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2 13:38: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典当行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典当
前言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在我国乃至世界一直存在、一直解决、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和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渠道已经非常有限,而有限的渠道也往往只被少数大型知名企业所占据,中小企业无论是发行企业债券和发行股票都很困难,同时,由于银行的风险规避天性,中小企业也往往被银行拒之门外,银行贷款途径也被堵住,目前来看,自由资金成为企业资金来源的主要力量,一般的中小企业企业融资能力非常有限。
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其客观原因。首先,在间接融资方式下,银行以其低利率成为首选,但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自有资本少、可供抵押资产少,同时抗风险能力弱、信用等级也普遍偏低,这就受到"嫌贫爱富"的银行的"歧视"。企业向银行贷款受到产业政策、担保、审贷分离等等条件和要求的限制,最后不得不游离在银行贷款之外。其次,在直接融资方式下,我国资本市场层次结构单一,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都有严格要求,即便是最低标准中小企业也难以达到;同时政府参与了资源配置,这其中必然有政策导向,中小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的大门也被关闭了。至于直接融资方式下的货币市场,门槛低、条件相对宽松,不失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办法。但门槛低不等于无门槛,条件宽松也不是无条件,通过货币市场融资根据融资期限的不同也限制了不同条件,如以中期票据方式融资就需要符合资信评级为3A级、连续3年审计的报表、最近一年盈利、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条件。另外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另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也远远不够不够。没有任何一部完整的中小企业甚至只是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法律出台,这导致在法律上中小企业就遭受了不平等待遇。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国家都会建立中小企业特殊融资机制,国家建立相关机构,并通过政府资金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在我国,目前政策更加倾斜于国有企业或大企业,中小企业不但没有融资方面的便利条件,反而处处受阻。
由此可见,由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额度小、周期短、需求急等特点,以及企业规模和信用水平低、往往缺少资金担保等劣势,主流融资方式都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或推或阻,中小企业迫切需要找到一条能够解决"燃眉之急"的资金融通道路,而近年来兴起的典当就是一种值得探讨研究的方式。
下面从典当的概念、特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相关概念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来说,典当即是抵押获得贷款的一种方式,而典当行是提供这种融资方式的中介结构。在旧观念当中,"典当"被认为是"高利贷"的代名词,大家对这种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避之唯恐不及。但事实是,我国现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对典当行业进行约束及监管,目前典当行业业主也都主动征求国务院出台相应的规范化法规。根据《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是我国唯一可以合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典当行业再次兴起,为主流融资渠道做了拾遗补缺、调余济需,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融资渠道。
二、典当行的相关业务
典当行业务通常都包括房产典当、汽车典当、权利质权典当。房产典当的抵押物可以是公司拥有产权证书的房屋,汽车典当抵押物可以是公司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机动车辆,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包括股票、股权、经营权、收益权等。
三、典当融资的特点
1、小额性
典当行发放当金的数额往往较小,通常大大小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这是典当放款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如典当行为房产典当、汽车典当设定的典当额度一般为资产评估价值的50%-80%。
2、短期性
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的期限往往较短,通常大大短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这是典当时间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典当行一般提供的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快速周转的融资服务,一般时限控制在3-6个月。
3、高息费性
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的费率往往较高,通常大大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这是典当收益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办理典当业务既要按基础利率缴纳利息,又要按典当行根据综合服务费率缴纳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率由典当类型决定。
4、便捷性
这是典当十分突出的特点,也是重要的行业特点。主流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一般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个过程甚至可能达数月,而通过典当融资,虽然各典当行业务流程时间略有不同,但通常几天甚至几小时内即可得到所需款项。
四、典当融资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优点及缺点
(一)根据前文所述典当行的业务及典当融资的部分特点,不难看出典当融资是中小企业极佳的融资方式。其优点如下:
1、抵押或质押范围广泛,可充分利用企业资源融得资金。
典当行的业务包括房产、机动车、有价证券等,可以抵押,也可以质押。中小企业不仅可以将闲置设备、积压库存用来质押典当,还可以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利用来质押典当,将死物变活钱,使企业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与之相对,银行一般不开展动产质押业务,不做小额贷款,以个人财产向银行抵押融资存在很多障碍。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产规模和结构的制约,通常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难以满足银行对抵押贷款的要求。
2、灵活、快捷,适合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临时性或应急性的融资需求。
中小企业融资一般具有贷款额度小资金需求急、需求频率高等特点,如果向银行借款,往往需要经过借款申请、信用调查、贷款审批等环节,资信要求高,不仅很难满足,而且手续繁琐,时间跨度较长,对于在瞬息万变的商场中竞争的中小企业来说,很可能导致商机的贻误。尽管典金的利率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但对于急需季节性、应急性资金的企业来说,典当行是理想的资金来源。典当行是根据当品的成色高低、价值大小来开展业务的,如果发生死当,典当行可以将当物拍卖,一般来说,当物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价格会高于典金,所以典当行对企业资信能力没有要求,信贷门槛低。而且放款所需的整套手续较之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简便得多,时间跨度很短。
3、典当融资方式不干预企业控制权典当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受限制。
典当行对所融通资金的用途从不过问,企业控制权不受干预(如果质押物为股票,所贷资金只能用于投资股票)。而在银行的一些专项贷款中,对所贷资金是有专门使用要求的,否则,银行有权收回贷款进行信贷制裁。
(二)典当融资缺点:
典当融资并非完美,它也有相对的缺点:
1、需要缴纳较高的利息及费用。
中小企业进行典当业务时,除需要交纳贷款月利率外,还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困此它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
2、特定物品典当需质押,影响使用。
企业典当机动车辆进行融资时,通常需将车辆质押,也即在典当期间企业不能行使车辆使用权,这很有可能对企业的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3、贷款金额小,期限短,可能不能满足需要。
典当行为企业提供的资金均是典当品折价后的一定比例,金额未必能够满足企业的需要。期限也通常限制在3个月到6个月,如果需要较长时间的资金占用,企业还是需要另寻他法。
五、典当的流程
1、审当
这个环节主要工作是验明当物的归属权。当户必须提供当品合法有效的归属证件,以证明物品归当户所有,其次提交当户身份证明证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进行审核建档。
2、验当
既核对当物的发票、单据,由专业典当评估人员(古称"朝奉")或是评估机构以对当物进行估值,最终确定当金额度、典当折算率、综合费率、当期(不超过6个月)及利率。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标准利率四倍。典当金额的折算也是根据当品的变现能力进行,一般来说会按照当品的四成至六成进行折算,若当品变现能力强如贵金属等,也有可能给予九成的折算率。
3、收当
签订当票、典当协议书后,典当行将当品收当入库,扣除综合费后支付当金。至此,企业就能获得流动现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现行管理办法,典当的综合费用由典当行从当金中扣除。
4、赎当
当户在当票到期后需凭当票到典当行办理赎当手续,在赎当之前必须结清当金及利息,才能办理出库手续,将当品及发票归还当户。
5、续当
当票到期后若当户暂时不归还当金,需凭当票至典当行办理续当手续,同时必须支付本期当金利息,再对当物进行再次查验,签订续当合同及协议。在续当期间的利率、费率不发生改变,但是续当期不能超过原当期。
六、我国典当业的未来发展
金融危机曾带给典当业一个莫大的机会,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很多中小企业认识了典当融资这一方式,虽然危机暂过,但越来越多中小企业认可了这一方式,对于典当融资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再次带给典当融资一个发展机会。在目前金融环境良好的总体背景下,典当行业未来有以下几种发展可能:一是将典当行和寄售行合并监管。典当行准入门槛较高,寄售行准入门槛较低,《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从典当行角度,过高的准入门槛不利于典当行业发展,门槛应该降低,直接可以放低到现在对寄售行的资金要求;同时考虑到经济安全和管理效率的平衡,准入门槛越低,竞争越充分,市场越有效率。人为的提高准入难度对整个市场发展是不利的,表现在一方面阻止了想进入的投资者,另一方公众得不到相同条件下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一个可行方案就是将寄售行与典当行合并。首先将目前寄售行的各种业务与典当行业务合并,同时个人小额典当业务可以适当增加。通过这种举措,不规范的寄售行业就纳入到了规范的典当行业当中。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放宽典当行业的准入门槛,并在监管上做到合并。二是将小额融资作为定位之一。在实践过程中要改变现在典当业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将现有寄售行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吸纳进来,将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作为典当行业定位之一。国外典当市场发达,典当类型的多样化,但短期小额资金需求占很大比例,这部分需求者中的企业往往是难以从银行或其他主流方式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而在我国,这一群体也相当普遍,因此,典当行业在此有巨大发展前途。但是国内典当业务大大超过了国外典当应急融资的数目,小额融资功能这一典当主要功能也就失去了本来意义。同时,由于准入门槛比较高,使得典当行大多集中在大城市,对某些中小企业来说,获得性较低,因此典当业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将满足小额融资需求作为定位之一。三是丰富典当行业正面宣传。在很多民众心中,典当行业一直是负面的存在,这不利于典当行业的正常发展。要改变民众的错误认识,促进典当业的发展,需要借助各种手段,对典当行业进行正确宣传,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在融资时,将它作为一种可用渠道。
七、结论
典当业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银行是银行贷款融资的重要补充,它以实物抵押、质押的形式为企业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提供了解决之道,方便、高效、快捷。总体来看,典当融资利大于弊,可以做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加以发展和利用。银行贷款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用锦上添花形容,因为它从来发展良好的企业开放大门,而典当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却是雪中送炭,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为企业注入资金流。典当行业的发展将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正常而健康的融资渠道,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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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典当行 融资功能 需求
一、前言
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融资调剂需缺的补位性作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其融资功能,对促进融资方式多样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通过调查常州典当市场,对典当行融资功能发挥、功能拓展内生性局限及其外部环境制约进行剖析,进而提出下阶段拓展典当行融资功能相关对策建议。
二、常州市典当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特点
1.常州市典当行业发展的总体情况
常州市是全国典当行业发展较晚的城市,第1家常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1992年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第2家常州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直到2004年常州市典当行发展速度迅速加快。截至2007年末,常州市共有11家典当行,注册资本18800万元,从业人员80人。(相关数字具体见下表)。且常州市典当总额呈现上升趋势,从2001年的1000万元一路急速上升为2007年的10.9亿元, 2006年仅新开业的常州市宝祥典当1家融资金额就达1亿,足见典当行在融资方面发挥着较大作用。
2.常州市典当行融资功能发挥
据统计,2007年常州市所有典当行融资总额为10.9亿元,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量为253.7亿元,两者比例为1∶23(2006年两者比例为1∶47)。虽然典当行业融资额度相对于银行业较小,但其在发挥应急融资功能方面,却有着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对2家典当行――常州东方典当和汇丰典当的调查中,典当行工作人员对其发挥的应急融资功能充满了自豪,典当的融资服务功能在现实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常州市新北区一家新开立的化工企业,其注册资金1000万元,已造好厂房,并已拥有土地证、房产证,但该企业再没有多余资金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在银行贷款审批过程中,该企业因没有开始生产而未贷到款,只好转向典当行。常州东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化工企业的资信、财务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通过熟人进一步了解该企业负责人的品行,最终确定为该企业融资100万元,该企业用这100万元启动了日常生产。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后,银行也随之介入评估资产并对该企业发放贷款。仅3个月,该企业就还清了典当额及综合息费,可见是典当行的100万元融资额帮助企业启动生产渡过了难关。
