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7 01:09: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养老院安全责任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据统计,在过去的五年内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快速,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人口已达到了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而城乡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约为3300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9%,并且老年人人口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由于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增长肯定会导致养老服务场所数量的大大加多,提高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尤其是改善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课题。笔者根据养老服务场所的现状,分析其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一、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养老服务场所的类型主要包括:接收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场所、接收不能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场所、同时领取养老机构证书和护理院证书的服务场所、农村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嵌入式或微型养老机构。通过对这些场所的调查研究,目前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是由其建筑隐患、火灾隐患以及安全管理隐患三个方面组成的。
(一)建筑隐患
由于很多养老服务场所用房多为既有建筑改造而成,公办养老机构场地资源一般通过整合地区内闲置厂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资产,调剂余缺等途径获得,民营场地设施也多为租用一些旧厂房、招待所、闲置办公楼、居民住宅等建筑改造而成。这些既有建筑改造而来的养老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先天性建筑隐患,部分建筑的耐火等级较低、疏散通道的宽度及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部分建筑与居民住宅贴邻而设,防火间距普遍不足;社区小巷的道路由于历史原因,先天消防通道宽度不足,导致发生火灾时消防车俩不能直接到达起火建筑,严重影响了灭火救援工作。
(二)火灾隐患
1.疏散通道堵塞养老服务场所的业主为了提高建筑的使用率,将一些公共物资或设施设置或堆放在疏散通道上;个别老年人有在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的习惯,有的老年人会将塑料瓶、纸板、旧衣物等一些可燃的杂物收拾好摆放在房间里,有的甚至直接堆放在走道上或楼梯间内,一旦起火,大量的杂物极有可能堵塞逃生通道,导致人员无法顺畅逃生。2.用火用电不规范由于既有建筑改造而成的养老用房使用年限久远,电线电缆陈旧,此类场所电气线路老化现象比较突出。同时建设较早的养老院,原设计的用电负荷较低,近年来由于空调、微波炉、电暖器等大用电设备的增加,用电负荷激增,给用电安全埋下了隐患。许多养老院的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而且房间内还存在乱接乱拉的现象;老年人年龄较大,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用火用电不当也较多,比如使用蚊香、蜡烛不当、卧床吸烟这些都极易引起火灾。
(三)安全管理隐患
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多数养老服务场所没有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制度,明确消防岗位职责;未按规定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的预案,有的制定了预案,但也未定期进行演练。由于人员的配置及资金问题,部分养老院、敬老院的消防安全制度还停留在纸面上,夜间防火巡查制度、日常防火检查制度未能完全落实,导致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其次,大部分养老院、敬老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可操作性差,未能针对老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落实火灾疏散时相应的护理人员。此外,部分养老院、敬老院内护理人员消防技能较差,其消防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够。2.养老服务场所人员消防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养老服务场所属于微利甚至没有营利的行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护理员以下岗职工、农村人员居多,女性占比大,年龄结构也偏老化,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扑救初期火灾和帮助老人逃生自救的作用发挥有限。相关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民办养老服务场所专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短缺,公办养老服务场所管理人员较老化,不能较好地使用消防设施器材,需经过专业的培训考核,但管理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无法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
二、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对策研讨
(一)紧抓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事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消防培训和预案演练,使每位员工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逃生自救,确保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尤其是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狠抓消防隐患治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要加强政府主导,积极推进民政部门监管,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按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第一,对于存在隐患,但是通过积极的整改可以达到消除隐患安全运行的场所,介于养老事业的特殊性,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加快整改速度,在不影响养老服务场所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逐年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场所的基本建设性补贴份额,对建成的民办养老服务场所视服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安保经费补贴和对于安防人员的考核,防止已经整改的隐患,因资金不到位和管理不落实而死灰复燃。第二,对于存在先天隐患而后天无法整改到合乎消防要求的养老服务场所,这些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强对派出所、街道社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化各部门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和消防隐患的督改,对于火灾多发的时节要增加检查的频次。
(三)升级场所消防设施标准,消除先天性建筑隐患影响
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的修订可以看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设施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行业部门及监管部门可以借助新规的督促养老服务场所升级现有的消防设施,提高扑救火灾能力。1.根据《建规》第8.3.4条和8.4.1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场所应结合后期改造考虑逐步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正在建设的养老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双自动系统。2.完善消防给水及室外消防设施建设,养老服务场所应通过市政供水或自建水池,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有条件的要逐步设置室外消火栓,偏远乡镇养老院应配备移动式的消防水泵。3.养老服务场所的内装修在现行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内有明确要求,应根据不同部位积极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部分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塑料扣板吊顶、未穿管的电线应按照规范要求改造解决。
(四)增强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消防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及居住的老年人开展防火、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消防部门要协助养老服务场所针对各单位实际及老人的认知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疏散时护理人员的配比,切实做到一旦出现火灾,确保人员能够快速的疏散逃生。
(五)强化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安全自救能力
养老服务场所要按照要求成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足装备、消防设施,充分利用护理值班人员和岁数偏小、身体较好的老人作为灭火队员,满足第一灭火需要。各养老服务场所应建立和完善防火灭火预案,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消防部门定期组织对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和技能的培训,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不断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六)依托行业部门监管,落实互查互改制度
结合区域联防工作要求,在各县区内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区域联防制度的建立。每个县区依托民政局督促各养老服务场所成立区域联防组织,将辖区内所有养老服务场所纳入区域联防中来,每月定期召开联防会议,组织养老服务场所相互检查,相互提高,将消防安全隐患消除掉,将消防安全管理抓上来。
三、结语
总之,在老龄化的今天,养老服务场所的健康运作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作为消防人员,我们必须及时掌握养老服务场所的现状,督促指导好养老服务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切实防止养老服务场所火灾的发生,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养老环境,是有着深远意义的大事。
参考文献:
[1]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关键词:消防安全;高危单位;火灾防控;监管策略
一、如何界定高危火灾单位
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业界主要还是从单位的类型和性质来进行归类,这是最简单的界定方法,按照消防安全来看,笔者认为在以上的鬼诶基础上,应该依据单位的规模、建筑面积、人员数量、体量储量等方面的因素来合理界高危火灾单位的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我们知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巨大损失和群死群伤,当然把大型商场市场、学校、演出剧场、宾馆饭店等列入高危火灾单位是必要的选择。例如大型商场和超级市场基本为空间大、跨度大的建筑,我们可以将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米以上的商场市场确定为高危火灾单位。对于宾馆饭店的界定,我们要按照火灾荷载大、装修豪华、功能复杂来做参照,客房数在100间以上,容纳住客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宾馆就可以界定为高危火灾单位。近年来,很多城市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均发生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大,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我们可以将容纳人数超过240的娱乐场所界定为高危火灾单位。此外,寄宿制学校,医院和养老院是人群聚集的地方,这些地方多为学生、病人和老人、如果发生火灾,这些字就能差的人就给疏散任务带来一定的难度,我们可以把学生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学校,病患床位在150 张以上的住院楼;50张以上老人住宿床位的养老院等看作是高危火灾单位。在一些机关建设的体育场馆、和大型会议场所,可根据他们的作用以及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应该被看成是高危火灾单位。
2: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现在a建筑市场中,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集中着人员和物资十分繁多,一旦火灾发生,救援就十分困难,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计算的。建筑应该是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居住人数超过600人的居民电梯住宅应该属于高危火灾单位。地下商场、地下旅馆、地下出租屋这些单位也是属于高危火灾单位的范围。
3:石油化工企业、油料库、加油加气站、鞭炮储存库等均为易燃易爆单位,这些单位如果发生事故往往会产生连锁反应等,其危险和危害程度极大。可以用易燃易爆物的存储量来界定火灾高危程度。具有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储存、销售的机构其建筑亦可界定为高危火灾单位。
二:对高危火灾单位的管理措施
1:建立消防管理机构,选配具有高素质的工作人员。被列为高危火灾单位的企业,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条例,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单位管理,全员负责的消防安全体系,建立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相关的责任人员,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要定期举办情况汇报会,消防安全巡查情况通气会或者是通报会,各个消防机构要逐月统计各个小组管防情况,做到有据可查,有责可追的档案资源。
2:配备人员和物资,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性。对于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企业、储备一定量可燃物的大型仓库、基地,要设立专门的消防队,一旦出现灾情就能及时进行前期处理,以免延误救援扑救工作;人群聚集场所要分区域、按单元设置消防执勤点,对灭火装置、器材要正确安放,战斗服、消防隔热服、救生绳、防烟防毒面具等常用消防器材要配置齐全。
