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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

时间:2022-09-07 16:32: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矿产资源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矿产资源税

第1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资源税;补偿费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018-04

一、概念

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主要是指专门针对矿产资源所征收的税费,而对于其他具有普遍意义的企业所征收的如增值税、所得税等不在研究范畴之内。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矿区使用费、石油特别收益金,下面就这几项简单概括说明。

1.资源税: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资源税设置的目标是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税的税权归属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目前是从量定额计征方法,海洋石油企业纳税归中央政府,其他收入归地方政府,收入使用计入财政预算。

资源税经历两代改革。第一代资源税,以销售利润计征,1984年10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只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的企业开征,对于开采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的企业暂缓征收。此次资源税征税原则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利润率累进税率计算交纳。

立税依据是资源级差导致级差收益,在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当条件下,使用好的资源,企业能获得超额利润,资源税即对这笔超额利润开征的特别税,目的在于调节使用不同级差资源的级差收益。

第二代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1994年1月1日施行新的资源税。这次的税改以“普遍征收,级差调节”为核心,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普遍征收。

2004年以后调税以局部调整为主。2004年,提高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矾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同年,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调了全国焦煤资源税税额,大幅上调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为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征收。1994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志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

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都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以矿产品销售收入为征税依据,辅以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实行三级征管制度。收益按比例分成,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使用方向明确。

3.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为补偿国家地勘投入而收取。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统称矿业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给矿业权人,按规定向矿业权人收取的价款。具体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矿业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财政专户管理,矿业权价款由矿业权人在办理勘察、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矿业权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察、开采许可证。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价款按比例分成,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4.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为体现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而收取。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察年度计算,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分别设立收取标准,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5.矿区使用费:专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而收取的费用。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从1%~12.5%不等。分类缴纳,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代缴。

6.石油特别收益金。自2006年3月26日起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其目的是为了推动石油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征收范围包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其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具体征收比率自20%~40%不等。收入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焦点

随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用于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税费金手段也在不断调整。中国财税政策改革的目标逐渐明朗,就是要制定有利于资源有偿使用的财税政策,合理调整资源税费管理制度,从而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但是围绕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置、税费性质、功能定位等方面的争论也不断出现,总结近年来对于税费金的探讨,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税费体系能否体现:1)矿产资源有偿使用,2)矿业权有偿取得,3)矿产资源级差收益,4)合理的矿山企业税负水平,5)保护节约矿产资源,6)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上,而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关于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置,包括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建立权利金的探讨;(2)关于资源税的性质、功能、计价方式、税率、税基的探讨;(3)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功能、征管方式、计价方式、费率、分配、使用的探讨;(4)关于矿业权价款出让性质、方式、评估计价、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的探讨;(5)关于取消矿区使用费的探讨。

三、观点

(一)纠结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关于目前矿产资源税费金设置能否正确及涵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成为学术界纠结不清的话题,从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设立,以及后来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的收取,均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为目的进行制度的建立。

1.规范税费金称谓,使其“名副其实”。陶树人[1]认为,在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时,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权人向矿山企业提供矿产资源而收取的税费为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政府作为勘探工程的投资人向矿山企业收取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张文驹(2000)认为,中国目前的税费金称谓既不能完全表达其真实的意义,也不能完全表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内涵,更不符合矿产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建立,因此建议规范不同性质财政收入的名称[2]。因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依据是财产权利、政治权力、特殊服务,而从这三条途径取得的财政收入,其经济属性也各不相同。参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称谓,建议将这三类财政收入的名称分别定为“金”、“税”、“费”。比如将“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可改称“探矿权出让金”和“采矿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可改称“矿产资源补偿金”,取消资源税,新设矿业权增值税,使“税”这种具有“无偿性”的财政收入真正名副其实,国家政治权力在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体系中也得到了更好的定位。

2.资源税与补偿费,混淆还是重复。(傅鸣珂,1999;王广成,2001)认为,中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又要起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目的也是要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因此二者显然存在重复。蒲志仲(1998)认为,在贯彻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下,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混淆了所有者和管理者权益[3]。首先,资源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收,但是又调节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将国家公权权益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混淆;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被用于矿区管理支出,将国家所有者权益与矿业管理的公权权益混淆。因此资源所有者权益未完全实现。

殷(2001)认为,中国现行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法律规定是重复的,其所征收的都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性质的权利金。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立法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互相取代[4]。

张华(2007)认为,中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在性质上相似于国际通行的权利金,但是由于从价征收,不能完全体现所有者权益;同时中国的资源税制度实行从量计征,普遍征收的原则,不仅失去了原有的调节资源级差地租的租用,所有者权益也无从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更不能体现“级差收益”[5]。

关凤峻[6~8]等认为,应该取消资源税,将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改征权利金。刘权衡[9]更是认为,资源税不能纳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且应该给取消资源税,改征“暴利税”,这样就可以将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差别而产生的级差收入纳入到调节范围。

3.设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税费体系――目的是实现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资源级差收益。刘宝顺,李克庆等(2000)认为[10,11],税费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减轻矿业税赋,废除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立中国矿业的权利金制度。利用权利金达到对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管理矿产资源。由于权利金制度把矿产资源作为资产,征收权利金,国家凭借的是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这要比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普遍征收的资源税对矿业经济有更强的调节作用。要根据对不同资源的等级,确定出不同的权利金利率,使权利金的征收客观公正。

朱振芳(2000)[12]认为,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合并为权利金。

薛平(2007)[13]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变更为矿产资源国家权利金,现行的矿业权使用费建议并入矿业权价款,不再单独设费,这样就可以将矿产资源附加价值在税费中得以包容。

付英等[14]认为,应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使用付费制度,一是为开采矿产资源付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更名为权利金;二是为开采优良矿产资源付费,应部分取消资源税,只对通过行政授予方式获得矿业权的经营者征收资源税;三是为占用矿产资源付费,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设置矿区占用费。