三、常州市典当行存在的问题
1.经济、社会条件下催生下的典当行在其进一步拓展融资功能时遭遇内生性和外部环境的双重制约
上述表明,典当行在发挥比较优势,拾遗补缺,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银行无法比拟的个性化融资服务。有鉴于此,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典当行业的发展,根据环境变化不断出台相应法规,商务部、公安部于2005年2月9日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以促进典当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发挥典当行提供便利融资功能。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回避新时代的典当行在发展中仍遭遇着其内生性和外部环境等双重制约。目前常州市7家典当行中有3家处于不盈利状态,受新办法影响,常州市典当行的盈利情况与往年相比有了明显的下降,特别是新开的典当行由于月综合管理费下降,再加上内部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经营相当困难,典当行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不容忽视。
2.内生性制约
(1)自身经营资金不足,业务量的有限导致盈利空间缩小
目前我市民间的典当行不少是自然人合伙经营,共同筹资开办,运营资本有限。在典当行业内,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就算颇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典当行放贷额度不能超过注册资金30%的规定,最高融资额度也不过1500万元。但随着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加大,这些小额贷款已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调查中了解到,许多中小企业主、工商户有融资需求,前来典当行咨询典当业务,但只有10%左右的业务能做成功,90%业务不能做成功的原因主要是融资额度问题。由于典当行本身属于小企业,不得不考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性,能放出的典当金额一般能少则少。因其融资额度有限,许多想进行典当融资的企业,因为所融资额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往往放弃典当,转而再寻找其他途径。
(2)合理定价难度较大,抗风险能力有限
典当业务的风险和收益与“典当物价值”和“合约价格”两个因素直接相关。典当合约的定价应当使得典当收益覆盖成本的条件得以满足,即:“合约价格×合约利率>风险补偿+流动性补偿+运营成本+交易费用”或“典当物价值-合约价格>风险补偿+流动性补偿+运营成本+交易费用”。(第一个式子指的是合约正常履行的情况,第二个式子指的是典当合约出现违约的情况。)由于运营成本、交易费用等基本固定,进行合理的合约定价主要是合理估价,即要准确估计当物当前的实际价值,并能够准确估计当期内典当物的价值波动。没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合约定价,必然会带来利润的损失。如果合约价值过高,可能使得合约执行自动转向第二个式子,即由于典当物价值-合约价格>风险补偿+流动性补偿+运营成本+交易费用”,出当人出于理性选择违约,从而给典当行带来损失;相反如果定价过低,虽然合约执行将遵循第一个式子,出现理性违约的概率减少,但这时由于合约定价低,相应会导致“合约价格×合约利率”减小。同时经营活动还经常遭受各种挫折,如通货膨胀,在接受当物时,物品可能是赝品或是赃物,当物变为死当时,典当行就面临当物品的销路问题。货物的结构类型、质量、市场上的流通风险等也都影响典当行的收益,特别在无形资产的估价及操作上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3)典当行专业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在常州市,一些典当行苦于没有典当鉴定师,丧失了许多典当业务。如常州汇丰典当行员工共7人,没有一位是鉴定师,其民用品典当业务量较少,越来越趋向萎缩。而常州东方典当行,其通过与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合作,培养了2位鉴定师,相较之下,其民用品业务量明显较大。但通过调查了解,许多典当行都认为目前没有专门正规的典当从业资格培训,典当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跟不上典当业发展。
3.外部环境制约以及内部管理机制的薄弱
(1)立法层次较低、内容较粗,不利于规范发展典当行业
典当行业作为特许经营企业,由于其设立、经营、监管的特殊性,法律规制必然严格、细致、具体,目前2005年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虽然对典当行有了统一的规范,但由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利于规范典当行为和减少纠纷。
(2)相关监管缺位,不法经营和不法竞争的存在影响典当行发展
一是寄卖行等的不法经营行为。由于寄卖行等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审批的程序比较灵活,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不到位,使寄卖行、闲置物品收购行能利用虚假广告等不法经营手段抢走了典当行一大部分的民用典当业务,有些寄卖行甚至超越自己的经营范围从事房产抵押业务。二是典当行业间存在不法竞争。为了追逐利润,有些典当行在费率的收取上只执行一个费率,没有按规定将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与典当行的综合服务费分开计算。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典当行不执行商务部、公安部在2005年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综合费率的规定――根据典当物不同月综合费率上限从2.4%~4.2%不等。为了招揽生意,将综合费率下降到上限以下,严重干扰了典当业的正常发展。
(3)典当行业协会不健全,不利于提高典当行业的整体实力
目前的典当协会组织机构不健全,全国没有统一的管理,各地的情况不一,差别也较大。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很多现有的典当协会在信息的互通、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够。目前在常州市没有典当行业协会,7家典当行只有个行业公约,主要是约定统一综合费率以及联合发展典当业务,但7家典当行没有能坚持做到定期沟通联系,对其他典当行相互了解不够,且在宣传报道、员工培训等方面是各自为政,没有真正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四、拓展路径―内外兼修以实现典当行可持续发展
1.国家营造良好的法制及外部环境
建议提高现行立法的层次,典当行业虽然不是金融业,但其具有金融业性质,目前典当行业是由部门规章来规范,立法层次为部门规章,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法规层次不协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立法层次都属于法律)。同时典当行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应主要集中在典当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环节以及市场行为的规范上,主要属于定性监管,工商、会计审核等非主管部门对于典当行不正当的经营也应进行坚决地制止和处罚。在规范典当行业内竞争的同时,应加强对寄卖行,闲置物品收购行的管理,取缔它们中不法经营的部分,为典当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扩大宣传,引导需求
今天典当的性质和旧社会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典当行现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成为一个特殊的融资机构,成为金融机构的必要补充,必须对其作用广加宣传,树立典当业良好形象,让更多的人了解典当的真正内涵,摒除传统的错误观念的束缚。
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典当行要不断挖掘融资的潜在有效需求。由于典当行对中小企业的门槛较低,符合企业的需求。但是典当行的综合费率很高,比较利息和利润,许多企业只能“望而却步”;同时,典当行能提供的融资额度较小,相对于有些企业对资金实际需求,还是“杯水车薪”。因此典当行还是要进行合理定价,采取创新、优质服务吸引中小企业融资。
3.业务创新、合作及信息共享
一是典当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二是典当行与银行加强合作。一方面,可与银行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对于资金需求量大的客户向银行推荐,同时银行也以自己长期拥有的客户群体中适合典当融资的企业向典当公司推荐。另一方面,典当行自身可以从银行获取金融服务,通过获取贷款和综合授信额度来增强自身实力,以此保证典当行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客户资源开展典当业务。三是典当行与不同的媒介合作,跨平台和地区提供服务,使人们有机会通过网络这个平台竞拍到绝当名品。四是典当行结合本地客户的不同需要开展个性化服务。
五、总结
典当,一条不可忽视的融资途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短、平、快的融资服务,使融资市场更为丰富。因此,应采取措施,解决其遭遇的内外梗阻,对其科学定位,依法监督,不断加强对其拓展业务领域的各项支持,更好地发挥典当的融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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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型典当行 内部管理 风险 管理团队建设 鉴定团队建设
一、典当行业现状简介
典当行是一种专门发放抵(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也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从1987年的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至今,新时代的典当行业逐步走向成熟。而自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典当行行业的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整体上也从无序走向了有序。但根据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发现近年来典当行融资规模上升,但其典当总额呈下滑趋势。我国典当行业现如今普遍呈现出一种发展规模小、业务范围大、抗风险能力弱、管理水平低的病态局面,这必将阻碍着典当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在分析典当行经营风险的基础上,以一家中小型典当行――B 典当公司为例,探讨目前典当经营过程中行业普遍存在的实际风险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提出建议。
二、B典当行简介
B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典当行”)系由W有限公司、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Y有限公司及Z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6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2011年10月经某市公安局批准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2011年10月领取了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 500万元,年均典当总额约为3 000万元,在职员工 8 人,经营范围为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以及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从资金规模和典当总额方面来看,B典当行是一家典型的中小型典当企业。
三、B典当行面临的主要业务操作风险
(一)审当环节中的鉴定风险
审当主要是对当户的身份和当物的真伪优劣进行鉴别,这是典当行业务过程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典当行的经营成果,间接地对风险评估与防范起到有利作用,同时审当本身也是决策的基础,是决定是否要承接某项业务的直接依据。由于典当行经常面对的是很多被银行拒绝的信用不良客户,因此客户进行故意欺诈、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的概率较高。所以增强审当能力,即减小审当的鉴定风险就变得愈发重要。审当风险不仅包括了典当行识别手段、检测技术;也涵盖了工作人员鉴定水平、鉴定程序;还涉及到管理者管理策略与公司目标对审当判断的影响,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审当过程中的失真,致使收假、收错、收偏等现象发生。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发现,B典当行面临以下的鉴定风险:一是多业务鉴定风险。B典当行成立初期的经营项目多涉及不动产,不动产的鉴别难度较小,鉴别准确度高,因此,经营此种项目风险较小。但近年B典当行为了追求更大的市场与收益,在缺乏相关技术设备与有经验的技术人才的前提下盲目扩大了经营范围。B典当行作为典型的中小型典当行,经营的范围却涉及黄金、珠宝玉石、首饰、家电、房产、汽车、字画、股票等。事实上如今B典当行本身所拥有的专业评估师、鉴定师只是中小型典当行的规模。而且这些评估师、鉴定师的水平也有限,缺乏出类拔萃、精通多个行业的经验鉴定人士,相对于其广泛的经营项目,鉴定水平无法满足要求。事实上,这已成为以B典当行为代表的中小型典当行企业经营风险急剧增加的一个重要的内部原因。二是鉴定业务水平和设备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中小型典当行的定价多由典当人员决定,忽略了《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对专业评估人员的要求。以B典当行涉足的黄金的典当项目为例,典当行中仅有一台黄金检测仪,相关的黄金项目的检测评估更是常由普通职员操作完成。这种盲目信任检测设备的行为势必使黄金评估的准确性受到限制。一方面,它可能使典当行直接承受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使客户对于典当行的专业性与规范性失去信心,对赎当产生担忧,进而造成客源的损失。
(二)验当环节中的估值风险
估值风险是由于典当行对当物价值评价不准确,或是验当程序操作不规范而造成的风险。如果评估师或者鉴定师未按照程序严谨鉴别,或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企业利润故意抬升估值,对典当行的未来生存会有巨大的威胁。通过研究发现B典当行如今面对着估值随意、估值监督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据笔者了解,B典当行在字画典的经营项目中,所有字画估值均在八十万元左右,这不免使人怀疑这些字画的真实价值。适当提高估值有利于典当行赚取更多的利润,但提高估值也将提高到期后当户故意不赎回的可能性,容易造成绝当后果。加之字画典当一直以来鱼龙混杂,赝品的估高将使典当行承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失。这使经营风险处于一个不可控制的范围,因此,在估值准确性上,典当行内部应该从多方面着手来提高准确性,不可因小失大。B典当行受经营规模和人员数量的限制,估值常有一人或几人完成,缺乏系统的估值机制。鉴定估值团队在无形中掌握了典当行的命脉,倘若鉴定人员因为个人利益而高估当品,将造成典当行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收当后的保管风险
在典当业罩校因典当行保管当物不善而导致当物损毁、灭失的可能性,称为保管风险。由于地区房价以及保管区域建设费用、保管专业人员费用影响,许多中小型典当行都存在“保管不当”的问题。B典当行在保管客户质押的一组名贵组合家具时,将其直接搁置于公司大厅角落,仅盖上防尘布保护。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B典当行由于保管空间较小,将此当物暴露在人流往来的大厅中,显然存在巨大的隐患。保管风险更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可能出现当户对当物的些许损坏进行恶意索赔,这无论是对典当行的声誉还是经济都会造成严重损害。
(四)绝当的处理风险
处置绝当品是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因为如果处置不当,轻则造成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风险,重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研究表明,绝当风险多呈现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两低一高”,即估价过低,折当率过低,出现绝当后变现率高,造成典当行收取的利息M用较低,容易挫伤当户积极性。另一种形式是“两高一低”,即估价过高,折当率高,出现绝当后造成典当行大量经济损失。事实上,现阶段的典当行业的绝当风险是容易预见的,大多绝当风险是第二种形式,即估价过高引起的,这是中小型典当行典型的为利润最大化而做的选择。这种选择的后果显而易见,无异于饮鸩止渴,将直接影响中小型典当行的生存。
(五)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从整体上来看,B典当行日常经营中对风险事项的评估工作分散地依附于具体业务流程,基本上仍旧停留在据经验定性阶段,即依凭个人经验进行风险分析。在实际操作中总经理或具体经办人进行个人定夺是B典当行的常态。从风险评估机制的系统性、规范性来看,B典当行职责界限模糊,对一些关键环节、关键控制点的识别过于仓促,缺乏专业人士为其决断提供专业建议。
四、对中小型典当行业务风险的防范建议
(一)对管理层建设的建议
