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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专业排名

时间:2022-02-28 08: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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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专业排名

第1篇

1.法学毕业生增加,而就业形势严峻。由于高校扩招及报考热门专业导致法学毕业生逐年增加,而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知识及实际操作的缺乏,导致就业难上加难。在2009年大学生就业报告中就已经显示法学专业的失业人数在本专科专业中排名第一。实际上受到就业渠道的限制及就业与需求矛盾的扩大,根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数据显示,法学专业已经连续三年入选“就业红牌专业”,而且专业对口率也仅为百分之四十多,成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中专业对口率排名倒数第二的专业。

2.法学专业毕业生供应与需求信息不对称。实际上,高职院校毕业生不断增多导致毕业生就业面临困难,但不能仅以数量的增多而得出法学专业就业人数供大于求的结论。实际上,在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上,仍存在大量的缺口。虽说法学毕业生就业的渠道有限,比如公检法等行政、司法系统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律师,再加之公司等社会单位法务、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渠道,皆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以此来讲,法学专业的就业渠道相对于其他专业来说应当是比较广泛的,但是为何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及就业对口率较低,原因就在于供求不对称,主要由于竞争的日益激烈及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严重缺乏。因此,导致法学专业相对“供大于求”。因此,面对我国高职法学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必须实施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从而生产出“产销对路”的法学人才,而首先就应当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结合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及我国社会转型期及法律制度等因素,从多学科交叉培养、培养教学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置、教材的选择、教学方式的改变及考核评估模式的改革等方面着手,从而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

二、多学科交叉培养的基本含义及意义

1.交叉学科的基本概念。交叉学科包括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的概念,狭义指的是由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相互交叉的地带发展出来的科学;而在广义上交叉科学不仅包括狭义的学科,还包括各个学科大门类内部各个学科交叉所形成的学科。

2.交叉学科的提出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1926年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心理学家伍得提出了交叉学科的概念,并在20世纪60年代日趋成熟,但是在我国明确这一概念却在2006年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了加强式交叉学科的研究。在2007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重视发展交叉学科;到2010年明确指出“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升到了战略高度。

3.多学科交叉培养的意义。自然界各种现象之间本来就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人类对于自然界的认识所形成的科学知识体系也必然具有整体化的特征。科学史表明,科学经历了综合、分化、再综合的过程。现代科学则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而交叉科学又集分化与综合于一体,实现了科学的整体化。学科交叉是“学科际”或“跨学科”研究活动,其结果是导致的知识体系构成了交叉科学。交叉学科作为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有利于发展前沿科学,取得科学突破,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复杂科学问题、社会问题和全球性问题。因此,我国需要加速发展科学技术,提倡交叉科学的研究,把交叉学科的研究放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地位。

三、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改革策略

1.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目标的改革。交叉学科目前作为我国教学事业的战略指导思想,应用在法学教学方面,则体现在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目标的变化。法律职业背景及需求决定了法学专业的学习不仅需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更需要的是法学教学的应用性和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法学教学的基础为其职业知识体系,是一种技术理性,一般法学培养包括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及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但是归根到底,法学理论的研究在于其法学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因此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应该一改传统法学知识的传授,而更加注重法学的实用性。把高职法学教学纳入到职前教育的范畴,改革为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目标。同时关注法学实践的培养,不仅仅是脱离了其他学科的固步自封,而是应当注重法学培养的规范性及其实践性,两者兼顾;更是注重与其他学科相互交叉,产生思想的碰撞及知识的融会贯通。通过法学教学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更加注重“复合型法律人”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法学专业人才运用法学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上,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学教学中,要求法学本科的学习必须建立在具有其他知识体系的基础之上,比如美国法学的学习必须到了一定程度之上才能有资格报考法学专业,而我国法律硕士专业的设置也是基于该培养目标,但目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的发展却有所背离。正如目前的就业现状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硕士专业毕业者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如科目划分及公检法招收等方面的资格限制问题。因此,法学教学目标除了对教学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之外,更加注重学科的交叉学习。

2.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理念的形成。前面讲到法学教学目标的改变,从传统的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单一式培养转变为以注重法学实用性的多学科交叉式培养,通过高职院校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法学学生法律思维、操作实务、职业道德等全面的法律素养的培养,形成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法学教学培养理念,合理设置教学课程体系,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方案。扭转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传授,学术型强且学科单一,与社会实践脱节的法学教学水平低下、特色不鲜明的问题,注重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应用性,树立多学科交叉培养的高职法学教学培养意识,注重以“中国法律为本,外国法为辅”的基本学习路线,坚持熟知本国法律,兼涉外国法;注重法律教学培养的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平衡;更要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不同法律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交叉学习,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适应国际需要。