3: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评价和考核制度。高危火灾单位要做到常抓不懈做好消防工作,针对单位的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设备设施设置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价。实行每个月一小评,每个季度一大评,年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评估结束后,不仅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要求他们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正。
4:积极采用先进消防技术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设立智能型火灾报警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依托公安视频监控系统,对高危火灾单位实行全方位的信息监管,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
5:从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火灾一旦发生就会发生许多预想不到的危险。加强对高危火灾单位的严格监管十分重要,因此,要在高危火灾单位中建立一个监管小组,确立一名责任心强的监督员,对辖区内所有的单位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做好日常监督的记录和信息传递,配合具有执法权力的部门对已经发生问题的单位提出出发决定,监督他们对问题作出必要的整改。在对场所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一定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认真检查,其中,要将非强制性条款放置在强制性条款的位置上来看待,决不能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对出现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不能放宽监督要求。只有从细小的环节去强化火灾消防安全入手,再能对被监督火灾高危单位的工作又所触动,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消防意识。
参考文献
[1]康家伟.浅议地下商场的火灾危险性及预防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1.4.233--427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消防检查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排查和整改我县商场市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促进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消防检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市场股、监察股、企业股负责人及各所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股,市场股股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检查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和汇总等工作。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本次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范围为大型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
(二)专项检查的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值班、巡查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2、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和维护保养是否落实。
3、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4、电气设备的使用、电气线路的管理是否规范、安全。
5、其他消防安全隐患行为。
四、时间步骤
我局结合实际,认真调研,经专项小组研究决定夏季消防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6月15日前)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组织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工作方法,明确工作标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资源广泛发动,营造社会舆论声势。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0日前)。
1、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时间:2015年6月20日前
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型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全面开展排查摸底。
时间:2015年6月25日前
工作任务:对型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全面摸排,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3、全面开展行业整治。
时间:2015年6月20日至9月10日
工作任务:对型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4、政府部门联合检查。
时间:2015年6月30日前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商务、教育、卫生、旅游、住建与规划、文广新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养老院、医院、学校、工业园区等火灾隐患整治重点难点进行联合整治,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15日前)。
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建立提升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能力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局上下要充分认识做好此次集中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消防检查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核心工作来抓,推进行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实行辖区负责制,各所坚持对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消防检查,严格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整改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全区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的开展,区政府成立全区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高福顺任组长,区政府应急办副主任王超龙、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长根任副组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大队队长王志朋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掌握排查整治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二、工作职责
财政、文广新、住建、教育、卫生、民政、交通、科技、人防、粮食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消防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和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除火灾隐患,提升员工消防素质,加强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本行业本系统抗御火灾的能力。
公安、规划、住建、安监、工商、文广新、发改、教育、卫生、民政、商务、人防等部门,严格项目的消防前置审核,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教育、文广新、司法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和受众不同,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特定对象消防安全素质。
三、工作步骤
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月25日)。各乡镇办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二)监督检查阶段(1月26日至全国两会结束)。在此阶段,要逐行业、逐系统组织开展行业自查。采取通告、组织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动员和督促各单位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好四个时间节点的工作:
第一个时间节点:1月26日至1月30日。春节前,要加强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检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整治,教育、民政、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对学校、医院、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文广新、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歌舞厅、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力度,开展集中夜查行动,督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社会单位要将春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安排报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备查。
第二个时间节点:1月31日至2月6日。各乡镇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社会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全天在岗、联络畅通、反应灵敏、处置有力,防止出现空岗、漏岗现象。同时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全面检查,落实清场断电等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统筹安排值班人员,留足应急力量,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够迅速到岗。加强值班信息报送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按时限要求迅速上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误报甚至瞒报事件发生。
第三个时间节点:2月7日至2月14日。春节假期结束后,社会单位将逐步恢复生产、营业,要在此期间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单位恢复生产、营业初期的安全与稳定。
第四个时间节点:2月15日至全国两会结束。要全面开展行业排查工作。在前期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三合一”和“九小”场所排查整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行政区域“九小”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突出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按照整改人员、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四落实”要求,督促隐患单位加快整改进度,确保全国“两会”前全部整改完毕。突出抓好弱势群体居住场所排查整治,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全面排查敬老院、养老院、幼儿园以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集中居住场所,指导社区、农村等基层组织,落实对独居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帮扶措施。区政府将对各乡镇办、区政府各部门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情况不定时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阶段(全国两会结束后5日内)。全国“两会”结束后5日内,要对全区消防安全大检查进行总结,建章立制,形成火灾隐患常态化整改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专业人员具体抓的责任追究制,细化工作措施,把责任落实到行业、系统以及乡镇办、社区和社会各单位,落实到人头和工作的每个环节。
(二)加强隐患排查,实行铁腕整治。要按照“全覆盖”、不漏死角的原则,逐一分解、细化大检查各项任务,明确标准,明确时限,一项一项地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要一律停业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取缔,决不能走过场。要强化治本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检查督导,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春季防火形势持续稳定,为全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序开展,成立区春季防火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合检查组。
1.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检查组
工作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防火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整治时间
3月15日—4月30日
四、重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整治范围。
1.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医院、养老院、学校、教堂和劳动力密集型生产企业及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2.城市供电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
3.粮食、木材等可燃物资储存仓库、堆垛。
4.城市社区
(二)重点检查内容。
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
2.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3.有无违反规定设立员工集体宿舍或者住宿的现象。
4.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演练是否定期开展等内容。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
街道办事处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制定春季防火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召开专题会议,对春季防火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委员会要成立防火专门检查组,由消防救援委员会主任亲自负责相关工作,成员由派出所、社区书记组成。
(二)督察检查阶段(3月16日—4月15日)。
