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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文物保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田野文物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田野文物是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护、利用田野文物,对繁荣文化事业、建设文化强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民族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把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督促检查,实行综合治理,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按照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6号)精神,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经费,确保田野文物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田野文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基层基础工作
各地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到田野文物保护工作中来,努力构建以政府保护、专职保护为主,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田野文物保护新体制。要明确细化区、乡(镇)、村三级保护责任,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明确保护目标和奖惩办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镇)、村、组、农户四级保护网络,实现田野文物保护群防群治。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组建护墓队,建设一批护墓哨所,建立当地文物部门、公安派出所、护墓队等共同保护田野文物的联动机制。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田野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各地要发挥文化站的保护作用和“耳目”作用,加强重点区域和重要目标的巡逻防控,定期不定期对田野文物开展拉网式检查,落实每一处古遗址古墓葬文物保护员。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分布区,要积极协调指导乡(镇)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严密布防,形成网络,并采取重点监控、定点设防、定时巡查、随时抽查、包片负责等综合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区建管局、东宝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与规划前,要严格依法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前,做好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后再行施工,避免文物遭受人为破坏。坚决制止与查处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事件。
三、不断加大文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切实遏止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盗掘盗窃田野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成立严打专班,制定专项打击方案,调集优势警力迅速侦破一批重大盗掘古遗址古墓案件。对涉案在逃人员要开展网上追逃和集中追捕,依法严厉惩处,对被盗的文物要坚决予以追缴。司法机关要贯彻从重从快的原则,及时审理文物犯罪案件,依法严惩文物犯罪。在时机成熟时公开宣判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危害巨大的犯罪分子。要通过专项行动,形成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遏止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大力加强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文物保护工作先进经验、先进单位和个人,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关心文物、全民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
1.1现状分析
文湖景区位于汾阳市东1.5km处,总面积约379.4hm2(约5688.4亩)。景区由于前期的建设,现主要的景观有“全国砖结构古塔之首”称号、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的“文峰塔”、具有儒学文化代表的“孔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汾阳王府”以及根据《水经注》中记载的方圆近百里的泱泱大湖“古文湖”,进行恢复修建的新文湖。同时位于汾阳市内的董寺河、禹门河、三汇河以及汾阳市的总退渠等贯穿于景区中。区内小气候温和、日照充足、四季分明;空气清新、舒适宁静。加上古塔的气势,孔庙、王府的文化氛围,文湖水域的柔和、亲近,整体上构成了一幅远离城市喧嚣,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舒适、宁静、优美的景象。现状整个区域呈方形,西起望阳路,东至禹门河,北接汾阳总退水渠,南抵文峰街。总用地面积约为89hm2,现状用地多为荒地,部分村镇建设用地以及林地和农田。现状用地布局凌乱,各种用地混杂布置环境较差。
1.2风景资源评价
根据风景资源分级标准,文湖景区的旅游资源评价中满足一级标准的有文峰塔,满足三级标准的有新文湖、孔庙、汾阳王府、文湖大戏台以及小西湖。
2规划设计依据、理念
2.1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山西省旅游业发展规划纲要》(山西省旅游局2002年9月);《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政府);《汾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山西省规划院2004年4月);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其他略。
2.2规划指导思想
1)发掘历史、保护文化。2)形象突出,特色鲜明。
2.3规划理念
尊重历史,启迪未来;发扬国学,传承文明;扩展经济,改善环境;建设汾州,造福人类。
3规划布局与环境结构分析
3.1总体构思
在项目总体设计上体现“文化为魂•山水为韵•天人合一”的思想。文化是本项目规划设计的内在表达,而“历史文化”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诠释,和自然环境、单体建筑、景观节点环环相扣,“山•水”为本项目设计提供了灵动的活力。水面的开放、收合,山体地势之高低起伏变化,远眺可以一览文湖水域之烟波浩渺,近观可以欣赏溪流、幽径、黄土地貌等组成的天然卓越的园林[1]。其景区内的其他建筑设计中也融入了汾阳传统民俗文化和中国山水文化的元素,在总体设计中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随着每个片区主题、文化内涵的不同而风格迥异,让人们体会到了不同的人生意趣。
3.2总体布局
规划区依托于亚州第一高塔———文峰古塔和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文湖生态湿地,突出景区传承文化、保护湿地、休闲娱乐三大功能,科学处理局部、整体、三个层次的关系,部位形成由东至西众湖相连的“蝶形”,由禹门河、董寺河、三汇河各延伸出一条舞动的水系及文峰街构建出“一心、三轴、四区、十九片区”。即一个景区核心,三大景观主轴,四个功能分区、十九个景观片区。一心:以文峰塔为核心的景观群(文峰塔于2006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大景观主轴分别为:人文景观轴:文峰塔的历史和它特有的观赏价值把人们带入了古塔映余辉的境域,而孔庙的儒学气息让生于浮世、繁杂的人们心境得以净化、修心、养性;汾阳王府的雄风体现出当年郭子仪的“功盖天下,再造唐室”的风范。其中包括:主轴:文湖大戏台—文湖广场—塔院—文峰塔—无梁殿。辅轴:左:古商业街—汾阳王府;右:王文素纪念馆—孔庙。水景轴线:通过大、小湖面及溪滩相结合,深水、浅水相结合,堤、坝、桥、亭、亲水平台与水面形态相适宜,塑造文化丰富,符合功能要求和生态要求的景观水面。轴线即:小西湖—新文湖—大文湖。绿色景观轴线:由文湖森林公园连接禹门河两侧防护绿地并延伸到湿地景观以及山体周边绿化成“人”字形的景观结构,即:励秀林—果蔬采摘园—堤坝两岸防护绿带—湿地景观山体、周边绿化。四个功能区为:文化核心景观区、大文湖山水园、森林公园、娱乐休闲区。十九个景观片区:文峰塔观景区、孔庙历史文化区、郡王府、古商业区、文湖水景游赏区、文湖花卉游赏区、励秀林、文湖果蔬采摘区、入口广场服务区、历史文化迁保区[2]、古董文物品鉴区、古今文化博览区、嘉年华游乐区、农家乐体验区、湿地大文湖水景区、湿地如意山景观区、大文湖自然景观区、景区配套设施服务区、文湖生态别墅区、小西湖景观区。
4景区总体控制
4.1景区保护控制
根据景区自身的特点和性质,对景区的保护主要从级别保护方面进行控制。在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包括:文峰塔、孔庙、汾阳王府、王文素纪念馆等所在的区域。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等等,适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3]。风景恢复区的范围包括:小西湖、文湖、大文湖所的水域景观区。2)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以及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风景游览区为:汾州八景、西河茶社等景点所在区域、景区内的其他景点所在的区域。3)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发展控制区为:景区内的旅游酒店、景区别墅、游玩设施场地、农家乐、果蔬采摘园等所在的区域。
4.2风景保护的分级和保护
