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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障基金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步扩大,基金来源更加多元化,而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核心内容,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有效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正常、有序运行的关键。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发展沿革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的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货币资金。社会保障基金按用途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是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而建立的基金,所以,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再生产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加强了管理,出台了相关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开始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2001年5月18日,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管的原则,确定了监管机构的监督范围。
2001年12月,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2年5月23日,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保障审计检查证>,的通知》。
2002年,有关建立基金监管部门协作机制并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管责任主体的相关政策,以及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延伸性程序规定,正在加紧拟订当中。
2002年12号文,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尽管各级部门加强了对基金的管理,但在基金筹集及运用等环节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针对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大力加强其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监管和审计监督的管理效应,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运营纳入到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二、国外社会保障情况简介
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型”社会保障社保制度,基本特点:一是项目多但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及“国家福利型”高,如在美国投保者每日领取的养老金只相当于原工资的50%.;二是共同基金在养老保险资产比重逐步上升。
美国共同基金业已将重点转向了养老类型的投资项目。今后,养老市场仍将在共同基金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共同基金的长期回报率一般达到10%左右。2001年回报率有所下降,但一般仍高于储蓄的利息。当然也有一定的风险,但比直接投资股票风险要小得多。
欧陆国家多数实行“稳健型”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是:一是公民必须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享有申请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除失业保险外,其他保险均由独立的保险机构经营,实行自治管理,政府只起指导作用,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北欧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实行“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特点:社会保障内容庞大,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如瑞典的社会保障覆盖了在瑞典居住的所有人(不论其是否有瑞典国籍,不论其是否就业,只要居住到一定年限,均可享受);二是基金的来源是各行业的雇主,雇员则基本不交纳。这种类型的理论基础是福利学派思想,主张建立合理分配、收入均等的国家。政府通过课征高累进税,向全体居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社会保障。但这种类型因企业负担较重,如1995年瑞典企业主负担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各种法定保险费用占利润的32.9%,影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日本实行把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捆在一起的办法,在战后恢复和发展时期,起了很大的作用。如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较高的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近年来,因受东南亚危机和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日本经济持续低迷,原有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日本采用职工持股制度补充退休准备金制度。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实例,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管理体制不统一法制不健全,包括领导管理体制不统一,基金管理难以协调、法制不健全,管理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不健全,基金的筹集,运用和保值增值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基金未纳入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统一预算,缺乏统筹安排,基金分散,难以产生效益、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难以渡过“老龄时期”,“代际转嫁”方式将出现支付危机、缺少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基金保值困难等。针对这些情况,应该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四、加强会计与审计监管功效
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社会保障财务会计体系与社会保障整体改革步伐不协调之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管理透明度低,资金管理过程暗箱操作手法严重,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管理体系不顺畅,会计制度欠缺等。为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在实践中就必须加强会计监管及审计监督的管理效应。这里的会计监管,是指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运动过程实施内部监管,具体执行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税务征收机构以及银行、邮政、医疗等社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为防范基金运作风险,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的内部会计监管及内部审计监督;而外部审计监督,是审计部门独立于各执行部门之外&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外部全程监控,审查各级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一)加强法律规制
市场经济及WTO对法制环境的要求和社会保障制度自身建设的需要,均决定了法制性取代政策性的必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使其与《会计法》、《审计法》联手,如果在某些关键环节实施会计监督以及审计监督受到阻碍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介入,在社会保障及其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发挥内外共同监管的效应。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动态监管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计算机操作和联网管理,这就在根本上消除了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所以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势在必行。
(三)加强各层次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随着安然公司的倒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做假事件公诸于众&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提高执业人员整体素质&包括内部会计和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及社会各界执业人员,是确保执业诚信的根本。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诚实守信教育,树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从业作风是加强诚信的第一步。
(四)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
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其目的在于:保障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接受社会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绩效评价
1.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理体制不统一、法制不健全
包括领导管理体制不统一,基金管理难以协调、法制不健全,管理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不健全,基金的筹集、运用和保值增值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基金未纳入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统一预算,缺乏统筹安排,基金分散,难以产生效益;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难以渡过“老龄时期”,“代际转嫁”方式将出现支付危机、缺少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基金保值困难等。
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社会保障财务会计体系与社会保障整体改革步伐不协调之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管理透明度低,资金管理过程暗箱操作手法严重,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管理体系不顺畅,会计制度欠缺等。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至今,国家和省一直没有制定一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1998年以来,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仅对各部门承担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作出规定,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无从寻求法律依据加以规范,致使基金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各部门之间职能错位,基金收支、管理等渠道不畅通,影响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
1.2扩面征缴难度大
目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而作为主要经济形式的民营企业由于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到位,认为参保缴费增加企业的负担,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保。部分国有企业缴费有困难,存在拖欠社保费的情况。而效益好的企业认为不存在失业,参加失业保险是做贡献,往往又不愿意参保。事业单位也未按规定进行参保,事业单位大多是财政拨款,财政尚未将事业单位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列入预算,同时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支出由财政负担,且不存在失业,所以缴费积极性不高,致使扩面征缴步履为艰。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行政执法权,征缴强制力不够,加之部分企业效益差、无力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认识上的原因,导致拖欠社保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严重。五险分立,管理不统一。目前,大多数地区五险经办机构不统一,分别由社保处、劳动就业服务处、医保中心经办,管理上不统一,存在重复工作、协调性差等弊端。由于五险分别运作,缴费基数难以统一,存在缴费基数不实的情况。五险分立的局面影响了各险种扩面征缴工作的衔接。另外,没有建立资源共享的平台,信息无法共享,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参加社会保险的总体情况,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1.3监督管理机制不建全,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实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都具有监管职能,但共同监管往往组织不力、信息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上弱化了监督效果。基金存储多渠道,不能很好地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保险基金存储问题上,各地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把所收入的基金在多家银行存放,有的存在国有银行,也有的存在地方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国家明文规定,所有保险基金均要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的财政专户账户。
1.4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社保参保人员、参保基数等基本情况均由单位和企业申报、社保机构审核确认,然后再进行抽样稽核,稽核范围太小。由于各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少,目前尚未配备专门的稽核工作部门和稽核人员,稽核工作一直由其他科室临时代管代办。由于不是专业稽核人员,对稽核业务不熟,稽核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另外因稽核工作成本高,特别是实地稽核,没有经费保障导致实地稽核工作难以开展。
1.5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近年来尽管国家从各方面加强监管,但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征收单位自行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及时解缴财政专户管理,二是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动用社会保障基金平衡预算或作其他支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财政供给的经费不足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征收机构不统一导致征收成本高所致。
2.对策建议
2.1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动态监管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计算机操作和联网管理,这就在根本上消除了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所以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势在必行。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2.2加强各层次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提高执业人员整体素质是确保执业诚信的根本,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教育,使之树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从业作风。论文参考。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等。论文参考。审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接受社会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2.3加大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
