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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

时间:2023-01-01 11:40: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

第1篇

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关键词: 《小企业创办实训》 CBE模式 教学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小企业创办实训》是高职高专工商管理专业实训环节的重要实践课程之一,能为学生走上社会进行创业打下牢实的基础。依据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高职教育的教学内容应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职业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小企业创办实训》这一课程正是以“技能型、应用型”高职人才为培养目标,遵从“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和实训基地建设“效益性、导向性、可持续性、动态性”的原则,并根据高职管理类学生专业学习的实际而实施教学,符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但目前,小企业创办实训课的实践教学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实训课程的内容设计未能较合理地涉及企业创办与管理的相关内容,导致学生在进行创业准备时显得经验不足,另一方面以学科为中心、以学术体系为依据确定课程和教学内容的传统教学模式对教师的影响还比较深,教师本身缺乏清晰的实训步骤,导致教学与课程脱节。如何更好地实施这一实训教学,减少在课程教学的诸多不足,对此我们依据CBE教育模式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和有益的探索。

二、理论基础――CBE模式(COMPETENCY――BASED EDUCATION)

CBE是近几年在欧美相当流行的职业教育思想,以满足企业需求为主,以实际能力培养为目的的职业教育。它以全面分析职业角色活动为出发点,以提业界和社会对培训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能力为基本原则,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其核心是如何使学生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的实际能力。由于CBE更强调教育结果,这要求教育工作者重视学而非教,促使学生接受指导的方式、方法和指导质量,以便为就业做好准备,符合企业的需求。

CBE中的能力是指综合的职业能力,包括四个方面:知识(Knowledge),指与本职相关的知识领域;态度(Attitude),指动机、情感领域;经验(Experience),指活动领域;反馈(Feedback),指评价、评估领域。这四方面的要求都能达到就构成了一种专项能力,以一个学习模块的形式表现出来,6―8项专项能力构成一种综合能力,8―12项综合能力构成一种职业能力。这样,学生在接受这种学习与训练之后,能具备客观和实用的职业掌控能力。

三、CBE模式下《小企业创办实训》的教学思考

(一)实训课程开发分析重视能力引导

CBE模式的课程开发方法称为DACUM(Developing a Curriculum),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产业界和雇主对培训对象的主要要求为基本原则,课程开发的出发点是就业环境,其基本步骤包括工作分析和任务分析。

DACUM制定学习目标的依据是某一职业、岗位所需的能力和技能。依据企业创立对领导能力的要求,我们侧重对参与小企业创办实训的学生培养五种综合能力,即分析能力、策划能力、财务核算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创新能力等。每种综合能力又包括若干项子能力,共十一项子能力。如分析能力由洞察力、逻辑思维能力、市场分析能力组成;策划能力由文体写作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组成;财务核算能力由资金预算能力、成本审核能力、会计作账能力组成;组织协调能力由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革新能力组成再加上一个创新能力,同时培养学生具备欲望、自信、韧性、诚信、胆识、机敏、眼界、激情、组织九大素质。

(二)实训课程设计注意两大体系的内容互补

CBE的课程设计是根据上面所分析的能力标准,先把它转化为课程标准,然后把这些目标进行选择、组织和排序,以构成目标单元,从而设计相应的学习模块。按照CBE理论,课程设计最后体现出来的是一个个相对独立而完整的学习单元,即模块。模块是整个模块课程的基本单元,也是考核评价的基本单元。基于此,《小企业创办实训》课程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分两个模块,即理论夯实体系和实践操作体系。

结合我国职业教育的特点,在基本理论教学上,以“必需、够用”为原则,在实际能力的训练上,强调“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力争融“教、学、做”为一体;融“经济学”、“会计基础”、“市场营销学”、“管理学”等知识为一体。课程知识积累包括:市场营销、基础会计、经济法、管理学、财务会计、经济学、企业管理、统计学、组织行为学等。

而在实践操作教学中,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操作事项,包括:公司筹建计划书、公司章程制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人履历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归档情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审核意见表等。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补充能不断完善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起到很好的效果。

(三)课程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与步骤落实的严谨性相结合

严格讲,CBE只注重结果,而不注重过程。在CBE体系中,唯一予以明确规定的仅是能力标准――学习者在学习结束后应达到的水平,至于学习者以何种方式或途径达到这能力标准的要求,则不作限定。CBE的教学与传统教学相对比,更具有灵活性:一是CBE的教学是以学生演示的能力为标准,只要学生掌握了该能力就可以进入下一个能力目标的学习;二是CBE教学是适应学习者个别差异的个别化教学;三是CBE是一种灵活、开放的教学。

根据CBE教学原理,本着学生为学习主体的原则,在小企业创办的教学中教师应当采用案例分析法、讲授法、讨论法、自学辅导法、操作示范法、模拟训练法、参观、演讲、实习等多种学习方法。教师在应用课程时应当做好各个教学阶段的监督与落实工作,具体可从以下两个阶段着手:

