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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合同

时间:2023-01-18 22:17: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离婚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离婚合同

第1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协议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书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自愿达成协议离婚,一份离婚协议书来了解一下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愿离婚合同协议书,希望能给各位提供帮助!

自愿离婚合同协议书1男方:某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 。因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 年 月 日向X所借债务由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月 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愿离婚合同协议书2男方:X 男, 汉族, X 年 X 月 X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女方:X 女, 汉族, X 年 X 月 X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双方于X年X月X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叫X。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X由X方抚养,随同 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 方全部负责, 方应于每月 日前支付 元给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 方可随时探望 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大写:人民币 ),分配方式:男方分 元,(大写:人民币 )女方分 元(大写:人民币 )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 的房地产所有权归 方所有。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 方自行承担。( 方于 年 月 日向 借债务)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 元(大写:人民币 )。上述南方应支付的款项,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X 年 月 日

女方:X 年 月 日

自愿离婚合同协议书3男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 身份证号码: 女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月 日生育一女儿,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号601室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郞亭路288弄172号202室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其中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郞亭路288弄172号202室房地产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在变更产权证姓名时,双方均应积极配合。

2、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不参与分配。

3、汽车:车牌苏KXC296东风本田CRV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4、其它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外债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民币壹拾伍万元,男方于 年 月 日前先行支付伍万元,其余壹拾万以欠条方式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由女方承担,女方做为女儿的合法人,放弃追究男方抚养费的权力。男方有权探望女儿,女方须配合,时间双方约定。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各自义务,须支付对方违约金壹佰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男方: 女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自愿离婚合同协议书4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

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位于×的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生活、教育费×元,直至×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公司股票(价值×),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五、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七、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八、×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李×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字:X

女方签字:X

X年X月X日

自愿离婚合同协议书5甲方(男方):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女儿,名___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___________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甲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账到乙方指定的__________银行账户内,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女儿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可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期间,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定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乙方,甲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甲方不配合办理,则赔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5、离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女儿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甲方赔偿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6、乙方应悉心抚养女儿,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7、甲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______次,甲方在周六上午八点接女儿到甲方居住地,于周日下午六点送回乙方居住地,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寒暑假可以与女儿共同生活______天,如甲方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探望,乙方有协助的义务;

8、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

2、房屋:

(1)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值人民币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购房时以乙方主贷人贷款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剩余贷款本金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由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现金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第二天付清;

(2)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及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财产:

(1)甲乙双方共有的家电及家具总折价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现协议由甲方所有,由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现金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第二天付清;

(2)甲乙双方各自的衣物及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双方共同向____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即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甲乙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分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第2篇

导读: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若对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则需要赔偿违约金,这一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应该承担离婚协议中所签署的未约定竞?受《合同法》调整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自然违约金 导读: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若对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则需要赔偿违约金,这一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应该承担离婚协议中所签署的未约定竞?受《合同法》调整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自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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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讲法理:

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会约定较多的内容。为了保证双方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往往还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约定违约金条款,通常违约金的数额还相当高。当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时,另一方除了要求继续履行外,还同时主张高额的违约金。

有人会认为,婚姻案件是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的纠纷,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性质不完全相同。因此,将《合同法》中民事责任种类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用于婚姻案件中是不合适的。但我个人认为,虽然夫妻关系较《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经过合意所产生的,应当受《合同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协议离婚中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以及对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确。

因此,受《合同法》调整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自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违约金金额的问题,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临由人民法院调整的法律风险。根据本案的详细情况,并结合上述分析,徐某与其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3篇

[案情] 李某与孙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子小李,2009年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李由李某抚养,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李某承担,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归婚生子 [案情]

[评析]

审理中,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但笔者认为,该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所以,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在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双方将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但有时子女根本不知道这样的约定,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此种约定,只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否成立都存在疑问,何来撤销赠与合同?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安排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男女双方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构成赠与,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

即使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一方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的协议构成赠与,也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应当撤销。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当一方没有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另一方应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请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应以一方违约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分割房屋,从而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公示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而在男女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情形下,并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故在一方违约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在没有法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作为监护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第4篇

