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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层合规履职报告

时间:2022-11-27 18:18:56

高管层合规履职报告

第1篇

建设高效的董事会核心机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基础。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承担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为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泰州农商银行重点突出了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能建设。

首先是战略制订。董事会初步形成了《泰州农商银行2013~2017年转型升级五年发展规划》,确立了战略转型阶段资产和负债的结构、质态、运营、金融增加值、核心竞争力等10个方面的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业务发展、服务方式等6个方面的转型,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其次是战略实施。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在推进决策的贯彻执行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突出董事会办公室建设。该行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常设秘书机构,负责董事会决策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反馈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务会建设。董事会办公室每月牵头召开一次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室以及财务总监、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参加的行务会。三是突出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建设。董事会按月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听取董事会办公室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和经营层及监督层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对经营层、监督层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农商银行从优化董事团队结构入手,引进在经济、金融、国际商务等方面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企业高管人员,组成董事和独立董事团队。同时,根据各位董事的专业能力、技能和经验等,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合理搭配。此外,强化董事履职培训,保证董事们始终能保持履职意识、履职能力,拥有较高的履职水平。

完善“三会一层”运行机制

泰州农商银行成立后,通过构建“三会一层”制衡机制、强化履职评价,保障“三会一层”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执行效率和运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在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以《章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更加清晰、严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运行模式。

二是畅通“三会一层”沟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经营管理层面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送财务、风险、经营信息,不定期报送相关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报送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此外还建立了董事会调研检查机制。

三是强化“三会一层”履职评价。从建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制度入手,对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管理办法,将管理人员薪酬收入与管理水平、经营业绩挂钩。同时,在考核中着重增加了内部风险控制等内容,引导高管层重视资产风险、内部控制、综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

从健全“三会一层”监督机制入手,泰州农商银行着力构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和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股东大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泰州农商银行进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权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高管层、高管层对条线部门和网点充分授权,同时进一步明晰了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权责,规范信息披露,使广大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掌握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现状。

第2篇

内部审计报告写作技巧精验

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反映。审计外勤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师应该签发审计报告,与相关方面沟通审计结果,以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在整个内部审计工作中,撰写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志之一。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质量的高低,最终反映在审计报告上。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奠定了报告的内容导向,直接关系报告的成败。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属于语言的形式。语言的形式对于语言的内容的重要性早已为语言学家论述过了。毫无疑问,合理选择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注意审计报告的风格,对审计双方的沟通将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于内部审计报告基调选择问题的理论观点综述

有关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问题导向说。我国著名会计审计学家王光远认为,内部审计报告本身是问题导向的,挑被审计对象的毛病,将问题披露于众,审计报告本身无法也不能大谈被审计对象的业绩,是披露问题,而不是展现成绩。第二类是客观基调说。内部审计师的职责不仅仅是发现存在的负面问题,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必然对审计业务客户(被审计单位)不利;如果内部审计师就被审计事项得出的结论既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就应该将两种结论都包括在审计报告中。,iia的《实务公告》中指出,“若实际情况与标准吻合,在报告中肯定出色业绩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选择是客观、公正。第三类是被审计对象合意基调说。该说法强调内部审计报告要迎合被审计对象管理层的意思,作被审计对象欣赏的审计报告。这一说法要求审计报告以展现成绩为主。坚持这种说法的人大多是来自行政的领导干部。坚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可能是基于营销内部审计的理论。这一说法的要害是把内部审计报告与宣传工作混为一谈。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客观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

委托-关系中,委托方要了解受托方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但由于自身时间、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亲自实施监督,就必然会求助于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这就产生了对审计的需求。王光远等认为,内部审计的本质在于受托责任,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控制机制。杨时展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审计的形式不外乎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既是公司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确认者。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部分外包,但完全外包内部审计的模式的结果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内部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程序,还是审计报告都有别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都可以有所不同。

国外,内部审计的目标是“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即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能动式”双轨报告。国内的内部审计要落后一些。被认为是国内最先进的内部审计法律规范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提到,内部审计目标是监督、评价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內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这相当于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反应式”双轨报告。在这种“反应式”双轨报告阶段,治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管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其下属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无论是治理层,还是管理层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都希望通过内部审计了解公司各层次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评价內部控制,以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基于这种合理的假设,内部审计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应该是客观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但是,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对象同处于单位的大环境之中,很难真正的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对于内部审计来说,独立性派生于客观性。只有做到客观、公正,才能真正地坚持独立性。每一位理性的管理者会公平的对待下属,希望客观地评价下属的履职情况,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基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价值取向,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应该是客观性。

报告是内部审计师获得管理层完全关注的一种完美机会;内部审计师应把内部审计报告视同为卖主向企业的总经理展示其产品的一个机会;一次事先准备好、测试好、构思好的公开展示,只有客观性的报告,才能经受得起时间与事实的考验。那些哗众取宠,充斥恭维的基调、不实之词的审计报告只能蒙骗一时,终究要被事实所的。

第3篇

一、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

根据人民银行机构性质和自身特征,基层行内审部门要把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放在审计对象履行央行三大职能以及行使决策、管理、监督等职责上,具体如下:

(一)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和上级行规章制度及决定等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转发或传达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的评价。重点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物资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重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有关记录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及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明确各项审核、审批权限。是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分工和不相容职责分离的制度。重要业务部门内控监督机制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对领导干部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责。是否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有无隐瞒不报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本单位、部门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主要业务是否合规,有无出现严重违规、重大业务差错和责任事故情况。是否了解掌握本单位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对严重或突出的风险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或报告。

二、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

在审计实务中,基层行内审人员对履职审计评价方法进行了实践和探索,常用以下几种评价方法。

(一)对比评价法。采取纵向和横向比较,评价领导干部在审计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如领导干部履职期间的各项工作指标相比较;计划与实际完成指标相比较;报告期与基期相比较;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较等。

(二)定性定量评价法。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相关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效果。定量评价法(见附表一)直接引用审计查证的数据,评价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或经济行为。定性评价法适用于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内部管理的有效性,金融服务的质效性等。