根据风景区的保护分级,现将文湖景区的保护等级分为一、二、三级。1)保护要素及其级别的确定。a.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为:即以文峰塔为人文中心主轴的景观区、由孔庙和汾阳王府分别组成的两个辅轴景观区。b.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景区内的小西湖、文湖、大文湖形成的湿地水域范围、历史迁保区。c.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景区内的其他部分属于三级保护区。2)保护措施。根据风景区的保护分级确定的保护级别措施。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5建议及展望
【关键词】文物保护;全民参与;社会氛围
随着社会文物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在享受文物遗产无穷惊喜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文物保护问题。规模巨大的文物群体的有效保护不能单纯凭借数量有限的专业人员以及政府支持,营造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才是进行文物保护的必由之路。这不仅能够提供文物保护中所需的各种资源,同时也能够适应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本文以此为背景来探究与营造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社会氛围的相关问题。
一、文物保护与全民参与的内涵
1.1 文物保护与全民参与的基本关系
社会文物是由社会公众制造的,应该由公众共同所有。社会是由各式各样的人所组成的集合体。人类自出现以来,就不间断地进行文物的制造,进而为后代储存了大量的文物遗产。而这些文物遗产见证了历史与文化的曲折与发展,诸多重见天日的文物都向人们证实了人类文明的魅力与精神,因此社会文物需要严密的保护。同时,社会公众与文物之间的关系并非表面而暂时的,而是全面而持久的。人类的精神需要必须依赖于其对文物的全面保护,否则就会产生抑郁、仇杀等社会问题。因此,社会公众应该积极主动地对文物进行保护。总之,社会文物由人类创造,由人类所有,由人类保护,由人类共享。
1.2 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实质
尽管文物保护需要政府力量的支持与主导,但更离不开公众的参与。社会公众是保护历史文物的基本与主要力量。只有全民具有高度认可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文物保护才能得以全面贯彻。全民参与文物保护主要是指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它的实质是指公众全面保护某个区域在历史发展中所出现并保持至今的证据与痕迹,这是对历史价值与自身价值的正视与肯定。全民参与文物保护是以政府作用的为基础的必要补充,也是文物保护全民性与自主性的重要表现。
二、营造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社会氛围的必要性
2.1 全民参与能够影响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是传承历史的不可再生资源,保护文物能够为后世保留珍贵的文化遗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留存下来的社会文物却不断减少,因此文物保护的责任也愈发重要。而仅仅靠政府与有限专业技术人员的力量是无法达到文物保护的目的的,更需要社会大众广泛参与来保护这些重要的历史见证。但是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大众参与文物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很多人都是功利性地对待文物遗产,他们的文物保护意识相当薄弱,甚至会以文物毁坏来换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有必要营造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全民保护是文物保护的厚实的基础;营造全民文物保护是对专业技术保护的弥补。
2.2 社会资源能够支持文物保护工作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的文物遗产众多,文物价值巨大。目前,我国已经发展并确认九十多万处的非移动文物点,以及将近一千三百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如此巨大的文物保护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支持,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以资金支持为例,虽然政府拨款能够给予文物保护工作一定的经济支持,但是仍然无法全面解决文物的保护与维修任务,而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是解决经济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资金与人力支持的严重缺乏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和资助。
2.3 社会现实要求全民参与文物保护
近年来,我国所发掘与确定的文物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更加严格有效的文物保护工作,而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历史文物不断增多的客观现实要求全民参与文物保护任务。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文物市场也逐渐进入极度繁荣时期,文物价格更是上升至惊人的水平。而由于人们价值观的不断改变以及法律知识的相对缺乏,有些人受到文物买卖的利益诱惑,做出一些破坏文物的自私行为。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三、营造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社会氛围的有效措施
3.1 政府给予必要支持,通过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人们较为薄弱的文物保护意识严重阻碍了其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相关部门也缺少对公众进行教育的资金、物质以及人力支持。因此,政府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文物保护宣传与教育专项资金,并形成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来进行文物保护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同时,必须将文物保护融入人们的内心深处。政府应该从小对中小学生灌输保护文物的思想,通过历史课程、免费参观红色基地等方式来提高他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政府应该为专业人员与一线人员提供学习与培训的机会,提高他们保护文物的技能;政府应该提高社会各领域人才对文物保护的认识,通过旅游讲解普及保护文物常识;利用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的宣传进行文物保护的宣传。只有具备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文物。
3.2 壮大三级文物保护网络,构建全民文物保护防线
以往的三级文物保护网络涵盖了县文物管理委员会、乡(镇)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与村业余文物保护员,也能够充分发挥人们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但是随着旅游业的日益发展,我国原来的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政府必须在城市区域建立新的市、区、居委会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并建立健全相关的保护制度;同时,必须在县区设法恢复以往三级文物保护网络的功能,并给予工作人员实惠的福利与薪酬;另外,政府应该加大以上两类三级文物保护网络的监查力度,以便实现防微杜渐的效果。
3.3 建立文物保护民间团体,肯定平民的主人翁地位
民间团体是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中介组织,它能够合理利用各方力量的协作优势,以实现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自主性、组织性与制度性。相对于政府部门,民间团体具有数量可观的资金支持和较高的工作效率,能够更好地实施文物保护。因此,政府应该培养广大群众对于历史文物的主人翁地位,并最终实现文物保护的民有、民治、民享。其次,政府应该鼓励并协助群众建立文物保护民间团队,并给予他们完全的管理与支配能力,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阻碍文物破坏的勇气,也有助于表达公众保护文物的意愿,提高公众对历史文物的主人翁地位,进而提高这些民间团队对文物的保护能力。
3.4 保障文物保护参与者的利益,扩大其对文物的享有权利
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历史文物本身就来自群众的创造,而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社会的发展与公众的利益。政府应该建立详细、全面的文物保护平民数据库,以使文物保护参与者享有更大的文物保护福利,例如给予文物保护参与者更多的参观优惠与福利。同时,政府可以树立全民参与文物保护与模式示范项目来唤起更多民间文物爱好者的响应与参与,通过示范作用,促进当地政府法律与执行力等联动机制的形成。
四、总结
总之,社会文物是由人民创造,由全民所有,保护文物人人有责,文物保护权益共享。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实质就是人们自发保护某区域历史发展的证据与痕迹,是对政府保护的合理补充。由于公众的不同参与形式对文物保护与发展有不同的效果,政府力量无法完全满足文物保护的需要,以及残酷的社会现实,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来营造全民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文物保护需要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J].东方收藏,2012,(09):28.
