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9 17:46: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运输合同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领域的重要原则。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和中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尊重仲裁制度的客观规律,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实现海事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
〖案情〗
申请人:庄某
被申请人:山东海悦运达船务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某与申请人签订《“新宏洲11”轮租赁合同书》,载明:“船舶所有人:山东海悦运达船务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承租人: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 庄某(简称乙方)……二、甲方同意该轮以光船租赁的形式租赁给乙方,期限为1年,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十三、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十四、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盖章后生效……”被申请人在合同书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交付申请人。
“新宏洲11”轮系被申请人所有的散货船,现已租赁结束,交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先后于2015年4月24日、5月26日、7月28日、11月13日开具11张发票,载明购买方为申请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为“新宏洲11”租金。被申请人称因未收到申请人支付的租金,故尚未交付发票。11月15日,庄某出具一份“保证书”,内容为:“山东海悦运达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新宏洲11’船只,在2015年11月15日之前经营运输所产生的船员工资、油料、维修维护等一切费用,由庄某我个人承担负责,与公司无关。” 后被申请人就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后向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及开庭通知。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所有的“新宏洲11”轮系由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公司”)租赁,申请人仅代表海联公司签字,并非合同主体;根据合同书第十四条,涉案合同应经双方确认盖章后生效,因海联公司未盖章,故仲裁条款无效;合同书第十三条并未就仲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亦未就仲裁结果的终局效力作出约定,应当认定无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新宏洲11”轮租赁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辩称,虽然涉案合同列明的承租人为海联公司和申请人,但实际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是申请人,且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出具的《保证书》中明确表示自行承担船舶租赁费用,故合同主体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涉案合同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明确,对终局效力无需作出约定。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新宏洲11”轮租赁合同书》将申请人列为承租人,申请人在该合同书上签字捺印,后又向被申请人书面表示涉案船舶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负责,可见申请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以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均对其个人作为涉案船舶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地位是明知且认可的。而被申请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要求海联公司盖章确认,出具的租金发票载明购买方为申请人而非海联公司,审理过程中亦明确表示涉案合同的承租人为申请人而非海联公司。现申请人否认其系涉案合同的承租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在涉案合同中签字捺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涉案合同中签字捺印且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涉案合同当事人已对合同条款达成合意,该合同依法成立。其次,《“新宏洲11”轮租赁合同书》第十三条的约定虽未约定具体的仲裁事项,但已经明确表达了双方同意就涉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以仲裁方式处理的意思表示,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应为该合同所引起的争议。申请人认为该仲裁条款因没有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的终局效力而无效,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新宏洲11”轮租赁合同书》中的仲裁协议条款有效。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已生效。
〖评析〗
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尤其是海事领域的纠纷,已经日益成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发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也日趋增多。本案即是一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仲裁是制度建立在社会公信基础之上的私人裁判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无论是从仲裁理论的角度,还是从仲裁实践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所反映出的仲裁意愿是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基础。一份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才是有效的。各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虽然规定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根据仲裁协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合同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条款;二是以独立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三是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本案涉及的仲裁协议即属于第一种类型,也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即以合同为载体,以合同条款的形态出现,依附于民商事合同,是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新宏洲11”轮租赁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即为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以主合同的有效性为前提。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约定将可能产生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者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表明了他们不愿以其他方式解决其争议的真实意思。如果将仲裁条款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效力,由于主合同无效或失效而必然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从而排除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愿,构成了对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否定。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条做出更详细、全面的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其它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协议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早在20世纪60年代,著名的英国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就有过精辟的概括:“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合同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纠纷解决协议,反映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和争议裁判者的选择。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终止司法诉讼程序,把争议发还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据此,只要各方当事人表现出以仲裁解决纠纷的意图,并缔结书面仲裁协议,即应受其约束。法院在解释仲裁条款时,对仲裁条款的内容可以放宽限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工程承揽合同书范文1 甲方(定做方):
乙方(承揽方):
一、 亮化工程内容及要求:
二、承揽方式:乙方包工、包料、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及维修不留缺口。
三、总造价(总费用)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四、结算方法:
五、交付时间: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工,交甲方验收。
六、保修办法:保修 壹 年。但因误操作、电源、人为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
七、施工保障:甲方负责施工所需水、电源。协调施工同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办理工商、城建、业主等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承担。
八:安全责任:乙方应安全施工、科学施工、文明施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因乙方原因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要求付款或自身其他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乙方不负责任。
2、乙方不按合同要求施工,甲方有权不付款或缓付款。
3、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验收要求的一周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甲方未经验收而使用,乙方则视为验收合格。
4、如需变更方案,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失效。合同一式二份,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可再行商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揽合同书范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条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列》,结合本工程具体事项,本着双方互利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工程地点:迎宾路以西,西安大路以北。香港城一期场区土方挖运。
二、承包范围及内容:场区土方挖运。
三、承包方式:挖土及场外运输(挖掘机及其他所有挖运土方设备均由乙方负责)
四、工程承包价格及计算方式
按实际挖土方实测实量计算土方量及场外运输每立方米24元。
五、质量要求:按照国家验收规范施工,验收达到合格。
六、工程款支付方式:土方挖运完成支付3万元人民币,余款2017年7月末支付。
七、施工工期
八、甲方责任
负责测量土方标高
九、乙方责任
1、乙方自行办理渣土证、卸土地、及各项城建行政执法罚款、车辆运输、等挖运土方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负责运输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行车安全事故,由于挖运土方而产生的任何事项与甲方无关。
3、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关于安全、环保交底的内容执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者将按照相关条列进行处罚,由此发生的安全及质量事故油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按照测绘人员所提供的挖土标高挖土。
