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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申请书

时间:2023-01-11 22:53: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入驻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入驻申请书

第1篇

第二条县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园公司)是县科技创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科创园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科创园内从事科技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创业的优良环境。

第三条进入科创园公司的创业者和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孵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具体范围是: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新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其它要求:

1、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纠纷;

2、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有较强的开发条件,具有转化本项目的技术能力,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3、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4、在孵化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

5、开发创新能力较强,项目产业化前景好,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有开办企业或实施孵化项目的基本资金;

7、企业的税务、工商关系必须全部纳入本县范围内;

8、孵化项目的研发人员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应达到3人以上;

9、研制开发的产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申请进入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经科创园公司审核后,报县科学技术局局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入驻。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申请书(表附后);

2、孵化项目的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3、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留学人员企业应同时提交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5、已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7、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处于研发、中试阶段的孵化项目,项目拥有者可暂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第六条进入科创园公司的创业者和企业,必须与科创园办理以下孵化手续:

1、签订孵化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2、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3、新办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工商注册手续、税务登记手续、设立银行资金账户。

第七条科创园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帮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手续;

(二)帮助申报科技项目;

(三)协助办理人才引进、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手续,帮助组织人才培训;

(四)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的信息和咨询等服务

(五)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办理专利申请;

(六)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第八条创业者企业需要科创园公司提供其他服务的,可向科创园公司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进入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孵化期未满三年,提前达到“毕业”标准的,可以提前申请“毕业”。因研发等原因而延期毕业的企业,须报科创园公司核定,科技局局务会议批准。

第十条孵化企业在科创园的研发和经营活动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科创园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孵化企业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中心定期对孵化企业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办法具体内容见《县科技创业园入园企业考核办法》(办法附后)。对累计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创业园有权终止孵化。

第十二条入驻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毕业”的条件:

(一)入驻时间满三年的企业;

(二)孵化项目能实施规模生产,或由于科创园已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用场地,需要扩大生产场所的企业;

(三)由于企业引进资金等合作需要,在本县范围内另择址办厂的企业。

第十三条已经达到孵化“毕业”条件的科技创业者和科技企业,应向科创园公司提出“毕业”申请,由科创园公司组织验收后准予“毕业”。“毕业”后的企业应在县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生产,可优先进入产业相对应的工业区或开发区。

第十四条在科创园孵化“毕业”的企业,如“毕业”后5年内在本县区域外实施产业化或未经科创园公司批准离开我县进行生产经营的,科创园公司有权对该企业已享受的房租补助、孵化资金、科技项目经费等补助资金,一律收回,上交县财政。

第十五条入驻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创园公司有权终止孵化合同,并在一个月内退出科创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项目中止或确认项目无开发前景的;

(四)累计二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对科创园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又不愿意重新调整的;

(六)严重或屡次违反科创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孵化协议书情节严重的。

第2篇

一、引言

穆斯林金融业务是指能够提供遵循伊斯兰教法的金融服务与工具,用于满足穆斯林希望遵循伊斯兰教规范处理金融事务这一需求的银行业务。

现在已经有很多关于我国开展穆斯林金融业务的研究,如白宁在时代金融期刊上发表的《宁夏伊斯兰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马罗礼发表的《关于伊斯兰银行人驻中国的研究》;这些文章都论述了穆斯林金融业务的概念以及在我国发展穆斯林金融业务的可行性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根据我们实地调研的情况从宁夏开展穆斯林金融业务的供需结构、业务开展的情况、市场前景、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等领域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穆斯林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宁夏是全国回族聚居区,具备提供伊斯兰金融业务所需的良好的文化、政治、经济基础。通过近几年伊斯兰金融业务试点,加入有关伊斯兰金融国际组织,推动了宁夏与国际伊斯兰金融界在拓展伊斯兰金融新产品和设施及宁夏与伊斯兰同家、地区的经贸合作,为我国传统银行业务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宁夏银行是个区域性股份制银行,最大的股东是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伊斯兰金融事业部2009年开始开办业务,下设5个伊斯兰金融中心,4个设在银川,1个没在吴忠。宁夏银行的经营理念是“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支持地方经济”,全行中小企业贷款占全行贷款总量的80%以上,全行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养殖、清真加工、羊绒、钢材、废旧金属回收几个行业。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发展规划,宁夏银行的伊斯兰金融业务开办成熟后,可以将宁夏银行的伊斯兰金融事业部独立出去,组建一家伊斯兰银行,日前伊斯兰业务使用的是一套独立的业务处理系统。

