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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站工作计划

时间:2022-12-08 10:52: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站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卫生站工作计划

第1篇

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目标,村村设置1个标准化卫生站,配备合格医务人员,鼓励在职乡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及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2008年全镇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90%上:20lO年力争乡村医生达执业助理医师水平。

二、工作计划

我镇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分卫生站硬件、软件环境建设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建设两方面,按照目标分布实施,逐年实现。具体如下:

(一)卫生站标准化建设试点阶段(2007年)

1.2007年完成2个卫生站标准化试点建设;

2.组织好乡村医生参加中专学历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二)卫生站标准化建设修订完善阶段(2008年)

1.本年卫生站标准化建设,按市上安排进行落实。

2.组织好乡村医生参加为期3年中专学历教育,力争95%的在乡村医生取得毕业证书。

(三)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2010年)

1.2009年、20lO年卫生站标准化建设,按市上安排进行落实,实现全镇每个行政村设置至少1个标准化卫生站,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及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2.鼓励取得中专学历的乡村医生参加全国医师执业考试,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恪的乡村医生予以执业注册,不能达到乡村医生基本条件的人员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以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长何勇为组长,社会事务办主任陆俊光、卫生院长邓家全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成员的“医疗服务”进村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院,负责“医疗服务”村工作具体日常事务。

(二)按照《什邡市卫生局“乡风文明十进村’’医疗服务进村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及保障措施。

第2篇

一、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建设,保证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村(社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健康教育工作作为本单位卫生防病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确保组织、人员、经费、措施四落实。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工作开展有记录,年终有总结。通过建立有效的健康教育网络体系,保证我镇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我镇健康教育网络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扎实开展健康教育,为群众提供丰富的健康保健知识。

目前全镇面貌已焕然一新,各村(社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根据季节变化进行卫生防病、健康保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利用黑板报、专栏、广播、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内容以心理健康、卫生防疫、重点传染病预防、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内容为重点。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认真完成指令性健康教育工作。做到宣传专栏每季更换一次,保持内容新颖,及时分发各种宣传资料,让群众及时掌握卫生防病知识,并做好资料保存。

三、深入农村内部,广泛开展群众健康教育。

全镇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特点,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农村,有针对性的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内容的健康教育工作。特别是人员密集、通风不畅,容易造成疾病发生和流行,社区卫生服务站更应该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宣传教育,防止出现疾病的暴发流行。群众经常出入的地点建立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利用宣传专栏、有线广播等进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开展如健康知识讲座、入户宣传讲解、就诊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的宣传活动,并组织群众参与各种爱国卫生运动。

四、大力推进新农村健康教育的步伐。

镇卫生院要深入农村社区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应有针对性的开展农村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重点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积极开展对农村村卫生站的指导,年内应不少于六次。充分利用镇村广播、宣传专栏进行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做到每月有广播内容播出,年内出专栏不少于六期,并备有专栏小样留档和开展活动记录作为备查。确保农村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及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70%以上。

五、加强医院健康教育,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应结合就诊群众的特点,积极开展医院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医院的医疗优势,开展就诊过程中的面对面的健康教育,向就诊群众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知识讲座,积极开展床旁健康教育,提高住院病人相关卫生保健知识的知晓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要针对不同群众的心理特点,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指导地震伤残病人的康复保健,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医疗卫生单位宣传专栏至少每两月更换一次,年内不少于六期,并做好资料的收集存档。

六、卫生、教育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学校健康教育工作。

学校保健教师要针对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状况,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开展重点疾病如艾滋病、结核病、碘缺乏病,血吸虫病、肠道传染病和禁烟等预防知识的宣传,可以举办卫生知识竞赛、主题班会、手抄报等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做到每月有健康教育课,任课教师要有健康教育课教材、教案,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定时更换卫生防病、健康保健知识内容。年内将结合世界洗日,在学校开展大型洗手日活动,广泛宣传洗手预防疾病知识,并作好各类资料收集存档。确保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及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80%以上。

七、大力开展辖区内厂矿企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镇卫生院要加强与镇安监、企管部门的配合,认真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要深入各企业了解、掌握企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需求,配合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厂矿企业要将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等作为本企业的健康教育重点,积极改善本企业内部生产、作业环境,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确保企业各类职工人员健康知识、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70%以上。

第3篇

一、工作目标:

新法接生率>99%;孕产妇系管率>97%;

住院分娩率>98%;高危孕产妇筛查率>95%;

高危孕妇妇住院分娩率>98%;努力控制孕产妇死亡;

3岁以下儿童系管率>88%;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90%;

新生儿死亡率<10‰;婴儿死亡率<12‰;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6‰;新生儿窒息死亡占婴儿死亡此<12%;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88%;托幼机构儿童保健体检率>98%;

妇女病查治2000人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98%。

二、主要抓工作:

(一)、主动沟通协作,不断优化妇幼保健工作环境。

首先要正视困难、抓住机遇,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大力宣传妇幼卫生工作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群众健康的重要作用,提升妇幼卫生工作的社会共识,积极争取政府更加重视、关心和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二是要继续主动当好政府的业务技术参谋,巩固提高实施“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工作成果,特别是针对工作重点与难点,以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三是要通过下村业务指导、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村卫生站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思想认识,把妇幼卫生纳入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更加关心、支持妇幼人员做好岗位工作,从组织上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注重健教实效,加大对健康教育的投入。

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的保健意识,高度重视并自觉参与卫生保健工作,是搞好卫生工作的基础。

