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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

时间:2022-06-06 08:24:15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

第1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当今世界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均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来抓。但是,近年来,人们赖以生存的食品所引起的灾难性事件层出不穷,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事件、阜阳奶粉事件、金华毒火腿事件、喷药多宝鱼事件、吊白块腐竹事件、假牛肉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已升级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极为突出的政府管理问题和社会问题。它对百姓的身心造成伤害,对创建和谐社会产生副作用。人民公众要求并呼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每年两会期间都有很多议题是关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如今已不再是简单的一种卫生、化学或生物问题,而是涉及到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的多样性、复杂性问题。现今世界,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各国政府对其都投入了大量的研究,中国政府也对其越来越重视。本文以无锡的食品安全监管为研究对象,从无锡的监管体制出发,结合近年来无锡在食品监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来揭示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从理论角度来阐述政府监管失灵的原因,最后从法律法规、监管职能、技术标准、信用体系等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从而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现实意义

导致无锡现在食品经营单位数量多,规模小。那些地下加工、无证无照小作坊大量存在,这也给无锡的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无锡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无锡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历来高度重视,每年都会采取很多措施,花很多钱,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但是,由于现行的食品安全体制存在着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标准落后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无锡食品安全问题也时常发生。如何面对现状,采取有效措施,探讨一条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于保障无锡快速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紧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先进方法,结合无锡现在通用的食品监督管理体系,提出一系列措施用于解决食品监督管理问题,对无锡的经济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3、研究思路与施

鉴于上述目的,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来阐述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再以无锡为例,列举多个发生在无锡的案例来深层次剖析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再结合国外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监管体制的一些措施。

4、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查阅我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著作、文献。搜索一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及食品安全改革的相关资料,初步了解了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动态、前沿进展,对前人己取得的成果及研究现状有了较深的了解,也为本文的写作积累了丰富的素材。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问题 改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先以监为要”,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而食品安全的监管则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甲醇酒,毒大米,人造鸡蛋,瘦肉精,一系列不断出现的丑闻,以“地沟油”、“毒奶粉”为代表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屡屡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似乎愈演愈烈,给中国的消费者和食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享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 食品安全监管形式多样,包括通过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管,通过行政处罚实施的监管,通过行政监督检查实施的监管,以及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监管等。2009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取消食品安全免检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同时明确商品生产者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对食品安全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此前食品安全体系的不足,但现实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依然不少。

二、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

(一) 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资源不足

2009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我国现行的监管立法体系主要是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与其配套的相关实施法律法规也总计百余个。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虽多,但目前的食品安全立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首先,从食品监管覆盖的范围来说,对进出口食品的立法较为落后。就目前而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适用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相关法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然而,由于进出口食品监管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和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需要。其次,新的《食品安全法》虽建立了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的主体、程序,但并没有规定对于“因故意行为导致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责任及处罚,要想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安全的漏洞,单一的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远远不够。最后,就法律责任而言,新的《食品安全法》虽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且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但缺乏一定的现实操作性。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金的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但是要求销售者自己承认“明知”,何其难也?要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恐怕也强人所难了。

(二) 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

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权力主要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具体职能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这种权力的分配模式被称为“分段管理”,表面看起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分工明确。但因为各大职能部门地位平行,均无法有效支配其他部门资源,事实上却存在着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的状况。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虽然要求国务院设立高层次的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加以明确,以其实现无缝监管。但其实质和以往的监管模式上相同的,仍然是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即 “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鉴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有实质突破,即将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权力抽象,权威不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情况的改变令人担忧。

(三) 守法主体意识淡薄,社会监管制度缺失

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食品生产商守法意识的淡薄和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的缺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违法成本较低,而违法所得利益较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经营者之所以守法经营,从根本原因来看是因为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 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利益时,经营者便开始铤而走险了。另一方面,从我国的传统饮食文化来说,长期过于重视食品的美味而忽视食品的安全卫生.一旦消费者忽视食品安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投消费者所好”,追求最大利益,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敌敌畏,三聚氰胺便也不足为怪了。在社会监管方面,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条文只是单纯的提出提高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对于如何加强社会性的监管制度并未涉及。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得到发展壮大,食品行业协会得到较大发展,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唤醒,但我国现在的社会监管制度只是简单的舆论监督与行业自治监督,社会监管制度缺失。

三、 改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

要真正的实现食品安全,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以改革,但这样的改革应当以我国的国情为立足点,同时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现在,笔者提出以下改革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以供参考:

(一)完善立法体系,弥补法律资源不足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鉴于我国立法体系的不完整,要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然要首先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鉴于我国立法水平的有限,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难免会有些条款缺乏现实的操作性,成为观赏性条款,致使消费者有法可依,却维护自身权益却无法可施。对于此类条款,立法者要么出台加以解释,要么及时加以修改。

(二)明确监管主体,协调部门职权

对于食品监管机构的模式,新的《食品安全法》一大特点便是要求国务院设立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质检的工作,但鉴于其权力抽象,权威不足,该机构最终效果如何,难以预料。与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相比,笔者实际更加赞同另外一种方案,即将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从相关部门之中剥离出来设置一个新的职能部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合并,并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在地方上实行垂直领导。该部门应与卫生部,质检部等部门地位平行,但同时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工作。

第3篇

关键词:食品,质量监督,职能,管理

 

0.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在提高食物供给总量,增加食物多样性以及改进国民营养状况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食品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食品监督监管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和监管方式改革,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应、处置有力,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 食品质量综合监督,是我们食品监督部门的一项神圣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论文参考网。经过一年多的摸索,我们在食品监管工作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认为,当前基层食品质量综合监督工作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监督和管理并重

1.1加强对食品质量工作的监督。因为食品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生活

质量,尽管食品质量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大食品质量按监管力度,然而“问题食品”仍然大行其道,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食品安全频频地曝光,并不是现在的食品比以前更不安全了,而是食品安全工作更加引起消费者、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视了,商家可以钻的空子更小了。论文参考网。曝光后问题就有解决的可能了,就为消费者消除了不安全的因素,是件好事,并不是坏事,应充分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

1.2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不能过估计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

的成绩,要正视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扎扎实实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急要分兵把口,又要相互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抓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要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同事,要发挥官大消费者重视食品安全的积极性,鼓励就抱视频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食品加工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真正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2.加强统一领导,整合执法资源

面对食品安全这一天的大事,从中央到地方,应当痛下决心,动大手术,通

过体制改革,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查,整合执法资源,管住管好食品市场,为老百姓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当前,应着重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主要解决两个问题:2.1是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只能有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2.2是对无人监管的“盲区”,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费考虑各个部门已经建立的监测网络的实力,实力弱的退出或者充实到新的负责机构。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的管理体制,但是并需解决好分工后各个环节直接的协调和衔接问题。论文参考网。问题衔接问题的关键在于都应服从于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3.食品检验工作尽快完善

3.1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并且水平偏低,部分标准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并且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比如:2004年3月15日,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查处的24.5吨“毒黄花菜”事件,就是因为卫生部与农业部各自指定的标准中对SO2残留量的限量不同而引起的。总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诸多方面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必须尽快统一。

3.2加快检测技术研究和运用。检验检测工作应随着食品工业为基数的革

新和食品安全控制标准的提高而不断完善和提高。检验检测作为食品安全控制和监督检查的途径和手段,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断升级和食品工业的革新,急需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运输过程的安全性控制技术,建立起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检测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发展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4.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

目前,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法掩盖食品畅销的全过程,以《食品卫生法》

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前不久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但仍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建是仍待加强。