1.自检自查。各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2.联合检查。街道消防救援委员会对全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立即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三)整改验收阶段(4月16日—4月30日)。
春季防火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在自查整改和检查组重点抽查的基础上,对春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社区单位要高度重视春季防火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从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工作措施上要全面加强。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整治行动全面推进。
2.强化宣传教育。
各社区要采取通俗易懂,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对防灭火知识、自救逃生常识和大风天禁火规定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人人重视防火、人人支持防火、人人参与防火的良好氛围。
3.加大整改力度。
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建立台账,登记造册,签字备案,逐个整治、逐一过关,坚决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自3月16日起,社区填写《春季防火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详见附件1),并于每周四上午上报自查表。
全乡今冬明春消防工作,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部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县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常德市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积极拓宽消防安全宣传渠道,全面净化消防安全环境;努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值勤装备建设,全面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整体能力;认真落实各项值勤备战措施,全面提高部队灭火作战水平;为确保今冬明春期间的消防安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
从年11月1日起至年3月15日止。
三、组织领导
乡里成立冬防工作领导小组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一是围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开展专题宣传。按照消防安全月活动方案,集中开展以宣传贯彻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关于进一不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为重点的消防专题宣传活动,努力营造“火灾隐患必除,人民生命至上”的舆论导向。二是认真组织开展“119”宣传系列活动。“119”期间,各单位要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乡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织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邀请各单位领导和企业单位负责人召开消防宣传教育座谈会。三是大力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四进工作。要根据学校师生、企业员工、农村村民等不同群体和各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宣传专栏(版)、文化橱窗、公益广告等宣传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将“人人重视生命、个个关注消防”的平安理
念传递到千家万户。四是继续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全乡人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营造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良好舆论。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乡村、各单位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强化措施、突出重点普查整治四类火灾隐患:在设施方面,要重点普查整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在建筑方面,要重点普查整治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在规划方面,要重点普查整治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在区域方面,要重点普查整治“山中村”、成片毗联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于普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并报请乡政府挂牌督办。要继续开展各项专项治理整治活动,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报工商部门要依法撤消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乡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进行整改。要通过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实现火灾起数、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三降低”的目标。
(三)加强消防基础性工作,努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一是要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要求,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积极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工作机制。二是要大力加强城市(镇)、社区和农村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以健全和完善村组消防基础设施为突破口,切实加大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力度。要借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东风,指导广大农村因地制宜地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要改造,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三是要认真学习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试点经验,全面落实消防监督三级管理。年内,各单位要全面推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四)围绕“两节”消防安全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村、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周密制定检查方案,对元旦、春节期间举办庆祝活动以群众公共娱乐活动、大型文体活动场所;党政机关;商场、超市、市场、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卫生院等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单位;交通枢纽和通信枢纽等要害部门和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然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是否畅通,自动消防设施是是否完好,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好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单位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等制度是否落实等。对于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责成单位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和部署今冬明春的消防工作,要把做好消防工作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来抓。要成立冬防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专门会议,扎扎实实搞好消防安全检查;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单位要根据全乡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安排今冬明春消防工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既要注重形式,又要注重内容,更要注重实效.特别是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知道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合,切实找准本地单位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16年调查报告范例一:
为学习先进经验,推进我县养老体系建设,近期县委副书记、县长xxxx,副县长xxxx带领有关部门赴xxxx市进行了参观学习。先后参观学习了xxxx市xxxx区福利中心(公建公营)、xxxx区89000民生服务平台、xxxx区福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xxxx乐天养老中心、招远市社会福利中心。现将考察学习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单位的经验
参观学习的养老服务机构,目前在全省养老服务方面,从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经营理念、服务标准、专业程度、产业运作等方面都有很强的代表性,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是建设规模大。xxxx乐天养老中心项目,由企业集团承建,由省发改委立项规划建设集公益事业、养老产业为一体的社会公益项目。项目总投资约60亿元,规划占地4000余亩,规划建筑面积近300万平方米,建成后可以满足3万名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一期项目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建成后可提供7000张养老床位,年均接待老年人9000人。xxxx市xxxx区民生信息服务平台,把89000民生服务中心作为民生领域一号工程。中心呼叫大厅设有49个坐席,点对点承接群众电话、短信、网站、微信等服务诉求;民生大厅设有25个窗口,面对面接待群众来访。同时,借助国内领先的智慧民生社区项目,将智慧移动理念植入服务中心,为市民提供远程医疗、数字养生和居家养老等个性化服务,首批2万部一键通手机已免费发放到全区70岁以上老年人手中。
二是经营主体活。招远市社会福利中心,是招远市政府投资由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招远市金都医院租赁经营,集养老、医疗为一体的现代化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总投资3.1亿元,占地8.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设计床位620张。该中心的建设,政府给予政策扶持,要求其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发展成为招远市集护养、休闲、医疗为一体的大型公益性养老机构。考察公办民营的单位是非政府组织在运营,他们的危机感、紧迫感强,管理、研发、服务团队精干高效、有事业心。
三是产业链条长。xxxx乐天养老中心项目在做好养老服务业的同时,重点打造养老服务产业,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加强残障老人专业化服务。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娱乐等需要,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真正把老年服务业办成了老年产业。涉足院舍养老、医疗卫生、居家照料、老年餐饮、清洁管家、护理教育、老年用品等领域。
四是服务标准高。考察的几处养老机构都结合实际探索出一套成熟的服务标准。xxxx市xxxx区老年人护理中心的智慧养老模式,启用老年人服务热线12349,将服务细化为基础服务、候鸟养生、异地养老、居家养老、精神慰藉、养老护理、特殊订制服务等板块,进行量化、细化、标准化服务。参观学习的养老机构均有自己的专业培训机构和团队,从具备国家职业鉴定证书护士资格的人员中招募专业服务人员,并经过养老专业护理师培训,进行全责护理训练,同时面向社会对相关管理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如失能老人房间无异味、服务人员工作时间无空隙安排等现象,充分体现了团队管理专业化水平。所参观养老机构均实现的医养结合,如乐天养老的医养结合模式,目前医疗康复中心已与省立医院达成合作协议,将建设综合性三甲医院。乐天养老中心推进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复合养老的服务模式,其亮点在于将养老服务标准化、模块化,便于复制和推广,为解决社会养老难题做了有益尝试。
二、我县养老体系建设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县养老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是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助养需求多。我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13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9.8%,高于全国水平(14.8%)5个百分点,其中农村老年人4.6万人,约占全县老龄人口的70%,而且每年还在递增,高龄比重逐步上升,单独居住、独自生活的老年人也越来越多,需要照顾的失能老人和半失能老人随着高龄比例增多而增加,养老需求日益增长。
二是全面推动养老体系建设。自2014年以来,我县将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作为重点惠民举措之一来实施,制定了《关于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实施意见》,在县镇村各个层面推动养老体系建设。目前,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场所)50处,其中公办养老机构8处(7处镇(街道)敬老院,1处光荣院),床位1153张,集中供养了74.5%的农村五保对象和24名孤老优抚对象。建成农村幸福院36处,床位720张,已运营22处;建成运营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4处床位80张;民办养老机构2处(玫苑老年公寓、红枫叶老人养护院),床位252张。目前全县共有养老床位1851张,每千名老年人26 张,年底可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的目标。
三是开展多方面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博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为符合条件的52名(其中8名城市三无老人)特困老人每人每月提供20个小时的无偿上门送时服务。为336名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发放了高龄津贴。采取物质配送、生活照料及家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老人上门医疗巡诊,春节前送食用油、面粉、贴春联等活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机构方面。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展缓慢,7处镇街敬老院,已经运行多年,但未按要求对敬老院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员现在只能由政府从其他岗位上调用。没有成立社会福利中心,导致部分孤儿和城市三无人员无法集中供养。