1.实训准备阶段

在开展实训前一学期,由实训教师以班级为单位,向学生布置实训前的基本作业,完成实训前的准备工作。其基本作业一是指导学生学会掌握进行“市场分析”的基本方法,二是指导学生学会掌握“企业三年规划设想”的基本方法,三是指导学生学会作企业一般盈亏分析、“利润表”的基本方法。基本作业布置与指导可结合大二上学期学生学习《市场营销学》、《会计学基础》、《经济法》等专业基础课程,由实训教师与任课教师共同落实。

2.实训实施阶段

第一步,实训动员――由教师向参加实训的学生讲述实训的目的、意义,将课堂教学过程中的理论知识围绕实训教材分层次展开,以达到用理论指导实训的效果。

第二步,组织管理――由教师将参加实训的学生每5―7人为一组,在确定“企业发起人”的基础上安排实训场地、设备,并提出实训时间表和实训要求。

第三步,现场指导――由教师在实训现场有的放矢地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及操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讲解、演示和评议,帮助学生正确地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实训任务。

第四步,提交成果――由学生将编制好的“企业筹建计划书”、“企业章程”、“企业登记申报表”等,按规定格式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后交指导教师审阅。

(四)多方位优化实训课程评价内容

CBE评价就是收集证据,并按照能力标准的陈述,对学习者的实际操作能力进步状况加以判断,最终断定学习者是否已达到相应能力的一个过程。

对于小企业创办的实训考核主要分三步:一是学生实训成果将计划书呈交指导教师;二是对学生的实训报告进行评价和打分;三是考核成绩分为优、良、中、差。

为了更好地得出实训结果,教师在对实训成果评价考核中应多方位地查看上交材料,包括公司筹建计划书、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表格等。其中公司筹建计划书内容必须具有封面、前言、目录、正文(市场分析、规划设想、财务分析、策略运用、组织机构、附件);公司章程的内容又需具备:总则、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和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及议事规则、公司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解散与清算、附则;而公司设立登记表格内容则应当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等。当然,三者中检查的重中之重是公司筹建计划书。

总之,结合CBE模式对《小企业创办实训》这一课程进行相关教学思考,是对培养应用型人才作有益的尝试,根本目的在于提高高职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能力,以期促进新时期人才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何勇.CBE模式在旅游高职教育中的应用.福建地理,2005,(1).

第3篇

关键词:小商贩;法律保护;途径

中图分类号:?F2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8-0144-06

我国大多数城市都存在者下岗人员、无业人员、进城失业人员、生活贫困者等,他们既没有工作,生活也没有保障,甚至也享受不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为了自己及其一家老小的生计,他们往往成为“小商贩”,流走于城市的各个角落。而这些小商贩由于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的经营时间,也不向政府交纳相关税费,理所当然地被我国的城管执法部门列为整顿的对象,小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冲突就必然地产生了,甚至愈演愈烈。而在这场冲突中,群众似乎一边倒地给予小商贩同情和关注,这与政府对待小商贩的态度截然相反,不禁让人思考问题的症结所在。小商贩为何不被政府所容纳?小商贩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小商贩究竟有无摆摊的权利?如果有,如何来保障他们的权利。这都将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小商贩的定位与特征

(一)小商贩的定位

小商贩是指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路边空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业经营者。从私法角度看,小商贩未经商事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商事主体。小商贩是以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从事营业并以此为业的商事主体。正是因为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他们经常由于种种原因“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人们也称其为“流动商贩”;也因为没有营业执照,被称为“无证商贩”。

我国由于采商主体类型法定原则,法定的商主体类型限于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属于例外,无须工商登记),其他的商主体类型均需符合法定的要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获得合法的商主体地位。而小商贩的经营行为自发的,本于一种谋生的需要,其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固定的经营时间,也不向政府交纳相关税费,所以它不属于法定的商事主体。我国商事法律没有承认小商贩的主体资格,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这种经营行为未得到法律的明文认可。这也为城管部门打压小商贩留下了口实,进而酿成小商贩与城管之间的悲剧。这也敦促者学者们为寻求小商贩地位的合法化尽绵薄之力,以化解这场悲剧。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严格固守商主体的形式特征,以登记为取得商主体资格的要件,不仅不合时宜,也无法解决当下小商贩与城管的冲突问题。早期商法强调商主体的形式特征,以登记为资格要件,现代商法则强调商主体的行为特征,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为要件。《法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日本商法典》第4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除此之外,由于《德国商法典》采用主观的商人主义立法例,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种商事主体、商事公司不断出现,对原有的商人概念又无法进行扩展和作出法律解释。因此,通过在商法典以外制定单行法进行规范,确乎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意大利民法典》等国家的商事立法也都重视商主体的行为特征,反映了各国商法从早期商人法向现代商行为法的转变。凡持续性地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以此为业者,都应赋予商主体资格,营利性是商人资格的本质属性。

(二)小商贩的特征

小商贩,顾名思义,“小”是指其规模小、成本低,这也反映出小商贩的社会地位比较低,属于弱势群体;“商贩”说明了一切商主体的本质,即营利,其买进商品是为了卖出,然后赚取差价,以谋得生活的来源。从商法角度分析小商贩这一社会群体的特征,并与我国法定的商主体类型进行比较,试图提出我国小商贩合法化的相关途径。