5、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文明施工。
6、挖土方工程机械在施工中所发生一切安全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7、乙方严格按合同工期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如因乙方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已发生的挖土工程量不予结算,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十、争议的解决
存在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时采用法律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揽合同书范文3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双方严格履行,共同守信。其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点:
4、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二、结算、付款方式及限期
1、预付款:为供货定金,合同双方的签订生效后,甲方三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元整,(小写) 元整。预付款延付,则交货期顺延。
2。 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元整。
3、验收款:乙方将剩余未安装的门安装完毕,并全部调试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甲方需支付总合同的,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4、质保金:合同金额元整,(小写)保修期为一年(至验收合格后计算),保修期满后一周后,甲方支付 元整。
5、安装工程交付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转移交付门的所有权,同时提供门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乙方还应同时交付产品配套的装修钥匙(每套一把)等配件。但甲方未付清上述约定的款项,乙方有权不转移门的所有权和每套配套钥匙。
6、乙方提供的结算凭证为:普通工业发票。
三、甲方责任
1、施工现场具开工条件。
2、满足乙方产品进场运输装卸的道路畅通需要。
3、甲方应提供特定地点场地供乙方现场安装人员、产品材料、工具设备存放使用,提供乙方进场安装人员的食宿,并协助办理暂住登记证及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建设工地人员所需工种证件。
4、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协商和协助。安装前必须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水平线)告知乙方安装人员并进行现场交验,确保安装条件准确无误。
5、提供安装所需水电、工程吊机及砂浆填灌材料、工人,确保与安装进度同步。
6、负责协调处理第三者对该工程正常安装所发生的干扰、抵触或阻扰。
7、按时足额支付款项,以确保乙方按时按量完成任务。
四、乙方责任
1、工期为 天(从甲方向乙方划款之日起)。
2、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资质必须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提供的门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保证竣工验收合格。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噪音等有关管理规定。
4、负责产品运输及负担运输费用。
5、售后服务,一年内非人为因素损坏门由乙方负责维修(如非人为因素造成配件损坏需更换,需收取成本费用),一年满后乙方收取成本费用。
五、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推迟延误的,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
2、工地现场停电造成停工
3、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工
4、非乙方因素的其他原因
六、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标准:以双方确认之样品门实物为制作标准,安装以甲方提供之样品房(试验室)的安装规范及要求为安装标准,确保产品及安装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2、验收方法:工程安装完成后,甲方应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3、提出异议期限为甲方收到乙方产品或接到乙方报验通知之日七天内。
七、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修改或解除终止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解决处理合同争议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本着友好平等、相互谅解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老同学热荐赚钱项目
2010年10月初,杨先生在广州的小学同学卢某联系上他,因为同学感情不错,卢某说有赚钱的项目介绍给他。卢某说的项目是组装一个叫雄霸牌的打火机,对方称每加工一个打火机可以净赚0.25元。为了让杨先生相信,卢某还给他看了打火机的电视广告和厂家网址。在这个同学的热情推荐下,11月19日,杨先生到广州这家名为广州宏霸新能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宏霸公司)的厂家参观考察。考察后他决定签约,并交了2.58万元的加盟费。
对方承诺很快就会将加工设备通过物流公司运到南宁。杨先生回来打电话到该公司询问时,对方称设备已经运到位于安吉大道的一家物流公司,让杨先生去签收。他来到这家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本没有这回事。11月22日,他打电话给卢某,对方的手机号码已成空号。
11月23日下午,记者见到杨先生时,他正准备把合同书复印件邮寄给广州的一位朋友,然后由他朋友转交到宏霸公司。原因是这家公司的一个经理说,如果退出加盟的话,要把合同书拿回厂家,这样公司可以退给他一半的加盟费。但直到12月2日,杨先生还没有接到任何有关退费的消息。
杨先生的一位朋友说,单从合同来看,这个项目就没有可行性。一是合同上没有规定加工打火机的验收标准,即使把加工好的打火机交货,接收方也可能以打火机不合格等借口为由拒收;二是加工打火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办加工点的话,消防部门这一关就过不了;三是运送打火机这样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有特种车辆来运输,不可能通过一般托运的方式。另外,合同中也没有提到过如何交货,以及交货后如何结算等内容。
项目利润如海市蜃楼
杨先生回忆起他到这家公司参观的情形时说,公司只有一个办公室和一个展览厅,展览厅入口处还有礼仪小姐。展览厅内是一些打火机的模型,以及加工用的模具设备。去参观的有来自全国各地的10多个人,他当时试图和一位来自山东的男子交流时,但工作人员却莫名其妙地将他们分开。
记者在杨先生提供的一份合作项目的清单上看到,厂家根据加工设备的不同,加盟费从0.98万元到2.58万元不等的4个套餐。杨先生选的是2.58万元的套餐。根据合同规定,如累计返销40万个打火机,就支付返还2.58万元现金。但加工打火机的利润根本没有他们说的那么轻松。网上一位做了10多年加工打火机的老板说,就他们厂的工人熟练水平,也不可能拿到那么高的利润。
经营范围不含危化品
据了解,我国法律对从事涉及安全方面的生产行业,厂房、人员、设备、储存、运输等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能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不允许私自非法经营。
11月29日下午,记者拨通宏霸公司客服电话。一名工作人员警惕地询问记者从哪里得来的公司电话,是什么人告知的电话。记者报上杨先生的名字后,该工作人员说:“他不是不做了嘛。”并称他们公司没有问题,在工商部门已经注册了。12月1日下午,记者多次拨通该公司刘姓经理的电话,并亮明身份,试图询问打火机项目的几个疑点,但对方均以“正在开会”或者“我没有上班”为由挂掉。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货物运输合法合同范本三篇,欢迎查阅!
货物运输合法合同一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此运输协议,现就如下事项进行约定,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公路货物运输,乙方须安全、准时、完整地将承运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交给定收件人。
二、甲方应提前六个小时向乙方提出用车计划,乙方应在指定的时间将适合吨位或方位的车辆派发指定地点装货,乙方安排装货的车辆应符合装载要求,货箱应保持清洁,装载后要求装载牢固,遮盖严密。
三、委托运输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目的地、收货单位(或个人),以甲方开出的产品出库单及运输协议为依据,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乙方在确认货物包装完好无损,件数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签字。
四、运费支付方式:现付(______)货到付款(______)月结、(______)。
五、违约责任:
a)甲方委托乙方购买货物保险,保险率为3‰、在运输途中如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火灾等),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的投保金额做出赔偿,甲方仅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b)货物到达目的地如出现丢失、淋湿、及其损坏等情况应在确认后由送货驾驶员签字认可,甲方将此确认货运问题单传真给乙方,乙方应赔偿。
c)乙方承运货物必须准时到达目的地,并送货上门,如果货运期延误3天以上(从乙方收装货物时间算起),而导致甲方收货方退货及索赔,其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d)货物到达目的地,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将甲方货物送到收货方,不得以其它原因暂扣所承运的货物。若暂扣所承运的货物,导致甲方收货方延误收货而索赔,则乙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经双方友好协议特定运费如下:_____至_____按元/件、_____至_____按元/件。(此处填地名)
七、乙方至_____到达时间为_________天、特殊情况除外(按出库单日期为准)
八、甲方必须出具有效的出货证明、送货单等给乙方(法律规范内)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中产生的纠纷,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后可直接向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货物运输合法合同二
甲方(即托运方):
乙方(即承运方):
根据甲方与乙方的共同协商,在遵循《合同法》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水泥货物交给乙方承运事项制定如下条款:
一、标的物名称、数量、运价:
二、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续,以及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并不得将国家违禁物品(含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夹带货品中,否则由此造成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按货物实际价值白行购买保险,或由乙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否则由此产生货损、货丢,乙方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损坏、货品损失等情况必须经收货人、送货司机(或者到达货站经手人)共同签字出具书面证明,必要时由收货人扣押送货车辆或扣除到货应收运费等;如未有签字证明,则乙方可拒绝赔偿;
五、如果出现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而未能收取运费等应收费用,乙方可视情形扣押货物并达到一个月期限后自行处理;
六、货物从承运之日起有效查询日期和索赔期在四十五日内,过期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货物承运价格以及到货时间可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协商确定,具体教量、金额、送货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货后所签的由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为准,并以此作为查询、索赔、结算等实际操作的依据;
八、补充条款:
九、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如有出现合同纠纷,在协商解决的基础上按《合同法》处理;十一、本合同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法合同三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1.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2.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附:运单编号:
签发时间:年月日
装运时间:年月日
签发地点:省市区路号
装运地点:省市区路号
发货人:
承运人:托运人签章承运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要求运达的时间:年月日时前
