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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论文

时间:2022-05-15 01:32: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主权基金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主权基金论文

第1篇

    论文提要: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的金融联系更为紧密,也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改革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再次对国际货币体系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

    前言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金融活动趋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资本流动加速,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格局,并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牙买加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的,也被称为“无体系的体系”,它既没有同一的汇率安排,也没有明确的本位货币,各国的经济政策行为也难以受到约束。当爆发金融危机时,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共同遭受危机影响的程度加深,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极易受到攻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矛盾的凸现。

    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西方发达经济体纷纷进入衰退期,世界经济重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转移。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并未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获得相应的话语权,因此他们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意愿极为强烈。随着近年来其影响力的逐渐扩大,改革的呼声也更加高涨,发达国家已无法再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金融全球化下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引发的问题

    (一)导致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加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的增长速度。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短期国际投机资本数额仍在不断膨胀。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正是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短期性国际资本的流动提供了便利。反过来,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又强化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这些基于套利性动机的短期国际资本总是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伺机攻击,并导致货币危机的爆发。随后,当短期国际性资本大批逃离该国时,又会将货币危机放大成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甚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衰退。

    (二)导致国际储备供求矛盾深化。国际货币体系决定国际储备体系,在现行的多元货币体系下,一国的储备资产中的特别提款权、储备头寸和黄金储备是相对稳定的,这时,外汇就成了一国增加国际储备的主要手段。通常来看,外汇收入的增加来源于国际收支盈余,这样在国际收支差额与外汇储备的关系上,一些国际收支长期盈余的国家外汇储备需求较低,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过剩,而赤字国虽有强烈的外汇储备需求,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短缺。于是,就出现了国际收支差额对外汇储备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矛盾。

    此外,国际储备的供求矛盾还体现在储备货币发行国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的不平等上。对于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可以轻松的通过货币发行和货币互换来取得外汇储备,但是他们作为发达国家往往又都是国际收支顺差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积累。对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只能通过增加出口来取得外汇,但是这些国家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能力有限。这样,在国际储备的管理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处境形成强烈反差,迫切需要储备的国家面临储备短缺,而不需要储备的国家反而出现储备过剩。

    (三)导致国际收支调节混乱。多元化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允许各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采用不同调节方式,但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外,其他几种调节方式都由逆差国自行调节,并且国际上对这种自行调节没有任何的制度约束或支持,也不存在政策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异化,他的主要义务由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维护固定汇率、为严重逆差国提供资金援助及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项目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转移到了维持货币的自由汇兑,因为他假定自由浮动的汇率具有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功能,无需过多干预。这样,当部分逆差国出现长期逆差时,由于制度上无任何约束或设计来促使逆差国或帮助逆差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逆差国只能依靠引进短期资本来平衡逆差,而大量短期资本的流入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在国际收支调节问题上的这种混乱状态,成为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构想

    (一)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69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组织就创设了具有超主权货币性质的特别提款权,以缓解主权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风险。超主权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主权信用货币的内在缺陷,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于特别提款权具有超主权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它的扩大发行有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克服在经费、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当一国主权货币不再作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这些能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因此,当前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改革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考虑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实现对现有储备货币全球流动性的调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额制,应综合考虑一国国际收支状态和经济规模来调整份额,以此来降低某些经济大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继续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份额,扩大其资金实力,以便有足够的可动用资金来应对危机。

    (二)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重要的载体,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被弱化和异化,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广泛的改革。(1)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援助的范围,强化其国际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个国际的最终贷款人,显然是难以应付国际货币危机的;(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实行资金援助时,不仅要考虑恢复受援助国的对外清偿能力,还要考虑促进其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改变将短期内恢复受援国偿付能力作为唯一目标的做法,并把重点放在危机防范而不是补救上;(3)增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测和信息功能。当成员国经济出现问题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国内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并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4)促进交流与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加强与成员国交流的同时,还应积极促进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改善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性。金融全球化为资本的无序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世界上主要货币的汇率大幅度波动,为发展中国家平衡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成本,也使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发达国家应主动担起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这是确保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基础。从国别上看,这种合作与协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各发达国家之间应经常相互协调与沟通,共同承担起应有的国际责任,并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各国在货币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合作,以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稳定;二是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关系。在支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注意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强区域性经济货币政策的合作。在总结欧盟与欧元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一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共同探讨区域性货币合作的有效途径,以抵御外部危机对该区域经济体的冲击。此外,从加强合作的领域看,还应加强国际金融经营环境、国际金融内部控制、国际金融市场约束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四)建立和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全球化下,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监督机制已成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制度包括:(1)提高信息透明度,公开披露有关信息;(2)抑制国际范围内短期资本的无序流动,特别是加强对“对冲基金”、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对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已成为国际货币新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3)加强对银行的跨境监管。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某些国际性银行经营转移到管理不严的离岸避税港,以便规避国内的管理和监督,这无疑中增加了资本无序流动的风险。因此,对银行的跨境监管是国际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1]冉生欣.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

    [2]国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及改革方向.上海经济研究,2009.2.

第2篇

论文摘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文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体系等问题。

作为一项会计活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目的是通过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等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满足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障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对象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运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身活动的管理经费相分离,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身的会计活动也要区别开来,以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并实施有效的监督。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性质和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益,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作为一项会计活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目的是通过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等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益,满足广大被保险人的需要。从对象上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运动进行的专门反映和监督。这样就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与其自身活动的管理经费区别开来,从而可以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社会保险会计是有区别的,社会保险会计是一个复合概念,是所有社会保险经济业务会计活动的总称。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一般基金会计也有差别,对基金会计有两种理解,一是特指西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西方根据会计服务对象活动目的的不同,一般将会计分为两大类,即:企业会计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由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是按照基金理论,采用基金会计工具进行反映与控制的,因而西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也称为基金会计。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基金会计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两者都以基金理论为基础,都以基金作为会计主体,两者的服务领域都是非营利性的等;但西方基金会计中的基金是隶属于政府或某一机构的,其运行和管理方式都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因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在核算对象、核算原则等方面与西方基金会计有一定的差异。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相比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既有会计所具有的一些共性内容,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第一,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企业和单位为会计核算主体,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主体是基金本身。所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会计核算的主体分别为各项基金。

第二,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但是经营活动,以内部成本核算的,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之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考虑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实际支付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它与我国预算会计的一般记账基础也是一致的。

第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素的特殊性。企业会计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业主权益、收入和成本费用。预算会计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基金、收入和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虽然有些要素名称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相同,但其内容构成上有很大不同。

第四,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账户设置有其特殊性。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有计划地收缴与发放,防止挪用、侵蚀基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视为财政资金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基金收入形成的资金按规定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所需资金由财政专户划拨到支出户,由支出户再向保险对象支付或直接通过财政专户划拨。由于会计核算上体现了对保险基金管理的这一特殊要求,因此有“财政专户存款”账户。

第五,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核算有其特殊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险对象的“养命线”、“保命钱”,政府对其最后余缺负有补充、填补作用,因此,对其实行预算管理,纳人社会保障预算,按年度考核。在会计核算上基金的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核算和反映当年社会保险基金的收人和支出,年度结束后,所有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的余额均需全部转入基金类科目,形成结余。

三、改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通过采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以便于他们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的运行状况,评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绩效,作出正确的决策,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体系是指为实现会计目标,依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基本理论确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选择程序和方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体系的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核算的具体内容。要把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业务信息变为会计信息,就要根据会计活动的特点,选择确定可以纳入核算体系的经济业务,并对这些经济业务进行必要的划分归类。这样,不仅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而且对这些业务的性质、特征有了进一步认识,它是设置会计账户、选择会计方法的基础。二是制定合理的记录与报告的程序与方法。确定核算内容之后,就要解决如何对其进行记录、报告的问题,即确定设置哪些账户、选用何种记账方法、设计哪些会计报表、采用何种核算形式等,从而准确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参考文献

[1]俞传尧.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8

第3篇

广大朋友们,关于“国外金融证券评级体系比较”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一国评级制度的有无及其具体的实现模式,是与该国经济体制中的银企关系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在银企关系相对微弱、企业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中,对评级的需求较强,其制度设计以美国为代表;若银企关系密切、企业融资以间接方式为主,则对评级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随着我国直接融资比重的逐渐增大,证券评级工作应引起足够重视。评级通常包括证券评级、企业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国家主权评级等不同种类,其中证券评级的评估对象又可分为债券、优先股、基金、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证等。债券评级作为评级制度的起源,不仅是证券评级的核心业务,其做法也是其他评级的重要参考,因此本文的讨论将主要围绕债券评级展开。

证券评级是指运用评估体系,通过对与该种证券有关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与分析,对证券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方面的质量作一综合评价,并以约定的符号予以列示的评估活动。作为降低资本市场交易费用的一种重要工具,证券评级已成为西方金融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评级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然而,证券评级制度并非是作为一个制度体系中超然独立的个体而存在的,它与所处的经济、法律等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制度比较的角度出发,对西方国家的评级制度加以研究,并与我国评级业现状及具体国情进行对比,以期得出具有政策性意义的结论。西方国家的证券评级制度证券评级始于本世纪初的美国,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其积极作用也逐步为其他国家所认识。目前,在日本、英国、法国、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评级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考虑到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不同,这里将选取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证券评级制度作为三种不同类型的代表。