(二)以资源补偿和可持续发展为背景

1.资源补偿机制如何通过税费体系实现。杨晓萌(2007)认为,只有在理清资源补偿费、权利金、资源税之间的关系后,才能初步解决税费设置与资源补偿的关系。而资源补偿机制需要补偿的内容,广义上分为资源的自身价值和在勘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因此,负外部性的补偿任务应由资源税承担,需要政府凭借政治权利来强制获取补偿,资源自身价值的补偿由权利金制度实现[15]。樊纲[16]认为,现在资源企业到资源溢价的时候,还能获得超额利润,而垄断型资源不收资源税,资源性财产收入由经营性企业所得,实际上构成了企业之间的分配不公,而真正的所有者――国家并没有拿到收益。这就产生了资源收益补偿给谁的问题。

马衍伟(2009)认为,中国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快速发展的形式与资源税费体系难以适应,更难以弥补矿产资源所产生的外部性。可以考虑将资源税由原来介入调节资源级差的领域,改为实现全民所有权益的功能调节资源资源耗竭补偿问题。

2.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置应以可持续发展概念为基础。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趋势就是“税负转移”,即将税负从传统的对资本、劳动、财产等的课税转向对高耗能、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但是中国税制结构调整中还没有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税制的概念。因此,有必要从资源税开始明确提出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全面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这可以是资源税发挥作用的一个领域。

陈文东[17~18]、马衍伟(2009)认为,中国现行的资源税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资源税应该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视野下重新定位,要充分体现由于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的补偿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因此,资源税的定位应该从级差调节中出来,在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中找到新的立足点,作为地方税,应该与环保税类共同构建生态税系。张丽新[19]建议把排污费、矿区使用费等改为资源税,马衍伟认为,资源税制的进一步完善要考虑与其他税种协同运作,切实发挥好资源税、燃油消费税、环境税的协同调控机能,构建起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资源环境税收体系。

(三)立场分明的矿山企业税费负担争论

1.资源税改革牵动利益各方。企业――免征资源税,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目前,中国矿山生产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较多,去除一般性企业所要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还要缴纳资源类税费,共涵盖了十多项税费,项目偏多,导致部分矿山企业税费负担偏高。在2009年“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上,企业提出了“免征资源税,从根本上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的观点,并且百家企业形成建议,准备递交相关管理部门。资源税的提高,对于资源类企业来说,在面临比较恶劣经济和市场环境时,自然会加重其负担,不利于资源开采型企业减负脱困。政府、学者――调高资源税利国利民。资源税改革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无论什么时候实施资源税改革,都会给相关企业增加一定的税负,给宏观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王小广、钱凡平(2009)[20]认为,资源税的改革针对对象是资源型垄断企业,在经济保增长之下,改革需要统筹考虑整个宏观经济形式,并与其他政策配套考虑。但是其改革最终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资源税是地方税,如果提高资源税,将会显著调高资源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自然是乐见其成。民众――千万不要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在新浪网针对资源税的民意调查中,42%的受调查人群认为资源税的改革将会变相增加百姓税负,因此不赞成改革。从中长期来看,资源税改革的确能够促进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但是,从短期来看,魏文彪[21]认为,实施资源税改革,容易出现资源型垄断企业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的可能性。资源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上涨过快容易受到市场一定程度的抑制,因而资源开采企业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的能力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但像石油、天然气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资源,由于政府定价主要按照企业生产成本制定,所以很容易出现通过涨价将增加的成本与负担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现象。尽管消费者也应节约资源,但由于消费者对于基本能源的使用事实上是免除不了的,所以资源税改革,会造成消费者经济负担进一步增加,使消费者利益受到影响与损害。

2.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负担并不高。根据《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22]课题组的报告,研究中指出,在统计2002―2006年中国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开采业、有色金属矿开采业、非金属矿开采业销售收入时,其年均增长速度为38%、24%、51%、34%、24%,销售利润增长速度为75%、30%、81%、64%、107%,而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负担率却没有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而有所改变,统计年份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负担率不超过1%,其他类行业不超过2%。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负担并不高。

(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应符合国际趋势

在世界范围内,近年来至少有一百多个国家调整了与矿产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调整中,各国以权利金为核心,形成了税、费、租联动机制。高小萍[23]认为,中国目前在矿产资源领域,主要的财政工具是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与国际矿产政策调整的趋势相比,一是缺乏相关的租金制度,如权利金制度。二是目前的三个财政工具存在理论依据不足、征收对象重复、征收税(费)率不合理的问题,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应该考虑通过价、税、费、租联动改革,最后形成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价格形成体系、资源税收体系、市场准入环节和采矿环节的行政收费体系、矿产资源租金体系。

(五)油气资源税费应统一

中国石油天然气资源所征收的税费由于其分为大陆开采和海洋开采,因此,在税费设置上比较特殊,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需要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而对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以及中国独自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仅收取矿区使用费。由于这种特殊设置,李富兵等[24](2008)认为导致了资源税率与矿区使用费率难以衔接。对油气资源征收资源税,不能区分油气资源的差别性,同时也不能调节油气田的差别性,因此,应该统一油气资源的税费征收。

四、结语

中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并不完善,随着国家经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如何建立合理完善的矿产资源税费金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也是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关键所在,更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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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

第2篇

【摘 要】 文章就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过程和后果,从执政党内部、联邦政府与大中型矿企、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联邦政

>>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经验与启示 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的国别差异分析 相关利益主体视角下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矿产资源税亟需改革 我国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分析:问题与建议 我国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矿产资源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研究 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 关于广西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思考 矿产资源税费课征机制理论分析 资源税税制改革的经济影响分析 对资源税制改革理念的分析和探讨 澳大利亚矿产业的风险管理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考 矿产资源利益主体分析及其法制保障 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在即 将全面从价计征 试述澳大利亚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 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补偿机制研究 新疆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补偿问题探讨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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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曹钦白.税收未被解读的密码[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34-35.

