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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处分申请书

时间:2023-01-08 11: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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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处分申请书

第1篇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宁波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处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办事公开制和统一受理、统一办理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

实行限时办理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发展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合法、合理确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实行公开办事制,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

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办理制。行政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事项需要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而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以及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家行政机关、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在执行政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政令畅通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上级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命令进行抵制、反对或者对上级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的重大工作项目、布置的重大工作任务拒绝、推诿、拖延的;

(二)对区政府依法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命令进行抵制、反对或者对区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项目、布置的重大工作任务、确定的职能工作目标拒绝、推诿、拖延的;

(三)其他妨碍政令畅通的行为。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以及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三)未按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

(四)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而工作人员未说明、解释,以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的;

(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资料的;

(六)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而未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七)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而未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八)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未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九)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而未受理的;

(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决定,而未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或者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十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而未告知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未向社会公告和举行听证的;

(十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者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十条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擅自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时限、权限实施检查或者在实施检查时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一条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七)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八)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或者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四)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六)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七)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九)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国家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分利的;

(二)违反规定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违反规定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为其指定中介机构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在中介机构兼职(包括荣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的;

(五)在对中介机构监管过程中,严重失职,以致发生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准收费的,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规定的。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造价,未依法依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二)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三)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不按规定的办法进行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四)对工程施工管理不严或者对增加工程联系单签证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

(五)与工程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虚报工程价款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工程延期开工或者竣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使用建设工程的。

(八)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的;

(九)其他违反财政性工程项目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与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九)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十一)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八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难以识别,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

第三十条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待岗教育;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一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三十二条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纪律处分,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情形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受待岗教育处理的,实行待岗教育六个月。待岗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执行,教育内容由监察局、人事局确定,待岗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期满后由所在单位进行上岗条件考核,符合条件的安排上岗;不符合条件的可延长待岗教育六个月。年度考核时已安排上岗的,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待岗教育未满的暂缓参加年度考核,待期满时一并进行上岗和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与上岗事宜。

第三十九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理:

(一)经单位延长待岗教育后,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的;

(二)连续两年内两次受到待岗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

(三)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极不负责任,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7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甬政办〔〕8号)规定的程序执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十条受行政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其职务、级别、工资、奖金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待岗教育处理的,待岗教育期间取消公务员月考核奖和平时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待岗教育期限减发。

(二)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取消各种月奖金。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按考核有关规定扣发。

(三)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停发各种月奖金;也不能计算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取消各种年度奖金待遇。

(四)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改为记大过处分;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停发各种月奖金;处分当年不能计算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取消各种年度奖金待遇。

(五)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确定新职务,无职可撤的改为降级处分;确定新职务后,按处分前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停发各种月奖金;处分当年和第二年不能计算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取消各种年度奖金待遇。

(六)受开除处分的,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以后不得重新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一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和区人事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有本办法以外的行政过错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2篇

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二)

目录

1)合同宗旨

2)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3)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5)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6)增资和资本转让

7)利润率

8)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9)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0)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11)国产率

12)场地、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3)进出口

14)外汇平衡和支付

15)关税

16)会计

17)报表和审计

18)职工管理

19)××公司派遣的雇员

20)保险

21)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22)清算和分配

23)部分失效

24)不可抗力

25)未行使权利

26)争议的解决

27)合同文字

28)通知

29)附件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附件二、职责范围

本合营合同在××××年×月×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合同各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其法定地址在×××;

××(以下简称乙方),其法定地址在×××××;

××(以下简称丙方),其法定地址在×××;

××(以下简称丁方),其法定地址在×××。

上述四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谈判,决定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在中国×

×共同建立一个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建立这一合营公司的目

的是:

--采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术,制造汽车和发动机;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经营合营公司,为中国汽车工业作出贡献。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宗旨

本合同宗旨为:

1.规定合营公司的建立;

2.规定合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3.规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规定合同各方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资法》建立合营公司,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合营

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

英文:××××××,缩写为××。

3.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4.合营公司应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后

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合营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

立。

5.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6.商标“××”已由甲方在国际上向瑞士日内瓦世界工业产权组织国际局注

册,注册号为××,并单独在××××国家注册,在北京商标注册号为××。甲方

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使用这一商标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是“××”这一商标在中国要继续得到注册,并且甲方应能继续按本合同、章