1.未经工商登记

在我国法定的商主体类型中,除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例外,无须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外,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均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履行工商登记才能取得主体资格,从而获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关于公司设立程序的规定:“设立公司,应该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关于合伙、个体工商户也有类似的规定。而小商贩基本上由城市下岗人员、无业人员、进城失业人员、生活贫困者等群体组成,他们在城市中的地位低,生活没有保障,为了人类最基本的需求——生存而挣扎在城市的边缘,繁杂的登记程序以及相关费用都是小商贩承受不起的,这也是他们宁愿选择与强大的城管部门打游击战,也不愿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工商登记的原因所在。

2.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小商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他们只能在穿梭于人流比较集中的路边、街头等公共空间。小商贩通常以三轮车、自行车作为运销工具,有些只用行李袋,可以随时兜售,随时转移,机动性强。同时为了躲避城管部门的“围追堵截”,走东串西成为了他们的生存本能,所以具有极强的流动性。我国法律关于法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都要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而小商贩由于其自身能力的限制,难于提供固定的经营场所,只能集中在路边、街头等公共空间。

第4篇

关键词:流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合法化

流商,是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路边空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业的经营者。“流商”的存在满足了低收入者消费需求和失业者的就业需求,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举两得。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即使“猫捉老鼠”的情景频繁上演,小商贩还是如野草般春风吹又生。但是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的一步步恶化,甚至产生,为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敲响了警钟。我们不禁困惑,为什么偌大的一个城市就容不下仅为了解决生存问题而流动于街头的小商贩呢?

一、小商贩在我国“艰难求生”的原因

(一)营业自由价值理念的缺失

“营业”本身的合法性就一直以来受到质疑,执法者和立法者对“营业自由”理念缺失,没有认识到“营业自由”作为民事主体之应然资格和基本权利的内在本质,导致《宪法》和基本立法中关于“营业权”的立法都是空白。①目前,我国商主体没有被赋予“营业权”这一基本权利,商人经营的合法性需要靠行政机关的“授予”,而非作为一种应然性的权利而存在。

“营业权”的立法缺失无疑使小商贩失去了合法经营的法理基础,在加上地方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压榨”,使本身就无宪法和基本法理保障的营业权显得更加岌岌可危。各级地方政府无一不以市容市貌、社会治安管理等名号剥夺小商贩自由择业和生存的权利。面对城管的逼迫行为,小商贩却无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生存的权利。

(二)小商贩获得“营业权”的障碍

虽然“营业权”在我国并没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但是商人仍可以通过商事登记来获得营业权。可这对于小商贩来说却是一条走不通的路。

我国采取“统一主义”的登记模式,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不分,统一颁发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同时随着登记而来的就是一系列的税费负担,登记时要缴纳工商登记费、税务登记费,经营过程中还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这些使得自然人的营业权受到设立成本的限制,这对于小商贩来说更是难以逾越的障碍。这些费用本身就是小商贩利润来源,一旦登记缴费,小商贩存在的经济基础也就丧失了。但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商贩也失去了“合法”的基础。

(三)政府缺乏正确的管理理念

《个体工商户条例》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将对小商贩的管理权利完全下方给各级地方政府行使,没有指导性的规定对地方政府的管理行为加以约束,使其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政府和小商贩的矛盾如此激烈,不仅因为小商贩的存在有碍市容。小商贩作为不登记的商人存在,营利却不缴纳税费,这才是让政府忍无可忍的地方。小商贩的经营行为导致了一部分本应缴纳税费的“利润”从政府的眼皮底下溜走,使得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小商贩不缴纳税费,但却仍享受着作为缴纳税费的对价——“管理”。这对于政府来说无疑使是亏本买卖,不仅收不到税费,还要为管理小商贩而增加财政支出。正是这种错误的管理理念驱使着政府严厉打击小商贩。

二、国内小商贩合法化途径的学说

基于此,为了改善小商贩的生存现状,小商贩法律身份的“合法化”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赋予其合法的身份地位,才能让其足以对抗政府的管制和驱赶。对于小商贩的合法化,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和见解。

(一)有名商主体

李建伟教授在比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名商主体”的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其主要构想是小商贩成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这两种“有名商主体”。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成本依然很高,让小商贩们望其项背,所以该条路径的实施必须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一下改革:①、简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获得条件,不再审查资本、营业地、营业条件等;②、申请登记获得营业执照仅具备案意义;③、对其规范应当尽量采用民法规范而非商法规范,包括免除验照程序,降低税费负担等。在进行一系列降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门槛之后,小商贩可以借由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来取得合法营业资格。这条路径试图从修改我国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的一些制度来放宽对小商贩的营业限制,使小商贩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经营资格,从而实现其身份的合法化。该条路径比较缓和,具有一定的可实施性。

(二)无名商主体

此外,李建伟教授还提出了无名商主体的合法化路径,这条路径相对于“有名商主体”的路径而言比较激进。该条路径主张将小商贩作为一种独立的商人,以无名商主体的身份存在于商个人体系当中。该条路径实现的前提条件是首先要从制度上保证民事主体的营业权的实现,改变我国目前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不分的统一的登记模式,对自然人只作确认营业资格的营业登记。在承认了自然人民事主体的营业权后,所以的自然人皆可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营业资格,按照自己的商业判断选择合适的主体形体从事营业,该形态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法定之外的。