宁夏银行存款类业务称为色兰保管账户业务,存款无利息,不分定活期,只分公司类和个人类,公司类保管账户具有唯一性,即一家公司类客户再开户时不同区分一般户、基本户等,只开设一个保管账户完成各类存款与结算业务。色兰保管账户虽然不付利息,但对于存款余额一直保持在5000元以上的客户无论个人还是团体,银行都会不定期地赠送一些礼品。截至2012年6月末,全行保管账户793户,余额约为2200万元,公司类余额为670万元,个人类余额约为1500多万,公司类客户中清真寺占比较高。

保管账户在业务流程与服务领域上也表现出一些不同之处。开户:保管账户开户时,除了填写普通账户申请开户的《宁夏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提交身份证外,还要填写《宁夏银行保管账户申请书》,其中《宁夏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上盖有宁夏银行吴忠支行的业务公章,而《宁夏银行保管账户申请书》上盖有宁夏银行吴忠支行伊斯兰金融服务中心的业务公章。在填写《宁夏银行保管账户申请书》时账户类型一栏必须选择非分红型单位或个人保管账户,开户不收取任何费用,初次开户账户金额可以为零,开户后无论账户余额是否为零,都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类保管账户的开户过程与个人类的类似。清真寺开赢公司类账户是宁夏银行伊斯兰业务中一个值得一提的创新点。清真寺是穆斯林宗教活动场所,集中了大量的乜贴收入。对于公司类客户来说,保管账户住结算服务方面与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区别,但开办公户的清真寺可以得到银行的一些特殊服务。如准备小额新钞票为穆斯林群众兑换乜贴,为清真寺办理大额存取等。销户:保管账户的销户必须在开户网点办理,其他方面与普通存款账户类似。

首先,贷款类业。务宁夏银行开展的业务有伊斯兰加价贸易和伊斯兰贸易通两种业务。目前,加价贸易和贸易通业务余额已达到3亿多,主要集中在羊绒加工、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两大行业,还涉及部分商贸流通行业。2011年,加价贸易和贸易通共实现利润160万元,2012年预计利润率可达到800~900万元,加价贸易和贸易通的利润在全行贷款利润总额中的占比接近10%,以目前的业务发展速度,预计今年可能会超过10%。从各支行的情况来看,吴忠支行业务量在5家支行中居首位,达到1.09亿,约占全行加价贸易和贸易通业务总量中的1/3,其次是广场支行,其业务量约占全行加价贸易和贸易通总量的20%左有,新华西街支行与新城支行的业务量相对较小,新城支行为5家支行中最低的一家。从业务量的增长来看,5家支行中吴中支行的加价贸易和贸易通业务量增长最快,业务余额比去年增长1900万。

在具体的业务形式上,加价贸易和贸易通是法人类业务,不提供个人服务,在资金用途上只涉及非固定资产类的实物商晶的购买融资,期限不超过1年,以满足流动资金类用途的需求为主。由于加价贸易和贸易通不收取利息,因此申请人无法享受政府的民族贸易贴息政策,这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日前,该项业务的全部依托于宁夏银行已有的传统贷款产品,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上,相同点多不同点少。以加价贸易为例,首先,业务申请。加价贸易必须在开办伊斯兰银行业务的支行申请,申请者必须是回族,公司类申请者的法人代表必须是回族,申请的资金用途必须是清真行业或伊斯兰教非禁止的行业在给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中,必须要提供与卖方的正式购销合同。

其次,贷前调查。对于加价贸易的调查内容与传统的贷款调查没有太大区别,只是要多提交一份购销合同,客户经理只需先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加价贸易申请条件,然后通过常规的调查就可以进入审批环节。银行一般只对在本行开有结算账户的客户办理贷款,如果是个人类的加价贸易必须开立余额在1000元以上的保管账户,公司类加价贸易必须开立用于结算的保管账户。

第三,审批环节。根据加价贸易的金额大小,会由不同层级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业务,当金额达到5000万以上时,必须通过行审会完成审批工作。

第四,放款与贷后检查。加价贸易通过行内审批后,进入放款环节,放款时需要由银行开出放款凭证,加价贸易的贷款凭证上所有的“贷款”二字全部删去,其它内容与格式则保持不变,并盖有伊斯兰金融服务中心的印章。加价贸易中银行获取的利润部分是事先扣除的,也就是说,放款的金额是小于客户申请的资金额度的。

伊斯兰贸易通业务和加价贸易的办理流程上基本类似,只有一点区别,即加价贸易的加成利润是放款时事先扣除的,货款在到期时一次偿还,而贸易通业务的货款和加成利润是可以像普通贷款一样逐步偿还。