关键词 离婚协议 赠与合同 撤销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由来

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至今尚未成年。因夫妻感情破裂,李某离婚,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按2000元/月支付抚养费。(3)原、被告共有的五套房屋中的三套归婚生女所有,剩余两套中的一套归被告与婚生子所有,一套归婚生子所有。上述房产由原告负责在2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所有税费,被告应提供协助。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反悔,邵某申请强制执行。某法院立案庭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不予立案。笔者作为本案审理阶段的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离婚时夫妻将房产赠与子女约定应如何定性(2)经生效调解书确认过的房产赠与约定能否被撤销?(3)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二、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对于离婚时夫妻将房产赠与子女约定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该约定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观点二认为该约定属于赠与合同;观点三认为该约定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失之偏颇。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因此而取得所生债权之合同,又称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或称利他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给付关系,其中最基本的是第三人的利益和立约人的给付义务。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当事人身份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对价关系。这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得以发生的基础。 但夫妻之间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体身份关系,也不存在对价关系。这就从债的发生原因上排除了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双方行为,须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则合同仍不能成立。在子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仅包括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的赠与要约,没有子女作出接受赠与的承诺,因而不属于赠与合同。夫妻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一方来说,宜归入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在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并非单一法律行为,该行为既包括夫妻对共同财产作出赠与的要约,也包括父母共同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人对赠与要约表示承诺,因而属于赠与合同。

三、经调解书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能否被撤销

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今世界诸多国家均从利益平衡角度和公平原则出发,在立法上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法定要件实现前具有撤销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赠与他人后,即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赠与合同的撤销一般可分为两种: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典普遍许可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可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亦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然而,如果对赠与人的撤销赠与不加任何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无任何拘束力,这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受赠人显失公平。因此,对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设立法定撤销权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进行惩罚,而且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有溯及效力,无论赠与标的物给付与否,都可发生使赠与合同失其效力的作用。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受赠人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对于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房产赠与能否被撤销的问题,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调解书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此不可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产属于不动产,在办理过户登记前,权利尚未转移,故可以撤销。

笔者认为,离婚时夫妻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协议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后,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申请撤销,理由主要有如下三点:

首先,夫妻基于离婚事由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应当认定为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同时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其次,夫妻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具有密切联系。如上文所提李某与邵某离婚协议在约定财产处理问题的同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也作了相应约定。因此,对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协议效力的认定,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是不恰当的。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宜直接适用合同法,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解释第九条也规定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后,我国《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是基于公证效力的法定性,优先性以及订立程序的严肃性。民事调解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作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其证明效力的法定性和优先性应当高于公证文书,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也高于后者。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思想,对于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过的赠与约定,夫妻一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对于夫妻在离婚时通过以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法形式,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

四、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该类案件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如下问题:(1)立案庭认为该协议夫妻任何一方、子女均不能作为申请人,故不予立案;(2)立案庭立案后,执行庭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执行申请;(3)人民法院要求房管机关协助执行,房管机关认为协助执行的内容与法律文书当事人不符,故不予协助。由此就产生下列疑问:该类案件夫妻一方能否以自己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子女能否以自己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有观点认为,夫妻任何一方如果主张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就有权利对不同意过户的另一方申请执行。申请人相对另一方就是权利人,另一方就是义务人。这样处理绝对没有问题。以子女作为申请人的做法倒是应当谨慎。也可考虑比照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观点,不一定要求权利人一定是当事人。

也有观点认为,从调解书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系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而不构成房产赠与合同的事实可以看出,夫妻之间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除了约束夫妻双方处分房产的权利外,受赠子女因根本不可能在离婚调解书中与父母达成房产赠与合意,所以该种合意并不能发生赠与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且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的效力。

笔者认为,在不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前提下,接受赠与的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夫妻任何一方均无权申请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一)接受赠与的子女系权利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申请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从中我们可以推断,执行权利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成为执行申请人。笔者认为,对“权利承受人”宜作广义理解,包括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人,也包括通过法律文书受让权利的人。在子女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下,如前文所述,离婚协议一经签订,赠与合同便成立生效,子女成为赠与标的的权利承受人。夫妻一方不履行赠与协议的,另一方有权作为子女的法定人以子女名义申请执行。在子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下,子女作出接受赠与的承诺后,亦成为赠与标的的权利承受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夫妻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