[2]张郁,张丽琼.营造全民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J].人民论坛,2009,(5):19.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我县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著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2000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年被评为**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光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还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文物宣传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可在《今日象山》、象山人民广播电台、象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绍象山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重要文物保护点的资料及录像,编辑、出版《象山文物胜迹》、《象山库藏文物精品图录》等,使全县人民了解象山文物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象山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热爱象山、建设象山的热情,为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共同努力奋斗。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党政一二把手,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同时对文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是要充分发挥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使之成为协调全县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权威性机构,特别是规划、城建、公安、海关、工商等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尽所能。而事实上,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已多年没有召开,致使个别成员和成员单位忘记了自己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与义务。同时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进一步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
四是要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我县文物业务费虽从原来的5万元增加到**年的15万元,间或有少量的应急专项拨款,“九五”至今十年县拨经费累计近百万元。而十年来维修的文保单位有10余处,计约用去维修经费600万元,差额部分都是由当地企业、群众筹资解决的。而当前我县部分农村的村级经济和群众的资金还相对有限,筹资困难,致使许多急需维修的文保单位和文保点苦于资金而无法实施维修。近年来,我县丹城、石浦等地在旧城改造中,文物受损最多、最严重,保护维修任务更为突出。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参照宁海的做法,每年从县城乡建设费中划出2-3%经费作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濒临损毁的文物得到及时的抢救性整修和维护,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审计。
关键词:文物;保护
中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留下来的历史文物物和遗迹遍及全国各地,这些文物是中华民族曾经在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多方面,曾经繁荣昌盛的实物见证,生动地再现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不仅体现了我们的先人卓越的智慧、惊人创造力和艰苦奋斗精神,而且也是中华民族的无价之宝,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民族凝聚力,弘扬中华文明的生动教材。这些文物具有不可再生,不可代替的的特点,为了能够使它们能够长期保存,流传子孙后代,就必须对对其加以保护,使其充分发挥出特有的社会效益。笔者通过多年的文物工作经验认为,现时期,要做好历史文物保护,就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文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文物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即是《文物保护法》的精神和灵魂,也是文物工作的要领所在,只有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这个方针,才能充分做好历史文物的保护。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保护、抢救、利用、管理作为文物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把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核心和前提,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把文物本体和文物环境的保护、保存放在主要位置,及时做好文物抢救工作,合理、科学地做好文物利用工作,同时把管理作为文物保护的基本保障。
《文物保护法》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必须遵守文物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九条)。”可以看出,《文物保护法》总则十分明确的突出了保护为主的方针,这对现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来说,是具有极其重要指导意义的。因此,各级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都应把文物保护工作与经济的发展战略有机地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个体经营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时,都要把文物保护放经营牟利之前。
二、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对文物保护的认识
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对于人们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并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当务之急,这体现了历史的责任感,时代的紧迫感,及责任的重大性。每一位文博工作者,都要在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中,加强对文物的保护认识,宣传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就是保护国家的精神财富,就是保卫祖国。
三、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以往在探讨文物保护不力的原因时,我们往往只局限于对政府急功近利,建设方见利忘义的讨论,而没有对文物保护群体自身建设加以重视和讨论。通过对文物遭破坏的案例进行分析,对文物本身特性认识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文物有其唯一性、特殊性等特征,注定文物保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对政府来说要制定出完备的,具有实用性的文物保护手册,规定每位文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避免在在文物保护中发生类似的常识性错误。 同时,各文物保护单位还应着重加强自身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业素质教育等项工作。加强各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沟通学习,相互帮助,还要鼓励单位人才进行各方面的深造学习,加强自身专业素养,专业技能。
四、坚持“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方针,增强对文物的技术保护
文物经历了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史,本身就比较脆弱,在一定的条件环境下也容易受到不同的损害。为了更好的保护文物要制定“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方针,及时清除破坏文物的“隐患”。对可能对文物造成损害的因素进行研究,及时排查“隐患”,还没有对文物造成危害时,要注意防止和消除,不能听之任之、视而不见。另外,要恰当有效地对文物进行保养,延长文物的寿命。文物的保护并不是仅仅保存而是要进行一定的修复和不断保养,对文物进行保健,延长其寿命。
总之,文物工作是一项内容极其广泛而又功在当今利在后代的事业,做好历史文物保护工作,除了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相关政策、法律方针,加强舆论宣传,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素质,增强现代技术保护能力外,还要健全法律,健全组织机构,依靠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共同关心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真正做到保护历史文物,人人有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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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国芳:《怎样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引文版(社会科学),2015(1).