要求运达的地点:
收货人:
货物名称:
规格
型号:
重量:体积(长×宽×高):
包装形式:
件数:
出厂价格:
承运车辆车牌号:
中外合资公司签订合同范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ontracts for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是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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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销协议范本3篇股票承销协议在形式上与债券承销协议类同,但在内容和条款上要更为复杂,该协议通常在发行准备阶段即已定稿,但仅自路演完成并确定发行价格至招股书披露日(称开首日)期间方正式签署。
个人车辆借款合同范文一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 ,车号为 发动机号为: 。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 抵押期限、抵押款。
抵押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款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汕头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 其它
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订立
个人车辆借款合同范文二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基本情况如下: 汽车品牌: 汽车型号: 发动机号: 车牌照号:
汽车颜色: 购车合同号:
购车价格: 购车用途: 运输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二年 (年/月/日),自 20xx 年 月 日起至 20xx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①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②贷放日生效,中长期贷款实行一年一定。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借款发放对应日,按照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一年内有多次利率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2)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逾期贷款的罚息依逾期贷款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依违约使用贷款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4.本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方式的,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罚息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四条 提款条件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已按不低于贷款人规定的比例向汽车经销商支付首期购车款,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担保的,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有关登记、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且有关手续持续有效。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已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材料交贷款人保管。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已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贷款人保管。
4.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划款方式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
2.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划入本条第一款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公司,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直接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3.本合同的划款授权是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六条 还款 1.借款人同意以下列第 4 种方法还款: (1)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
(3)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还款数额相同,其中包含本金和利息。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4)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归还的贷款本金数额相同,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款项。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3. 贷款人扣划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
2.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
3.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5.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借款人、贷款人与担保人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约定剩余本金的还款期数和月还款额。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本合同约定利率。
6.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贷款。
2.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各种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3.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应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维护和保养好本合同项下的车辆,每年按时年审和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7.当发生事故时,借款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使损失减到最小。
8.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赔款应用于修复汽车至正常状态,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或被盗抢时,保险赔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如保险赔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直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
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约定处分抵押物。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同时在适用的下列担保方式前的方框内打钩确认)。
1.履约保证保险
(1)借款人向贷款人认可的 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编号为: 。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应长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
(2)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2.抵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详见抵押物清单)。
(2)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
(4)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
甲方:乙方:日期:
个人车辆借款合同范文三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 ,车号为 发动机号为: 。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 抵押期限、抵押款。
抵押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款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汕头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 其它
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术语释义:
1、出租方:指中汽租赁(海南)有限公司,即租赁车辆所有权人。
2、承租方:指依照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3、担保方:指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在担保期内提供不可撤消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4、租赁车辆: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手续完备的车辆。
5、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和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3日。
(5)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6)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3、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准。
6、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7、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8、承租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损伤、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和押金。
5、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等费用。
6、严格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8、承租方必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给承租人自己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因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9、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10、在续租期间必须告之出租方所租车辆的真实情况。
五、担保方责任和义务
1、担保方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从担保方签字之日算起,担保方的担保期限到期后就担保期内承租人发生的法律责任仍然有效。
2、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
3、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租赁行为暂时停止而不愿或没有能力继续担保的,需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及被担保方,并征得出租方及承租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担保。
六、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押金给出租方,押金不计利息。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在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即时归还承租方,下班之后还车,押金将于下一工作日内退还。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还车结算时,由承租方预留人民币500元的交通违章保证金,十五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则全部返还给承租方,否则出租方在代付交通违章金后将余额返还承租方。
七、保险条款
1、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损、盗抢和第三者责任险,若长期租赁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3、承租方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否则承租方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4、上述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仅就承租方或出租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5、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车辆发生各种事故,承租方应付车辆加速折旧费、保险公司免赔额和维修停驶期间租金收入的50%,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
