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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管理论文

时间:2022-11-01 10:32:24

专卖管理论文

第1篇

一、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盐业史研究

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盐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盐已经奠定了其国家重要商品的地位,而且实行了国家专卖制度。对这一时期盐业的研究,主要围绕着盐业起源、西汉盐铁管榷这两个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特别是后一个问题。二十世纪初以来出版的盐业通史性的专著,如田斌《中国盐税与盐政》(江苏省印刷局1929年版)、林振翰《中国盐政纪要》(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欧宗佑《中国盐政小史》(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张绣文《台湾盐业史》(台湾银行1955年版)、何维凝《中国盐政史》(大中图书有限公司1966年版)、田秋野、周维亮《中华盐业史》(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3月版)、齐涛《汉唐盐政》(山东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以下简称《古代编》),都论及了这一时期的盐业史。

(一)盐业起源问题研究

中国古代盐业史的开端常以神话传说的形式流传下来。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盐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对这一时期及战国以前的上古时代盐业史的研究著作、论文都极少。直到2003年3月,《盐业史研究·巴渝盐业专辑》的出版,才将这一时期涉及盐业生产、流通、国家族群对盐的控管以及盐业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这对盐业史学科来说,是一个意义重大的突破。罗庆康《春秋齐国与两汉盐制比较研究》(《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4期)论述了盐业专卖政策的缘起、在汉代的发展过程及在历史上的地位,澄清了齐国、西汉与东汉盐制方式的争论。吉成名《先秦至隋代食盐产地考略》(《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3期)探讨了食盐生产开始时间及先秦至隋代的盐产地问题。吕世忠《先秦时期山东的盐业》(《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3期)着重探析了先秦时期山东盐业的起源、生产、管理、流通等诸方面的情况。郭正忠《古代编》论及了先秦时期盐的类别、生产、流通及盐政等。此外,曾仰丰《中国盐政史》、王宜昌《春秋盐铁考》(《中央日报》1948年5月24日)等均探讨了先秦时期的盐业问题。

盐业专卖制的起源问题与汉魏晋南北朝专卖史研究密切相关。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西周、春秋、西汉等三种不同的看法。将专卖制始行时间推溯得最早的是刘佛丁等著《中华文化通志·工商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以下简称《工商制度志》),该书认为专卖政策始于西周末期,周厉王是实行这一政策的鼻祖,为了抑制庶家经济的增长,从生产到流通领域全面垄断了盐铁等山泽之利。[日]加藤繁则认为盐铁专卖始行于汉武帝元狩年间。郝树声还提出专卖制始于商鞅,认为商鞅变法时秦国就已实行了盐铁专卖;高凯也谈到,战国时期秦国就实行了官营盐铁手工业的制度①。认为专卖制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时的学者也比较多。曾仰丰认为,夏、商、周三代盐政都实行征税制,春秋时管仲相齐行专卖之制②,廖品龙、蒋大鸣、谢茂林、薛宗正、罗文、马新等学者也都持此观点。但对管仲盐铁政策的具体专卖方式,学者们又有不同的看法。《工商制度志》认为,管仲推行的是盐铁专卖,盐业方面是实行民制、官运官销,按户配盐,而商鞅推行的盐铁专卖是官府控制生产,批发给商人销售,征收专卖税。罗文的观点与此大体相同。曾仰丰认为,管仲榷盐既有官制又有民制,以民制为主,官制为辅,民制之盐由官府收买和运销。谢茂林认为,管仲盐铁政策在生产上以官制为主,民制为辅,实行官收官运官销,而商鞅推行的专卖制则产运销都由国家控制,禁止私营。廖品龙与谢茂林的观点相近,认为管仲榷盐,生产方面以官煮为主,民制为辅,官制主要是销往他国,民制主要是销于本国,由官府计口配卖,按量计征③。罗庆康认为,春秋齐国的盐铁官营主要是管理盐铁户的生产与取税,与后来汉代的盐铁专卖不同④。廖品龙还探讨了秦灭巴蜀后四川食盐贸易管理及李冰开凿盐井等问题⑤。

学者们对秦代的盐政也有不同观点。曾仰丰认为秦代盐业实行征税制,允许民间经营。高凯在前揭文中提出先秦至秦都存在盐铁官营制度。逄振镐则提出,私营盐铁须征得官府批准并交重税,秦代盐铁政策是严格控制下的重税政策⑥。

(二)西汉盐业史研究

汉武帝时期是盐铁专卖制发展的一个高峰,盐业史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主要讨论了汉武帝时期盐铁专卖方式、专卖目的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盐官设置等问题。除了郭正忠《古代编》论及了秦汉时期食盐产区、生产技术、工艺水平、盐户身份等问题外,祝慈寿《中国古代工业史》(学林出版社1988年版)对秦汉盐业生产也有所论及,而有关盐业生产的论著则相对较少。

在盐铁专卖方式上,主要存在着民制官购官销和官产官销两类观点。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8月版)认为是民制官购官销,只是流通过程中的垄断。吴慧《桑弘羊研究》(齐鲁书社1981年版)和《工商制度志》也持此观点。曾仰丰则认为,西汉的盐铁专卖是将产、运、销完全国营,即“完全专卖”,田昌五、漆侠、罗文、罗庆康、刘良群等也持此观点⑦。吴奎罡也认为,盐铁专卖是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全面垄断⑧。在官府控制生产的方式上,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版)认为是官自给费。前引罗文文及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盐业史研究》1995年第1期)认为是官府提供工具,盐户自备生活费用,双方构成合约关系,性质仍然是官营。苏诚鉴认为,榷盐是产销分离,民产官销⑨。陈直和日本学者藤井宏、影山刚则探讨了西汉专卖制的发展形态及其演变过程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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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见[日]加藤繁:《关于榷的意义》,载《中国经济史考证》卷一(华世出版社1981年版)。郝树声:《略论秦汉时期盐铁钱专营与中央集权的巩固》,载《甘肃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高凯:《略论汉代官营盐铁业的利与弊》,载《郑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

②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下引曾仰丰观点皆出该书,不另注出。

③分见廖品龙:《中国盐业专卖溯源》,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4期。蒋大鸣:《中国盐业起源与早期盐政管理》,载《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4期。谢茂林:《先秦时期盐业管理思想初探》,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薛宗正:《盐专卖制度是法家抑商思想政策化的产物》,载《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2期。罗文:《齐汉盐业专卖争议之我见》,载《益阳师专学报》1991年第2期。马新:《论汉武帝以前盐政的演变》,载《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2期。

④罗庆康:《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载《暨南学报》1990年第2期。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续)》,载《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⑤廖品龙:《试论张若在成都置盐铁市官与李冰穿广都盐井》,载《井盐史通讯》1977年第2期。

⑥逄振镐:《试论汉代盐铁政策的演变》,载《江汉论坛》1987年第2期。

⑦分见田昌五、漆侠:《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7年联合出版。上引罗文:《齐汉盐业专卖争议之我见》。罗庆康:《汉代盐制的几个问题》,载《湘潭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上引《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刘良群:《从盐铁官营看西汉的专卖制度及其流弊》,载《赣南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

⑧吴奎罡:《评桑弘羊的经济改革措施及其历史作用》,载《经济科学》1983年第l期。

⑨苏诚鉴:《“官与牢盆”与汉武帝的榷盐政策》,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⑩分见[日]藤井宏:《汉代制盐业的问题点——围绕“牢盆”的解释》,载《铃木教授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日本大安,1964年;《汉代盐铁专卖实态——围绕《史记·平准书》记载诸问题》,载《史学》1978年第79卷第2、3期。[日]影山刚:《前汉朝的盐专卖制》,载《史学》1966年第75卷第11、12期。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转贴于

关于汉武帝盐铁专卖的目的,张兆凯《关于汉武帝盐官营政策的两个问题》(《益阳师专学报》1983年第1期)认为,主要是打击诸侯王和豪强大地主的利益,但盐铁商人的利益并未受损,而是一跃成为国家官吏。刘凌、傅筑夫、高敏则强调了抑商的目的①。前引吴慧文认为,桑弘羊的政策是抑制商人,但另一方面又十分重视官营商业,其政策是重商和抑商的矛盾统一。刘良群、罗庆康都认为,汉武帝时期的盐铁专卖,是抑商和削弱地方势力的目的兼而有之②。卢新远认为,不能说汉武帝实行的是抑商政策,其打击的是富商大贾,并不是打击工商业,相反是维护正常的工商业③。汪锡鹏的观点又有所不同,认为桑弘羊的政策是为了增加财政收人和加强中央集权,不宜用重商或抑商的标准去评价④。薛振恺、张炳斌、朱绍侯、逄振镐等都强调了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⑤。

汉武帝盐铁专卖政策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是讨论得最热烈的问题,观点的分歧也很大。总体上说,有基本肯定、基本否定和一分为二等三种意见。《工商制度志》认为,盐铁专卖为汉武帝的征伐提供了经费来源,抑制了豪强的发展,延缓了农民破产的过程,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农业生产,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吴奎罡、陈以鉴、解学东、李森、马大英、郝树声、张守军等都肯定了汉武帝盐铁专卖在增加财政收入、打击豪强商人和地方势力、巩固大一统的新兴政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⑥。前引郝树声文认为,汉武帝盐铁专卖在加强国防巩固和边疆的开发、避免豪强网罗流民等方面也起到一定作用。另一批学者则对汉武帝盐铁专卖持否定态度。于传波《汉代盐铁官营的再评价》(《浙江学刊》1991年第4期)认为,盐铁官营摧毁了汉代的资本主义萌芽,阻碍了生产的发展,其优点与弊端相比是次要的。前引汪锡鹏文认为,盐铁专卖是竭泽而渔的政策,指出其质劣价贵、效率低下,还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前引刘良群文还指出,西汉后期工商萧条、国势衰落也与盐铁官营有关。王连升也指出,盐铁官营导致了工商业的萎缩⑦。陈乃华《盐铁专卖与西汉中后期社会危机》(《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认为,盐铁专卖堵塞了商人资本及农村过剩劳力向工商业流通的渠道,加速了农民破产并沦为流民或奴婢的过程和土地的集中,是导致西汉中后期社会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汉武帝的盐铁专卖政策。前引薛振恺文认为,汉武帝盐铁专卖既为西汉带来了汉匈战争的胜利,巩固了国家统一,又为西汉的衰落埋下了隐患。前引吴慧文认为,桑弘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思想对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一些好的作用,但同时也具有其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张传玺、罗庆康、高凯、李殿元、逄振镐、庞天佑等既肯定了盐铁专卖在充实财政、支持统一战争、奠定国家疆域、集中人力物力推动盐铁业的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也指出了其效率低下、质量低劣、加重贫民负担、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等弊端⑧。

曾仰丰、罗庆康、王健等对汉代盐官作了考证。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认为,汉代有盐官32处。曾仰丰在《汉书·地理志》所载35处盐官之外,又补充了陇西郡、陕西西县及渔阳郡3处。罗庆康《汉代盐制的几个问题》在《汉书·地理志》和曾仰丰的陇西郡、陕西西县及渔阳郡外,又考证出朔方郡的朔方县、越嵩郡的青岭县、巴郡临江县、朔方郡的广牧县4处。高敏《秦汉时期的官私手工业》(《南都学坛》1991年第2期)认为数量还多于此。王健《东汉盐铁业诸问题考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第3期)在罗庆康和曾仰丰考证的基础上,又补充了犍为郡的南广县和广陵郡2处。罗庆康《汉代专卖制度研究》(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及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在盐官数量上转向了与王健一致的看法。在这两项论著中,罗庆康还探讨了食盐的价格及汉代的制盐方法等问题。薛瑞泽《汉唐间河东地区的盐业》(《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3期)也探讨了从汉代至唐代间河东地区盐业经营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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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凌:《西汉初期工商业政策与汉武帝的经济改革》,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5期。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80年版。高敏:《试论汉代抑商政策的实质》,载《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

②前引刘良群:《从盐铁官营看西汉的专卖制度及其流弊》;罗庆康:《汉代盐制的几个问题》。

③卢新远:《汉武帝时期的财经措施与工商业的发展》,载《江苏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④汪锡鹏:《重评汉武帝“盐铁专卖”》,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

⑤薛振恺:《试论汉武帝的敛财政策》,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张炳斌:《汉武帝新经济政策评述》,载《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87年第4期。朱绍侯:《中国古代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前引逄振镐:《试论汉代盐铁政策的演变》。

⑥前引吴奎罡:《评桑弘羊的经济改革措施及其历史作用》;郝树声:《略论秦汉时期盐铁钱专营与中央集权的巩固》。分见陈以鉴:《汉武帝时期的战争与财经政策》,载《盐城师专学报》1987年第3期。解学东:《论析桑弘羊的“重商”理财思想》,载《史学月刊》1989年第6期。李森:《桑弘羊理财思想的几点启示》,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版。张守军:《桑弘羊的以商致富思想》,载《商业研究》1994年第12期。

⑦王连升:《关于汉武帝评价的两个问题》,载《天津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

⑧分见张传玺:《论秦汉时期三种盐业政策的递变》,载《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前引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罗庆康:《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高凯:《略论汉代官营盐铁业的利与弊》;逄振镐:《试论汉代盐铁政策的演变》。李殿元:《论西汉的“盐铁官营”》,载《浙江学刊》1993年第6期。庞天佑:《略论汉武帝行盐铁专卖的原因与利弊》,载《常德师专学报》1987年第2期。

(三)东汉魏晋南北朝盐业史研究

刘志远、吴天颖、燕羽、杨宽、白广美等学者研究了东汉“盐井画像砖”,并讨论了煮盐燃料等问题。燕羽认为,汉代画像砖证明汉代盐井已有一定程度的机械设备。吴天颖推测,盐井当属于“大口浅井”。杨宽、白广美、刘志远等都认为,画像砖图中熬盐的炉灶是使用木柴作燃料的,两汉时期巴蜀地区井盐生产虽有迅速发展,但仍处于大口井、燃烧薪柴的较低生产水平上①。

关于王莽时期的盐政,曾仰丰认为,王莽盐政除官制之外还有民制,是征税与专卖的混合制。齐涛《汉唐盐政》认为,王莽榷盐实行的是完全的官运官销,但生产领域是官制与民制并存。前引罗文文认为,王莽盐政的生产不存在民制,成盐的运销归官府。学者们对东汉专卖史的研究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但总体上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东汉未实行专卖制;二是认为仅汉章帝时期一度恢复专卖制;三是东汉初和汉章帝时期两度实行过专卖制。前引张传玺文认为,东汉一代主要是实行盐铁私营,马志冰的观点与此略同②,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观点也与此大体相同。前引齐涛文则认为,光武帝以征税制取代专卖制,此后主要实行征税制,与西汉初不同的是东汉盐税成为专税,对盐的销售置使者监卖。前引逄振镐文也认为,东汉只有章帝元和元年一度实行盐铁专卖。罗庆康、罗文、郝树声认为,东汉和帝以前盐铁实行官营,汉章帝时期全面实行了盐铁专卖,自和帝始一直推行民营征税制,盐官归属郡县仅负责盐税征收。王健的观点与此基本相同,只是认为和帝以后盐铁官既主持官营,又负责征税③。此外,刘隽《东汉的盐政制度》(《天津益世报史学》1935年第4期)、[日]吉田虎雄《两汉之专卖制》(《真知学报》1943年第2期)等也探讨了东汉的盐铁专卖问题。李小波《盐铁经济与汉末巴郡分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则探讨了盐铁经济与汉末巴郡分化的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盐铁制变化频繁,各地差异亦大。[日]吉田虎雄《西汉魏晋南北朝的专卖制度》(《东亚经济研究》1938年第22期)探讨了这一时期专卖制的发展演变过程。也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基本是实行征税制,如[日]加藤繁《关于榷的意义》认为,三国以后直到唐中期几乎未行盐铁专卖。曾仰丰认为,盐制自汉和帝永元元年迄献帝建安三年均行征税制,东晋南朝沿而未改,北朝除东魏高齐于沧、瀛、幽、青四州行专卖制外,大都主行征税制。但大部分学者认为,魏晋南北朝专卖制反复实行。齐涛认为,曹操实行的监卖盐制继承了东汉的征税制。王向田也认为曹操监卖制是东汉末年盐业征税制的延续,并探讨监卖制出现的时间。前引罗庆康文也探讨了监卖制始行的时间及原因④。前引马志冰文则认为,监卖盐制为曹魏首创,魏、蜀、吴政权重新恢复了盐铁官营政策,并探讨了三个政权的盐铁管理机构。前引齐涛文也认为曹魏、蜀汉、东吴都实行了盐业官营。前引王向田文还强调了盐业作为魏国恢复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政治、经济上起到的重要作用。陈庆连《魏晋时期盐铁事业的恢复和发展》(《魏晋南北朝史论文集》,齐鲁书社1991年版)与王向田观点略同。前引马志冰文认为,西晋继续推行盐铁官营政策,东晋沿袭西晋政策,但又有改创;南朝盐业大都采用征税制,而北魏、东魏、北齐盐业主要实行征税制,西魏则设盐池都将管理盐池生产。前引齐涛文也认为,两晋实行盐专卖,但无法禁绝豪强大族经营盐业,实际上是官私并举;宋齐梁陈时期实行盐业放任的政策,最初征收一般商税,陈文帝时开征盐业专项税,但豪强大族把持盐业的情况始终未变;十六国时,各方一般都实行专营,北魏盐政出现过官营与放任的多次交替;东魏北齐时实行分区管理政策,而西魏北周则设盐池都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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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见燕羽:《中国古代关于深井钻掘机械的发明》;吴天颖:《中国井盐开发史二三事》;白广美:《关于汉画像砖“井火煮盐图”的商榷》;杨宽:《古代四川的井盐生产》(以上4文同载《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白广美:《中国古代井盐生产技术史的初步探讨》,载《清华大学学报》1962年第6期。刘志远:《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