管理层是公司核心的执行层面,直接决定了典当行的走向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决定了公司模式是带来短期利益还是长期盈利,是目前资金流动量大还是可持续发展。典当行业虽然历史悠久,但在现代生活中还很稚嫩,对于典当行业管理层来说应该关注可持续的发展而非短期的业务金额大。B典当行存在的问题在当今的中小型典当行中较为常见,管理层必须脚踏实地,着力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在具体经营范围上,不能贪大求全。市场经济的规则是整个市场不断细分,专业化程度不断加强。典当行业想要作为新市场的一员,必须要有着力点与突破点,找准市场定位与自身优势,走专业化道路,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鉴定估值监管体系
典当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与典当行业的发展,不法分子为谋其利益制作的赝品水平会越来越高。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不仅是典当行业走出目前困境的方法,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像B典当行这样的中小型典当行,由于规模有限,多层次监督体系事实上难以建设,当务之急是保证鉴定团队的专业与敬业。专业是指验当专业、估值专业,如此才能保证不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敬业是指不会因为个人利益而故意高估或低估当品价值,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首先,要构建过硬的鉴别团队,现行的典当行从业人员主要靠师傅的传、帮、带及自学成才,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培养,形成典当人才结构单一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及储备人才严重不足的情况。典当行业技术人员的缺失绝非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目前典当行业切莫盲目扩大经营范围触及陌生领域,应该构建适合目前人才的平台,进而依托良好的行业生态鼓励行业引进技术人才。其次,要构建良好的鉴别团队监管体制,将鉴别团队的利益与赎当或绝当时的公司获利挂钩。这是因为典当行在验当、估值风险控制上只能依靠鉴别评估团队,而中小型典当行鉴别团队规模小,人际关系对于鉴定影响更大,潜在的风险也就更大。将鉴别团队的利益与赎当或绝当时的公司获利挂钩,不仅能有效控制鉴别团队使其准确评估,也能将管理团队与鉴别团队联系在一起。因为管理团队对于绝当物品的处置不仅影响典当行利益,更直接影响了典当行鉴别团队的利益。由于典当行业较销售业获利周期更长,风险更大,只有与赎当或绝当时获利挂钩,才更有利于促进中小型典当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滕岩.济南L典当行风险管控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2013.
房地产典当在我国历史久远,起源于周代,唐开元年间出现制度雏型,此后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民事法律制度而被广泛运用。建国以后直至60年代,也还有新的典权关系发生。其后,长期的政治运动,使许多承典房地产被代管、改造、收归国有,严重影响了典权协议的履行。期间,典权关系基本绝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国典当业再度兴起,房地产典当行为越来越成为经常性的经济活动。1987年12月30日在四川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典当行。
一、房地产典当概述
房地产典当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度给他人承典的行为。
一般来讲,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屋所有权。设典时,承典人可以占有、使用房屋;也可以行为上不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有权将出典的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典权转让。从现今典当行业一般业务操作来看,一般只涉及房地产占有权的转移,即采取抵押借款的形式
“典”与“当”在理论上有很大区别:房地产的“典”指的是,将房屋让出,交典当行占有,典当行支付一定的当金;在约定的限期内,典当行可以使用该房屋,可以居住、出租,不涉及使用费、当金、利息、保管费等;到期后归还当金,收回房屋。房地产的“当”指的是,将房屋让出,交典当行封存保管;典当行支付一定的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当金、利息及综合费,并收回房屋;如到期违约,未能归还当金、利息和综合费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典当行。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房屋的“当”的核心的标志是房屋占有权的转移,房屋的“典”则是房屋占有权、使用权的转移,即出典人将房屋交付承典人占有和使用,换取当金。但为了表达方便,下文仍沿用“房地产典当”的习惯用法。
二、房地产典当融资的机遇
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收紧银根,严格审核贷款资格和按揭比例,对主要以银行借款为主的房地产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再次审视典当业在房地产开发中的融资功能及前景,有助于业内外对典当业开展房地产业务的重视、理解和支持。
住宅是居民财产中最有价值的物品。私营业主一旦面临生产经营资金投入困难,居民一旦遇有生活不测急需用钱时,都可以用它办理质押或抵押变现。目前,银行做的大多是一手房按揭,针对二手房的业务开展得较少,给典当行开展房地产典当留有空间;居民用钱大多不愿向亲朋好友借,又造就了典当行开展此类业务的另一个优势。
再从房地产开发融资方面来看,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投资半数以上依靠银行贷款和定金及预收款进行周转,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与此同时,个人购房也大多依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一旦外来资金流发生大的逆转,将陷入困境。从资金来源来看,房地产开发资金对外借资金的需求量很大,需要有一个适合不同层次需求的解决房屋抵押融资的机构。而这正符合典当拾遗补缺的特点。
对于我国房地产商来说,资本市场的供给是属于制度性的供给不足,短时间内还不能解决企业上市、房地产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企业债券等融资渠道,因此,发展商就要通过其它社会融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这使得部分市场资金得以先行施展身手,弥补银行借贷资金的限制与部分企业自有资金的不足。
典当行调缺救急是它的长项,若运用得当,完全可在建房封顶前、预售金开收之际,利用典当行融资,打个时间差调头寸。且典当行贷款期限短则不限,最长为半年,短期周转仍不失方便。典当行可趁此大好时机,大力发展房地产典当业务,既满足部分房地产商的资金饥渴,又能做大自己的业务。同时,还将会引来更多的民间资金投资欲望。
并且根据加入WTO有关精神,对此行业的监管只能是日趋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向市场化开放。如若各地能在此时机出台典当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配套政策,为典当行较大规模地开展房地产抵押业务铺平道路,相信新设典当行中立足于做房地产业务的大注册资本企业将会应运而生,典当行也可能成为房地产融资的“第二银行”。
三、开展房地产抵押典当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第一,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不到位。
目前,典当行均已开展了房地产抵押业务,但由于相关部门一直未能向典当行提供配套服务,虽然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却不能发展做大。原因是根据国家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规定,房屋抵押权转让必须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而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可向典当行提供此项服务,故各地实施规则不尽一致,办理程序多有不同。
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尚未完全向典当行敞开房屋抵押大门的情况下,各地典当行想出了自己的一些应对做法。有典当行探索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尤其对小额房屋的抵押采用租赁形式,典当行租赁当户的空置房,办理租赁合同;典当集体房地产时要有董事会和职代会的同意的决议书,国有企业则不做;有的企业与房地产当户签订房屋买卖过户合同并进行公证。依靠这些措施来防范贷款风险。西安市开展房地产典当业务的企业大都通过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虽然在法律程序上不十分严格,但也能在市场秩序不完善的条件下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此种情况下,典当行大规模开展房地产抵押还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银行在对房产商和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存在着手续繁琐、审批周期长等不足,如果典当行在房地产典当上能够发挥自身的特长,在借款手续上做到方便、简捷,降低收费标准,那么不仅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且能够带动典当行整体发展。
第二,评估收费问题。
《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抵押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价格只是初步的,不是最终成交价,不涉及双方的根本利益。在抵押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以抵押物价折价时,还要协商。拍卖变现清偿债务时还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过程。典当行进行房地产抵押时,贷款额一般控制在房屋价值的50%-70%左右,而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一律进行房产评估(有些房产贷款额明显低于原价,似不必履行评估程序),不管贷款额大小照常收取评估费用,典当行普遍反应比例偏高,程序机械,与典当业救急、资金周转的业务特点不相符。希望能降低比例、简化手续。
第三,建议。
由于房地产产业关联度高,涉及多个当前增速较快的行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增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无不将它看作一项发展本地经济的重要举措,但真正要发展好这个产业,最重要的因素还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多元资本市场体系。目前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在住房金融的支持上面,也由于观念不够解放,人为设置,明显地滞后于市场的需求,尤其是在典当行开展房地产抵押登记上没有明确的政策,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一、抵押法律关系分析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仔细分析该条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抵押包含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即债的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其中债的法律关系是主合同,担保法律关系是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的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并生效为前提条件,只有主债权成立并生效,抵押权才能成立并生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
第二,《物权法》未对“债”的类型作出限制。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抵押担保的债的类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王利明教授认为:对各种合同产生之债,甚至非合同之债,只要是合法产生并已生效的,都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设定抵押进行担保,法律上没有必要对此进行限制。可见,债不仅指借款法律关系,只要符合债的特征,均可以设定抵押。
第三,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具有同一性。即使是最高额抵押和债权发生前的抵押也不例外,虽然这两种抵押设立时实际债权尚未产生,但当实际债权产生时抵押权人必须与债权人吻合才符合担保法的原理。
上述抵押法律关系的分析是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把握的基础和原则,不管债权的形式如何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办理抵押时其法律关系都要符合上述特征。以下本文将针对一些新型主体申请抵押登记的特殊性问题予以分析。
二、一些新型主体申请抵押登记时需注意审查的相关问题
1.信托公司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涉及到以下几种法律关系:委托人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信托公司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信托和最大的区别在于受托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在法律关系中,人只能以被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受托人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过程中均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在办理信托公司申请的抵押登记时,应当将抵押权人登记为信托公司,而非委托人。
另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0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注意审查信托公司是否有金融许可证以保证主体的适格性。
2.基金管理人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基金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发行并按照基金契约的约定,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承担为基金持有人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基金持有人则通过购买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是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基金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限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一般不会涉及抵押登记。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由于其投资渠道相对宽泛,基金管理人为尽到勤勉、审慎管理和处分基金财产的义务要求投资对象提供担保,这时就会涉及到办理抵押登记。
基金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信托关系,其不同于关系,虽然实际的出资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其在申购基金财产时即丧失了对该基金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即该基金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移到了基金管理人,如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为抵押权人则违背了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同一性原理。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和规范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防止基金管理人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其并不享有对基金财产名义上或者实质上的所有权,因此,基金托管人也不是适格的抵押权人。因此,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发行中的抵押权人,既符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信托原理、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同一性等相关法理,是适格的抵押权人。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将基金管理人登记为抵押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46条规定: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第119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可见,发行基金监管部门是证监会,登记机构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对基金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但是为确保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以及基金合同已成立,在办理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时,要注意审查基金管理人是否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立的文件以及基金合同已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证明材料,以避免由于基础法律关系无效而导致抵押登记被法院撤销的行政风险。