3.以多学科交叉培养为导向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的改革。目前国外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主要存在三种教学模式,第一种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是从高中招收法律本科,但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加念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再进行1~2年的专业实习,方能取得专业的执业资格;第二种是北美模式,这也是我们之前讲到的从非法律专业本科招收的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入学考试,学习三年,获得法律本科学位;第三种是澳大利亚模式,即将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经过6年左右获得双学位。我国目前的高职法学教学与第一种英国和欧陆模式相仿,但是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只需获得司法考试资格,通过一年的实习便可获得律师执业的资格。但是要想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人才,则必须改革高职法学教学的培养模式,更为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进入,改革高职法学教学的课程体系,更加注重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技能及法律素养的实践性法律人才。

四、结语

第2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学生;教育改革

一、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面临着严峻形势

随着法学再次出现在本科十大红牌专业榜单,法学专业由热转冷,就业形式日趋严峻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为79%,排名倒数第二,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1]。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教育的由盛转衰,我国仍然面临着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普遍、法官断层严重,人均律师数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现实。社会对法学生的需求大量存在,但法学专业却年年出现在就业红牌专业中。这样的现实反映出我们的法学本科大学生与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并不能得到社会的完全认同和满意。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解决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是社会稳定发展以及实现社会价值的需要,关系着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2]。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分析法学生的现状并寻求解决之路。

二、中外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比较研究

中国法学教育的起步是一个向西方学习的过程,分析我们的法学生,首先应该对法律发达国家的现状进行了解和对比。以法律建设与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为例,美国的法学教育没有本科这一层次,所有的法学学制和学位都要以本科其它学位的学士为前提,这一制度强调了法律学科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法学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经验,保证法律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和高素质。美国的法学院是典型的律师学院,律师是美国法律社会的基石,从事任何一项法律职业,律师都是最根本的开始。自始至终,美国的法律教育都是一种精英教育,学生对法学的选择,是在经历了本科教育后,有了对社会的个人见解和趋于完整和成熟的社会观之后做出的主动选择。而在我国,大学的扩招使得本科教育成为普及教育,法学作为本科教育的一部分,使得中学刚毕业的应试教育学生们直接步入了理论性与实践性都极强的繁杂的法学课程中,对法律的现状和对社会经验的吸纳都还十分有限,使得整个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水平被迫降低,限制了法律建设和法学生本人的成长发展。

这样的状况,满足了在经济跨越发展的大环境下对人才的强烈需要,在法学事业发展的早期有利于构建我国法学的框架,但当这个框架需要加以完善和充实的时候,原要求下的法学生必然无法胜任。这就需要对原有的法学教育方式进行改革,使之适应新环境下的需求。新形势下如何指导法学专业大学生顺利就业,探索法学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是深化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就业困境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之改革与出路

对于就业困境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着重应明确司法考试导向性和实践应用创新性,推进教学改革,具体而言包括:

(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本科教学

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的学生,司法考试都是法学本科学习期间必经的一场大考,虽然司法考试并不是能够直接用于社会立足的资格考试,但其作为律师执业资格、法官检察官职位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等岗位的一块必不可少的敲门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组数据足以说明: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做出的一项专项调研,全国高校毕业生中,61.9%的法学毕业生会从事法律专业工作,而87.5%的学生认为司法考试是四年大学期间最重要的部分,法学的本科教育不能脱离司法考试。86.7%的教师和绝大多数学生都认为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依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调整。同时,司法考试的高要求、低通过率已经从现实实务层面表达了法律界的主流意旨,这必定是一门精英职业,只有专业精通才有生存的空间。如何解决法学的精英化要求与大学本科的普及式教育的矛盾?我认为可以在本科教育的大环境中适度独立出法学教育的小环境。一方面,增加法学教育的课时量。普遍的大学生活中,教学只占其中的小部分,适当提高教学的比重,可以在本科教育中,尽可能的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现行的本科教育中,司法考试普遍在大四的第一学期进行,司法考试之后法学生就将脱离法学教育,面临就业或是考研的选择。这样的安排对法学生有不利之处。从知识记忆的角度,在考试之后,应当需要归纳整理与实践操作,才能将知识融会贯通,而当法学生怀着大量的理论知识步入社会时,工作单位却往往不愿意承担实践教育的责任,他们需求的是理论、实践都能够直接运用的即插即用式人才。所以我认为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应当在参加司法考试后再增加一年的基层法院实践教学,将法学本科教育深化为五年制本科教育。

司法考试考察的是对法律法规的记忆和运用,通过司法考试的备考,法学生的理论水平能够得到普遍提升,而在理论的掌握记忆之后,应当通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学习将应试备考的记忆成果实践强化。进行基层法院实习,将理论法条与现实案例相结合进行理解认知,有利于司考的应试性强制记忆向理解性熟练技能的转化。从而提升法学生的专业水平。