二是人员方面。养老服务队伍不专业,缺少专职护理人员。敬老院除镇街委派的管理人员外,没有专职护理人员。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大多年老、体弱、多病,对医疗、康复、护理的需求十分迫切,缺乏相应的医疗设施,缺少专业的医生进行值班。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由村(居)管理,运营不规范。
三是经费方面。建设运营资金不足,镇街存在对敬老院的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部分农村敬老院从五保老人供养经费中列支2013年以来陆续成立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机构,因村级经济基础薄弱,建设标准较低,达不到标准化运作的要求。
四是管理方面。养老场所隐患较多。由于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处于探索阶段,体制和政策上还不完善,大部分都是在原有闲置场所的基础上因陋就简进行改扩建,建设手续并不健全,没有通过验收或审查,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养老机构(场所)管理服务缺乏规范,目前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和日间照料中心,在管理服务上处于粗放式管理阶段,距离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的现代养老服务管理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村(居)干部对养老工作的工作积极性不高。部分村两委干部认为做养老事业无利可图、担心老人在养老场所发生意外,不愿意让老年人入住养老场所,直接影响到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同时,我县仅停留在养老服务业方面,没有形成养老产业,社会资金投入养老产业的积极性不高。
三、推动养老体系建设工作的建议
(一)建设完善养老机构(场所),实现县镇村养老服务全覆盖。根据老龄人口的基数和供养需求,科学编制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是建议成立我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将老年公寓、县光荣院、县救助站(未成年人养护中心)及失能半失能老人养护院等纳入中心统一管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引进医疗机构建设康复中心,实行医养结合,集中供养城市三无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孤老优抚人员等民政服务对象及社会化养老服务对象,提高入住率、盘活国有资产。二是整合资源,通过改善提升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同时向居家老人、留守老人提供寄养代养、日间托养、家庭护理、配送餐等服务。探索打破镇街行政区域界线,建设县级综合性五保供养中心,将全县五保对象纳入县级财政供养范围。三是继续加强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将农村养老房建设与美丽乡村、危房改造、幸福院建设和基层服务机构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分批建设,形成具备居住、医疗、娱乐、日间照料等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一批公寓式(一室一厅一卫)养老房,实现医养结合、老残托养、产权集中、循环使用等多种服务功能,解决农村独居、空巢、高龄老年人养老难问题。四是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养老事业中来,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床位补贴、运营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土地、场所、设施等,开办各种模式的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
(二)积极推进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解决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在内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紧张问题,在城市建设中将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建设纳入强制性规划审批序列: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城市社区综合用房建设工作,国土、建设、房管、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在县城和各镇新建房地产项目的社区,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社区用房面积每百户(套)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其中不少于5平方米用于社区养老设施),并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的标准进行装修,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施工图)中明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二是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依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同步建立社区家庭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教育和文化活动、助餐、保健康复、日间托老等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居住在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文体娱乐、老年教育、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社会化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三是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民政服务对象信息平台,将民政各类服务对象信息录入信息数据库,根据不同业务划分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救灾应急、城乡低保、各类救助、优抚对象、社区建设等不同板块。依托民政服务对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完善老年人救助服务系统功能,建立包括老年人健康档案、子女联系方式、居家呼叫服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的求助和信息沟通等服务。
(三)推动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实现对养老行业的科学监管。一是完善制度。制定我县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章程流程,推动我县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出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管理条例》、《农村幸福院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养老机构的基本规范,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二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明确的机构建设、设计规范,行业准入、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收费机制、护理技术、食品卫生安全、医疗保障、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等具体实施细则,形成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各农村幸福院成立幸福院监督委员会,做到定期公示公开幸福院账目。
(四)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水平。一是明确公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配备标准。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护理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购买,资金全额列入镇街财政预算。二是开展专业培训。全面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工作力度,开展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同时分期分批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市、省两级进行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实现全县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场所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均能够持证上岗,逐步实现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三是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护理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工作,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发展环境,提升养老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的考评体系,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检查督办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二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协调工作制度,积极整合资源,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民政、发改、住建、财政、编制、人社、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渠道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三无、五保等老人的供养标准,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完善政策扶持体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推进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2016年调查报告范例二:
项目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途径,大项目大发展,小项目小发展,无项目不发展。在新的历史机遇期,只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建设,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才能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我县项目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县通过县四家班子领导、项目业主单位班子领导分组负责、分点联系服务项目并月报告季总结工作情况,不断优化政务环境,积极谋划项目落地,倾情服务项目建设,不断开展项目督查,强力推动项目进度。从近几年的项目建设来看,全县投资50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118个,其中计划新开工51个,续建13个,竣工23个,开展前期工作31个,总投资108.42亿元,年内计划投资12.24亿元。今年16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5亿元,全市排名靠后,重大项目投资完成率排全市第10位,折射出我县项目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项目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高。部分领导和部门对项目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对项目工作缺乏足够的关心和支持。近期,我县正在开展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十三五规划工作,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动员会议时,已就项目谋划进行了详细说明,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就各单位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释。但最后报到项目办的项目却很不理想。部分切块组没有集中研究涉及本组工作范围内的项目工作;部分单位上报的项目只需要一年就可实施完毕,部分单位报送的材料只有标题没有内容,部分单位报送材料未经主要领导审核,有些单位只字未报。甚至,当项目办催问材料时,个别单位答复:业务人员下乡了,报送不了材料。还有些单位负责人思想上存在误区,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事的思想,认为谋划项目累人累已,担心后期争取项目难、筹措资金难、推进建设进度难,影响绩效考评,所以不愿意谋划项目。
二是新项目大项目策划不够足。个别部门对项目谋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谋划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等、靠思想严重;部分职能部门对国家政策和市场预期分析研究不到位,在灵活运用国家政策和我县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一些主要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旧因循守旧,跳不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办事方法,过多的重视部门利益而忽视了大局利益,谋划项目的眼界不够开阔,缺乏深度。有些职能部门办事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互相推诿、拖拉扯皮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当前,我县在建的重大项目中,一部分是因工作需要或上级要求而谋划的,还有一部分是中央预算内项目,实际主动策划并实施或引进企业实施的项目不多。且从总体上看,多为小项目;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大项目很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具有创新性、开拓性的项目少,特别是缺乏重大产业项目支撑。
三是项目前期工作开展不够实。我县的项目前期工作被动滞后,项目申报和建设处于两难境地。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技术、人才等必备要素严重不足,相关部门技术力量薄弱、工作经费极度紧缺,不少行业主管部门不愿开展或无法开展前期工作,牵头部门发改局只有1名工作人员且非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项目工作,县里虽成立有项目办,但没有独立的编制和工作人员,项目策划、编制等工作开展艰难。部门沟通不畅,缺乏一站式服务平台,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土地、林地、水保、环评等多个环节,手续难以审批,打消了不少业主的积极性。部分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重视不够、业务不熟,报送项目材料不齐、质量不高,反复修改完善报批材料耗时过长,影响全县项目申报成功率。目前,我县前期工作完善的项目几乎没有,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导致项目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差,往往是临时抱佛脚,耽误了项目前期准备的宝贵时间,使项目对上不能申报、对外不能招商,进不了上级项目库。如国家有资金安排,我县却没有成熟的项目可以申报。另外,近年来国家实行了严格的土地政策,部分项目土地审批权上收中央,对项目土地征用审批的管理更加严格,用地指标问题成为制约项目推进的首要因素。
