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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术语论文

时间:2022-10-15 04:49:55

cif术语论文

第1篇

关键词:CIF,相对优势,道德风险,灵活应用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如今,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经济正在逐步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国的对外贸易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大,中国市场正在逐步和国际市场连成一片。因此,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一定的理解和掌握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讨论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所具有的优势以及如何对其灵活应用。

CIF:即英文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port of destination)的简称—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有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买方应注意,在CIF术语下卖方只须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CIF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这一价格术语习惯上又称为'到岸价格',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具体责任如下:

卖方责任:(1)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2)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5)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买方责任:(1)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2)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3)办理在目的港收货的进口手续。

分析采用CIF 术语和其他贸易术语(如FOB,CFR)出口时对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是一样的,即风险都是从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开始转移,只是在CIF 术语下需要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在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中,因为由我方自己办理运输和保险,从而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控制权。

1.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具有的优势:

1.1船货衔接方便

远洋运输,由于距离远,受自然条件(如台风、海啸等)的影响大,往返时间长,有的要两个月以上才能往返一次。单一船舶公司从中国港口启运的某条远洋航线的货船不多,有的甚至每月只有一个航班。采用CIF 术语有效地解决了船货衔接问题,因为卖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备货进度安排装运。这一点明显是于卖方有利的。发表论文。而且卖方通过对装船、通关等作业流程了解和控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出运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可供选择的运输公司比较多,当一家船公司无法安排舱位出运时,可以立即找到另外的船公司运输。所以船货衔接的风险要小得多,并且还可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用,缩短收汇时间。

1.2掌握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选择CIF术语出口时,卖方一般都会找自己熟悉的资信好的著名船公司装运货物,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来说由于是我方自己办理货物运输,对我国的船运公司和货代的资信比较了解,可以有效地规避运输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即使出现单证不符,买方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也不会落到款货两空的境地。另外,对于因承运人或货运代理的责任造成的风险追索起来也比较方便。在当前海事欺诈案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出口采用CIF 比较安全。

1.3提高贸易的灵活性

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而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都不由自主地卷入了相互间的外销价格竞争,随着我国加人WTO ,彻底打破外贸垄断体制,实现国内国外贸易一体化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相互间的外销价格竞争将会更加白热化。我国的许多产品价格已处于“临界点”,有时因微小价差而影响对外成交,因为现在各出口企业都加强了成本核算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了降低出口成本,扩大出口,出口企业不得不精打细算,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内部挖潜,当货价起伏较大时,谁控制了运输便对谁较为有利。当货价大涨时,CIF 条件下的卖方为了避免在价格高峰从厂商购进货物,可以尽量拖延装货交单的时间;相反遇到货价跌落,CIF条件下的卖方则可以用较低的价格由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赶紧租船付运。其次,卖方一旦买进或准备好货物就可以及时安排装运,以免占用资金。

1.4更好地防范运输风险

现在出口贸易过程中,降低成本已受到了出口企业的重视,运保费的高低也成了影响我方对外成交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CIF 术语下,由于是卖方自己负责办理保险,一方面可以根据自己的装运进度统筹安排备货、装运,及时为货物投保,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一方面,当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运输风险时,由于卖方在买方付款之前掌握着保险单据从而方便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索赔。

可见,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具有许多优势,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优先选择CIF 术语订立出口合同,从而更好地维护我方利益。

2.在具体应用CIF术语时,还必须做到灵活运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2.1时刻注意风险防范优先考虑CIF 成交

商场如战场,贸易的风险无时不在,而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贸易风险,外销员应首先考虑按CIF 术语报价成交,L / C(信用证付款) 付款,尤其是新客户更应如此。如果客户有顾虑,要做好有理有节的细心解释工作,尽力争取L/ C 付款,CIF 术语成交。因为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由于有些出口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的把关不严,上当受骗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由此导致出口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而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倒闭的实例也不少。有的外销员一直出口业绩很好,曾是企业的创汇创利能手,但往往由于采用的贸易术语和付款方式不当,加之出口环节中的疏忽,有时一笔业务出问题,就给整个企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过去的业绩再好也无济于事,这样既毁了外销员个人的前程,也毁掉了一个企业,这种教训深刻而惨痛。发表论文。因此,无论出口企业还是外销员本人都必须把防范贸易风险放在首位,尽量争取采用较为安全的CIF 术语和L / C 付款方式对外成交,并在每个出口环节中严格把关,严格按L / C 的要求交单议付,以便减少和避免贸易风险。

2.2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灵活运用CIF 术语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的一个较重要的工作环节。客户的资信调查可委托咨询公司、往来银行进行调查咨询,也可通过客户已有的购销渠道间接了解,更重要的是在从小到大的业务交往过程中不断熟悉和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

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在出口国内外市场上价格较平稳的常规商品时,若客户租船订舱的运费低于我方运费且国际原油价格趋于上涨,则采用CIF术语成交为宜。发表论文。出口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的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很强的商品以及交货期紧的商品,而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趋于下跌时,卖方最好坚持采用CIF术语对外成交。

2.3胆大心细、捕捉一切贸易机会。

当今国际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除了某个时期的特殊商品供不应求外,大多数商品都供过于求。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真正做到胆大心细。对于新客户一次交货金额较大的订单,且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时,优先考虑采用CIF 术语成交,若客户执意坚持采用其他贸易术语成交,卖方也可通过各出口环节的细心工作,辅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满足客户的要求,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捕捉一些贸易机会。

【参考文献】

[1] [美]查尔斯.希尔. 国际商务(第五版)[M] .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丁梅生,文静. 出口时采用FOB好还是CIF好—我国贸易出口中FOB和CIF术语的应用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6(4).

[3] 赵清梅.CIF价格条件下的投保问题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4(5).

[4] 贺政国,朱珠一.FOB、CFR、CIF术语的利弊分析与运用[J] .对外经贸务,2001(12).

[5] 赵清梅.CIF价格条件下的投保问题研究[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4(5).

[6] 刘丹丹.CIF术语在两种国际贸易惯例中的不同释义[J].天津市职工现代企业管理学院学报,2004(9) .

第2篇

[关键词] 贸易术语FCACIPFOBCIF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署时,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使用贸易术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当事人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贸易术语选择得正确与否,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仍属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无疑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因为它只适用于海上及水路运输,不适用于陆上及航空运输,更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为使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的新环境,ICC(国际商会)大约每间隔10年便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一次修改和完善。制订了与传统贸易术语FOB、CFR以及CIF相应的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三种贸易术语,即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ICC不仅在Incoterms1990当中,而且在Incoterms2000修改时反复强调货物若不采取“越过船舷(across the ship’srail)”交付方式,则不能使用FOB、CFR以及CIF,一定要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或CIP。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CIP的制订虽已20年有余,但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却很少有人问津。假如是地处沿海地区距港口较近的出口贸易公司,采用FOB、CFR 、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未尝不可;但如果是在内陆地区距港口较远的出口公司,照搬老一套就欠恰当了。因为要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口,需经过相当长的一段陆路运输,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都要由出口方承担,以至于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适用于海上运输的FOB、CIF两种贸易术语和适用于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IP做详尽的比较分析,以指导出口贸易实践。

一、FOB、CIF和FCA、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1.FOB和FCA的异同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CA贸易术语原意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英文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从此时起买方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OB和FCA同属于F组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办理运输和保险、收取货物等方面责任大致相同。两种贸易术语具有的本质性区别源于运输方式。FCA是从FOB贸易术语发展起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需求,它可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术语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或水路运输,运输的交通工具是船舶;而FCA可适用于包括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输交通工具可以是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

(2)交货地点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卖方须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

(3)货物风险及费用转移的时间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当货物越过船舷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转移到买方。

2.CIF和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CIF贸易术语原意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 Insurance,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贸易术语原意是“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买方从此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是为了适应集装箱及国际多式联运运输方式于1980年增补制订的,CIP和CIF同属于C组贸易术语,两者都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向买方提供象征货物的单据来完成交货义务的装运地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等方面两者责任亦大体相同。然而两者在运输方式、交货的风险界线、保险的区间以及应该提供的运输单据方面却完全不同。由于CIF术语与CIP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有别,所以在CIF术语下,严格要求卖方提供海上运输单据,如提单;而在CIP项下,由于可采用的运输方式灵活,因而卖方则可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供相应运输单据。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综上所述,在FCA和CIP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是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为界的,而FOB和CIF贸易术语都是以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基于上述不同因素,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出口,会给身居内陆的贸易公司带来不同的利益和风险。

二、传统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弊端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不论是沿海地区的贸易公司,还是内陆地区的贸易公司,不考虑实际情况,一概采用“老三样”贸易术语,即FOB、CIF和CFR,这样会对出口方不利,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卖方的风险范围扩大