三、宁夏穆斯林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穆斯林金融业务供求矛盾突出

供需结构不合理。通过我们的实地调研,本地区有很多地区对穆斯林金融业务都有一定的需求,特别是很多清真寺他们都希望把清真寺内的所有收入都存在属于清真寺的一个保管账户里,如色兰保管账户,还有就是许多的穆斯林产业希望能真正享受到贷款不收利息的政策,从而可以增加资金来源,把民族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宁夏与伊斯兰国家的贸易往来逐渐增大,对穆斯林业务的需求不管是从种类上还是服务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宁夏开设的穆斯林业务对这些方面的需求都不能很好地满足。目前,宁夏银行伊斯兰业务只面对穆斯林客户及穆斯林背景的法人客户,在地域方面,只限于当地符合条件的居民和企业,不对境外客户开放,业务只限于人民币。对金融产品方面,宁夏银行只提供活期存款账户、州财账户和加价贸易三种产品,而伊斯兰债券、伊斯兰保险以及租赁等产品目前尚未推出。

客户的局限使得伊斯兰银行业务的服务范围非常狭窄,而业务的单一性使得其无法满足穆斯林客户的多种金融服务需求,这些对宁夏发展伊斯兰银行业都有不利的影响。在伊斯兰银行业务发展逐渐成熟时,应该放宽对客户的要求,并增加产品的多样性;宁复银行的穆斯林业务配比网店不合理。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在穆斯林更为聚居的地区,对穆斯林业务需求大的地方比如吴忠这些地方的网店只有一个,有些直接没有。但是像银川这样穆斯林比重小的地方没有四个穆斯林业务网点。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穆斯林金融业务监管力度有限

穆斯林金融业务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它提供是不保本、收益损失共担的投资账户。对传统银行的存户而言,他们不需要关心银行或投资企业的经营与财务状况。而伊斯兰银行的投资账户持有人则直接分担资金使用者的营运风险,因此为了保护本金及确实得到公平合理的报酬起见,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远高于传统银行存户。而目前,宁夏银行对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非常有限,投资账户持有人无法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做出准确的评价。

而银行提取的收益平衡准备金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账户持有人无法了解银行真实的经营管理情况。由于投资账户持有人和股东收到的是经过修正的收益率,只要它不低于现行的市场收益率,投资账户持有人就没有理由撤回投资,同时也降低了监管银行的动力,这会导致市场对穆斯林金融业务的约束变得无力。

(三)法规不健全与国家政策矛盾显著

由于穆斯林金融业务自身的特殊性,现有的银行监管法规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穆斯林金融业务,比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监管的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Ⅱ》中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以及市场约束提出了要求。穆斯林业务一般由所在国的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国际上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共同的监管制度,各国的监管方式也各不相同。目前由于我国只在宁夏进行了穆斯林金融业务的试点工作,因此在穆斯林金融业务领域并未形成成熟的监管制度。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业务发展促使供需平衡。

宁夏银行可以因地制宜,尽可能的根据宁夏对穆斯林业务供需结构,制定出合理的增加需求方面的政策和具体实施。在宁夏进行一个全面的考察,做出科学的网点建设,以满足当地对穆斯林金融业务的需求。

(二)加强穆斯林金融业务营销

宁夏银行要加大在各个地区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广告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穆斯林了解这项业务,增加业务量。

(三)宁夏自治区政府要引导其他银行开展穆斯林金融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当前和以后对穆斯林金融业务的需求日益加大的背景下,不仅要加强宁夏银行的穆斯林金融业务,而且要在其他商业银行也要进行试点推广和发展,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穆斯林金融的供需平衡同时也增大了各个银行的有效竞争,降低了穆斯林金融发展的成本。还有就是积极营造穆斯林金融投资环境。要尽快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立优势项目,积极寻找与穆斯林金融合作的最大边界,加快引进外资不发,填补资金缺口,搭建起穆斯林金融投资的桥梁以此来推动宁夏穆斯林金融的发展。

(四)加强对穆斯林国家金融业务的学习和了解

培养“伊斯兰金融”专业人才。目前,制约“伊斯兰金融”发展的瓶颈是专业人才的培养赶不上需求增加的速度。培养一名“伊斯兰金融”专家,至少需要10-20年。这是一门全面伊斯兰知识、东西方金融理论结合的新学问,融宗教、法制和现代经济于一体,而且必须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因此,国内高校应当尽早创立“伊斯兰金融”专业,联合国内金融机构,有计划地培养专业人才,从而发展创新有利于宁夏和穆斯林国家贸易往来的金融业务。