1、要把健康教育作为自身的专业特色和发展潜力较大的服务品牌,在人员、设备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按统一计划、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要求,做好健教工作。

2、逐步规范“孕妇学校、育儿学校”教育,不断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际效果,城镇孕产妇健康知识和家长育儿知识教育率达90%,做好健教效果评价和教育登记工作。

3、继续利用广播、报纸、黑板报等开展保健知识宣教,进一步发挥电话通讯便利的优势,为保健对象提供健教咨询服务。

4、针对初、高中女生的生理心理发育特点以及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进一步重视在学校、社区开展妇幼保健知识讲座,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5、在进一步做好门诊保健对象健教资料分发的同时,利用村妇幼保健网络、婚姻登记窗口、托幼机构等途径,发放各式健教宣传资料,努力扩大健教覆盖面。

(三)、狠抓工作重点,提高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质量。

按“抓好二个系管、加强二个筛查、控制二个死亡”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质量,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安全。

1、认真抓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重视孕产妇和儿童的全程保健管理,不断规范保健技术服务,提高保健服务质量。加强对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巩固提高妇幼保健各项数质量指标。

2、孕产妇保健要继续以高危筛查为抓手,把孕产妇高危筛查管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切实落实好每位孕妇初筛评和高危筛查。高危筛查要按保健常规把好质量关,及时发现危害健康因素,努力避免漏筛错筛现象发生。对筛出的高危孕妇做到及时报告或反馈,按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对重度高危继续实行镇村联管、专人负责、专案管理,认真落实追踪随访、转诊护送、定点分娩、接诊救治等措施,努力控制高危因素而致的不良后果。

3、儿童保健要以体弱儿筛查为重点,注重发现健康问题和健康问题利用,提高儿保工作的吸引力和认同度。基层对筛出的体弱儿,要尽可能动员家长接受一次较为全面的复查,并按保健常规做好保健管理工作。要抓住小学入学需验《儿童健康档案》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抓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四)、面向农村基础,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基础工作。

农村妇幼保健是整个工作的重点,也是影响全镇妇幼卫生工作水平的主要因素,必须继续予以高度重视。

1、所领导全面负责基层妇幼保健的检查指导,对基层工作指导在人力、制度、分配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妇儿保科要根据现有人员负责具体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对各村卫生站的业务指导全年不少于4次。

2、继续实行基层妇幼人员季会制度,以定期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布置各阶段工作任务。同时要进一步重视宗旨观念和责任意识引导,不断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岗位工作。

3、采取专题培训及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基层妇幼人员进行2次以上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培训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体弱儿筛查与矫治、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常规、产科并发症的处理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她们的业务水平。

4、第二季度对全院产科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对产科质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季度对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基础情况进行一次抽样调查,以分析妇幼保健工作面临的困难与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

5、进一步完善与村卫生站联系机制,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二个效益。同时要关心村卫生站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尽力提供服务,帮助村卫生站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6、努力扩展农村妇女病查治覆盖面,按排妇女病查治工作,按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争取在九月开展妇女病查治,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

(五)、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综合服务功能。

高度重视业务技术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妇幼保健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是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能得以发挥的前提。

1、按责权相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并实施所科二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干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骨干作用,鼓励督促中干按制度履行好各自的职权与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充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依、有章必依,建立起制度化、人性化、规范化的具有生机活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2、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的同时,要通过增收节支等途径筹措资金,努力改善医疗保健业务用房紧缺的状况,建规范产科,以适应保健业务发展的需要。年内计划按排3-5万元,用于购置便携式b超、电子阴道镜等设备,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3、加强医疗保健质量管理,认真实施医疗保健质控方案,要求各科室对照质控方案相关内容每季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要认真剖析并及时改进,将服务质量与个人劳务奖金挂钩。单位质控小组将对各科质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其结果与科室的季度效益质量考核奖挂钩,把质量优劣作为劳务奖金的分配要素。

第4篇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我街道办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部署,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督导艾滋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收集街道办人口和经济发展数据、医疗卫生资源、在校学生、高危人群和流动人群等基本资料,分析各种可利用资源和工作重难点问题,做好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定工作计划及安排,保证我街道办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完成。

二、明确职责,抓好协调配合

(一)文化站要加强宣传。通过在各村卫生站、村(居)委会、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张贴防艾宣传海报,在各村(居)分别刷写防艾宣传标语,在街道办主要路口设置预防艾滋宣传横幅。组织开展防艾和卫生保健知识讲座,逐步构建防艾志愿者队伍。各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将防艾宣传与日常工作有效结合,利用集市、宣传活动等时机,通过发放防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农村防艾宣传。

(二)辖区内学校要利用多种形式推广普及。对中、小学生进行深入持久的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无偿献血知识、性知识、性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辖区派出所要多方面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和吸食、注射、非法采供血等违法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人员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联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设立专门羁押、监管场所。

(四)卫生院负责组织防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销毁和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五)卫健办做好咨询服务。采取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生殖健康教育、性安全教育和使用避孕节育药具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知识的宣教和咨询服务。大力宣传、推广、使用,积极组织开展推广使用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并在我街道办各村(居)免费提供。

三、预防为主,抓好综合防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卫生院和各村卫生所设置防艾宣传栏,结合日常诊疗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宣传。辖区派出所要结合办理暂住证等时机加强流动人口防艾宣传,街道办妇联组织要组织深入开展妇女预防艾滋“面对面”宣传活动,工会组织要组织开展企业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团组织要推动“青春红丝带”青少年防艾宣传活动,其他各部门结合各自活动开展防艾宣传。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各部门要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工作,号召全社会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把住医疗用血第一道关口。