(三)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对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或具体事项的结果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行政行为或事项是领导干部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进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四)责任区分法。区分领导干部的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五)其他评价方法。随着审计技术的日益成熟,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也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基层行可结合辖内工作实际,选择开展履职绩效评价试点,拓宽领导干部履职绩效审计评价的应用范畴。

三、履职审计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为有效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工作,避免因审计评价不规范而造成的对审计对象评价有失公允的现象,基层行在开展履职审计评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确定的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围绕被审对象在审计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组织和参与决策、加强内部控制和履行业务管理等内容进行审计评价,对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履职审计评价时,应当重点评价其所在部门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

(二)审计评价要依据审慎性原则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内审部门对审计对象的评价必须以审计内容为基础,所作出的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来支持,这就要求履职审计评价必须依据经审计查证的客观事实作出,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审计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没有审计的不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否则可能形成审计风险。

第4篇

依法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是近年来人民银行履职理念的一个重要转变,也是新形势下促进人民银行职责有效履行,确保各项金融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金融服务的重要保证。为此,笔者结合基层央行的实践认为,今后基层央行应从五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

一是增强履行管理职能的自信心和主动性。基层央行员工要深化管理是提高服务水平有效手段的认识,调整好心态,进一步增强履行管理职能的自信心和主动性,按照《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利率管理、人民币管理、经理国库、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钱、征信管理等职能,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才能切实担当起辖区金融代言人和金融管理者的角色。

二是要强化日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寓管理于日常的工作之中,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在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的细节,注意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搞差不多或过得去,从日常管理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中,使金融机构逐步强化对央行管理的认同感。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好相关的法规制度。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是人民银行履行管理职能的根本和依据,要随着金融改革和业务发展变化的实际,积极推动对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注意制度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不适用、不完善、缺失的制度,要及时予以修订和补充,使法规、制度紧跟形势和业务发展需要。近来,上级行印发的《云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三个重要制度和办法,就为基层央行强化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有力的支持。

四是要严格依法管理。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是基层央行履职的基本要求。在对金融机构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开展工作。特别是现场检查,更要严格遵守上级行制定的《现场检查操作指南》、《现场检查取证工作指南》、《行政处罚工作指南》的要求。一项检查从立项、研究方案、发出通知、现场检查、调阅资料、制作底稿、确认事实、形成初步意见、反馈情况,到最后形成报告,都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注意执法程序和检查细节,防止出现纰漏。要做到依法行政,有效行政,不断提高人民银行的管理和执法水平。

五是要合理运用行政处罚手段。行政处罚权是我们有效履行管理职能的保障。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管理职能过程中,要合理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对不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不重视金融方针政策执行的,依法严格处罚,决不手软。不搞一团和气,不搞下不为例,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人民银行的形象才能树立,威信才能提高,基层央行管理职责才能得以充分有效履行。

第5篇

关键词:基层行;内审转型;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69-03

2012年初,总行召开了内审工作电视会议,明确了2012年内审工作的重点及今后内审工作的努力方向,明确了“一个确立、两个探索、三个深化、四个改进”的内审转型思路,各级行都在为内控转型而探索实践。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效果明显,严重的、带有普遍性的违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但基层行暴露的各类案件表明,基层行在履行人民银行职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因此,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防控、科学开展风险分析识别。对人民银行基层行防范风险,确保人民银行基层行合规高效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风险管理指一个单位、部门对影响其业务目标、经营目标实现的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事项等,进行风险排查、识别、分析、评估,并针对风险性质、风险类别等。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将其影响程度控制在单位、部门可以接受范围内的过程。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为单位、部门目标的实现提供相对合理的保证。实施风险管理有利于一个单位、部门全面客观识别评价经营管理过程存在的各类风险,提高风险反应决策水平和能力。使单位、部门的业务目标、经营目标与风险等级相匹配,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基层行的风险更为突出,因此对人民银行基层行面临的履职风险进行科学的识别、评估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是当前人民银行基层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人民银行基层行实施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人民银行基层行履职过程中面临许多风险,客观上需要我们加强风险管理。人民银行基层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宏观调控中的决策风险、依法行政中的法律风险和业务运转中的操作风险、效率风险、信息技术风险等。只有高度重视并加强风险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从而增强履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人民银行基层行暴露的各类案件表明,基层行需要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如果未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或风险管理失效,将会面临声誉受损、资产损失等风险。各级分支机构暴露的各类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人民银行系统出台的相关规定促使人民银行基层行必须建立风险管理机制。2006年,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二、当前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规定操作性不强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各分支机构要对履职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资产风险、信息技术风险、效率风险、操作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科学界定,正确评价本单位的相关风险,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风险应对策略。明确具体的应对措施,制定风险应对方案。但上述关于风险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基层行开展风险识别、分析的指导性不强。

(二)管理层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目前,一些人民银行基层行的管理层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大都停留在“模糊”的概念上,认为履职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如何对相关风险进行科学界定、正确评估等方面,往往没有引起管理层的足够重视,认为出了问题妥善处理就行了,没有将事前风险应对、事后危机处理等风险管理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来。

(三)风险管理的方式、手段缺乏科学性、系统性

目前,人民银行基层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加大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力度,但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评价的水平上,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分析模型、评价指标体系,缺少专门化的风险管理工具,更缺乏全局性的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和主线。致使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管理一直处于“空白”阶段。

(四)风险管理理念没有得到大多数职工的认同

人民银行基层行承担着支付清算、货币发行、经理国库等职责,其引发风险的可能性更大,产生风险造成的破坏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更加严重。但风险管理是一个新课题,大多数员工对风险管理还不甚了解。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尚未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基层人民银行风险管理工作任重道远,还需要作大量的工作。

三、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管理框架的构想

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主要有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策略、风险监督等。通过不断开展风险管理。不断提升人民银行基层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效果。

