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9 16:25: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看守所工作汇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以上五种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
二、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社区矫正分准备动员、全面实施、进入正常管理程序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至4月底)
1、按照上级要求成立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市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
2、制订下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3、召开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会议;
4、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
5、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6、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资料准备;
7、组织接收*机关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8、举行试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交接仪式,组织其他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进行观摩;
9、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业务培训。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5月—6月)
1、各乡镇(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工作内容、落实要求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配备工作设施(专用电脑、数码相机、扫描仪);
2、组织司法所人员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
3、指导各司法所进一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确定列入交接的服刑人员名单;
4、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对确定列入交接社区服刑人员组织首次谈话,宣告、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提出要求;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制作首次谈话笔录,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
5、建立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并对志愿者进行培训,颁发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聘书;
6、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确定劳动内容,与劳动基地签定协议书;
7、逐一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并与结对帮教志愿者和监护人沟通情况,确定个性化方案;
8、准备社区矫正责任书和交接仪式有关材料;
9、举行交接仪式;
10、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政治理论学习;
11、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公益劳动;
12、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定期考核和讲评工作。
(三)进入正常管理程序阶段(7月一8月)
1、建立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2、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3、健全工作制度和与有关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制度;
4、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
5、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有关具体困难;
6、做好实施阶段工作总结,提出今后工作措施;
7、接受和参加*市局组织的对口检查,对被查单位作出评估;8、查漏补缺,总结通报。
以上三个工作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浙司[20*]100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局及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副本移交给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
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内将审批表副本一式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按上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市司法局、市*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16小时)。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镇(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市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并将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市司法局和市*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市*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由当地*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市*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市*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市*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市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市司法局每年组织一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乡镇(街道)每年也要组织一次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市*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
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一、关于一季度全区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季度,全区经济延续去年末的良好走势,总体开局良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呈现出生产加速、开放有效、结构优化、效益改善、活力增强的特点。