(五)国家或地区要出台相关的政策与制度

国家制定的规章可以借鉴巴塞尔协议以及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与审计组织、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应法规,同时要考虑到中国自身的特点,满足中国伊斯兰金融服务发展的特殊要求。

五、结论

本文主要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穆斯林金融业务进行了阐述。首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穆斯林金融总体做了介绍,然后以宁夏银行开展的穆斯林金融业务进行说明,最后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穆斯林金融需求角度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宁夏穆斯林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总而言之,只有不断地优化、创新穆斯林金融业务才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对穆斯林金融业务日益增长的需求,这样不仅能够满足宁夏当地穆斯林金融的需要,对我国以后长期发展穆斯林金融业务都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白宁,宁夏伊斯兰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时代金融,2010,(10)

[2]马罗礼,关于伊斯兰银行入驻中国的研究[EB/OL],百度文库

[3]刘蓉,伊斯兰金融在中国发展面临的问题[J],消费导刊,2009,(1)

第3篇

“‘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审核的可能性不大。”山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姜海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茅台申请国酒商标很显然不合适,也没必要。事实上没有人因茅台叫‘国酒’就会多喝多买。”一名不愿具名的白酒行业人士对此称。

事实上,“醉翁之意不在酒”,在茅台对“国”字招牌锲而不舍地追求的背后,还有对高端白酒的广告效应和市场份额的考虑。

反对异议书超20份

自“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公示期后,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不仅洛阳杜康委托律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发出异议申请书,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等5家四川酒企也联合向商标局递交了异议报告。

贵州一名不愿具名的白酒企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任何一家白酒企业成为‘国酒’对其他白酒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如果‘国酒茅台’商标注册成功,会在行业内造成排他性的影响,会造成一种印象:‘国酒’就是茅台,其他酒属于‘附属品’。”

不仅如此,“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反对声已经从企业转到了学术界。10月14日,北京、上海等地的10多名律师及多名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在北京举行研讨会,现场“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就“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提出异议。

参加研讨会的律师之一、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了公开信,异议书正在准备中。如果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茅台酒厂注册国酒商标,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他说。

根据不完全统计,茅台本次所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4项商标在3个月公告期间共录得95项异议申请,目前其中93项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显示为“待审”状态。

“根据相关程序规定,公示期满后,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陈述与理由,并作出最后裁定。如果仍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钟兰安介绍。

据了解,“国酒茅台”于7月20日进入初审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即进入商标异议期,时间为3个月,在此期间,商标局将接受来自各方的异议。“从实际情况来看,酒厂的反对声音最高。”姜海洋说。

“符号圈地”恐难实现

资料显示,贵州茅台从2001年开始,先后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申请注册过9件“国酒茅台”商标,前5件都被商标局驳回。此次获初审公告的4件“国酒茅台”商标是贵州茅台2010年9月申请的。

“事实上,‘国酒茅台’通过审查核准的可能性非常小。”姜海洋直言。据了解,“国酒”二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是否合法,其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等。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国酒”二字用在特定商品上,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可能。

此外,姜海洋认为,“国酒”是对某一特定品牌酒的褒奖,作为一种荣誉不应由某一酒厂独占。

“将‘国酒’这种质量标志性的字样作为商标,对其他白酒企业不公平。如果该商标通过审核,将会损害白酒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钟兰安表示。

姜海洋认为,从现实情况看,商标局在对涉及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进行审查时非常严格,在“国酒茅台”具有被多次驳回以及存在众多异议的情形下,“国酒茅台”通过审查核准的可能性非常小。

例如,对贵州茅台酒厂于2006年8月1日提出的第3个“国酒茅台”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的批复是:“国酒”是对某种品牌酒的品质的褒扬,作为一种荣誉不应为一家独占,以“国酒茅台”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有夸大宣传作用并具有欺骗性。

因此,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国酒茅台”商标予以驳回;当时贵州茅台酒厂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但商评委复审后维持原决定,驳回了其复审请求。

“国”字头背后的利益

茅台如此执拗地坚持,绕不开的是其背后巨大的利益驱动。

“从现实角度看,利用‘国酒’所蕴含的意义进行宣传,可以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起到良好的广告效应,这或许是茅台酒厂进行不懈努力的主要原因。”姜海洋分析。

在中国文化中,与“国”字头沾边的产品往往被认为品质和形象最佳。企业也因此认为,争得了“国”字头的金字招牌,就必然会赢得市场。

钟安兰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查询系统检索发现,在多个行业均有以“国”字头作为商标的例子,不仅有“国”酒,甚至还有“国”奶、“国”水等商标品牌。

