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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论文

时间:2022-11-16 01:52: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药监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食药监管论文

第1篇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人们心中不禁要问,污染大米的镉从何而来?从地头到厂家,再从市场到餐桌,这几道防线,我们守得怎么样?保证人们吃饭的安全,农田污染该如何治理?

谜团:

大米缘何会含镉

近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公布了第一季度餐饮食品抽验结果,其中一项结果为44.4%的大米及米制品抽检产品发现镉超标。广州市食药监局共抽检18个批次,有8个批次不合格。

在广东省食安办公布的抽检31个批次的不合格大米中,有14个批次来自于湖南,镉含量从每公斤0.26毫克到0.93毫克不等。

5月21日,镉大米来源地湖南攸县官方通报了不合格大米的镉含量范围,披露原稻主要收自当地农户,涉事米厂手续齐全,周边也无重金属企业。

既然生产环节无污染、原稻来源也没有问题,那么,污染大米的镉又源自哪里?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教授潘根兴说,这些重金属的确不应该存在于农田,因为它们原本来自矿山。

早在2007年,潘根兴和他的研究团队,在全国华东、东北、华中、西南、华南和华北六个地区的县级以上市场中,随机采购大米样品91个,结果表明: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研究还表明,中国稻米重金属污染以南方籼米为主,尤以湖南、江西等省份最为严重。潘根兴表示,大米镉超标的关键在环境污染,“这取决于两个因素:土壤和品种。”

“镉污染大部分来自开矿。工厂排放废气中含有镉,可能会通过大气沉降影响较远的地方。”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表示,此外,一些肥料中也含有重金属镉。即使冶炼厂距离远,其排放的废气扩散后也可能随降雨落到农田中。

专家表示,要寻找稻米镉超标的原因,需对当地大气、水和土壤都进行检测。

现状:

农业污染状况触目惊心

当前,镉大米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对于农产品特别是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安全及农田污染问题的关注。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日趋加剧的态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多年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张维理长期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呈现一种十分复杂的特点,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

农药化肥污染同样严重。据张维理分析,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而据测算,每年大量使用的农药仅有0.1%左右可以作用于目标病虫,99.9%的农药则进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土壤重金属、激素的有机污染。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侯彦林指出,一项针对30多年来,近5000篇论文的统计数据表明,矿山周边、工厂周边、城镇周边、高速路两侧、公园等经济活动和人活动密集的区域,土壤几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并且经济越发达,污染越严重,南方比北方严重。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罗锡文也曾公开指出,有调查显示,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6。

专家指出,污染的加剧导致土壤中的有益菌大量减少,土壤质量下降,自净能力减弱,影响农作物的产量与品质,危害人体健康。

环保部门一项统计显示,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治理:

法规和技术亟待完善

专家指出,控制镉污染,保障消费者安全食用大米的根本办法,是查清污染源,有针对性地治理环境。

“这是一项长期策略,需投入大量资源,短期很难见效。”侯彦林指出,切断污染源无疑是当下最重要的事情。

“治理农田的重金属污染,不能破坏土壤原有使用功能。比方说有些化学药剂能析出重金属但会破坏土壤功能。要采取生态治理的方法。”侯彦林说。

侯彦林呼吁,建立国家级长期运行的预警和预测系统,对农田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及时监控。

“技术层面上也依然落后,没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就无法及时发现耕地质量变化的最新情况,不能制定准确的修复方案。”张维理认为,目前我国耕地质量测试指标和方法陈旧,我国对地力的评价通常采用土壤有机质含量,但实际测定的却是有机物质全量,而不是活性有机质,这样的测试结果根本无法准确反映耕地地力和土壤演变。“更为深层的问题是,我国耕地质量保护法规不完善,作为耕地使用主体的农民缺乏保护耕地质量的主动性。目前,对土壤污染,国家层面缺乏法规和技术标准,地方标准更是空白,立法刻不容缓。”

第2篇

关键词:农村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45-02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下去的重要支柱,所以食品安全问题是大家尤为关心的,特别是在近几年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得到了政府以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重视。尽管我国在食品及食品安全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但是食品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尤其是农村地区,地处偏远,设备落后,大量黑心店家的存在,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督力度不够等不可控原因,都使得农村地区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忧心忡忡。

所谓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而近期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和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管提高了关注度,也暴露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不足。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采取监管措施,加强整治力度,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 背景及意义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的质量也要求的越来越严格,而食品与人类生存下去是息息相关的,自然引起广泛重视,尤其是染色馒头、地沟油等在日常的饮食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食品被曝出,消费者对食品的态度不再是基于信赖原理而轻视甚至忽视了。鸡、鸭、猪等动物的肉都是餐桌上的寻常菜,中国的人口基数大,需求量也多,相对来说饲养量、供应量与需求量是存在较大差距的,所以有很多现在我们听闻的生长素、变异鸡、注水猪肉等名词,还有在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添加的着色剂、防腐剂、塑料、亚硝酸盐等化学产品,这些都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但是市场上却比比皆是。近期热门的“辣条”,其生产过程的卫生环境,工人的操作流程都骇人听闻。当今的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发展迅猛,进出口食品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对人类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都产生了巨大 威胁,对我国在国际食品市场上的声誉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的问题日益严重,且农村处于劣势地位,更应得到普遍的重视。原因是农村地区地理位置比较偏远,人口比较分散,法律意识不强,交通不太便利,监管不到位,所以其食品安全监管更有难度,也容易被忽视。虽然现在对农村的关注度大大提高,2014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也提出要以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为基点,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但效果却是不太明显。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意义不言而喻。加强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市场秩序得以维持,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统筹城乡规划,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自身保护意识。在当今食品安全问题猖獗的情况下,加强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显然是迫在眉睫的。