②马志冰:《魏晋南北朝盐铁管理制度述论》,载《史学月刊》1992年第1期。

③分见罗庆康:《东汉盐铁制度蠡测》,载《益阳师专学报》1991年第1期;前引《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汉代盐制的几个问题》。前引罗庆康、罗威:《汉代盐制研究》,《汉代盐制研究(续)》;罗文:《齐、汉盐业专卖争议之我见》;郝树声:《略论秦汉时期盐铁钱专营与中央集权的巩固》;王健:《东汉盐铁业诸问题考辨》及《东汉盐铁制度探析》,载《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3期。

第2篇

五六十年代,程光裕、吴天颖、林瑞翰、傅举有、华山、曾仰丰、钱公博等一批学者继续进行着唐宋专卖制的研究。出版和刊布的主要论著:《中国盐政史》、《唐代盐和茶的专卖》、《宋代川茶之产销》、《从茶叶经济看宋代社会》、《宋代解盐的生产和运销制度》、《宋代盐榷》等。这一时期的研究仍偏重于专卖制度的内容,但也有学者开始注意专卖与社会经济关系的探讨。

经过十余年的停顿,80年代初,唐宋专卖制的研究又得以恢复,并逐步活跃。先后发表了贾大泉《宋代四川地区的茶业和茶政》(《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周祚绍《略谈宋代盐户的身份问题》(《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年第2期)、郭正忠《北宋前期解盐的禁榷与通商》(《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张泽咸《汉唐时期的茶叶》(《文史》第十一辑)、鲍晓娜《茶税始年辨析》(《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4期)、裴汝诚、许沛藻《宋代买扑制度略论》(《中华文史论丛》1984年第1期)等主要论文,并出版了《中国的酒类专卖》及戴裔煊先生40年代完成的《宋代钞盐制度研究》,一些有关的论著也开始重视专卖制问题,使唐宋专卖制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但唐宋专卖史研究取得巨大进步,并促使其真正进入一个新阶段的还是近十年(1986—1996)的成果。这十年中出版了《唐代盐政》(陈衍德、杨权著,三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宋代盐业经济史》(郭正忠著,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李华瑞著,河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版)、《北宋茶之生产与经营》(朱重圣著,〔台〕学生书局1985年版)、《四川茶业史》(贾大泉、陈一石著,巴蜀书社1989年4月版)等专著,漆侠著《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1988年版)、汪圣铎著《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张泽咸著《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及《中国盐业史论丛》等书也较多地论述了专卖问题。先后发表的论文近百篇。取得成果的数量与质量、讨论问题的深度与广度都大大超越了以前的研究。因而对这十年的研究作一回顾与总结,对进一步推动唐宋专卖制的研究是十分有益和必要的。

一、近十年来唐五代专卖制的研究

1、唐代盐专卖研究

近十年的唐代盐专卖制的研究主要探讨了唐初的盐法、盐专卖法的产生及演变、专卖机构、专卖收入、专卖商、专卖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等问题。关于唐初盐法,陈衍德认为,唐初创时不课盐税,但局部地区有盐监,边境一些地区有军屯,税盐之制至迟在武周初年已实行。井池盐始行税制时,海盐税尚未从农业税中分离,至迟到开元初,税盐遍行全国。唐初盐税有力役税、实物税、货币税等形式。[①]鲍晓娜认为唐初无盐税的局面持续到开元年间。[②]李锦绣对唐前期盐池管理、盐监的作用、盐课的用途等问题作了较详细的探讨。[③]

关于唐盐专卖实行的原因,陈衍德认为,专卖制是唐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要求,而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促使政府开辟农业税以外的税源,实施一种地方难于插手的财政办法,从而盐专卖制应运而生。[④]齐涛除论述以上原因外,还认为均田制破坏后,传统的赋税政策失去了基础。[⑤]吉成名还指出唐代榷盐制继承了天宝九年来除陌钱的传统,并加以发展。[⑥]陈衍德认为,唐代税盐和榷盐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抑商已降居其次[⑦]。鲍晓娜的观点则相反,认为禁榷的目的首先在于抑商。[⑧]

唐代盐专卖制度的演变、兴衰仍是研究的重点。陈衍德在《试论唐代食盐专卖法的演变》中论述道:因海、池、井盐的生产特点、政府控制程度、专卖价格不尽一致,乾元元年分别实行民制官收官销、官制官销、民制官收官销等不同的专卖办法。刘晏改革后,海盐推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调整专卖机构,创立巡院制度,辅以常平盐,保障新盐法实施。池盐大历中始行刘晏新法,改为官制官收商运商销。东西两区的井盐也先后推行刘晏盐法。杨权也探讨了刘晏盐法的内容、实行原因及影响,并论述了刘晏死后唐代盐法的演变,认为德宗时盐法暂乱,顺宗宪宗略有整顿,但未能革除其弊,黄巢起义后榷盐法实际瓦解了。在论及刘晏盐法的影响时强调指出,在中国两千年盐政史上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官专卖到商专卖的变化,而刘晏创间接专卖法即为这一变化的枢纽。他还认为,由于海、池、井盐各有特点,至迟在贞元年间便实行划区运销,这一做法成为后代所行“引岸制”的起源,唐代已出现入纳折博法及作为交换媒介的有价信用文牒——便换(飞钱),具备了引钞盐制的基本特点,成为引钞盐制的刍形。[⑨]吴丽娱则认为,唐代飞钱用于折博的可能性很小,一般不作引钞使用,唐代折博与食盐的货币作用相关,未与飞钱相结合,唐的就场专卖也使折博法难以推广。到五代折博方式开始明确并成为专卖制中官商交易新形式,为宋代实行钞引制奠定了基础。[⑩]郭正忠认为折博法见于五代后唐,钞盐制见于宋庆历四年至六年(公元1044—1046年)[①①]。

还有不少学者对唐盐法中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吴丽娱在《略论大中两池新法及对五代盐政之影响》(刊于《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中对大中两池新法的来源、内容及其对五代盐法的启发进行详论。陈丽菲、秦永洲、朱睿根等还专题论述了刘晏盐法。(分见于《华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2期之《刘晏盐法中“官粜”、“亭户粜”考辨》、《山东师大学报》1994年第3期之《论刘晏的财政经济改革》、《浙江商业经济》1995年第2期之《唐代刘晏对食盐流通体制的改革》、《江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之《试论刘晏的盐业管理思想》、《平准学刊》第三辑之《唐代的榷盐和刘晏的改革》等。)深化了盐专卖制的研究。

陈衍德在《唐代盐政》和《唐代专卖机构论略》(《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1月版)较系统地论述了盐专卖管理机构。中央管理机构,在榷盐之初,第五琦以盐铁使独掌大权。广德二年(764)出现东西分判,永泰元年(765)分掌格局成为定制,贞元八年盐铁度支分掌盐政制最终确立。盐铁、度支既是平行体制又有上下级关系。地方机构最初是在各地设分支,亦称盐铁使,冠以地名,负责一地盐事,由租庸使兼。第五琦于各地立监院,具体负责专卖管理。刘晏主持盐政后创立巡院制,在第五琦所设监院基础上置盐监。下设盐场,形成院、监、场三级管理机构。作者还论述了各自职能,指出,三者职能各有侧重又有交叉。王林善在《论唐代后期的榷盐与盐商》(《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中对榷盐机构及其职能作了论述。与陈不同的是,他认为巡院不管理推销官盐给商人的具体业务。他还特别指出度支系统与盐铁使系统管理有所不同,京西北所设度支巡院不理盐政,池盐不设巡院监场,而置榷盐使。陈丽菲在《唐代财政三司历史作用初探》中对盐铁、度支在推行专卖中的作用也有论述。

唐代榷盐收入,资料零碎,很难全面统计,但不少学者仍作了艰难的探讨。张泽咸在《唐代赋役史草》、《唐代工商业》中对盐利收入作了概略论述。陈衍德在《唐代盐政》和《唐代专卖收入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论之甚详。他对海盐在广德二年、永泰元年、大历十四年的收入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它们仅为东部地区盐利,并推算了全国盐利总数。对池盐若干年的盐利作了统计,认为,两池盐利以元和时最高,此前此后均稍低,这也大致反映了池盐的岁入升降情况,井盐收入无明确记载。从专卖收入看,盐是首屈一指的商品,大大超过酒茶等专卖品,曾一度占唐财政总入的一半,并在大历时超过赋税收入。

专卖商的研究也受到重视。王林善在《论唐代后期的榷盐与盐商》中论述道:第五琦榷盐排除了商人,刘晏盐法实行官商分利。盐商分有盐籍的盐商与私盐贩。有盐籍盐商投籍官府,贩销官盐。著籍盐商受到政府保护,享有特权,缴盐利、免差役。他们与政府有盐利之争又有共同利益。私贩则受到严禁,但因失业者多、盐价高、小商资薄不足入籍等原因,私贩仍甚。他强调了唐代专卖制与商分利的特点,指出把唐专卖制与汉专卖制一样视为抑商手段不妥当。陈衍德所持观点大致同于王林善,但对唐政府保障专卖商利益而又限制其获取高利的措施,商人与政府争夺盐利的手段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①②]

吉成名、齐涛、陈衍德等学者还对盐专卖与王朝兴衰、社会发展等关系做了研究。吉成名认为唐代盐法从征税到专卖以及专卖的兴废都与唐王朝盛衰相关。[①③]齐涛分析了专卖盐利对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影响,又指出了盐专卖对中央与地方政体的变革起了促进作用。[①④]陈衍德探讨了地方对盐利的争夺及宦官对盐政的干预。认为专卖制促使唐后期阶级矛盾激化,导致封建政府与人民的对立,反抗专卖剥削成为唐后期阶级斗争的新内容。

2、唐代茶和酒专卖的研究

茶酒专卖研究较盐薄弱,成果数量也少于盐专卖研究。八十年代初以鲍晓娜《茶税始年辨析》、张泽咸《汉唐时期的茶叶》论之较详。张泽咸在《唐代赋役史草》、《唐代工商业

》两书中又有论述。他认为税茶在建中时已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榷茶始于王涯,后榷茶税茶交互出现,且唐宋时榷与税之区分已不如汉严格讲究。茶商有正税商与私茶贩。私茶贩分一般商人和地主豪强茶商两类。鲍晓娜明确指出税茶始于建中三年。章秉纯认为税茶始于建中年间,但确切年代有待深考。[①⑤]凌大珽认为税茶始于建中元年而唐代税茶和榷茶很难截然划分,一般说税茶困难时才行榷茶,有时税榷并行。[①⑥]王洪军、陈衍德、贾大泉等皆持税茶始于建中三年说。王洪军将唐茶法分为两个阶段:(1)建中三年至元和十二年停茶税;(2)元和十五年复茶税至开成五年。而榷茶仅在王涯当政时实行半年。陈衍德认为太和九年唐政府变税茶为榷茶,并经历了一个全部专卖到局部专卖的过程,他还指出,唐“正税茶商”与著籍盐商相似,就是政府特许贩运专卖茶的专卖茶商。贾大泉也认为榷茶始于太和九年。他还对唐五代四川地区茶叶专卖做了深入研究。商岘的观点与上述又有所不同。他认为建中三年税茶不能算独立征茶税的开端。茶叶正式征收专税是贞元九年。榷茶始于太和九年王涯榷茶,不久复税制。武宗时又向榷茶转化,虽不是官造官卖,而行民制商销官收重税,并禁私贩,但实质已是专卖,是官商分利专卖的变通形式,从增税和禁私即可见。[①⑦]

张泽咸在《唐五代赋役史草》和《唐代工商业》中对唐代酒的专卖也有论述。他认为唐初曾有酒禁,并非如有的史籍所载“唐初无酒禁”。唐征酒税最早见于广德二年,从严格意义讲,建中三年才行榷酒。此前只有酒禁和酒税。唐榷酒有榷曲、征榷酒钱等多种形式。陈衍德则认为广德二年即已开始酒专卖,其最初形式是特许酒户专卖制,后又实行官酤、征榷酒钱、榷曲等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即有相互转换又有并存。他还探讨了茶、酒的专卖收入和专卖机构,认为,榷酒收入次于盐,而茶居末,酒茶合计不及盐利之半。盐酒茶的管理机构即有合一又有分离,即有直属三司,又有隶于州县,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严密系统。[①⑧]

3、五代专卖制研究

因资料的原因,五代专卖制研究不如唐代之盛,但成果仍然可观。张泽咸在《唐代赋役史草》中对五代盐政作了扼要论述,认为五代盐法是对唐盐法相沿未改,榷盐而外,自后唐另有表卖蚕盐制,实际上是变相人丁税。他认为五代实行了榷酒,尤以榷曲之风日盛,且设曲务。郑学檬认为后梁未实行统一榷盐制,观其未设盐铁使一职即可证明,但局部地区榷盐是存在的。后唐重建榷盐机构,苛严法禁,其盐法继承唐代而愈严。他认为蚕盐是官盐专卖的一种形式。后晋、后汉、后周盐法时紧时弛但都行榷制。五代盐税多元化,有蚕盐、屋税盐、随丝盐钱等,其盐税带有资产税的附加税性质。这与五代政治经济形势有关。[①⑨]穆祥桐则认为后梁虽无统一榷盐制度,但盐铁转运使一职已设置。他对后唐盐法作了深入分析,并认为蚕盐、食盐、随丝盐钱都是官卖的发展,后晋一度在太原府取消专卖,在州征五等盐税。认为屋税盐在后晋天福二年有人提出,但未实行,后汉后周开始行于城镇。他还对唐和五代盐法作了比较。[②⑩]郭正忠对五代蚕盐作了专门研究。认为蚕盐法制定于梁唐之交,是在当时盛行的预贷和赊购活动中出现的,是官府干预丝蚕业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榷卖,地域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他还对蚕盐的榷征方式与手段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辨析了日本学者对五代蚕盐的若干误解。[②①]吴丽娱也认为五代盐法基本沿用唐制,但五代盐专卖中商销已不占主要地位。官销以表配制与场务榷粜相结合。城乡盐政有较大区别。乡村以蚕食盐为主,城镇以场务榷粜,附以屋税盐或食盐。她还专门探讨了屋税盐问题,认为屋税盐起源最早可能始于朱梁之末,此后从未间断,至后周广顺三年十二月下令取消而中止。蚕盐首先面向农村,并不行于城镇。屋税盐是蚕盐的补充形式而行于农村。她还分析了屋税盐的行销特点及表制实行的根源。[②②]另有吴慧《五代盐政述略》(《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也是五代盐政研究的重要论文。

对五代茶法作专门研究尚不多。凌大珽认为五代对一些政权在内部行茶专卖而对外则通商。[②③]商岘认为北方政权不产茶,茶法记载不详。南唐并行官收商销和官收官销,楚征税商销,后蜀行茶专卖。[②④]另《唐代赋役史草》、《唐代工商业》及王洪军《唐代茶叶产量、贸易、税茶和榷茶》对五代茶法也有略论。

