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行政伦理论文

行政伦理论文

时间:2022-09-02 19:26: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伦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行政伦理论文

第1篇

一、“学术失范”的社会学阐释

学术规范是一个以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的大致认同和确认为前提的,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动态性的系统,是在长期的科研学术活动中形成的多维度、多层次的道德公约和行为准则,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指示系统,要求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必须严格遵守。其内涵丰富,绝非仅仅指学术研究的道德规范和学术论文的格式规范。

1897年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卡姆(EmileDurkheim)将“失范”一词引入社会学,描述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出现不协调时的一种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他将失范注释为:“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失范只是暂时的规则匮乏状态,社会习俗仍旧可以规定和协调的社会器官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社会分工论,1893)“能够限制个体欲望的特殊规范类型的缺席状态”(自杀论,1897)。可见,失范是一种制度性,文化价值和道德伦理性的规则缺席或弱化的状态。借用社会学“失范”理论“学术失范”表现为特定时期发生在学术领域的、学术规范的弱化甚至丧失的一种无序状态。学术失范的表现各式各样,作为学术研究成果之一的学位论文失范也属于其范畴。

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的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为四类:

(一)学术道德层面的失范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学界或学术共同体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该具备的学术理想和核心价值观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应遵守的学术伦理准则,强调的是一种严于律己的境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术道德失范突出表现为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截取拼凑和大篇幅抄袭剽窃的现象;或采取改头换面篡改、编造、杜撰科研数据或参考文献的现象。如此往复,大量低水平重复和学术垃圾导致了学术泡沬的产生,其危害不言而喻。

(二)学术研究程序层面失范

学术研究程序规范包括选题要求、文献调研、形成假说或观点的要求、术语界定的要求、制定研究计划的要求、收集和筛选资料的要求、拟定大纲的要求、格式行文的要求。程序性的失范其实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操作技术性的失范。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多数是对已学理论的梳理或重组,缺乏实证性、创新性;对文献的检索搜集不够,积累不够充分,对相关领域、相关研究的前沿和动态了解不足,选题缺乏新意和深度;学科的强应用性决定了部分选题开展须建立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而多数学生懒于调查实践、闭门造车,甚至编造数据,主观臆造论文结论;参考文献数量较少和质量不高,外文资料的搜集不足,对文献缺乏批判性和整体性的把握,所选文献的信度没有基本的判断,文献综述不到位等。

(三)学术研究方法层面失范

“科学研究方法论探讨科学研究的发生、形成、检验以及评价的方法论问题,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架起一座方法论的桥梁。不同的研究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研究价值和学科特性,行政管理学在其学科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研究取向,分别为解释性研究、诠释性研究和批判性研究。研究方法上以概念演绎和理论分析为主,缺乏科学主义的实证思维方式,缺乏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训练,尤其是实证研究方法的训练。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几乎没有涉及研究方论的运用,有部分同学文章中提到研究方法的应用,但是显然不懂研究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关系。

(四)学术制度层面失范

制度规范是学术规范制度化的产物,是保证学术研究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明文规定,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主要包括程序规范,管理规范、评审规范和处罚规范等。目前,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存在的制度性失范,主要是日常论文管理工作的统筹不够科学,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安排学生实习、有指导论文进展、另外兼顾学生就业;评审规范设置相对科学合理,但是评审制度落实有待改进,使得评审不够严格,有效的监控流于形式,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防范的作用。

三、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失范原因探究

(一)生态因素:先天的规范缺失和后天能量释放不足

从行政管理学学科建设和学科教育发展历程以及我国学术规范建设的历程来看,该学科学术规范先天不足,后天功能萎缩。我国行政管理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及学术规范建设历程二者在时间上错位,学术规范建设晚于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致起步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行政管理学术活动在十多年的进行中无章可循、无范可模;在行政管理学科发展中,忽视了行政管理专业学科特色的学术规范建设,而且长时间的讨论和争鸣,没有明确权威的规范加以规制行政管理学的学术研究。行政管理学学术规范的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基本规范的实操内容没有很好的得到普及,本来具有的正能量没有得到很好的释放,功能趋于萎缩。

(二)价值因素:价值观偏离和规范内化的失败

在社会转型期,受到西方功利主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和学术规范价值内化失败,导致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作祟,使学生越来越重视实用价值和实际利益,价值观偏离了学术研究的核心价值观。这是因为行政管理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不够合理,直接导致学生科研基础能力的知识欠缺;教学方式传统,学生的探索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不足;宽松的学生管理和评价制度缺乏有力的外在监督,使学生顺利毕业,但是难以就业,求职时“万金油”专业显得毫无竞争力、加上外在就业环境的严峻冲击,学生浮躁的心变得躁动,部分学生疏于学业参加没有任何挑战的社会锻炼,部分学生致力于死记硬背备战考研,努力提高自己的敲门砖,各届学生如此往复地为现实利益奋斗着,现实利益的实现成了学生的核心价值观,由学术规范内化的学术求真意识、学术创新精神从未和他们有过任何交集。

(三)能力因素:学生自身科研积累和科研能力不足

基于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本科生应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但本科生的关注重点则是通过顺利毕业,迅速找到心仪的工作,普遍对如何提高学术素养和学术能力不感兴趣。本科生普遍缺乏问题意识和质疑精神,习惯人云亦云;资料检索和文献鉴别、文献批判、文献整合综述能力不足,通过分析、鉴别社会现象与其关键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构建研究假设、模型能力欠缺,选择适宜测量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和抽样方案的能力有待提高;力、和学术话语表达能力需加强;极为重要的是论文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方法论理论和实践训练的极度欠缺。

四、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失范的矫正对策

(一)注重过程监督和管理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不是一般的等同于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须长期规划的动态师生互动和学生成长过程。要树立大论文观念,即把本科生毕业论文作为凝聚其基本科研能力的体现,对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贯穿大学四年全过程,时间长、方面多、环节多,做好过程控制和管理非常重要。在总体培养思路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把上述过程分解为若干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实施路径和应达到标准,真正形成前呼后应的递进关系。要根据培养要求,细化具体内容,制定相应措施,做到培养过程有布置、有检查、有督促、有评价、有激励,不断促进学生科研能力的提升。

(二)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严谨的科研作风和态度

治理行政管理学术学位论文失范要从大学入学开始抓起。针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教育,学术界和高校要结合我国转型时期新的时代特点不断促进学科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引领行政管理学界逐渐形成“求真、创新”的良好学术风气,建设专门的行政管理学学科特点学术研究规范,通过多种手段,切实落实在新一届行政管理本科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使这种规范通过长时间的约束逐渐内化为学生的一种自觉行为和科学基本素养。另外,以本科生导师制为先导,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在重视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要有意识地开展专业化的研究方向的引导工作,让学生了解导师的研究取向,最好能参与学术课题的相关活动,体验和模拟科研的操作,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热情。

(三)建立相应课程及考评体系,奠定论文写作基础

遵循因材施教和循序渐进的规律,科学规划和统筹本科生教育的培养阶段和教学管理计划。各高校要根据自身学校的类别、培养目标等,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学课程评估体系,合理评估现有的课程设置,根据不同需求合理设置公共基础及通识类课程模块、专业核心课程模块、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专业方法与技能课程等模块的权重,加强学生基础知识的积累,为学术研究提供基础支撑。重点要协调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之间的比例关系,均衡定性课程和定量课程的比例。加强过程性评价的考核方式,将学年论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与毕业论文融为一体,在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凸显本科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实际考察学生的基础科研积累和科研训练状况。

(四)遵循科研训练渐进原则,提升科研素养

在本科生教育阶段就应该科学规划,将毕业论文撰写要求的基本素养融入到整个学科教育和培养过程中,以必修学分的形式要求学生积累基本的科研素养,有了这种平时的积累并将平时的学术积累渗透到毕业论文中,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论文撰写环节的孤立和滞后,而且也可减轻指导教师的工作强度,以提高论文的指导质量,进而提升论文水平。具体来讲,就是要树立大论文观念,科学规划,建立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一般范式,将整个本科教育阶段分为有机联系的整体,把本科一、二年级作为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储备阶段,奠定论文开展的知识性功底;在三年级开始以毕业论文写作的流程为模拟,完成课程论文的考核,进而将基本学术规范内化到学生的科研行动中。

(五)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规约关联主体的相应行为

第2篇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专业;继续教育;教学体系

我国自1979年正式引入继续教育概念,30余年来我国的继续教育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从函授时代的脱产、夜大、函授形式的成人教育、80年代的自学考试到90年代末网络教育,不仅包括专科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也涵盖高中起点升高职(高专),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不断的自我突破与发展壮大,行政管理专业(继续教育)也不例外。同济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继续教育)为满足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需求,不断朝办学模式多样化的方向努力。不过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培养目标不明确、课程体系以及知识体系模糊不清、学校特色不突出、教学方式僵化等。如何优化行政管理专业(继续教育)教学体系,进一步突出自己的特色和方向,不仅具有现实意义也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一、同济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继续教育)教学体系实证分析

1.调研情况概况

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形式开展,随机选取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行政管理专业专升本学生作为调查对象。问卷内容涉及基本情况、就业因素、课程设置、教学方式课程建议等方面。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199份,其中男生58名,占总人数的29%;女生141名,占71%;生源地是上海的180名,约占90%。所有调查数据均采用SPSS12统计软件进行处理和分析。

2.调查结果总结

关于学习者基本情况的调查发现:在目前就业单位调查中,有37.2%的同学就业于民营企业;28.6%的同学在外资企业;20.6%的同学在国有企业;8.5%的同学在事业单位;2%的同学在国家行政机关。问及工作行政的问题,30.2%的同学选择行政类;7.5%的同学选择“人事类”;4%的同学选择“咨询类”;1%的同学选择“文职类”;55%选择“其他”。

关于学习者对大学课程设置满意度调查发现:约44%的同学表示满意;5%的同学表示非常满意;49%的同学表示一般;但仍有2.5%表示不满意。问及对课程设置不满意的原因,29.1%的同学选择“缺乏与实践的联系”;13.6%的同学选择“内容太宽泛,缺乏针对性”;10.1%的同学选择“课程安排太分散,影响实习时间”;9.6%的同学选择“理论性太强”。对于“您在大学中所学知识能否适应您现在的工作要求”的问题,52%的同学表示一般;31%的同学表示适应;3%的同学表示非常适应;6.6%的同学表示不太适应;但仍有5%的同学表示很不适应;5%的同学表示很不适应。关于实践课程评价的调查,18%的同学选择“实践形式单一”;16.6%的同学选择“实践基地太少”;12.6%选择“实践经历与所学专业相关度比较低”;6.5%选择“实践时间太短”。

关于学习者对教学方式灵活性及教学手段先进性的满意度调查,按评分规则分值越高越满意,78名学生选择“3”,占39%;44名选择“4”,占22%;22名学生选择“5”,占11%。但仍有6名学生选择“1”,占3%;47名学生选择“2”,占23.6%。

在“希望老师如何改变”的问题中,部分学生表示了“希望老师能够加强实践课程”或者“增加学生主动性”、“与实际相结合”等愿望。个别同学表示“希望老师能够开拓学生眼界”等愿望。这表明老师在教授该专业课程时过多强调理论,缺乏实践课程。在教学方式方面,学生建议采用因材施教、案例教学及启发式教学的方法,这样可增加课堂互动性。

二、行政管理专业(继续教育)教学体系出现的问题

通过对同济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继续教育)教学情况的调研以及与其他高校的比较,不难发现行政管理专业(继续教育)教学体系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1.课程设置有待完善

与其他高校情况相同,同济大学行政管理(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也存在重专业知识掌握轻人文素养培养、重定性类课程轻定量分析类课程的问题。在理论教学体系以外,忽视了人文素养的培养,尤其是公共伦理教育。而且,目前行政管理专业继续教育课程体系设置中,政治学、管理学类的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所占比例相当大,经济类、统计分析类等定量化课程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少,仅限于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社会学原理与社会调查和统计等几门定量类课程。这极大限制了学生对社会公共问题进行正确有效的定量化分析,不利于继续教育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应用所学知识。

2.教学方式有待改善

虽然近年来学校在教学方面越来越重视运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旨在提高学生能力的教学方法来改进课程教学,但这些尝试仍处于探索阶段,是否真的有效提高知识掌握度还有待进一步验证。而且这些方法往往只是在某些课程或者某门课程的某些内容教学中得以运用,整个教学体系还是以知识传授型为主来构建的,课堂讲授仍占据教学过程的主导地位。

其次,教学方式未考虑到继续教育学生的特点。与本科学生相比,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往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更注重学习方法和学习能力的培养,提高解决工作中问题的能力。简单注入式教学法已不适用于他们,亟需增加课堂参与度,进行师生互动、双向沟通。