3.全体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3条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第23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第24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第25条规定: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公司为发行债券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尚未发生,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尚不确定,但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就涉及到公司发行债券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时如何判断抵押权人的问题。本文认为债权是否实际发生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和债权人的同一性,全体债券持有人应为抵押权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其和全体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定。因此,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越俎代庖,侵犯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办理抵押登记时,由于全体债券持有人尚未产生,且是个概括抽象的概念,不可能由其到场办理,因此,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其法定人可以其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回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03号)也明确:鉴于债权人具有不特定性,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人)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另外需要特别审查公司发行债券是否已经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确保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4.典当公司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这里的典当不同于典权。典当和典权的区别在于:(1)前者是担保当金的回赎,后者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典当物不适用流质条款,后者适用流质条款,即如果出典人超过期限未赎回典物,典权人可以直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3)房地产典当不转移占有,而典权以占有为前提。
典当的设立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其目的在于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当金时,典当公司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其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抵押法律关系的特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复》有所印证,认定双方的约定仅仅是以“当票”形式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应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处理为宜。
另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25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第36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此,在办理典当公司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时,应收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应注意审查房屋典当期限是否未超过6个月,申请办理的抵押不能是在建工程抵押。
5.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债务人提供保证业务后,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时,才能作为抵押权人接受抵押担保。而不能直接在发放贷款后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因此,登记机构在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必须是反担保法律关系,需收取的主合同包括借款人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另,审查抵押权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时需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6.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创设的可以从事贷款类金融业务的企业。根据银监会和央行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甲方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同时阅读了相关业务流程,典当股票质押风险揭示等。双方签署的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一、重要信息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上海)
_________________(深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固定)
_________________(移动)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重要条款
1.本合同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为:_____________公司营业部
2.典当授信期限为180天,即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重新签约。
3.甲方授信给乙方的总当金额度为:_________万元,授信级别为分(25-100)。以_________________系统自动审批为准。
4.典当日综合服务费率:_________%.
5.本合同对应的当票号码为:_________
6.警戒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_%。
7.平仓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
注:警戒线或平仓线值=(a账户市值+b账户市值)/b账户当金占用总额。
三、风险揭示
乙方签署本合同成为会员前,仔细阅读下面的内容,以便正确,全面的了解典当质押网上交易的风险。如果您使用甲方提供的____《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申请质押典当服务,我们认 为您已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受网上交易风险及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的损失,这些包括:
1.技术风险揭示
a.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共同的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诸多风险,如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b.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亦存在病毒入侵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或由于投资者_______不慎将股东账号和交易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其托管证券存在被他人盗买盗卖的风险;
c.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
d.网上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延迟或错误;网上直接的或暗示的资讯(证券信息,公司资料,评论,预测等)均只能作为参考,投资者需要自主判断投资策略并对买卖的决定负责及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一些其他不可预见风险。
e.会员申请当金并购买股票没能在十五天内及时抛售,致使所购买的股票成为“绝当”而被强行抛售所形成亏损的风险;
f.由于会员申请当金购买股票的决策有误,造成会员资产进入预警警告,甚至出现平仓清算等情形所形成亏损的风险;
2.规避风险建议
为保护会员资料和网上交易委托活动的的安全性,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
a.请务必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并定期修改您的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如果您意识到密码可能泄露,请及时修改密码;
b.请安装可信赖的病毒防火墙和网络防火墙软件,并确认其正常工作;
c.如果您的电脑系统,网络通讯或者网上交易相关软件出现异常情况,请暂时停止网上委托;
d.请尽量不要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进行网上交易,以防止投资者信息被其他人获取。如有必要,请注意键盘输入和屏幕显示的保密,并且及时修改交易密码;
警告!股票质押获得当金的买卖有可能会危及会员质押a账户的资产的亏损,或可能出现被甲方强行卖出股票,及强行划转资金等等风险。上述两类风险均可能会导致会员出现损失,并且该损失将由会员自行承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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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资金供需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09-0058-04
据调查,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越来越多,资金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这些民间借贷促进了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满足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对国家宏观调控、地区金融稳定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宏观调控政策趋紧的环境下,需正确引导,以制度来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多、数量大
目前,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有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12个,分支机构29个,注册资金1.79亿元;委托寄卖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本1亿元。民间融资机构总计660家,注册资金93.1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据调查测算,目前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21.3%,约占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38.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从调查情况来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利率高,一般在20‰―40‰之间,占69%,最高的甚至能达到50‰以上,在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上,一般根据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借贷对象的信用程度、贷款区域、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期限长短、数量大小、关系远近等情况而定,没有固定标准。
二、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发展的特点
(一)民间融资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一是区域之间:据调查,各地区的民间融资量、融资利率由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所决定。如东胜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其民间融资总量也越来越大。经测算,东胜区融资总量约为70亿元,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额的31.4%。同时,资金需求量大,主导产业利润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也处在最高位,平均贷款利率达到30‰,最高可达70‰。相反,以农业为主,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慢的地区其民间融资总量也相对较小,利率水平也较低。如鄂前旗民间借贷资金约0.8亿元,仅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额的0.4%。利率水平在20‰左右,最高达到40‰。
二是城乡之间:从单笔金额、融资规模来看,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区民间融资活跃程度远远超过农村。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城镇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做生意资金周转、买房、建房等消费领域,农村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购买生产资料、子女上学或结婚。居民之间的借款总金额以5万元至50万元的居多,100万元以上的多为小型个体企业资金借贷。
(二)期限宽、数额大、用途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多由借贷双方视资金周转情况商定,建房、购车、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等相对期限较长,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更长时间需分期分批偿还,借贷期限向长期化发展;其他用于临时性资金,期限一般较短,有二、三个月、十天、二十天不等。二是数额较大、效率高。借贷金额已由过去几千元、几万元扩大到几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居民借贷手续相对简便,交付快,但主流方式已经从双方口头约定转变为打借条、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打借条和担保的比例明显高于欠发达地区。三是用途广。从借款用途看,多是以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为主,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买房、建房、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做生意资金周转等,也有用于子女上学或结婚、家人看病、购买其他金融资产等,借贷范围不断扩大。
(三)利率高低悬殊、差距大,趋利性强
过去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维系在亲朋好友之间,多数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借用的。现在民间融资具有很强的趋利性,生产领域融资都是有偿融资。融入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费用支出,融出方希望获得一定利益收入。融资方也发生重大变化,以前,民间融资主要是“富帮穷”,资金从富裕户向经济困难户移动,现在资金是由一般居民个人向会经营、懂管理、有效益的能人方面移动,呈现“民助富”特点。民间融资利率定价幅度及借款期限因情况不同相差较大。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和借款时间长短,对实力较强,借款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利率水平一般在30‰―50‰之间,对实力较差或借款用于临时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至40‰之间,但总体资金的定价已形成一定的默契,不会随意调整。利息收入已成为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四)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
