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1:55: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治文化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德行并施,以德为主
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刑法只能处罚已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已。
(二)皇权一统,天下无双
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朕即法律”,古代帝王位于是权力金字塔的顶峰,掌管一切生杀大全,具有至高无上的独尊帝位。在封建社会能够存留下来的思想,无不以维护皇权正统为要旨,即使不愿意涉及政治的,也只能回避这个问题。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的儒家思想更是极力的维护皇权,通过三纲五常,来束缚人的思想,确保大家对皇权无二心。在法律上更是对处罚皇权的行为处以最重的刑罚。“十恶”罪名,是违反封建皇权统治与纲常伦理的大罪,一旦触犯,便处以极刑,且不适用封建的“议、减、赎、当、免”等减免刑罚的制度。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帝王的“治民之术”而已。从犯罪人的主观出发,考虑行为的主观恶性。法律的出现主要是用于制裁那些不服从教化的人
(三)以礼统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中,以“礼”治国,更深早于孔子的思想,后来的儒家思想,其实就是对“礼”的维护。西周时期,周公制定礼,维护周朝统治,周末以后礼乐崩溃,孔子周游列国希望“礼”能重建。儒家思想对礼进行概述和升华。例如,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又如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公,类之纲纪也”。传统礼法主张“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等级秩序,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宗族制度。在“礼”的作用下,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保护规范的是整个集体的利益,不重视个人的利益,当个人利益触犯集体时,就必须受到惩罚。当然,“礼”并不排斥法律,儒学重要思想代表人之一的荀子更是提出了“隆礼”与“重法”的主张,到了汉代,董仲舒、贾谊提出了“礼法并用”的主张。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来看,礼与法虽然并用,但礼是主导地位的,违反礼的罪行要比一般违法犯罪受到的处罚要重。“法”必须要以“礼”为纲。后者在定罪量刑上也起着主导的作用。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
传统文化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作用和影响是在儒家法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相互碰撞、融合、冲突的过程中实现的。
(一)传统法文化对法治发展的局限性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是经过千年的积累和完善,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比的。但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其对当今法治的进步贡献是受限的。一方面,其思想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影响着当今很多人的价值评价,虽然中国改革开放多年来,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大有改观。但是思想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是被西方法律思想强行打破和侵入的,距离今天方才百年历史,如果要求中国走上向西方高度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要求中国用十几年的时间来完成,无异于痴人说梦了。目前由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才刚刚起步,其中有现代法治思想,有用千年积淀的文化思想,造成了如今导致区域法治发展的多元性、多样性的形态。使的我们难以对付和招架。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的法精神就很难得到我们整个民族的认同。因此,传统文化应该放弃,而主动接受基于工业文明而来的西方法律。
(二)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
从汉武大帝北上驱逐匈奴建立大一统帝国开始,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文明、最强大、最富饶的帝国。法律上更是具有先进性。到了近代,西方通过坚船利炮敲开了中国的大门,西学东渐开始了。其以巨大的冲击力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农业宗法社会原来的发展方向,使之在多少有些屈辱的方式中被迫转型,向一个未可知的现代社会过渡,而今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追求市场经济的社会势必要去改变传统法律文化中限制人身束缚的内容,以便利于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活力有赖于建立起保护法律权力的环境,而这种法治环境在发达国家往往被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同时经济追求最大化利润,在追求利益上是排除道德的,利益越大,越敢背离道德。因此,市场经济下改造传统并不能全是有益于的改变,有的反而企图毁掉传统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这时候每个立法者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念,懂得何时取舍,懂得如何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思想,不能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外表下,行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我国当前法治发展的思想分析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发展的消极不利思想
“礼”和“德”作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基于其产生的根本经济基础,我们就不能否定,它在当今对于法治发展消极的一面。第一,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重礼轻法,以道德为中心的泛道德主义思想。泛道德主义是指伦理国家应当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达到自我约束的状态,法律只起到了有限的次要作用。用礼让来调节社会矛盾,调整人际关系,夸大道德教化功能,轻视法律的作用。第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泛刑主义思想。泛刑主义指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刑法的性质,几乎所有法律关系领域都可以用刑罚手段来调整,甚至在现代人看来完全应由道德来调整的行为,也往往被刑罚所覆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法即刑,刑即罚,法律即暴力,它是且仅仅是镇压的工具,这样泛刑主义传统在现实社会中也时有体现,直到今日,有些人仍然认为违反法律,就一定追纠刑事责任。第三,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坚持“人治主义”思想。人治主义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力主“人治”高于“法治”,其核心思想是反对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它确信只有让国家的治理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握有不受或不完全受法律限制的权力,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积极有利因素
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法律文化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精神财富,至今对于人的影响都是深远和深刻的。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思想,重视“德治”的思想。人应与自然和谐,应与人之间和谐。法律一直追求“天人合一”的状态,这是从古至今,人们都在最求的一种积极的精神境界。“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和谐根本原因是利益协调的问题”,中国传统法文化将和谐定位为法律的价值,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以严格维护礼确定的和谐局面为出发点,在法律的实施中也以维护礼所确定的“和谐”为目的,“和谐”成为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用礼来分配利益,评判法律的好坏,不是看正义、自由和效益,而主要是看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把国家和谐是否安定有序作为评判的标准。对于“德治”的思想。古人认为应“以德服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熟敢不正”“为政以德,辟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儒家看来,法治近于霸道,与道德相比是较低一等的统治方式,因为法律主要是通过人对惩治的恐惧而起作用的,是对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强迫与被迫的结果。而德治则是人的内心感化,通过道德力量改造和净化,从而消灭邪恶,这才是理想的治国方式。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是中华民族自古的传统美德,对于当前区域法治来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是应有之义,而市场经济需要诚实守信。而这就是传统美德的内容。德治思想,其核心是指规范人们在社会中为人处事的法则。是依靠“良心”办事,修身齐家必须有良心,良心好坏是评价一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
四、走东西兼采、德法并施的中国法治发展之路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1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2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3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4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页。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论文关键词 法治 人本主义 恤刑 慎罚 道德
“法治”这一词汇在中国传世文献中早已出现,管子曾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但是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一个新的词汇,它是随着晚清西学的东渐而传入中国的舶来品。从其进入中国至今,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铭刻着中国传统文化烙印的当代中国文化一直存在着冲突,以至于今日“建设法治国家”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仍然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是完全地与法治相冲突,其中也有某些穿越时空的合理因素,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可资借鉴。
一、以人为本,恤刑慎罚
如果说,人本主义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的话,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和探索过程中的产物。综观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确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过程,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的,也即在人的价值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义精神和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也具有人本主义的因素,它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它也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为政权的来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顾,而对于人的价值和尊严较少关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终导致了灭亡。继之而起的周汲取历史的教训,认识到“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天命是难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却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产生。周人认为天命与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想获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须要从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春秋战国的乱世更是彰显了民心向背与国运兴衰之间的关联。随后通过儒家“仁学”思想的总结和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转化。这一过程虽然没有如西方人本主义产生过程中那样附带产生了“法治”传统,相反产生了“人治”的传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文化对“人”的认同和重视,产生了一些可以为今天法治建设借鉴的爱惜生命、宽仁慎刑的思想。
(一)衿恤老幼妇残
基于“惟人万物之灵”的认识,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和衿恤很早就已出现并成熟。《礼记》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是中国知识分子耳熟能详的经典。反映先秦时期理想政治的《周礼》中也主张以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以及安富六大举措来养民豍。《管子·入国》篇更是强调要“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这些思想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到了立法中。就刑罚方面来讲,对于老、幼、妇女以及残疾人犯罪法律予以优待。《唐律疏议·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妇女在刑罚上一般都会比照男子减轻用刑,如历代对女性犯罪都适用赎刑。所谓赎刑是用金钱代替劳役的一种替代处罚,由于可以免除犯人本身的劳役而使其获得自由,被看作是法律赋予特殊主体的一种特权。妇人赎刑比较早的在汉代就有所使用。“汉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师古注曰: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豎俗称“女徒顾山”。自此以后,女性犯罪常用赎刑。《晋律》还规定女刑之赎减男赎之半。“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豏唐宋律五刑普遍适用赎刑,但对女性的优待只体现在特殊的流刑和牵连犯罪的情况下。但是到了明代对妇女犯罪又开始广泛适用赎刑了。
(二)死刑复奏
儒家认为“人者万物之灵”、“天地之性人为贵”,因此理政司法务在减少死刑,统治者以死刑实际执行人数之少来判定社会的安定与皇帝的仁德。至少在汉代,法律上要求死刑案犯在执行前必须经复核程序,且要由皇帝亲自勾决才能执行死刑,违者治罪。《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后又改三复奏为五复奏。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袭唐制,清朝死刑执行前实行秋审会审制,对于保护人命纠正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明德修身,注重教化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是“法律至上”。但是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如果该社会仅以法律作为控制和调节的唯一手段,就会丧失自我组织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社会生活本身也就会失去活力和情趣。这正是西方的法治在后现代社会中显露出来的重要缺陷之一。这一缺陷的弥补,有赖于道德等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只有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才能创造出一个既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有机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了达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特别强调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有德无德是判断一个君主贤与不贤的主要标准,也是国家法令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甚至是国家治乱兴衰之所系。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又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甚至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论语·子路》)强调统治者的德行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法令的执行也是同样,执行者的品行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即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这些思想无疑对道德败坏、腐败滋生的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在德治思想的指导之下,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注重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主张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培养人们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使之以犯罪为耻并能够自觉为善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