如前文所述,该类赠与约定不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且无论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还是单方法律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属于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范畴。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协议均无法律依据。

五、对该案件所出现争议的检讨

法律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李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案虽已达成调解协议,对审理该案的法官来说在程序上“结案”了,但争议仍然存在,与“案结事了”的目标相去甚远,故该案存在诸多需要检讨的地方。

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产生?笔者认为,首先立法上应进一步明确申请执行人的范围,特别是对“权利承受人”的含义需要作出相应解释;其次今后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当夫妻双方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将受赠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听取受赠人的意见。如果受赠人不接受赠与,由夫妻双方重新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受赠人接受赠与,将其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在司法文书反映出来。在向各赠与人充分释明法律后果,并且各赠与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在司法文书中明确赋予受赠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作者单位: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注释:

参见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

参见谢鸿飞.合同法中的“二人世界”与“三人世界”——读张家勇〈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制度构造〉.http:///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40960,2012年9月18日访问.

参见黄立林.也谈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与杨慧文、郭晓菊商榷.长白学刊.2010年第6期.

参见李益松、孙广东.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人民司法.2009年第22期.

第5篇

    由于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甚为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作为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可能是夫妻的一方或双方等原因,在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该如何处理已逐渐成为一个难点。在此,笔者就尚未取得所有权且双方有争议的按揭房屋的定性及处理问题略作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且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可以就该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但是,是否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呢?笔者认为,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并非除了房屋的使用权外就一概不能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离婚诉讼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1)婚前以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夫妻一方,合同义务是由该方在婚前履行的,所以,合同权利应当由该方享有,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权利,故该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判决。因购房所负的按揭贷款债务,由于该债务形成于婚前,应当被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也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判决。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贷款金额,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该金额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有增值,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的婚前所负个人按揭贷款债务,另一方对该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的贡献(免于因不能按期交纳按揭款而被按揭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风险),因此,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2)婚前以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或者婚后以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的按揭房屋。在此情况下,如果以双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夫妻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共同买受人,共同履行了该合同约定的义务,相应地,共同享有该合同权利。如果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相对于出卖人而言,该合同的买受人是签订合同一方,但是,该合同权利作为债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内部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

    故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均应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将房屋和按揭贷款债务分开处理。对于房屋,可以根据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委托评估的房屋现价,判决由一方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并由其对另一方折价补偿。该折价补偿原则上为房屋现价的一半,但还需要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样,享有房屋买卖合同权利的一方就享有了对房屋的使用权。对于按揭贷款债务,因双方是该按揭贷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或者该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时,该债务是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负有共同偿还贷款的义务。因此,在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权利由一方享有时,考虑到该房屋同时是按揭贷款合同的抵押物,应当一并判决由该方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合同,偿还贷款余额,由另一方以离婚时所欠的贷款本金为准对其进行补偿(原则为该金额的一半)。这实际上包含了对房屋使用权的处理,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该合同的所有权利,故有权受领房屋出卖人的交付并占有、使用该房屋,直至取得所有权。

第6篇

读者问:

我通过中介公司与伍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预付了20万元房款给伍某,付了1.2万元中介费给中介公司。可事后得知,伍某只是3个房主中的一个,另外两个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我找伍某退钱,却发现伍某不见了踪影。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中介公司称其只负责居间介绍,我买房被骗和公司没有关系。请问,买房被骗,中介公司应否担责?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420条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居间合同。因此,房屋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买房后,除找寻合适的房子外,还应积极在买卖双方之间斡旋,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双方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所购房屋有3个房主。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伍某作为其中一个房主,是无权擅自出卖房屋的,其自作主张同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的签订和你的损失,中介公司存在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应当退还中介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检察日报》)

子女放弃继承权也应尽赡养义务

读者问:

我小儿子先前声明放弃继承,此后一直是大儿子对我进行赡养。今年我因交通事故致残,现在生活困难,我能否向小儿子索要赡养费?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这种赡养义务,不仅是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即使你小儿子放弃继承权,您也有权要求他对您尽赡养义务。

(据《京华时报》)

离婚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读者问:

婚后,我因与女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近我们双方打算离婚,还约定如果离婚就将房子给孩子。请问:如果双方协商离婚不成,真打官司离婚的话,女方对房子反悔怎么办?