四、加强管理,落实政策

第5篇

乡镇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全面改善和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一是要教育引导职工、居民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培养,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

二是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性青少年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三是高度重视对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是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五是积极为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深入挖掘我乡进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实践活动的潜在资源,通过广泛宣传和组织参观,激发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情感。通过组织未成年人阅读党史人物传记、看望老等实践活动,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二)在社区(村)

我们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的摸底调查,做到情况详实,管理规范。定期对社区和各村组的情况进行核实。同时,结合城乡环境工作纵深开展,我们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步伐,积极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创造适合未成年人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新建农家书屋、村级卫生站、远程教育站点和“村村通”工程,通过这些文。化信息平台,一是可以给未成年人提供不断学习,充实文化素质,吸取“精神食量”的机会,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二是通过现代信息应用平台,可以加大对农村未成年人的生存技能培训教育,使其能有所学、有所做、有所用,更好的适应社会生存和发展。三是积极开展扶贫解困和“一对一”帮扶活动,对贫困家庭及未成年人给予一定的国家政策性保障和帮扶,让其对社会生活充满自信心,更多、更好的帮助他们走出一时的困境,鼓励他们勇于创造更好的生活。到目前共计开展扶贫济困帮扶达68人。四是积极发挥共青团、妇代会、治保会等职能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教育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优良作风,定期组织开展一系列教育活动。同时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教育工作,开展法律课堂进村社活动,并通过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村妇代会也及时的对未成年人给予了关心关爱帮扶,组织留守儿童进行文化知识培训、生产生活技能知识教育。

总之,各村(社区)支部、村(居)委、乡级各单位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调查研究之风,及时发现总结推广未成年人教育协调工作典型和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新阶段未成年人教育协调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更有针对性、实效性。从全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着手,采取有力措施,开拓创新,狠抓落实。

第6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7篇

一、1—4月新农合运行基本情况。

(一)新农合参合情况

,我县新农合以村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参合农业人口总数达201323人,参合率97.2%。

(二)新农合基金筹集及使用情况

今年基金筹集总额为2617.20万元,其中402.65万元为农民自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2214.55万元。去年结余基金567.06万元(含风险基金148.17万元),今年我县新农合可用基金为3184.26万元。截止4月底,县财政新农合补助基金已经到位80万元,中央财政预拨新农合基金645万元,省、市新农合补助基金暂未到位,基金到位率现为32.73%。

1—4月,我县共为参合农民报销医疗费用758.76万元,占本年度基金总额28.99%。家庭账户基金支出58.9万元。

二、主要工作成效

一是圆满完成新农合基金收缴工作,参合率居全市第二;二是严格控制了次均住院费用,新农合实际补偿比达47%;三是提高了农民受益度;四是各级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调整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度

根据广元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方案的通知》(广卫发〔〕215号)文件精神,我中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确保参合农民受益度为目标,经反复测算,拟定并报请县政府出台了县新农合第六套补偿方案,严格控制乡镇、县级医疗机构新农合自付药品比例,新增慢性病报销病种,提高基金使用率,使参合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新农合政策知晓率

一是印制新农合宣传下发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宣传专栏、病房、村卫生站等位置张贴;二是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院醒目位置悬挂新农合宣传标语;三是通过电视宣传,在县电视台滚动播放;今年1—4月共制作3期电视宣传资料,时间长达50余天;四是通过县机要局网络管理中心将新农合政策变动情况等以短信形式群发至全县人民,确保宣传效果的同时合理引导农民就医;五是指导各乡镇合管、定点医疗机构利用广播、标语、宣传车、板报、墙报等方式,并组织驻村干部、村干部、卫生院职工、乡村医生深入农户家中宣传讲解新农合政策的目的、意义、医药费报销办法、报销比例等知识;六是将新农合宣传工作纳入乡镇新农合督导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深入乡镇、村社,开展入户调查,督导新农合宣传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创新工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

根据省、市主管部门要求,报请县卫生局制发了新农合住院率控制指标、单病种限价收费和定额补偿、新农合住院病人指征、重大慢性病可报销范围等一系列文件,将全县各乡镇住院率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进一步明确了新农合住院病人住院的指征;根据全县医疗卫生技术情况,经县新农合技术指导组讨论,对单纯性阑尾炎、剖宫产等各类常见手术实行限价收费;将各类常见手术费用控制在规定范围之类,有效遏制挂床治疗、诱导轻症病人住院、乱收费、乱检查,开大处方,“搭车药”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监管,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今年以来,我中心继续采取采取随机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1-4月份共组织下乡累计达20余次,加大外伤核实力度,加强对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督促检查,共查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事件3起,处理3起,惩扣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质量保证金5000余元,为新农合基金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五)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一是根据省卫生厅统一要求进行全县40余个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软件升级及日常维护;二是对照全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增加新农合信息系统内可报销药品目录;三是针对各乡镇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的个内问题进行巡回指导,确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运行稳定。

(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今年以来,我中心积极争取资金,举办了乡镇新农合管理及经办人员培训班,共培训90人次。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水平与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促使其规范服务行为,有力的保障了新农合制度在我县进一步开展。

