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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季度总结

时间:2022-04-01 14:32: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服刑人员季度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区服刑人员季度总结

第1篇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工作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教育

(一)教育资源与教育内容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公共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立集中教育基地。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要组织协调其他职能部门或单位,借用其他教育性资源,为街镇司法所(科)开展集中教育创造条件。

集中教育一般以街镇为单位开展,个别情况可以由区县司法局统一组织。街镇司法所(科)要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手册、文件资料汇编等有关资料,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结合本地区情况,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教育。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等工作规定的学习。

对缓刑、管制人员应当注重《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制教育,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性质,增强在刑意识;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应侧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教育和实用民事法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2、思想道德教育。包括公民道德教育、家庭、社会伦理讲座、良好生活观念养成、励志教育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层次、家庭背景、罪错案由的具体情况,有侧重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3、社会保障政策教育。包括劳动就业政策、民政救助救济政策等。对有就业援助或帮困扶助等特殊需求的人员应该进行社会保障政策教育。

4、心理健康教育。包括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小组活动、心理量表测试等。心理健康教育应占到全年教育内容的40%以上,社区服刑人员均应接受系统完整的心理健康普及教育。

5、文化素质教育。包括各类知识普及讲座、文化知识辅导等。特别是对一些年纪较轻、文化程度低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增加文化知识补习教育。

6、其它动态教育。包括集中教育的效果讲评、定期公益劳动讲评、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情况通报、典型实例讲评、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专题座谈会等。

集中教育主要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共性问题,教育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系统性,提倡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需求的人员设计不同的分类教育内容。

(二)组织实施

1、制定计划

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教育计划,教育计划应当系统、周密、全面,项目包括教育主题、每次教育参加的社区服刑人员类别、组织形式和教育时间。

街镇司法所(科)应当根据区县司法局的工作计划制定本街镇的实施计划并报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备案。

2、组织落实

街镇司法所(科)根据教育计划,严格按照《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教育。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缓刑、管制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教育。每次集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街镇司法所(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教育计划的范围内调整教育内容。注重教育内容的多样化,要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知识和方法开展集中教育。提倡教育形式的多样化,可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多种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

3、督促管理

街镇司法所(科)应当认真组织落实,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区县司法局组织人数众多、规模较大的集中教育时,应当事先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社区服刑人员因客观原因缺席集中教育的,应当以书面请假的形式,报街镇司法所(科)批准,并通过个别教育等形式进行补课教育;因主观原因不参加集中教育的,要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无故缺席集中教育并不愿补课的,应当予以警告处分并进行训诫教育,经教育仍不改过,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予以处置。

(三)效果评定

街镇司法所(科)应当认真做好集中教育学习记录,重点记录教育主题和内容,并通过个别教育和审阅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汇报等形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反映。

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的效果评定。通过问卷测试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集中教育的内容、形式、效果进行总结和评定,避免集中教育流于形式。

二、个别教育

(一)组织实施

在街镇司法所(科)的指导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工依据《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矫正期限,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表现,分阶段地开展个别教育。

1、矫正开始阶段: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宣告后的3个月

⑴教育目的: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罪错案由、文化程度、生活工作经历、家庭、社交等基本情况,基本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情况,告知社区矫正的性质、概念、任务、适用范围等,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

⑵教育内容:宣告教育及矫正工作有关规定学习。包括:

认罪服法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案由、刑罚种类及矫正期限,引导其正确认识所犯罪错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在刑意识。

社区矫正告知教育。依据分类矫正的有关规定,告知集中教育、个别教育、情况汇报、公益劳动的规定和要求,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的规定及实施办法等。

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量表测试,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调节心理状态,重点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渡过回归社会的心理适应阶段。

2、矫正中间阶段:矫正的第4个月至矫正期满前1个月

⑴教育目的: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行为,增强公民道德意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⑵教育内容: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宣告教育的情况、社区矫正的日常表现、思想行为的变化轨迹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包括:

法制教育。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观念,帮助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思想文化教育。向社区服刑人员传递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逐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文化水平,纠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的价值观念;及时沟通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正确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家庭生活上的矛盾,妥善解决工作生活上遇到的突发事情;引导他们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逐步形成正常的社交环境;对文化程度低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文化补习。