一是坏账率较低。据调查,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中间环节少。从以前年度的情况看,民间融资的纠纷较少,借款人的信誉较高,借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二是归还意愿强。民间融资非常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目前一些私营、个体业主对民间融资渠道重视,加之民间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较强,都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三是双方自愿。目前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提前讲清责权利,很少借助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有时即使双方发生纠纷或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借贷双方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的方式解决,也有极少数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
(五)居民向典当行借款的比例偏低,向个人借贷比例相对较高
在资金需求方面:民间借款的对象以个人居多,这种借款多为朋友之间的借款,不需要提供财产抵押,借款方式以打借条为主。向典当行或投资公司借贷一般需要提供财产抵押,贷款金额与财产抵押金额的比例一般为50%以上,借款的方式为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款合同。
在资金供给方面:居民放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其次是向家人或朋友转借,也有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放贷的。居民放贷的利率不等,以20‰―40‰居多。
三、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财富的聚集,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随着鄂尔多斯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鄂尔多斯市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7000多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也已达6500元,一些较早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而先富起来的居民,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据测算目前全市民间闲置资金约260亿元之多。
(二)个体经营业快速发展,资金需求旺盛
这些个体经营者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民间融资具有不需抵押、办理时间快等特点,这使得民间融资有一定市场。个体经营业融资的资金规模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且期限不长。2007年底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资金比过去较为紧张,资金短缺更为严重,民间借贷的规模有所扩大。
(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
2008年上半年,鄂尔多斯市生产总值同比增长25.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4.3%,而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同比增长23.2%,分别低于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增长2.5和21.1个百分点。经济的快速增长促使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十分旺盛。而正规金融机构则无法满足广大的中小企业和居民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其贷款的担保、抵押条件较高,手续繁琐,一些民营中小企业,往往因抵押物不足、财务不规范、信用度达不到银行信贷评级要求无法迈进银行门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助长了民间融资的繁荣。
(四)经济环境变好,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创业、发展意识增强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创业、创富、发展意识不断增强,理财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政府来说,发展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为做大做强鄂尔多斯经济,政府一直在给企业和居民的创业创造条件,对民间借贷持鼓励支持态度;从企业和居民来说,在鄂尔多斯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创业、创富的意识不断增强,动力不断增加,在主观上“借鸡下蛋”、“借钱生财”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银行无法满足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需要民间借贷来实现自我发展。
四、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的作用和影响
(一)正面作用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民间融资对于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特殊需求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相互帮助的民间关系,自发形成一种信任机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民间融资使闲置、游离资金得以重新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在银行和信用社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起到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作用;而且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点更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更能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尤其是在我国从紧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在信用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扩大融资规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经济的互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负面作用
一是民间融资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一方面,民间融资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门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行为不受货币信贷政策的约束,加之其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的互补关系,无论从其行为本身看,还是从民间融资总量看,都出现与正规金融逆向而行的变化,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因缺乏载体而显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不利于发挥经济调控和产业导向的职能作用,客观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
二是民间融资对储蓄存款市场干扰严重,给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民间融资获利性的特点使其经常以“高利率”面目出现,资金供应者以获取高利为主要目的,而资金需求者则以高利率为诱饵,一拍即合,这是当前民间融资的突出特点。但其带来的危害亦十分明显:一方面是与正规金融机构争夺资金来源和市场份额,分流了金融机构的存款,尽管增加了资金在民间的流动性,但从局部来看,正规金融的储蓄存款受到冲击,对其正常经营形成一定的影响,也为正规金融间的不规范竞争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高利率使经济行为中蕴含高风险因素,助长投机和非正常投资现象,加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严重的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税收,造成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恶化。
三是民间融资加重了维护稳定的压力。民间融资大多具有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融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经营活动和收益游离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民间借贷活动尚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其资金在正规金融体外循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统计部门无法掌握其规模和动向,直接影响决策部门的准确判断,易造成决策偏差。民间融资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必然影响和牵动经济金融的发展,进而加重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压力。
五、对策建议
当前随着国家实施从紧货币政策的影响,社会资金面趋于紧张,而民间借贷能缓解这种资金短缺的矛盾,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支持作用。但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潜伏的风险和隐患也不容忽视。需要正确引导民间借贷,以制度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使民间融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下运行。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用制度规范民间借贷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愿,即可认定有效。虽然也规定企业不得以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概念和范围非常模糊,不好确定。所以要针对民间借贷的实际和特点,尽快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借贷双方的权责利、交易方式、利率范围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推动民间借贷走上正常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疏堵结合,正确引导民间借贷
一方面对正规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行为,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使正当民间金融活动在光明正大地赚取合法利润的同时,充分发挥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防止扰乱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约束机制,抑制民间借贷负面作用
建立监测通报制度,由当地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金融办、工商、商务、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批露和风险提示,增强借贷双方的法治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促进民间借贷的安全运行。
关键词: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3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在我国,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刚刚起步,弊端正集中显现,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人员专业技能的不断提高,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将逐渐专业化.
一、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理财业务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财能力有待提高
我许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理财业务的营销非常重视,但对于其理财能力则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理财业务的营销手段是非常的重要,但是真正能够吸引并且留住客户的是其实际的理财效果。理财业务是为客户的资产提供专业化的保值增值服务,成功的理财的服务以通过专业的理财人员来为客户在世界范围内寻找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良机。可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些方面所做的努力确实急需改进,其投资理财的业务范围很小,并且对于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能够准确的预判。而且现在国内真正懂得理财业务的专业人员较少,这样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财成果大打折扣。金融机构需要有数量足够的专业人才,这样对于理财业务的开展将更为有利。
2、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
理财业务通常划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现金管理式的理财业务;第二类是通过在资产方面投资以获取资产溢价的理财业务;第三类是挂钩型的理财业务。第一类是采用代办结算的办法来对那些资金以及税款来进行代为办理,这样能够通过时间差等操作办法来增加所获取的资金收益,有效地减少资金成本方面的支出。一旦所代为办理的资金达到原先所预定的规模时,就可以将资金按照先前的约定汇到客户的账上。第二类是通过将资金投放在风险与收益都比较确定的项目上,而收益的来源主要是资产的增值部分,也就是溢价。第三类挂钩型的理财业务则较为激进,含有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特征,一般的投资方向是金融衍品或者期货之类,其所获取收益的大小往往与汇率、石油等有直接关系。
3.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违章,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非银行金融机构突出问题即超范围经营,资产质量低下。盲目扩大规模,用虚假资金来掩盖日益增加的未偿负债,掩盖亏损的“黑洞”;证券回购违章严重,除诈骗外,还有相当多的到期债务尚未偿还;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息虚收、资产虚增,实际上已是资不抵债;一些金融机构违规从事金融期货交易,造成巨大损失;发行的企业债券不能如期偿还,可能会发生社会问题;社会乱集资有所抬头,给金融机构带来一定压力,甚至危机到银行支付。这些问题表明,金融风险正在积聚和扩大,而且随着监管的强化,更多的问题还将逐步暴露出来。
4.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规不健全
目前除了《保险法》和近期出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外,信托、证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没有比较成熟的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其经营行为,距今十年的《金融信托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远远滞后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至今没有新的大法和规章出台。
二、有效推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的建议
1、理财服务向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要