八、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应按双方签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小时,均按《价目表》的超时交费标准交付违约金。
3、承租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逾期按每天1%(租金总额)缴纳滞纳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承租方在租赁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车辆,必须到出租方重新填写《汽车租赁登记表》并缴纳租金,否则视为非法占用出租方车辆。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清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各执一份。
汽车承租人须知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承租方记住以下条款:
1、除您本人或您在《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本公司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驾驶人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驾龄一年以上)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
3、您承租的车辆必须在海南省以内地区使用,若确需驶出上述范围,务请提前三天取得出租方书面许可并加收5000元押金,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4、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清单》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5、为避免上一条情况出现请您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如确需填加油液,必须使用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还车时承租方应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否则出租方将收取10元的清洁费。
6、如果承担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如未与出租方联系,继续使用造成损失将由您承担
7、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由出租方安排维修地点,您不能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已受损的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9、您如果在承租车辆期间遗失牌照或其它有关证件,您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
10、租车时,请您一定细心,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车辆交接清单》为准。
11、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的零件和备件,否则,您不但须及时性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须付给出租方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价三倍的违约金,车辆的防盗器遥控板若发生损坏或丢失,您应赔偿1500人民币。
12、您不能拆动车辆的里程表,若在您租车期限内有拆除现象,须交付出租方1000元赔偿费。
13、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您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交付出租方不少于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4、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客货运输,禁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5、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汽油车必须使用90#以上无铅汽油),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16、为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状态,请您务必在租车当日确定每月何日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一次。如每少保养一次,出租方将在您的租赁费外加收1000元的费用,24小时为一个租赁日,月租按30天计。
17、因欠租未还车辆产生的租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8、本《汽车承租人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组成部份,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条款已由出租方明确告知承租方、担保方,且承租方、担保方已完全理解,并认同。
出租方:中汽租赁(海南)有限公司 承租方: 担保方:
电 话:电话: 电话:
住 址:住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委托经办人: 委托经办人:
一、县汽车队基本情况
县汽车队是1978年成立的国营道路运输企业,主要从事客货运输经营。随着市场情况变化货物运输已经没有经营,现在主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这次主要是对县汽车队的固定资产、人员、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客运线路经营权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县汽车队(客运中心站)
1、职工人员情况
县车队共有职工64人,其中离退休职工20人,在岗职工24人,在外谋职人员20人。各类人员具体情况如下。在外自谋职业人员情况:
(1)借调1名,1991年借调到种籽站后一直未归队上班,也未在种籽站上班。
(2)1997年车队裂变经营后自己购车经营5名。
(3)车队裂变经营后不愿在自己岗位上工作自动离职的2名。
(4)停薪留职期满或请假后未回单位上班在外谋职2名。
(5)自动外出自谋职业2名。
(6)现自己承包车辆经营4名。
(7)借用在其它单位开车2名,工资福利由借用单位发放。
(8)离职2名。
车队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及车队经营状况造成现有20名职工在外自谋职业,这20名职工是由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按当时国家相关政策招入,属于国有企业职工,他们从未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在外谋职期间未向单位交钱,企业也没有给他们发放任何工资福利。如车队改制他们与在岗职工均属改制范畴,应享受同等待遇。现有13名职工达45岁以上年龄,有9人在49岁以上。
在岗职工情况:
在岗职工共24人(女职工7人,男职工17人),其中客运站各岗位人员9人,后勤办公室各岗位人员13人,修理厂管理人员2人。在岗职工中有16人年龄在42岁以上,6人在49岁以上。
退休职工情况:
现有退休职工20人,其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由社保局直接发放,若车队改制不会对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领取造成任何影响。
聘用人员情况:
现聘用人员与工资花名册对照核实后有三人,1.张钊,有劳动聘用合同书,合同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是招的电脑专业操作人员在办公室工作;2.吴梦,有劳动聘用合同书,合同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是招的电脑售票操作人员;3.刘来贵,有安全例检岗位承包合同,合同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是具有质检专业证的专业人员,因为车队职工中没有人有这个资格证。
2、资产情况
汽车队(客运中心站)2014年6月末账面实有净资产15.7万元。经分析负债中有427万元车辆全额抵押款是不退还的今后应作收入、另有社会保险金单位应缴部份少提取了142万元应作支出、住房公积金少计提174万元应作支出。分析2014年6月末实有净资产应为126.7万元。
其中土地资产情况:
⑴镇中兴街59号面积为14388.9平方米,使用权为国有,除大道安置职工修建安置房外其余的由政府全部收回,这块土地现已不属于车队资产了。⑵镇顺城东街1778.43平方米,使用权为划拨,按每亩270万估算值720万。⑶县车队客运中心8647.08平方米,使用权为划拨,按每亩140万估算值1816万。⑷客运站918平方米,批准时为耕地,按每亩20万估算值28万。这四块土地估算值2564万(含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这四块土地帐面价值61万元。分析后净资产还应增值2503万元。
经综合分析2014年6月末车队所有净资产应为3175万元。
3、经营状况
县汽车队共有客运线路16条,营运车辆54辆,总客位数1010座。其中:班线客车32辆,公交车2辆,出租汽车20辆。从2000年至2009年未增加运力,2010年运管所下放到地方后,新增了客运线路6条,增加客车10辆。
客运站现有进站客运车辆97辆,主要是发往县境内西南方向的班线客车。
客运中心站前期投入使用时由于没有效益,为了创收,企业将客运中心站二楼、三楼和门市全部对外出租,年租金25.08万元,其中:二楼、三楼租期10年,每年租金12万元(后4年租金每年按5%递增);门市7间,每间单独出租,租期全部为一年(每年一签),年租金共计13.08万元。
客运站:占地面积918平方米(未使用、出租)由镇村民范洪明承包,期限一年于2014年8月30日到期,年承包费35000元。
4、财务收支情况
在客运站上买票的车辆车站按所售票金额的5.5%收取售票服务费,不在站上买票的车辆车站按每月500元(非车队的车平均350元)收取进站服务费。车队的所有客运车辆都按合同约定上交车队管理用,具体收费数额以车队与承包人签定的合同为准,2013年经营收入共317.6万元,其中:收车辆管理费和售票服务费272.2万元,房屋出租及场地收入39.5万元,营业外收入5.9万元,支出387.4万元,亏损69.8万元。经营盈、亏情况是:汽车队(客运中心站)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只有2014年上半年盈利1.3万元(主要原因是出租车管理费由每车每月400元调到1700元)。企业职工2013年人均月工资2573元(不包括有17人在西运公司领取的工资)。
(二)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成立背景
2004年5月根据交通部文件规定,车队经营的13辆西昌线路营运客车属超资质经营的客车,在2004年6月30日前必须调整到有资质的企业经营,为了能够使经营线路达到相对应的经营资质等级,不丢失经营线路,确保企业能持续发展。2004年5月18日县车队向县交通局报告,由职工借款筹资组建运输公司。5月19日县交通局以盐交发[2004]28号文向人民政府请示该事项,县人民政府未正式批文,由分管副县长杨明清签出意见:同意组建县西运运输有限公司,之后县车队与西昌运输总公司合资组建西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由西运总公司控股,属于西运总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享受母公司司经营资质等级,独立核算,由县汽车队副队长余林担任公司经理。
子公司于2004年6月成立,总投资85万元。其中:西运总公司投入45万元,占总股本的52.94%;协议约定县车队投入40万元(实物7.6万、现金32.4万),占总股本的47.06%。由于当时车队经营步入困难时期,参股资金无法解决,队班子成员带头发动职工借款32.4万元参股,参加借款的共26人,借款金额从2000元至30000元不等。2004年6月10日县车队做出《关于职工借资组建县西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决定明确借款其限为1年,但此决定对利率的规定不明确。车队是经过咨询相关银行后按五年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提,据核实所用的利率均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期基准利率,现已经计提了借款利息73万元在账上,未作任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职工情况
公司从业人员17人均为县车队在岗人员。最高工资1200元,最低工资900元。
3、资产情况
西运公司共有营运线路13条,客运车辆39辆,总座位数999座。至2014年6月末实有净资产应为547万元。
4、经营和财务状况
西运公司从2004年开始经营,以收取客车承包经营管理费为经营收入,参与经营人员都是县汽车队职工兼职,除了2006、2007两年亏损外都是盈利。西运公司2014年6月末账面实有净资产147万,经分析负债中有400万元车辆全额抵押款是不退还的今后应作收入。公司单独核算全由县车队经营管理,按协议每年西运司按收取子公司客车税后管理费的30%(三级以下客运资质的车按10%)提收费用不按入股比例分红,目前子公司盈亏都未与车队核算过,一直未分红。现欠职工借款利息69万元。经分析至2014年6月末实有净资产应为547万元。
(三)修理厂
客运中心站建成后,根据相关要求客运站必须配套相应的修理场所,修理厂建成后,由于企业困难,无法支付工程款,为此,企业向职工借款39万元,借款用于支付修理厂工程款和购买修理厂设备。
修理厂经营形式主要采取各工种自主经营,收入交财务核算的办法,分工种按比例分成(修理厂40%,修理工60%),企业仅设监管人员一人,监管人员工资由修理厂发放。修理厂独立核算,与车队无利益往来关系。修理厂自2003年以来盈、亏基本持平。
二、车队职工回迁安置房
县汽车队职工回迁安置房是根据2010年9月28日十二届县人民政府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盐发改[2012]96号批复同意立项修建。职工回迁安置房共72套,总建筑面积10074平方米,车队职工(含全部退休职工)共用68套,剩余4套作为车队预备房。
