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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

时间:2022-11-10 23:27: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复查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复查申请书

第1篇

 

尊敬的领导:

 

我因患xxxxxx,经xxx医院诊断,需要住院医治。于20xx年x月x日,我向xxx提出了请病假的书面申请(附有医院证明),并得到同意。

 

在医院治疗后,我的xxxx病患已经痊愈,经过医院复查,我已经恢复健康,完全可以全天上班工作。因此,我特申请回单位上班。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职工复职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我在对xxx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监管工作中,超越权限擅自答复该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求,同时违反规定擅自联系有关中介公司开展业务等行为。我的行为违反了本局有关规章制度,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我待岗xx个月的处理。

 

在待岗期间,得到了局领导和各位同事们的关心、帮助和指导,使我深知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和深刻吸取教训。通过深刻反省和加强学习有关机关工作纪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使我在思想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认识,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方面也有所提高。在学习有关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同时,认真完成领导和局办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我深刻地反省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深刻吸取教训,我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认真负责,争取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现在我怀着内疚和渴望的心情,向领导递上复岗申请书。无论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想法如何,我都迫不及待地想复岗,为局里服务和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如果现在局里能够安排我复岗,请领导相信我的工作能力,我随时准备好接受挑战。不管把我放在什么岗位,我都会尽心尽力,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盼。

 

恳请领导批准我的复岗申请,并再次表示我的`歉意。

 

特此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职工复职申请书3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于20xx年xx月xx日开始休产假,现已休完产假,申请复职。在休假这段时间里,虽然暂时离开了公司,但时常会想念xx这个大家庭。时时回忆起与领导和同事们一起奋斗的点点滴滴,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自己盼望回到工作岗位的迫切心情。

 

虽然生产不久,但我非常注意自己身体养护和运动保健,现在已经恢复到产前的身体状态。家人也做好了后勤工作,确保我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现在我怀着真挚和渴望的心情,向领导递上复职申请书。

 

希望能够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和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第2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六条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七条  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申报;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第八条  准备工作。

1.制定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方案;

2.物质、技术准备;

3.收集整理地籍资料。

第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开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

5.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

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1.申请者名称、地址;

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4.其他。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第十五条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土地登记申请者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3.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六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

第十八条  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名称、地址;

2.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3.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有关土地权益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4.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满,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卡组装)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注册登记的簿册,是最基本的土地权属文件和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证书、土地归户卡。

第二十二条  土地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根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三条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地的登记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在工程竣工1个月内,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后再正式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持出让、转让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持有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应由双方持协议和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条  宗地合并或一宗地分割为两宗以上宗地时,有关各方应持合并或分割协议书及其他合法的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变更的各方应持有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二条  凡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同他项权利拥有者,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

第三十三条  抵押由土地出让、转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抵押合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抵押权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收到抵押权登记申请的先后为序进行登记。因债权转让申请变更土地登记时,原抵押权登记次序不变动。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因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抵押终止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及他项权利消灭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或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因更改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名称、地址,或因变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错、漏登记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以及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除以上各条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外,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原土地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申请书经地籍调查、审核,符合变更土地登记规定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变更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地籍图、土地归户册(土地归户卡组装)作相应的更改。

第四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有如下几种: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收件单;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4.土地登记审批表;

5.地籍图;

6.土地登记簿;

7.土地证书签收簿;

8.土地归户册;

9.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10.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

以上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

第三十九条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不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

第四十条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损坏、丢失的应及时修补,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土地登记簿、地籍图和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第四十三条  擅自印制、出售土地证书的,没收非法所得和印制出售的全部证书,并处以罚款、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严重失职的,应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规则受到政纪、经济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做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按有关法律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因土地管理部门责任错、漏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更正或补登。

第四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应按规定交纳土地登记发证费用。

第3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依职权监督;复查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案件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确立了受理、审查和管理相分离模式,明确了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的界限。

一、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变革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全方位监督,即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实行从受理到执行终结的全程监督。与此相对应的是,民行检察工作因机构、人员、理念等原因,与所担负的职责要求还不相适应。①唯有构建监督资源一体化工作机制,②形成监督合力,才能应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给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带来的冲击。

(一)构建外部一体化机制,加强与控告检察部门

在案件受理、服判息诉等工作上的有效协作与配合,使监督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监督效果《监督规则》确立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受审分离机制,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受理中的协作配合由《监督规则》第56条规定可知,控告检察部门的受理直接影响民事检察部门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因此,两部门必须加强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协作配合。实践中,一是对于一般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应按程序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受理,对于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可以在征求民行检察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受理;二是对于受理通知书的发送,控告检察部门将正本发送申请人,民行检察部门根据情况将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实现受理文书发送的有效配合。2.服判息诉中的衔接配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最大挑战就是服判息诉压力明显增大。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推行诉访分离机制的前提下,一是发挥民行检察部门与控告检察部门的各自优势,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二是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应当引入检调对接机制,要求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予以协助,共同应对涉检工作。

(二)完善内部一体化机制,即构建三级院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1.总的原则是,明确各级院工作重点,形成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市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重点是抓好自身办案、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统筹安排和指导。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重点是开展同级监督③工作,当然,办理上级院交办、转办案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开展督促、支持,做好化解矛盾、和解息诉等工作也是其职责所在。2.机制建设上,构建联动、快捷的工作机制实践中,为了应对一个案件中产生的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职务犯罪线索初查等“一案多果”现象,上级院可以抽调精干力量分组同时办理三类案件,以确保案件质量与效率。3.工作方式上,采取督办、交办、领办等方式,形成合力实践中,为改变因民行检察人员整体素质低下造成的监督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可以采取建立骨干人才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等方式④加以弥补。合理借助外来资源帮助提高民事诉讼监督质量与监督水平,无疑是一种可行的工作机制。