(一)风险识别

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识别是指通过风险调查和分析,查找出人民银行基层行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源,并进一步分析风险因素转化为风险事故的可能性。人民银行基层行要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指引》为指导,采取岗位人员自查自找、管理层自查自找、相关业务操作层、管理层、再监督层互查协查的方式,认真分析相关业务所存在的风险隐患,查找必须关注的风险点,同时根据风险隐患的重要程度将风险点划分为不同的级次,分析出哪些是主要风险因素,哪些是次要风险因素。

在具体的风险识别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内、外部因素,确保全面、科学识别人民银行基层行所有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基层行的业务活动特点,人民银行基层行面临的风险类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见表1)。

(二)风险评估

人民银行基层行对相关风险识别出来以后。要对风险进行评估,也就是对上述各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严重程度等进行定性或量化评价,按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重要性、严重性对风险进行排序,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为风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确保人民银行基层行依法、高效履行各项职能。

1.建立风险评估指标。根据风险强度可分为极高风险、高风险、中等风险、低风险、极低风险。为了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应建立风险评估的主要指标。第一,法律风险指标。法律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因执法不当、贯彻执行政策有偏差、制定细则或办法不正确、人员素质差异、差错、舞弊、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而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第二,声誉风险指标。声誉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导致人民银行声誉受到负面影响的风险进行分析。第三,资产风险指标。资产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导致人、财、物受损的风险进行分析。第四,信息技术风险指标。信息技术风险有两种类型,一种表现为现有的业务信息处理系统无法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由于技术设备陈旧、配置较低而不能有效运作所产生的风险:另一种表现为在计算机广泛应用的条件下,由于相应的内控措施缺失。相关的监督机制未能建立,从而产生的风险。第五,效率风险指标。效率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导致资源浪费或行为低效率的风险进行分析。第六,操作风险指标。人民银行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在会计、发行、国库、再贷款、外汇管理等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具体操作环节的失误,如经验不足或违规操作而引起的风险。

2.风险评估方法。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主要分为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类。定量评估是指给出风险分析各组成部分可量化的数值,当所有的因素得到量化,定量评估的过程就完成了。对人民银行基层行来说。由于其在自己履行职责的活动中可能面临着法律、声誉等六方面的风险,因此。风险信息的量化,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风险的程度问题,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履职过程面临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即达到多少“量”的程度:二是风险信息的量化,要能使人民银行基层行各类风险信息进行比较,以便于根据风险程度差别而实施分类管理。因此,风险信息的量化就是要求对风险状况作出一个综合性的量度评估。

定性评估是指并不给出风险分析各组成部分的量化指标。而是根据专家或管理人员的经验。估计已识别的风险后果和可能性大小的过程,通过主观判断来确定不可量化的风险。定量评估一般在定性评估之后进行,纯粹的定量评估和纯粹的定性评估都是不可取的。两者要结合使用。

3.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对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总结和归纳。风险评估报告应该运用通用风险语言、合理的评估方法,为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管理提供一个整体的参照。在确保精练、明确、全面的前提下,风险评估报告能够涵盖人民银行基层行面临的所有风险类别、风险事件和损失程度,并能指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在为管理层风险管理决策提供基本依据的同时,也让人民银行基层行的每一位员工对人民银行基层行所面临的风险有个整体的了解,让他们更直观地了解到自己处在人民银行基层行风险的哪个环节。从而、有利于激励他们积极参与到风险管理中来。

(三)风险应对

风险控制的关键就是要制定出适当的风险应对策略。目前,处理风险的策略主要有避免、转移、控制管理或可接受等。一是对于发生可能性较大且影响程度严重的风险,在业务运行和管理活动中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方法或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二是对于影响程度较低、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风险,可以采取保险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专门的机构或部门。相应的方法主要有:合同工外包,职工加入医保、社保等。三是对于影响程度较高、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的风险,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法将风险概率降到最小、风险程度降到最低,通过合理的内部控制,使产生风险的可能性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四是对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都较低的风险,应密切关注其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6篇

财务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子系统,指的是通过一定的财务治理结构安排,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以形成一种科学的财务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林钟高,20041。财务治理的目的是协调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责关系,以保证企业财务行为的合理性、科学性、效率性和规范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形成有相应的财务治理行为主体,不同的财务治理行为主体也就造就了不同的财务监控模式。

众所周知,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种模式,因此。构成财务治理行为主体的也就有“一元制”下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三个层面以及“二元制”下的“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四个层面两种形态。相应地,财务治理的内部监控模式,从理论上来说也就应该分为“三层次”监督和“四层次”监督。但财务治理的监控实践却不是这样,而是多为“三层次”,即“一元制”下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二元制”下的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我国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但由于实践中监事会形同虚设,所以又引入了“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的“四层次”监控模式。但由于法规建设的滞后和不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层次和监督职责范围没有理顺,使改革期望的作用没能得到很好发挥。

笔者认为,企业内部财务监控机构职责的安排要跳出现有规定的公司治理模式约束。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一元制”,还是正规或非正规的“二元制”,在实践中都出现了问题。同时,我们还要明确,公司治理无论你怎么安排,其最主要目的还是在于监督或控制以维护所有股东及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何况,我国的独立董事们都是兼职且多是某一领域或方面的理论专家。基于这种认识以及关系理论,对我国公司内部财务监督层次的职责安排作如下探讨。

一、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构建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对第一层次关系的审查监督,因而它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向全体股东负责。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规定为7个方面,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在没有建立审计委员会情况下制定的,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后,考虑到审计委员会的建立目的和避免与其职责重叠,监事会的职责应作适当调整。具体可调整为四个方面:一是监督审计委员会的人员聘任和职责履行质量;二是稽核审查董事会预提交股东大会的对外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三是对公司董事会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四是赋予特殊情况下的外部审计机构聘请权。监督对象的重心应该是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履行和公司的财务报告。

