,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作出客观、全面而准确的预测。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在该部分通常具有不同的侧重点。

5、结论: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从整体角度作出科学评价,并与相关方案进行优劣比较,最终获得明确的行动主张。有时还就原方案提出一些更新、更全面的建议。

6、附件:为了结论的需要,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正文结束后补充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试(实)验数据、分析计算 方法、图片表格、参考文献等。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

一、总论

(一)申请项目概述

包括项目已有的核心技术,本次申请需中试、转化的主要内容、创新点、技术水平,项目在农业生产中的主要用途及应用范围(限200字以内。如果申报单位同意“*”信息公开,此内容应属可以公开部分)。

(二)项目预期目标(此栏目各项指标是项目立项后,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1. 总体目标:包括项目执行期间(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期限内)计划投资额;项目完成时达到的成果熟化程度、项目执行期结束时达到的主要技术与性能指标(需用定量的数据描述)、执行的质量标准、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及企业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等;转化后可获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

2. 阶段目标:(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是项目后续资金划拨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执行期内和结束时,每一阶段应达到的具体目标, 包括进度指标、技术工程化指标、资金落实额、生产建设情况、实现的销售收入和示范规模等。每一阶段目标应进行比较详细的、可进行考核的定性定量描述。阶段目标完成时指标应与“总体目标”条款中的“技术、质量指标”一致。

3. 资金投入及使用计划:包括在项目执行期内计划投资额,其中已到位投资额和需新增加的投资额;列表说明项目执行期内由单位负责完成的新增投资资金到位时间和到位金额。

二、项目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分析

(一)简述

简述本项目所涉及的具体农业生产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近期发展趋势,并将本项目技术成果转化后在克服生产中现存的主要问题与国内、国外同类技术、产品进行质量性

能等量化比较,描述项目实施前后技术经济指标将发生的主要变化(可以表格方式说明)。

(二)项目创新点

论述项目创新点,包括技术创新、产品结构创新、生产工艺创新、产品性能及使用效果的显著变化等。申报单位应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尽可能详细地说明本项目的创新点、创新范围、创新难度,并附上权威机构出示的近期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报告或其它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已有样品的可附照片。

(三)知识产权状况

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来源、合作单位情况;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情况。合作转化和委托转化的科技成果,及购买的科技成果,需附上相关的合作转化协议书和

成果转让说明;引进技术再转化的成果,需说明再转化的主要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单位自主转化的成果,需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或技术鉴定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分析

(一)项目的转化内容与技术路线论述

详细说明本项目开展中间性试验,或技术组装、配套、集成,或生产性试验示范的具体内容,以及所采取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案。

(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说明本项目开展中间性试验或生产性试验示范的具体地点与规模;各参加单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分工(需附相关合作协议);论述开展本项目各项工作所需设备、原辅材料的来源、供应

渠道,工程建设已具备的条件和需新增加的基本建设内容;简述转化过程中的“三废”情况及处理的措施和方案;如果是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技术成果,说明是否已获得批准或许可,如

果还没有获得,需描述目前申请、审批进展情况以及预计何时可以获得。

(三)项目产品市场调查与竞争能力预测

说明本项目成果转化后技术或产品在农业生产中的用途,分析本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份额等。

(四)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 投资预算__根据项目需要转化的内容和目标,估算本项目在资金资助期内计划投资额,至项目申报时已到位的投资额、需要新增投资额,并对已到位投资部分分项说明资金来源及主要用途。

新增资金的筹措__对新增投资部分,需阐述资金筹措渠道、预计到位时间、目前进展情况。具体包括:利用银行贷款并已获得贷款的,在附件中须提供贷款合同,尚未取得贷款的,需说明

目前贷款的进展情况;自筹资金部分,须详细说明筹措渠道、筹集额度;地方政府配套部分,应说明拨款部门、资金使用方式、资金到位时间,已经拨款的,须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农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部分,需明确说明申请种类及其金额。

资金使用计划__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筹资方式,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部分,需单独列出明细表说明主要使用方向。

(五)项目实施风险评价

对项目的风险性及不确定因素进行识别分析,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

(六)项目实施计划

详细描述项目各项工作的进展计划,以甘特图 的形式列出,并明确标出完成各项工作预计所需时间及达到的阶段目标。此处列出的各项指标应与“总论”中“阶段目标”的描述相吻合。