内陆的出口公司,如果采用海上运输贸易术语FOB、CIF或CFR,首先要将货物经陆路长途跋涉地运往港口,路途上往往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给卖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便是惨重的。因为出口一单货物,少则几万美金,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金。这样的金额对于出口公司来讲,无疑是沉重的打击。特别是当今外贸出口利润微薄。采用FOB、CIF或CFR术语,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距港口越远的公司,风险指数越大。因交通事故、恶劣的天气等而造成的损失已屡见不鲜。

2.卖方的费用负担增多

内陆公司若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卖方应负担的费用增多。尤其是采用FOB出口时,卖方不仅要负担将货物运至港口的陆上运输费,而且还要负担货物在港口附近存放货物的仓储费等等。如果与买方指定的船舶衔接不当,所要支付的费用就更多了。

3.拖延收汇时间

当内陆公司以集装箱或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并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运输单据在货物上船后才能得到,这样势必会拖延出口结汇的时间,影响资金周转。特别是在国际市场汇率变动起伏比较大时,更容易因收汇不及时而蒙受损失。

三、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优势

FCA、CIP和CPT贸易术语是为了满足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而制订的,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出口国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线。当出口方把货物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在FCA贸易术语下,是由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在CPT和CIP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是卖方,虽然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不同,但是划分风险的界线却是相同的。

目前,我国的集装箱运输业已比较发达,进出口货物的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集装箱来运输的。当装运整箱货(FCL)时,一般由承运人到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来接货,再运往集装箱货场(CY)。当出口散货(LCL)时,一般要由卖方自行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指定的货物运输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分类拼箱。不论是整箱货,还是拼箱货,只要卖方安全地将货物交于承运人,便完成了交货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卖方不仅无法控制已交到CY或CFS的货物安全,而且还要承担直到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与费用,这样也加重了卖方的负担。

内陆出口公司采用货交承运人术语出口,所具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运输方式灵活方便

出口贸易的运输,一般都是经由陆运,最终通过海运运往世界各地,因为与我国陆路接壤的国家毕竟是少数。内陆出口公司须根据地处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如果所处地区的铁路运输方便快捷,即可选择铁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如果当地的公路交通比较发达,亦可选择公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不论是怎样的组合,所采用的贸易术语都应是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不论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来签订运输合同,都要慎重地选择一家综合物流系统比较发达、信誉良好的承运人,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的关键就在于承运人的综合物流能力与信誉。这样,只要签订一张运输合同、计算一次费用、取得一份运输单证,便可将货物运至买方所在地。

2.提早转移风险

采用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可以减轻内陆出口公司对货物的风险负担。无论是哪种联运方式,只要将货物交与第一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免除了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卖方要承担的货物在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意想不到的风险、货到码头仓储过程中的风险,直至货物安全越过船舷。

3.风险界线明确

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线以装运港船舷为准。“船舷原则”产生于19世纪,适合于从前的散装散运方式。即在装运过程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落水或损毁时,责任在卖方;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落在甲板上发生的破损,责任在于买方。这种划分风险的原则,符合当时的实际状况。然而今非昔比,绝大多数件杂货都用集装箱进行了“单位化”,装船的方式与设备已与从前大有不同。比如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毁,很难辨别它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还是之后,从而造成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但是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出口时,只要卖方将货物安全地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卖方的交货义务便完成。当出口整箱货时,承运人可在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确认装入集装箱的货物是否完好无损;当出口散货时,承运人可在其指定的货物运输站,对货物的状态进行验收,在此之后货物发生的损毁,由买方负责。很显然,以货交承运人来划分责任和风险的界线,要比以船舷为界明确得多。

4.出口结汇时间快捷

第3篇

[论文摘要]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将会对贸易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习惯采用cif贸易术语,这一模式对内陆出口企业较为不利。cif与cip在适用的运输方式、签发的运输单据、出口方承担的责任以及运费方面存在差异,cip术语更适用于内陆出口企业,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降低风险、及早结;并节省运费。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内陆出口企业选择cip术语不但有利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也有利于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

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离不开贸易术语的选用,贸易术语的选择是否恰当,将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表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有关货物的风险划分、运输、保险、清关等问题。

在incoterms2000的四组13种贸易术语中,cif是我国出口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这是因为cif术语规定卖方选择货代、船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较好地把握船货衔接,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外商与货代串通进行欺诈。同时,在货款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故同等情况下cif报价高于cfr和fob报价,可以多创汇,此外,也增加了国内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因此,“出口cif”几乎成了外销货物的定式,但是一味套用“出口cif”模式,可能会使出口方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尤其是对内陆出口企业而言,从内陆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选择使用cip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使用不当给内陆出口企业带来损失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并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内陆出口企业距离出口口岸路途遥远,得通过陆路运输才能把货物运达装运港。本案中使用cif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因而货物在陆路运输中遇到的风险都要由我方出口企业承担,势必增加卖方的负担。如果卖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cip术语,则风险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即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要取得货交承运人的运输单据,即可凭单议付。

二、cip与cif贸易术语的异同

(一)相同点

cif贸易术语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insurance,freis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cip贸易术语是指“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andinsurna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二者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在报价中都包括了货价、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

2.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国,货物风险随交货的完成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都是象征货,即出口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4.出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进口方负责货物进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ip比cif更适合内陆企业的出口业务。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我国大多数外贸业务都是以海运为主,中西部和东部一些不靠口岸地区的外贸业务,通常就需要通过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实现。如出口到美国或欧洲的货物,可以采用海陆联运或陆运等方式,如仍采用cif贸易术语在港接,则会增加内陆出口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方式早已被贸易界广泛接受,这也为内陆出口企业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减少运输中的货物装卸,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有利于cip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的推广。

2.签发的运输单据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及早结汇。cif贸易术语下,由于运输方式仅限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因而出口方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如已装船清洁提单等。这对沿海港口或内河沿岸地区出口企业而言,货物装船后很快就可以取得符合要求的运输单据,并备妥其他单据向银行交单结汇。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货物运输通常是先走陆路,这时承运人签发陆运单据或海陆联运单据,而不是cif要求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或其他。这样,只有等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装运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海运提单或签有“已装船”批注的联运提单,然后才能到银行结汇。从时间上看,通常要晚3至5天甚至更长,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与收汇时间。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出口,即使出口企业远离装运港,也可以在货交承运人之后取得多式联运单据或其他,凭以向银行交单,可以及早结汇,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出口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时,出口方的责任可以尽早减轻。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让出口方在已经丧失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不合理的。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尤其是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整箱货常由出口方装箱后运至集装箱堆场(cy),散装货运至集装箱货运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装箱,最后装船。在此情况下,如果采用cif贸易术语,出口方不仅无法控制货物的安全,还要承担集装箱货物直到装船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4.运费承担不同

cip比cif为出口方节省运费。cif贸易术语的报价中包括的运费,应该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段海洋运输中的正常费用。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从内陆装运地到装运港还会涉及一段运输,这段运输费用有时会占到出口货价的20%之多。而在cip贸易术语下,可以采用国际多式联运的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相对于分段运输而言,既可以降低运输中的时间损耗以及货损等风险,也可以降低全程运输的各种相关费用,同时运输成本的降低有助于物流总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推广使用cip贸易术语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国外贸发展的空间分布表现出较大的区域差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但由于深处内陆,交通不便,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内陆地区的产品出口业务会越来越多,使用cif贸易术语在装运港交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从而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cip贸易术语的采用则会更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进而促进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

第4篇

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对外报价是一项直接影响成交几率的工作。一方面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大都属于低附加值产品,加之出口产品同质化明显,导致出口企业竞相压价。另一方面因为外国买家普遍采取“货比N家”的询盘模式,采购成本控制非常精确。在这样的外贸环境下,同样的产品,常常因报价较高,而失去签单机会;也常常因核算失误而导致报价过低,导致落单后亏本。所以,正确而合理的核算报价,是出口业务中的重要工作。出口企业在核算对外报价时,既要考虑出口产品的成本和费用,如生产或进货成本、税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银行费用,又要考虑选用不同贸易术语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如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用、佣金、回扣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出口报价核算的难度和准确率。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基于澳杰进出口公司外贸经验,本文提出一种新的报价核算方法,并通过具体案例探讨如何使用该方法,以提高外贸企业核算报价效率。

一、新核算方法提出的缘由

(一)当前核算方法不足之处

一般地,当前所用核算方法在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时,核算的口径是不一样的,这是两种方法核心差异。外贸型企业出口产品所支出的采购成本、获得的退税补贴和其他国内业务产生的费用,基本都是按照采购成本进行核算。新方法核算这些项目时方法与之相同,因为这些项目与贸易术语的选用没有太大关联,所以可独立核算。但是涉及国际运输保险费、银行贷款手续费、银行结汇手续费和预期利润等项目时,都是在成交价(最终报价或结汇价)基础上进行核算,如式1和式2后面三个项目。如果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种核算方法不尽合理。

以预期利润为例,预期利润是在包含预期利润的报价基础上进行核算的,导致核算的结果偏大。然而这种计算方法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可[4-6],被广泛使用:核算FOB价时预期利润额=FOB×销售利润率;核算CIF报价时,预期利润额=CIF×销售利润率。其实,涉及银行有关的几乎所有费用的核算均存在这种缺陷。所以现有方法会随核算项目的增多,核算误差不断叠加增大,如果依次报价将造成报价偏高的不利后果。