二、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受理期限问题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均未作出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面临制度缺失。《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第二次会议纪要)对此作了规定。该意见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实施,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遵循“法院纠错在先,检察监督断后”的程序,因此,《办理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的“二年期限”就产生了争议,加之实践中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有些案件并非经历再审,故对于二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区别不同案件而定:1.生效裁判经再审,符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监督案件。鉴于《办理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出台时,并未有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类似规定,故该意见才规定受理期限的起算点是裁判生效之日。现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申请监督案件的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从检察监督的事后救济性质考量,对于这类案件的受理期限起算点应当自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之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作出再审的逾期之日或者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算。2.生效裁判未经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该类案件无法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故检察机关无权受理,也就不存在受理期限的问题了。3.生效裁判虽未经申请再审,但经申诉而被驳回的案件。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并未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却经过了申诉渠道。是否可以认为申诉就是申请再审呢?两者的法律含义虽不尽相同,但是其实质应当是相同的,即:均经过了法院再次审查,因此,应当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受理期限应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之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作出再审的逾期之日或者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算。至于检察机关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受理的监督案件,则应当按照《办理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关于“二年期限”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复查问题

1.复查案件的界定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及《监督规则》均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一次审查为限”原则,但是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一次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第一次会议纪要)界定了复查案件的含义。所谓复查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下一级检察院和本院民行检察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案件。正如审判监督程序考量的是审判权正当行使一样,复查案件考量的是检察监督的正确性,确保检察监督环节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虽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监督规则》未作规定,但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复查的法理基础如前所述,复查案件的实践价值是,实现检察监督的自我纠错功能。由此可知,复查的法理基础在于对检察监督的自我救济,目的是保证检察监督的正确适用,正如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审判活动的司法救济一样。3.复查的程序根据第二次会议纪要精神,关于复查的程序,一是复查案件的受理。上一级检察机关负责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复查申请;当事人申请复查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复查案件的其他受理程序可以参照《监督规则》执行。二是复查数次。复查案件应以一次申请为限,且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三是复查方式。实践中,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对于通过审查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作出处理决定的,称为简易审查方式;如果通过审查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处理决定而需要采取进调卷、调查等方式的,称为普通审查方式。四是复查案件范围。哪些案件可以纳入复查范围,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考量,对于复查案件应当实行“同级息诉在先,上级复查在后”的规则,即:上级检察院复查的案件,必须是经下级检察院对当事人做服判息诉工作后,其仍不服的案件。五是复查后的处理。经复查,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并指令下级检察院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对于不存在错误的,应当维持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六是复查后作出的文书名称。按照现行规定,复查案件没有固定的文书格式,根据《监督规则》第31、75条规定,检察机关已经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的案件,属于不应受理的案件,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鉴于此,复查案件采用终结审查决定较为恰当。

(三)关于审查中的若干问题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土地房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确认和登记。

    第三条  实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厦门市土地房产权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领导和委托,承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

    第七条  因买卖、赠与、析产、交换、抵押等行为而产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由人办理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九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或属农村居民的,其申请登记的期限为六个月,但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按本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应当是原件。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以及当事人约定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供公证文书。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必须分别不同情况提交身份证明:

    ㈠  个人身份证明;

    ㈡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㈢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和该单位负责人证明。

    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十二条  凡未经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土地房屋权属,领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应当自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㈠  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受让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

    ㈡  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验收的;

    ㈢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入股合同已生效的;

    ㈣  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㈤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㈥  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验收的;

    ㈦  土地使用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

    第十三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用地红线图;

    ㈢  建设用地批准书;

    ㈣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或本规定第十三条第㈡、㈢、㈣项所列文件);

    ㈢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㈣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㈤  建设项目方案批文和竣工后的总平面和分层平面图;

    ㈥  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城镇或农村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

    申请城镇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用地文件及红线图。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购房合同;

    ㈢  购房发票。

    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后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其售房合同应载明房屋来源、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价格、按出售给个人的价格和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购房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第十七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㈠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

    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㈢  依法设定抵押的土地房屋经依法处分而转移的;

    ㈣  依法买卖(不含购买新建商品房)、赠与、交换、继承土地房屋的;

    ㈤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引起权属转移的;

    ㈥  仲裁机构裁决引起权属转移的;

    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转移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与权属转移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件;

    ㈣  缴纳有关税费凭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㈠  土地权属来源由行政划拨改为有偿出让的;

    ㈡  土地面积或房屋现状依法发生变化的;

    ㈢  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发生改变的;

    ㈣  权属人姓名或名称发生更改的;

    ㈤  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批准文件。土地权属来源改变的,应提交有偿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地上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

    第二十一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依法设定抵押等他项权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他项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他项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设定他项权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㈠、㈢项规定的文件和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㈠  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开发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将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提交登记备案;

    ㈡  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开发单位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变更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㈢  出租房屋,出租人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㈠  土地使用期届满未再续用的;

    ㈡  房屋发生倒塌或拆除等灭失情形的;

    ㈢  土地房屋权属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的。

    土地房屋他项权消灭,当事人应自他项权消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申办他项权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缴回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因拆迁引起房屋灭失的,还应缴回《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章  权属调查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构受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后,应进行地籍调查和房屋权属调查,确定宗地界线、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地籍调查时,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按预定时间到现场对宗地界线进行认定。无争议的,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机构设立宗地界址标志。指界人对宗地界线认可,但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界址有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宗地相邻各方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㈠  一方缺席的,宗地界线由他方指界人认定后,参考有关权属文件确定;

    ㈡  双方缺席的,调查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考双方提供的权属文件确定宗地界线。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的界线,登记机构应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确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调查时,申请人应提供四至归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  登记发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的,其权属经登记机构调查后,应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

    在公告期内,登记申请人或其他权益相关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效证据。登记管理部门应对异议书等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条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应在以下期限核准登记:

    ㈠  初始登记三个月;