加大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民营企业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充分认识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长远意义,切实按政策办事,依法参保并及时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宣传。二是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到企业,与职工进行面对面交流,为广大职工解疑释难,增强职工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的积极性。三是要借助普法时机,加大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切实把民营企业、个体户和股份制等企业纳入参保范围,减轻社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营造缴费环境,加大征收力度。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规章,确保从业人员享受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征收部门要改善服务方式,扩大保险范围,加大征收力度,必要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鼓励、督促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论文参考。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要奖惩分明,对积极参保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对拖延参保、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企业要督促纠正。对拒不参保、恶意拖欠社保费的要给予处罚,促进民营企业自觉参保,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4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管理
改变现有的三个经办机构“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现状,加大整合力度,将基金征缴统一到一个经办机构管理,实行“五险合一”的运作模式,对外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稽核,对内分账核算,同时搭建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服务网络,集中数据、集中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对社保基金的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缴、基金支付、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基金的监管。一是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实现基金征缴、支付、运行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成立基金监管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监督部门检查相结合,对基金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四是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作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适时监管。
2.5重视稽核工作,加强内部稽核
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建设,从优化整合管理资源入手,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和稽核队伍,对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参保人数,缴费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对支付对象、支付项目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稽核,堵塞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
参考文献:
[1]张秀玉, 郭远远, 贝森. 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及对策研究.职业时空 , 2010,(0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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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1-0098-02
人口老龄化时期下,对于每一个国家而言,社会保障的建设都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我国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问题开始成为人们争相讨论的焦点。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何认清这些存在的问题与纠正改进,并进一步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的改革策略,使之得到良好的发展,成为了我国现阶段发展的一个重任。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理论分析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策略的选择原则
1.安全有效原则。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是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险种即为养老保险。随着世界各国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老年人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俨然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任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遵循的原则应从基金受益人的情况出发,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受益人都是抵抗风险能力弱,急需稳定的养老基金的退休老年人。从而,应当将安全放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上的第一位,这样才能保证养老基金不会发生贬值、挪用、流失等问题。此外,因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所承受的资金压力也较为集中,仅仅“安全”尚且不够,还需遵循“有效”的原则,才能实现养老基金的增值目标。“有效”与“安全”这两个原则不仅不互相矛盾,还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不可分割的一体,它们是养老基金管理过程中必备的核心工作,是在选择养老基金管理模式之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一词,即将许多零散的资金合集起来,采用大规模的资金模式效应集合投资,基金持有者一起共享收益,一起承担风险。养老保险基金从众多劳动者手里筹资起来,也用于保障众多劳动者的根本养老需求,从广义基金的特点上说,养老保险基金也是公共基金的一种。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性,确切而言是一项社会性公共基金,但同样也需要空开透明的原则。而“公开透明”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基金缴费者有权利了解自己所缴的运作情况,这是一种知情权,并对基金管理上有监督权;二是基金管理中的各种情况,诸如基金的投资与收支等情况,社会保险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地向参保人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过程中的透明性,才能不出现因过程杂乱不清而带来的问题。
3.政资分开原则。养老保险基金政资不分的现状,在研究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上,一定要认清并且彻底改变。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本身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但养老保险基金所承担的资金压力巨大,并且巨额的资金带来许多诱惑。所以,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应当与行政管理分开,即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干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这也是认真落实好安全有效原则的一项措施。以往养老保险基金之所以时常被挪用、流失,与政资不分的弊端有着极大的关联。在决定重大事宜之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应听行政部门的相关指令。因为,养老保险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管理上也应当合法独立的。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研究不断推进下,我国许多省份逐渐严格遵循政资分开的原则,从而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逐步走上了正轨。但是,还有许多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仍政资不分,仍受行政部门管辖,这种不规范的管理方式,今后必定给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带来一定的隐患。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
1.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其可定义为经济研究领域上的非市场决策,抑或简单的定义为政治学上的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它能在行政部门与市场中灵活地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边界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中,更趋于利用市场机制,这已经是一种被认可的公共选择。实际上,市场机制下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往往比行政部门经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高,这促使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走向了新的发展道路。行政部门与市场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两个重要主体,在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下,行政部门与市场的位置在养老保险制度中被不断地调整,而在不断的调整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也被不断的调整。如果,全权由行政部门管理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市场所进行的交易与生产必定被排斥,从而造成许多弊端。当然,如果分开而论,没有万能的行政干预,也没有完美的市场机制,应当在不断权衡中,建立一种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2.产权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产权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存在着逻辑链条的关系,因产权可分解的性质,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了理论依据,为了实现高效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及保证利益者的利益,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治理结构。而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建立完备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投资者与利益者的权益。在产权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中,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混合物。从产权的角度出发,养老保险基金包含着公共物品权与私人财产权,它是人们建立起来的权利经济关系,包含着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使用权、所有权。但从”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上看,个人账户基金与统筹账户基金的”五权“都分离。那么,就存在委托与的关系,因此将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引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中,对于建立互相制衡的制度体系起着有利作用,也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行过程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1年12月,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被确定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托管银行,其后三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与北美信托银行、花旗银行签署了境外投资全球托管协议。随着全国社保基金的不断发展,于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被确定为境内第三家托管银行。而基金投资方面,嘉实、华夏、长盛、鹏华、南方、博时等六家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年末被确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作工程中,以“通过委托投资组合实现个股投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配售、以信托投资方式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三种方式为投资运营方式。时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使得我国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负担。而今,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一个不能忽视的现状是“严管制,怠监督”。许多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容乐观,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部分累积制模式也存在许多不足。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收支不均,欠费严重。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都有较大的增幅,但仍出现赤字。我国养老保险结余多数在少数发达地区,其他地区并不如人意,全国许多企业出现严重拖欠养老金的现象,加之管理不善、投资渠道单一、养老金保值增值不力,部分累计的目的完全达不到。
2.管理混乱,监管角色模糊。时下,地方社保相关部门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者,但在监管上却充当着一个模棱两可的角色。从而,养老保险费在收缴、管理、资金运用、基金发放等程序上杂乱无章,政资不分现象更令保险金的独立无从谈起。
3.缺乏承担责任与经营主体。当前,我国各个地区只设立一个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相关专业人员缺少,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主体也缺少,加之行政管理部门存在权利与责任不挂钩的现象,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保值的任务很难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对策
(一)弃“统账结合”用“统账分离”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采用的统账结合模式存在着空账的问题,导致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的问题上难以应对。从而,管理策略上,应当废除统账结合的制度,采用统账分离的管理模式。如此,在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力量下,个人账户得到完善的管理,资金支付缺口的问题也得到相应的解决。
(二)提高基金征缴工作管理水平
当前,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参保范围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证,更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不论独资、外资、私企、国企、自由职业者,如果符合参保条件,都应当征缴养老金。提高养老金征缴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策略上的一个新方向。
(三)基金多元化投资