3.教师资源有待开发

继续教育的正常开展需要获得学校在师资方面的支持,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其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学校在师资配置方面存在着教师特长不能较好发挥及资源联动机制缺乏的问题。首先,学校不能很好按照教师的研究方向及专长来合理安排其担任的课程,这样不仅需要教师再投入大量时间准备,而且教学效果不佳。其次,教师资源整合不佳,与全脱产教育、MBA、MPA等项目没有形成很好的互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管理继续教育的发展。

4.专业特色有待突出

虽然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具有独特的办学经验和深厚的文化氛围,但是特色不鲜明、个性不够突出。课程体系单一化和趋同化,未突出本校在城市管理方面的优势,导致行政管理学生知识结构同质化。同时,当今行政管理专业尚没有摆脱政治学对它根深蒂固的影响,整个课程体系依然由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等作为主干学科来进行架构,未能体现出世界各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再造政府流程、推行电子政府建设的发展趋势。并且在我国政治制度日益完善、行政活动日益高效的趋势下,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更新速度跟不上社会发展步伐。

三、对策及建议

虽然行政管理专业(继续教育)设置时间不长,但它一直以改革进取状态不断发展。作为工科背景的同济大学,公共管理系如能针对社会需求,突出培养城市发展人才的优势,依托上海大都市的地理优势和同济大学城市建筑、规划的优势资源,在公共管理领域走城市管理和发展的特色道路,将能大大提升品牌影响力。结合前文分析,建议在五个方面进行调整。

1.调整培养目标,借鉴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改革首先必须调整培养目标定位,把能力培养明确作为行政管理专业教育教学的主要目标写入行政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之中。在修订行政管理专业培养方案时将培养目标调整为:本专业旨在培养掌握公共管理、城市管理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具有管理学、经济学、行政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能运用定性与定量方法解决实践问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城市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学生毕业后,主要在各类城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涉外单位从事现代化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培养目标也需要定位在创新人才的培养。借鉴国外研究型大学“严进严出”的制度,有创造潜力的人员才允许参加继续教育,否则会影响学校的声誉和人才质量。

2.调整课程体系,推出精品课程

模块化的课程设置是模块式教学的重要内容,指专业教学计划中各科目安排的模块化。课程体系应以理论性、方法性、领域性为三个基本模块,突出城市管理,强调工具及应用性,在原有课程基础上增加了行政伦理学、应用心理学、公共管理案例和分析、文献检索和论文写作等必修课程,将社会调查和写作从选修课转为必修课程。同时增设了中外管理思想比较、可持续发展与管理、教育发展与管理、社会保障导论、中国公共政策理论与实践等选修课程。同时,应积极改变行政管理继续教育课程设置重原理轻技能的现状,建议大量增加增加公共政策和方法类课程以及作为学科新基础或反映学科前沿和实践性、应用性强的课程;同时打造精品课程。

3.更新教学方式,改进教学手段

我系拟加强改革教学方式,重视夜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技能训练。行政管理专业由学术型向应用型的转变,要求更新教学方式。要积极尝试以下教学方法:一是讨论式教学法,即教师提出讨论题目或鼓励学生提出疑问,并指定相关参考书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后对讨论进行归纳总结。二是专题式教学法,即老师将本课程中最基础、最核心或最受关注的内容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授,突出重点,讲透内容。三是案例教学法,指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典型案例,或要求学生就某一知识点写出相应的案例。

在国外尤其是美国,管理学科所采用的主要教学方式是案例教学法,辅之以理论讲授、情景模拟、角色扮演和实习等。我系也可以通过城市管理中的案例教学,或是请政府机关的公务员为学生授课,让学生接触大量的现实的或虚拟的案例,学习和积累实际的城市管理经验,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教学案例的选择应该坚持综合性与典型性有机结合的原则,综合性反映行政管理实践问题的复杂程度,在于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和辩证思考能力;典型性反映行政管理实践问题的规范化和针对性程度,在于重点训练学生的专业知识运用技能和定义问题性质的基本能力。

4.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师资培训

第一,对内做好教师的职业发展规划,帮助系里教师在城市特色系列即城市发展与公共政策、城市公共管理和城市社区管理三个模块中找到各自的学术发展方向,尤其是推动青年教师迅速成才。每位教师可以在不同模块内就城市公共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力求就相关城市问题研究领域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二,对外引入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制,吸引国内外公共管理领域的知名学者到同济任教、授课、培训。第三,鼓励并资助教师参加国内外高水平的专业培训、进修、学术会议。

第3篇

关键词:行政管理 课程体系 教学改革

一、引言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从微观领域转向宏观领域,从注重管理转向注重公共服务和协作,起初的行政管理与服务的对象和范围、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理应加以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和民主价值诉求的发展需要。为实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目标,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构建体现理论和实践强有力结合的教学体系,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注重对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编制培养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的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地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成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当前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

1、政治学类和管理学类的课程所占的比重偏多

这种课程设置实际上反映了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教育主要存在着两种取向,即政治学取向和管理学取向。行政管理学界的这种取向上的争议实际上反映了目前中国行政管理学在学科基本范畴上的模糊不清。反映在课程设置上就表现为,政治学类课程和管理学类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分别占有几乎不相上下的比重(行政管理学类的课程除了公共财政学和行政法学之外都是属于管理学范畴的课程)。

2、课程之间的设置缺乏联系和必需的衔接性

这尤其反映在公共财政学和公共政策分析这两门课的设置上。公共财政学或公共经济学必须有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但是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专业基本上都没有开设这两门基础课。如果没有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学生是不可能学懂公共财政学的。当然,目前国内大多数行政管理学专业所用的财政学教材是建构在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没有现代经济学的知识也可以被学生理解。

3、公共政策的课程比重过小,并且缺少相应的基础课程

如果将政府行政管理管理活动分为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偏重于内部管理方面,外部管理方面的课程相对来说比较少,即公共政策方面的课程极其少。

4、经济学类的课程相对较少

由于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界对于行政管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争主要集中在政治学取向和管理学取向之上,因此对于经济学类课程的重视就显得不够。当然,有些院校主要是因为缺乏经济学类的师资。所以,目前只有极少数院校的行政管理学专业开有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公共经济学。

三、行政管理学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分析

1、重视学生人文素养的培训

为适应社会需要,行政管理人才理应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因此,在理论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之外,还要重视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人文素养内涵不仅包括有利于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技术创新的专业素养,还应包括社会综合能力的扩充训练、精神气质的陶冶和人格品质的塑造。

行政管理专业以培养行政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为目标,针对管理者素质的要求,开设人文素养方面的课程,从管理者的观念、品格、知识、方法、能力等方面强化训练。如开展务实、敬业、拼搏、创新精神的训练,伦理道德、毅力、人格修养等方面的培养,加强人际沟通、表达能力、创业策划、情商训练和社交礼仪等素质的培养。现代政府存在与活动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立足于为少数人或行政官员自身利益服务的基础之上。这是对政府及所属行政工作人员的基本伦理道德要求。行政管理学专业对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只有在这种专业意识的指引下,才能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公共责任意识。

2、同等重视理论课程与实践环节的安排

行政管理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行政管理专业教学计划除设置大量的理论课程外,还应包括更多的实践环节。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应使学生能真正胜任公共服务工作。把科研引入教学之中,通过专题研讨会、课程论文等形式,要求学生独立研究公共服务领域里存在的问题,培养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公共服务领域活动深层次的现象进行观察、分析、归纳、整合的能力。通过这些实践环节的有效实施,提高专业人才应用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与理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同等重视定性与定量课程

对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加强高等数学、公共管理统计学等定量课程的教育与学习,有助于为该专业的学生学习定量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有效提高其公共管理定量技术分析的能力,从而准确地将在实践中统计的资料应用于政府公共服务中,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4、改革单一的政治学取向和单一的管理学取向

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及其管理对象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决定了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计应体现诸多学科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和相互发展的取向。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政府微观管理职能的逐渐削弱,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逐渐强化,社会对行政管理的技术和管理型人才的需求量增大。

为了使学生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注重在多学科综合走向上创新。因此,行政管理学在学术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方式等方面,应更多地与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紧密联接起来,达到互相借鉴与渗透,相互促进与发展。尤其是现代信息化、知识经济社会日益发展,多学科之间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所形成的多元研究方法为行政管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论基础。

参考文献:

[1]陆锋明.浅谈高职教育中行政管理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j].社科纵横,2009(8)

第4篇

关键词: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瓶颈问题

中图分类号: G80-0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 1007-3612(2011)05-0004-04

Reflections on Bottlenecks Problems of Operating Manageme nt the Privatization Reform of Public Gymnasiums and Stadiums

ZHUANG Yongda,LU Hengbo

(Dept. of P.E.,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315211, Zhejiang Chin a)

Abstract:The privatization reform of public gymnasiums and stadiums as the ref orm of public utilities in sports, which is a beneficial attempt. However, as th e advance of the privatization reform, we meet some bottleneck problems, such asbackward ideas, the ethics anomie, institutional destroy and the lack of regula tory. Based on the typical cases of the privatization reform of public gymnasium s and stadiums in China, this paper analysed some bottleneck problems in the pro cess with the methods of interviewing experts and onthespot investigation, t hen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ence reflections, for supporting the privatizationof public gymnasiums and stadiums.

Key words:public gymnasiums and stadiums; privatization reform; bottlen eck problems

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定义为“那些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 竞争性的产品”[1]。从公共产品理论可以看出,公共体育场馆的产品大都属于非 竞争性弱 和非排他性强的公共服务,属于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2] 一些具 备准公共物品属性的诸如高速公路、桥梁、公共体育场馆等产品,适当地依靠市场机制进行 资源配置,可以有效地缓解政府的经济压力。这为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尤其是公共体育场 馆民营化带来了理论的支持。

民营化是指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到民间,引入真正的市场机 制。根据E•S•萨瓦斯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三大类即为委托授权、政府撤资和政府淡出。委 托授权是公共物品供给民营化最常用的方式,它通常通过合同承包、特许、补贴、法律等形 式来实现。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共体育场馆一直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 ,实行统一收支、统一管理,致使其功能单一,使用率低。同时,政府对公共体育场馆无所 不包、无所不管,充当着无限政府的角色,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 长时间低效率的运转和无底洞式的消耗成了各级政府的一个沉重包袱。近几年,随着我国公 用事业民营化的成功实践,这种改革方式已悄然被引入到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中。当前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革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委托经营为代表的公共体 育场馆民营化模式已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改变了过去政府或者体育职能部门运营的单一的 传统模式,通过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以市场化途径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来改变原有的公 共体育场馆运营和管理体制。“政府引导、民资营馆”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营化改革可 选择的模式。[3]然而,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遭遇了诸多难题,严重影 响了民营 化改革的进程。如何找准民营化若干瓶颈问题,如何分析与破解瓶颈问题,已成为公共体育 场馆民营化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研究方法

1.1 文献资料法根据论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目的,阅读大量的 公共经济学、社会学著作,同时通过CNKI中文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以及其他互联网查阅大量 国内外有关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领域等文献资料,为论文构架奠定理论基础。

1.2 专家访谈法根据研究主要内容,针对省、市体育 局等行政部门领导以及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领域内的专家学者设计了相应的访谈提纲,对我 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遭遇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为研究提供了原始材料。

1.3 实地考察法根据研究内容,选取国内较早采取民营化模 式运营的宁波市游泳健身中心、绍兴市游泳健身中心、

金华市义乌梅湖体育中心等公共体育场馆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实地 考察。通过 与场馆运营方的直接交流,了解场馆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论文的撰写提供详尽的第一手 资料。

2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瓶颈问题的剖析

2.1 理念滞后的问题 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权转让后,政府及相关体育职能部门更多的是扮演服务者、监督者的 角色。经营主体的转换以及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带来了理念的全新改变。在政府层面上表现 为民营化理念、服务为核心理念等相关理念的浅薄,导致了系列问题。

2.1.1 民营化理念浅薄 公共体育场馆采用民营化机制对于许多政府官员、国内私人投资者以及消费者来说,都 是“新生事物”,他们不仅对于民营化机制所涉及的商业、技术、法律和政策各层面的种种 复杂问题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经验,而且在理念上也存在不少误区。主要表现为:1) 有的地方政府认为公有制是公共体育场馆效率低下的原因,只有引进外资或者民间资本,改 变其所有制性质才是真正的改革;有的地方政府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责任认识不清,将 公共体育场馆改革当成“政府甩包袱、财政脱负担”的手段,错误地认为把公共体育场馆推 向市场后,政府的责任也可以“一推了之”。2)公私双方短期化倾向严重,缺乏长期合 作精神。政府方面对当地公共体育场馆往往是一脱手就了之,对公共体育场馆在民营化实施 过程中支持、协调和监督的作用认识不足。同时在民营资本方面,投资行为也存在严重短期 化的倾向,忽视了公共体育场馆投资与收益长期化的特点。3)对公共体育场馆的产业特 殊性以及民营化所涉及的商业、技术、法律、政策等问题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在具体运用上 往往是急功近利、顾此失彼,对各种可能面临的风险评估不足。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决策非 常草率,缺乏充分论证,一旦出现问题,各方就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