(二)以实践创新为导向改革法学本科教学

我国基层法院现实存在着案多人少,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普遍、法官断层严重的问题,将已经基本完成本科教学的法学生安排到基层法院进行实习,能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可以由法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宣传教育,在普及法律的同时,增加法学生的社会经验。应当正确认识法学本科教学中研究和实践的关系,在研究中实践,在实践中研究。教材与更新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因为时段差异导致的滞后。课本的知识永远是过去时的。实践教学可以真正的理论联系实际,避免法学生步入社会后学无所用。具体而言,应该在在研究性理念指导下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具体可以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展开。

对于本科期间因为调剂或其它原因被动选择法学的学生(实际在二三线法律院系中此类法学生并不少见),一年的实习时间可以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二次选择,准备跨专业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或其它就业渠道。同时能够通过实习加深法学生的职业了解认知,避免就业方向缺失,提升毕业生的社会生存能力。对于首次司法考试尚未通过的法学生,也可以藉此提供二次考试的机会,从而提高毕业生的总体司法考试通过率。

学年年限的增加,提升了法学教育的专业性。提高专业门槛,可以将法学教育适当独立于本科教育中,有利于提升法学生的专业素质,从而加强社会需求对法学生的认同。对于法学生自身而言,可以让他们更轻松的找到工作,并且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法学而言,基层人才的素养提升,也有助于促进法学的社会地位的提升和整体发展。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引入研究性理念,培养具有创新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博专并重的高素质人才[3]。

参考文献:

[1]王文贵.就业观念的路径依赖与锁定:法学专业就业生态的新制度经济学问诊[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01):40-44.

[2]肖晓哲.新形势下深化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1):183-184.

[3]王继军,李麒.研究性理念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J].晋中学院学报,2008(04):100-104.

第3篇

一、法学实践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的内涵

多年来,中国的教育模式一直奉行学院式法律教育,教师是绝对的教学主体,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客体,教师教什么学生便学什么。然而,这样的教学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当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踏入社会后所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法律事件,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绝大多数的法律事件都很难找到现成的教科书指导模式及处理路径。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整合法律知识,灵活的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事件。这一能力的培养需要在木科教育阶段就贯彻,即本科的实践教学中就要培养学生独立或团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有担当、有责任的实践教学主体,而不是依靠教师机械的灌输处理问题的程序。

二、学生主体性法学实践教学的意义解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性。因此,在法学教育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成为实践教学的主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学生主体性实践教学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由之路

如果说法学教育在基础知识的教育阶段还遵循教师单向传授的传统教学模式是厚基础的必然要求,那么在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之后运用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教学阶段就应该贯彻宽口径的培养方针。所谓宽口径是由法学学科适用领域决定的。法学是一门涉及面很广的学科,学生们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纷繁复杂的生活事件,这些事件涉及建筑、医疗、保险、生物、科技等领域,因此资深的律师或法官往往具有非常广博的知识。学生在实践训练中,写作、演讲、思辨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同时,学生还需博览群书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这也是为什么国家近十年来培养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的原因)。在某一领域业绩突出的律师,往往除了具备法律知识以外还具备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如医事法律人才、建筑法律人才、金融法律人才。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法学学生主体性实践教学能让法学专业具有更强的社会适应力

从目前国内的专业就业排名来看,法学专业并不理想。因此,法学专业的招生、就业都面临巨大的市场挑战。在如此严峻的社会背景下,不断提升学生的能力是当务之急。法学实践教学就是在促进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培养学生的管理协调、人际沟通、口语表达等各方面的能力,为拓宽就业的领域打下基础。据笔者的教学经验,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完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数占应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其余学生或进入政府部分,或进入金融、保险、管理等部门,就业的渠道在不断向相关领域延伸。因此,学生主体性的实践教学就为这一延伸奠定了综合素质的基础,为学生自由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以应对艰难的就业环境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契合了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法律职业队伍建设成为影响法学教育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法学教育必须根据特定时期法律职业发展的程度和水平,结合社会对法律服务和立法、司法提出的人才需求,通过目标设计、内容细化、方法创新和过程监督,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作用,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法治建设的互动。对此,我们必须看到法学实践教育在法律人才建设中发挥的作用。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在木科教学中就可以向学生灌输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技能、职业纪律。通过法学实践训练的学生,能从容的从事接待当事人、送达传票、会见当事人、庭审排期、调解前期沟通等工作,毕业后进入司法部门就能胜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大大缩短就业培训的时间,满足司法部门人员短缺的现状。

三、国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启发

如何的在专业教育中较好融合理论与实践的问题成为世界各地法学教育的热门话题。尽管法学教育具有民族性,但对世界各地各种各样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理解有助于我们对各个体系背后的相应观念进行思考。法律和教育体系的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至于移植基本是不可能的。但理念的传播要比制度来得容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先进实践教学模式将对我国的法学教学改革具有事半功倍的意义。

纵观世界三大主要法律教育体系,即美国、德国、日本,他们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都极具特色。这三个国家的法学实践要素一直以来都占据了法学教育的很大比重:在日本半个世纪,在美国将近一个世纪,而在德国则超过了一个半世纪。这三个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是因为他们深深的认识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除了需要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而职业技能的获取一定要通过实践训练。