但是,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该条路径不仅牵涉到营业权观念和制度的革新,行政登记制度的变革,还有“无名商主体”与现行商事制度的衔接。②而中国对“自由营业”价值理念的缺失是不可能一下子纠正的,营业权制度和登记制度的改革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而面对小商贩的问题的紧迫性,该条路径只能作为一种努力方向,而不能解“燃眉之急”。

(三)建立统一的“个人经营者”的概念

李有根教授对个体工商户的概念有不一样的界定,其认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工商户即“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只是从事季节性经营的”,“行商游贩、走街串巷叫卖的小本生意人”。因此,李友根教授的观点是小商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体工商户,而对于小商贩来说,“户”的名称已经名不副实,更没有实质意义的。其主张取消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建立“个人经营者”的概念,将小商贩归入到个人经营者中。而对于个人经营者,其又主张适用民法所规定的自然人的能力,基于我国目前主要社会问题是解决民生、鼓励创业,可以不实行任何的登记管理制度,减轻经营者的负担,而是通过《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交易法来调整,以达到管理的目的。③

三、将小商贩纳入到个体工商制度

笔者认为,小商贩与个体工商户有在规模、资金、责任承担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可以将小商贩融入到个体工商户管理制度中,但是进行有别于个体工商户的宽松化管理。理由如下:

首先,由于“营业权”始终是我国小商贩合法化的一个主要障碍,而李建伟教授的“无名商主体”的路径的实施必须不存在有碍营业资格取得的消极条件,但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这条改革路径涉及到营业权观念、制度的革新,行政登记体制的变更等一系列问题,变革的幅度太大,在目前的发展阶段而言缺乏切实的可行性。中国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经营权制度和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时间的成就。然而,小商贩的现实问题却是刻不容缓的,所以只能在不触动现行的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另辟蹊径。比较中国现行的各种规范商主体的制度,与小商贩最为类似就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在此体系下为小商贩开拓一定的生存空间,不乏可行性。

其次,个体工商户制度对小商贩存也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目前的个体工商户制度要求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缴费,税收登记等,这对于小商贩来说门槛仍旧过高,因此有必要针对小商贩做一些宽松化的调整。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登记登记事项即审查、营业范围和成本、税费缴纳制度三个方面着手。

(一)登记事项及审查

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要求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④由于小商贩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我们可以将这一项予以免除。同时《条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递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作出实质审查,⑤由于小商贩的经营活动内容一般都十分简单,过于复杂的申请材料采集对于小商贩来说可能超出了其受教育水平,会加重小商贩的负担。再者,如果实质审查不通过,即使赋予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由于极大地加重小商贩的成本,其可行性也十分微小。所以建议,只对小商贩登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让小商贩能够及早经营,而不必等待实质审查的结果。同时为了方便管理,对小商贩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予以登记备案,而对于其的运行资本、营业场所等其他事项不作要求。

(二)营业范围和成本

在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中,营业范围是一项登记的审查项目。但小商贩的营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季节性,经营范围不固定,可以不予登记。否则,一旦小商贩改变经营的内容,比如增加一项副业或较少一项副业,就要进行变更登记,既加重了小商贩的负担,也增加了登记机关的工作量。所以只要其不违反法律禁止或限制的特定营业领域的规定,则允许以多种形式经营,增强其经营和生存能力。

对于其营业责任,即营业成本方面也不作要求。因为现实中,很多小商贩营业成本是极低,甚至是根本没有什么成本。虽然降低运营资本的要求会不利于经营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小商贩不能有过多的要求,不然会使门槛过高,导致小商贩规避登记制度。对于小商贩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纠纷,可以采纳李建伟教授的建议,通过《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交易法来调整以达到管理的目的。

(三)税费缴纳制度

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登记费并办理税务登记,对于小商贩则可免缴和不办理税务登记。这些税费的支出正是小商贩的利润的来源,如果依旧对其征税缴费,则会大大剥夺其利润,极大地加重其负担,违背了予以保护和管理的初衷。我们应该意识到,对小商贩的管理不是为了缴税费,而是出于管理、规范化,保护小商贩和消费者的目的,为两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如果对其强行征收税费,则会“因噎废食”,让小商贩难以为继。此外,登记机构可以补贴营业执照的工本费,减轻小商贩的经济负担,从而形成一定的鼓励机制。

注 释:

①②李建伟:《从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建构》,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转载《民商法学》2010年第4期.

③李有根:《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与废——兼及中国特色制度的解读》,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转载《民商法学》2010年第11期.

