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10:01: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场地使用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
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
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
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
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
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
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
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
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为了方便大家,共同阅读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创新项目申请书,欢迎阅读!
创新项目申请书1县发展和改革局: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我镇农村富余劳动力增长较快,为切实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力度,我镇拟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楼,解决农村劳动力培训无场地的问题。
一、建设选址。培训楼建设选址在___。
二、建设规模:培训楼占地面积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培训楼主要包括职业培训中心、行政办公、服务大厅等。
三、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___万元,其中主体工程___万元,附属工程___万元,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___万。资金来源主要有自筹资金和申请上级部门拨款。
劳动力培训楼的建成,必将使我镇农村劳动力掌握一定的技术特长,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创业能力,进一步促进我镇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因此,特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给予立项。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申请人:___
申请日期:____
创新项目申请书2县精神文明办公室: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市民素质、文明程度、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社会环境,实现创建文明社区的目标,近年来,仙峰苗族乡仙峰山社区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在新的体制下,建立了以乡为核心,以居委会为基础,辖区内各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文明社区创建组织,形成了各项工作制度,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形势多样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一、社区环境文明
仙峰山社区有一支人员素质好、执法严明的综合执法队伍。经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统一了店招300余块,规范摊位70多个,绿化街道达1000多米,辖区内全部房屋外墙刷白,建筑外观整洁,无“五乱”现象和“七乱”现象,环卫设施齐备完好,均达到“五十百千示范工程”的各项标准。
二、社区秩序安定
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四防”措施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措施有力,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健全,防火防灾设施齐备,制度措施有力,青少年、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居民对治安状况满意。
三、社区组织健全
社区内有一个党支部、一个居委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好,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各单位都积极参与文明社区的创建工作,积极管理流动人口。组建了保洁员队伍、突发应急队伍、文明劝导队伍、青年志愿者队伍等。
四、社区共建普遍
重视人才、广泛开展“校街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重点突出思想共建,增强共建单位对社区的认同感。
五、社区服务便利
辖区内生产生活设施齐备,服务网络布局合理,学校、医院等齐备,水、电、燃料等方便。经常性开展关爱帮扶活动。
六、社区教育普及
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教育队伍强大,能够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教育网络完善,活动富有成效。
七、社区文化丰富
文化场所达标,能经常性的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活动,生活方式文明、健康,富有成效。
八、社区风尚良好
广泛开展公益活动,规范行业服务,社会风尚文明,创建活动落到实处,人际关系和谐。
经仙峰苗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拟推荐我仙峰山社区申报县文明社区。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仙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20__年4月1日
创新项目申请书3关于建设滴灌工程所需配套资金(物资)的申请 新密市水务局: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三农问题面临更新改革,由于农民进城务工及经商和改行从事第三产业,对土地流转集中成片承租是确保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新动力。“十”对农业明确指出的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以及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等政策。给农村经济发展指明方向。我__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农林科学研究所强强联合,以生态农业高产高效、农科技术研究为目的地一次创新。为带动周边农业的发展,探索一条农业创新的新道路。
一、项目概况
我__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租流转的土地位于新密市岳村镇岗坡村,共计1200余亩,所流转土地用于农业开发和农科技术研究。现已种植小麦、杂粮、蔬菜、林果等,但由于农业用水资源匮乏,所以出现物生长不佳、产量受限等问题。为确保所承租的流转土地顺利高产、高效的运转,并为公司所在地周围的农民做好科技农业新模式示范的带动作用,计划申请实施水利滴灌工程,为拓展精品高端种植,增大、改善农作物的生长创造良好的种植环境。
二、水源情况
经郑煤集团地质勘查处的结果显示,所流转土地的地下300米之处,属富含水层,出水量可达40立方米/时。其水量标准可供1200亩土地灌溉之用。
三、工程造价预算
1、建筑工程
①蓄水池工程预算:247804.85元
②机井工程预算:366400元
③井房工程:72500元
2、机电工程
①200QJ20-175/13设备、管材、启动柜、电缆以及止回阀等附件合计39940元
3、管网工程(含安装)