FOB=实际采成本+国内费用总额+FOB×结汇手续费率+FOB×预期利率 (1)

CIF=实际购货成本+国内总费用+国外运费+CIF×110%×保险费率+CIF×预期利润率 (2)

另外,在进行贸易术语换算时,当前方法中有换算恒等式(式3),可以通过该等式,进行贸易术语的换算,如将FOB价转换为CIF加,或反之。但是具体操作时,如果按照式1,和式2进行报价核算,然后再进行贸易术语换算,式3将遭到破坏即等价关系不复存在。如果深究,用式2一次地核算的CIF价与分别用式1和式3换算的CIF价格是不相等的。这是当前方法主要缺陷,深入思考后发现,问题就出现在预期利润和银行费用以报价核算这个环节上。

CIF=CFR+I=FOB+F+I (3)

其中F为单位运输费用,I为单位保险费用。

(二)新核算方法构想

在外贸报价实务工作中,报价核算涉及项目较多,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些项目可以分为一下四类:第一类项目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范围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成本、国内业务成本、进出口报检报关费用等直接成本。这些项目费用与贸易术语的选用没有关系,是外贸企业经营、开展业务所必然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第二类项目涉及与贸易术语的选用有关的费用,如国际运输和保险保险费用。这些项目可以称其为或有项目,如果采用FOB成交,则不需承担这部分费用,如果采用CFR成交承担国际运输费用,如果采用CIF成交则两项均要承担;第三类项目涉及与银行结算有关的费用,包括手续费、银行议付放款、贴现等短期融资等费用。这部分费用虽然随报价变动,但不同报价所涉及的结算费用、贷款利息支出相差微乎其微(后文有证明)。所以这类项目实质可以简化归并到“国内费率”项目中统筹考虑;第四类项目是企业利润或利润率。考虑到核算报价实质就是给出口产品定价,所以本文提出的核算方法是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核算预期利润(预期利润率即为加成率)。同时,新设计的核算方法充分尊重了式3的等价性,保证了式3恒等关系的成立。

二、新核算方法之核算步骤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新核算方法分三步骤。

第一步核算“综合成本”,即核算与贸易有关但与贸易术语选用无关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采购成本、国内运输费用、银行费用(与银行有关的全部费用)、国内费率(也称业务包干费率)等项目,核算结果称为“综合成本”。本步骤所涉及的银行利息、手续费等项目是在“采购成本”基础上进行核算。核算完后,与贸易术语选用无关项目全部核算完毕。具体见式4。传统方法下,银行费用都是按照最终报价进行核算。对“运费、保险费等因资金占用而需获得合理利润的成本理念”,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各项业务产生的全部垫支费用综合融入“国内费率”之中进行核算。

第二步核算FOB报价的(本文称FOB价为基础报价)。本步骤的关键是核算预期利润。因为确定FOB报价,实质是市场营销学中“定价”(pricing)的概念。所以采取市场营销工作常用的“成本加成定价法”确定FOB报价。外贸企业根据行业、产品和市场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个预期利润率,并将该“预期利润率”和“综合成本”分别作为“成本”和“加成率”,进而确定FOB定价。具体公式见式5。

基础报价(FOB价)=综合成本×(1+预期利润率) (5)

至此,基础报价核算完毕。本方法与传统方法出现明显差异(或分歧)。首先是本方法将预期利润率转化为“加成率”,进行了简化处理。而传统方法则是在FOB报价基础上核算预期利润,而FOB报价已经包含利润成份,所以有重复核算利润之嫌。其次是本方法对利润的核算,仅涉及在核算基本报价(FOB价)时进行,不会出现在其他贸易术语报价核算中。核算CIF报价时,传统方法核算的利润是:CIF×预期利润率。最后本方法可以保证贸易术语换算时的连贯和有效。这点在第三步骤详述。

第三步进行贸易术语换算。在FOB报价基础上,采用公式3进行贸易术语换算。表面看,这与传统方法没有区别,但是实质差异明显。首先,可以保证公式3的恒成立。其次简化了贸易术语换算方法。使用传统方法进行报价转换时,需要重新计算。如FOB报价要改为CIF报价,则至少有一个项目(如利润率)的核算是无法应用公式3的,必须重新核算:即核算FOB报价时用:FOB=实际购货成本+国内费用+FOB×10%,而核算CIF报价时,需要使用CIF=实际购货成本+国内费用+国际运费+CIF×(1+保险加成)×r+CIF×10%,其中10%为预期利润率,r为保险费率。如果使用公式1(即CIF=FOB+运费+保险费),则出现利润核算基础不一致情况。这时公式1的存在意义和有效性基本丧失。但是如果采用本文方法,则既可以尊重体系贸易术语间恒等关系的公式1保持有效,又可以大大降低报价核算的工作量,提高核算工作的准确性。

三、新核算方法的实际应用及过程演示

我们用一则外贸实务中常见的核算工作作为案例对新核算方法如何应用进行演示。

某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豆浆机的海外销售业务,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与外商磋商,美国商人预计订购1000台某型号豆浆机。该公司报价前,获得如下信息:(1)国内合作生产工厂该产品出厂价为每台117元(含17%增值税);(2)出口退税率为10%;(3)根据公司财务分析,公司每笔业务国内费用支出为采购商品价格(含税价)的20%,该比率简称国内费率(或称包干费率),包括用于员工工资、电话费、管理费用等业务综合成本,不包含与其他经济主体间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如不包括报关报检业务代理费和佣金、银行结汇手续费等;(4)货物从苏州运往上海,国内运费为1000元人民币/票(不考虑期间的运输保险);(5)报关报检代理费用1200元人民币/票;(6)到达美国旧金山的国际运输费用为3000美元/20`GP货柜,本票货物装2个集装箱;(7)另外国际运输保险费率为1%;(8)银行结算手续费(或汇兑损失)为发票金额的1%;(9)公司预期利润率为报价的30%;(10)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方便计算)假设为1:6。现外方要求公司报FOB上海价格,后要求改报CIF纽约价。

根据本案例,按照新核算方法核算过程如下。

(一)第一步核算“综合成本”

首先归并国内费用涉及范畴:案例中的项目(1)至(5)与以往方法一致,不赘述;与银行相关的费用如银行结汇手续费1%,直接计入国内费率,调整后的国内费率为20%+1%=21%。然后各个项目。核算实际购货成本,根据公式2可得:实际采购费用=117×(1+17%-10%)/(1+17%)=107元人民币。然后核算国内总费用:

国内总费用=国内费用+报关报检费用+国内运费+银行费用=(国内费用+银行费用)+报关报检费用+国内运费=117×(20%+1)+1.2+1=26.77元人民币 (4)

需要强调的是,国内总费用的核算步骤(式4)与传统方法不同之处在于“银行费用”项目的核算。传统方法银行费用是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核算的,如本例中银行结算费用=FOB×1%,如果改报CIF报价则银行结算费用=CIF×1%。而本方法则将该费用融入“国内费率”项目进行核算。

最后核算“综合成本”。“综合成本”也即出口总成本,由公式2可得:综合成本=实际购货成本+国内总费用=107+26.77=133.77元人民币。

上述这些项目所构成的成本,是任何出口工作,无论采取何种贸易术语都会产生的项目,都必须承担的费用。一次性核算,尤其合理性。如果实际工作中产生银行贷款利息成本、议付单据贴现成本等银行业务费用支出,或如远期结汇时通过“对冲交易”锁定汇兑损失,均只需要适当提高“国内费率”即可实现计算的简化。至于一些学者提出的“业务办理和资金占用需要考虑利润”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提高国内费率的方法解决。

(二)第二步核算“基础报价”即FOB报价

将案例中30%预期利润率化为30%成本加成率,“综合成”为133.77元,则基础报价,即FOB报价为:

将FOB1与新方法核算之FOB价比较后发现:在预期利润率既定的情况下,FOB=28.98美元≤FOB1=32.03美元,新方法核算数值较小,具有价格优势。

(三)贸易术语换算

首先将FOB报价改换CIF报价。国际运费为3000美元/TEU×2TEU÷1000件=6美元/件,所以根据公式3的变形式3.1得:

第5篇

FOB与CIF风险分析应对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贸易术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各贸易术语的首位。以FOB术语成交的业务占80%以上,而且有逐步增长的趋势。由于当今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进口商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中更趋向选择风险小、责任少的术语,进而大大发展了CIF术语在国际贸易进口业务中的使用比例。目前在进口业务中,我国进口商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了CIF贸易术语进行国际业务往来,导致CIF贸易术语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的使用频率逐年提高,上升为我国对外进口合同中使用最频繁的贸易术语。

一、FOB与CIF贸易术语在进出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1、FOB贸易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就出口业务而言,企业采用FOB贸易术语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出口商履行合同的义务较简单,出口商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并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装运船舶上,就算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能否如期到达和安全到达目的港与卖方无关。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开始,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和负责。