律师解答: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据《法制文萃报》)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能一助到底吗

读者问: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纠纷,因为经济困难想申请法律援助,请问,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能一助到底吗?

律师解答:

第7篇

问:我们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为我老公的名字。现在我们离婚了,房子归我所有。请问,我要把产权证变更为我的名字,需要缴纳什么契税、营业税之类的税费不?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转移,只要能提供离婚判决或离婚证等能证明夫妻确已离婚的有效文书,不需要缴纳契税等费用。因为由于离婚引起的房屋过户不是房屋买卖行为。

2、离婚时的帮助义务只能用金钱吗?

问:我知道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请问,这种帮助只能用金钱吗?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不仅仅局限于金钱帮助。

3、离婚,需要哪些费用?

问:我和我老公感情不好,我提出离婚,但我老公不同意和我协议离婚,扬言让我到法院花一大笔钱离婚。请问,到法院离婚,法院是如何计算收取诉讼费的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你可以根据你们夫妻财产的情况自己核算。

4、如何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

问:我妻子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反复发作好几次了,每次发作就六亲不认,我现在想离婚,请问该如何办理?

答: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内进行诉讼;如果是病情严重、不能辨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应当经过法院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指定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为监护人后,由监护人代为参与诉讼离婚。

5、被拐卖后结的婚,被解救后要离婚吗?

问:我妹妹在打工时被人拐卖,与买她的人结了婚,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她被解救回来了。我想问问,她是否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呢?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你的妹妹被拐卖是受胁迫、非自愿结婚的,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你妹妹不需要离婚,但应当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6、结婚登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问:我和女朋友在外打工,无法请假回家办理结婚登记。请问,我可以委托他人代我办理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婚必须由申请结婚的双方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县以上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其他任何人不能代为行使这种民事权利。

7、商标权可以继承吗?

问:我父亲去世了,他生前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继承吗?

答: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以继承该商标权。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8、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时间何时起算?

第8篇

原告:符X敏,女,7岁,系符运金之女,由符运金作其法定人。

被告:新山村11组。

原告符X金离婚后,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带其女符敏敏与骥镇李山村11组村民刘福民结婚。此后在1994年9月实行土地延长承包期限时,原告符运金、符敏敏和刘福民父子俩,共四人承包了被告李家山村11组在一百八长塘的水面0.8亩,同皮洞葡萄园的水田1.63亩、窝凼古地旱地0.21亩。根据发包方李家山村委会、李家山第11组与承包方刘福民户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骥村镇人民政府向该户填发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1995年2月,原告符运金与刘福民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同皮洞葡萄园的1.63亩水田由符运金母女负责耕种并承担农业税务;长塘的水面0.8亩和窝凼古地旱地由刘福民父子负责承包经营。此后,原告符运金因外出做生意,其承包经营的1.63亩水田,由其妹夫周英杰代耕。1997年5月8日,被告的代表人以收回外出人员的责任田为由,召集本组人员,将原告已插好秧的1.63亩水田中的秧苗,赶牛用耙耙倒。原告据此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讼,诉称:被告李家山村11组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耙掉其耕种的1.63亩水田上的秧苗,造成1200斤的稻谷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山村11组答辩称:原告符运金已与我组村民刘福民离婚,现又不在我组居住。刘福民将我组的地送给原告,我们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收回。我们是将自己地里的秧苗耙掉,不构成侵权,没有赔偿责任。