4.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

层次法律体系,探索和反张继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强的理论、方法和体系。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按前监管法制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努力消费食品安全监管中“无人管、无力管、无法管、不会管”等问题。

4.2健全长效监管机制。4.2.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食

品声场企业入市门槛,制定食品质量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减少食品不安全隐患。4.2.2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相互追溯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制度,实现视频质量安全的可追溯。4.2.3建立食品安全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任一环节,一经发现食品未能达到质量承诺和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商家应立即将该食品下架退市并召回所销售的食品,实行行业自律。4.2.4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尽快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并通过建立警示制度,及时将食品安全问题的细细向社会公布。4.2.5强化执法监管措施,提高执法监管水平,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在食品质量监管领域得到体现。

第4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账户; 食品供应链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然而,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毒胶囊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失去信心,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降低我国国民幸福指数的重要杀手。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学者的重视,在国务院新一轮大部制改革中,改变了过去食品监管中存在的多头监管问题,从而有望让食品从生产、流通、消费的环节实现监管上的“无缝对接”。食品安全监管上因人人监管,而导致无人监管的现象将得以杜绝。同时,此次改革也提出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制度。这些建议的提出,以及相应法规的制定将会改善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状况。然而,现有的监管模式依旧是事后监管的模式,当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时,即使根据食品追溯体系追溯到问题源头,但损失已经发生,伤害已经无法弥补(毒奶粉事件中死亡的婴儿无法再复活)。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制度体系,改善目前食品监管中的事后监管模式,减少食品供应链中各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农田到餐桌”确保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最终确保食品的安全。

本文基于会计视角拟设置食品安全账户体系,以期通过食品安全账户体系的设置减少食品供应链中各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事前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二、文献综述

20世纪70年代,国外就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此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食品获取的安全性问题。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关注足够的、安全的、营养以及文化安全的食品(Vandana Shiva等)。本文所指的食品安全采用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健康并且适合人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Arrow(1996)等提出了环境、健康和安全管制的成本收益分析原理,而Antle(1995)等学者则通过应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来分析食品安全中政府监管和规制问题。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到整个食品供应链,从食品供应链角度来探讨如何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是学者们研究的一个侧重点。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中,环境和资源是个不可或缺的因素,Altieri(2002)分析了生态农业的发展与食品安全的关系,而Reinhard等(2002)则研究了提升食品的安全性和竞争力与改善环境效率结合的问题。

我国在食品安全上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基本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食品安全体系上,主要集中在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的介绍和比较研究上(秦富,2003;王康英等2005),以及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体制改进的研究(叶永茂,2002;于欢,2006;高艳莉,2010;高桂萍等2011)。在食品安全的政府规制、管理制度上,目前主要有两种主要的研究范式,一种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史贤明,2002;邓明等,2005;张汉江,2008);另外一种则根据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成因,政府监管与食品生产者之间的博弈,以及监管制度有效性的问题(彭述辉等,2009;何玲玲,2010;李静、黎燕玲等,2011)。从食品供应链的角度来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也是我国学者研究的侧重点。比如张云华等(2004)分析了食品供应链中行为主体间在一次博弈、重复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的战略选择,指出在无限期的重复博弈中,由于食品供应链中行为人会达成一种合作均衡,从而可以实现食品供给的安全性。邓淑芬等(2005)则分析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安全食品生产商的损失函数,以及政府控制食品安全的策略。王艳芳等(2011)探讨了食品供应链中产品安全投入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危机处理机制方面,我国学者也均有涉足(姜宗亮,2004;马琳等,2005;杨玲等,张竹青等,2011)。随着对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越来越深入,我国学者开始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当前食品行业频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深层理论原因及成因(王世表等,2011)。

根据尼尔逊等对商品的分类,食品既属于经验品又属于信用品,缺乏辨别食品安全相关技术的消费者无法知道食物是否含有违规添加剂、激素、微生物群落是否合格等。而且,食材是否合格严重影响了食品是否安全。食品的这种特性,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既定条件下,都无法从市场前一环节获取足够的产品信息,从而造成生产供应链中不同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王世表等,2011)。已有文献侧重于应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这种信息不对称下,生产者与监管者、生产者与生产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下文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侧重于研究如何基于会计视角设置合适的食品安全账户体系来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食品安全账户体系的设置

(一)食品安全账户的设置

根据现有账户的设置,无法从食品生产商的财务报表中得到该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笔者阅读了98家食品、饮料行业的上市公司2008—2010年的年报,从他们的财务报表中无法得出这些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投入的信息,有一些上市公司(如深深宝A)在其财务报告的董事会报告部分描述了在食品安全中所作的努力及未来展望,但披露的信息稍显概括,内容空洞,且无与食品安全投入有关的定量数据。消费者无法从这些信息中了解企业对确保食品安全所进行的投入以及包括使用原材料是否合格等的重点要信息。

本文通过设置账户来重点反映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以解决食品供应链中因信息不对称和社会虚度效应导致的安全投入不足问题。

为了反映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设置“食品安全投入”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预先提取准备用于食品安全投入方面的资金。该账户的借方登记企业按照当年净利润的一定标准提取的准备下年在食品安全方面投入的资金;贷方登记使用的食品安全投入资金。当企业从当年净利润中按一定标准提取食品安全投入资金时,应借记“食品安全投入”,贷记“利润分配——提取食品安全投入”。要注意,这里的提取标准应由国家规定为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应规定为一定幅度范围,具体的标准则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提取的比例。该比例一经确定,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需说明变更的理由。

企业为确保食品安全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和专设食品安全控制机构的固定资产,应在“固定资产”账户下设置二级科目“固定资产——食品安全”账户,该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购置的与确保食品安全有关的固定资产。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应与企业其他固定资产诸如生产食品的机器设备等区分开来,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明示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上的投入,应设置“累计折旧——食品安全”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固定资产”的抵减账户,用来核算企业购置的与控制食品安全有关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如企业购置的用以检测原材料和完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质量体系的仪器设备。对于该类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和折旧费用的计算,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食品生产者要确保最终产品的安全,则其供应过程、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中应采用合格的原材料进行安全生产,对完工食品进行安全检测,最终销售。因此,为了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采用合格的原材料生产出高质量的安全食品。需要设置“检测成本”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成本费用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原材料检测和完工产品检测中的投入。其明细分类账户有两个:“检测成本——原材料”、“检测成本——完工产品”,分别用来核算企业的原材料检测费用和完工产品的检测费用。

现以企业对原材料的检测来说明企业对该账户的应用。当企业购进原材料,发生检测费用时,借记“检测成本——原材料”,贷记“食品安全投入”。

若该次检测是聘请外部检测机构,发生了现金支出,则相应的会计核算,应首先从“食品安全投入”账户中转出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记“食品安全投入”;然后支付检测费用给外部检测机构,借记“检测成本——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对于“检测成本——完工产品”账户在完工产品检测中的应用与原材料的检测类似。

“检测成本”账户与食品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区分安检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况,对这类成本费用进行分类归集。对于安检合格的原材料和产成品所发生的检测费用,最终可以直接归属于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借记“生产成本”账户,贷记“检测成本”账户。对于安检不合格的原材料和产成品所发生的检测费用,是由于企业的管理缺陷所引起的,不能归集到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而应该形成企业的管理费用,由“管理费用——食品安全防控费用”来分担。借记“管理费用——食品安全防控费用”,贷记“检测成本”账户。

