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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索赔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4:52:18

机动车索赔申请书

第1篇

保险故事:

张某骑自行车被李某有证驾驶的汽车撞伤,导致张某单侧下肢遭遇截肢。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责。由于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而李某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均有效。张某入院后,其家人一方面向所购意外伤害保险的公司索赔,另一方面向肇事车主李某寻求赔偿。张某家人不知道要准备哪些索赔证据,同时还想知道若获得了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交强险的赔偿他们还能不能领到。

亲爱的读者,请你先试着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能获得交强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双重赔偿吗?

2.为了顺利索赔,张某需要出具哪些文件?

保险点评: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保险研究所所长翁小丹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张某有权要求销售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以及肇事者李某及其交强险公司同时赔偿,赔偿依据相关保险规定执行。如果张某对意外险及交强险所赔付的伤残金不满意,可以继续与肇事者李某协商,按照法律认定的额度要求李某补偿。但是张某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伤残金不同,不能得到双重赔偿,因为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适用于费用补偿原则,补偿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2.为了顺利索赔意外伤害险,张某首先要向保险公司递交保险金给付通知书,然后等伤残鉴定证明拿到后,再一起提供以下文件给保险公司:①意外伤害保险保单;②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张某自己申请就提供他自己的身份证明,如果委托家属或他人申请,则被委托人应提供张某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③交通事故证明;④残疾鉴定诊断书,由医疗机构(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⑤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仍然要求由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⑥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交强险给付效率快一些,通常应该是肇事者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受理后认定是交通事故,在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张某支付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

第2篇

晴天霹雳,爱子被追车毁人亡

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安波镇杨屯村的村民沙仁刚,有一个22岁的车迷儿子沙兴辉。为了满足这唯一一个儿子的痴情爱好,1999年10月18日,沙仁刚夫妇倾其所有,为儿子购买了一辆红色厦利牌轿车。但由于那段时间父亲很忙,一直抽不出时间为新车上牌照,沙兴辉急得就像一个已把新娘娶回家却又入不得洞房的新郎一样,痛苦难耐。1999年12月14日吃过早饭后,沙兴辉再也等不及了,决定先开上爱车出去兜兜风再说。当他穿着黑皮夹克、灰牛仔裤和白色旅游鞋出现在母亲曲连英面前时,母亲看着英俊帅气的儿子,深情地叮嘱他一定要注意安全,早点回家。

沙兴辉高兴地驾车行驶到普兰店市安波镇的十字路口,碰到了同村乡亲沙兴福,便请他上车闲聊。这时,沙兴辉的两个朋友发现他开着一辆崭新的轿车,就提出能否送他们一程。于是,在沙兴福的陪同下,沙兴辉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向他们要去的方向驶去。上午10时30分,当他们由东向西行驶到普兰店至熊岳公路的万家岭路段时,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从后面追了上来。在该车与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轿车并排行驶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人打开车窗伸出一只手,示意让沙兴辉把车停下来。沙兴辉扫视了一眼,发现那辆轿车没有悬挂或佩戴任何明显的警示标志,又见对方气势汹汹,不明来意的沙兴辉便没有理睬,加速向前驶去。而此时白色桑塔纳轿车却继续向前追撵,并开始用别车的方法想把沙兴辉开的厦利车别住,在几次别车都未能得逞的情况下,双方的车速也迅速提高。11时10分左右,沙兴辉的两位朋友匆匆下了车,而白色桑塔纳轿车在持续高速追撵了40多分钟后,依然穷追不舍。当沙兴辉被追撵至瓦房店市许屯镇腰屯村路段时,由于路面结冰,车速过快,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车发生侧滑,只听“嘭”的一声巨响,厦利车在撞断路边一根木质电线杆后,又连翻了几个跟头栽到路旁的深沟中。沙兴辉被巨大的惯力从车内甩出20多米远,而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沙兴福被摔昏在车内。这时,白色桑塔纳轿车见被追撵的厦利车翻入深沟内,便在事发地急忙掉转车头,迅速驶离了现场。附近的村民见状纷纷向肇事地点跑去,有心的村民记下了这辆车的牌号:辽B6389。

善良的腰屯村村民李学安、李天友等人,将摔昏在车内尚有气息的沙兴福救了出来,随即打电话报警。瓦房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简称瓦市交警大队)接警后迅速派员到达现场,但此时沙兴辉已经气绝身亡。交警在勘察现场的过程中根据村民的反映,拍下了那辆白色桑塔纳轿车调头离开时留下的车轮痕迹,并记下了车牌号码和有关现场情况。交警很快查实,该白色桑塔纳轿车是瓦房店市运管所的路政稽查车,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上并示意沙兴辉停车的人,就是该所副所长李景和,其他3人则是该所的工作人员。

事发当日下午3时左右,正在本溪打工的沙兴辉的父亲沙仁刚,接到爱子车祸身亡的噩耗如晴天霹雳。当他赶到医院看到血肉模糊的儿子时,顿感天旋地转,一头栽倒在儿子的尸体旁。母亲曲连英闻听儿子出事后精神失常。而沙兴辉70多岁的爷爷,则整天喃喃自语:“让我替兴辉去死吧!”

索赔无果,老父告状三诉三败

事发的当天晚上,交警对运管所车上的4个人进行了询问,但他们都说没有追车,只是巡路检查到了那里。而李景和也只承认,他只是坐在车里指了一下沙兴辉驾驶的红色厦利车。

1999年12月17日和12月24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做出技术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认定沙兴辉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肇事车辆报废。因交警在事发现场没有发现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车与运管所的桑塔纳轿车有碰撞的证据,之后又经过调查、论证,认为肇事车辆是由沙兴辉超速行驶所造成。随后,瓦市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沙兴辉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沙仁刚对一些法规缺乏相应的了解,因此他对这个认定怎么也不服气:明明是运管所的稽查车持续高速追撵,才导致儿子沙兴辉的车毁人亡,怎么就认定运管所一点责任都没有呢?沙仁刚多次向瓦市交警大队要求重新认定,交警对沙仁刚解释说,你儿子的车毁人亡是不是因运管所的稽查车实施追撵导致的,不属于交警部门的管辖,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沙仁刚还是不服,又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结果还是维持了瓦市交警大队的认定。

但倔强的沙仁刚觉得儿子死得太冤太惨,,他怎么也想不通,作为拿着纳税人薪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怎么能如此野蛮执法,明知高速追撵车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却恣意妄为追撵达数十公里,最终导致车毁人亡!更为恶劣的是,在目睹被追撵的车辆翻入深沟后,竟置驾乘人员生死于不顾,为逃罪责调头就跑,这样冷漠无情道德尽失的人,怎配做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沙仁刚决心要讨个“说法”!

