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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结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或修订以及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监测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应包括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各环节,监测的产品应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辅料。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起草监测计划时应邀请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应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定期制定或修改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名单,作为起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科学依据。
第五条 (预警管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建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并决定是否予以公布。
第六条 (能力建设)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本着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原则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国各省、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订
第七条 (计划分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分为常规监测计划和临时监测计划。常规监测计划是为掌握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而进行的系统、持续的监测活动,一般以年度为一个监测时段。
临时监测计划是针对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而制定和实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临时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监测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按照优先顺序提出需要列入监测计划的建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优先顺序基础上,参考以往食品安全监测情况、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草案,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上述计划草案研究同意后联合印发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监测内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目标、监测范围、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在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同时对需要列入监测范围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名单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十条 (优先范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覆盖的范围和年度重点,并优先考虑以下品种:
(一)婴幼儿或儿童食品;
(二)容易反映食品安全状况的食品;
(三)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热点问题;
(四)使用范围广、消费量大的食品。
第十一条 (优先危害选择)食品安全监测的风险应优先选择毒性作用和健康影响较大、风险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具体内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包括以下与实施该计划相关的具体要求: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包括采样机构、检验机构、结果汇总等);
(二)各监测机构所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验项目);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信息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核实相关信息,对需要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或需要制定临时监测计划的,应提出草案内容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技术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共同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计划实施)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和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报送监测数据,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六条 (隐患检测)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机构还应承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食品安全隐患检验任务,及时报送结果,并根据检验结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监测、评估、检验和管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检测方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检测方法应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可行,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数据汇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有关规定通报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第十九条 (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费用保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提供检验费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管理)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质量控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考核范围、考核项目、评价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预警与应急等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特有的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术语定义)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是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的主动监测和调查所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信息。
食品污染:是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毒素以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关键词】食品安全;微生物;监测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880-01
The analysis results of food safety risk monitoring in Ziyang city in 2013
Jia Yong Yan wen wen kang xiao yan zhang hong
Ziyang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641300
【Abstract】Objective:To understand the microbial and pathogenic factor in food in Ziyang, and provide scientific data for the monitoring of food safety risks.Methods: According to the "2013 national food pollutants and harmful factors, risk Handbook" and the relevant national standards, in 2013 February -12 months in the city's 4 counties (city, district) within the scope of a commercially available, some food is microbial monitoring..Results:The monitor cover 11 categories of 160 pieces of food, the fully qualified Class 3, 8 class 42 pieces of unqualified, unqualified samples accounted for 26.2%. Detection of 8 strains of Staphylococcus aureus, 1 strains of Enterobacter sakazakii, food borne pathogen detection rate of 5.6%.Conclusion:Foods sold in Ziyang city are subject to different degrees of microbial contamination, the potential risks always exist in foodborne disease.