④《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5篇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与范围

1、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食品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或批发兼零售活动的;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5)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管辖分工

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监督管理。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的非行政区划设置的分局,由该分局根据市局的委托以市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审核发放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

2、许可机关应当将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条件:

(1)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有效隔离;

(2)有固定的经营和仓储场所,经营面积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3)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的,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保持清洁;

(5)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设施;

(6)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内不得有农药、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7)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当通过设置分隔墙或不小于5米的间距相互分开;

(8)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2、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并布局合理。

(1)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产品;

(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专柜),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3)散装、裸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能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和灭蝇灯、粘蝇纸等灭蝇器具,散装食品应当加盖销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

(4)经营鲜活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保持适当距离;

(5)食品仓储场所的货架(台)应与地、墙保持距离;

(6)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7)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同类品种相对集中,并有明显标识;

(8)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

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1)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当到许可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个体工商户其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2)大型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3)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人员条件。

4、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1)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5)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6)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批发记录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

四、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辖、先证后照、一审一核制。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

1、申请

(1)食品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除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B、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

C、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受理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

(3)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

许可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材料原件与审核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查

(1)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A、申请许可范围中经营方式为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

B、大型超市、商场销售食品的;

C、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D、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E、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现场核查合格的,提交核准人员核准;经改正能达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5日内重新核查;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

现场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申请人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核查机关存档。

(2)食品流通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审查人员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人员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或主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的局领导,负责审核批准。核准人员也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代为核准。

4、批准

许可机关应当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与注销

1、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场所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先到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迁入申请,同意迁入后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到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许可。

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

2、变更、注销的程序参照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3、许可机关应当启用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用于食品流通许可收据类、通知类文书的签章。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签章应使用许可机关行政公章。

4、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

1、《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由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发放和管理。许可机关要指定人员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废弃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同意后销毁。

2、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事项为: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1)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2)经营场所具体核定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街道名称、门牌号或房间号;在乡镇经营的,核定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乡镇名称和村、组名称;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3)负责人是指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主体类型具体分为:

A、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

B、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C、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D、个体工商户;

E、农民专业合作社。

(5)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2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3种类别核定。

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经营项目后附申请人申报的食品类别类型。

(6)许可证编号指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终身不变。

许可证编号是由2个字母+16位数字组成。即:SP+6位首次发放机关码+2位发证年份码+1位主体性质码+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主体性质指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合作社。“1”表示企业,“5”表示个体工商户,“8”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校验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7)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开始,有效期三年,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标注。

(8)发证机关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盖局行政公章)。

(9)发证日期为许可机关许可核准的日期。

3、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证明;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补办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证明;

(3)刊登《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或已损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遗失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标注“遗失补办”字样。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5、许可证发放部门应当建立发放台账,详细记录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领证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6、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食品流通许可的档案管理

(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许可档案按照申请材料的顺序装订。档案封面上标明“××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字样和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材料,应当纳入许可档案。

许可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等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许可档案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以合二为一。

第6篇

1、D根据规定,无权人所为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在该情形下,被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本案中石油公司与张某的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农机站仍然相信行为人有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在此情形下,被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A根据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3、D《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A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5、D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B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还可另行约定;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定,中外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A选项错误;CD两个选项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的,可以分期缴纳。只有B选项正确。

7、B根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ACD选项均属于法律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B选项正确。

8、C根据法律规定,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经营。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作为利润分配、风险分担的依据;合作企业可以在企业合同中约定利润分配、风险分担的比例;合作企业选择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作各方的关系是合伙关系;合作企业选择不具有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在约定企业经营期满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所以只有c选项错误。

9、A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10、c根据规定,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才属于破产费用。ABD选项都属于个别债务人的支付,所以不属于破产费用。只有C选项属于破产费用。

11、A根据规定,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投资人在交易工作日随时申购、随时赎回,所以不上市交易,B选项错误;申请上市基金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少于100人,c选项错误;基金上市后发生基金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形将终止上市,所以D选项错误。

12、A根据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和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买卖股票的限期规定不同。B选项属于对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A选项属于对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

13、A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些符合国家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经过批准后,可存放在国外。

14、B根据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15、c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6、c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7、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18、B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9、A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属于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员次价高的商品属于采用强迫、欺骗等手段销售商品行为。A选项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20、A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多项选择题

1、AB根据法律规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的裁定外,其它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则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2、BD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ABCD除了上述4种之外,还有以下情形:(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的股权;(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继承者依法继承原投资者股权;(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者变更股权的。

4、ABC D选项为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5、AB C、D两项的内容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所享有,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没有此权限。

6、ACD选项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选项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选项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收益分配。选项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ABCD本题旨在考查有关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法》规定,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破产费用,然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费(2)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8、BCD本题旨在考查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证券中介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9、ABCD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除金融类企业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0、CD抵押合同为诺成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11、ABCD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继承、赠与款项(2)纳税退还(3)农产品销售收入(4)个人贷款转存。

12、ABCD本题旨在考查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合同法》规定,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纪合同仅适用于贸易活动,委托合同适用范围广泛;(2)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PAPA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支出费用自行承担,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3、ABCD《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物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14、ABCD本题旨在考查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15、ABCD对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财政预算外资金;(2)住房基金;(3)社会保障基金;(4)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6、ABC本题旨在考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17、BD选项A: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选项c: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提供担保。选项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18、ABCD本题旨在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9、ABCD本题旨在考查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20、ABD本题旨在考查半年报应披露的事项。根据《证券法》规定,c选项的正确表述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判断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本题旨在考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符合的要求。根据规定,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故本题表述是错误的。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5、×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范围。