企业发生的除直接对原材料和完工产品进行检测的费用外,还需要支付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工薪,以及企业购置的用以确保食品安全生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对于这类无法归集到确定成本对象的费用,应设置“管理费用——食品安全防控费用”账户。该账户属于费用类账户。当企业计提确保食品安全固定资产的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食品安全防控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食品安全”,对于食品安检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则可以借记“管理费用——食品安全防控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等。

上述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食品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食品生产者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从食品生产者的财务报告中,通过上述账户的金额可以方便得出该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中的投入和努力。一般来说,当检测成本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重越高,则说明该企业的食品安全投入越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企业生产的食品质量。

(二)食品安全会计的报表披露

对于食品安全会计的报表披露,从简单明了、容易操作、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在传统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加入食品安全会计所要披露的信息即可。对于未能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的信息,企业应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描述或说明。如“检测成本——原材料”和“检测成本——完工产品”这两个账户,无法在四张报表中反映,企业应在报表附注中单独进行说明。同时,对于“食品安全投入”的提取标准和提取比例,也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另外,为了让相关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今后的发展,还应在报表附注中反映企业食品安全会计的政策及目标,企业为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已采取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四、结论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市场失灵、政府管制弱化、道德因素等多个方面,归根结底是监管者和生产者、生产者和生产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的监管仅是事后监管且受监管成本的限制。因此,从制度上设置一套体系,减少食品安全中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对食品生产者进行事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外部人只能从企业的财务报告中获知该企业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方面的信息。而当前的账户设置并不能提供食品生产企业有关食品安全投入方面的信息。本文运用会计学的相关知识,设置了与食品安全投入相关的若干账户以确认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上的投入。通过这些账户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或缓解食品生产供应链中各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对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逐级监督,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生产与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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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 绿色供应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运行机制探讨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食品安全是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社会稳定。我国近几年来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一定的控制,但当前的食品安全基础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而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必要先对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范围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一般学者将监管体系界定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府机构与职能等方面,这方面学者有唐云华等(2009)、何霞(2008);焦志龙等(2010)则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实施主体(监管机构及分工)、监管制度(准入、惩罚等)、保障体系(风险评估、召回)四部分构成。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由谁监管、如何监管、如何保障、监管反馈的逻辑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管体制机制、监管运行机制、监管人员技术装备、监管信息管理等因素构成。

一、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析

(一)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标准繁多不一、数量少、水平低等问题,不同部门的标准存在交叉、矛盾的地方。首先,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近1900项,新公布食品安全标准185项,农药兽药残留指标2193项。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交叉、甚至矛盾的地方。其次,我国现有的标准数量较少,目前,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有2572项,欧盟标准22289,美国标准8669项,日本标准9052项,我国标准还不到欧洲、日本、美国标准的25%。再次,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比较低,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是为了解决食品数量供应而建立的,对食品的安全要求较低,与国际标准和其他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偏低,在乳制品、农药残留、添加剂方面的标准较低。我国现已基本解决了老百姓的温饱问题,消费者在“吃饱”的情况下,必然向“吃好”进行过渡,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就会不断提高。对一些天然、无公害的绿色、有机农产品要求就会越来越高,对于一些特定区域的优质农产品要求会越来越多,对于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整个链条的安全也就会越来越关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食品安全的法律、标准逐步跟上,建立一个从食品供应链源头到终端消费的无缝化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与食品供应链整体性相悖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分别有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药品管理局、质量检验检疫局、环境部等多个部门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存在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食品流通包含了食品的运输储存、流通加工、销售等行为,而这个环节就有工商、商务和进出境检验部门管理,表面上食品安全各个部门职责分工很明确,但实际上,流通中的食品安全是一个有机整体,日常监管中会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的盲区,一旦有利益时,各个部门都要监管,但一旦出现问题,各个部门又相互推诿,使得政府监管失灵。同样,食品的供应链上游,农产品阶段的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即农产品等种植养殖环境、饲料或种子、饲养工艺等组成的,这个链条由农业部、环境部门负责,但一旦流入食品加工环节,就由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负责,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出现问题,很难判断是供应链的哪个环节的问题。政府监管的多个机构也无法有效进行,出现了“八个部门关不了一头猪”的现象。为了解决分段监管的不足,我国2010年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2011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段监管的弊端,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监管体制机制的缺陷。还需要从根本上进行监管组织结构与分工的顶层设计,建立一个对食品安全供应链全程负责的政府监管机构。

(三)未能构建多方监管的安全监管机制

我国食品行业具有小、散、乱的特点。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1000多万户,但产业素质总体较低,80%以上是10人以下的作坊式小企业,还有2亿多农产品种植养殖户。以生猪养殖为例,美国养猪户为7万,我国6700万。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的3.4亿人中,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占40%,食品工业和餐饮行业1600万从业人员中,85%以上是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进城务工人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小、散、乱的特点使得现有政府为主体的监管运行机制效果有限。首先,食品行业规模小、比较分散,有限的监管人员、技术进行监管往往力不从心,降低了监管的抽查概率,使得从业人员违法的侥幸心理增加;其次,食品行业小、散、乱的特点使得进入门槛低、流动性高、违法犯罪成本低,这加剧了从业人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再次,由于食品行业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在信息有限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经济学的“柠檬现象”,一些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食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四)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无法满足安全需求

生产经营者的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困难,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加大了违法违规的概率。同时,我国各级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这两者存在使得我国现有监管能力有限,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与此同时,一些检验机构的一起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风险检测评估和科技支撑方面,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检测中心2011年才成立,工作起步较晚,检测网点数据、检测范围、检测技术机构数量和能力与实际需求有一定差距。同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有待加强。再加上食品行业的小、散、乱等特点,食品行业缺乏从种植养殖开始、到生产加工再到销售消费整个环节的信息追溯系统与技术,食品安全的信息追溯系统的缺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五)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反馈机制有待建立

我国的食品信息系统覆盖面窄,浏览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网站,发现信息量少,更新频率低、对于一些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较少,一些信息系统“报喜不报忧”、反应滞后、缺少信息深层次分析。而发达国家或地区在食品安全信息系统覆盖广泛、公开透明,反应及时。欧盟食品管理机构从食品安全问题收集信息,并向委员会和成员国信息。同时,利用必要的科学资源提供科学指导。英国食品标准机构为了让地方当局了解食品方面问题,食品委员会还可以就传染病控制、贸易标准等方面向有关官员和贸易组织提出信息支持。而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在下属机构跨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建立预警机制,通过食品监管建立企业的诚信档案,进行重点、分级管理方面还缺乏广泛实施。

二、绿色供应链的食品安全监管理论分析

(一)绿色供应链的食品安全监管是由食品安全自身特性决定的

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是一个从食品上游采购(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再到流通与销售,最后到消费者手中的供应过程。食品的安全涉及到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再到流通销售整个供应链过程,本身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将供应链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符合食品安全自身特点。

(二)食品绿色供应链的构建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根据前面分析,食品和农产品行业从业者具有“小、散、乱”,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在执行中力不从心、无法做到有效管理。同时,还使得食品行业鱼目混珠,消费者对于食品信息严重缺乏,导致经济学上的“柠檬现象”不断出现,这种现象又加剧了食品行业从业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提高。将一些典型食品行业,建立农产品生产或加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实行封闭化供应链运作,减少食品行业企业数目、提升企业规模,一方面可以减少食品安全监管的对象数目,另一方可以明确食品供应链的安全责任主体,提高监管效率。