实践证明,多元化投资可分散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建议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模式。如此一来,投资的主体增多,投资渠道增多,投资对象增多。从而,不仅可以提高效益,还能使资金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这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也愈加突出,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需要进一步去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涉及较广,它与法制建设、市场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充分协调政府行政部门与市场的关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独立的养老保险资金监管机构,并与其他相关制度不断地相结合,不断地加以改进,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模式上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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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费改税;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相应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的实质是一种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维护社会公平与调节社会经济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费与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各国范围内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两种主要方式。社会保障税是为解决社会保障财源问题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税,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度,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长远来看,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对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
1 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现状以及弊端
随着我国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希望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生活的安全系数,政府则希望借此制度实现社会的更加稳定。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在看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进,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与创新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现行征收社会保障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缺口大,对经济的支撑能力较弱
以“费”的形式征收社保费,不可避免地导致征收缺乏刚性,执法也难以到位,从而加剧社保资金缺口。从五项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看,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最为突出。据劳动保障部预计,到2033年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当期的养老金支付缺口将达到4500多亿元,空账更是高达1.4万亿元。
1.2 社会保险的缴费范围狭窄,覆盖面小
我国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只覆盖了国有企业,非国有经济主体几乎没有覆盖到。即使是已经参保的企业,缴费人数与实际人数也有很大的差别。而且以费的形式筹集资金不具有强制性,狭窄的社保覆盖面以及过于灵活的社会保险费筹集方式难以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1.3 社保费缴费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低
社保费依然属于税务机关代征行为,其征收主体地位不明确,也没有赋予地税部门相应的征收管理权和措施,在征缴过程中很难做到依法征收。社会保障法规建设滞后,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而且由于目前各省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过低,不仅会造成不同地区间企业的保险费负担悬殊,而且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差、基金调剂功能弱,导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力人才无法合理流动与配置。
2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2.1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强化征收,加大筹集资金力度
社会保险税比社会保险费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社会保障税是由税务部门对所有纳税人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有严密的法律规定,比社保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说,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国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一部分,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2.2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率目标
公平性是社会保险追求的主要目标。但由于由于各地在缴费方面存在差异以及社会保险普遍性原则不能很好的落实,导致基本保险待遇标准也存在很大不同。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全国普遍统一征收,不同单位和个人面对着相同的税收制度,保险金发放实行统一政策,而且中央财政可集中一定财力进行地区间、行业间的资金余缺调剂,从而可以有效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目标。企业也能够建立起合理而灵活的用人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揽人才,人力资源的配置也将更合理,全国范围内的生产效率也会有进一步的提高。
2.3 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规范收入来源渠道,降低筹资成本,化解财政风险
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促进规范、稳定的社保资金收入来源渠道和灵活的资金调剂机制形成,从而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安定。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税务机构和预决算管理机制和税务部门在人员素质、征管经验和硬件设施方面的优势,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以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便于建立收支两条线式规范的预算管理,增加专款专用的透明度,可以有效阻止滥用和挪用社会保险资金行为的存在,赢得纳税人的广泛支持,也有利于广大国民的监督。
3 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路径选择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保障费用征缴力度,奠定社会保险的法律基础
税收的强制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缴,有效地杜绝拖欠、少缴、逃缴现象,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是否强,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目前,国务院已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基础性立法,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重要支柱性制度,制定社会保险法已刻不容缓。
3.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改善征缴困难的局面,奠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基础
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影响着制度的实施。目前社会保障费征缴困难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目前缴纳费率太高,企业和个人负担过重,企业千方百计少缴、逃缴,缺乏必要的惩处手段等问题突出。城乡和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造成劳动力无法合理流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何增强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和透明度,增强其公信力。只有制度设计符合科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才能真正具有吸引力,使强制参保变为主动参保,整个制度才有持续发展的可能。
3.3 加快社保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企业个人财务资料共享,奠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技术基础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地方政府;财政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32-03
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国内学者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政府的责任研究越来越深入,从所查阅文献可以看出,论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论文达到了1 500多篇,论及“农村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的有119篇,专门论述“农村社会保障的政府财政责任”的有30篇。财政支持是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条件,深入探讨农村社会保障的地方政府财政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对近年来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对该选题的研究进展有一个更准确的把握。
一、关于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理论依据的研究
(一)基于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是学者们论述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最基本的理论依据。陶知翔(2007)[1]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属于准公共产品,由市场配置必然存在失灵,指出由政府发挥资金支持的主导作用具有必然性。农村社会保障包括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项基本内容,每项内容受益范围和指向对象、属性各不相同,因此一些学者如庹国柱等(2009)[2]选择进行分类界定,认为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的广度和深度应以项目属性为依据。总体来看,学者们对农村社会救济和农村社会福利的公共产品属性其态度是一致的,但是对农村社会保险的属性界定却存在争议。马雁军(2007)[3]认为纯公共产品特性是农村养老保险的本质属性,但在政府现有财力的约束的特点条件下产生了其准公共产品特性。仇晓洁(2012)[4]将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归为准公共产品,所以农村社会保障就整体来说是准公共产品,政府应在这些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承担责任。
(二)基于公共财政理论
鉴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性质,公共财政范畴继而成为政府履行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另一支撑点。其一视角是从公共财政的各种职能探讨其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杨术(2007)认为,社会保障活动是一种满足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公共财政正是政府提供资金以满足公共需要来定位的,社会保障是公共财政资源配置职能和收入分配职能的体现,因而公共财政应是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而且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的作用主体都是国家,其目的都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5]。
(三)基于福利经济学与福利国家理论
以新、旧福利经济学为基础的福利国家理论,主要探讨社会福利对政治经济产生的影响。米什拉(2003)认为社会福利机构在增强公民参与政治进程的能力和保护人们权利方面起作用;威尔斯基和蒂特马斯认为,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是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本质,所以不管是哪种福利模式都试图致力于对资源的调节,实现宏观经济的平衡发展。国内学者主要探索的是福利经济学与福利国家理论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启示,包括对福利模式的借鉴与创新(王思斌,2009;邓智平,2012)[6] [7],以福利国家为借鉴明确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边界(钟洪亮,2012)[8],对福利国家社会保障财务模式的借鉴(詹伟哉等,2000)[9],等等。但是对福利经济学与福利国家理论的相关基础理论的研究,国内学者涉及不多。
二、对农村社会保障中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定位的研究
(一)对农村社会保障中地方政府财政责任界定的研究
学者主要通过分析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公共财政行政性质与职能、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将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的基本内涵界定为: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是指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为农村社会保障所进行的资金投入、资金配置和资金管理等安排(毕红霞,2011)[10]。从查阅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在探讨农村社会保障的政府财政责任时,并没有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进行精确的划分。
(二)对农村社会保障中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定位的研究
一是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地方政府资
金筹集责任的研究,主要是分别针对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层次,确定资金的承担者。(1)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处于最低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且由于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按属地进行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所以地方政府应承担主要的资金筹集责任,中央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陈少晖,2008;谢东梅,2009)[11] [12]。(2)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因其资金需求量大以及政府财力有限,必须依靠社会共济、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来筹资,由个人(家庭)、集体、各级政府共同出资(杨翠迎,2007)[13]。(3)农村社会福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层次,对必须建立的福利制度,所需资金应由国家或集体提供。
二是关于地方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运营责任的研究。首先涉及的是将财政支持资金用于法定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对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主要包括待遇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从待遇支付条件来看,主要是探讨如何对保障对象进行确定(童星等,2011)[14]。在待遇支付标准方面,地方政府根据辖区内的实际,如何依据科学方法确立支付标准,包括农村低保标准、新农合的大病医疗补偿标准和门诊费用补偿标准以及新农保的最低基础养老金的水平、个人缴费水平和档次(王枝茂,2007;李冬妍,2011)[15] [16]。其次是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管理与保值增值,以降低资金被截留被挪用的风险。童星等认为,应坚持进入资本市场的理念,完善其委托制度,同时在实现省级统筹基金的归集、管理和投资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行省级特种社保债券和中央政府特种债券的试点。 三是关于地方政府履行对农村社保资金的监管责任的研究。学者建议,主要是建立行政监督系统,以日常监督方式为主,即将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纳入一般工作范畴,并按照本部门的工作程序、工作手段行使监督权。除了民政部门行使监督外,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都要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监督。
(三)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中地方政府履行财政责任的效应研究