2.1.2 服务为核心的理念浅薄 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进程中,政府依然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拥有高度的调动和配置 社会资源的权力,主导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这种过于集中的权力导致政府对社会生产 生活的过多控制,从而限制公众的个人行为,使得社会公共服务仍然停留在管理的层面上。 美国学者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的著作中提到“西方政府治理的 新理念,在政府角色和职能的定位上,表现为市场价值的回归,表现为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 社会化;在政府管理的价值选择上,新理念包括市场优位、顾客至上、服务意识……”,提 出了“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这一理念的本质,便是由公共社会管理向 公共社会服务转变,不但适用于政府,更适用于具有政府性质的公共组织向社会市场组织的 转变,其中就包括了公共体育场馆。

公共体育场馆委托给企业经营,企业就是政府服务的对象。如何帮助企业,服务企业经 营公共体育场馆,并在政策、制度、监管、宣传、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成为政 府应扮演的角色。然而,在实践中,政府或出现了“甩包袱”现象,放纵任其自流,或出现 了“管卡压”现象,处处严厉管制,这种状况有悖于政府的服务理念。

2.2 制度缺损的问题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深入,本就不完善的制度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 上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微观层面上的绩效评价体系的缺损两个方面。

2.2.1 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颁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关于加 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国城市物业管理 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等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公共事业改革保驾护航。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成为了我国公共体 育场馆民营化过程中的经营、投资等方面,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国家层面颁布的系 列法律法规,还是地方行政法规均未直接涉及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相应领域,可以说,与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经营相关的制度及法律法规基本上属于空白。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 民营化很大程度上都是借鉴的其他公用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法,并无明确的关 于公共体育场馆的立法,用于平时操作性的文件大多只是以政府性发文为主,在执行依据上 尚得不到保证,更不无法确保相应过程中行为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专门性法律法 规的缺失还会在后期监管上带来一个严重后果,使得名正言顺的相关监管行为无法可依,导 致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进程严重受阻。

2.2.2 绩效评价体系的缺损 民营制度选择中风险存在是客观的,然而能否有效地规避,除了过程的管理外,更注重 结果管理,而绩效评价问题是衡量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效益的重要指标,也是民营制度 选择 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绩效评价不但是检验最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 内部管理、企业凝聚力等的有效手段。通过定量分析准确地评定体育场馆设施的工作成绩, 是现阶段对我国体育设施实施有效管理的措施之一。对公共体育场馆进行公益和经营的绩效 评估非常必要的。企业的经济效益的评估,可以直观地体现在相应的收入、利润、税收等方 面,比较便于数据的收集与整理。作为以现代企业形式经营的公共体育场馆,必然存在相应 的财务报表等,便于经营绩效的评价。与之相比较,公益性质的社会效益由于缺乏相应的评 估指标与评估体系,其社会效益评价一直处于被人们忽视的状态。当前,对民营化模式的绩 效评价体系学术界也未达成完全的统一。在实践评价中更是缺乏依据与权威,导致了绩效评 价体系的缺损,严重地损害了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进程。

2.3 伦理失范的问题 市场机制的引入,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伦理失范问题,主要集中于 受托方的企业经济伦理和以及委托方的政府行政伦理两大领域。

2.3.1 企业经济伦理失范 经济伦理是指人们在经济制度安排、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 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4]公共体育场馆提供服务是其获得 经济效益 的手段和途径,因而它具有明显的利己性。企业必须追求利润,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每 一个企业的天然的追求。民营化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委托方政府所追求的是社会效益,而受 托方企业所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双方所追求的效益与目标函数不一致,从而导致了公共体育 场馆民营化后产生了经济伦理失范。其主要表现三个方面:其一、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过 分求利现象。民营化的公共体育场馆以市场化为导向,其价格虽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 调监管,但是由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真实成本难以确定,广大消费者难以知道企业内部 确切成本,门票等服务价格的定价相对较高,容易产生企业的过分逐利情况,导致经济伦理 的失范;其二、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公平与效率缺失。政府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时 ,必然以社会效益为根本出发点,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公共体育 场馆,即使转换了相应的经营主体的亦不发生目标的改变。对于企业而言,是以追求自身经 济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的,其为了保证充分地获取经济效益,有时会忽视社会效益的获取, 破坏了公平与效率。例如,减少规定的开放时间,以降低相应的人员支出与设备的运营费用 。其三、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不道德竞争。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管理企业是一种从私利出 发,基于对回报的期望的合作,在法律、行政、经济等约束手段还尚未形成的过程中,公共 体育场馆民营化竞争机制和合作机制往往出现了违背社会经济伦理的现象。有些公共体育场 馆委托给企业运营没有经过公开竞标,也有公共体育场馆委托经营仅有少数几家企业参与竞 标,甚至存在不道德竞争。

2.3.2 政府行政伦理失范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政府行政起着推动与保障作用,但是在改革过程中我国公 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却遭遇了若干行政伦理问题,阻碍和减缓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 进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进程中所面临的行政伦理失范主要表现在政府行政组织伦理 的缺失、行政人员行政职业伦理缺失以及公共政策制度伦理缺失。政府行政组织伦理行政活 动主体及行为的伦理,而其伦理原则表现在政府行政管理所追求的基本伦理目标――公正、 廉洁、高效。[5]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过程中,涉及相关权益的转让或 者审批, 但是相关事宜的最终决定因素却不是法律法规,而是部分行政职能部门或者行政领导的权利 。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领域中,各类腐败问题层出不穷。行政人员责任意识的缺乏 ,使得在工作中,不以工作为己任,出现工作拖拉,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其缺乏服务理念 ,使得其工作中与人与事态度傲慢,官本位思想更加根深蒂固;忽视日常的道德自我教育, 久而久之使得其行政效率降低,更会产生诸多腐败、等不良现象。公共政策伦理是 制定良好公共政策的前提,以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欧美发达国家就在公共政策伦理的理论 支持与实践下,制定了有关产业民营化的系列法规与政策,其内容详尽,切合实际,并且与 时俱进,不但符合民营化政策要求,也符合公共政策行政伦理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国政府 在法规与政策方面的作用还没凸显出来,具体表现为法规制度供给不足,法规制度的规定过 于宽泛,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等,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领域内缺乏专门的法律和法规 ,导致行政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无从着手,对政策法规制度认识,对现有政策法规有机可乘、 投机取巧,影响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

2.4 监管缺失的问题 我国的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转轨时期中逐渐 发展起来的,取得相应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管主体单一、 监管内容混乱、监管手段缺失等方面,这些问题和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种运营方式的 进一步发展和成熟。

2.4.1 监管主体单一 在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相关监管过程中,直接参与公共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监管 主体还是以政府为主,缺少行业协会、大众传媒等多元监管主体,目前的政府还是不能脱离 建设者、委托方、监护人的三重角色,并且担负着监管基本上全部的责任,导致监管缺乏全 面性、科学性和客观性。目前,对民营化的公共体育场馆进行监管的大部分职能分散在政府 部门,尚未建立起职责明确的专门监管机构,而相关政府部门又缺乏监管的专门人才和监管 经验,也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管内容与标准,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高等问题。我国目 前的情况是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缺乏与中间组织的必要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这是导致扭曲性管 理的重要原因。监管作为政府管理委托经营性公共体育场馆的一种手段,其对经营企业所施 加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监管主体不仅仅是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如在涉及到价格听证的情况下 ,媒体等也就成为行为主体。大众传媒不仅能够影响政府决策部门的政策制定,而且可以起 到政府监管机构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公共体育场馆涉及的在委托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 改革和创新,涉及到的消费者甚众,仅仅依靠政府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显然是不够的,需要 借助社会力量,借助市场的力量。其中,大众传媒作为各类行为主体披露和传递信息的主要 载体,能够影响和反映广大消费者和整个场馆日常运营的方方面面,因此,提高市场化改革 的透明度,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既能够辅助政府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管,又能够强化市 场化机制的约束作用。此外,大众传媒还可以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者进行监管,促进监管部门 及其监管者依法行使监管权力,防范腐败的产生,还可以反映民意,成为政府监管部门与社 会公众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

2.4.2 监管内容混乱 在公共体育场馆在民营化过程中监管的主要内容随着民营化的深入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从限制进入的经济性规制转向社会性规制,相应的监管应该更多的强调了公共体育场馆服务 产品的质量、价格服务水平以及合同的规范程度。目前,我国各级监管主体,缺少对于监管 内容的明确认识,相应的监管机构不了解监管的内容,导致了现有的监管内容混乱,主要表 现在:第一、忽视安全监管。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前提就是必须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这 是政府有效规制的首要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及其产品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影响范围广,影响 程度深,并且将直接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因此,安全规制必须放在最为突出位置;第二 、忽视价格监管。由于价格规制直接涉及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价格的规制 监督是规制内容中的核心部分。工商部门等政府组织缺少通过不同的类型价格监督的选择, 使得公共体育产品的价格的监管形同虚设;第三、服务质量监管。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目 标之一就是提高服水平和服务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利益最大化,同时 使公众能够享受到高品质的服务。因此服务的水平和产品的质量如何,是否达到了品质标准 ,是否令公众满意,直接关系到对民营化的评价。民营化之后,服务水平公共产品质量不但 没有显著进步,反而有所下降,民营化的种种努力就失去了意义,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也 必将遭遇瓶颈;最后,缺少合同监管。合同监管是公共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模式下的新型 的规制模式,通过委托方与受托企业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实施 过程中相应的事项都进行事前详细的规定,这是一种双方约束机制。目前,合同监管严重缺 失,企业合同监管缺少对于进入许可、资格审查以及随时监督和促进合同的履行,缺少切实 的合同的条款来规制受托方企业的绩效。

3 实现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思考

3.1 树立深层次的民营化理念以及公众服务理念 在政府层面上,应当深入研究学习民营化的相关理论,并借鉴国内外公共事业领域改革 的成功案例,树立系统地、科学地、深层次的民营化理念,认识到民营化不但是一个过程, 而且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而言,整个经营活动要求站在公众的角度, 以公众的观点和想法来分析考虑其健身休闲、体育运动等消费行为的需求。以公众为主体的 理念转变,提升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服务质量,带来更多的经济与社会的双重效益,为其今 后进一步民营化发展提供了新的理念支撑,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

3.2 完善民营化法律制度结构与绩效评价体系 在宏观层面上,在不断完善公共事业改革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出台相关的公 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领域内的专门性法律与法规,为其运营、监管等提供法律支持,做到有法 可依,执法必严;在微观层面上,应该采取系统全面的绩效评价体系,构建以公共服务为导 向的绩效评价指标,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为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提供相关评估制度的 保障。

3.3 规范民营化经济伦理与行政伦理 针对受托方的经济伦理,通过树立合作的理念来保障双方的共赢,达到利己与利他的统 一,通过对公共服务进行规制,并加强伦理建设,通过社会监督树立诚信的经济伦理;针对 委托方行政伦理,通过树立政府的现代公共服务理念,完善政府行政的相关制度与机制,加 强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自我修炼,加强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培训与教育,实行全面严格 的行政人员的准入制度,从行政伦理层面上保障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顺利推进。

3.4 明确多元监管主体与监管内容 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管应贯穿于其民营化的全过程,从安全、价格、服务质量、合同等 全方位地进行监管。同时,引入行业协会、媒体等多元的监管主体,推广第三方参与监管方 式,以提高监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从而提高监管的效果。

4 结 论

1)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是我国体育领域内公共事业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但遭遇了理念滞 后、制度缺损、伦理失范、监管缺失等若干瓶颈问题。

2)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遭遇的理念滞后问题主要是民营化理念浅薄、服务为核心的理念浅 薄等方面;制度缺损问题主要包括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缺失、绩效评价体系的缺损等方面;伦 理失范问题主要有经济伦理失范和行政伦理失范的等维度;监管缺失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主 体单一、监管内容混乱等方面。

3)针对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遭遇的若干瓶颈问题,提出树立深层次的民营化理念以及公众 服务理念、完善民营化法律制度结构与绩效评价体系、规范民营化经济伦理与行政伦理、明 确多元监管主体与监管内容等破解瓶颈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4)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是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随着市场化与民营化的深入,还会遭遇 新的瓶颈问题,将在后续研究中不断加以深化与探究。

参考文献:

[1]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8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2] 张桂宁.公共体育场馆的属性及其产品供给方式[J].体育文化导刊,2009,2:60- 61.