【Key word】Food Safety Microorganism Monitor
为了解资阳市食品安全现状,特别是为了解资阳市食源微生物污染食品的情况,根据《2013年四川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中《2013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方案》要求,结合资阳市具体情况,我们于2013.1―2013.12月开展并完成了11类160件食品中9个微生物指标的监测任务,结果分析报告如下:
1 材料和方法
1.1样品来源: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类别在资阳市所属4个县、市(区)内,在大型超市、农贸市场、学校周边摊点、餐饮店、食品加工房等采集11类160件食品。采样方法按照中国标准出版社《食源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抽取和制备手册》[1]进行。
1.2检测方法:依据《2013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工作手册》[2]、《食品微生物检测工作指南》[3]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2010)[4]进行微生物检测。依据《食品卫生标准及相关法规汇编》[5]进行评价。
2 结果
检测食品样品11大类,不合格8类,占73%;检测食品样品160件,不合格42件,不合格率26.2%,检测细菌总数及大肠埃希氏菌污染指标的样品120件,超标33件,占27.5%;食源性病原微生物检出9株,占5.6%。乳制品、皮蛋和熟肉制品40件微生物指标全部合格。
检测桶装水10件中,50%细菌总数超标。学校周边摊点食品的微生物指标超标严重, 50件面包糕点和膨化小食品有20件细菌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超标,4件食品检出金黄色葡糖球菌,不合格率达到48%。婴儿配方食品中1件检出阪崎杆菌,不合格率10%。冷冻饮品2件细菌总是超标,不合格率20%。检测流动早晨中即食食品10件,检测到细菌总数在10万cfu/g以上的6件,占60%。烧烤食品20件中2件大肠埃希氏菌大于10万cfu/g,且同时在该两件食品中分离到金黄色葡萄球菌。烧烤和流动早晨未查到相关限值,暂将细菌总数十万以上或分离到致病菌作为不合格食品。
3讨论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世界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它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在经济的健康运行,关系着政府的形象,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食源性病原微生物是通过被污染食品而引发人类疾病的一类生物,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和这类病原微生物作斗争。
本市2013年食品风险监测结果显示被监测的食品种类中微生物指标超标严重,整体不合格率高达26.2%,部分食品不合格率更是高达60%。食源性病原微生物检出9株,占5.6%。明显低于其他地区报道结果,应该与所监测样品类别不同有关,特别是本监测样品中没有生食肉类制品有直接关系。
11类食品中细菌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污染严重的是学校周边摊点的采集的面包、糕点和膨化小食品等,共检测50件竟有20件微生物超标,不合格率达高到40%,与其国内他地区报道一致【6】,足以说明学校周边食品卫生环境之恶劣,提示学校周边食品摊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有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持续整治学校周边摊点食品卫生。
桶装水10件细菌总是超标5件,不合格率50%,桶装水饮用安全堪忧,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桶装水生产及流通流域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质量管理。
食源性病原微生物检出9株,其中8株金黄色葡萄球菌,1株坂崎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在膨化食品、速冻面食、面包糕点和烧烤中检出,它在自然界广泛存在,当其毒力强污染量大时会引起食源性疾病,潜在风险较大。阪崎杆菌在婴儿食品中检出,与其他地区结果一致 [7]。
近年,我市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生有所减少,但零星的食源性疾病案例时有发生,有关部门要保持风险意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继续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扩大食品风险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样品种类和数量,让所得数据更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
参考文献:
[1] 雷质文等主编.食源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抽取和制备手册[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30-468.
[2] 杨大进等主编.2013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12:428-595.
[3] 蒋原主编.食源性病原微生物检测指南[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9-358.
[4] GB 4789-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5]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标准处编.食品卫生标准及相关法规汇编[M].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上--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我积极参加中心及科室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细心记录笔记,让自己在党的理论学习过程中,有所收货。并且在业余时间利用学习强国等党员学习软件,养成学习习惯,不但在软件中挖掘出丰富的党的理论知识,还在软件中关注时事新闻,学习科技常识。把学习任务转换成学习工具。从要我学到自主学习又到乐在其中。达到了从学习方式方法到学习态度多方面的进步。
二、学习方面,我服从科室领导安排,在国家组织的各种检测方法培训班中努力学习,主要参加了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举办的2019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兽药残留检测培训班,2019灭菌乳中多种兽药残留检测培训班及国家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举办的蘑菇中毒事件检测讨论会等。在参会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但学习到了新的检测方法,还开拓了视野,并在与兄弟单位检测人员的交流中了解到了他们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参会归来后利用会上所学的知识顺利的完成了今年的相关检测任务,并利用科室学习的时间,以总结的方式向大家传递了会上的知识要点。另外,我利用业余的时间自学相关检测知识,对比学习不同检测方法,虚心向有丰富经验的其他同事求教,并利用实际模拟操作的方式检测自己的实验技能,让自己的检测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三、工作方面