随着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学者在肯定财政支持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深刻变化的基础上,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辅以数据说明,对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的效应进行研究,证实了社会保障对农村居民消费行为有引致效应,能够促进农村居民消费(余官胜等,2011;尹华北等,2011;段景辉等,2011) [17] [18] [19]。
三、农村社会保障中地方政府履行财政责任现存的问题及原因的相关探讨
(一)对地方政府履行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现存问题的探析
政府履行农村社会保障中财政责任现存的问题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现存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政府投入少,保障水平低;第二,各主体责任不明确, 分工不明晰。这既包括政府、企业和家庭的责任不明晰,还包括政府各部门之间责任分工不明确。第三,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待理顺,管理水平亟须提高,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第四,政策宣传不到位,致使我国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必要的了解,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对社会保险的参与不积极(孙亦军,2007)[20] 。
(二)对地方政府履行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于淑文等(2009)[21]认为,我国农村经济总体水平落后,即便同一省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也是不平衡的,这给地方政府在对农村社保的投入与政策制定方面带来了困难。李沫等(2011)[22] 认为“分税制”的财税体系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但社会保障事权的下放并没有带来财权的下移,造成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使社会保障难以实现收支平衡。现有的激励机制在调动地方政府履行农村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积极性方面具有局限性。刘军强(2009)[23]认为,地方政府是具有自身利益的行为主体,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水平对地方政府的政绩需求缺乏吸引力。金海和等(2010)[24]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做了规范和要求,但从总体上来看,对社会保障的立法仍处于落后状态,从而造成农村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同时现行法律体系对地方政府履行农村社会保障责任缺乏约束力。
四、地方政府如何更好履行相关财政责任的制度安排与政策建议
(一)资金筹措责任的政策建议
许多学者认为广开筹资渠道可以扩充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便是开征农村社
保障税,郭海清(2008)[25]对此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其次是创新农地制度。张守玉等(2007)[26]等提出以土地股份换保障的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模式,佟茹等(2011)[27]提出重新分配土地出让金,允许从农民土地补偿款中优先支付其应承担的社保资金。学者们还提出变现国有资产、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黄玉荣等,2003)发行养老保险彩票、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等途径。
(二)资金监督管理与保值增值的建议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关系到参保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学者们认为,第一是要建立和健全一个多主体参与的监督体系,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的技术性与专业性(赵红彦,2009)[28],重视财务监督、风险监督和资质监督。第二要加强信息公开化建设,提高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透明度,使农民有知情权(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2003)。
发达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纷纷将社会保障基金投向金融和资本市场,因此国外学者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有较多的研究。blake(1999) [29]指出,为了在有效边界组合中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组合,基金有必要将资产转换为风险较低的债券。博迪和帕普(bodie,lselie.e.papke,1992) [30]指出,养老金基金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资本市场上各种创新产品的出现,如不附息债券、担保投资契约。在投资组合中,一般认为,养老基金应该持有国内政府债券。近年,我国许多学者也开始关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是唯一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三通式特殊金融机构,其投资渠道广泛、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由于指数化投资具有非系统风险低、管理成本低等优点,章鸽武(2005) [31]建议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于基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基础上的指数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
五、简要评述
综观国内外学者既往的研究成果发现,学术界对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的财政责任,提出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同时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分工进行了初步的探析。现有研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多数学者对该问题的探讨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较少;由于偏重于从不同理论和不同角度对问题进行揭示与发现,其研究结果对政策层面的实用价值总体不够高;较少以地方政府为研究对象,对地方政府财政责任的定位研究不深入。因此,如何合理而清晰地界定农村社会保障中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精确划分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财权与事权的边界,精算农村社会保障中各级地方财政应投入的具体规模,以及探讨地方政府如何更好地进行社保基金的统筹管理、监督运营、保值增值等,都是值得进一步探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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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总人口74. 2写的农村居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目前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总体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农民收入水平低、负担相对过重,自我保障意识薄弱,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不足,相关立法保障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我们应在结合自己省情的情况下,认真地分析了解各区域之间的差异性,建立形式多样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覆盖全省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水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农业现代化程度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收人水平不高,城乡差别依然很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发展,以前农民以土地保障为根基、以家庭保障为依托的保障形式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被撼动。在原有保障模式被打破、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之际,中国农民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村社会保障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
河南是农村人口大省,河南的农村社会保障与全国的总体水平相比较也落后许多。要解决城乡居民收人差别以及农村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关系到社会公平,同时也是补偿农村家庭保障不足、建设和谐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其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目前河南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河南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本质问题。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农民收人水平低、负担相对过重,自我保障意识薄弱,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不足,相关立法保障不健全等。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发展,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政府投人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充分。虽然河南省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绝对数额一直在增长,但其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仍然较低。财政预算科目中,社会保障支出主要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以及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设立的支出项目。河南省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长期以来增速缓慢,大大低于同期GDP和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这导致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达不到应有的水平。社会保障是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器”和“减震器”,社会保障支出过低会给社会的安定带来极大的威胁,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其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使用不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由中央政府发放到基层政府之后,被挪用挤占的现象较为普遍,或用于解决地方财政困难,或用于投资房地产,或用于建设其他项目,最终使政府对农民的给付承诺无法兑现,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二)农民负担过重
河南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负担主要来自两方面:贫困人口和老年人口。一方面,河南省的贫困人口比重较大,贫困程度深,随着城乡收入差距的拉大,农村人口的贫困情况越来越恶化;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人口死亡率下降,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这些问题的存在都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造成沉重的压力。
(三)二元经济的存在
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农村的改革和后来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曾一度使二元经济结构的强度弱化,但进人90年代初以后,乡镇企业开始衰落,城市下岗职工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而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较低,这必然导致二元经济结构的强化。二元经济存在的同时,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较大差异,即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着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广大农民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外,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和土地,这些都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后。
(四)保障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
首先,农村社会保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约束,漏洞较多,基金被挪用现象严重。其次,从管理机构上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再次,管理水平低下。社会保障的管理是一项繁杂且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管理者的水平要求很高。但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同时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缺乏专业人才,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漏洞百出,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集于一身(民政部),不符合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惯例,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非常差,挫伤了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五)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意识落后
一方面,由于河南农村人口中许多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收人水平偏低,头脑中的“养儿防老”观念仍然很重。另一方面,由于过多地强调国家和集体对被保障对象的给予和帮助,致使农民养成了对国家、集体的依赖心理,削弱了自身的保障意识,使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比较薄弱。此外,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有“四怕”思想,即怕钱贬值、怕政策变、怕干部换、怕不兑现,对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持怀疑态度。
二、加快构建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议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农村开始逐步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种新型的保障制度,从建立到成熟,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构建过程中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推进。
(一)社会养老保险的形式要灵活多样
河南农村社会养老情况繁杂,对于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的保障措施。第一种是个人投保,即被保险人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投保,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缴纳。第二种是职业保险,即针对相关职业的保险,其保险费由保险对象和其关联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或完全由关联单位缴纳。例如乡镇企业职工保险,个人负担一部分,企业负担一部分,共同形成对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障。职业保险比个人保险更具有针对性,应加大保障范围,必要时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督促和规范。
(二)规范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一定扶持。保险费缴纳方式灵活,可以预交、补交,可以按月、按季甚至按年度缴纳。保险金额可以设多个档次,由投保人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意愿来选择。