在美国,所有希望成为法律职业者的人(无论是成为律师、法官还是其他职业人士)都被训练成律师,律师辩护人的形象是法律职业者的理想原型《麦考利特被告》中列举了10项律师基本技巧,即解决问题、法律分析、法学研究、事实调查、沟通、提供齐询、谈判、提起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组织与运作法律程序的操作技巧、辨别与解决伦理困境。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主要目标是训练思维,即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

前文所述,在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实践要素同样浓厚。学生的法学教育要经过基础教育及见习教育两部分的学习,且每一部分都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核。通过了基础教育部分的考核后,学生进入见习阶段的学习,旨在深化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为今后进入司法实践创造条件。只有进一步通过见习阶段的国家考核后才能真正步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日本的法学教育在注重实践性的同时还注重开放性。日本的法学学生在结束木科教育后,也需要参加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职务技巧培训。经过民事、刑事律师业务的全面、系统培训后才能从司法研修所毕业,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同时,日本为了拓展法学领域的涵盖范围,还在本科阶段开设政治学科,为法学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科目选择空间。

四、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在各国法学教育中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中国的法律教育也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更大胆、更深入、更务实、更具成效的探索。学徒制、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实习等等实践教学模式都是目前世界各国比较青睐的实践方式,但从学生主体性角度的考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应让不同的方式具有不同的实践训练意义。

由于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实践教学中学生主体性地位的培养,从而培养法学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担当精神,因此,拟将重点讨论诊所是法律教育这一实践教学模式。因为笔者认为,在目前盛行的实践教学模式中,学生在诊所式实践教学中是最具主动性的,学生能切实的将要我学变成我要学。美国人本主义心里学家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处于该理论的最高层次便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他是指人希望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不断完善自己,完成与自己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实现自己理想的需要。法律诊所教学的推行,通过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能很好的促进法学学生自我实现,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笔者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实践模式,而是一个集写作、交际、谈判、分析、实战为一体的综合实践模式,特别适合于中国目前法律资源匮乏且不均衡的现状。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所述诊所法律教育是以学生为主的,通过办案来对法律条文加深理解,来对法律的适用加深理解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这样的一种教育模式是对我们现在的传统的教育模式的一种很好的补充。在这种实践教学中,教师传授知识的功能只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充当推动者、协作者、启发者,鼓励和引导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体现教学中的学生主体地位。

在我国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行最有效的方式是将法律诊所推向社会,只有走进真实的社会生活,学生才能拥有大量的操练机会。具体而言可以采纳以下方式:

(一)与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挂钩,带领学生分组接诊、会诊

这可能是诊所式教育中比较稳定、有效的方式。将学生进行3 -4人的分组后,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证的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律援助中心坐诊、接诊。针对前来齐询的当事人所提出的现实的法律问题进行诊断,由学生开出处方。此过程能培养学生与当事人会谈的能力,培养学生归纳问题的能力。之后的问题处方则由学生自行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分析、鉴别、筛选而制作。制作过程又是对学生写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同时,学生针对援助中心的常见案件,如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应当予以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就拥有了实践训练的机会。

(二)走进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咨询

结合中国司法资源相对匮乏、人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带领学生走进社区开展普法、送法活动也能满足诊所式教育的需求。学生针对社区居民的法律问题现场解答,能很好的训练其应变能力、思辨能力。同时也能构建良性互动的长期齐询法律关系,让学生能接触更多类型的案件,如继承、相邻、抚养、婚姻,而不是局限于教师有限案例教学的模式。

(三)送法下乡,感受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带领学生走进乡上中国,让学生感受在中国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体会书本和课堂以外的社会状况。

总之,笔者推崇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因为其融合了分组学习、案例教学、师徒互动等诸多法律实践形式,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多种法律职业素养得以锻炼,而且这样的锻炼过程是以学生为主体的主动探索式锻炼,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4篇

[关键词]地方转型高校;应用技能;案例教学

一、地方转型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目前学界对地方转型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和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界定尚有争议,因此,为实现地方转型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有必要厘清上述争议。

(一)地方转型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

我国地方转型高校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技能训练为主的职业型,二是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主的应用技术型,三是较多强调学科(学术)训练的行业特色型即应用学术型。[1]这三种类型主要区分在于对学科的认识上,第一种类型不强调学科,而是强调技能训练的职业教育;第二种类型是以学科为基础、应用为导向,强调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第三种类型是以学科(学术)为导向,强调理论学习及其应用的深度教育。根据《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及参考湖南文理学院、邵阳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怀化学院、湘南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湖南科技学院等几所湖南省地方本科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地方转型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属于第二种类型,是应用技术型高校。其培养目标应符合我国教育政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符合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职业需求,以强化培养学生的应用技能为主。