三、存在问题

(一)宣传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部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还不够细致、耐心,表达的也不够通俗易懂,致使部分农民对新农合政策还不够理解,二是宣传方式需要创新,如何利用最少的经费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宣传内容要通俗易懂,切实提高农民积极踊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自觉自愿性。

(二)个别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不够规范

一是存在放宽住院指针,将应该门诊治疗病人收入住院治疗、滥用抗生素、开大处方等不规范行为。二是个别医疗机构部分药品价格偏高。

(三)个别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新农合工作重视不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一是各类设施配备不齐全,新农合稽核人员兼职现象严重;二是新农合各类标识设置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三是部分医疗机构新农合资料档案保存不规范。

(四)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指导不力的现象客观存在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县合管中心人员忙于县外就医住院人员的报销工作,如何完善合作医疗和监管机制,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为明年门诊统筹工作奠基铺路

一是加快新农合医疗费用审核无纸化,所有审核工作均在信息系统里处理完毕;二是做好门诊结算工作,将以前全县农民门诊余额核对清楚,并在信息系统里备份,为明年门诊统筹工作打好基础。

(二)以灾后重建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发展。

一是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灾后重建与新农合制度恢复与发展上来;二是千方百计争取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三是为将各乡镇合管办及全县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与两保争取财政资金,并按人头争取足额的办公经费;四是加强县内各级医疗机构“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解决人才危机。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新农合基金流失。

一是继续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监管;二是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防止医疗机构为增加收入而拖延疗程、增加用药品种、增加检查项目、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等做法;三是定期向县新农合监督小组汇报监管工作情况,取得其工作上的支持。四是完善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设立新农合公示栏,将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情况,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住院时间、住院总费用、可报费用和补偿金额,以及新农合有关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群众意见与反馈等内容进行严格公示,每月公示一次。

第8篇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县委、县政府“四大奋斗目标”和“五气”新要求,树立干部新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重点解决“看病贵”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全县卫生工作呈现了新的局面。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半年工作总结

(一)农村卫生工作

1、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实施第二轮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要求,我县新招聘了6名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2、今年争取到第一批扩大内需乡镇卫生院污水处理及辅助设施建设项目2个,总投资100万元,三汇镇、涌兴镇中心卫生院各50万元。

3、对白兔,鹤林,静边镇,清溪场镇,三板,土溪镇,岩峰镇等七个卫生院扩大内需建设,总投资633万元,预计八月底主体工程竣工。

(二)城市卫生工作

1、县医院外科大楼改建,系香港政府灾后援建项目,待香港政府提交立法会通过后实施。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不断完善。**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开展工作,在基线调查、慢病管理、疾病控制等方面均按规定的方案进行,先后派出15名医护人员到省市培训全科医师、全科护士。

(三)公共卫生

1、加强了疾控中心和县医院传染科的设备装备,加快了县妇幼保健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

2、进一步落实了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先后印发了《**县卫生系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卫生系统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县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工作计划》、《**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对和疫情处置预案》、《**县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甲型h1n1流感预检分诊会诊转诊制度》、《**县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修订了《**县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真正做到了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3、加强了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了医疗救护、救灾防病处置等组236个,落实县、镇、乡应急人员共340人,同时组建了卫生应急专家组数据库共49人。对机关工作人员、县属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和应急办主任以及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人或公卫科长共100余人,进行了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和考试。

(四)新农合医疗制度稳步完善

3、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解决“看病贵”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的通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收到较好效果。

(五)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措施有力

1、圆满完成了与我省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我县公民闫勇和与其接触的有关人员的医学隔离观察和居家观察任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受到县委、县政府的好评。

3、对结核病、艾滋病、霍乱等重点传染病加强了宣传、督导、检查,进一步加强了管理,落实了责任。

(六)妇幼卫生工作成绩显著。

2、新生儿疾病筛查2300例,筛查率达到42.15%;对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妇幼医生68人进行了妇幼卫生报表网络直报培训。

3、努力降低

(七)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1、为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今年对乡村医生业务知识进行了集中培训、考试、考核,为全国首次乡村医生换证、注册奠定了基础。

2、加强医院制度化建设,不断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公开服务承诺,公示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加强医患沟通与交流,尽可能地让病人来则安心,走则高兴。

3、抓继续医学教育。今年上半年已发放好医生网卡563张。对乡村医生远程教育学员进行了模拟考试,为毕业考试打下基础。其他进修培训工作正常进行。

(八)无偿献血工作有序开展

(九)卫生执法力度加大

1、对医疗市场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成立了两个清理整治组,分别由杨汝奇副局长和瞿海林副局长带队,对全县医疗市场、娱乐场所进行了拉网式清理整治,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4、对全县123所学校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学校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卫生许可证持证率100%,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率达到97.7%,对个别学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把整改落到实处。

(十)中医工作不断加强

1、开展**县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培训,培训师资60名,分批对全县60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57所村卫生站确定的师资力量进行培训,目前,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正按照局安排推广中医适宜技术。

2、为全县中医药在岗临床人员100余名(50岁以下)温习中医四部经典著作培训报名。

(十一)医疗行风明显好转

1、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印发了《2009年全县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要点》,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按照县纪委要求,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开展“学习王瑛同志先进事迹活动”和“卫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例分析及警示教育活动”,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3、加强了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收费项目、标准、药品价格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收费透明度。严格执行《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

4、实行首诊责任制,医务人员做到热情接待,仔细诊断治疗。医生对不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引导病人到相关科室进行诊治,无推诿患者现象发生。