四、项目预期效益分析

(一)成果转化目标分析

分析经中试、组装、工程化后,成果可以达到的熟化目标,如经转化后技术可以满足大面积推广或产业化生产的程度等。

(二)经济效益分析

1.产品成本分析

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估算项目产品的年生产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制造费等)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及相关财务费用),并提供计算生产成本的基础;说明对生产成本产生负面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可采取的对策。

2.产品单位售价与盈利预测

根据产品的成本和市场分析,预测本项目产品进入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并编制该项目五年内的产业化生产和推广应用预测,包括收入预测、成本预测、利润预测,上述预测分析要求列表计算。

3.经济效益分析

根据销售价格和市场占有情况的分析,预测本项目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期限内累计可实现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缴税总额、创汇或替代进口情况。

4.项目投资评价

计算项目的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

(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

分析本项目实施后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影响,对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生态效益的影响,对于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影响,对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影响,以及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影响等。

五、项目支撑条件分析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注册时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类型、主管单位(部门)名称。

(二)单位转化能力论述

农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能力情况,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和投入情况(企业应说明科技转化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比例);科研转化队伍情况;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情况等。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技术专长和工作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与单位之间的任用关系。

(三)单位职工队伍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主要经历、技术专长、创新意识、开拓能力及主要工作业绩。单位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总数、大专以上人员数;主要管理人员数、文化水平、年龄结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人员比例等。

(四)单位管理情况

申报单位管理制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产权明晰情况,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需说明股东(联营单位)的构成及各自所占的股份(合作关系);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商誉、企业获奖情况等。

(五)单位财务经济状况

企业应说明上年末单位总资产、总负债、固定资产总额、总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净利润、上交税费、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事业单位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资产负债和从事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技术开发性收入。

(六)合作单位研发能力

简述本项目合作单位的科研开发实力,合作单位与本项目开发内容相关的技术储备和开发优势,合作单位在本项目相关开发内容方面已取得的阶段成果。

资金申请报告范文

春节是最大的传统节日,本次装饰重点突出富贵、喜庆气氛,同时体现春回大地、春暖花开的春天景色。

主 题:红锦映春

主 色 调:大红、金色

主装饰物:锦缎、春节饰物、桃花

具体方案:

1、扶梯旁12个展示区,顶部饰以红色火鸡毛,中部悬挂春节挂饰,底部铺设红色锦缎,锦缎上摆放喜庆物品。

2、扶梯夹缝底部饰以红色锦缎,锦缎上点缀桃花。

3、二层主题展区以中式格局为主,从顶到地面垂挂幔帐。地面铺设红色地毯,地毯上摆放中式格扇门,门前放置模特,并点缀桃花花插。

4、三层主题展示区地面铺设红色地毯,地毯上放置模特,模特后饰以用红色地毯刻制的生肖图印背景。

5、南北入口处门玻璃上方饰以桃花枝。

6、北扶梯3F玻璃围栏饰以挂饰及贴饰。

7、柱面装饰整体不变,只将铜钟更换为桃花枝。

8、总台背后上方编制桃花网,并点缀春节饰物。

9、各专柜自行装饰,要求于元月13日前装饰完毕。

本次装饰费用约为2000元

妥否

第12篇

1.1林牧矛盾

长期以来林牧矛盾一直是影响林业工程项目的主要矛盾。虽然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但封山禁牧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林牧矛盾仍是一个突出问题。

1.2造林投资不足

现行造林投资标准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一是由于苗木价格、社会工资等费用不断上涨,加大了造林成本;二是由于造林地立地条件差,造林成活难度大,也进一步加大了造林成本;三是使用容器苗上山造林,加大了成本。

1.3鼠兔危害

鼠兔危害是造成幼苗难以安全越冬、正常返青的最大因素,尤其是荒山造林,兔子啃食幼苗地上部分现象特别严重,但一直没有有效的防治措施。

1.4重造轻管

由于造林投资的严重不足,造林后后续的抚育管护资金跟不上,导致造林地内杂草灌木丛生,与幼苗、幼树争肥、争水、争光照,林木生长环境不断恶化,严重制约着幼苗、幼树的成活、成林。加上没有落实严格的管护责任制,使工程造林重造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林后期管护的缺位,严重影响了造林成活率、保存率。