安置房底楼商业用房(门面)属国有资产,商业用房建设由县国资办负责投资。商业用房面积1439.14平方米,投标价1142.03元/平方米,共计1643541.05元。现职工回迁安置房A栋已建至7楼、B栋已建至4楼,预计在2014年11月主体全部完工。但县政府计划由国资办投入部分还未拨付。
三、关于对县车队的调查结论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1、县汽车队货运业务停止后,主要从事客运经营,1997年实行裂变经营,出现了职工就业难问题,相当一部份职工先后在外自谋职业。2000年实行客运公司化经营后,由于运管部门对县汽车队经营发展支持的力度不够,从2000年-2009年县车队没有新增任何客运线路和客车,出现连年亏损状况。
2、县汽车队从1997年以来在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狠抓安全生产、强化财务管理、做好职工稳定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目前安全标准化建设即将通过州级验收,从管理经验和资产状况来看,县汽车队有能力,也十分有必要参加新客运站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3、企业内部历史遗留问题多,因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逐步得到缓解。但欠缴职工社保、住房公积金、解决就业、人员老化、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问题依然存在,并制约着县汽车队的正常发展。
4、需要县政府及时落实职工回迁安置房底楼(门市)的工程款和安置房10KW输配电线路迁移工程款。
5、车队投资入股的西运公司,公司收益未按规定转入车队账户,而是长期滞留在西运公司。但未转移或挪用。
6、入股西运公司的股本有32.4万元是向职工借款,但借款所支付利率车队规定不够明确。账面上车队是按当年五年期贷款利率的200%计提但利率的确定不准确。现已计提了73万元。`
7、车队职工集资建修理厂的39万元的性质不明确。
8、车队所有净资产达3175万元,2014年上半年已经扭亏为盈。
四、初步建议方案
1、对县汽车队进行改革,充分利用汽车队在客货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上积累了多年的好经验和近几年在客运规范管理方面的新举措,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文件)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通过融资、转让、并购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的充分流动和股权多元化,以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体制,培育壮大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迈开新的发展步伐(另见县汽车队改革初步方案)。
2、建议将县汽车队、公司、修理厂统一收县汽车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做账。并由县汽车队及时处理归还向职工借的款71.4万元。
3、县车队现在所欠社保费669万元,使车队职工大病统筹、退休工资无法解决,补足所欠社保费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4、建议将新客运站选址处大道、纬三路、经八路、经九路范围内的65亩土地按照“并宜留有发展余地”的布置要求,全部划拨给新客运站发展附属产业,以带动公宜事业的发展,提升我县县城城市形象。
5、建议县城新客运站建设由县汽车队、西运司入股,县汽车队控股,两家民营客运企业(安捿司、公交公司)适当占股或不参股方式,严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管理。县汽车队股金来源采取对县汽车队进行清产核资后,由县汽车队通过银行融资或对其固定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殖
投
资
合
同
书
养殖投资合同书
甲方:
XX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XX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自愿结合,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就合伙投资发展黑山羊养殖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自觉遵守。
一、合作宗旨
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
二、合作项目
项目名称:
XX牧业
,养殖
黑山羊
。
三、项目性质
XX牧业
为甲乙双方合伙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四、权属范围
XX牧业
为甲乙双方按照股份份额享有。
三、出资方式
XX牧业
一期发展规划预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00元),由甲方负责投资扩大经营规模。
乙方已原有的3000亩左右的养殖场地以及一千只左右种养作为入股投资。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根据一期发展规划(基础建设、储备饲料、购买羊只、卫生防疫等)各阶段实际需求逐步注资。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应进行清算,若有盈利,按双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若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双方按各自占股比例进行清偿。
合伙牧业存续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出资数额及期限
投资总额资金中除去启动资金部分的其余出资根据牧业阶段性发展需要,经甲乙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随时足额到位。
五、股份及盈亏分成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XX牧业,一期发展规划投资总额资金逐步注入。所占股份,甲方占股
60%
,乙方占股
40%
,利润按股份比例分成。
利润盈余分配:甲、乙投资经营期间,XX牧业产生的总利润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双方投资经营创收盈余。甲、乙双方投资经营期间,盈余净利润总额按照甲乙双方占有股份比例
60:40
分配。
亏损债务承担:甲、乙双方投资经营期间,XX牧业
经营产生的亏损和经济债务,先由
XX牧业
共有财产进行偿还。如
XX牧业
财产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甲、乙双方按照持有股份60:40比例承担。甲、乙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返还对方清偿的应由己方承担的债务。
六、资金管理与使用
合作期间,XX牧业
财产、财务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占有或处置共有财务。如需转让自已所持股份,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资金设专门账户管理。存取及使用资金时,甲、乙双方代表均须到场,并留存有效凭据。取用资金或资金转账时,要在有效凭据显著位置注明资金使用目的,同时甲乙双方签字留存备查。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产、会计制度,甲方为出纳,乙方为会计。财务实行日清月结、账目相符、帐物相符,做到账目清楚、透明运作、专款专用,杜绝挪作他用。
建立财务使用通报制度。甲、乙双方本着科学、合理、节俭的原则,先调研论证项目费用支出必要性,再讨论研究项目费用支出可行性,最后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后才能执行,并及时入账。使用方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
甲乙任一方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如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给牧业财务和投资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反一方负完全责任。
七、权利和义务
XX牧业
从开始运作起到结束,甲乙双方需通力协作,科学规划发展蓝图和制定阶段性发展目标,适时调整并完善决策方案。
涉及
XX牧业
重大利益(基础建设、购销羊只、疫情处置等)的事项,必须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代表履行总经理职责,行使总经理职权;乙方代表履行副总经理兼会计职责,行使副总经理兼会计职权。
当遇有在
XX牧业
经营和策划重大事项(如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等)时,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若双方产生重大分歧时,乙方具有优先决定权和决策权。若因为甲乙任意单方一意孤行的决定或决策给
XX牧业
造成损失的,由该方单方承担,且须用本人私有财产弥补该损失,不得动用牧业财产。
甲乙双方均享有对方工作事务监督权、知情权、建议权。甲乙双方均不得从事损害
XX牧业
和对方声誉、形象、利益的行为和活动。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
XX牧业
实体进行个人贷款抵押或个人债务偿还。否则将以自已的私有财产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
甲乙双方均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的活动。
甲乙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一致同意,才能宣布
XX牧业
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
XX牧业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前,须依法进行资产、资金核算,清算后的总财产或出售转让后的总财产扣除投资总额部分由甲乙双方占有股份比例60:40进行分配。不足部分,按双方占股比例进行清偿。
九、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三年。经营期限到期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永续经营,不设终止期限,如需终止,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和本协议约定赔偿守约方总投资10%的违约金。违约方应无条件退出
XX牧业
管理,将
XX牧业
交由守约方全权管理。
任何一方违约后,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撤回股份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的解决
在合伙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如产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对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的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三、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出纳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
养殖合同书(水产类)
甲方:某龙虾养殖技术服务中心
乙方:养殖户姓名
为了促进淡水龙虾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养殖户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龙虾养殖的有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质种苗、雌雄比例为2
:1,种苗规格是每市斤15一20只,单价
___
元市斤,数量
___
市斤。
2
、甲方保证种苗到达乙方养殖场地、由乙方验收确保种苗98%以上的成活率。如在运输过程中虾种受到损失,只要不是人为的情况甲方免费补足虾种。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种苗和技术确保乙方养殖成品虾个体重量一般都在50克左右、每亩产量在1300斤左右。
4
、甲方应该为乙方长期免费提供技术服务(资料VCD)帮助乙方顺利养殖,做到随时解决乙方在养殖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5
、如乙方养殖产品有销售困难甲方可回收乙方养殖的产品
、价格面议。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必需按照甲方提供的养殖技术进行生产管理。
2
、乙方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受到恶劣天气、人力不可抗巨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乙方在养殖过程中因水体受到污染、如重金属、农药以及人为的破坏、投毒、偷盗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
、付款方式:
乙方到甲方基地考察、学习并掌握养殖技术(免费)。满意后决定养殖、预交种苗定金
15
%
____
元。甲方技术人员上门指导乙方做好养殖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免费),准备工作就绪后。乙方付款
65%
____
元
购种,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种苗发到指定地点(运费面议)。
余款
20
%
____
元、乙方养殖初见成效后再付。(作甲方种苗质量、技术服务保证金)
四
、解决纠纷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如引起纠纷,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甲乙双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某龙虾养殖技术服务中心
乙方:养殖户姓名
200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一、二审法定代表人:董根生,总经理。