第3篇

【关键词】资源税矿产生产文献综述

资源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富。随着资源产品价格的不断攀升,产生的溢价绝大部分被计入资源类企业的利润。低廉的资源税率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与此同时,能耗和环境压力已经促使发展战略转轨,节能减排、绿色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目标。资源类产品带来的赢利需要对环境破坏和国民财富流失作出补偿。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对资源税改革的呼声日趋强烈,总结、归纳资源税研究的文献也就显得非常有意义了。

一、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关于资源税的研究较多,包括资源税对矿产生产的影响、资源税税收成本对组织决策的影响、州政府之间资源税的竞争、资源税的中立性、资源税与铁路系统收费的相互影响、垄断竞争环境中可耗竭资源税问题等等。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资源的最优开采问题。他假设可耗竭资源的储量是外生的,通过计算发现税收降低了期初资源的产量,增加了后期的资源产量,也就是说税收可以改变可耗竭资源在时间上的分布,这种改变称为“时间倾斜”(Time-tilting)。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资源税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资源的开采速度。以霍特林模型为基础,P.Dasgupta等(1980)认为,竞争市场中资源价格变化越快,人们对资源的生产和消费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影响资源价格的变化速度从而达到控制资源开采速度的目标。通过总结过去50年石油利润税和销售税的变化,发现税收对资源的开采影响主要依赖于人们对未来税收的期望。Foley和Clark(1982)以美国主要的47家铜矿工厂为研究对象,通过模拟设定不同的有效税率,发现相同税率的变化对不同州地区铜矿生产的影响不同。随着资源税税率的提高,政府税收收益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Slade(1984)研究了对资源开采和加工两个过程中征收的采矿税、矿区使用费等税收,模拟税收变化发现,税收对开采、加工的影响取决于税收类型、税收影响阶段、对投入品和最终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税收对开采、加工矿石的科学技术的影响。VillamorGamponia等(1985)认为美国可耗竭资源的收益税最有效,福利损失最小;单位税和财产税最无效,福利损失最大;而暴利税的效率取决于基础价格的选择。在税收负担方面,70%以上税收由生产者承担,甚至生产者对财产税和暴利税的税负已经超过100%。Long和HansWernerSinn(1985)认为税收等因素引起的石油价格的突然变化不一定会改变公司的开采计划。公司的期望弹性不同、市场利率不同、工资水平变化率不同,开采公司的供给就不同。石油开采公司的决策主要取决于对未来石油价格的期望。MargaretE.Slade(1986)认为资源税对可耗竭资源开采的影响取决于资源税率的变化率与市场利率的大小:资源税率的变化率大于市场利率会加快人们对资源的开采,相反就会延迟人们对资源的开采,有助于对资源的保护,如果二者相等对资源的开采就不会产生影响。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资源税的专家学者很多,他们大多是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革建议,以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研究为主。下面三种观点囊括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资源税的研究意见。

1、取消资源税

鲍荣华等(1998)认为矿产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我国矿产资源税与其他矿业税收发生重复,建议取消征收资源税或者仍保留此税种,而采取零税率征收。张举钢等(2007)认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税并没有实现其征收目的,也未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建议逐步废除资源税,采用靠市场机制和明晰产权的方法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李显冬(2006)也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改革矿山企业增值税,降低矿产企业所得税基数等政策措施和建议。

袁怀雨等(2000)认为资源税“名不正”,矿产资源补偿费“实不符”。因此,应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权利金,由国家矿管部门征收。关凤峻(2001)从土地的剩余征税出发,明确指出资源税没有立税的理论依据,补偿费理论解释存在错误,也建议取消资源税和现在的补偿费,设立权利金制度。最初殷燚(2003)也认为,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我国实际上在重复征收权利金,建议取消“税”“费”,重新建立“权利金”制度。而后来殷燚等(2006)认为,对采矿权持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税可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使采矿者平等竞争,二者分开征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2、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

王广成(2002)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征收,二者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所以,应将二者合一,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形式从量计征。龚辉文等(2002)提出完全相同的观点。而肖兴志等(2006)认为应当采取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完善资源税收体系,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侯晓靖(2007)也认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没有达到最初制定资源税的目标,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方法不合理,税率过低等问题导致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采用从价征收的方法。

3、维持税费分征格局,对资源税进行改革

赵岚(1997)分析了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资源税的优缺点,建议我国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实际产量×单位税额×资源税调节率,资源税调节率=国家核定的资源回收率-企业实际的资源回收率+1。这样可以通过税收负担的轻重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回收率,抑制企业采易弃难、采富弃贫,以多耗资源为代价换取低成本、高利润的投机行为。程素萍等(2000)认为,资源税征收额度应充分考虑矿石资源条件的差异及开采条件、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的差异,以实现矿山与其他行业以及同行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冯菱君等(2003)也认为现行资源税不利于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矿山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因而建议建立统一规范的矿山企业税费体系。相反,张晓东等(2004)认为,在煤炭价格不断攀升的背景下,资源税负过低导致煤炭行业进入门槛过低,现行资源税不能将资源级差收入及时足额转化为国家税收,而是转化为企业和个人的暴利,这是出现矿难频发和收入畸富畸贫的一个重要体制性因素。

郑爱华等(2000)认为,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理论依据不充分,与矿产资源价格内涵相冲突,也没有考虑资源差异,所以,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势在必行。刘权衡等(2006)认为,把资源税制度列入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内,就是对国民生产这一税本征税,而通常认为税源应来自于国民收入而不应来自于税本,因而认为征收“特别收益金”即“暴利税”才是资源税制度改革方向。段治平等(2005)认为矿产资源税应该以利润为基础,按照矿产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核定资源税率。张媛(2005)认为我国资源税税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这都会引起资源的严重浪费。建议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且建议按储量计税。侯清侠(2007)认为煤炭资源税应该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并且根据不同采区回采率实行不同的累进费率。而孙钢(2007)提出税、费性质不同,作用领域与发挥功能都不同,在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因此,他主张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但是资源税应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李新心(2008)则建议提高资源税税负,并且采用从价征收的方式。商艺(2008)也认为,我国资源税应该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适当的提高资源税税率,这样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任佳宝(2009)也建议,将资源税计征方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且根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税率。

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总结和评价

国外对资源税的研究系统、丰富,其中关于资源税对生产的影响研究大多采用定量模拟的研究方法。他们通过构建目标函数,分析了资源税对矿产资源生产、消费、政府收益的影响等等。国外学者通过定量研究认为,有些税费会减少矿产的供给,延长矿产的生产时间,有些税费会增加供给,加快资源的耗竭,因此,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结论,国内专家对资源税的研究基本上都采用了定性的方法。这可能是因为国内外情况不同,国内构建模型的条件不具备或是模型构建的困难较大。对于矿产资源税,国内专家学者主要有三种意见:一部分专家认为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因此,建议取消资源税;一部分专家认为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因此,建议将二者合并;还有一部分专家认为煤炭资源税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其征收方式不合理、税率偏低、与价格脱钩等原因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这些专家建议以资源储量为基础征税,或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或提高税率等。

【参考文献】

[1]Hotelling,H.TheEconomicsofExhaustibleResources[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31.