二、近十年来宋代专卖制的研究

1、盐专卖的研究

近十年来,宋代盐专卖研究成果丰硕。尤以郭正忠的研究最为全面和系统。他先后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出版了《宋盐管窥》和《宋代盐业经济史》两书。后者集中地反映了他的研究成果,而且也可以说,该书基本上反映了九十年代以前,中外学术界对宋代盐业的研究状况(本文介绍他的观点也主要依据此书,后不另加注明)。郭正忠将宋代盐业分为生产和流通两大部分,流通体制中又分为收贮、运输和销售三个部分。在生产方面,他探讨了宋盐生产技术、生产体制及盐民的社会身份、组织管理、税役负担等问题。认为宋盐生产中至少曾出现过三种所有制形态和五种生产体制:即制盐资料的国家官有制、私有制和官民综合所有制;劳役制、盐民自煎制、盐场催煎制、租佃制和雇佣制。流通体制是其研究重点。认为宋盐收贮体制主要有三种:官府直接敛贮、官府购后仓贮、商人购贮,运输体制又有官运、官民联运、民运等,销售体制也有三种:官府榷卖、官府控制下的商民分销、商民自销。榷卖的形式有官府批发或零售、蚕盐和食盐赊卖、强制认购、纳盐钱。商民分销包括钞引盐、扑买盐、买卖盐场、合同盐场,尤以钞引盐最广。钞引盐具有间接专卖性质。而盐钞与盐引又有区别。他还对折博盐、钞引盐、扑买、合同场、蚕盐等运销办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宋盐的“过剩”现象,指出“过剩”的是运销与生产不相适应的产物,还分别对东南海盐和解盐政策体制做了独立探讨。

漆侠在《宋代经济史》中也论述了宋盐榷法的演变沿革。并指出,宋盐销售体制除划分销区外,另划分了两类地区:禁榷区和通商区。他把买扑法和钞引盐制归属通商法(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也持此论)。认为宋代盐法屡次变革原因就在于钞盐法,它反映了封建国家同商人分占盐利中的复杂关系,盐法变更的直接原因是宋辽战争,解盐与青白盐的斗争也是盐法变更的因素。

食盐入中及与之相关的盐钞引是宋盐专卖中的重要问题。林文勋指出,食盐入中法在宋中叶以后取得主导地位、盐政也过渡到以间接专卖为主的时期,食盐入中法保证了封建国家财政收入,解决了官商瓜分盐利的矛盾,成为元明清盐法的主体。他认为,作为有价证券的盐钞出现了货币的趋向,除了用钞请盐的原始形态功能外,又具有了信用货币、便钱飞钱、称提货币等功能。盐钞对宋代信用、财政、金融均起到了积极作用。[②⑤]高聪明在《北宋盐钞与西北货币体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3期)中探讨了盐钞在北宋西北货币体系中的作用,认为盐钞起到了“以钞权钱”的作用,弥补了大铁钱名不副实的缺陷,稳定了西北货币体系,成为陕西与内地经济联系的桥梁。哲宗时盐钞价格不合理变动,致使西北货币体现出现危机,徽宗时蔡京改革钞法,改变了盐钞性质,陕西货币体系更加混乱而至崩溃,可见盐钞实系西北货币制度之大局。姜锡东探讨了交引买卖市场及交引铺的情况,认为交引铺及交引市场出现于雍熙三年前后,其出现与西北入中的大规模展开直接相关。交引铺主要经营交引买卖、货币交易、从事作保活动等。交引铺的活动缓和了商人资金周转不灵问题,有利于弥补政府入中现钱不足。交引市场有京师市场和地方市场,政府通过设官买卖交引、市易法等手段干预交引市场的活动。[②⑥]

私盐是与榷盐相关的突出问题。漆侠认为封建国家用各种途径剥削食盐生产者和消费者,导致了私盐的产生。[②⑦]史继刚认为私盐是盐专卖制度的产物,盐专卖使官盐质劣价昂,定销界使官盐不能便民。封建剥削、商品经济发展、义利观念变化也是私盐盛行的原因。他还探讨了私盐的来源及私盐活动的影响。[②⑧]

郭正忠对各地盐利及全国盐利总入进行了列表统计,并计算了解盐在官卖和通商情况下的利润率。宋代盐利在国家岁收钱数中的比重不仅是渐增之势,而且以北宋后期和南宋前期为最多,其最高比率为44%,在当时的盐利中淮盐和解盐收益又占突出地位。宋盐收入在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效用。汪圣铎在《两宋财政史》中对宋代盐利也做了列表统计,并对所举数据作了分析说明。他指出,解池与淮浙盐产合计北宋时占全国80%,南宋时淮盐占全国70%。漆侠认为,盐利来源于生产者、运输者和消费者。官府通过榷盐制占据了大部分盐利。盐利在宋财政中地位不断上升,南宋更为重要。天禧末占13.2%、仁宗时占18.3%、绍兴末占54.2%、淳熙末占48.4%。他还分析了宋代盐价,认为收购价低,提价慢,售给商人的价格不高,说明政府同商人的伙伴关系及对生产者的剥削加剧。[②⑨]

郭正忠《论辽代盐体制的变化》(《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6期)、吴慧《辽金元盐法考》(《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对辽金的盐法作了专门研究。张秀平《略论宋代的榷盐与边防》(《浙江师大学报》1986年第2期)则论述了榷盐同边境用兵的关系。

2、茶专卖研究

宋代茶业研究较之盐研究略显薄弱,而在茶业研究中茶专卖的研究尤嫌不足,但还是有一批学者关注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不少成果。

宋代茶法复杂多变,茶法的考订是研究宋茶专卖的首要问题。漆侠考析了两宋茶法的变革,尤其详细地论述了宋初到嘉祐四年之间交引法、三说法、贴射法等茶法的兴废交替。他把宋复杂变幻的茶法分为两类:禁榷法与通商法,认为贴射法就是通商法,并指出宋茶法频繁变动的原因是国家、商人、园户争夺茶利的斗争。[③⑩]朱重圣也将宋茶法分为两类:官卖法与通商法。他认为“官卖法属直接经营,亦即专卖制度,又包括禁榷、入中、贴射、三说、三分与四分、见钱、长短引、合同场等;通商法属间接经营,准民自相贩易,仅征茶租与商税而已。”[③①]汪圣铎也认为见钱、贴射法是禁榷法,与朱略同,惟朱重圣把三说与三分相区别,汪则视其为一。汪圣铎还将宋茶法沿革分为三个阶段:北宋前期禁榷和以茶为入中抵偿物时期、嘉祐通商时期、崇宁年恢复禁榷行合同场法及南宋的茶引时期,并对各时期茶法进行了论述。[③②]商岘也论述了两宋各个时期的茶法内容及其特点。认为宋乾德二年开始对南方输入的茶叶实行专卖、次年专卖境内茶,太平兴国二年始完全实行专卖。雍熙入中开始后官商争利致使茶法迭变。他指出,贴射法等属间接专卖性质,与嘉祐通商法不同。蔡京所行卖引法则是商专卖,南宋继承之而略有不同,如食茶小引、兴榷场、外销等。[③③]

四川茶叶,宋前期通商,熙宁七年开始禁榷,且与茶马贸易密切相关。漆侠《宋代经济史》、商岘《一千年茶法与茶政》对川茶都有概述。贾大泉《四川茶业史》全面深入地探讨了川茶禁榷原因、榷茶机构、茶利收入、茶马贸易制的产生、贸易机构、贸易办法、意义等问题。冯永林在《宋代的茶马贸易》(《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中论述了茶马贸易制度的创立、茶马司的矛盾、川茶搬运、茶马法演变及茶马比价等问题。杜文玉《宋代马政研究》(《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2期)也主要论述了茶马贸易。总体而言,各人关于川茶禁榷和茶马贸易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都认为川茶禁榷起于熙河用兵,榷茶收入解决了财政开支和军费需要,而茶马贸易在军事上保证战马需要,政治上保持同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友好和边境安宁,经济上促进各族生产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在论述重点及川茶搬运方式、茶马机构创设时间,买马茶额等问题上观点又不尽一致。

汪圣铎对两宋茶利收入进行了深入探讨,详细稽考了东南及四川的榷茶收入并列表统计,认为宋代榷茶利率比盐低,卖与买价相较,一般为二至四倍。宋朝榷茶收入较多的北宋真、徽两朝约300万——500万贯,南宋前期虽曾达600万,但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少于真徽两朝,宋榷茶岁入约占宋财政岁入的1%—5%[③④]。商岘认为宋茶在嘉祐四年通商前(以嘉祐元年、二年、三年为例)总净利为1094000贯,通商后(以治二、三年为例)为1175000余。蔡京改法使茶利大增,十几年间(崇宁至政和六年)茶息年收由100余万贯增至400余万,最后达千万。[③⑤]《宋代经济史》、《四川茶业史》等也论述了宋榷茶收入问题。

李晓《宋代的茶叶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分析了茶叶贸易状况,认为茶叶销售市场主要是以汴京为首的大中城镇,西北周边民族地区,茶叶流通的最大特点是长途贩运。茶叶市场具有多层次、梯进式、网络状特点,茶叶贸易带动了社会分工扩大和经济结构变化。方健《宋代的茶盐司考略》(《徐规教授从教五十周年纪念文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考察了茶盐司的起源、沿革、人员构成、职能等问题,提出了一些与前人不同的观点。《宋代经济史》、《四川茶业史》也论述了茶事机构问题。另《中国税茶简史》、《一千年茶法与茶政》、《金代的茶禁》(黄频英《农业考古·茶文化专号》第五辑)等探讨了辽金与宋的茶叶贸易及金朝茶法。

3、酒专卖研究

漆侠认为宋榷酤最早见于乾德二年,宋代酒制有三种形式:许民般酤、官榷和买扑制,而以官榷为主[③⑥]。杨师群认为宋榷酤始于太平兴国二年,榷制可分为榷曲区(四京)、榷酒禁地、禁外地区、不榷酒地区等四类。他还探讨了榷酒结构及买扑制。他认为榷酒机构由都曲院、都酒务、酒务、坊场等构成。南宋时各级军队、政府经营酒务,形成多系统榷酒结构,且官营酒业超过了民营。酒业买扑可分为三类:城镇酒务、曲务、坊场。买扑初有定额,后实行实封投状等形式。[③⑦]汪圣铎按经营方式将宋榷酒业分为三类:城镇官造卖酒、小城镇及乡村百姓买扑、官卖曲。他认为不禁榷之地仍有酒息酒税,而非纯粹的自由贸易。[③⑧]

李华润对宋代酒业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宋酒业的管理机构分四个系统:三司户部、盐司、州县镇寨、诸司三衙,并对各系统的职能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三司户部——监司——州县镇所形成的管理体系是宋代酒业管理的主干,南宋诸军兴办酒业,使酒业体制陷入混乱。他认为榷酒区与榷曲区有严格划分,南宋除绍兴时杭州一度榷曲外不再榷曲,宋特许酒户有两类:用官曲酿酒酤买和纳课获取酿卖权,万户酒有不榷不禁不税放任自由、均摊榷酒钱、税酒等三种形式,酒的销售以酒楼酒店为主、拍户分销也是重要形式。他还对卖扑制的本质,买扑者、酒户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隔槽法是买扑制的变通形式等诸多新的观点。[③⑨]

关于酒课收入,漆侠认为,宋酒课对财政有重大影响。他统计了北宋若干年的酒课及其在总税入中的比例:至道二年占20.4%、景德中16.1%、天禧末36%、庆历中44%、皇祐中38%、熙宁十年44%、治平中29%,南宋时比北宋更有增加。他指出,就酒课收入而言,不论城市、经济发展地区,还是边远地区都有增长。[④⑩]汪圣铎对宋代酒课收入和榷酒添价进行了列表统计。他认为榷酒收入宋初不多,真宗时达到最高水平,政府用提价等手段增加酒课,并使酒利控制权不断上移。南宋榷酒系统繁多、收入分配复杂,酒课也难以统计。[④①]杨师群认为酒课主要来自各级榷酒机构的收入,官营酒库收入占主导,其次是民营酒店课税的曲引钱。宋政府立定岁额、制定赏格,并采取提价、抑配等手段促进和保证酒课征收。他认为酒课总体而言次于盐而高于茶。至道末占缗钱收入的1/12,天禧年间占1/3和1/2,北宋中一直保持这一水平,南宋也不低于北宋。[④②]李华润考察了宋代酒价等问题,认为宋初酒价低廉,为增酒利,庆历二年开始提价,北宋共有六次提价,但浮动不大,南宋上涨较快。酒价与粮价变动趋势是一致的,而涨幅小于粮价,经营酒的本息比例从30∶70到70∶30不等。酒价是官府、买扑者、酒户瓜分酒利的杠杆。宋政府征收酒课的办法除赏格、提价外还有添酒钱,设法卖酒、别求课利等手段。[④③]

还须指出的是漆侠《宋代经济史》、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对宋代矾、香、醋等的专卖也作了概述,但更深入的研究还待来日。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到,国内近十年来唐宋专卖史的研究发表了数十篇论文,并出版了数部专著,不论在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上,还是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较以前有了很大进步。近十年来在许多问题上形成了定论,对尚未取得一致观点的问题也进行了深入探讨,特别是在以前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如专卖商人、专卖品市场、专卖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关系等,可以说近十年的努力使唐宋专卖史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但近十年来的研究也存在有待发展的方面。一是研究中的不平衡,不仅茶盐酒等大宗专卖品与香矾等小宗专卖品研究不平衡,大宗专卖品研究之间也有强弱;二是宏观研究较少;三是专卖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关系的研究有待深入。总之,这十年的研究继往开来,为推动唐宋专卖史研究更深入发展奠定了基础。

① ④ ⑦ ⑨ 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三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

② ⑧ 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沿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又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2期。)

③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⑤ ①④ 齐涛:《论唐代榷盐制度》(《山东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⑥ ①③ 吉成名:《论唐代盐业政策与王朝的兴衰》(《河北学刊》1996年第3期)。

⑩ 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①① 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①② 陈衍德:《试论唐政府与专卖商的关系》(《学术月刊》1988年第6期)。

①⑤ 章秉纯:《唐代茶税考述》(《云南师大学报》1996年第2期)。

①⑥ ②③ 《中国茶税简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6年版)。

①⑦ 以上分别见:王洪军:《唐代的茶叶产生、贸易、税茶与榷茶》(《齐鲁学刊》1989年第2期)、陈衍德:《唐代茶法略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贾大泉:《历代茶法制度概述》(《河北学刊》1991年第1期)、《唐和五代时期四川的茶叶》(《天府新论》1987年第4期)、《四川茶业史》、商岘《一千年茶法与茶政》(《平准学刊》第三辑下册)。

①⑧ 陈衍德:《唐代的酒类专卖》(《中国社会经济史》1986年第1期)。

①⑨ 郑学檬:《五代盐法钩沉》(《中国盐业史论丛》,又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

②⑩ 穆祥桐:《五代盐政及其与唐代盐政之比较》(《平准学刊》第四辑下册)。

②① 郭正忠:《五代蚕盐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②② 吴丽娱:《略论大中两池盐法及对五代盐政之影响》、《五代的屋税盐》(《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93年4月版)。

②④ ③③ ③⑤ 商岘:《一千年茶法与茶政》(《平准学刊》第三辑下册)。

②⑤ 林文勋:《宋代盐钞功能试探》(《中州学刊》1995年第2期)。

②⑥ 姜锡东:《宋代新兴商人资本交引铺的经营活动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宋代交引市场的形成、分布和政府的干预》(《中州学刊》1988年第4期)。

②⑦ ②⑨ ③⑩ ③⑥ ④⑩ 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

②⑧ 史继刚:《浅谈宋代私盐盛行的原因及其影响》(《西南师大学报》1989年第3期)、《宋代和盐的来源及其运销方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3期)。

③① 朱重臣:《北宋茶之生产与经营》。

③② ③④ ③⑧ ④①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

③⑦ 杨师群:《两宋榷酒结构模式之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宋代榷酒中的买朴经营》(《学术月刊》1988年第11期)、《宋代的官营酒务》(《中州学刊》1992年第4期)。

③⑨ 李华润:《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宋代榷曲、特许酒户和万户酒制度简论》、《论宋代酒业产销的管理体制》、《宋代酒的销售简论》(分见《河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1993年第3期、1994年第3期)。

第3篇

关键词:专卖队伍建设 现状 问题 措施

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离不开一支素质高、战斗力强的烟草专卖管理队伍。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战斗力强的专卖执法队伍以应对新形势下的各种挑战,是各级烟草专卖更是基层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无法回避的课题。