值得关注的是,以“国”字开头的高端白酒在市场上早已不鲜见。如“国窖1573”“国藏汾酒”系列,五粮液也推出了国字头品牌“国五液”。

从法律角度分析,将“国酒”二字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茅台酒厂就可能对这二字拥有一种独占使用的权利,这样就可以阻止其他白酒生产厂家使用“国酒”字样。

事实上,从“国酒茅台,喝出健康来”到“国酒茅台,国之栋梁”的广告词,贵州茅台就一直将“国酒茅台”用于各种公开场合,还成立了北京国酒茅台文化研究会,将“国酒茅台”的宣传进一步深入人心。

钟兰安律师明确指出:“茅台自称‘国酒’,有哪个权威部门评定了这个名头给它吗?它擅自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酒茅台’这四个字涉嫌虚假宣传,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制止。”

姜海洋表示,在此案件最终结果出来之后,必然会对茅台酒厂以后使用“国酒”二字的广告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茅台酒厂不能获得核准,其竞争者有可能进一步对其广告中使用的“国酒”二字采取行动。

酒企分天下

“国酒”之争只是拉开序幕,茅台又对重新注册赖茅商标一事大动干戈,同时以商标侵权为由对茅台镇的荣和烧坊提出索赔。除此之外,贵州茅台还将温州十家商户告上法庭。在茅台加紧商标维权之时,茅台与其他酒企之间的一种微妙的平衡正被打破,茅台似乎一夜间成了行业公敌。

事实上,在各领的白酒江湖,似乎并未出现公认的霸主。白酒市场发展到今天,各大酒企更是在香型上下功夫,试图成为某一种香型的领头者。在整个白酒行业,尚未有一家获得公认的霸主地位。

据了解,随着“三公消费禁喝茅台”的呼声四起,茅台业绩将逐渐受到影响。2012年,贵州仁怀市又在着力打造名酒工业园,诸多白酒企业的入驻,让茅台酒感受到了潜在的压力。

业内人士认为,茅台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采取一系列的维权行动,背后或是为了加快完成业绩。而突破品牌,形成品牌垄断,控制茅台镇资源,加强渠道控制力,使其战略转型便是提升业绩的手段之一。

根据商标法规定,在3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国酒茅台”商标将正式具备法律意义。这意味着,一旦“黄袍加身”,长期以“国酒”称号进行宣传的茅台将“转正”成为合法的“国酒”,而其他“国五粮”“国窖”等品牌或将受到打压。

不管“国”字商标最终结局如何,在品牌宣传和营销手段上,贵州茅台公司还是赢了。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 改革

近十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入驻国内,其投资形式也发生变化。设立方式上,从当初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为大多数入驻形式演变为如今的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乃至外商一人有限公司居多;所涉及的产业范围上,从制造业、建筑业涉及较多演变为如今更偏向于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经营范围也日趋多样,云计算、工业设计、企业管理咨询等新兴行业层出不穷;企业架构上,也从过去大企业、大公司向目前的小型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可以说,外商投资企业正在改变过去的形象和定位,越来越“国民化”。

然而,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化”待遇进程的不断加快,其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已影响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落户和发展。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十分必要。

一、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陷给实际操作带来困扰

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中主要使用的法律主要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近年来也逐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操作。同时,国家工商总局逐步出台的若干规定、暂行规定、执行意见、有关通知、指导意见等,也被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的依据。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实施意见,会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带来困扰。如《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关于外资企业解散的申请,应当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而在《公司法》及登记条例中,明确“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而在实际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核准解散的日期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销的日期并不一致,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丧失应遵从哪个日期并没有统一的说法,给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机构如银行等办理后续业务带来困扰。又如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企业章程、合同与协议中有相互重叠的部分 ,如《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与第十三条第五款都涉及到了董事会的组成问题,即合营合同与章程都须对董事会组成事项有规定,但因合营合同由出资双方订立,而章程由董事会订立,订立人不同,如果两者冲突,以章程为准还是合营合同为准,法律中却并未明确规定,给登记实务操作时造成影响。