程和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在合营公司中施加其影响,特别是对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

的质量施加影响。

在本合同终止时,合营公司应不经甲方提出要求立即改变公司名称,新的公司

名称不得把“××”这一商标或其任何缩写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得有任何其他

类似于上述商标的组成部分。同样,如果甲方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份额不论由于何

种原因而减少,致使甲方认为它将丧失按本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和合营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在合营公司充分施加影响的法律上的或实际上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合营

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充分施加影响,则经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合营公司应立即以

同样方式改变其公司名称。如合营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则甲方根据本合同有权办

理一切手续,以改变合营公司或其合法继承者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1.合营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如下:

1.1制造汽车;

1.2制造发动机;

1.3制造零部件;

1.4进口为制造、装配、测试、服务、培训以及辅助业务活动所需的各种

货物;

1.5有关法律和法规允许时进口整车;

1.6在国内销售合营公司所制造的汽车;

1.7在国内销售维修服务配件;

1.8出口汽车、零部件、配件、附件和冲压模具;

1.9售后服务。

2.为了实现其主要业务,合营公司可以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与主要业

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四条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1.合营公司在建立后最初×年(以下称为“第一阶段”)内制造轿车。有关

要制造的轿车及其制造的具体细节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

商定。以后,合营公司将制造由甲方或其附属公司所开发的其他车型。制造上述车

型也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2.在第一阶段,合营公司应具有以下装配和制造能力:

汽车厂有冲压车间、拼装车间、油漆车间和总装车间,生产能力为×班年产

××辆,包括配件;

发动机厂发动机制造是指生产×发动机,其制造设备的生产能力年产××台,

其中每年至少应有××台装配成××发动机,以满足在中国销售的轿车对发动机

的需要。

3.汽车厂和发动机厂投产时间按时间进度表。

4.乙方保证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的××轿车数量如下:(略)

如果需求量高于上述数量,合营公司将要求中国有关部门对进口散装车所需的

外汇予以支持,并从国内提供足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

5.在本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生产的汽车应逐步做到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

但是,要有下列条件:

--国产零部件要有货供应,并在价格和质量上具有竞争力;

--产量要增加;

--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要得到合理保护。

6.甲方保证在发动机投产×年后购买由合营公司制造的×发动机,但是×发

动机到甲方的入库价要不高于甲方制造的×发动机的入库价,质量按甲方标准和交

货条件方面均具有竞争力。价格和交货条件应在甲方和合营公司将要签订的的购货

协议中规定。

第五条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元。

2.合同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和认缴额应为:

甲方××%,计人民币××元;

乙方××%,计人民币××元;

丙方××%,计人民币××元;

丁方××%,计人民币××元;

3.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3.1甲方

--实物,合人民币××元,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元的××币;

3.2乙方

--实物,合人民币××元,

--现金,计人民币××元;

3.3丙方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元;

3.4丁方

--现金,计人民币××元;

4.合同各方应按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分期缴付其认缴额。各期出资缴付的时

间、金额、出资方式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的需要决定。合同各方第一次现金出资

应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30天内付讫。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各期出资应按以下

方式记入合营公司帐册:

4.1实物出资在房屋、机器设备等以及投产前费用作为资产入帐之时视为

付讫;

4.2现金出资在现金存入合营公司所指定的在中国银行的帐户之时视为付

讫。

合同各方按章程规定付讫出资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合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5.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付讫出资额时,如出资逾期不超

过30天,则该违约方应以其应当出资的货币,应其应缴付的出资额,根据中国银

行当时的短期贷款利率,自逾期第一天起,按逾期天数支付利息,作为合营公司的

财务收益。如出资逾期超过30天,则违约方除应支付本款前述利息外,每逾期3

0天,应向其他各方缴付其应缴出资额的×%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与出资相同的

货币支付。如逾期长达90天,则采用下列程序:

5.1如违约方为甲方,则乙、丙、丁方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

5款共同或单独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2如违约方中有一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

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3如违约方为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则其余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

同,并有权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丙方和(或)丁方已缴付的出资,应按其在合营

公司注册资本中出资的面值,由乙方购买。

5.4如果乙方和甲方在没有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参加的情况下继续

经营合营公司,任何一方在此后再逾期90天不付讫其出资,则本款5.1、5.