在2019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试剂采购未如期进行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但在科长的指导和同组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通过合理安排实验进程,提前建立实验方法,对样品提前预处理等方式,为试剂采购争取时间,最后按时高质量的完成了今年的检测任务:
1、日常检测工作:共同完成了100份枸杞中啶虫脒的检测;55份水果样品中克百威等五种农药的检测;30份鸡胗鸡肝中9种兽药残留的检测;47份挂面中DON等四种真菌毒素的检测;90份粮食样品中16种真菌毒素的检测。并协助银川市完成30份鸡蛋中十四种兽药残留的检测,协助石嘴山市完成了30份鸡肉中十四种兽药残留的检测和中卫市15份蜂蜜中四种药物的检测。
2、质控考核工作:完成了中疾控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蘑菇样品中蘑菇毒素质量考核工作;完成北京疾控液态奶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的质量考核工作;完成CNAS虾肉中氯霉素的的质量考核工作。
3、CMA实验室认证评审工作:完成了鸡肉中氯霉素检测的加标实验
4、质量控制计划:完成食品中氯霉素加标回收的质控工作。
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党员模范带头意识不坚定,在检测任务比较密集的时候就感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时候会被枯燥的检测工作磨平积极性。
2、学习知识不够系统没能好好的静下心读书,成体系的学习。
3、只是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工作,自主要求工作意识不强,未能体现出一名党员的担当精神。
五、未来努力方向
1、养成更好的工作习惯,希望自己在新的一年能够养成做周记的习惯,记录工作中的想法和遇到的问题。
2015年第一季度,上海市食药监局共监测Ⅰ级食品(每月监测1次)10大类34小类,共1 130件食品样品,其中,粮食及其制品(85件)、食用油及其制品(49件)、肉及其制品(294件)、蛋及其制品(45件)、蔬菜及其制品(127件)、水果及其制品(98件)、水产及其制品(195件)、乳及其制品(106件)、特殊膳食食品(72件)、餐饮食品(59件)。涉及11个大类283个监测项目,共计46 984项次。
样品来自上海市16个监测区域,其中,生产环节23家企业、流通环节172家企业(包括31家批发市场、42家集贸市场、92家卖场超市、7家食品店)、餐饮环节83家企业(包括55家公共餐饮单位、16家集体配送单位、6家中央厨房和6家集体食堂)。具体情况详见表1。
监测的食品样品中,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及其制品、蛋及其制品、乳及其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这6大类食品合格率均为100%,其他大类不合格食品情况详见表1。对不合格食品,上海市食药监局已按规定开展后续核查处置工作,落实下架停售、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措施。
Ⅱ级食品监测情况
2015年第一季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监测Ⅱ级食品(每月监测1次)16大类30小类,共755件食品样品,其中,粮食及其制品(167件)、食用油及其制品(2件)、蛋及其制品(35件)、蔬菜及其制品(85件)、水果及其制品(20件)、水产及其制品(59件)、饮料(45件)、调味品(21件)、酒类(30件)、焙烤食品(15件)、茶叶及其相关制品(20件)、糖果及可可制品(50件)、豆类及其制品(60件)、乳制品(57件)、餐饮食品(82件)和其他(9件)。涉及258个监测项目,共计17 254项次。
样品来自上海市16个监测区域的181个监测点。涉及29家生产环节企业、93家流通环节企业(包括8家批发市场、26家集贸市场、53家卖场超市、1家食品店、5家网店)以及59家餐饮环节企业(均为公共餐饮单位)。
755件样品中有21件样品不合格,总体合格率为97.5%。其中,食用油及其制品、乳制品、蛋及蛋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饮料、食糖、酒类、焙烤食品、茶叶及其制品、糖果及可可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和餐饮食品这13大类食品样品合格率均为100%。对于其他大类不合格食品,上海市食药监局已按规定开展后续核查处置工作,落实下架停售、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措施。
给消费者的建议
1.水产品应低温下贮存,避免受致病菌污染,且适量食用。
2.禽肉(含内脏)和肉制品等食用前时应烧熟煮透,防止食物中毒。
3.保持厨房环境清洁,避免食品在储存、加工等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做到生熟分开。
给企业的建议
1.上述“对消费者的建议”,企业也同样适用。
2.畜禽肉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屠宰、加工规范,落实动物进场和屠宰的检验检疫,避免致病菌污染。熟肉制品生产者和饭店等自制者要严格落实清洁卫生、温度、时间等关键控制措施,防止受到污染;经营者应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销熟肉制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一)获得年自治县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以及食源性致病菌的监测数据,从而了解和分析我县食品污染水平。
(二)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降低我县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完成以餐用具消毒效果监测及食品监测,其中:检测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样品来源采取购买的形式采集(见附表1)。责任单位:县卫生局(疾控中心),配合单位:县食药监局、工商局、商务局、卫生监督所。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微生物及毒素、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中农兽药残留等风险因素进行监测(见附表2)。责任单位:县质监局。
(三)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见附表3)。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四)餐饮服务食品、餐饮具、工用具等进行监测(见附表4)。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
(五)生猪、肉牛、山羊饲养场等畜禽养殖和预混料进行检测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和菜克多巴胺及动物疫病等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
(六)蔬菜、水果等农药残留开展监测。责任单位:县农委。
(七)食源性疾病监测
1.监测单位
①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②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