6、×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7、√本题旨在考查无效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故本题表述是正确的。

8、×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因此,本题的说法错误。

9、×本题旨在考查票据取得的条件。《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只要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恶意,那么他自然享有票据权利,但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故本题表述是错误的。

10、×本题旨在考查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故本题表述是错误的。

1l、V本题旨在考查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法》规定,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间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故本题表述是正确的。

12、×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又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四、综合题

1、(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6名,已过半数,符合规定。其次,董事王某不能到会,电话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2)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一致同意通过了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总监的决议,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该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3)首先,本次董事会会议讨论批准了下一年度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属于董事会的议事范围。再有董事会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讨论通过了成立公司审计专门委员会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4)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一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5)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列席的监事和会议记录员没有签字的要求。

2、(1)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不得超过3200万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为,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公司净资产的40%。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没有既往发行公司债券的纪录,所以此次发行的公司债权数额不得超过3200万元(8000~40%)。(2)甲公司报送文件中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均符合法律规定,是由相关机构及两名以上的从业人员签署的;但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由于其中只有李律师一人签署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3)甲公司有关公司债券的分期发行的约定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公司首期发行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且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甲公司对剩余数量的发行,以首期发行的情况而定的约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4)甲公司发行价格确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约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5)甲公司确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担保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不能是一般保证方式。

第7篇

1 微型企业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

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企)是指雇员人数在2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作为最贴近寻常百姓的市场“细胞”,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1年7月4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市场主体中新增了微型企业。这标志着微型企业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此番“新标准”出台,微小型企业界定清晰之后,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2 政府对微企创业者帮扶政策多。

①国务院:九大政策支持微小企业发展――

2011年10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金融方面六项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财税方面确定三项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全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按减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②地方政府:纷纷出台鼓励微企创业帮扶政策――

重庆:重庆市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对包括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等九类人创办微型企业进行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微型企业发展资金3亿元,5年累计15亿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主持开展“微型创业新秀”评选活动。活动不仅引入了风险投资公司、开业指导专家全程跟踪,还增加了官方网站、微博和视频专区等平台实时活动信息,并在评选活动结束后举办专场招聘会,为创业新秀解决融资难、指导难、招人难等创业难题。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年新增10%以上的信贷规模用于扶持微型企业。5年内,将安排400亿元支持微企上规模培育。另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包括微企在内的小企业发放贷款。鼓励全民自主创业,在“给钱”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辅导等服务。

成都:成都市出台《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将全市67万个体工商户列入微型企业予以扶持,并明确从2011年起,市财政将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北京: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签下合作协议。此次工商联与民生银行战略协议中,特别将微型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方案列为重点之

;商会或协会作为虚拟商圈,为旗下的会员或企业进行批量贷款。

大连:大连市团市委与市农信社合作,联合推出大连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市农信社将授信团市委3亿元用于开展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青年创业企业小额贷款利率在大连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农村地区青年创业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广西:凡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八类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规定要求的新办企业,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补助,并可以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即资金补助、税收奖励、培训补助、融资担保扶持、贷款贴息、减免行政规费等。

贵阳:为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茁壮成长,由贵阳国家高新区出资70%,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出资30%,共同组建了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贵阳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发起设立贵阳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搭建中小企业成长“温床”。

贵阳国家高新区还将于近期打造以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为基础的金融超市综合服务平台,为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债权加股权融资方案,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 微型企业创业获得扶持政策手续简便。

投资者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需要经过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创业申请。申请人首先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微企创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和是否属于“九类人群”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再由工商所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创业能力和有无在办企业进行审查。

创业培训。工商所审查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微企办,由微企办组织对申诘人进行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申请人应通过创业培训并制作创业投资计划书。

创业审核。由微企办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相关上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进行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还将审定财政资金补助比例。

注册登记。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资金补助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方向篇:适合微型企业创业者的行业

电子商务

行业状况:过去的一年,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超过1万家,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逾5万亿元。行业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前景诱人。

推荐理由:

①市场需求大。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预计:在未来两年内我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将会步入全新阶段,每年交易额有望首度突破10000亿元,约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

②风险投资关注度高。高速发展、高成交额吸引不少风险投资机构关注电子商务,很多风险投资机构已经将电子商务视为门户网站、搜索引擎后第三大WEB2.0“金矿”。

零售服务业

市场前景:2011年1~9月,全国城乡居民收入进一步增加,居民消费能力进一步增强。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前9个月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逾13万亿元,同比增长17‰

随着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人群不断扩大,

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在不断完善,未来这部分人群的消费意愿和能力将逐步得到释放,这将为零售业带来广阔的市场空司。

推荐的理由:

①增长空、司大。商务部公布《“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15年,网络零售额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以上。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3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为3500亿元左右,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7%。201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有望达到35.4万亿元,如网络零售额占到其中9%以上,将意味着3万亿元的市场规模。

②投资渠道多。创业者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投资项目,如夫妻百货店、社区便利店或服装店等。