[3] 陆亨伯,谢萍萍,郑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经营模式的选择_基于典型体育场馆 的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31(1):5-7.

第5篇

毕业论文提纲格举如下,请参考:

一、序论:

1 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最早见于1946年《纽伦堡法典》规定: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医学实验。

(简介一些学者有代表性的定义,及笔者认同的概念。)

2 知情同意的法律依据、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从合同方面而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生的充分说明义务是医疗合同中两项相对应相联系的重要内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原理,概述知情同意的内容。)

二、本论:

3 知情同意的实施;

3.1知情同意的主体;(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有关规定分析知情同意的主体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3.1.1患者本人;

3.1.2法定人;

3.1.3委托人

3.2知情同意的表示形式;(分别阐述各种知情同意表示形式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活动形式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实施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3.2.1口头告知形式;

3.2.2书面告知形式;

3.2.3特定告知形式;如行为认可形式,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 知情同意的条件;(分析知情同意所应遵循的条件或原则。)

4.1患者享有全面的知情权利;

4.2患者有作出决定的认知及行为能力;

4.3患者作出的决定是其个人意志的真实表示;

5 知情同意权实施的例外;(论述特殊情况下,从保护患者的决定权及医师的专家职业特点出发,承认知情同意权实施的例外是十分必要的。)

这些例外情况可分为客观事由和主观事由两类:

5.1客观事由;

5.1.1紧急情况时;

5.1.2危险性程度非常轻微的情况下;

5.1.3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5.1.4医师治疗的特殊权利;

5.2主观情况;

如患者及其人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弃权。

6 知情同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或建议。)

6.1强调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忽略了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

6.2某些医生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擅自作出医疗决定;

6.3知情同意的实施未充分遵循法定的程序、形式;

6.4医生没有真正向患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三、结论:

知情同意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它与人的尊严、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是否尊重人们的知情同意权,历来都是医事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尤其在涉及人体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在进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现代医患关系正在向着指导、合作型以及新型的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改变。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实际上是对患者的人格权、自主权、健康权充分尊重的具体体现。

相关推荐:

计算机毕业论文提纲 

第6篇

在高考志愿填报时,很多考生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就业前景问题很关心。下面是由本站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怎么样 好就业吗。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理论素养和现代公共精神,掌握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基础知识,通晓公共事业管理基本理论和技术方法,具备较强的公共事业管理实务操作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人际沟通能力,能在各类公共事业单位、社区、社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政府机关从事公共事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开设具有较长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专业,并且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该专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呈细化的趋势。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作为新兴学科,其社会需求十分强烈,而且需求量极大,这是我国继经济体制改革、政府体制改革后事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形势所决定的。

要建立政事分开、管理自主科学、面向社会、独立的社会主义事业单位,没有众多的高层次的公共事业管理人才是不行的。另外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还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系统,参加MPA考试进行进一步深造。因此,无论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总需求,还是从毕业生就业和进一步深造来看,其专业发展前景都十分看好。

拓展阅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主要课程

大学英语(统考)、大学语文、公共关系学、公共管理法律基础 、社区环境概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学、管理学(主干课程)、行政领导学、行政领导学(主干课程)、行政事业管理 、行政事业管理(主干课程)、会计学、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统考)、开放英语-3、开放英语-4、基本原理、文艺学、企业文化与伦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环境管理学、环境工程与保护、环境科学、社会实践与毕业设计(论文)、文化市场概论、环境心理学、现代远程学习概论、学位外语、中国艺术史、组织行为学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从单维度转向多维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报》:请您谈谈十六大以来行政管理学研究取得了哪些成就。

高小平:概括地说,行政管理学研究在三个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基础理论的创新,加强了对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理论的研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完善行政管理学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二是政府管理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大了行政改革、应急管理、社会管理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研究力度,为推进政府改革、提高行政能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作出了贡献。三是行政管理技术与方法的创新,更加重视实证研究、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为政府引入绩效管理、目标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网络管理的方法提供了理论与技术咨询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报》:十年来,行政管理学的成就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取得的?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高小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发展历程,可以从改革和创新两个维度来分析,并划分为两大阶段。从1978年到2002年,是以改革为引领、创新蕴涵其中的时期,重点放在改革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传统行政管理体制、职能和组织结构;2002年之后,进入到改革和创新并重、创新引领的时期,重点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转变职能,创新行政流程、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近十年正处于第二个阶段的开始期,或者说是两个阶段的转换期。我们分析行政管理学研究取得的成果不能离开这个背景。

通过回顾可以发现,十年来我国行政管理学从研究改革为主向改革与创新并举发展,从研究实践为主向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发展,从通过个别问题的拓延性研究为主向系统化研究指导下的对策研究为主发展。行政管理学研究从以往的单维度研究(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向多维度、全景式、精细化研究,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大体系相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语境中建立行政管理研究的新坐标。

借鉴国际成果 打造中国特色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行政管理学发展进程中,国际学术流派和中国传统行政管理思想产生过重要影响?

高小平:对。人类关于管理和治理的研究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其知识体系呈现交叉性、辐射性和融合性。我国行政管理学研究不断深入,得益于学科的分化整合过程与国际化“生态”的有机结合。行政管理学是综合性学科,科际整合特征比较明显,研究行政管理学必须研究行政生态,即行政的经济生态、政治生态、社会生态以及学科生态,才能获得“生态动力”。

转贴于

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借鉴国际上的研究成果。国内多家学术研究机构和学者翻译了一大批国外行政管理学领域的经典著作、教材,向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介绍西方行政管理学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举办或参加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从2005年至今,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发起,电子科技大学与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共同主办的公共管理国际会议连续举办了五届。

与此同时,我国学者注重行政管理学的中国化,打造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其在学科和理论上的影响力已超越了行政管理学自身的范围,成为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把行政管理学科的基础打造得更加牢固,我国行政管理学研究者不断加强对行政管理基础理论和深层次问题的研究,展开了行政哲学、行政方法论、公共性思想、行政战略、行政伦理等内容的思考,十分关注中国传统行政管理思想对现代化的意义。2003年4月,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与南京财经大学联合召开“全国行政哲学研讨会”, 此后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行政哲学研讨会,聚集了国内行政哲学研究的力量,涌现了一批有较高质量的论文,深化了对行政哲学本身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这对于运用传统行政管理思想去研究和解决全球化背景下行政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行政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建立学术理性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为政府管理改革建言献策

《中国社会科学报》:行政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请您谈谈这十年来行政管理学研究是如何为政府改进行政管理发挥作用的。

第8篇

关键词:土地伦理;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

城镇化建设将会是未来中国扩大内需的重要潜力所在,而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则是实现城镇化的关键。目前,关于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研究,大多侧重于行政、经济、法律等视角下的定性分析,而较少从伦理道德的层次看待土地利用问题。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从土地伦理学的视角出发,以湖南省湘潭市为研究案例,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问题,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土地伦理问题的关注,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1.土地伦理与土地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1.1土地伦理利用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伦理视人类为自然生态群落共同体中的一员,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共同体自身的尊敬,人类有义务尊重共同体中其他成员和共同体自身利益。土地伦理利用的基本理念与原则是符合土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土地伦理利用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又考虑到土地利用的实际,它与土地利用的经济措施、行政措施、法律措施一起服务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相比于其他措施,土地的伦理利用更能在意识上,价值观上引导土地的合理有序利用,满足当代和后展对土地的需求。

1.2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要求坚持土地伦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成功的实践需要正确理念的指导。我们在土地伦理观的指导下,合理规划土地,节约土地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努力实现土地可持续发展。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反过来让人类更加坚信土地伦理观的指导作用,从而把人们对土地利用的态度和管理决策上升到伦理道德高度,使可持续土地利用行为建立在伦理道德上,自觉地背负起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责任。

2.湘潭市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水平评价

2.1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城镇土地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土地利用方面的具体体现,其利用目标具体表现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等三个方面。应该说城市最稀缺的要素就是土地,最难以调和的关系是人地关系,土地可持续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相对于功利主义的经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更加注重代际公平,公平公正分配,城镇土地可持续利用更加突出土地伦理理念。然而在土地利用的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与这些目标相冲突的情况。因此要实现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就必须在土地利用的实践中协调好经济、社会、生态三个子系统之间的矛盾。

2.2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过程

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评价一般经历以下步骤:制定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计划;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选取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权重及目标值的确定;分别进行自然生态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社会评价;可行性分析;信息反馈与诊断等。由于城市土地的利用是动态的,每一年的具体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因此要依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的对评价指标以及相应的权重进行修改,进行动态监控。

2.3 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方法

(1)评价指标 城市土地可持续利用指标是衡量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和环境长久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标尺,其主要标准为:土地利用是否合理、高效,能否为城市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参照《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与《湖南省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选取了生态环境、经济、社会三个指标作为评价因子,又具体细分为人均用地面积、居住用地比重、市政公共设施用地比重、公共绿地比重、道路广场用地比重、耕地年减少率、森林覆盖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率、污水处理率、环境噪声达标面积比重、GDP年增长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业用地效率、城市更新改造投资占建设投资比重、城市化水平、人口密度、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公共设施面积、公共设施用地比重、城镇失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等23个子评价因子(见表一)。本文根据湘潭市的实际,再结合笔者的理解,采用层次分析方法(AHP)确定了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三类评价因子的权重以及各个单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值,并进行了适当修正。

由表三可知,湘潭市2007年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水平为6627,2012年为80.45,根据国内学者安东旭等人的研究结论(见表四),当土地可持续利用水平小于50时为非可持续利用阶段;当介于50和70之间为可持续利用起步阶段;当介于70和90之间为初步可持续利用阶段;当大于90时为可持续利用阶段。从2007年到2012年,即“十一五”期间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利用水平由可持续利用起步阶段发展到初步可持续利用阶段,有了显著的提升。相信随着“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深入改革与发展,人们土地伦理利用观念的进一步深入,将会更加注重土地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水平能够进一步得到提高。

3.土地伦理视角下的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路径选择

本文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探究了湘潭市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水平,指出了目前湘潭市城镇化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在充分肯定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的基础上,将着重从土地伦理学的角度提出几点湘潭市城镇化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建议。

3.1加强土地伦理教育与学习,树立土地可持续发展观念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只有树立了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才能在土地的利用实践过程中,更加注重人与自然、资源、环境的关系,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由湘潭市政府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伦理的教育与学习,主要针对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努力把土地伦理融入到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价值观中去,明确人类与土地的关系,增强伦理职责,端正土地利用态度,自觉地维护和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3.2进行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将伦理标准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

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不仅有利于城市各个功能作用的合理发挥,更有利于城市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者在进行土地规划期间,应该融入土地伦理的理念,将土地伦理利用的理念体现到土地规划工作的方方面面中去。湘潭市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还应该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各派等各方面的意见,争取做到科学合理。

3.3加强土地整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应该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节约挖潜、集约高效”的原则。湘潭市的城市闲置土地利用,工矿废弃地整理还有很大的空间。开展土地整理工作,不仅包括城市土地整理工作还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工作。针对建设用地的利用与整理,要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最好做到不占用优质耕地。对于农村土地整理,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诉求。其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土地、农田整治,复垦废弃土地,开发宜农荒地,改善农村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工作。

3.4切实保护耕地,并注重加强生态基础性建设

在城镇的过程中要完全避免破坏耕地是不可能的,但我们要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尽量选用山坡地或者质量不好的土地。还要按照“占多数,补多少”的占补平衡原则,及时补充耕地。对于农村宅基地也要进行严格规范,坚决执行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违规建筑依法拆除,严禁将耕地用于宅基地建设。

保护生态环境还应加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持生态公益林、江河及其他湿地等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的基本稳定。积极培育人工林地,避免工农业生产破坏土地生态环境顺应自然地形地貌的形态,按最大的适宜度安排各类用地;要综合运用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重点加强对湘江、涟水等水源的保护,确保人畜饮用水安全。同时我们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经验,把生态保护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2013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人口结构变迁视角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X2013B407

参考文献

[1] 于伟.土地利用伦理与可持续发展[J].浙江社会科学,2000(4):16-17.

[2] 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M].侯文蕙,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3] Feslm:An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Evaluation Sustainable Land Management[R].World Soil Resource Report,1993.

[4] 龙花楼.开发区土地可持续利用系统的结构研究[J].干早区地理,2001(2):173-174.

[5] 陈志刚,黄贤金,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研究——以江苏省江阴市为例[J].资源科学,2001(5):35-36.