县疾控中心协助质监、工商、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食品抽样检测,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报告。
2.监测内容
①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报告。
②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物中毒)的监测、报告。
三、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四、保障措施
县财政将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设备投入,增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顺利开展。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 食品安全 预警系统 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035-03
一、引言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大事。近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层出不穷,从“三鹿奶粉”到“毒饺子”,再到“染色馒头”、“地沟油”,由于在我国很多企业家的道德意识并不是很强,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往往会铤而走险,导致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尤其是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存在漏洞、监管体系不完善,食物安全性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完善且不统一,食品安全技术不成熟等等,这种情况下对食品安全的研究具有尤为重大的实际意义,我国迫切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以及管理机制来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可以有效预测、防范、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从而提高我国食品企业的信誉,优化我国食品产业结构,提高我国食品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因为食品质量涉及到食品原料采购、食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等各个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的建立需要食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运作,因此运用供应链管理的思想构建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显得非常必要。
二、食品质量安全的产生机理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产生于食品供应链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而在食品供应链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衔接上也可能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1.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我国食品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大多并不密切,所以很难控制住由于食品生产所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大多采用的是农户分散生产,龙头企业统一采购的模式,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稳定,而农户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意识并不强,会出现农药使用不规范、违规使用激素等问题,这就导致了很多情况下龙头企业采购的原料产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得到保证。如江苏就出现过由于农户为了追求产量,过度使用膨胀剂等激素造成西瓜爆炸的现象。
2.食品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加工环节中同样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这主要体现在企业为了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或改善食品的色泽、形状等外观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例如,上海就出现过有食品公司将白面染色制成馒头在华联等多家超市销售的现象。另外,我国很多食品加工企业规模较小,设备使用时间长,又不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管理不严,使得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容易受到微生物污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此外,人为因素的影响也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比如操作不当,管理失误等,并且有些企业可能使用恶性竞争手段,有意制造食品安全事故,进而打击竞争对手的声誉,赢得市场地位。例如,甘肃就发生过同行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实力,在散装牛奶中投毒的食品安全事件。
3.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流通环节中也存在着食品安全问题,如在食品包装过程中由于包装不当引起食品变质,如包装物破损、包装物中含有添加剂并在长时间后向食品内部迁移,同时包装物上的油墨也可能溶出导致食品污染;在食品运输或储存过程中由于没有恰当使用冷藏车或冷藏库,冷藏车或冷藏库的温度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也会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肉类和蛋类食品,往往需要中转很多次才能到达消费者的手中,而中间每一次衔接的操作不当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另外,库存管理不当也是造成食品质量变坏的重要原因,很多企业没有先进的物流管理思想,当库存货物较多时,不能做到先进先出使得食品超过保质期,而为了节省成本,这些企业又将过期的食品继续销售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三、食品安全的风险预警系统
食品安全问题急需建立一套风险预警系统,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包括四个子系统,分别是食品质量信息监测子系统、食品安全质量追溯子系统、食品安全风险预测子系统和食品安全应急反应子系统。先通过信息监测子系统对食品质量信息进行实时采集,上传到食品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属性分析,若出现食品质量问题则启用食品安全追溯子系统,追究相应责任并责令改善;若食品质量合格则进入流通领域并启用风险预测子系统,进行食品安全警度分析;若超过警戒线,同时启用食品安全质量追溯子系统和食品安全应急反应子系统,否则进入销售。食品安全的风险预警流程如图1所示。