第4篇

论文摘要: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影响了世界及我国的经济基本面及经济制度,给我国经济政策带来影响、挑战和启示,但也为人民币国际化带来了机遇。

2008年9月底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通过金融间现代化交易链条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性金融危机。

一、金融危机的影响

(一)危机对全球经济基本面的影响

这次危机来势猛。传播速度快,牵涉面广。影响层次深,时间长破坏性大,为世界所罕见。它使全球大量金融机构或破产或整合。大量实体企业或破产或重组,生产销售困难,产品积压。大量工人失业下岗,各国财政税收锐减。进出口贸易额急剧下降,各行业遭受重创,复苏难度相当大。

我国的经济体系和外汇储备体制与美元币值联系密切,与美国投资和直接贸易比重较大,同他国大量贸易和投资往来用美元结算。使我国经济紧紧地绑架在美国的经济战车上。基于应对金融危机的次优选择,到2008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达,195亿美元。却持有美国债7274亿美元,加上其他共持有美证券类资产达1.205亿美元,占外汇储备2/3。危机先后使我国主权基金投资、银行及理财公司投资、大型实体企业并购或套保投资等直接损失达2000亿美元以上,导致几家大型企业高管更替,社会就业难度增大。

(二)危机对全球经济金融制度影响

1、直接挑战美元的世界通币地位。美国的泡沫损失和挽救危机投入的巨额资金更加剧美元流动性过剩,美元贬值趋势是长期的,鼓吹强势美元的战略挽不回它的信用。

2、直接挑战美国长期全球性扩张的“双赤字”政策,并引起国际社会不同力量对比变化。

3、将引起国际货币组织体系、金融监管制度发生革命性变革。不论是超主权货币还是多元化货币,将会诞生一个全新的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秩序。

4、将对任意国际货币主权国的财政收支、国际收支预算,经济上“扩张与收缩、双赤字或双赢余、一赤字一盈余”模式选择与制定产生影响。

5、危机后新型经济体作为国际货币参与国,在维持本国币值稳定与坚挺上。不仅仅是与金融制度的安全与完善、外汇储备的多寡、虚拟经济的发达与否,更重要是同自身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实体规模与产出量、外汇储备中真金白银和战略物资储备量休戚相关。

二、危机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和启示

(一)经济增长模式必须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体技术和产业集中度得到提升,随着经济大国的“资本+制造产业”在我国转移,带动了我国贸易高速增长,也使得我国外向型经济依存度高达60%以上。对外出口直接拉动了原材料、能源、服务业上游产业的发展,但出口一定程度是依赖于低人力成本和资源的消耗来支持,且我国长期对外贸易的比较优势条件低,人民币对各主要通币比价低。我国总体经济中90%以上一次性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农业生产资料都源于原生矿产资源,相当大比例源于我国。尽管外汇储备相当大,但环境与资源也付出了极大的牺牲。许多矿山城市资源枯竭,废渣尾矿堆放成灾,自然环境恶化,农产品供给保障度大大降低。我国必须改变出口拉动型和资源消耗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成以内需为主和以提升产品核心技术出口为重点相结合的模式。

(二)危机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机遇

危机再次暴露了国际货币体系设计上人为缺陷,也充分揭示了美国长期奉行全球性扩张政策、超前消费政策造成流动性泛滥带来的现实危害和潜在的风险。美元的信用风险使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已提上日程,人民币国际化是大势所趋。

人民币国际化提上日程。当今我国的经济规模、贸易总额、外汇储备、经济发展水平在国际上已占重要地位。对全球贸易和资本流动已有重要影响。而美元持续贬值对我国经济造成重大影响。人民币币值总体上是稳定的,周边国家经常项目和外汇储备已使用人民币,年初我国已和多个国家进行了总额达6500亿元的货币互换协议,此举一方面促进双方进出口贸易,有效防范美元汇率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基础。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促进我国贸易、减少外汇储备风险、提升国际地位,当然也对我国的经济、货币政策带来挑战。我国应充分调查研究、推行试点,着手人民币国际化的组织、制度、渠道、结算网点建设。

1、试点和推广人民币计价的国际收支结算制度。先进行清算制度、组织机构、渠道网络建设。建立起人民币投放和回笼渠道,除通过口岸结算、货币互换外,还要通过涉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实体企业在我国发行人民币债券等向贸易伙伴投放更多的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加快人民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间的人民币跨境清算渠道、结算网点等的建设。

2、加大双边关系中人民币与他国货币兑换业务,既直接推动进出口贸易又避免美元汇率波动风险,还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结算业务的发展。

3、实行一定范围内国际交往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

4、健全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不动摇。保持财政收支盈余,偶尔可赤字,但长期趋势是盈余。保持贸易的长期顺差,幅度可增减变动。但每一年度不逆差。这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基石。

5、加强对广义金融市场规范建设和监管,严控异常资本项目流动。打击恶意投机炒作和洗钱犯罪。

第5篇

对2011年上半年国际经济环境的初步分析报告

一、上半年国际经济环境的主要特点

(一)全球经济和通胀“北冷南热”

(二)主权债务危机旧疾复发

(三)大宗商品价格高位震荡

(四)世界金融市场波动加剧

(五)各国间宏观政策分歧增大

(六)突发事件频发影响复苏进程

今年以来,西亚北非政局动荡、日本地核危机爆发、“基地”组织头目更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被捕和欧洲大肠杆菌疫情蔓延等突发事件的到来,从不同层面对世界经济运行产生了重大冲击和影响。主要表现是:西亚北非政局动荡与日本地核危机导致全球能源开发与利用格局发生变化,加剧了金融和商品市场波动;IMF总裁被捕和德国疫情阻滞了IMF和欧盟对主权债务危机的处理进程,恶化了德国与欧盟小国间的经贸关系;拉登死后美国军事战略重心出现从西亚向东南亚转移的迹象,导致全球对东南亚经济增长会否受到影响产生忧虑。此外,各国自然灾害持续多发重发等问题,也为国际经济环境增添了新的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

二、下半年国际经济环境展望

“一大不确定性”是,美国宏观政策取向的不确定性。一是关于美国债务规模调整的问题。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惠誉警告称,如果美国国会未能在8月2日前提高联邦政府的债务上限,美国的主权债务信用评级将被列入负面观察名单。如果美国政府无法支付8月15日到期的票面利息,美国信用评级将被列入“有限违约”等级。为避免国家信誉受损,美国迟早要调高债务规模。但是,如果过度调高债务上限,会增加美国国债的外销压力,引起美元贬值和通胀加剧。如果调整不到位,又不足以应付美国政府开支,可能导致美国经济增长进一步放缓。二是美国宽松货币政策的前景问题。尽管在美联储6月份议息结果中“第三轮量化宽松”暂时不在计划内,但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也表示,“经济疲弱的深化可能改变美联储的想法”,这让各界对美国会否变相实施新的量化宽松政策争议很大,同时也加重了美元和大宗商品走势的不确定性。

下半年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对我国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是: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高位震荡增大我国内输入型通胀压力,欧债危机延续导致我国购入欧债的收益变化,美日经济增长放缓对我国扩大外需与人民币升值同时造成压力。

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发展机遇。第一,欧债危机为我国通过援助欧洲获取更大国际影响力和更多经济利益创造了条件。第二,日本地核危机为我国通过援助日本争取先进产业、技术与人才的转移创造了条件。第三,美欧在北非的军事行动对俄罗斯的传统地缘利益造成威胁,将促使上海合作组织成员主动与我国加强经贸合作。第四,在世界经济缓慢曲折复苏进程中,我国企业“走出去”也存在可以利用的机会。

三、把握机遇、应对风险,在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针对我国发展外部环境的新变化和可能的影响,我们要把短期调控政策和长期发展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从变化的形势中捕捉和用好发展机遇,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防范和化解风险,牢牢掌握经济工作的主动权。

第一,未雨绸缪,做好应对各种风险的预案。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和灵活性。一方面,要针对国际做好“沙盘推演”,提前准备好各种调控预案,特别是对我不利情况下的宏观调控预案,比如美国一旦再次推出量化宽松政策后我国宏观政策的相应调整,以及认真研究反制欧、美、日以债务危机恶化为借口“赖账”的措施。另一方面,要根据国内地区发展差异大、经济基础不平衡的现实,研究制定差别化的调控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促有控,促进重点行业和欠发达地区加快结构调整和高质量、高效益地发展。

第二,加强防范,抑制输入型通胀的冲击。夏粮再获好收成,为我国控制全年粮价上涨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其他初级产品国际价格的高企以及全球航运价格的回升仍会对我国物价调控增加难度。为此,我们应沉着应对,综合施策。建议抓住6月底美国开始释放原油战略储备短期冲击油价,以及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签订合作条约的有利时机,积极扩大石油、粮食和其他战略性物资的进口;继续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搞好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的供需衔接,毫不放松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运用关税、汇率杠杆,减轻能源资源和重要商品进口企业的税赋,降低经营成本;强化对市场价格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的监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在外部因素诱使下投机分子借题炒作食盐等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三,多措并举,保持国内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在我国国内金融市场与世界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背景下,下半年世界金融市场的动荡也会对我国金融市场带来冲击。为此,一是要稳定市场预期,在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的同时及时出台有利于股市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二是要加强资本项目管制,特别是防控短期投机资本急速流出和流入导致国内股市、房市的大起大落。三是要在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同时尝试扩大人民币对美元的日波动区间,降低市场对人民币单边升值的预期。