审判

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损毁秧苗的行为造成减产可达300余斤,价值可定为200元。该院认为:原告符运金、符敏敏在1994年9月的延长耕地承包期限中,作为李家山村11组的合法人口承包耕地。按符运金与刘福民离婚时双方的协议,在同皮洞葡萄园的1.63亩水田,由符运金母女负责耕种,其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不能收回。被告将原告的1.63亩秧苗毁损,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妇女离婚后,其责任田应受到保障,在1994年9月刘福民与李家山村委会、李家山村11组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未变时,应允许原告继续承包离婚时所分得的责任田。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7月17日判决如下:

一、在原告符运金未再婚前或者1994年9月刘福民与骥村镇李家山村委会、李家山村11组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变时,准许原告符运金、符敏敏继续耕种李家山村11组在同皮洞葡萄园的1.63亩水田。

二、由被告李家山村11组赔偿原告符运金、符敏敏秧苗损失费2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被告无权收回原告耕种的责任田。我国《村民组织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具有发包、调整的权利。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下的一级组织,因有归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也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有权发包、调整土地。本案符运金与刘福民离婚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未依法定程序变更之前,仍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家山村11组在未依法收回符运金承包经营的土地之前,以符运金与其组民已离婚为理由,强行耙掉符运金责任田中的秧苗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对造成原告的损失,理应赔偿。

第9篇

问:老公患了精神病,把家里能砸的都砸了,还到处惹祸,我们已分居5年了,我能提出离婚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2、离婚后,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怎么办?

问:离婚后,小孩随他母亲生活。前妻再婚后未和我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成随继父姓了,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关于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改变子女姓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过司法解释:即父母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变更子女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先前已经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并不得以直接抚养子女为由予以抗辩。因此你可要求你前妻恢复孩子以前的名字,如果她坚持不恢复,你可以向法院,要求她恢复。

3、丈夫生前给第三者的赠与协议有效吗?

问:丈夫突然去世,生前与第三者签订一份协议,写明给第三者一定的财产,并有丈夫的签字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第三者能拿到财产吗?

答:该协议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第三者不能据此拿到财产。

4、法院判离婚,如有一方不签字属于违法吗?

问:我老婆要求离婚,我一直不同意,她就到法院了,开庭时我也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我担心法院会判决离婚。请问,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不签字,这属于违法吗?

答: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只需进达即可,与签不签字关系不大。因此,你不签字也改变不了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如果法院在判决中有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等情形,建议你签领判决后依法提起上诉。

5、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问:我老公最近经常夜不归宿,即使在家的时候也窝在书房上网至深夜。后来我发现他是外面有情人了,我就把他和情人的QQ聊天记录全部复制保存下来了。现在我想离婚,请问这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他背叛婚姻的证据吗?

答:QQ,MSN等即时通讯记录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诉讼争议的证据使用。

6、工人在工地上突然死亡,老板有责任吗?

问:我哥哥在建筑工地打工,2009年11月19日上班时突然说心口疼,随之就一头栽倒在地,120到现场后诊断已经死亡。工地老板说我哥是自己发病死亡的,他没有责任,拒绝对我家进行赔偿。请问,老板真的没有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你哥哥的情形应当属于工伤。如果他老板为他办理了工伤保险,他相应的工伤待遇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他老板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他相应的工伤待遇就由老板支付。

7、我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吗?

问:2009年12月,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在我买该房之前该房已经出租给别人。现在我买下之后,发现承租方把房子弄得很脏,我想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可以吗?

答:不行。“买卖不破租赁”,你虽然成为了新房东,但也要受以前老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的租房合同约束,没有合法理由,你不能提前解除租房合同。

8、签订了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加工资?

第10篇

我和我前夫是2007年结婚的,我在2009年生育了儿子。2014年上半年,我发现前夫在外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于是我向他提出了离婚。经过协商,我们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们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原为我与前夫共有,我们离婚后,我前夫自愿放弃该房屋中的一切权利,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我与儿子共同共有。”

离婚以后,我一再催促我前夫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而他以各种理由迟迟不愿意配合办理。上个月,我前夫来看孩子的时候,我再次提醒他尽快办理,我前夫却说自己已经咨询过。有人告诉他,我们协议中的赠与还没有完成,他要求撤销赠与。我想问下律师,我们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当如何办理?