第9篇

根据对诗意化的理解,笔者把固化了的理性思维、唯科学主义;脱离生活情趣,按事先预设好的路径、“范式”、框架进行逻辑演绎;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刻板地贯彻某种理念,灌输某种知识,或者掌握某种技能,而缺乏轻松、愉快的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刻意把认识对象与我自体分离开来进行观察、测量、研究的活动都认为是“反诗意化”的。就幼儿教育而言,“反诗意化”的活动让幼儿产生“累”“疲倦”“逆反”“厌恶”“淡漠”“被迫”等多种不良情绪;通常这些活动主要分布在国家的幼儿教育行政控制、家庭教育、幼儿园教育以及各种针对幼儿设计的教育之中,其中幼儿园教育方面主要表现在,学校的教育理念、道德塑造、教育管理、教学活动、研究活动、幼儿保育等各个层面。

1.政府层面的“强大的外力”推进

近十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幼儿教育的发展,颁发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未来10年幼儿教育发展的宏伟目标和幼儿教育标准化建设的诸多措施。例如,《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但是,从一系列文件中可以看出,政府的工作仍然仅仅停留在入园难、入学率等方面,还是式的命令式的宣言,主要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逻辑来平衡幼儿教育的发展。政府总是强调教育要为社会服务,却忽略了社会如何为教育提供更好的服务。政府是执行者,往往把教育理论、信仰、观念进行实体化建构———贯彻落实。把所谓“顶层设计”向下落实到实践;把崇尚唯理性、崇尚根据说、信仰、经验等等综合实体扩展至幼儿园微观环境、幼儿个体、教师个体的自由教育情境时,原有的生态和结果必将遭到破坏。

2.家庭层面的功利需求

现在家长生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极其重视幼儿教育,普遍把幼儿教育拔高,把幼儿教育理解为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比如唱歌、演讲、跳舞、绘画、下棋、讲故事、认识汉字、认识英语单词、认识数字并会计算、会弹钢琴、读古书经典、习武等等五花八门的内容。林林总总的内容也在各种培训班、民办幼儿园中大行其道,成了他们招生的资本和竞争优势。幼儿所掌握的知识、技能成了家长相互攀比的资本和衡量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潜在标准。此种功利逻辑本质上是忽视幼儿生命成长的存在,忽略幼儿生命和生活体验的存在,是违背自由生长逻辑的。

3.幼儿园研究与教学的“泛技术性”崇拜

不可否认,幼儿教育科学化大大推进了教育理性化进程,目前幼儿教育科学化已经成为发展共识。但是科学化的前提是把幼儿对象化,即把幼儿作为研究对象,不是主体,所以幼儿研究和整个教育方式中都采用疏远幼儿的方式。“它在本质上是不关心人的,特别是对处于整体性中活生生的人性,它是不关心的。”长期以来,我们总认为教育是一种进步运动,历时性向未来推展,今天的教育现实是教育史长河中的最高阶段,并且还会向未来发展,它始终处于永不停息地向前流变过程中。我们所坚持与固守的教育观是极端的信奉唯理主义建构论的观念,认为教育、人的发展都是被另外的“前者”“家长”“专家”设计的结果。有学者指出“一些科学化的教育论文只看见各种推演的公式和符号,貌似深奥复杂,但说的是浅显道理甚至是常识,论文干瘪瘪的,没有液汁;教育论文本就应该是有血有肉的,充满思想和情感的。”

4.幼儿道德教育外在物理化推演

模式化的生活设计、成人化的生活构想、竞争化的生活方式、抽象化的生活样态使学生背离了美好生活的生存状态。幼儿道德教育不是从儿童内部品质出发,不是内涵化了的个人品质和人文素养,而是外在的社会交往规约。把道德理解为伦理,是一种外在的一条条约束的规则,毫无生机和活泼性。遵守道德是一个物理过程———按规矩办,而不是一个心理过程。当远离了人群和惩罚,道德问题就集中爆发出来了。从儿童的天性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未见过的善良、纯洁、无邪与朴实,就“像一颗散落的种子,远离人类的尘世。”而理性指的仅仅是使外部原则在人内心内化,并以之来修改自我的一套行使控制功能的“操作原则”。理性的这种规制功效保证了“好孩子”的形成,“好孩子”也发挥着理性的这种宰制功效。

二、反诗意化之缘由

教育经历了混沌的自然发展———理性的现代化建构———后现代的逆袭三个阶段。混沌自然发展阶段不知道需要什么教育;理性现代化建构阶段则顶层设计、强势推进、目标明确;后现代逆袭阶段否定宏大,解构整体,回归自然进程。中国作为后发国家教育一般跟随国家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步伐,教育现代化正处于方兴未艾的疯狂阶段,幼儿教育,具有显著的数字刷新、宏远规划、顶层设计、技术崇拜、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强力控制等特征。诗意化教育的提出,明显是不合时宜的,也不可能成为主流观点。显然,幼儿教育的反诗意化问题究其本质而言一定是现代性文明方式的结果。幼儿教育诗意缺乏在于幼儿教师的诗意、浪漫化情感的抑制。

1.专业的社会压制

教师的权威性即职业的专业性是否得到社会的承认主要是专业知识、专业自、专业伦理三个因素能否得到有效发挥。然而当下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教师专业知识严重被学科知识所贬抑,许多人都认为教师知识足够丰富就可以了,至于以缄默知识为主体的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技能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可以忽略的。二是我国学校基本实行科层管理,行政决定一切,教师普遍无专业自,无法按自己的方式教学,领导要求怎么教学就怎么教学,教学规范是外推式的,这严重影响教师的专业执教。三是教师伦理不是教师实践智慧和个人品质的外展,而是社会外在的、舆论式强迫的一道道规则和命令组合系统,从而使教师陷入了伦理困境。教师的专业得不到顺利发展就会产生职业不自信,从而对自我生命意义的认识也逐渐脱离健康成长的轨道,甚至对自我生命轻视,致使教师自我潜在的职业忧患意识呈现出现实生命沉沦、疲倦、烦恼状态。这些问题在幼儿教师中更为突出,幼儿教师地位低、职称晋升难、待遇低、学历低、男性少、队伍不稳定等特点不仅意味着幼儿教师专业资质得不到保证和缺乏专业性权利,专业实践常常遭遇外部行政命令、社会家长等方面的干预。比如行政部门经常要求幼儿教师要承担大量烦琐的记载、摘抄、报告等文字工作,配合完成对外的招生宣传和收费任务,有的幼儿教师时常被抽调去参加政府组织的舞蹈、唱歌比赛,甚至被抽调去行政部门搞接待等活动;也有家长建议在幼儿园安装监控设备以监视教师行动;很多幼儿教师身心俱疲,幼儿教师似乎是谁都可以去做的职业,专业性得不到认可。

2.行业的标准规制

(1)幼儿教师培养目标标准化。

一是着眼国家长远的教育功能和人才培育要求;二是以幼儿自身条件为基准的身体发展;三是解决幼儿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引领品德发展;四是引导幼儿思考问题,促进其认知发展。

(2)幼儿教师能力评价标准化。

一是懂得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二是把握幼儿发展的影响因素;三是能够观察幼儿行为并作出正确的诊断和评估;四是具有和幼儿互动沟通的知识与能力;五是具有设计幼儿教育环境刺激的社会能力;六是具有与社会尤其是家长、教育主管领导的沟通能力;七是组织和开发教育资源尤其是园本课程、潜在课程的能力。

(3)幼儿教师教学行为标准化。

教学的任何一个细节都必须规范实施,如现代性典型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这样告诫师范教育一样:“高等师范学校应当用其他方法来培养我们的教师。如怎样站、怎样坐、怎样从桌子旁边的椅子上站起来、怎样提高声调、怎样笑和怎样看等等,如果没有这些技巧,那就不能成为一名好教师。”

3.思维的形式化限制

有关幼儿教育的研究,必须深刻认识幼儿,深入研究幼儿,才可能做出专业的判断,才可能教育好儿童。儿童发展所受的相关刺激的制约因素、必须进行微观的因子分析、相关分析,做出量和质的结论。这是目前国际幼儿教师教育最为重视也是学术研究最为迫切的需要。认知方法(是什么,内涵与外延)———理解方法(历史、背景和意义)———应用方法(定义域与技巧)———研究方法(根据与改进),从而形成一条准科学的思维路径。从研究成果表达方式上看,教育研究有文学性与科学性两种基本的表达方式。当下,由于科学性表达过于追求理性思辨或实证说明,忽视了人的个体生活体验,日益受到一些研究者的怀疑,也直接导致教育研究出现了一种以叙事研究为代表的文学性表达,它试图挣脱教育学的概念框架与理论谱系的束缚,直接把教育研究指向教育活动的现场与个体的切身体验。有关幼儿教学方面,幼儿教师需要更加规范工作。把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学以致用。建立标准化反思系统,软件化运行,填表式嵌入和拓展,做到可评估、可参阅、可借鉴、可促进。

三、回归诗意化特质

新世纪以来,受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整个教育界都意识到了寻求境域性、真实体验感的重大意义,教育哲学、教育社会学、教育人类学、品德教育等学科的地位仍然是重要的,以统计概率论为基础的追求宏大规律性的教育科学化情结得到了一定的释放。基础教育界,在教育理念、研究方法、课程设计、课堂教学等多个层面也兴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改革运动。一些幼儿教育者尝试使用叙事、日记、随笔、版画、漫画、微片等情感丰润的方式来诗意化幼儿教育。以某些幼儿、幼儿教师、幼儿园为个案的情景式问题呈现,境遇式教育遭遇,更加凸显了微弱的个体的现实教育境况。从在台上的宏大理论的宣讲到进入幼儿园、进入课堂、进入社区、进入家庭去考察幼儿的生活路径和聆听他们的生命述说,分享他们的快乐和分担他们的痛苦的学术和教育理路不断清晰。但是这种后现代哲学指引下的研究和教育方式,仍不是学术界的主流,还缺乏自觉性,常被那些宣扬宏大理论的专家斥责为“小儿科”“非主流”。笔者认为要走出现代性教育科学化藩篱,使诗意化幼儿教育成为一种教师自觉。研究专家和一线教师都必须从生命、人性的高度再认识儿童以及反思与解构当下幼儿教育研究、教学、管理范式。

1.再认识儿童———诗意存在的继续

对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认识是幼儿教育的理论基础和前提,并且这也是教育心理学、儿童心理学长期所关注的焦点。我们这里提出的对儿童再认识,显然不是科学规律、心理发展层面的认识,而是哲学意蕴上的“幼儿存在”精神指向和生命意义的再认识。幼儿不是一个抽象的、现成的、给定的实在,而是一个变动的、开放的、发展的、可能性、延展性个体。在各种活动中,体现自己的性格、情绪、认知和意志,表现出独特的气质特征。各种心理指数的发展,既面向活动本身,又最终体现一种终极的生命意义。幼儿教师、家长、各种幼儿教育组织和管理部门,对儿童的认识是一种“外在式”的推定、估计。对儿童的认识离开了儿童自身,离开了他们神秘的心灵家园,此种认识不是本真的,是一种“评价”。正如刘铁芳教授所言:“儿童总是以想象的方式建构世界与自我之间的生动联系,不断地唤起儿童对周围事物的想象,以丰盈年少个体生命内涵的基本路径。儿童与自然的交往中的游戏与劳作以及对自然事物的想象,构成一个人与自然之亲缘性的原型,开启个人通往自然之生命向度;儿童之间、儿童与成人之间的游戏与交往构成个人与他人交往之原型,儿童时期与人交往的丰富性奠定一个人向他人敞开的生命之维;儿童时期的童谣、故事、阅读、民俗、仪式等具有文化意味的生命体验,构成一个人向历史与文化世界开启的生命原型。”

2.“后常规”———幼儿教育“前范式”解

库恩与波普对“范式”都有深入的研究,是对科学研究本身理性化的启蒙与反思。科学、理性、形式逻辑、数学演绎确实是现代文明的精髓,用“理性”武装了人们的头脑,极大地促进了人们的认识和社会物质财富的丰盈。科学、理性的威力得以完全呈现和推进,依靠的是科学研究者即“学术共同体”缄默的“范式”承认,一旦范式稳定存在便成了“常规”。当然,范式、常规不仅仅表现在科学研究领域,在组织管理、课程教学设计等方面都存在着。就幼儿教育而言,幼儿教育的课程教学体系、教育方法、管理组织、研究设计基本上都概念化、模式化了,有着清晰的操作流程即“常规”。范式是“学术共同体”“管理共同体”等潜在承认的,即同行默认。但是,常规遭遇了“诗意”的困境,一切常规化,诗意便荡然无存。库恩的范式理论使人们研究和管理模式化,思维清晰化,评价标准化,找出了专业与非专业的边界,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学术大生产、组织大发展、圈内的沟通交流从而有了可能。但是,对非专业人士、圈外人士、跨界人士、艺术人士、浪漫主义者、创作者、灵魂存在者、原本主义者却是巨大的桎梏。“后常规”的概念是英国科学与社会联合会主席拉维兹博士在上个世纪末提出的。他说:“科学共同体不像库恩描写的那样平静、单调,‘常规’对跨界成员来说缺乏规范性的力量。”“后常规”在于破解前范式的习惯势力、固定结构和关系。用无序、混沌、模糊、灵感、顿悟、感觉、直觉、创生来获得科学研究和管理的新思维和新力量。