(一)监督审计委员会的人员聘任和职责履行质量

“审计委员会”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过重大作用,但并不是有了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就一定不会出现问题,美国的实践已经证明。我国“审计委员会”才处于起步阶段,加上工作环境、工作经验和人员大多是外部独立董事等因素影响,其作用和职责履行情况就可想而知。因此,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最后一道监督环节,对审计委员会监督显得非常重要。监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监督,不仅要对其进行业务职责监督,也要对其人员的来源和质量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另一种形式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大部分是独立董事,他们参加一切董事会的会议和重大决策,因而,监事会通过监督只要能够保证审计委员会有效、客观、诚实地履行职责,监事会的基本监督目标就实现了。所以,应作为监事会的首要职责。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健全的国家,但为什么财务造假案件还是存在?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审计委员会的制衡监督不够。

(二)稽核审查董事会预提交股东大会的对外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证公司经济活动在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约束下健康运行,维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广大股东的利益。股东利益根本上来说就是投资收益,微观到一个公司,就是该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最终财务成果以及财务成果的分配政策。公司的财务成果是通过会计资料体现的,会计资料上体现的财务成果是否真实、可靠,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全面、客观,对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影响很大。所以,监事会只要做到使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利润分配方案合理合规,实际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

董事作为“经济人”也有“利益”驱动问题,因而履行职务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董事的上述行为如果衍生为“董事会”行为,对公司的危害往往是战略性的而且是隐蔽性的,中小股东利益就更难保障。因此,监事会还应对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和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乎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董事行为或董事会的决议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司章程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处理或纠正,在提议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证券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受托关系的层次性和责任理论,监事会不应对公司总经理的具体职责行为进行具体监督,它应由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执行。

(四)特殊情况下有权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临时的外部审计机构

具有“经济警察”光荣称号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不少却扮演了不光彩的作弊角色,就连世界上最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达信公司”都帮着自己的客户进行财务造假,这不能不引起深层次的思考。因此,监事会为了广大股东的利益,为了公司的利益,还应对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督促公司对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制度性的轮换;二是发现外部审计机构与公司有合谋作弊造假情况并责成审计委员会改正而无效后,有权决定另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授权,一旦公司走入正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仍应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否则会造成职责矛盾,反而不利于监督。另外,为了保证上述各项职责的很好履行。监事的“权威性”、“独立性”、“专业素

质”和“约束处罚措施”很重要。

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构建

设立“审计委员会”应为解决第二层次的关系监督问题。在这一层次的委托关系中,由于总经理是直接的业务执行者,因而董事会与总经理两者在信息获取上也是不对称的。因而,董事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即“审计委员会”来评价总经理的业绩,并保证公司公布的财务信息和有关业务信息的充分可靠。从这个角度讲,审计委员会是对董事会负责。但作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还应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再监督。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4条规定了5个方面,但笔者认为由于“审计委员会”的性质以及成员构成,决定了它没有时间(在建立有内部审计机构的情况下,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去进行全面性、经常性和一般性的财务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应是总经理履行职务时经济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财务报告的客观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其有效性。其具体职责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性质和在有监事会的条件下,应对证监发[2002]1号文的规定作适当调整,主要可安排为:一是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二是独立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是检查审核公司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四是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五是审查总经理经营公司的适度性。

在上述的五项职责中,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检查监督应作为中心任务。

第一,内部审计的性质、组织机构和职能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既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又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还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地位,因而可以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作出客观的评价。这样,审计委员会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二,是由公司组织管理体制决定的。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在日常的活动中服从于公司管理当局的指挥。这就形成了评价者与被评价者角色混同的矛盾现象,当产生某些利益冲突时,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就会难以保证。独立性是保证内部人员客观、公正或免除偏见地从事审计活动的先决条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陈汉文,1994)。由审计委员会来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能够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进而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检查监督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内部审计制度;二是年度和专项审计工作计划;三是年度和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应为常设的监督机构。因此,在人员构成上除独立董事外,还应配有专职审计人员。为了保证该审计人员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公司章程中应为此单列一项并在管理上明确为由董事会聘用。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构建

在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会将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委托给总经理,总经理实际上做得更多的还是企业层次上的宏观管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因此,公司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是由总经理根据企业目标分解委托给各职能部门经理(或各副总经理)负责的。为了保证总经理目标高质量实现,需要设立由总经理领导并对总经理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我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模式,目前理论界的主流意见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隶属于总经理;第二种是设在监事会;第三种是由董事会或由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单从监督角度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上看,当然后两种要好。但现代内部审计已经不仅仅是对公司的财政财务等的合规性监督,而是发展成为参与风险管理和治理过程。

根据内部监督层次性特点和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现实,笔者赞成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总经理领导,但在业务上应接受审计委员会指导,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关于其职责,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排了七条,从那7条看,审计署制定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的时候考虑了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分工协调问题,因而,对分层设计上市公司财务监督主体职责的时候基本上是适用的,但从适应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要求以及公司内部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的衔接和完整性来说,应再增加一条,即对会计部门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另外工作重点应该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其中又应以内部会计控制作为中心。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无论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还是在保护企业各利益关系人的权益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会计机构起着重要作用,而会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影响内部会计控制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由于现实中会计机构连基本的独立性都谈不上,因而,监督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

四、财会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

第7篇

下面分别从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和审计建议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归纳报告中常见的几类问题:

(一)审计评价部分:客观性把握不够。

一些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评价内容大而全,却没有相应的审计取证作支撑,有抄袭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总结之嫌,客观性和公信力不够。