在多次找瓦房店运管所的领导要求解决和处理问题无效后,沙仁刚于2000年5月16日制作了《索赔申请书》,向运管所请求赔偿他包括报废的夏利车购置费、沙兴辉的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4.5万元,并保留追加赔偿和追究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但瓦房店市运管所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为逃避责任始终不肯受理和解决。而那些目睹事故发生的村民们,在得知运管所的蛮横无理后,纷纷自发地找到沙仁刚,向他表示“只要你需要,我们都会站出来作证,决不会昧着良心做缩头‘乌龟’!”乡亲们的正义和善良,坚定了沙仁刚向运管所讨回公道的决心。

当天,沙仁刚以向运管所申请赔偿的同样理由和请求,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简称瓦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瓦市法院在审查沙仁刚的材料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因此没有即时给予立案。当审判人员得知,沙仁刚曾多次去运管所请求解决问题而一再遭到无理拒绝时,便让沙仁刚再去找一次,如运管所仍不受理解决,就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同日下午,沙仁刚再次向运管所递交《索赔申请书》书,运管所仍然没有一个人肯接受。于是2000年5月17日,沙仁刚只好通过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索赔申请书》邮寄给运管所。但寄出的《索赔申请书》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运管所仍然对此置若罔闻。沙仁刚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再次请求瓦市法院予以立案审理。2000年7月10日,瓦市法院立案受理了沙仁刚的,并将书副本送达运管所,至此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

由于该案在当地尚属首例,瓦市法院在立案7个多月后,分别于2001年2月27日和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沙仁刚又向法庭增加确认被告运管所追撵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瓦市法院在经过两次公开庭审后最终认为:本案应当先向行政机关寻求解决,沙仁刚增加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并于2001年9月1日裁定驳回了沙仁刚的。沙仁刚不服瓦市法院的一审裁定,随即于同年9月12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瓦市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沙仁刚的正确,并于2001年10月30日做出维持瓦市法院原裁定的终审行政裁定。沙仁刚不服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又向大连中院提出再审的申请。大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沙仁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又于2002年12月24日驳回了沙仁刚的再审申请。

确认违法,历经六年终获赔偿

面对一次次的挫折和失败,沙仁刚没有动摇讨回公道的信心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他与委托人静静地思考和认真分析失利的原因和教训,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之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有运管所对法律的蔑视,又有自己缺乏关键证据的原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沙仁刚心想,你运管所不是就不承认收到《索赔申请书》吗?但是我有邮寄给你《索赔申请书》的国内特快专递回执单作证,而且按法律规定,法院也是应该采信的。

2003年3月,当沙仁刚拿着特快专递回执单这一关键证据,再次来到大连中院行政审判庭进行咨询后,经审查认为此案已具备立案审理的所需条件,随即与瓦市法院进行了沟通。2003年4月10日,沙仁刚向瓦市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瓦市法院立案受理后,沙仁刚为防止受到当事人以外其他因素的干扰,请求瓦市法院回避审理本案。大连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遂于2003年4月22日做出裁定,指定本案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简称沙区法院)审理。沙仁刚于2003年5月6日,以同样的理由和请求向沙区法院递交了状。

2003年8月7日对沙仁刚来说,真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在三年多的苦苦等待中,沙区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证据战。沙仁刚的委托人杜连成律师,当庭提供了瓦市交警大队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国内特快专递回执单、运管所副所长李景和的询问笔录以及律师的调查笔录等24份证据,以此证明运管所对沙兴辉实施追撵,并造成车毁人亡后急忙调头逃离现场的事实存在。

运管所的委托人,在法庭上根本不承认他们对沙兴辉所驾车辆实施了追撵行为,并认为沙仁刚所指控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李景和在车内指了一下死者驾驶的厦利车,并不等于是在拦截他的车……随后,运管所的委托人也向法庭提供了10份证据,以此证明沙兴辉车毁人亡与运管所没有任何关联。

由于沙仁刚及委托人,向法庭提供的一些与运管所追撵行为有关的证据,大多是一些证人证言和一些书证的复印件,缺乏直接的书面证据,而这些证人证言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又相对较低。因此,沙仁刚及其人便及时向沙区法院提出了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

2003年8月11日,沙区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应该依法采纳原告沙仁刚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2004年1月15日,本案主审法官刘勇锋和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郭秀杰等人,顶风冒雪行程一百余公里,走乡串户,依法向涉案车祸的唯一幸存者沙兴福及目击者吕宝荣,吕宝明等5人调取了证人证言。李国栋、张玉明等6人,还集体向法官提供了证人证言。

2004年2月2日,沙区法院在第三次公开庭审后最终认定,沙兴辉所驾车辆损毁和沙兴辉死亡,是由被告运管所工作人员实施了的追撵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运管所工作人员驾车追撵沙兴辉的行政行为,明显属不合理、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沙兴辉的合法权益。2004年3月15日,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运管所于1999年12月14日追撵原告沙仁刚之子沙兴辉,并造成沙兴辉死亡和其所驾轿车损毁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运管所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26日,大连中院依法驳回了运管所的上诉,维持了沙区法院的原审判决。

沙仁刚历经6年零12天的奔走呼号和漫长苦涩的期待,终于迎来了法律的公道和正义。当沙仁刚从大连中院的法官手中接过终审判决书后,禁不住老泪纵横,泣不成声。他的第一个念头就是要让亡儿尽快知道这一消息,以告慰他的在天之灵。当日下午,他就来到深山中埋葬爱子沙兴辉的墓前,声泪俱下地向儿子宣读着判决书。最后他将自己的头紧紧贴附在儿子的坟茔上,唏嘘地对儿子说:“辉儿,你听到了吧,法院终于为咱们主持了公道,你就瞑目吧。”

第3篇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精选机动车保险合同样本2017机动车保险合同(2) | 返回目录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2017机动车保险合同(3) | 返回目录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4篇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概述

(一)该类案件的特点

1、执行标的额大。20__年笔者所在的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421件,其中经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76件,占1333件执行案件的5.7%,总申请执行标的783.5万元,平均个案执行标的达10.3万元,标的额在15万元以上的案件42件,占该类执行案件的55.3%。

2、执行难度大。20__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和解方式结案的只有22件,只占该类执行案件总数的29%;通过强制执行方式获赔的39件,只占该类执行案件总数的51.3%;其余案件因当事人无履行能力不得不中止执行。

3、异地执行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有30%左右在外地,居住地很多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多案件需要执行人员异地奔波。

4、易引发。人民法院在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在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不能,就好将比一个已经死亡的病人送到医院,最高明的医生也不可能将其救活一样。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理说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但往往是这类案件,很可能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往往素质不高,对法院工作不理解,因权益得不到兑现而心理失衡,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导致申请执行人多次上访,缠访,甚至做出静坐、游行、示威、以自杀相威胁等过激行为,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也牵制了法院的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如:执行申请人王某、印某与被申请人仪征市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申请人印某由于高位截瘫,急需医疗费用,案件执行人穷尽措施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根本无法执行。期间,印某被其夫送至法院,在法院办公室起居达一个多月,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此后,权利人多次赴京上访,还扬言在天安门广场自焚。