当前的社会,民众的是非之心、廉耻之心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任何损人利己、伤天害理的行为只要有利益的驱使都会出现,食品领域的毒奶粉、毒胶囊、毒豆芽等等都是社会道德沦丧的表现。面对这些问题,传统文化中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在今天的社会尤其值得提倡。通过政府推动的方式加强道德建设,转而致力于社会文化底蕴的塑造,以及更深层的社会心理、观念的变革,是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实现法治的过程,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构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
三、追求和谐,调处息讼
《礼记·中庸》曰:“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者。”这个“和”就是和谐,圣人之所以制礼作乐,其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表达了儒者对和的认同和追求。儒家认为和谐包括天道自然和谐、天人和谐以及人人和谐。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的安定和个人的幸福尤为重要。要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就必须互谅互让,“克己复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也即孔子所说的:“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力图避开司法程序,通过调解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早在西周的青铜铭文中就已经有了记载。秦汉时期,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能解决,方交府县处理。两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增多,调解呈现出制度化的发展趋势。至明清时期,中国的调解制度已经极为成熟和完善了,包括调解适用的范围、调解的分类、调解的程序和效力等等国家制定法已作了专门的规定。相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源于和谐思想的传统调解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从繁重的讼费中解脱出来,是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此外,在中国这样一个以血缘、地缘等不同关系网络维系的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的和平共处是至关重要的,而适用调解解决纠纷对修复这种和谐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特定领域内人们关系的和谐。
论文关键词:法律传统;法律起源;法律思想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同时也是我国现代法律要求研究的对象。对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尤其是儒、法、道三家思想进行重新梳理和解释这无疑也是对我国现实的法律实践面向法制现代化转型有着重要的价值启示。
一、中国传统法律起源概述
(一)中国传统法律源于何时
一是认为起源于五帝时代。如《管子·任法》有:“皇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皇帝之治也,置法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二是认为起源于夏代。这种观点是基于公共权力的设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学说。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利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三是认为起源于商代。我国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学者根据考古发掘的殷墟甲骨资料推定,汉字出现于商代,因此中国传统法律也应当源于殷商时期。例如,陈顾远认为,“《中国法制史》之始页,惟有断自殷代”。
四是认为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现代法律被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在探讨我国传统法律起源的时候,从国家的起源作为探索点。我国古代法,早在黄帝时期就已见端倪,《皇帝李法》作为法的胚胎已孕育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母体之中。
(二)中国传统法律何以产生
关于中国法律何以产生,目前学术界还存在比较多的观点,但占主导地位的是“刑起于兵”和“源于祭祀”这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刑起于兵。在原始社会末期,战争使军纪、号令成为规范;战争促进了最早的审判制度;战争促进了惩罚手段的诞生。二是认为源于祭祀。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逐渐制度化,进而固定为一整套行为规范体系。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洞悉
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以儒、法、道三家思想占主导地位,儒、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以后对以后的历朝历代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特点这篇文章中有必要对这三家思想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儒家法律思想
“先秦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以人的道德发展为基点,论证了因人的道德成就而形成的道德等级的合理性,设计了“圣、贤、民”的道德等级秩序,并说明礼教是实现这种等级秩序的主要途径。当然,这种等级秩序是以服从于道德成就最高的‘圣人王’为归宿点的”,强调王要修德,以德市民众归顺。他论证了君主权威的合法性以及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在“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在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也起到巨大作用。并且为后世“纳礼入律”奠定基础。
(二)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学派创始人是管仲。在战国时期,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依法治国”。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来源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在成文法运动中,法家学派的首要思想是经济,并且全面否定西周的立法、反对原先的政治结构。
在法家学派观点中:人性本恶。所以在法家法律思想中非常重视预防犯罪,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赏罚安把人民纳入法治轨道。商鞅说:“民之性,饱而求实,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利之法;求名,失性之常。悉以论自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之所禁,而不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第二,法家提倡依法治国。所谓“依法治国”,最早有管子提出,他认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韩非子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第三,以刑去刑。商鞅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三)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代表人物老子是东周时的史官,出身贵族,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观点,这也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理念。道家提倡的“无为”和“自然”,对君主的绝对权威和国家强制力提出了挑战,具有朴素的反专制和反对法律一元化的因素。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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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 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 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 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 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 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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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论文摘要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文章从政务公然制度实施的***法治环境分析了有效实施政务公然的条件,并从思想观念和法制建设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法治建设的途径,为我国政务公然的有效施行提供外部环境的保证。
政务公然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体制改革中建立公然、透明政府的具体手段和目的,它的有效施行和其所处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美国着名的公共行政治理学家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以为,要了解一个国家的公共行政(公共政策),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行政系统本身,而应该跳出行政系统,从社会这个大系统来考察行政行为,亦即考察一国的行政和该国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政务公然作为我国政府体制改革中建立公然、透明政府的具体手段和目的,它的有效施行除了完善政务公然制度本身外,还和实施政务公然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
一、政务公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政务公然是我国在行政改革过程中,为推进***政治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步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而实施的一项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摘要:将政府行政治理的重大决策运行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公诸于众,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让公众参和。
(一)政务公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
现代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政治***化是现代政治文明最基本的特征和内容。***政治是一种参和政治,公民参和是***政治的核心,公民政治参和的扩大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政务公然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政务公然制度是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也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国策提出并通过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都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法治理国家权力,而法治对国家权力的监视必然要求权力公然、规范、明确的行使。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以法控制和约束行政权。没有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三)政务公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正如前文所述,政务公然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以及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功能。这种影响功能表现为两个方面摘要:一是促进功能,二是制约功能。法制的健全可以有效地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等等,这些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政务公然制度的有效施行。
二、我国政务公然实施的***法治环境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为政务公然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要想获得和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完成摘要:一是政府主动公然,二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获得。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进步,人民的基本生活新题目已基本解决。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促使我国公民的政治、文化素质不断进步,他们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解进一步深进,也能够从更高的层次来保障宪法及各项法律赋予自己的各项权利。
对于政府工作职员来说,我国公务员采用“凡进必考”的方法,工作中通过培训、实践,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进步,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改革的目标有了深进的了解,服务性意识不断进步,增强了政府公然其政务信息的主动性。我国***环境的建设还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保障。
(二)我国政务公然的***法治环境的不足
我国在实施政务公然的过程中,固然***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受历史,传统文化,地理条件的制约,政务公然的***法治环境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1.政府工作职员“官本位”思想严重。政务公然要求政府能主动公然其政务信息,而政府公然其信息的行政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社会和政治文化的影响。而在中国,无论是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想,还是老子的“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的思想根深蒂固,成为几千年来社会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重要工具。现代的政务公然实质上是对政府公共信息这一无形资产进行重新布置,而这种资源的变更必将剥夺一部分官僚特权,失往信息特权的官僚必将失往巨大利益,这种利益的驱动无疑会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近而会阻碍政务公然的有效施行。
2.我国公民参和意识、参和能力不足。公民综合素质的进步,教育是根本。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下,各地通过自身的努力,我国的教育事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有很多的地区,由于多民族聚居,语言、文化的多元性导致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平衡。公民的参和意识,参和能力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实现真正***的重要指标,而我国公民的参和意识、参和能力的不足可以说是培育我国政务公然***法治环境的又一大障碍因素。
3.有关政务公然制度建设的障碍。改革开放以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进程,深进实施政务公然制度,无论是从中心层面还是从地方层面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保障。但从实际操纵来看,政务公然的法治环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表现在制度执行的表面性。即在执行过程(下转第10页)(上接第6页)中不够深进,还处于极其表面的层次,不少地方的办法只不过是简单的便民办法,离真正的政务公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间隔。
三、完善我国政务公然***法治环境的策略思考
(一)从思想观念层面,努力营造有利于政务公然的***环境
1.转变政府工作职员的执政理念,实现由“父母官”向公务员的转变。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公共理论的演变,整个社会的控制方式正在从“统治”经“治理”走向“治理”。政府改革的需要,要求政府应切实实现从“官本位”向“民本位”理念的转变,政府官员应切实实现从“父母官”向公务员的转变,尽快走出治理熟悉的误区,真正将政务公然看成一种责任和义务,对于法律规定应该公然的内容要主动公然,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然的内容,根据法定程序予以告知。
2.进步公民素质,培育公民参和意识。一个具有完全公***识,公民精神的人才能够更清楚地了解他的权利,并且布满自信地维护这些权利。为此,要完善***政治,就必须唤醒广至公民的公***识,让公民积极参和到政府和社会的各项活动中往。在培育公民参和意识方面,首先,政府应加大教育投资力度,进步我国公民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只有公民的文化素质进步了,才会对政治新题目产生一定的理解,才会地政治信息产生一定的需求,政务公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实现***政治。
(二)健全我国政务公然的法制化建设