(二)应用技能培养是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核心

关于什么是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目前学界的界定大同小异。有的学者认为,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应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的思维能力。[2]有的学者认为,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应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并在应用实践的过程中具有分析动手的能力。[3]上述观点基本认同,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应在综合素质、知识结构和实践能力三个方面达到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从上述几所湖南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也可知,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应以知识为基础,以能力为重点,强调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法律强调常人的理性,强调实践的理性。”[4]1这就要求地方转型高校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注重应用技能的培养,才能适应社会和职业的要求。否则即使能够进入相关法律职业,这样入职者的法律业务素质也是较低的,无形中会降低法学教育的意义和价值。[5]61因此,应用技能培养是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转型改革中,在培养目标和方案、专业方向、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应以应用技能的培养为重点。[6]208

二、地方转型高校法科生应用技能培养面临的困境

目前很大一部分高校在转型过程中人才培养的效果并不理想,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对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其中法学本科教育还没有形成一套良好的应用技能培养模式,导致法科生就业率低下,传统案例教学并未发挥其内在功能。

(一)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下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机构和层次过多,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至少有490所,所培养出来的法科生人数迅速扩张,但法科生质量不高,应用技能较差,就业率低下。而且法学教育有研究化倾向,但许多学生却依然选择实务部门就业。中国科教评价网的2016法学专业大学排名显示,法学专业连续6年名列教育部公布的15个最难就业的专业名单中。[7]在麦克斯研究院公布的《2016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法学专业连续三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成为十大专业中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从法律实务部门的反馈来看,法律实务部门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对新进的法科毕业生进行应用技能的强化培训,这些技能原本可以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就应已经培养好,从而削弱了高等法学教育的意义和价值。[5]62

(二)传统案例教学效果不佳

在美国专业学位教育中案例教学被人推崇有加,“哈佛商学院在全美乃至全球执斯学牛耳,多少系受此法之赐”。[8]25案例教学于20世纪90年代被引进我国专业学位教育中,经过20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被认为是“推进专业学位教学改革的重要途径”。最近有学者提出在十六门法学核心课程之外开设单独的案例教学课程,因为“现有的案例教学仍然停留在低层次的案例援引层面,致使案例教学蕴藏的内在功能未能真正得以全部展现。”[9]165传统案例教学的效果不理想,陷入教师运用案例教学的意愿不积极,学生参与的自主性不足,教学案例的适切性低等困境。出现这种局面,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教师科研至上文化,学生“应试学习”惯习,知识至上的教学价值观,案例中民族文化虚化。[10]165一些地方转型高校目前正在激励教师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的讲授型模式,但还只在少数一些法学专业课程中尝试采取案例教学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成果未现。

三、基于案例教学改革的地方转型高校法科生应用技能培养对策

地方转型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需要改革传统的满堂灌教学模式,以学生为本,以能力培养为主。可引入启发式、互动式、讨论式、项目式等新型教学模式,精心设计课程体系,特别是要对法学专业课程中传统的案例教学进行改革,以培养法科生的应用技能。正如美国教育家约翰杜威所说,最好的教学方法就是牢牢记住学校教材和现实生活二者相互联系的必要性,使学生养成一种态度,并习惯于寻找这两方面的接触点和相互关系。案例教学就是将这两方面接触点和相互关系连接起来的一种绝佳方式。[11]

(一)案例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技能的有效路径

首先,与其他教学方法一样,案例教学也是以培养造就具有坚定的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专业知识、优秀的实务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12]47《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强调“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可见,案例教学的目标与转型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其次,实现地方转型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落脚点在于应用性课程建设,案例教学是应用性课程最有效的教学方式,是法学教育手段与方法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价值来引导案例教学,把案例教学作为连通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技能的重要桥梁。”[9]165可以说成功的案例教学是培养应用技能的有效路径。一方面,案例是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它来自于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用文字描述实际问题,搜集和整理真实案件存在的实际问题,形成具有现实意义的教学案例,这就是一种学校教材,案例教学正是连接学校教材与社会生活的纽带。案例教学不但可以把案例中的间接经验有效地转化为学生的实践知识,而且可以帮助学生把实践知识转化为可以直接应用于法律实践的应用技能并进而形成自身的直接经验。应该说,法学教育界已充分认识到案例教学在法学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一些法学课程教学将案例教学与法学原则、法律制度相结合。如湖南文理学院、湘南学院、邵阳学院等一些法律院校专门开设典型案例评析课程或民法、刑法、诉讼法、商经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案例与实务课程。又如湖南师范大学于2016年起分两个学期设置了民事诉讼实务、合同起草和审查、法律礼仪与职业规范、谈判与调解等四门法律实务课程。但目前我国传统的案例教学采取的方式不当,效果不佳,需进行改革。而进行成功高效的案例教学,既需要重构本土化的案例教学文化,还需要矫正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