[3]吴家云:《浅谈当前文物保护现状及对策》,读写算(教育教学研究),2015(27).
对于我国的不同的省以及地区来说,因为经济上或者上级的重视级别上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底层的一些文物的管理单位要负责的东西比较多并且杂,比如文物的保护管理所以及考古所和研究室和钻探公司和博物馆的各种功能和责任都是底层的一些文物机构所要负责的工作范围,这就是的底层的一些文物管理机构身上的胆子太重,不但要进行相关的管理和保护还要履行一定的政治责任,并且人手也比较的却是,这就很大地阻碍了相关的工作的进展。
二、经费短缺
对于底层的一些文物的管理单位来说,他们的经费通常都是通过各个地方的政府进行拨款的,但是如今每个政府只重视自己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成绩,从而忽略了文物保护以及管理的相关工作,所以相关的经费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特别是在一些比较贫穷的地区,工作人员的相关工资都不能准时发放,因为经费成为了管理过程中最大的一个缺口,所以导致底层的文物保护工作很多都不能正常进行,并且眼睁睁看着文物损坏以及丢失,并且虽然如今社会上有很多自发性的文物保护组织,但是他们的经费也有限,久而久之就会导致积极性小时,对于文物的流失上,更为严重的就是在民间的一些文物不能有效地进行回收以及管理并且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现代博物管文物保护管理趋势分析
如今的社会正在飞速的发展当中,这导致相关的犯罪的手法也越来越高端,所以博物馆应该积极宣传并且尽可能获得政府以及相关公众的支持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来在最大程度上进行文物的保护以及管理的工作,并且使相关效率也得到一定的提升。
1、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
首先,因为藏于博物馆的文物一般都是比较珍惜并且具有相当大的历史价值以及不能再进行复原的文物,所以相关的保护以及管理也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应该提高相关的投资,国家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优惠的政策来帮助文物更好地进行保护以及管理,对于地方的政府来说,政府不能从文物保护方面获得经济建设的相关成绩所以在这一方面的认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缺失,但是对于文物的保护以及管理来说,其的社会意义十分重要,首先,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社会精神的文明建设,其次就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当地旅游业的进步,间接地使地方的经济获得发展,所以相关政府应该加大对博物馆的资金的投入力度,使得社会的经济以及相关的文化和精神文明能够获得比较大的发展。
2、加强文物保护制度建设
对于文物的保护以及管理的制度必须不断地进行完善,特别是文物的提取以及交接的相关制度上,首先,要提取文物的话,要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并且签署一些提取文物的依据并且注明相关的名称编号以及文物的时期和文物的情况和何时归还等每一个情况,而且相关的责任人以及博物馆的领导应该进行签字来对该依据进行生效,并且双方应该当面检查以及何时相关的提取和交接的工作,这样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文物的安全。
3、文物保护管理向智能化、全民化方向发展
现在群众已经了解到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以及相关价值并且对于文物的保护措施也更加的人性化以及全民化和智能化,第一,文物的保护措施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因为再多的高科技都离不开科技人员的操作,所以,技术人才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第二就是对于博物馆来说,要知道自身是公众的形象并且相关工作是一项对公众以及社会都有利的一项公益工作,所以博物馆应该积极宣传让更多的民众和社会的多个力量共同参与进来,使得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更加的全民化。
四、结束语
我市历史文化文物资源丰富,文物保护单位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处;馆藏文物件(套),其中一级文物件,二级文物件,三级文物件;历史文化名镇家、名村家、名街处;传统村落处、古民居处。
二、文物保护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把保护和利用作为文物工作的主题,把保护成果惠及民众作为文物工作的宗旨,把探索创新作为文物事业发展的动力。文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文物基础工作不断夯实,文物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显现。
(一)文物保护机制不断健全。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市政府与全市个乡镇办签订了《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文保单位业余文物保护员全覆盖,形成了以文物主管部门为中心的市、乡(镇)、村三级文物管护网络,构建了“党政领导、文化主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格局,从而使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构建在较为稳定的组织基础之上。
(二)“四有五纳入”进一步加强。市委、市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文物工作纳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年,为促进古镇保护与发展,成立了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每年万元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文保单位均安装有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落实一名看护员。
(三)文物修缮提质增效。
一是加强保护修缮方案编制。编制了《保护发展规划》《中总体方案》《》等一批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修缮方案。
二是加大文物保护利用资金投入。年开始,先后投资近x万元,对进行了三期修复性改造。特别是以来,我市又对古镇百余处古迹得到全方位修复改造,总投资近亿元。在投资近3000万元,新建了博物馆,该馆从三个单元讲述故事,真正让历史活起来。
三是文物修缮水平逐步提升。近年来,我市对等进行了修缮,特别是古镇栋古民居、米长的石板街、古石桥等遵循修旧如旧工艺标准进行了整体修缮。
(四)联合执法,保障文物安全。
严格贯彻文物安全保护方针,文物安全检查常态化。牵头组织安监、消防、宗教等部门开展行政联合执法,强化文保单位安全及周边环境监管。年以来,对等余处文保单位进行了安全巡查,针对巡查到的险情,制订并落实周密有效的排险措施。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省级文保单位毕家畈塔实施了保护性维修。
(五)创新保护新模式,促进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一是文物保护法制宣传不断深入。《文物保护法》、《古民居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文物部门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和文物普查、安全巡查等活动期间,向广大群众宣传《文物保护法》《古民居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文物知识。2019年我们在市人民广场、乡镇中小学等地举办文物进景区、进社区、进学校活动余场次,发放文物保护知识宣传册余册;组织开展小小讲解员培训展示活动,围绕文物、历史文化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开展知识讲解、培训,并在古镇展示小小讲解员风采,为文物保护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充分挖掘文物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充分挖掘文保单位的历史、科学、艺术及教育价值,精细耕作文化旅游。在古街深度发掘具有代表意义的历史文化故事,进行场景复原展示。