①90PE管(1.25mpa):52500元
②160PE管(0.8mpa):62000元
③110PE管(0.8mpa):92400元
④90PE管(0.8mpa):150000元
⑤PE管件按管材的8%:28552元
⑥滴灌管:1050000元(1.5元/米_700000米)
_滴灌管按700元/亩,1000亩设计。主支管网采用PE100级管材、管件。
4、工程总造价共计:2162096.85元
本公司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将该项目列入计划,本公司将自筹20万元,尽快筹措资金,购置物资建设施工,预计确保两个月完成整体工程建设,尽早将本工程完施于土地,发挥其效益。我公司深感水利资源关系农业命脉,上级相关单位是农业建设、开发的靠山和源泉,我们将以优异的业绩、成功的产品造福于民、回报上级单位。
特此申请。
河南__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创新项目申请书4横山县畜牧局:
我叫__,男,生于___年12月13日,系横山县石湾镇姜清滩村姜前组村村民。
我村位于石湾镇政府西北十公里处,大理河两岸,307国道穿梭而过,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对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为了使人民生活奔向小康,带动全民富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紧跟形势,贯彻‘’十七‘’大精神,围绕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奋发图强,创业致富,政府制定了舍饲的畜牧政策,成为畜牧业发展的方向。为此,根据我村的实际情况,为畜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响应党的号召,发展养殖业是我的梦想,为了实现这一梦想,我从___年2月开始建设羊厂,___年7月底建成。该厂占地面积约7000多平方米,羊舍12个,占地面积约4000多平方米。存草房一个,粗,细饲料房各一个,内设人工受精站一所,青除仓一个,现有农用三轮车一辆,杂草机,粉碎机各一台,割草机两部。现已种草约35亩,玉米24亩,现以投产养羊354只,能繁殖母羊298只。建羊厂共投资48000元,买羊226000元,其它设施投资54000元,该养羊厂共投资328000元。在这期中,由于我生活贫困,经济困难,上属投资额还是靠借贷,确系承受能力有限,故请贵局给予经济支助立项解决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__
___年9月11日
创新项目申请书5某公司:
根据工程业务需要,现中标承建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名称的(工程名称)中标工程名称工程需刻制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工程名称项目经理部印章壹枚,规格--厘米。该项目部印章交由项目部使用后,我项目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仅供项目部与该工程的业主签证资料使用,不得用于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协议,并严禁对外和其他与工程无关的事宜。如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法律等事项,均有项目部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为保证印章及时回收核销,我项目部缴纳 零 万元给公司作为押金,待工程结束后。把此印章退回公司,公司同时全额退回押金(无利息)印章如有丢失的,由我项目部全部承担印章丢失的责任及损失,同时公司可全额罚没押金。
备 案
印 章
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或协议,对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进行管理。同时对房屋区域周围的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地、道路养护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综合。物业管理是集管理、经营、服务为一体的有偿劳动,它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原则进行管理。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法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引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以公开招标方法为主,以议标方法为辅。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般程序如下:
1.成立招标评审组。在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小组成员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
2.向社会招标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
3.编制招标书。招标书主要内容有:A.拟招标的物业基本概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与数量、公用设施、场地情况等;B.物业管理内容;C.对招标的有关说明如物业管理委托期限、物业移交日期,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条件。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从中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
5.投标申请书的报送、开标、定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报送招标工作成立招标评审组,投标书截止日期前将投标申请书密封后送达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采用审查和评审各投标单位的标书,确定中标单位。
6.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标单位中标后与委托方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开始实施对该物业的管理。
三、监管物业管理公司的方法
1.制度监督。对物业公司日常制度化的工作进行监管。例如: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车辆保管制度等,检查各项制度是否落实,有无漏洞,发现问题有无立即整改。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一种测量仪器三脚架固定装置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19954053069
所在学院: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学
号:20191290133专业班级:本科造价1901
指导教师:徐希鹏、杨延茹
:2930852762@qq.com
申请日期:2021年4月
起止年月: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
填写说明
1、申请书所列各项内容均须实事求是填写,表达明确严谨,简明扼要。模板可网上下载、自行加页。
2、申请书首页只填写项目负责人。“项目编号”一栏可不填。
3、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须认真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
一、基本情况
项目
名称
一种测量仪器三脚架固定装置
所属
学科
学科一级门:
工学
学科二级类:
测绘科学技术
申请
金额
8000元
起止年月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
负责人
姓名
高志颖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
2000年2月
学号
20191290133
联系
电话
手机:19954053069