第一,经济发展速度和运行质量同步协调增长。从速度上看,一季度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1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6%。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25亿元,增长5.5%,拉动经济增长1.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2.89亿元,增长12.2%,拉动经济增长5.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02亿元,增长11.6%,拉动经济增长3.8个百分点。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83亿元,剔除渝怀铁路投资,同比增长20.6%,拉动经济增长7个百分点。从质量上看,全区财政收入完成15477万元,增长35.9%。其中:上划中央两税10627万元,增长37.5%;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完成4850万元,增长33.2%。工业经济持续增长。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产值3.96亿元,增长11.1%。国有及控股企业增长7.6%。黔江卷烟厂、乌江电力集团、黔龙集团和弘扬建材等4家重点骨干企业实现产值3.63亿元,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91.8%。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51元,增加93元,增长20.3%,增幅为1995年以来的季度最高水平。就业形势保持平稳态势,一季度全区新增城镇就业岗位658个,指导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就业318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9%。
第二,各项工作都有新的起色。一是从产业经济看:禽流感防治工作卓有成效,全区“清净无疫”,对/!/农业和农民增收没有造成大的影响,农村经济出现可喜局面。“三十工程”顺利实施,7个“农业产业化十万工程”建设有效推进,落实烤烟面积8.82万亩,春蚕养殖3500张,退耕还林2.6万亩,蔬菜播种面积达2.16万亩,种植地牯牛1.2万亩,猕猴桃基地3000亩。良种良法继续得到大力推广,粮食生产形势趋好。以中心镇建设为重点,实质性推进了十个经济强镇建设。大力实施“十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工程”,一季度新增劳务输出871人。工业生产在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3.45亿元,增长3.5%,重点品牌外销形势趋好,卷烟市外销售增长2.13倍,烟厂实现税利1.28亿元,增长7.9%。1—2月,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税0.76亿元,增长5.4%。以商贸、旅游为重点的第三产业较快发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3.13亿元,增长11.5%。市场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南海城商业广场、电力大厦市场、北门农贸市场和下坝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建设顺利推进。以小南海、武陵仙山、阿蓬江等为重点的旅游景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旅游接待能力进一步增强。一季度共接待游客7.88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1287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4%和62%。
二是从重点项目建设看:投资完成和资金到位率较好,42个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2.63亿元,增长60.4%,到位资金3.28亿元,增长2.71倍。其中:24个续建项目完成投资2.32亿元,到位资金2.27亿元;18个新开工项目开工6个,完成投资0.31亿元,到位资金1.01亿元。36个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全面启动,老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和小水电解困工程2个项目已达到开工要求,有7个项目已完成可研或规划编制。事关全区发展全局的13个重大项目总体推进良好。
三是从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看: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能,以新城开发和老城提升为重点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力推进,以控制主城区扬尘污染为重点的城市管理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城市形象进一步提升。濯水、石会、冯家3个中心镇建设实质性推进,其它镇乡建设都有新的进展。
四是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看:围绕办节目标,扎实推进了文体中心场馆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中心医院急诊大楼、黔江中学国债项目、新华中学科技楼、职教中心综合楼等一批续建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启动了7个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及环境建设项目和5个农村中小学危改项目。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全面展开。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管理三大基本国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
第三,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正逐步缓 解。融资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开行综合授信6亿元贷款首批资金1.34亿元已经敲定,部分已到位,进一步拓宽了与开行的合作领域,成为开行在重庆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试点的六个区县之一。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一季度新签订外来投资协议项目8个,协议引资9.85亿元,实施外来投资项目10个,实际到位资金3270万元,增长6.5%。国有资产经营实现“零”的突破,一季度实现收益入库24万元。积极应对烟草行业的重大体制改革,通过努力工作,目前烟厂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以上成绩的取得,对今年乃至今后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主要是经济增长速度缓慢。一季度全区经济增长速度虽然达到10.6%,比去年同期提高了0.4个百分点,但比年初确定的预期调控目标低0.9个百分点,在全国、全市经济提速的大环境中处于落后行列,经济增幅仅比全国高0.9个百分点,比全市经济增长速度低1.6个百分点。在全市40个区县中排列倒数第五;在全市15个区中,仅高于双桥和长寿两区,排倒数第三;在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中最低,比万州和江津低1.9个百分点,比涪陵低2.6个百分点,比合川低1.8个百分点,比永川低1.4个百分点;在渝东南片区居最末,比石柱低1.3个百分点,比酉阳和彭水低1.9个百分点,比秀山低13.7个百分点。其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是投资持续下降。“8小时重庆”工程已经完工,渝怀铁路工程的投资高峰期已过,新开工项目开工率低,18个新开工项目只开工了6个,加之新开工项目规模普遍较小等因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21.1%,影响经济增长0.8个百分点