    ㈡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二个月;

    ㈢  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十五日。

    公告时间和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的,登记机构应当核准登记,经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权属,颁发、换发或注销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构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时,属城镇土地房屋的,给权属人颁发统一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属农村土地房屋的,分别给权属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权属人;土地房屋座落;土地的权属性质、权属来源、使用年限、面积、用途、等级、地籍编号;房屋的权属性质、来源、结构、层次、面积、用途、竣工年份;土地房屋价值及纳税情况;他项权摘要;共有人情况。

    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和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应载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三条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㈠  违法用地的;

    ㈡  临时、违法违章建筑的;

    ㈢  拆迁公告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进行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押、析产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㈣  其他依法禁止登记的。

    土地使用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予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土地房屋他项权不予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由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

    ㈠  无纠纷且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㈡  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屋的;

    ㈢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或依法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暂缓登记,并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㈠  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㈡  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㈢  土地房屋权属不清,提供的证件不齐全、不真实的;

    ㈣  其他依法暂缓登记的。

    暂缓登记的事由在登记机构作出暂缓登记决定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消失的,登记机构退回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机构可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㈠  当事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

    ㈡  当事人隐满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㈢  登记机构审查有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第5篇

个人转正申请书范文有哪些?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1年员工个人转正申请书简短五篇,欢迎大家查阅!

2021个人转正申请书范文1我叫__-_,毕业于__技校,自__年6月入职以来已近半年,在这近一年的工作和学习中,接触了不少人和事,在为自己的成长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也明白自己尚有许多缺点需要改正。工作半年以来,在各级领导的教导和培养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现将本人这半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工作情况

怀着对人生的憧憬,我走进了我们__-_高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三部白炭黑包装岗位一职,在见习期的工作中,一方面我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严于律己,自觉的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另一方面,吃苦耐劳、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在完成领导交办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的协助其他同事开展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虚心学习以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我看到公司正逐步做大做强,以目前的趋势,我可以预见公司将有一个辉煌的明天。作为新人,目前我所能做的就是努力工作,让自己在平凡的岗位上挥洒自己的汗水,焕发自己的青春与热情;使自己在基层得到更多的锻炼。在与新同事的相处中,大家的关怀与照顾,使我感觉到了家的温暖;在与师傅们的学习中,她们的帮助与教诲,使我提升了专业知识与服务技能;而领导们的鼓励与支持,更让我深深的热爱着这个团队。

二、学习情况

现在是我努力学习的阶段。"三人行,必有我师",公司中的每一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的丰富经验和工作行为对于我来说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记得我刚到白炭黑工段的时候,对部门内的一切都感到新奇。因为我学的不是化学专业,所以对化学知识知道的也有限,但是在段长、班长,以及周围同事们的尽心教导下,我受益颇多。带着饱满的工作热情,我逐渐熟悉了设备的操作。尽管我只是入门,但是我和其他年轻人一样对工作充满着热情。为尽快提高自己在本职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我利用业余时间找来了相关的资料进行学习,在短短半年中理论结合实践让我对白炭黑的基本设备有了真正的认识,这为今后的包装工作打下了基础。

作为见习生,我经常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配合领导搞好管理工作,特别是在一些特殊期间,为此我经常向身边的同事请教。

在白炭黑呆了半年,我接触了很多同事,就在接触他(她)们的同时,我才知道什么叫"人事"。无论是社会还是单位"为人处事"都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对于这门高深的学问,我这个门外汉只能说:"诚实做人、努力工作!"

三、思想情况

作为一名年轻工作者,我今后的职业生涯还很长,学习的机会还很多。而作为一名团员,入党是我一直以来的梦想。为此我将尽我所能地对我的工作进行开拓,做出成绩。为早日实现目标,我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保持优点,改正缺点,充分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企业美好的明天尽一份力。我更希望通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可以把公司推向一个又一个的颠峰。

光阴似箭,人的一生在历史的长河中显得如此短暂,那么,人活一世究竟为了什么?我认为,是为了开创自己的事业!人们都说三十之后,事业冲天。我虽然还只是个刚刚毕业的学生,但是为了事业,我愿终身奋斗!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2021个人转正申请书范文2时光荏苒,踏入__从事销售会计工作已经快两个月了,转眼间试用期已接近尾声,在这将近两个月的工作中,我既体会到了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那种新鲜感,又感觉到了工作的艰辛和劳累,

在这段试用期中有喜也有忧!喜的是和同事们工作相处得十分融洽,学到了很多之前没有接触到的、学不到的东西,自身实践经验、工作能力得到了提高;忧的是自己还有太多的知识需要学习,许多方面还有待于提高。

两个月来,我深深体会到,工作时,用心、专心、细心、耐心四者同时具备是多么的重要,体会到了公司每一位同事的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让我更加的警戒自己,一定要把工作做好做细。每个公司的制度和规定在细节上虽稍有区别,但大体方向和宗旨却都相同。所以,很快我就适应了这里的工作流程,尽量配合大家的工作,融入了__这个大家庭,并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喜欢这里,并且很愿意把这里当作锻炼自己的平台,和公司共同发展,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我所在的财务是一个充满激情和挑战的部门,我要认真学习岗位职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要做好一份工作,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有责任心,有了一份责任在身上,就会努力去完成它,并尽量做到完美。团队精神是每个公司都倡导的美德,我认为,公司要发展,彼此的合作协调是很重要的。没有各个部门和各位同仁的相互配合,公司的工作进程要受到阻碍,工作效率会大打折扣,公司效益自然会受损,这样对公司和个人都无益处的。

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细致地的对待每一项工作。最后,感谢大家给了我这次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工作,做好个人工作计划,争取将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2021个人转正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领导:

__年七月份,我很荣幸成为实达的一员。到现在为止,已经试用了三个月时间,现申请转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我收获了很多,认识了很多,也变化了很多。

刚刚从学校来到公司的时候,经过公司的培训,对公司的企业文化有了一定的认识,接下来就正式投入到工作中。因为公司应用的技术和以前在学校学的有些不一样,于是花了一些时间学习新的技术。从七月末到九月初,主要负责升级原有的项目,如更改数据库的索引类型,以及由此引发的程序变更,对一些组件如EnterpriseLibrary的升级和和配置,以及原系统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的功能和存在的bug.由于技术的不成熟与经验的缺乏,在升级项目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通过与师傅等前辈的沟通,一步一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终于把问题一个一个地解决掉。在这个过程中,慢慢学会了如何独立解决问题,如何与同事沟通,同时也对技术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为以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础。

九月初到十月中旬,主要负责内蒙项目的WEB工程。这段时间,由于小组的其他三个成员同时出差在外,所以很多工作都要一个人独立完成。内蒙项目中,很大一部分业务是报表。由于之前在报表方面的积累不足以满足内蒙的需求,加之网上的资料不是很多。所有很多问题需要自己去摸索和实践,以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经过近三周的摸索,终于对APS.NET报表系统有了深刻的认识,最终完成了内蒙的报表业务。在这段时间,多少次碰到不解的问题,终于慢慢挺过来了,一次一次尝试,一个一个解决。后来内蒙有个技术主任打电话跟我请教报表方面的技术,不到两分钟就得以解决,非常有成就感。也因为这个项目,得到了师傅的表扬,为接受更重的任务和解决更难的问题,增加了自信。

内蒙项目结束之后,就开始进入__的项目中。__的项目很大,而且我们决定用一个新的框架去完成。这对我们是一次机会,也是一个挑战。不过一直以来,我们都相信最终可以顺利完成这个项目,也相信这个项目之后,我们在电子支付这个领域取得更重要的地位,甚至成为这个领域的No.1.

在这个项目中,我主要负责WEB服务端开发。面对新的知识,新的技术,我很兴奋;看到更炫的用户体验,很欣慰。但是路还比较长,有不少技术难题需要去摸索和解决。十一月初我们可能就要出差到__郑州,全组投入到这个工作中。我相信这将是一次非常有价值的"旅行".

经过三个月的工作,在专业技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在思想方面也成熟了不少。在专业技能方面:(1)熟悉和掌握了ASP.NET的编程语言和编程环境,以及运用SQLSERVER数据库的技能;(2)能够对原有的WEB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以满足新的项目需求;(3)能够设计和实现满足各种业务需求的ASP.NET报表;(4)能够独立思考和解决一些技术难题;(5)能够比较顺利地和同事沟通;(6)能够比较快地适应新的技术知识并加以应用,如__项目的新框架中的E__tJS和ASP.NETMVC.在思想方面:(1)刚工作的时候对新的技术缺乏自信,甚至想更换岗位,但是经过与领导的交流,得以认识自己的不成熟,后来鼓足精神,解决一个个的问题之后,慢慢获得了自信,慢慢地热爱上了自己的工作。(2)刚工作的时候,心里边有些害怕问题,害怕麻烦,通过师父和前辈的的教导和自己的努力,终于不再对问题有害怕感,反而觉得面对问题,沉着冷静,找到问题的病根,然后想办法就解决,这才是一个成熟的软件研发员应该有的态度,现在已经慢慢具备了这种态度和自信。(3)经过师父和同事的教诲,对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奠定了基础。

三个月以来,对公司和同事都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公司的领导和员工的随和。这让我感觉非常舒服,让我也可以很自信和坦诚地和同事和领导交流,即使想法不一定对,但经过交流,使我能够重新去认识问题,最后让自己更成熟,也更进步。对我们小组的认识也更深了,我们一起工作,有时候一起加班,一起吃饭,这个团队的效率和活力,总是让我无形中获得更大的信心和力量,总是会在我碰到技术难题的时候给于我灵感和指导,让我解决一个个的难题。

这是我三个月以来的经历和想法,希望我可以与团队一起努力,共同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也实现我自己的价值。在此提出转正申请,希望可以成为实达公司的正式一员,我将一如既往地以最大的努力去实现自己的价值,完成自己的技术梦想,为团队,为公司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申请人:

__年_月_日

2021个人转正申请书范文4时间一晃而过,转眼间三个月的试用期已接近尾声。这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经历,也给我留下了精彩而美好的回忆。

在一个收获的季节,我荣幸的踏进了一个新欣向荣、朝气蓬勃的企业--。成为了______普通的一员。成为了客户服务工作传递快乐的一名使者。感谢____给了我工作的机会,是您--延伸了我继续展翅的梦想。

在这段时间里您们给予了我足够的宽容、支持和帮助,让我充分感受到了__人“海纳百川”的胸襟,感受到了__人“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的豪气,也体会到了__人的执着和坚定。在对您们肃然起敬的同时,也为我有机会成为____的一份子而惊喜万分。

带着对未来美好的憧憬和希望,踏上了新的征程,平凡而不平庸的岗位。回想在过去的三个月里,让我欢喜让我忧,有成功喜悦,也有伤心往事;有在烟雾缭绕的房间里发呆,也有半夜从床上蹦起来的经历,这好象是人生的一段缩影,让人难以忘怀。生活显得紧张,但又有秩序。

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已经逐渐适应了周围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对工作也逐渐进入了状态。在这段过程中,我想分三个阶段来总结我这段时间的工作。

一、萌芽阶段(2月7日-2月28日)。

在这期间,我主要是熟悉日常工作流程。比如熟悉产权、国土的权证办理程序,业主的咨询解释工作,房屋的维修整改流程,其涉及到的事情比较芜杂,具有较强的随机性,有时急着要同时处理好几件事情,而有时却闲得无聊。并且在这些事情上,都缺乏表面层次性,在没有对其内在属性得到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很难通过直观在第一时间内得出比较正确的判断,因为在接收到每一信息时都没有明确的标识哪个是重点哪个是非重点,哪些事情紧急哪些事情不急,哪些信息是需马上传达的哪些信息是需过滤掉的,这些在缺乏经验与对公司整体内部运作了解的情况下都是很难把握的。