四、结语

第10篇

关键词:高校教学管理伦理;“责、权、利”异化;公共责任弱化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6)01-0190-03

高校教学管理伦理是公共管理领域的规范体系,它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协调学生和教师、高校、教育主管部门、社会之间的利益.高校教学管理伦理建设有其客观必要性.公共管理伦理研究在不断嬗变,建设高校教学管理伦理顺应了皮埃尔?布迪厄(PierreBourdieu)场域理论.依据“场域”理论,现代公共管理有自己明确的“场域”,“场域”内会形成明确的“惯习”,“惯习”因规范和指导“场域”内成员的行为而成为公共管理伦理.在我国,高校管理主体,包括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教师必须联合起来,将教学管理伦理作为本“场域”内部的一种“惯习”进行建设和发展.包括高校教学管理权在内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间接或直接对人民负责,实行责任行政,承担包括道德责任在内的公共责任.[1-2]

1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国家反复强调要重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出台了许多重要文件,包括《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简称“高教30条”).这些文件集中表述了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顶层设计.其焦点在于培养人才,为此需要把教育资源和高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上来.当前我国高校教学管理者是否承担起足够的应然公共责任?我国高校教学管理伦理的现状如何,该从何处着手建设?教育管理中存在着对教学管理伦理的诉求.教师必须适当摆脱行政命令的控制,使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和谐相处,保证学术者和行政者各自承担自己的应然责任.这是学校教学管理伦理建设的必然要求.[3]

但在当下,我国大学教学管理的伦理危机日渐凸显,突出表现在高校教学管理行政化比较严重,一定程度上缺失教师民主.为此,教学管理正在呼唤伦理管理,唯有伦理精神才能弥补大学教学管理服务意识的不足,才能预防和消除教学管理的物化依赖、功利膨胀.同时,教学管理伦理也要介入对学生的管理.一方面,教师要借助教学伦理去指导自己管理学生.另一方面,还需要有教学伦理来约束教师的服务.第三,在当前我国高校教学中,教学质量的提高不能仅靠出台更多的法规、文件、章程,其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教学管理伦理更需要得到巩固和加强.我国高校教师提供的教学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依托的是公权,这种公权源于社会对教学服务涉及的专业所取得的成就和进步的认可,它合法转化为教师教学的自.但是,在当前我国教学实践被剧烈地工具化、技术化的大背景下,教师有意无意倾向于忽略这种自的有限性而趋向功利,可能会造成学生利益受损,因而合理规定教学活动管理者的权力边界就显得十分必要.[4]总体来看,国内外对教学管理伦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中专门研究高校教学管理伦理的论文很少,已有研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认同的多,研究的少.即使有,也是浅尝澈止,鲜有进一步的后续跟进.知与行,不甚协调.第二,少有研究能从公共管理学范式下探究教学管理伦理的建设.第三,局部的多,系统的少.以管理学视角来探究教学管理伦理的研究,在总体上缺乏较为严密的管理学研究方法,对高校组织中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分析欠缺.

2研究方法和过程

本研究采用管理者与管理对象间“责、权、利”关系分层分析法,自下而上,对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中的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教师各自的应然和实然公共责任进行对比,分析我国高校教学管理伦理现状及其症结,初探我国高校教学管理伦理建设.

2.1教师教学活动中的“责、权、利”

2.1.1学生和教师的应然“责、权、利”

学生进入大学后,其义务是遵守所属高校各项管理制度.经过四年本科学习,他应当获得工具性、人文社会科学性、自然科学性、学科基础性和专业性等五种知识,进而获得基础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创新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构成学生所获之利的实质内容,形式上表现为尽量高标准地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为了落实自身责任,依据权责对等原则,他就必须要拥有自主学习(包含自主选择专业)的权力,以此保证教与学的匹配和均衡.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权力尽管在《高等教育法》中没有被明确指出,但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十八条中得到明确表述,即“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随着学生进入大学,给学生讲授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的教师有了自己的服务对象.相应地,教师需要承担起传授知识、使学生获得专业能力的责任.教师天然地是教学活动管理的主体,拥有“教什么”、“怎么教”和评定学业成绩的权力.

2.1.2学生和教师的实然“责、权、利”

我国高校学生一般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或第二学年自主选择转专业.同样,在评教方面,学生也有权力对教师教学效果做出等级评价,但评价结果的利用权在高校.同是权责对等,学生的责任就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但显然,失去了“乐学”的学,更大程度上是为了毕业、获得学位.教师在教学时,在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教什么”的权力.但是,面对学生普遍现实的为了毕业、为了获得学位,“老师让我课程考试过关吧”的诉求,教师授课内容较易呈现出教学重点与考点有较高程度吻合的特征.由此,《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权力,在教学实践中某种程度地成为了教师的职责.

2.2高校教学管理中的“责、权、利”

2.2.1高校和教师的应然“责、权、利”

《教师法》规定,教师教学的基本职责是服从学校教学管理组织的开课安排,完成高校规定的年教学工作量,保证教学质量.与其责任对等,教师拥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力.教师履行职责后,依据职称高低的不同,领取不同的基本工资、不同的课时课酬.依据《高等教育法》,在教学管理方面,高校的权力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使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承担的教学管理职责的核心是为教学活动做好服务.通过服务性管理,高校获得有质量保证的教学活动的顺畅运转.

2.2.2高校和教师的实然“责、权、利”

教师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凭借“怎么上”的权力去上好课.各高校在教师“怎么上”的问题上也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如有些高校实施授课视频监控,指定教学用书,对考试形式明确限定等,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教师“怎么上”的权力受限,导致其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活动有时不够彻底,大多以成果的形式“被发表”出来.在这样的“权力”背景下,教师的责任由保证教学质量转变为“保证教学”,教师也由此稳定住自己的职业根基.高校承担的核心教学管理职责是搭建学科和专业平台,组织和管理专业课程建设,供应和建设教材,管理和组织实验实习实训,改革和研究教学,负责制定各类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监控教学质量和评估等.这些过程控制构成了高校行使权力的实质内容,其结果是高校在教学管理职能中的控制职能得到较强发挥.

2.3教育主管部门的“责、权、利”

2.3.1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应然“责、权、利”

相对于教育主管部门,高校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通过传授知识、创造知识、传承文明、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培养国家需要的人才.高校对教育主管部门履责后,获得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提供的包括高等教育公共预算在内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依据公共管理理论,教育主管部门有提供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公共和准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义务,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向作为事业单位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高校提供政策保障,尤其是经费支持.由此,教育主管部门也就获得了对公立高校的行政支配权.通过举办和管理高等教育,向社会提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人才,教育主管部门获得不断提高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

2.3.2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实然“责、权、利”

依据应然职责的要求,高校对教育主管部门最重要的职责是保证教学质量,接受、通过本科教学评估并保持合格或优秀水平.达到不同级别的教学管理指标后,各高校将获得教育主管部门不同内容的鼓励办学政策、尤其是不同数量的办学资金支持.由此,行政关系将高校与教育主管部门紧密相连.教育主管部门方面,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在对高校实施质量评估和专业认证、引导高校实施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正如《高等教育法》实施意见中指出的,在这些工作中,命令加控制的倾向较为明显,导致当前我国高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总体上还比较弱,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高校总体教学质量还有待提高,教育主管部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这一公共利益的能力还需要得到进一步加强.

3研究结果

高校教学管理“责、权、利”异化,导致人才培养系统中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教师所承担的公共责任被弱化.具体而言,教师传授知识、使学生获得专业能力的责任转化成了保证学生毕业的责任,高校为教学活动做好服务的责任转化成了规制教学过程的责任,教育主管部门支持高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责任转化成了管控高校办学的责任.公共责任不协调以致弱化的结果,是高校教学质量欠优,人才培养质量欠佳.公共利益受损使我国高校教学管理伦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3.1教师的“责、权”异化

依据教育部于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能自主选择专业、分阶段完成学业等,但有效使用这些选择权在广大学生中并未形成常态.学生关注的往往不是“老师教什么和怎么教”,他更多地在乎自己能不能拿到学分.相应地,教师的职责一定程度转化为让学生顺利毕业.

3.2高校的“责、权”异化

高校的应然职责是为教师提供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条件,这种保障本质是一种服务.但实际情况是服务可能会被附加一些条件,其综合效应一定程度上限定了教师怎么教.从服务教师“怎么教”到规定教师“怎么教”,意味着高校应尽的职责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行使的权力.

3.3教育主管部门的“责、权”异化

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高校投资主体仍然较为单一,全面推进包括依法治学治校在内的法制建设还在实施中,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教学管理模式依然是“目标+过程”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教育“支持的职责”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控制的权力”.

4高校教学管理伦理建设

教学管理的手段被目标化是我国高校教学管理责权异化,进而导致教学管理伦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我国高校教学管理伦理建设的突破口在于,明确教学管理目标与手段的不同,加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和教师间“责、权、利”的相互协调,强化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切实赋予学生能够自主学习的权力.

第一,加强各学科专业特色建设,能不断提高每个学生自身的专业优势感,不仅有助于消除学生转专业的动机,反而有助于提高学生自己对最初所选专业的满意度,这正是一种效率最高的自主学习.切实赋予学生自主学习的选择权,形成教师自发有质量地授课的市场机制,让学生真正拥有自主学习的权力,使学生能够对某一教师、某一专业以及某一高校的教学质量“说不”,促使教师之间、专业之间、高校之间产生“基于提高教学质量以吸引学生”的竞争,是这种机制得以建立的关键.“以学促教”机制能很好地构成当前我国高校教师应承担的教学管理责任.引入竞争和消费者选择,建立市场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符合公共管理的本质要求.

第二,加强实验室、实践实训基地建设.通过指导学生在开放实验室从事基础研究,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基地去发现、思考乃至解决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教师在科研方面的基础和现实问题导向研究能力得到加强,教师自身发展与其教学质量提高实现统一.而教师自发有质量地授课,是高校履行好应然职责的必要条件.依据权变理论,管理者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同其管理客体、管理环境的状况密不可分.当前少部分教师敬业精神欠佳.各高校出台的许多教学规章莫不是把原属于最基本的教师教学管理伦理的道德原则,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确立,自然就将自己应然职责的内容加深、范围扩大.这似乎挤占了教师对教学活动的管理权,但其实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教师教学责任的异化.

第三,高校履行好应然职责是教育主管部门职责由控制转变为支持的前提条件.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公众对高等教育进行规划、立法、审批、评判,制定教学标准,评估办学能力,监督教学过程,专一保障高等教育公平性,依法办校,讲究办学效率,协调高校间的关系,这些活动都是支持而非控制性的.当然,要完成这种转变,除了主动放权外,还需要改革现有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以拨款为杠杆、以提供经费作为条件介入高校教学管理过程.尽管这也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但是如果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教育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和评价教学质量,把社会各个层面的需求通过公共预算的形式反馈给高校,那么,依据《高等教育法》,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则能使这种反馈更直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学管理权的丧失,实际上,高校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分离是一种趋势.

参考文献:

〔1〕张再生.西方公共管理伦理的嬗变与启示[J].行政论坛,2014(5):96-100.

〔2〕李全生.布迪厄场域理论简析[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5(2)146-150.

〔3〕王艳玲,苟顺明.教师成为“反思性实践者”:北美教师教育界的争议与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1(4):53-57,65.