(二)多头管理使登记程序繁琐冗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实行审批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登记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伊始,即受多个部门管理。申请时有审批机关,所涉及的行业还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时有登记机关,资金汇入时还需经过外汇主管部门。除某些确需要管控的因素外,多头管理使企业登记程序被繁琐化、复杂化,增加了企业与社会的工作成本。以某家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增加流通环节食品批发与零售为例,应当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方可从事该业务,而审批机关要求企业先获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却坚持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先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凭批准证书再办理相应许可,如此循环往复致使企业和有关部门均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降低工作效率。对于审批机关来说,审查的是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被允许从事某项行业,而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来说,关注的是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具有从事某项业务的能力,两者的管理目标和方向其实并不相同,但由于各部门都各自要求一套完备的申请标准,使外商投资企业对应先满足哪套标准感到困惑,又如果两套标准之间存在矛盾,应遵从于哪一个标准,都有不确定因素。另一种情况是,某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了审批机关的批准,设立登记时被工商部门要求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必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规范表述,从而使最终获得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表述与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准证书中的表述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将会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需要再前往审批机关进行修改,从而带来修改章程、合同、申请表格、可行性报告等一系列繁琐流程,二是暂且搁置,待联合年检时因批准证书与营业执照不相符而再次选择第一种办法。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冗长复杂的手续,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带来诸多不便。

(三)硬性规定致实务管理存在漏洞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规定有诸多与国内企业不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设立之初确有其便于加强管控的必要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特殊的规定逐渐丧失其管控力和必要性,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必须遵守却又可以轻易绕过的规定。如中外合资企业对中方出资人要求必须是企业或组织,除个别试点地区外,中方自然人目前尚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出资人,而在实际操作中,中方出资人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再由此一人有限公司与外方合资,轻而易举地避开此项规定,使规定的存在形同虚设。同样的,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确认的是注册资金和实到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多少,并未有部门对其进行实际的勘察与检验,“投资总额”缺少实际意义。上述看似详细且确定的规定,由于其本身的滞后性,使其与现行的其他企业登记制度自相矛盾,而产生管理漏洞。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纵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结为日益增长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求与滞后的法律法规、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化”待遇呼声渐高。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呈现“国民化”特征,投资主体中,“离岛”企业、“海归”创业呈上升趋势,即投资主体的工作和生活主要场所在中国;投资规模上也日趋小型化和微型化,一人有限公司比重上升;经营范围和模式也以新兴、高端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和创意产业为主,以上各种特征均与内资企业、小微企业经营模式非常类似。与以往集团化、规模化运作不同,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期望程序更便捷、方式更灵活、效率更提高,能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适应,不再为了繁琐的登记程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是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化和推行并联审批、电子审批为主的发展方向。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目标上,应注重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工作成本

推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客观需求,是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的历史必然。 因此,应当以尊重市场主体自由意志为主,同时适当兼顾管理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无论是否因管控需要,都应本着为市场主体和申请人提供便利、鼓励创业、支持发展的立场。例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中易造成拖沓的环节主要在于证明或公证材料繁多复杂,更改登记事项需经过多个部门审批影响企业运作效率,审批机关审批时间过长(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第八条规定为3个月)等。为简便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证明或公证材料的审核可以通过电子审查的方式,即统一一些经常性投资者所在国的查询平台,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注册或登记号码,即刻便能了解外方投资者的情况,省却了需所在国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且还须递交我国领事馆认证的繁琐流程;审批机关之间则应增强相互沟通,对重要登记事项做到基本登记材料标准、要求一致,出具文书表述一致,相同材料不重复收取,资源共享,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从支持市场经济发展、为投资人提供便利的角度出发,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程序。

(二)改革基调上,应倾向靠拢“国民待遇”,合理并轨

改革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客观需求,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改革的主导思路应是积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化。立法层面上,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并存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亟待改变。理论界目前支持的主流法律重构方法是将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分解,把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终止、组织机构等内容,划归内资的公司法、企业法调整;另外一部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控制的内容可直接划归国内相关的部门法调整。审批实务中,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的,应当参照国内企业,实行登记制,由登记机关直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予以登记;对外商投资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的,仍应实行审批登记制,但应对其多头审批环节进行简化,有所属行业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5篇

承唐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场收费站

承唐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场收费站党支部共有党员9名,入党积极分子3名,85名员工中已经有23人递交了入党申请书。2010年以来,该支部立足于全市车流量最大、建站时间最晚、员工最年轻的实际,深入开展窗口单位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培育最美微笑,打造精品服务,使机场收费站“三尺岗亭”成为了展示**城市文明的一张靓丽名片。

微笑着迎接挑战,练就创先争优的过硬本领

不足五平米的收费岗亭,看似不起眼的工作岗位,却守护着一座城市**达海、走向世界的运输动脉。如何绘制好**对外宣传的第一张名片?如何在这十几秒时间中展现**人的良好形象?创先争优活动伊始,市交运局和机场管理处就进行了精心谋划。**保定“郭娜陆地航空班”、**石安高速**道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成为他们对标的榜样。