1.食品质量信息监测子系统。食品质量信息监测子系统是指在食品供应链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对食品质量进行全方位监测的系统。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子系统应该包括安装在固定检测站或流动检测车上的食品质量工作站系统,主要负责与各种检测设备相连并实时传输检测数据,对检测数据进行预处理;安装在农贸市场或基层工商所的食品质量信息录入系统,主要负责对进货台账、食品来源等信息进行录入;安装在省级工商所的食品质量信息监管系统,主要负责对食品质量信息进行分析、预测、评估等,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做准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测预警 信息监测搜集系统 信息筛查系统 信息分析系统 预警信息系统
1 引 言
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苏丹红事件、丙烯酰胺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台湾“塑化剂”事件等恶性食品事件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防控能力构成了新的挑战,完善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监测预警体系迫在眉睫。竞争情报是对整体竞争环境和竞争对手的一个全面监测过程,它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和分析商业竞争中有关商业行为的优势、劣势和机会等信息,围绕企业竞争战略,最终直接或间接支持决策。本文对竞争情报在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中的作用进行理论探讨,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奠定一定基础。
2 竞争情报在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中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已发生多起食品安全问题,波及面较广,受害者较多,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和恐慌。
食品安全事件的高频发生和破坏性使得战略决策者日益关注运用预测技术对危机进行早期预警。竞争情报所具有的监测预警功能正好能满足该需要。竞争情报系统是以人的智能为主导、信息网络为手段、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的人机结合的竞争战略决策支持和咨询系统,它与预警系统在特征上具有一些相似性,比如针对性、前瞻性、对抗性等,它在工作流程和内容上基本涵盖了预警系统[1]。它能利用传统媒体、数据库、互联网及人际情报网络等广谱的信息源,快速而广泛地搜集情报,并且它针对宏观环境、竞争对手和企业自身的分析工具和分析方法可以大大提高预警系统评估的准确性[2]。因此,竞争情报食品安全预警系统所迫切需要的,是监测和预警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工具。
在食品行业的产业链条上,主要分布着以下6个节点:①食品生产前期科研投入部门;②原材料供应部门(包括各种原材料的生产、种植、养殖部门);③食品各级生产加工部门(包括生产食品的核心企业、龙头企业);④食品存储运输部门;⑤食品销售部门;⑥消费者。食品行业主要包括饮料、乳业、肉制品、酒类、保健品、休闲食品、食品添加剂、烘焙、冷冻食品、水产品、果蔬制品、食品机械、食品包装、清真食品、罐头食品、面制品等多个行业,我们为此设计了如下食品安全问题监测与预警方案,其中贯穿了竞争情报的研究方法和手段。
2.1 利用竞争情报实现各食品行业产业链上的主要企业关系及技术工艺图谱的绘制
通过信息监测搜集系统,可以使用网络雷达、人工采集等方式,分类采集、实时监测各食品行业产业链上6个节点(如前所述)的主要企业信息、技术工艺信息等,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互联网址、企业官方网站、专业论坛、聚合内容(really simple syndication, RSS)、食品学科专业数据库、搜索引擎、人际网络等。通过信息聚类技术,将搜集到的上述所有信息自动按食品行业进行分门别类,最后汇总得到原始行业信息。
通过信息筛查系统,对原始行业信息中的企业、技术信息进行筛选、排重和验证,将筛查后的信息汇总到行业信息库。
通过信息分析系统,对行业信息库中的主要企业、技术工艺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加工和关联,最终绘制得到各食品行业产业链上的主要企业关系及技术工艺图谱。
2.2 利用竞争情报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测、溯源和预警
通过信息监测搜集系统,可以使用网络雷达、人工采集等方式,监测并收集消费者反馈信息。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感受者,消费者是对食品安全问题最敏感的人群,食品安全问题的暴露往往最早发生在消费者的意见反馈中。因此,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测中,消费者是竞争情报首要的监测对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监测食品安全问题:①建立食品消费者意见反馈的人际网络,组织相关情报人员定期与消费人群实际接触,收集他们反馈的信息。因为人际网络是重要的非公开情报源, 所以从对消费者进行监测的角度出发,人际网络是企业获取竞争情报非常重要的途径和工具[3]。②从消费者向政府部门和食品生产销售部门等的投诉反馈中寻找信息。③依托网络,在一些主要的论坛里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反馈。除对消费者进行监测外,还需监测收集外部环境变化、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信息及苗头问题等危机征兆,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互联网址、企业官方网站、专业论坛、RSS、食品学科专业数据库、搜索引擎等其他数据源,并通过信息聚类技术,将搜集到的上述所有信息自动按食品行业进行分门别类的汇总,最后得到原始危机信息。
通过信息筛查系统,对原始危机信息中的消费者意见反馈信息、外部环境变化信息、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信息及苗头问题等进行筛选、排重和验证,将筛查后的危机信息汇总到危机信息库。
通过信息分析系统,对危机信息库里的危机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处理,最终提取到有效危机信息。针对有效危机信息,对其进行追踪,采用信息挖掘、信息整合的方法进行食品安全分析及警情预测。具体流程如下:从提取到的有效危机信息开始,由政府出面,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问题食品进行检测,若发现食品中某种有害成分的含量超过国家有关标准,一方面通过竞争情报系统向公众发出预警,呼吁公众停止食用和购买该食品;另一方面针对检测出的有害成分,采用信息挖掘、信息整合的方法,沿着食品产业链往上追溯,首先检查食品的销售部门有没有安全隐患,其次检查食品存储、运输部门,然后是食品各级生产加工部门,最后是原材料供应部门,最终找到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问题企业。针对问题企业,对其进行企业跟踪,通过调用分析该企业所在食品行业的主要企业关系及技术工艺图谱,找出产业链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然后再找出与之在原料供应、加工生产技术工艺、存储、运输等环节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企业,汇总成潜在风险企业名录。针对各风险企业,根据其位于图谱中的位点及由此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程度的不同,在综合考虑权衡各种影响因素后,得出潜在风险判断(需谨慎稳妥地给出判断结论)。根据潜在风险判断,结合该企业所处的竞争地位,给出应对措施建议。最后将潜在风险判断、潜在风险企业名录、应对措施建议这三个方面汇总成预警报告。