第6篇

论文摘要:资本结构影响并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进而影响企业融资行为及企业价值,它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该文首先对资本结构进行分析,接着分析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及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和优化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自身发展和体制转换中长期积累形成的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现。其中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过度负债成为威胁其生存的重要障碍。因此,如何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资本结构理论概述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资本结构问题总的来说是负债资本的比例问题,即负债在企业全部资本中所占的比重。资本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资本结构是指长期资本结构;广义的资本结构是指全部资金的结构。本章所指资本结构是指狭义的资本结构。

资本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和使用资本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资本所付出的代价,主要指发行债券、股票的费用,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手续费用等;使用资本所付出的代价,主要由货币时间价值构成,如股利、利息等。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a.公司的wacc是整个公司的总体必要报酬率,对于和整个公司的风险近似的现金流量而言,wacc就是使用的贴现率。

b.wacc的计算公式为:

wacc=(e/v)xr一(d/v)×r(1一tc)

这里,是公司所得税税率,e是公司权益的市场价值,d是公司债务的市场价值,而且v=e+d。

二、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分析

就当前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现状来看,股权结构不合理、债务结构复杂、企业自有资本比例不当、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依然是我国企业资本结构优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一,股权过于集中。目前在我国股票市场平均股权集中度达到60.39%,远超过美国和日本。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439%,其中有38j%的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这说明我国的股权结构一直十分集中;二,以国家股、法人股为主体的非流通股比重大。从历年总股本结构来看,股权结构呈现着国家股占绝对优势、流通股比例低的状况。由于公司同作为投资者的国家产权关系不清,在经济转轨时期,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份过大,又没有对国有资产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势必会形成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债务结构复杂

企业的债务资本从形式上看,也不外乎有以下几类:银行贷款、企业间往来债务、企业内部形成的债务等。近二十年来,随着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使其债务资本变得日益复杂。其复杂性体现在债务资本的组成方面,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财政性负债,财政性负债是由于政府行为而形成的应由财政承担的各类债务;二是企业经营性亏损造成的负债,在资本金困难的情况下,企业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只有靠负债筹集资金,主权资本越少,债务资本就越大,造成资本结构越不合理的恶性循环;三是具有社会普遍性的负债,众所周知,三角债从形成到至今已有十多年历史,其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沉重的包袱。

(三)企业自有资本比例不当

企业自有资本筹集的资金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的高低,反映着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资金中依靠内源性融资的程度,反映着企业的积累情况;其动态变化反映一企业资产扩张能力和风险变化程度。企业自我积累机制并未建立,一方面企业面临着国家不断“抽血”而造成的“贫血”症日益加重,难以自我积累;另一方面企业也缺乏内在积累冲动。

(四)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

由于股权融资的市场负信号效应,国外上市公司一般把它作为最后的融资选择,而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将股权融资作为首选的融资方式。可见,我国企业在进行资本结构的决策时,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其优化问题,而重点考虑的是如何才能获得资金的问题,关于企业资本结构的科学决策问题,并没有得到企业的普遍重视。

三、调整和优化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对策

资本结构问题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难题之一,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毫无疑问解决好企业的资本结构问题,将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增强获利能力。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有效资本运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一)逐步降低非流通股比例,完善企业股权结构

要改善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必须要改变现有的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提高公众持股比例,直至最终实现发行股票的全流通。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和市场条件下,需减持国有股,方式有:一进行国有股的回购。二,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也可把国家股转换为累积优先股,以保证国有股最大的收益权。三,卖给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并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转让。四,盈利公司的股份向现有股东和新股东公开销售。

(二)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无论是债务重组、资本运营还是利用国家给予的政策性补充资本金,要达到优化资本结构的目的,必须通过企业的具体经营来实现,离开了企业的有效的经营管理,所有的措施都会变得没有意义。

第7篇

[关键词]GATT;WTO法;法理

一、GATT从“契约”到“法律”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自成立以来,奠定并巩固了多边贸易体制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大大加强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同其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类似,WTO也被认为是一个建立在制度基础和法律规范之上的体制典范(第19页)。然而,关于WTO法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与质疑。尤其是当前WTO多哈回合前途未卜,区域贸易安排逐步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蚕食和侵吞,WTO法在实施过程中又面临着若干困境,诸多因素促使人们不禁对WTO法的法律性产生了怀疑。

作为一项国际立法文件,GATT的发展多年来经历了尊法派与传统派的“法律与契约”之争。众所周知,GATT最大的缺陷和“先天不足”莫过于其临时适用性。从法律上说,GATT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从而影响了条约的执行或运转的法律地位。于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GATT规定的并不是法律(1aw)而只是一种契约(contract)。

GATT最重要的是它的契约性质。正如其名称所显示的,GATT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只是一个贸易协定,至多也只是缔约方的一个“俱乐部”,或是一个最终通向国际贸易组织(以下简称ITO)的“中转站”。

尽管缺乏组织机构框架,尽管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强大威慑下ITO流产,尽管存在诸多错综复杂且看似不可克服的法律顽疾,GATT奇迹般地存活了。最令人惊讶的是,它竟然成为调整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的主力军。毋庸置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GATT的确创造出了这样一个法律体系。而且,GATT从世界经济三大支柱(GATT、IMF及WB)中脱颖而出,其崛起的原因何在?植根并服务于现代市场经济,顺应经济发展潮流;基于国家主权让渡,形成超国家的协调管理机构;和极富特色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法律体制,是其保持强盛生命力的源泉。

GATT非正式国际组织的地位也带来无穷隐患。GATT日益深深陷入有法不依,规则失灵,法纪废弛的境地。无论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还是在GATT法律体系中,抑或在增补规则的困难方面,GATT的“先天缺陷”愈演愈烈。这种境况直到WTO成立才改变。

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WTO克服了GATT的“先天缺陷”,从根本上改变了GATT在法律上不是正式国际组织的尴尬局面,为强化监督条约执行奠定了组织基础,再配以整套处理贸易关系的实体法条约群,和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争端解决的)机制,从而奠定了堪称“世界贸易法”的正规大法的地位,从根本上清理了“GATT只是合同而不是法”的思想混乱。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WTO的持续努力下,多边贸易体制实现了从“以权力为导向”到“以规则为导向”的转变。

二、论WTO法的法律性

目前,国内学者撰写的著作、论文经常以“世界贸易组织法”、“世贸组织法”、“WTO法律体系”、“WTO法律制度”等冠名,但鉴于WTO缺乏对成员进行制裁的强制力,并且单边主义多抗多边主义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人对"WTO法是法”这个观点提出质疑。那么,WTO法到底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哈特认为:“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第6-14页)。迄今为止,人们对“法”下过成百上千(不说成千上万的话)个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完全为世人公认。不同的人对法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法”的概念离不开“话域”(研究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场合),所以很难为之下一个为人们所能共同接受的确切的定义。

笔者认为,法是由权威机构制定的维持社会秩序的一套规则体系,法意味着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秩序。从这个角度理解,WTO法的法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就主体而言,WTO是政府问国际组织,其成员是主权国家和在对外贸易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其中主权国家成员占绝大多数。WTO的谈判、议程和争端解决都由这些政府的代表参加或解决,除政府代表以外的任何个人、工商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无权参加其活动,WTO的规则也只能约束其成员的政府,对成员方内企业和个人无约束力。

2 就客体而言,WTO法通过成员缔结的一揽子协议调整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来源于主权国家无偿让渡给WTO的部分国家主权,来自于为了从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获利而做出的相互承认和相互限制的承诺,来自于磋商之后达成的一系列协定,包括关税减让协定和限制非关税措施协定。

3 就内容而言,WTO一揽子协议虽然包括名目繁多的国际条约,但基本内容是特定的,即国际贸易。《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多边贸易法律框架的核心,该协定兼具契约性和法规性,涉及WTO的成立、宗旨、职能、机构设置、决策方式、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方面的)作出约定(契约性);调整多边贸易关系,规范国际贸易的实质规定体现在WTO协定的附件中(法规性)。一言以蔽之,WTO法虽然阵容庞大,结构复杂,堪称“法律的迷宫”,其调整对象实际上并未超出国际贸易关系的范围。

4 就WTO法的渊源而言,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当中,各主要文件使用的名称多为“协定”(Agreement),争端解决用“谅解”(Understanding),附件3用“机制”(Mechanism),GATTl994各附件用“谅解”或“议定书”(Protoc01),反倾销用“守则”(Code)。但无论使用何种名称,都不影响这些文件的条约性质,因为它们都是由多个成员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形式上是正式的书面文件。正如国际法院在“西南非洲案”(1962)判决中指出的那样,条约名称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有很多不同种类的文件,但它们都具备条约约定的性质。

综上所述,WTO法是主权国家为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创立的一套法律体系,它包涵一系列原则、规则和概念,旨在建立以规则为导向而非以权力为导向的多边贸易体制。WTO法开辟了全球经济合作的新纪元。

因此,所谓WTO法,是指WTO赖以建立和运作的整个法律制度,是调整各成员方在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1页)。WTO法律体制由完备的组织法、范围广泛而内容详尽的实体法和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程序法组成。组织法为整个组织的健康运转提供法律依据;实体法约束各成员管制涉外经济和贸易行为,为国际贸易提供可预见的和稳定的法律环境;争端解决程序法为解释和适用实体法、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依据。一个法律体制得以有效运转的各要素在WTO法中均具备无遗。

三、WTO法的部门法归属

WTO到底属于哪个部门法?WTO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立发展自成体系的法律部门?对此,国际法学者认为WTO法是政府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理所当然属于国际公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学者认为WTO是世界贸易组织,毋庸置疑,其法律制度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那么WTO法到底花落谁家?抑或自成一体?廓清其法律体系归属,对于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批判与重构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中国法学界曾经长期争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范围和体系及其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的界限关系问题,无论是教材、专著还是论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和评判。既然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那么WTO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其法律体系归属又如何说得清道得明呢?