行为矫正教育。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和行为举止,注重改变不良的语言表达方式和行为特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运用正确的语言和行为待人接物,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正常、健康的社会交往能力。

心理辅导。根据心理量表的测试结果,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工作;听取对象对参加心理健康讲座的效果和反映,必要时,配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开展定期的心理咨询活动。

3、矫正期满阶段:社区服刑人员结束矫正前1个月

⑴教育目的: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做好自我鉴定;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鉴定,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做合格的社区公民;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

⑵教育内容:

期满总结教育。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回顾、总结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思想转变、矫正表现、矫正效果等情况。

思想教育。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的打算,劝诫并勉励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家庭、社交等各种社会关系。

心理辅导。通过期满前心理量表的测试,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初期和结束时的心理变化情况,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做好正式回归社会的心理准备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对于社区矫正期满后转为安置帮教对象的社区服刑人员,告知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及相关工作内容,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安置帮教工作,为继续开展帮教活动做准备。

(二)教育方式及要求

1、教育方式

个别教育主要是通过个别谈话、家庭走访等形式来进行,特殊情况下,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可通过电话方式开展个别教育。

个别教育主要解决对象的个性问题。要针对对象的年龄、罪错、矫正类别及不同矫正阶段,开展个别教育;要结合集中教育的内容开展个别教育,巩固集中教育的成果。个别教育要有连贯性,整个矫正期内的个别教育要清晰、全面、客观地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全过程。

2、教育要求

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开展个别教育。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的个别教育;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个别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的前3个月内,每周进行1次个别教育。

对家庭发生变故、身患重病、生活出现困难、有自杀倾向、发生矛盾纠纷、有报复社会或他人的言论和苗子、社会交往异常等特殊需求或特殊情况的对象,结合个性化教育矫正工作的开展,应当增加个别教育的次数。

个别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小时。社工应当做好个别教育记录,包括教育主题、教育内容、拟采取的工作措施、教育效果初步分析等。

3、督促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个别教育的情况是日常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应当予以警告并进行训诫教育,经教育仍不改过,严重违法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和审批机关予以处置。

二、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教育学习的重要性,确保工作落实。

教育学习贯穿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也是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学习的重要性,确保教育学习工作的落实。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街镇司法所(科)开展教育学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街镇司法所(科)和社工要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教育学习的组织开展、情况记录和归档等各环节工作。

第2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对策;心理矫治;强化立法

刑罚执行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刑法修正案(八) 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履行好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职责,笔者试就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策加以探讨,以期指导检察实践。

一、经费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落实和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管、有专职工作人员抓。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齐配强人员,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招录、招聘、招募”方式,建立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组成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定期开展政治业务培训,着力提高综合素质。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并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二、建立数据系统,有效管理罪犯信息。

开通社区矫正监管信息系统,是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一项新举措,对检察机关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预防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录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检察院监所科与所在地司法局积极沟通,统一目标,共同努力,实现了社区矫正监管信息联网。从此以后,社区矫正相关部门把信息及时录入系统,检察院对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实现了优势互补、信息共享。

社区矫正信息监管系统最大的优点在于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动态监控,只要上网进入系统的“矫正地图浏览”栏目,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就一清二楚,如有新增对象输入,系统会提示查看,可在第一时间掌握新增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检察院正式接通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信息联网平台,实现了对社区矫正信息的实时查询、监督。

通过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了社区矫正数据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了监督效率。

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局和法院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全区监外罪犯详细、全面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对监外罪犯的监管情况和检察监督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登记,并实施“网络定位管理”,对监外罪犯监管的检察监督工作实现电子化和规范化。

为使数据库信息详实,内容丰富,检察院依托在辖区乡镇、街道设立的检察联络室和检察联络员,定期深入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对矫正工作开展现场实时监督,既解决了监所检察人员紧张的问题,又提高了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三、严格管理

1、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近年来,司法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国家有关信息化建设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2013年1月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两个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基本框架、基本流程、数据采集、编码规范、数据交换规范以及系统安全规范等,进一步明确了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框架,规定了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为研发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业务应用系统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实现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的资源共享和交换。

督促落实“严管”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控制度。通过手机定位监控,创新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监督的科技含量和效果,监所检察部门不定期到基层司法所检查,运用手机定位系统对重点管理的矫正对象划定活动的范围,进行实时定位、跟踪检查。探索技术防范手段,建立社区矫正移动管理平台,实现对重点矫正对象的定位监控,有效维护了监管安全。部分省市实行电子手铐,提高了监管效果。或开发集定位跟踪、轨迹查询、实时预警、信息提示和报表自动生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移动信息管理系统。