(三)绿色供应链的内涵有助于提升食品行业的质量与品牌

根据绿色供应链理论,要求食品行业从上游的生产,到加工再到销售必须遵循环境友好、资料节约。这就要求在食品上游的农产品生产养殖中保护环境,减少源头污染,生产过程中遵循严格的生产加工,杜绝有害物品的添加,流通中采用冷链物流系统,减少食品污染、腐烂与浪费。绿色供应链下的食品生产要求的是“无公害、绿色、有机”的和特定地区区域标志的品牌农产品。消费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人们对于自身健康与营养更加关注,对“三品一标”的食品要求更加强烈。绿色供应链的食品生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高标准要求,其注重的节约资源生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分散经营的成本,从而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绿色化供应链的应用也弥补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少、水平不高的缺陷。

三、绿色供应链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

基于绿色供应链理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可以在法规标准、监管体制机制、运行机制、技术保障和信息反馈反面进行构建。

(一)梳理现有标准体系,完善过程性的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涉及到农业、卫生、工商、医药等多个部门,根据前面分析,同一标准不同部门的标准有的还不统一。这就要求由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对现有各个部门的标准进行梳理,参照国际化标准建立整个食品链全称的国家层面标准,国家层面食品安全标准由农业委员会协调,农业部、卫生部、环境保护部、质量监督等部门联合进行制定。在国家层面标准完善基础上,各个民间组织,如奶农协会、农业合作社建立行业层面标准,行业层面标准应该遵循各国家标准,可以适当比国家标准高。而供应链核心企业的食品加工企业、家庭农场等可以建立企业层面标准。

绿色供应链运行的食品所用农产品定位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特定地理标志的优质农产品,目标是从田地到餐桌的整个链条的食品安全。这就需要有一个涵盖农产品质量、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标准体系。食品加工企业需建立从市场准入、环境风险评估、到生产过程监管、流通监管整个过程的监管标准。制定绿色食品供应链的材料标准、操作规范、准入标准、考核办法,设立从供应链进入前评估,到过程监管,再到检验反馈的过程性监管体系。

(二)构建纵向、横向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依据食品安全供应链的不可分割特点,成立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总负责,各个省、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地区总负责的纵向配置机构;将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农业、工商、商务、卫生、医药、质量检验检疫等部分纳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打破原有的按照环节进行监管的模式。同时,鼓励农产品和食品行业进行规模化运作,成立由农业合作社或者食品协会参与的第三方监管机构,负责该行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同于在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良好的合作社,给予该行业在政府税收、融资方面奖励,而对于一些的合作社给予严厉处罚。通过政府的纵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类农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通过上游、下游的信息和自身信息的建立,建立以食品供应链全程的信息追踪系统,这样就建立了由核心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组成的横向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结构图

(三)成立以核心企业为责任主体、行业共同参与的监管运行机制

作为绿色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必须建立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良好运行机制,实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与消费各环节的信息共享,通过协同计划、生产、补货降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的库存、消除不必要浪费,实现集约化生产,从而降低到消费者手中的总成本;核心企业通过与各合作伙伴的利益分享机制,激励上、下游企业规范生产、减少合作中的“败德行为”。核心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对自身的食品生产加工以及上游的食品供应、下游客户食品销售的安全建立全程的自我监督机制,通过供应链的准入机制确定合作伙伴的标准,通过食品生产、加工的标准,严格合作伙伴在原料选择、食品添加剂、流通技术等方面的操作规范。食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在设计供应链的目标、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在对自身能力评估基础上,选择企业之外的配套资源和合作者。根据不同的目标建立合作伙伴的评价标准,如是否允许有农药残留、是无公害农产品还是有机农产品,物流运营商是否具备信息跟踪能力等等,从而实现每个环节均为特定的合作伙伴,达到封闭供应链的运作要求。

作为农业合作组织或者各类食品委员会,其作用一方面是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督促行业内成员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加强分散性、规模较小的食品类企业的安全监管;另一方面还需要对行业内的龙头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的监管,建立对龙头企业的食品安全评估、检测、监督机制;同时,农业合作社或食品委员会作为沟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者纽带,还需要协调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利益分配,激励小、散农户的积极性。一是要明确企业与农户利益分配原则。二是完善农户和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模式,可以尝试返利型和合作型的分配模式。三是建立以农户和企业间的风险保障基金制度。同时,为了减少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提高食品供应链效率与质量,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由核心企业对其统一、规范化管理,并由农业合作社代表农民与核心企业谈判,保障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四)构建基于物联网的食品供应链信息追踪系统

绿色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一方面可以通过核心企业对上下游的供应、销售信息来实现,即通过上游进货账单和下游销售的账单等信息实现全程信息追踪;另一方面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食品供应链的信息追溯系统,通过信息追溯系统,能够方便查找食品各个环节的详细信息。食品安全的信息系统应包含食品生产、加工所用品种、土壤,养殖所用幼苗、饲料,产品所有包装材料与技术、食品流通渠道、食品加工工艺与食品添加在内的全部信息。

为了达到绿色供应链的信息追溯与沟通机制的构建,食品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需要选择特定的合作伙伴,选择特定的产品制造商、原料供应商,特定的物流运营者和特定的销售加工企业。合作伙伴企业通过产品条码、RFID(无线射频)、EDI(电子数据交换)、ITO(物联网)等技术将产品、原料和资源信息给供应链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实现全程的可视化运作;同时,流通企业通过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冷链物流实现流通环节的全程跟踪和高效运输。

(五)完善信息反馈与分类管理机制

在对政府监管组织结构改革完善,建立核心企业自我监管和行业机构的第三方监管,构建物联网技术支持的食品信息追踪体系上,还需要建立信息反馈与企业诚信、信用管理机制。信息反馈机制是指在食品全程监管、信息可视化的情况下,由于监管执行不力或者技术问题原因,仍然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时,进行的食品召回、问题根源查询,并反馈给风险评估中心进行监管修正的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一方面是通过对监管的信息反馈,对现有的政府、行业、企业自我监管进行监督,防止政府部门的滥用权力、“寻租”行为发生;另一方面是对原有监管风险评估、关键技术进行修正、完善,不断更新监管的技术标准,满足食品消费者的需求。信息反馈可以通过群众举报、重大食品信息通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等方式进行。在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辅助监管和消费者的反馈等,建立食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分散食品企业的诚信档案信息,根据企业的诚信状况,进行分类监管。