应该说,WTO法无论归属于哪个部门法,它们之间都具有一种互相包容、交叉重叠的关系。

(一)WTO法与国际法

WTO法首先应归人国际法范畴。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人否认WTO法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第3页)。国际法的制订者主要是国家,法律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政府问国际组织、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确定的是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而WTO法正是由以国家为主的缔约方或成员方共同制订的,规范的是WTO全体成员(以国家为主)和WTO这一国际组织本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渊源是以“一揽子”文件为主的国际条约,完全符合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而言,狭义的国际法就是指国际公法。WTO法则是典型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即规范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行为的法。WTO本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基本职能就是协调各成员间的贸易关系,如促成贸易谈判、解决贸易争端等;各有关条约所约束的也只是各成员政府在对外贸易领域的政策和管理行为,如关税、市场准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虽然它最终可能使企业和个人分享国际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利益,但它并没有为企业和个人直接创设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公法”是WTO法最本质的特征之一。

但是,WTO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法的特别法,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较之传统国际法有诸多创新之处。

1 WTO法增强了国际法的强制约束力。“约定必须遵守”的规则是一切国际条约的法律基础。通常战争和报复是传统国际法对于不法行为实行制裁的两种形式,是其强制力的主要表现。而WTO法的诞生使国际法的强制性日益强化成为必然趋势。

首先,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规范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化、法典化是一定意义上的国际立法形式。而国际法的编纂、国际公约的订立,基本上都是由普遍性国际组织来完成的。1995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系,实质上是一套调节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和程序的体系。组成WTO规则体系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和谅解等文件,性质上均是国际条约,是对成员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统一法律制度。WTO的建立和它对CATT的取代,使得国际法的强制约束力大大增强。

其次,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则并对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WTO对传统国际法最独特的贡献是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DSM),也就是说创制了一套完备的司法制度为法律规则强制约束力提供了保障。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管辖事项来看,WTO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是自动的,而不论一个成员方是否乐意接受这种管辖。这与国际公法上的原则以及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实质性的不同。DSM这种独特的管辖权之所以被誉为是对国际法的一项重要突破,主要因为其突破了传统国际法“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背其意志进行诉讼”的主权理论。

2 WTO法扩大了国际法的管辖范围。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存在的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相互之间在国际交往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出现是国际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它是一个有152个成员国(截至2008年5月8日)的全球性经济组织,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地区)都加入了这个组织,它有着广泛的管辖权,其争端解决程序独具特色,这一机制对于如何保证国际法的效力有较大的启发意义。 转贴于

3 WTO法增强了国际法的权威性。在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方面,向来流行两种观点:“国际法虚无论”和“国际法弱法论”。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不存在立法和执法的中心权威,各个主权国家独立存在,国际社会的权力相对分散,导致“国际法的分散性”。与其前身GATT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国际法的“权威性”增强的见证。

(二)WTO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自从面世以来,一直伴随着激烈的争论。法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有各种见解。英国的施瓦曾伯格等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是“经济的国际法”;美国的杰塞普等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杰出国际经济法学家杰克逊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私法、政府管制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国内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嘲(第3页)。

WTO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组成的多边国际经济条约群,是国际经济法在经济全球化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发展又有力地促进了国际经济法在性质、体系等方面的发展。WTO法影响了整个国际经济秩序,成为迄今为止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的国际经济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1 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也已同时置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运用法律规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本来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出现的产物。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活动现须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

2 WTO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WTO的规则具有约束力,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一方面,国家对实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逐步在协调一致,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另一方面,在民商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同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

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三)WTO法与国际贸易法

从名称来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术语充分表明WTO法是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从内容来看,各种国际贸易乃至国际直接投资等都被纳入WTO法的调整范围,而且还将涉及甚至已涉及电子商务、竞争、环境和劳工等;从职能来看,WTO就是通过主持成员间贸易谈判,达成多边贸易协议,促进贸易自由化。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民事督促起诉 支持起诉 谦抑性原则

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同时,《刑事诉讼法》第77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

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式及原因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直接起诉、民事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直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民事督促起诉是指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依法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起诉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原告的诉求的机关,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能最终得到法院确认、支持,达到胜诉的目的。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三种方式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在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笔者所在地区广州为例,广州地区检察机关在探索公益诉讼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总体而言广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集中于督促、支持起诉,直接起诉较少,以2011年为例,广州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督促、支持起诉50件,而无直接起诉案件;二是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有机结合,检察机关在办理部分督促起诉案件时,在督促有关单位起诉时,为保证诉讼过程的顺利开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派员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三是案件类型集中于犯罪造成的侵犯国有资产案件,对于侵害公共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较少。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应有以下几点:

首先,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集中于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检察机关身负公诉职能和反贪职能,因此,对于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能够较快地掌握,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对于其他诸如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的侵害国有资产行为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却因诸如线索来源等客观原因而较难开展。

其次,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在社会上并不为群众所熟知。不少群众不了解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即使有了解,一般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解也仅限于直接起诉,而并不了解督促和支持起诉,由于直接起诉的案例较少,也导致群众质疑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因此,在遇到侵害国有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并没有想到向检察机关反映,从而也在客观上造成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线索来源的狭窄。

再次,对于检察机关直接起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导致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面临诸多程序上的障碍,客观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数量和成功率。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职能定位,防止角色错位

检察机关应该首先是法律监督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即使作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也不应该偏离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

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均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谨慎参加诉讼,避免打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均衡的状态。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也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避免过分陷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当中。

具体而言,在民事督促起诉中,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应当是监督被督促单位及时行使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通过正当的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国有资产及社会公共利益,除非被督促单位拒绝起诉而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不宜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诉讼。在支持起诉中,检察机关可以帮助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并对庭审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辩论交锋,应不宜参与。

(二)应当确立直接起诉的谦抑性原则

作为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具有天然的强势地位,不宜过于频繁地参与民事诉讼,且检察机关作为直接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在理论上也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

1.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后的胜诉利益归属问题

(1)针对国有资产流失提起的公益诉讼。在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出诉讼,其所得利益是应当归还被侵害的国有单位,还是上交国库?虽然从名义上都是利益归还国家,但实际差别显然不言而喻。若归国库,显然违背了谁受损害谁获赔偿的原则;但若归还被害单位,又有违诉讼的公益性,长此以往,也不利于公益诉讼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如何平衡此项利益,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完善。

(2)针对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以对环境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为例,检察机关获得的赔偿款,如何分配?是否应当作为受害群众的人身权利伤害的赔偿款?抑或是作为整治被污染环境的基金?若作为受害群众的人身权利伤害的赔偿款,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若作为整治基金,那么因污染受到人身权利伤害的群众是否依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那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否意味着重复赔偿?对于法院来说,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理”?

2.检察机关在直接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问题

检察机关有法定的职权,在直接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不免遇到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检察机关在依法定职权在搜集和保全证据过程中,包括搜集证据、保全证据、勘验、鉴定、财产保全和强制措施等具有强制性质,当事人、证人、有关组织和个人有配合的义务。如果检察机关向对方当事人搜集证据,对方是否有义务配合?若不加规定,则可能有导致公权力侵犯私权利事件的发生。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中确立“谦抑性原则”,即在无法通过民事督促起诉或支持起诉等手段来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失,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存在现实危险的情况下,方可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关于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应当立法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检察机关虽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是在立法中并未予以直接明确,导致检察机关在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诉讼时总不免尴尬,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形式,从而在社会上扩大影响,提高公益诉讼社会效果。

(二)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权

从实践角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而相比于其他业务部门,民行检察的调查取证的权限略显尴尬,民行部门是否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及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也经常遇到被调查单位不配合导致调查取证工作难以顺利完成的现象。这也在客观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进行公益诉讼的效果。因此,应当明确赋予民行检察进行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权,并予以细化规定,保证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同时保障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的同时又不至于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强化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的效力

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属于检察机关制度创新和职能创新的有益尝试,目前关于该项制度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缺乏制度保障。由于没有强制的效力,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督促经常会遇到被督促单位拒绝或拖延而无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尴尬,一般只能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或者直接起诉,故在督促起诉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多依靠通过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才能顺利推进督促起诉工作的开展,检察监督权受到严重削弱,也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此,应当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的职权,明确拒绝检察机关督促意见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客观要求。