西方国家行政公然的进程中,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政务公然在实施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和政府部分及其工作职员的利益相冲突,因此除了加强政府工作职员的思想教育,进步其公仆意识外,还要依靠法律来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深进落实政务公然的具体制度,包括政府公示机制、政府回应机制,公众表意机制和公众监视机制,使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
四、结论
一个***法治的大环境是政务公然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根基。在我国,政务公然的有效施行,除了完善政务公然制度本身外,还要大力培育我国的***法治环境,完善***法治建设,努力将政务公然制度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丁煌.西方公共行政治理理论精要[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论文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不仅强调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但作为西方文明产物的法治有着深厚的西方文化基础,体现出人权、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国传统文化并不具备民主法治的文化精神。因此,本文从中国传统文化入手,探讨了我国法治进程中应正视和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困境:中国传统文化对推进民主法治的消极作用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冬的政治和经济。本文在使用文化这个概念时,仅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所内化而成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评判标准,并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思维与行为的方式。简言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共同具有的观念与标准.即观念文化。
作为近代西方文明产物的法治,体现出了人权、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国传统文化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秉承儒家“内圣外王”的指导思想,经封建君主专制的固化长期沉淀而成的。契合中国传统文化的是“德治”或“人治”,这便成了在中国推行法治之艰难的社会心理因素。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基于血缘纽带的宗法伦理导致了权力绝对化
宗法伦理是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公社成员之间的亲族血缘关系和社会政治关系密切交融的产物,其直接表现为等级制和礼教。根据宗法制原理,与国君血缘最近的、辈分最近的在政治上地位最高,相反则政治地位低。而礼教则把宗法人伦等级制度以文化的形式正式固定下来,成为维护等级制度的精神工具。“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基于血缘纽带的宗法伦理,只承认人伦关系网络的存在,而否认个人可以独立于这种关系之外享有的民主权利,整个社会就分成尹命令和服从两个等级。个人毫无权利可言,没有公平、正义,只有绝对的服从,权力由此而绝对化了。
宗法伦理形成的文化,导致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时,总是首先考虑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使当权者的利益受损,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或是法律。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反过来必然导致对普通民众权利和法律规则的视而不见。权力的绝对化还会导致对权力的绝对崇拜。权力本位的社会结构中,人的个体主体意识丧失,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匾乏,不能形成追求正义、公平、权利、自由的行为模式。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致使对法律权威的信仰难以树立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法律权威信仰是民主法治社会人们普遍守法的情感基础。在西方文明中,这一信仰己凭借宗教对上帝权威的信仰而内化为每个成员的文化基因。正是基于对上帝的忠实信仰,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得到巩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由于古往今来强烈的法律工具主义性质和意识,使得人们难以产生神圣的法律情感,而法律情感恰恰是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作为人文精神载体的中国传统文化是“宗法伦理”,而非“宗教伦理”,它的目的是为了纯粹的实用,因政治而生,又被所利用,文化的价值观念体系本身缺乏对公平、正义与公正的追求。法律只是一种统治手段,不体现公平和正义,人们也只是敬畏法律而非信仰法律,法律权威的神圣性并不存在,因而社会心理中也就难以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了。
(三)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使人们长期意识不到对社会的独立性,不能从社会中分离出来。专制政治的目的是为专制统治的稳定和统治者利益的实现服务,强调整体为本位,把整体看做起点、核心和目的,整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体没有任何地位,个体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绝对整体主义的道德要求个人无条件服从整体,为整体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要求个体完全融于整体之中。个人不得有个性和人格,更谈不上独立、权利、价值和尊严。
从文化发生学的角度看,人类建立个性主体观念走过了两个历程:一是人类摆脱对自然的依赖,二是摆脱对社会(家庭、组织)的依赖。后者在中国至今尚未完成,而且其进程也是缓慢的。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关于文化的两对范畴:民主与法治论题下的中国传统文化
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确实对推进民主法治产生了消极影响和一定程度的阻碍。但如何才能突破困境,找到由中国传统文化通向民主法治的出路呢?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两对范畴:一是文化的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一是学术思潮与社会心理。
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是文化的两个基本层次。道德层面的文化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它以一些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为内核,来指导和制约着人们的个人行为,因而也具有社会规范的作用。法律层面的文化与道德层面的文化不同,往往带有国家意志属性和广泛的约束力,调整的强度也要大于后者。但某些情况下,二者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某些公认的社会道德也可能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层面的文化渊源之一。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前者体现的是国家强制的普遍性;后者体现的则是意志自由与自觉的个体性。二者调整的范围与方式均有所不同。
著名学者梁治平曾经指出中国古代法律隐含了“一个绝大的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传统意义上的中国法往往包括礼仪、伦常等的道德内容,刑罚制裁与道德礼教互为表里,道德的内在要求被赋予法律的形式而得以表现。这就形成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特征之一的泛道德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表现,而泛道德主义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性格形成有着全面而深远的影响。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使得法律与其本身所固有的确定性相冲突,另一方面也阻碍了道德的理性化。道德产生于人的思想,必须以自由为前提。但“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的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困。因此,以执行法律的方式来强调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是压制了道德,从而使得思想的自由没有发展的空间。
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是文化的两种静态划分,而学术思潮和社会心理则是文化发展过程中两个密切相关而又各具特色的阶段。学术思潮是某种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在学术界内引起了多数人的共鸣而形成的思想潮流:而社会心理是指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性格、感情、爱好以及习惯等心理特质的总和。一般来说,一种文化的发展与变化以学术思潮为先导,而变化发展的结果则体现在社会心理上。
从社会心理的层面来看,决定一个人思维与行为方式的主要因素是内在趋利避害的本性和外在环境的某种规律性。对文化所作的任何结构性解释,也是按照个体心理作出的解释,但他既依据心理学,也依赖历史。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决定一般并不是以所谓“文化”为取向,而是以现实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为依归。而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聚,经过世代相传从而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形态”的民族法律社会心理,成为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因此,学术思潮本身与民族文化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而民族社会心理才是民族文化存在的基础。那么很明显,不管古代典籍中存在多少体现民主与法治的成分,不管其记载的学术思想有多么先进,如果它没能转化为社会心理,则仍旧不能说它是民族文化的体现。
三、出路:在传统文化与民主法治之间
基于以上两对范畴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寻求从中国传统文化到民主法治的出路之时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为法律和道德正位,抑制泛道德主义的影响,推动法律成为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
法律与道德将人区分为外部行为与内在精神世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制是直接的、强制性的,制裁力度较大;而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间接的,非强制性的,制裁力度与前者相比也较小,只能通过自我良心、社会舆论等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因此,法律的规制才是客观的、确定的,并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其约束效果明显优于道德。再次,道德的作用需要权威的支持。在其它一些形式的社会中,宗教组织、社会组织常作为支撑的力量。但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唯一的权威,道德规范对人的有效约束必须借助法律的权威方可建立。
所以,中国传统文化的泛道德主义是不能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需求的,也不可能产生适应现代民主法治需要的新文化。实现民主法治的过程,必须完成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传统文化更新,而传统文化的更新和进步也并不意味着完全驱除道德对法律的作用。换言之,法律和道德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是两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控制方式,我们要做的只是摆正二者各自的地位和关系。由此,笔者提出“法主德辅”的思路,即以法治为价值目标,以法律和道德为共同手段,来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具体的现实途径主要有:
1.客观评价道德的规范作用,加强以法制为支撑的制度建设。不可否认,目前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过分高估道德的规范作用的倾向。在某些领域,对个人行为依靠道德进行自律的方式寄望过高,实际效果也不尽人意。这实质上是传统“人治”遗留下来的影响。而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认为,人是“经济人”,不仅会作出“利己”的选择以实现个人福利和效应最大化,而且还会作出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因此,必须重新客观评价道德约束的实际效果,改变过分倚重个人道德自律的现状,加强以法制为支撑的制度建设。该用法律规范的地方坚决壁律,该用制度规范的地方坚决用制度,这样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个人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约束。
2.充分利用利益激励,正面引导遵纪守法的行为。从心理学的角度上讲,动机“是指引起个人行为,维持该行为,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目标(个人需要的满足)的动力”。它体现着所需要的客观事物对人的行为的激励作用,并把人的行为引向一定的、满足其需要的具体目标。个体利益动机的形成和发展既有个体内在因素的作用,也有客观环境的制约。在我国,要使大多数人主动遵守客观上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就要大力加强其对形成个体利益动机的内在因素的作用,特别是对个体需要和个体价值观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来强化个体的法治观念。如此,个人在按法律规范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就能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利益。例如,国家为了鼓励人们消费之后索要发票而推出了有奖发票,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索要发票的人较之以前普遍增多,有效地减少了逃税漏税现象。这实际上是法律对是非的一种评价,而这种评价向也个体传达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如果个体接受了这种观念,并反复实施法的规范要求,其价值观就在个体意识中逐渐得到强化。
(二)促进先进学术思潮向社会心理转化
事实上,不管社会心理在多大程度上与传统文化相一致,都与积极维护传统文化认识的努力基本上不相干,其原因在于从学术思潮到社会心理的过渡缺乏一种有效的转化机制。“认为西方与中国之‘精华’的结合将产生一种很好的新文化的看法将是错误的。因为,那些能被现代人重新肯定的中国的传统价值,将依然是符合现代人各自的标准的价值,其中包括甚至对传统一无所知的人所肯定的价值。社会心理中所遗留的传统性糟粕与这种努力同样无关,而只是由于这些糟粕产生的外在条件目前还未彻底改变。
文化是政治、经济的集中体现,其形成和积淀只是果,而非因。文化在政治与经济的长期作用下自然形成,而不是由专家直接设计出来的。因此,即使中国传统文化在今天依然给民主法治事业造成了影响,也不能(其实也不可能)通过就“文化”论“文化”的方式来消除这种影响。要使得学术思潮向社会心理有效转化,笔者认为主要途径有两个:
【论文摘要】:人何谓法治没有一个标准答案,也可能一直都不会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可以肯定的是,有法律并不是法治,不被认可、接受的法律不过是一纸空谈。研究一个民族的法律心理可以看出什么样的法律才是适合这个民族的,才是建设法治社会所需要的。
每个人的意识和心理都是千变万化的,把法律心理作为一个研究对象,应该是一个群体性的概念。"法律心理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聚,经过世代相传从而取得比较稳固的地位,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形态'的民族法律心理。……它并不伴随着社会的变化而立即发生变化。它的变化总是很缓慢的,长时间的。即使遇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这是法律心理的一大特征。"法律和道德、风俗、习惯、宗教,一起组成了不同民族自身所特有的文化体系。无可置疑,法律正是文化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法律心理的研究应该是在法律文化,乃至民族文化的大背景下进行。
一、浅析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心理
(一)中国传统社会里,人们的法律心理中,最突出也是最为著名的就是"非讼"和"息讼"。有句谚语说"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官",在某种意义上恰如其分地表示了人们对诉讼的心理。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极力反对诉讼的。《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就是后世"非讼"的思想基础。道家的老子更直言不讳愚民就能安国。民众没有欲望,也没有思想,就不会发生矛盾,统治者也就能轻松治理国家。
以现代的眼光来看这些思想,当然不值一提,但回到当时的社会状况下,自有其可取之处。农耕民族,聚居生活,一个或几个姓氏的宗族可能就组成了一定范围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人们交往多以血缘、感情为纽带,讲求的是以和为贵。只有安定的社会秩序才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反过来,收成的丰歉又影响到社会的平稳和动荡)。所以"非讼"的思想被中国的统治者采纳了,"法律也设置重重障碍,尽可能地减少诉讼。除有各种名目的不可外,还有不少利于诉讼的行为被禁止。"同时,中国的调解制度也发展起来,"县以下的组织,如乡、亭、里等。虽非一个独立审级,但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乡老、亭长、里正等均兼有司法职能,……主要是调解息事。"
其次,中国古代长期行政官兼理司法,导致的不仅是司法不独立、无权威,而且也使地方主管官员的责任事务相当繁重。因而,他们自然也不可能鼓励诉讼。"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记载往往是历史给予当时的统治者或者地方官最优良的褒奖,对应的,这时的诉讼也相对较少--是否可以认为,少诉讼、没有诉讼就是最大的政绩?