一、目前专卖队伍建设的现状

专卖管理条件有所改善。随着专卖管理方面人、财、物投入的逐年加大,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基层稽查队等派出机构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人员素质化,装备科技化,工作信息化,办公无纸化进程初步启动,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初步建立,内部、外部的执法环境有所改善。

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加强。近几年来,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国家局、省局组织的专卖执法资格考试为契机,以教育培训为手段,以优化专卖人员结构为目标,大力提高专卖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通过“专卖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专卖管理人员岗位技能大比武”,“素质年”、“执法规范年”、“文明执法年”等活动,经过较为全面系统的学习培训,专卖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

行政执法水平有所提高。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及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不断加强,对我们专卖队伍的执法水平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各级单位狠抓队伍素质教育,注重在执法实践中锤炼队伍,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与办案程序,行政执法效果提高较为明显。

二、专卖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前从事专卖管理岗位的人员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意识薄弱、工作效率不高、缺乏责任感,存在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1.整体能力培养不够,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短缺

一方面,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专卖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不够重视,对思想道德表现考核不到位、不严格,甚至无此步骤;另一方面,专卖人员自身政治思想水平较低,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在:被动应付多、主动承担的少;本职工作做得多,协助工作做得少;具体工作做得多,创造性工作做得少。再者,很长一段时间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人员引进不注重文化素养,人员培训不注意培养复合型人才,形成了一级烟草机关仅有几个能查烟的,个别几个会做案卷的,形不成人人都是多面手这样一种格局。就目前而言,在现有的专卖管理队伍中,能做到会执法、会办案、会制作卷宗、会管理的专卖人员不多,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比较短缺。

2.专卖人员的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个别稽查员思想观念落后,对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认识不够,始终把自己摆在管理者的位置,把广大零售户摆在自己的对立面。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执法、野蛮执法等不规范现象仍有发生,导致零售户产生对立情绪,使烟草执法处于被动局面。

3.管理制度不完善,考核机制效果不明显

对专卖人员仅限于结果的考核,即看其查出多少条烟、办了多少案件、挖了多少个窝点,缺少对执法过程、市场管理、服务等过程的管理,导致专卖管理行为不够规范,随意、主观、不按规定程序执法办案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严、思想定位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导致管理质量差、市场控制力不够,影响了市场环境的净化与卷烟经营活动的开展。另外,当前专卖行政执法队伍中“大锅饭”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多数原因是没有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体系,也有少数建立了相关考核评价体系但在考核环节流于形式,这就是当前多数基层烟草专卖执法队伍执法效能不高的主要原因。

三、加强专卖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当前,是烟草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尤其在工商分离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烟草市场新格局初步形成,加之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和执法服装的取消,使执法环境日趋复杂,专卖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这对烟草专卖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只有及时转变观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新型专卖管理队伍,才能积极应对当前形势,提高控制市场、管理市场、驾驭市场的能力,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烟草行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加大专卖队伍教育培训力度

培训是提升员工素质的有效方式,因此加强专卖队伍建设务必要加大队伍的培训力度,并在培训内容和方式上加大创新力度。

以适用为目标,丰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不能只局限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真假卷烟的识别,而应该以适用为目标,根据形势需要,不断扩大培训的范围。可以多举办一些有用、有效的培训班,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理论的培训、执法艺术的培训、办案经验的培训、办公自动化的培训、口语交流的培训、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等等。除继续加强对专业技能,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外,还应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理想主义、道德情操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专卖执法的边缘学科如心理学、逻辑推理等的学习,从而引导专卖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促进专卖管理的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使每一名专卖管理人员都将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的理念熟知于胸,贯彻于行。这样可以增加专卖人员的知识面、扩大培训影响面,提高专卖人员的综合能力。

以实效为目标,创新培训方式。在对专卖人员进行理论、基础知识、技能等培训时,应该注重培训方式的多样化。可以采取讲授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竞赛比武的方法;可以选择集中学习、也可分层次培训;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士讲课,也可由队伍中的“土专家”讲解;可以模拟演示,也可实战操作,这样对调动专卖人员学习积极性,有一定的帮助。

以提升为目标,培养复合型人才。科学研究表明,在现代社会里,一个人在正规教育中获取的知识以每年30%的速度老化、淘汰,在工作实践中获得知识更新是长久保持竞争力的主要方法,况且实践中得到的知识针对性、实用性更强。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的方法,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思考型”干部,有计划地加强对现有专卖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计算机知识、现代营销与管理等知识的培训,使专卖队伍逐步由工作型、粗放型、经验型向知识型、管理型、服务型相结合的结构转变。

2.加强专卖队伍制度建设

制度是运动场地的规则,只有修订好规则,运动员才好进行比赛。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从健全岗位责任制、强化劳动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等基础工作抓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强化专卖管理,规范队伍的言行,营造良好的专卖管理执法环境,增强专卖人员的纪律观念和自律意识。对违反制度者,要按规章制度严肃处理,以维护各项制度的严肃性。二是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挖掘专卖队伍潜力。突出专卖管理与服务过程的控制,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专卖人员工作标准,充分发挥三级考核职能作用,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并重的原则,加大考核力度,拉大收入差距,实施末位淘汰。充分发挥专卖队伍的潜力,为想干事的人提供岗位,为能干事的人提供机会,为干好事的人提高地位,调动专卖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做好专卖管理工作。

3.转变观念,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队伍

广大卷烟经营户是我们烟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专卖人员要转变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要求,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对于大多数遵纪守法的零售户,通过与其交流和沟通,了解市场基本情况和零售户实际需求,指导其规范经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用热情赢真情,用真心换诚心,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既规范了市场管理,又提高了零售户的满意,为专卖执法赢得了群众基础。对于少数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应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优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占有率。

4.规范执法行为,树立专卖队伍形象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人们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也乘法律的空隙频频暗地从事违法活动,增加了烟草行政执法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专卖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及“文明规范用语”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要讲究执法艺术,用足用活执法权限,做到既严格执法、大胆管理,又规范执法、热情服务,避免执法过程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树立烟草专卖队伍新形象。

5.弘扬企业文化,用文化管理队伍

企业文化是提升企业竞争的重要一环,烟草企业的竞争力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解决自己企业文化的塑造和弘扬问题,否则就提升不了竞争力。同样形象也很重要,是一个企业的缩影,是品牌,是价值。在目前的新形势下,通过弘扬企业文化树立专卖队伍的新形象是当务之急,以改变原有那种野蛮执法的粗放型管理形象,树立文化管人的新理念。一是要加强道德建设。烟草专卖人员承担着国家行政职能,必须加强专卖人员的道德行为监督,以《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为内容,大力弘扬“诚信厚德,爱企如家”的企业文化,依法办事,服务客户,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对有损专卖形象的行为坚决制止。二是要文明执法,程序执法,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步规范文明执法,通过规范专卖人员的行为,展示专卖队伍的精神面貌和整体素质,特别是目前专卖管理新模式(社区化管理)的探索,由行业行为向社会行为的转换,更要求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优化服务质量,处理好与经营户的关系,建立起稳定的卷烟营销网络。三是打造团队精神,在专卖队伍中倡导团结协作、指挥协调、行动一致的理念,在专卖队伍中营造诚信、公正、服务意识,切实提高专卖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全面提高专卖队伍的服务意识和执法水平。

四、结语

专卖队伍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专卖队伍建设能否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着烟草行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的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教育培训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为切入点,狠抓执行力提高,那么提升素质,树立形象,形成强大战斗力的目标就会逐步实现,一支素质高、战斗力强、作风好的专卖管理队伍一定会在我们做强做大中国烟草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4篇

[案情]2013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他人购“白沙”、“红杉树”等品牌假冒成品香烟共计26件,存放在自家旧房子里,准备转手销售牟利。尚未销售,即于2013年10月被省联合打假队查获。经县级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上述香烟价格人民币7892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只有单独的买进、运输或储存烟草制品行为,在卖出之前即被查获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速解]本文认为,结合《刑法》、《烟草专卖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认为具有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三种行为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买进而未卖出的,应认定为未遂。

首先,根据《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完成销售行为,才构成犯罪既遂。《烟草专卖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与非法经营罪有关的只有第38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法律相衔接的一般常识,《烟草专卖法》只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经营罪),对单纯的收购、生产、运输等其他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并不以刑法进行调整。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涉及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经营犯罪中,以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为客观构成要件,只有完成销售行为之后,才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现有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只明确了实施了生产、批发、零售三种行为之一,才能构成既遂。2010年3月26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上述解释未明确非法经营的具体行为,但200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3条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纪要》虽然对《烟草专卖法》有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所突破,但也只规定了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三种行为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未规定单独的买进、运输、储存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既遂。

最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擅自作扩大解释。刑法认定的非法经营犯罪均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均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

综上,对买卖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行为,不应仅从“非法经营”这一词语的字面文义作片面理解,对所有的非法“经营”行为,无论生产、购买或者销售,均“一刀切”,统统认定为既遂;而应全面理解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刑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分析犯罪的进行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结果的发生与否,综合评判其既、未遂状态。结合本案,被告人购进烟草制品,在储存过程中被查获,尚未销售,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从便宜被告人原则,应依法认定非法经营犯罪未遂。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35001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363300])

第5篇

唐宋时期是我国古代盐业史发展承前启后的转折时期,食盐的生产在前代基础上有了较大进步。井盐开采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专卖制度也实现了由直接专卖向间接专卖为主的变革性过渡,出现了若干新的政策和专卖运行方式。唐宋盐业史的内涵更加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更为广泛。

(一)唐及五代盐业史研究

1.唐代盐业史研究

[日]古贺登《唐代井盐考》(日本《史观》)958年第53期)与《续唐代井盐考——再论关于《新唐书·食货志》的记事》(日本《史观》1960年第57、58合期)、[日]腾泽义美《唐代云南史上的盐井》(《森嘉兵卫教授退官纪念论文集(1)——社会经济史诸问题》,1969年)、吉成名《唐代的井盐生产》(《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等文均探讨了唐代井盐生产问题。学者们还对《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的盐井数提出了疑问。古贺登指出,《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盐井数有可能是根据宋初盐井数量情况类推而成。吴天颖《有关盐井记载释疑》(《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则认为是客观反映了唐末盐井的分布情况,郭正忠也同意吴天颖的看法。吉成名《唐代盐产地的研究》(《温州师院学报》1989年第1期)则探讨了唐代盐产地的分布情况。马新《汉唐时代的海盐生产》(《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2期)比较了汉唐时代的海盐生产,并详细论述了唐代的海盐生产。陈国灿则探讨了唐代盐户的身份地位和生产状况。陈衍德也探讨了唐代盐业生产的发展①。

这一时期的研究,盐政仍然是重点。唐初不课盐税,这是研究者的共识。陈衍德、杨权认为,盐税至迟武周初已实行。鲍晓娜则认为,无税制行至开元间。李锦绣还探讨了唐前期的盐池管理、盐监作用、盐课用途等问题②。关于专卖制实行的原因,傅举有认为,盐专卖的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根源却是当时:仁地所有制的变化③。陈衍德《唐代专卖制度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及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也认为,直接原因是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唐代税盐和榷盐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其次才是抑商。齐涛除了论及以上原因外,还指出均田制被破坏后,传统的赋税制度失去了基础④。吉成名指出了榷盐制对除陌钱的继承和发展⑤。前引鲍晓娜文则认为,禁榷的目的首先在于抑商。前引傅举有文论述了唐代盐政由税盐向榷盐的转变,并探讨了盐茶专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陈衍德《试论唐代食盐专卖法的演变》(《历史教学》1988年第2期)认为,因海、池、井盐的生产特点不同,专卖控制的方式和盐价也不尽一致,并探讨了三种盐制的具体方式及其变化。前引陈衍德、杨权文认为,唐代划区运销、人纳折博法及便换(飞钱)手段成为引钞盐制的起源。吴丽娱则认为,五代折博方式明确成为专卖制中官商交易的新形式,为宋代钞引制奠定了基础⑥。郭正忠认为,折博法见于五代后唐,钞引盐制见于宋庆历年间⑦。吉成名论述了唐代盐政从征税向直接专卖和间接专卖的演变。[日]金井之忠也探讨了唐代盐法。齐涛则论述了盐产的管理、榷卖、招商、榷利管理等问题⑨。前引陈衍德、杨权文及陈衍德《唐代专卖机构论略》(《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齐涛《汉唐盐政》都论述了食盐专卖机构问题,并分析了盐铁、度支的关系及地方榷盐机构的演变。王林善也论述了榷盐机构,但在盐铁、度支的管理方式、巡院是否粜盐等问题上提出了与陈衍德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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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见陈国灿:《唐代的盐户》,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陈衍德:《唐代盐业生产的发展》,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②分见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三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改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2期。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③傅举有:《唐代盐和茶的专卖》,载《史学月刊》1960年第3期。

④齐涛:《论唐代榷盐制度》,载《山东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⑤吉成名:《论唐代盐业政策与王朝兴衰》,载《河北学刊》1996年第3期。

⑥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⑦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⑧分见吉成名:《唐代盐业政策演变的三阶段论》。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日]金井之忠:《唐的盐法》,载《文化》第5卷第5期。齐涛:《论榷盐法的基本内涵》,载《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3期。

同的观点①。齐涛《唐代四川诸巡院设置时间考》(《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探讨了四川榷盐机构。[日]妹尾达彦《唐代河东池盐的生产与流通——河东盐税机关的地址与机能》(《史林》1982年第6期)则探讨了河东池盐的生产情况。杨权《论销盐分界制起源于唐》(《玉珠师专学报》1987年第4期)则探讨了运销制度问题。

张泽咸《隋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和《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对唐代盐利收入作了概略论述。前引陈衍德、杨权文和陈衍德《唐代专卖收入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具体分析了海盐和池盐的收入,并推算了全国的盐利总数。陈衍德《唐代中央与地方争夺专卖收入的斗争》(《厦门大学学报》1987年增刊)则探讨了中央与地方的盐利之争。前引王林善文论述了榷盐制下的官商关系,并分析了有盐籍的盐商与私盐商的有关问题。陈衍德《试论唐政府与专卖商的关系》(《学术月刊》1988年第6期)也论述了盐商及盐商与官府的关系等问题。郑海峰、王力平《唐后期盐政的演变与盐商势力的消长》(《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4期)探讨了盐商与盐政的关系。

吉成名、齐涛、陈衍德等学者还研究了盐专卖制度与唐王朝兴衰及社会发展的关系。吉成名、[日]金井之忠、齐涛等都认为,唐代从征税到专卖以及专卖的兴废都与唐王朝盛衰相关②。齐涛《汉唐盐政》还分析了专卖盐利对中央及地方财政的影响,又指出了盐专卖对中央与地方政体的变革起了促进作用。陈衍德探讨了地方对盐利的争夺及宦官对盐政的干预,认为专卖制激化了唐后期的阶级和社会矛盾。吴丽娱还论述了大中两池新法的有关问题③。陈明光、陈丽菲、秦永洲、刘荣春、朱睿根、吴丽娱、唐任伍、杨健、马林涛等则探讨了刘晏盐法④。

2.五代盐业史研究

由于资料匮乏的原因,五代盐业史的研究困难较大,但成果仍然可观。张泽咸《隋唐五代赋役史草》认为,五代盐法对唐代相沿未改,除榷盐外,自后唐还配卖蚕盐。郑学檬认为,后梁虽未实行统一的榷盐制,但仍有局部地区的榷盐,而后唐榷盐制比唐代苛严,蚕盐则是专卖制的一种形式,后晋、后汉、后周都行榷制⑤。穆祥桐则认为,后梁虽无统一榷盐制,但设有盐铁转运使,他还论述了五代蚕盐、随丝盐钱等,并比较了唐代与五代盐法⑥。郭正忠专门探讨了五代蚕盐,认为蚕盐制确立于后梁与后唐之间,是政府干预丝蚕业的产物,特点是榷卖,并辨析了日本学者对蚕盐的若干误解⑦。前引吴丽娱文也认为,五代盐法基本继承唐代,并分析盐的官销与商销、城镇和乡村的粜盐方式,还专门探讨了屋税盐、表配制等问题。吴慧《五代盐政述略》(《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指出,五代中原政权由于疆域狭小,各代虽宽严不一,但总的盐税苛重,专卖严厉。[日]清木场东《关于五代的盐贩卖制》(《日野开三郎博士颂寿纪念论集·中国社会制度——文化史的诸问题》,日本福冈,中国书店1987年10月版)则论述了五代时期的盐贩卖制度。[日]吉田寅《五代中原王朝的私盐对策——以盐禁为中心》(《东洋史论集》(4),不昧堂书店1955年版)则探讨了私盐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