二是工业对加快经济增长的支撑乏力。近年来,我区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直保持在55%以上,但一季度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下降到43.5%,拉动全区gdp增长4.6个百分点,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3.2和2.2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工业企业产销衔接不够顺畅,亏损严重。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产销率为87.6%,比上年同期下降6.7个百分点。全区15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10家亏损,亏损面高达66.7%,亏损额达170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企业应收款数额较大,3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到3.4亿元。由于资金回笼慢,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消费需求仍然不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比去年同期低0.7个百分点。同时消费结构失衡,农村市场持续疲软,农村消费品市场零售额增幅比城区低1.5个百分点,所占市场份额为37.2%,比去年同期下降0.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在3月末达到14.25亿元,比年初增长了12.7%,城乡居民紧缩消费、增加储蓄的心理预期呈攀升势头。同时,外贸出口仍然未能有效启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们不但没有缩小与全市发达地区的差距,而且差距正在扩大;我们不但未能扩大和保持在兄弟县之间的优势,而且我们原有的优势正在失去。面对各地咄咄逼人竞相发展的势头,我们深刻感受到了“慢进则退、不进更退”的压力。对此,全区各级各部门既要从纵向比较上看到进步,增强信心,更要从横向比较上看到差距和困难,切实增强做好全区经济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
二、关于二季度工作
二季度,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潜心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双过半”目标。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新的科学发展观,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增长速度
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需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关系等五方面关系,但前提和落脚点是加快发展。对于欠发达地区的黔江更需要加快发展速度,做大经济总量,只有这样,才能落实好“五个统筹”。所以,必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按照“能快则快尽量快”的要求,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就我区而言,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首先解决发展速度、经济总量的问题。二季度,按照实现“双过半”目标的要求,地区生产总值需增长12.3%,其中一产业增长2.3%,二产业增长15.7%,三产业增长12.2%;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需增长31.4%;固定资产投资需增长122.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需增长35.3%;财政收入需增长16%。而据初步预测,上半年地区生产总值可能增长11.5%,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16%,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9.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20%以上。除财政收入外,其余指标都比“双过半”目标要求高,对此,二季度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完成预测目标,千方百计实现“双过半”目标。
二)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增长
重点项目建设是我区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撑力量。解决好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要从集中力量抓重点项目建设、增加投资(文秘站:)入手。
第一,认真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按照月初重点项目现场办公会议的要求,各位分管、联系同志和牵头部门要明确提出各重点项目建设的时间进度要求,对在建项目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进度表,严格按照计划进度组织实施,确保在建项目按计划推进;对计划新开工而尚未开工的12个项目,要逐个检查、研究、分析,加大开工前期工作力度,二季度要确保滨江路综合整治工程、主城区二环路、三河流域土地综合整治、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看守所改建、正阳铁路油库、箱子岩电站等7个以上计划新开工项目开工,新开工项目新增投资4000万元以上。
第二,切实宽松项目建设施工环境。严格实行牵头领导负责制,采取以业主单位牵头为主,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所在街道镇乡按属地管理原则齐抓共管的综合措施,继续强化施工环境整治工作。对涉及重点项目的各种手续、收费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要求,主动上门服务,限时办理;对建设必须的道路、用水、用电等问题,相关部门要主动提供保证;要认真解决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调解、资金调度等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第三,多方筹集资金,突破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瓶颈”制约。一是要加大向上争资力度。进一步认真研究国家和市上的投资政策及资金投向,搞好项目的策划论证和包装工作,加强工作汇报和衔接,以成熟的项目争取政策性资金。对尚未落实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各位分管同志牵头,近期组织相关部门到市上进行专题汇报衔接,保证项目资金不悬空。二是要加大向外引资力度。着力扩大招商引资。要进一步加强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认真研究和借鉴长寿化工园区、晏家工业园区及万州等地招商引资方面的先进经验,争取招商引资工作的新突破。要充分利用城洽会等招商平台捕捉投资信息,抓紧对“渝洽会”成果进行梳理,对签约项目,要抓紧跟踪落实,确保项目实施成功并尽快启动;对有意向性协议的项目,要千方百计确保落实。