当然了,在这期间,是我出错的高峰期了,特别是在有些事情的处理上,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对有些事情考虑得不够周全,但通过向一些有经验的同事学习,在后期的工作中逐步得到了改善。像我这样一个新人,刚进入公司,对一切都充满了陌生和好奇。所以我经常会追着工程师或老员工问这问那,他们总是能不胜其烦地解说。从中让我学到了许多自己以前所未学到的东西。经常也和业主进行交流,从他们那里能够学到自己在其他的地方所不能学到的东西,所以他们都成了我的良师益友。

二、成长阶段(3月1日-3月31日)。

通过对上阶段的工作表现与领导、同事的的指导,在此阶段的工作上作了一定的调整,开始分类进行工作制定每日计划,客户部的权证办理工作、业主咨询解释工作、整改流程工作、业主的谈判工作等四大类。

在这期间,协助了部门的权证办理工作,业主相关权证的领取步骤,办理所需资料,以及办理时的相关注意事项。业主的咨询解释工作是多样性的,让我清楚的看到了自己对专业知识的不足和服务质量需要提高,我向领导、同事及其他相关工作部门的学习,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使业主满意,也让自己更好的服务于业主。在这里,我清楚的认识到:站在我面前的每一位业主,都是我心中的上帝,而我的职责就成了传递快乐的天使,与专业打交道是一门硬的科学技术,与人打交道则是一门软的思想艺术。这就要求我要两手都要抓,并且两手都要硬。

同时,这种精神也深入到工程的整改中,通过维修小组对房屋质量的整改工作,首先要尽快整改业主反映的问题。一定要及时整改。因为这个问题容易影响业主生活秩序或家装进度。一但业主停工会带来工期和经济的损失,更严重的是会影响上帝的心态,破坏了新房给他带来的愉快心情。一旦业主心情被破坏了质量本身的问题已不在是主流,抚平业主的心灵深处的创伤则变成了我使命的当务之急了。这不仅提高工作效率,也增加了____的美誉度;其次对整改施工单位的监督,提升整改质量水平。在这期间我多次与维修工程师一同深入到实践中,找到发生房屋质量问题的根源所在,比如:铝窗渗水,主要原因是窗密封胶和玻璃胶日久老化;门窗拼接不规范;窗墙结合处与土建部分衔接不够紧密。再如:墙面裂纹的裂纹、空鼓,墙体裂纹由砌体砂浆不饱满,不同材料交接处理不合理,装修开槽操作不规范等造成;空鼓是抹灰时墙体润湿不够或一次抹灰太厚以及细砂含量太重造成。通过现场的实践工作,这样可以更好的监督施工单位施工的质量,也增强了我的信心。

三、成熟阶段(4月1日-至今)

通过前两个月对工作的不断熟悉与锻炼,对基本工作技能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工作效率上也有了一定的改善。

此时______也已顺利交房,但交房后的集中整改工作也随即展开。报修的数量是前期的数倍,对于这种情况,为了控制这种现象的发展,就需要对这些整改原因进行现场勘察,找出症结,对症下药。其中发现误报、重复报修、及部分业主自身的装修操作的不规范等导致的报修占了很大一部分。将这种报修整改降低至最低点,对于整改报修、整改关闭的流程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也为我们的后期工作带来了方便,鉴于此,在领导的帮助下、在部门同事的协助下对整改报修的流程进行了部分完善。首先从根源抓起,对业主报修问题的责任性、真实性进行核查是否属于正常维修整改范围。例如:是否是业主的操作不当(主要是门窗铝合金五金配件),通过对业主的解释工作和指导正确操作的方法是完全可以避免业主的报修投诉,同时避免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增加了维修成本及工作量,却又没有根本性的解决问题,每次整改几乎业主都要现场监工,还造成了业主对____满意度的下降。其次,整改后的复查和回访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人。复查可以检验施工单位的整改效果和整改质量,避免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造成整改不彻底的后遗症。回访首先可以提高业主的满意度,其次又能够听到业主真实、中肯、良好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了我们的工作质量,又何乐而不为呢?

通过整改流程的完善,并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得以实施,______的集中整改工作得以顺利完成。但这不是三分钟热情,在后期的正常整改工作中还要继续实施下去,还要不断的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提高、再提高。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之下,我不断成长,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的质量投诉问题。这些问题可谓各式各样、五花八门,在这里我不一一阐述。

经过这三个月,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处理公司的业务,整理部门内部各种资料,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业务能力。

这是我的第二份工作,这三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申请人:___

时间

2021个人转正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__公司领导:

__年__月__日我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到今天2个月试用期已满,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在岗试用期间,我在销售部学习工作。汽车销售是我以前未曾接触过的,在销售部领导的耐心指导和同事热心帮助下,我很快熟悉了汽车销售的规范操作流程。

在销售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日常工作;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请教学习,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刚进入销售部门,业务水平和销售经验上难免会有些不足,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销售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悉心的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提醒和指正。

经过这两个月学习,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承担一般车辆销售业务,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努力学习以提高自己业务能力,争做一个优秀的汽车销售顾问。

这两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

在此我申请转正,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饱满的热情做好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和销售业绩!