(四)明确诉讼利益的归属

正如前文提到,若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第9篇

关键词:融资 股权融资 债券融资

■一、股权融资的来源与特点

(一)股权融资来源

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因为绝大多数股票市场对于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都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例如我国对公司上市除了要求连续3年赢利之外,还要企业有5000万的资产规模,因此对大多数创业企业来说,较难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门槛,私募成为创业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股权融资从出资的主体来看,可以是企业内部出资、政府投资、吸收直接投资、吸引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向社会筹集发行股票等方式。创业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方式融资见图1。

(二)股权融资的特点

1.股权是企业的初始产权,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也是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控制和取得利润分配的基础。

2.股权融资是决定一个企业向外举债的基础。

3.股权融资形成的所有权资金的分布特点,及股本额的大小和股东分散程度,决定一个企业控制权、监督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分配结构,反映的是一种产权关系。

■二、债权融资

(一)债权融资的分类

债权融资指以创业企业的信用或第三者的担保,取得资金所有者资金使用权利,并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债权融资可以分为银行借款、债券融资和租赁融资三大类。

就新创企业的债权融资来说,截止到2010年,国内的手段相对单一,银行成为最主要的来源,这也是企业融资难的一个主要的根源。而大量的债权类融资需求的是通过多种其他金融工具来满足,有的甚至需要结合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结构,通过各种金融工具的组合来实现的。

(二)债权融资的特点

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4.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5.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6.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三、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比较

(一)风险不同

对企业而言,股权融资的风险通常小于债权融资的风险,股票投资者对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发展的需要而定,与发展公司债券相比,公司没有固定的付息压力,且普通股也没有固定的到期期日,因而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融资风险,而企业发行债券,则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此种义务是公司必须承担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当公司经营不善时,有可能面临巨大的付息和还债压力导致资金链破裂而破产,因此,企业发行债券面临的财务风险高。

(二)融资成本不同

从理论上讲,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负债融资,这是因为: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

(三)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

债券融资虽然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能力,但它不会削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如果选择增募股本的方式进行融资,现有的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就会被稀释,因此,企业一般不愿意进行发行新股融资,而且,随着新股的发行,流通在外面的普通股数目必将增加,从而导致每股收益和股价下跌,进而对现有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对企业的作用不同

发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和抵御风险的基础,主权资本增多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价值,增强公司的信誉,可以为企业发行更多的债务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获得资金的杠杆收益,无论企业盈利多少,企业只需要支付给债权人事先约好的利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而且利息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当企业盈利增加时,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获得更大的资本杠杆收益,而且企业还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可赎回债券,以便更加灵活主动的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其资本结构趋向合理。

第10篇

【论文摘要】将文化软实力界定为一国的文化内容对他国形成的吸引力,使他国自愿效仿、学习、追随,从而对他国的国家政权产生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文化软实力现状进行总体评析,最后针对其中的优势与劣势提出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的相关建议,以求为当前及未来中国文化软实力建设工作有所助益。

一、文化软实力的内涵及意义

(一)软实力、文化软实力的内涵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深刻变革。就其本质而言,国际政治的性质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使其无形的力量变的更加重要”,全球权力的强制性因素在减少,软性因素在逐步增加。最早明确提出“软实力”(soft power)概念的是美国著名学者、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约瑟去·奈。他认为软权力是通过吸引而非强制的方法使他者满足自己欲达到的目的的能力。软实力与硬实力不同,硬实力是一种对抗性权力,是建构在具体的物质资源之上的硬命令式权力,软实力是一种吸引力而非强制力,它通过让他人做想做的事情而达到预期的结果,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软实力包含三方面内容,即文化吸引力,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观念的吸引力,以及塑造国际规则和决定政治议题的能力。软实力的运用,则表现为通过自己的思想的吸引力或者决定政治议题的能力,让其他国家自愿效仿或者接受体系的规则,从而间接地影响他人决定自身的偏好。

在软实力三个方面中,文化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奈认为,文化是“一种相对廉价和有用的软实力资源”,并以美国文化为例论证,认为美国文化虽非万能,但是“蕴藏在产品和交流中的美国流行文化具有广泛的吸引力”。奈指出了文化在软实力中的重要地位,却没有明确界定文化软实力的边界,没有很好地解释什么样的文化在怎样的条件下能够被转化为软实力。关于文化,至今没有统一的界定。广义的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则排除了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和结果,专注于人类的精神财富,包括语言、电影、价值观念、传统习俗、文学作品等方面。“文化并不都是软实力,也并不是所有文化都已经成为或可以成为软实力”。本文认为,软实力中的文化要素指的是一国的文化内容对他国形成吸引力,使得他国自愿效仿、学习、追随,从而对他国的国家政权产生影响。文化要成为软实力必须要同化他国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形成强大的说服能力、渗透能力,以有利于本国国家目标和国家利益的实现。

(二)文化软实力的意义

虽然文化在软实力化时的模糊性和复杂性,以及文化本身及传播过程中的某些特性,使得“文化的很多作用或多或少脱离于政府的控制之外”,“倾向于对外部世界产生漫射性作用,并不容易控制以获得特定结果”,但是文化软实力在国际政治 中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软实力的说服作用、渗透能力和吸引力主要是通过文化来展现”。文化本身虽然无法像物质性资源一样为我们用肉眼所见,但是文化的作用却是无时无刻不存在的,文化因素可以作用于人,从而间接地改造客观世界。文化是国家软实力的根基,被视为国家推行战略 目标的重要渠道。文化要素发挥着“培育”作用,它可以潜移默化地塑造一国的价值观念、发展模式、国内政治等,同时向他国传播或宣扬,使本国可以通过吸引力让他国用符合本国意愿的行为方式达到国家目标,使其行为更加具有合法性,遭到更少的抵制和反对。

文化软实力作为软实力的一种重要形态和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己经成为国际力量平衡对比的重要因素。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极为重视文化软实力的建设,认清中国文化软实力现状、将文化软实力建设上升到国家对外战略层面,对于国家实现其对外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文化软实力现状评析

(一)中国文化软实力的优势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文化因素也发挥出了其应有的作用,“和’咬化建设受到了高度重视。中国一贯提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和’,为基础,强调同周边国家和谐相处,不仅为中国的硬实力发展提供了和平的周边环境,而且为中国“和平发展”的理念提供了文化基础。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逐渐强盛,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被中国文化所吸引。截至2005年,中国接受的海外留学人员己达到884315人。同时,中国不遗余力的加强国家间的文化交流,共同促进文化的繁荣。到2006年底,中国己与145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文化合作协议,其中在46个国家设立了108所孔子学院和12所孔子学堂,增进了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为中国正面国家形象的树立做出了贡献。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于2009年1月17日《中国现代化报告2009—文化现代化研究》,依据2005年世界各国的各项指标数据,认为中国的文化影响力指数己跻身全球第7位,排在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之后。由此可见,中国文化软实力已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增强。

(二)中国文化软实力的不足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发扬不足,优良传统有待于进一步的发掘,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巫需完成。在吸收国外优秀飞文化的同时,要保持自身文化的特质,不能被吸收的文化所同化,只有在立足于本国文化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民族文化的精髓,发掘本民族文化的优良之处,才能形成国家强大的软实力。其次发扬中国文化离不开现代化的传播途径,建设现代化的文化传播途径意义重大。近代以来,中国由于特殊的国情发展史,文化软实力建设起步晚,文化现代化程度相对较低,影响了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步伐。相对于美国美联社、英国路透社、法国法新社和俄罗斯俄塔社,中国新华社的世界话语权相对不足:中国的电影等传媒产业发展也不健全,中国文化的现代传媒手段需要进一步发展。 三、中国文化软实力建设构想

(一)发掘传统文化,构筑普世主义文化体系

文化转化为软实力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这种文化要具有吸引力,二是该文化中所蕴含的价值、精神能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人们的效仿、追随并转化为他们的价值、精神。正如李光耀指出:“只有在其他国家羡慕并期望模仿一国文化时,其软实力才得以实现。’所以,进行国家软实力建设,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弘扬传统文化,更要深度挖掘其精髓,对原有的制度性文化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发展,寻求具有普世意义的东西,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我们须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本位,在延续继承传统文化的同时,大力推进文化创新,使中国优秀文化推陈出新、焕发生机。通过文化开放,使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有机结合,提升中国文化的包容性。发掘同源文化、地缘文化的独特魅力和作用,维护人类文明的多样性,维护多元文化交融的有益性,建构一种更具生命力的良性循环的文化环境,建构一个普世主义的文化思维框架,向世界展示中国富有感染力和包容性、能被世界普遍接受和理解并取得共识的文化体系,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文化复兴。

(二)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

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加速向着以现代经济和现代科技为先导的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模式跨进,面向全球社会,中国的文化软实力研究应当立足于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之路,确立全球视野。我们应坚持文化独立和文化主权,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不可在全球化进程中迷失自我,与传统隔离、脱节,“不能进入文化自恋和自我自足化的误区,要重新发现、探索、阐释东方思想”,“中国文化不仅应该成为东方文化的重要代表,而且应成为新世纪世界文化中的强音”;确立全球视野,谋求文化对话的对等地位,重新寻找自己的世界文化秩序中的位置,同时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点,用以治理和调整我们的社会生活,使之不断趋向公正、合理、繁荣与昌盛;立足东亚,推动东亚传统的当代重构;秉持“和谐”观念,参与全球伦理的构建,寻求不同国家间的互助合作与和谐发展,以及不同文化的核心价值与人类共存之间的平衡,为全人类的福社而努力。