预警信息系统依据食品安全分析、警情预测的结果,对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发出预警,根据预警情况的不同,将食品安全风险划分为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预警级别[4]。根据警情内容及需求对象的不同,不同形式的竞争情报预警产品,指导企业进行预警应对。情报产品主要包括:预警报告、专题研究报告、简报、竞争情报内参等。预警报告适用于潜在危害程度较大、需要引起食品行业各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应对的警情。如前所述,其内容主要包括潜在风险判断、潜在风险企业名录、应对措施建议等。预警报告一经生成,将在第一时间向潜在风险企业,为其搜索排查风险因素、积极应对争取时间。专题研究报告适用于企业委托的针对食品安全的专项课题研究,整合其所在行业及竞争对手的数据分析资料,对食品安全潜在风险因素进行深度调研分析。竞争情报内参是专门针对政府机构的,向其提供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测与预警信息,为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我们设计的食品安全问题监测预警方案流程如图1所示:
3 结 语
本文针对竞争情报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监测预警作用,具体讨论了如何利用竞争情报绘制出各食品行业产业链上的主要企业关系及技术工艺图谱,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测、溯源和预警。
值得一提的是,单独依靠竞争情报绘制各食品行业产业链上的主要企业关系及技术工艺图谱是远远不够的,如果食品质量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单位能联合起来,共同统计所辖地区食品产业中各行业内各种食品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商、消费者、原材料清单、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等信息,并将信息关联、汇总,绘制成该地区甚至国家的食品产业内部行业、企业关系及技术工艺网状图或鱼骨图,并实时更新,将能够详尽地展现整个食品产业内的网络关系,更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极大地推动食品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
另外,由于目前自然语言理解和语义分析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本文探讨的信息监测搜集系统、信息筛查系统、信息分析系统以及预警信息系统,还不能自动提供情报搜集、分析和处理功能,而只能建立在人工信息识别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5]。
参考文献:
[1] 包昌火,谢新州.企业竞争情报系统.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2] 李素梅.竞争情报在企业危机预警中的助推作用.竞争情报,2009,28(3):97-100.
[3] 陆伟,陆娜.人际网络在企业竞争情报系统中的作用探讨.情报杂志,2004(5):18-20.
[4] 王翠玲,李兴.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预警系统建设构想.安徽农业科学,2010,38(34):19711-19712,19715.
[5] 陈.构建企业竞争情报预警机制.竞争情报,2008(4):20-22.
[作者简介] 尚朝秋,男,1970年生,研究员,10余篇,出版专著4部。
2016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 安全权 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最末端,餐饮服务食品具有饮食习惯的多样性,食物链的复杂性和安全风险的积累性等特质,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着极高的风险和压力。由于来自食用农产品和水产品养殖、食品生产及流通环节的产品均可能作为餐饮环节食品的原辅料,上游环节存在的各类食品安全风险将积累在餐饮环节并有可能引发食品危害事件。餐饮服务环节是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环节。自2004年以来,媒体相继报道了多起涉及餐饮食品安全事件,其中包括“苏丹红”、“瘦肉精”和“口水油”等事件。从相关数据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疾病在餐饮环节中占据了70%之多,因此,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势在必行。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分析
餐饮服务是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即食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从我国餐饮服务的门槛标准来看,相对来说比较低,而且餐饮环节管理水平也比较低,还没有具备一定的安全风险意识,尤其是大部分餐饮环节机构还没有完全具备一定的责任意识与诚信服务的理念。另外,餐饮食品服务机构在原材料选购以及加工销售、餐具消毒和场所卫生等关键环节上还存在着差距,尤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安全技术的支撑,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消费整个过程中,由于涉及到的食品品种比较多,制作工艺复杂,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必然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主要体现这些方面:
一是由于相关因素的限制,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不能及时对加工后的食品实施监测检验,这是导致无法保障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是食品在加工的过程中,制作工艺相对复杂涉及到的材料较多,需要加入大量的调味剂与添加剂等等,也会影响到监测检验工作的开展。
三是在食品加工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复杂的反应,产生很多不可预测的物质,甚至有些有害成分的浓度较低,这就为监测检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是餐饮业涉及到人员较多,这就导致需要监测检验的对象主体增大,由于我国餐饮食品服务监测检验资源和能力极其有限,必然会增加监测检验工作的难度。
新形势下我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的开展