(二)改革传统案例教学的策略

1.重构本土化的案例教学理念与文化“案例教学并不仅仅只是一种简单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而是一场涉及从知识观、教学观、师生观到具体的课堂组织形式、教学手段的广泛变革。”[13]因此,为了激发案例教学的生命力,必须改变传统的案例教学观念,重构本土化的案例教学文化。[9]167

(1)树立正确的案例教学理念

首先,建立自主、合作、探究的现代学习观。教师应善于运用案例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改变学生的学习观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教育转变为主动学习,由受外部压力下的被迫学习转变为源于内部需求的快乐学习。引导学生深度参与与合作分析案例,培养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法律问题意识和探索精神。其次,确立案例教学“三位一体”的价值取向。案例教学的价值取向不是为了强调人、社会或知识某一方面的价值,而是整合“人的价值、社会价值与知识价值”,并达到互动平衡。具体来说,在追求人的价值过程中,案例教学应“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培养学生改造社会、引领社会进步的专业素质,并具有“国家责任”和“全球视野”。在追求社会价值的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社会责任能力,并具有社会适应性。在追求知识价值的过程中,突出知识的实用性和应用性,高度契合知识生产方式的应用情境,跨学科、问题导向的特征与专业学位的应用性、专业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规定性。[14]

(2)建构本土化的案例课程文化

在全球化时代,虽然我们应该吸收外来文化的先进文明成果,但也要在坚守中华民族文化的前提下,把外来文化融入中华民族文化之中,防止中华民族文化被淹没在外来文化的洪流中。教育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关键因素是传承中华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国家,教育的主要功能之一仍然是形成公民群体和民族认同。国家课程仍然倾向于强调民族语言和文化”。[15]200因此,在案例教学中,首选文化应该是中华民族文化,因为中华民族文化具有高效的指导作用,而且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文化是案例教学本土化的丰富教育资源。例如“经世致用”“罕譬而喻”“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等传统文化中的教学观念,如果我们善于提炼并运用,就会成为案例教学文化的发展点与结合点。在案例教学中,应克服只关注案例的工具性意义而忽略案例文化价值的倾向;应将中国文化的民族特点,如系统思维、普遍联系思维等融入到案例教学中,以克服西方案例分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知行分离的倾向。[10]168总之,案例教学改革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本土化案例课程文化,只有如此,才能产生合理的教学目标,促进有效的教学对话,激励学生自主学习和创造性学习,凸显案例教学的生命力。

2.矫正传统案例教学方式在重构本土化的案例课程文化基础上,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当充分理解、积极运用案例教学,选择典型案例并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教学。

(1)遴选典型的本土化案例

第一,案例教学的重点在于案例的精心选择,这是法学教育界公认的。“掌握法学原理最有效的方法是学习包含着这些原理的经典案例。”[16]64美国案例教学的成功与选择案例的经典程度密切相关。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将理论知识结合案例分析进行教学,通过案例由点到面、由外及内逐次展开对理论知识的讲授,运用生动的案例自然而然地引导学生学习理论知识,培养学生主动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结合案例进行积极思维的习惯,从而避免知识传授性教学方式导致学生产生厌倦心理而造成学习效果不佳。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对法律原则或规则的理解来源于案例这个“源”与“木”。如果案例选择不当,学生就不能正确地、深入地理解相应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就会影响学生学习和探索的积极主动性。事实上,学生在课堂中的活跃程度与所选用的教学案例也直接相关。因此,案例的选择对案例教学效果和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第二,选取典型案例的要求。首先,应尽量避免过难过偏以及过于综合。过难过偏则失去案例的经典性,也使学生失去学习和探索的兴趣;综合性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多,不利于集中解决案例中的焦点问题。其次,应当具有争论性。若案例的结果一目了然,则会影响学生讨论案例的积极性。再次,应根据本土化的案例课程文化尽量选取最新的中国司法案例。学生对于具体的案例,尤其是最新的中国案例比较感兴趣。目前各门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程中编写的案例过时、缺乏经典性、分析不够透彻,而任课教师浏览选择的案例是零散的、杂乱的、有限的,很难真正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12]50因而,急需理想的案例教材,即全面系统梳理经典案例并将其有机整合到相关课程及其知识体系中。当然这种理想的教材并非一蹴而就,目前可由有关教育部门或者法学教育研究会利用互联网技术,组织同一门法学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组建案例库,并能保持随时更新,等条件成熟时编纂成书。

(2)避免案例教学课程单一化

第5篇

【关键词】国际公法 实践导向 互动式教学

国际公法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各法学专业的学生均开设了国际公法课程。但是学生真正对国际公法感兴趣的很少,其理由往往是国际公法距现实生活较远,不如民商法或刑法公司法、金融法等那么切近人们的生活,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这一方面的特点,但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加深,国际法已经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尤其是大学生,均为“书生意气,挥斥方遒”的热血青年,对与国际法有关的很多国际问题如联合国改革问题尤其是安理会增加理事国和常任理事国的问题、美国打击伊拉克问题、萨达姆审判问题等有浓厚的兴趣,因此,需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调动其积极性,使其能够运用所学的国际法知识分有关国际法问题。