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一个由食品安全标准、监管主体、监管运行机制、技术人员装备和信息反馈构成的有机整体,而食品安全是一个从源头到最终消费的不可分割的链条,根据绿色供应链理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设计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满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需求。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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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观要素;客观要素;竞合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以来,已有五年。由于对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理解适用上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标准不一、同案异判的现象。为了准确理解适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竞合问题进行探究,以推进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法、司法的完善。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判断自然人或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某罪时,首先要查明自然人或单位是否具备刑法规定的该罪的主体特征。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属于身份犯,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该罪。因此,要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首先查明行为人是否属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期以来,我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存在身份论和公务论之争。身份论者认为,渎职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公务论者则认为,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以是否从事公务来判定,不需考虑其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编制。还有学者主张,应当将身份与公务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即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者至少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不可能从事公务,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果从事的仅仅是劳务,而不是公务,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该立法解释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渎职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适用的是公务论,而非身份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并非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只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根据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是,根据该法第142条至145条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追究,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包括国务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其主要对国家各项事务的宏观管理和决策,明确国务院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职责,不负责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直接主管人员不同于直接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责任,二者是上下级隶属关系。直接主管人员对作为下属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否承担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当直接主管人员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直接责任人员尽到了自己应尽的监管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的不当行为也及时进行了指正,直接责任人员仍执意违法而为,直接主管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渎职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当主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对于下级人员的不当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未予及时警告制止,那么此时的直接主管人员是有过错的,存在渎职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其责任的追究“不以其渎职行为与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必然的因果关系为必要条件,只要存在间接或偶然的因果关系即可。”[1]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渎职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一般是由其渎职行为直接造成,危害后果与直接责任人员的渎职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实践中有些直接责任人员虽有渎职行为,但不足以危害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是由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造成的,因其渎职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要素的判定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食品监管渎职罪成立的结果要件。只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也就是说,食品监管人员有渎职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是这种后果没有达到重大或者严重的程度,行为人的渎职行为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虽然渎职行为未产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同样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如果其他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宜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论处。因为“其他严重后果”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者应具有相当性。食品监管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条文用一一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现实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危害情形。基于此,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兜底性地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无一定的道理。这样,可以避免挂一漏万,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起到堵截犯罪的功能。二是考虑到食品危害的潜在性和不可预见性。由于食品本身的特殊性,“问题”食品对于人们生命健康的危害未必即刻显现出来。因为人的体质不同,食品中有害物质在每个人身体中的反应时间、反应程度也可能各不相同。机械地以一定时期内“问题”食品在群体中造成的实际危害量为依据,去判定后果是否严重,显然是不科学的。可以通过科技手段预测不安全食品所可能造成的将来危害,将推测出的结论作为“其他严重后果”进行立案,避免因为危害显现较慢而使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三是适当采取概括式立法,有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降低立法成本。(二)因果关系的判定。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至关重要。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多环节、交叉重叠等特征,[2]因此。在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引进间接因果关系理论。[3]首先,要查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属于哪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其次,在确定食品监管部门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划定具体责任人员的范围,同时,也就划定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即使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但不属于某食品监管人员的监管范围。即使该食品监管人员有渎职行为,危害结果与其渎职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自己监管范围内的食品因为自己的渎职行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才能要求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承担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事责任。食品监管人员已经充分履行了监管职责,即使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食品监管人员也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当食品经营者严格依法经营,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该情形下,即使食品监管人员有渎职行为,也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因为即使食品监管人员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也不能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没有增加食品潜在的风险。[4]只有当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时,由于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致使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现实,食品监管人员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如果食品监管人员尽职监管,发现并制止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问题食品未必能进入市场,就能够切断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就不会发生。由此可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和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等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此时,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二是食品监管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追究食品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追究食品监管人员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律责任。在现实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时存在两个以上监管环节或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此时,就有必要查明每个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原因行为存在两个以上渎职行为时,即构成多因一果时,必须进一步查明每一种渎职行为原因力的大小,以准确判定食品监管人员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渎职行为有和两种类型。食品监管渎职罪实质上就是我国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罪和罪在食品品监管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与罪和罪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观方面的争议,实质源于罪和罪的主观方面的争议。对于型罪,其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学界对此并无争议。对于罪的主观方面,学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5]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能是过失,不可能是故意,认为行为人对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要么不符合实际,要么对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等罪;[6]第三种观点认为包括故意和过失;第四种观点认为只能是间接故意;第五种观点认为只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7]1094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将食品监管行为与行为规定在同一条款之中,也就是说,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内的行为与行为将适用相同的法定刑。但我们不能据此就简单地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为单一罪过。首先,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条文表述来看,其包含了食品监管行为和食品监管行为两种行为。既然罪和罪两罪的罪过形式不同,那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形式就不可能是单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之所以未有沿袭以往惯例,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的犯罪确定为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而是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并非基于其罪过形式是单一的,相反,恰恰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和两种行为难以区分,而二者适用的法定刑是相同的,没有必要规定为两罪。[8]本文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包括直接故意。刑法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而不是对行为的态度。如果刑法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态度,那么,犯罪就没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因为过失犯罪中的行为人对其行为也是故意和明知的。如交通肇事中的行为人实施交通违章行为是故意而为,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是持反对态度的,其即使违章,也不希望造成危害后果。否则,就是故意犯罪。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单独并不足以产生危害结果,往往是与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结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无论如何,食品监管渎职人员都不会希望或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最多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食品监管人员希望或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与食品经营者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因此,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包括直接故意。有学者认为,“既然间接故意都能构成,直接故意更能构成,没有理由将直接故意排除在外。[7]1096不否认直接故意构成犯罪,但是,与间接故意和过失构成的不是同一罪名。同样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如果行为人基于希望或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而故意违章,固然构成犯罪,但不再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是社会危害更为严重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竞合问题

(一)罪名竞合。由于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其他渎职罪“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构成内容上存在着交叉和重叠的情形”,[9]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本罪的同时也可能符合其他渎职罪的构成特征,这就产生了罪名竞合问题。1.与罪、罪的竞合。罪、罪是普通的渎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特殊的渎职罪,是、行为在食品监管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罪、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定刑重于罪和罪。当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普通的罪或罪,又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时,本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当行为人的食品监管渎职行为未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构成普通的罪或罪,应认定为罪或罪。2.与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竞合。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未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时,依照其他渎职犯罪定罪处罚;两者都构成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与的竞合。食品监管渎职罪与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但是二者会有交集。当行为人因为收受贿赂,而故意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或因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收受贿赂时,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与两种罪名,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本文认为,渎职犯罪与受贿犯罪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渎职并不必然受贿,但受贿后一般会渎职。当国家工作人员既受贿,又渎职时,符合和渎职罪两罪的构成,根据刑法中的罪数原理,应以渎职犯罪和数罪并罚,这样,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0](二)与非身份犯的共犯的竞合。食品监管人员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但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其职务无关,其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构成相应的危害食品安全罪。食品监管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罪时,利用其职权的行为本身构成渎职罪,同时,又与他人构成普通的危害食品安全罪(非身份犯)的共犯。该情形下,因食品监管人员只实施一行为,但触犯数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理论,不应数罪并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当其因渎职而收受贿赂时,应以较重的罪与数罪并罚。食品监管人员利用其职务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又另外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因其主观上有两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两个行为,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具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具体的危害食品安全罪数罪并罚。

[参考文献]

[1]谢望原,何龙.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2(10).

[2]魏在军,韩邦会.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5).

[3]李忠诚.论食品监管渎职罪[J].人民检察,2011(15).

[4]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61.[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七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64.

[6]张智辉.论罪的罪过形式[C]//赵秉志.刑法评论(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2.

[7]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8]张军.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N].人民法院报,2011-5-4(05).

[9]钱叶六.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J].社会科学辑刊,2013(4).