目前,从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危害的现状来分析,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危害来源主要包括: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3类有害物质。生物性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菌(细菌、真菌、病毒)的危害及寄生虫危害;化学性质的危害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主要体现毒素(人为霉素和天然霉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添加剂等,会影响到人的生命安全。
由于我国餐饮文化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需要针对不同的地区设置不同的标准从而开展餐饮环节食品监测检验工作,进一步把握不同地域危害所形成的必然因素,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餐饮环节食品监测检验工作。监测检验工作具体开展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这些方式开展:一是重视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获得食品安全知识,强化自我防范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二是不断加强餐饮环节食品监测检验机制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要做好对食品安全危害方面的评估与预测,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能够及时进行控制。四是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食品危害信息的共享。五是,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对相关食品安全监测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
眼下,快速检验正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测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要重视该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通过快件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不仅可以节省检验检测资源,满足日常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而且能大大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的效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我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中心任务,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机制,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力度,不断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富裕、和谐、幸福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的原则。根据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梯次推进,形成覆盖全市、惠及百姓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监管部门的骨干作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企业及群众的主体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创新机制、务求实效的原则。不断创新发展理念,优化监管思路,健全责任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形成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食品安全工作。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严格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取缔无证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3、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4、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5、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6、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7、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
8、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药品安全工作。
1、加强高风险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一是实施高风险药械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制度,开展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以及高风险和较高风险注射剂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是落实特殊药品监管责任,开展麻黄碱原料及其复方制剂的专项检查,严防发生流弊案件;
三是进一步加强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管,开展植(介)入产品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专项检查;继续深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加大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力度,杜绝产品质量隐患;
四是开展疫苗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狂犬病疫苗、流感疫苗、麻疹疫苗等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进货渠道、储存条件,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2、开展药品质量标准提高后的专项检查。根据年版《中国药典》标准提高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版药典标准提高较大的药品品种专项检查和监督抽验,确保产品质量。
3、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强化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对药品购销票据的监管,重点查处无证、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以及出租柜台、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加大对药品现代物流和第三方物流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发展药品零售连锁,做大做优医药流通产业;