2 食品安全现状

2.1 消费者存在的问题

第一,自我保护意识差。农村地区没有正规的菜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让居民购买食品,存在的较多的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小商小贩、小作坊等,水果、蔬菜、水产、肉类等等家庭普遍需要的食品都是他们涉猎的范围。有的是游街串巷,有的是固定摊位,以多种方式出现在消费者的视野中。即使知道一些商家、店铺是不存在资质的,或者经营的产品是不合格的,更多的消费者选择的是不购买,自己不食用,而非举报揭发。

第二,注重身体健康的意识不高,贪图便宜。有些消费者觉得吃一些没有什么事情,长年都是在那些摊位上购买,身体状况并没有太多变化,“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而且去正规的超市购买,路途遥远,消耗的时间长,成本高,因为新鲜程度问题,不可能一次购买许多,那么周边的摊位显然是适合的选择,

2.2 生产者、加工者等主体存在的问题

在食品流入市场前,要经过几个步骤,生产、加工、运输等等一系列的程序,而这些环节对食品的安全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稍有差池,食品安全就难以保障。也因为中间程序复杂,才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第一,缺乏社会责任感。例如给鸡打激素,一只鸡可以长多个翅膀;为了保障食品的新鲜和色泽,添加防腐剂、着色剂等化学物质;为了降低成本,赚取更多利润,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工作环境降低要求甚至没有要求;等等。

第二,违法成本低,利润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经受不住诱惑,添加些许禁止产品,就可以大大提高利润,而农村地区的食品流通在一定条件下是自由的,甚至没有经过质量、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已经流入市场,所以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那么出现的“注水猪肉”、“地沟油”、“染色馒头”等广大农村群众普遍接受或使用的食品,严重威胁着农村地区群众的身体健康。一些商家抓住有些消费者即使知道不安全也不举报的心理,在农村地区的食品市场上肆无忌惮地制假造假。

2.3 相关政府部门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监管主体多,责任区分难,所以产生问题解决不及时。

第一,人员不充足,监管难度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根据对此法条的解读,县级人民政府显然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管理机构的领导机关。县级下辖的乡、镇很少有对食品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使有监管机构,其检查设备也是较为落后的,人员配备于农村地区而言也是显然不足的。农村地区并非整齐划一的,而是因当地的地形地貌选择居住区域,所以有些地区分布较为分散,那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来说,监管力度大,监管范围广,监管对象多且分散,人员较少增加监管难度。

第二,监管主体多,责任划分困难。我国对外公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10多个,显然监管机构是充裕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却层出不穷。多个监管主体也是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因为监管主体多,都觉得在职责范围之内,但是具体范围又不清楚。所以会出现“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情况。

第三,责任互相推诿,监管不到位。在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各个部门都是监管主体,但是出现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时,每个部门又都互相推诿,不想承担责任,认为问题的出现不在所监管的范围之内,导致有些环节缺乏政府部门的监管而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农村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遭受威胁。2.4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普法范围小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整,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出现很多监管交叉地带甚至空白地带。在食品事故中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违法成本低,但是收益却很高,所以铤而走险。农村地区的漏洞显现的则更为明显,首先是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普及程度差,对法律尤其是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了解甚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显而易见。因而消费者很难做到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应对措施

3.1 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保障,其安全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健康的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在面对不法商贩生产、加工、销售有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无”食品,或者有沿街叫卖的商贩时,公众应及时揭发举报,拨打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的电话或者亲自制止,等等,降低无经营资质的贩数量,减少食品的安全隐患。日常生活中在正规、合法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中购买食品,关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不为贪图便宜而购买无质量保障的散装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充分利用身边的资源,比如网络、电话等,对有损于食品安全的行为多多曝光、举报,让不法商贩的生存空间大大减少。

3.2 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我国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大多比较零散,多是文章、电视节目等方式,普通公众的关注度普遍较低,那么农村群众的接触可能性则更低,所以下乡宣传,在学校宣传都不失为好方法。学生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学生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不仅可以从小培养他们对食品安全关注的意识,还可以通过他们向家长普及,引起学生家长的关注,达到全民教育的效果。深入到乡下,给当地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用广播、流动车宣传车的方式,科普食品安全的意义,既生动想象又效果明显,达到农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目的。

3.3 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追责机制

为避免“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现象出现,应该对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划分。当部门之间出现职能重复的情况时,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互相推诿而无法划分责任,按共同责任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并追究各负责人的责任,达到积极作为的效果,降低甚至杜绝不作为的现象。

在乡镇一级扩充监管人员数量,配置方便高效的监测设备和巡逻设施,覆盖网络监测平台,加强农村的监管力度,使乡镇有能力对所在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检,规范农村的集市市场。农村地区的群众可以通过网络举报不合法、不正规的摊点,净化食品市场。

3.4 完善奖励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发指导意见:“地方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针对农村消费者消极举报,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奖励措施,积极鼓励消费者揭发举报不法分子的行为。他们可以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参与其中,不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能有力打击损害食品安全市场的不法分子。前提是奖励制度和资金运用必须公开、透明,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3.5 加大违法成本,严惩不法分子

对因检查、举报属实等发现的违法店铺应予以严惩,罚款的金额应参照同类食品行业的合法经营者利润,处以3倍、4倍甚至更多,具有惩罚性,对不予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对食品安全行业“失信”的企业加入食品行业的“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再次进入食品市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参考文献

[1]颜美雪.《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3年,

[2]马利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研究――以临安地区为例》.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农林大学,2013年,

[3]周游,赵学刚.“论我国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构建”.载《管理现代化》,2011年第4期.

[4]倪楠.“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研究”.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5]郗芙蓉,崔洋.“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与路径”.载《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