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财能力,让其业务能力尽快的实现与国际同行的接轨,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依照不同层次客户的不同需要来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并且为客户量身定做理财方案。例如,可以考虑推出年金市场的专项理财,因为年金市场可以由收益预期较为稳定,风险低,时间长等特点,而且目前此项业务在国内才兴起不久,市场空间极为广阔,推荐客户将闲置资金投往年金市场可以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客户提供高回报的收益。近两年以来,我们国家的通货膨胀趋势日益显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乘此机会推出与CPI相衔接的理财项目,让理财收益能够赶得上CPI,充分实现客户对于原有资产保值的要求。可以通过设计出多样化的理财计划,让不同的理财项目进行良好的组合,来满足客户的多种需要。
2、健全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需要有健全的法律规范来约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同时也能够有效地维护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其法律规范需要遵循法律一贯的原则,即公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适度的原则。只有在此三项基础之上构建起来的法律规范才能够不偏不倚。同时对于保险、证券以及信托和基金公司的理财业务来专门设立好有关的法律条文,其细节也需要做到详尽的规范。只有这样,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才可能高速的发展下去。
3、强化培育一专多能的理财专业人员
目前,我国能力较强的专业理财人员非常紧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增加对于注册理财规划师的培训投入力度,让这个行业能够拥有更多的一专多能的人才。实际上,注册理财规划师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开始了筹备工作,但是进展一直较为缓慢,运行的效果很不理想。对此,必须要加强宣传,吸引更多的有志之士投入到注册理财规划师的队伍中来。
4.严格市场准入、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及市场退出制度
在市场准入监管环节上,要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置规划的管理和审批程序管理;要加强股东资格,法人代表和高级职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不仅要考查其学历和业务经历而且要考查其业绩及行为档案,看是否有违规等不良记录。在业务监管环节上,要贯彻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严禁超业务范围违规经营,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违规经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和监管环节上,一是要求各金融机构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制度,对拓展的新业务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先斩后奏。二是要强化和完善统一法人制度,不仅在股权和机构方面实行统一法人,更重要的是在经营管理上和风险控制上实现统一法人体制。三是要建立报表的投送分析和信息披露制度,把报表是否真实准确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四是在市场退出管理环节上,要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监管要求和法律程序的金融市场退出制度,包括接管、收、购、兼并、破产、倒闭及取缔等具体制度,以实现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发展的时间较短,有一些弊端,但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以及理财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监管不断增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将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康建业《对公理财:银企新大陆》新理财2008 5
2、李红梅《我国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分析》现代经济2009 8
关键词:当代中国;文化建设;文化企业;融资;问题与成因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104(2011)05-0090-09
2009年7月,国务院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标志着发展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文化产业发展迎来重要战略机遇期。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文化产业投融资问题近年来备受重视,201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九部委在联合《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作为我国文化产业主体的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迎来投融资时代。然而,文化企业的融资瓶颈并没有本质改善,发展受到明显制约。
一、我国文化企业融资的趋势
发展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资本是文化企业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对文化产业发展形成硬约束。在此背景下,我国文化企业纷纷更新观念,通过各种渠道来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呈现明显的趋势。
(一)政府成为文化企业融资重要推动力量
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起着掌舵的作用,金融单位和文化企业之间通过政府用一系列手段撮合,使文化企业单位更好、更快地融通资金。为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精神,2010年5月14日,“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同时开通“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委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有限公司运行管理的,以促进文化产业和金融业结合发展,不断完善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立健全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的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平台主要功能是最新资讯、政策法规、项目及产品、行业资料等信息,在线受理信贷申请、产权交易、补贴申报等业务,开展项目推介、上市推荐、产品、业务咨询等服务。首批进入“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与文化部建立合作机制的银行机构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等。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是文化部为加强文化企业与银行机构之间联系和有效沟通,建立起的文化产业信贷渠道而建设的互联网在线服务系统。其功能是为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提供在线申请银行贷款服务。
各省市地方政府为推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大力倡导,为取得资金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各地加强政府与银行合作、创新担保方式(主要针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比重大,缺乏足够的有形资产抵押物特点,银行积极转变传统抵押担保思路,允许文化企业的信贷业务中采取设备抵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同时积极探索与文化产业类担保公司合作,采取联保联贷方式,建立风险分担机制,解决中小文化型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特色产品(针对中小型文化企业设备进口、设备租赁、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银行相继开展了进口开证、供应链融资、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贷款等融资服务)。
(二)私募股权基金逐渐进入文化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文化企业,尤其是在影视业内表现得相当活跃。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文化企业,不仅可以为亟需发展的文化企业引入资金,更重要的是帮助它们建立一整套制片预算方案、审计和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投资方对资金的用途实施有力的监管,可以保证文化企业成本最小化。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运用在影视业,国内影视业的PE主要有IDG新媒体基金、由中影集团等发起的中华电影基金、A3国际亚洲电影基金、“铁池”私募电影基金、红杉资本、软银、韦恩斯坦(TWC)亚洲电影基金等。国外大型投行和汉能、易凯等PE以及海外的影业公司也在密切关注在我国的投资机会。政府不仅在政策上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还引导资本给予文化产业实质上的支持。
(三)文化企业积极寻求上市融资
国家针对文化产业不断释放积极的政策的信号给资本市场以鼓舞,文化产业开始与资本市场融合,大量文化企业需求通过上市满足融资需求。2009年9月到2010年8月,在全球资本市场实现IPO的国内文化产业企业有7家,其中5家登陆A股市场。同时,众多文化企业即将上市或在为上市做准备。
这些公开上市的公司或集团大部分是传统媒体行业,尤其是国有的大型传媒集团,这也与国家在推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趋势相符。
(四)文化企业并购重组融资
随着国内文化产业的发展,各种投资机构的资金开始进入文化产业,文化企业已经开始涉足金融业,而且广告、保险等行业资本也开始进入文化企业。近些年来,文化企业进行了多起并购重组,华闻传媒、新华传媒及出版传媒是并购重组最为活跃的境内上市文化企业。2008年6月,人民日报社通过股权转让放弃对华闻控股的控股地位,人保投资以持股55%成为华闻控股的控股股东,备受关注的华闻系重组出现实质性进展。同时,华闻传媒积极进行战略架构调整,与控股子公司先后收购辽宁盈丰传媒、重庆华博传媒、天津华商广告、北京华商盈捷广告、新海岸置业、精工钢构等公司股权,并将所持海口汇海典当、深圳金兆典当行股权转让出售,完成了新一轮扩张与退出。2008年6月,新华传媒控股股东上海新华发行集团也完成股权变更,解放日报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华书店投资公司通过无偿划拨受让新华发行集团股权,从而以持股50.8%获得绝对控股地位。上海精文投资及上海文广集团从新华发行集团退出。同期,新华传媒及其全资子公司完成了上海嘉美信息广告公司及上海杨航文化传媒公司的收购,进一步完善其产业链条。2009年末时代出版以2572万元现金对安徽人民出版社100%股权的收购。从2008年11月到2009年11月,中国互联网行业共披露并购事件20起,涉及金额4.66亿美元,其中包括联合网视收购百度影视,完美时空收购昱泉国际等重大并购事件。此外,广告界并购交易也很活跃,去年10月,户外数字移动电视广告
运营商华视传媒宣布,斥资1.6亿美元收购地铁视频媒体运营商数码媒体集团。辽宁出版传媒上市后,整体收购其控股股东辽宁出版集团持有的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和辽宁音像出版社100%股权。韩国移动通讯企业SK电讯2008年宣布收购一家中国本土唱片公司北京太
合麦田42.2%的股份,国际资本首次进入中国娱乐产业。同年,汤姆森路透收购和讯网40%的股权,成为和讯网第二大股东,而澳洲电讯先后收购皓辰传媒、泡泡网等。
(五)设立文化产业基金支持文化企业融资
从投融资的角度来看,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和收益的相应稳定性,并为金融运行提供了市场经济竞争多呈现的效率较高的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机制。储蓄向投资转化就是通过金融中介,把盈余部门的资金导向资金短缺的部门,促进资本的形成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2010年5月,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经启动,现已经正式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复,首期募集资金达到60亿元,这是一只由财政部、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以及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有限公司等联合发起的私募基金,计划吸引一些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等认购,同时也意欲吸纳民间社会资本进入,基金总规模为200亿元。这只基金是中银国际在国内发起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后的第二只产业基金,这只基金应该有着明确的投资方向和社会责任感,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杠杆作用,起到对文化产业推动力的项目,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最终为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做出贡献。
另外,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地寻求资金支持当地文化产业的发展,2009年4月,国内首个专注文化与传媒行业投融资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审批,基金规模50亿元,日前已经完成首期20亿元的人民币资金募集,正式投入运营。基金的主要发起方及出资方,包括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SMG,原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控股的上海东方惠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下属的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中国基金下属的深圳天正投资有限公司、宽带资本等机构。2009年5月,由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牵头,联合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和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等国有资本共同组建的东方星空文化基金;山东省财政将设立一只总规模为10亿元重点扶持动漫游戏、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的山东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北京华控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机关服务中心合作成立的北京国新华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立了一支规模在20亿至30亿元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苏州成立首期规模为10亿元的华映苏州文化产业基金;达晨创投拟发起成立湖南达晨文化旅游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主要投资于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领域的30亿元文化旅游基金;由三湘集团有限公司和亚洲资产旗下公司发起设立,主要在香港募集资金,重点投资于湖南省内及全国具有独特竞争优势及增长潜力的文化产业的中国炎帝发展基金(外币)等等,共同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截止2010年10月,全国已经有23个省市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将有更多的文化产业基金设立支持文化企业融资。
二、我国文化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文化产业金融环境不利于文化企业融资
文化产业融资环境,是指决定和影响文化企业融资活动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外部因素和状况的组合。文化产业的融资环境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是决定文化企业投融资发展的基本条件。总的来说,融资环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硬环境,指自然地理环境、基础设施等物质基础等;二是软环境,主要指软件和非物质条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社会价值体系、民风民俗、情报信息等。因此,融资环境是一个整体有序的、具有动态性、差异性和层次性的高度复杂的系统。