申请人: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是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

(三)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

(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执法组织,应当指定有关的职能机构或者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

第四条  对依法确认为违法并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被侵权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违法致害行政行为的确认途径:

(一)经行政复议确认;

(二)经行政诉讼确认;

(三)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

第五条  行政赔偿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行政赔偿工作机构的赔偿工作人员与赔偿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的,应当自行回避;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回避。

赔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行政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共同组成的赔偿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对行政赔偿费用的审核与监督。

第二章  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第九条  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条  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其中赔偿义务机关为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要求赔偿,并由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二)与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行政赔偿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事项属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符合法定条件;

(三)赔偿请求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四)赔偿请求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行政赔偿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赔偿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二)赔偿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填写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三)赔偿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内容的,退回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四)不属于本机关赔偿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已受理的,撤销受理决定,并将赔偿申请书以及有关材料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同时将撤销决定以及移送情况告知赔偿请求人。受移送的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有异议,可以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案件受理后,赔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查明以下事项:

(一)损害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二)侵权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三)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四)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对行政赔偿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材料不足或者不能证明有关赔偿事实的,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

行政赔偿案件应当由两人以上负责赔偿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或者由赔偿工作机构收集公民被羁押、释放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然后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  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请求,在赔偿请求人提供或者由赔偿工作机构收集下列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一)法医鉴定或者由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证明(包括住院证明、身体伤害证明、休息单等证明);

(二)医疗费用的票据;

(三)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四)造成死亡的死亡证明;

(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抚养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赔偿请求人提供或者由赔偿工作机构收集下列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赔偿方式、金额:

(一)侵犯财产的基本情况;

(二)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单据或者其他凭证;

(三)已损坏、灭失、变卖的财产价格证明等有关证据;

(四)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凭证或者证明;

(五)其他有关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第十七条  对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后,赔偿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报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提出赔偿意见的应当同时拟定赔偿方案。

赔偿义务机关认为需要赔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金额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予以赔偿的,赔偿工作机构根据该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意见,应当及时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案件,赔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责任的分担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的赔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对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赔偿案件结案后,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将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在结案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政府的,应当将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在结案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一经发现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应当主动予以纠正,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同时告知被侵权人可以在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条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期间内,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赔偿和赔偿的金额以及方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行政赔偿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对已生效的行政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对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所作的赔偿决定,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完毕。

对与行政复议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所作的赔偿决定,应当与行政复议决定一并履行。

第二十六条  支付赔偿金的,赔偿义务机关凭生效的行政赔偿决定支付。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赔偿义务机关凭生效的行政赔偿决定履行。

赔偿义务机关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十七条  由于赔偿请求人的原因无法履行或者赔偿请求人同意延期履行赔偿决定的,可以延期履行。

第五章  行政追偿

第二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追偿的具体标准是:

(一)对故意违法的受委托组织追偿其全部赔偿费用;

(二)对故意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个人根据违法性质,赔偿金额大小,个人实际承受能力,追偿赔偿额1/5至全部赔偿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人当年度工资收入;

(三)对有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视其情节追偿赔偿额1/2或者2/3的赔偿费用;

(四)对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个人根据违法性质、情节,赔偿金额大小,个人实际承受能力,追偿赔偿额1/3以下的赔偿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人当年度工资收入的一半。

追偿的赔偿费用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第三十条  赔偿的损害后果是由数人行为造成的,其相关人员可以作为共同被追偿人,并根据各个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作用、过错程度,分别确定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追偿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追偿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作出追偿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经复查后,应当书面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追偿决定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赔偿审核小组在审核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核拨行政赔偿费用或者要求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对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工作机构负责具体事务。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三十六条  全省各级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7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免税审批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13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511号)中对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至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的政策精神,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3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文件精神,为了正确执行营业税税收政策,合法终止对积压空置商品房销售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务必于2003年3月10日以前,采用多种形式再次向所辖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或单位,重申宣传提示上述有关文件规定,确保可依法享有相关税收优惠利益的全体纳税人,及时选择行使或放弃相关税收优惠依法申请的权利。

二、依法可享有上述文件规定相关税收优惠利益的纳税人,应于2003年4月20日以前正式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对逾期未报者,不再受理。

三、对需初步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的积压空置商品房销售免征营业税的申请,各局应务必于2003年5月20日前,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局。

四、各局应在近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已经批准的此类免税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和复查,然后写出工作总结并填写《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统计表》和《售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统计表》,于2003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将在适当时间,安排必要的复核与抽查。

附件:1.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统计表

2.销售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统计表

二三年三月六日

第8篇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过程。

什么叫报关单位、报关员

向海关报关的法人(单位),称为报关人。报关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报关单位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运输工具及自营或他营货物报关手续,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内法人。包括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

报关员是企、事业单位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考核。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有何区别

1.自理报关单位是经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理报关单位可以对外签约,并只能向海关办理本身所签约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不能代办其他单位签约的货物报关手续。

2.报关企业是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等业务经营权,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报关企业是历史沿袭而成的,如外运、外代公司等。它只能该企业所承揽的货物的报关业务。

3.专业报关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国际运输权,它是专门从事接受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业。它符合海关鼓励的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的方向。

哪些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目前,经批准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也很广泛。根据规定,除代办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和外轮公司以及专业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企业单位,如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设的零部件寄售仓库;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

(11)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自理报关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应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批准证书》(非三资企业为《资格证书》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部门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

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专业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海关有此表格)、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

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工具业务;

(2)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国际运输工具业务的文件;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委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在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的任何人员都可以向 海关报关吗?