2、全程监督,不留空白

针对拟判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检察人员提前进行谈话教育。对在押期间表现进行考察,通过抽查在押人员的监控录像,开展一对一的谈话教育,稳定在押人员情绪,调整在押人员焦虑状态,并记录在《对拟判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表》中,鼓励在押人员改过自新。

搭建由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街道干部、行政村社区矫正联络员和志愿者等五支队伍为主体的基层监管网络,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全方位监督。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包括工作例会、接收登记、管理教育、工作汇报、谈话教育、法治教育、公益劳动、走访巡视、现身说法、联合检查、受理矫正对象控告举报申诉、考核奖惩等制度,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

把入矫、在矫、终止矫正等各阶段的司法矫正工作纳入监督视线,实现了检察监督与社区监管同步进行。

重视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监督检察,维护监外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坚持一月小检察,半年大检察,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年终全面检察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通过检察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有效防止脱管漏管情况发生。 落实动态监督制度。每月保证4至5天的监督检察时间,深入镇、村全面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实情;每季度召开一次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

采取四查、四听、四见面方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四查”即查负责监管的司法所是否将监外执行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是否建档立卷,各种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查有无对保外就医期满或刑满执行完毕的服刑人员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查监管制度是否落实;查罪犯是否认罪服法,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听”即听监管部门对监外执行人员及其接受监管情况的意见;听各治保主任的意见;听当地群众对监外执行人员的反映;听监外执行人员本人的情况汇报。“四见面”即与司法所管教人员见面;与当地党委、政府分管政法综治的领导见面;与当地帮教组织负责人见面;与监外执行人员见面,了解他们近期的情况。

明确“三及时、四落实、五清楚”工作要求,即通过日常检察监督,及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思想动态、监管表现和矫正改造情况,做到“任务、岗位、人员和责任”的四个落实,实现对矫正工作“环境、关系、动态、台账、档案”的五个清楚。

3、督促落实委托异地管理矫正制度。

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委托异地管理的重要性。相对于监禁矫正,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置在“社区”这一相对开放的环境里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目前,人户分离,异地就业就学等现实情况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难题。在迅速城市化过程中,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小区建设加快,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激增,社区矫正管理难度加大,个别人会钻空子逃避改造,形成新的问题隐患。只有充分发动、利用和整合社会上的各种人力、物力资源,共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教育,才能真正体现社区矫正设立的根本出发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矫正机构与社区矫正人员之间的对立面,消除社区矫正人员的抵触心理。社会工作者可以从多层面介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引导教育,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社区基层组织、家庭、单位等可以共同为社区矫正人员营造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使他们重新扮演“正常”角色,促进他们与社会之间尽快实现互融,从而达到积极、良好的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这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各地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经验作出的规定。所称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以居住地为执行地主要有以下三个考虑:一是符合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特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要求严格监管,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社区安宁。同时,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上接受监管、教育和帮扶,需要具备基本的生活、工作、学习条件。不管是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本地人口还是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其生活基础与居住地密切相关。如果以户籍地作为执行地,对于大量流动人口来说,由于没有生计来源,仍然要外出就业。以居住地为执行地有利于有效监管,也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二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户分离的情况日趋普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我国已经提出按照居住地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目标,将公共服务与人口居住地挂钩。三是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居住地执行机关执行。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法明确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经执行机关批准。以居住地为执行地符合有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要求。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对于在外地打工经商的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督促办理异地委托管理,防止矫正人员私自前往外地造成脱管,重新犯罪。

4、积极开展心理矫治与法制教育工作

以人为本。对待矫正对象采取生活中不嫌弃、思想上不放弃、政策上不歧视的原则,力争用真情打动每一名矫正对象。

建立“社区矫正阳光教育所”,实行“检察员、司法员、检察联络员”三员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每月利用相对固定的时间,按社区、楼区分类别、分批次对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

矫正为本,着力探索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帮教新方法和新途径。为提高矫正效果,开展个案矫正和以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为内容的分阶段教育。各区(县)成立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专门为所管对象提供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等帮扶服务,并力争每个区(县)建立集教育、技能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培训基地。