第7篇

摘 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应严格食品和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对进入食品市场的生产企业和食品严格管理。质监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探析 权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 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中小型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发展研究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生猪屠宰生产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的研究 塑化剂风波对台湾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冲击 WTO体制下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基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果冻生产质量控制策略 食品安全教学中的质量管理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 深度解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验证的重要性 略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 微访谈之对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管理的反思及展望 中小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面临的问题分析与对策 麦当劳 从“田间”到“餐桌” 打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及其管理体系概况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略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 略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林 诚")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应严格食品和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对进入食品市场的生产企业和食品严格管理。质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市场准入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8-0199-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指国家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为确保食品安全,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度。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完善,最终建立一个以科学的风险评价和食品安全评价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政府、中介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各负其责,政府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反应敏捷,能够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分工要合理,行政部门执法权力要强化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合理分工,是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管理体制的核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这样确定了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处罚较轻、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要扩大执法部门检查权,包括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二、发挥质监系统食品安全管理的作用,与企业、政府形成良性互动保障食品安全,质监系统责无旁贷,必须充分发挥其管理作用。质监系统应实行主管领导问责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具体作法是,第一,将各市、县、区质监局所辖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划分成不同的责任区,由具体人员负责,并签订责任状;第二,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动态变化监管图,方便监管;第三,与企业签订承诺书,实行日志管理,即企业和小作坊对每种产品的添加物质要有备案并且要索证索票,每天生产加工产品要有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三、加强源头监管,完善并严格推行市场准入制度(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建设,强化政府监管力度目前针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有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等。这些制度在提高食品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套更加严格的从源头抓起的市场准入制度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实施了,这套制度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准生产。主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二是强制检验,不合格食品不准出厂。即对准备出厂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实行强制性的检验。对于具备食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对于不具备食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三是为方便消费者识别,要加贴市场准入标识即 QS 标志,经检验合格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由生产企业加印或加贴规定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二)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力度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对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应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一方面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让小作坊尽快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小企业小作坊应该重点实施四个方面的监管:一是基本条件改造,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生产;二是限制销售范围,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乡镇行政区域,不准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三是严格限制预包装,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在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之前不得使用相应包装,防止其乔装打扮混入市场。(三)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对于进口食品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进口产品的安全要求。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品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其次,建立进口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质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再次,建立进口产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质检、药口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8篇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如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事件频频爆出,让如何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这一论题变得更为重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是生活问题,也不仅仅是相关食品单位及企业的管理问题,其从根源上看还是法律规制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进一步探索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律完善势在必行。本文中笔者将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制度运行现状及其完善三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一、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

(1)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缺乏力度。我国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长期以来都实行分段监管的模式,监管依据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同时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但是《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而行政法规、规章又存在出处多,难统一的问题。与此同时,横向监管部门监管往往难以协调,基层执法混乱现象屡见不鲜。(2)标准不健全,行业准入门槛低。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很不健全,食品领域的经营市场准入机制存在较大的漏洞。没有统一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一些不法商贩或缺乏经营食品领域行业能力的小商贩,往往会鱼目混珠,如此市场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出也是不足为奇的。(3)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出与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缺失关系密切,由于我国目前针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惩治力度还较小,不法商贩的违法成本较低,这就滋长了起知法犯法,铤而走险的心理。

二、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制度运行现状分析

(1)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政策法规现状分析。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3年3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这标明着我国针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更加精简,责任更加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成立有利于统合食品安全办、药监、质检、工商部门相应职责,对食品和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进行无缝监管。目前国家已经启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和制定也已经完成大半,其修订的方向是完善监管体系,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同时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违规违法的惩治力度。(2)我国食品质量监管前景分析。我国未来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将实现五位一体的局面,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农业部门负责农场品行业,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评估标准制定等技术性事宜,公安部门配合监管执行,面对重大疑难事件,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中间协调。这种监管模式的前景加之正在修订完善的《食品安全法》是值得期待的。

三、食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1)美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借鉴。美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在世界上来讲是相对完善的。首先其配套法律很完善,既有《食品质量保护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综合性法律:也有《色素添加剂修正案》、《婴儿食品配方法》等具体法律。其次,覆盖面全,涉及联邦、州、各地区,执行力度强。再次,由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透明工作组专门监督保障其监管透明。最后,也是笔者认为我国最应该借鉴的一点:美国强大的电子筛选系统:FDA的数据库(几百个)足以应对进口中各类货物的检测,及时高效。美国还有完善的进口预申报制度:进口货物需向FDA提前申报,由FDA组织相关人员提前审查,这样就可以调动数据库资料提前查明货物的相关信息,及时排查,对于没有的货物资料可以通过调查及时补充。(2)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一是多管齐下——健全与立法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如上文所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值得期待,同时我国还应做好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以期配合好《食品安全法》的执行,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体系、食品安全信息应更加透明化。同时应加强宣传,构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制文化。二是严格执法——加大违法成本。民以食为天,对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再大也不为过。笔者认为应该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加大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铤而走险。三是重拾信心——积极进行社会舆论引导。应发挥广大群众的能动性,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及时查处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从而有效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大媒体也要积极配合,传递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正能量,让人们对我国的食品质量监管更有信心,从而更好的参与其中。四是加大投入——构建完善的信息平台。我国应学习美国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平台,而信息平台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前期的资料搜集工作也需要下大力度。政府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应多投入,可以考虑先花钱购买其他国家相近的信息平台技术或相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料,相信投入终会获得相应的回报。

参 考 文 献

[1]李援.食品安全法热点问题解答[J].求是.2009(11)

第9篇

关键词:农村中小学 食品安全卫生 监管 博弈

1、引言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的出台说明国家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问题,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奶工程”、“营养午餐”等一系列政策。但近来出现了一系列让人触目惊心的农村中小学食品安全问题让人触目惊心,如果广大连食品安全卫生都无法保证,那么食品营养健康又从何谈起。而且广大农村中小学因为交通不方便等问题,往往成为监管的盲区。这说明加强对农村中小学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监管已经刻不容缓了。

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小学,由于学生人数较少,地区经济不发达,基本上还未出现像许多城市学校的餐饮服务社会化的现象,即将学校的餐饮服务承包给社会上的商业性团体或个人,而是由学校自主经营,盈亏由学校自己负责,在学校食堂里面工作的基本上也都是老师家属,为了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管,故农村中小学的食品安全卫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农村中小学的学生的营养和健康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本文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原理,构建博弈论模型进行深入分析,并据此提出解决农村中小学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2、对农村中小学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分析

2.1 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与农村中小学食堂之间的博弈模型构建

从博弈论角度进行分析,在此次博弈的过程中参与者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农村中小学食堂(因为农村中小学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主要就是农村中小学食堂提供的食品的安全卫生问题,以下简称食堂)两方。在此次博弈中,参与者均为理性经济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下面将构建相关博弈模型来分析农村中小学食品安全的对策。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有监督农村小学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的责任,如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就会很好,食品监管部门会获得收益R1(社会的赞誉、群众的支持、上级领导部门的肯定等),同时产生的监管成本为C;如果监管部门,不仅会受到相关上级部门的处罚,而且由于食品安全造成的社会危害,其社会声誉降低,此时的失职成本为R2(各方的指责,上级领导的处罚等)。综上可知,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为:监管,不监管。

而食堂可能为了减少成本而投机取巧生产劣质的、不安全卫生的食品,取得的经济收益为F1,;食堂也可能为了学生的健康,恪守道德底线,严把质量关,提供合格的安全卫生食品。此时,取得的经济收益为F2(显然F1>F2)。所以食堂的策略为:提供安全卫生食品,不提供安全卫生食品。

当食堂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监管部门不监管时,食堂获得的经济收益为F2(F2

当食堂不提供安全食品:监管部门不监管时,食堂可以获得收益F1,此时由于监管不力,受到各方指责乃至上级领导部门的处罚,监管部门收益为-R2:监管部门监管时,食堂获得经济利益F1,支付罚款F3,而监管部门获得肯定R1,获得食堂罚款F3,付出监管成本C.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监管部门与食堂之间的收益矩阵:

2.2模型分析

2.2.1纯纳什均衡分析

当食堂提供安全食品时,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是不监管,但这时食堂的最优策略是不提供安全卫生食品。当食堂不提供安全卫生食品时,监管部门的最佳策略是监管。监管部门监管时,食堂的策略取决于F2与F1-F3的大小比较。因为F2和F1-F3的大小并不能直接确定,故此时不存在纯纳什均衡。