(三)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目前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基金管理成本高,基金收益率低,运营不规范。提高基金收益率,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成败非常关键。而要想提高基金收益率,首先就要规范基金管理,建立分级运营机制。目前保险基金在县级运营,层次较低,规模较小,管理成本高,风险极大。运营中容易出现亏损,而且出现亏损后难以补救。因此,建议采取省、县两级运营模式,分账管理,减少管理机构,削减管理人员,降低成本;同时,增大基金规模,引进高层次人才,树立专业投资理念,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其次,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提高基金收益。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落后现状,政府应建议银行给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更多的优惠政策,明确给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债时的优惠量;特许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优先投向那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确保基金的收益。最后,加大对基金的监管力度。基金的专款专用、基金的稳健收益都需要外在力量的监督才可以得以实现。监管方面,除了政府组织监管外,还可以成立由缴费人、受益人和社会公益组织共同组成的非官方监督机构来进行监管。二者有机结合,形成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全方位监督的养老保险监管机制。
(四)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探索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和办法
要认真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研究活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条件。要配合《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纲要》,研究农村养老保险事业长远发展目标和战略步骤。在经济发达地区,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要求,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各项制度。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大局出发,研究促进我省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为适应我省农村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研究探索适应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计划生育人口等群体的养老保险办法。
(五)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生命力
[论文关键词]智利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基金;基金管理
1“智利模式”简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总额的10%存人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并且交由私营机构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1.1养老基金的筹集方面
智利实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监控,民营机构具体操作,个人账户强制储蓄,政府承担最终风险。保险费完全由个人负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雇员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工资的10%),缴费金额全部记入养老金的个人账户。
1.2养老金的管理和运营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个竞争性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来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的管理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回报收益使养老基金升值。
1.3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同时,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safp)来管理各公司的运营状况。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基金管理状况
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同时辅助于“五保”制度。从全国各地试点的新办法与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比较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原则明确、模式统一,新制度已经较原有监管制度有了显着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但是,它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单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他用;国务院也多次明文规定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2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
3.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将直接影响到个人未来养老金的给付,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积累制养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额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将面临巨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和经济增长风险。
4“智利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4.1政府在投资运作中的作用发生转变
在公共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由直接包办养老基金投资运作转为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政府职能转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管理,养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管理适当分离。这是一个基本经验。
4.2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基金应该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应该实行政府机构管理模式。但应该与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完全分开,以有效避免个人账户资金被统筹基金挪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统一负责筹集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可以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基金会。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农村贫困居民;研究;公平
一、初识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特殊的社会消费基金,当社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了大多数人的最低经济要求和社会需要,对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起到了一种“社会安全网”的作用,通过社会产品的再分配,使许多不能依靠个人来维持生活的生、老、病、死、伤、残等,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缓和了阶级矛盾,为社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当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贵州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的薄弱领域。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一项周期长、工程大、风险高的事业,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贵州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省的社会保障建设已经取得巨大进步,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更是成绩突出,但是上层建筑怎么能脱离经济基础呢?贵州“两欠”省情的现状,决定了贵州省社会保障体系要有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省份相比,贵州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有许多的问题等着去解决。
(一)贵州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贵州有80%的居民住在农村,但农村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还没有达到国际上20%的最低标准。
(二)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基金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弱
1、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低,不能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2、社会保障起步晚、无积累、包袱沉重等历史的原因外,相关立法的欠缺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没有统一的机构和方式,致使社会保障基金在征缴、运行、组织、管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重要的环节上无章可循和存在制度性漏洞,这种状况还进一步导致基金筹集进程中大量逃避缴费等现象的发生。资金管理部门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资金运营不能保值增值。
(三)新农合制度落实不到位,运行模式不完全适应农村社会新的变化
1、体现在学习、宣传、普及等工作不到位。对新农合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新农合的有关的各项规定不甚了解;制度的普及与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各医疗定点机构对新农合制度也未严格执行。
2、体现在相关机构对新农合重视不够。农村医疗卫生体系不健全不是新农合组织完全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予以资金上的支持与帮助。
三、贵州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前景及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如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的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援助制度。我国“七五”计划中明确规定:“要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新情况,从我国当前的国力出发,按照有利生产、保障生活的原则,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雏形。”这些年来,在各级党委及政府的领导下,在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不少成就和成功的经验。但,必须同时承认,在农村基层,特别是象贵州这样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任重道远。 转贴于
(一)地、县两级要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全省所需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经费采取分级负责,省、地(州、市)、县(市、区)按4:2:4的比例分担”的规定,全额落实所承担的特困群众救助经费,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转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地、县两级不能因为省级加大了扶持力度而减少本级财政的投入,要按照比例足额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
(二)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经费,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衔接配套工作,逐步建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真正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加强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注重各项救助制度衔接与配套,完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搭建以城乡低保为依托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上岗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素质,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效益。
(三)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中最低层次的保障,是一种直接消灭绝对贫困现象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为农民设立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必须尽快启动与实施。
(四)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建立这种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受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但自身却必须是公平优先,在此基础上兼顾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这对于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过程中,坚持效率优先,就是要优先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优先安排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最急需、最实惠、最见效的资金项目,努力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产出率或成本收益率,以实现现有财力约束下社会保障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要更加注重公平,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保持张力。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社会保障改革 障碍 可持续性
该论文是北京工商大学2014年度青年基金及专著资助项目(编号QNJJ2014-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 社会保障领域费改税的背景
(一)理论背景
社会保险是以现在的劳动与付出换取将来自己丧失劳动力之后的生存资本与空间,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老年人口都应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险)、收益的排他性(达到一定的缴费条件才能领取养老金),因而属于“准公共品”的范畴,应由公共部门和私人共同提供。在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某些准公共物品受益对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局限性, 对它们的提供仅仅采取收费的融资形式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 政府往往还从税收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即采取税费混合的提供方式。(郑秉文,2007)。社会保险税与费作为两种政府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模式,都具有强制性与固定性的“税收特征”,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是否存在“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收入无需直接偿还给纳税人, 可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而费的缴纳者应从公共部门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中直接受益, 因而具有明显的“补偿性”和“对等性”。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可知,学术界主张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依据有:与国际接轨、提高征缴率、提升征缴的权威性、降低征缴成本、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部分学者对我国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主张既非从税、也非从费。张胜民(2011)指出,开征社会保险税最根本的动机是:发挥税收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增强其资金调剂力度,提高统筹层次,将政府的责任显性化。牛忠志,张思明(2012)建议我国实行社会保障税费共济,即体现征税和收费这两种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方式的共生与互补。笔者认同对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保持中性的观点,税与费的筹资模式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为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与均等化,应将二者有机结合,达到互济共赢。