指导
教师
徐希鹏
杨延茹
联系
电话
手机:17853498063
手机:18315852007
负责人曾经参与科研的情况
1.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一种集坐标定位与信息管理于一体的新型测量尺支架》获得校级奖项
指导教师承担科研课题情况
指导教师对本项目的支持情况
项
目
组
主
要
成
员
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所在学院
项目中的分工
高志颖
20191290133
2019级工程造价1班
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申请书的填写及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模型制作
许玮宸
20191290135
2019级工程造价1班
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申请书的填写及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模型制作
王彪
20201340130
2020级工程造价1班
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项目cad图纸绘画、专利检索
张皓涵
20201340235
2020级本科造价2班
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专利检索
邢东旭
20201340239
2020级本科造价2班
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专利检索
二、立项依据(可加页)
(一)
项目简介
本项目涉及一种用于光滑地面固定测量仪器支架的装置,属于工程测量仪器工具领域。该装置由三根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上述三根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由钢型管套相互连接构成三角形,三角架固定装置其三个角下端均安装有一与基础面接触的防滑托脚;上述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围成一个三角形,在其三角形中以各个角为依托,其两边用型钢直材料两两连接,使用扣状固定装置使圆形管状型材与型钢直材料固定,使其三角形内部每个角构成三个小三角形,用来放置测量仪器的三个支架。这种固定装置,可以快速有效的组装与拆卸,便于携带和保存,材料成本低,制造速度快,稳定仪器效果好,可以有效的降低仪器风险。
整体图
(二)
研究目的
测量仪器需要安置在三角支架上才能使用,三角支架如果放在光滑的水泥地面、地板砖、木地板或是其他类型的光滑接触面,由于上部仪器重量大,三角支架支撑过高或是支撑坡度过大或是三角支架三条腿支撑高度不同,容易造成三脚架和仪器摔倒,造成仪器损坏,从而使仪器内部的测量数据无法导出,影响工程进度。为了避免三脚架和仪器在光滑的地面使用过程中滑倒,在凹凸不平的地面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仪器不稳定造成测量失误,形成了现在的固定装置。本项目测量仪器三角架固定装置,制作材料成本低,制造工序简单,组装和拆卸方便,可用于仪器销售展示厅、室内光滑地面或是其他光滑地面上仪器的架设,防止测量仪器三脚架架设在光滑地面滑倒,有效减低工程测量的风险成本。
(三)
研究内容
本项目研究了一种测量仪器三角架固定装置,包括三根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上述三根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由钢型管套相互连接构成三角形,三角架固定装置其三个角下端均安装有一与基础面接触的防滑托脚;上述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围成一个三角形,在其三角形中以各个角为依托,其两边用型钢直材料两两连接,使用扣状固定装置使圆形管状型材与型钢直材料固定,使其三角形内部每个角构成三个小三角形,用来放置测量仪器的三个支架。本实用新型利用管状型材可收缩和三角形稳定性的特征,使测量仪器能够在瓷砖等摩擦系数较小的接触地面,及凹凸不平的地面上使用。
整体图
(四)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现在市场上还没有独立用来固定测量三脚架的装置。我们检索到了目前国内的发展动态。
升降杆与升降杆支脚间的连接座总体分两个部分:上端是与升降杆连接的部分,下端是固定架部分。升降杆与升降杆支脚间的连接座同升降杆之间的连接方式:
(1)对于铝合金升降杆,则其下端为中空的,支脚连接单元的上端部分套
在升降杆下端中空部分里面,然后用螺栓将它们牢牢固定;
(2)对于木质升降杆,升降杆与升降杆支脚间的连接座的上端部分为中空的,
将升降杆的下端部分套在连接座的上端中空部分里面,然后用螺栓将它们相互固定。
2.2.2 防滑垫
总体分两个部分:上端部分是由不锈钢制作的防滑垫支座,其结构前部为套筒式,内部用来安装防滑垫;后部为耳板状结构,与升降杆支脚通过螺栓进行铰支链接;下端部分是防滑结构,是用硅胶制作的圆柱型防滑垫,通过螺栓固定在防滑垫支座套筒内。
2.2.3 升降杆支脚
升降杆支脚总体分三个部分:上端部分是防滑部分,中间部分为加力踏板部分,下端部分保持了原尖脚部分。
在图
2
中,各部分的名称为:1
防滑垫,2
防滑垫支座,3
防滑部分与支脚间的连接螺栓,4
升降杆,5
连接座装置与升降杆底部之间的连接螺栓,6
升降杆与升降杆支脚连接座,7
支脚的尖状部分,8
连接座装置与支脚装置间的连接螺栓,9
脚踏部分
,10
防滑垫与防滑垫支座之间的连接螺栓。
2.3 该三脚架的特点
当在软或粗糙的场地作业时,让尖状部分朝下;当在硬且光滑的场地作业时,让防滑垫朝下。
在该装置中,防滑垫是由硅胶制作而成的,硅胶是一种高活性吸附材料,不溶于水和任何溶剂,化学性质稳定。硅胶的化学组份和物理结构决定了它具有许多其他同类材料难以取代的特点:吸附性能高、热稳定性好、化学性质稳定、有较高的机械强度等。
(五)
创新点与项目特色
建筑行业离不开测绘技术,水准测量更是在建筑作业中应用广泛。但面对仪器销售展示厅、室内光滑地面或是其他光滑地面,仪器有易滑倒的风险。工程测量仪器(水准仪、全站仪、经纬仪)价格昂贵,一台几万甚至十几万,摔坏维修费用极高,这种实用新型测量仪器三角架固定装置的使用极大的降低了仪器摔倒的风险,可有效减低工程测量的成本。因此我们提出了一种建筑工程测量仪器三角架固定装置,创新点与形目特色如下:
1.克服原有测量仪器的弊端,利用管状型材可收缩和三角形稳定性的特征,制作出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三角形稳定结构。
2.三角架固定装置其三个角下端均安装有一与基础面接触的防滑托脚,且可上下收缩,仪器简易拆卸操作,适用于光滑或坎坷的路面,可广泛使用。
3.有效降低测量工程的风险成本,加强测量过程的操作安全。
(六)
技术路线、拟解决的问题及预期成果
1.
2.拟解决的问题:
(1)对已设计的三脚架进行改造,使其能够根据不同的测量地形(光滑地面或崎岖路面),实现辅助仪器的伸缩固定。
(2)对测量尺的材质进行多方测试,选出最有效最经济的材质。
3.预期成果
(1)研究报告;
(2)实物模型;
(3)实用新型专利2项。
(七)
项目研究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理论研究、资料收集与分析处理;
第二阶段:方案设计;
第三阶段:模型设计改进与制作;
第四阶段:试验及改进;
第五阶段:撰写研究报告与专利申报书;
第六阶段:申请结项,等待验收。
(八)
已有基础
1.
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
通过前期调查及研究,目前我们已形成一种测量仪器三脚架固定装置设计方案初稿。
2.
已具备的条件,尚缺少的条件及解决方法
已具备条件:模型设计初稿。
尽管我们已拥有了初步设计方案,但仍需根据项目的用途做可行性调研,支持现有设计,以实现完成最终设计成果。
尚缺少的条件:
对测量尺的材质进行多方测试。
解决办法:依托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及工作室,完成相关模型设计及模拟论证。
三、经费预算
开支科目
预算经费
(元)
主要用途
阶段下达经费计划(元)
前半阶段
后半阶段
预算经费总额
8000
4000
4000
1.
业务费
5400
2700
2700
(1)计算、分析、测试费
200
100
100
(2)能源动力费
200
100
100
(3)会议、差旅费
(4)文献检索费
(5)论文出版费
5000
论文的发表
2500
2500
2.
仪器设备购置费
3.
实验装置试制费
2000
购买材料及辅助用具
1000
1000
4.