四是项目征地拆迁办法不够灵。征地拆迁困难是制约项目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县部分项目因征地拆迁未落实而一直难以动工;还有部分项目受征地拆迁的影响进展缓慢,不能按建设工期顺利完工。
五是项目建设服务意识不够强。缺乏有效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外吸引力不足。部分项目存在重招商重争取、轻服务轻建设的现象。有些项目引进来了,因跟踪不到位,服务不到位,影响了业主的积极性,甚至有的中途退出了。另外,我县缺乏完善的项目招投标平台,现有的项目招投标制度不科学,程序繁杂,历时长,严重影响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进度。
六是项目资金筹措渠道不够广。由于我县地处偏僻,交通不发达,融资实施大项目难度大。而我县财力有限,自筹资金开展项目建设难度也大。在现有建设项目中有的项目靠贷款实施,有的靠财政拨款,有的靠上级补助,真正通过多方筹资实施的项目极少。
七是项目建设管理力量不够力。部分单位对招标机构的资质审查不严,加之我县确定招标机构的制度不科学,有时出现选择的招标机构不称职,造成有的项目投标书主要条款不严格响应招标文件也能中标,造成工程建设中存在较大争议,影响工程进度;有的项目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全,过后又在不具备法定变更事由的前提下,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加以修改;部分业主单位对监理的选择把关不严,选择的监理资质不够,责任心不强,存在不记监理日记,或者是为了应付检查敷衍记录的现象,在工程联系单上只签 情况属实,没有具体意见,使很多隐蔽的工程量在结算审计时无法准确核定。甚至对施工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量、使用不达标材料等问题不加阻止,严重影响工程投资控制和工程质量问题;部分业主部门一但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就放松了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一些施工方存在转包工程或同时承包多个工程现象,致使有些项目迟迟未开工,有些虽开工了但却在磨洋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大部分业主单位缺乏真正熟悉项目建设的专业人才,虽安排有专人负责,但因缺乏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工程监管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政府对工程质量及投资的管理。
二、几点思考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切实强化项目工作力度,有效改变对项目建设不够重视、项目工作长期被动的现状,促使项目建设一业兴、百业旺。
一是要解决不受重视的问题。要营造一个全县上下人人关心项目工作,共同参与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首先,要从提升思想认识入手,切实提升广大领导干部对项目工作的重视程度。要通过广泛举办政策学习会、项目工作培训班等办法,把做好项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必要性给大家讲清,让大家吃透,增强大家对项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大家把重视项目工作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其次,要从宣传动员入手,创造条件让老百姓也重视项目建设。要加大项目建设对利民便民惠民、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热烈拥护项目建设,关注关心项目工作,共同参与项目推进,齐心监督项目运行。再次,要从体制机制入手,开创人人重视项目建设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包括招商引资、项目争取、项目策划、项目推进、项目服务、项目监管等内容的奖惩机制,增强重视项目建设的内生动力,从制度上保障项目工作受重视,把项目建设引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是要抓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基础。国家和自治区围绕国计民生不断出台新的稳增长、促发展政策和措施,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些机遇,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工作衔接和项目对接,认真分析研究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掌握现阶段国家的投资方向和扶持重点,以超前5至10年的战略思路谋划和储备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优势、有前景、效益好、质量高且符合我县实际的好项目,以便今后在我们需要上报项目争取上级支持或拿出项目争取企业投资的时候能够及时拿得出、有效果。谋划项目时要听取方方面面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做好可行性研究,增强项目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成功率,进一步避免因项目论证不充分造成投资损失、时间浪费和机遇丧失。
三是要破解项目筹资瓶颈。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需要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合力推进。因此,我们要从发展的大局出发,找准自身工作的着力点,积极搭建信息沟通平台,畅通上下、内外对接协作渠道,努力引导上下同心、目标同向、干群同力开展项目建设。加强重点建设项目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做好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牵线搭桥,主动与金融单位衔接、推介项目,为解决项目资金问题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实现银企双赢。加大市场融资力度,扩大融资渠道,大力促进和引导民间资金合理、合法投入项目建设,拓宽项目资金来源。完善多方筹资机制。可参照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机制,突破体制束缚,探索研究一些项目建设多方筹资机制,改变个别地方项目建设等、靠、要现状,形成项目建设工作合力。
四是要强化项目服务和保障。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转变工作思路,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以筑巢引得凤凰来的思路,建立健全有效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项目落地、投资增长。除现有的服务项目工作措施外,还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出台一些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具体措施,从税收、土地、融资、规划等方面为企业和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要进一步加快现有园区可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园区规划实施,着力夯实硬件服务平台和载体。相关审批部门要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压缩项目审批时限,能开绿色通道的要容缺预审,能不通过串联审批的要改为并联审批。发改部门要积极研究,借鉴自治区经验,定期或不定期牵头组织开展联合审批活动,尽最大限度为各单位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平台,特别是要解决好招投村工作程序繁杂、历时长的问题。国土部门要主动帮助破解各项目建设用地难题,健全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搞好土地现状调查,摸清底数,尽快拿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利用土地办法,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五是要及时推进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言而喻。要定期召开征地问题协调会,同项目业主、有关部门一起寻求突破口,解决用地问题。要加强征地拆迁宣传动员,把政策法规、项目内容、项目意义及拆迁措施等讲深讲透,争取涉及群众理解和支持。要兼顾各方利益,协调好与被征地群众及被征地群众之间的关系,及时理清补偿手续、社保手续,及时兑现补偿资金,促进和谐拆迁。拆迁补偿过程中,群众普遍存在怕吃亏的心理,相互攀比,等待观望,客观上对工作进度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做到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不搞优亲厚友、不搞独断专行、不搞暗箱操作。
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挥,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公安、城管、工商、建设、卫生、教育、民政、商旅、房产、文体、国资等部门和各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各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行动的组织、协调,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
场所类型:
(一)商场、市场;
(二)集住宿、仓储、经营、加工等功能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三)公众聚集场所;
(四)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含在建工程)。
重点区域:
(一)正街东端商品批发市场区域;
(二)商业门点区域;
(三)水塔、前进辖区电子交易市场区域;
(四)火车站周边“三合一”、“多合一”较为集中的私房出租屋扎堆区域。
三、整治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机构职责,确定整治范围和内容,组织所属机构和单位集中统一行动,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隐患整改,大力改善本辖区消防安全环境。
(二)城管局负责消防通道和户外广告消防隐患的整治。重点整治场所周边商户出店、占道经营、堵塞、侵占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及建筑通道、消防车道上空设置户外广告、架空雨篷阻碍消防车通行,妨碍消防车作业现象;建筑外墙设置连续户外广告牌封闭或遮挡建筑外窗阻碍消防灭火和抢险救援现象;责成有关单位对室外易燃、可燃广告牌,必须采用防火挑檐预防火势向上蔓延的措施。
(三)房产局负责规范物业管理机构,保障商品房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经费。出台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多业主市场及多业主建筑物的统一物业管理问题,在商品房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中列支建筑消防设施维护费用,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对市场、“三合一”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发放。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场所,督促该场所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对公安消防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需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按程序办理。
(五)公安分局负责对火灾隐患的认定、整改、督查和协调工作。治安、户政、消防等业务职能部门及基层派出所,要按照属地原则、管辖权限,按照公安部“六个一律”和“三条铁规”的要求,重点对商场市场、“三合一”、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大量可燃材料装修、违章用火用电、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三合一”场所及居住楼内私设仓库现象进行摸排清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区消防大队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积极为其他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法律指导和援助;对各部门报送的存在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进行核查,严格督促整改;要充分发挥消防执法监督主力军的作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监督;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遗漏或未整改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要及时收集和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信息,提请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当好政府参谋。
(六)文体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对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要迅速启动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摸清底数,建立推进表,彻底整改一批突出的火灾隐患。区文体局要将是否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作为核发文化证照的前置条件;对于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或不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取缔。
(七)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解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组织不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制定以及无消防水源、消防车道不畅等问题;检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灭火装备和施工作业防护设施情况,临时消防给水管线设置、运行情况;整治施工现场大量可燃、易燃物品随意堆放,建筑外墙采用的节能保暖材料,易燃、可燃,达不到防火性能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章进行电(气)焊、动用明火取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等火、电源管理混乱行为,依法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八)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的整治。重点整治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教育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疏散楼梯和窗户设置铁栅栏、安全出口封闭、灭火器材配备不足、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隐患;要坚决杜绝学生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酒精炉、蜡烛照明等违规用火用电行为;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开学第一周安排一堂“消防教育课”,每学期开设“消防教育课”不少于4课时,并组织开展一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九)卫生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整治。重点检查建筑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重点部位和设备操作规程是否建立、重点岗位人员职责是否明确、灭火和疏散预案是否制订并组织演练;整治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灭火器材配备不足、室内违规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等隐患;治理走道设置临时病床、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以及病房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酒精炉等严重违规行为;加强对锅炉房、危险品库房、液氧储罐、高压氧舱等重点防火部位以及储存和使用剧毒、麻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十)商旅局负责商业单位、宾馆饭店的整治。重点检查场所开业前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防火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是否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是否落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不全或遮挡、室内违规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等隐患;查处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违规使用明火照明、电(气)焊作业,柜台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以及超员超时经营等行为;检查员工上岗前是否经消防培训合格、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三提示”工作。