(二)现实背景
1、美国OASDI改革经验的参照
美国的OASDI计划,即社会养老保险计划,是为了给那些因退休、死亡或残疾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工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补偿而强制性建立的、通过一项由专门的工资税(payroll tax)来筹资的社会保险计划。该计划源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随着美国社会近八十年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有以下特点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参照:一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受益者享受的社会保障福利水平与个人工作的期限与收入有关,同时具有缴纳社会保障税的法定义务。通过SSN(社会保障号)加以约束,既保证了纳税的持续性和避免重复征税,也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福利提供了依据。二是基础养老金的基本支柱作用,根据OECD数据,2014年美国的国家养老金替代率为35.2%,根据历史数据,美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调低,是为了发挥多支柱、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作用。三是信息化、社会化水平高,通过社会保障号信息联动性,保证人员流动的情况下社保记录的完善性,将个人工作收入、信用状况与社会保障紧密挂钩,避免拖欠社保缴费的情形发生。
2、优化中国中长期税制结构的需要
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这两项收入分别从1994年的13.6%和14.4%提高到到了21.5%和31.9%,截止2013年底,两者的比重合计达到58.1%,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的直接税(费)收入已呈现与流转税平分秋色的格局。但从税制结构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仍属于专项特殊规费。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费改税的进程缓慢,不利于规范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渠道,也不利于税收调节领域的拓宽和调节功能的增强。(国家税务总局课题组,2009)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客观上要求既要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税制环境,以鼓励市场公平竞争,又要提高调控水平,以防范市场风险和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在社会保障领域推进费税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发挥养老保险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作用,通过设计合理得当的税制,发挥基本养老金的保障作用。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障碍分析:
(一)制度安排障碍
1、社会保险基金双重征管带来责任分担障碍
我国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全国一半以上的省市实行的是单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这种双重征管体制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税务机关征缴可利用现有的网络队伍,降低征收成本, 但与社保经办机构的衔接易产生摩擦。实务中存在核准的统计口径问题,、票据的传递时滞问题、复审差错的纠正问题等;二是短期内征缴额可能有所突破, 但长期看税务机关容易把精力简单放在“收费”上,从而忽视社保制度的长期效应;三是在资金的征缴、划拨、发放等环节之间容易产生脱节, 易导致社保资金的挪用。在费改税过程中,如何将社会保险基金合理纳入我国的税收统计制度,不仅关乎税收效应的正常发挥,更关乎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建设。对此,有关学者提出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应当尽早确定,统筹层次也应当尽快提高,并在提高统筹层次时候,把征收机构统一起来。(朱青,2007)
2、统账结合不适宜全面费改税,增加制度复杂性
由于我国实行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积累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理论上,社会统筹部分可改为征税, 体现基础养老金的社会统筹作用;但个人账户部分强调个人的缴费积累,具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特点,因而不适合费改税。如果将社保缴款如此一部分征税、一部分征费, 将人为地增加制度的复杂性,增加制度运行的成本。实行费改税带来的税收刚性也不会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未来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空间将明显受到限制。
(二)立法层面障碍
1、立法一致性的障碍
开征社会保险税需要进行完善的税制设计,税制要素的确定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综合考量,而“税收法定”的原则客观上要求我国首先出台《社会保障法》,将税制要素以法定的形式确立。纳税人的设置上,美国对个体业主征收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比较低,只能对城镇企业与在职人口征税。在制度统筹上无法体现社会保障“全覆盖”的要求。在税率的设置上,借鉴国际社会保障税的税负比重,我国税率的确定既要满足社保资金需求,还要考虑人口老龄化等社会背景因素,经过精算计量,实行不同行业、不同收入人群的差别化税率,由此也带来立法层面难以统一的障碍。
2、执法管理上的障碍
实行费改税在法律层面增强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强制性,因而需要配套的法制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足量征缴。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逃费现象严重,究其原因包括:第一, 费率门槛太高, 企业和个人负担较重,逃费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第二, 社保制度便携性太差, 全国联网的社保体系尚未完成,因而非正规部门和农民工等群体无法在制度中得到稳定可靠的保障,不情愿加入社保;第三, 个人账户比例太小, 回报率太低, 制度设计上没有吸引力,基金保值增值的风险与收益没有明显关联度。而费改税后,客观上要求税务稽查部门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但是我们目前社会保障配套信息系统的不完善阻碍了执法管理上的透明度与实际效果的提升。
三、我国“十三五”时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议
(一)加快顶层制度设计,社会保障预算管理科学化、信息化
我国目前采取的社会保障缴费形式是统筹缴费,征缴手段软化,拖欠现象严重,难以满足社会保障的需求,必须进行改革。(李珍,(2014)131)随着2014年新预算法的颁布,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运用信息化的手段管理社会保障基金,一方面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另一方面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个人账户长期不经济,收益率低于工资增长率,难以体现效率优先,养老保险“广覆盖”目标带来的低门槛造成了养老金面临不足的风险,也导致了制度的不可持续。因此,化解社会保障领域改革障碍的重拳在于制度的结构性调整。
(二)转变三方责任义务机制,发展市场化养老服务业
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职责。政府的支出责任体现在保证起点公平上,即通过基础养老、基础医疗服务的提供保证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相当;由于社会保障支出具有刚性,为提高保障水平,应当发挥微观主体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养老水平。根据《全球养老调查》,丹麦、荷兰等国都大力发展公私结合的养老服务业,新加坡等国组织乐龄志愿者(平均年龄大于55周岁)义务服务,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应当着力促进新兴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重视非正式的养老服务行业发展,一方面要加快专业护理服务队伍的建设,鼓励青年就业者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满足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人群需求,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另一方面对从事居家养老的私立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在全社会形成爱老、助老新风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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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与生活保障三部分。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障宜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医疗制度;生活保障可仿照城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与农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还不可能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完全一致的模式,而应实行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形式。因为,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做法,目前,这种养老模式的基础并没有完全丧失,要想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顾此失彼的教训,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短期内不可能取消,它仍是农村养老的一部分。
但是,农村实行社会养老是必然趋势。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对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此外,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会养老不足。因此,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农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基本方案》及我国一些试点的经验,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一般宜从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应定在一个能基本满足农村实际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满20岁的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交费档位和灵活的交费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由于大多数60岁以上的健康农民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因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65岁,标准为100元/人月左右,这个水平基本能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组织和管理、财政投人的强制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负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是举办公共事业的最稳妥的主体。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为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应多元化,既有农民个人缴纳,也有集体补助,还应有财政的投人。实践表明,强制性的保险,没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难奏效的。当然,投人的力度应通过科学测算而定。
第三,建立严格、高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资金短缺间题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瓶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因而,把有限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管好、用好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国内外经验,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友,按有关法规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国家应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尽量降低和避免风险。
第四,采取“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根据对国内外各种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运行得最为正常,它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强化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费责任,突出个人的自保意识,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仍将主要靠自己。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和有关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并可以转移和继承。
第五,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环节,而立法滞后是这些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据调查,多数农民有参保的意愿,但总担心政策会变,故而不愿积极主动去参保。因此,必须改变当前仅靠政策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尽快制定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后,通过运动搞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已经名存实亡,农民重新面临看病难的问题。有专家通过调查指出,解决农民看病难的出路在于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政府牵头,多元筹资。由于长期“以农养工”、“二元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改革是逆向的。因此,在城市应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而在农村,政府则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支持。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人,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国家投人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作用。同时,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团体、个人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国家投人的资金可以从国家卫生事业经费中转移一大部分,也可以通过税收转移一部分。