[2]Dasgupta,P.;Heal,G.M.;Stiglitz,J.E.TheTaxationofExhaustibleResources[J].PublicPolicyandtheTaxSystem,1980.

[3]鲍荣华、杨虎林: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1998(4).

[4]张举钢、周吉光:我国矿产资源税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4).

第4篇

关键词:矿业 有偿使用 税费结构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08-02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由于整个矿业经济不景气,多数矿山企业处于保本状态,不少矿山企业长期亏损,加之生态环境的制约,导致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步伐缓慢。直至90年代,才基本形成了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框架,由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及价款等执行政策所组成,但这些代表国家财产权益的执行政策是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出台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日益凸显其经济和逻辑关系不够严密、相关配套措施适应性差,导致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补偿不到位,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在目前经济和环境条件下,鉴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特殊性、隐蔽性与外部性特征,应从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地方利益、矿产资源使用者利益和国际接轨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税费结构。

一、背景形势

矿业有偿及税费制度设计与国家经济发展阶段有着极强的关联性,并且伴随着矿业活动的周期性、风险性、隐蔽性和收益性等特征,越加趋于复杂和多元。国家通过征收矿业税费,既要保障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的维护,又要影响矿业的经济行为,使矿业保持活力和能动性,并通过对矿产资源的掌控、管理和调节,实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目的。矿业税费制度既是矿业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国家对矿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而矿业税费的税(费)率、征收方式和管理政策以及制度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是税费政策最重要的基础,实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矿业税费制度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从外部环境看,20世纪以来,全球矿业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进入21世纪以后,资源供求呈现新一轮紧张局势,全球化与反全球化并立而行。反全球化的主要手段是资源利益调整。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矿业企业盈利大幅增加,各国矿业财税政策处于不同的波动周期中。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区域间的不均衡态势加剧。各经济体内生动力不足,导致复苏存在阻力,全球经济增长动力疲弱,反映在矿业经济上,表现出全球资源供应过剩,国际大宗矿产品价格整体处于下跌态势,全球地质勘查和开发总体呈紧缩态势,资本市场矿业指数持续走低,矿业企业盈利能力和空间缩减。

从内部环境看,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国经济阶段性特征明显,在“三期叠加”的大背景下转入7.0%~7.5%的中高速发展新常态,反映在矿业经济上,自2012年开始,矿产品需求减弱、价格大幅下跌和原燃材料价格高位运行,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行业效益下降。为改善矿业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结构调整、支持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和升级、保障国家资源供应安全,需要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并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从现实情况来看,随着国家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矿产资源税费政策随着经济形势和矿业发展周期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近年来,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特别是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从价计征”改革基本完成,部分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调为零,但这种改革模式没有分流归位、各行其道,矿产资源税费合理的调节机制缺失,资源性资产权益流失严重。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评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特别是劳动价值理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也随之建立和演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不仅是国家对使用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合理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两大主体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财产权益的经济体现,是落实《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举措。1994-201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征收入库额度从1994年的2亿元到2008年突破百亿元,2014年达到了203.7亿元,连续7年突破百亿大关,累计超过1500亿元。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首先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财产权益的基本要求。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对国家财产的耗竭性补偿,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及政府行政管理者,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具体措施和实现形式,是国家作为所有者经济上要求实现的最基本权利,也是调控矿产资源综合高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和维护矿产资源各种权益的重要经济杠杆。

第二,《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落实《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其实施,标志着法律原则有了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保障,也结束了无偿开采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历史。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强化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基本机制,也是对矿业企业开采活动加强监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抓手。同时理顺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国家与采矿权人的经济关系,中央与地方的财产分配关系,对于矿业秩序好转的推动,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四,专款专用,为矿政管理、地质找矿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增强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存在问题

1.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关系混淆,不协调,阻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实现。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立法依据都是《矿产资源法》,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及其目的、作用、范围都有本质区别。资源税立法初衷是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使矿山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矿山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资源补偿费是调节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采矿权人由于开采和耗竭了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费用。目前随着资源税改革,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在性质、作用和征收方式上已基本趋同,这不仅相悖于税收的基本原理,而且混淆了所有者财产收益权利的边界,产生了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是建立在同一理论依据上的重复收费的认识,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紊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加重企业的负担,也妨碍资源补偿费实现维护国家所有权功能的发挥。

2.征收方式、调整机制不灵活,造成资源过度开采和国家所有者财产权益损失。自1994年我国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当时考虑到矿山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及其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补偿费费率采取标准较低,按照矿种不同,从0.5%~4%不等,平均费率仅为1.18%。现阶段矿业经济发展迅速,矿产品价格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的资源补偿费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尤其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已有20年,补偿费征收方式始终未作细化,费率和调整机制也缺乏弹性,客观上造成补偿费的征收与资源储量动用、资源利用水平脱钩,没有切实反映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回收水平、资源储量消耗与利用水平和矿藏的自然禀赋与开采技术条件等。

3.分配制度除了体现资源耗竭性补偿外,没有考虑民众利益和医疗卫生、文教等全民公共事业,偏离资源全民所有、收益全民共享的原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只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分配,没有顾及矿产地当地民众。一方面,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的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地方政府和基层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任务,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分成地方政府得到的补偿费偏低;另一方面,矿产资源赋存于当地民众拥有并居住的土地之下,但矿产勘查开发却没有带来财富收益,同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矿产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当地民众的生活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矿产地群众不仅没有从资源开发中获得好处,还要承受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山环境、生态破坏带来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和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