(二)执行难的原因

1、被执行人下落难找、财产状况难查。一方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安徽来仪征运砂石的个体运输户,住所地无迹可寻而居住地又很不稳定,流动性非常大,收入不稳定且一般是现金及时结算运费,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往往肇事者扔下车辆就逃匿。另一方面,有些被执行人即使有履行能力,为了逃避巨额赔款也常常采取躲、逃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履行。

2、赔偿金额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随着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的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也大幅提高,使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相对降低。一是被执行人中个人占较大比重,特别是农村居民,因大多数农民年收入只有几千元,通过贷款购车跑运输后,一旦发生事故,无法履行高额赔偿款。如耿某与厉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法院判决,被告厉某应赔偿原告耿某近56万元。由于此案执行标的较大,加之被执行人厉某早就下落不明,且夫妻离婚,无可供执行财产。耿某父母将将二级伤残的耿某先后多次送至一审法院和省高院,并声称:"你们法院判我们那么多钱,就应该立即给我们那么钱"。一审法院分管副 院长两次带人到省法院接送耿某回家,最近又将赖在一审法院不走的耿某安顿在招待所,并请护工照料其日常生活,同时指派干警轮流值班,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由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难以理赔。一是很多肇事车主贪图便宜,不买保险或不足额买保险,或者保险过期没有及时续保,一旦出现事故便无法通过保险理赔。二是一些被执行人通过按歇贷款所购买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法院变卖的车款必须先行偿付银行贷款,经常是不够偿付或偿付贷款后所剩无几。三是一些肇事车辆是无牌车、套牌车、报废车等,发生事故后更是难以执行。

4、事故处理衔接不足,车辆处置困难。一是由于受害人接受治疗或法律知识的缺乏,未能及时申请法院对被交警部门查扣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致车辆在查扣期满后被车主转移或变卖。二是即使采取了保全措施,但由于交通事故从发生到交警部门处理,再到诉讼,最后执行,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车辆往往因存放时间过长受损严重,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很难将车辆拍卖或变卖掉。三是是由于肇事车辆由于在停车场停放时间太长导致存车费过高,经常出现无法将事故车辆提走的情况。

二、解决该类案件执行难的现行对策

1、强化源头管理。很多交通事故是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交警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超速、不按规定行驶、违章超车、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加大吊、扣驾照力度,辅助严厉的经济处罚。严把车辆检验关,加强对上路车辆的检测,严禁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和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加大对违章驾驶的处罚力度,是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有效手段,也是从源头上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良药。

2、加强与交警部门协作。交警部门是事故发生后首先介入案件的机关,法院通过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作,可以事先控制可执行财物,减少受害方的损失。首先,交警部门在对肇事车辆采取扣押措施时,一并提醒受害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次,在交警部门处理环节责令肇事方提供身份证明、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并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再次,调整扣车费用,减少车辆长期停放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3、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要及时告知受害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接受受害人要求先予执行的请求,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治疗,也可缓解今后执行压力。

4、完善保险理赔机制。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受害方以保险请求权人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方承担理赔责任,法院可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促使保险公司配合理赔,以利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目前,江苏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规定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方承担理赔责任。

5、解决好车辆未办过户手续的转让、买卖、挂靠的赔偿责任问题。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额大,而车主的赔偿责任认定尤为重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由实际车主而不是名义车主承担责任。有些被告恶意规避法律,将车辆过户给没有责任承担能力的人,致使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到位。而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常要到车籍地进行调查,有时还难以查清谁是真正的车主。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当从严掌握车辆私下买卖的行为,尽量应认定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承担责任,便于执行中将车辆作价清偿。

6、充分运用执行调解机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较重,给法院调解增加了难度,但一旦调解成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对肇事方要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一切可能争取和解。

7、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灵活执行。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单纯地加大执行力度往往事倍功半,所以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有效的执行措施。如对没有经济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可说服其亲友帮助执行,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赔偿。对有一定经济履行能力但思想上摇摆不定的被执行人,应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让其自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则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多方面查找财产线索,敦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加大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的损害。在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看到手脚残废的申请人。当发生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生活陷入困境,不少人由于缺医少药,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还有一些案件中的肇事者也因事故造成了身体伤害,生活难以自理,更谈不上赔偿受害者。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受害人获得司法救助和执行救助作了相关规定,但前者仅指法院对生活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后者指案件在强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当前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时,给其一定的款项以解决生活急需。司法救助和执行救助的条件严格,救助的范围狭窄,救助资金来源无保障且发放额度较小,对被救助者而言可谓杯水车薪,难以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需要。为此,应进一步放宽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扩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受害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国家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解决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肇事后逃逸或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等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丧葬费垫付等社会问题。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制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既是对受害人的及时保护,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一规定对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主无经济赔偿能力或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等情况而遭遇伤、残、死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救苦难受害人于水火之中的一项民生政策。

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构想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__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5年之多,但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使得设立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条款成为一纸空文。由于《救助办法》迟迟未予出台,致使地方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救助等无法操作。笔者认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既然《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国务院《救助办法》出台前,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政法委员会牵头成立由法院、公安、财政、民政、保险等职能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委员会,通过强制支付保险、财政拨付、社会捐赠等形式,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但无力自救的受害人进行救济,防止由于受害人得不到极时的救济而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1、救助基金性质。社会救助本质上不是一种社会救济,也不是执行垫付,而是司法参与的债权提前实现和司法指引的必要帮助。但这样的救助仅仅是救急而不是救穷,只有生活确有困难或生存确有危机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才能够获得一定救急范围内的债权提前实现的权利,而不是物质帮助权。救助体现的是司法的关怀和司法宽容而非司法职能延伸。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与救助金额等额债权即行转移。既可能是全部转移也可能是部分转移,债权债务并不因救助而消灭。

2、救助对象和条件。救助对象:只能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必须是自然人)。救助条件:(1)只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无履行能力致使先行给付不能或者案件执行不能;(3)受害人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4)急需一定的资金治疗或解决其生活困境。

3、基金来源。(1)保费收入提成。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2)财政拨付。由政府编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50万元;(3)彩票发行收益。由民政部门从福利彩票发行收益中拨付专项资金;(4)有偿发放车牌。由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将一些社会公众追求的热点号牌、吉祥号牌实行有偿发放,所得资金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5)执行收益。法院执行款存款利息和执行当事人的捐赠;(6)接受社会捐赠等。

4、机构设置与管理。(1)救助基金决策机构。救助基金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指救助基金发放决策。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政法委员会牵头成立由法院、公安、民政、保险等职能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救助决策机构。笔者认为,该委员会设置在政法委为宜,因为政法委方便协调法院、公安、民政等政法各部门。(2)救助实施机构。救助实施机构主要负责救助的实施。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应该设在民政机关,即民政局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了便于基金和受让债权的统一管理,救助基金和受让债权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为宜。