三、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一是现代保护水平不强。文物保护不平衡不充分,重人防轻技防的现状有待改观。
二是文物科学利用不够。文物与资政育人、文物与旅游产业发展、文物与文创产品开发、文物与传统技艺传承等方面融合发展、科学利用的行之有效的举措不多。
三是文物管理架构弱化。机构改革后,原文物管理部门剥离行政属性,文物管理架构与当下文物事业发展不匹配,文物事业经费保障紧缺。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提升文物科学技术保护水平。重点从“能人”培养、机制灵活、科技运用等方面着手,提高文物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拓宽文物保护主体多元化、市场化空间;加强文物保护前沿科技运用与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强化文物保护绩效评估及综合运用。
在我国,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如何看待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各界认识不一。我们应该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同时,以发展旅游来促进文物保护工作,做到保和用的完美结合。
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5000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如被称为“世界第奇迹”的秦兵马俑;世界上古今体量最大的封土陵墓秦始皇陵;世界上保存最大、最完整的皇宫―――北京故宫;有“东方艺术明珠”之称的敦煌莫高窟等等。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我国要重点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观光型文化旅游为主。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的灵魂,中国旅游业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际游客到中国来旅游,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东方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
因此,较之其他国家来说,文物对于我国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例如,西安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但它却能吸引络绎不绝的国际国内旅游者,成为我国十大旅游城市之一。究其原因,是因其握有几张王牌:它是我国古代社会定都时间最长,定都王朝最多的城市,号称十朝古都;是我国文物荟萃之地,拥有世界上第奇迹秦兵马俑、秦始皇陵,还有我国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古城墙、历代帝陵等等,可以说,文物古迹是西安市旅游业的生命。北京市无论在接待国际游客,还是接待国内游客方面,都高居全国榜首,这除与它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关外,另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它拥有一批在国内外知名度很高的文物古迹,如北京故宫、八达岭长城、明十三陵等等。文物古迹在旅游中所起的这种特殊作用,在全国各地都有非常明显的表现。
基于如此的现实,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文物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文物古迹可满足这一需求,文物古迹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为了文物这项旅游资源的永久利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
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样,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抢救和保护。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搞好文物保护,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
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发挥了文物的作用,又达
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可谓是相互促进的。
[关键词]陈列展览;文物保护;博物馆
[中图分类号]G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4-0095-03
文物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著名作家冯骥才曾经说过:“人是一种有感情的动物,他们需要在环境中体味自己的历史、寻找生活的记忆、抚摸过去的痕迹,而没有历史和传统的城市是荒漠,是有感情的人不能忍受的。”对于博物馆来说,文物标本在本质上就是文化、传统的具体载体,就是一种物化的感情,保护好文物标本就是在保护历史、保护人们的文化记忆。①
众所周知,每一个博物馆都要把自己收藏的文物标本,运用合适的设备,采取一定的形式展览,供人参观、学习和研究。在这一过程中,陈列展览固然重要,而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可以说,保护是展览研究的基础,展览研究又是保护的目的,在明确了陈列展览与文物保护的辩证关系的重要性之后,有必要对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的特殊性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确立保护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一
哲学告诉我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必须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对此事物本质的认识有赖于与其相近事物的比较,抓住其本质的特征。就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来说,它是文物保护这个大概念的分支。比较而言,库房文物保管侧重于一般条件下文物的保护,强调文物的完好性,为研究展览提供物质基础;而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则必须在发挥展览功能原则的同时,搞好文物的保护工作。从分析比较中我们不难看出,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前提是明确不利因素,然后采取措施加以克服。在陈列展览中,影响文物完好性、安全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环境因素
从陈列展览的基本功能出发,陈列展览是形式,服务于供人参加、学习和研究这一内容,而进行陈列展览必须要将藏品由库房移至展厅,保管条件将发生许多变化。
1.温、湿度的变化