材料费
600
打印及装订
300
300
学校批准经费
四、指导教师意见
导师(签章):
年
月
日
五、院系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六、学校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
为帮扶武汉市各类职工创业或再次创业,市总工会出台了《武汉市总工会实施职工创业小额贷款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职工创业小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严格审批、有贷有还、小额短期、到期还本”的原则。
贷款对象为加入本市工会组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自主创业职工。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1-3万元。对信用良好、有较强还款能力的,可提高到5万元。创业人员创办新兴经济实体,属于个人领办或合伙经营,并且能够安置10名以上下岗职工就业的项目,贷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据介绍,职工创业小额贷款实行以区为主,市、区两级操作模式,市总工会向各区及市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工会下拨300万职工创业小额贷款启动资金。受市总拨款的各单位工会按比例配套资金,并对本辖区和单位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独立审核办理。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可按规定向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申请。
重庆市:扶持创办微型企业 解决就业问题
重庆市扶持创办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据悉,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创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在内的九类创业扶持人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另一部分为创业扶持申请,在创业申请所需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交:《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审批表》和创业投资申请书。目前,具体申请程序还在设计之中。
根据重庆市近日出台的相关规定,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免收相关行政规费,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也无需缴纳学费。微型企业可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外的一切行业和领域,但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高能耗低产能的产业除外。
陕西省洛南县: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再就业政策
陕西省洛南县全面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多方面拓宽就业渠道,就业再就业工作迈上新台阶。今年上半年,全县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285个,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91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38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以内。
开通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以优质服务加快政策落实,并为250人发放陕西小额担保贷款1086万元,为7名农民工创业企业申办贷款贴息30余万元,带动700余人就业。
哈尔滨:市民创业可获补贴奖励
据了解,对于哈尔滨市区内(呼兰、阿城除外)已参加创业培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执照,并已申领哈尔滨小额贷款,持续生产经营正常纳税6个月以上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户可获得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哈尔滨市内已参加创业培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驻由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租用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场地,每户一次性补贴 2000元;租用使用面积51-150平方米场地,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租用151平方米以上的场地,每户一次性补贴4000元。
哈尔滨市创业人员到哈尔滨市区内经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进行实训,培训时间不超过6个月,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培训补贴。
哈尔滨市创业人员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吸纳31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晋城:专业技术人员辞公职创业的可获贴息贷款
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分布不均,比如市级单位多、县级单位少,事业单位多、企业单位少,国有单位多、民营组织少。这些人员的结构也不尽合理,因此出现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工作负荷不满,人才浪费的情况。
为改变这种现状,晋城市人社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辞去公职,自主创业、自主择业。辞职后,档案由人力资源市场保管,可以继续评职称。政府还将使用创业专项资金代其缴纳3年的养老、工伤 、医疗等保险费用,并为其提供5万元的贴息贷款。创业成功,并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政府还将提供一定的创业专项资金支持。
农行玉林分行:小额贷款支持农村青年创业
为帮助解决返乡农民工创业初期的资金难题,更好地引导、帮助和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农行玉林分行推出了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对象为40岁以下,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青年带头人、优秀团员、返乡创业农民工。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行“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方式发放,手续简便,方式灵活,贷款额度适当扩大,延长贷款期限,并实行利率优惠,调动了广大农村青年创业的积极性。该行充分发挥网点多、联系广泛的优势,收集有创业愿望、创业基础和创业条件的农村青年情况。同时,按照信贷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创业计划可行性、发展前景、预计还款能力等情况,预测贷款风险度和可行性,开展评级、授信工作,择优发放贷款,把好贷款准入关。
湘乡市:为返乡农民工发放创业贷款
近日,湘乡市为全市39位返乡农民工发放湘乡市创业贷款325万元,财政贴息56万元。此次湘乡市创业贷款对象重点是农业种养殖。为了让创业贷款成为返乡创业者的助推器,湘乡市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创业服务小组,负责对创业者进行培训和考察。目前,该市已经为200多名创业者进行了两期培训。为了做到农民工创业贷款有的放矢,该市对这些学员进行实地考察评定,再确定发放名单和金额大小。对没有进入农民工创业贷款支持范围的返乡农民工企业,创业服务小组的成员主动上门,分析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按本暂行规定到汕头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经市国土局审核无误后,由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条 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法律凭证。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变更权属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第四条 土地证书分为《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使用证》: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四)《临时用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是经批准的临时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批准临时用地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期满后临时用地者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原批准用地机关办理续用手续。期满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准的,由临时用地者清理好场地,恢复原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土地使用证。对期满后不办理续用手续而继续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五条 下列用地,其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
(一)跨区域的国有工程、市政设施(包括铁路、公路、绿化带、水利工程、自然风景区、文化、体育、通讯、电讯等公共设施)用地分别为该用地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公产房用地为同级房产管理部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为该企业。
(四)同一幢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为该业主。
(五)从事滩涂和海水养殖的用地,为该经营组织或专业户。
(六)私人住房,为房主本人。
第六条 办理单位土地登记的当事人,应该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土地的登记人应是土地使用者本人。
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必须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港、澳、台经济组织、个人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发证,须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图件)。
国土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测量查丈的,由国土部门会同申请者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宗地图。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土地证书。
第八条 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后,再进行登记。
第九条 土地证书由持证单位或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遣失或毁灭,应及时向市国土局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十条 土地证书必须附有关土地范围、面积、座标、地形、地址等要素的图件。比例尺的大小可依土地面积的多小而不同。经注册登记的土地,其地籍数据列入地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二)市国土局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四)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续约的;
(五)依法继承、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原土地证书和有关变更行为的文件、合同、证明、资料等。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分别在下列期限内到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
(二)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工程竣工三十天内。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的,在接到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四)本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使用的土地,在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
(五)通过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者付清地价款后三十天内。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