2、5.3各节同样适用。

6.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

责任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7.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或)实物的外汇出资,应按出资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的官方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入帐。现金外汇出资应存入合营公司的银行帐户。

8.在本合营合同签字之前,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本

合同批准后30天内确定人民币贷款限额,以筹措投资和日常业务,诸如支付进口

物品、许可证咨询费、特殊服务费、股利、外籍职工薪金等所需的资金。这一贷款

限额为人民币,但可以用于人民币付款,也可以按兑换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官方汇率兑换成外汇。外汇在经批准的外汇额度内提供。上述贷款条件的优惠程度

应不低于给于其他中外合营企业的贷款条件。

9.在开始留存储备金之前,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总投资(固定资产和流

动资产)的××%,总投资的其余××%应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此后,合营公司资

本结构中××:××的产权-负债比率应视为一条长期的资金筹措准则。

第六条增资和资本转让

1.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增加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应与原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将其在

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将其本合同所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

册资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合营公司注册资

本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出的转让条件。

3.合同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接纳新的合营者,

应由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上述书面文件应视为合同的补充。

4.增资和资本转让应在合营公司章程中更详细地予以规定。

5.发生上述增资、资本转让和接纳新合营者时,合营公司应在经贸部批准后

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尽管上述各款规定,合同各方同意,甲方可将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份

额中不超过××%的部分转让给××××投资公司或一家由甲方选择的×国银行。

在此情况下,××公司还可以将大众公司有权委派的五名合营公司董事中一名或几

名董事的委派权转让给××××投资公司或上述××银行。

第七条利润率

1.合同各方应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2.根据本条第3款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配给合同各方的净利润,为利润

总额减去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

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三项基金提取的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3.合同各方同意,合营公司应在其建立后第四个全会计年度内实现金额为注

册资本15~18%(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八)的税后(汇出税除外)净利润分

配,自其建立后第五个全会计年度起,实现每年金额为注册资本18~20%(百

分之十八~百分之二十)的净利润分配。

4.然而,初期亏损应在第二个全会计年度末予以平衡。

5.最初和以后的销售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五确定。

第八条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1.分配的净利润,汇给××公司的为×××币,汇给××××公司的为×币,

汇给××××公司和××公司的为××币,应在年度会计报表通过后立即(不迟

于二十天)分别转入各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应自年度会计报

表通过之日起20(二十)天后,×币和××币分别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贷款

的××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币按违约

之日3(三)个月贷款的××银行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

上述利率有效期为3(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适用上述方法。

2.在本合同终止时,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获得符合其权利的结算,结算的金额

应根据合营公司的价值(以下简称“估价”)计算。各方在结算中所得份额应相应

于其在合营公司的投资比例。

3.汇给甲方及丙方的利润和汇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资,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

在上述汇给和汇回之日所公布的对于××币和××币的官方汇率。

第九条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名,其中一名为第一副董事长,乙

方委派×名,其中一名为董事长,丙方委派×名,为第二副董事长,丁方委派×名。

董事会应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举行第一次会议,即董事会成立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

2.董事会人选由合同各方各自书面委派或调换。

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营公司业务的决策和监督,并

为此定期举行会议。董事会的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订明。

4.董事会应建立执行管理委员会,由一名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或几

名执行经理(以下简称“执行经理”)组成。

5.董事会应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合营公司组织机构。合营公司建立后第×年的

年底将形成的组织机构,见本合同附件六。

6.合营公司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七。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

式对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随时加以修改。

第十条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制造合营公司的产品所需的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

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国产率

1.合营公司制造的各种车型的国产率量终止标为100%。合同各方应共同

努力,促使本合同附件八中商定的外购件和自制件的×××车国产率发展计划得以

实现。

2.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证国产率发展计划所需的先决条件得以完全实现。为

此,除了要遵循经济和质量标准外,还要及时发展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因

此,有必要实现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先决条件:

--合营公司应可以自由选择中国协作厂;

--合营公司的中国协作厂应作出设备投资,和(或)购买按照甲方的质量标

准制造××零部件和在后阶段制造甲方许可的合营公司其他产品所需的技术许可证

和(或)专有技术;