5、使用原则和程序。(1)使用原则为:严格审批,按需使用,因案制宜,动态管理。(2)使用程序。A、申请人申请。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B、审核。受害人向交警部门申请救助基金的,仅限于急需的医疗费用,具体可由事故处理科承办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交警部门领导审查后提交事故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救助基金的,可由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执行局领导审查后提交事故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C、民政部门实施。经事故赔偿委员会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到救助基金管理部门领款。申请人持事故赔偿委员会批准文书到民政部门领取救急基金时,同时与民政部门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书面承诺放弃与其所接受救助基金金额相应的赔偿款,由执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取得代位追偿权。无论在诉前还是诉后,民政部门均需要将救急基金的发放情况报人民法院备案。D、受害人申请次数。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无论是向交警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救助基金的申请,一般只能申请一次,受害人提出二次申请的,申请审查部门应驳回申请。但是,如果不对受害人进行二次救助,将危及其生命的,由法院院长审批后提交事故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6、救助额度。在诉前阶段,受害人申请救助额不得超过赔偿义务方根据责任认定应承担受害人医疗费的份额。在执行阶段,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人的受偿额在5万元以下的,救助额度可在50%-100%之间酌情决定;执行标的在5万-10万元之间的,救助额度最高不得超执行标的的50%;执行标的在10万-30万元之间的,救助额度最高不得超执行标的的30%;执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救助额度最高不得超执行标的的20%。

7、追偿。权利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应获得的赔偿金如果已由社会救助基金全部或者部分支付,人民法院可终结或中止执行程序。但一旦被执行人日后有了履行能力,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继续追偿,执行到位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将已发放的救助基金款优先扣回,以保证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

第5篇

因交通事故而申请理赔后,一些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从保险合同或相关规定中寻找拒赔的理由,以便对申请人加以“算计”。为此,申请人务必擦亮眼睛。

未按时年检年审,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

【案例】 2011年6月18日,高露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19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18日24时止。一个月后,由于高露超速行驶,导致他人受伤,花去医疗费用5万余元。经交警认定,高露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却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其小车本应该在2011年6月1日前到车辆管理部门参加年检年审,但其至事发前并未办理。高露则以保险合同中并无此约定抗辩。

【点评】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虽然《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有相似的内容,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未年检年审可以拒赔”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而保险合同并没有相关约定,故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事发时虽然超载,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

【案例】 项倩在将货车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因行驶证记载的核定吨位为8吨,遂按8吨来计算保费并办理保险。2011年7月19日,项倩出车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对行人李某的动态判断失误,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李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项倩负全部责任。事后,项倩向李某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6000元。当项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该车在出现时实际载重10吨,构成超载。

【点评】 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项倩将核定吨位为8吨的货车装上10吨的货物,明显与之相违。鉴于超载车辆上路后会增加危险程度和承保风险,若对由此引发的事故仍需理赔当属显失公平,故保险人有权拒赔。可这并不能成为本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因为保险公司只能是对由于超载本身引发的交通事故有权拒赔,对虽然超载但并非是超载本身引发的交通事故仍然应当承担理赔责任。而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车速过快,对行人李某的动态判断失误所致,即与超载无关。

驾照过期后出险,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

【案例】 佟玲于2011年8月1日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附加了不计免赔率的特约条款,且同时支付了全部保费,保险期间自2011年8月2日零时起一年。两个月后,佟玲驾车因驾车时打手机,遇突况后采取措施不力,将行人曾某撞倒。佟玲在向曾某赔偿2800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绝,理由是事故发生时,佟玲的驾驶证已过期一个月,属无证驾驶。

【点评】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无驾驶证是指驾驶人员没有取得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或者虽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但被吊销或撤销后,从事驾驶活动。由于该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故保险公司对由此发生的事故有权拒赔。那么,佟玲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鉴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即使驾驶员未按期换证,其机动车辆驾驶证并非必然被吊销或撤销,仍可在接受车辆管理所的处罚后办理换证手续。而佟玲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机动车辆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情形,故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得以此由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第6篇

徐州市泉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贾延彬,今年46岁。贾在劳动局干了近二十年,却一直没有提拔到领导岗位,心中慢慢地生出了些许积怨。好在他从仲裁员干到仲裁科长,虽然官职小,但手中的权限却很大。泉山区是徐州市最大的区,依照法律规定,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先行仲裁,然后,才可以向法院。于是,长期呆在这个特殊岗位上的贾延彬,也就养成了目空一切的傲气和霸气。

知道他的脾气,领导对他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懒得惹他不高兴,贾延彬也就越发的放肆起来。眼看仕途上没有什么前途,贾延彬便希望另辟蹊径,满足自己的权力欲和金钱欲。

工伤索赔难过仲裁关?

仲裁员,是一种很特殊的身份,权力相当于代表政府的法官,但是有关部门对仲裁员的管理却远没有对法官的管理严格,于是,贾延彬便有了温床。

劳动争议仲裁,大多是劳资纠纷、工伤赔偿,劳动合同争议等等案件,其中员工多是弱势群体,特别是申请工伤赔偿的员工,而贾延彬却丝毫没有对他们手下留情。不管是独任仲裁,还是他参加的合议仲裁,他都尽量一手遮天。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2002年初,徐州某机电公司一名员工杨晓辉在一次事故中脊椎骨严重受伤,导致高位截瘫,整天呆在轮椅上,过着以泪洗面的日子。无奈之下,他向泉山区劳动局申请仲裁,请求原单位给予工伤赔偿。

由于杨晓辉行动不便,只好由他的叔叔杨华代为打这场官司。当年底的一天,杨华到贾延彬办公室催问案件办理情况。贾延彬故意卖关子说,杨晓辉的伤残评定年前是做不成了。杨华当时很着急,就问他有什么办法没有。“那我就给你想想办法吧。”这句不疼不痒的话似乎暗示着杨华什么。

知道贾延彬“不能做伤残评定”是想要钱的借口,于是,第二天,杨华请贾延彬在奎河沿边一家羊肉馆吃饭。饭前杨华拿出2000元现金,交给了贾延彬。他收下后说:“我尽量帮你快点处理。”

过了几天,见还是没有动静,杨华又打电话约贾延彬在西安路口的一个狗肉馆吃饭。吃饭前,杨晓辉的妻子拿出东拼西凑的1000元交给贾延彬。

拿到这3000元钱后,工伤鉴定很快做完了,并由贾延彬主持,杨晓辉工伤索赔案件最终达成调解,由单位一次性赔偿给杨晓辉27万元。

他让伤者流血更流泪

如果说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虽然贾延彬收受了贿赂,但最终还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的话。那么在另外两个工伤鉴定案件中,贾延彬则裸地显示出贪婪的面目,使伤者流血更流泪。

翻阅卷宗,让人看到了如此黑镜头:

2001年,一位姓蒯的年轻人,工作时不慎受伤,由于所在单位不肯给予补偿,他向劳动局申请劳资和工伤索赔仲裁。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贾延彬根本没将这位受伤员放在眼里,在要求被诉公司为自己报销了2300元的手机费用后,贾延彬毫不留情地驳回了伤者的申请。

2003年年初,徐州市一家机械公司的一名员工右肾受伤,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索赔。这家机械公司的经理王方林在应诉过程中,逐渐和贾延彬熟悉起来。

在仲裁过程中,贾延彬向王方林提出他想买部汽车,还差万把块钱。精明的商人王方林当然明白贾延彬的意图。但他也是个不见兔子不撒鹰的主儿,于是趁机就向他提出:“帮帮忙,看公司能不能少赔些钱?”贾延彬说:“我尽力吧。”

王方林又问:“这个案子大概需要多少钱能处理完?”