第11篇

【关键词】:行政程序 行政过程 正功能 负功能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过程论视角下的行政程序

据盐野宏先生的观点,行政过程是由复数形式的行为形式的结合乃至连锁而构成的。这些行为形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上的契约、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等。所有上述行为形式所遵循的程序,便构成了行政程序这一行政上的一般制度。如果将作为全体的行政过程称为宏观过程的话,那么,行政程序便可以作为微观的过程来把握。[1]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将行政过程视为一个整体或系统,则行政程序构成了这个整体或系统的一个部分。

行政程序相对于行政过程系统来说,应该具有满足行政过程系统某种功能需求的客观效果。也就是说,行政程序能够起到促进行政过程的协调运行的某一方面的作用。类比生物学上的例子来说,“如果细胞生命要持续下去,血液就必须有足够的速度来输送活细胞所必需的氧气”。[2]

行政过程就像是细胞,细胞需要氧气,那么行政程序之于行政过程便如血液,其某种功能特征(比如说输送速度)能够满足细胞的氧气需要。因此,从客观效果上可以观察到,行政程序具备促进行政过程系统调适的功能。

不过,行政程序对于行政过程系统的这种功能,一般指的是正功能,即积极作用。在目前关于行政程序功能的研究中,常常出现的一个倾向是将行政程序的功能作为行政程序的价值来理解和论述。例如,在姜明安先生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阐述行政程序的正功能的文字即冠以行政程序的价值。[3]实际上,价值与功能是不同含义、不同层次的概念。在亚当·斯密的经典著作中,价值一词本来的含义是指商品交换的质与量。后该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以及其他学科中,成为对经济、道德、审美以及逻辑等进行研究的一个范畴;与此相应,价值被赋予了宽广意义上的善的含义,成为用来涵盖诸如正义、公正、效率等内容的“大词”。因此,“价值”这个词只是笼统地表示“善”或“好”,而“功能”这个词经过美国功能主义学者默顿改造之后,现在一般是个中性词,并不蕴涵善恶的倾向。[4]所以,价值只与行政程序的正功能相联系,而且与功能并非同一个层次上的概念。[①]可以这样说,只有正当行政程序才具有价值,而一般的行政程序则不妨说具有某些功能,这些功能包括正、负两个方面。

在我国引进行政程序制度和对行政程序展开研究的过程中,更多地强调其正功能,甚至将正功能视为其唯一的功能,而完全忽略了其负功能。[②]正如杨建顺先生所指出的:“人们更多地是从行政程序的正面效应来观察和分析行政程序的价值,以突出程序价值的重要性,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行政程序等同于正当行政程序乃至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忽视或不注重正当行政程序的对立面——繁文缛节、形式主义的行政程序。基于这种考虑,我认为应当在研究中将行政程序和正当行政程序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只有正当行政程序,才具有目前诸多论者所主张的价值,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为保障公民权益而由法律规范规定的、公正而民主的程序;而一般的行政程序则往往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实际上,人们在强调程序价值的时候,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正当程序视为其赖以主张的对象。研究行政程序,有必要运用辩证法的两点论予以考察,既要对正当行政程序进行分析,又要对一般行政程序进行探究;既要对一般行政程序的正面效应进行考察,又要对其负面效应予以剖析。”[5]

本论文的目的就在于从行政程序论的角度,厘清行政程序的正功能与负功能。

二、行政程序的功能特征

行政程序要满足行政过程系统的功能需求,就必须具备一些方面的功能特征。行政程序的这些功能特征,能够促进行政过程系统和谐统一、高效率、合理性地运行,从而促进行政过程系统的演化。行政程序的功能特征,大致可以从下述联系密切的五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1·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行政程序能够无差别地、平等地适应于其规范的对象,也就是对特殊人格关系的克服。普遍性是与特殊性相对的,它代表着理性以及抽象的平等,对任何对象而言都是一平如水。行政程序的首要特征就是普遍性,行政程序的这种普遍性来源于法律和法律程序的普遍性,可以说行政程序天生就是普遍的。

行政程序上的许多制度都体现了行政程序的普遍性,例如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回避就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的排除。这种特殊关系可能是基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某种先赋性因素如种族、性别、血缘、地域等而形成的偏见,也可能是基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某种自致性因素如金钱关系、师生关系等。信息公开制度同样是将特殊关系予以排除。行政机关所持有的信息向法定范围内的所有人都开放,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地获取这些信息,不会由于某些特殊因素而导致信息获取的不对称。

如果将行政程序视为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则行政程序就是不断地由特殊性向普遍性演化的过程。

2·非人格化

行政程序的非人格化与其普遍性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两者并非同一含义。普遍性是指行政程序对特殊人格关系的克服,而非人格化则是指行政程序倾向于对人格的克服。换句话说,在行政程序的运作过程中,不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行政相对人,他们作为“人”的特性被排除,他们仅仅是行政程序运作中的两个必需的角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当某些人进入行政程序这种抽象机制中,能够代表他们自身形象的穿着、发型、气质、思想等等个性化的东西统统被抹掉,他们就被改造成行政程序的两个适格的角色。人成为角色,这是行政程序得以进行的条件。在行政国家或行政法治系统中,行政程序的这种抽象机制无处不在,人有两种角色扮演的选择:要么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么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意识淡漠的时候,人们不知不觉地就被“抽象”成为了“行政相对人”;当人们被动扮演角色的次数多了,便会逐渐认同这种角色,并将这种角色内化,最终人们会熟悉并主动去扮演这些程序法治所需要的角色,而此时程序法治也就行将不远了。

3·技术性

行政程序的技术性,一方面表现在行政程序具有很强的法律技术性,而且其本身就是由许多精巧繁复的程序制度所组成的;另一方面表现在行政程序的这种技术性十分纯粹,它形成了指向自身的技术伦理。行政程序由一系列程序制度构成,包括行政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公开制度、案卷制度、审裁分离制度、证据制度等等。

这些具体制度可视为行政程序制度不断地进行功能分化而来,而这种功能分化不断向普遍化和非人格化演化。随着这些制度装置的发达,便形成了行政程序的完备的技术链条,一环扣一环的技术链条保证了行政程序运作协调、精确和高效。从法律教义学上来说,这种逻辑化、系统化的程序技术是人类理性的完美体现,也是法律学家所孜孜追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程序的技术性,可以视为其本质属性。

从纯粹的技术角度来看,行政程序在形成和功能分化的过程中力图使自身净化,摆脱道德和政治的影响,成为纯粹的法律技术。作为一种日益脱去政治和道德色彩的法律技术,其首要的价值指向逐渐由外而内,日益指向自身,形成了所谓的技术伦理。也就是说,在行政过程中,是程序技术,而不是程序为之服务的实体,首先受到好与坏、恰当与不恰当的评价。举例来说,当我们认识到《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因为没有确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而认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完备,而《行政许可法》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因为确定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而认为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完备时,专业人士首先关注的是听证程序本身的完备与否,并以此技术标准来进行评价,而并不是以是否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为标准来进行评价——尽管大多数学者经常声称是以是否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为标准的。因为能够对法定的听证程序进行评价的人大多都具备了足够的专门法律知识,这种评价必然是一种所谓的专业分析,从理论上来说应该限制在专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只能进行技术层次的评价,这是现代专业知识的“价值中立”所要求的。而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这种被民主政治赋予给行政程序的价值的角度来评价行政程序,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不够科学的,因为专业人士应该尽量排除道德和政治的影响,在价值面前应保持缄默;即便不能完全排除这些影响,那么我们也应该将这些影响转化为所谓的“法言法语”,将其法律上的技术伦理凸现出来。

4·中介性

行政程序的中介性含义有二:一是指行政程序的参与者的行为总是透过其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行政程序由一系列步骤所构成,而每一个步骤的参与者是不同的,每个参与者所完成的只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因此,每个参与者的行为只是整个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只有透过其他人的行为,每个参与者的行为才能求得完整。二是指行政程序的参与者(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将自己视为执行行政程序的手段或者工具。由于行政程序的参与者只完成了部分步骤,其行为缺乏完整性,这就使得参与者不能精确了解其行为的最终后果。每个程序参与者的意图和程序实际完成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两者之间的空间充满了大量的细微行为和不相干的行动者。因而行政程序的参与者始终认为其行为只是他人行为的中介,最终是法律上的行政程序的中介。

行政程序中的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等都反映了行政程序的中介性。首先,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分离,一般行政程序中案件的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和裁决人员分离,这些人员在执行自己的职责时,每个人只是完成了行政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内容,而且每个人并不是一种自主的状态,而只是一种状态,认为自己在执行法律的意愿而非自己的意愿。其次,行政程序在很多时候不能仅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完成,而是需要行政相对方的积极配合才能完成。如法定程序中,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启动便需要相对方提出申请,行政听证程序的完成需要相对方提出质证和辩论。这些制度都体现了行政程序的中介性。

5·观念性

行政程序的观念性主要是指行政程序由一系列超情景的知识、观念等所构成。这种观念性,一方面表现为程序技术的超情景性,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程序具备针对自身的知识再生产机制。

首先,所谓程序技术的超情景性,是指行政程序具有一整套专门的话语体系或知识体系,而且这种知识和话语很难还原为具体情景中的个人经验。行政程序是对日常行政活动中的步骤、时限、顺序等抽象而成的法律制度,通常是以一整套专门法律术语加以构筑的,而这套法律术语所构筑的行政程序技术知识本身是十分抽象和复杂的,只有通过专门的、程式化的传授和学习才能习得,很难还原为普通人的人生经验;相反,普通人只有先学习了相关的知识之后,才能进入到由一系列行政程序所构成的行政过程中去。行政程序的案卷制度即是这种观念性的体现。案卷是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程序规则搜集整理而成的书面材料,案卷将行政程序的书面话语体系固定化和格式化,并以这种格式化的书面话语体系叙述并构造行政程序的整个运作过程。案卷形成之后,其封闭的特点保证了这种格式化的书面话语的效力,成为针对该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根据。

其次,行政程序的这种观念性还表现在行政程序具备针对自身的知识再生产机制和言说机制。行政程序在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中越来越重要,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专门研究行政程序的专业人士;行政程序被精细地划分为许许多多的领域,每位专业人士选择其中的一两块进行精耕细作。这些专业人士所从事的工作就是生产关于行政程序的知识和理论,以及关于知识的知识、关于理论的理论。这些关于行政程序的知识和理论有着专业的言说机制,包括专门的术语、专门的方法、专门的理论,比如说“案卷排他”、“职能分离”、“程序正义”等。这种言说机制形成了行政程序这座知识殿堂的门槛,这道门槛随着知识和理论的累积会越来越高,而跨过这道门槛的专业人士则要求按照行政程序的言说机制来表达观点和进行研究,再生产出更多的关于知识的知识和理论的理论来垒高这道门槛。

一方面,在这道门槛之内,行政过程系统都可以转换为行政程序的言说机制,也就是说行政过程系统都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知识来加以解释。另一方面,这种程序解释的方式和模式,又会深刻影响到整个行政过程系统,也就是说,整个行政过程系统越来越倾向于程序知识的解释模式,从而变得越来越程序化。总之,对于这道门槛内外而言,行政程序的这种观念性都将越来越强。

三、行政程序的正功能

正因为行政程序具有上述一些功能特征,所以行政程序能够满足行政过程系统的某些功能需求。在客观效果上,我们可以观察到,行政程序有助于行政过程系统的内外协调,这些功能一般都是正向的、积极的。行政程序相对于行政过程系统的正功能,至少可以归纳概括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行政程序具有促进行政过程民主化和理性化的功能。基于民主主义原理,现代行政不仅要求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而且要求在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听取并吸纳可能受到行政权作用的相对人的意见。首先,行政程序的普遍化特征,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平等参与到行政程序中,排除特殊关系或利益的影响,以提高行政过程的民主化色彩。如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公开制度以及说明理由制度,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有效参与,使得行政过程不再是单方面的“命令—服从”的模式,而是融入了民主因素。其次,行政的中介性有助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相互合作来完成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完成,是一个通过事实、证据以及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换言之,行政程序的中介性特征决定了行政程序应当遵循通过理性说服和论证作出决定的要求,而不是恣意、专断地作出决定。[6]

第二,行政程序具有促进行政过程法治化的功能。行政程序具有非人格化的特征,而法定程序便是这种非人格化特征的最高表现。同时,行政程序又具有中介性,一环扣一环形成了程序链条。通过法定程序的规定,将行政主体所谓行政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促进行政过程的法治化。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将行政行为的重要程序予以法定化,也就是将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明确规定在法律文件中;二是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必须遵守或不得违背的程序,同时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三是将行政程序在法律中予以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说,通过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定来弥补法定程序规定可能出现的不完备性。

第三,行政程序具有保障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权利的功能。行政程序具有中介性,因而通过行政程序的中介,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首先,行政程序有助于公民的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序性权利服务于实体权利所指向的某种利益或法律结果,程序性权利为实体结果的实现提供途径、方式、手段、步骤等,它们构成实体结果实现的过程。其次,行政程序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程序权利。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程序权利只能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来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之保障,行政权行使之理性化,说到底必须以承认和保障相对一方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为基础或前提。[7]

第四,行政程序具有提高行政过程的效率的功能。行政程序具有中介性和技术性,这保证了行政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效率。行政程序的中介性,意味着行政程序分为若干个专门且固定的步骤和顺序;同时,行政程序的技术性保证了行政程序各种技术的完备,这能够使行政行为的运行模式化。首先,行政程序的时效制度保证了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有时间上的限制,超过时限即构成违法。其次,为了在不损害行政目的的前提下使行政程序简便易行,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再次,格式化行政程序制度,即行政行为应当标准化、规范化,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最后,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机制,减少了行政过程中的障碍及其后来提起行政争议的可能性,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8]