笔者从三个层面对当前文化产业融资环境的现状进行评价,即总目标层、次目标层、具体指标层。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笔者参考目前较为流行的层次分析法和较为成熟的区域投融资环境分析体系构建评价体系。文化产业融资环境指标系统可分为融资环境次级目标层和具体指标层三个层次。其中次级目标层系统涵盖了文化产业结构、投资潜力、经济发展水平、环境四大子系统,分别从文化产业比重、第三产业比重、文化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比值等17项统计指标描述和度量我国文化产业的融资环境,见表2。
具体目标层的17个统计指标相关数据可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摘要》、《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及国家统计局网站上获得。为统一比较口径。笔者采用因子分析法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
确定各因素的权重时,可以运用主观赋权法(具体使用AHP,即层次分析法)。计算时首先构造层次结构模型,目标层为文化企业融资环境,准则层为五个子系统,再构造判断矩阵,即成对比较矩阵。这里,笔者采用1―9标示法,分别是:1表示两个因素相比,具有同样重要性;3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稍微重要;5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明显重要;7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强烈重要;9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极端重要;2、4、6、8表示两相邻判断的中值。由于计算的过程过于复杂,此处不列出具体计算过程。四个子系统的权重分别为:0.17、0.29、0.44、0.10。确定权重后,可以据此得出综合得分为:
综合得分=0.17×文化产业结构+0.29×投资潜力+0.44×经济发展水平+0.10×环境。
根据原始数据得到标准化数据后,采用因子分析法,运用SPSS软件,可以计算出各指标变量正交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及其所对应的特征值、贡献率、累计贡献率。
笔者以文化产业结构子系统为例,说明因子分析的过程。文化产业结构子系统分解为4个指标:文化产业比重、第i产业比重、文化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比值、文化企业个数。通过采集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数据,并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形成产业结构调整子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如表3所示。
对上表的数据进行KMO和Bartlett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根据上表检验结果可知,KMO抽样适度测量值为0.702,Bartlett检验值为106.327,sig.=.000,表示原始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根据上表的标准化数据,采用因子分析法得出各变量正交旋转后的各因子所对应的特征值、贡献率、累计贡献率。其公共因子旋转前后的特征值及贡献率如表5所示。
贡献率代表了公因子对原始数据反映的信息量的大小。从表5可以看出,因子2和3这两个公因子的贡献率已超过90%,即经过正交旋转的公因子代表了原来4个指标90%以上的信息量,可以作为原指标的转换体系来评价文化产业结构的水平。根据这两个主因子的载荷,可以进一步计算出各个因子的得分系数,然后得出各地区的因子得分,并以各个因
子的贡献率作为权重,计算各地的综合测评得分。其他子系统的计算方法均与文化产业结构子系统一致,表6列出综合得分前十位的省份的情况。
由计算结果可知,就整体而言,我国东部地区文化产业的融资环境明显好于西部地区,而且经济水平基本上与融资环境相一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融资环境一般都较好。另外,融资潜力较大的地区,整体融资环境也较好。从分省情况来看,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辖市融资环境较好,因为这些城市有大量的金融机构,并且对外交往较为活跃。另外,浙江、广东、江苏等省份由于投融资潜力较大,民间资本实力较强,文化企业的融资环境仅次于直辖市,在全国名列前茅。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融资环境差距较大。这一方面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资源与设施环境相对一般有关;另一方面由于计量的指标有些采用的是平均数据,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口基数较大省份融资环境排名靠后的情况。
根据以上对我国文化产业融资环境的分析,结合整个文化企业融资规模可能面临的困难,本文认为当前我国文化企业融资环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文化企业融资政策协调不够,融资平台不易搭建。
我国不同地区的文化企业融资政策协调差异较大,东部地区文化产业结构系统明显比西部地区完善,尤其是直辖市和沿海地区。相对而言,西部地区对文化企业融资政策的重视力度不够,文化产业比重和产值都相对偏低。同时,整体的融资潜力较低,融资平台的搭建显得很不完善,这一点亟待提高。
二是市场交易不够规范,交易环境有待优化。
通过对不同地区文化市场交易环境的分析可以看到,西部地区、内陆地区的文化市场环境明显不够完善,不论是文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还是出口额都低于东部沿海地区。这一方面与当地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反映出当地在文化产品的交易和市场化开发方面做得还不够好,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加强的地方。
三是相关法律制定较为滞后,法律环境亟待完善。
当前我国在文化企业融资领域的相关法律还很少,对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相关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就现有的法律制度而言,多是一些方向性的指令,如何具体执行、发条细则都还很不完善,法律上的漏洞还很多。这些都对整体融资环境的完善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二)文化企业普遍不了解融资渠道及程序。缺乏专业的融资团队和先进融资理念
文化企业融资理论上可以通过企业自筹资金、政府财政扶持、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等渠道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资金,但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文化企业(大型文化企业和中小型文化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以自筹资金为主,银行借贷为辅,利用其他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文化企业只是少数。我国资本市场门槛高,证券市场主要向大型文化企业倾斜,中小文化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较为困难,而且中小文化企业缺乏在证券市场上融资的途径。一般企业发行债券要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加上金融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等影响,中小文化企业很难获得发行债券的资格。同时,我国现阶段担保体系的不完善,缺乏专门针对中小文化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中小文化企业自身信用水平低、财务状况差,管理不规范,缺乏自主创新,产品同质性多,缺乏可抵押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加上抵押贷款手续繁琐,评估费用高,耗时过长,与中小文化企业贷款需求批量小、贷款风险大、频率快的特性增加了银行贷款的管理成本和风险等特点,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需求也难以实现。如武汉世纪长青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企业资金缺口在1000万左右,需求周期为2年,而且公司在发展中一直致力于多渠道融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成功,目前公司融资的主渠道是自身积累和民间借贷,以自身积累为主,资产负债比例不到20%,资金的缺乏直接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政府政策性资金也应大力支持文化企业融资,但是其执行力度以及效果还有待检验,而且其资金有限,获得政策性资金支持的文化企业毕竟还是少数,使得文化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数量不足,限制了文化企业的发展。据调查数据显示46.7%的文化企业资金成为阻碍其发展的关键因素,有60.8%的文化企业通过私人关系获得融资,46.7%的文化企业通过市场获得融资,还有34.2%的文化企业通过主管部门融资(政府),13.3%的文化企业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获得资金。
文化企业不了解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也是文化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关键因素,在被调查的文化企业中有14家文化企业“不了解”融资渠道及方式,占11.7%;有41家文化企业“了解一些融资渠道,但不了解操作程序”,占34.2%;有32家文化企业“了解大部分的融资渠道及其相关程序”,占26.7%;有33家文化企业“比较了解常用的融资渠道和融资程序,并有成功融资的经验”,占27.5%。文化企业不仅缺的是创意研发方面的人才,更重要的是缺乏融资方面的人才,没有人才就谈不上先进的融资理念,文化企业融资离不开融资方面的人才。文化企业经营者视野不开阔,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需求资金时首先想到的是银行借贷,其他方式融资由于融资知识缺乏无法实现。现阶段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大多数涌向金融、房地产等行业,文化企业亟需融资人才的加入,为文化企业融资发展建言献策,运用先进融资知识和理念,开发多种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指导文化企业融资发展。在文化企业中,拥有专业融资团队的文化企业只占19.2%,6%的文化企业通过聘请专业融资团队进行融资,其他文化企业内部没有专业的融资团队,文化企业对融资渠道及程序的陌生严重影响了其融资的成效。
(三)融资成本高、风险大
调查显示,10%的文化企业期望将融资的成本控制在融资额1%以内,45.8%的文化企业期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融资额5%以内,30%的文化企业期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融资额10%以内,10%的文化企业期望将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额的15%,仅有4.2%的文化企业可以接受融资的成本占融资额的15%以上,也就是说超过75%的文化企业希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10%以内。但实际融资成本大多在10%以上,且附加一些苛刻的条件,文化企业融资成本普遍较高。
目前,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执行国家信贷政策中,对贷款人要求较高,一律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授信的标准执行。利率一般按基准利率上浮20%-30%。在抵押物方面,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只愿做不动产,即土地、房屋等。但大多数文化企业都属于轻资产,寻求担保加重了其融资成本。以武汉天鹰动漫发展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处于成长阶段,没有属于自己产权的土地、房屋等有形资产,只有寻求担保。各种评估、公证费用通常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30%。在动产抵押中,银行由于自身利益的缘故,对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大打折扣。在动产抵押方
面,银行将原来普遍实行的押2贷1,变成押3贷1,甚至变成押10贷1,这大大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
(四)私募股权融资不发达
私募股权融资是国外文化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私募股权基金融资周期一般为5―7年,比较符合文化企业投资周期、投资回报相对较长的特点。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交易量占GDP的3.2%,而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交易量还不到GDP的0.1%,可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上涨空间比较大。文化企业的发展需要私募股权资金的支持,但现阶段我国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法律不健全,私募股权机构管理不完善,缺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面高级人才,退出渠道不畅通,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产品成果评估等方面没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市场在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国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不断成立,这对文化企业来说算是一个利好消息,但他们在文化产业方面所投入的资金与文化企业所需求的资金还有较大差距。
(五)文化企业“轻资产”抵押难,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文化企业多为无形资产,文化企业在融资时,资金供给方因为风险普遍要求资产抵押,文化企业的特点及其本身资产结构决定了文化企业难以提供有限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况且文化企业成立时都是自有资金起步,很少有资产抵押较高的物品,资产抵押物变现能力差,资产抵押率低等因素造成文化企业难以从资金供给方获得贷款。有的文化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但是这种无形资产怎样评估,还需有专门机构进行测算,申请贷款时间长,成本高,都是导致文化企业资产抵押困难的因素。以湖北远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例,2010年,该公司急需融资1300万元开发一个原创动漫项目。该公司自身投资300万,通过友人企业的短期拆解筹集300万,但面临的缺口仍高达700万。为解决公司发展原创动漫项目的资金缺口问题,2010年7月该公司首先同汉口银行、华夏银行等几家银行接洽,商谈贷款事宜。银行方面虽承认国家在对文化创意企业的贷款上有贴息、免税等优惠政策,他们也愿意贷款给文化创意企业,但要求企业能提供相应价值的有形资产做抵押,如房、车、设备等。而该公司刚迁来武汉,在武汉并无房、车,且设备价值也并不高,故而银行最终以无物质抵押品的理由拒绝放贷。银行贷款无果后,该公司又试图采取另一融资渠道――向担保公司借贷,但是担保公司在审核其申请材料后,仍以无物质抵押品的理由拒绝放贷。最终该公司只能以自身设备(主要是电脑等办公设备)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到10万元的小额贷款,但这笔贷款对于其急需的资金缺口而言仍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
文化企业要获得贷款,必须有专业担保机构对其担保,融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承担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过程中风险的金融业务。商业性融资担保特点有商业信用为主体、市场化运作、担保费用高、担保机构自负盈亏、被担保企业融资成本高等;政策性融资担保特点有不完全市场化运作、由政府信用背景、担保费用不高、扶弱不扶强、由外部风险补偿机制等。它是一项有着高风险、收益以及风险不对称的金融业务,文化企业融资难,就是融资供求关系上的不对称造成的。而且文化企业普遍缺少有形资产作担保,版权又难以质押,无法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因而造成企业规模偏小,难以做大做强,不利于形成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局面。文化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目前,文化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都不够,是导致文化企业融资困难的普遍现象。我国现在成立了很多信用担保机构,但是由于信用担保机构不能够按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和资金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商业性担保、互担保以及信用担保分工不合理,文化企业取得信用担保门槛过高,很难满足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担保需求。
(六)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品种单一