再者,民众对法律有敬畏心,对诉讼有羞耻心。中国传统中,"法"几乎就是指具有惩罚性的刑法,民众认为一个品性良好的人是不需要法律的,一旦受到法律处理,甚至只是参与到诉讼中,就已经成为这个人品性上的污点了。这些观念还表现为把替人书写状纸、诉讼的讼师称为充满鄙夷意味的"讼棍"。即使是现代,社会上仍然对律师评价不高。
(二)在上述思想文化的土壤里,专制统治的背景下,中国古代法律中刑法占据了主要的地位。
"法律有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不同的部门法,但儒家却单取刑法而不要其他类型的法律,这恐怕与刑法大都属于义务性、惩罚性规范,与道德要求的义务性有着内在一致性有关。实际上,中国古代的法律若从内容上来看,并非没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都是刑法化的,这与西方法律的同类规定有着本质的相异。"
中国传统法律的形成发展过程主要还是社会经济状况所决定的,以刑法来调整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维护专制统治的要求。比如《唐律疏议》,其中关于行政、民事的处罚均为附加性内容;而作为法律补充的、国家允许的乡规民约、家法中,剥夺人身自由的,残害肢体的,甚至剥夺生命等等做法不胜枚举。这本该只是刑法才有的权力,却存在于社会的细胞--"家"里,可以说,刑法的权威本身就是与宗族组织中紧密相连的。
关于中国古代有没有"法治",已有太多争论。如果是立足在西方的""意义上,中国古代自然不存在法治。简单地这样用一个西方现代的概念来评价古代中国的情况是不适合的。不同的时代应该有不同的"法治"含义。亚里士多德简单地勾勒了法治最基本的面貌:"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中国传统法律在隋唐达到了一个顶峰,当时的法律其构思精巧,结构严密,又有国家暴力为后盾,当时的民众即使是被动的,也较为乐意遵守着这样的法律。在这个层次上,中国也有其"法治"存在的。
区别于西方的法治,作者把中国传统社会称为"礼法治民"。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在观念和制度方面的史实表明无论是法律的思想还是法律的实质,在社会价值取向上都把道德戒条和刑罚(即法)结合起来,原本是道德的规范往往同时履行法的职能。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往往不是独立发挥着作用,而与包括礼仪,伦常等内容的道德规范不复有明确的界限,乃至混而为一了。因此中国古代法律隐含了"一个绝大的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
(三)中国传统社会里,皇权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掌握着政治权力的地方官吏则被称作"父母官",社会生活中的事务,无不受其管理--行政主导了一切。皇帝是一国之主,拥有赏罚、生杀的权力,地方官也大都在所辖地区比照行使着相应的权力。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中国有很浓的"清官文化"。
中国传统文学中,歌颂赞美清官廉吏的作品比比皆是。民众认同自身是弱势群体,权利意识淡薄,而把被拯救的希望寄托在了明君和清官身上,更加现实的残酷,他们只能在艺术作品里发出呐喊。"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清官可以被看做是构成中国老百姓(尤其是处于底层的、占人口最大多数的中国农民)心理深层的一个人格化、道德化的法律化身。"他们要求"绝对的公正",所以追求实体正义,不要求程序公正。以《包公案》为例,盛名之下那"先斩后奏"的御铡--不是对法律的公然违抗?却正反映着普通民众的心声。
二、民众的守法理由
上文引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第一点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那么,民众为什么要守法、会守法?
《管子·任法》中说:"有生法者,有守法者,有法法者。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法者庶民也"--因为民众是君主的臣民,所以要遵守法律。古代思想家论述民众守法的重要性只为维护皇权的需要--"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并不考虑接受法律制约的个人的独立意志,故古代社会中,民众遵守法律也仅仅是因为畏惧法律背后的专制暴力的惩罚。即使到了现代,我国学界对此地阐述也多为法律工具论和国家强制论两种观点--要么公民守法只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要么把公民惧怕法律制裁作为公民遵守法律的原因。为了法律有权威,而要求民众"信仰"法律,说到底,也是在国家强制力下,基于人们对惩罚的畏惧心理来推行法律,它们仍然没有跳出传统思想的束缚。公民因为有"法"而守法,或者公民因为惧怕"法"而守法--人的独立自主性何在?
此类观点下,更受重视的是立法工作--只要有具体形态的法,人们就会自觉遵守,法自然得以运行;而为了使人们遵守,又要加强对法的维护,就要相应地加强国家的权力。法制定得如何,人们对法的接受和认可如何,反而不重要了。法律之下,公民沦为国家权力的强制对象,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不受法律制裁的现象,民众就会将其归于法律的无能,法律的威严就此一落千丈。而现代社会中,公民守法是有一定限度的,一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违反自然、社会规律的法律,本身就不能要求公民对它的遵守。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应该基于所守之法品行良好的前提之上。相对而言,西方法学界对公民守法理由的研究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法律正当论和公平对待论都是以公民自身的主体性品格作为出发点,"支撑西方整个公民守法理由理论的是以公民主体自主性为核心的公民的守法精神。"只有公民从内心认同法律的权威,认为遵行法律是基于自己的利益,才是真正的守法理由。只使用外在强制力来推行法律,这样的力量总是有一定极限的,当无法对抗整个社会群体的力量时,法律体系也就崩溃了。
三、法必须被接受和认可
法律作为一整套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必须被人意识到,认同它的权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看商鞅的徙木立信和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都是以简单的做法获得超常效果,赢取了民心。与此相反朱元璋特别重视法律的教化,钦定颁布的《大诰》,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令民间子弟于农缝之时讲读之",但此书过于残酷血腥,明朝中叶,已鲜为人知,明末,民间更近迹绝。
这几个事例,清楚表明了法必须要在社会心理和意识层面上被认可和接受,才能体现出它的权威和力量。日本法学家美浓部达吉就说,法律效力的存在基础乃以它系存在社会心理之上为前提。
当代中国,层出不穷的新法律、包罗万象的法律体系里,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律难以操作,成为"死法"、"空法",朱苏力先生曾说:"这样的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者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他们的行为规范","结果是国家制定法的普遍无效和无力",否则,"即使理论上符合市场经济减少交易成本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与本土的传统习惯不协调,就需要更多的强制力才能推行下去"。立法者是不是应该"换位思考",在普通民众的角度思考下,为什么这些法律是人们所无法理解的,是和现实脱节的,是难以操作的?以及什么样内容的法律才是民众真正需要的,什么样的法律才是符合社会习惯的?毕竟,有法律并不等于"法治",法律如果没有人来遵守,再完善也不过只是一张华美的纸。
小结:
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势在必行,近几年也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到底什么是法治,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却还在继续探索中。"法治的历史经验不仅仅是一种关于治理的智慧或技术,它更是一种关于治理的论理原则和政治实践,所以,在不同的文明传统、不同的民族国家,对法治的认知方式、表述方式以及运作方式,又是千差万别的。一种文化。一个国家只能顺着自己的脉络、使用自己的语言、根据自己的实际、通过自己的创造,来养成一种可以称作'法治'的治理。"对这一点,深表赞同。彻底舍弃以往的传统,完全移植西方化的法治,在中国的文化土壤里是难以茁壮成长的,和中国民众的心理也不能充分契合,发挥它的功效。正如文章中所引述的,民族法律心理"变化总是很缓慢的,长时间的。即使遇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如果硬要一意孤行,强行改造它,也只落得事倍功半,甚至被社会的力量所反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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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____阳光实验中学在____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____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决策部署,响应市教育局提出的“打造____慧教育”发展战略和____街道建设“六个之城”的发展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2016年主要工作和成绩
我校于2014年被上级部门确立为____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学校。为了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2016年我校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作了更加精心地策划和安排。一方面,利用宣传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屏、校报、标语、宣传画等方式进行有关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工作;另一方面,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与核心价值观教育有关的活动。如开设“道德大讲堂”,定期邀请有关专家、校内优秀思想品德课教师给师生们举办以宣传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观、核心价值观及传统美德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梦起校园”演讲比赛、“树立核心价值观,构筑我的中国梦”书画比赛、“和美十佳阳光学子”评选等。
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工作,得到了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特点突出,成效显著。
我校成立了专门的法治宣传领导小组,强调法治宣传教育要实现常态化、生活化、多样化,不断提高宣传效果,增强师生们的法治意识。
1.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课、心理健康课、主题班会课对学生开展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使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
2.利用学校的校园法苑、专栏、墙报、广播等文化阵地, 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学生在学习的间隙,在日常生活中,在有意与无意间接受“法”的教育。
3.通过开展晨读宪法活动、专题报告会、“学法,懂法,守法”宣誓仪式,书法比赛、“争做守法小市民”签名活动、法治小报制作、模拟法庭、辩论赛、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使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灵活化,多样化。
因为成绩突出,我校于2016年5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
三、倡导文化德育,注重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
1.积极倡导用先进文化引领学生的思想,用浓郁的校园文化陶冶学生的心灵,用身边的榜样带领学生。
2.开展日常行为“八项评比”活动,通过对学生文明、守纪、卫生、学习、活动等方面的评比,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促进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3.继续推进以家庭美德“十个一”和温馨提示“八个请”为主要内容的忠孝感恩教育,让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关爱同学成为阳光学子的生活习惯,强化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4.建立“学校—社区—家长”三位一体的德育体系。
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社区领导在家校共建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多渠道、多途径加强家校联系,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办
好家长学校,通过邀请专家、老师和家长开设专题讲座,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定期召开家长会,广泛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不断增强德育工作的有效性。
成立家长志愿者队伍,让家长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的德育建设,参与学校一些主题活动的策划与组织,不断创新德育工作。
5.成立由德育处主任、团队干部、年级组长、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在校内形成以德育领导小组为核心、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纵向三线全员德育管理体系。
6.建立“学生自管委员会”,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能力。
7.利用班会课、广播、宣传栏,认真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禁毒、预防艾滋病等宣传教育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8.重视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四、认真做好校园安全教育。