(十一)国资办负责所属出资企业的整治,督促出资企业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检查建筑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是否建立、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组织演练;整治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扩大防火分区、占用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等隐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是否落实、重点工种人员是否经消防培训合格。
(十二)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的整治。重点检查场所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防火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是否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是否落实、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不全或遮挡等隐患;整治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室内违规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等隐患;检查员工上岗前是否经消防培训合格、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三提示”工作。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成立工作专班,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全面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
各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开展整治。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办、协调,适时召开推进会、协调会、督办会、汇报会,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整治期间,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摸排确定一批经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可的重点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确保在整治工作结束前,隐患整改率达到80%以上。
(三)督查验收阶段
区政府将对各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对于专项行动走过场,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将实行问责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区政府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核评分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此次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摆到重要位置,强化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铁腕整治。各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以铁面孔、铁手腕、铁的纪律认真督促整改,做到除患务尽。要严格按照“六个一律”和公安部“三条铁规”要求,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实现整治效果最大化,坚决把火灾隐患解决在发生之前。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整治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对场所业主要以案说法,使其充分认识到做好消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结合“三提示”活动(公共聚集场所应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等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全面增强业主的消防意识、扑灭初期火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在整治工作结束前,确保本辖区、本单位负责的公众聚集场所“三提示”工作落实率达到100%。
(四)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抓好整治。在整治工作中,区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对工作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导思想
全市冬季防火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扎实抓好各项消防保卫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火灾形势的稳定,为“两节两会”和平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
冬季防火期从即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
三、工作目标
我市冬季防火工作以新《消防法》和国务院“五个一律”为统领,坚决实现“七个确保”:
(一)确保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重点单位消防监督检查率达到100%,基层派出所列管单位(法人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率达到100%。
(二)确保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90%;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率(除整体迁建外)达到100%。
(三)确保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率在2009年12月20日前达到100%,基层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率在2009年12月20日前达到20%。
(四)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率达到100%,切实参加维保并签订协议率达到100%。
(五)确保重点单位的职工消防安全教育率达到100%。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的业主和员工受教育率达到70%。
(六)确保全市消防部队灭火成功率达到100%。
(七)确保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为零。
四、工作重点
以人员密集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厅、舞厅、洗浴中心、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建筑工地、易燃易爆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三合一”场所、“七小”场所、“两会”会场和代表驻地为重点,着重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是否与服务质量好、技术力量强、信誉等级高的维护保养公司签订了维保协议;是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年度检测;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岗位资格或经过消防部门业务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
(二)消防行政许可方面。在建工程消防设计是否经过了消防审核合格或依法通过备案;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合格或依法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使用性质、消防设施、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方面是否发生了变化。
(三)安全疏散方面。疏散门、疏散楼梯数量和宽度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疏散门开启方向是否正确;疏散距离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好使用;楼梯间形式是否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员工宿舍和学生宿舍门窗是否安装铁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教育培训方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更警人员、易燃易爆化危品从业人员等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电工、焊工和自动消防设施操控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或经过消防部门培训;企事业单位内部是否开展了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灭火疏散预案是否定期进行演练。
(五)标准化管理方面。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档案以及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完善;消防设施标识张贴、悬挂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是否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方面。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销售易燃易爆危化品现象;是否存在使用燃油、燃气炉取暖现象;是否存在超负荷用电现象;电气线路、燃气用具安装、敷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液化气钢瓶间设置是否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
(七)其他方面。施工工地是否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了与工程进度同步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车道是否畅通,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并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是否采用易燃、可燃和有毒材料,装修过程中是否关闭、停用消防设施;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是否将农村防火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是否制定村民防火公约,是否开展治安防火巡查及多户联防,实行群防群治;消防产品整治组织部署是否周密、工作措施是否得力、收效是否明显。
五、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站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和构建平安*的高度,认真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形势,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冬防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吴少军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安监局、城建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冬季防火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二)依法监督,严格执法。冬季防火工作严格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实名制和隐患报备制,切实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新《消防法》和国务院“五个一律”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一抓到底,该责令改正的必须责令改正,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拘留的必须拘留,该责令“三停”的必须责令“三停”,该临时查封的必须临时查封,该强制执行的必须强制执行,做到发现一处,依法处理一处,消除一处,切实增强监督执法震慑力。对久拖不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作为冬防工作的攻坚重点,提请政府挂牌跟踪督办,做到逐项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确保按期销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切实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促进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意识的增强,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春节和全国、自治区“两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领导机构
(一)成立**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展专项行动。
**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戴伊强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信息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包括两个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成立由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消防、安监、经计、建设、规划、房产、工商、水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宣传、民宗、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督促所属街道(乡、镇)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
(三)市经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民宗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交通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房产局、市供销社、市人防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本行业、本部门的领导小组,组织、督促所属部门和下属(监管)单位开展专项行动。