贾延彬说:“大概10万元左右。”

王方林沉吟了一会,说:“我给你8万元,你帮忙把这事处理好。”

过了没几天,王方林与贾延彬约好在贾的办公室见面,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8万元交给了贾延彬,说:“这事就全权委托你了,你多费心。”

贾延彬接下这笔钱不久,这个案子就调解结案了,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受伤员工5.5万元人民币了事。

后来,王方林去贾延彬办公室拿调解书,见到贾延彬后,他说了一些表示感激的话.贾延彬假惺惺地把余下的2.5万元交给了王方林。王方林留下了1万元,把剩下的1.5万元还给了贾延彬。贾延彬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8万元注水成了37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行仲裁,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而且人民检察院对仲裁结果没有监督的权力。贾延彬是从事仲裁工作多年的仲裁员,不仅知道这些法规对自己十分有用处,也善于“打球”来收受贿赂。

证据显示,经贾延彬仲裁的一些案件难以得到公正的裁决,可想要也不太容易,这就更加助长了他的贪婪。贾延彬也愈发地胆大妄为起来,甚至明显违法裁判。

2005年初,徐州市天力公司员工李伟民收到了泉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李伟民赔偿他原先供职的卓尔电脑研究所(下称卓尔)经济损失37.59万元。原因是,仲裁委员会认为,李伟民离开卓尔后,侵犯了卓尔的商业秘密,带走了卓尔的客户资料,并向卓尔的原客户销售了天力公司价值37.59万元的产品。

李伟民大为惊异。他在向这些客户销售天力公司产品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因为是天力公司参与招投标后中标才达成的销售协议,怎么能说这些客户的资料就是卓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呢?

退一步来说,即使这些客户资料真的都是卓尔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额度也不能以李伟民在天力公司的销售全额来计算!因为尽管现行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度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计算赔偿额,一般也都以侵权人销售额的一半计算损失数额。

由于裁决结果明显违法,李伟民接到裁决书后,立刻向泉山区法院提讼。这起明显违法裁决的案件,最终被泉山区法院调解结案,由李伟民一次性补偿卓尔的经济损失从37.59万元被下调到了8万元。

8万元的损失费在仲裁员那里,如何就被注水成了37万元?当时的李伟民并不知道,其实这里面隐藏着猫腻。直到贾延彬被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后,才总算是水落石出。

原来,贾延彬在接到卓尔研究所的申诉并被宴请后,就有心无心地向卓尔公司的律师陈旭(化名)询问公司的经营情况。看到律师陈旭就是不提给他送钱的事,贾延彬直截了当地给陈旭打电话,先是诉苦说,被申诉人李伟民经常来找他闹事,为这个案件他付出了太多。接着贾延彬又说自己连辆轿车也没“混上”,要求卓尔公司给他“弄”一辆轿车,哪怕旧的桑塔纳也行。

陈旭感到很为难,可是由于公司的案件在贾延彬的手上已经拖了一年多,不敢得罪他,只得告诉了卓尔公司的所长,被所长回绝了。

2005年8月,李伟民侵犯徐州卓尔电脑研究所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仲裁委开庭后没有当庭裁决,贾延彬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又单独找到陈旭,说他打算自己买车,要求律师陈旭把他打算买车的事给卓尔所说一下,给他4万元钱。陈旭为解“燃眉之急”,只得从车里拿出1万元钱说:“我这有1万元,你先拿着用。”没想到贾延彬却明确拒绝说:“不行,最低要3万元。”

卓尔的所长听说这件事情后,因为担心贾延彬中止仲裁,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他拿出3万元,要陈旭交给贾延彬。

当晚,陈旭带着钱来到贾延彬家里。贾延彬翘着腿坐在沙发上,陈旭把钱交给贾延彬后,他才站起来给陈旭倒了杯水。

陈旭说:“你给我打个条子吧,好让我有个交代。”

贾延彬立刻警觉地说:“我不能给你打条。”收受了卓尔的3万元以后,贾延彬果然枉法裁决,使8万元的损失摇身一变成了注水的37万元。

仲裁费用一笔糊涂账

2006年9月,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贾延彬立案侦查。随着侦查的一步步深入,检察官发现贾延彬不仅多次索取收受贿赂,还多次贪污仲裁费。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该条有明确的规定数额,但是案件处理费,却由仲裁员根据调查取证的实际开支收取。)《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由于法规对于仲裁费用的规定有极大的伸缩性,贾延彬正好瞅准了这个漏洞,狮子大开口,向当事人收取高得离谱的仲裁费用,并从中侵吞部分费用。

据书指控,2006年5月23日,在办理卓尔公司诉李伟民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贾延彬要求该公司律师陈旭缴纳了6020元的仲裁费,然而,他上交给财务的却仅仅是九牛一毛,只有520元,其他的5500元被他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而在另外一起工资争议案件中,贾延彬收取了高达1万多元的仲裁费用,却只将其中的5000多元上交给财务科。

检察官在取证过程中发现,仲裁费用管理的混乱十分惊人。仲裁员一方面可以自行决定收取费用的多少,另一方面又可以直接收取这笔费用。有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得贪婪的贾延彬“左右逢源”。

第7篇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伤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__个月。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3.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8篇

“互联网+油”模式让车主节省时间,加油站提升服务效率,微信、支付宝已为车主们提供涵盖路况查询、违章查询与缴费、智能停车、事故快速处理、机动车信息查询、车牌摇号等一系列综合服务。

目前,支付宝、微信拥有超过7亿实名用户,车主只能算是其中的“小部队”。除天气查询、手机充值、水电煤气费用线上缴纳、实时交通导航避免拥堵、滴滴打车、火车票机票电影票线上购买和选座位等常见生活便民服务外,还有N多政务办事和交通出行等服务功能也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上实现。难怪有人惊呼:支付宝和微信已“无所不能”。

当然,微信和支付宝的“野心”远远没满足。随着“互联网+政务”、“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医疗”、“互联网+能源”不断深入,未来武汉市民之家能办理的各种业务或服务,都将通过预约或线上缴费登记办理模式,大幅提速或更便捷。

让我们扒一扒微信和支付宝的那些“奇葩”功能。

新生儿上户口可先查是否有人同名同姓

新生儿起名字会不会与其他小孩重名是新生儿父母最纠结的问题。

目前,武汉市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服现役军人注销户口、武汉市内夫妻投靠落户、户口迁出、武汉市户籍人员因行动不便预约上门办理居民身份证等均可通过微信办理。