2.2.2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分析

接下来再分析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设监管部门监管的概率为P,食堂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概率为q,分别求出监管部门和食堂的期望效用函数,然后对p、q求偏倒数并使之为零。可得到如下期望函数的均衡解为:

p*=1- ,q*=

这是一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没有哪一个组合对双方是最优的,博弈双方以不同的概率选择策略,最后达到均衡。此时,监管部门以p*的概率进行监管,而食堂则以q*的概率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

2.2.2.1 从监管部门监管的均衡概率p*分析

此时显然,R1,C,R2,F3会对p*的大小产生影响。其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增大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收益(如增大对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奖励等),减小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检测手段的高效化和准确化,制度方面的优化等),增大对监管部门的渎职处罚,增大对食堂提供不安全卫生食品的处罚力度,均可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监管的积极性。反之,会引起相反的效果。

2.2.2.1 从食堂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均衡概率q*分析

同理可知,显然F1,F2,F3会对q*的大小产生影响。其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各种手段使得食堂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利润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食堂提供劣质食品所获得的经济利润,提高对食堂不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处罚力度,均可提高食堂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积极性。反之,会引起相反的效果。

3、结论

结合现在农村小学的食品卫生安全现状,和上述的分析,要解决现在农村小学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政府要加大对食品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惩罚力度,努力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并重、疏而不漏,让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2.积极努力降低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经费问题,建立完善农村小学食品安全卫生监管体系,对农村中小学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给予更多的重视与经费支持。

3.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鼓励学生和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到学校食堂安全卫生的监管中来,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要尽量做到有举报,就有查处。

4.应加大对食堂不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惩罚力度,建立学生食堂卫生安全黑名单,并即时向公众予以公示。

5.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学校提供的食品从原材料到上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 [M] . 上海三联书店.2004: 3

第10篇

一、欧美食品安全监管特点

(一)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点

欧盟食品安全局是欧盟官方机构的成员单位,却是一个独立的科学性食品安全机构,由一个独立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该公司的管理对象不代表任何政府、组织和部门的利益,从而在源头上保证了安全监督的公正与透明。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监督整条食物链,根据最及时可靠的科学信息和数据,提供客观而独立的的科学性建议。这些建议是欧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石,也是欧盟各成员国及有关机构决策者和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防止欧盟食品安全局对食品安全问题所做出评估被利益集团所左右,以及可能出现的腐败、渎职行为,欧盟食品安全局采用一系列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以保证其科学工作的独立性。首先,所有的科学专家必须在网上声明其年度收益。其次,其科学委员会和评价委员会给出的所有最终建议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每位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利。通过这些措施加强了论证过程的公平性,防止出现偏袒性建议。最后,欧盟食品安全局一直在其网站上各种决策建议、议事日程、备忘录和其他重要的文件,播出重要会议和讨论的过程,确保其工作和程序的透明度。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点

美国同我国一样,食品安全的监管由多个部门协同负责。因此,监管机构相互之间职责明确,协同配合就是监管高效务实的保障,否则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懈怠等渎职情况将层出不穷。美国实行多个机构联合监管的制度,在地方、州、联邦政府各个层面建立监视食物生产和流通的互相制约的监控体系。这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由地方、州和联邦法律、指南和其他法规规定。这些规定十分具体,详细到哪些人员只能监管一种食品,例如牛奶或海鲜;哪些人员的权限只限于某个特定的区域,或者有的人只负责一类食物机构,如餐厅或肉类加工厂。1细致规定明确了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高效务实。

二、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现状

1、养鱼执法,执法为利

在目前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和款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工作目标变成了完成“创收”任务,进而造就了养鱼执法,执法为利的怪现象。在“瘦肉精”事件中,河南省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获嘉县的生猪养殖环节违禁使用“瘦肉精”几乎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而畜牧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只管收钱,尿检的样本都是养殖户自己收集。在生猪的运输环节中,本应起到检查作用的省界检查站只要交钱,一律放行通过。2由此可见,各个环节的监管在执法为利的指导下都成摆设,只要交钱问题猪肉也可以一路放行。

2、监管不作为,以罚代管

食品安全监管不仅牵扯到众多环节,而且常常需要跨越多个地域,监管不仅难度大而且成本高,监管部门没有监管的动力,往往以罚代管或者干脆不管。在2011年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中破获了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在该案中地沟油制售已形成一个涉及14个省的成熟犯罪网络,地沟油收购、加工、销售的整条产业链极具规模。然而,在地沟油制售从小作坊到大工厂再到跨地域的犯罪网络时,却始终不见监管部门的身影,非法生产得以长期存在。

3、监管“马后炮”,得过且过

近期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故已经进入了一个怪圈:先是媒体曝光,有关部门迅速行动,随之而来的是相关司法程序,事态平息、遗忘,下一次事故曝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总是在媒体将事件曝光,事态严重之后才“如梦初醒”,事故曝出来就查,曝不出来就算,得过且过。在沈阳爆出的“毒豆芽”事件中,毒豆芽加工厂已经营半年多,并且能够畅通无阻地销往各大菜市场,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破获之后,工商、质监、农委等监管部门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三、国外监管举措对我国的借鉴

(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

我国应当效仿美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时效性、原始性。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一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不仅要公布食品安全信息而且对于由其组织查处全国性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要及时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依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管的信息。地方各具体监管单位则应在第一时间将具体监管行动的信息公布于网络,明确具体监管人员、监管对象、监管结果等基本信息。

(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作为食品安全领域核心法规的《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制的巨大进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方面已有法可依。而《刑法修正案(八)》中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提出,则更加展现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决心和力度。然而,但受制于我国食品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要加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尤其是与《食品安全法》紧密配套的相关法规,结束监管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同时,要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适应标准,便利打击监管渎职犯罪。

(三)加大问责,打击力度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养鱼执法,执法为利;监管不作为,以罚代管;监管“马后炮”,得过且过等现象,必须加大对于监管官员的问责力度,加大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打击力度,以震慑潜在的监管渎职与腐败。要从整体上构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完善以《行政监察法》等法规为核心的行政问责体系,逐步使问责常态化、透明化。要保障问责信息及时公开,防止轻问责、不问责的情况发生。同时要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适用标准,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以提高罪名可操作性,保证打击监管渎职犯罪的刑事力度。

项目简介:本文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创新项目《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研究》(项目编号:YX11078)研究成果,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参考文献:

[1]刘雯,方晓阳.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J].安徽医药,2005年第1期

[2]“健美猪”撼动河南双汇,“瘦肉精”再敲安全警钟——济源双汇“瘦肉精”事件给食品企业的启示[J].农业科学技术与装备,2011年第3期

注释:

第11篇

>> 问责与履职: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行为的实证研究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履职状况的调查与建议 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职能的不足与改进 提升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的对策研究 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履职情况报告 淄博市周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报告 泰山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调研报告 试论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不足与完善 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与措施分析 蓝莓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误区与对策研究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的对策与研究 我国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困境及改善路径研究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浅谈问题食品召回与食品安全监管 “烂尾”的问责与问责的“烂尾” 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监管并重的应用探讨 地方政府投资行为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与制度创新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5]刘亚平.中国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与挑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2736.

[6]刘亚平.中国式“监管国家”的问题与反思:以食品安全为例[J].政治学研究,2011(2):6979.

[7]周清杰.论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制度困局[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2832.