四、结论建议

(一)现实需要

时代需要科学合理的矿业税费制度。党的十报告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2013年5月6日,国务院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要求“形成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决定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促进理顺资源税费关系,研究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2015年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指出:“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二)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为调整矿业经济关系而设置的,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平衡,并将复杂的经济关系简单化,既要考虑矿产资源的特殊性、税收体系的传承性和稳定性等因素,也要从根本上理顺矿产资源价值表现形式,需要顶层设计以体制机制改革实现统筹设计、联动协调推进。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下,矿业经济下行压力巨大、地勘投入锐减、矿业企业效益不高,面临迎接资源需求峰值与产业转型双重压力,从正税清费、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坚持简税(费)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税费调节作用。我国应优化税费制结构,实施结构性减税,增加税费制度调整的弹性空间,公平负担,规范收入分配,并加快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加强对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财产权益的耗竭补偿。

1.整合矿业税费,优化矿业税费结构。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好中央、地方政府、矿产资源所在地和矿业权人的利益,处理好资源开发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参与矿业权市场的博弈与政府职能行为的关系,按市场经济规律、地质找矿规律和矿业经济发展规律相协调的诉求,改革调整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分配秩序。

具体的思路是,除了规范清理矿业企业的工商税收和行政性事业收费的秩序外,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立全面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需要按照正税清费、分类规范、减轻负担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并理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财产权益和级差收益的关系,通过价、税、费、租联动改革,形成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两大体系,全面统筹税费种类和结构,合理确定计征区间,维护国家的财产收益,并对生态文明建设、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2.顶层设计,制订《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根据经济发展阶段、技术水平、企业负担和国际经验,顶层设计,制订《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分成比例、管理机制等内容。改革一定要掌握好尺度,建立一套防止改革成本转嫁和合理适用的制度框架,既要把一小部分产能落后或发展方式不科学的资源企业淘汰掉,又要让大部分企业能够通过改进技术和加强管理生存下来,并顺应节能减耗的新机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还要系统设计和整体的考量,使改革的成本由国家、地方、企业和消费者一起承担,尽量避免对民生的冲击,并且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预留针对具体情况与特殊情况的减免税费条款。

[基金项目:国土资源部软科学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17);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软科学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2-019),课题负责人: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 范振林]

参考文献:

[1]范振林.改革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思考.国土资源,2012(4)

[2]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

[3]蒋健明.矿业税费制度实证分析.矿业快报,2007(5)

[4]王希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及其实现方式研究――不能用资源税完全替代权利金.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1)

[5]范振林.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5)

第5篇

关键词:煤炭能源;资源税;开发制度

一、权利金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在整个社会中,相对于人类无限增长和具有扩大趋势的需求而言,矿产资源具有绝对的稀缺性,并且以人类活动的年限来说,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替代品,因此矿产资源必须是国家或政府所有。我国在199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里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然而国家或政府不能作为开采者开发利用分配矿产资源,只能借助市场的力量使企业作为主体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但是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若没有制度的约束,其开采行为与国家和政府要求资源的充分利用目标不一致,导致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矿业权制度限制矿业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中的为逐利进行的浪费活动。

权利金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罗马法》中,规定凡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商人都要缴纳金钱给国王,于是这部分价款便以权利金的形式确定下来。现在权利金的实际意思是矿产资源开采者对矿产资源所有人支付的使用权价款,体现了所有权人的经济权利。征收权利金的优点主要包括:

(1)较充分的反映了矿产资源的价值,权利金相当于国家或政府将矿产资源的盈利权出售给企业,通过企业的开发使得矿产资源真正进入市场,成为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产品;

(2)反映了所有者的经济权益,权利金使得国家在转让矿产资源使用权时可以根据产品价格的高低来衡量权利金具体金额的大小,不仅拥有更大的自而且可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进行合理的调节,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3)权利金可以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拍卖的竞争制度来转让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可以使得企业以最大努力探求矿产资源的全部价值,不仅在竞争中减少了交易成本,政府的探矿成本,还可以通过市场的力量寻找到资源的最大真实价值,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了资源和环境。

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权利金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这样的制度增加了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合作与竞争的机会,不仅会让我国的资源开采市场进一步开放,还会增加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资本和竞争力。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

我国矿产资源在生产销售阶段征收的相当于其他国家权利金的税费主要有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

(1)资源税扭曲了收益分配

税收是国家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收取的,而不是为了反映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权利转让矿产资源使用权的价款。因此资源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国家在矿业活动中所处的地位。

资源税税收收入的的分配制度也不合理。《税法》中规定资源税属于共享税,但实际上除了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收入纳入国家所有外,其余内陆的矿产资源都纳入地方财政收入。这样,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会纵容企业的过度开采和资源的浪费,导致矿产资源的回采率很低。

(2)资源补偿费征管不严

首先,通过收取费用来实现所有者权益从形式上使得国家在矿产资源方面的地位从所有者变成了管理者。

其次,我国资源补偿费率过低并且固定不变。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平均为1.2%,而国外与中国矿产资源性质类似的费率普遍为2%-8%,美国为12.5%,远低于国外水平。但由于资源补偿费的征管存在缺陷,即使如此低的资源补偿费,还存在着严重的欠交现象。据资料查证,1999-2002年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1601户重点采矿企业累计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1亿元,并且资源补偿费的入库仅为1/4左右。

最后,由于我国小型微型矿业企业很多,很难做到面面俱到、鞭长莫及,而且征收资源补偿费的财政部人员并没有可以处理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专业人才,因此这样不完善的征管和费率制度导致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矿产资源的大量浪费与环境的破坏。

三、对我国健全权利金制度的思考

从我国目前矿产资源征收的税费存在的缺陷来说,建立反映国家所有权的权利金制度是必然选择。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将税费合为权利金,具体来说有几下几点:

1、权利金的范围

首先是扩大权利金的范围。可以将海洋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纳入权利金制度的征收范畴,整体规划矿产资源税费的改革。同时可以将所有稀缺的资源都应纳入其中,例如水资源等。

2、权利金的征收方式

对不同的产品实行不同的征收方式,对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并存的方式继续改进。对于市场上价格涨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更改为从价计征,而对于市场上价格变化幅度不大的资源产品仍可以使用从量计征。虽然,资源产品的从量计征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收入与市场价格的涨跌失去了联系,增加的收益不能归国家所有,无法体现“资源涨价归公”的理念,但是从价计征的方式也不适合所有矿产品。由于矿产资源价格的上下波动会使得财政收入的不稳定,不能反映资源企业成本负担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也造成国家权益受损。因此从价和从量计征的方式可以并存。