积极探索心理矫正方法,对矫正对象实施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积极探索激励教育方法,激发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的积极性。长期聘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对思想悲观、消极情绪严重、抵触心理较强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加强心理矫正教育,培养矫正对象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社区矫正中很多服刑人员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只是脾气暴躁、情绪一时失控等个性不良造成的;还有一些未成年犯是因为在单亲家庭缺乏关爱和温暖,对生活理解发生偏差而犯罪;也有些罪犯是由于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受不良思想意识、亚文化的影响,心理不稳定甚至扭曲而走上犯罪道路。认知偏差等心理问题造成的犯罪必须要进行心理治疗。因此,在服刑人员中普及心理知识,开展心理咨询,重视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是教育矫正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服刑人员一入矫,司法所就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测试。发现有心理问题,及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或心理治疗,同时找出形成其不良心理的原因,根治诱因。教育的方式可以是在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中加入心理治疗项目,也可以是在集体教育活动中对矫正对象给予特殊的关注和引导,逐步培养矫正对象形成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

创办社区矫正教育学校,通过这一矫正工作新平台,为矫正对象开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场所。

进行个别帮教,配合社区矫正干部对严控对象上门进行谈话、教育和监督,常敲警钟,促进其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预防重点对象思想“回潮”重新犯罪。

为零距离贴近社区矫正对象,在重点乡镇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室,建立了检察官约见制度,每月对辖区内重点矫正对象约见一次。

教育方式多样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角度、多层次、分阶段的教育工作模式。多角度,是通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上法制课、到监狱实地参观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开展引导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感召教育,激发他们树立社会责任感。多层次,是重视家庭影响,对家庭关系存在问题的,从缓和矛盾入手,间接地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分阶段,是将教育分为入矫、常规、解矫前三个阶段,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加以甄别分析,确立各阶段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实施个案矫正。

实施分阶段教育。根据矫正期限分为初始矫正、常规矫正、解除前矫正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开展不同形式的教育。把每月5日、15日、25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谈话、公益劳动日。将公益劳动基地设在敬老院和光荣院。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原则,合理安排公益劳动,实行公益劳动记分制,并作为奖惩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5、关心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就业,解决困难,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安心改造成为社会新人。帮助矫正对象联系就业单位,是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措施。为矫正对象就业牵线搭桥,让他们重走正道,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注重建立帮扶解困体系。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探索建立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制度,为有就业愿望但无职业技能的矫正对象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老弱病残、无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安排相应困难补助;为有就业愿望、暂无工作的矫正对象,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和社会保险接续纳入工作范畴。

6、科学分类 分类管理

采取分类、分阶段教育,教育与帮助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也必须要遵循教育的原理,实施分类、分阶段教育。所谓分类教育,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如根据服刑人员的风险程度、犯罪类别等进行分类,然后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如诈骗、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财产类犯罪,多是道德偏差导致其犯罪,违法犯罪是道德底线的突破。对这类矫正对象就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意识和价值观培养教育、奉献教育、高尚人格教育,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的职业道德教育,矫正其出现偏差的道德体系。再如,所有服刑人员犯罪都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有的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正确处理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关系导致犯罪,因此需要对他们进行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教育,使其明确哪些行为是犯罪,哪些行为不是犯罪,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自己与他人的权利边界在哪里,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分阶段教育,则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矫正对象接受矫正后两个月内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一个月为解矫前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入矫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在心理上存在的自卑、封闭、逆反等特点和行为上存在的抵触、试探、被动参与的状况,教育内容要着重对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纪律进行教育,社区矫正性质、任务、方法的教育,及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教育。常规教育阶段,则针对服刑人员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对未来生活考虑较多,对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法律知识需求较多,教育内容转为思想、法制、文化、职业技能、劳动养成等教育。解矫前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在行为和心理上存在的松散、应付的特点,教育内容应转变为形势、理想、前途教育。只有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才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将教育和帮助结合起来,先为矫正对象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让他们树立起生活的信心,寓教育于帮助之中,这时才能取得好的教育成效。