要抓紧组织招商小分队到沿海发达地区围绕高耗能、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口招商,充分利用产业和园区载体招商,利用好厦门对口帮扶 及主城区退二进三的机遇招商,力争二季度新引进企业6家,总投资1.5亿元以上。要加强投融资主体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培育鸿业公司、地产集团、机场公司、盛黔公司、交通建设公司等政府投资主体,切实做大做强。鸿业公司在落实开行政府综合授信的同时,要努力争取开行对产业发展的项目贷款。三是要加紧研究和启动区内民间资本参与我区重点建设的政策措施。区内民间资本应该说相当可观,单就居民储蓄存款目前已经达14.25亿元,相当于一季度全区投资总额的6.22倍,如能激活用于投资,其拉动作用不可小视。由区委政研室负责,6月底前研究制定吸纳民间资本的具体政策措施。四是抓好财税金融工作,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和金融支撑。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创新财政管理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金融工作重点要在参与地方建设、扩大信贷资金规模、提高金融服务经济建设水平上下工夫,提升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同时要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运行质量。
(三)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重点,加快产业经济发展
第一,抓好重点工业企业发展和工业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一是围绕市场开拓,抓好工业企业满负荷生产,提高即期运行效率。要进一步发挥重点骨干企业的支撑作用。抓住烟草行业体制改革的时机,拓展黔江卷烟厂新的市场空间;做好黔龙集团南海制药厂gmp认证验收和生产准备工作;在抓好弘扬集团生产的同时,要抓紧150万吨旋窑水泥项目建设,保证主体工程土建完成工程量50%以上;抓好乌电集团的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加快阿蓬江水电开发。二是各工业企业要加大市场营销力度,着力提高工业产品产销率。二季度,黔江卷烟厂要确保完成2.7亿元以上销售收入,黔龙集团完成5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乌电集团完成11876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弘扬建材集团完成265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三是继续做大做强珍珠兰茶叶、蓬江食品、雪牛食品、凌仙食品等特色食品加工企业,引进有实力的业主,牵头探索绿色食品企业联营路子,加快绿色食品产业化进程。四是加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要抓住当前沿海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和我区能源供应充足的优势,多形式“走出去”与沿海企业进行对接洽谈,争取建立承接基地。五是结合农业产业化工程,抓好以中心镇工业为重点的镇域工业建设。
第二,深入贯彻落实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市委6号文件和区委21号文件精神,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要高度重视粮食安全,认真落实解决“三农”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一是抓好大春生产物资供应,全面落实种植面积,抓好技术培训。二是围绕实施七个农业产业化十万工程,抓好烤烟栽植、蚕桑管理等具体工作。三是继续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抓好农产品市场开拓;大力发展农村中介服务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积极引导和促进订单农业的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四是实施好十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程,抓紧建立农村劳动力信息、培训、输出网络等劳务开发系统,有组织地进行劳务输出。五是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农网二期改造工程建设,实施好以工代赈项目,抓好农村扶贫开发,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进一步启动消费。一是加快推进市场建设、改造与整合。全面启动渝东南商贸中心市场建设,加快南海城改造、时代购物广场、福运来小商品市场、北门农贸市场、电力大厦市场、食盐配送中心等市场建设。充分利用“五一”假期,抓好节日促销活动,促进消费增长。积极开拓农村市场,主动适应农民购买力和消费习惯,积极组织送货下乡,抓好售后服务。二是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景点开发。围绕小南海、武陵仙山、神龟峡等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组织好旅游线路,对接周边旅游环线,抓好“五一”黄金周旅游接待。三是推进公益和垄断部门改革,调整利益分配格局,提高消费者预期。加强消费环境整治,加快星源酒店建设及城区现有宾馆酒店的维修,加强餐饮、娱乐业的引导、管理和规范,继续改善医疗、卫生环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四是要按照“全国瞩目、周边一流”的要求,精心做好民族文化节各项筹备工作。
抓好市场物价调控,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增长。一是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努力稳定化肥农资价格,完善农用水电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价格政策。二是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生产生活必需品,要保证物畅其流,增加市场供给。三是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充分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四是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对粮食、食用油、食盐、液化气等群众生活基本必需品的供求、价格、库存,继续进行重点监测,定期分析。五是抓紧制定应急价格干预方案。
(四)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一,加快文化节项目建设进度。承担场馆建设、交通建设、旅游接待设施建设的单位,必须按照既定工作计划周密安排,实行倒计时管理,按旬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第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我感觉城市规划方面还有不少问题,过去市民反映城市经常“开肠破肚”,现在我又发现违法违章建筑不断出现。区规划局要开展一次规划大检查,对违法违章建筑和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必须坚决纠正。第三,要以控制运输物质扬尘污染为突破口,提高市政管理水平,着力改善人居环境。第四,要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是加快污水处理厂管网铺设和垃圾处理场项目建设进度,同时要巩固提高“推清”、“禁鸣”、“禁放”工作成果,继续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等。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重点是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一段时间以来,国务 院加强了对土地使用情况的清理,全国31个省市中唯有重庆通过了检查验收,很多地方自行设立的工业园区纷纷被撤销。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要节约用地,对已经批下来的用地指标,要谨慎地用好用活。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矿产资源等。注重资源和环境保护是落实新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我们只有在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落实,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五)着力解决好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