(二)宋代盐业史研究

宋代盐业研究的成果颇丰,三四十年代就有赵靖《宋代之专卖制度》(《燕京社会科学》1949年第2期)、戴裔煊《宋代食盐生产及统制方法之研究》(《中山文化季刊》1943年第1卷第2期)、张家驹《宋代福建之盐政》(《中国经济》1936年第4卷第5期)等文刊布。在宋代盐业生产研究方面,关于中国海盐晒制的起源问题,以往学者多认为晒法起源于明代。近年来,学术界郑志章、白广美等日渐主张元代始晒⑧。但郭正忠则认为,海盐晒法的创始时间可以上溯到宋金时期。林树涵也认为,我国沿海晒盐的产生应推至宋代⑨。周炸绍《略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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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林善:《唐代后期榷盐与盐商》,载《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②前引吉成名:《唐代盐业政策演变的三阶段论》;[日]金井之忠《唐的盐法》;齐涛:《论榷盐法的基本内涵》。

③吴丽娱:《略论大中两池新法的来源、内容及对五代盐政之影响》,载《唐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④分见《福建师大学报》1984年第2期之《试论唐代刘晏理财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华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2期之《刘晏盐法中“官粜”、“亭户粜”考辨》;《山东师大学报》1994年第3期之《刘晏的财政经济改革》;《江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之《试论刘晏的盐业管理思想》;《浙江商业经济》1995年第2期之《唐代刘晏对食盐流通体制的改革》;《平准学刊》第三辑之《唐代的榷盐和刘晏的改革》;《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之《试析刘晏理财的宫廷背景》;《河南师大学报》t994年第5期之《论刘晏的经济改革思想》;《学习与研究》1983年第4期之《谈唐代刘晏的盐政改革》;《许昌师专学报》2000年第4期之《刘晏榷盐法与中国古代商业政策之转型》等。

⑤郑学檬:《五代盐法勾沉》,载《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12月版。

⑥穆祥桐:《五代盐政与唐代盐政之比较》,载《平准学刊》第4辑。

⑦郭正忠:《五代蚕盐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⑧分见郑志章:《板晒海盐技术的发明与传播》,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白广美:《中国古代海盐生产考》,载《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⑨林树涵:《我国海盐晒制产生年代考》,载《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3期。

谈宋代盐户的身份问题》(《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年第2期)探讨了宋代盐户不同的身份地位,认为宋代盐户的身份地位十分低下,但就整个盐业来看,由于经营方式的不同,盐户的身份也存在着封建国家的工奴、小生产者和封建性的雇工等三种不同情况。郭正忠《古代的解池与池盐生产》(《盐业史研究》)988年第2期)探讨了宋代解盐生产的主要特点、人工种晒步骤和生产技术的进步。钱公博也探讨了宋代解盐的生产、运销及财政收入等问题①。此外,郭正忠、贾大泉等还探讨了宋代解盐、井盐的产量问题②。程光裕、许肇鼎、贾大泉、林元雄、宋良曦、钟长永、吴天颖、许世融等则专门论述了有关宋代井盐的问题③。特别是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生产关系问题一度引起学界的热烈讨论,柯昌基《宋代雇佣关系的初步探索》(《历史研究》1957年第2期)、郭正忠《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6期)和《关于筒井风波的考察——宋代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发展和夭折》(《中国盐业史论丛》,1987年12月版)、贾大泉《宋代四川经济论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等一致认为,在宋代四川井盐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王方中《宋代民营手工业中的社会经济性质》(《历史研究》1959年第2期)、上引吴天颖文和《井盐史探微》(四川人民出版社、自贡盐业出版编辑室1992年8月版)等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生产关系不属于资本主义萌芽性质。林文勋论述了解盐在四川的营销。梁庚尧探讨了广南盐政,对广东和广西的盐法作了比较研究,并分析了各自的特点和实质,他还论述了宋金战争影响下的川盐管理制度的变化④。1933年盐务稽核所编《中国盐政实录》、张家驹《宋代福建之盐政》及郭正忠的有关论著则讨论了南宋福建盐政问题。

在专卖史方面,早期比较著名的成果是戴裔煊完成于四十年代的《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中华书局1981年再版),比较系统地研究了钞引盐制的有关问题。五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吉田寅、河原由郎等也探讨了有关宋代的盐政、盐法问题⑤。八十年代以来,尤以郭正忠的研究最为全面系统,先后发表了一系列论著,对宋盐生产技术和体制、盐户身份管理和负担、收贮体制、销售体制等作了系统论述,将宋代盐法演变的过程分为八个阶段,并对折博盐、钞引盐、扑买、合同场、蚕盐、食盐“过剩”等问题作了独立探讨,

并分析了各地盐法的差异⑥。漆侠在论述宋代食盐产销和盐政时,认为宋代盐制屡次变化的原因在于钞盐法⑦。

入中和钞引盐是宋盐研究中有特色的问题。林文勋指出,食盐入中在宋代中期取得主导地位,盐政也过渡到以间接专卖为主,盐钞又具有了货币的职能,对宋代信用和财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高聪明探讨了盐钞在北宋西北货币体系中的作用。姜锡东论述了交引买卖市场和交引铺的情况⑧。郭正忠、漆侠、汪圣铎等还比较深入地论述了宋代盐利的问题⑨。史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钱公博:《宋代解盐的生产和运销制度》,载《大陆杂志》1964年3月15日28卷;《北宋解盐的生产、运销和财政收入》,载《宋史研究集》第7辑,1974年9月。

②分见郭正忠:《关于北宋解盐产量的一个数据》,载《文史哲》1982年第3期。贾大泉:《宋代四川井盐产量剖析》。载《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

③分见程光裕:《宋代川盐之生产与统制》,载《海疆季刊》1948年第1期。许肇鼎:《宋代四川井盐概述》,载《井盐史通讯》1981年第1期。上引贾大泉:《宋代四川井盐产量剖析》;《井盐与宋代四川的政治和经济》,载《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林元雄等著:《中国井盐科技史》,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12月版。宋良曦、钟长永:《川盐史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钟长永:《论宋代卓筒井的卓越成就》,载《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3期。吴天颖:《论宋代四川制盐业中的生产关系》,载(文史哲)1964年第1期。许世融:《井盐对宋代四川地区国防、财计、社会、经济等方面之影响》,载《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1994年9月版。

④分见林元勋:《北宋解盐人蜀考析》,载《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2期。梁庚尧:《南宋广南的盐政》,载《大陆杂志》1994年第1、2、3期;《南宋四川的引盐法》,载《台大历史学报》1996年第11期。

⑤[日]吉田寅:《关于北宋的河北榷盐》,载《东洋史学论集》第3卷,1954年版。[日]河原由郎:《北宋时期河北路盐政之考察》,载《史学杂志》第73卷第9期。

⑥分见郭正忠:《北宋前期解盐的“榷禁”与通商》,载《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上引《关于北宋解盐产量的一个数据》;《宋代官民联营运盐及其经营方式》,载《江淮论坛》1989年第4期;《宋代食盐政策的历史变迁》,载《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l期;《宋盐管窥》,山西经济出版社1990年5月版;《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⑦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⑧分见林文勋:《宋代盐钞功能试探》,载《中州学刊》1995年第2期。高聪明:《北宋盐钞与西北货币体系》.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3期。姜锡东:《宋代新兴商人资本交引铺的经营活动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宋代交引市场的形成、分布和政府的干预》,载《中州学刊》1988年第4期。

⑨上引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

第6篇

关键词:县级局 创新 专卖管理

众所周知,在新的形势下,烟草行业的发展必须走创新之路,着重实现制度创新,体制和机制创新,队伍管理创新以及各项管理模式创新。县级局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烟草管理工作的前沿阵地,他的职能的发挥对整个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因而县级局的创新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从优秀县级局的创建到标兵县级局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因素。

1 创新简要概述

1.1 创新概念 创新是在当今世界,在我们国家出现频率非常高的一个词,它是以新思维、新发明和新描述为特征的一种概念化过程。在英文中,这个创新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语,它原意有三层含义,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

1.2 烟草创新现状 现行的创新,主要集中在管理方式方法及管理模式上,或者在一些局部领域内开展创新活动。

1.3 烟草专卖创新原因分析 在新时期,卷烟市场形势复杂多变,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就不能与时俱进,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无法达到专卖执法的要求。为此,作为县级局这个专卖执法主体,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方式、方法,通过创新来整合专卖资源、提升工作效率,以适应新环境下专卖管理工作的需要。

2 县级局烟草专卖管理创新的制约因素

2.1 宏观方面 ①县级局烟草专卖管理自身特点决定。烟草实行专卖专营,受到国家大法和专门法的有力保护,他的使命围绕在“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来体现,在履行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同时,尤其卷烟产品特殊性质,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影响,注定烟草企业的敏感性,与之而来的对专卖管理关注亦是亦步亦趋。②县级局烟草专卖管理企业创新氛围影响。现在的工作状态是为创新而创新,创新的动力不足,且创新的主体主要是专职管理人员,虽然QC等创新活动载体发挥了相应作用,但基层的创新氛围难以有效形成和深入发展,从而影响了县级局基层组织创新的进程,成为了阻碍管理创新的“瓶颈”问题。③烟草专卖管理内部创新激励政策导向影响。长期以来,对于烟草企业在管理创新上没有足够的重视,激励导向政策不完善。这是中国烟草企业管理创新积极性不高、成效不大的重要原因。

2.2 微观方面 ①部分人员缺乏创新的思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部门和员工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喜欢用固有的思维方式、传统的理论方法去解决新时期的专卖管理问题,不能适应专卖执法的新要求,不能紧跟卷烟市场的新环境,不敢变、不想变。少数人甚比“井底之蛙”,对新事物的认识不够,视野不开阔,存在自满、自骄心理。②缺乏创新的动力和环境。近年来,专卖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绩,部分员工自我感觉良好,沉溺于过去取得的成绩当中,缺乏工作的激情和动力,缺少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不能用长远的眼光、创新的思维去考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专卖内部还缺乏创新工作的土壤和基础,缺少压力、没有动力,不思进取、安于现状,这样的工作态度、这样的工作方法,何来创新,怎能创新?

3 创新在专卖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从以上分析来看,尽管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创新面临着诸多的难点问题和矛盾,但是,创新是我们专卖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和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要从两个结合上发挥创新在专卖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1 创新与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思想上的结合 思想创新是促进整个创新活动有序开展的根本保证,因为无论我们开展怎么样的建设活动都需要在思想上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只有队伍思想认识到位了,才能够从根本上正确认识和做好各项建设工作,才能真正使创新工作得以深入落实。因此,必须强化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实现队伍思想创新,能够摒弃陈旧的、落后的思想观念,接受和引进全新的行业发展理论,有效地推动整个创新活动的开展。

3.2 创新与县级局烟草专卖管理主体工作的结合 创新应该体现在县级局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发展过程中,涉及更加广泛的内容,无论从队伍建设到市场规范,还是从行政许可和市场服务,都必须体现出时代性和创新性。没有了烟草各项工作的稳步发展,那么,烟草行业的创新也就成为空谈。我们开展行业创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稳步推进烟草行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加强县级局基石作用,深入推进整个行业的发展。①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的监管执法职能,强调科学监管、规范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一是建立健全信息情报网络建设。在市场检查、发展线人的基础上,创新政府(两个联席会议机制)、烟草社区、社会大众、专业线人四个层面上的情报收集和共享机制;二是开展烟草市场网格化管理。坚持“管理有网、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人定责”基本原则,以社区(村)网格管理为依托,合理划分单元网格,构建纵横交错的管理网络;以数字专卖为手段,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以联保互保为保障,调动多方面力量,实现市场管理精细化与全覆盖。三是应用APCD市场监管法。建立“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分析(Analysis)、计划(Plan)、检查(Check)、处理(Deal with)(简称“APCD”)四个环节逐步实现。②创新内部监管机制。有效开展内部监管工作是确保行业规范经营的重要保障,在县级局内部监管工作中,一是践行内管委派制,有效解决“怎么管、如何管、管什么”问题;二是坚持和践行“大内管”理念,实行全员内管,建立大执法监督体系,确保市场监管和卷烟经营规范;三是实行内部监管节点式管理和联保互保责任制,做到人人有责任、人人保规范。③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便民、严格、规范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行政许可和处罚工作中,一是开展创新项目应用,如笔者所在单位开展《行政事项数字化便民查询宣传平台》项目研究,满足了客户的知情权、改变了服务模式、突破时空的限制,拓宽服务范围、体现了数字创造价值的理念;二是整合行政许可节点和内容。如笔者所在单位设定行政许可“五步骤”,通过阐述和说明办理许可证需要经过五个步骤(材料准备阶段、社区(村)审查阶段、现场核查阶段、审批决定阶段和许可证发放阶段),每一个步骤申请人需要做哪些事情,烟草部门需要做哪些工作,提高行政许可便民效率。④创新市场监管艺术。执法与服务并重,一手抓打击,一手抓疏导。要突出重点,特别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长期不能解决的、屡禁不止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市场整治要突出“专”、“实”,“专”就是专项,“实”就是成效、实效,体现出“五个一批”,即曝光一批,查处一批,整顿一批、规范一批、端掉一批。⑤创新专卖管理宣传。实践证明,做好宣传是有效实施烟草市场监管的法宝之一,通过宣传,增强了社会大众对烟草专卖管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充分运用政(企)务公开栏、社区(村)宣传橱窗、烟草公众网、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媒体、报刊、楼宇灯箱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制售假烟的危害及重大涉烟案件的查处情况,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守法意识,让全社会关心烟草、关注卷烟打假,在全社会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笔者所在单位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开展动漫宣传,设置烟草专卖管理中多个场景,生动、形象向观众展示;二是在消费大众中开展真假卷烟鉴别比赛;三是开展送电影进社区(村)活动,在丰富社区居民文化娱乐的同时宣传烟草专卖管理知识。

4 结语

随着烟草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情况,我们只有牢固树立创新意识,以变应变,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的专卖管理创新之路,正确认识和把握烟草行业创新方向,合理解决创新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与不足,谋求有效的创新手段和措施,从而有效推动整个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不断向前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工作的意见》.