其次,采用FOB条款,出口商可以避免运费、保险费的波动,从而减少贸易风险,保证成本核算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都习惯于采用FOB术语出口,特别是近年来,由于运价上涨,很多出口企业为了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乐于报FOB价。

2、CIF贸易术语在进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企业在进口合同中选择采用CIF贸易术语进行交易,要求出口商办理租船订舱、保险等义务,为进口企业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竞争激烈的对外贸易中赢得了宝贵时间。首先,进口商可以不必为租船订舱与船公司或者货运订立合同花费过多的精力和财力。

其次,在出口商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事故时享受到由出口商办理的保险业务产生的效益。最主要的一点是,进口商可以省去一大笔的资金和人力的投入,能够让进口商的资金得到最大利用。在当今国际贸易日益讲究效率的现状下,可以省下足够的时间,安排履行其他的贸易合同。

二、FOB贸易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1、出口商船货衔接风险

在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合同中,出口商负责备货和装船,但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连贯的流程被分割由两方分别负责,能否衔接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在FOB术语下,进口商把船名和装船期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再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双方远隔重洋,沟通不畅或一些主客观原因往往就会在船货衔接方面产生问题。比如,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装船期延迟或变更船名,导致出口商货物不能按时装船,滞留港口,由此使出口商增加一些额外的支出,如仓储费用,或使出口商由于迟收货款而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备货延迟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也会造成额外的费用,如空舱费、滞期费。因此,由于船货衔接问题而导致的贸易纠纷经常发生。

2、出口商货款两空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进口商指定货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客户与船公司或货运有着特殊关系能拿到便宜的运价,还有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出口商货物的。FOB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出口商也难以保证货物的绝对安全,这是由于进口商与船公司或货代的特殊关系,客户可先担保提货。一方面,拖延付款,影响出口商的正常收汇。另一方面,客户提货后,经常会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使原来较为安全的结汇方式变为商业信用,使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使出口商处于货款两空的境地。

3、出口商提单种类选择不当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出口商的风险还来自于错误的提单选择。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出口商倾向于选择记名提单,认为其可以直接把货物交付给进口商或收货人,不会因遗失提单而被别人提走货物。事实上,这其中有另外一个更大的风险,即进口商的商业信誉如何。因为与指示提单相比,记名提单只起到运输合同及货物收据的作用,而缺少了物权凭证这一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进口商商业信誉较低,承运人却让记名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前提下提货,出口商则很难以正本提单在自己手中为由向承运人或提单签发人索赔。

三、CIF贸易术语在进口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1、进口商实际价值损失风险

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由于CIF术语是象征货,又是境外出口商订船,他们只保证实际的装船日,却不能保证国内进口商的实际到货日。国内进口商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往往由于船公司自身等方面的原因,经常面临无法按期收货的情形,给进口商带来多方面的损失。特别是对于那些保质期较短的食品、易腐的季节性的大宗农产品或时效性很强的时尚物品,由于推迟收到货物,进口商只能被迫采取销售打折、缩短货架销售时间等手段,造成其实际利润下降,甚至会影响到部分产品的国际期货市场价格,进而给其后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进口商钱货两空风险

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由于CIF术语是象征货,不是实际交货,再加上国外出口商订船,因此很容易造成提单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出口商倒签提单进行结汇,使国内进口商延后收到货物,甚至用假单据结汇,从而造成进口商钱货两空。另外,可能出现出口方所装运的货物与进口方所需要的货物不一致,而船公司对出口方所提供的货物及其品质往往可以通过所谓的保护性条款来规避自身责任,结果仍将可能给进口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潜在损失和实际损失。

3、进口商成本核算偏低风险

在当今贸易利润越来越小的国际形势下,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进口商面临着成本核算偏低的风险。CIF术语由于是境外出口商订船,出口商拥有许多主动权选择船公司来减少费用支出,原本许多属于出口商承担的费用被转嫁到国内进口商身上,如装船费用、杂费、空箱遣返费、船公司的中转费用等,这些转嫁的费用有可能超过实际的运输费用。

四、进出口商规避FOB和CIF贸易术语风险的措施

1、出口争取采用CIF贸易术语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一些出口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窘境。因此,我国出口商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更加谨慎,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减少贸易风险,我国出口商首先考虑以CIF术语报价成交,将租船订舱与投保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出口商规避贸易风险,还有利于运输行业与保险行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外商资信不明时,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尽量避免结汇未成而多次集中出口。

2、进口争取采用FOB贸易术语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许多企业因对风险认识不足和业务环节操作偏差等因素,导致我国进口商钱货两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国进口商选用外贸术语时应更加谨慎小心。进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首先应该而且要争取选用FOB贸易术语。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身在贸易过程中有效地规避贸易术语带来的风险、掌握贸易的主动权,提高对外贸易的成功机率,为我国进口贸易做出应有的贡献。

3、结合客户资信调查灵活选用贸易术语

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如果过分强调贸易风险带来的损失,过分局限于传统贸易术语的优越性,进出口企业就会丧失众多的贸易机会。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果外商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因此,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进出口业务中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FOB、CIF术语,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上当受骗。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 FOB CIF 承运商 发货 换单 海关

1. FOB条款定义

FOB是国际贸易术语,是英文“Free on Board”的缩写,表示“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对于工程公司核电进口设备来说,在FOB贸易方式下由外商负责办理出口许可和出口通关手续,工程公司负责租船订舱。外商负责将设备运至工程公司指定装运港船上,当设备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外商即完成交货,后续的运输和保险由工程公司负责。

目前工程公司核电进口设备普遍采用CIF贸易方式,CIF是英文“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FOB与CIF都是由外商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运至指定装运港船上,区别在于由哪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承担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FOB由工程公司负责,CIF由外商负责。但无论哪种方式,设备自装运港越过船舷起,其后所发生的损坏及灭失风险都转移到了工程公司,CIF贸易方式外商只是替工程公司支付了运费和保险费。在这里,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界限和费用的划分界限是分离的。

2. FOB贸易方式分析

2.1交货地点前移,提前识别发货风险

核电进口设备的特点是技术复杂、设备价值高、制造周期长、交货进度紧。基于工程公司对国外出口通关手续和港口运输情况不是很了解,目前进口设备普遍采用CIF贸易方式,工程公司只需在中国港口接货,办理后续进口通关手续、国内运输、国内保险工作即可,设备到达中国港口前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外商承担。

进口设备实际发货过程中,工程公司经常性会遇到外商错发、漏发的情况发生,虽然此种情况所占比例并不高,但如果碰到错发、漏发的是工程现场急需的进口设备,则会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在CIF贸易方式下,除非到货口岸海关、商检局要求开箱查验,否则整个海运和内陆运输过程是不开箱的,一旦出现错发漏发,只有到工程现场开箱检验时才会发现。漏发的设备可以要求外商立即补发,错发的设备按规定要先办理出口退运手续,才能再办理新设备的进口手续。不但手续繁琐,费时费力,而且额外产生很多费用,更重要的是耽误了时间。核电工程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度往往是第一位的,一个设备的延误有可能会造成整个工程进度的延误。

核电进口设备是否能按时并准确发货主要取决于外商,外商应加强自身发货各环节管理,此方面是主要因素。工程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外商加强发货管理,要求外商承担由于错发漏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将通过合同违约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外商也承认这是他们的工作失误,发货管理环节存在问题,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但是依然无法杜绝错发漏发现象的发生。

工程公司作为买方也应加强进口设备出厂监装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发货环节出现错误。但在目前情况下,受出国签证等因素影响,工程公司派驻国外驻厂监造人员数量有限,进口设备又处于发货高峰期而且分布在不同国家不同城市,依靠有限的几个驻外人员不可能做到全面出厂监装管理。依靠临时出国团组也不现实,因为临时出国团组主要任务是参加出厂验收,把好进口设备质量关,而且按照相关规定出国团组在国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能超过7天,来不及进行出厂监装。

如何尽可能减少或规避此种发货风险呢?一种解决方式就是交货地点前移,提前发现风险,即外商从中国目的港交货改为从国外装运港交货,贸易方式FOB。目前工程公司主要从欧洲国家进口核电设备,海运时间通常35天左右,进口通关、国内运输一般需要14天,CIF贸易方式下进口设备只有到达工程现场开箱才能发现设备发货时存在的问题,问题发现滞后将近2个月时间。FOB贸易方式下,外商在国外装运港即向工程公司交货,工程公司可以委托承运商代为办理国外货物交接手续。由于承运商是工程公司选定的,运费由工程公司支付,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承运商严格按照装箱清单核对外商交付的设备,并将相关发货资料、照片回传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如有问题可以要求承运商拒绝接货,并要求外商第一时间加以整改,问题在国外装运港就可以加以解决。