第五,行政程序具有减轻法院对行政过程完结后的司法审查的功能。这实际上是行政程序的普遍性、中介性在促进行政过程民主化和理性化的同时,附带实现的一种功能。在行政行为中,如果在作出某一行政决定的合适阶段,让当事人有机会参与其中,表明意见,甚至对该决定的形成产生影响的话,那么,该项决定在正式作出之后就比较有可能让当事人接受。因而,行政程序通过对行政行为的事前预防监督,不仅可以使大量行政争议得以避免,而且可以减轻法院对行政行为事后性的司法审查的负担。[9]

第六,行政程序具有增强行政过程的可接受性、从而整合社会的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能够促进行政过程的民主化、理性化,从而增强行政过程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行政程序的观念性还能够通过行政程序的知识再生产机制,对行政过程乃至整个社会产生普遍程序化的影响,从而从程序意义上整合社会。对于处于剧烈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而言,异质性世界观、价值观的交错和互动已经成为社会环境的一部分并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之中,社会矛盾呈上升和激化趋势。既然任何一种价值都不能以支配性地位化解价值冲突,那只能以在一定意义上价值中立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各种价值相安无事,以理性方式来决定公共事务。行政程序制度的引进和展开,作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理性的桥梁,对于增强行政过程的可接受性以及整合社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10]

四、行政程序的负功能

相对于行政过程系统而言,行政程序的功能并不一定完全是可以观察到的正功能,其同时还存在着削弱系统调适性、为系统参与者所不期望的一些客观后果,也就是负功能。换句话说,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行政过程系统,存在着一种镶嵌于其内在结构中的、几乎是难以觉察的负面效果。这种负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价值抽离。行政程序的形成是缘于民主政治下保护国民权利的需要,正如盐野宏所言:“上述四个原则,以各国的历史情况为背景,具体表现为何种形式,因国家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此外,其根据也并不完全相同。基本上都是从程序上对国民的权利、利益予以保护的,这是各国的共通理念。”[11]实际上,“保护国民权利”这种实质性价值构成了行政程序产生的动力性因素,但是,在行政程序产生之后,这种实质性价值便被悬隔起来,较少对行政程序的演变产生影响。这种实质性价值之所以会被悬隔起来,一方面是因为基于法律专家的价值中立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当人被化约为法律上的权利,而权利又被化约为利益,最后被化约为另一种抽象物——货币时,意味着人也被抽象化了;同时,行政程序中的人也被非人格化为本质上同一的参与者的角色。法律专家在推进行政程序的功能演化时,基本上只会考虑如何去使这种程序技术更趋逻辑上的完备(真的追求)。这时候行政程序演化的动力性因素已经只剩下了追求纯粹而完美的程序技术的兴趣,而“保护国民权利”只留下了一道模糊而遥远的价值印痕。行政程序的价值被抽离,剩下的仅是法律技术意义上的功能。

其次,良心替代。行政程序具有高度的中介性和技术性。实施行政程序的是行政组织体系中的行政工作人员,而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程序时,他的关注点不在于行政程序是否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是全部都朝向他的上级。上级既是他道德关怀的最高目标,同时又是最高的道德权威。他将自己视为实现上级命令的一种手段,这种观念与日本学者所称“行政手续法”上公务员作为实现公务的人的手段是一致的。他的道德概念中没有真善美、假恶丑这种实质性标准,而只有忠诚、义务、纪律等词汇,在纪律范围内忠诚地完成了上级交待的任务,即为功德圆满。行政工作人员完成行政程序的技术而不是它所服务的实质目标受到了好与坏、恰当与不恰当的评价。这样一来,行政工作人员的传统良心被技术伦理所替代了,行政工作人员只关心自己是否严格执行了上级的命令。这种替代与行政程序本身的技术伦理是一致的。

再次,责任飘移。行政程序的中介性则导致责任在组织中飘移。行政组织体系是一个线性等级组织[③],在实施行政程序时,行政工作人员总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而这种命令即意味着工作人员在上级实施行政程序,组织中的每个工作人员都认为自己不过是在他人执行行政程序而已,该组织的最高权威者也认为自己在执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总之,当被指控违反法定程序时,没有个体来承担责任,责任在整个组织中飘移。个体所具有的传统道德上的责任被完全解除,当行政程序被违反时,责任可以被推卸给组织。由于个体道德责任的解除,当每个行政工作人员都通过一个或者多个“他者”来实施行政程序时,他自己行为与整个行政程序的后果之间存在着一条鸿沟,导致他对整个行政程序所导致的对行政相对人的后果漠不关心。行政人员可以不加反思地照章行政,哪怕可能引起可怕的后果,行政人员也视而不见。[12]

复次,通过程序即为正义。现代国家垄断了各种以先进科技武装起来的暴力,并集中实施暴力。以这种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程序,一般都会得到普遍的遵循。不过,这种遵循并非以内心的认同为基础,而是以外在的强制为基础。当行政程序被启动时,行政组织以外的普通人被强制成为行政程序的参与者,此时的他,面对超情景化的抽象程序机制,很可能如坠云雾般,感到无能为力。例如,根据笔者对北京市某个城管大队2007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整整一年的案卷的调查统计分析,尽管执法机关在进行处罚时会按照法律规定告知被处罚人拥有听证的权利,但竟然没有一例申请听证的,很大原因就在于被处罚人根本就不知道听证这一程序机制的法律内涵和法律意义。因此,对普通人而言,尽管他并没有完全理解这种复杂的、观念性极强的程序技术,但国家的暴力机器要求他能够信任和服从这种技术,从而能够安于生活在由法律专家所生产与再生产出来的这种抽象的程序技术之下,在这个意义上,行政程序的形式正当化也就得到了实现。这就类似于我们并不了解空气动力学以及飞机制造工艺,但是我们仍然接受这种技术,并安心于将自己的生命交给这种技术产品。

如果我们将行政程序视为一种纯粹的抽象法律技术,那么,正当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就只剩下了技术意义。也就是说,这种正当性不具备任何实质意义,这种正当性的功能仅仅在于稳定行政程序上普遍化了的行为期待,通过以国家暴力为支撑的行政程序产生一种普遍认可的现象,这种普遍认可的现象的出现可以以“正义”这个词来加以标志。这就是卢曼所构筑的程序正义理论———“通过程序即为正义”。[13]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程序正义理论的出现本身即为程序这种抽象技术的观念性的表现,这种理论的理论并不能克服其负功能,相反却进一步推进了这种程序技术的抽象性,这一点实际上也反映了当前程序理论本身的某种贫乏。

现代社会的人,就像处在鲁迅所谓的“无物之阵”或者卡夫卡所描述的“城堡”中,要面对着一大堆不明所以的抽象技术,行政程序不过是其中的一种。在行政国家中,行政程序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最常见的一种。在这种抽象技术面前,普通人尽管很难理解这种技术究竟意味着什么,但又必须服从行政程序这种抽象的法律技术的统治。因此,如何发挥行政程序的正功能,抑制其负功能,是行政国家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注释:

[1]盐野宏:《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P63-64、189。

[2]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P102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P368-369

[4]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P112-113

[5]杨建顺:《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载《法学论坛》,2002(6)。

[6]王锡锌:《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载《法商研究》,2000(4)。

[7]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4)。

[8]王万华:《行政程序法论》,载《行政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254-259

[9]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0]季卫东、吴铭:《什么是中国的正身?———作为最大公约数的中国经验与价值重建》,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12-26。

[11]盐野宏:《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P193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地方政府 利益冲突 法治原则 权责划分

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国家如何运用宏观调控权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重要任务。然而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权限及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的地位等方面的不同,以及失当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考核制度的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政绩,而有选择的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这样不仅损害了中央政府的权威,而且不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本论文将重点分析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冲突的原则和建议。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

(一)宏观调控的任务和目标决定了中央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

宏观调控是国家在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经济调控手段、法律法规措施和必要的行政指令方式对宏观经济总量所进行的调节。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代表机构,其能够从全社会的总体立场上对宏观的经济运行实施调节和控制,对资源的再分配突破局部利益的限制而进行宏观上的调控,保证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所以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且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即中央政府。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双重角色

首先,地方政府是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部门。中央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尤其是宏观调控决策权的主体,而地方政府则是中央宏观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行政决定的执行者。地方政府按照中央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以贯彻落实中央的宏观政策。其次,地方政府是中央宏观调控决策的参与部门。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的地方资源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地方政府在中央确定宏观政策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提供经济信息和决策建议的作用,其参与决策的过程也是表达地方利益诉求的过程。

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地位的不同,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同,这也是双方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之一。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权限不明确

首先,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明。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已经确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的体制,但是中央与地方在事权、财权等方面仍然存在权限划分不明之处 。因此,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理论如何具体实施、如何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划分等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相应的,对于中央制定的政策涉及到上述具有交叉性质的事权时,地方通常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严重损害了中央政策的权威。

其次,地方享有的变通执行的权限不明确。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担负双重角色。第一,地方政府应当自觉服从和顾全大局,遵循国家统一政策,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第二,地方政府又要调节好本地区的经济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地方政府在哪些方面享有变通执行的权力,享有变通执行的限度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导致地方政府在变通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实行完全偏差的措施,从而满足地方利益而忽视了中央政府所考虑的国家整体利益。

(二)缺乏地方政府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

中央政府在制定宏观政策时应当考虑各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但是,其作为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者,又不可能做到全面照顾。一直被压抑的地方利益缺乏有效保障的途径。尤其是在利用地方资源方面,地方政府并不愿意从本地区一次性廉价输出资源产品,而是希望进行高附加值的利用或深加工。因此,中央政策对地方资源采取无偿或低价调拨的做法是对地方利益的压制,对此地方政府难以找到一个受宪法保护的平台来表达本地区的利益诉求。

(三)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错位

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时,考虑自身利益尤其是地方经济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这使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任期内的GDP、招商引资额、经济增长速度和上缴利税等硬指标。这些指标导致地方政府目标的短期化,使得地方政府地区经济的调控缺乏长远规划,急功近利,忽视长远的社会经济效益。地方政府甚至不惜以资源来换取政绩,而对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设施、教育和环境等方面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使得中央宏观调控目标难以实现,最终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上述原因的存在,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中央政策难以在地方得到完全的贯彻和落实,最终也影响了中央的权威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三、缓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建议

(一)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也即分权体制,一直停留在国家政策规定和学者探讨理论的层面上,并没有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因此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限划分不明的问题,应当将法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依法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并将权限划分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宪法上予以确立。同时在相关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专有权、共有权,禁止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及禁止地方政府行使的权力,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权责。

另外,对于面向地方区域的管理事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经济实力、资源潜力等实际情况执行中央政策,地方政府变通执行中央政策的权限应当通过法律得以明确,而不能使地方以变通执行为借口偏离中央调控目标,更不能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继续恶化。对于地方政府的具体措施应当实施法律监督和问责,促使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政策时不流于形式。

(二)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

首先,建立地方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应当树立利益平等意识。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可能偏向保护弱势地区或者资源缺乏地区,但是各个地区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当中央政策有所侧重时,应当考虑对资源输出地区的利益补偿,不能人为制造地方之间实际利益的不平等。如果某些地区因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照顾,必须听取各个地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不损害其他地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关法规方能享有特殊权力。

其次,从立法上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如果在中央政府制定政策时缺乏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的协调,地方利益就会通过隐蔽的、非正式的渠道来表达,其结果必将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地方之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地方利益的不协调。在此,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机制,建立一种省级与中央之间的协调机构,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其地位。即在中央制定政策时,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接收和掌握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及相关信息,并向中央机构反映,不仅提高中央政府制定政策的科学化,也提高了地方执行中央政策的可行性。

(三)改革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

地方政府偏向本地区的利益发展,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绩效考核制度与地方官员的职位升迁直接挂钩,因此,只有将绩效考核标准中单一的经济硬指标转向多元的综合标准,才有助于地方政府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

改革政府绩效评估机制要坚持全面的观点,即政府绩效评估标准既要有经济指标,又要有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要有经济总量增长的指标,又要有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改善的指标 。因此,绩效评估的标准:既要体现公民对政府权威的认同、接受程度,又要体现政府是否促进了地方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否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还要看是否推进了公民社会参与和自主管理的发展进程,以及社会公平的实现度民众是否满意,从而引导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偏好上与中央保持一致,有效制约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短视倾向”。

(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及地方政府自身责任建设

在中央与地方政府权限划分明确之后,中央政府仍应当对地方政府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的现象继续出现。要建立一种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都真正的为国家负责,为人民负责。

在中央加强外部监督的同时,地方政府应当从自身加强责任伦理的建设。地方政府要积极树立责任意识,推进政府责任制度建设,明确政府的各种责任,包括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等多重责任,并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和措施,使政府真正具备责任伦理素质,真正做到既尽应尽之责,更善尽应尽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