另一方面,国际公法教学中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其实践意义的倾向是导致学生对国际法缺少兴趣的重要原因,这主要是由于国际公法课程体系庞大,内容繁多,但课时有限,为在规定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往往侧重于基本理论的教学,忽视了结合国际和国内现实生活中的有关国际法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而后者恰恰可以促使学生参与课堂教学,实现师生互动,因此,应以实践为导向进行国际公法教学模式的改革。

一、结合法科学生的培养定位和目标确定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公法教学目标

法科学生的培养定位和目标决定着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当今世界主要西方国家均以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作为法科学生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如美国的法学教育定位是法学学生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注重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而英国和澳大利亚将法学学生定位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一体,但偏重职业教育。比如,在英国法学教育一般分为学术、职业训练和实习三个阶段。澳大利亚一般采取双学位的方式培养法科学生。要求法科学生具备宽厚的知识基础,在学期间,学生一方面要接受法律基础理论、司法伦理的教育,另一方面更加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欧洲大陆国家则采取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定位。以此为指导,虽然美英澳等国的法科教育也都非常重视课堂教学,但与我国不同的是,他们大都不拘泥于教材,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甚或“自我展示”(self-presentation)式教学方法。在这种教学方式下,学生的法律技巧得到了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得到的提高。

而我国自1977年恢复招收法学本科学生以来,法学教育的定位一直混沌不清,导致我们不知道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法科学生。直到现在,我国还在就法学教育应当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或者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问题争论不止。这种法学教育的定位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学生毕业后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为他们没有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法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这种方法的长处是能帮助学生在较短时间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不足之处是学生缺乏主动性,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法律院校在课程中,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实习制度逐渐流于形式。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收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们很难较快适应工作。因此,我国应当尽快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和目标,或者不同的法学院根据自己的传统文化定位自己的学生,以便各法学教育有的放矢,调整教学方法和手段。我认为,在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空前加大的情况下,对本科生的法学教育应在加强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强化其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在此基础上以培养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标,这是由本科毕业的就业去向决定的,因为本科生的主要就业去向是律师、法官、公安等法律执业者。在我国近年来的司法考试中,正规法学本科毕业的考试通过率不如法学专业自考生,法学硕士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不如法律硕士生这样的事时有所闻,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忽视了应有的实践导向,对培养法学本科生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重视不够。因此,法学本科教学应在加强基础理论的同时,以培养学生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能力为目标,法学教学应以实践导向进行改革,国际公法的教学也不例外。

二、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公法教学方法之改革路径

长期以来,国际法的教学模式以“教师讲授学生记录”为主,是一种典型的“填鸭式”教学,学生的参与程度不够,缺少教师和学生的互动,很难保证课堂教学效果。学生往往在上了一个学期的国际法课后知道了几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的基本章节体系,但是在运用国际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方面仍很欠缺,譬如他可能知道大陆架划分的主要方法,但是对中日之间大陆架划界争端应如何解决,却不能说出自己的看法。因此,应以实践为导向加强对国际公法教学模式的改革。首先,在课堂教学中应采用灵活多变的,启发式教学方式,如提问,讨论及案例分析等,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基本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实践性教学次数,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主要路径包括:

1、课堂提问

所谓课堂提问就是老师课堂讲述中,就一些关键知识不时地向不同的学生发问,由学生经过短时间的思考予以回答;老师根据学生们的回答进行点评,指出那些回答不够完善或不正确,以及不完善或不正确的原因所在。课堂提问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他们积极主动去思考,促使其集中注意力。很多教师不注重课堂提问,导致教师在上边讲,只有一部分学生在听讲记笔记,而其他学生或为过英语四级而记单词,或准备计算机考试,或读武侠小说,因为没有听讲的压力,而考试是可以在考前进行突击的。因此,为促使学生认真听讲,进行课堂提问是必要的,是课堂上促使学生参与教学互动的重要途径。国际公法的教学中,大量的基础理论和知识点均可以进行课堂提问,提问可以加深学生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强化对该知识点的理解与记忆。

2、情景模拟教学与自我展示式教学相结合

自我展示式教学是欧美颇为流行的一种教学方式。即,老师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事先将课程中所要涉及的几个专题分别布置给不同的小组,由各小组在课堂上通过课件讲解各自准备的专题,展示自己研究的成果。老师应对同学提出的论点、论据、观点及讲述的层次予以点评,指出同学在讲解中存在的问题。与讲授式教学相比,自我展示式教学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型学习最有效的方式。各小组在准备时,共同研究、共同探讨,交流自己的想法,提高了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其次,学生感到自己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大大调动了学生学习和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再次,在准备展示中学会了如何去搜集资料,研究和整理资料,对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有极大的帮助。自我展示教学法就美国进行精英教育的重要模式。我国传统的教育方式上重视学生的自我展示,造成了学生容易拘泥于书本,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也缺乏交流合作的能力,不善于沟通和自我表现,这不利于大学生走向社会,而仅从法科学生将来从事的律师、法官的职业来看,都必须重视自我展示教学。