第二,建立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缴费形成家庭账户,供全家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日常门诊费用。根据测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交费,基本可以满足这一需要。统筹账户由国家和当地政府出资形成,国家财政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地方政府投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p元,这部分资金集合起来,用于支付患大病、慢性病的患者的医疗费用。大病的确定及统筹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根据当地情况决定,但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量人为出”。两个账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这样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基本可以解决。除此以外,对于特别困难的成员,应建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强化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了各级政府及农民的缴费额,因而结合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很可观,而且这跟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保证基金高效运营,保值增值,监管得力至关重要。管得好,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管不好,合作医疗制度将永远失去存在的群众基础。根据智利的成功经验,基金交由专门的经营机构依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加强投资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管理规章,并严格执行,这是合作医疗得以开展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第四,坚持社会化的原则。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它符合大数法则基本原理,即参与者越多,越普遍,保障效果越好。统筹层次是衡量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互济功能越强,保障效果也越明显。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当以县(区、镇)而不是以村或乡为基础,通过国家立法(而不仅仅是“自愿参加”),促使农户参加进来,扩大参保基数,扩大医疗保障基金的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应根据各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区情、符合民意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此外,要特别注意激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切实为农民办实事。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农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水平都大大提高,但是,虽然政府一再宣传合作医疗的好处,但响应者并不多。这说明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识还是不够强,更深层的原因是农民曾狂热地信奉和追随过农村合作医疗,然而最后都心灰意冷了,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不敢轻易相信什么了。有资料说,有的地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作风恶劣,侵吞公共利益,谋一己私利,农民感觉不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对组织者失去信任。有的干部及家属多拿药、拿好药,带头欠费。甚至有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农民丧失了对制度公平的信心。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必须注意让干部带好头,公平、公正,让农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才能激发人们参加合作医疗的热情和意愿。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给予社会成员以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实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安全网,也是保障制度最低层次的目标。目前,我国城市已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且做到了“应保尽保”,为城市贫困人口构筑了最后一道保障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在农村,这项社会保障的“兜底工程”开展得远远滞后于城市。目前,仅在某些经济发达省市如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的少数地区开展。事实上,我国农村还有10%的人口尚未脱贫,或由于种种原因返贫,农村人口是最需要帮助和关心的弱势群体。因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如何更合理地构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上,有人认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事关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首先需要理清设计思路。一种思路是根据同类人群在不同方面的需要,设立一个不同类型救助金的结构,以满足不同方面的需要。另一种思路是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特征或者本人特征,设计可以有差别的救助金标准系统。也有人认为,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是“救命钱”,不能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它具有明显的刚性特征,因此,应通过征税的方式筹集资金,这样既可以体现税收在保护贫困人群方面的强制性,也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将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与五保户供养资金一起列人新的农业税附加统一收取。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能否顺利实现。逐步建立起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当前河南乃至全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农村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和谐,就不可能有城乡的和谐,更不可能有中国的和谐。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让农村成为和谐有序的社会、稳定发展的社会和健康繁荣的社会。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关键举措是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从1991年试点到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有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总额为259亿元。2003年当年领取养老金的农民有198万。由此看出,农村社会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应清醒地看到,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还很薄弱,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1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除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等实行“五保”制度外,绝大多数农民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养老、医疗、工伤主要靠自我保障、家庭保障。
1.2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农村保障制度是乡、村两级统筹,造成的主要问题一是苦乐不均,二是保障程度普遍偏低。有些地方,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几十年不变,经过几次通货膨胀后,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也难以达到。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作用,而且成为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
1.3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救灾体系没有形成科学的等级评价制度;第二,没有一个具体的贫困标准和救济标准,因而评价一个家庭是否贫困时,就只能凭直觉,标准一降再降,受救济的人数逐步减少;第三,确定收入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这是由于农村的特点造成的。
1.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资金筹措不足,同时难以保证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有利于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据统计,我国目前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2004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已近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0.90%,且老年人口数量大体以年均3%的速度增加。进入21世纪,农村65岁及以上的老人比例大幅度上升。在农村,大多数老年农民的现状是一无积蓄(有的只是少量积蓄),二无保障,从经济来源到生活照顾几乎完全依靠子女。因此农民老有所养势将成为我国农村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2.2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众所周知,资源的流动性是保证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最活跃、最积极的生产要素,其流动成为资源优化配置和保证经济运行的重要方面。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互分割的,特别是所有制分割和城乡分割。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享受很少甚至根本就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待遇,使农村劳动力难以向其他所有制流动,难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养老只能靠家庭,劳动力为赡养和照顾父母所束缚,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2.3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能性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国家财力有限,这就给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中央财力的快速增长和中央政府对“三农”的支出政策的加强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的经济可能性增加。
①持续稳定增长的经济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②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准备;③农民观念的更新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思想基础;④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参考;⑤改革为农村社会保障铺设了道路;⑥原有的基础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条件。
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策构想
4.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①把农业保险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在我国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把传统的社会保障项目延伸到农村中的做法,受国家财力、农民收入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建立较为公平、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农业保险的纳入,则可以较好地保证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农村、农业稳定发展壮大,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稳定。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面对反复无常的自然界和社会风险的侵害造成的重大灾害损失,如果没有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往往也会使农场主们步履维艰。②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社会保障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目的是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所以,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必须确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地位,依法建立包括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社会互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4.2具体措施①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改革农村单一的社会保障组织形式,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②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以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建立严格、高效的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③统一协调,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领导和宣传工作,更多地体现农民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模式;④建立和健全三项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项制度是重点;⑤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联系的相关政策保障体系,加强服务网络及平台建设。具体为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就业保障体系、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生育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社会优抚体系等。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出路在于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低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农民收入丰厚,除日常所需外有多余的存款,那么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5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5.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国从试点到推广至今已有近20年时间,现在需要总结经验教训,结合新情况和新形势,提出新的政策措施。新制度的设计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寻求新的筹资模式;二是扩大保障对象范围;三是制定新的待遇标准;四是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体现政策扶持;五是要逐步拓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六是要整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源;七是要保持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现行制度承诺的高利率问题,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5.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5.3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弥补合作医疗保障的不足,并对其功能进行矫正。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医疗保险制度尚不普及之时,其重要性更为突出。为此,在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应加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为那些确实有经济困难、无钱看病的人群实施医疗救助。
5.4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5.5实行社会保障“一卡”管理制。基于人口流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转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有必要以身份证号码为账号,建立“一卡”缴费账户,该账户可以随居民的流动而转移,保险关系进行属地化管理,其账户上附带的保险费,只需要随卡由迁出地划转迁入地。这一制度要求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能够配套,如社会保障实行城乡统一机构管理,业务实行网络化管理,服务机构要求由城市延伸到农村等。依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基础看,实行“一卡”制管理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但目前可先以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为未来统一管理打基础、做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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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翠霞.中国农村的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新华文摘,2002(2).