3、权利金的价款

我国可以采取实物期权定价法,寻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矿产资源价格,然后进行拍卖开采权,以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权利金的征收价格。通过拍卖的市场竞争方式,可以寻找到矿产资源的真实价格,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与此同时也减少了交易成本。

4、权利金的征收管理

根据资源产品的天然禀赋不同加大税收的档次,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对不同的矿产品、矿源设计合理的税率,在促进矿产品开发的同时,为行业之间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平台。提高资源使用成本,加强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资源税率过低,导致了市场价格的扭曲,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第6篇

1研究设计

1.1研究方法脉冲响应函数描述某内生变量对误差冲击的反应,即在随机误差项上施加一个标准差冲击后,该冲击对内生变量当期值和未来值带来的影响。通过比较不同滞后期的脉冲响应,可确定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的作用时滞。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的前提是建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即通过每个变量对模型中全部内生变量进行滞后回归分析来模拟动态关系。方差分解是一种描述系统运动的方法。与脉冲响应函数相反,方差分解将系统中的预测均方误差分解成系统中各变量冲击的贡献,即分析未来某期的内生变量对上期误差项一次冲击的响应过程。时差相关系数分析法经常被用来检验两个时间序列经济变量之间的滞后关系。在分析政策时滞时,通常计算出若干个不同时差的相关系数,然后进行比较,最大的时差相关系数所对应的时差则为两个经济时间序列变量之间的时滞。

1.2变量选择本文选取的矿产资源政策变量以及政策效应变量见表1所示。

1.3数据来源与说明考虑到各年份数据的统一性,“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对象为煤炭、石油、铁矿石,统计数量为“基础储量+资源量”;“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统计对象为固体和液体矿产;“矿产资源开采规模结构”是指大中型矿山在矿山总数中所占比重;“矿山环境治理资金”包括中央加地方财政投入;“矿产资源供应对需求的保障指数”是指石油与煤炭的生产消费比;“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选取铁矿石作为统计对象;“矿产资源进口来源集中度”统计对象为铁矿砂及精矿从澳大利亚进口的比重;“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总产值”按照当年价格计算。所用数据来自于2002年-2012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矿业年鉴》。考虑到序列数据的时间趋势以及异方差现象,对年度序列数据分别取自然对数,并在相应变量的字符前加“L”。对于缺失的数据,采用相邻年份数据的平均值。

2实证研究

1999年以来,我国颁布了诸多矿产资源政策,包括矿产资源勘查政策、开发利用政策、矿产品进出口政策、税费政策等。本文使用Eviews6.0软件对政策的外部时滞进行实证分析。

2.1ADF单位根检验对矿产资源政策变量及效应变量的ADF检验结果见表2所示。表2表明,除LMGEGF、LMRF和LRT之外,其他各变量的原始序列ADF检验绝对值均大于10%置信水平下的临界值,表明除LMGEGF、LMRF和LRT之外其他变量的原始序列非平稳。但这些变量经过一阶或二阶差分后得到的ADF检验值均小于5%置信水平下的临界值,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可以对表2中的变量值进行实证分析。

2.2格兰杰非因果性检验对表2中的政策变量及效应变量做格兰杰非因果性检验(显著性水平取10%)[7],结果见表3(只显示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的变量)。表3说明,SSMRE(矿产资源开采规模结构)与TEMR(矿产资源开采总量)、GE(I地质勘查投入)与RT(资源税)之间存在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其他变量之间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

2.3时差相关系数矿产资源政策变量与效应变量(只分析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的变量)的时差相关系数见表4所示。表4表明,设定滞后期数为0至10期,滞后期为1时,时差相关系数最大的变量包括: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与地质勘查投入、开采许可证发放数量与开采总量、开采规模结构与开采总量、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与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登记发放勘查与开采许可证数量、矿产资源生产消费比与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与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与地质勘查投入、地质勘查投入与资源税、资源税与税收。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与地质勘查行业从业人员报酬的时差相关系数在滞后期为4时最大。矿产资源开采规模结构与矿业总产值的时差相关系数在滞后期为8时最大。可以看出,矿产资源开采规模结构的效应时滞最长,地质勘查行业从业人员报酬次之,其他变量的效应时滞较短。

2.4脉冲响应函数与方差分解(1)矿产资源勘查政策分别建立INMR和GEI、INMR和GEIPR的两变量VAR系统,经滞后结构检验,所有根模的倒数均小于1,模型平稳。INMR对GEI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分别见图1和图2所示。由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对地质勘查投入的脉冲响应(图1)可以看出,地质勘查投入变化2年之后,对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脉冲响应达到最大并且逐渐趋于稳定。方差分解图(图2)显示,新增查明储量的预测方差中地质勘查投入的贡献上升且在第2年达到最大值,之后较为稳定。结合时差相关系数、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地质勘查投入对新增查明储量的作用时滞为1~2年。同理,地质勘查行业从业人员报酬对新增查明储量的作用时滞为2~4年。(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经滞后结构检验,NMLI和TEMR、SSMRE和TEMR模型中根模的倒数均小于1,模型平稳。SSMRE和MOV的两变量VAR模型不平稳,因此放弃对其进行分析。结合时差相关系数、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地质勘查行业从业人员报酬对新增查明储量的作用效果在第1年开始显现,第2年完全发挥,其作用时滞为0~1年;开采规模结构对开采总量的作用效果在第2年开始显现,其作用时滞为1~2年。(3)矿产资源境外投资政策经滞后结构检验,NFDIMI和IPETFIE的两变量VAR系统模型平稳。NFDIMI对IPETFIE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图表明,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登记发放许可证的数量变化2年之后,对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的脉冲效应增加并在波动中逐步趋于稳定;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的预测方差中,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登记发放许可证数量的贡献较为稳定。总之,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登记发放许可证数对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的作用效果在1~2年之后完全发挥出来,所以其作用时滞为1~2年。(4)矿产品进出口政策SDMRPI对MPIET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图表明,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变化2年之后,对矿产资源供应保障指数的脉冲效应增加,第3年之后逐步趋于稳定;矿产资源供应保障指数预测方差中,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贡献上升且在第3年达到最大值,之后较为稳定。结合时差相关系数、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矿产品进出口贸易对矿产资源供应保障指数的作用时滞为1~3年。(5)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在滞后结构检验的基础上,MGEGF对RT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图表明,资源税征收数量变化的第1~3年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的脉冲效应增加,第3年之后逐步趋于稳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预测方差中,资源税的贡献上升且在第3年达到最大值。所以,资源税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的作用时滞为1~3年。同理,采矿权使用费数量变化的第1~3年对地质勘查投入的脉冲效应增加,第3年达到最大,之后较为稳定。地质勘查投入预测方差中,采矿权使用费的贡献逐年上升,且从第4年开始较为稳定。所以,采矿权使用费对地质勘查投入的作用时滞为1~4年。资源税征收数量变化的第2年对地质勘查投入的脉冲效应增加并达到最大。地质勘查投入预测方差中,资源税的贡献在第2年较大,之后呈现平稳状态。资源税对地质勘查投入的作用时滞为1~2年。资源税征收数量变化的第2年对税收的脉冲效应增加并达到最大,之后下降,第5年出现最小值,而后上升并在第8年出现下一个波峰。税收收入预测方差中,资源税的贡献在第2年较大,之后呈现平稳状态。结合时差相关系数、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资源税对税收的作用时滞为1~2年。