通过校会、班会、专栏、广播、给家长一封信等途径,认真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工作。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定期与社区联手开展校园周边安全环境治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预防自然灾害、防艾滋病等卫生防疫预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无烟学校建设。
与____市地震局等单位合作,组织开展了地震避险逃生演练活动。
五、不断擦亮素质教育品牌,走内涵发展之路
为了落实“践行和美教育,成就阳光人生”的办学理念,我们在思想上树立了精品阳光教育观、现代人才质量观和教育科学发展观,并初步形成了一整套与之相应的教育教学策略与教育管理制度,为学校教育教学正常、有效地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工作中,我们高举素质教育的旗帜,努力擦亮素质教育的品牌,走内涵发展之路。
在教学上坚持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两手抓,课内课外两手抓。一方面,要求老师们平时加强业务学习,加强集体备课,课前吃透教材,堂上精讲精练,开展小组合作学习,提高课堂效率;另一方面,我们又特别注重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注意保护学生多方面的兴趣和爱好。为此,我们开设了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如:科技、体育、合唱、书法绘画、学科竞赛、心理辅导等,丰富了学生们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了学生整体素质的发展和提升。
在第二课堂方面,老师们克服困难,积极组织音乐组、美术组、体育组、数学组、英语组、语文组等科组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学生数达400多人。其中参加合唱训练的有约60人,参加管弦乐队训练的约40人,书法兴趣小组的有约50人,绘画兴趣小组的有约100人,英语竞赛辅导的有约50人,还有部分同学参加科技、羽毛球、篮球、田径队等第二课堂活动。学生获奖21人次。
除此之外,我们还在初一、初二年级增设了乐器课,在学生中普及葫芦丝的演奏技能,得到了同学和家长的一致好评。
六、扎扎实实开展课堂教学研究,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1.组织小组合作学习,开展“阳光ABC快乐学习法”教学研究。
我校的课堂教学以小组合作学习为主要方式,强调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重预习、探究、展示、帮扶和团队合作,当学习的主人,真正实现“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我要学为我会学”,构建高效课堂。
2.依据校情,学情,组织编写了一批《导学练案》,提高了教学的实效性。
3.组织了面向家长的教学开放日,请家长走进学校,走进课堂,领略我校教师的课堂风采,了解孩子们在学校的学习情况。家长们对我校的教育管理和阳光ABC快乐学习法都给予了高度评价。
4.重视科研促教,教研成果显著
重视教研工作,鼓励教师多出教研成果。到目前为止,我校教师参与省级教材编辑3部,1名老师成立____市班主任名师工作室,61名老师的论文和作品获得国家、省、市级的奖励或在刊物上公开发表,13项市级课题立项获通过。其中22人获得____区优秀教师级优秀班主任称号,3人获得____市学科带头人称号,5人获得市教学能手称号,29人获得市级以上优课、微课、论文及优秀指导老师奖项。21名学生获得市级以上奖项。
5.参与组织市中学生汉字听写大会,并在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我校配合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担了2016年____市中学生汉字听写大会、广东省汉字听写大会决赛的会务组织工作。
我校在做好东道主的同时,积极组队参赛。我校参赛队经过精心准备,在比赛中不畏强手、发挥出色,最终进入____市汉字听写大会决赛,并取得一等奖的好成绩,为学校和____街道赢得了荣誉。
6.中考成绩突出。
今年是我校建校以来的首次中考。我校学子以平均分569.76分,超出全市38.24分的好成绩,名列全市公办学校第四名。初二年级地理、生物中考平均分也以超出全市26.5的好成绩,名列全市前茅,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七、继续完善学校基础工程建设,使各功能室、场馆和教室的配置更加合理和完善。
2017年主要工作计划
一、在____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____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决策部署,响应市教育局提出的&
ldquo;打造____慧教育”发展战略和____街道建设“六个之城”的发展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务求实效,力争取得教育教学等各方面工作实现新的突破。二、继续加强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不断创新方式,务求实效。
三、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除发挥好传统的宣传手段外,还与上级相关部门合作,组织好“法治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不断提升师生的法治水平。
四、倡导文化德育,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教育,注重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
五、利用好“班主任沙龙”,加强班主任队伍的建设,促进年轻班主任队伍的快速成长。
六、认真做好校园安全教育。完善校级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学习。继续实施人人签定安全承诺书制度,继续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
七、不断擦亮素质教育品牌,走内涵发展之路。
八、扎扎实实开展课堂教学研究,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力争在过去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促进导学案的续集出版,促进科研课题的深入研究,促进“阳光ABC”理论的完善与推广。
关键词:区域法治;平等;契约;现代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0-0322-03
一、区域法治发展的现代性要素
西方意义上的法治存在多向解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包含两重含义:既有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这种法律本身就应该是良法。据此,西方历史意义上的法治是一个相对于人治而提出来的概念,它有别于武断专制权力的统治,它使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哈耶克认为,法治是一种绝不同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意义上的法治,它也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法治只关注政府的强制性活动,它由一系列综合性的原则构成,这些重要的原则包括:“法明文不为罪不惩罚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以及司法独立的原则[1]。由此看,法治的实现有赖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主理性的法律规范调整一切社会生活,法治的目标在于公民社会生活的理性化、民主化、自治化,而不仅是国家在社会里得心应手地运用权力实现既定任务。二是依民主法则形成的公民利益共同体,相对于政治国家来说,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2]。可以说,西方意义上的法治建立在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上,以分权制衡为其核心理念,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为其目的。但就更抽象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实现法治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平等问题。平等是一个在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领域被反复讨论并经久不衰的话题。而如何实现平等,这是个问题。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据此论断,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反观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无法律信仰的概念,而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法律在调整中国的社会关系并中没有起到至高无上的权威作用。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为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与机制而进行斗争。而如何形成法律权威,宗教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因素。为此,有学者认为,“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也不能没有宗教;虽然法律与宗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但任何一方的繁荣发展都离不开另一方;法律与宗教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对法律的信仰为什么要与对宗教的信仰混为一谈呢?法律与宗教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和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的问题,而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理解又直接关系到如何理解“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博登海默说过,“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对法律是这样解释的:“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这种观念实际上不仅存在于古希腊,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其他文明。从宗教学的观点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就有宗教;并且,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基本的社会控制作用了。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法律与宗教的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一体。时至今天,宗教经典仍然被看成是一些国家的法律、法典,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在基督教成为欧洲国家的官方信仰之后,以基督教教义为指导的教会法曾长期处于欧洲社会规范的核心地位,神学成为一切意识形态的最高表现形式和集大成者。教会法与神学教义、礼拜仪式和各种圣事、圣礼交织在一起,具有神圣性和普遍性。而世俗法在很大程度上则分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习惯之中,并且必须合乎教会法的原则。
在笔者看来,西方是把宗教作为法治的背景资源来看待的。从比较学意义上说,无论中西方均认可世界的等级性,但在如何处理这种等级,并最终导致法律平等性的生成,中西方是不同的。西方认为,基于宗教的存在,宇宙在人与神之间存在等级,人必须隶属神、崇拜神,而人均属于上帝的子民。这样,子民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平等关系,共同供奉着具有理性终极关怀性的上帝之神。而这种平等价值恰恰是法律所需要的。我们传统也认为宇宙的等级性,但我们缺失了终极关怀,我们只能基于身份原则在世俗间架构由君子、小人乃至禽兽所组成的等级秩序。这是我们在法治进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二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西方、民主和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是理解西方社会、政治与法律的钥匙。没有契约精神,西方社会的进步就缺少动力。如果说近代资本主义在经济上表现为发达的商品生产,政治上表现为代议制,思想上表现为个人意识的觉醒和对理性的崇尚,那么,在社会文化方面,它正好表现为人际关系的契约化。应该说,没有这种关系及其相应的价值观念的变革,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乃至法治、民主和等一切成果的取得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契约精神是法治、民主和的基础;缺少契约精神,市场经济就不会发展;缺少契约精神,自由只是一种特权阶层才能享受的奢侈;缺少契约精神,、民主、法治将是天方夜谭。可以说,契约精神的缺失严重制约着中国社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当然,这种契约精神的背后是一种理性人的假设。根据理性人的假设,我们每个人都有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即使是道德说教也改变不了经济人谋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由此看,契约精神是理性人假设的有利支撑。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没有契约精神,人便失去自主性。但我们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也不能任意为之,甚至侵害到其他人,自由是有边界的。
三是现代性问题。现代性内容很难划个边界,但核心部分应该包括自主性、现象论、欲望、利益、冲突、公权、自我意思、法治等。
笔者认为,现代性可从两方面去理解:其一,社会的组织结构方面。现代性标志着资本主义新的世界体系趋于形成,世俗化的社会开始建构,世界性的市场、商品和劳动力在世界范围的流动;民族国家的建立,与之相应的现代行政组织和法律体系;其二,社会文化方面,以启蒙主义理性原则建立起来的对社会历史和人自身的反思性认知体系开始建立,教育体系以及大规模的知识创造和传播,各种学科和思想流派的持续产生,这些思想文化不断推动社会向着既定的理想目标发展。当然,正如哈贝马斯所言,现代性只是一个方案、一项未竟的事业。现代性具有尚未实现的民主潜力,但也绝非完美无缺。他认为,早期现代性是值得肯定的,但后期却出现了问题,诸如环境危害、人际冲突等问题正在困惑着现代社会。 由此看,现代性所呈现的理性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其进程中所生发的公共领域与精神家园危机也应引起高度注意。