关键词:退休金会计;权责发生制;劳动报酬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有关部门预计我国的人口老龄高峰将于2030年左右到来,2050年老龄人口将上升到全国人口的28%以上。当前,我国以约占世界5%的国民生产总值,负担着世界20%的老人。论文百事通提供真实、完善、及时的会计信息,满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需要,对解决我国比发达国家还要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退休金会计的概述
(一)我国退休金会计的定义
退休金会计亦称养老金会计,是反映退休金资产、基金、负债和成本等事项的会计处理及报告程序。退休金的会计处理视退休办法而定。
对退休金性质的理解主要有二种观点:
一是社会福利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企业职工在职时领取工资得到报酬,这是按劳分配的体现;职工退休后领取退休金则是一种社会福利,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这种观点体现在会计处理上,就是将退休金作为费用列入“营业外支出”,且在平时不计提,只是在实际发生支付时才加以确认。我国原来实行的职工退休工资制度就是典型的社会福利观点,而对职工退休工资的会计处理就是根据这种观点来进行的。
二是劳动报酬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退休金是职工在工作期间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只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就递延到了退休以后作为退休金领取,因此,退休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随着对这一问题讨论的深入,劳动报酬观这一观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1985年12月颁布的87号准则(FAS87)中就明确支持这种观点,并要求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退休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即公司在员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间,除支付工薪外,还要及时计提这部分递延的劳动报酬,计入当期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这一观点,并按照递延报酬的程序对退休金进行会计处理。
(二)我国退休金计划概述
退休金计划指一种企业和职工之间关于职工退休后退休金支付的协议,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按协议上规定的方法,计算给付一定的退休金。企业将退休金计划作为其对职工工资报酬计划的一部分。目前我国采用“多层次”的退休金计划,在会计处理上实行规定受益计划和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即在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行规定受益制,而在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是规定缴费制。但我国尚无退休金会计准则规范退休金会计处理,故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有利于更好地完善我国的退休金会计制度。
二、我国的退休金会计处理模式
(一)企业基本退休金费用的会计处理
当期退休金的计提作为“统账结合”的基本退休金,企业只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养老保险有关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拨付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企业每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基本退休金,只需在提取时计入当期损益,列入相应的成本费用账户,也可考虑借鉴国际惯例,设置“退休金费用”账户,专门核算计提的退休金费用。对以前年度基本退休金的补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在制度转轨时期,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退休金如何补偿。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运转,同时为了维护职工享受正当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就应该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退休金进行补充计提。至于补提的资金来源及方式如何,补提多少,补提的基本退休金如何计入成本费用等,是个复杂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企业补充退休金费用的确认
企业补充退休金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退休金后,根据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确定退休金的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及经办机构等。我国企业补充退休金的给付形式是规定缴费制,补充退休金费用也应按规定缴费制来确定。企业为补充退休金个人账户的供款,一般按照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以规定较高的供款水平。因此企业各期应确认的补充退休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计提数。如何对补充退休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然而企业的补充退休金计划属于半强制性的,它不同于强制性的基本退休金计划,如果对补充退休金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做必要的引导与约束,一些企业就可能巧立名目,以给职工计提补充退休金费用之名,故意转移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三、对我国退休金会计处理改革的建议
(一)关于退休金性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企业股份制改革与科学管理模式的引进,应把退休金的“社会福利观”逐渐向“劳动报酬观”转变,把退休金理解为递延工资;因此,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退休金由营业外支出,向企业的当期成本转变。同时由于考虑社会稳定和企业职工对企业的贡献,世界各国会计界普遍接受企业有义务为职工提存退休金,现行退休金会计核算也是建立在此观点的基础上。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退休金是职工在工作期间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只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则递延到了退休以后作为退休金领取,因此,退休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随着对这一问题讨论的深入,劳动报酬观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1985年12月颁布的87号准则(FAS87)中就明确支持这种观点,并要求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退休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即公司在员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间,除支付工薪外,还要及时计提这部分递延的劳动报酬,计入当期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这一观点,并按递延报酬的程序对退休金进行会计处理。我国理论界关于退休金的性质也有过争论。在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普遍持社会福利的观点,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开始讨论退休金的性质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退休金的劳动报酬观最终将得到理论界的认同。
(二)对退休金的确认
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是和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起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筹,按照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的。对于企业来说,应按期足额地向社会保障基金拨付。在此,就有一个退休金费用的确认问题。按照当今企业退休金会计的国际惯例,退休金费用的确认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作为当期的退休金负债。这种做法很值得我国企业参考。为此,企业应该设置“退休金费用”、“应付退休金(负债)”或相应的科目,每期计提退休金时,应按计提的金额借记“退休金费用”,贷记“应付退休金”,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退休金时,按拨付的金额借记“应付退休金”,贷记“银行存款”。
(三)对退休金的计量
对退休金费用的计量,一般采用保险统计估计方法,具体估计方法很多。因此,为了避免采用不同的估计方法确认的退休金费用所产生的差异而导致相关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有必要通过会计准则对企业在计量退休金负债、费用时所应用的方法做出规定。目前,国外应用于会计核算的保险统计估计法基本上有两类:一类可归为成本分配法,其基本思想是,将估计出的职工退休时可领取的全部退休金,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分配到各个会计期间,同时使得各期间的退休金成本与利息成本总和等于职工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总额。另一类是利益分配法,其思路是将职工在各个会计期间提供服务而取得的退休金折算为退休日的现值,并以该现值为服务成本,各期现值的总和即为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全部退休金。我国在制定退休金会计准则时,可以参考国外的这些做法。
(四)对退休金的披露
由于退休金事项的发生形成了企业的负债及退休金费用,同时退休金的拨付也会引起一些资产负债项目的变动,因此,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中至少要对以下事项进行揭示,
1.当期发生的“退休金费用”,应在当期损益表的管理费用项目下列示;
2.当期“预付退休金费用”作为资产在当期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下列示;
3.本期已计提、尚未拨付的退休金,作为“应付退休金”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或长期负债项目下列示。
另外,由于退休金是一种“递延劳动报酬”,企业对退休金负债及拨付的基金资产经常会由于一些不确定事项的发生而加以延期确认,这就使得在退休金会计处理中,一些及时的、相关的会计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不到体现。因此有必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这类信息进行披露,如尚未摊销的前期服务成本、尚未摊销的利得和损失以及摊销的方法等。新晨
同时,由于反映在财务报表上的“退休金费用”、“退休金负债”等项目的金额是非常概括的数字,因此,与这一数字相关的一些项目,如:退休金计划的类型、职工参加退休金计划的情况、退休金费用、利益等计量所采用的保险统计估计方法、拨付退休金的方式以及当期退休金费用的构成等,也应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和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及现实状况和西方国家都有较大差异,这就造成中西方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的制定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并适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绝不能全盘照搬西方国家的准则蓝本。为提高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质量,应制定既适应于我国实际情况又与国际趋同的年金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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