[2]《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开展烟草市场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第7篇

华帝目前有一个专卖店档案管理手册,所有经销商要开设专卖店,前期都必须将要开店的相应的资料寄到华帝总部,由总部设计师对资料进行复合评估。如果认为专卖店可以开设并能生存下去,就会对店面进行设计,并帮助该店做专柜。专柜由专门的展柜供应商生产,比经销商自己制作费用要低,周期也更短,随着经销商的提货进行配发。华帝总部对任何形式的专卖店都要进行统一管理,一是因为华帝的专卖店形象是全国统一的,二是因为专卖店会享受一些倾斜政策,因而无论前期的设计还是后期的管理维护,都必须在华帝总公司备案。

开设一个专卖店前期工作包括专卖店店面的选址,店面及店内形象的建设,产品线的初步规划,根据专卖店面积大小所做的前期导购员的储备,以及专卖店政策执行合同的拟定等都是很重要的工作,毕竟初期的店面建设是专卖店的硬件基础,因而无论是形象还是产品线规划,对该专卖店的后续经营都会有一个导向。但在所有这些要素的前提下,经营者对公司品牌的认可度,企业文化的认知度以及经营理念的接受程度都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专卖店经营者对店面的影响力会更大一些。

导购员是专卖店中的重要从业人员。通常60平米以下的华帝专卖店配置导购2人,60平米以上算大店配置导购3~4人,人员的配置会因地制宜,同时参考业务量,业务量大时还可加人,比如说60平米以下的店,如果业务旺盛的话也可以配三到四人。专卖店的销量是导购创造的,因而专卖店导购人员的选拔很重要,专卖店的导购员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要承担业务员的工作,需要的是综合的素质。这么多年来,让我感觉到真正的终端人才其实很难得的。现在的导购员普遍吃苦能力较差,懒惰思想严重,有点浮躁,沉不下心。因而招聘员工时华帝会将公司和员工不足之处事先沟通清楚,双方需要调整的地方也要讲清楚,即所谓的“丑话说在前边”。以便后边开店遇到困难时,大家都有一个应对的心理承受环境。当然,一个能不断给公司带来积极影响,不断向公司提建议,优化公司管理的人肯定是受欢迎的。

公司要将一个新的员工锻炼成有经验的老员工,培训非常重要,如果丢掉了培训,销量必然下滑,而且培训也是最耗费精力、耗费资金、最耗费资源的事情。但如果培训工作没有做好,后续的工作很容易出现纰漏。市场告诉我们,不能大意。市场培训是长期的事情,如果一段时间培训不到位,当月的业绩肯定就会下滑。实际上,当市场业绩真的下滑时,说明已经被市场抛得很远了,而且肯定是从人的原因开始的。通常,对于新员工来讲,一周两次培训,对于老员工,一周一次。因为有的东西需要在不断的重复培训中创新,目前的市场供大于求,如果没有斗志,没有管理,就抢不来市场。

当一个新员工招聘进来时,其培训通常分为两大块,一块是理论知识的培训,二是卖场操作的培训。这些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硬性的东西。专卖店的业绩是一天天做起来的,因而终端员工在专卖店初期和中期工作中会有一个心理落差。譬如原来从一个成熟稳定的专卖店到一个新开的专卖店,通常会因为业绩带来的利益而存在一些心理落差。但我认为,逆境更有利于人的成长,在专卖店工作,每一天都马虎不得,必须时刻都有危机的意识,因而不管销售业绩多好,我都告诫导购人员,不能骄傲。

产品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实际上只是培训中最微小的一部分,真正的培训,是对员工心理上的培训。作为管理者一定要了解导购员内心深处最关心的东西,这才是导购员培训工作的重点。终端从业人员是很辛苦的,如果管理层能给他们一些心理和精神上的鼓励,譬如走访专卖店时,给导购人员带瓶水,或者经常和导购沟通,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难题。只有真诚地关怀导购,他们才会真正的感动,这也是导购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产生拐点的关键点。更重要的是,在这种关怀的环境下去强调导购员的学习和提升,导购员更容易接受,这样公司总部也就更容易将想要的东西推广到导购员身上。因而,作为管理者,要经常和终端人员沟通,给他们带来活力,带来新鲜的思想,将导购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销售业绩自然就会上来。

“开店容易守店难”,养一个店真的很不容易。一个专卖店如果想茁壮成长,需要长期的管理机制去约束和监督。即使一个具备基本基础的人才,仍然需要不断的锻炼和提升。

专卖店的人流量相比大型零售终端要小,通常消费者会认为商场以及大型零售终端的信任度更高,管理也更加规范。因而要求专卖店的导购员不管是从普通话还是站立服务更加规范,超越其它零售终端,从软件基础上超越商场。导购员的拼搏、斗志很重要,因而需要导购员养成自我学习的习惯。我们要求专卖店的导购员每周要有一个反思会,总结上一周,布局下一周,并且发现问题随时与店长沟通,进行调整,从服务的速度和质量上超过商场,而不是在价格上与商场比。导购员学习的速度和质量很重要,因而要求导购一定要对自己狠一点,要求严格一点,这样销售才会有业绩。由于对专卖店的客户都有回访制度,因而我常对专卖店的导购员说,人家说你好,你做得不好,不能划等号。人家说你不好,你做得很好,也不能划等号。人家说你好,你做得也好,才能划等号。这个等号还是不等号是你自己做出来的,结果靠自己把握。

开设专卖店不是两三天、两三个月就能做得很好,需要时间的沉淀,专卖店有个经营管理的过程,管理好的话,才会持续经营。因而我们开专卖店要求至少交房租三年以上。一个新开的专卖店要尽快的进入角色,被市场肯定,不管是老板、店长还是导购员,都要尽快的进入角色,不管遇到什么问题,首先一定要保持活力。不是站立服务、微笑服务、做好清洁卫生就可以带来销量的。导购员与客户交流,介绍产品和品牌时,要了解客户的心理,知道客户想要什么。其实导购员在讲解东西时贵在有一个语言环境,这样所说的话才有份量。就像产品的展台是给产品一个很好的形象展示的平台,说话也贵在梳理出一个语言环境,才能更好的表达出你的意图。

做终端连锁专卖店,导购必须要到市场中去,所以要求所有的专卖店从业人员一定要走到市场中去,要了解竞争品牌,加强对市场信息的学习等,同时要了解建材和房地产的信息,如哪个楼盘开业等。这个工作不论是是专卖店的初期还是中期都要去做。因而我们对专卖店从业人员的考核有这一项,就有一周之内,跑了几次市场,有哪些小区交盘,有哪些小区需要二次购买等市场信息项。

只有不断的学习,包括向竞争对手的学习才能锤炼出优秀的人才,这样就不会与市场脱节。(责编 邱麦平)

第8篇

今年45岁的,1988年从部队转业后,就与烟草专卖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他20年如一日,扎根专卖,兢兢业业。2月,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机构提出的县级烟草专卖机构下划的要求,县烟草专卖局重新组建,被任命为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我知道,领导今天给我的不是权力,而是一份扛起来沉甸甸的责任”。这是当时的真实感受。

县全县有35个乡镇、407个行政村、1253个自然屯,总人口73万人,辖区内卷烟零售客户1900余户。上任伊始,就带领大家一路走街串乡,寻访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卷烟零售客户的自然情况、守法情况和经营情况,明确市场监管重点,用真诚和勤奋铺就了一条充满激情的创业之路。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始终把“率先垂范”作为自己的第一追求。要求员工做到的,他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员工不做的,他自己首先不做。为了查扣违法卷烟、端掉制售假烟窝点,他经常与同事们一起日夜蹲守。9月28日上午,局里接到举报,县大巴沟乡有一零售客户家藏有大量违法卷烟,准备在国庆期间运走。案情就是命令。迅速组织人员对该零售客户家附近进行缜密侦察,当即安排人员蹲守。为了不打草惊蛇,要求所有行动人员尽量不要下车活动,并随时和公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狭小的车厢里,和同事们一蹲就是一整夜,陪伴他们的只有枯燥地守候和焦急地等待。功夫不负苦心人,经过60多小时蹲守,在公安人员的大力协助下,终于将870多条违法卷烟依法查获,为国庆节献上了一份特殊意义的厚礼。,县烟草专卖局共查获了各类违法案件229起,查获各类违法经营卷烟5780条,打掉制假、贩假、售假窝点13个,实现罚没款85316元,打击了无证经营行为,使市场净化率得到显著提高,切实维护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军人出身的,养成一种严格管理队伍的习惯。他清楚地认识到,只有打造出一支拉得出、吃得苦、管得住、过得硬的专卖执法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他就任以来,先后制订了《专卖管理考核制度》、《专卖稽查人员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等多项制度,并要求各部门认真落实,真正做到对专卖人员从制度上管理和约束。他还组织全体专卖人员学习《华为智慧》、《做公司放心的员工》、《致加西亚的信》、《谁把信送给加西亚》等书籍,不仅增强了专卖人员的理论和道德修养,更提高了整支队伍文明执法、文明管理的水平,树立了烟草良好的公众形象。

有人说,干专卖的习惯于执法,似乎都忘记什么叫人情味了。不是。二十年的专卖峥嵘岁月丝毫没有改变他那颗情义之心。他一直把“将士疾苦,永记我心”作为自己的人生箴言,用真心去关怀体贴下属,情深意重。,县烟草专卖局新招聘来一名女大学生,家是吉林市的。作为领导和长辈,从工作、生活、为人处事等诸多方面给予她无微不至的关怀,让身处异乡的女孩倍感温暖、亲切。新年那天,的祝福短信更是让这个女孩感动万分:“在真心祝福你及你的母亲新年快乐,鼠年吉祥!”不用千言,无须万语,朴实简短的一句话传递出的却是人世间的真情。

世界上没有比脚更长的路。路长脚做尺,走好每一步。就是用自己的坚实的脚步,刻写着人生路上的标尺,丈量着人生旅途中的历程……

编者感言:路是人走出来的,人生是自己经营的。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每一步都有生活的经验,每一步都是事业的结晶。无论是平凡与伟大的人生,都是一步一步地走过来的。

烟草人语录:

第9篇

【关键词】买卖型 对向犯 共犯

一、对向犯的概念与分类

1.对向犯的概念

关于对向犯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理论可谓众说纷纭,总的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对向犯概念,代表性的提法有:“对合犯又称对行犯,是指互为犯罪对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已有明文规定,因此,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应当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对合犯又称对行犯、会合犯,是指互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广义的对向犯概念是多数学者主张的概念,其中代表性的提法有:“对立性的犯罪也称对向犯、对行犯、会合犯,犯罪构成上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者对立地指向同一目标的犯罪行为。”“对向犯是指在犯罪构成上预先设定了复数行为者的双向行为的犯罪。”“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笔者赞同广义的对向犯概念,认为对向犯是指以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2.对向犯的分类

对向犯大体上可以分为买卖型对向犯和非买卖型对向犯。前者是对向犯的典型形式,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的范围最广、数量最多。比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发票罪等等。笔者认为相对于非买卖型对向犯而言,买卖型对向犯更具有研究价值,因此,下面着重介绍一下买卖型对向犯。

二、我国刑法中的买卖型对向犯

依照处罚方式不同,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买卖型对向犯可以分为三类:

1.买卖双方均受处罚、罪名不同但法定刑相同的买卖型对向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破坏金融秩序罪中的出售、购买假币罪。按照刑法规定,无论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其他利益为目的,只要故意实施了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但如果是伪造者出售其伪造的货币的,则只定伪造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收买的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目的都构成犯罪。

破坏金融秩序罪中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依照刑法规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以及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都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妨害司法罪中的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中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

2.买卖双方均受处罚、罪名和法定刑都不相同的买卖型对向犯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40、第241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非出卖目的的收买行为与拐卖行为才成立对向关系。

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罪中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只处罚卖方不处罚买方的买卖型对向犯(简称不罚买方型对向犯)

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罪中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倒卖伪造的有价证券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其中单纯的购买伪造的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受刑法调整。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购买间谍专用器材则不构成犯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出售出入证件罪。购买出入证件的则不构成犯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非法向国外人员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中的贩卖罪。

制造、贩卖、传播物品罪中的贩秽物品罪。对于非出于出售而购买的行为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只将出卖、转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购买武器装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笔者认为这应该是刑法规定的一个漏洞,比照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规定,没有理由认为购买武器装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不罚买方能否成立共犯

对于不罚买方型的对向犯,能否根据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原理,按照卖方的共犯来处罚买方呢?这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存在这激烈的争论。

第一种观点为绝对不罚说,认为立法者在规定对向犯时,当然预料到了对方的行为,既然立法者不设定处罚对方的行为,就表明立法者认为对方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如果将对方以教唆犯或帮助犯论处,则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例如,立法者在规定贩秽物品罪时,当然想到了有购买物品的行为,立法者没有处罚这种行为,就说明立法者认为这种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将其以教唆犯或帮助犯论处,则不符合立法意图。日本审判实践采取此观点。

第二种观点为定型说,认为即使对方的参与的行为是可罚的教唆或帮助,但只要属于对正犯的定型的参与形式,就是不可罚的;但如果超过了定型的参与形式,则以教唆犯、帮助犯论处。例如,购买物品的人即使主动请求卖主出售给自己,也不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但是,如果出卖者原本没有,购买者积极而且执着请求他人出卖,使他人产生出卖意思的,则构成贩秽物品罪的教唆犯。这是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

第三种观点为积极说,认为如果对方积极地实施参与行为,就能以教唆犯、帮助犯论处。例如,主动要求卖主出售物品给自己的,就可以按贩秽物品罪的教唆犯、帮助犯论处,德国审判实践采取此观点。

第四种观点是违法责任说,认为对向犯的一方不处罚的理由,从实质上考察的话,是因为不具有共犯者的违法性或不具有责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是不可罚的。例如,在贩秽物品罪中,购买一方是被害人,不具有共犯者的违法性,因而不具有可罚性。再如,在隐匿犯人罪中,请求隐匿的犯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不能以共犯处罚。如果不具有上述理由,则应按共犯处罚。第一种观点完全否认了另一方的可罚性,后三种观点原则上否定了另一方的可罚性,但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处罚另一方,只是确定可罚性的标准不同。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只考虑到了通常情况,但对于买方执意教唆本无犯意的卖方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如果完全免责的话将有损于刑法的正义性。因此,应当考虑原则性的例外。

第三种观点以积极与否作为判断标准显然不当。有学者作了如下批判:“若按一般性买卖猥亵文书考虑的话,假设第一买卖双方都是积极的;第二卖方积极而买方消极;第三买方积极而卖方消极。第175条(散布、贩卖以及公然陈列文书、图画以及其他物品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出于贩卖的目的而持有上述物品的,亦同)所预想的一般情况是指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出现微妙的问题。对本不想卖的人执意地、死气白赖地一定要买终于买到手的场合,是否可以作为第175条预想的不可罚框框的范围内的行为呢?这时也出现了一种把买方当作卖方的教唆犯应予以处罚的观点。对于这种立论也可做如下反驳。假定以买方积极为理由给予可罚性的话,那么,在买卖双方均是积极的场合,也就不得不处罚买方了。这种情况是违反第175条规定的意图的,在第175条中,对于类型化掌握的出售一方,因感到有处罚的必要,所以制定了对销售一方的处罚规定。非类型化的可以预定的极其多样的买方行为是不能作为规制对象的。另外,也有象下面那样的主张。在买卖中预定买方和卖方之间意思是一致的。在处罚贩卖者的规定中,当然不是没有考虑买方的意思,但不能认为买方积极与否是决定可罚性的本质性因素。如果考虑不处罚买方,那么,买方尽管很积极,也应当认为不可罚。”

第四种观点也不正确。该观点认为贩秽物品罪中只有购买方是被害人的情形才可以免责,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用期待可能性解释不罚一方是否成立共犯的标准,不仅不具有特殊性而且其所举之例也并不属于对向犯讨论范畴。

笔者基本上赞同第二种观点,但认为只存在教唆犯。

当然,随着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以及立法者价值取向的转变,一些原来非罪化的购买行为也被后来的刑事立法予以犯罪化。比如,1979年刑法没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犯罪化。

不过,应该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对向犯中买方行为的犯罪化只能通过刑事立法来解决,试图将买方以卖方共犯的方式予以处罚的做法恐怕不是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146.

[2]马克昌,杨春洗,李继贵.刑法学丛书.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93.132.