二、区域法治发展的自觉性
法治的发展,有赖于其社会经济文化背景资源的持续更新。我们认为,区域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还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强。
一是确认新商人习惯法。由于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独特的行为习惯,因此有时这种情况不利于一个国家不同区域的社会文化沟通,进而阻碍商事交易的自由发展。在当下,新商人习惯法有助于简化商事合同的订立过程,合理地规定合同条件并快捷地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从而解决经济社会文化一体化的问题。这种习惯做法与现行商法存在着本质区别:首先,商人法是习惯法,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商法是一个现实的法典意义上的概念,其最为本质的特点就是直接或者间接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其次,商人法和商法的本质精神是不同的。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贯穿着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的精神。商业行为在中世纪的欧洲不被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认可,商业活动无法获得当时的既有法律保护。但商业在地中海沿岸或者整个欧洲大陆的复兴,又需要有调整商人活动的规范,因此商人自发的从罗马法的万民法中寻求依据,并且直接适用到中世纪的商业活动中。这种活动完全是有了客观的需要以后才发掘相应的制度,是一种客观的活动。相反,商法的产生可以说是一种主观的活动,缺乏客观的现实基础(拿破仑为了解决军火供应中经常出现差错而影响其军事活动的问题,一怒之下制定商法典,可以称得上是典型的“拍脑袋”法典。因此,法国商法典从一开始就不是从社会需要这块肥沃的土壤上开出的花,其到现在虽几经修改,但只有数十条有效的条文。从这一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统一商法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或者说仅仅是个别人主观活动的产物,并不是社会发展的真正需求)。
以江苏为例,江苏经济从乡镇企业起步的背景,对于合作社的研究与实践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活动。我们说,合作社对于江苏社会文化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个不断走向市场化、走向和谐的社会里,不仅需要有强大的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存在,同样需要有强大的合作社部门、互助部门和其他非政府社会部门的存在。合作社对减少失业和贫困,缩小贫富差别,改善边缘化人口处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和谐进步具有战略性意义。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社会组织,其价值取向一方面源于组织本身的内在质的规定性,一方面源于社会制度的外在赋予。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称ICA)所确定的内容,合作社价值包括合作社的基本价值和伦理价值两部分。其基本价值是: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伦理价值为:诚信、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合作社的分配制是其实现社员利益重要的主途径,是社员利益实现程度的重要体现。可以说,一个好的合作社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灵魂。合作社对和谐价值的体现中,秩序价值是其价值取向的基本规定。提升竞争与合作价值。竞争与合作是社会价值体系中的又一层次的内容。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制衡力量,是与市场竞争相伴而生的。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同样是合作社产生与发展的推动力。合作组织较好地解决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使合作也成为自身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合作社制度安排中应体现这一要求,实现对竞争与合作价值的提升。而这些价值正是架构区域法治所必须的。但传统上,江苏合作社多是政府推动型的,也许开始可以大力发展,但到今日确实需要更多的民众参与,使得这种商事参与内化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
二是重构契约文化。江苏有着浓厚的商业文化传统,这种传统向我们展示,江苏发展成功之道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他们拥有自强、灵秀、包容、守规等“水文化”特色的人文精神。这种特色人文精神诸因素的综合作用,涵养成江苏人一些独特的行为特征。他们能务实地从本地实际出发,探寻适合本地实际的发展道路;能吃苦耐劳、自强不息;能够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抓住机遇等等。正因如此,江苏人才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棋高一筹,领先一步,抓住了“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和“民营经济”三大机遇,实现了经济腾飞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进入新世纪,中国已深深卷人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国际国内的竞争更加激烈。江苏要想经济社会以及各项事业更快更健康地发展,继续走在全国的前列,除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清除一切不利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种障碍,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体制外,还必须在区域法治进程下弘扬江苏精神的同时,克服江苏精神中诸如冒险精神不足、守土恋家、小富即安等弱点,增加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内涵,以形成新的江苏精神,并且用新的江苏精神去推动我省经济与文化、社会与个人、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3]。
我们认为,契约精神需要平等、自由、利益交换与交易规则认可等诸多条件。应该说,江苏社会文化中不乏这些尊贵元素。但苏北、中、南地域发展仍然不平衡、文化差异仍然存在、市场仍然需要进一步开放、地方立法仍然需要科学化与有针对性。这是未来重构江苏契约文化时候着重考虑的。
三是认真对待现代性的问题。可以说,未来社会,谁能够利用好、处理好现代性问题,谁就能够引领社会发展。法国诗人波德莱尔以预言家的口吻对现代性做了一个天才的描述:“现代性就是短暂、瞬间即逝、偶然”,是“从短暂中抽取出永恒”[4]。同时代的另一位法国诗人韩波,则铿锵有力地呼吁:“必须绝对地现代!”如果说波德莱尔是对现代性变动不居特性的说明的话,那么,韩波的呐喊显然是一种立场和态度。成为现代的,就是指进入现代,不但是形形的民族国家和社会,而且是千千万万男女个体。于是,现代性便成为现代这个历史概念和现代化这个社会历史过程的总体性特征。
现代性问题虽然发轫于西方,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步履加快,它已跨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而成为一种普世现象。我们认为,在江苏思考现代性问题,有必要强调两点:一方面,经济社会文化相对发达地方更应该关注与思考现代性问题意识;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全省社会文化视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一个历史分期的概念,现代性标志了一种断裂或一个时期的当前性或现在性。它既是一个量的时间范畴,一个可以界划的时段,又是一个质的概念,亦即根据某种变化的特质来标识这一时段。在笔者看来,也是地域发展不平衡下先进地域对落后地区的一种文化进化与叙述。基于此,由于时间总是延绵不断的,地域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激变总是与渐变错综纠结,因而关于现代性起于何时或终于(如果有的话)何时何地,以及现代性的特质究竟是什么,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难题。更由于后现代问题的出现,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便不可避免地缠结在一起,显得尤为复杂。有人力主后现代是现代的初期阶段,有人坚信现代性是一个尚未完成的规划。为此,江苏作为一个居于中国经济文化较为前沿阵地,在区域法治中必须审时度势地对待现代性问题。我们既应该充分利用现代性的自主性、利益性、形式化、多元化等特点来加强江苏区域法治,但同时,也应该建构一种机制,来克服因为现代性而导致的环境破坏与人际冲突等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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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学术论文;英汉对比;引言;体裁;语步
〔中图分类号〕H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2-0203-06
一、 引言
随着对外开放的领域拓展和程度加深,中国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日俱增,相应地,学术论文也成为中外法律界探讨各种热点问题、交流信息、完善法律制度、解决法律争端的重要途径。就一定层面来看,要让我国法律研究走向世界,得到国际学术界同行的认可并占有一席之地,当务之急是在国际重要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因此,了解中英文法律论文的写作差异,掌握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是法律研究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引言作为论文的开局部分,以简短的篇幅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目前的研究热点、存在的问题及文章的研究意义,从而引出本文的主题并激发读者对本篇论文的兴趣。因此,引言对正文起到提纲挈领和激发阅读兴趣的作用,在整篇学术论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目前法学界对法律类学术论文中引言的研究则尚显不足,而从英汉对比的角度探讨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的研究更是极其稀缺。鉴于此,本研究采用语料库方法,选取30篇中外法律权威学术论文,修正了体裁分析的框架,对比分析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引言,旨在准确地描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并探讨差异背后的社会文化原因,借此唤起国内法律研究者对英文论文中引言写作的规范意识,促进我国法律学者在国外权威法学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理论依据
体裁是以交际目的为导向的交际事件,具有其话语社团公认和遵守的图示结构,并且对语篇的内容和形式起着制约作用。〔1〕它不是一般的交际事件,而是一种内部结构特征鲜明、高度约定俗成的可辨认的交际事件。在建构语篇时,人们必须遵循某种特定体裁所需要的惯例。 〔2〕而体裁分析方法是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产物,它综合了语言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将交际目的与策略技巧紧密联系在一起,把语篇分析从描述扩展到解释,不仅考虑社会文化因素,而且考虑心理语言因素。〔3〕
引言也是一种具有特定框架的体裁。为了分析引言的体裁结构,Swales提出了CARS(Create A Research Space)模型。该模型包含三个必需的语步(Move),而每个语步包含若干可选择的步骤(Step)来实现语篇的交际功能,如语步一(Move 1)中包含三个步骤:指出研究重要性 (claiming centrality) ,概述主题(making topic generalizations)、评述以往研究(Reviewing previous re-search)。虽然CARS模式是分析论文引言结构的有效模式,但学术论文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引言的体裁多样性,例如软件工程学科论文引言的某些新语步,如定义术语、举例说明等,无法在CARS模型中找到对应。〔4〕而在不同学科的论文引言里,某些特定的语步,具有独特的语篇功能和位置。〔5〕
笔者在分析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语料时发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回顾文献、通报当前研究和介绍论文结构这三大语步的写作规范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为了更深层次的讨论,本研究将它们作为单独的语步列出。同时,笔者也发现英文引言中的一些步骤,如定义关键术语,陈述当前研究,陈述主要计划,概述研究目的,研究问题/假说和研究价值等,在CARS模型中找不到对应。因此,本研究将新步骤加入了CARS模型里,结合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特有的语步,以及CARS模型里缺少的语步和步骤,修正了CARS模型,提出了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类CARS模型(见表1)。
三、研究现状
在当今国际学术界,体裁分析已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其中包括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英汉论文体裁对比研究,发现某些特定学科论文引言里包含了CARS模式没有的一些重要步骤,如定义术语等;〔6〕一些学者从修辞策略的角度,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跨文化跨语言论文引言进行对比研究;使用体裁分析理论比较同一学科不同领域的论文的引言结构也是语言学家们关注的焦点。〔7〕这些研究丰富了体裁分析理论,完善了CARS模式,也揭示了不同交际目的下引言写作的多样性。