再审法定代表人:周清明,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庄冰心,局长。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运输公司)持有与贵州省仁怀县茅河窖酒厂遵义经营部和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书、贵州省遵义市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黔酒专运字OM:0048474”酒类出境准运证等手续,由该公司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驾驶员盛平负责运载瓶装酒6吨(12×500)480箱到晋江安海。1993年4月21日,经群众举报,晋江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技术监督局)于当日将该批瓶装酒480箱连同该车辆扣留封存。至1993年12月27日,晋江市技术监督局以(晋)技监封字(93)第003号《封存通知书》,认定该批酒和该车系假冒商品及贩假工具,将其扣留封存,并通知原告遵义运输公司。1994年4月27日,晋江市技术监督局以(晋)技监字(94)第001号《解除封存通知书》,决定对被扣留封存的车辆给予放行,并通知遵义运输公司。1994年7月11日,遵义运输公司向泉州市技术监督局提出复议申请。同月21日,复议机关以超时效裁决不予受理。1994年8月8日,遵义运输公司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判决撤销,其主要事实、理由和请求是:1993年4月15日,该公司依贵州省仁怀县茅河窖酒厂遵义经营部要约,双方签订运输合同。1993年4月18日,由该公司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驾驶员盛平,持贵州遵义市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黔酒专运字OM:0048474”酒类出境准运证等手续,装载瓶装酒6吨(12×500)480箱,运往福建晋江。同月21日,到达晋江安海时,被告技术监督局封存扣留了该批酒及车辆。原告认为被告扣车行为无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请求判决返还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一部,赔偿因被告技术监督局执法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及诉讼费用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告作出的1993年12月27日(晋)技监封字(93)封存通知书,决定依法扣留封存的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已在1994年4月27日作出的(晋)技监字(94)001号《解除封存通知书》中决定予以解封,这一行政行为已消失,不存在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如就查封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后果请求赔偿,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对贵州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封存扣留是合法的,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查封原告的贩假工具是根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审 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遵义运输公司02/00527五十铃大型货车以贩假工具及运载的贵州醇酒以假冒商品进行封存扣留,是根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商品生产、储运、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及第十条第七款关于严禁生产、销售“假冒厂名或商标、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商品(含包装物及印刷品)”的规定,对假冒贵州醇酒的瓶装酒(12 ×500)480箱连同该车辆进行封存扣留审查并无不妥,同时,对该批酒没收和销售处理及放还车辆,于法有据,执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和《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月2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被告晋江市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27日(晋)技监封字(93)第003号《封存通知书》的决定。
二、驳回原告遵义运输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遵义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审作出维持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归还国有汽车一辆,并赔偿因非法扣押车辆期间的经济损失40万元;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我公司因本案而开支的差旅费用;4.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晋江市技术监督局辩称:在上诉人拒绝提供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运输伪劣贵州醇酒的汽车与制假、贩假行为无关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为了查清全案,履行法定职责,对唯一可供查证的伪劣产品及运输车辆进行封存,是必要的,合法的,在案件查明之后,又及时解除对该辆汽车的封存令,并将车辆移交给上诉人,移交手续清楚,完整。原审判决正确,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晋江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假冒贵州醇酒封存扣留审查,并根据鉴定结论将封存的假冒贵州醇酒进行销毁处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对上诉人遵义运输公司属履行运输合同的车辆作出扣留封存的行为,这不仅是认定事实不清,亦属适用法律不当;且擅自改变其封存车辆的结构,其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应予撤销。原审作出维持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属不当,应予纠正。被上诉人晋江市技术监督局应赔偿其违反法律规定,封存上诉人车辆期间的经济损失。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接车辆未果及上诉人曾因故推迟处理封存车辆的事实,其间的经济损失双方均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上诉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返还车辆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4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7月21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1994)晋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晋江市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27日(晋)技监封字(93)第03号《封存通知书》中关于封存车辆决定;
三、晋江市技术监督局应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返还原封存车辆;
四、晋江市技术监督局应赔偿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车辆被封存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0280元,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称:1.申诉人在办案过程中,并无实施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行为;2.1993年12月27日前,车辆系陈少杰私自扣押,其移交申诉人时,车辆结构已经改变,此事与申诉人无关;3.申诉人与遵义运输公司车辆交接完毕,后被陈少杰扣留,二审判决却认定交接车辆未果,与事实相悖;4.二审判决申诉人返还车辆、赔偿经济损失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为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原审原告(上诉人)遵义运输公司仍以原事实和理由答辩。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经再审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以原审上诉人遵义运输公司的车辆运输假冒贵州醇酒而将车辆予以扣留封存,于法无据,且适用法律错误,其中1993年4月25日封存车辆未依法定程序,其程序违法,因此,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封存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为此,由于原审被上诉人封存车辆行为给原审上诉人遵义运输公司造成车辆及其他经济损失,应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原一审法院认为技术监督局封存车辆决定合法,并判决予以维持不当,应予改判。原审生效判决认定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违法封存车辆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及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封存车辆决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有关行政侵权赔偿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应改判;现经本院调解,原审上诉人遵义运输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已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审被上诉人晋江市技术监督局赔偿给原审上诉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车辆(折价)及其他经济损失共156000元;(二)原审被上诉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赔偿款项一次性付给原审上诉人。对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行再字第2号行政赔偿调解书已予以确认,不另作改判。原审被上诉人技术监督局的有关封存车辆行为合法等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提出的有关原审生效判决行政侵权赔偿不当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可予采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3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7月21日(1997)泉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第一、二项,即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1994)晋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和撤销晋江市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27日(晋)技监封字(93)第03号《封存通知书》中关于封存车辆决定。
评 析