以“户口迁出”为例,点击后可看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办流程,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网上审核。如审核通过,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办结。

该板块有4项查询功能,包括武汉市户籍人员同姓名查询、办理居民身份证进度查询等。其中,同姓名查询将为父母给新生儿取名提供参考。

办理出入境证件“微信预约”只需2分钟

每逢暑假出境游高峰到来时,我市市民之家出入境办事大厅总是人满为患。可今年暑假这里的排队却因为微信提前预约缓解好多。

据了解,目前我市已开通微信预约出入境办理。市民可用手机微信选择预约网点、预约类型、预约日期及时间段,进行出入境办证预约。

除了出入境办理外,目前,我市船员考试报名、12315举报、考分查询、武汉景区旅游年卡的购买、全省检察院业务受理等政务办事均可以通过微信全搞定。

可在支付宝上预约申请公证服务

10月26日,北京市精诚公证处、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等全国八大公证处携手支付宝、安存科技推出“公证服务”,打开支付宝“城市服务”内“公证服务”,就可随时随地预约或申办出生、亲属关系、学历等公证事项。

武汉市居民如想办理财产公证、婚姻公证、继承公证等,可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中的“公证服务”在线预约,选择办理城市、受理公证处、办理业务及预约时间。

申办公证也首次开放出国留学、涉港澳业务、涉台业务、探亲旅游、定居移民、商务劳务、其他等涉外公证业务。同时,支付宝还可提供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驾驶证公证等50余项公证事项,覆盖近200个国家和地区。

市民可根据公证用途,选择相应公证事项,在线填写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并提交材料,支付完毕后即可完成申请。

涉外公证比较复杂,关于涉外公证的电话咨询也特别多。现在,市民通过支付宝跑一趟就可拿到公证书。

只要延误30分钟就赔

出差时经常遭遇飞机延误的市民周先生在微信上花20元买了一份“延误险”,终因飞机延误获得210元赔付。

据了解,延误险就是微信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一项便民服务。微信用户只要关注“延误险”的公众号,便可直接在微信上下单购买一份20元的飞机延误险,不管是天气原因还是航空管制等原因,一旦延误半小时就可获赔付。

第9篇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Policy No.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WHEREAS THE INSURED named in the Schedule hereto had made to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Ltd. (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 written Proposal which to-

gether with any other statements made by the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is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herein and has paid to the Company the premium stated in the Schedule.

NOW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at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contained herin or endorsed hereon the Company shall indemnity the Insured for the legal liability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stated in the schedule in the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hereinafter provided.

明细表

SCHEDULE

---------------------------------

|被保险人名称: |

|Name of the Insured: |

|被保险人地址: |

|Address of the Insured: |

|-------------------------------|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

|Premises of Location: |

|-------------------------------|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

|Nature of Trade: |

---------------------------------

----------------------------------------

|被保险人名称: |

|Name of the Insured: |

|被保险人地址: |

|Address of the Insured: |

|--------------------------------------|

|赔偿限额: |

|Limit of Indemnity: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Limit of Indemnity for Any One Accident: |

|人身伤亡: |

|Bodily Injury: |

|财产损失: |

|Property Damage: |

|总计: |

|Total: |

|累计赔偿限额: |

|Aggregate Limit of Indemnity: |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

|The words "ANY ONE ACCIDENT" shall mean any one accident |

|or series of accidents arising out of one event. |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Deductible (any one accident): |

|适用于财产损失: |

|Applicable to Property Damage: |

|--------------------------------------|

|保险期限:共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Period of Insurance: months from 00:00 of to 24:00hour of |

|--------------------------------------|

|保险费率: |

|Premium Rate: |

|--------------------------------------|

|总保险费: |

|Total Premium: |

|--------------------------------------|

|付费日期: |

|Date of Payment: |

----------------------------------------

---------------------------------

|被保险人名称: |

|Name of the Insured: |

|被保险人地址: |

|Address of the Insured: |

|-------------------------------|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

|Jurisdiction (Choose One Hereunder): |

|1.中国司法管辖: |

|Chinese Jurisdiction |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

|Worldwide Jurisdiction (except North America) |

|-------------------------------|

|特别条款: |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

|Special Provisons: |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s Schedule |

---------------------------------

-------------------------------------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

|I, the applicant, certify that I fully |Signature: |

|understand the exclusion clauses hereof. |日期: 年 月 日|

| |date: /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_____保险有限公司

Date of Issue: _________(英文名称)

签发地点:

Place of Issue: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3.在预知可能引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

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

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第10篇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 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2)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3)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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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工程关系方│姓名和地址│是否被保险人? ┃

┃号 │ │ │┃

──┼─────────┼─────────┼──────────────

┃│所有人│ │┃

┃├─────────┼─────────┼──────────────

┃│承包人│ │┃

┃ 1 ├─────────┼─────────┼──────────────

┃│转承包人 │ │┃

┃├─────────┼─────────┼──────────────

┃│其他关系方│ │┃

──┼─────────┼─────────┼──────────────

┃ 2 │工程名称及地点│ │┃

──┼─────────┴─────────┴──────────────

┃│ 工程期限  ┃

┃├───────────────────┬──────────────

┃ 3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年月日 ┃

┃├───────────────────┼──────────────

┃│建筑期限 │自年月日┃

┃│ │至年月日┃

──┼───────────────────┴──────────────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

┃├────────────────────────┬─────┬───

┃│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免赔额┃

┃├────────────────────────┼─────┼───

┃│(1)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 │ │ ┃

┃ 4 │(2) 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 ┃

┃│(3) 包装工程项目 │ │ ┃

┃│(4)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 │ ┃

┃│(5) 场地清理费  │ │ ┃

┃│(6)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 ┃

┃│(7)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 │ │ ┃

┃│  称) │ │ ┃

──┼────────────────────────┴─────┴───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 5 │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

┃│地震、海啸 │ │ ┃

┃├──────────────────────┼─────┼─────

┃│洪水、暴雨、风暴│ │ ┃

──┼──────────────────────┴─────┴─────

┃│工程详细情况┃

┃├────────────────────┬─────────────

┃│体积: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

┃├────────────────────┼─────────────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 ┃

┃ 6 ├────────────────────┼─────────────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

┃├────────────────────┼─────────────

┃│建筑材料│ ┃

┃├────────────────────┼─────────────

┃│拆除项目│ ┃

──┼────────────────────┴─────────────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

┃├────────────────────┬─────────────

┃│地形特点│ ┃

┃├────────────────────┼─────────────

┃│地质及底土条件 │ ┃

┃├────────────────────┼─────────────

┃ 7 │地下水水位 │ ┃

┃├────────────────────┼─────────────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 ┃

┃│一般和最高水位 │ ┃

┃├────────────────────┼─────────────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 ┃

┃├────────────────────┼─────────────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