3研究结论

第7篇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完善

一、资源税的现状分析

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也就无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二是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资源税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掠夺和破坏,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科学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手中,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税额偏低而且多年来很少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导致资源税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较轻,不利于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五)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难以发挥

资源税调控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调节级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各档的差距过小,使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

(六)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而且关系紊乱。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看,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资源税的税收总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在实际中,依然存在许多征管漏洞,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二是资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门不重视。三是资源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资源税改革的设想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通过调整资源税税率,影响资源成本、资源价格的变化。间接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市场,杜绝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资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

资源税的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人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扣减。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二)扩大资源课税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应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自然资源,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三)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

在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时应充分考虑和认识到以下因素:

1政府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价格应以劣等资源为基础:

2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应将自然赋予的利益收归国有,根据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的原则制订单位税额:

3表达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就越高:

4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予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

5应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

(四)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发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得收益,资源都遭到破坏,对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因而,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使资源开采企业或个人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最理想的办法应当是按储存量计税,即接照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消耗的可采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开采企业如能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合理地开采资源。这种方法尽管符合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难度较大。:

目前,现实的选择是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而不必考虑该产量是用于销售或自用。这样能够从税收方面促使经济主体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以销定产,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资源税费

就资源税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其收入已构成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1,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行资源税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普遍从量征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3,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

(六)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优惠减免的条件和优惠减免权的归宿,杜绝资源税中各种非法减免和越权减免的发生。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循环再生的利用率,使资源税成为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此外,适当调整消费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机制,以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

第8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 勘查与开发 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1;X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2-0066-01

近期,国务院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全国开展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这给我们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充分依据和有力保障。结合本人从事的工作,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浅薄建议。

1 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80%以上的能源及工业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而我国不再是地大物博,矿产资源总量位居世界第三,而人均拥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属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并随着不断开发利用而不断锐减。矿产资源将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不当,将使国民经济发展因资源问题而处于瓶颈状态,因此在新形势下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资管理,提高矿产的利用水平,宏观调控矿产的开发,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 当前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现状

2.1 矿产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严重。

主要表现在:一是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合理、利用率普遍偏低、浪费严重、消耗剧增、存量锐减,我国经济发展是建立在矿产资源的巨大消耗之上的。二是资源布局不合理及无序开发带来环境污染严重,虽然近几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但在实际的开发过程仍然存在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或者只强化对资源的整合,而没有真正做到对环境的保护。

2.2 产权转让市场不健全

矿产资源资产产权转让的市场机制不健全。这是由于矿产资源资产产权不明确,资源无偿使用制度所派生出来的问题。在不存在矿产资源产权转让市场的条件下,使用矿产资源的效用原则难以体现,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缺乏灵活的产权转让方式,导致谁占用矿产资源谁就垄断资源的使用权状况,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各种隐形的、变相的、非法矿业权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致使国家的大量矿产资源资产流失,流入企业或个人的手中。

2.3 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

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不合理包括两个方面:(1)现有的资源税计征依据不合理。税法规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确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分为两种情况,生产产品销售的纳税人以销售数量为纳税数量,自采自用的纳税人以自用数量为纳税数量,这使得已经开采出来但没有销售的或没有自用而积压的矿产资源无需交税,等于变相地鼓励过度开采,造成积压和浪费;(2)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没有反映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回收水平、 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等。

3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3.1 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涉及矿产勘查、矿产采选、矿产加工和矿产利用等不同的部门和产业。矿产资源的勘查、采选、加工、利用四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来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有:矿产资源开发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矿产资源加工深度不够,回收率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低,多伴生、共生组分是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矿业管理体制落后,矿产资源管理相对薄弱。

3.2 提高资源利用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21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在这样的形势下,是继续沿用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带动经济的高增长,还是通过发展新经济,以高新技术来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地成为中国的重要抉择。循环经济则是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要求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基本不产生或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4 当前形势下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措施

4.1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首先,政府应制订必要的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偿利用,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一方面要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建设,从源头把关,以避免新建项目转手就成了限期治理项目;另一方面,积极利用市场经济的调节手段明确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的经济责任,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并提高收费标准,改变目前企业缴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并将逐步引入污染税或环境税,把一部分排污费改为在原料和产品环节征收污染附加税等。

其次,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抑制资源过度消费,有利于企业开展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及税负转移政策;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公共财政支持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和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能源价格预报制度;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政策性银行支持范围,并在贷款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对能源消耗高、污染重的产品和设备课以重税,强制实施高耗能产品淘汰的政策。

4.2 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和资源节约观

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政府组织、个人群体对在矿产资源管理中走发展循环经济道路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的认识。发展循环经济,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从地域、矿种、行业多维度来探索和推进“以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模式。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和资源节约观,强化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矿产资源的多目标开发、综合利用、节约等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4.3 完善矿业权市场

一是尽快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场所,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体系。无论是一级市场的矿业权出让,还是二级市场的矿业权转让,都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进场交易、规范操作,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和拍卖做好基础工作;二是对进场交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要有必要的资质要求。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使探矿权、采矿权向资金密集、技术密集、方案优化的企业转移;三是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

4.4 改革现行的矿业税费制度

一是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从量计征,本质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都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形式,所以应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不仅解决了目前对资源税的争论,也保证了国家从矿产开采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二是修改矿山企业增值税的税项计算,解决增值税负担过重问题。对现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将矿山企业交纳的权利金、基本建设投资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加入矿山企业成本核算,降低增值税税基,彻底减轻矿山企业的负担。这样有利于提高矿业投资者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大科技投入。

参考文献:

[1] 胡志和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山东国土.2012(1).