1.5设计与实施内容不一致

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都要事先有设计。工队根据设计施工,林场依据设计对作业进行验收。有的单位做设计照搬照抄,敷衍了事;有的单位,栽植的树种与设计上的树种不一致;有的单位,设计的项目明确规定有建设期限,而所有投资当年就支完了。这些都造成造林实际与设计相左。

1.6实施方案与施工实际不一致

实施方案与设计一样,都是一个项目预先的规划,都是项目实施的依据,只不过叫法不同。营造林项目叫设计,其他项目叫实施方案。像卫生院项目、中心管护站项目、木材检查站项目、派出所建设项目、病虫害防治项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项目等,都需要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根据管理权限报批。而很多单位实施方案的编制较为粗放,和施工实际不一致。常见的表现有:地点的变更,规模的变更,用途的变更等。

1.7合同与实际内容不一致

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合同有: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承包合同、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场与管护员)管护合同、造林合同、封山育林合同以及建筑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合同签订很不规范,不与实际结合,根本经不起推敲和检查,主要表现为:合同要素不完整;合同签定时间不符合逻辑;任务内容与作业设计不符等。

1.8竣工验收滞后

林业工程项目竣工以后,实施单位要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上级部门按照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但是许多工程项目已完工,会计账目上已列支,但迟迟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上级部门也不办理竣工验收,特别是对于基建核算的工程项目,导致资产长期不能交付,费用长期得不到核销。

1.9工程资金下拨不规范

资金拨付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资金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和质量挂钩。而有些林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统一的制度约束。

2强化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策

2.1搞好封山禁牧,加强人工巡护

按照《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规定,加强封山禁牧工作。此项工作,建议以地方政府为主,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使封山禁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封禁范围大小和人、畜活动及危害程度,设专职和兼职护林员,对造林地进行巡护,并在山口、沟口以及交通要道设卡。加强后续管护,巩固造林成果。建议设立造林地专项管护经费,推行造林地承包管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造林成效。

2.2全面开展未成林抚育

森林的培育应从幼龄林抓起,加大割灌、除草、施肥力度,减少灌木、杂草和幼林之间的竞争,改善林地环境,增加林地肥力,加强后续管护,减少人畜危害,巩固造林成果,扩大森林面积,提高幼林质量,加速林木生长。建议省里出台相应制度,启动幼林抚育项目,全面开展未成林抚育工作,提高林分质量,促进其早日成林,培育优良的森林后备资源。

2.3提高营造林投资

建议按实际工程需求及社会价格相应增加造林投资,同时应增加项目规划设计费、工程管理费、招投标费、监理费、工程建设费、后续管护费等,以确保营造林质量,提高营造林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森林资源质量的提高,从而实现“双增”目标,为生态兴省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2.4科学编制设计和实施方案

要搞好规划设计,深入实地进行调查,认真落实作业地块,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合理制定技术方案,精心编写作业文本。做设计既要遵循技术规程,又要结合施工实际,能做到什么,设计什么。如果施工时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设计是可以变更的,但必须按照原来的审批程序进行变更。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育林设计,由省直林局设计队编制,林局审批,省林管局备案。“三北”防护林造林工程设计,由设计队编制,林局审核盖章,省造林局审批。涉及采伐的中幼抚设计,由设计队编制,林局审核盖章,省林业厅、林管局联合审批。用育林基金、财政返还款安排的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其设计由设计队编制,林局审批。可以看出,凡由林局审批的设计,变更程序相对容易。编制实施方案时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切忌盲目铺摊子、上规格,实施时候却大打折扣。这样容易造成实际与实施方案不符。

2.5规范合同管理

合同要根据实施内容签订。订立的合同,要素应当完备。合同应明确签订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中订立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预留质量保证金是否与会计核算一致,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与会计上的收付款方一致。如果合同的签署人与会计上的收款人(领款人)属于同一人,看看笔迹是否一致。

2.6严格工程资金拨付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强化拨付环节控制,2009年省杨树林局制定了《省杨树林局营林工程报账及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对拨付资金的条件、拨付比列、分年度比例、拨付程序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2016年,又制定了《省杨树林局经费、借款及专项资金拨付办法》,至此,林局所有资金的拨付都实现了制度化。

2.7积极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