2.2提前换单,加快进口通关速度

工程公司目前各核电项目进口设备通关时间,虽然因属地海关不同导致通关管理要求不尽相同,但经过海关、企业各方充分的沟通配合,除个别技术复杂、到货批次多的设备外,基本可以控制在设备到港后14天左右完成所有通关手续。但如遇工程现场急需设备,现场安装要求十万火急,通关环节能加快一天就能为项目抢回一天进度。那么在现有基础上,通关速度是否还有提升的空间呢?首先分析一下通关的大致流程,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在整个通关环节中,到港换单时间和海关审批时间各占一半,海关审批环节可压缩的空间很小,能压缩的就只有换单时间了。所谓换单,就是用外商提供的提单到目的港船代那里换取港区提货单。外商提供的提单本身是不能直接提取货物的,只有到船代那里缴清相关费用换取港区提货单后,凭港区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

影响换单时间主要有三个方面因素:

一是来回邮寄耽误时间:由于工程公司通过外贸办理进口手续,外商必须先将提单提交外贸,外贸在提单上加盖公章后邮寄其在目的港的外代,外代收到提单后去船代缴费换取港区提货单,如果外商不是直接从船公司订的船,而是通过货代订的船,还要涉及二次换单。由于提货文件必须加盖外贸公章,因此时间主要耽误在文件来回邮寄上。

二是船代的换单时间不可控:如果外商文件提交及时,外贸可以充分利用进口设备海上运输时间同步办理邮寄和换单,但并不是凭提单随时都可以办理换单,不同的船代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船代规定只能在货物到港前一两天办理换单,即使外代提前很多天收到提单也无法提前办理换单。

三是舱单数据不可控:外代即使在货物到港前提前从船代换取了港区提货单,也无法马上办理通关手续,因为海关还需要等舱单电子数据。舱单电子数据是由船东在货物到港前24小时,由船东向目的港海关发送,海关收到数据后核对外代提交的提货单,审核无误后才正式开始办理通关手续。

在CIF贸易方式下,由于外商负责租船订舱,因此外商是选择直接从船公司订船还是通过货代订船,船东何时开始换单,船东何时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均不受工程公司控制。

如果选择FOB方式,工程公司可以在与承运商签订运输合同时,直接在运输合同条款中对租船订舱方式、船代换单时间、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加以规定。工程公司控制了换单时间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在此基础上就可以与目的港海关协商采用提前报关模式。提前报关的基本模式是“提前申报,货到放行”,即企业在进口货物到港前提前向目的港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提前申报,海关提前审单、提前对舱单和报关单的电子数据进行监控和风险分析,货物到港并经海关确认后,在放行环节验核通关单,对非布控查验的货物直接办理放行手续。目前,包括上海海关在内的国内部分口岸海关已经开始实行提前报关模式,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缩短了企业通关时间,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

2.3招标选择承运商,降低设备采购成本

CIF贸易方式下,由外商负责远洋运输。外商进口设备报价由设备成本价、运输费、保险费三部分组成,运输费、保险费通常是在设备成本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预估,这种预估比例通常会比较高。而在实际承运时,外商会通过长期协议或者运输量得到承运商给予的更优惠的报价,而这种优惠并不会转给工程公司。也就是说,外商会通过运费、保险费额外赚取一定的利润。

如果选择FOB贸易方式,外商只需报设备成本价,远洋运输、保险由工程公司负责。由于工程公司运输、保险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服务商,而且是整个项目或多个项目捆绑招标,由于标的金额大,市场前景广阔,国内各大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参与竞争。在激烈竞争下,工程公司通常会得到比外商更优惠的运输保险报价。例如保险费,正常情况下远洋运输的保险费率在千分之几,而工程公司招标获得的保险费率可以优惠到万分之几。单个进口设备降低金额并不大,整个项目核算下来降低的进口设备采购成本还是相当可观的。

2.4提前掌握发货信息,便于到货计划管理

CIF贸易方式下,工程公司不负责承运,不参与进口设备的海运操作,因此无法在到港前直接掌握设备到港时间、箱单资料等信息。为了能够做好设备到港后的通关商检工作,外商必须及早提供设备发运和到港时间,及时提供设备信息。由于核电进口设备享受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正式报关前需要提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办理时间通常在14天左右,后续办理通关手续还需14天左右。对于海运进口设备,由于远洋运输时间较长,可以利用海上运输时间同步办理免税手续,这样设备到港时免税手续已经完成,正常办理通关14天左右即可放行。但是对于空运设备,运输时间太短,如设备到港后再办理免税手续,会严重影响正常通关时间,并产生高额滞报费、仓储费。因此,工程公司要求外商海运进口设备必须在起运后3日内提供发货信息和资料,空运进口设备必须在发运前提供资料以便办理免税,经工程公司批准后方可起运。但是各项目屡屡出现外商未经工程公司同意擅自起运空运设备,或者海运设备起运后提供发货信息和资料滞后,影响办理免税和通关手续,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选用FOB交货方式,工程公司负责承运,可以有效控制发运时间,设备起运后可以第一时间得到设备发运信息,并向外商主动索要发货单据,及早办理设备免税手续。由于运输时间相对固定,工程公司可以编制出相对准确的进口设备到货计划,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部门,提早做好设备到货准备工作。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核电进口设备采用FOB贸易方式在提前识别发货风险,降低进口设备运费和保险费,加快通关速度方面相比CIF贸易方式确实存在一定优势,但由于交货地点前移,工程公司自身的管理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加。工程公司在目前CIF贸易方式操作较为成熟,缺乏FOB贸易方式操作经验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对部分交货进度紧张、外商发货管理环节薄弱的设备试点采用FOB贸易方式,积累一定经验,逐步推广至全部进口设备。

参考文献:

[1] 潘晓丹,石勇.大型石油工程项目引进物资CIF、FOB贸易术语的选择.石油石化物资采购,2009,(4).

[2] 郝小龙.浅析FOB、CIF贸易术语在工程项目中的选用. 石油石化物资采购,2011,(4).

[3] 苏莉.浅析进出口贸易中FOB、CIF贸易术语的选用-基于风险规避的分析.企业家天地,2008,(5).

第7篇

    论文摘要: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一种交货方式,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交货方式。学生在初学时不容易理解,主要是由缺乏感性认识、对风险转移界限理解不透彻、缺乏相关知识和没有从总体上把握外贸合同等原因造成。因此教师要针对原因找对策,提高学生的理解力,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如何快速发表论文

    0引言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多数教材都以贸易术语为第一章,大多数教师也从贸易术语入手讲授这门课程。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贸易术语不仅是重点,而且是难点。学生普遍反映这部分内容零碎、繁琐,有一些问题不易理解、掌握,象征性交货便是其中之一。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介绍了13种贸易术语,其中常用的有6种,即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 FOB (free on board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FR(cost andfreight) 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 FCA(free carrier),CIP(carriageand insurance paid to ).CPT( carriage paid to )。本质上这6种贸易术语都是象征性交货,而以CIF和CIP最为典型。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许多学生初学时感到困惑不解:买方没有收到货物就付款,风险太大。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或者收到货物后发现与合同不符,货款已付,买方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为了消除学生的疑问,我们必须找到产生疑问的原因加以分析,教学时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方法,引导学生理解,为以后章节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1学生对象征性交货方式理解不透的原因

    1.1缺乏感性认识学生们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对卖方而言是实际交货,而且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买卖,买方收到实实在在的货物后才付款。而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买方付款时收到的是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货物。由于大多数学生没有经历过外贸实践,而象征性交货又与他们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的交货方式大相径庭,所以缺乏感性认识,初学时要有一个理解的过程。

    1.2缺乏相关知识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涉及到国际结算、国际金融、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门课程的相关原理和知识的运用,只有将各门课程融会贯通才能学好这门课。对于初学者,由于缺乏相关知识,难免有不解之处,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象征性交货即属于这种情况。学生在学习贸易术语时还没有学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缺乏保险的有关知识,影响了对象征性交货的理解。

    1.3缺乏对外贸易合同的总体把握一个对外贸易合同由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运输、保险、价格、货款收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组成。各条款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有些学生学习象征性交货时提出疑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却通过其它手段取得了合同要求的单据,买方凭单付款,遭受的损失怎样得到补偿,产生这样的疑问是由于孤立地看待贸易术语而没有结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2提高学生理解象征性交货方式的方法

    南宋大诗人陆游有句诗“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一语道破了实践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我们分析原因的目的就是在教学中对症下药,帮助学生消除困惑。如何快速发表论文

    2.1 加强案例分析在教学时教师应将实际和象征两种文货方式加以对比,突出强调象征性交货的特点,帮助他们摆脱实际交货方式的影晌,树立起象征性交货的意识。在具体讲解时引入实际例子加以分析,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学生理解得更加透彻。比如有这样一个例子:“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我们可以让学生讨论这个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在分析时,教师应首先阐明象征性交货的含义,即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和付款。然后指出此例中合同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它实际上是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由此看来,该合同在一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术语本意相抵触,所以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不是CIF合同。通过实际例子,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形象生动,能加深学生的理解。