[2]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第9篇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

    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第10篇

位于中部,全县国土面积达2695平方公里,这里山青水秀,物产丰绕,不但竹木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林地面积达400万亩,而且矿产资源也十分丰富,已探明的矿产有38种,主要包括:萤石、铁矿、石灰石、煤炭、粘土等。从理论上看,资源税应该可以成为县地方税源中的支柱税种和重要增长点。但从实际征收数据分析,资源税在地方税收总量所占比例极小,对地方财政效应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是地税部门征收管理上的原因呢?还是资源本身开发的规模和总量所限?为此,我们对地方税收资源税征管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剖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黑色金属矿原矿;(5)有色金属矿原矿;(6)其他非金属矿原矿;(7)盐。从上述表列中可以看出:县资源税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三类,应税的矿产资源品目则包括煤炭、铁矿石、萤石、石灰石、粘土、沙卵石等。值得注意的是:(一)土地资源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并不属于地税部门资源税征收范围,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并不征收资源税。依照现行税收政策,只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二)虽为竹木资源大县,但竹木资源也不属于地税部门资源税征收范围。从地方税收结构来看,“绿色金库”的优势还有待充分的发挥,特别是竹木资源大多作为原材料被输送出境,没有产生税收效应。

二、资源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县资源税总量有限,相对于资源丰富的县而言,其资源税税收效应并不明显,主要原因是受资源开发企业的开采规模所限制。如煤炭资源近几年开采规模仅3万吨左右;四家铁矿石开采企业最多年份开采精铁粉仅有3.3万吨,相对、等县铁矿石的开发量而言少之又少;石灰石开采企业和业主有37家,但只有鹰鹏水泥、国丰化工两家企业能够按开发数量申报缴纳资源税,其余35户私人业主因开采地点零星分散,资源税税源零星分散,地税部门征管难度大,征收效果甚微。

(二)矿产开采业主交易手段多种多样,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由于矿山业主经济成分多样,经营渠道宽泛,既有采矿主采矿直接销售的,也有选矿主单纯选矿销售的;既有采矿后连续选矿再销售的,也有专门从事矿石买卖的。同时开采业主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加上一些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少交税就是多赚钱,偷税是本事,缴税是无能,不少业主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不能主动、如实申报应纳税额,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造成资源税税款流失。

(三)矿产开采业主财务核算不健全,征税证据很难获取。矿产开采行业除少数开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外,大多数开采业主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不真实,生产、销售数量不实,申报税收只开采凭业主报多少就算多少,很难掌握其销售数量,税务部门采用以票控税也只能控制已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数量,对未开具发票部分的开采数额无法核实,征税证据很难获取,因此偷漏资源税现象较为严重。

(四)“粗放征收,疏于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查账征收企业税收管理的第一手材料主要是来源于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对企业开采矿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信息的参考度不高,致使资源税管理针对性不强。征收环节只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逻辑审核;管理环节只对纳税人的涉税事务进行管理;稽查环节只对有违法嫌疑的纳税人进行查处。而对开采企业的申报和涉税事务进行经常性、实质性的调查分析这一影响征管质量根本的日常工作却很少投入精力,从而导致对资源税的税收征管质量不高。而对核定征收资源税的税收管理,税额征收标准和产量按地税部门人工推算出的税额进行核定,没有相关机构对矿产开采的产量实行监控,各开采业主只按地税部门核定的税额进行申报,对超过核定定额部分没有主动进行补报,地税部门由于缺乏证据,也没有进行补征和追征。

(五)部门之间协作关系不够协调,步调不一。地税部门与乡镇财政部门、公安火攻材料审批部门、物资火攻材料发放部门等部门的协作关系也存在不够协调,这也是导致地税部门对开采业主实际经营情况掌握不到位,征管手段不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完善资源税征管的思考

(一)进一步加大协税护税力度。对石灰石、块石税收由乡镇代征改由县物资总公司代征,县物资总公司在发放炸药出库时,按2012年8月县政府出台的《县石灰石矿山整合工作实施意见》(永府办字[2012]116号)规定的标准代征税款。同时加大当地乡镇政府的协税力度,责令各开采业主按月将石灰石、块石的过磅吨位数量报送当地地税部门备案,以便地税部门加强对石灰石、块石等资源税的税源监控。同时,地税部门应定期将企业领用炸药数量与乡镇、公安、物资部门掌握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堵塞征管漏洞。

(二)强化税务登记,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户发生,地税部门应按照普遍登记、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加强对矿产开发企业和私人业主的税收管理,及时掌握各开采业主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资源市场行情,建立健全矿产品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档案管理,对矿产资源税收实行“户籍式”管理,将开采业主的姓名、矿产品名称、开采地点、开采时限、开采矿产的数量、品位、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乡镇、分矿种、分户建立矿产资源动态税源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同时要严格资源税征收标准,不管是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的矿产资源税,还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的矿产资源税,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收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进行税收征管,防止跑、冒、滴、漏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款流失。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规范收费许可,实行税费分离。对矿产资源业主的收费项目,政府部门应规范收费许可,杜绝行政规费挤占税收或将代征代收税额不及时足额解缴地税部门的现象发生,确保国家税收能及时足额缴纳入库,降低采矿业主的开采成本,防止出现行政规费挤占国家税收现象。

第11篇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三)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矿种 税率原油 14—30元/吨天然气 7—15/千立方米煤炭 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固体盐 10—60元/吨液体盐 2—10元/吨

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第12篇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三)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矿种税率原油14—30元/吨天然气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