在文物库房内应当严格地控制好温度和湿度,使之变动不宜过大,相对湿度要求在50%~60%,一天之内的变动不能超过3%~5%。②同时,与此相关的温度要求是18~25℃。在文物库房内这种温、湿度要求在硬件具备的情况下,操作起来并不是特别困难。但是在陈列展览中,温、湿度变化就具有许多人为因素。观众人数的增多、展厅内敞窗开门等因素会给室内温、湿度调节带来一定的影响。目前业界公认的博物馆内环境气候标准数值是: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为45%~65%。在此数值范围内缓慢波动对文物保护是相对适宜的,倘若超过这个界限,文物就容易发生病害。③
2.光线条件因素的变化
陈列展览是以视觉感受为主要接受方式的,因此,环境的光线是否符合人们正常生活中所习惯的标准,直接影响到参观效果。但是,从文物保护的角度看,许多文物对光线的照射十分敏感,日光中的紫外线对文物均有破坏性,光照对纤维的破坏性极大,光照568小时后,丝、棉、麻、羊毛的强度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同时,日光灯、白炽灯等人工光源的光线照射对文物也同样具有破坏作用,这样就给陈列展览中的光源选择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据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条文)》的相关规定,陈列厅照明对高敏感物体照度不应超过50LUX/H,每年对展品的总曝光量不应超过12万LUX/H。④
3.灰尘的影响
在陈列展览中,有些文物陈列展柜密封性能不好,势必会对展品造成损害。此外,观众的衣服、毛发、鞋底等处不可避免地附着灰尘颗粒,也会对文物带来许多不利影响。这些灰尘颗粒又会在陈列室的空气、地面上留存,而一些灰尘与微生物的传播、寄生、繁殖有着密切的关系。霉菌的孢子、虫卵附着在灰尘上留在展厅中,对展品同样会造成损害。
4.地震、洪水、雪灾、雷击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5・12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文物损坏让人触目惊心,这些自然灾害造成的文物损坏以其不可预测性增加了防范的难度。如何最大限度地防范自然灾害对陈展文物的损坏,是一个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
(二)人为因素
陈列展览过程中,除自然因素发生变化外,文物由库房移至展厅,必然带来一系列保管方式与手段的变化。同时,许多参观者文化素养、道德水准、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给陈列展览中的文物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
1.部分文博从业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文物在搬运过程中出现问题
在文物的搬运过程中,许多丝质、木质、青铜质的文物或标本,由于年代久远,内部结构已经在密度、坚固程度等方面发生了量甚至质的变化。如果不能精心搬运,极易使文物的某一部分发生变化,甚至断裂。另外,一些对汗液较为敏感的文物(如书画、邮票等),也较容易造成无意识的触碰,造成不同程度的人为损害。
2.一些特殊群体在参观中容易给文物带来无意识的人为损坏
对于来到博物馆的多数人来说,都希望能够获得一定的文博知识,因此趴在玻璃展柜或触、碰露天展览文物的现象较为普遍,稍不小心,就容易使文物展柜受到损坏,影响文物安全。例如福建省博物院在对市民免费开放后出现了部分敞开式展出的动物标本有被移动或拉伤、剐伤的痕迹,参观者的无序致使部分仿真演示展具失去演示功能,固定的穿山甲标本也被顽皮的孩子挪了位置。⑤
3.防止不法之徒的偷盗等违法行为
对许多博物馆来说,文物展柜多数采用木质或玻璃质地,有些展品是外露的,在方便展览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不安定的因素。例如开封博物馆被盗,就是犯罪分子通过多次踩点,了解情况后实施偷盗的。另据2005年2月22日《新京报》报道,2004年全国发生文物被盗案件(不含盗掘古墓、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案件)40起,丢失文物222件,博物馆发生被盗案件11起,占发案总数的27.5%,这些案件的发生给文物安全敲响了警钟。
二
如果不认真对待,上述陈列展览过程中存在的不利于文物安全的因素就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认真制定实施相应对策,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创造适宜的温、湿度环境
要尽可能确保文物能够处在50%~65%的湿度环境中,温度应控制在18~25℃。陈列室的硬件建设要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安装自动调温和调湿装置,通过电脑控制,使陈列室的温、湿度变化值分别不超出2~5℃和3%~5%的范围。如果没有条件配备档次较高的温、湿度自动调节设备,应该结合实际,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吸热法等来达到恒温、恒湿的要求。例如旅顺博物馆为加强馆藏新疆文物木乃伊的科学保护,改善木乃伊的展示效果,专辟 “木乃伊特展”展厅。除在厅内铺设地毯外,还在灯光设置、灰尘处理,温、湿度调控等方面做了相应的改进,如安装了恒温、恒湿空调机,对展厅窗户实施密闭处理,控制参观人数,设置观众参观隔离带,布设专人疏导游客等方式,防止木乃伊受损。
(二)科学设定光线环境
在克服光线对文物的损害方面,必须在自然光源和人工光源的选择上遵照科学的标准。其中对光特别敏感的藏品,如纺织品、中国画、水彩画、水墨画、版画、拓片、文献、手稿、邮票、图片、像片、壁画、彩塑等文物的照明度必须小于或等于50LX;对光敏感的展品,如油画、蛋清画、不染色的皮革、骨制品、竹木制品的照明度要小于或等于150LX;对光不敏感的展品,如青铜器、铁器、金银器、各类兵器、砚台、化石、珠宝、彩色玻璃制品的照明度要小于或等于300LX。这无疑为博物馆陈列展览中的文物照明设计提供了科学标准。在此基础上,严格进行照明设计、施工、维护,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文物受光线的损害。以旅顺博物馆为例,对玉器、新疆出土文物等展室的柜内照明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展柜内均采用达标光源,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又保证了游客参观时有足够的照度。
(三)保证陈展环境的清洁度
对文物展柜环境进行控制,尤其是木制柜使用前要进行充分杀菌处理,用调湿新材料有效调节展柜内的湿度。如挪威奥斯陆的海盗船博物馆长期使用饱和硝酸钙溶液来控制展柜湿度,硝酸钙饱和溶液已在展柜内使用了30多年,文物保护效果良好。⑥
要在展室内设置消除灰尘设施,对空气中的尘粒进行吸附,在展室门厅设置吸尘地毯或塑料地踏,减少地面及空气中的浮尘。
对于特别珍贵的文物,如果必须展出,可采取人工吸附参观者衣服上的灰尘并佩戴一次性防尘帽等做法,以此来减轻展室内灰尘的数量,减少孢子借助灰尘在展室内繁衍的机会。
(四)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防范
首先,要对博物馆建筑本身进行基础加固,同时要加强避雷、消防、安防设施建设。笔者所在的旅顺博物馆,针对馆舍建筑的避雷系统进行了更新改造,减小了遭受雷击的风险。其次,对陈展易碎文物(陶瓷器、玉器、佛像等)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增强了文物抗震系数。此外,为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的能力,四川大地震后的几天内,旅顺博物馆就对全馆职工进行了突发事件演练,通过现场练兵、预案演练,使全体干部职工熟悉防盗、防火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五)强化安全保护措施
在安全保护措施方面,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要将陈列展览文物确立固定部门选派专人负责。陈列展览文物的交接手续要健全,责任要明确,要建立必要的文物单据、账目和卡片,建立定期清点陈列展览文物制度;对陈展文物要及时进行保养,文物的归还入库要确立明确的记录责任制度。针对搬运文物过程中易出现的挤、压、触、碰等问题,首先,要解决文物工作者的责任心问题;其次,要使用专门设备,比如文物专用手推车、盛装文物的柜架、文物匣囊等。为防止文物失窃,必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保卫制度,堵塞安全漏洞,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三