尽管现在我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品种不断增多,但是针对文化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品种单一,主要还是以银行借贷为主,缺乏专门针对文化企业融资、财务、经营管理等一系列金融咨询服务。而且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大型文化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是银行贷款,很少利用其他融资形式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而中小文化企业大多数资金来源是内源融资及民间融资,很少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即使有少量中小文化企业获得贷款,也多为短期、高息贷款,与文化企业投资周期相对较长的特征不相符合。
(七)中小文化企业发行债券及上市融资困难
发行债券是企业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入资金的另一条重要途径。然而,由于调整我国债券发行关系的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致使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投资主体排除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众多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可能性,而《公司法》则以所有制为标准,将基本上属于中小企业的全部民营企业统统排除在债券发行主体之外。还规定了比较苛刻的发行债券的条件,这就使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中小文化企业也面临着直接发行债券融资难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企业上市条件很高,中小文化企业想在主板上市几乎不可能,在我国虽然创业板市场已经建立,但是其上市条件依然苛刻,多数中小文化企业还是难以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文化企业才可以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条件如下: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形资产8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总股本不少于2000万元,公司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的25%以上,发行股东人数至少达到300人,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不要求有较高的盈利状况,但应至少具备2年以上的经营记录,并能充分反映其高增长性;主营业务必须占其销售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利润递增额要求在30%以上等。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创业板市场条件相对主板市场上市条件较低,营业记录必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不设置盈利要求;股票于上市时至少必须达到3000万港元且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0%-25%;最低市值在上市时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中小文化企业很少能够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而且上市条件与程序要求较高,大多数中小文化企业还是采用传统融资方式,很少采用上市融资。
三、当前中国文化企业融资问题成因分析
文化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把握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才能为融资政策设计创立条件。本文主要从文化产业属性
及企业自身层面、金融机构层面、金融服务层面以及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层面加以分析。
(一)文化产业属性及企业管理层面
从文化产业属性上看,一是文化产业项目盈利能力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较大。比如,有些动漫制作类和演出类项目,其设计的故事、人物形象等能否赢得市场认可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项目能否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的判断;二是文化活动社会影响大,相关环节多,风险较大,影响金融机构的判断。从中国人保财险近年来开展文化产业保险的尝试来看,出现损失的频率和损失的程度都比较严重,需要支付较高保险费。而文化产业经营利润有限,在保险需求和保费支付能力之间存在较大缺口;三是文化活动专业性强,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隐患。如在非典时期,北京数百场大型演出活动被迫取消或延迟,导致众多演出商的前期投入的巨额广告费用血本无归。不过其中也有例外,主办“滚石”北京演唱会的北京时代新纪元公司就躲过了这一劫,因为他们事先投保了“偶发事件保险”,而从保险公司获得了250万元的保险理赔款,而从投保到演出取消只有12天的时间,这样就很难确定演出取消的计划或想法是不是在投保之前已经产生了;四是一些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规模没有行业参考标准,不同类型项目差异也较大,因此银行在研判项目投资金额合理性时难度较大。
从文化企业自身层面上看,一是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经营历史不长,规模小,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不善,大多缺乏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往往企业所有人决定一切,这种状况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难以评价其资信,在考虑风险的情况下,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金融机构自然不愿意对这类企业放贷;二是个体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不大,金融机构放贷成本较高,在资本逐利驱使下,金融机构不愿意分配过多资源给文化企业,致使文化企业融资困难;三是多数文化企业对资本市场认识不足,我国文化企业大都是从事文化艺术的人来经营管理,缺少投融资艺术和能力,大多数文化企业不熟悉金融市场,除了贷款融资之外,甚至不知道风险投资、产权交易、上市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同时专门的人才也非常缺乏,也影响了文化企业投融资决策。
(二)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普遍陌生,金融工具创新动力不足
长期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习惯了传统的投融资模式:有形资产抵押加上资质评价。一些商业银行信贷程序较为复杂,主要还是指银行的授权授信制度,其特点是集中信贷审批权,资金向大中城市汇集,有效控制了信贷风险;贷款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倾斜;建立了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增强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完善信贷决策机制,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绿色通道”,区别对待“好企业”和“坏企业”等。这种模式有力地促进了传统制造业的发展,也较好满足了金融机构自身风险规避的需求。但作为文化产业市场主体的文化企业大多以“创意”起家,缺乏有形资产,而金融机构对“创意”这种无形资产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疑虑,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理应选择自己熟悉的领域投资了。
其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文化企业业务不熟悉,影响了文化产业的信贷效率和效益。文化产业属于新兴产业,发展时间不长,大多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文化产业属性并不了解。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债抵押贷款危机以来,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意识越来越强,中国人民银行也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贷款加强了考核的力度,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抑制了对文化企业的贷款。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意识主要表现在实行信贷授权授信制度和贷款负责人激励制度两个方面,前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基层银行的贷款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贷款权上收,基层银行缺乏贷款权,而基层银行虽然对其范围内文化企业的状况了解,但是无款可贷,贷款权都被集中到省市级的商业银行手中,加上基层银行申请贷款权的程序复杂,使得部分文化企业贷款困难;后者主要是指贷款负责人为规避风险不愿意向风险较高的文化企业发放贷款,因为贷款能否收回与贷款负责人的工资、奖金、职位晋升以及福利之间是密切相关的,贷款负责人受到这种激励,是不会将贷款贷给风险高的文化企业的,这也是文化企业获得贷款难的一个直接原因。
再次,金融机构针对文化产业的服务创新不够,仅仅提供一般的担保、有形资产抵押等传统信贷业务,缺乏专门针对文化产业、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的信贷管理办法和金融产品,如针对版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金融产品控制的要求,而在其他合作方式中又面临无形资产难以估价和入股困境。
最后,金融机构创新文化产业金融工具动力不足。当前,国家收紧银根,新一轮调控正在进行,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上调,金融机构资本使用的机会成本上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金融工具创新的动力,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针对文化企业设计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不足。
(三)文化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不完善
从操作上看,文化企业“轻资产”的状况在财务报表上无法明确反映,资产负债表不直接反映品牌、客户资源与受众的价值,资产负债表承认硬件不承认软件,致使文化企业可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资源不足。目前,尚未达成行业共识的版权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包括理论、工具和模型等,尚未形成版权等无形资产交易市场,难以确定文化产品含有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银行科学设定版权质押率、确定版权质押额度设置了障碍,文化企业也因此无法以其拥有的无形资产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
从信用上看,文化产业最重要的是创意,创意直接凝结在文化产品与服务之中,这种精神产品没有明确的外在标识,在企业诚信状况难以保证的情况下,评价企业产品合理授权、侵权状况等成本较高,使得金融机构将文化企业资信实力定在较低水平,导致其很难从第三方获取贷款担保。
从法律上看,《物权法》与《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在表述上还存存差异,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以期获得更多的信贷利益,而且可以实行浮动抵押,即企业可将预期的产品进行抵押。这与质押合同的相关表述存在区别,处于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往往在动产抵押中,对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大打折扣,致使双方交易难以达成。
从交易上看,对比版权价值评估体系,版权的交易市场、交易价格也非常重要,如果质押的版权卖不出去等于没用,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版权交易市场尚不活跃,版权交易渠道或交易体制尚未与市场对接。
(四)信息不对称所致的道德风险阻碍了金融机构与文化企业交易
文化企业有形资产较少,金融机构与其合作必然要求较高的信用水平,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还可以从文化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进行研究。
由于文化企业与银行存在信息不对称,文化企业在银行融资过程中占有信息的优势,文化企业在申请
贷款以后,银行有贷款和不贷款的决定权,银行在实行贷款以后企业有还款和不还款的决定权,因此就产生了道德风险。当然,如果文化企业不还款,银行可以追究,但是由于追究成本太大,银行可能放弃追究。如此,文化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博弈是一个动态博弈。
文化企业银行融资博弈模型假:①金融市场中只有一家银行和一家文化企业,且两者都是“经济人”;②两者都是风险规避者,文化企业得到贷款以后有两种策略,按期偿还和不按期偿还(文化企业一般不会逃废贷款,在这里假设银行贷款风险只是逾期风险),如果文化企业违约,银行针对文化企业也有两种策略,容忍和追究(这里追究主要指银行以法律手段进行追缴贷款),由于两者都是风险规避者,两者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自己的策略;③银行贷款额为s,银行预期贷款收益为r,银行吸取存款s时需支付成本n;文化企业投入贷款s以后收益为q,申请贷款成本为c,并且支付利息为t(这里笔者假设利息在还款时支付);当文化企业违约后,银行的追究成本为T(x),这里x指贷款抵押物;而且文化企业违约之后无论银行是否追缴贷款,文化企业都会受到信用损失M,这里假设信用损失M是一个一个增函数,也即信用体系越健全,M就越大;最后当银行追缴成功之后文化企业接受惩罚b。
由上述动态模型可以看出:
1 如果文化企业不去申请贷款,那么文化企业和银行得到的收益为0,其支付函数为(0,0)。
2 如果文化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而银行处于风险的考虑、政策对银行的约束等原因,银行此时“惜贷”,则银行的收益为0,而文化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支付成本为c,此时的支付函数为(0,-c)。
3 假如文化企业申请贷款成功,而且文化企业成功运用贷款获得收益并且还贷,此时银行和文化企业的支付函数为(r-n,q-t-c)。
4 假如文化企业获得贷款由于经营不善或发生财务问题等原因不能够按时按合约规定还贷,文化企业信用受到损失M,银行采取容忍策略不予以追究的情况下,此时银行和文化企业的支付函数为(-(S+n+t),S+q-c-M)。
5 假如文化企业获得贷款由于经营不善或发生财务问题等原因不能够按时按合约规定还贷,银行采取追究策略,如果追究成功,此时银行要付出追究成本T(x),文化企业不仅受到信用损失M,还要支付惩罚b,此时银行和文化企业的支付函数为(r-T(x)-n+b,q-t-c-b-M)。
6 假如文化企业获得贷款由于经营不善或发生财务问题等原因不能够按时按合约规定还贷,银行采取追究策略,但是追究未成功,银行不仅要损失贷款s,还要损失既得利益r、追究成本T(x)以及吸取存款时成本n,此时银行和大型文化企业的支付函数为(-(S+n+T(x)+r),S+q-c-M)。
在此博弈中,笔者将博弈分为四个阶段,从上面的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和文化企业之间的博弈属于一个有限的动态博弈,整个博弈中包含四个决策结,三个子博弈,在最后一阶段,银行选择是否追究的策略是一个单方博弈,而在第三阶段文化企业是否违约策略与银行是否追究策略构成一个双方博弈,一般情况下是采用逆向归纳法来解决这种含有子博弈的动态博弈问题,以实现纳什均衡解。
在讨论之前,假设文化企业违约,银行采取追究策略成功的概率为P,追究不成功的概率为1-P。
由于文化企业产品风险加大,银行对无形资产评估水平还未达到一定水平,加上信用担保体系和融资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等众多因素影响,银行追究贷款的成本相对来说也就比较大,而且追究成功率较小,主要是因为文化企业一旦不被市场接受,其将面临破产的风险,虽然这类企业违约企业信用损失M较大,但对于濒临破产的文化企业来说也就顾不上信用损失了。
在博弈的第四阶段,当文化企业违约时,银行如果选择追究文化企业的责任,其收益为P[r-T(x)-n+b]+(1-P)[-(S+n+T(x)+r)],假如当P趋近于0时,而且追究成本T(x)较大,P[r-T(x)-n+b]+(1-P)[-(S+n+T(x)+r)]>-(S+n)成立时,理性的银行会容忍态度不追究,以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
在博弈的第三阶段,文化企业在选择是否违约的策略时,理性的文化企业考虑到采取违约时银行可能采取容忍策略,比较违约前后的收益与违约前收益,违约后银行采取容忍策略时文化企业收益为(S+q-c-M),由于M的损失对企业相对来说不是很大,所以(S+q-c-M)>(q-t-c),此时的文化企业会选择违约,这样可以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
在博弈第二阶段,假如银行对文化企业做出一系列评估后,知道文化企业一定会违约,而且本息无法追回(因为企业的信用丧失以及无形资产不容易变卖等因素),理性的银行会考虑将这笔贷款s投放到其他较为安全的地方,如购买金融产品以获得保守的收益,以实现银行本身利益最大化,从而不再将贷款贷给风险较大的文化企业,这也就是目前文化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博弈解释,从而造成文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