(三)扩大汉语国际影响,增强文化传播能力

我们应该抓住“汉语热”不断升温的契机,提高汉语的国际声望。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很多国家都在有计划的实施自己的语言战略。法国努力协调有34个国家和3个地区构成的法语区的语言问题;西班牙利用“西班牙语世界”这一概念向世界进行语言传播;日本、韩国建立基金会不遗余力地推进日本语、韩国语的国际传播。中国政府应进行长远规划,制定符合国情的汉语推广政策,大力推动汉语的标准化、规范化使用,并将其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目标;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以此来加强汉语的国际影响力,维护中国的语言文化利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传播机制,扩大在国际传播中的份额,实现中文信息的全球性传播与分享,把我们的优秀文化介绍和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提高中国文化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四)加快文化产业化发展,打破‘文化逆差”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文化软实力的建设,先后出台了(冷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等,这对于中国文化产业化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促进中国文化产业化的当务之急是发展跨国文化企业。其次要完善产业运作机制,改革文化产业投资体制,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政策。再次要打造响亮的中国品牌。国家应制定扶持政策,扶持文化支柱产业的启动,支持重点项目的开发。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加速文化产业实现两个转变的步伐,打造中国文化产业的品牌。此外,还应注重发展非物质文化的产业化。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要进一步创新传承方式,对面向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作为文化产业予以支持;要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发掘传统技艺,再现传统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要广泛深入地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人物,支持他们以各种方式培养传承人,完善对他们的激励机制。最后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文化产业理念,逐步缩短中国与发达国家在文化产业方面的差距,迅速建立起自身的文化产业体系并据此实现文化产品的升级换代。国家应对那些投资文化产业的个人或实体采取免税、减税、贴息贷款、税利返还、差别税率等经济手段,鼓励向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使得有逐利性的资本转向文化产业,从而从总体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11篇

―、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分析

随着研究生规模的增长,保障和提高质量不仅成为各高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中心工作,而且是实现高校由外延扩张转向内涵提升的助推剂。“质量是研究生培养的生命线”,这是样本高校的共同认知,并将其作为深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生源质量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的前提

生源质量是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建设的起点。通过对调研高校生源质量保障措施的分析,发现高校极为重视招生宣传、选拔方式、管理以及复试考核等质量保障环节。其中,招生宣传是生源质量保障的前奏;选拔方式和复试考核是生源质量保障的核心内容;管理与政策是生源质量保障的推动力。

第一,“985工程”大学在人才选拔机制上进行了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从招生宣传看,由于高校的地理位置不同,其招生政策差异较大,尤其是东北、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校采取了推出奖励政策、构建宣传网络等诸多吸引高质量研究生的招生措施。从选拔途径看,这类高校都非常重视选择推免生,不论生源是校内还是校外。有的学校根据国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及时调整研究生招生策略,如中国科技大学确立了“基础学科以招收培养长周期硕博贯通的博士研究生为主,应用学科以招收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主”的总体招生思路,把吸引优秀生源的重点放在了接收外校推免生工作上。对于招生管理而言,除了扩大导师招生自主权外,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在命题、考务、录取等环节不断规范化,完善制度建设。如南京大学对超出院系和导师招生限额、低于录取分数的考生,先将其破格申请书、科研成果、教授推荐信在网上公示,再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录取。为了考察生源的培养潜力,这类高校不但加大了复试环节的素质能力及心理测试,还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第二,“211工程”大学结合自身办学传统,优化招生政策,努力开拓高质量的研究生生源。与“985工程”大学相比,这类高校在办学资源、学术声誉等方面存在一定劣势。整体而言,这类高校面临着稀缺的高质量研究生生源,并因地理位置不占优势而越发加重了经济欠发达地区高校的生源危机,因而走上了独辟蹊径、有其特色的生源质量保障之路,例如东北师范大学与同层次高校建立合作招生关系,云南大学则扩展留学生生源。在选拔方式上,这类高校充分利用推免政策招揽高质量生源。在招生管理上,这类高校推出奖励机制吸引生源,同时采取配套措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在复试考核阶段,这类高校正逐步转向突出培养潜质、注重综合素养的人才选拔理念。

第三,其他类样本高校在研究生生源金字塔中处于中下位置,除利用国家各种优惠政策招收优秀生源,还通过调剂方式进一步筛选优质生源。这类高校在招生宣传上积极吸引优秀生源报考,并在培养方式上进行改革以储备有潜质的研究生。此外,这类高校不断规范招生管理机制,理清招生责任体系。

由上可见,各类样本高校已认识到高质量的生源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但是由于资源、条件差别巨大,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源质量控制机制。

(二)课程教学质量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的基础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基本环节,其质量保障是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的基础。调研发现,高校主要围绕培养方案、课程质量和教学评价等方面构建课程教学质量保障机制,从而打通课程教学管理的监控和反馈通道。

第一,“985工程”大学在课程教学质量上坚持树立一流观念、具备国际视野的价值导向。这类高校一方面出台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规定,另一方面适应研究生专业学位发

和规范化,彰显科学性和前瞻性,从而促进各类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对于课程质量,样本高校不但在理念上倡导国际化、模块化和前沿性,而且制定相关措施支持课程国际化建 设和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如哈尔滨工业大学实施“与国际高水平学者共建研究生课程”项目。为更好地监督课程教学质量,这类高校建立了教学质量检查评价制度,及时监控和获取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评价信息。对于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改革,部分高校做出大胆探索,如中国科技大学对公共外语课重新分层,分类规划安排,突出英语应用能力,并首创了“研究生英语语言实践中心”;兰州大学将思想道德教育和科研素养与学术道德相结合,融人政治理论课程。

第二,“211工程”大学在理念导向上不仅着重研究生学术能力的提升,而且极其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样本高校按照学术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要求适时制定和动态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为此做出专门规定。在提高课程质量上,这类高校一方面建立相关激励措施促进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另一方面注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提高专业实践教学的质量。

第三,与上述两类大学相比,其他类样本高校的课程教学质量保障基本处于规范化阶段。这类高校一方面加强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制定课程教学管理的相关措施,提高课程体系的质量,并强化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此外,样本高校还把检查评估作为课程教学质量提高的主要管理手段。

(三)科研质量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的核心

《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研究生培养主要是通过科学研究达到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教育目的,研究生除参与导师课题研究之外,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激励措施、科研平台和学术交流项目等构成了科研质量保障的基本要素,将直接影响研究生学术能力的提升、创新思维的培育和专业实践能力的习得。

第一,“985工程”大学建立了多元化的科研质量保障机制。在科研成果和创新激励方面,这类高校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和参与的学术报告进行量化管理,如中国科技大学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0年对博士生申请学位的要求多次修订,且标准不断提高。南京大学为提高的质量,试行“发表的论文数按刊物的影响因子加权”的考核方法,正在逐步转向《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的“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同时,样本高校还使用包括奖学金在内的创新基金进行物质激励。在学术交流及科研平台建设上,样本高校利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等鼓励博士生出国联合培养和短期学术访问,积极参加研究生暑期学校和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各高校还纷纷制订本校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或个性化培养等项目,如中国科技大学于2009年上半年启动“中国科大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涵盖国际学术会议支持计划、高水平博士培养基地建设计划等,累计实施项目400多项。此外,部分高校充分拓展行业企业资源,构建校企科研创新实践平台。

第二,“211工程”大学构建了符合校情的科研质量保障机制。在激励措施上,除考查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活动外,这类高校集中有限资源面向研究生提供力所能及的科研奖励。而在提供科研平台方面,样本高校设立了创新基金、项目和基地以供研究生开展科研活动。另外,这类高校定期举办各种学术论坛,便于研究生锻炼学术交流能力以及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三,其他类样本高校尚未形成一套有效的科研质量保障机制。限于办学资源较少,这类高校难以统筹安排有限资源提供整体性的、较高程度的科研激励,这种状况在科研平台方面同样存在。而在学术交流方面,样本高校通过尽可能地组织或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科研经费不足导致 的学术能力培育短板。

通过分析三类高校的科研质量保障机制,可以看出办学资源越多的高校,其科研质量保障机制越完善。科研是一项知识、资本密集型活动,需要大量资源支撑。从样本学校的分析来看,“985工程”大学科研质量保障相对比较完善““211工程”大学科研质量保障基本满足当前需要;其他类大学还远未构建起科研质量保障机制。因此,应该引起政府、高校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但要加大对科研资源的投人,更要合理配置科研资源,提升弱势高校的科研质量。

(四)导师指导: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随着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深人推进,导师作为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在研究生培养和管理中越发占据主导地位,对研究生的成长成才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导师指导的方式和形式影响着研究生的科学发展、全面发展。

第一,“985工程”大学都对导师的聘任资格尤其是学术课题及科研经费进行了量化要求。各校都强调研究生导师不是固定的职称或职务,建立了导师动态管理、能上能下的机制。如哈尔滨工业大学在两年一次的博士生导师登记工作中每次都有导师被暂停招生资格。兰州大学针对导师指导的能力提升采取调整生师比的措施。各校普遍进行新导师的岗前培训,如南京大学从2000年起、哈尔滨工业大学从2001年起每年都开展新导师培训工作。为提高国际影响力,哈尔滨工业大学从2003年开始实施聘任境外高水平专家任学校兼职博士生导师的办法。