如,在某县审计局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报告上,写道:某同志任职期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保障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一是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为抓手,夯实农村食品安全基础……确保全县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一方面立足本单位实际,严格执法程序,非税收入征收和罚没款项收缴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财政财务支出管理……审计结果表明,该局向审计组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财政收支情况,各项财政收支行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审计也发现,县药监局在固定资产及部分车辆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次审计涉及的账面资料中,未发现某同志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这个审计评价相对于一些审计报告的审计评价部分还是有长处的,不仅关注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收支问题,还关注了其财务制度以及该局职能履行情况。不足之处在于:对于“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句缺少有力的支撑。翻阅项目档案,对该局职能履行绩效的取证不足,且缺少量化评价。如,没有明确该局应完成哪些工作任务,有哪些主要职能,为完成工作任务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还有哪些措施应采取未采取,已经采取的措施有哪些不足,制度措施采取的绩效如何,“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与采取的措施有无必然关系,是否还存有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缺乏必要的取证程序,审计评价只能以谈话、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总结为依据,语言表述就显得空洞,缺乏审计的职业判断。另外,评价中说“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后文的问题全部是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前后矛盾之嫌。这样的审计评价显然缺乏客观性和公信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部分:问题层次不高,不能有效体现审计目标。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不仅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还关注业务的效益性,所要监督和评价的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部活动,领导干部遵守财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只是基本的义务,是否依法履职、尽责担当、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才是衡量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根本标准。

然而目前很多审计报告仍然主要反映财务问题,如上例所举的报告中列举的都是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与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评价关联度不够大,不能使报告读者对该局长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形成清晰的认识。

还有的问题没有科学抽样,让人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感,不能反映整体情况。如,一个教育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这样描述“部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如:某年至某年区教学仪器管理站在学校仪器设备专款中列支区教育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购买设备款200万元……”。该部门一共有多少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是多少,均未在报告中说清楚,如何给读者提供客观的信息,如何与审计评价挂钩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预算执行方面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呢?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也就无从体现。

(三)责任认定部分:标准不够统一,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

一是标准不够统一。如,同一个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某局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某办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某同志应负主管责任;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分析上述两个报告中定责的合理性,勉强可以理解为两个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不同,前者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分管财务、后者的分管财务,但是后面的单位同样是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为何领导分别负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呢?即使有下属单位负责人对具体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或是主管责任,如果这个单位财务未独立核算,被审计领导干部也应该承担主管责任,而非领导责任;若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审计过程只需重点检查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机制健全与否即可,具体的财务问题无须作为上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而写上报告。

二是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通过对某省市县级审计机关的抽查,发现大部分报告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以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为主,直接责任很少涉及。《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媒体报道的已查处官员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可以看出官员以权压法、独断专行、,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形势大好”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现象无疑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

(四)审计建议部分:建议不完整,针对性不强,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

一是建议不完整,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都很少有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使用的建议。二是建议针对性不强。例如,在某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理顺体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书记一般全面负责市委工作,在发展战略和决策思路上面发挥重要作用;县长一般主抓各部门工作,对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建议应在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出现。其次,建议对象不应是部门,而应是市委、市政府,建议着眼于该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制度、体制建设和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三是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所翻阅的审计报告中,尤其是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建议基本上都是: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下属单位管理等,与所在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经济职责联系不够紧密。如,某县教育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发现了“企业职工培训重复享受政策”的问题,与当地《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中“我县企业职工参加政府扶持的职业培训项目,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经费补助(含其他行业经费补助)”的规定不符。对应的审计建议是“要求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上报电子版培训资料,以强化审查监督”。这个建议只是提出了在现有政策下,避免重复享受政策的管理手段,却未对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培训次数作为享受补贴的限制条件与鼓励职工参与培训的政策目标是否相符?现行政策下,由培训学校在培训实施环节发放补贴是否存在制度漏洞?因此,提出的建议是治标不治本的,仍然为违规享受补贴埋下了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既有系统性的原因,也有市县级审计机关自身的原因。

(一)系统性原因: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尚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尽管《两办》规定及《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但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本身的复杂性,关于审计范围的科学界定、审计样本的合理选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配合使用、审计定责的准确把握以及审计风险的有效规避等问题,都处于探索研究的过程。各级审计机关不同程度地面对这些难题,需要经过实践的发展和各级审计机关的共同努力,逐渐总结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市县级审计机关队伍状况与项目安排上的矛盾。

市县级审计机关,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长期面临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地方干部任免更换频繁,组织部门每年都会安排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的县局一共十几名审计干部,每年要承担十几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完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等例行项目,参与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的审计项目。这种情况下,一些审计机关为了完成审计任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能审深审透,仅浮在表面的财务问题上,如果没有举报线索或是上级领导要求,很多审计程序未按照审计准则和两办《规定》要求执行到位,仅取信于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未进行必要的测试,未合理怀疑、充分适当取证,审计报告的公允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

(三)市县级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理解不到位。

上述两方面原因均属于客观原因。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理念有待更新。在认识上,未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要义和主要目标,仍然将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作为审计目标,以财务管理问题作为主要的审计内容。一方面,财政财务收支只是经济活动的载体,仅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经济活动的绩效性无法得到科学合理地评价;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财务核算体系尚需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未完全纳入财务体系,因此完全依靠目前的财务信息为切入点审计业务活动,明显是不完整的。

(四)在技术手段上,未能将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审计思路方法有机结合。

一些地区,仍然采用“大海里捞针”、“盲人摸象”的审计思路,不考虑整体的审计范围,不研究科学选定样本,先抓问题,由“事”及“人”,问题能与人勉强挂钩则已,挂不上就是没有问题。这种审计思路和方法,极大地降低了审计质量,提高了审计风险,必然不会产生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三、提高市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一要依靠实践地不断发展,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操作指南、规范不断完善;二要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其它审计项目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利用其它项目成果,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年度报告等制度为补充,精简项目数量,每年有重点地安排1、2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确保审深、审透、审精;三要更新审计理念,正确理解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

按照《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目标体系,从层次上说,直接目标是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根本目标是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从维度上说,实际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运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过程和结果的一揽子评估,既要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的合法合规、经济高效、科学合理,也关注其经济结果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和安全性。

根据上述目标,被审计地区、部门(系统)、单位实际所用和使用的经济资源都应该作为审计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决策、支配、使用的经济资源作为审计重点。如,区县、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该是全部政府性资产及资产形成、使用、分配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务、自然资产资源、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含使用、出租、出借资产)等内容。审计中,不仅应关注上述资产的存量状态的完整性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还应关注与资产有关的决策行为、使用行为、分配行为以及最终的经济绩效。