5、医务人员对病人实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减少了大处方,滥检查的做法。

(十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1、我局组织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副职领导多次学习《**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管理办法(试行)》,《**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围绕“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我该怎么办?”开展了深入学习讨论,明确了责任及过错责任追究,每个职工自觉把责任落到实处,主动把责任区清扫得干干净净,办公室设备存放得整整齐齐,窗明几净。

2、坚持每周五对责任片区进行集中清扫和日常卫生监督,保证了责任片区整洁、有序。在日常卫生监督时,我们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的、意义向广大居民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意识、卫生意识、功德意识,引导广大居民共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十三)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显著

3月27日,卫生局召开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了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观动员大会精神,同时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印发了《**县卫生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和《学习调研阶段日程安排》,明确了工作目标、步骤、方法、要求。做到按规定动作进行。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中,领导撰写调研报告15篇,党员干部写学习心得300余篇,办学习专栏8期,信息简报36期,宣传标语8条。全体干部职工理论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县农村卫生基础差,底子薄,诊疗水平普遍较低,卫生服务能力依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亟待提高。

2、医技人员短缺、基层人才引进难和流失严重,卫生资源总量不足,招聘困难。

3、地方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足,乡镇(中心)卫生院设备缺乏,不能适应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需求。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县委、县政府“五气”新要求,树立干部新形象。

2、坚持不懈地按要求搞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及2009年爱国卫生专项行动。

3、接待处理。全面完成积案化解年任务;完成县人大、县政协的提案、议案。

4、全面启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程。各医疗单位要按照5月26日《全县妇幼卫生暨社区卫生工作会》上的要求,将妇幼卫生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5、抓好中央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资料积累,做好审计准备,按时搞好竣工验收。

6、提高突发性公共卫生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预案,落实应急设备设施,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有效控制传染病。进一步做好各类重点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要求做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100%,计划免疫“五苗”全程接种率达98%。

8、妇幼卫生工作。进一步培训妇保人员,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分别降至55/10万和13‰,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50%以上。

9、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按照第一年方案实施第二周期医院管理活动,落实医院评审、评价制度,制定惠民医疗措施、开展惠民医疗;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做好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严格医师、护士的准入管理和考试考核工作;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努力推进中医事业发展。做好巩固四川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成果,力争中医门急诊量达到县、乡、村门急诊总量的40%;积极建设中医特设专病、专科,走特色效益之路;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和新成果的运用。

11、不断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提高卫生法规的社会普及度、认可度和接受度;落实卫生执法监督“网络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检查,打击非法行医,保护群众健康权益。

12、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选拨培养优秀卫生管理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促进卫生事业更好发展;加快卫生人才培养,妥善解决农村和城市人才问题,探索吸引高素质卫生人才的有效办法,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9篇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改进工作作风

为加快全县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促进**卫生事业再上新台阶,扎实完成20**年各项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县卫生局坚持科学发展观,年初举办了乡镇卫生院发展研讨会。参会的乡镇卫生院长和县级医疗机构领导,结合我县农村卫生的实际,针对当前卫生院所面临挑战与机遇,献计献策。就如何更好地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县、镇联动,建立***的协作关系,为全县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进行热烈的讨论。还组织召开了防保单位负责人会议,就如何进步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强化卫生监视进行座谈。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还到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行调研。通过广泛听取县、乡、村不同渠道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与重点,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县卫生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突出重点,抓好民生工程的落实

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十七项民生工程任务,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年,全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226723人,参合率达92.5%。位于全省的前列。县卫生局从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着手,不断完善实施方案,扩大受益面。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组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一是调整了实施方案;二是调整报销补偿模式,20**年我县实行了县内定点医疗结报补偿制度,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只要材料齐全,出院时就可在诊治医院当场进行报销,门诊家庭帐户资金在门诊就诊时随时结报,简化了报销程序,方便了参合农民;三是对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平产定额补偿150元,剖腹产定额补偿600元;四是增加了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将原来的八种慢性病增至十种。20**年1至10月底,全县住院和慢性病门诊报销8043人次,支付补偿金660.27万元,家庭帐户补偿1097人次,支付补偿金4.33万元。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启动至20**年10月底,全县共报销29**5人次,支付补偿金2409.95万元,2005年至20**年10月,全县得到1万元以上补偿病人达184人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有序的运行,各项运作指标符合省合管办规定的要求。形成了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医院得发展的共赢的局面。

(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县医院住院大楼主体工程全部完工,正在进行内部装潢,横山、赤沙卫生分院的门诊和住院楼均已封顶,2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正在规划建设之中。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将于11月15日基本完成,迎接省、市民生工程检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正在探索完善之中。

对1例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了4800元的医疗救助,还从合作医疗中报销了2700元部分医药费,同时,积极与民政部分取得联系,帮助病人办理低保手续。结核病项目病人救助11人,救助金额9900元,帮助困难人群进步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按时按质完成了3183座农村改厕任务,得到省爱卫办等单位的好评。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步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一)传染病报告与治理:为了解我县居民传染病的漏报情况,9月上旬开展了居民传染病漏报率调查工作,全县14个镇卫生院及厂矿医院抽调28名专业职员对各镇东、南、西、北、中的五个自然村开展漏报调查,在69个自然村,调查了7884人。调查传染病91例,就诊84人,就诊率92.31%,报告72例,报告率79.12%,漏报19例、漏报率20.88%。