第10篇

一、烟草队伍体系建设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体制,烟草专卖管理坚持了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加大了执法力度,维护了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确保了烟草专卖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了行政效率。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所需要的烟草专卖管理保障体系和烟草专卖管理监督体系已显得十分重要。以我县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为例:近年来,我县专卖管理虽然在领导高度重视,部门鼎立配合下,取得了打假缉私,维护利益的目的,但是由于专卖机制落后于体制、执法队伍建设体系不够完善、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及业务技能不甚精湛等原因,在近几年的执法单位行风测评中,位次靠后,给我们烟草部门规范建设蒙上了阴影。

二、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烟草要不断实现跨越式发展,就要先从规范专卖管理入手抓起,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或制约烟草专卖依法行政、规范迈进有以下主要问题:

1、专卖队伍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是专卖队伍综合素质不高。目前,我县烟草专卖人员大多数是从社会上招聘来的,他们的文化程度虽然是大中专毕业生,但由于用人机制落后于体制、聘用人员待遇低和工作性质方面问题,使真正既有文凭又有水平的人很难招进来,即使招进来,也很难留得住,造成目前“烟草企业招人才,却留不住人才”的局面,致使专卖队伍的素质很难在提高水平上有所突破。其次是专卖人员危机感和使命感不强。由于烟草行业一直受专卖专营制度的庇护,烟草人长期生存在行业垄断的影子里,受外部市场冲击的影响较小,造成一部分专卖人员优越感强,缺乏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缺少竞争意识。在wto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签署后,烟草行业面对社会各方不断发起挑战的今天,我们当中不少专卖人员越来越难以适应烟草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很难建立起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三是由于政企合一的现行烟草体制,各级烟草专卖局追求企业化经营利益,注重专卖人员市场查扣、路查任务的督查考评,并将其与薪酬管理挂钩,致使专卖人员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侧重于户外市场检查,端窝点拔钉子,重视查扣了多少烟、办理了多少案,抓捕了多少人。虽然每天回来写管理工作日志,也多是泛泛而谈,没有引导经营,规范市场的策略,以行动体现专卖立法的宗旨。

2、专销结合的工作衔接不够。从开始,国家局将零售户的户籍化管理提升到诚信等级管理,有效地改善了专卖和营销的关系,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专销结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专卖人员对卷烟营销情况了解少,平时与营销人员沟通交流又少,对线路上的销量计划制定与实际完成情况研究不透、不深,不能较好地开展事前有准备的管理和服务,造成专销脱节,这种专销脱节的管理方式将使卷烟销售始终处于不正常状态,严重影响了专销职能的落实。另外专销结合的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充分发挥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实现业务和专卖信息的共享难于实现专卖与营销的有机结合。

3、执法公正性对现有烟草专卖管理立法不完善的考验。现有的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缺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给查处违法案件造成诸多不便,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甚至使一些违法者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有力执法带来困难。

三、建立烟草专卖规范执法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烟草专卖政策的修订对传统的专卖管理制度和专卖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严峻挑战,烟草专卖管理只有顺时而动、应时而发,别无它途。如果不能建立一支规范执法的队伍和保障体系,强化对烟草市场的有效监控,专卖优势就得不到充分体现,更不能有效应对违规经营者对我国烟草市场的冲击。建立一支规范高效的专卖队伍及保障体系,是践行烟草立法宗旨的体现,是适应国际形势变化的保障基础,更是做强烟草的必然。

四、完善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对策

烟草行业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力量,必须在依法行政和队伍建设方面不断地加以完善,以适应整顿规范的需要。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如何完善烟草行业依法行政,建立一支高效规范的专卖队伍,保护烟草专卖制度,树立烟草企业规范高效的社会形象,已是很值得我们深 层次思考的问题。

(一)加大专卖人员学习培训力度,树立起专卖人员现代法治行政观念

培训是提升员工素质的有效方式,更是保障专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基石,因此加强专卖队伍建设务必要加大队员的培训力度。一是要加强专卖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烟草行业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崇尚法治、依法办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烟草专卖执法水平与以往相比,虽然总体上有了很大提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专卖管理人员执法行为不够规范,随意性、主观性大;办案过程中打架斗殴、执法不畅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严格依法行政,执法方法缺乏技巧和灵活性,过于简单和粗暴,这都容易引起客户的不满,使客户产生对立情绪,给执法带来了困难和麻烦。因此,加强对《烟草专卖法》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令的再培训,进一步增强专卖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纪律观念和政策观念,显得十分必要。通过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的自我剖析,查因探源、深挖细究,从而达到自我提高、自我约束的目的。应有计划地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并辅之必要的组织手段,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作为进入专卖执法队伍的重要必考科目,并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把考核结果和专卖执法人员的晋升、晋级挂起钩来。同时,应以行政法律意识和行政法治观点为宣传重点,在全行业普及法律知识。二是加强专卖人员理想信念教育。要引导专卖队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广泛开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教育活动,树立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观念,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更应把坚持依法办事、文明优质服务作为提高队伍综合素质的突破口。三是加强知识更新,培养复合型人才。坚持“边学边干,以干克难”的方法,创建“学习型”企业,打造“素质型”队伍,造就“综合型”人才,要通过学文件、办专栏,请教授、做辅导,拟专题、看录像,印资料、订刊物等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有计划地加强对现有专卖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计算机知识、现代营销与管理等知识的培训,使专卖队伍逐步由工作型、粗放型、经验型向知识型、管理型、服务型相结合的结构转变。四是落实激励措施,鼓励专卖人员自学,不断提高专卖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使之满足新形势和新市场的需要,以尽快建立一支政治上过得硬、作风上行得正、业务上拿得起的有战斗力和创造力的专卖队伍。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依法行政,要做到行政行为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要用各项规章制度来保证,实现规范化管理。一是要紧密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制度。当前烟草行业改革不断深入,尤其是在加入wto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挑战的新形势下,要求我们的专卖队伍建设必须要跟上时展和形势的需要,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履行好职责,完善考核机制,使考核机制与制度管理有机结合,调动专卖人员积极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二是要不断完善薪酬分配模式,鼓励专卖人员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爱企如家,充分调动专卖人员的积极性。当前,全省已经对新的薪酬管理方式积极进行试点,这是垄断行业在新形势下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必将推进烟草行业不断向规范高效方向发展。因此,市县两级烟草部门要在试点工作结束之后,积极配合省局推进新的薪酬分配模式,逐步打破正式员工和聘用人员的身份界线,真正形成凭业绩论英雄,靠奉献拿报酬的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专卖执法责任制度,严肃执法行为。依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责任,人人明确职责,增强执法责任感,保证专卖执法的合法性。要求专卖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严格按照程序文明执法,严禁越权执法;进一步严肃专卖执法纪律,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清理出专卖执法队伍,保持专卖执法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权威。

(三)强化执法监督,保证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强化执法监督就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设,建立修订并落实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确立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加强对监督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有计划地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强化法制机构的力量,加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性强的监督队伍,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和法律素质。改善和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对专卖部门依法行政的督查和对专卖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工作。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横向审核程序,加强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敢于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办事公开的要求,将一定时期、一定的工作及相关政策主动向社会通报,并将执法规范、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工作标准、质量要求、工作时限、责任追究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安全意识

第11篇

关键词:

随着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网络建设步伐的逐渐加快,原有的专卖管理体制与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取消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后,县级局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职能定位模糊、执法地位削弱、工作效率不高、市场监管淡化等问题。如何建立县级局卷烟市场管理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以为,要构建市场监管体系,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搭建科学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框架

框架是卷烟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础。要建立县级局卷烟市场监管体系,必须结合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际,以市场监管主要内容为重点,搭建起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在实践运行中不断完善。搭建科学规范的体系框架,首先要确立监管体系的主框架。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科学、庞大的工程,在建立中要确立如工作流程、职责、制度等为主要框架的主体结构,在此基础上,确定体系的分支结构。围绕主体结构,对体系的框架再细分。如工作流程又可分为“组织保障”、“市场监管”和“督查考评”等系统;而市场监管系统又可分为专卖监管、自律监管、联合监管等部分;督查考评又可分为督查、投诉、考评等部分,从而使体系建设更细化、更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还要以此为检验的标准,不断的校正和完善体系框架,使所建立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框架科学合理,具有操作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经过框架的搭架,最终形成以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为中心,以组织体系、监管体系、考评体系等为主线,以工作流程、职责和制度等为版块,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二、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组织系统

组织系统是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关键,也是体系建设的“龙头”。没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整个体系就难以正常运行。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专卖队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培训和考核考评等内容。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一要理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机构设置上,要按照行业的机构设置要求,从工作职能出发,县(市)级局可设如专卖股、稽查大队、内管股等机构。在人员编制上,按照“定岗、定编、定员”的原则,设置局长、副局长、股(队)长、副股(队)长、中队长、内勤、案件处理员、证照管理员、稽查员等岗位。二要加强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在队伍建设中,要将能力强,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业务骨干,充实到专卖队伍中去,并坚持抓好队伍培训。在日常管理中,可采取集中军训、经验交流、实战演练、专卖业务大比武、作业文本大展评等活动,或采取半军事化管理、邀请专业人士开办讲座、系统法律顾问巡回授课等方式,促专卖稽查人员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三要完善考核考评机制,增强专卖人员责任心。制定完善的专卖稽查人员考核办法,切实推行月度考核,绩效挂钩,定期评定等制度。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岗位津贴制,按级定酬,动态管理,奖优罚劣,优胜劣汰,并疏通专卖人员公平晋升的渠道,激发专卖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引入社会监督评价体系,请零售户就专卖管理人员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市场监管等方面用匿名方式给专管员打分评议,作为专卖管理人员晋级的重要依据,以内外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提高专卖管理工作质量。

三、创建新型的卷烟市场监管系统

市场监管系统是卷烟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的核心,也是整个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重点。在监管系统建立中,要调动各方力量,形成联合监管的格局,建立“政府领导,烟草为主,各方配合,社区(乡、村)管理”的市场综合监管体系。一是建立以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市场监管机制,突出社会监管效能。社会监管包括的内容很多,如政府监管、社区监管、消费者监管、举报监管、舆论监管等多项内容。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协作配合、信息沟通等工作制度,明确相关执法部门职能,理顺协作关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市场整顿、打假打非新机制,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委托社区对辖区内卷烟市场进行监管,不定期进行走访、沟通、座谈、督促、奖评,推进市场监管的社区化;通过宣传引导,使广大消费者树立维权和专卖意识,自觉抵制、举报违法卷烟经营行为,发挥消费者监管作用;实行“有报必查、有查必复、查获必奖”工作机制,发挥举报监管的强大作用;借助新闻媒体、利用行业报刊杂志等平台,也可采取聘请行风监督员的办法,大力弘扬守法经营的典型,曝光、谴责卷烟经营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卷烟经营良好的舆论氛围,真正发挥好舆论监管的作用。二是突出专卖稽查人员日常市场监管主体作用,动态管理零售客户。消费终端是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日常市场监管难点。而对零售客户动态管理无疑是日常监管的有效措施之一。在日常市场监管中,可按照一岗双责,实行稽查人员“片警式”市场管理责任制,推行专管员与稽查员、专卖管理所与稽查中队合二为一,稽查中队对片、稽查员对户,分片管理,捆绑考核,落实监管责任。可制定科学的、系统的、规范的零售客户动态管理标准,实行逐月量化打分,差异化服务、动态化管理。将动态评定结果通过各种渠道对客户进行公开,接受零售户监督,并将动态管理结果作为客户卷烟合理定量的依据。年末根据客户守法经营、模范经营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守法经营示范户、模范户,进行公开授牌,媒体宣传,达到激励示范户、带动模范户、引导守法户、淘汰违法户的管理目的。三是建立“客户之家”组织,发挥自律监管作用。由于人员、时间、区域等因素限制,专卖稽查人员的日常监管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需要,所以,建立零售户自律自管自治组织,是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区域位置、客户数量等主要因素引导卷烟零售客户成立“客户之家”组织,完善“客户之家”活动章程,明确“客户之家”成员的权利义务;制定监督职责,由“客户之家”成员对本区域各零售户的经营行为、执行明码标价等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先在“客户之家”内解决,若解决有困难时,可及时向当地烟草管理部门通报协助解决。也可借助“客户之家”自律组织,积极开展无假烟销售示范区(街)建设,通过零售户申请,烟草部门层层审核,社区公示名单,颁发示范牌,进行优秀社区评选等措施,推动无假烟销售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开展。引导“客户 之家”成员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依法经营动态管理评定和无假烟销售社区(街道)创建进行监督,延伸监管的触角,促进专卖人员提高工作水平。四是创建专卖服务大厅,突出服务监管作用。专卖服务大厅是对市场监管和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创建专卖服务大厅,搭建宣传、服务、政务、监督和信息五大工作平台。向广大群众公开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案件处理程序、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服务大厅工作制度等;利用简报、案例分析等形式,面向零售户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法规,教育引导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增强广大群众的烟草专卖和维权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设立假冒卷烟识别专柜,随时接受社会各界咨询,提高零售客户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假冒卷烟的识别能力,不断壮大社会打假队伍,在提升专卖服务水平的过程中,发挥专卖服务监管作用,扩大监管范围。

四、建立公正的督查考评体系

第12篇

中拍协艺委会主任王雁南介绍,自2005年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蓬勃发展以来,中拍协顺应行业发展需要,以四年为节点,邀请中外精英,围绕热点,集思广益,共同探寻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三届以来,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已成为中国和世界各地的拍卖同行的共同家园,也是检阅中国文物艺术品国际市场的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学术平台。

本次论坛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商务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政府部门相关领导,以及中拍协38家艺委会成员单位、26家拍卖企业代表。中外艺术界、收藏界、学术界、保险界等150余名嘉宾出席。

管理部门肯定了拍卖市场20年来的成就

中拍协会长张延华指出,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上世纪90年代初恢复至今20多年,发展迅速,年度成交额从千万元到数百亿元。在国际化的背景下,呈全球性的互动趋势,中国拍卖企业走向国际一试身手,国际拍卖企业也到中国市场谋篇布局,这种国际、国内之间的交流、融通将会长期存在。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已成为世界性话题,拍卖国际论坛的设计,即首先着眼于中国拍卖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更着眼于现实和长远建设需求,兼有学科深度、贴近现实、国际关注等特点。她强调,“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责任站在历史高度审视现实,关注拍卖行业发展,有责任站更高地步,促进国内国际市场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司长向欣说,“文物艺术品拍卖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很强的生命力,极大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拍卖市场虽经历曲折,但持续向好发展的方向一直未变。拍卖市场已从简单的数量增长,走到质量发展和国际融合的阶段。”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巡视员孙秋霞认为,“当前市场面临三个问题:首先是艺术品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其次,积极推进立法工作。新一届政府强调要建立法治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应当成为常态,文化部正调研、起草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希望能够体现各方的利益诉求。再次,加强艺术品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建设。”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副司长张建新表示,“今后国家文物局会继续跟文化部、商务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继续完善相关的法规,不断促进艺术品拍卖有序发展。”张建新对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充满信心,“市场环境会越来越好,监管会越来越到位,法规也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符合实际。”

拍品瑕疵担保责任备受关注

拍品的真伪问题和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是长期困扰中国乃至国际拍卖行业的问题,近年来因此问题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中拍协艺委会常务副主任刘幼铮指出,无论从学术还是法律角度上讲,瑕疵担保是艺术品拍卖行业各个链条当中最核心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涉及买家、卖家、拍卖人以及国家对消费保护四个方面的整合、利益交流和责任分割问题,复杂至极。刘主任说,此问题关系中国拍卖行业的持续发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高度重视,中拍协艺委会2011年把这个项目立项作为课题,到今天已经拿出阶段性的成果,即大家所看到的《英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责任》,这也显示中国拍卖业对这个问题的理性关注和应对。

瑕疵担保责任就像双刃剑

《拍卖法》起草人之一的陈佳林认为,《拍卖法》免除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不能作为孤立条款理解。第一、拍卖企业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前提,是拍卖企业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如果拍卖企业在拍卖前虽然做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申明,事后证明拍卖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瑕疵,买受人可向拍卖企业追究责任。第二、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申明,不能免除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物基本审查义务。拍卖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鉴定文件标的物。对于标的物鉴定出来的问题,既使拍卖企业申明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能免除责任的承担。第三、标的物瑕疵不等于标的物缺陷。根据相关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的风险,拍卖企业和委托人承担无过错的责任,这种情况在艺术品拍卖中可能不存在,但是在其他物品拍卖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对标的物缺陷产生的问题,拍卖企业和委托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买受人证明有瑕疵并造成损害,且损害和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拍卖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对于拍卖企业而言,拍卖标的物责任损害的责任有两种:一种瑕疵责任,一种标的物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陈佳林强调,拍卖企业把握瑕疵担保责任应注意两点:首先处理好拍卖标的物宣传和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如一方面宣传标的物明确经过审鉴,一方面提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让公众难以适从。其次,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不应当成为拍卖行业规则。《拍卖法》本意也非将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界定为整个拍卖活动的规则,否则也不会出现要求委托人告知瑕疵等相关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就像双刃剑,合法的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滥用也会影响拍卖业形象和荣誉。”

拍卖企业对拍品负有瑕疵审查和检验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龙翼飞认为,“拍卖活动是民商性活动,遵守的基本规则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后者尤其关键。拍品本身不可避免会存在瑕疵,包括品质的瑕疵和权利瑕疵,拍卖企业是否负有审查和检验之责任?法律是清晰而明确的,那就是‘Yes’”。

现行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则中,拍卖企业对拍品的审鉴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有四个层级规则构成:第一《拍卖法》,这是规范拍卖活动基本法律制度;第二是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暂行管理办法等;第三层级是中拍协制定并实施的行业标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第四是中拍协的由拍卖企业自愿签署参加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这四个层级规则构成拍卖企业审鉴及瑕疵担保责任完整的框架规则。他指出,“关键在于拍卖企业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佳士得对拍品应尽调查、核实的责任

据佳士得亚洲艺术部主席、国际总监石俊生介绍,佳士得在拍品上拍前,要和卖家签订合同,写明卖家对拍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卖家承诺相关资料给拍卖行,还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等,公司还会对拍品进行调查、核实。买家的注册流程非常严,需要提供身份、住址、银行证明,佳士得需要一个有限担保,这并非法律规则,但有关声誉,是客户对我们信任的理由。这个担保五年内有效,担保不包括如品相和拍卖后学术性改变、对文物理解变化等。限制担保是在图录注明作者、时间等。买家购买后,提出拍品瑕疵有争议,需要提供至少两位国际社会认可的专家鉴定意见,且佳士得认定有瑕疵,将退还货款。