(二)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的客观性。

为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客观性和可比性,根据各类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共性事项和问题,抽象出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计算,尽量以审计样本值与总体值相比、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数相比、末期数与基期数相比的方式计算;将综合指标值划分若干评价档次,根据每位领导干部的得分情况确定其履职档次。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前任遗留的工作基础,以及本地区、单位(部门)的资源条件,运用职业判断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和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适当调整量化打分的评价结果,最终做出客观公允的审计评价。

(三)科学公正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

第一,确定审计重点时,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管理幅度和管理跨度。对内部控制测试和决策合理性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的经济事项、独立审计、决策权力较大的下属单位经济行为(如无明显线索怀疑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等可判断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明显直接关系的内容,则不应作为审计重点,保证审出的问题一定能归咎责任,避免问题与责任两张皮。

第二,总结规律、审慎定责。总结各类问题所对应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证据要素,梳理各类责任的取证规律及适用的取证方法。一旦发现领导干部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滥作为、错作为,以及个人廉政方面的问题线索,运用访谈记录、会议纪要、文件批示、账户资料、职责分工、经济后果等证据,审慎确定经济责任。

(四)审计建议效用最大化。

审计建议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使用建议和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发展建议。对领导干部使用的建议要与对其评价相结合,为组织部门提供明确的信息,如,该干部在决策、执行、管理等方面,哪方面的能力较强;其是否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基本规律和工作重点;该同志适合现任岗位的工作,如不适合,更适合从事哪方面的工作等。

第8篇

一、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现状

1.机构不健全。有的县级法人机构未成立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而是将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合并在其他部门,有的合并在审计部,有的合并在风险管理部,有的合并在人事综合部等。合规部门的不独立性,造成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弱化。

2.人员不到位。从设置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的联社(商行)看,工作人员(含部门经理)一般为1-2人,并且要承担很多不属于合规风险管理专业的文秘工作,致使难有精力履行合规审查、风险评估、检查等职责。

3.职能不专一。从设置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的联社(商行)看,对合规风险管理部的职能界定并不是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职能,有的还兼职后勤管理、文明服务、接待等其它职能。

4.从业人员素质偏低。部分合规风险管理岗位人员虽接受过专业培训,但培训内容大多仅限于理论层面上的知识,具体操作方面的知识普遍匮乏。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是高层管理人员对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一是普遍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合规风险管理。表现在业绩考核上,只重视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业务指标的考核,忽视了政策措施、制度规章合法合规性以及对质量、管理等各项指标的考核。二是片面认为农村信用社设置了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风险管理的一些职能可以由这些部门来兼职履行,再加上专业部门的自查、检查,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显得可有可无。认识上的偏差是导致合规风险管理乏力的最主要原因,同时也是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屡见不鲜、使信用社遭受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重要原因。

二、加强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看法

1.从高管人员做起,正确认识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一要明确,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强化法人治理的需要。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合规不仅是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原则,更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当前,农村信用社银行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公司治理。合规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自然应当包括在公司治理之中。二是要明确,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培育良好企业文化的需要。企业文化决定着企业、团队和员工的具体行为,合规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三要明确,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和流程管理的需要。全面风险管理是对银行业的所有业务和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实施管理,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也包括合规风险为主的操作风险,且合规风险的管理是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基础。四要明确,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是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的基础。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合规风险是农信社最基本的风险,对合规风险的防范是防范其他风险的基础。若合规风险失控,不仅可能直接导致监管处罚,而且可能引起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的失控。

2.加强全员合规教育培训,营造认知一同的合规风险机制建设环境。一要加强对全员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政策、行业和内部规章制度、操作程序等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和内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熟悉和熟练程度。二要大力倡导“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主动拒绝违规”、“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从高层做起”等理念,牢固树立合规和风险意识,进而将合规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促进建立合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第9篇

第一条为规范市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派驻监事会的公司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分为职工监事和外派监事,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连选连任。外派监事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无不良履职记录;(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三)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会签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有关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四)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六)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市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八)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二)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三)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第三章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一)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公司关于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的汇报;(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材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四)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市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五)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二)重大事项的实施监督情况;(三)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四)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公司透露本条所列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监督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成员应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监控,对重大事项的酝酿、讨论、决策、执行和结果及时通报监事会,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监事会备案。公司有关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上报前应与监事会共同会签。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九条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十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三条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问责、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考核评价优秀的,或在维护国有资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10篇

20xx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省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部署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提升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水平,以更高质量立法助力高质量发展,以更大力度监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落实和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以更实工作举措动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投身改革发展实践,努力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征程中展现人大担当作为,为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作出人大应有贡献。

新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守根本制度之正、创思路方法之新,务更加严实之功、求更高质量之效,积极贯彻实施我省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推动立法、监督、代表等重点工作取得新进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聚焦改革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今年立法拟安排16件正式项目,17件预备项目,涉及就业促进、教育卫生、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在做精做优的基础上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程。坚持靶向发力、综合施策,紧扣“十四五”开局之年重点任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监督,拟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等,安排听取审议30个专项工作及计划、预决算、审计报告,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精神卫生法、渔业法3项执法检查,开展发展数字经济、建设养老服务体系2项专题询问,开展乡村振兴、民生实事2项工作评议,推动中央重大决策、省委部署要求落地落实,推动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坚持“代表机关”定位,不断完善落实代表工作各项机制措施,以优质服务体现对代表主体地位的尊重,以有效保障支持代表执行职务,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1.加快经济发展领域立法。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法修法、作出决定,助力高质量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制定xx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依法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修改xx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作出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对有关契税减免政策予以明确,更好落实税收法定要求。

2.强化民生保障领域立法。重点推动解决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制定xx省就业促进条例,完善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机制,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制定xx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推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制定xx省红十字会条例,发挥红十字会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方面的作用。制定xx省教育督导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制定xx省精神卫生条例,将精神卫生事业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促进公民心理健康。