二是强化药品使用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和质量管理,保证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重点查处无证配制制剂、配制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制剂、擅自使用其它医疗机构制剂、擅自降低制剂室条件的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医疗器械全过程监管。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远程动态监控,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风险因素分级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医疗器械终端管理,突出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
4、加强基本药物流通、使用环节监管。我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进行重点监督。
一是开展基本药物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
二是制定基本药物抽验计划,加强对我市流通和使用环节基本药物的监督抽验;
三是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完善并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评价体系。
5、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监管。重点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及购销渠道合法性,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
6、开展集中打击生产销售假药专项行动。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始终保持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器械)的窝点和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对制售假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不留后患。
7、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无文号”产品等六类仿冒药品和降糖、减肥等功能的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专项行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自身职能和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研究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深入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府发〔〕7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我区的食品安全完全式分段监管制度。对监管存在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食品流动摊贩监管:区市政局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占道是否合法进行审批,区工商分局负责对销售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和现制现售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二)对“前店后厂”现制现售的监管:区质监局负责对“前店后厂”中的食品生产厂家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小作坊)进行监管;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加工食品仅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厂”现制现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同时负责对商场内现制现售食品进行监管;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加工食品仅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前店后厂”中现制现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三)对难以界定的复合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区食安委结合实际情况,指定部门负责监管。
二、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进一步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探索实行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供应基地(区域)市场准入“连坐制”,检测发现该基地(区域)一户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不达标,取消整个基地(区域)食品的市场准入资格,促进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的互相监督。建立完善诚信考核评价机制和信用体系。
三、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在三年内建立覆盖全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使食品安全从事后监管向以预警机制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变。每年开展对全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粮、油、蛋、奶、肉、蔬菜等食品为重点,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及时分析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强化风险预警,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机制。各镇街、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在责任权限内就食品安全的真实状况、政府采取的措施和当前客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定期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交流,维护食品消费信心,建立良性的食品安全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
五、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要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工作的协调,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刑适用力度,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