③前景好。行业处于成长期。从行业周期来看,我国零售行业还处于成长期,并且我国零售行业产业集中度目前仍旧偏低,因此其外延、内生增长的空间仍旧很大。

餐饮业

行业状况:餐饮业仍是被看好的大众化创业行业。据权威部门统计,2011年上半年,我国餐饮业的零售总额达到9579亿元,同比增长16.2‰上半年餐饮业的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16‰

推荐理由:

①餐饮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是永续产业。不管外界如何变化,餐饮总是处在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

②餐饮由于行业特性,在正确选址的前提下,如果能巧妙吸引顾客,同时做出特色,培养出忠诚的顾客,就能持续实现盈利。

③专家分析,现阶段最具赚钱潜力的餐饮项目,当属早餐店、休闲饮品店和中式特色小吃店。

孕婴产品市场

行业状况:据有关调查数据,目前中国每年的新生婴儿人数约为1600万,其中城市新生儿人数约350万;全国0~6岁婴幼儿人数约为1.1亿,其中城市幼儿约为2100万。按城市每个婴幼儿平均每年消费5000元计算,仅城市婴幼儿产品的市场容量就达到1050亿元。如果再加上城市婴幼儿母亲和农村母婴的消费,母婴市场的容量将无法估量。

推荐理由:

①市场前景好。据权威机构的数据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母婴产品消费大国,预计2011~2028年,母婴产品总销售额会保持年均30%左右的增幅,市场规模将达3万亿。

②投资渠道多。孕婴产品生产、加工,孕婴专卖店、孕婴商品网店等。

汽车后续市场

行业状况:汽车售后服务是指汽车销售形成以后,围绕汽车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它涵盖了消费者买车后所需要的一切服务。汽车后续市场是汽车从售出到报废的过程中,围绕汽车售后使用环节中各种后继需要和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交易活动的总称。

数据显示,中国汽车保有量已突破3500万辆,其中私家车突破1800万辆,最近4年内的新车占60‰一般情况下,汽车售后服务在车辆使用4~9年的市场是最大的。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汽车后市场所产生的利润与相对的前市场比较,比例大约是7:3,在整个汽车产业链上,后市场产生的利润至少要超过前市场一倍以上。现在,这个市场规模每年超过3000亿元。

推荐理由:

①汽车“三分修,七分养”,在国内,全国私人汽车的保有量已占汽车总量的1/3以上。汽车养护业作为我国

种新兴行业发展势头日渐迅猛,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②专家预测,在未来20年汽车产业会一直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将

直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虽然整车销售利润将呈现下滑趋势,但与汽车相关的售后服务市场将呈现上升势头。

教育培训

行业状况:据中国社科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教育已经超过养老和住房消费,成为居民储蓄的最大目的。据估计,全国居民教育消费额每年约2500亿元。英语培训、婴幼儿教育和计算机培训是教育培训产业的三大支柱。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大学毕业生失业情况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上班族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加入到在职教育中,周末培训班、夜校“充电班”等成人教育行业正日益壮大。

推荐理由:教育培训业市场巨大,投资门槛平均10万元,较适合开在办公商务区等商圈。师资是教育培训制胜的关键,只要打出了口碑,生意就会源源不绝。

美容健身业

行业状况:美容业正成为中国继房地产、汽车、旅游和电子通讯之后的第五大消费热点。据行业协会统计,中国目前美容行业市场每年约3000亿元,美容经济平均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递长率远远超过GDP的增长率。

推荐理由:高额的利润、庞大的市场,每年都有难以计数的美容新产品、高科技护理仪器和高科技瘦身设备等问世,为美容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

一般来说,目前

家较规范的瘦身美容院投资成本30~50万元,正常运营后一年半内可收回投资。

老年用品和服务行业

行业状况: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0%、65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7%即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4亿,占总人口的11%。

我国老年用品和服务的市场需求为每年6000亿元,但目前每年为老年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足1000亿元,供需之间的巨大差距让老龄产业商机无限。

推荐理由:据调查,目前我国城市60―65岁的老年人口中约45%的人还在就业;而城市老人中有42.8%的人拥有存款。老年消费市场是一个现实存在的巨大市场。

目前我国的老年用品和服务产业才刚刚起步,涉及养老机构、医疗保健产品、旅游和房地产等领域,在各方面的专项产品及服务都还亟待开发。

服装业

市场前景:服装与纺织是每年为中国提供9%以上GDP和25%以上外汇收入的一个支柱产业,中国纺织服装出口额占世界纺织服装出口总额的1/5。据纺织工业协会统计,2011年上半年,在内需市场拉动下,纺织工业内销实现稳定快速增长,1~5月规模以上企业内销产值达1.6万亿元,同比增长32%,增速高于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9个百分点。

推荐理由:

①从个人投资创业的角度而言,在服饰行业创业途径多。一是可以办服饰加工厂或工作室,进行服装加工。二是可以做服装的市场销售,批发或零售皆可。

②对于资金少的创业者而言,开家服装零售店以完成原始资金的积累,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而有一定资金量的创业者,可以开销售小公司做服装生产商的销售,或进入服装批发市场。