20**年,全县19个法定传染病报告单位均实行网络直报和日零报告制度。突发疫情期间,县疾控中心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根据网络直报疫情统计,全县疫情报告率为100%,截至10月底,全县报告甲、乙、丙类传染病12种,计1318例,发病率为417.91/10万,无死亡病例。与往年同期(321.00/10万)相比,发病率上升了30.19%。其中排列前三位的分别是肺结核533例、占发病总数的40.44%;其它感染性腹泻病330例、占发病总数的25.04%,肝炎218例、占发病总数的16.54%。20**年传染病发病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实行了网络直报,传染病漏报减少;二是开展了传染病漏报率调查,增加了传染病发病例数。正确地反映出我县传染病的发病实际情况,为更正确地把握传染病疫情动态,针对性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传染病疫情监测。县疾控中心对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进行了更新,制定了中心网络治理规定和操纵程序。县卫生局定期召开防疫医生例会,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加快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治理制度,县疾控中心开展了传染病季度报表统计及传染病疫情动态分析,印发全县疫情动态3期,供领导决策参考。20**年3月,通过疫情监测发现1例在校学生疑似流脑病例,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咽拭子采样,并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晨检和教室消毒,采取流脑主动监测,共采集标本19份,通过检验均为阴性,全县无后续病例发生,流脑防控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三)计划免疫。坚持计划免疫冷链运转,全县各乡镇静点预防接种门诊运转良好,按时按月进行开诊,全县全年基础免疫接种率保持在以上,今年以来,累计糖丸服苗6605人次,接种卡介苗1698人次,百白破7529人次,麻疹疫苗3840人次,新生儿乙肝疫苗5550人次,有效地防范了计划免疫针对性疾病的发生。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着力进步预防接种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在上级业务部分指导下,在巩固以乡镇为单位的定点定时接种门诊的基础上,开展计划免疫规范化门诊建设,目前,县内14家计划免疫门诊达到规范门诊要求。

卫生和教育部分联合,对30所中小学,3560名进学进托儿童进行了预防接种证查验,加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

为贯彻落实《20**—2010年全国乙型肝炎防治规划》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根据《安徽省20**年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召开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紧急会议,布置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随后对繁阳中心卫生院、荻港中心卫生院、高循分院、进行乙肝疫苗查漏补种接种率快速评估,评估发现乙肝疫苗查漏补种调查接种率分别为100%、93.33%、100%,我县乙肝疫苗查漏补种接种率达95%以上。

为进步预防接种职员技术水平,全县58名预防接种职员参加了资格认证培训。就《安徽预防接种治理条例》、免疫规划疫苗针对性疾病监测方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监测、预防接种安全注射、预防接种实践和治理、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等专业知识,进行讲解和学习,进步了预防接种职员业务知识水平,增强了安全注射意识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能力。参训职员还参加了相关知识测试,给测试合格者核发了《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书》及《预防接种上岗证》。

四、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

1、肠道传染病防治。4月初,召开了全县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会议,布置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自5月份来,各医疗机构开设了肠道病门诊,实行肠道传染病周报制度,县卫生局组织专业职员对全县肠道门诊开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存在题目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县,促进全县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截止10月底,全县累计上报腹泻病人491例(其中菌痢病原学确诊16例,临床确诊19例,其他腹泻病人456例),抽检外环水样130份,未检出霍乱弧菌。

2、结核病防治。为加快结核病项目进度,县卫生局一是组织专业职员对全县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及结核病痰检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二是举办由各医疗机构结防医生和院长参加的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培训班,学习相关技术方案及结核病督导技术要求;三是举办了以乡镇为单位村卫生室防痨职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班,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加强医疗机构和结防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肺结核病人治疗治理和督导工作,进步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到10月底,全县发现肺结核病人250人,其中新发涂阳110例,复治涂阳11例,重症涂阴8人,初治涂阴83人,复治涂阴43人,痰检人657次。全县dots策略覆盖率100%,病人通过dots治疗治愈率95%。

3、艾滋病防治。20**年加强了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一是邀请市疾控中心主任对全县189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讲。安排专业职员深进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工地,向农民工宣讲艾滋病防治知识170余人次,发放艾滋病知识宣传册900余本,免费发放安全套600余只。制作宣传防治艾滋病公益广告牌15幅,宣传单2000余份,宣传画册5000余份,在各镇卫生院安装和散发。还利用电视媒体,开展为期1个月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知识宣传,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与县妇联联合开展阳光工程健康教育工作,20余名家庭妇女接受了培训,散发了《女性防病手册》、《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和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100余份;二是对全县公共娱乐场所50余名负责人进行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和《艾滋病防治治理条例》培训;三是加大重点场所和人群的行为干预。对县城娱乐服务场所、美容美发厅、洗浴休闲中心等场所逐一进行摸底登记,并对服务职员进行面对面宣传,发放宣传品和安全套。累计出动干预队员225人次,干预娱乐场所25家,高危人群472人,开展现场健康教育75场次,发放宣传单400余份,宣传画册3000余本,张贴宣传画36幅,免费发放安全套3600余只;四是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监测点,在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监测点。县疾控中心为了做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专门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到10月底,接待咨询55人,为社会人群免费检测hiv抗体193人,并免费为在押的290人检测hiv抗体,均未发现hiv抗体阳性。对2例艾滋病病人进行规范治疗、定期随访。通过治疗,病人免疫系统得到了较好恢复,临床症状明显改善。同时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治理,对1例非我县户籍艾滋病人,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教育、行为干预、血样检测,及时向所在户籍地通报情况,并动员回原籍治疗。