(七)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接到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八)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续约的,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
(九)临时用地,从获准之日起十天内。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租赁合同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在十五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设定日期。抵押合同终结后,当事人应于终结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物依法继承或遣赠,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并在三十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因处分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注销抵押登记后,和原抵押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公布施行之前,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由市国土局根据有关规定及其生产行业、经营项目予以确定,并从1992年1月11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办理土地登记,有关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查阅土地登记资料的收费,参照查阅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进行。资料复制工本费由查阅者支付。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一般应分阶段并遵循以下不同原则:
1、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遵循实际成本原则。实际成本原则要求资产以其取得、发生或形成时的交易价格计量。其主要优点在于具有可验证性,代表买卖双方在市场上所同意的交换价格,具有合法的依据。因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实际成本可包括买价、必要的手续费和费用。自创无形资产部分,《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通常包括那些能直接辨认的费用支出,还包括为了保护权利而发生的保护费用。如对专利权、商标权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把握两点:第一,按照会计惯例,广告费不得增加商标权的成本,应作为期间费用在发生期计入销售费用。第二,尽管专利权、商标权等受法律保护,但仍会有侵权行为发生。享有权利的企业为保护其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将其资本化,增加专利权价值;另一种是作为期间费用,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
在此,需要探讨的是自创无形资产成本与其价值披露的关系。自创无形资产尽管在研制、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但在其自创并依法取得后,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特征,而且自创所费往往低于其所值,有时甚至所费极小,所值极大。例如商标权价值,“万宝路”被评估为399亿美元, “可口可乐”为334亿美元,“青岛啤酒”为2.09亿人民币。这些商标价值与为取得这一价值而发生的成本相距甚远。简单地以所费代替所值在帐上反映这一特殊资产,难以给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因而,我们认为,应在遵循实际成本原则确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的基础上,运用成本加成法来确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其关键在于测定一个适当的成本利润率。这样得出的数额,宜在财务报告附加注明中反映。
2、使用无形资产期间,应当运用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要求费用必须与相关收入相联系,并在同一期间内予以确认。据此,无形资产每期摊销额,应力求与其所带来的超额收益相配比。
3、处理无形资产时,应按收益确认原则。 收益确认原则即处理某项无形资产所收到的补偿价格与它的帐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本期的收益或损失。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会计确认时,应当根据实质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例如非专利技术以及由企业自创的生产上的秘密决窍,虽然未经公开注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质上,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超过正常利润的效益,因而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核算。又如租赁权,尽管从法律形式上看,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但在一项不可取消的融资租赁关系中,有关租赁资产的大部分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承租方,承租方获得由于使用该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因而应将其在承租方会计报表上进行资本化处理。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帐。
首先,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其确认除了应遵循前述一般的会计核算原则之外,还应当符合资产的一般确认标准,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1989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文件中所规定的两条标准:第一,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企业;第二,企业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
其次,应针对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其取得收益的可能性和稳定性,补充确认标准。对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中认为需要附加以下两个确认标准:第一,无形资产在促使未来经济利益预期流入企业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无形资产有效地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证实;第二,存在充足的资源,或其有用性可以证实,使得企业能够获得预期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
我国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将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规定为:“无形非货币性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①该项目在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②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以商誉为例,这种处理,显然符合会计界对商誉问题的传统看法,即只有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外购商誉,也就是购买价格与被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才能在会计上加以确认。非购买商誉即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自创商誉,在任何状态下都不能确认。
然而80年代以来,经济的现实对这一看法产生了冲击。在日益增多的企业兼并活动中,不少企业往往不惜重金收购其他企业,所付的买价中,有 80%甚至90%是由于购买商誉的。在企业合并中出现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显然并不是产生于企业被收购、改组或合并之时,只是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实现而已。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为企业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符合资产确认的第一条标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都应当加以确认。同时,近年来会计的发展,对不确认自创商誉的理论基础也提出了挑战。不确认自创商誉的理由,主要在于自创商誉不具备可计量性,对其加以确认与稳健原则、成本与会计基础、会计目标相悖。具体说来,有如下三点:
1、会计目标由强调盈利能力,进而转为越来越注意满足信息使用者最关心的现金流量、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信息需要,而商誉作为未来超额盈利的直接体现,是企业未来有利现金流量的重要资源,无疑应在“成本大于效益”的约束条件下,在财务报告中加以充分披露,如实适当地加以反映。
2、近年来会计界对传统的稳健原则进行了重新认识, 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不能只考虑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还必须对或有利得、或有收益加以反映,即所谓全面稳健。自创商誉是一种可以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或有资产,也应区别其不确定性程度,采取适当处理方法加以确认。
3、历史成本会计基础发生了动摇。从物价变动会计的兴起,到80年代创新工具的出现,历史成本会计基础不断受到冲击。例如,金融工具只产生合约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合约成立,在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时,交易双方之间的报酬与风险已经开始转移,会计就必须提前确认,即以合约签订时间为标准,以公允价值计量。这种做法冲破了传统会计中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的限制。在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会计模式下,对那些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俱高,企业形象好,且连续若干年有比较稳定的超额盈利企业,对其自创商誉的确认不仅必要,而且正在成为可能。
三、无形资产计量
无形资产计量的基础有原始成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重置成本)、市价(议价或公允价格)、现值(即贴现值)等等。与固定资产的计量相类似,无形资产可以按其不同的取得方式,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随着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目的,如转让、出卖、投资、要求补偿等,无形资产计量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重置成本法。用这种方法计价无形资产,须先测算无形资产的现行市价即市场上的公允价格,再扣除已使用期间的各项损耗和失效价值,其差额即为无形资产现行价值。公式为:无形资产现行价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各因素损耗价值。由于计算重置成本是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材料消耗,按实际工时及小时工资率、小时费用率计算工费,所以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价值补偿为目的的可确定的无形资产项目的计价。
2、收益现值法。这种方法有两种不同的作法:一种是按受这种无形资产直接作用而实现的年销售收入,以一定的比例逐年提取。从来看,我国从外国引进的无形资产,其提成比例约为销售收入的0.5 %~3%。出让或出租这类无形资产,如专利权、特许专营权、著作权等,可按收益率及约定期限计算年金现值,即收益现值。另一种是以未来若干年预计将持续获得的年收益及其投资报酬率计算年金现值。在计算过程中需根据报酬率及期限,查年金现值表,求得年金现值系数。收益现值法一般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时计价。
3、超额收益法。 是指按照资料预测无形资产未来期间可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现值,减去按照同行业一般收益水平预计的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期间可获得的全部收益现值,其差额即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超额现值。其公式为:
n
n
V=∑[资产总额×预期收益率÷(1-贴现率)[n] ]-∑[资产
i=1
i=1
总额×同行业正常收益率÷(1-贴现率)[n]]
这种一般适用无形资产转出时计价。
四、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作为一项特殊长期资产,不论是出于财务报告目的,还是出于资产管理的需要,都必须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在其预计有效年限内摊销,并合理地确定各期的企业收益。