第一,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业是民生之本,对下岗人员要通过发展民营经济、社区服务、劳务输出等途径多渠道进行安置,努力为城镇下岗职工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帮助农民增收。目前,我区城镇失业登记率虽控制在2.9%,但隐性失业问题突出。二季度要争取提供就业岗位600个,指导帮助400名失业( )人员实现就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人。一是充分利用重点建设逐步进入投资高峰的有利时机,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二是落实下岗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就业再就业环境,鼓励企业吸纳下岗人员。三是开发公益性岗位,拓展服务业发展领域,把解决“4050”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环保、绿化、卫生、治安、交通、便民服务等结合起来。四是加大劳务输出的培训、组织力度,巩固扩大上海劳务基地,加快广东、张家港劳务基地开辟进度,充分利用民建北京市委联系北京“娘家人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个家政服务岗位,加强对农村妇女的转移输出组织工作。五是继续推进以中心镇为重点的小城镇建设,发挥小城镇建设集聚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一个覆盖”、“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五个提标”的全面落实。此项工作由作禄、泽凌、晓碧同志牵头,区劳动保障局、劳务开发办等部门和各街道、镇乡负责抓好落实。
第二,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兑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区旧城改造、新城开发的大力推进及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项目的启动上马,拆迁安置成了政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因安置补偿矛盾引发的群众集访也时有发生。对在建或续建项目涉及拖欠群众征地补偿费的,项目业主单位要抓紧筹集资金,严格按照规定补偿标准及时补偿到位,国土房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正在或即将启动的项目,涉及征地补偿的,要制定详细周全的拆迁方案,工作要做细,政策要透明,执行政策要严格。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不管是新城开发、旧城改造,还是基础设施建设都是为群众谋福利。但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利益调整,有时局部利益不免要作出一些牺牲,总体说来,对拆迁群众的利益我们应依法依政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当前工作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制定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从而真正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高度统一起来。
第三,要按分解要求加快推进六大民心工程建设。民心工程建设是每年都要给老百姓报账的。各位副区长每个季度都要按照分工检查项目进度,各个责任单位都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切实履行政府向全区人民做出的承诺。
第四,切实抓好安全稳定工作。总体来讲,我区安全稳定形势是好的,但其中存在的隐患要高度重视。要未雨绸缪,时刻绷紧安全稳定这根弦,将事故隐患和矛盾苗头尽量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要到出事后才来补救。鸿举市长在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上讲,近几年,重庆市年年都有惊天动地的安全事故,我们要从这些事故中汲取教训,一定不要出这样的事故。当前,一是要抓好安全工作。一季度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共发生安全事故17起,死亡21人,占全年市控目标58人的36.2%,同比分别增加8起、11人。对此,我们要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为手段,抓好旅游景点、水陆交通、矿山井下、地质灾害、重点娱乐场所、消防、食品、建筑、危化品等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彻底消除重特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道路交通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考虑便民,由区交通局、交警支队负责,对全区的客运线路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方案。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排查社会生活中各种不稳定因素,详细分析成因,找出解决办法,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以解决。强化预警机制建设,及时发现掌握不稳定信息,超前应对、妥善处置,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三是要深入推进“平安黔江”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四要严厉打击“__功”违法犯罪活动,抓好教育转化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把安全稳定工作抓紧抓实。凡在此项工作上出了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会议精神
第一,争取国家支持我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国家对“三农”的支出达500亿元。市上已落实领导和部门抓紧抓好相关工作,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工作,有所作为。请作禄、泽凌同志牵头,区计委、农办、水利局、林业局负责,对“三农”的支持政策进行梳理,争取一批重 点项目纳进市上的视野,届时请市上帮助我们向国家争取。特别是要抓住市上已将太极水库列入全市11个中型水库争取国债计划的机遇,由区水利局和计委负责,进一步做好跟踪衔接落实工作。
第二,争取国家支持我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请王力同志牵头,区交通局、计委共同落实,在市上争取列入交通部计划的项目盘子中,尽量将我们的一些项目挤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