安全为先,着力健全环环相扣、科学有效的重点人防控机制。运用《社区服刑罪犯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量表进行危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和现实表现,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管理级别,加强对重点人、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的管理。对重点人做到“基本情况明、矫正思路清、个案措施强”,定期分析思想动态,排查不安定因素和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做到衔接到位,不脱管、不漏管,把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落实值班制度,及时掌握重点人的活动情况。介入审前调查工作。在适用缓刑和裁定假释前,人民法院委托县(区)司法局对罪犯的家庭情况、交友范围、再犯可能性、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意见,作为裁量时的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则能够提前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制定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降低重新犯罪的风险性。

对经反复做工作仍不能消除危险的重点服刑罪犯,成立以司法所长牵头,抽调社区民警、矫正社工、社区干部、志愿者、重点矫正对象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共同管控。

7、建章立制,夯实基础。一是建立检察工作流程制度。检察院制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办法》,明确了“职能衔接、矫正介入、执行变更、期满宣告”四个主要矫正环节的检察内容和操作程序,适时完善了相应的监督流程。二是建立矫正衔接工作制度。检察院在开展核查纠正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加强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监督机制建设,牵头组织相关机关制定《非监禁刑罚执行衔接工作规定》,从监外执行的判、交、送、接、管、帮、罚等环节建立衔接制约机制。三是建立专题联席会议制度。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他们将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司法奖惩、期满宣告等执法活动,作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点,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纠正违法、查办案件等监督方法,并积极借助信息网络平台的研发应用,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实效。

8、开展适用非监禁刑检察,积极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

正确运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职能,后建议法院对主观恶习深、社会反映不好的罪犯不适用非监禁刑罚,保证了社区矫正适用的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

认真开展矫正处遇监督,积极把好处遇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检察,建议对确有悔罪表现、社区群众反映较好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励,如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对没有悔改表现、严重违反监外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法监督建议收监。

9、多渠道网罗矫正教育人才,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矫正教育队伍。在西方,从事矫正教育工作的人,更多的是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等。他们并非是隶属于政府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而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经过系统专业训练的专业矫正教育者。因此,借鉴西方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开展矫正教育工作首先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矫正教育队伍。这项工作应当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首先各级党委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其次政府要舍得投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上各类专门组织、专业工作者承担该项工作;再次社会各种组织要强化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这项工作;最后公众可以作为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这项工作出力献策。队伍组建好后,还应当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考核制度,健全管理机制,稳定工作队伍。相信通过多渠道网络人才,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矫正教育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定会取得不菲的成效,实现社区矫正减少重新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社会管理创新积累成功的经验。

四、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与衔接。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任务艰巨,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工作衔接配合十分重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认真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对拟宣告缓刑罪犯是否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影响、拟决定假释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及时提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为依法正确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依据。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衔接,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加强与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凡违反规定,致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漏管、脱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立法,转变司法理念

社区矫正相继在2011年、2012年写入刑法修正案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待细化。现行主要依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与现实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司法部于2012年6月召开了《社区矫正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系统讨论。相信很快时间,社区 矫正运行会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3篇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社区矫正对象不漏管、脱管,减少或杜绝重新犯罪;

(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三)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鉴定与奖惩的依据;四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矫正质量。

四、工作措施

1.在完成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矫正对象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对矫正对象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矫正对象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根据各个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记录区分。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坚持电子台帐与纸质台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区矫正台帐要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并录入移动信息平台。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3.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矫正对象每周一次见面谈话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另外,特别是对于个别不服从管教的,依法予以严惩。

4.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矫正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在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社区矫正质量。5.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从解决矫正对象实际困难入手,制定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6.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使社区矫正工作者达到“六清”: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

7.坚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操作维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高效运作、安全稳定,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办事效率和科技含量,强化对重点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强化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治。

8.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强社会帮教力量。落实社会矫正对象与志愿者1:2的比例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4篇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一)为全面落实市局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各项规定,更好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管理,根据乐清市司法局通报的《乐清市社区矫正协理员第一季度考核成绩统计表》,结合分局社区矫正工作实际,5月7日,分局召开协理员教育整顿暨自查自纠动员会议,传达贯彻各级文件精神,部署教育整顿自查自纠的工作任务。分局重点从七个方面规范自查整改。

一、规范调查评估。分局指定一名司法助理员与一名协理员专门负责实施审前调查评估,采取面谈、走访等方式,做实做细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笔录、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或捺手印等内容完整、规范。