--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制造零部件所需的材料应在中国××计划中予以考虑,

并提供给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

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期望始终取得优惠进口关税税率,并能迅速办理结关手续。

3.甲方应在技术转让协议范围内尽其最大努力向合营公司提供帮助和咨询,

以期达到国产率目标。此外,甲方还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国内外可能的外购件协

作厂以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对可能的中国合作者予以援助。同样,乙方、丙

方和丁方应促使其各自的上级组织和上述协作厂将来可能的中国合作者在技术转让

过程中对上述协作厂予以充分合作。

4.如果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的国产零部件未能保持甲方的质量标准,从而造

成停产的危险,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5.如果国产件的入库价高于甲方交付的零部件的合营公司入库价,则有关零

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6.有关国产率的具体技术问题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场地、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第一阶段使用的合营公司汽车厂和发动机厂应在乙方

目前使用的××汽车厂。

2.上述厂区要设有必要的厂外基础设施,如能源供应、污水处理和废物处理,

直到厂区边界为止。此外,应建造一条铁路连接线和公路连接线,××路应对外

封闭。

上述厂外基础设施的费用将由××市政府负担。

但是,如果合营公司在上述基础设施之外就其他只供合营公司使用的厂外基础

设施提出特殊要求,则合营公司应支付一部分合理的建造费用。

3.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提供合营公司需用的工厂

场地(包括附件九甲中的平面布置图和将来扩展用地)和本合同附件九乙中合营公

司所需的厂外基础设施以及公用服务。

4.合营公司建立后,应按经批准的上述申请书向土地主管部门订立土地使用

合同。

第十三条进出口

1.在投资和生产阶段,合营公司需进口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货物:

1.1生产资料,包括办公设备;

1.2散装车、零部件、配件和附件;

1.3整车,通过中国进出口部门进口,或者在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允许时

由合营公司自行进口;

1.4工艺材料和原材料;

1.5机器、模具、工具和设备的配件和附件;

1.6售后服务和培训用的工具和设备;

1.7样品;

1.8技术资料和业务文件。

2.合营公司还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迅速结关;

2.2落实国内运输;

2.3安排在港口的中间储存。

3.合营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自行出口×发动机和冲压模具。

4.整车出口事宜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外汇平衡和支付

1.合同各方均应尽力支持合营公司尽快达到外汇平衡。

2.为了使合营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根据中国主管部

门所批准的可行性报告(附件十)中规定的外汇缺额取得外汇额度。

如果由于应由××方面负责的,而为合营公司所不能控制的,不可预见的原因,

致使合营公司需要更多的外汇,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取得额外的外汇额度

以弥补缺额。如果是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则合营公司将在乙方、丙方和丁方协助

下借贷外汇。上述贷款应较之其他贷款优先偿还。

3.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购买×发动机。此外,还保证,自营业执照

签发后第×年起,每年购买价值××美元的中国制造的冲压模具,但是上述模具在

价格、质量和交货条件方面对甲方来说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如上述购买冲压模具和

短发动机的先决条件未予满足,则应适用本条第2款。

4.甲方发运给合营公司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中国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

用证来支付。

5.合营公司发运给甲方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一家第一流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

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第十五条关税

合同各方期望,合营公司经按中国法律提出特别申请后将会取得优惠关税等遇。

第十六条会计

1.合营公司应完整、准确、适当地记帐和记录,以真实和清楚地反映合营公

司财务状况,并说明公司的经济业务。

2.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3.合营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也可就外汇经济业务另立外币

帐簿,其中也应记载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4.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制。合营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从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报表和审计

1.为了促进有效的合作,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报表制度,向合同各方报告合

营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

其中尤其应包括以下报表:

1.1月度报表

a)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表和外汇平衡表;

b)散装车到货量、散装车库存量和在运量、国产材料和零部件的库存量以及

已装配好汽车的库存量;

c)产量和职工人数;

d)新车销售量;

e)配件和附件的库存量、销售量和购入量。

1.2年中报表

a)周转性财务预测;

b)按国产率发展计划的国产率;

c)当时的能源需要、能源消耗和能源费用;

d)工厂总工时。

1.3年度报表

a)下两年的详细公司预测(预算);

b)合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c)售后服务工作。

2.此外,合营公司应定期向合同各方提供中国公布的,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

的经济政策、市场发展情况以及法律和法规。

3.合营公司应以合同各方各自要求的形式,向合同各方提供与本条第1款提

到的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4.合同各方有权派其授权代表检查合营公司的帐簿和其他业务文件。