2.2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教师在讲解象征性交货之前应补充货运保险的有关知识。保险的原则之一是利益转让,指将保险标的的利益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可通过转让保险单来实现。所以在CIF和CIP这两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中,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属代办性质,卖方实际上是为买方办理保险。买方付款时,卖方将保险单交给买方。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支付货款买入了保险单,就买入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所以,象征性交货不会置买方于巨大的风险之中,损害买方的利益。在以后讲到国际货物保险这一章时应温习象征性交货,两者紧密结合,相互支持,这样能够加深学生对象征性交货的理解。

第8篇

论文摘要: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一种交货方式,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交货方式。学生在初学时不容易理解,主要是由缺乏感性认识、对风险转移界限理解不透彻、缺乏相关知识和没有从总体上把握外贸合同等原因造成。因此教师要针对原因找对策,提高学生的理解力,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0引言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多数教材都以贸易术语为第一章,大多数教师也从贸易术语入手讲授这门课程。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贸易术语不仅是重点,而且是难点。学生普遍反映这部分内容零碎、繁琐,有一些问题不易理解、掌握,象征性交货便是其中之一。Www.133229.COm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介绍了13种贸易术语,其中常用的有6种,即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freeonboard).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cfr(costandfreight)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fca(freecarrier),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cpt(carriagepaidto)。本质上这6种贸易术语都是象征性交货,而以cif和cip最为典型。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许多学生初学时感到困惑不解:买方没有收到货物就付款,风险太大。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或者收到货物后发现与合同不符,货款已付,买方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为了消除学生的疑问,我们必须找到产生疑问的原因加以分析,教学时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方法,引导学生理解,为以后章节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1学生对象征性交货方式理解不透的原因

1.1缺乏感性认识学生们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对卖方而言是实际交货,而且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买卖,买方收到实实在在的货物后才付款。而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买方付款时收到的是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货物。由于大多数学生没有经历过外贸实践,而象征性交货又与他们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的交货方式大相径庭,所以缺乏感性认识,初学时要有一个理解的过程。

1.2缺乏相关知识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涉及到国际结算、国际金融、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门课程的相关原理和知识的运用,只有将各门课程融会贯通才能学好这门课。对于初学者,由于缺乏相关知识,难免有不解之处,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象征性交货即属于这种情况。学生在学习贸易术语时还没有学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缺乏保险的有关知识,影响了对象征性交货的理解。

1.3缺乏对外贸易合同的总体把握一个对外贸易合同由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运输、保险、价格、货款收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组成。各条款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有些学生学习象征性交货时提出疑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却通过其它手段取得了合同要求的单据,买方凭单付款,遭受的损失怎样得到补偿,产生这样的疑问是由于孤立地看待贸易术语而没有结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2提高学生理解象征性交货方式的方法

南宋大诗人陆游有句诗“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一语道破了实践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我们分析原因的目的就是在教学中对症下药,帮助学生消除困惑。

2.1加强案例分析在教学时教师应将实际和象征两种文货方式加以对比,突出强调象征性交货的特点,帮助他们摆脱实际交货方式的影晌,树立起象征性交货的意识。在具体讲解时引入实际例子加以分析,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学生理解得更加透彻。比如有这样一个例子:“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我们可以让学生讨论这个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在分析时,教师应首先阐明象征性交货的含义,即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和付款。然后指出此例中合同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它实际上是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由此看来,该合同在一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术语本意相抵触,所以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不是cif合同。通过实际例子,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形象生动,能加深学生的理解。

2.2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教师在讲解象征性交货之前应补充货运保险的有关知识。保险的原则之一是利益转让,指将保险标的的利益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可通过转让保险单来实现。所以在cif和cip这两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中,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属代办性质,卖方实际上是为买方办理保险。买方付款时,卖方将保险单交给买方。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支付货款买入了保险单,就买入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所以,象征性交货不会置买方于巨大的风险之中,损害买方的利益。在以后讲到国际货物保险这一章时应温习象征性交货,两者紧密结合,相互支持,这样能够加深学生对象征性交货的理解。

第9篇

[论文摘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和实践性的新型教学方法,它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的接受知识能力,培养学生思考能力和观察能力,锻炼其实践能力。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教学中正确地运用案例,能取得较好教学效果。

一、案例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真实、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和讨论,将抽象的、一般性的书本知识融人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去,使学生从生动的、有代表性的个性中去理解书本知识,掌握必备的流程规则。《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讲授国际货物买卖理论和实际业务的课程。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合约履行细项及规则,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具有以下特点:

1、实践应用性强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和处理国际问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课程,其中涉及到贸易术语的使用,贸易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处理等各环节,如交易磋商、租船、投保、报验等内容。因此,这门课程所介绍的每一个知识点在国际贸易中都有具体的操作环节,即直接指导对外贸易业务的实践应用工作。

2、与国际惯例和法律密切相关

这门课程涉及到许多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国际惯例、法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等,这些国际惯例广泛地被世界各国接纳、使用。因此,学习国际贸易实务,必熟悉这些惯例和法律。

3、涉外性

《国际贸易实务》中所介绍的都是涉外贸易,它的做法与国内贸易不完全相同。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洽谈对象均为国外的交易商,在交易的每一个环节中(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过程,贸易合同的签订过程,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过程,填写各种单据的过程以及到银行结汇等环节)都要使用英语这个工具来完成交易。

《国际贸易实务》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必然要求学生不仅要具备相关的理论知识,熟悉其交易流程和有关单据,而且还需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作为中职教育目标是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由此对应的中职教育应以实用为先导。在传统的教学中,《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是以理论为中心的,注重强调各个知识点,忽略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实际操作性,这种常规教学法片面强调理论知识的讲授,忽于实践的结合,很难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应该在明确教学目的指导下,改变过去重点讲授各个理论知识点为设计出典型的案例,让学生通过案例去理解知识、运用知识,从而对所学知识产生感性认识。通过案例的分析、鉴别,学生可以了解理论知识是如何应用于实践的,在提高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同时,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实施

1、案例的准备

根据每章节和课程总的教学目标编制案例教学计划,明确案例教学目标和内容,教师应着手收集、编写、设计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案例。

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因而选择的案例既要与特定的教学内容以及特定的教学环节很好地结合,又要与当前进出口业务实际联系密切,更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能够运用国际贸易实务知识深入分析并解决问题。

根据案例教学实践,在编写教案时,已经按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将案例收集在内,这些案例要涵盖国际贸易术语、货物质量、出口包装、货物的运输、保险、货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等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应充分考虑到分析此案例时所需涉及到的知识点,以及讨论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并应引导学生提前查找、仔细阅读相关资料。

2、案例辨析与讨论

由于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极强的课程,讲授的过程中,教师要尽量避免学生死记硬背,应该通过案例辨析与讨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灵活运用。

首先,教师推出案例。这一环节的关键在于巧,既要选准切人口,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要向学生指出案例中必须注意的地方,讨论的难度,要达到的目标;

其次,学生分析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在讨论中,教师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讨论。而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引导学生讨论,教师应少讲多“点”,应允许有不同观点的同学进行辩驳,这样才能深入挖掘,达到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同时锻炼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当然,在讨论脱离了主题时,或是在一些细节上纠缠不清时激师要把讨论引回到正题上。授课教师应力争班上每个学生都至少有一次发言的机会,当学生提出的方案大致相同时,为了确保讨论的顺利进行,教师必须给予及时的帮助,设法启示学生提出另外一种方案,引发大家的探讨,从而引导他们由“学会”到“会学”到“活用”。

例如:在本课程的教学中,贸易术语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贸易术语中CIF是目前国际贸易实践中采用得最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而它的特点之一“象征性交货”很多学生不能理解,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在此,我们可以通过案例来讲授,并采用讨论的方法,增强学生的思考能力。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1个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齐全、正确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在课堂上,老师可以把案例讲出来后,先让同学们展开讨论,引导同学们思考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经过学生们的积极思考和讨论,可以掌握在该案例中,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主要看两方面:一方面看卖方在轮船触礁沉没时是否已完成交货任务。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按CIF成交的合同,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任务。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灭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本案例中,卖方已把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完成交货任务。因此,从这点看,买方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是不合理的。

从这里可以看到:在CIF贸易术语下,按时提交合格的单据,是卖方完成交货任务的证明。因此,在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这是象征性交货的特点之一。

另一方面要看发生触礁沉没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风险划分之前还是之后。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下,卖方只负责风险划分之前的一切风险。而本案例中,轮船是在离港1小时后触礁沉没,所以这一风险应由买方自己承担。所以买方以货损为由拒付货款也是不合理的。

通过老师的对案例的解释、引导,同学的积极思考和讨论,学生对CIF条件下“象征性交货”的理解豁然开朗。

3、案例的总结

案例分析、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本次讨论,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思路、讨论难点、重点,主要解决的问题,总结中要注意不要简单对案例做出结论,也不要单就某人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作出评价,而要对整个讨论情况做述评,指出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对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关键问题,给予澄清,并进一步引导学生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