3.深化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促进形成美丽生产生活形态。制定xx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依法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危害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问题,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制定xx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维护湖泊生态安全,促进湖泊功能永续利用。

4.完善社会治理领域立法。针对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基层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制定xx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规范公交运营秩序,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切实保障乘客、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与沪、浙、皖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落实三省一市护路联防责任制,强化对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整治。作出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xx省行政程序条例,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修改xx省信访条例,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修改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大选举工作,保障广大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5.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省委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各专工委加大提前介入、指导督促法规起草审核工作力度,强化自主起草法规草案工作,提高审查审议水平。改进立法各环节的调查研究,完善立法听证、论证、座谈、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进一步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立法项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开展立法协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扩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与有关高校合作建立立法研究与咨询评估基地,更好发挥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作用。

6.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全面开展主动审查,完善审查建议受理反馈机制,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落实制定机关报备责任,定期通报报备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纠正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7.加大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力度。落实设区市法规审查批准工作机制,增强对设区市立法项目审查指导的科学性、及时性。积极实施设区市立法精品培育工程,形成一批可复制的立法成果。多措并举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出台共性问题指导意见,形成省市立法工作上下衔接、相互促进、协调配合的良性互动。

二、依法正确有效监督,切实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8.助力高质量发展。听取审议省20xx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听取2020年全省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报告,支持和推动政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格局这个大坐标,加快畅通国际国内双循环,努力取得更多实实在在的高质量发展成果。听取审议聚力科技创新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情况报告,听取审议推动产业链现代化情况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力度,加快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步伐。听取审议推进数字经济建设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上下联动听取审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调研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推动政府持续关注解决短板弱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听取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调研全省城际铁路建设发展情况、国际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招引工作情况,促进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对外开放新格局。

9.增强财政和国资管理绩效。听取审议省2020年财政决算草案报告、202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20xx年上半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审议20xx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报告,对财政性涉农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调研,支持和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审议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审议2020年度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促进国有资产规范运作,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10.持续深化美丽江苏建设。听取审议2020年度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报告,支持和推动政府依法科学精准治理生态环境,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筑牢美丽江苏的生态基底。听取审议全省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土地管理,加快形成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国土开发保护新格局。上下联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压实固体废物治理和监管责任,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开展渔业法和省渔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推动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落实长江禁捕要求。听取审议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情况报告,督促有关方面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城镇环境品质。

11.更大力度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上下联动听取审议20xx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推动有关部门兑现承诺,集中力量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听取审议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促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助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听取审议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报告,督促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教师队伍素质不断优化提高。听取审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情况报告、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推动落实法律规定职责,维护退役军人、华侨合法权益。开展精神卫生法执法检查,提升我省精神卫生保障水平。围绕残疾人保障法和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体育法和省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12.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听取审议“七五”普法工作情况报告并作出有关决议,听取审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实施情况报告,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夯实全面依法治省基础。对2018年制定和修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要求法规实施主管部门提交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推动法规全面有效实施。首次听取审议省监委专项工作报告,促进健全完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机制,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听取审议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促进审判机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听取审议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促进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努力提升办案效果和效率。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人大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交办信访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13.提升人大监督工作质效。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用好用足各种法定监督形式,打好监督“组合拳”。坚持强化刚性与体现支持相结合,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中,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的合力。强化监督联动,纵向聚焦重大事项开展省市县人大监督联动,横向围绕共性问题加强长三角区域人大监督协作,增强监督工作整体实效。

三、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14.深化“两个联系”工作。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制度,增强计划性、协调性,经常性了解代表对常委会审议议题和群众关注问题的意见建议。改进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工作,更多邀请相关行业、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和参加有关专题调研活动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健全常委会领导与列席代表座谈制度。坚持开展“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代表参加立法调研、执法检查、预算审查、专题询问、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等工作,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落实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丰富和拓展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方式、内容,引导支持代表依托代表工作站(代表之家)等履职平台就近就便参与接待、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整理“两个联系”中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认真交办并反馈落实情况。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加强和改进联系人大代表工作。

15.增强代表活动实效。精心组织代表开展年中专题调研和会前集中视察活动,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和参与度。发挥专工委作用,支持专业代表小组精选主题、深化调研。支持各选举单位围绕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本地各级人大代表联动开展调研,也可就相关问题跨地区组织代表联合调研,形成整体合力。协同组织长三角三省一市代表开展调研活动,共同提出议案建议。及时提交、转办调研视察报告,注重成果转化。认真组织江苏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16.提高议案建议提出和办理质量。注重源头引导,前移服务关口,加强培训交流,推行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前与有关机关、组织沟通制度,引导协助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处理工作机制,认真审议和处理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议案,精准交办代表建议,督促承办单位既重视办理结果,也重视办理过程。完善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各专工委专项督办、代表工作机构协调督办的多层次督办建议机制,加强跟踪问效。推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全流程信息化,确保交办及时、全程可视。组织评选优秀代表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不断提高代表提好建议的积极性,增强承办单位办好建议的责任感。加强议案建议数据分析,为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17.优化代表服务保障工作。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专家授课与代表交流、集中学习与观摩考察、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代表履职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畅通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利用代表履职平台,定期推送相关工作情况和背景资料,及时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常委会工作。积极宣传展示人大代表履职风采,营造代表工作良好氛围。主动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落实时间保障、经费保障等措施,共同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18.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督促代表依法履职尽责,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遵守履职纪律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和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深入推进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工作,适时修订加强省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相关制度,推进代表履职档案规范化建设。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19.指导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按照省委要求,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换届选举意见,及时修订选举实施细则。落实“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要求,依法作出相关决定。履行工作指导责任,共同完成好换届选举任务。

20.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有机统一,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免程序。严格执行任前法律考试、拟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程序制度,增强任命人员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