合同各方有权为自己的目的自费聘请在中国或国外的公证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

帐簿、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这一审查权还意味着合营公司有义务向上述会计

师提供一切所需的数据和文件。

此外,合营公司将允许合同各方的授权人进入其各部分场地。

第十八条职工管理

1.合营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各部门具体需要,系统和定期地决定公司的职工总

人数和对职工素质的要求(人事计划)。董事会作决定时,应考虑组织机构表所规

定的外籍职工的职位。

2.执行管理委员会应有权雇用和解雇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决定雇用职工

的条件,建立奖金奖励制度,以提高生产率。

3.高级职员(执行经理、部门经理、分部经理)的薪金、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等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执行经理由董事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

部门和分部经理以及其余外籍职工由执行管理委员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

同。

4.合营公司职工(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外籍职工除外),经中国劳

动部门推荐。由合营公司经过考核,自行录用,其薪金、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等,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参照职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由合营公司决定。合营

公司开始时的职工薪金、工资和其他有关各项费用,已在可行性报告中确定。随着

生产发展以及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公司应根据其利润率、生产率

和竞争能力以及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职工薪金和工资。

第十九条外籍雇员

1.甲方应与合营公司商定,在甲方的可能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派遣其专家,作

为合营公司的临时雇员(即外籍职工)。甲方应按合营公司提出的具体职务要求选

派专家。然而,合营公司有权辞退任何证明是不称职的外籍职工,拒绝接受或辞退

任何证明其健康状况不足以胜任其职务要求的外籍职工。

2.合营公司应与各外籍职工分别订立雇用合同,雇用合同应包括本合同附件

十一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3.各外籍职工的报酬总额应按甲方标准,雇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外籍职工所有

人员费用(包括奖金),应由合营公司负担。

4.合营公司应负责办理,或者必要时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以下(但不限于以

下)各项:

4.1在××批准并可在××续签的签证,包括有效期为×个月的多次出入

境签证,以及居住、工作和旅行许可证;

4.2根据××正规学校标准提供教育条件。

5.外籍职工的住房在本合同附件中规定。

第二十条保险

1.合营公司对其资产保火险、营业中断险和一般责任险。

2.一切可能涉及合同各方利益的与保险有关事项,合营公司应尽快提请合同

各方注意。

3.合营公司对以人民币投保的项目,以人民币支付保险费;以外汇投保的,

则以外汇支付保险费。中国保险公司在赔付损失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本合同已经合同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将报请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

丙方和丁方主管领导确认。在确认以后,本合同应报请经贸部审批,并在批准后

生效。

2.本合同经甲方主委员会确认后,甲方应即通知乙方、丙方和丁方。本合同

经乙方、丙方和乙方的主管领导确认后,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即通知甲方。乙方、

丙方和丁方在收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应在签约后1个月内确

认或不确认本合同。本合同在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确认之后,方可报请经贸

部审批。

如果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在规定的1个月期限内未确认本合同,或者经

贸部在本合同报请审批后3个月内未批准本合同,则合同各方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4.本合同生效后,有效期为××年。

如果在本合同期满前至少1年合同所有各方均未通知合同其他各方,其打算在

本合同期满时终止本合同的意图,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在本合同期满×个月前,

共同向经贸部提出申请,要求将本合同延长×年,经经贸部批准后生效。合营公司

应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合营公司期限延长的登记手续。

仅由中国的合同一方或两方通知甲方其打算退出本合同的意图,则不影响本合

同在其余各方之间的有效性。

对于进一步延长本合同期限,本款规定同样适用。

5.合营公司董事会可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从而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会应解散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连续×年严重亏损,而且预测不可能合情合理地得出经济状况会

改善到使合同所有各方满意的结论;

--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实质性条款,以致合营公司有无法继续经

营的危险,除非上述违约能够或者已经在违约书面通知后××天内予以纠正;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误持续×个月以上,而且合同任何一方的全体董事要

求董事会解散合营公司,除非在上述期限内能按该合同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

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或者其余合同各方决定在要求解散合营公司的合同方不

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

--甲方和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协议因该协议的任何实质性条款遭到违反

而终止;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

后董事会仍不能对某一重大问题通过决议。

6.董事会有关解散公司的决议中,还应规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确定清算委员

会的人选及其报酬。

7.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损害任何合同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提出索赔的权