二、规范报到接收。严格接收程序,新增矫正人员必须经规范流程予以接受,一次性告知报到所需的法律文书,有效解决矫正人员多次奔波和材料不全问题。在接收中,为避免见法律文书不见人现象的发生,及时校对,对未按时到分局办理入矫手续的社区矫正人员,协调社区和派出所组织查找,杜绝脱、漏管。

三、规范入矫衔接。社区矫正人员到分局报到,在分局负责人主持下办理入矫手续,进行入矫宣告,确定矫正小组和签订矫正责任书,同时对新增人员由司法助理员开展初次谈话教育工作。

四、规范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须达到每月8小时,分局每季度制定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方案计划,对矫正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要提前请假,并限期补足。

五、规范走访制度。根据《温州市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组织走访,了解矫正对象实际表现情况,走访谈话后及时向矫正对象反馈并现场进行适当的教育,并要求矫正对象鉴字确认。加强协理员谈话技巧,提高谈话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规范档案管理。组织协理员对自己管辖内全体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纸质档案开展全面自查,对缺件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分局组织复查和评比。

七、规范登记统计。各社区协理员根据社区的工作规律与实际,每月要制定工作计划,每日登记工作日记。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二)在20xx年5月13日区司法局召开的《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上,各家所在下周的任务之一是自查自纠目前所里的社区矫正三大措施。以下为我所通过梳理、走访、自查自纠总结出来目前我所在社区矫正请销假、公益劳动和书面汇报三大措施的工作情况:

一、请销假

目前我所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5人,其中长期在外务工的有三人,分别是在盐城的矫正对象王某、在新疆的矫正对象蔡某和在无锡的矫正对象詹某。这三名矫正对象都办理了长期在外务工的手续,有其社区、家属签署的保证书,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还有矫正对象本人写的保证书。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请销假手续的履行率达到了100%。另外,我所目前24人有稳定的工作,其中因为工作关系需要经常出差的矫正对象有两人,司法所专门在个别谈话教育课上对这二人反复重申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和相关规定,一旦发现有违规乱纪的行为,司法所会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日常考核办法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近期,我所还将再次印制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手册,确保发放到每一位矫正对象手中,强化矫正对象遵守请销假制度的概念,同时让矫正对象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公益劳动

我所目前的公益劳动基地已有两个,分别是组织交通协勤活动的迈皋桥地铁站华电路口,和组织为老人献爱心关爱老年人生活的迈皋桥真善美敬老院,目前即将新增的公益劳动基地还有区司法局与区市容局联合建立的迈皋桥华电北路环境保洁公益劳动基地。可以说,迈皋桥所的公益劳动基地还是很丰富的,结合迈皋桥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多、犯罪类型复杂、年龄差距大等众多特点,丰富的公益劳动基地为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提供了合适的公益活动平台。

我所目前参加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大多数都是年轻人,其他因为年纪大、脑疾病或躯体性疾病的矫正对象虽然不能参加司法所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但大多都能在自己所在的社区或住家附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并拍下照片交到司法所来。

三、书面汇报

书面情况汇报是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要交到司法所的一份反映其近期矫正改造,生活、学习、工作、家庭、思想状态等多方面情况的书面报告。目前我所的社区矫正对象中除一人因为精神性疾病没有书写能力以外,其他人都能够按照规定完成书面汇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矫正对象写的书面情况汇报内容简单,字迹潦草,完全是应付差事。就这个问题,我所已经多次对个别写书面汇报有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辅导和教育,或者向其发放法制宣传书籍、报刊,但仍然收效甚微。矫正对象说,到司法所来写的时候就能写好,回家后事情很多,忙这忙那的,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写书面汇报,所以写不好。下一步,我所还将继续就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的有关问题做一步探索和研究,也会多多学习和借鉴其他司法所好的工作经验和办法,希望能够完善和改进我所在社区矫正书面汇报工作上的薄弱部分。

社区矫正自查报告范文(三)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达到强化责任需要。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根据县综治办的要求,我乡认真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脱管人员、涉嫌重新犯罪和重新犯罪案件进行自查工作,认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管。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动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机关干部、村社区干部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管理。加大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力度,是规避治安风险、降低矫正对象再犯罪率的有效手段。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采取 “多方协作、联合布控、周闻其声,月见其人”的办法,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加大对走访工作的人员投入,努力构建以司法所为领导,村委会、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为参与主体的联合矫正工作机制,加强同各级单位的联系,做到信息畅通、行动一致,拓宽同矫正对象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积极寻找同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交流的机会和平台,通过电话、当面、汇报等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掌握矫正对象动态,方便对矫正对象进行得当的思想教育。同时,密切监督,严防死守,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而引发的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在矫正工作中,我们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原则,以真情感动矫正对象,以此搭建相互信任的桥梁,大大的增强了矫正成功率。