在国内, ESP教学,写作和翻译研究,〔8〕以及学术语类语篇的模块标注〔9〕等领域是体裁理论研究的焦点。与法律学术论文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探讨,其中有对法学论文各部分写译规范化的探讨,〔10〕也有对当前法学论文现状和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的研究,〔11〕以及对英汉法律语篇和语言差异的研究〔12〕等等。这些探索性研究对体裁分析的应用与拓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有助于对国内法学研究的反思并推动其发展。
纵观以上研究,虽然它们从不同方面对法学论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但多数是从理论论证,没有进行大量实例验证,缺乏有力的数据支撑。而且这些研究多集中于中文法学论文,对比中英文法学论文的研究涉及甚少,对于帮助国内法学学者了解国际法学刊物的写作规范作用有限。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从国内外法律权威学术期刊共选取语料30篇,创建共计30240字数的小型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语料库。英文期刊包括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等。中文期刊包括《法学研究》、《现代法学》。运用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CARS模型,对30篇英汉法律论文引言中的语步步骤进行人工标注,用AntConc软件提取,归纳各语步及步骤频率分布特征,总结英汉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分布以及实现形式差异,并深入探讨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力求从对比分析的角度更全面、客观地把握英文法律学术类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帮助中国法律学者写出高质量的英语法律学术论文。
五、结果分析与讨论
基于以上研究方法,我们得到英汉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和微观步骤分布特征(见表2),我们将逐一分析它们的异同,并探讨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
1.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分布特征
(1)由表2可见,中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特征呈线性分布:确立研究领域开篇-阐述前期研究成果-设置研究空间-通报当前研究-填补研究空间-介绍论文结构。但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宏观整体结构有较大不同,在语步的顺序和分布上具有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语步1(确立研究领域)、语步5(填补研究空间)和语步6 (介绍论文结构)。
(2)相比中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英文法律论文引言更注重详尽、全面地介绍研究领域。引言开篇采用介绍研究领域,研究背景这一语步,可以让读者能够迅速进入研究情景,了解必要的背景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章论证及观点。所有30篇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十分详细具体地介绍了研究领域,涵盖了相关领域的方方面面,所占篇幅较大,有的达到数千字(由于篇幅有限,作者不再举例说明)。虽然86%的中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介绍了研究领域,但篇幅在整个引言中较短,寥寥数语,甚至有2篇引言未介绍研究领域而直接进入了“设置研究空间”这一语步。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对于介绍研究领域的显著差异主要源于国内外不同的学术写作习惯。国外学者通常采用作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逻辑推理的过程和事物的具体性,这使得文章条理清楚,目的明确,也大大减轻了读者的负担;而中国学者则倾向于采用传统的读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写作方法倾向于含蓄概括,思维委婉跳跃,作者只是提出模糊的意向和帮助理解的材料,大量背景知识需由读者自行查找,作者的观点深意也要由读者从文章叙述中得出, 读者的主观理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所以在例1中,作者在第一句中就直接切入研究焦点:教育权,第二句高度概括了造成不同理解的原因,并没有展开此话题,给读者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间,以待在下文中寻求答案。
例1.现代法律一般都承认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各国的立法表述上不同,导致人们对受教育权性质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3)英文法律论文更倾向在引言里通报其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涉及极少。“通报研究空间”这一语步的主要功能是直接说明研究成果,并指出其在研究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也强调当前研究的贡献。
由表2可见,英文法律论文作者一般在引言里直接提出其研究结果,解决方案,观点看法等,80%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都在引言里通报了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这使得读者在一开始就对文章的立场清晰理解(见例2、例3)。在例2中,作者提出了一种常识性理论,这种理论可以很好的解决前文提出的艺术品诉讼法庭争议的问题。在例3中,作者直接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文章的结论:修订法不能根本改变被告的权利,从而回答了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
例2.In contrast to the work of such scholars, this Article, written on the verge of a possible dramatic reworking of the rule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nflicts and judgments, posits a simple common sense theory: courts should defer to the forum exercising in rem jurisdiction will have the most control over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e chattel.(〈Crossroads in the Great Race: Moving Beyond the International Race to Judgment in Disputes over Artwork and Other Chattels〉)
例3. This Comment concludes that the amended rules are not likely to change substantially the rights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ith respect to the introduction of prior act evidence.(〈COMMENT: Oregons New 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学术论文极少在引言中直接揭示其观点立场或解决方案等,只有20%在引言里指出了研究结果,解决方案等。由此可反映出中英学者不同的论文写作习惯:外国学者写作直接清晰,开门见山,而中国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写作进程。
(4)大部分英文法律论文会在引言里介绍论文结构,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都缺少这一语步。介绍论文结构能帮助读者掌握文章脉络,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路,从而更深刻地掌握作者论证的方法过程。此外,论文结构可以使读者更有针对地阅读文章,有选择、有重点地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在阅读引言时就能够确定自己阅读的重点(见例4)。表2表明70%以上的英文法律论文都在引言里介绍了论文结构,不仅使得文章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还使得读者有了整体的概念,也方便读者快速阅读感兴趣的部分。在例4中,作者用主题句、特点的语法结构,清楚地呈现了整个篇章结构,使读者能迅速地把握文章脉络,选取自己的兴趣点。
例4. The structure of this Article is as follows: In Part I, I briefly survey……In Part II, I analyze……I demonstrate that (a)…… (b)……(c)…… I then turn in Part III to a description of……In Part IV, I examine…… In Part V, I put forward the basic tenets of an IL approach. In this model, (〈Integrative Linkage: Combin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Approaches in th Design of Trade and Labor Regimes〉)
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几乎都没有包括这一语步,中国学者更倾向引起读者兴趣,使其继续阅读,自己探寻文章脉络。
2.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微观步骤对比
(1)确立研究领域选用的步骤不同。英文法律论文引言大多通过概括论题内容,介绍相关背景知识来引领读者进入研究领域,而中文法律论文则更多的介绍论题重要性来确立研究领域(见表3)。
55%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作者采用概括论题内容来确立该论文的研究领域,由此可见,国外学者重视逻辑思维和严密分析,通过一步步的概括和阐述论题内容,由点及面,由个体到整体的描绘出整个研究领域,引导读者轻松进入研究情境。而近一半的中国学者倾向使用“介绍论题重要性”,是为了吸引读者。在信息时代,高效率的读者会首先通过阅读引言了解文章大致内容是否与自己的研究息息相关或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来决定是否继续阅读文章。因此,“介绍论题重要性”就发挥了强调当前研究、吸引潜在读者的作用。在例5中,作者通过用一些阐明论题重要性的短语,如“议论的热点”,“热门话题”等,突出了该话题的重要性和时效性,以达到迅速吸引读者的眼球,并促使他们继续往下读的效果。
例5.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领域各种基本规范的确立,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心已逐步从“立法”转向“司法”,与司法相关的话题也逐渐成为实务界和学界议论的热点。“法律原则如何适用”即是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
(2)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步骤中,大多数英文法律论文引言都会采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少涉及(见表4)。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这一语步,主要是通过大范围讨论先前研究从而自然地引入当前研究来实现的,它将当前研究与以往研究联系到一起,既可以体现当前研究的重要性和贡献,又可以为设置研究空间提供依据。然而,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并不是单纯为了回顾,而是帮助作者:(1)将论题缩小到当前研究的一个具体点上;(2)找到前期研究的局限性和问题;(3)通过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尤其是知名研究,并提出问题使得文章更具学术性,更使人信服。因此,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兼具交流和说服的作用。
中英法律论文引言在此步骤上的不同与中外的研究传统紧密相关。西方国家个人主义根深蒂固,倡导消极礼貌策略,强调个人价值,〔13〕因此体现在学术写作上就是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和指出研究差距,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缺陷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 如例6中,作者在讨论先前研究时,明确地指出了每一个观点的作者,如Cary和Winter,体现了西方国家强调个人价值的价值观。
例6. Noting that a large part of Delaware’s revenue was derived from the incorporation business, Cary (1974) opined that Delaware bent over backward to offer a corporation law that appealed to corporate managers. In response, Winter (1977) noted that if Delaware corporations did in fact do poorly, one would expect that their cost of capital would increase to reflect the diminished returns. Winter noted that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is was the case.(〈The role of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in shaping Canadian corporate law〉)