无形资产是没有残余价值的,它们的预计寿命,也就是其有效年限,即为摊销的期限。不同的无形资产其有效年限是不相同的。我国有关法规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规定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为5年;商标权为10年;发明专利权为15年;商誉则没有法定年限。同时,同一项目的无形资产,在不同的国家其有效期限是不相同的。在无形资产摊销上,对以下两个问题争议较多。
一是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问题。①当今飞速,技术更新日新月异,以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无形资产,其无形损耗很大,因而许多企业要求对这类无形资产尽快摊销完毕,以保证投资的回收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他们主张一般以四年为宜。②无形资产项目有保护期或契约规定的权利年限,其摊销年限不得超过它们。③摊销期应由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规定一个最高年限。1970年美国AICPA所属APB规定不超过40年, 未免太长。大公司的业务经营计划一般也不超过20年,无形资产摊销的最高年限也不宜超过20年。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993年修订)规定商誉的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④如果无形资产提供的利益(现在的和未来的)因经济环境、消费者的偏好、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种种原因,以致明显下降,应立即减少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增加摊销额直至全额转销。关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选择了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两个标志,同时体现了稳健原则。主要有以下规定:①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上限;②法律规定了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申请书中未规定有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期限作为上限;③法律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以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作为上限;④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10年作为上限。
二是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帐务处理。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采用直接冲减法,它以现行会计制度为代表,要求在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另一种主张倾向于采用备抵法,认为在摊销无形资产时,应当贷记“累计摊销”。两种观点的焦点在于如何保证信息的充分揭示。我国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沿用了现行会计制度的做法,认为“企业应将入帐的无形资产在一定年限内等额摊销,其摊销金额计入相关费用,同时冲减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我们认为,在采用直接冲销法时,应当加以补充,要求在更换新帐时,把各项无形资产的购入日期、每期摊销额与原价加以抄录过帐,以备查找,并将这些资料以及无形资产的政策、方针、核算原则、计算方法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加以补充说明。
五、无形资产投资、转让和转销
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能够同有形资产一样,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投资、转让和转销交易。无形资产在投资、转让和转销时,其计价应全面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通货膨胀因素,以及国内和国外市场因素等,合理计价,并据以订立有关合同和协议。
关于无形资产投资,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中外合营双方可以用一定的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合资企业。在分配股利时,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处于平等地位。我国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当企业用专利权、商标权、外购非专利技术或国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投资入帐价值应根据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认的金额确定;投资入帐价值与无形资产原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并在投资持有期间或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当企业以非专利技术等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投资入帐价值应根据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认的金额确定,同时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递延投资收益应在投资持有期间或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关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转销,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偿转让专利权、商标权、外购非专利技术或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时,应冲销其帐面金额,取得的转让收入与其帐面金额和相关支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以交换的方式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冲销该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入资产应按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减去)另外支付(收到)的金额入帐。企业开发、利用或经营土地时,应转销该土地使用权的帐面金额,同时将其转入有关资产帐户。
六、无形资产重估价
无形资产由于不确定性较大,价值易于波动,因而应按确定的重估价周期,在各报表日根据重估价政策对无形资产进行重估。这也是无形资产特性的表现。
一、《办法》所称体育场所是指各系统、行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安、武警、部队以及个人用多种性质投资建造的各类体育场所。其属性和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共体育场所是指主要由国家投资建造的,用于训练、比赛和为市民健身锻炼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设施和其辅助设施。
(二)非公共体育场所是指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用于内部训练、教学、比赛和锻炼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和其辅助设施。
(三)各类体育场所包括:体育场、游泳馆、跳水馆、室内外游泳池、有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田径房、篮球房、排球房、手球房、武术房、摔跤柔道房、举重房、击剑房、健身房、棋类房、划桨房、保龄球房、台球房、其他训练房、运动场、小运动场、手球场、足球场、室内外网球场、棒垒球场、曲棍球场、室内外射击场、室内外射箭场、摩托车赛车场、自行车赛车场、赛马场、水上运动场、航空运动机场、跳伞塔、室内外人工冰球场(包括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场)、室内外人工速滑场、滑雪场、室内外轮滑场、高尔夫球场(包括练习场、迷你场、模拟场)、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等及其经国家体委、市体育局确定和批准的其他新兴体育项目的专用场地。
二、《办法》所规定的管理范围及管理对象:*市地域内体育场所。
三、*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办法》实施的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工会、土地、规划、公安、卫生、工商、财税、消防、园林、环保等部门及群众团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五、公共体育场所的规划指标,按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颁发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86体计基559号文)执行。
(一)凡新建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土地占用面积至少应达到人均0.7平方米标准。
(二)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技术规定:标准场所必须符合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非标准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治安、环保和消防的标准。
(三)按行政区、县划分的城乡居住区内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场所面积不得减少。因特殊原因拆迁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在本区域内拆一还一。原有的使用面积不得减少。
(四)以体育名义征地,由政府规划建造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拆一还一。
六、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阶情况下动工拆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的,视作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七、公共体育场所的区位级差参照*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文)附件中房屋地段等级划分。
公共体育场所的拆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迁建的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原有项目的使用性质;
(二)重建后的公共体育场所其设施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标准,并高于本市现有水准;
(三)迁建的公共体育场所不得减小其实际使用面积或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扩大的,应按比例扩大其实际使用面积;
(四)迁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先行择地,在规划、设计图纸到位,建设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动工拆建;
(五)拆迁时应当自原体育场所停止使用日起,视其建设规模大小,在两年内未完成新建体育场所,未投人使用的,视为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六)凡迁建训练场所,必须妥善安排好过渡训练场所后,才能拆建。
八、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的,应当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市体育局备案。
(一)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址、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面积、建筑单位名称、工期等);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正本);
(3)土地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4)法人资格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5)地形图、建筑平面图(市测绘院的地形图复印件,设所在地用红笔勾出,盖建设方公章);
(6)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正本);
(7)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性质、目前状况、用途、新建、改建或扩建后的状况预测、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办法》第十条中所规定的审批期限,均指自审批部门签收到全部申请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三)审批决定分为批准、不批准和复议。复议期限30日。
九、公共体育场所的所有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的统一管理,按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所核定的比例,用于体育场所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政府部门投资建造的体育场所,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拨出专款用于设施的维修保养。