利。

第二十二条清算和分配

1.本合同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4款和第5款终止时,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

所任命的清算委员会确定估价。

2.估价应反映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之日或者董事会确定为合营公司清算

开始之日的合营公司财务状况。此外,估价还应反映那一天的合营公司的价值。

3.在确定估价时,清算委员会应采用编制经审计的合营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

时所采用一贯原则。估计应以合营公司全部产权(即固定资产加流动资产,减负债,

加或减重新估价调整差额)的价值为依据。这一价值还应加上一个有待合同各方

谈判商定的,反映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的因素(继续经营价值)。在确定合营公司

将来利润率时,应适当参照合营公司当时和以前的利润率。

4.清算委员会应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并在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后××

天内把该估价提交董事会审批。如果清算委员会在上述××天期限内未能一致确定

估价,则每个清算委员会成员都应向董事会提出自己的看法,提请董事会决定。

5.如董事会在估价提请审批后××天内不能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则合同各

方均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6.由估价确定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的份额应由乙方和丁方共同购买,用×

×币现金支付。支付应不迟于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天。最终

确定的未付金额,应自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第××天起按本合同

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利息。鉴于上述付款,甲方应按乙方和丁方所购买的合营

公司价值中甲方份额的比例,向乙方和丁方转让甲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权利,尤其是

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部分失效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余条款应不受影响,继续有效。如

为了达到本合同在商业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换任何上述条款,则合同各方应尽快会

晤,按照签订本合同时所持的精神,为取得尽可能相同的经济效果,来商定新的条

款,以取代失效的条款,并使新条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条款应追溯到原条款失

效或不能执行之日起开始适用。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持

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中止履行合同,应限于不可

抗力的影响存续的时间内。合同各方都将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

起的延误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

2.合同各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约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协

商适当解决,使本合同能合理地继续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持续×

个月以上,则合同任何一方应有权要求董事会终止本合同,除非在上述×个月期限

内能按该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

3.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

到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

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自然现

象以及战争和爆炸。

4.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立即(不迟于获悉发生不可抗力后××天),用

邮寄、电传或电报通知合同其余各方。这××天期限自该获悉发生不可抗力之日算

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则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

权利。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同样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合同其他各方不可

抗力事故结束。

5.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为本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

力事故,以及事故持续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未行使权利

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本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

也不应妨碍该方以后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各方由本合同、违反本合同、本合同的期满终止和提前终止或失效所

引起的,或与上述各项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和索赔,均应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

如果谈判或调解中×个月内未能取得任何有关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则上述争议、

争论和索赔只应通过仲裁解决,而不诉诸有关法院。仲裁应按照当时有效的×××

×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各

方将在其国家内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2.仲裁应提交××××仲裁院进行,仲裁地点为××,仲裁使用的语言为×

文,仲裁庭由×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庭应只适用在有关争议的原因发生之时详细成文并经正式公布的,一

般能获得的中国法律。

4.合营公司和甲方之间的买卖应遵守各买卖合同。上述合同中未专门涉及的

问题应遵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十七条合同文字

1.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就,各签署原件8份,两种文本均为正式文本,具

有同等效力。中英两种合同文本,每方各执2份。

2.工作文本用×文。

第二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均用×文,应亲手递交或用挂号信、

电传、电报发给合同另一方或各方。

2.任何通知,凡是邮寄的,则在装有通知的信件寄出时即应视为发出;要证

明信件发出,只要证明装有该通知的信封上已写上正确的地址,贴上邮票,投入邮

局或者投入各自的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所控制的任何信箱。

第二十九条附件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一、技术转让协议

二、职责范围

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整体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目录

1)定义

2)协议宗旨

3)技术资料

4)技术修改和改进

5)技术资料的交付

6)培训

7)咨询

8)特殊服务

9)商标

10)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1)合同产品的制造

12)产品质量

13)支付

14)不可抗力

15)保密

16)责任

17?协议的转让和修?

18)协议期?

19)部分失?

20)未行使权?

21)协议终止的影?

22)争议的解?

23)协议文?

24)通?

第一条定?