不行。报关单位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招聘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主管海关注册报关员。

(1)报关员注册申请表;

(2)有劳动局盖章的劳动合同;

(3)《报关员资格证书》;

(4)身份证;

(5)报关单位的《海关注册证明书》。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部门发给《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即具备了报关权,然后方能从事报关。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是什么关系

1.报关员是报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意味着报关单位的行为,报关员的行为由报关单位向海关负责,报关员在报关时,也须向海关负责。

2.报关员只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事宜,报关员不能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

报关人对海关要承担哪些义务

1.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和海关法规、制度;接收并审核货主提供的向海关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

2。正确、清楚地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应向海关交验的单据、证件,并按规定和要求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按照海关指定的时间,陪同海关人员查验进出口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及衡量等工作;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在出现违规行为时,缴纳海关所处的罚款;

5.在海关需要复查已放行的货物时,应当予以协助。企业应向哪个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如果自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企业可以在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异地备案手续后,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也可以委托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专业报关企业或报关企业报关。

如何办理异地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报关备案”是已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了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批准手续。自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应向所在报关注册地海关申领并填写《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交验《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批准文件影印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文件封入关封,交异地海关,经该海关审核无异议,则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即享有在该关区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

报关企业原则上限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异地报关备案的,应由注册地主管海关经异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备案手续。海关颁发《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如需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由企业所在报关注册地主管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后,由主管地海关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如果报关员在某一海关接受培训、考核并领取了《报关员证》,是否也可持该证件向其他海关直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如该报关员所在企业,已经将当地海关(或主要进出口地海关)核准签印的全套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送交其他口岸海关并经过审批予以备案,则该报关员持注册登记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在其他口岸海关也可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为什么海关要对各企业单位指定的报关员进行培训

制定这个规定,旨在提高报关质量和报关工作效率,使报关人员明确报关员的职责,了解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规定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法规和制度,熟悉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申报手续,正确填写报关单证,改变报关质量与外贸业务发展不协调的局面。

专业报关企业如暂停报关业务,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海关备案;暂停营业超过1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缴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

没有进出口货物报关权的单位如需进出口货物,应如何办理报关手续

应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批准文件,委托有报关权的企业报关。报关员调动如何办理手续

脱离原单位调入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经海关认可并换发《报关员证》,可以成为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

第9篇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卫规[2012]4号)、《市小型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现场审查标准》(卫函[]9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决定对全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集中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除外)。

二、校验时间:

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7月10日为宣传阶段。

2012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21日为集中申报校验资料阶段。

2012年7月22日至2012年8月20日为现场审查和复查阶段。

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审核批准办证阶段。全年校验工作至2012年8月31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三、校验所需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执业人员花名册》及与之对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一式二份。与年度校验执业人员有变化的需交原件核对。

4、医疗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屋建筑平面图及资金验资证明一式二份。

5、医疗机构对照校验标准进行自查评分,上报评分标准一式二份。

6、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7、年度校验工作总结一式二份。

四、校验方法:

各镇(街办)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校验审查、整改督查工作,市卫生局负责马店城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校验审查、整改督查和各镇校验的终审与抽查督导工作。

五、具体要求:

1、各镇(街办)卫生院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检查,现场督查评分,于8月20日前上报现场审查资料到局医政科,我局将适时进行抽查。

第10篇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二、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一)个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其病情及医疗费支出后,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后报乡镇民政所受理,乡镇民政所每月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大病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报县民政局汇总整理,在一个月内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成员患有前文规定病种的,由个提出书面申请,县医保机构核准病种,村(居)委员会、乡镇民政所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由调查人签字的书面调查材料,然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局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规范凭证: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以及县医保机构核准的病种和医药费用报付证明。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城乡救助管理体制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证申请

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GMP认证,除报送第五条2至10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3批试生产记录。

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第七条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合,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取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八条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未缴纳认证费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1.职责与权限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1.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2.1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2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2.3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2.4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3.1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3.2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3检查组一般不超过3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GMP认证的检查工作。

4.现场检查

4.1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4.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

4.3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GMP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4首次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理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4.5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4.6综合评定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

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4.7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4.8末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4.9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4.10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11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5.检查报告的审核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6.认证批准

第12篇

[关键词] 实验室 计量认证复审(扩项) 迎审

引言

2007年后的迎审工作中,实验室计量认证复审(扩项)的主要依据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简称《评审准则》)中规定的11个管理要求和8个技术要求共19个要素。笔者现仅就陕西省迎审工作中自己的切身经验,建议实验室从软件、硬件二方面着手计量认证复审(扩项)前的准备工作。软件方面:包括《评审准则》中的管理要求要素和资料准备;硬件方面:主要指《评审准则》中的技术要求要素和实验室环境的整顿。

一、上报计量认证复审(扩项)资料

资料的准备报批是贯穿整个迎审工作的核心内容,从上报前的申请到评审后的整改报告,每一个环节的资料准备,都需要我们给予足够重视。

(一)上报资料前,先到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且填写质检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备案表,将此表复印件与上报资料《申请书》(典型报告、内审和管理评审内容也应并入申请书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业务质量管理记录》、《实验室间比对报告》和《检测分析方法验证报告》(有扩项)、《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书》复印件一并寄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受理后,与陕西省计量认证环保评审办公室商定时间,安排现场评审。

(二)计量认证复审(扩项)现场评审结束后,监测站要给评审组提供2份检测报告(现场评审之前近期做过的和评审组现场选定的)和证书附表及授权签字人表。然后限期完成实

验室整改工作,编写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含相应见证材料)完成后,连同其他评审材料一并寄交评审组长审查、签字确认,经评审组长审查合格后,寄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获批后,领取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二、管理要求的准备

软件方面的准备工作在实践中经常未被迎审单位足够重视,是监测站的薄弱环节,根据《评审准则》中管理要求的11个要素,准备工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确定申请项目和人员

根据监测站自身需要、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拟定计量认证申请项目,统计出复审项目数及新增项目数,新增项目的要注明清楚。每个申请项目要使用适合本站的方法标准,然后编制“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和“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在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递交资料前的一个月,要收集标准,然后到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进行标准查新,保证标准的有效版本。

确定授权签字人,明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和培训内审员,关键岗位人员均要有任命文件。

(二)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监测站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以实现监测服务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做出承诺。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成立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小组完成编制任务。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完成后即,实验室进入3个月的试运行阶段,在全站进行宣贯和培训,要求实验室所有人员都知道并贯彻执行。根据试运行情况,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然后进入正式运行。评审前实验室要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自查,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并形成自查报告。