综上所述,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是涉及能否发挥博物馆保藏、教育、研究功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不对陈列展览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加以重视,认真研究对策严格贯彻实施相关措施,不但无法体现博物馆陈列展览的功能,也无法发挥基础性的保护收藏功能。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针对陈列展览过程中的文物保护自然条件的变化及安全保卫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对策,并认真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博物馆更好地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注释]
①张伟:《从总理殷切要求保护好羌族文化遗产想到的》,《中国文物报》,2008年5月30日。
②高荣斌:《中国博物馆学纲要》,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
③④艾晶:《陈列厅内文物的科学保护》,《中国博物馆》,2005年第4期,第52页。
【关键词】考古发掘;文物;现场保护
长期以来,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并发展了各种文化。而作为文化信息的“存储库”,文物有着极高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以及科学技术价值。因文物自身材料始终都受到保存环境因素的直接影响,所以经常会出现变质、老化的情况。尤其是在考古发掘现场,因现场环境存在不可控因素,因此与实验室相比,其保护难度相对较大。而一旦文物材料因变质、老化而逐渐消失,那么其所携带的历史文化信息也将随之消失。基于此,为了传承历史文化,为了促进现代人类对历史文化的研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考古发掘中文物的现场保护。
一、保护考古文物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及想象力。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增进各个民族之间的感情,维护国家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然而,作为整个文化遗产中的重要构成,考古文物俨然也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传统文化的传承有着重要价值。
(二)有利于考古学的深入发展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社会行为(如文物买卖、非法盗窃、不当开发以及环境污染等)的泛滥为我国考古文物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基于此,我们有必要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考古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将考古文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充分体现出来,从而促进考古文物保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文化遗产保护新形式的需要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维也在进步。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对于考古文物的认识与看法也出现了变化。那么,为了让考古文物所包含的文化精髓能够更好地被人们理解、传承及发扬,在实际的保护过程中就必须做到不留死角或盲区。不仅要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其中包含了以前不受重视的考古史料),并且要强调把耦合的传承性与时代性,将考古文物看作“活着”的文化遗产,以此来对其所蕴含的文化内涵进行深度挖掘。
二、发掘现场造成文物损坏的主要原因
(一)温湿度变化
在考古发掘现场,出土器物对保存环境温湿度的变化十分敏感。一般情况下,相对湿度的变化会引起出土器物结构出现收缩现象。比如出土的漆木器,看似外观良好,但表面必然存在大量微裂隙。如果相对湿度出现不稳定变化,极有可能导致其出现木质胎体开裂、漆皮起翘等现象,会导致材质间隙中的可溶盐出现结晶、潮解的现象,促使纤维素分子结构断裂。与此同时,如果温度变化幅度过大,这些木质就会因为失水过快、干燥而收缩干裂,甚至还会导致器物表面的彩绘出现脱落。
(二)光及酸雨反应
在考古发掘现场,光对于出土文物而言,也存在客观影响。特别是紫外线,因其波长较短,且具有极强的穿透性,所以其不仅能够促使有机物分子的线性饱与键出现断裂现象,同时还会促使文物的表层产生光化学反应,最终造成颜色脱落。在各种材质的文物中,受光的破坏作用最为明显的即为木质文物。其在受到紫外线的作用下,相应的木纤维素分子即会出现断键现象,促使木质文物逐渐褪色泛黄。而一旦长时间地处于这种环境中,木质文物必然将变形、干裂。另外,随着近年来我国现代工业的高速发展,由于外界大气污染工业的污染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大气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空气中时常都含有各种酸性氧化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这些酸性氧化物在与空气湿气的结合下即会生成腐蚀性酸(酸雨),造成出土文物表面的腐蚀,最终导致出土文物出现分化、酥解的现象。
(三)霉菌、微生物及虫害
虽然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者已经逐渐对霉菌、微生物以及虫害的防治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但考古文物保存与保养工作的开展仍然存在着一定影响。具体来说,在实际的考古挖掘过程中,因为虫害往往难以被轻易发现,所以很容易被忽略。而那些有机质的文物又为害虫的生长(尤其是害虫幼虫)提供了大量的营养物质,害虫很容易长期附着在出土文物上对其进行蛀食,最终严重损坏文物。(四)灰尘及粉尘颗粒作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空气中的灰尘以及粉尘颗粒始终都呈碱性,并且成分十分复杂。正因为如此,当其沉积在出土文物表面时,倘若没有对这些文物的表面进行及时的清理或进行封护处理,那么必然会对文物表面的结构带来腐蚀作用,严重时还会导致文物表面彩绘的脱落、剥落。
三、考古发掘文物现场保护的科学措施
(一)套箱提取法
作为整体提取法中较为简单的一种方法,套箱提取法通过对木质框架结构的利用,能够有效实现对土质台基周边的加固处理,从而进一步提升土质台基在整体提取中的稳固程度与提取安全性。当然,套箱提取法的应用仅仅适合于自身强度较高的土壤,并且所出土的文物在体量上还应该相对较大。具体而言,套箱提取法的步骤为:步骤一,去除文物周边的杂物、泥土。步骤二,利用土质框架将土壤紧密地包裹起来,以此来实现对文物周边的加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周边加固时,必须保证土质台基紧密接触加固的木板内侧与侧面。步骤三,此环节是最为关键的底切处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必须将土质台基的底部完全掏空,然后在插满底板之后用绳子或铁丝将木质框架和底板绞紧。步骤四,在底切处理完成之后,即可进行最后一步,即刚性支撑。具体来说,将一块刚性支撑板放置于与底切处理板相同的水平位置,然后再对整体提取的另外一端施加一定的推动作用力,以此来将整体提取块从底切处理板上移到刚性处理板之上,最终成功提取,实现对文物的现场保护。
(二)绷带法
一般来说,在小型文物的整体提取上,我们才会采用绷带法。具体来说,首先通过对纤维织物绷带的应用,以螺旋式上升的方式从土质基台的底部将土体包裹住,利用织物绷带的强度为其提供支撑。当然,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倘若加固之后的绷带无法为待提取的文物土体提供足够的支撑,即可以在绷带上涂刷一层树脂加固剂,或者是利用石膏来进一步增强纱布对土体的支撑。除此之外,在进行底切处理的过程中,如果所使用的金属板是带刃的,可直接利用金属板来为相应提取物提供支撑,从而顺利提取出土文物,实现对文物的现场保护。
