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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索赔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4:52: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机动车索赔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机动车索赔申请书

第1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问题;改善措施

一、机动车辆保险理赔

机动车保险理赔是指被保险的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机动车辆保险人需要履行对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支付机动车辆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履行机动车辆保险义务与责任的过程通常称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简称理赔。机动车保险理赔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理赔一般应遵守"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程序为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损失调查、核算损失程度、损余处理、给付赔款以及行使代位追偿权。

二、华安保险公司车辆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1.理赔周期太长。从被保险人报案开始一直到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大约要一个月的时间。尽管理赔的流程并不复杂,但是每一步都要花费很长时间,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理赔周期过长。理赔周期长已成为车险服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也造成了很多想要通过理赔得到赔偿金的客户没有得到及时的帮助而造成更大的二次伤害,不管对于保险公司还是被保险人本身,这都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很多车险投保人对华安公司理赔速度都很不满意,,甚至很多投保人认为华安公司只注重承保过程而忽视理赔过程,只注重承保时带来的利益而忽视理赔时客户的需要。

2.审批环节过多。由于审批方式太过老套所以间接导致了审批环节的增多,再加上审核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使得理赔申请要在华安公司内部进行层层审批。从车险投保人报案开始,层层的审批也就随之而来。理赔申请手续以及理赔申请书的填写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只有审批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虽然华安公司在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方面投入了很多资金,但是在审批环节上还是以纸质操作为主,并没有明显的进步,这种方式往往会造成审批的主观性太强和审批不全面等问题,所以下一步为了降低风险就需要再次进行审批,这也就无形之中导致了审批环节的再次增多。

3.信息系统不完善。虽然华安保险公司已经建立了覆盖全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但是满足不了目前的需求,在华安保险公司会经常出现理赔资料流转速度过慢,查询效率过低等问题。保险公司拥有每个投保人的详细资料,但由于公司章程的限制,在现场勘查时都是通过电话来调配勘查人员,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能第一时间被勘查人员得知,所以勘查人员在现场时无法对被保险人投保的车型及险种等有足够的了解,这就直接影响了保险理赔的速度,有时甚至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遭到客户的投诉。

4.管理制度缺失。华安保险公司采取将车辆承保与理赔分离的管理办法,承保部门可以用保单和承保额来衡量业绩,并且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了承保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有章可依。但是理赔部门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在理赔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奖惩机制的缺乏和绩效考核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理赔部门的员工缺乏危机感,工作没有动力并且服务态度差以至于造成客户流失的后果。甚至有部分理赔人员凭借经验处理赔案件,主观性和随意性都太大。

三、理赔现状的改善措施

随着车辆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车辆投保人的维权意识也逐渐提高,对车险理赔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理赔模式已经不适用于当代的保险业,所以对传统理赔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成为保险业的首要任务,以确保理赔模式适应时展的步伐。

1.提高服务质量。因为车辆投保人对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在同等的成本条件下,提供更好服务的保险公司就处于有利地位。保险服务包括承保服务和理赔服务,以往保险公司只注重承保服务,忽视理赔服务,使人们产生“重承保轻理赔”的看法,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只有重视理赔并且提高理赔的服务质量才能使保险业更快更好的良性发展。

2.提高员工专业素养。目前市面上的车辆品牌不断更新换代并且机动车辆现场查勘定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也就迫使查勘定损人员必须有更高的专业性并且经常更新专业知识,以适应工作的需要,而现有培养模式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所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已成必然趋势。

3.坚持能力与职位想匹配原则。在车险理赔管控诸要素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选好人是做好车险理赔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因此,管理者要选用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较高的人到理赔岗位上来。

4.优化管理考核制度。华安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脱颖而出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并且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考核制度,可以将员工的工资与自身绩效相结合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整个理赔队伍的素质。

参考文献:

[1]李谦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5

[2]侯建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理赔流程优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5

第2篇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推进节约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汽车,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生产准入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准予生产*汽车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造*汽车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汽车企业及产品的生产准入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第二章*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根据*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九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全部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条件下销售、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销售车辆以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运行状态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

第三章*汽车生产资格

第十条从事*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汽车整车产品应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完成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

(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准入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生产准入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考核,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规定的企业或产品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企业通过*汽车生产准入考核,获得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车辆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自制底盘生产同类*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汽车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汽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经过国家试验室认可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在申报*汽车产品时,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试验方案;

(二)*汽车相关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四)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的*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产品的,申请资料还应当包括:

(一)售后服务承诺(内容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销售和售后服务区域范围、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的提供、质量保证期限、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索赔处理、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召回措施等);

(二)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示范运行区域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第十七条企业在首次申报*汽车新产品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企业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首次申报*汽车产品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现场技术审查内容和判定原则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进行。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及公示结果,及时完成*汽车企业的审核工作,对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二十一条企业上报的*汽车产品的技术资料,由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确认试验方案。检测机构根据企业的委托,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试验方案对*汽车产品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组织产品的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上报的产品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

起步期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