“内外兼修,打造**特色、全国一流的微笑服务”成为管理处一班人的共同追求。党支部书记、收费站站长刘忠同志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请来武警部队、民航公司的专业人员和国内知名礼仪指导对员工进行魔鬼式训练。体能课、礼仪课、业务课、文化课,交流谈心、业务评比、素养提升、领导点评,这群年轻的管理处员工们工作在岗亭、吃住在单位,承受着高强度的训练。副站长、入党积极分子葛玲,把四岁的儿子交给婆婆,自己白天带着员工参加集训,晚上和站长一起召开会议分析问题、与员工谈心交心。婆婆和儿子在车祸中受伤,电话里婆婆焦急的呼喊和儿子惊恐的哭声让葛玲心如刀绞,但想起领导期盼的眼神,望着员工笔挺的身姿,她很快收拾起情绪,和往常一样领着大家喊口号、练形体。她用灿烂的微笑面对挑战,她用灿烂的微笑感染他人。

90后收费员两度晕倒在军事训练场仍咬牙坚持;收费员为参加集训主动推迟婚期;为保障一线收费员脱产训练,副站长连续几个昼夜替班收费;两个月集训员工体重平均下降4公斤,过硬的素质源自刻苦训练,创先争优的素质少不了艰辛的磨砺。而今,当收费员每天喊响“精彩源于自信、微笑和谐生活”的口号,迈着整齐的步伐走上工作岗位,那种自然、亲切、宁静的笑容就随之绽放成最美丽的花朵。

微笑着真心服务,投身创先争优的具体实践

为司乘提供满意的服务,是收费员的分内职责。机场高速站日通行量1.5-2万辆车次。一名收费员每天四个小时在岗,大概需要收500多张卡、至少点500次头、转1500次身。规范的坐姿、站姿、递姿,温柔的、带笑的眼神,轻声细语、情真意挚地问候,让司乘人员倍感温馨。

收费员朱红,总觉得自己笑容不够美丽,她从没有放松过对自己的要求,哪怕是凌晨两三点钟,她只要远远望见有车驶来,都要先对着面前的镜子呵呵地笑一笑,让自己的表情和心情提前到位,用最美的状态迎接每一位司乘。

每天重复枯燥的工作,员工们也觉得累。但是,当他们的一句“您好,一路辛苦”换来司乘人员一句“你们也辛苦”;当他们的一句“雨天路滑,注意安全,请慢行”换来司乘人员一连串的“谢谢”;当他们的一句“节日快乐”换来司乘人员一句“你的微笑会让我快乐一整天”;当司乘人员在享受到“司乘之家”便民服务后露出的满意的笑脸,他们的心里就会无比欣慰!

机场收费站的员工们用灿烂的微笑和高质量的服务践行着“车在**好行、事在交通好办”的承诺。年初以来,该站没有接到过一起司乘投诉,发出的1200多份满意度调查中,对微笑服务满意率达到100%。全国干线公路检查工作中,机场收费站微笑服务工作得到有关领导和同志们的高度评价:“在这里,我们感受到了**人的亲切、厚道!”“好一个微笑服务!好一个创先争优服务品牌!”

微笑着走向明天,构建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

笑,是人类最美的语言。笑,是世间最好的化妆品。打造发自内心的微笑,为司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成为机场收费站创先争优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党员中,他们设立了“示范岗”,坚持党员带群众,共同培育最美微笑,一同打造精品服务。在全体员工中,组织开展了“月评星级收费员,季评微笑明星,年评形象大使”活动,将业务素质分、个人素质分、社会反馈分三项得分进行综合汇总,每月进行星级评定,现如今,五星级收费员已经从刚开始的4人增加到50多人。

第6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于去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解该法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按照年初工作要点的安排,我们于本月中旬开展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调研,本次调研一是到政府办和法制办了解了全县贯彻实施情况;二是先后到政务中心、国土局、建设局、文化局、环保局和交警大队等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调研,听取他们情况汇报,查看行政许可案卷材料,并进行座谈交流;三是召开被许可人座谈会,听取他们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在“祁门人大网”论坛开设“行政许可法调研”专题,听取和收集社会上的意见和建议(累计共有50人次浏览了论坛专题,共收到8条意见和建议)。下面将本次调研活动了解掌握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1、广泛宣传、狠抓培训