(三)无氧或氮气保存法
由于刚出土的文物很容易受到氧化作用,因此在进行挖掘之前应该提前准备一些塑料盒子,一旦文物出土之后,即迅速将其放入盒中,然后抽干盒中的氧气,以此来对文物进行简易的真空保护处理。除此之外,氮气保存的方法也有利于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的现场保护。尤其是在野外考古的现场,氮气保护法(如目前常用的袖珍型制氮设备)可直接利用空气来实现对氮气的分离,这样即可以在考古现场就对文物进行充氮保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文物的出土原貌。
四、结语
总之,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具有丰富的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能够充分展示中华民族的活力、创造力,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的现场保护,以此来实现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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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历史悠久,自然资源非常丰富,文化底蕴深厚。贺兰山岩画文化、古生物化石文化、西夏文化、长城文化、黄河文化、大漠文化、宗教文化、民族风情文化在这里交相辉映,呈现出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丰富的文物资源,深厚的文化底蕴,为石嘴山进行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提供了丰富的素材。经过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迄今已查明石嘴山市不可移动的文物点达16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嵬城遗址、平罗玉皇阁、田州塔、长城),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钟鼓楼、武当庙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9处。如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平罗玉皇阁位于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北,是绪元年(1875年),民国28年(1939年)续修,整座建筑造型独特,气势宏伟,包括城隍殿、观音殿、娘娘殿、玉皇大殿,文昌阁、关帝阁、无星殿等主要建筑。两进院落层层相因,高低楼阁互为衬托呼应。回廊、飞桥将所有建筑联为一体。
玉皇阁规模宏伟,造型独特,雕工精湛,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距平罗县城20公里的田州塔,亦称田州古塔,俗称姚伏塔,耸立在宁夏平罗县姚伏镇东一公里的柳荫丛中,位于皇祇禅寺院内,塔高38米,平面呈六角形,为九层阁式砖塔,底层南北各开一门,以供人出入。塔从底到顶层,皆为青砖研磨对缝砌成;塔顶覆以黑色琉璃瓦,呈锥体;塔的底层采用线刻艺术;在青砖上雕刻有飞檐窜角,塔的结构新颖别致、风格独特,在宁夏境内所有古塔中罕见。1985年被定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嵬城遗址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庙台乡境内,现存城址略呈方形,城墙为黄土夯实。门洞两侧铺有一层长条石,其上有四个圆形石柱础。门道中有一石门槛,高出地面0.3米,石门槛两侧各有一个石门枕,上面有安门框的沟槽。遗址最高处是一座4米多高的烽火台,考古人员对省嵬城遗址进行发掘,出土了大量的文物,其中包括:古币、瓷器、铁器等。重要的是,这里还出土一具瓷制秃发人头,省嵬城遗址作为宁夏唯一尚存的西夏城址,具有较高的研究、保护价值。还有自治区级保护单位北武当庙、钟鼓楼等,均以其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造型,吸引着众多的专家、学者和广大游客前来考察、游览。
二、石嘴山市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实践
近年来,在石嘴山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石嘴山市文物保护工作在服务全市经济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石嘴山市文物管理所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在文物保护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工作有:
第一、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完善了文物消防安全制度、文物工作者行为准则、古建筑消防制度、文物保护员巡查制度等相关制度,同时与各文物保护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加强文物保护三级管理网络的落实;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文物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知识和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流动博物馆宣传方案,制作宣传展板、折页、馆藏视频资料等运用多种创新宣传方式、拓宽思维形式来提高全社会对文物保护事业的认知度。特别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和辖区内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宣传,通过行之有效的广泛深入的宣传,尽快在全市形成一个人人都来关心和保护文物的环境和氛围。
第三、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文物维修设计方案。吸收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石嘴山市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利用GPS对全市各个文物点进行定位,编制完成了《石嘴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示意图》。
第四、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升级、申报工作。对石嘴山市文物进行详细调查,从中筛选出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分别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五、保护性修复和开发利用。先后对涝坝沟石刻塔、武当庙、田州塔等多处古建筑进行了保护性维修,对重点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了拆迁,使其恢复原貌。在做好保护的同时注重对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五七干校博物馆、平罗玉皇阁、武当庙等文物景点每年累计接待观众50万人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石嘴山市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今后的文物保护利用中,必须做好与城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三个方面的结合,增强其保护与利用的功能。文物资源是旅游发展的基石,没有文物的有效保护,就没有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旅游业的发展也反作用于文物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