──┼────────────────────┴─────────────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

┃│(1)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有免赔额  ┃

┃│┃

┃ 8 │赔偿限额 免赔额┃

┃│a 人身伤害┃

┃│每人┃

┃│b 财产损失┃

┃│(2)总赔偿限额┃

──┼──────────────────────────────────

┃ 9 │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

──┼──────────────────────────────────

┃10│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如是┃

┃│,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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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_________________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 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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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姓名和地址│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 ┃

──────────────┤ ┃

┃│ ┃

──────────────┴───────────────────

┃ 物质损失 ┃

──────────────────────┬──────┬────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 免赔额┃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

┃5.场地清理费目││┃

┃6.场地清理费 ││┃

┃7.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8.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 ││┃

┃(列明名称)││┃

──────────────────────┼──────┴────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 ┃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免赔额 ┃

──────────────────────┼──────┼────

┃地震、海啸 ││┃

──────────────────────┼──────┼────

┃洪水、暴雨、风暴││┃

──────────────────────┴──────┴────

┃第三者责任 ┃

──────────────────────┬──────┬────

┃ 保险项目 │赔偿限额* │免赔额 ┃

──────────────────────┼──────┼────

┃1.人身伤亡││┃

┃每人││┃

┃总额││┃

┃2.财产损失││┃

──────────────────────┼──────┼────

┃总赔偿限额 ││┃

──────────────────────┴──────┴────

┃保险期限┃

──────────────────────┬───────────

┃建筑期限: │加保的保证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自 年月 日起┃

┃至 年月日止│至 年月 日止┃

──────────────────────┴───────────

┃保险费总额 ┃

──────────────────────────────────

┃附加条款及批文 ┃

┃┃

┃┃

┃┃

━━━━━━━━━━━━━━━━━━━━━━━━━━━━━━━━━━

__________保险公司

投保申请书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第11篇

关键词:信用保险 作用 措施

一、信用保险的作用

赊销为企业增加了销售规模,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扩大了品牌影响力。另一方面,赊销也为企业带来了应收账款,甚至坏账。现如今“现金为王”的理念越发深入人心,客户是否能按时、足额偿还欠款,形成现金流,重新注入企业,成为企业更加关注的事项。据专业机构数据显示,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占销售总额的0.25%至0.5%;我国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占销售总额的5%左右,其中最终无法收回的逾期账款占10%。我国企业不同程度地面临“不赊销等死,赊销找死”的尴尬局面。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管理缺陷造成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平均占销售收入的14%,而西方企业相应值约为3%。

信用保险的出现为赊销提供了保障,有助于防范转移信用风险,加强内部管控。

首先,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比例通常覆盖了绝大部分债权,一旦出险赔付则将有效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方债权及金额后,将按照赔付比例先行赔付。之后,若应收账款全额收回,保险公司还将对应比例款项进行偿付。例如:应收账款1000万元,赔付比例为90%。保险公司确认定损核赔首先为900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对收回的款项将按照10%的比例支付给投保方。若应收账款全额收回,则投保方还将收到100万元(1000万元的10%)。

其次,保险条款设置相对严谨,所规定内容可以借鉴至内部管理要求之中,从而实现以信用保险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抓手,加强内部管控。保险条款对于业务重点环节、所需单据都有所要求,可一并结合在制度要求规范之中,进而降低经营风险。

此外,信用保险保单项下可对于不同客户申请信用限额,且一次审批可循环使用,更具可操作性。信用限额只需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审批流程相对简单,且信用保险公司的反馈时效性也相对较强。

二、对于信用保险的误区

(一)夸大保险作用,认为信用保险可以完全分散风险

信用保险对于因客户拖欠、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的情形,且在满足保险条款要求后将发挥作用。一些单位过分夸大了信用保险的作用,认为只要上了信用保险就可以完全分散信用风险,即便出现无法从客户收回款项的情况,还可以从保险公司收回,从此高枕无忧,忽略了信用保险对于实际业务操作中的要求。

实际上,投保了信用保险非但不是万事大吉,相反,保险条款对于业务操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与限制。针对具体操作或条款,即便符合法律法规,但却没有满足保险条款的要求,保险公司也将会降低赔偿比例,甚至不予赔偿。最终导致投保单位陷入保险不保险的尴尬境地,信用风险未能有效分散,企业面临资产损失。

(二)保险条款专业性强,认为完全听凭保险公司指导即可

保单条款使用保险专业用语,逻辑非常严谨,投保单位很少接触信用保险条款,认为即使看了也看不明白,有了事情不加判断,就等着保险公司指导。保险公司通常从有利于其后续追偿的角度考虑,有可能会出现“过渡防卫”的情况。从长远考虑,可能会影响到投保单位日常业务的开展。

三、切实有效发挥信用保险作用的措施

(一)专设机构明确职责,相关部门通力配合

配备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信用保险的相关事宜,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有利于明确职责,理清工作流程;另一方面,与内、外部沟通的质量、效率相对较高,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信用保险条款中约定,投保单位应按照保单规定履行义务;若因投保单位一方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信用保险公司的利益时,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由此,深入研读保险保单并正确运用的作用不容忽视。为避免片面理解保单涵义,不仅需要自学,更需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请其配合培训,并针对本公司的业务特c进行有针对性的答疑解惑。

所专设的部门或人员可以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对保险条款进行学习,指导并监督内部业务前期评估、信用额度申请与使用、出运申报、应收账款到期前提示及逾期预警、索赔等一系列环节,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取得一手信息,并及时将某项业务所遇到的情况及应对方式进行总结,举一反三,提高效率。

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不仅需要专设部门或人员,相关部门也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业务部门作为业务的执行者,直接与上下游合作伙伴接触,信息、感受更为直接,更容易发现客户资信情况的变化。业务部门不仅需要对于信用保险有整体的把握,以便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顺利运用;而且应及时反馈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实时信息,供内部参考。例如,保险条款约定对于投保人已知或应该知道合作伙伴信用风险发生时就不应继续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业务部门在获悉或推断合作方可能出现违约情形时,需暂停合作,待合作方资信状况变好时再与其继续合作,切不可认为金额较小不伤大局而贸然合作。

财务部在付款环节增加对于信用额度使用的审核,及时通报合作伙伴回款情况,定期配合分析合作伙伴的公开披露数据等。

各部门关注角度考虑问题方式虽不尽相同,但相互配合、支持,从投保单位内部协同方面确保信用保险发挥最大效力。

(二)免责条款不可逾越

日常操作中,应严格按照信用保险条款的相关要求加强落实。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所述的各种情况,更是不能逾越的红线,需要绝对避免。

1、针对于避免上下游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一方面可通过公开网站进行查询。对于一般企业,可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于上市企业,可通过各企业所公开披露的持股信息查询。此外,信用保险公司或第三方资信评级公司也可提供资信调查的服务。信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资信报告对于股权关系列示主要以目标企业的母、子、分公司为主。另一方面,需要业务员在与上下游沟通的过程中收集一手信息,关注上下游合作伙伴是否存在注册地或办公地点相同或相近、人员重合的情况等,避免未予披露的关联关系导致保险无效。