第二,“211工程”大学普遍采取较为严格的导师遴选和评聘程序,并注重对导师的培训。北京林业大学根据培训中导师所写的体会,编撰了《耕耘奉献、教书育人一一百名研究生导师谈自身素质要求》一书。东北师范大学探索了导师组集体指导的形式,其组成人员主要是以二级学科为单位、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为主体。

第三,其他类样本高校则结合学校实际,对导师指导方式进行改革。例如,南方医科大学针对医学学科的特点,施行了三种指导形式,分别是单一导师、导师组和国内外双导师等;青岛大学同样采用导师组形式,并在某些学科开展跨学院、跨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合作;解放军军械工程学院实施导师和研究生双向互选机制,使师生关系更加匹配和谐。由此可以看到,不同层次的高校就导师指导方式和形式进行了各种实践改革,达到了良好的指导效果。

当前,我国已明确要逐步建立以导师为主导的研究生培养机制,使导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对等,充分调动起导师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将研究生的培养重心真正下移。在此背景下,探索有效的导师指导方式和形式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基本点,将有力推动导师责任制和项目资助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的关键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独立开展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的载体,是对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精神的检验,是提升研究生科研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过程。学位论文质量是学位授予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志。学位论文作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最后关口,其质量保障方式的科学性和程序的完备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各样本高校主要从质量审查程序和激励机制两个方面开展质量保障活动。首先,三类高校都就学位论文的审查程序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来规范审查机制,主要分为预答辩、匿名评审和 抽查等步骤。“985工程”大学为引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前沿性和创新性,邀请国外相关专家评审,如中国科技大学对部分博士学位论文采用这一做法。此外,“985工程”大学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南京大学建立了学位论文评阅和评议人专家库,根据学位论文研究的专业和方向,按二级学科随机地抽取5位专家作评阅人,按一级学科随机地抽取10位专家作评议人。所有答辩委员的聘请,由导师提交二倍于规定人数的推荐人选,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中确定名单;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211工程”大学基本上建立起完备的学位论文质量审查机制,例如东北师范大学不但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检测,还要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随机抽审。其他类大学根据学校学科特色构建了学位论文质量审查程序,如南方医科大学针对医学学位论文的特点采取了统计学审核等。

在激励机制上,样本高校一般采用评选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做法,但是大部分学校的奖项只具有荣誉性质,而非物质奖励。部分高校通过设立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等措施激励研究生潜心论文研究,并为其提供科研条件和经费。这一激励措施激发了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从而带动整个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六)管理体制机制: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的制度保证

为了适应和满足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建设的需要,各样本高校对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做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从而构建起科学、规范、务实和高效的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高校创新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研究生奖助机制改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都是旨在实现以研究生为本的服务理念和建立适合高质量、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管理服务平台。

“985工程”大学作为我国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主力军,在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具有示范效应和标杆效用。通过分析发现,“985工程”大学随着国家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研究生奖助机制,突出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同时,针对研究生培养管理机制,普遍以评估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有效调控院系研究生培养质量,其中,中国科技大学专门成立了研究生培养评估中心。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优化管理流程,部分样本高校构建了信息化的公共平台,如中国科技大学建成了三大中心、五大公共实验平台和五大信息系统,集聚研究生培养资源,提升研究生培养的管理效率。

“211工程”大学探索适合本校实际的、以过程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管理规章。部分样本高校已完成奖助机制建设;部分高校还在不断筹措资金,试图建立完善的奖助机制。不论是成立专门的校内质量管理机构,还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样本高校逐渐树立起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服务理念。对于其他类大学而言,样本高校通过整合既有资源、吸纳社会资源,积极构建研究生奖助机制。而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样本高校都在调整管理权力、明确管理责任以及调动研究生培养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处在研究生培养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阶段。

二、高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研究生培养是在既定教育目标下,通过课程学习和科研训练,最终达到提高科研能力和素质,具备解决专业实践问题能力的目的。我国恢复研究生招生只有30多年,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建设时间短,基础还比较薄弱。纵观调研高校的案例文本,高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存在着 如下问题。

一是优秀生源流失严重,研究生生源质量有逐年下降趋势。一方面是由于国外一流大学的生源竞争,另一方面是由于1999年后研究生规模的逐年扩大,调研高校普遍反映研究生生源质量有逐年下降趋势。各高校都存在着博士生生源不如硕士生生源、硕士生生源不如本科生生源的情况,地域也是影响研究生生源质量的重要因素。

二是研究生课程重知识、轻能力,公共课比重大,专业课前沿性、国际化程度较低,教学方式方法单一,仍多以灌输式授课为主,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缺乏科学性。不分文科、理科,不分学术性和专业性,大多一个标准。几乎所有高校都以课程学习成绩和的数量作为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但几乎所有受访的研究生导师和管理人员都指出了这种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

三是研究生导师队伍整体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各高校特别是“985工程”高校,研究生导师已大多改评为聘,导师不再是一种身份,而是一种岗位。但在导师数量增长的同时,质量和水平还有待提高。老导师的知识面需尽快更新,新导师在教书育人、指导方法等方面还有欠缺。有的导师对学生重使用轻培养,有的导师师生交流少,有的导师质量意识淡薄。

四是研究生培养中刚性的管理制度多,柔性的质量文化缺乏。绝大部分高校特别是理工科院校,校园文化比较单调、沉闷,管理部门喜欢一刀切,服务意识不强。大多数高校虽然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忧患意识,但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内涵认识不清,把全国优博论文数、研究生在校期间数等作为质量的全部,热衷于昙花一现的项目、工程。

五是研究生的奖助水平不高,研究生学习自觉性、积极性不高。虽然这几年国家和各个培养单位都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研究生的奖学金、助学金额度,但是和他们的年龄和负担相比,这仍然是影响他们学习积极性和精力投人的主要因素。

为解决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的若干问题,结合调研高校的案例文本,笔者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第一,深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制度。《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涉及导师负责制、培养模式和资助制度等诸多方面,可谓“牵一发动全身”。经过几年的实践,各高校积累了经验,发现了问题。下一步,高校应重点围绕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以研究生为主体的资助制度,加大对研究生的资助力度和范围,以吸引优秀研究生生源,解决优秀研究生的后顾之忧,进而增强研究生投人科研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赋予导师更多学术权力,提升导师队伍整体质量。“善之本在教,教之本在师”。导师队伍的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是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的首要因素。高校应创新导师评聘标准和导向,建立以科研水平和学术能力为核心、量化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完善导师队伍的考核监督机制,形成分类管理、动态调控的导师队伍发展态势。高校要明确导师的指导责任,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就业方面赋予导师更多权力,真正使导师肩负起研究生培养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导师的积极性。

第三,实行研究生分类培养,因材施教,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到2015年,我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人数将达到总招生数的50%,各高校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学科学位研究生的要求,从招生、师资、课程、毕业要求等各个环节,切实做好研究生的分类培养。在我国,课程教学依然是保障研究生特别是硕士生培养质量的最重要环节,各高校要进 一步优化课程设置,引进和借鉴国外的先进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课程教学实效。

第四,加强研究生教育国际交流,探索国际化发展路径。近几年,国家投人了大量经费支持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各高校要利用好国家的建设经费,同时自身也要多方筹措经费,鼓励研究生的国际交流,拓宽研究生的视野,培养研究生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走向国际学术舞台。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教育服务贸易,GATS,在线学习

教育服务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主要经济增长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出国留学。这种贸易形式已存在多年,但目前比较新的发展趋势是,学生在不出国的情况下,另一个国家的教育服务提供者提供广泛的课程设置和资格认证,此外,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这种贸易的繁荣提供了可能。

一.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和趋势

(一)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

GATS把国际服务贸易分成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指教育服务本身跨越国界;( 2) 境外消费,指一位自然人到其他国家去学习,即留学;( 3) 商业存在,指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到国外设立营利性分支机构;( 4) 自然人流动,指一个自然人临时性地到其他国家提供教育服务等。

对于教育服务贸易的水平,目前的数据很少,也很难进行评估。Kurt Larsen, John P. Martin 和Rosemary Morris根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际教育服务数据库和OECD的教育体制指标(INES)提供的有关出国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生的数据,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大致情况进行了粗略估计。不过,由于现有的数据来源存在很多问题,要想得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可靠规模,很难。这三位学者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教育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根据几个标题被分类,而且往往与其他活动混在一起,因此,运用服务贸易的标准统计数据去识别“教育服务贸易”是很不容易的,有时是不可能做到的。

根据OECD/Eurosat分类,教育服务贸易被算在了下面两个标题之下:

1.242 个人旅行,与教育有关的费用;

2.936 其他商业、专业和技术服务。

第一类包括留学生支付给教育机构的学费及生活费。这与世贸组织对跨境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方式进行分类的第2种方式(境外消费)是对应的。从留学生学习的国家看来,留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是服务“出口”,而在学生的母国看来,这些费用被视为服务“进口”。