三、专项行动的范围、重点和主要内容
范围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写字楼、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特别是各工业园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小加工作坊)。
重点是人员密集、商业物资集中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火车南站商贸城、华凌、大小西门、二道桥、铁路局、边疆宾馆口岸等商圈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区域,要采取重点检查、重点整改、重点监控的办法予以彻底治理,从根本上消除此类场所的火灾隐患。特别是对热比亚大厦、建银大厦、华峰西部大酒店、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城大厦520俱乐部、农资大厦等6家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及天山区的红旗路电脑城、边疆宾馆、国际大巴扎1、2号步行街、电力宾馆、天禧大厦、通宝大厦、亚通商贸仓储、德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德希商贸批发市场)、宝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宝德市场)、**金汇德有限责任公司(添资市场)、柏青商业广场、柏青新华商贸、西星国贸大厦(大西门鞋城);沙依巴克区的小商品城批发市场、新恒基鞋城、众赢电子广场、**市百福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宏运大厦)、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爱家超市友好店;新市区的南三路步行街市场、祥和家园、甘肃大厦、中夏大厦;水磨沟区的华天医院、小尕子迷宗菜、鑫都酒店、七道湾村办工业园、八道湾村办工业园、华凌贸易城(地下1层至地上2层)、新鱼市;**县的丝绸之路国际滑雪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市华联物业公司;头屯河区的好幸福超市;达坂城区的达坂城盐湖浮乐园等人流、客流高度密集场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大检查、督促、监控力度,确保其尽快完成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各类场所,该关的关、该停的停,决不姑息迁就。
主要内容是“六个必查”: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二查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机械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三查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定,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性能是否完好。四查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道是否畅通。五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违章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六查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工作措施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专项行动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六条规定”:一是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二是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三是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四是凡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现场予以拆除;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高层建筑外墙严禁采用可燃苯板作为保温材料,严禁采用铝塑板等可燃材料进行室内、室外装修;已经使用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五是凡公众聚集场所和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登高面、消防车道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临时搭建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六是凡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强制实施清除。要切实采取强硬措施,加大隐患整改和违法处罚力度,做到“关停一批、整改一批、拘留一批、处罚一批”。
五、工作步骤和职责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边查边改阶段(1月10日至1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经计、建设、规划、房产、工商、水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宣传、民宗、行政执法、人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写字楼、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按照“六个必查”的内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律确定在1月30日之前;对违反“六条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逐一填写《火灾隐患登记表》登记造册(附件3)。对于符合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的,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挂牌公示、跟踪督办等工作程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提高隐患整改效率。目前,我市尚未整改完毕的六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区(县)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对策和措施,一是要继续做好已停业隐患单位的监管工作,督促整改已基本完毕或接近整改完成的华峰西部大酒店、建银大厦尽快报批,力争早日摘牌;二是要继续做好已停业或查封的隐患单位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大厦、中国城大厦520俱乐部、农资大厦的后续工作,采取根本性措施予以彻底消除;三是按自治区要求切实抓好、抓紧、抓实热比亚大厦整改工作。
各区(县)要根据第一阶段火灾隐患检查和摸底情况认真填写《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1》和《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附件1、2),于2月1日前上报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各部门专项行动方案以及贯彻落实情况也要于2月1日前上报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2月1日至2月29日)。
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坚决彻底地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问题。对违反“六条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级公安、消防、安监、经计、建设、规划、房产、工商、水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民宗、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间距不足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车登高面、堵塞消防车道的,一律予以拆除。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变更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尤其是要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文化部门要依法对已核发的相关证照予以吊销,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旅游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或降级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致使社会公众活动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经营管理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实施拘留处罚;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作好相关联合执法工作。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的宣传平台,义务刊播专项行动通知、公告,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宣传广告,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对典型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第二阶段火灾隐患治理情况认真填写《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于3月3日前上报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验收阶段(3月1日至4月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经计、建设、规划、房产、工商、水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宣传、民宗、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对隐患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六个必查”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全面评估。对于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单位,一律禁止恢复营业,并将《火灾隐患登记表》保存备案,落实隐患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整改完毕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方可允许其恢复营业。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3月20日至4月5日对各区(县)、各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阶段工作结束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各区(县)、各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汇总后,统一上报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负责跟踪督办。各区(县)、各部门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总结和《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于4月7日前上报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各区(县)、各部门要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区(县)、街道(乡、镇)两级严查彻改隐患责任机制,确保完成严查隐患、不留死角、重点惩治、彻底整改、逐一验收、确保安全的工作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既要认真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更要重视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特别是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等区辖区内人流、客流高度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和棉花等易燃易爆大宗物资仓储场所是专项行动的重点,各区(县)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力推进、严查彻改,有效消除各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主动协调,形成合力。市属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火灾隐患问题,要实行联合执法、彻底消除,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公安、消防、安监、经计、建设、规划、房产、工商、水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宣传、民宗、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发挥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文化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体育设施、宾馆饭店、旅游景点、文物古迹、人防地下工程、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火灾隐患清查和整改工作。对于行业监管职能不落实、专项行动开展不得力的单位领导,监察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20xx年最新四川交通法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察、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每年的9月1日至7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周。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法定机动车号牌以外的其他号牌;
(二)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在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标识;
(三)大型、中型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驾驶室的两侧,喷涂车辆所有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称以及准乘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车身后部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五)客运出租车安装出租车标志,并在驾驶室的两侧喷涂经营人名称;
(六)随车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示标志;
(七)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
第七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