四、做好理论研究宣传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1.深化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结合实际加强工作研究和理论阐释,坚定制度自信。推进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建设,密切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为人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22.改进人大新闻宣传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强化对人大宣传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拓展人大宣传平台,办好江苏人大网、《人民与权力》和微信公众号,运用好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宣传人大工作,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配合做好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相关宣传工作。健全立法宣传工作机制,建立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对法规的宣传、解读和阐释。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在人大工作中的运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3.拓展对外交往交流渠道。遵循国家基本外交方略和总体部署,发挥人大优势和特点,探索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我省人大与外国地方议会交往交流新途径,积极宣介江苏发展成就和经验,讲好江苏故事和人大故事,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和人大事业发展。

五、重视抓好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提升依法履职水平

24.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严格执行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中央重大决策、省委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对省委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意见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推动省委相关部署落细落地。

25.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建立常态化系统化学习制度,更加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的认识和理解,努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坚持和完善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制度,及时传达、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和中央、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站位。制度化举行常委会专题讲座和形势报告会,不断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26.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健全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主题教育成果,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机关党的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深入开展“两个机关+党建”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推进“三个表率”模范机关建设。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支持驻机关纪检监察组有效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努力建设风清气正政治机关。发挥专工委分党组作用,强化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严格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干部工作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一体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人大机关干部队伍。

第11篇

本次供职报告活动是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工作要点的安排,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听取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供职报告,是地方权力机关强化对任命干部工作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前,常委会在汲取兄弟县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为本次活动作了较为细致而周密的安排。政府各组成人员积极响应,按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进行了精心准备。毋庸置疑,即将进行的报告会将是一场供职人员同台“亮剑”的风云际会,也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被任命人员之间了解与被了解,监督与接受监督的一个较好平台。为使本次活动达到预期目的,我先讲三点看法和意见。等一会,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之后,程观焰书记还将作重要指示,请大家认真领会、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深刻领会供职报告会的重大意义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反映了我党在权力运行上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坚强决心。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执行者,其领导能力和履职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执政形象。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制度层面上,除不断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外,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对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其中,供职报告被实践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首先,开展对被选举和任命干部开展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是加强对权利制约监督的重要途径。它既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又是对干部个人的监督,它是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干部的监督,党和国家领导人指出要从党的生死存亡、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对领导干部要加强全面监督,把好监督的关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避免小缺点发展成大问题。对被任命干部进行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把人大代表的监督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以其政治上的严肃性和测评结果的公开性,可以起到对被测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产生必要的震动和推进作用。

其次,开展对被选举和任命干部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大通过选举和任命本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从而把行政管理权力授予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人员。人大在选举和任命某个同志职务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把责任和义务同时交给了这个同志。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定要正确理解权力的授予和被授予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自觉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

其三,开展对选举和任命干部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重要方式。人民群众是监督的主体。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是非功过,群众看的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是今后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和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等形式,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和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的意见,并邀请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共同参加对供职人员的测评,既是赋权与民,充分体现人大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又能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宗旨观念,提高委员和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为搞好本次供职报告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处处体现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原则,通过审阅供职报告、广泛深入的征求意见,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被测评人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收集汇总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通过此次活动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强化人大的监督,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和创业意识,有力地推动政府的工作,同时,为县委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干部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二、把握关键,客观公正地开展好供职报告活动

(一)实事求是报告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职报告不能等同于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它是个人履行岗位职责、领导驾驭工作能力与效果的统一。政府各位组成人员在作供职报告时,要找准契入点,认真、全面地总结回顾自己在本届任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供职以来单位的全面工作情况;二是在履行职责中所做的工作;三是个人在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查找自身缺点和不足;四是勤政为民、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五是今后自身建设和工作的努力方向。进行供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三性”:一是注重客观性。讲成绩不夸大、不包揽,谈问题不遮掩、不推责。二是注重准确性。数据应具体,语言要规范,让听报告的人听得明白,知其所云。三是注重时限性。各位都精心准备了书面材料,考虑会议时间关系,供职发言时要求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二)客观公正评给予评价。参与今天对供职人员工作测评的除人大常委会委员外,还包括从各界别、各层面中挑出的县人大代表16名,了解掌握一定的工作情况,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极为密切,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代表性。希望各位委员和人大代表要以对同志、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依法行使监督权,客观公正进行测评。具体来讲,就是要注意把握好“听、看、想、评”四个关键环节。“听”就是认真听取和审阅政府组成人员的口头及书面供职报告,会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收集人大代表和群众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看”就是看平时与政府组成部门联系沟通时了解的履职情况,看工作表现,看作风态度;“想”就是回顾和梳理在接待来信来访过程中群众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口碑反映;“评”就是以被测评对象的工作实绩为依据,不掺杂任何个人感情因素,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供职人员依法履职、勤政为民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找准目标,全面提升依法执政的能力水平

一要不断增强发展意识,做到发展为先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此次供职报告活动,目的在于督促被任命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为实现弋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重要的还是要看下一步工作的实践检验,检验的主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检验的关键是干部的执政能力。对此,我们务必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决策上来,把精力和时间集中到发展大局上来,就政府组成部门而言,一是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理解力、执行力、操作力、创造力。二是进一步把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把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落实到各个环节上去。三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管理,以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实绩来检验行政效能,以群众满意、基层满意来检验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效果。尤其要做到在争取重大政策上、重大项目上、重大资金落实上、提高工作效率上搞好服务。特别是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面前,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和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应该说,政府职能部门的任务繁重,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为弋阳经济社会科学、平稳发展打造浓厚的氛围。

二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做到执政为民

权力和责任紧密相联。党和人民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大家一定要谨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这份权力只有为党和人民努力尽职的义务和责任。要正确对待和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深怀爱民之心,多办利民之事,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理念,把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统一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扎实实地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

三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有六项基本要素: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衡量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权、治官的基本价值取向。

依法行政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政府每一位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在依法治县工作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状况如何、依法办事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能否得到全面、正确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大局。在近几年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职能单位在行政执法上还存在执法不严、、法律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在一定程度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一把手,要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有效地克服和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让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办事成为全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同时,还要教育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自觉依法办事,做依法行政、执法守法的表率,推进全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

四要不断增强廉政意识,做到勤政廉洁

第12篇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