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形象及优化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领导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动员会,核拨专项经费,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初,结合领导干部的春训工作,对全县乡镇科级干部进行了培训,此后,县委组织部、政府法制办和人事局共举办五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对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全面的轮训;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纳入“四五”普法规划,重点宣传,并制定了验收标准;同时,在〈黄山政府法制〉开设了祁门专刊,对我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各行政机关内部还结合本部门特点组织了专门的学习讨论,一是邀请法制办同志对机关干部开展《行政许可法》讲座,仅郑任凡主任一人就到各部门授课20余次;二是派员参加省市相应部门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如建设局、文化局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三是机关组织各类培训班,如文化局先后组织文化市场从业人员法制培训班9期。据统计,去年以来,我县共培训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500余份。

2、全面清理、依法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合理与合法、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有悖于《行政许可法》规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全县共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73个、行政许可实施项目270项进行清理,最终确定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64个,取消了9个,确定保留行政许可实施项目250项,取消了20项,并以政府第一号令和祁政办字()60号文件向社会公布。国土局在清理工作中,废止了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一份,取消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个,如对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除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费用全部取消(仅此一项,每年免收费用30万,让农民得到了实惠)。

3、配套制度、政务公开

一是去年8月县政府转发了市政府五项配套制度,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监督检查办法、听证程序规定、实施程序若干规定和公开规定。二是各实施机关均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或工作程序。如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度、限时办结、办事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了各个环节的程序和承办人、审批者的责任。各实施机关均能在办公场所采取公示栏、会议、简报等不同方式,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大大方便了申请人,提高了工作效率。

4、“一口对外”、集中审批

政务中心是政府为了方便群众办事,促进政府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办事程序的重要阵地。它直接折射政府的工作作风,反映政府的行政形象,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最直接的体现。目前,我县政务中心共有13家窗口,可 办理68个审批事项,今年1—9月共受理行政审批9075件,统一收费82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了17%和7%,群众满意率达95%。政务中心的功能在逐步显现。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通过调研,我们感觉我县实施行政许可法一年多来,总的情况是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实施顺利,效果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引起重视:

1、法律学习培训缺乏持续性和制度化,特别是对被许可人的宣传明显不够。不少人对行政许可法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个别领导干部和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仍然没有完全转变,工作上仍习惯于传统的行政管理和审批方式,出现“说起来按法办,事实上按习惯办”、重结果、轻程序”现象时有发生。

2、各项配套制度虽然建立了不少,但真正得到落实的不多。有些配套制度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如某些执法主体不规范,行政许可的听证举行的不多,“书面告之少、口头告之多”,责任追究制度几乎是空白等等。

3、政务中心功能和作用仍发挥不够。一是中心的场地有限、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模糊、手段不强,监督协调工作力度还不够。二是很多部门的窗口不能全套进入(进入率仅1/4),窗口直接办结率低,有的窗口办事人员只是在收件、接件、登记、颁证或者答复,一定程度上只起到“收发室”或“咨询处”的作用;三是入驻单位重建轻管,授权不够,除直接办理少量“即到即办件”以外,没有直接行政审批权限,往往造成群众来回跑。四是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如何实施“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方法不多,力度不够。

4、变相收取行政许可费用以及“搭车收费”现象仍然不少。各种名目的收费令被许可人苦不堪言,如:个体协会收取的会员费每年480元,不交就不给年检;文化市场从业人员法制培训费60元和120元,不交便给予处罚;本县农运车进城有文件规定不交费,但现在要交10元/次;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检测费”有时高的离谱(新买的200元的秤“检测费”要300元);办理消防许可时要搭售300多元的光盘(虽说是自愿,但谁敢不买呢?)等等。

5、执法力量薄弱影响了部分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如政府法制办只有3人,与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大相配,环保监察大队虽已挂牌成立,但是没有一名专职执法人员(全部由局机关干部兼),建设局和国土局各股室均只有1-2人,很难抽调人员充实政务中心“窗口”,ab岗制度往往也因为人员不够不能落实等。由于执法力量薄弱,使得我县相当一部分(大约50%)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没有开展,如建设项目的环评、夜间燥音许可、道路修理和挖掘许可等没有开展,以文化局为例,该局共有许可项目28项,真正开展的大约只有10项左右,其他部门也有类似的情况。

三、几点建议

1、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要继续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长期工作来抓,切实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打造全新的服务型政府,加大对公民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拿起这部法律武器,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有效监督政府的行政权力,以求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

2、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建议政府尽快建立健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制度体系,如行政效能、行政投诉制度、行政首长问责制、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等,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创新管理体制,探索逐步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制度,逐步实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积极推进部门综合行政许可,彻底清理规范与实施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尽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3、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仅要从思想上重视、转变观念,而且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更要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执法的水平。要充实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合理分配公务员人力资源。对于违法许可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借许可吃、拿、卡、要和“搭车收费”等现象,树立公务员勤政廉洁、干净干事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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