第5篇

一、广泛宣传强认识,打牢基础求发展,着力推进“留守学生关爱行动”广覆盖

拓宽渠道,全面实现关爱氛围广覆盖。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党政网等媒介,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了关爱行动宣传工作,并开设专栏,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在全社会积极营造了关注、关心、关爱留守学生的良好氛围。全市制作留守学生专题节目52期。其中,《大山深处的留守学生》、《留守学生爱心书屋》、《义卖活动正式启动》等节目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__市32万留守学生不孤独了》还被省电视台选播。团市委、宣传部、文化局、卫生局等部门赴乡镇举行慰问演出20余场,编排、演绎“留守学生”关爱节目10余个,发放安全自护、心理健康等宣传资料2万余份。极大地提升了关爱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参与面得到了极大地提升和拓展。

整合资源,借力实现关爱阵地广覆盖。一是关爱阵地“广覆盖”。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重点依托学校,适度探索社区,成片覆盖农村”关爱阵地(留守学生之家)建设思路,并以点带面,积极建“家”,效果明显。截止目前,全市共建立规范化的“留守学生之家”81个,7个县市区留守学生集中的中心场镇60%建立了“留守学生之家”。 二是辐射区域“广覆盖”。按照多种模式建“家”,多种投资主体建“家”,多个领域建“家”的工作思路,全市各地积极开展了“留守学生之家”校校、校社、校企和校村四种联建模式的探索和实践。全市绝大部分“留守学生之家”建成后,不仅能针对本地(村)的留守学生开展服务活动,而且还接纳周边留守学生开展活动,极大提高了关爱阵地的利用率。三是融资渠道“广覆盖”。按照“多方争取、多资合用、多路齐行、多向共进”的思路,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向社会广泛“留守学生之家”项目援建信息,不仅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广泛参与,而且还吸引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全市首批推出的10个“留守学生之家”项目已全部同有关单位达成了援建协议。

精心组织,有效实现关爱队伍广覆盖。一是优化服务结构多面覆盖。通过举办活动、定向和网络招募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吸纳大中院校学生、“杰出青年”、“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五老”志愿者加入关爱队伍,而且还广泛吸纳教师、医生、律师、心理专家、工商、政法干警、社区居民及镇村干部等多类群体进入关爱队伍,目前,全市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达5000余名。二是创新服务方式多向覆盖。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志愿者与留守学生进行“一助一”、“多助一”、“一助多”等多形式结队帮扶。同时,采取“就近、就便”和“资源共享”的服务策略,探索建立了“留守学生书屋”、“心理、法制服务队”等资源流动运行新机制,力求有限资源发挥最大作用。三是拓展服务外延多重覆盖。按照“结对、接力”的志愿服务模式,不仅组织志愿者开展传统的学习辅导、亲情关怀、文化教育、生活救助服务,而且还积极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亲情关怀、法律援助、安全自护教育等等志愿者活动。现有200余个青年文明号单位、20余所大中学校先后参与“留守学生关爱行动”,援建“留守学生之家”5所,希望书屋20个,结对帮扶留守学生20__余名。省委常委李登菊、原团省委书记李佳同志、团省委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张彤、市委书记李向志、市委副书记、 市长罗强在先后视察了达县百节镇三牌村“川电留守学生之家”、通川区新酢坊“安利留守学生之家”和达县斌郎中心校“留守学生之家”后,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丰富内容抓活动,真诚关爱促成长,着力推进“留守学生关爱行动”经常化

道德实践行动经常化。各地始终坚持把道德实践作为留守学生关爱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以实现关爱活动和道德实践的有机结合;始终坚持“在关爱中实现教育,在教育中感受关爱”的活动组织要求,通过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爱国主义革命历史影视片等活动,不断激励留守学生“爱党、爱国、爱家、爱集体”的热情,以增强其报效祖国和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开展“爸爸、妈妈,我想对您说”书信比赛、“养成道德好习惯”等体验活动,积极培养留守学生的感恩、互助、奉献意识,不断提高其参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道德实践的积极性,以实现“留守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意识的全面提高。同时,各地还通过组织理论研讨会、座谈会,交流、总结并形成了一批留守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理论成果,极大地推动了留守学生道德实践行动向纵深发展。