本案是一起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在查处假冒商品的同时,扣押封存运输的车辆而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被告扣押封存运输车辆数月后解封放行,认为财产强制行为已“消失”,不具有可诉性,是对法律规定的严重曲解。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对象所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流通的强制手段。对于行政机关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认为其扣押封存原告的车辆后已解封放行,这一行政行为已经“消失”,不存在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案的范围。被告的这种主张,显然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和法律有关规定的严重曲解。人身的或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一经实施,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常识。被告扣押封存原告车辆数月后放行,其行为无论是从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含义上,还是从法律有关规定上,都不能理解为财产强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复存在,因而此种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被告作这样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错误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被告采取扣押封存运输车辆的财产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和作用在于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正确处理决定提供保障。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因为它涉及我国宪法规定保护的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基本权利,因此,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设立;(二)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三)确有必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仅限于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目的直接有关的人、物、行为;(五)行政强制措施应适当,以达到其目的为限度;(六)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技术监督局采取扣押封存原告车辆之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上述法规规定,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此种情况下采取财产强制的职权,换言之,被告扣车的财产强制措施不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范围内,其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其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行政强制措施应适当,以达到其目的为限度”的规定,被告在原告提供《运输合同书》、《公路运输营运证》和被告无事实表明原告参与合谋运输、销售假冒商品之后仍对原告的车辆扣押封存,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很显然的。不仅如此,如上所述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正确处理决定提供保障,但被告从1993年4月25日扣车至1994年4月27日解除“封存 ”通知,在其后双方在返还车辆交接中未依法定程序办理造成继续扣车,被告扣押封存原告车辆前后长达4年多,由此可见被告行政违法的严重程度,此种行政违法行为亦实属少见。再次,更有甚者,被告严重违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还突出地表现在被告扣押封存原告车辆期间,放任他人对车辆作了一系列“改装”行为,改变了车辆的原来用途。
三、被告实施扣押封存原告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制作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其条款的书面决定书;必须依法送达相对人,即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在24小时内将决定书送达;必须将扣押、查封物品或者款项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相对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财物时,必须由相对人凭单验收,扣押财物灭失、损坏的,行政机关应负责赔偿。本案中,被告技术监督局实施扣押封存原告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都违反了以上规定。具体表现在:(1)扣押封存车辆,没有依法及时制作书面决定书,而是在扣车8个月之后才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原告;(2)被告的书面决定书没有表明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其条款;(3)被告自行设定封存期限三个月,并设定所谓案件调查期1993年4月25日至12月26日,共8个月,不计算封存期。(4)没有制作记明财物(车辆)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清单,并由承办人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5)退还车辆时没有凭清单交接验收,灭失或损坏的财物未予赔偿。甚至发生交接未了,被告的有关人员即离开现场,该车辆被无关人员强行拦阻、开走的情况,导致原告未能接回车辆,等等。以上事实从一个方面说明被告在行政执法中缺乏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也表明被告行政违法的严重程度。
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一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万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二抵押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
2、数量:_____。
3、价值:_____。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 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 抵押权人: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三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购车人):
为确保《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面履行,保障甲方合同债权的实现和车辆的实现和车辆所有权的安全,甲、乙双方同意在车辆上为甲方设定抵押权,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将《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为甲方设定抵押权。作为抵押物的车辆为: (牌号)汽车一辆,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牌号: 。
二、抵押期内,抵押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同时甲方也是车辆的挂靠单位;乙方享有《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约定的对于车辆的使用权,以及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权利。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甲方代乙方向汽车销售方支付的除首付款以外的剩余款项及利息;
(2)依照《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服务费等其他款项和费用;
(3)由于乙方对甲方违约,乙方依照《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车辆使用收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查询车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款项。
四、甲方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抵押物所担保的甲方债权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按照《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变卖或以其他合同约定方式处理抵押物。
六、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及其他抵押相关文件交甲方持有。待乙方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双方共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
七、办理车辆抵押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差旅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苏增富,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张占乡苏占村。
委托人 孙合慧,郑州华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 苏增立,男,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长垣县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李岚,经理。
委托人 杨波田,新乡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 王林祥,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王之国,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城关镇蔡南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盛长栓,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城关镇西关街。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人 杨波田,新乡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 田秀兰,女,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张占乡苏占村。
原审原告 张秀粉,女,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苏玉敏,女,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 王鹤波,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垣县城关镇蔡南村。
上诉人苏增富,河南省长垣县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王之国、盛长栓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增富的委托人孙合慧、苏增立,运输公司委托人王林祥、杨波田,王之国、盛长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6日,苏玉敏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由长垣县张占乡苏占村由西向东左转入长恼路。王鹤波驾驶豫G91739依维柯旅行轿车自南向北行驶。在天有雾的情况下,超过中心线至左车道内行驶,撞在苏玉敏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上,当场致在苏玉敏车上乘坐的苏增富、田秀兰、张秀粉受伤。2000年2月15日,经长垣县交警队认定王鹤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苏玉敏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豫G91739号依维柯车主为盛长栓、王之国,挂靠在运输公司,经营从长垣县至郑州的客运。2000年3月2日,张秀粉、田秀兰二人与盛长栓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苏增富在治疗期间先后已收到盛长栓、王之国医疗费等费用68000元。长垣县公安交警大队2000年7月4日就该事故调解终结。经王之国、盛长栓、王鹤波、运输公司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于2000年11月9日对苏增富作出(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法医学伤残评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田秀兰、张秀粉与盛长栓在公安机关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此协议属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田秀兰、张秀粉伤情未发生变化仍以同一事实理由向法院起诉,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苏玉敏的诉讼请求和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苏玉敏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损害,该事故中受损车辆林海牌三轮车车主为苏增富,苏玉敏不是车辆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其请求赔偿不应予以支持,应驳回苏玉敏的诉讼请求。关于王鹤波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鹤波自称为运输公司司机,而事实为车辆实际所有人王之国、盛长栓所雇佣,并由其二人发放工资,其在履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驾车同苏玉敏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车人苏增富身体受到损害,应由其雇主王之国、盛长栓承担民事责任,王鹤波对苏增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王鹤波超过道路中心线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苏玉敏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由支路转入干路,没有尽到安全通行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五条、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王鹤波、苏玉敏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王鹤波、苏玉敏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公安机关认定王鹤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苏玉敏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妥,应予采信。综合本案事故发生全部事实,应由王鹤波承担责任的90%,苏玉敏承担责任的10%.