4、地方病防治工作。4月中旬,县血防站在荻港、平展、高安开展了查螺会战。到10月底,在全县6个镇43个村查螺381万平方米,占年度任务的100.25%。查出荻港镇庆大村外滩阳性螺面积2万平方米。对涉及4个镇7个村(铁门村、三元村、庆大村、新河村、高安村、新林村、官塘村)有螺环境开展了药物灭螺,累计灭螺175万平方米,其中易感地带灭螺27.89万平方米,消灭钉螺面积12.2万平方米.人群查病5.6万人,扩大化疗0.45万人。完成“晚血”病人救助治疗56人。加强了血防和地方病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和地方病知识健教达13万人次,发放实用性血防宣传品2.6万只。通过扎实的工作,20**年,易感地带阳性螺密度较“十五”末下降8.8%;居民粪检阳性率较“十五”末下降11%。全年仅发生一例血吸虫病急性感染。

5、狂犬病防治。20**年,制定《**县狂犬病监测工作方案》,县疾控中心举办了各镇(中心)卫生院、分院、厂矿医院防疫医生、狂犬病门诊医生、抗体测定职员培训班,学习《**县狂犬病监测工作方案》及《狂犬暴露处置工作规范》,通报全国狂犬病流行情况。5月份,全县各预防接种点及3个监测点启动监测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各乡镇上报养犬户6268户,养猫户49**户,犬伤门诊接种咬伤人数1401人,抗体测定1401人次,全县未报告1例狂犬病病例,狂犬病监测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加强公共卫生,进步应急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为进一步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县卫生局一是建立了应急指挥组织,应急处理队伍;二是加强应急职员的培训,安排3人次参加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学习,对镇和疾控中心49名业务职员进行应急能力培训;三是加大了应急物资的储备,根据应急需要,为应急队伍配备了应急调查处理的相关设备,购置了消杀器械与药品,做到有备无患。

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全年出动疫情流调小分队12次,开展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88人次。4月25日,县疾控中心接到县二院电话报告,收治荻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三期工程工地15位腹痛、腹泻病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卫生监视所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就餐饭店加工场所卫生状况,结合病人有共同就餐史,有相同的临床表现,临床用同一种抗感染药物治疗有效的情况,认定是一起由致病菌引起的食品中毒事件。随后采取多项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了食品中毒事件的进一步发生。5月30日,芦南中心小学出现30名水痘病人,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开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水痘疫情的蔓延。

6月20日,接芜湖市疾控中心通知:繁阳镇横东村高墩自然村养殖场有大量鸡只死亡,市农业部分怀疑为禽流感,要求**县卫生局对病死鸡密切接触职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县卫生局立即指令县疾控中心与**县农业部分取得联系,组织专业技术职员,在县兽医站工作职员陪同下赶赴疫区,对养殖场工作职员进行健康检查,采集密切接触职员血及咽拭子样品,留样观察事态发展,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指导场主使用过氧乙酸对养鸡场周边环境进行消毒,对密切接触职员实施预防性服药,开展医学观察,由于现场调查及时,方法处置得当,未有流感样症状病人出现。

六、加大卫生监视、开展专项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治理办法》,卫生局卫生监视所中心对174个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了卫生执法监视。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所,计生服务机构7所,镇卫生院(分院)13所,村级卫生室(站)、个体诊所148所,驻繁厂矿职工医院1所。县乡两级监测覆盖率达100%,内设科室覆盖率达到98%。监测样品829件,合格677件,合格率为81.66%。县级监测样品49件,合格42件,合格率85.71%。镇级监测样品80件,合格60件,合格率75%。村级(含个体诊所)监测样品65所,合格512件,合格率77.93%。计生服务机构监测样品38件,合格31件,合格率81.5%。驻繁厂矿医院监测样品5件,合格5件。合格率100%。对医疗机构和村级医务职员,进行消毒专业知识培训,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开展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检查,整顿医疗秩序。对新港强圩滕某无证行医,芦南、新林村级卫生站王某、黄某涉嫌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20**年“两节”期间,县卫生局一是开展学校食堂卫生执法检查。主要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职员是否持健康证实上岗;原辅料采购是否索证;加工场所卫生设施、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状况及卫生治理情况。二是加强食品超市的卫生监视,以大、中型超市为重点,严格审查食品从业职员持证上岗、食品采购索证、食品标识等情况。出动卫生执法职员78人次,检查大、中型超市26家,立案查处经营超保质期食品1起,杜尽了“三无”食品上柜销售,遏制了销售分歧格食品行为发生。三是加强对糕点生产企业卫生设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标签内容的审查。抽检各式糕点30份,合格30份。四是继续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监管工作,对食品加工、储存、销售及原辅料采购索证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检查餐饮单位120家,从业职员400人,抽检各种餐饮具360件,合格284件。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安排无健康证实从业职员上岗的4个餐饮单位,分别予以立案查处。截至10月底,完成食品监测样品102份,合格101份,合格率99.02%;餐具样品8**份,合格3**份,合格率38.04%;生活饮用水110份,合格1**份,合格率97.30%;公共场所公共用品10份,合格10份,合格率100%。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改善卫生状况的措施。