2、针对实体货物交接

信用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方与上下游合作伙伴交易的相关贸易和物流凭证是索赔的必要资料。若仅为所有权凭证交付,而无实体货物交付,则信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作为国有企业监管机构的国资委也已明确提出“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传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贸易”的管理要求,企业需严格遵守,坚决杜绝。投保单位在与合作伙伴的交易过程中应收集齐全物流单据,作为有利支撑货物流转的可靠证据。若为投保方负责运输,则物流单据相对易于收集,需要请内部运输部门提供所派车辆司机、车牌、对应合同编号及货物内容等。目前,直运运输形式(即直接由上游供应商负责将货物运送至下游客户)因其高效、经济的特点,更为普遍使用。针对直运业务,需要在合作之初即与上下游合作方沟通,将单据获取作为合同执行的前置程序,请其配合提供相关物流单据。单据所包括内容同样与投保方负责运输的模式相同。

(三)其他条款严格执行

除免责条款外的其他条款,虽不致保险失效,但是仍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避免出现因与保险条款定义不一致而造成的不必要麻烦。

1、按时、按标准出运申报

《信用限额审批表》是保险公司对于所申请合作伙伴信用限额的正式批复,不能漏过任何一个信息。《审批表》中的信息包括:买方代码(保险公司使用)、买方组织机构代码、买方名称、买方地址、信用限额金额、赔偿比例、信用限额、生效日期、失效日期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买方名称、买方地址需与所申请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无法使用。通常情况下,信用限额在所规定的闲置期内可以循环使用,且信用限额相对固定。但是,也存在部分限额会单独在“失效日期”中标注具体日期的情况,以及保险公司会在合作伙伴发生重大风险时调整或撤销其信用限额的情形。

依据《审批表》以及保险条款完成签约,之后的出运申报质量将直接决定信用保险是否能够生效。货物一旦出运,应按照信用保险所规定的要求提交出运申报。各业务员应将出运的相关资料(合同、物流凭单、签收单、验收单等)交由内部信保人员统一申报并二次核,以防止出现因操作原因造成的未能申报或申报错误。内部信保人员一方面需要审核相关资料是否符合信用保险要求;另一方面在出运提交后,还需关注保险公司审核确认情况,以避免出现未能成功生成保单的情况。此外,出运还将影响信用限额的持续使用。信用保险中会对客户的信用限额设置闲置期(即虽不出运但信用限额仍生效的期间),一旦超过,则需要重新提交信用限额审批。

2、保证方式与保险组合不能发挥叠加效应

按照通常的理解,保证方式越多越好,再加上保险,就等于上了双保险;而且保证方式正好可以抵减因信用保险赔偿比例不能百分之百覆盖债权所造成的损失。但在信用保险条款中规定,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和相关权益(如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等)将作为保险公司计算赔偿基数的抵减项,且在保证方式执行前,保险公司将不予定损核赔。由此可见,保证方式与信用保险的组合非但不能发挥叠加作用,还会推迟保险公司的索赔进程。例如:应收款项为1000万元,对应抵押物为300万元。保险公司理赔时会将700万元作为赔付基础,假设赔偿比例为90%,不考虑其他费用,则赔偿630万元。

(四)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标准适当

当合作伙伴出现逾期情况时,投保方应继续加强与其的沟通,及时了解逾期的原因以及计划还款日期,并按照信用保险条款要求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1、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标准不宜过严

若合作伙伴面临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计划还款日在信用保险条款要求的时限以内,且具有相应保障资金(如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提下,可提前准备好《可能损失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视合作伙伴的情况而定是否提交信用保险公司。如合作伙伴顺利还款,则无需向信用保险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但建议将此次逾期情况经过作为企业内部合作伙伴档案重要材料登记备查,并相应缩减其信用限额或信用期限。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时需非常谨慎,一旦提交,将会撤销合作伙伴在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限额,记录在案。信保公司将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央行征信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各征信评估机构反馈。即便合作伙伴今后情况好转,再次申请信用限额,也会因之前出现过逾期情况而对其商誉、未来的信贷融资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之影响。

2、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标准更不宜过松

信用保险条款中一般约定《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若投保方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导致信用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形(如损失扩大等),则信用保险公司有权利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赔偿责任。虽然逾期情况对于今后信用保险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会有所影响,但今后是否能继续合作尚不确定,故基本属于不相关因素。因此,为最大限度保护投保方利益,及早、全额收回索赔金额,最好提前于信用保险条款要求的时间两或三天申报《可能损失通知书》,以防止出现因受理系统故障等无法预料的原因所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避免被认定为“延展信用期限”

此外,合作伙伴在出具的《还款计划》等文件中,应避免使用“特申请”等字眼,以避免被信用保险公司误认定为投保方对其“延展信用期限”,影响索赔。信用保险规定,投保方可在保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之内延展合作伙伴的信用期限;但若出现延展的信用期限超出保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信用保险公司已撤销合作伙伴信用限额、投保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合作伙伴负面信息、投保方已经或应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四种情形时,投保方须经信用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延展合作伙伴项下信用期限。

(五)提前规划信用保险续约

对于合同到期后与后续新签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出运,可与保险公司约定予以覆盖。但是对于在此期间即将失效的信用限额则会由保险公司系统自动失效,需要通过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待其批复后使用,影响使用时效性。重新申请时,信用保险公司还会因长期未申报等原因降低信用限额。为避免上述情况,需要在信用保险到期前两个月开始启动信用保险续约的相关事宜,总结之前保单执行情况、预计新一期保单的出运规模、与信保公司沟通新一期合作模式及费率等。

四、结束语

尽管信用保险存在某些特殊的规定,在使用时需予以关注,但仍不能影响其在防范转移信用风险,加强内部管控所发挥的作用。投保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不断研读信用保险条款,吃透保险精神,并认真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把握不准确的事宜,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沟通,并请其提供专业意见。通过内部专业操作与外部专业指导相结合,使信用保险真正成为有效分散信用风险的方式。

第12篇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动车辆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 投保单号码:_____________

项目

总计

序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使用性质

吨位或坐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

附加险

附加险

保费合计(元)

重置价值(元)

保险金额(元)

基本保费(元)

费率(%)

保费(元)

保费小计(元)

保费(元)

保费(元)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车辆总数: 辆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日止

特别约定: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根据。

投保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

本投保单不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

年 月 日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注意:

1.黑框内各项由投保人填写。

2.“使用性质”:分别按“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六类相应填写。

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______险和附加______________险,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辆的保险责任。

项目

总计

序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使用性质

吨位或坐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元)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元)

附加险

附加险

保费合计(元)

重置价值(元)

保险金额(元)

基本保费(元)

费率(%)

保费(元)

保费小计(元)

保费(元)

保费(元)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车辆总数: 辆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日止

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