三、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应注意问题

1、甄选合适的案例

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的关键。一般来说,选择案例要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分析价值等原则要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往往能使学生深刻理解所学内容。另外,根据教学进展的需要,选择与教学内容有内在联系的案例,是使案例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而案例教学必须适应国际经贸易活动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如在贸易术语方面的案例选择上,传统的案例主要是FOB、CFR、CIF术语,但是,由于运输方式的变化,现实业务中FCA、CPT、CIP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使用越来越普遍,在教学中必须反映这些术语的案例。又如,实务中涉及到班轮运输情形下利用提单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的内容,在这类案件中选取一些进行讨论和讲解是必要的。因此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明确案例所涵盖的知识点,要为学生设计、构造一系列典型的具有较强操作性和诱导性的案例,所有案例最好来源于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和最实用的职业技能。

2、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既不能采取传统的讲授从头讲到尾,也不宜将整个课程全部都使用案例教学。基本理论知识与案例教学二者结合才能相辅相成。如在讲述“货款的支付”一章时,有这样一个案例: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义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如何处理为好?对于这样一个案例分析题,如果学生连最基本的概念,如什么是信用证,什么是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什么是保兑,什么是保兑信用证以及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保兑的信用证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等都不知晓的话,就很难对该案例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就此教师必须先讲解这些基本的概念之后,为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加入案例。

3、根据教学内容,合理确定案例教学方式

第10篇

【关键词】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船舷

国际商会第七次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实际应用已经一年有余了,笔者作为教授近二十年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专业老师,觉得有必要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借鉴商榷。

一、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标准方面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3中贸易术语的分类标准是按照英文字母划分为四组,分别是E组、F组C组和D组,其中E组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工厂交货);F组共3个贸易术语,即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共四个贸易术语,即CFR、(成本和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2000通则》的分类标准是站在卖方的角度上,卖方责任由小到大排列的;另外,笔者习惯上在上课时给学生讲解时说,E组、F组C组和D组四组排列的数字是1、3、4、5,《2010通则》则是按照运输方式把11种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水上运输和各种运输方式。其中水上运输有四个,即三大传统贸易方式(FOB、CFR、CIF)和FAS,各种运输方式就是其余七个贸易术语,它们分别是EXW、FCA、CPT、CIP、DAT、DAP和DDU。修改后笔者习惯上在上课时给学生讲解时说,E组、F组C组和D组四组排列的数字是1、3、4、3,其中D组变化最大,由原来的5种变为3种。见表1和表2,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

通过以上表1和表2对比,在实际教学中,我们仍然习惯按照E组、F组、C组和D组结合两大运输方式来学习11中贸易术语,通过卖方义务由小到大的顺序来讲解,加上1、3、4、3这四个数字,学生很快能够掌握。至于说按照运输方式,11中贸易术语中,四七开,四个是水运,七个是各种运输方式。只要大家记住水运的四个,即三大贸易术语(FOB、CFR和CIF)加一个FAS,S是Ship的缩写,船就是水运。

二、关于风险界限的划分问题

《2000通则》对三大贸易术语风险界限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前如果出现了一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而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2010通则》把风险界限中的“船舷”改为“船上”。其实,在贾建华、阚宏主编的第四版《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中,已经解释了“船舷”这个概念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货物的装运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可能货物一旦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马上就从卖方身上转移到买方身上。从这个角度上看,《2010通则》仅仅是对《2000通则》的微调,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

三、关于贸易术语的种类问题

众所周知,《2010通则》与《2000通则》相比,贸易术语的种类由13种减少到11种,最明显的变化是D组,D组由原来的5个,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变为DAT(运输终端交货)、DAT(指定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三个。D组仍是“到达合同”,《2010通则》D组中,DDP没有变化,出现了两个新面孔,即DAT和DAP,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D组从5个贸易术语变为3个贸易术语,其实质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只是更加综合性。表达更严谨,内容更细化,考虑问题更周详一些。

四、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分布问题,《1990通则》的卖方义务

1、2、3、4,买方义务:1、2、3、4形式出现,《2000通则》改为卖方义务(A)、买方义务(B)A1、B1、A2、B2形式出现,《2010通则》又恢复了《1990通则》排列法,这种形式的修订更没有意义了。

另外,国际商会考虑到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2010通则》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扩大了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

总之,笔者认为,由于国际贸易实务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国际商会在经过10年的酝酿后,对以上三大贸易术语的修订非常少。二十世纪90年代,随着集装箱和国际多式联运的使用,FCA、CPT和CIP的运用有所增加,所以我们经常把FOB、CFR和CIF这三个贸易术语分为一组,称为“第一梯队”;把FCA、CPT和CIP分为另一组,称为“第二梯队”。在《2010通则》的修订中,这两大梯队不仅被保留,而且几乎没有变动。至于D组,由于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用极少,所以由5个变为3个意义不大。

最后,笔者有一想法,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讯工具的先进发展,原来国际商会以10年为一周期,分别修订了《1980通则》、《1990通则》、《2000通则》、《2010通则》,笔者认为不必非要以10年为周期修订一次,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随时修订《2010通则》;如果10年间没有什么新内容的修订,没有必要鸡蛋里挑骨头,非要制定出一个《2020通则》来。

参考文献: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为了解决和避免因采用贸易术语而发生纠纷,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颁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后又分别于1936年,1953年,1967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适应性强、使用价值高、便于操作和使用、较好地减少或避免贸易风险等优点而赢得国际贸易、银行、保险、运输法律和实务界的高度评价,已成为界定贸易术语内涵最准确、最具有权威性,被广泛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然而,自上次国际贸易术语修订以来国际贸易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国际商会2010年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通则 2010》),本文深入分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Incoterms 2010》修订的背景

(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自上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以来,国际贸易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货物安全性日益重要

近年来,恐怖主义活动猖獗论文格式,形式也日渐多样化,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扰乱国际贸易秩序,“911”事件后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对策,先后颁布了反恐怖主义的法令,建立了反恐怖部队,并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国际货物的安全性日益受到关注,许多国家提高了安全意识,加强了安检措施。

2运输方式的变化

海洋运输方式因运输量大,运费便宜等优点多年来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但是单纯的海洋运输很难满足国际货物运输的要求,20世界70年代以来航空运输,发展迅速,而以集装箱为载体的多式联运方式在实践中使用越来越普遍。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迅猛发展

近年来,由WTO推动的多哈回合谈判受阻,各主要大国都将重心转移到退过FTA谈判来推动贸易自由化,一些经济一体化组织发展较快,一体化程度也日益加深。这一趋势使国际贸易中的关税降低,关税同盟对外统一设立海关统一管理贸易,成员国对内部免关税,商品在关税同盟内自由流动。

(二)《通则2000》使用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使用的贸易术语种类较少

虽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13种价格术语供买卖双方选择,但是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多数采用FOB、CFR和CIF,而较少使用其它价格术语,事实上,采用FCA、CPT和CIP价格术语有利于卖方较早转移风险,尤其是内陆地区得出口企业。而D组价格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较大,价格术语较多,划分也较细,国外贸易时也适用,但相对于其他价格术语而言适用的较少。

2使用与运输方式不匹配的贸易术语

近年来多式联运迅速发展,但是我国内陆地区的很多企业依然是遵循传统采用FOB、CFR或CIF价格术语,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到港口。当运输中使用集装箱时,也往往如此,事实上,《通则2010》中的FOB、CFR和CFR的价格术语适用于海洋运输,海洋运输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交货凭证论文格式,而集装箱运输应该使用集装箱提单。船公司是否签发清洁提单主要看货物装船并越过船舷时货物的表面状况是否完好无损,否则,承运人签发提单应根据货物损坏情况加以批注。这样不仅可以解脱承运人的责任,而且可以证明卖方在交货和风险转移之前获取质量数量和包装存在严重问题。由于装箱封箱在港外进行,待实际装船时,集装箱越过船舷的那一刹那无法考察箱内货物的实际状况,由此可见,采用适用海洋运输的FOB、CFR和CIF的价格术语不适用于使用集装箱运输。

3以“船舷为界”的作为风险转移界限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

在现在的港口作业中,装卸货物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由封闭的管道和自动装卸设备装船、卸船,只要把船舷接口接好,自动计量器会准确显示液体货物数量、散装谷物以及其他固体货物也同样有先进高效的装卸设备,这样“越过船舷”来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二、《通则2010》的主要变化

1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中调整为11种

针对原来D的贸易术语较多而使用较少的现象,国际商会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则2010》) 保留了《通则2000》中EXW 、FCA、FAS、FOB、CFR、CIF、CPT、DDP价格术语。将原来的DAF、DES调整为DAP(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在运输工具上至于买方的处置之下;拓展了 DEQ适用的运输方式并与DDU术语合并形成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终点站交货(┄指定终点站)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目的港)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卖方负责卸货但不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排列顺序发生变化