情景模拟教学是指在教学中由教师和学生模拟有关的情景,以展现相关的知识点,通过现场的模拟,加强对有关知识的激烈和记忆。情景模拟教学可以有效地加强对某些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在法学教学中得到广泛的使用。

在国际公法的教学中,可以在情景模拟教学中结合自我展示教学,通过促使学生自我展示,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参与程度。如在《国际法条约法》一章的教学中,可以在缔约程序上给学生布置作业,根据班级人数,进行分组,设定主题,模拟召开国际会议和签署国际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的情景。下次上课,由学生进行模拟。这其中涉及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会议出席国的排列顺序(包括圆桌会议、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等)、签署条约的顺序、条约的保留、条约使用的语言,此外还可以引申至条约的批准、交换或递交批准书、条约的保存等,由各组进行模拟,其他组进行观摩评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并可就有关的知识点进行强化。这种方式要求学生必须先看书,在掌握有关知识后才能进行有关的模拟,可以促使学生主动学习,并对相关的知识进行融会贯通。我在讲授《国际条约法》一章时曾经要求学生进行这样的情景模拟,有的学生就将本章内容与前边已经学习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上的国家》等章相结合来学习和理解,阐发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主权平等原则使得缔约时应按字母顺序进行排列,并联系到刚刚看过的电影《东京审判》中梅汝敖法官在参与东京审判的国家的排名上为什么要坚持按照字母顺序排列,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其他的同学也都获得启发。

3、使用Seminar教学法

所谓Seminar教学法即课堂讨论,是指在老师的主导下就有关知识或典型案件在学生中进行深入讨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不过进行讨论必须在上一次上课时就有关议题作布置,以给同学充分的时间准备。Seminar教学法的优势体现在:有利于敦促学生在课前积极地去查阅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充分的准备;有利于学生学会运用自己所学知识,学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和反应能力,因而启发了学生的思维;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老师可以从学生的讨论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4、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相结合

一位前苏联教育家曾经说道,“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就能产生积极的作用。”模拟法庭或仲裁庭就是将教学寓于学生认知兴趣之中的最有效的方式。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就某个(几个)典型案例组织学生组成模拟法庭或仲裁庭,进行实践性综合演练。具体操作是,由老师选定一名或三名学生担任法官,再由学生若干担任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进行模拟庭审,其他同学坐庭旁听。模拟法庭审判对法学教育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学生不仅可以了解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从中体味到深层的法律的文化底蕴。其次,模拟法庭可以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为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走出其原已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锻炼了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国际公法一向有进行案例教学的传统,各法学院校也编写了不同版本的《国际公法教学案例》供教学中使用。但大多数教师是在有关章节中涉及某一相关的问题时讲述一个有关案例,如在讲《国际海洋法》时可能会讲“北海大陆架案”,讲《国际航空法时》讲“洛克比空难案”。我认为国际法中案例教学可以与模拟法庭教学相结合来进行。例如,就北海大陆架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这样的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的结合应当在学生已经掌握相关章节的知识进行。学生通过组织模拟法庭可以将国际法院及审判庭的组织、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确定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国际法法院判决的遵守和执行、国际法院适用法律的原则、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与主要方法等知识进行融合,并综合运用到模拟法庭的审判中,更重要的是,在作为原告国、被告国、法官等不同角色撰写司法文书及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学生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和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的特点,对有关知识点的掌握也会更加牢固。

曾经有法律学者说,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因此,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任何处理实际问题经验的人如何担当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因此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模拟法庭和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通过模拟处理国际法案件学会综合运用国际法知识和相关法律经验,训练其逻辑思维能力,通过运用法言法语和法庭模拟实战,掌握和运用国际法知识,为其毕业后走向法律从业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结语:法科教学应以实践为导向是法科教学的必然选择。国际法作为法学主干课的教学有不同于其他法学课程之处,为培养学生对国际法的学习兴趣,提高国际法的教学效果,以实践为导向进行国际法教学模式的改革,通过强课堂提问、情景模拟教学与自我展示式教学相结合、使用Seminar教学法,进行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可以提高学生运用国际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法教学目的。

注释与参考文献

[1]王晓烁,“论中国法学教育中实践性教育的缺失”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7期。

[2]管晓峰、胡利玲:《论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教学方法》,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2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宣增益:《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的教学方法改革路径之探讨》登录时间:2007年3月28日。

Seminar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通过不同观点的碰撞形成“头脑风暴”,使每一个参与者都有可能受到他人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