在尽职业道德的前提下,英国拍卖不对拍品瑕疵负法律责任

英国亚洲艺术公司总监谭圆圆介绍,英国现有不计其数的古董商或拍卖行管理协会,这些协会致力于制订颁布道德规范与从业条例,来消除公众疑虑,为公众从其成员处所购物品树立信心。所有成员均同意遵守这一严格的执业守则,以及接受发生意外纠纷时协会的免费调解服务。其中,英国拍卖师与评估者协会良好规范指引里边列出两点对瑕疵担保课题很有意思,就是要求要在拍卖规则中包括赝品和仿造品、拍卖撤销和说明,以及第八项对于估价这个环节,明确说明要准确包括以下详细情况,作者、原产发源地、日期、尺寸、描述性详情、使用的材料等缺一不可。

关于拍卖企业瑕疵担保责任规则方面,谭圆圆以苏富比为例做了简要分析,她讲:苏富比拍卖行在其拍卖责任与条款中就提供了如何针对此情况只需承担有限责任的方法。其中“销售中投标人责任与苏富比责任”和“免除或限制拍卖行对买方承担的责任”的应用与操作值得思考与借鉴。

“销售中投标人责任与苏富比责任”中提到,由于苏富比对拍品的认知会部分依赖于卖方对拍品的描述,并且无法对拍品进行详细与全面的检查评估,买方必须自行检查拍品。买方也必须意识到拍品目录中的描述与估计是对认知而非事实的陈述。同时,苏富比在准备拍品目录时会持有合理的谨慎原则。

“免除或限制拍卖行对买方承担的责任”中指出,在负责任的基础上,苏富比不会对因拍品的不恰当描述而引起的损失付有任何法律责任。英国其他很多拍卖行在各自的拍卖条款与细则中均会有类似条款的出现。然而,这些条款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因不符合《不平等合同法》的合理性以及《消费者合同不平等条款规章》的不公平性而失效。当无法满足“合理性”或“不公平性”中的任何一项时,拍卖行将有可能赔偿买方所发生的损失,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一例由买方对此提出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当拍品被发现为蓄意伪造的赝品时,在规定条件下,苏富比应当退还买家货款。此做法也被其他拍卖行沿用。

在缺乏公信鉴定的客观事实下,难以保真。但并不意味着拍卖行可以不守职业道德

台北观想艺术中心主任徐政夫指出,瑕疵担保简单说就是保真,保真是收藏家、买家共同的期待,也是拍卖行、古董商、画廊应负的责任。但在当前国家缺乏鉴定管理制度、国家鉴定机构不参与市场鉴定、社会鉴定呈现失信状态、科学手段尚未成熟的现状下,中国的拍卖企业无法承担绝对的鉴定法律责任。但经营者首先自律,外部环境也能产生他律,拍卖企业不能滥用《拍卖法》第61条免责任条款,不守商业诫信。徐政夫还建议拍卖行业协会通过鼓励方式,建立行业诚信示范企业评比机制,定期向社会推介优质的企业。同时建议拍卖企业应联合出资,开展科学鉴定研究,提高行业整体鉴定水平。

中国艺术品保险尚处在初级阶段

艺术品的运输、保管等相关风险渐受关注,但中国艺术品保险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上海拍协艺委会主任承载指出,拍品保管责任怎样从行业自信走向社会公信是个过程。在艺术品拍卖交易中,拍卖行担任中介角色,保险经纪公司也是同等重要的中介机构,对艺术品保险对象的评估、鉴定事关各方利益。

中国艺术品保险刚刚起步

安盛保险公司是首家在中国推出艺术品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其亚洲区主管孙贵珍介绍,艺术品风险管理的目的和意义有五个方面:委托拍卖标的物受损后,减少拍卖行佣金收入和利润收入;避免、减轻潜在意外事故造成无法承担的财务损失,如拍卖行仓库因灾损毁,可能使拍卖经营难以为继;频繁的损失会增加保险费的负担,造成保险公司拒保;拍卖行失去信任;目前,全国350多家具有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行,有保护文物的责任。

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艺术品保险在风险管理中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

拍卖行接受委托及归还所有权人面临的责任范围包括委托、寄卖等。从接受委托到拍卖所有权给买方和卖方,危险范围包括展览、运输等。

怎样避免风险、预防保险、自保风险、转嫁风险?避免风险的消极作法是风险转让或者出让转让,如担心火灾就把艺术品出让,或将仓库设在楼层较高的区域以防艺术品受损;自保风险指针对损失频繁、金额较小的损失,由企业自保;转嫁风险是支付可以预估的保险费,转嫁风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预防损失主要在建筑物、消防设备、存货管理、运输及展览、操作管理等五个方面。

韦莱保险香港公司董事伊海娜·芭努安介绍,拍卖行面临的艺术品风险有三种:委托艺术品损害、拍卖行委托责任风险、产权责任风险。艺术品的独特性,决定每件艺术品保单都量身定制,取决于安保措施、地点和运输、艺术品材质。当前,艺术品保险费率较低,正在往更低的趋势发展。对拍卖公司而言,艺术品保险承保范围包括一切险,保险免赔额可以为零,也可以根据自身承受力设定。中国达标拍卖企业中仅七家投保

上海骏诚保险总经理吴文凯感叹,中国达标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中仅七家投保。艺术品保险业务难开展的原因有保险公司自身不足、鉴定难等。保险靠经验积累、数据积累才能形成控制风险的手段,艺术品保险并非每家保险公司都能做。艺术品承保公司面临三方面的困难:承保标准不确定性;业务数据积累不足;保险公司专业销售人员,包括理赔流程不清晰,需要经验积累、完善。

多数内地保险公司需通过国际保险支持,共担风险。国内保险业需要培养自己的专业队伍,推动保险良性发展。

当前国家对文化产业支持力度大,市场对艺术品保险需求日益提高。拍卖公司关注保险费、费率、理赔依据等问题。对保险公司而言,拍卖行业最大的困扰是诚信、信任,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情况等。这两个问题能有效解决,双方对保险观点和承保能力都会得到解决。

中国拍卖公司开启了全球化进程,随之而来的是风险控制和解决方案,这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国内艺术品保险缺失

中怡保险经纪公司副总经理蒋东明指出了拍卖业保险碰到的实际困难是:国内市场起步晚,保险资源比较少,承保能力不够。他希望能发挥国际经纪人的专业性及全球网络的优势,获得国外保险业的支持,借鉴国外的操作方式,解决承保能力。同时,艺术品价值界定难、估价体系不健全、权威鉴定机构匮乏都是艺术品投保、理赔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专业的鉴定估值机构。

目前,拍卖公司投保,基本是从财产险范围做风险和保障,按照《保险法》,拍卖过程中拍品、产权属于委托人,并不属于拍卖公司。所以需要与拍卖公司沟通,是否可以在拍卖委托协议里加上拍卖公司得到授权,代为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代为向保险公司理赔,否则理赔时可能产生纠纷。拍后的拍品延伸保险也是要考虑的问题。

雅昌艺术网副总经理关予介绍,该网与当代艺术家合作,对艺术品技术备案和技术取样,以及对备案进而产生数据库储存和网络查存,希望对未来艺术品鉴定、市场登记、可验证、追溯工作有所帮助,该网的网络数据优势和能力提供支持、辅助、补充性的工作。

很多艺术品保险公司对于艺术品的价格评估很困惑,尤其在理赔阶段。对于评估价格,国外市场的定价系统相对分的比较细,有画廊定价、拍卖行定价、金融、捐赠品定价等不同的方法和手段。

买受人拖欠货款与客户诚信建设

买受人拖欠货款现象近几年愈演愈烈,严重者对簿公堂。中拍协副秘书长寇勤戏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的一句老话,但从中可看出不付钱与伦理有关,老百姓叫“缺德”,媒体说是“诚信缺失”。买受人拖欠货款与诚信建设密切相关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陆晓禾指出,买受人拖欠货款与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特殊性、市场的诚信建设密切相关。传统诚信“天人合一、朋友之信”是较狭窄、高层次的诚信,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需要规则诚信,即对规则的尊重和信守。规则诚信仅靠法律不够,还要靠人对诚信道德底线的信守。

拍卖市场诚信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艺术品增值活动来源有三,即供求关系、稀缺性、艺术品本身的艺术性。从这三点看,尽管艺术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价值很大程度取决于专家鉴定。因此,专家诚信非常重要。

艺术市场混乱归根结底是真伪问题。如此,艺术品诚信问题形成六大关联者:拍卖市场应维护买受人利益,就像企业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保护委托人权利;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制定拍卖行业规范,正确处理拍卖市场利益相关方关系,拍卖行业健康繁荣取决于明确形成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恪守职业道德,管理要有专门的行业标准,不能把专家变成利益共同体,应阻止专家沦为生意人;坚持文物艺术品的文化价值导向。诚信是收藏文化的基石

新疆广汇美术馆馆长包铭山指出,“诚信是收藏文化的基石”。包铭山分析拖欠拍品款在三方面原因:艺术品投资热造成僧多粥少,买家的增加没有拍卖行增加快,藏家少了做生意的多了,一些买家让拍卖行娇宠坏了;环境原因,艺术品在短期内的暴涨造成诱惑,从业人员开始不重名只重利,利在前边忽视民生的问题;社会环境对真善美、假丑恶没有形成共识。为此,他建议:拍卖公司严格执行规则,尊重契约精神;对买家和卖家设定星级评定的会员服务;中拍协可以组织或者拍卖公司成立第三方信托机构,维护各方利益。

借鉴西方规则探索风险控制

“艺术品拍卖的最大缺失在于规则缺失。”上海商学院副教授窦莉梅认为,拍卖企业控制客户信用风险也做了探索,如为减少拒付行为,中国嘉德201 1年开始收取保证金。拍卖行无法精确且成功地选择出最合格的竞买人,通过提高保证金,避免拒付行为是拍卖行的一种设想,既降低参与率,也降低成交。

规则约束有“它山之石”:一是苏富比对拍品转移、拍品出处要有书面信息,赔偿条款苏富比有解除权利。从源头上保护竞买人,拍品首先从卖方把关。二是对售后结算行为的规定,佳士得要求拍卖之后35天之内,买家支付余款。三是对未完成结算情况的规定,拍卖行一定要收到卖方的书面说明,且有有限担保条款,属于伪造品、还未支付和保管提供方便,不免除应支付的任何费用。四是私下交易和议价销售。

对拒付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拍品收藏和转移。行使留置权、私下交易,诉讼程序可在适时启动。建议建立买受人信用制度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建议建立买受人信用制度。拍卖行应对竞买人的资信情况及身份做些调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措施。拍卖行对委托人、买受人身份有保密义务,但如果竞买人不按期支付拍品的价款,可以让其放弃这个要求,并同意披露。道德手段、社会评价手段的效果,往往比法律更有力度。

他建议中拍协为拍卖企业,特别是文物艺术品企业、达标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这样,一方面通过法律让违约者承担更高的违约责任,信息披露又让失信人违法成本更高而不敢随意违约。

市场调整期的发展趋势与对策

中拍协艺委会副主任刘尚勇指出,虽然市场正在调整,但各公司都在积极筹划布局未来。艺术数据对市场分析有关键作用

据全球艺术网国际拓展主管托马斯统计,过去十年,艺术市场发展快速,美国仍然是艺术品市场上的第一。现代艺术占34%的市场份额,印象派24%,毕加索作品成交额居艺术家首位。2012年中国市场占全球艺术市场份额的30%,晋级为榜眼。资金迅速涌入艺术品市场,金融操作方法也得到应用,而数据则为观察和研究艺术品市场提供了基础。

艺术基金应重视多元化战略

Fine Art Fund亚洲区主管山姆哈丁对艺术品基金投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2008年、2009年底艺术品市场下滑,尤其当代艺术降幅明显,直接导致2004年、2005年投放市场的基金中止了运行。”

2008年开始,一部分来自发展中经济体的收藏家进入市场,2009年、2010年中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增长,艺术品投资基金数量快速增加。投资基金在西方艺术市场只占很小一部分,但是在中国市场占很大比例。这意味着在西方拍卖价格主要由收藏家决定,而在中国,基金影响拍卖价格。随着一轮投资周期结束,基金对中国艺术市场负面影响更大。

哈丁看重多元化投资策略,“拍场主要由收藏家决定,长期投资最为成功。一幅作品5月份拍出,没有收藏家会有兴趣10月份买回来,尽管价格不高。”

长期投资注重价值,也就是艺术品的质量以及其增长的价值,这显示投资基金与收藏家的行为截然不同。收藏家不受潮流影响,当别人不购买时他们仍会购买,风险低。长期投资对艺术市场的影响相对稳定,带来很多机会。短期投资注重快速获利,依赖于投资者的信心判断,要能够在市场下滑前卖出艺术品,风险高。

艺术基金应重视多元化战略。对艺术基金而言,最危险的选择是只投资一幅作品,或者一位艺术家、一小群艺术家作品,或者投资一种类别,如只投资印象派作品。风险最低的投资策略是一系列不同投资,如古代作品、现代作品。如果投资局限某一领域,风险就高,西方艺术基金通常不这样做,画廊希望逐渐建立某位艺术家的声誉,则会采取这种策略。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拍卖定价。例如送价值10万元的作品拍卖,希望朋友能帮忙拍到100万元,这意味着再卖其他作品会有很高的价格。

多元化艺术基金投资策略,意味着低风险,也意味着不实时影响市场。佳士得样本:

整合资源,用品牌培育市场

佳士得亚洲艺术部主席石俊生指出,中国崛起为美国、欧洲后的艺术市场第三根支柱,佳士得以新策略应对市场变化。

对中国市场的基本策略是整合人才资源。2012年6月蔡金青女士就任佳士得中国区执行董事,快速建立了中国客户服务团队,培训了不少华人拍卖师,纽约和伦敦能够说普通话的客户服务人员越来越多。

重视社交媒体也是策略之一。通过微博宣传品牌,发展中文网络竞投,不少专拍成绩理想,每场拍卖平均带来57个国家的竞投人,70%以上是新客户。

安排印象派和现代艺术、西方大师作品到中国香港和内地巡回展览。这种文化交流是双向的,佳士得也将中国艺术带到更大的国际市场——今年3月就在纽约举办了中国当代水墨展。

佳士得还推出艺术论坛,探讨不同文化艺术之间的互相影响。

佳士得美术学院也是佳士得非常关键的策略,希望培养新一代藏家和艺术界专业人士,每次拍卖同时会举办不同专题的艺术历史和艺术课程。

今年,在上海开设分公司,是佳士得247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品牌才是战略核心竞争力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孙选中认为,调整期拍卖企业应该注重品牌战略,佳士得培育市场,是跳出拍品作战略,而国内很多拍卖业只盯住拍品。

转型和调整期面临三大背景:国际化、中国发展方式的改变、新一届领导班子上台。

国际化的挑战是规则,对规则的把握、运用,或者建立规则的伦理,中国企业较弱势,很多行业是在他人制定的规则下被动运营。佳士得走的是“道”,中国企业玩的是“术”。

改革开放走的是速度、规模、扩张,这样的红利已经没有了,现在转变为质量、内涵式发展。“从外延扩张至内涵发展的根本性转变,是告诉我们要更加用心,要讲规则、要有秩序。过去行之有效的模式和方法,今天和未来可能起不到好作用。”

佳士得已经告诉我们怎么做拍卖。“他们做的是文化,最重要的是做出了品牌”。品牌是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评判核心竞争力的标准是有价值、不易被抄袭模仿、有持续竞争力。“有品牌不愁市场、拍品和竞买人,能持续延续创造更多的价值。”

论坛取得丰硕成果,得到与会人士和媒体的一致好评

持续10小时紧张而高效的论“剑”,论坛圆满落幕。中拍协秘书长李卫东指出,关系到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发展的四个论题,都得到了认识上的深化或取得了阶段性的结论。

瑕疵担保责任是我国乃至世界性的共同课题,论坛秉持理性求真的科学态度,多角度解析了该课题在中国法律形成的历史考量和交易各方的责任分担;整理英国等国现行的行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用国际视野巡视了各国的异同,从经验角度进行了对比等。这些破题之举都为我们迈入提出方案阶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拍品保险论题则是中国拍卖企业规范之需,也是中国拍卖与国际接轨之需。保险业、拍卖业、保险经纪服务业和社会公众从多角度聚焦这一论题,既摆出了事实,更提出了破题的办法和思路。加之论坛前的交流与会商,这一论题已经进入到构建模型和各方协调阶段,有望在年内实现开启运营。论坛的这一成果,将惠及中外各方,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