[8]谭德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7779.

[9]陈季修,刘智勇.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0(8):6163.

[10]朱旭峰.服务型政府与政府机构改革:一个公共物品的集体供给理论[J].中国行政管理,2010(3):113117.

[11]March J G, Simon H A. Organizations[M]. New York: Wiley,1958,22.

[12]Cyert R, March J. A Behavioral Theory of the Firm[M].New York: PrenticeHall, 1963:12.

[13]陈龙波,赵永彬,李垣.组织冗余研究评述[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9):158162.

[14]李苗.知识管理环境下的组织冗余研究评述[J].科学大众: 科学教育,2015(4):146.

[15]刘俊威.基于信号传递博弈模型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探析[J].特区经济,2012(1):303304.

[16]温志媛,张国强.食品安全问题原因浅析[J].时代金融,2012(26):103105.

[17]聂勇浩,颜海娜.关系合约视角的部门间合作: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J].社会科学,2009(11):1320.

[18]SCHEDLER A. Conceptualizing Accountability[M]//SCHEDLERA,et al(.Eds.)The Self restraining State:Power and Accountability in New Democracies. Boulder: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1999:17.

[19]曹正汉,周杰.社会风险与地方分权: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因[J].社会学研究,2013(1):182205.

[20]常存平,刘智勇.整合与协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3):2427.

第1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8-0117-02

一、中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与健康,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随着社会快速的转型,中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如苏丹红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毒豆芽,工业卤水豆腐等事件,这些接连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地损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深切关注,促使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关系国家公共安全的问题[1]。

目前,中国在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上,管理权限分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 科技、环保、法制等部门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这种“分段监管” 体制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2]。

一是增加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成本和难度。政府在协调各部门工作时任务重、难度大;政府财政投入重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易出现重复监管地带和监管空白点;各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标准不一致。二是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担。生产企业需要通过多个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许可;监管部门对企业重复监督、重复检查。三是不便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当消费者购买了问题食品时,不知道针对自己的情况找哪个部门投诉;对于同一食品,各个部门均制定了安全标准,致使消费者不清楚按哪个标准判断食品的安全性[3]。

《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后,始终存在着一种争论之声,焦点主要集中于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彻底上,它只是在框架内进行了微调,对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并未作出实质改变。在近年的两会上,食品安全再次成为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提案、议案依然比比皆是,而其中监管机制是被诟病做多的部分[4]。

二、中国食品安全存在的监管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足。一些由于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合理所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大家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有更为直观、清晰的认识。

“三鹿事件”让中国消费者很痛心,然而余痛未了。近日,上海、浙江、贵州、四川等地几十名婴儿因为食用了法国达能集团旗下品牌多美滋婴幼儿配方奶粉后出现肾结石症状的消息传遍四方,国外奶粉的品质也遭到了家长们的质疑。在多美滋最近深陷“结石门”之前,从2007年10月开始,武汉出现首例多美滋奶粉中有肉虫的事例。2008年,浙江义乌、陕西西安、广东佛山等地频频发现多美滋奶粉中有肉虫,覆盖面十分的广;时间上也是从1月持续到10月,跨度将近一年。2008年的“活虫门”尚未了结,2009年“结石门”便接踵而来,面对“结石门”,多美滋方面的态度依旧十分的强硬。多美滋有恃无恐的原因何在?杭州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应旭告诉记者,卫生部门有所行动的前提是建立在多美滋存在质量问题上,不过质检部门并未确认多美滋存在问题,也无法说明多美滋奶粉是导致婴儿患肾结石的最终原因。浙江省卫生厅方面则表示,卫生系统主要是负责治疗,奶粉质量有无问题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的事情。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安全监管处领导表示,质监主要是对生产环节的管理和监测,多美滋在浙江并无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分段监管,浙江质监无法介入此事。“生产环节归质监管,市场流通的环节则属于工商局管。”随后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他们正在密切关注多美滋奶粉事件,不过现在没有接到上级指示,也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委托,浙江省工商局尚没有根据介入此事。而后记者又联系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该局的汪建强介绍,奶制品的检测主要属于质检部门范畴。据悉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一直介入此事,但该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至此,记者绕了一大圈,却无一职能部门能管理此事,难怪多美滋从“活虫门”到“结石门”能一直有滋有味地过着,多美滋有恃无恐的原因应该有了一个答案:那就是食品安全多头管理的结果[5]。

2.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食品安全有九个部门负责。这样安排的旨意在于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为百姓的餐桌把好关,但多头监管难免会出现真空地带、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的问题,难免会出现有利则相争、无利则互推的现象。同时由于各个部门所站的角度不同,检验标准不一,得出的结论往往也不一致,让公众感到茫然无所适从[6]。

3.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不到位。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由于中国还没有一部食品安全领域的问责法规与条例,而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法规,对食品安全领域问责的启动、运行与惩罚标准等做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明确各类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使问责的实施有法可依[7]。

三、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对策

1.解决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监管方面的问题。国家应该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将现行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模式逐渐向一个或少数部门集中监管模式转变。推行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形成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加强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8]。

2.明确食品监管职责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是中国食品安全工作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和必然选择,因为多头监管的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项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是由中国的客观情况所决定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的政府机构数量过多,这样就造成了中国的政府机构重叠,人员冗杂;权责不清,行政成本高;各部门重自身利益,缺乏全局和长远眼光。为了改善和解决以上的问题,把政府的部分职权分离出来交给社会,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合并部委的已经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9]。目前,中国的部门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三定方案”尚未出台,因此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实质性改革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是很成熟。二是要使监管体制的规定既适用于现行监管体制,又不至于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大的影响,这也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10]。

3.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中国刚颁布的《食品法》中存在的食品安全标准效力不明,标准化立法先对局限,中国现行标准对国外标准相对滞后等问题,同时中国的标准还存在着通用性、水平性不足的缺陷[11]。针对这一问题,中国应大力完善相关法规,将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转化为食品安全技术性法规,同时在法规拟定时以列举式立法详尽的规定扩大国家食品标准体系的覆盖面,相对概括立法为辅兼顾其他标准[12]。总之,理想状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当是标准制定周全、法律位阶清晰、标准制定主体合理、制定程序科学、标准自身接轨于国际标准、标准具有通用性且为可追溯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13]。

4.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执法制度。前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务院将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的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的弊端[14]。虽然这种改革措施只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在框架内进行了微调,并未对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性改变,不能使食品的安全问题在根本上得到解决,但它仍然是一种进步,能够使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一定的提高。此外,我们可以采用和外国政府合作的方式来提高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这种模式对于合作双方都是非常有利的,是一种共赢。我们可以尝试与更多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高的国家进行合作,以这种方式来“取长补短”,不断促进中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学刚,罗一耘.消费者保护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监管[J].贵州社会科学,2010,(6).

[2][美]热拉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徐景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探索研究[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9:1.

[4]何晖.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体系浅谈[J].FOOD SCIENCE,2008,(9).

[5]王卫东,赵世琪.从《食品安全法》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J].中国调味品,2010,(6).

[6]张云华.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6.

[7]徐见爽.从食品安全角度看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J].中国商界,2008,(11).

[8]曹斌.食品质量监管[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8.

[9]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5:11.

[10]管骁,易翠平,徐斐.关于中国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思考[J].食品与机械,2009,(3).

[11]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手册(1)[K].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7:10.

[12]黄莉萍,琚超.中国食品安全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J].武汉论坛,2009,(12).

[13]继勇.食品安全与国际贸易[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