公共体育场所应当按当年收入的l0%作为维修保养基金,用于体育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的维修保养。
十、公共体育场所应向社会开放,引导市民参加健身活动,满足广大群众健身娱乐和休闲的需要。
(一)公共体育场所应根据本单位的体育设施组织安排好日常开放工作,保证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平时每天开放2小时以上)。节假日每天开放10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
(二)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充分发挥其功能,尽可能提供群众健身活动的场地条件。体育场、体育馆及其它类型的体育场所应有多种健身活动项目向社会开放的。
(三)公共体育场所开放的时间和项目应基本固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减少或改变开放时间和项目。
(四)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努力优化环境,场地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有利于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需要器材和灯光的开放项目必须配备必要的条件,并保证健身器材的安全性。
(六)公共体育场所须配有开放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主动地配合社区、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每年举办l0次以上的群体竞赛。
(七)公共体育场所要指导群众科学健身,提高群众从事体育锻炼的兴趣和技能,开放工作要配备必要的技术指导人员,每年举办两个项目以上的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班8一10期。
(八)公共体育场所要开拓体育健身的市场,根据群众的需要提高开放工作质量,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
(九)公共体育场所对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当实行优先、优惠和优待。国定节日期间,公共体育场所免费向学生开放。学生凭学生证进入;体育场所对学生在国定节日期间应当降低50%的门票价格。
十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指不改变原有结构、不安装固定设施、占用期限半年以下的为临时使用。
总量控制依据为临时占用的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是否影响体育场所的正常、安全开放和使用,是否影响本区域的布局以及该单位总体规模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比例。
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指办公室、传达室、更衣室、淋浴室、停车场、会议室、餐厅、仓库、通道、厕所、配电房、锅炉房等空间。
十二、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占用时间为3个月以下的,须向所在地区、县体委提出申请;占用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须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申请书(内容包括:占用的时间、期限、占用的面积、用途等);
(2)地形图、建筑平面图;
(3)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目前状况、占用后是否影响体育场所的正常开放、使用及本区域的合理布局等)。
十三、关于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补偿费,按*市物价局沪价费(1995)第147号《关于核定临时占用体育场所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执行:
甲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内区域的室内场地,每天每平方米2.00元;
乙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内区域的室外场地和中山环路以外的室内场地,每天每平方米1.50元;
丙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外的室外场地,每天每平方米1.00元。
在领取《体育场所临时占用许可证》时,由审批部门开出补偿费收取通知单,当事人必须在通知单开出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金解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否则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处理。
十四、非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标己鸵螅?BR>(一)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运动场地规模和数量应当严格按国家教委办公厅(1992)14号关于印发《普通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执行。学校的体育场、馆(房)规模按学校的规模大小而制定,已建成的高校参照此标准,将体育场地的建设列入学校发展规划。
(二)中小学校的运动场地规模和数量应当严格按教育部教计基字023号文件和1986年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体育工作的若干建议》的规定执行。凡新建住宅区配套的学校,体育场地必须按原教育局颁发的校舍场地面积规定,中学要有250-400m,小学要有200m环形跑道以及若干片篮、排球场和器械区。如果因征地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教学楼的底层应开辟体育活动场所。拆并、改建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体育场地,争取达到中学人均3.2平方米,小学人均2.2平方米体育活动场地的标准。
十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场所,应创造条件积极向社会开放。非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经营,可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十六、对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执法机构有权按《办法》第二十三条各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七、体育管理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凡处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适用一般程序;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含l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适用听证程序。
市和区、县体委各级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经市体育局培训合格后,颁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检查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取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各区、县体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抄送市社体管理中心备案。
十八、当事人对区、县体育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市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总则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七章
社团的经费来源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九章
社团联合会
第十章
附则
人力资源总处 制
2005年11月16日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社团的管理,维护社团活动秩序,促进社团在各方面健康繁荣的发展,丰富同仁的工余生活,提升同仁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集团有关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事业群自办的协会、社团等。
第二条 社团的宗旨:融合 健康 创新 娱乐
第三条 开展项目:
(一) 体能性项目: 如球类、体操、田径、登山、游泳、太极拳等;
(二) 才艺性项目: 如舞蹈、乐器、合唱团、绘画、书法、相声、小品等;
(三) 艺文性项目: 如朗诵、写作、诗歌、读书会等;
(四) 学X性项目: 如演辩、谈判、计算器等;
(五) 服务性项目: 如慈幼等;
(六) 嗜好性项目: 如集邮、摄影、桥牌、园艺、钓鱼等;
(七) 其它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动皆可。
第四条 参与对象:社团是集团同仁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凡集团同仁均可参加。
第五条 各社团均接受文康活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在宪法、法律、公司规章、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集团的教育培训方针,促进同仁品德、智力、体能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仁的综合素质;
(二) 活跃同仁生活,服务和凝聚同仁;
(三) 积极在才艺、文化、体育、学术、科技等领域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新颖、同仁乐于参与的工余活动,使同仁更加热爱公司,增强对公司的向心力;
(四) 加强园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员工工余文体生活,促进同仁融合、进步。
第七条 推动方式:
(一) 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排练,定期举办各类活动让团员有锻炼机会;
(二) 按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分级分类组织各类活动,聘请专业人士授课,提高技能;
(三) 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各类大型赛事和活动,扩大集团影响,提升集团形象。
(四) 各社团举办重大活动,须提前一个月知会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并呈报经费预算,待批准后方可开展;
(五)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第八条 社团应与事业群团结协作,携手并进,取长补短,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服从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各类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法规,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有利于广大同仁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人系集团同仁,且思想上进、热爱集体、责任心强、绩效良好;
(二)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绩效良好。受集团纪律处分不满一年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三)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由本人申请,并征求直属主管和所在事业群意见,最后由人力资源总处审核公布;
(四) 同一事业群不能有相类似的两个以上(含)社团(包括名称、活动主要内容);
(五)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有2名以上的负责同仁;
(六) 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 聘请一名资深水平的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资源总处批准和备案:
(一) 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成立新社团的目的、意义以及成立过程;
(二) 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厂牌复印件;
(四) 社团负责人所在事业群人资主管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
(五) 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老师所在部门的证明;
(六) 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
(七) 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八) 接受社团申请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其余时间不受理社团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社团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反映社团的特色,并不与已有社团相冲突;