(三)编制管理体系文件

管理体系文件是描述管理体系的一整套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业务质量管理记录、作业指导书等四方面内容,质量手册是环境监测站根据评审准则规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描述与之相适应管理体系的基本文件,提出了对过程和活动的管理要求,位于体系文件的第一层次。程序文件是针对质量手册所提出的管理与控制要求,为完成管理体系中所有主要活动提供方法和指导,分配具体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管理、执行、验证活动,位于体系文件的第二层次,内容与质量手册的规定相一致。业务质量管理记录是为了使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而设计的一些实用的表格和给出活动结果的报告,作为管理体系运行的证据,位于体系文件的第三层次。作业指导书是表达管理体系程序中每一步更详细的操作方法,指导职工执行具体的工作任务,还有技术记录和工作制度等,位于体系文件的第四层次。

质量体系文件具有符合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应符合并覆盖《评审准则》条款的要求和本站的实际情况。通过编制质量体系文件,使环境监测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三、技术要求的准备

硬件方面的准备工作和实验室的环境是评审组对监测站能力的最初印象,亦是不容轻视的。人力和物质资源是质量体系的硬件,为了实现质量方针并达到规定的质量目标,迎审工作应以《评审准则》中技术要求的8个要素为基础,并依据各自监测站日常展开各项质量活动的需要,保证调配和充实与之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

(一)人员培训与考核

为了使技术人员能快速、准确地掌握检测技术同时不断进行知识更新,监测站可采取自学与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人员进行培训。

1.每年年初要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以文件形式下发),培训要有记录。年终将培训计划、计划完成情况、培训记录及对培训有效性评价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2.认真执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每个申请项目必须有2人持证,不得缺项。参加上岗证考核前,监测站要对申请项目进行自认定考核。

3.评审前需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计量认证基础知识的培训。首次及复查评审,需抽60%-80%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

(二)技术能力准备

1.新开展检测项目的评价确认

新开展的检测项目要有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等资源,要有检测依据的方法标准。监测站使用新标准、新方法实施检测时,对使用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人员技术等条件予以确认,要有标准物质及实际样品作方法验证,证实方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方法的特性参数。提供的验证报告包括:空白测定结果及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精密度和准确度测定、实验室内比对检测、实验室间比对检测。

(三)加强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管理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是监测工作的物质保证,实验室应配备开展监测项目所需的全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确保达到监测工作规定要求。

1.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和编制仪器检定周期表,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制造厂商、购置价格、购置日期、固定资产编号、出厂编号、检定日期、放置地点及目前状态。在用仪器应贴上计量检定部门的合格证或自校合格证;所有仪器设备均应实行三色标识的管理,即合格、准用、停用。

2.每台仪器设备旁边除应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注意事项、使用记录、检定证书外,还要有仪器设备的维护记录、核查记录、校准记录和仪器设备管理卡。仪器设备的管理卡包括固定资产编号、型号/规格、使用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3.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

对于那些使用频率高、准确度要求高、易损坏及发生过损坏事故的仪器设备,在两次正式检定、校准、校验期间要进行期间核查。每年年初要制定期间核查计划(以文件形式下发),每次期间核查要详细记录。

4.加强标准物质管理,保证所有标准物质来自有资质的机构并在有效期内,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四)加强资料档案管理

按文件资料控制程序对质量体系文件、标准、规范、规程等受控文件进行发放登记和标识,定期跟踪,审核文件的有效性,保证在用标准是有效版本。所有文件都应清晰、易读、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易于识别和检索。应妥善贮存,以防损坏或丢失。另外,应规定各种文件的保存时间、取消和或销毁过期文件档案的记录。

1.每台(套)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一份档案,并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检定、校准、仪器设备档案以及供应商档案的管理工作。

2.检测(监测)报告及相关记录的归档整理

按年度编制“检测报告登记表”,内容包括:序号、报告编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合同金额、项目负责人(若有)、承担人、审批人、报告发送日期等。为了便于管理并保证检测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归档时通常将检测委托单、合同评审、检测通知单、原始记录(任务下达书、采样记录、样品交接和流转记录、分析记录、质控记录、监督记录、报告审核签发单)及检测报告等一并归档。

3.建立技术人员业绩档案

技术人员的业绩档案包括人员简历、获奖情况、培训情况、科技成果、发表学术论文、书箱及一些复印件(如:学历和学位证明、上岗证、课题完成证书、获奖证书等)。

四、整顿实验室环境

整顿实验室环境的目的是使实验室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减少环境条件对检测人员身心健康的危害和对检测结果造成不良的影响,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1.实验室布局要合理,便于工作,测试项目之间应互不产生干扰。样品室要划分出样品“待检区”、“在检区”、“检毕区”,采样桶要划分出“地下水”、“地表水”、“污水”放置区域,避免采样桶产生交叉污染。

2.将实验室仪器设备分为在用、闲置及报废3类。将闲置的仪器设备单独存放,报废的仪器设备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处理。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放入实验室内。

3.安全环保管理检查

(1)水、电、气的设置及化学药品的放置符合安全管理的规定。

(2)实验室应配置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内。

(3)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应有处理措施或移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致造成公害。

4.化学试剂、药品的管理

危险剧毒化学品需双人、双锁保管,要有领用记录。化学试剂、药品可利用计算机管理建立台帐。配制的化学试剂要采用五格标签。

五、结束语

计量认证工作是国家促进实验室逐步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提高实验室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作为迎审单位,各级监测站应以《评审准则》的要求为指导,严格按管理体系从软件、硬件二方面展开工作,保证实验室运行,结合各单位具体工作内容,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逐步完善实验室管理体系,建立良性管理、运行机制,保障实验室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M].第二版。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7.

[2] 薛念涛,冯学岭,丁辉编。《环境监测的全面质量管理》。[M].第一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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