亲情关爱行动经常化。以节日为契机,各地组织动员青年文明号单位、“五老”等志愿者,积极开展“心手相牵助成长,关爱留守学生”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的系列活动。宣汉、达县、通川、开江、渠县等地开展的“我为留守学生过生日”、“接留守学生进城过节日”、 “庆国庆,迎中秋” 慰问演出等亲情关爱活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以“相融互动”为目标,各地广泛开展了“大手拉小手”城乡学校结对、“青年文明号”集体与农村学校结对及优秀党团干部、教师、学生与“留守学生”结对等系列帮扶活动,制定了相关制度,明确了帮扶内容和相应职责。达县、通川等地规范了“十个一”帮扶制度,明确了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的结对帮扶内容。万源、大竹等地还积极发挥“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的作用,大力开展了“亲情链接”志愿帮扶活动。

心理教育行动经常化。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妇联邀请团中央《知心姐姐》杂志社心理专家和知名教育学家来达举办心理和家庭教育讲座24场,全市6000余名留守学生监护人到场聆听。各地组织在12355热线运行中,开辟专线免费为留守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法律法规咨询等各项帮扶服务,以真实了解留守学生在“教育缺位”、“亲情缺失”、“沟通缺少”、“监护缺乏”等不同情况下的心理问题,并依托学校、社区、乡镇的少先队活动室、青年中心等团属阵地,积极创办“校园心理诊所”,并组织志愿者到校上心理辅导课,全市共建立留守学生心理辅导站80余个。

真情救助行动经常化。广泛开展“留守学生爱心书屋半价义卖活动”,把义卖所得全部用于“留守学生之家”的建设和困难“留守学生”的帮扶。同时,团市委联合教育部门不断加强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学生之家”的建设力度,筹措关爱基金开展“结对助学”活动;卫生部门先后为3200余名留守学生提供了免费医疗义诊服务;民政部门对符合民政帮扶条件的特困留守学生家庭给予适当资助和临时救助;劳务办节假日慰问特困农民工子女达800余户。市关爱办成员单位先后为农村“留守学生”送去慰问物资达90余万元。

权益保护行动经常化。积极组织法制专家、心理医生、大学生志愿者及“五老”人员担任“留守学生之家”校外辅导员,深入学校、农村、社区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自救自护示范课,组织监狱服刑人员到学校“现身说法”, 积极受理留守学生的咨询和求助,依法打击各种侵害留守学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还联合各未保成员单位广泛开展了“未成年人维权暨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法制进校园”活动、“两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活动、留守学生监护人家庭教育讲座及对留守学生中的重点人员建档帮教等活动。

三、完善机制明职责,构建体系谋长效,着力推进“留守学生关爱行动”可持续

强化“三个保障”,实现运行机制可持续。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市、县(区)成立了“留守学生关爱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并将留守学生关爱工作纳入了党委、政府对各县市区,各乡镇、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领导多次听取团委关于“留守学生关爱行动”的专题汇报,并对关爱工作开展提出明确要求。全市形成了“党政主导、团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整体联动工作格局。二是强化制度保障。以市委、市府名义下发《关于加强全市农村留守学生关爱工作的意见》,相继完善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评优表彰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和志愿者招募管理、定期活动及结对帮扶等相关制度。制定了《__市“留守学生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学校“留守学生之家”明确了“一室四机一书”(即“留守学生之家”活动室、亲情电话机、电视机、计算机、影碟机、青少年课外图书)、三有”(即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志愿者关爱队伍)等规范化建设要求。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多形式、多途径地筹集“留守学生”关爱基金,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募集到的关爱资金和物资总价值达240余万元。仅团市委争取和募集到的资金就达60余万元,援建“留守学生之家”26所,近万名留守学生获益。同时,不断完善乡镇、学校、家庭和社会“四个一点” (即党政关怀一点、家庭出资一点、社会捐助一点、资源再生一点)共同分担的运行机制,建立了社会资源分期投入的注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