第十条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给予的行政处罚和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情况等信息,并向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所在单位、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网络查询、手机短信查询、电话查询和交通警察帮助查询等方式,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中办理交通管理业务的场所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者电子查询装置,有条件的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查询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有关规定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车辆牌证时限公开承诺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盲道、缘石坡道。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设置费用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维护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单位和个人自建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十七条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出国道、省道和县道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站点。在设有临时停车站点的城市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行驶。在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空驶的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行驶。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进行限制,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或者变道行驶,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
(二)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立即返回原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五)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及时变更到慢速车道行驶。
第二十六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允许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行驶;遇有交通管制、交通阻塞等情形时,在交通警察指挥下,其他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设定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在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九十公里;在城市未封闭的机动车道路为六十公里;在公路为八十公里。
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或者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条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驶入、驶出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时,驶入主路的机动车对在主路正常行驶和驶出主路的车辆应当让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在积水、泥泞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行驶遇有行人和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
第三十二条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拖拉机挂车车厢内禁止载人。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夜间使用软连接方式牵引时,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
(三)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行驶;
(四)行驶的道路设有辅路的,在辅路行驶;
(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紧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不超过三十厘米;
(三)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四)公共汽车靠近路边、按序、单排进出停车站点,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五条驾驶试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四)不得进行制动测试。
第三十六条货运机动车载运易遗洒、飘散的载运物,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
第三十七条货运机动车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所需的道路勘验和交通组织疏导费用,由承运人支付。
第三十八条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道路和设有辅路的国道、省道的主路,禁止拖拉机通行。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在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禁行标志。
拖拉机因转场作业需要通过限制通行的道路时,凭依法取得的驾驶证和通行证件通行。
拖拉机在道路上掉头、转弯时,驾驶人应当示意。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身宽度在一米以上的非机动车不得并行;
(四)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行驶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交叉路口的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六)设有转向灯的,在转弯、掉头前开启转向灯;
第四十条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出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索要财物;
(二)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上赶放牲畜。
行人在人行道行走遇有障碍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车行道通行,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四十一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车下车;
(二)不得扒车、从车窗上车下车或者在禁止机动车停车的地点拦乘机动车;
(三)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不得乘坐机动车;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
第四节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设置交通标志、公告。
第四十三条除执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不得在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行驶、停车。
第四十四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和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车处理时,应当在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停车。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建设、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一)建立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三)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第四十七条交通复杂的中小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在上下学时段,应当有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要求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四十九条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五十条对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运输车和校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其进行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第五十一条对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组织其进行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第五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驾驶人伤亡的,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交通。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启动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启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清理现场。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清理现场,并将清理的车辆、物品移至指定的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接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清理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逾期不予接收、处理的,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阻塞道路交通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收费站、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无偿提供。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本省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使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相应凭证。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业务培训和考核;离岗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二十天;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违法查车、罚款、收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十五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缴纳罚款的期限、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严格执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处罚;本办法未规定具体标准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三)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第七十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三)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或者出售、发送物品、广告的。
第七十一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未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乘车人未按规定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七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
第七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行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未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三)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法律、法规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未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六)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倒车或者在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四)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
(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后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八)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九)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一)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
(十二)在道路上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行驶高速公路的;
(二)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四)驶入、驶离高速公路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第七十九条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乘坐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收缴其装置。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八十条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处罚外,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应当追缴逃漏的税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启动紧急预案,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处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处罚的;
(二)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擅离职守,不履行执勤职责的;
(四)对依法应当告知、公示、听证的事项,不告知、公示、听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