(二) 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 社团的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六)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文康部自收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档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社团不予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与范围、社团管理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三、五条规定;
(二) 同一事业群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三) 发起人受纪律处分不满一年的;
(四) 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 社团章程模糊不清,内容不详,引人误解的;
(六) 其它不予成立的情况。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团由全体会员大会以及社团的各个负责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文康部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同仁,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经文康部审核批准后产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或当选社团负责人:
(一) 受到集团纪律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康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社团聘请集团内老师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 对社团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四)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五) 对社团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日常活动经费应由文康部划拨解决。在集团重大节日期间所需举办的活动或文艺汇演等,经费由集团统一报批(具体见第七章) 。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艺术图标和其它标志。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全集团性的活动必须向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经费不予报批,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合法社团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团可以建立网页,内容要求积极向上,能定期更新,并经文康部审核批准成立。一经发现其网页的制作和内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处,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同仁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演出和重大活动,按公司惯例及标准予以补助。在单项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条 组织优秀团员不定期举办交流,联谊或观看大型演出等活动。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 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负责人对注销原因的陈述和清算报告书,接受捐赠的要交出捐赠物品。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将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费来源种类及标准:
(一) 新成立之社团每社团开办费:补助2000元;
(二)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每季依社团活动计划审核其活动与运作状况,补助每人200元;
(三)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依据社团项目活动的预算、活动性质、活动大小另外提拨项目经费补助;
(四) 申请社团补助费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提出并上报「社团活动经费预算表,否则逾期视同放弃不予补助;
(五) 社团每次申请项目活动经费补助时,应提前一个月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并于活动结束后二周内将该次活动请领之经费详细支用情形详列说明,填写并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送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报销存查;
(六) 各社团于12月31日以前,将该年度活动经费运用情形作成明细表,经文康部及该社社长具名后公告之;
(七)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人力资源总处的监督。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负责人应把其财务报表送交文康部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补助费用办理程序:
各社团经办人填写经费补助申请表
活动前一个月:社团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
申/箐N
活动结束两周内:社团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
该社团社长具名----------------
批
文康部审核具名-----------------
核
人力资源总处审核批准---------------
Y案
拨款---------------------------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将根据各社团的活动情况并综合考察其在同仁中的反映,每年度对表现突出的社团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三十九条 社团年终评鉴:
(一) 评鉴内容及比重:
1
社团活动实施占总
成绩30%
A.活动公告5分, B.社团参与率7分, C.非社团成员参与率7分, D.社团活动层面3分, E.社团结束后之海报公告3分, F.是否按年度计划举办活动5分.
2
举办活动次数占总成绩10%
A.举办活动次数10分.
3
活动配合度占总绩20%
A.协助集团开展活动20分.
4
社员成长比例与社团扩充情形占总成绩10%
A.社员的引进与流失10分.
5
社团成果资料展占总成绩30%
A.组织与分工5分, B.组织规章的完善7分, C.年度计划执行状况5分, D.社团未来发展计划7分, E.活动报导3分(会议记录/照片/活动计划书), F.社员名册3分.
(二) 奖励等级:
等级
分数
名额
奖金
社长奖励
备注
特优
90~95
1
10000 元
1000 元
如同一档次积分排名超额,取前几名,如积分相同,则全取
优
85~90
2
5000 元
500 元
佳
70~85
若干
3000 元
300 元
劣
70以下
若干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租金。
第四条下列划拨用地不缴纳租金: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军事用地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经营用地;
(三)居民住宅用地和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用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五)民政部门确认的福利企业用地;
(六)国家物资储备库房、专用场地及火葬设施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继续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也可申请改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手续。
股份制企业原有划拨土地或新征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应当依法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持下列文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一)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委托人的委托书。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用年限、租金标准、缴纳方式和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确因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特殊需要可作变更或提前解除。变更或提前解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变更、提前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租赁手续。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续订租赁合同。
申请续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提出。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由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财政和房产管理部门在评估国有土地资产价格的基础上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批准的期限内缓缴或减免租金:
(一)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二)经移民主管部门确认安置三峡工程移民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三)经劳动部门确认的劳动服务企业和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30%以上的企业用地。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确定给予扶持的企业用地。
第十一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本年度的租金。逾期不缴纳的,
按日加收应缴租金3‰的滞纳金,或者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租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
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的具体办法。已经制定同类规定的可继续试行。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三)有附一所列废船拆解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五)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
委托其他企业进口的,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所列明的“所的加工利用企业”;
(九)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7.将拆解废船所获得的废钢铁销售或者提供给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冶炼企业。
(十)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船,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拆解废船的设施、设备、场地、能力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及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利用企业自行进口的,应当提供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进口的,应当提供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进口合同原件。进口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有关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新晨
(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例如,加工利用企业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获得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评定达到《绿色拆船通用规范》(WB/T1022-2005)要求等相关认证文件,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来源于: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来源于: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金额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