针对国际贸易实践中从业人员选择与运输方式不匹配的贸易术语的问题,国际商会将贸易术语分两大类即适合于所有运输方式和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两大类。在每一类中按照卖方风险责任的由小到大,交货地点的由近及远,买方风险责任的由大到小,收货地点的由远及近的顺序来排列。而且为每一种术语配有详细的指导及示意图帮助从业人员选择最合适的贸易术语。

3 增加了保证货物安全性的义务

针对各国在“911“事件后强化了安全意识,安检程序也更加复杂的实际状况,《通则2010》增加了保证货物安全的义务,且这一义务被同时分配给买卖双方。具体体现在每一种价格术语买卖双方义务的A2/B2以及A10/B10条款中。

4风险和费用划分的界限更加清楚

《通则2010》中指定地点的位置更加清楚,应具体到街道的排号,这样更有利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也因《通则2010》依然遵循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因此风险转移的界限更加清楚,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同时也更加方面与内陆地区外贸。

5就国内贸易适用《通则2010》给出了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关税税率大大降低,海关手续也大大简化。在某些经济一体化程度比较高的关税同盟内成员国对内免除关税,对外统一设置海关征收关税,货物通关后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适应这一形势需要,价格术语中买卖双方通关手续只有在需要时才办理,这一变化也使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规范国内贸易行为有很广阔的应用前景。当国内贸易约定适用《通则2010》来确定买卖双方的交货条件时,不涉及价格术语中买卖双方义务的A2/B2中的进出口清关手续。仔细分析,可以看出EXW适合于在商品所在地或生产地交货的情况,FCA适用于买方派运输工具到卖方所在地接货的情况,CPT、CIP适用于卖方派运输工具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风险的情况论文格式,DAT、DAP适用于卖方自付费用自担风险运送货物到买方指定终点站或指定地点的情况。

此外,《通则2010》还就某些定义给出了详细解释,以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则。语言也更加精炼。

三、使用《通则2010》应注意的问题

1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命名贸易合同,一般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一致的,但是应该注意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项国际惯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希望援引该规则确定买卖双方交货条件,则应该在贸易合同中说明适用于《通则2010》。如果贸易合同说明适用《通则2010》同时又作出了与通则相反的约定则应当以合同为准。 而且,《通则2010》只涉及交货条件而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以约定适用《通则2010》而代替贸易合同。

2要在合同中约定通则的具体版本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历经七次修订,新修订的《通则2010》于2011年1月1日生效,新版本的生效的同时并没有同时废除旧版本,因此销售合同中应当约定通则的具体版本,以避免纠纷。同时,在《通则2010》生效后,国际贸易从业人员依然是可以使用以前版本中的贸易术语(例如:DDU),但也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版本。

3FOB中装货费用与CFR、CIF卸货费用的问题

《通则2010》中FOB、CFR和CIF这三种适用于水运的价格术语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强调货物装到船上,对船上的具体位置没有规定,买卖双方有较大的自主权。FOB术语下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依然需要运用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使用的FOB价格术语的变形来解决。同时,CFR和CIF的卸货费用问题也依然要适用其变形来解决。

参考文献:

[1]何新明,谈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J] 国际贸易问题, 2001(4)

[2]辛玉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更新的动因与成果研究[J] 现代财经,2000(12)

[3]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第12篇

关键词: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可保利益;索赔

在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着双方承担的风险的转移时间,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紧密相关。同时,保险利益的转让和货物所有权转让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关系。明确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保险人才能更好判定何时应有效地履行保险赔偿的义务,何时可对不享有可保利益的权利要求人予以拒绝。被保险人也才能更好地把握自己的保险利益。

一、案情介绍

某进出口公司作为卖方,根据美国客户的订单于某年8月委托某船公司作为承运人美国发运一批货物。贸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术语为CIF波士顿,付款条件是T/T。8月8日,进出口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8月10日,上述货物被装入集装箱运送到青岛港。装船开航之后两天货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货物全损。美国买方得到货物发生全损后,以货物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CIF术语下,美国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卖方已无任何风险且保险单已经背书转让,进出口公司已不享有可保利益,因此不享有索赔权和诉讼权,不应当向其索赔。对于到底谁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发生了争议。

二、对基本概念的有关规定

(一)CIF贸易术语

CIF是指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中的一个比较常用的贸易术语,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的“使用说明”中指出:“该术语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卖方还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办理保险。卖方按照所选择的术语规定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该术语有两个关键点。虽然合同通常都会指定目的港,但不一定都会指定装运港,而这里是风险转移至买方的地方。卖方需要将货物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运往目的港的货物方式交货。”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

有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在第二章第三十条有关“卖方的义务”中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通过海运提单的转让而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九条指出:“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三)货物风险转移

《Incoterms·2010》有关“卖方义务”的规定中指出:“除按照B5的灭失或损坏情况外,卖方承担按照 A4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有关“买方义务”的规定中指出:“买方承担按照A4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B7通知卖方,则买方必须从约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公约》第四章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定第六十六条指出:“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第六十七条:(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第六十八条: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第六十九条:(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四)可保利益及转让

可保利益,在保险单背书转让之后更准确地应该称为“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节第十二条对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另外,第三节第四十八条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节第四十九条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出: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5条有关“保险利益的定义”规定:“(1)根据本法各条规定,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2)一个人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尤其是在他与该冒险或处在危险中的任何保险财产,具有任何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因而若保险财产安全或及时抵达他便能从中获取利益;反之,如果保险财产灭失,损坏,或被滞留或招致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第6条有关“何时应具有利益”规定:“(1)虽然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需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但在保险标的灭损时,他必须对其具有利益。(2)如果被保险人在灭损当时不具有利益,他不能在他知晓该灭损后,通过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取利益。”第15条有关“利益转让”规定:“被保险人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放弃其保险标的利益,他并不因此将其保险合同下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除非与受让人订有转让保险权益的明示或默示协议。但本条规定不影响因实施法律而发生的利益转让。”第50条有关“何时及如何转让保险单”规定:“(1)除非保险单中明文规定禁止转让,海上保险单可以在损失发生前或发生后转让。(2)在海上保险已经转让,以便转移此种保险单中的利益之场合,保险单的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被告有权援用该合同引起的任何抗辩,好像诉讼是由订立保险单的人或代表他提起的一样。(3)海上保险单可以用在保险单上背书或用其他习惯方式转让。”第51条有关“无保险利益者不能转让保险单”:“在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经没有或丧失利益,且在此之前或当时未明示或默示同意转让保险单之情况下,则随后保险单的任何转让均属无效。但本条规定不影响在发生损失之后的保险单转让。”

三、CIF术语下货物风险、货物所有权与可保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货物风险与货物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在CIF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转移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来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来承担。货物风险转移之后才会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指示提单的背书转让来实现。

(二)货物风险与可保利益之间的关系。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当时可保利益也相应地转移给买方。货物风险转移与可保利益转移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联系。但是,在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在保险单背书转让之前持续地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而不受到货物已经装上船即货物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的约束。

(三)货物所有权与可保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保利益转让是以保险单的背书转让来实现的。在CIF贸易术语下,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是卖方,从而在保险单背书转让之前卖方对被保险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当卖方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时,买方就享有了保险单项下的保险利益。所以,可保利益转移发生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或者当时,如果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后再转让保险利益,则这种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四、对本文案例的解读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当货物发生了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之后造成了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有三个:第一,索赔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合法持有人主要是指投保人或受让人);第二,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第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从案情介绍中我们可以推理得知在保险单背书转让之前,保险公司和卖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卖方已经背书转让了保险单,按照以上理论分析卖方已经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且货物是在装船之后出现的损失从而卖方按说也对货物没有了可保利益,从而卖方不具备索赔的条件,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在本案例中,美国买方得到货物发生全损后拒绝支付货款。CIF贸易术语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美国买方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款拿到合格单据,然后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保险公司必须进行赔偿。但是,美国买方拒收的根本违约行为下,卖方又具有什么权利呢?针对这个问题,我国《保险法》、《海商法》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48条对于卖方根本违约情况下,风险承担的规定为:“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例中,因为美国买方根本违约从而货物风险又回转到了卖方手中,从而被保险货物的保险利益也随之发生回转,而不受到保险单已经背书转让的约束。因此,本案例中卖方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该积极给予赔偿。

五、案情假设情景下的赔偿问题延伸思考

(一)假设情景一:货物是在装上船之前发生损失

如果货物是在装上船之前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谁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此时,货物尚未装上船从而货物风险未转移,卖方承担风险,可保利益也自然掌握在卖方手中,卖方投保,从而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即合法持有者。因此,此时卖方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假设情景二:美国买方付款之后发生损失

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的前提是保险事故是在卖方背书转让保险单给买方之后发生的,否则即使货物已经装上船买方也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如果美国买方付款之后,发生保险事故当时尚未拿到卖方背书转让的保险单,他是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此时只有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相反,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当时买方已经拿到了经卖方背书转让的保险单,从而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合同一般是指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但是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签发的,因此,它应当和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合在一起才能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合法持有人主要是指投保人或受让人。

参考文献:

[1]马有才.由一则案例引起的对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再认识[J].国际贸易问题,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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