然而,中国文化深受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提倡积极礼貌策略,折射在学术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上,〔16〕回顾前期研究成果的方式十分随意模糊,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在例7中,作者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并未明确地指出是哪位或哪些学者提出了这些观点,而是笼统地用“学者们”概括,这就体现了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另外一方面,尽管作者指出前期研究得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制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结论,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得出这些结论的文献和作者,这也会让读者疑惑是前人做出的这些结论,还是作者的主观推断。所以,相比之下,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作者及文献,这使得引用更具客观性,真实性和说服性。
例7.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法律的有效实施,除了必须具备一些体制内的“硬件”(包括足够的执法力度、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等等)之外,还需要社会环境的支持。如果环境不利,法律就难免在其实施过程中被扭曲变形,甚至形同虚设。然而,让人头疼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的“水土”究竟有哪些成分不适合“现代法律制度”的运行? 对此,学者们普遍认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治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归根到底,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与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裂痕,甚至在某些地方格格不入。(《法治及其社会资源———兼评苏力“本土资源”说》)
(3)在通报当前研究这一语步的实现形式上,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采用的步骤相差较大(见表5)。在这一语步中,中文法律论文中引言采用的四个步骤比例较均衡,而一半以上英文法律论文中引言主要采用“陈述论文主要计划”这一步骤。更值得注意的是,中文法律论文中比例较高的“陈述研究价值”步骤,在英文法律论文中却几乎没有。
例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warding of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light of Mastrobuono. It determines that, becaus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are due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proposing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claims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多地采用了陈述研究价值这一步骤。国内学者倾向于首先吸引读者关注研究,至于具体的研究过程及问题假说则由读者在正文中自行探索(见例9)。而且,陈述研究价值具有推销性的特征。作者引言中采用“本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本研究为……作了重要贡献”,“本研究对……提供了独特的视野和指导”等结构,既使得读者了解了研究意义,同时又间接推销了文章。
例9.了解和研究这些保留和解释性声明,不仅对我国提出相关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有借鉴意义,而且对今后解释和适用《公约》,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重要参考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六、结语
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语步和步骤的使用频率、顺序和分布上存在显著差异,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写作方法的不同。国外学者倾向使用作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为了减轻读者负担,让他们更轻松进入话题,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推理过程,使文章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而国内学者多采用读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旨在给读者更多的发挥空间,并激发读者兴趣。在确定研究领域,通报前期成果和介绍论文结构等方面都较含糊笼统,让读者自行归纳,理清脉络。
2.价值观差异。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所倡导的消极礼貌策略充分体现在英语法律学术论文中关于引言的前期研究回顾步骤中。国外作者在法律学术论文中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其缺陷,并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相反,东方集体主义价值观深深影响国内作者,他们在论文写作时采取积极礼貌策略,在前期研究回顾中为了顾及他人面子,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3.思维方式和写作习惯差异。国外学者倾向于直接清晰、开门见山的写作方式,更重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而国内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的过程,给读者留出更大的主观空间,同时也很重视推销自己的文章。
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中所展现在宏观语步结构上的不同取向以及微观步骤上的选择差异,反映了中西方学者潜意识中的不同的心理、写作习惯和社会文化观念。国内法律学者在撰写英文法律学术论文时,必须把握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体裁结构方面存有的显著差异及其深层次原因,进而谙熟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体裁结构,遵循系统规范的英文引言写作要求,从而提高英文论文引言的写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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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认为法治一德治一情治有机结合的人本管理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能更有效地增强我国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和外部竞争力。
引言
现代管理学认为,现代管理是以人为本的管理,而以人为本的管理根本是对人性的管理。以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为指导,提出法治一德治一情治有机结合的人本管理将是适应我国企业生态的现代管理模式。
1知识社会的到来与纯法制管理时代的终结
随着知识社会的到来,知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如美国管理学权威彼得·德鲁克提出的,在现代经济中,知识正成为真正的资本和首要的财富。他同时指出,知识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知识,创造财富的中心活动既不是把资本用于生产,也不是劳动,而是知识的生产与应用。而掌握知识的人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是以往任何时代都无法相比的,重视对人的管理,发挥每一个成员的才能和智慧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首要问题。在知识社会,技术发展迅速,新产品不断涌现,产品生命周期极短;人才成为企业发展决定性的资源,硬资本强依赖于人才;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而且趋于不稳定。在此背景下,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显得尤为重要,而在当今时代,物质已不是人们唯一的追求,他们还有人际关系、归宿感等精神需求。因此,注重内在激励和自我控制的人本管理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唯一可行的管理模式。而人本管理必然要求法一德治一情治的有机结合。
2法治一德治一情治有机结合成为企业管理新模式
2.1依法治企—建立禁区系统
纯法制管理时代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法制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并不意味着需要放弃企业所有正规的规章制度。相反,制度是效率的根本保证,没有坚强有力的制度基础,追求高效率只能是一句空话。人性与法制并不矛盾,符合人性的法制不但能够约束人性的弱点,同时更能使人性的优点得到充分的发挥。通过对制度的重新定义,使其更具人性化,企业制度可起到一种文化的作用。同时,制度也体现企业的共同价值观,不同的制度强化不同的价值观。因此,在提倡人性化管理的今天,法制依然是企业生存的基础,而法制不能仅仅成为约束人们的工具,应成为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保障。
人性化的法制管理不注重告诉员工应该怎样做,重在告诉他们不应该怎样做。通过建立标准操作程序和规则手册告诉员工如何行事会破坏他们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性,而告诉他们不要怎么做—建立禁区系统却可使他们在明确的限定范围内进行创新。否则,由于工作环境中的诱惑和压力,员工个人有时可能选择去篡改规则,甚至作出与道德规范相冲突的行为。显然要避免错误的行为发生,企业必须要建立禁区系统,使企业和员工的行为保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依法治企就是通过建立禁区系统控制企业和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而企业的禁区系统必须基于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的道德规范,在此框架内制定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照规章制度经营和管理企业,规范企业各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维护企业的声誉。基于禁区系统的企业法治包括:(1)企业和员工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2)企业和员工的行为要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合法即合理”的口号已很难让企业不遇到任何麻烦,从道德角度讲,一个合法的行为可能是极端错误的。因此,法制的明晰性并不意味着没有道德问题。(3)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2.2以德立企—培育信仰系统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更是道德经济,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创造价值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让人们被动地遵守法制很难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企业还必须从人性的角度,发挥道德管理的优势,培育企业的信仰系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和我国传统文化的优越性,使人们在尊重道德的同时实现自我约束。
以德立企就是运用先进道德来教育引导企业全体成员,以此规范大家的行为,实现企业的长治久安。我国企业应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企业思想道德体系,立足企业实际,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企业文化氛围,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德立企的根本就是要培育企业的信仰系统:(1)确定希望让自己的员工所接受的核心价值观和努力方向,将员工的注意力集中在企业经营的核心理念上;(2)企业必须贯彻执行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使“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深人人心,培养他们良好的道德素养;(3)企业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化道德规范的宣传,塑造道德伦理观念,创建一个有利于加强团结和提高企业声誉的氛围,不断提升企业的生命力。对企业来说,为我所用便是德,信仰系统最重要的是要把企业的核心价值观灌输给员工,使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每一位员工的信仰。
2.3以情兴企—完善感情系统禁区系统和信仰系统固然能约束员工的行为,但人是有思想,有感情,并为思想感情所支配的人,单纯对人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并不能换来对企业的忠诚和创造性,人们的工作兴趣、工作热情、敬业精神等思想感情方面的因素对工作的效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管理认为,管理就是管理人的内心感受,认为员工只能拥有那些可控性较强、被分类为“积极”的情感的教条将失去它昔日的辉煌。而问题并不在于员工的心理是否“积极”,而是怎样去面对它们。企业可以左右员工的行为,但无法限制员工的内心感受,对感情的所谓驾驭和控制都将于事无补,而是应该去合理地利用人们的感情。当一个企业否认情感在工作场合的合法性,或者力图只允许特定类型的情感存在时,它将很可能失去创意、解决问题的方案以及其他人能够提供的新的视觉等。企业要想使员工心甘情愿地为组织效力,完善感情系统是唯一的选择,而完善感情系统就是要塑造一个员工与员工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互相信任、互相爱护、互相尊敬、团结合作的感情环境,承认感情的作用,重视感情的凝聚,形成良好的企业风气,用人们之间思想和创意的直接交流来替代枯燥的格式、僵化的报告,给予每一位成员讨论问题的空间,形成企业成员之间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