关于盛长栓、王之国、运输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豫G91739依维柯属王之国、盛长栓所有,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运输经营活动,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共同向苏增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苏增富伤残评定等级,(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法医学伤残评定书,经过法医临床学检查,河南省精神疾病第2000334号司法鉴定等程序,在对苏增富住院病历、CT报告、MPI报告,河南省高级法院(2000)豫法医检字第9号验伤证明书综合分析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条款所定。该鉴定结论的出具单位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苏增富虽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未能提出合法、科学、正当的重新鉴定事由,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伤残评定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苏增富的伤残程度应为四级。关于苏增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苏增富所花医疗费用没有提供相关的票据,但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对苏增富请求的医疗费数额59441元没有提出异议,应认定苏增富花去医疗费用59441元。按照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承担的比例90%计算为53496.9元。据王之国提供的长垣县劳动局二OOO年十月十日出据的证明显示,新乡市中原防水材料厂内工资不属劳动局验证范围,该厂虽属集体性质企业,但苏增富之弟苏增立任新乡市中原防水材料厂厂长职务属实,厂方以法人名义出具证明证实苏增富系该厂工人,月薪500元,因厂长与其有利害关系,又无领取工资表予以印证,对厂方证明不予采信,苏增富应以农民为标准计算误工费,其误工费应为9×110×90%=891元。双方当事人对苏增富住院天数和日标准按10元计算均无异议,对此应予认定,按90%计算应为990元。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苏增富手术后需行高压氧等治疗,处于昏迷状,需4—6人护理。故护理人数可按4人认定。苏增富家庭成员均为农业户口,其又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证明,按照河南省1999年度人均消费支出3415.65元计算,每人每天的护理费应为9元。苏增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4×9×110×90%=3564元。据苏增富的伤残程度及伤情,今后苏增富个人的生活确实不能自理尚需有人护理,但应以一人为限,按9元/日计算20年,应为9×365×20×90%=59130元。对苏增富请求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苏增富1950年12月13日出生,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00年2月6日,苏增富最终定残之日为2000年11月9日,其获得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年限应按20年计算。经重新评定苏增富的伤残程度为四级,按河南省1999年度人均消费支出3415.56元,按90%的比例计算应为3415.56×20×60%×90%=36888.05元。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0年9月2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经专家会诊苏增富需继续用药治疗10年,并开列了治疗所用的药品品名、数量和单价及其它支出,苏增富请求给付五年的继续治疗费为53520元应予认定,按90%计算为48168元。苏增富发生交通事故时,苏玉胜年纪尚不满十八周岁,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赔偿苏玉胜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河南省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50元/月计算二年零六个月为1500元。其母承担二分之一的份额后,按90%计算为675元。根据苏增富的伤残评定等级和身体状况,确需残疾用具。庭审中,双方均同意以法院调查的多功能残疾用床价格为准。经核实国产多功能残疾用具的价格为2800元,苏增富没有提供该床的使用年限和更新修理的相关证据,对其1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按2800的90%计算为2520元。参加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住宿费的赔偿,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人,标准按事故发生地一般工作人员标准25元/日计算,为每天75天。苏增富提供的票据显示天数111天,金额为8934元。其符合规定的费用为8325元,按90%比例计算为7492.5元。苏增富在事故处理及治疗期间,确需他人协助,其交通花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苏增富提供的票据均属正规票据,虽有部分商业发票,系抢救期间租用车辆的特殊情况所致,应予认定。鉴定期间租用救护车费500元有票据为凭,亦以认定,按90%的比例计算应为4995.45元。苏增富在事故中的车辆损失有鉴定书为据,且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对鉴定书予以认定,按90%的比例计算为390.6元。苏增富的伤残等级经重新评定为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在5000—100000元之间的酌定。鉴于本案的实际,苏增富应获得60000元较为适宜,对请求的过高部分不予考虑。苏增富的复印费、验伤费确属因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其伤情的实际支出,又提供了正式票据,按90%比例计算为(100+44.8)×90%=130.32元。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营养费不在赔偿项目,对苏增富请求赔偿营养费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王之国、盛长栓诉苏玉敏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王之国、盛长栓向苏玉敏提出反诉,王之国、盛长栓提出的反诉与苏玉敏的本诉同属一审普通程序,且该反诉与本诉均基于豫G91739依维柯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同一事实,故对王之国、盛长栓的反诉应予受理。在该交通事故中;苏玉敏、王鹤波的责任已经明确,苏玉敏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其应赔偿车损数额5650×10%=565元,对王之国、盛长栓过高请求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对豫G91739依维柯客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的责任划分是正确的。田秀兰、张秀粉已就事故的赔偿同盛长栓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苏玉敏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亦不应予以支持。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王之国、盛长栓和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实际,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按9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反诉原告盛长栓、王之国诉反诉被告苏玉敏的请求应予部分支持,苏玉敏应按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田秀兰、张秀粉、苏玉敏的诉讼请求。(二)、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苏增富医疗费53496.9元、误工费891元、伙食补助费990元、护理费3564元、继续护理费5913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36888.05元、继续治疗费481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5元、残疾用具费2520元、食宿费7492.5元、交通费4995.45元,车辆损失费390.6元、残疾慰抚金60000元、验伤费、复印费130.32元共计279331.82元(含已支付6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苏增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反诉被告苏玉敏赔偿反诉原告王之国、盛长栓车辆损失费56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鉴定费300元,由苏增富、张秀粉、田秀兰、苏玉敏负担4310元,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负担4500元,反诉费200元,由苏玉敏负担。
苏增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判决不应采纳(2000)新中法医检字第116号伤残评定书,而应采纳长垣县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评定结论;其不应负任何责任,运输公司等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527303.4万元。运输公司、王之国、盛长栓共同上诉称,原审划分责任显失公平,请求按4:6划分责任;原判认定继续治疗费53520元及残疾慰抚金及6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按交通事故发生地1999年度人均消费支出2175.50元计算。苏玉敏虽也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本院未将其按上诉人对待。
本院二审过程中,对于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0年9月29日出具的诊断证明进行了调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该诊断证明上的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王大峰对其本人开具予以否认。另查明,依长垣县统计局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133元。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事故的责任,各方对王鹤波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异议,具体责任比例属原审法院自由裁量决定,原则上并无不当,但鉴于苏玉敏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本院认为苏玉敏承担20%责任较适当。关于责任主体,依据《长垣县汽车运输公司挂靠车辆经营合同书》,王之国、盛长栓是在运输公司指定的班线上营运,营运班线的所有权、管理权均归运输公司,结合该合同书其他条款,本院认为二人与运输公司之间系紧密型挂靠,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原审依据省级标准脱离当地实际,应予以调整,苏增富四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审认定60%丧失劳动能力可调整为80%,结合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残疾生活补助费应为2133×20×80%×80%=27302元。关于继续治疗费,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其出具的苏增富出院病案摘要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继续治疗费可另行主张。关于残疾慰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运输公司等上诉称判决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苏增富上诉请求大部分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支持;运输公司、王之国、盛长栓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部分欠妥,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苏增富医疗费47553元、误工费792元、伙食补助费880元、护理费3168元、继续护理费5256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73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00元、残疾用具费2240元、食宿费6660元、交通费4440元、车辆损失费347元、残疾慰抚金60000元、验伤费、复印费116元共计206658元(含已支付6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鉴定费300元,由苏增富、张秀粉、田秀兰、苏玉敏负担4810元,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负担4000元,反诉费200元,由苏玉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苏增富负担2200元,经本院批准,同意免交,王之国、盛长栓、运输公司各负担21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书金
审判员 周会斌
审判员 周志刚
二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