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附属公司”指甲方在其中拥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所有公司,合营公司?

外?

2.“散装车”指全分解的汽车成套件或散装零部件,其中包括消耗材料?

标准件(如有的话)?

3.“合同汽车”指经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由合营公司制造的,以甲方和(或?

附属公司的汽车为基础的所有汽车种类、车型和变型?

4.“合同零部件“指在中国由合营公司制造和为合营公司制造的合同汽车?

所有动力总成、总成、分总成和零部件?

5.“合同产品”指合同汽车和合同零部件?

6.“契约商标”指甲方随时可能用书面规定的甲方及附属公司的商标和服?

商标,以及商标名称和服务名称?

7.“工业产权”指在中国国内或国外注册,纯属甲方产权的,有关合同产?

的所有专利、实用新型、注册过的外形设计和技术发明的发明者证书?

8.“专有技术”指甲方或附属公司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关?

合同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试验、销售和售后服务,以及管理的一整套实用的?

先进的、有价值的技术资料、技能、技术和经验。所有无法用书面形式表达的?

识和经验应通过本协议所规定的咨询、特殊服务和培训以及外籍职工予以传授。?

9.“生产样品”指合营公司“质量保证部”按甲方技术要求对要在批量生?

的机器鉴定”和生产线上制造的合同产品样品进行试验,决定批准。?

10.“技术工程鉴定”指甲方“研究开发部”对于在图纸上标有的合同产?

进行试验,决定或确认其合格性?

11.“技术资料”指本协议中规定的,甲方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

的,关于设计、开发、装配、制造、质量保证、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一切文件?

图纸、图片、图表、磁带、磁盘、录像带、信息系统等?

第二条协议宗?

本协议宗旨?

--规定甲方的技术资料、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及契约商标使用权的转让,?

以制造,销售和使用合同产品?

--规定上述转让的报酬?

第三条技术资?

1.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应按以下规定在开始制造合同产品之前,及时向?

营公司提供有关合同产品的制造、不断改进和售后服务以及合同零部件的采购所?

的产品技术资料、工艺技术资料和售后服务技术资料。如合营公司根据本协议第?

条第10款决定把产品技术部门的职责范围扩大到设计开发工作,甲方愿意向合?

公司提供有关设计开发的技术资料,从而对合营公司给予支持?

2.关于本协议附件所说明的××汽油发动机/××升柴油发动机,包括适?

的选用件,适用以下规定?

2.1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一套下列产品技术资料?

--零件?

--图?

--装配?

--规定合同产品的制造?

--总?

--安装?

--工艺更改建议?

--毛坯?

--产品说明手?

--技术要?

--颜色组合图?

--××标?

--用于发展目的的零部件材料清?

--用于持续生产的零部件材料清?

--车型?

--鉴定试验规?

--常规试验规?

--试验设备图纸?

2.2甲方还应在合营公司成立后的×个月内提供所具有的以下有关××?

技术资料?

--试验报?

--开发说?

--计算书?

2.3.1甲方应在实施以下程序时下断更新本条第2.1款规定的有关?

同零部件的产品技术资料,并提供给合营公司?

--技术更改要?

--实施时间通?

--更改通知?

上述合同零部件已规定在合营合同附件八的两个计划内?

(1)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

(2)外购件国产率发展计划?

2.3.2但是,有关变速箱、后桥和等速万向节/轴的产品技术资料,?

必要时才不断更新,供制造使用?

2.3.3如果上述两个计划有所调整,则有关产品技术资料也应随之相?

调整,并予提供?

2.4甲方应转让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甲方协作厂的产品技术资料?

2.5在合营公司提出要求时,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其他变型车、?

动机、部件和选用件的产品技术资料,供制造时使用?

2.6.1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和适用的选用件的一整套下列?

艺技术资料?

--散装车装配手?

--毛坯图和技术要?

--工艺过程卡和说?

--检验?

--适用的机器和工艺装备的调整?

--工艺装备图纸、包括夹具、模具、量具、刀具、专用工具、工位器具等?

--机器和工艺装备的甲方标准,包括机器、传送带、夹具、模具、量具、?

具、专用工具等?

--消耗材料的××××标准,包括冷却剂,机油、清洁剂、防锈剂、油漆?

密封材料、淬火介质、保护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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