在“五一”黄金周期间,县卫生局对城关地区和孙村镇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马仁奇峰”旅游景点及其周边餐饮单位、自来水厂进行集中整治和专项卫生检查,累计出动车辆10台次,卫生监视职员60人次,检查餐饮单位86家,自来水厂15家,各类旅馆26家,对各种违反《食品卫生法》行为的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为维护厂矿企业一线生产工人身体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11家厂矿企业的654名工人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确定孙村镇九连村和荻港镇桃冲村为全县慢病防治示范点,要求各监测点每年建立慢病档案不少于50人,并定期开展随访和行为干预;县疾控中心同一印制慢病病人档案,制定慢病防治工作制度,督促监测点开展慢病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建立高血压健康档案61份,糖尿病档案13份,发放宣传单和健康处方400余份,为全县慢病防治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20**年,县卫生局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案件,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累计行政处罚52户次,警告2户次,责令改正15户次,没收医疗器械1户次,罚款34户次,罚款人民币17220元。为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打击各类卫生违法行为,起到较好的威摄作用。

七、加强文明创建,打造卫生文化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要求,县卫生局成立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领导组,召开卫生执法职员座谈会,分析创建工作存在题目,讨论文明创建工作,按县城区域范围进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面推进文明县城创建工作。抽调卫生执法职员12人次参加县文明县城创建检查,组织卫生执法职员70余人次进行创建文明县城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完成城区食品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560余户调查摸底,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120余份,印发《**县食品卫生安全告知书》400余份、《**县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告知书》150余份,发放各类卫生制度600余份,对1600余户食品、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审查,发出整改意见2000余条次。新发卫生许可证700余份,使我县食品及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对全县20家洗浴场所,178家美容美发场所170件公共用品进行抽检,合格150件,立案查处5起,目前已结案1起,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打下良好基础。

20**年5月,县卫生局通过广泛的的宣传,动员1000余人参加无偿献血,有697名体检合格者无偿献血,圆满完成了我县20**年度献血任务。

为讴歌在卫生战线默默无闻的卫生工作者,展现他们人性博爱的精神风采,举办了“博爱杯·我心中的天使”征文活动。有专业作家、有患者的支属、有卫生工作者的母亲,有医务职员本人,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反映我县卫生工作者为构建***社会的无私奉献,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忘我的工作,先后有18篇征文在《芜湖日报》上刊登。

20**年4月,县卫生局汇同芜湖市作家协会开展了“天使在乡村”采风活动。市作协会员深进基层,通过到卫生院实地考察,走访农村群众,耳闻目睹卫生工作者工作、学习和生活,先后有9篇反映我县农村卫生工作者先进事迹的报道,在《芜湖日报》上登载。弘扬了“白衣天使”满腔热情、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进一步激发了乡村“白衣天使”们的工作热情和救死扶伤的的神圣责任感和使命感。

20**金秋,为了帮助品学皆优家庭生活困难新录取的大学生进学,县红十字会积极争取上级红会的支持,给3名新生每人3000元的进学资助,还争取省红会的支持,给峨山镇峨山中心小学捐助了5000元的图书,帮助该校建立图书室。

八、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今年是“五五”法第二年,县卫生局将普法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认真学习《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进步了卫生局机关以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的意识,促进了机关的工作效能。10月10日卫生局机关职员,参加了全省同一组织的公务员法律知识和省卫生厅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成绩良好。为了扎实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活动,县卫生局先后开展了“3·24”结核病防治日、4·25计免宣传日、《职业病防治法》、全球第一个狂犬病日宣传活动等宣传咨询活动。散发宣传材料,解答群众咨询,发放各种宣传材料5400余份,进一步进步了人民群众防病和卫生法律法规意识。

九、建立防止医药购销领域贸易贿赂的长效机制,抓好医疗服务质量

20**年,县卫生局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卫生局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分工任务,通过进一步梳理,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贸易贿赂与行业纠风工作结合;与规范医院治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视并重的惩办和预防***体系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贸易贿赂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行院务公然,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向社会公然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

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进一步健全内部的财务、采购等***监视制度,规范处方治理、药品招标采购制度,认真执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纵技术规范》,对医院药品用量实行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对不正当行为及时告诫,进一步规范医务职员临床诊疗服务。县二院为了鼓励职工优质服务,凡患者对医护职员赠予锦旗或书面表扬的,医院给予每个表扬对象奖励100元。

加强免疫规划治理,制止农村卫生防疫乱收费,县疾控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切实加强免疫规划,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目标的实现。对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卡介苗(bcg)、脊灰疫苗(opv)、百白破(dpt)、麻疹(mv)、新生儿乙肝疫苗(hepb)以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要求各接种单位在开展上述疫苗免疫(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预防接种时,一律实行免费接种,亦不得收取计划免疫保健保偿用度,严禁收取任何用度。并定期到各接种单位进行督查,从源头治理农村防疫乱收费。

20**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合作医疗相关制度,创新机制,不断进步参合率和受益率。强化治理,把新农合信息系统运作好,更好地方便群众在本县定点医院结算报销。把统筹资金乘余率控制在15%以内,各项运作指标均在省合管办规定的范围内。

二、加强农村低级卫生保健,巩固和完善省级农村卫生示范县,进步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新建繁阳中心卫生院住院楼和6个村卫生室,改建8个村卫生室,巩固完善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推进乡村一体化治理。

三、加强重大传染病的防治。重点做好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三大疾病的防治。进一步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继续抓好结核病项目工作,完成血防查灭螺、查治病任务。

四、积极筹建6000平方米的公共卫生服务楼。争取在20**年完成征地、设计、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