第二类包括教育和培训服务贸易,这种贸易发生的条件是依据合同或者所支付的费用来提供服务。这与世贸组织分类的第1种方式(跨境交付)是对应的。这一类包括外国企业或者机构提供的员工培训或者教育考试服务,也包括国外客户为了交付、维修或者安装商品或服务而购买的生产商提供的培训服务,而且还包括企业或者教育机构提供的跨境在线学习活动。

就目前的国际贸易统计数据而言,不可能把收入与另一个国家提供培训服务的大学、其他教育机构和企业分开。这些外国机构的销售额没有包括在国际贸易统计数据里,只有他们的所得作为“收入”而不是“服务”被记在国际交易的项目里。这种情况与WTO分类的第3种方式(商业存在)相对应。

此外,也应该注意到,对于WTO分类的第4种方式(自然人流动),除非这种活动的所得被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否则也没被纳到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中。这些所得是以“员工的补偿费”的名义记在贸易统计数据中的。

由此可见,很难得出准确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规模。

(二)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在OECD(经合组织)和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里,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报告了“个人旅行,与教育有关的活动”数据,其中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希腊、意大利、墨西哥、新西兰、波兰、英国、美国和委内瑞拉。这些国家包括教育服务贸易的五大“出口国”,也就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其中,美国是这11个国家里最大的教育服务“出口国”,而澳大利亚是1970-2000年间教育服务贸易增长最快的国家。在4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中GATS,第2种方式也就是境外消费仍是教育服务最主要的提供方式,而这个指标也因此常常被用来估计教育服务贸易的总体水平。不过,由于教育服务贸易的其他形式如在线学习和企业培训等形式增长迅速,未来,境外消费这个指标会越来越不准确。

随着电子商务和在线学习的不断发展,教育提供者也越来越青睐新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传统上与第2、3种方式相联系的纯粹的跨境教育服务贸易(第1种方式,即跨境交付)会变得越来越重要。跨境在线学习活动的增长速度有可能超过留学生数量的增加速度。同样,教育机构、出版商以及信息、通讯技术企业正通力合作,设计并传送各类在线学习课程。此外,跨国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技能使之与时俱进,也在开发教育和培训课程。对于第3种方式商业存在,随着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越来越在海外寻求创立分校和教学设施,与投资或创办相关的教育贸易也会在未来进一步发展。

在留学目的国方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澳大利亚吸引了超过75%的在经合组织成员国学习的留学生。对于留学生来源国,根据2006年的数据,来自经合组织26个富裕国家的亚洲和欧洲学生,在外国留学生中占大多数。其中,日本学生所占比例为2.8%,韩国学生4.3%,接下来是法国和德国学生,各占2.6%。不过,中国是最大的留学生出口国,占留学生总数的15.2%,印度次之,占5.7%,但中国不是经合组织的成员国。此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生占绝大多数。

二.GATS与教育服务贸易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揽子”多边协议的一部分,所以,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都受到GATS规则的制约。它有三个核心部分,即:制定一般义务的原则框架(如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特殊部门的附录(电讯、金融服务等)以及成员国提交的兑现承诺的时间表。

(一)目前世贸组织成员国对GATS做出的承诺

教育服务涵盖在GATS分类系统的第五章。它分为五个分部门,即(A)初等教育服务;(B)中等教育服务;(C)高等教育服务;(D) 成人教育服务;(E)其他。教育与能源、视听部门一样,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最少承诺的部门之一。截至2002年,世界贸易组织144个成员国中只有42个(欧盟12国算作一个整体)至少对其中的一个部门做出了承诺。

国家政策目标往往涉及到特定部门,GATS允许成员国调整自己的承诺以适应那些目标。世贸组织成员国可以对整个部门不做承诺,也可以选择特定部门给予市场准入并设置限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只适用于这个国家做出承诺的部门。然而,像透明度原则这样的一般原则适用于GATS涵盖的所有服务,不管自由化承诺是否有时间表。通过谈判回合,成员国可以选择时间表包括的部门和服务贸易方式,也可以对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原则设置限制。

对于GATS协定下的教育服务承诺,一份调查显示,42个做出承诺的成员国中有25个国家对5个教育部门至少承诺了4个。其中,在经合组织中,2/3的国家对4个部门做出了承诺,只有5个国家对服务贸易没有做出任何承诺。此外,总的情况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对服务贸易第3、4种方式设置的限制比第1、2种方式多,而且对初等和中等教育设置的限制比对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多。

(二)GATS后续谈判涉及的问题

对于服务领域,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起法律框架,通过此框架,后续谈判回合可以实现自由化论文服务。但由于大多数成员国做出的承诺都以保持现状为主,所以那时几乎没有实现真正的自由化。故此,在每个回合的谈判中,都希望成员国通过拓展和加深自由化承诺,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进行磋商。

教育和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一样,对多边贸易谈判来说,都是政治上比较敏感的部门。几乎所有国家都把教育视为社会服务,所以,对于教育服务自由化,普遍存在如下两个关注点:

1.公私立教育服务共存,使得公共服务的地位受到质疑。

按照GATS第一条第三款(b)的规定,此协定适用于“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第三款 (c) 规定“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提出质疑的成员国认为,在混合教育体制里,私立教育部门与公立部门存在“竞争”。实际上,像医疗和教育这样的社会服务领域,公私提供者共存的现象是很普遍的。但这种共存并不一定意味着它们跟真正的服务一样,而且也不一定存在竞争,因此不必自动把公共服务纳入GATS的权限里。比如说,一些政府服务可能会收费,如入学报名费,这种情况就不能自动被视为“在商业基础之上”提供的服务。

一些成员国建议,在当前的GATS谈判中,要对教育服务贸易实行进一步自由化。事实上,GATS条款认可政府在教育部门为实现国内目标而拥有的管理权利。

2. GATS威胁了政府管理和追求社会政策目标的自主权。

其实,这种忧虑是不必要的,因为GATS在序文中明确认可了各国政府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应该行使的权利。GATS在序文中写到:“成员国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在本土内有权对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制定新的规章制度。鉴于各国在制定服务领域的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不平衡的现象,发展中国家尤其需要行使这个权利”。此外,这种担心也忽视了GATS的灵活性,因为GATS赋予了成员国选择的充分自由,他们不仅可以选择愿意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和方式,也完全有自由确定承诺的内容和限制的范围。

三.教育服务贸易出现的政策问题

这里主要涉及到四个主要问题。

(一)缺乏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认证的国际体系。至今还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因此,留学生对他们所受高等教育的质量没有信心,也不能确定他们获得的学历资格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否有价值。对于建立这样一种体系GATS,人们也曾做过几次尝试,但迄今为止,只达成了几个范围相当有限的区域性协议,用于定义高等教育提供者的国际标准,同时保护消费者(学生) 利益。

目前,在OECD成员国里,中等教育后的质量保障和认证体系千差万别。几乎所有质量保障模式都仅限于国内。随着新型教育提供者的加入,提供课程的新方式(如在线学习)的出现,留学生流动性的加大,确实需要一个国际性的质量保障体系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提高教育市场的透明度。

(二)在线学习的提供者对现有的高等教育市场的影响

毋容置疑,在线学习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但实际上,要想提供能够吸引大量学生并为提供者带来效益的高质量的在线学习课程,很难,费用也很高。然而,不管怎么说,跨境的在线学习市场快速增长的潜力是确确实实存在的。

在线学习凸显了高等教育机构所普遍面临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能及时传送课程。不过,在线学习远没有严重威胁到校园教育。

但是,在线学习可能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未来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第一,它极有可能增加学习国外课程、但至少把部分时间仍留在国内的学生的数量。第二,它凸显了质量保证的必要性,因为新的跨国网上教学机构在许多国家只有学生,却没有实体, 所以很难服从于当地的质量认证体制。第三,如果那些著名的大学决定大力投资网上教学,它们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得到更多的优势。最后,网上教学可以降低国际间学生流动的增长率。

(三)对国外中等后教育的管理

很多政府希望通过教育实现某些国内目标。它们认为,来自国外提供者的竞争会削弱自己这方面的能力。在国际通用的中等后教育和培训服务的质量认证体系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国内对如何管理国外中等后教育提供者肯定会有一些担心。日益增长的跨境在线学习活动最有可能加重这种担忧。然而,对于外国提供者的管理又会引发“与国内提供者同等待遇”的问题。不过,要注意到,GATS 明确认可各国政府对教育服务实施管理以达到国家政策目标的主权。此外,该协议本身的灵活性不但允许成员国选择他们希望给予市场准入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还允许它们决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如果待遇不同,还可提出给予国民待遇所需的条件。

(四)学习材料的知识产权

随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国际间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各大学都试图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知识、学习材料和名誉。但也有相反的例子。近来,哈佛、麻省理工、耶鲁和斯坦福大学的公开课走红网络。不过,免费的知识并不等同于免费的学习。将课程资料在网上公开并不能使世界各地的网上学习者得到那些大学在校生所获取的知识——一门课程的学习摘要丰富得多。

四.结语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近些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借助竞争优势的力量,OECD国家成为教育服务贸易的净出口国。以在线学习为标志的技术创新可能会对未来的教育服务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但与此同时,很多国家担心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对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和民族传统产生潜在威胁。所以,教育服务贸易多边自由化不太可能涉及到公共初等和中等教育,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培训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之路也可谓漫漫兮。

参考文献

[1]靳希斌.国际贸易服务研究[M]. 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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