家装行业

行业状况:中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市场巨大,据测算,全国人均收入每增长1元,将拉动1.48亿元建筑装饰需求;房屋竣工价值每增加1亿元,将拉动0.92亿元建筑装饰需求。未来的15年间中国需要新建住宅204.71亿平方米。预计2012年,家居装饰业将实现年总产值210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1%。与之相对应的家居相关产品产值更为庞大,预计将接近32000亿元。

推荐理由:

①投资范围广。

②入行门槛低。

③前期投资可大可小。

模式篇:胜算较大的几种创业模式

内部承包法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内部创业可以获得母公司许多方面(如产品、资金和人力)的支援,风险较低。

案例:张勇是大国企的机械师,干一番属于自己的事业是他最大的梦想,但基于手中没钱,一直没能如愿。去年他所在的公司改革,计划将公司的机械维修业务外包。张勇当即写了一份承包计划书交给公司,经过竞争,以每年200万元的标价拿下了这项业务。他成立了自己的机械公司,第一年就赚了30万元。

提醒:内部创业大多是合伙创业的模式,因此,在创业之前,必须慎选合伙人,同时要事先言明各项合伙的条件,如股权、分红、事务分配等各方面都要清楚确定。如果母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部分经营,也要将这方面的条件与权益清楚地制定在合伙协议书中。

兼职创业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兼职创业既不影响本职收入,又找了一个赚外快的机会,是许多上班族创业选择的创业方式。

案例:王小平是一家职业学院的培训师,业余时间在网上开了一家教辅书店。由于自己对培训行业比较了解,经营的图书都比较实用,生意很快走上正轨。2011年初,王小平辞职当起了全职老板,书店从网店延伸到两家实体书店。

提醒:兼职者首先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衡量孰重孰轻,摆正兼职和正职两者的位置。

成功的兼职者要取得主业老板和同事的认可与帮助,要有属于自己的未来工作计划及时间规划,并要让他们明白,你有能力在更短的时间内,比别人完成更多的工作。

兼职意味着比平时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平时承受更大的压力。因此,建议最好在兼职之前,好好斟酌一下,为自己做个职业规划,根据这个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兼职。

争取经销权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可分为内销和外销,而这种经销权或权可以靠争取得来。例如创业者熟悉全国市场现状,可以争取国内某品牌时装的经销权,将该高级时装销售至全国市场。

对于创业者来说,通过争取经销权将品牌的力量为我所用并非不可设想。商业嗅觉敏锐而又厌倦筚路蓝缕的赚钱之道者,不妨迅速筹资出手。

提醒:经销商和制造商相互制衡,经销商最好的出路,就是将经营方向从“渠道运营”向“服务运营”转变。

“二道贩子”转型后的核心产品再也不只是换了空间的有形产品,更多的是建立在有形产品之上的“改良服务”。优秀经销商将利用自身与用户、终端及当地社会资源“亲密接触”的优势,以“服务提供商”的身份连接着厂家和用户,通过对服务型产品的研发、推广,获得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是一块最具有增值可能的业务群。

特许经营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秘密、配方和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受许人)使用,按照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经营形式。

近年来,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在国内受欢迎程度一直上升。对小本加盟者而言,这是风险低而又容易管理的生意。有调查资料显示,在相同的经营领域,个人创业成功率低于20%,而加盟创业的成功率则高达80~90%。特许经营之所以受到创业者的欢迎,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是模仿和复制一个成功的程序。

提醒:

①加盟者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特许经营品牌来做;

②凡事要亲力亲为,全心投入,要谨记“力不到,不为财”;

③选址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要小心挑选,千万不能因急于开业而妄下决定;

④要有一套有效的、可复制的工作程序和经营模式;

⑤在不同地区、不同店铺经理的管理下,这一程序是否能够被严格执行;

⑥产品或经营方式是否能得到消费市场的认可与支持;

⑦加盟商本身是否拥有特许经营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⑧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切勿草率。

在家创业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在家创业,准确地说是独立工作,即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人。比较准确的定义:独立工作是脑力劳动者(作家、编辑、会计等)或服务提供者,他们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经常但不是一律在家里工作。有史以来,以家庭为基础的企业,一直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大型的企业都是从“在家创业”开始起步的。今天有非常多的人,包括各种年龄层次,也都希望凭借在家创业先积累下资金和经验。

提醒: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家创业。在家创业之所以普及全国因其好处多,譬如时间能自由安排,既能赚钱又能顾家庭。但作为SOHO一族也有很多规则需要遵守,才能成功。

贴士:

①租一个邮政信箱或一个公司地址,为公司建立一个商业形象,因为家居地址会令客户感到不专业。

②与客户会面应尽量安排在对方的办公室或租借一个正式的会议室保持你的专业形象。

③多参加商会或一些专业协会扩展人际关系网络。

④小心保存一切单据及往来文件,包括出门公干、交际应酬的支出单据。

⑤对自己要求严格,要有自制能力及有自发性并要像上班一般自律。

兴趣创业

创业难度:

可借鉴度:

模式解读:兴趣创业就是将你的兴趣转化为商业行为的一种创业方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只要肯动脑筋,充分运用自己的专长和本事,想创业其实并不难。做自己感兴趣的事,动力自然强,而惟有全心投入,才能从创业过程中得到成就感和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