求助人:小贾

A:贾女士,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您与前夫之间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该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双方的离婚协议成立并已生效,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男方的房屋份额归属于子女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并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这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而离婚协议是以婚姻关系变化作为前提的协议,故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二是审判实践中意见认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订立时,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作出的大幅度的妥协与让步,故不适用简单的《合同法》,也就不能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也就是说,你们离婚协议中的内容,男方不得随意撤销。

所以,您的诉求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若男方经过协商仍然拒绝配合,您可以作为原告男方,要求男方配合履行。

法律小贴士

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海高院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规定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问答》2003年第1期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 ,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Q:张律师,您好!

我有一些婚姻上的问题想咨询您。我和丈夫已经结婚多年。在谈恋爱时,就曾经听说他有许多女朋友,但当时我考虑只要他现在对我好,我不去追究过去的事情。在我们谈恋爱时,男方确实也对我不错,经过一年多的恋爱后我们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

别人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初,男方表现得还尚可。然而,结婚两年以后,尤其是孩子出生后,男方贪玩的本性就流露出来了。2007年的一天我提早回家,正好发现男方和别的女人在家里。于是我提出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并给我写了保证书。保证书里面承诺,“若男方再与婚外异性有任何暧昧或不正当关系,则在离婚时赔偿女方人民币50万元。”念在孩子还小,以及他态度诚恳,我就原谅了他。原本以为,有过这样一个教训以后,男方可以收收心,把精力多放到照顾家庭上来,可是男方依旧我行我素。近两年,已经长时间不回家和他人在外姘居。既然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我也希望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我想问一下,如何离婚,男方曾经写的保证书上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求助人:龚女士

A:龚女士,你好!

首先对您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你所说的男方所写的保证书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为“忠诚条款”。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是具有很大的争议的。

从全国的范围来看,有认可“忠诚协议”效力的法院。认可其法律效力的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对于《婚姻法》第四条的具体量化,属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范围,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有效。在北京、河南、四川等地都有支持“忠诚协议”的判例出现。

从上海的范围来看,上海是最早出现忠诚协议判决的城市,也是最早否定忠诚协议在上海法院适用的城市。《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问答》(2003年第1期)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 ,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上海法院系统中,虽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已经盖棺定论,但是若有证据可以证明配偶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在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

Q:张律师,您好!

我的儿子去年因一场车祸成了植物人,至今没有苏醒。儿媳在起初几个月还经常来看望,可眼看着恢复无望,儿媳就不再照顾儿子了。儿子的日常照顾重担都落到了我们老夫妻的身上。不仅如此,儿媳还不支付儿子的医疗费用,完全不顾我儿子的死活。所以,我们考虑下来想代表儿子离婚,不知是否可以?程序上如何操作?

求助人:郑老伯

A:郑老伯,你好!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在儿子提起离婚诉讼前,需要先完成您儿子监护人的变更。即向法院提起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之诉,在这个诉讼中,你们要向法院说明变更监护人的理由。若最终法院判决你方胜诉,您取得了您儿子监护人的资格,则您可以您儿子提出离婚诉讼。

第11篇

王先生和赵女士是令人艳羡的一对。丈夫开公司做生意,平时非常忙碌,妻子在事业单位工作,相对清闲,操持家务。两人还有个4岁大的女儿。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俩在长宁区发现了一套合适的学区房,决定为孩子上学而把它买下来。两人在朋友怂恿下,为了能算“首套房”少付首付款决定“假离婚”。

他俩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和小孩都归赵女士。回家后,他俩还私下签订了一个复婚协议,约定丈夫贷款买房后两人立刻复婚。

然而,就在离婚期间,王先生的一位女下属,利用美貌引诱其出轨。事后那个女人颇有心机地把两人的亲热照发给了赵女士。赵女士立刻发飙,直接把王先生赶出家门。两人离婚前,现金大多存放在妻子名下。王先生本打算收到前妻转账后去买学区房,这下赵女士既不肯汇款,又不肯复婚,一夜之间王先生人财两空。这让他实在是无法接受,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两人复婚。

各方意见:

王先生认为:我们是“假离婚”,签过“复婚协议”,我要按约定复婚。

赵女士则认为:我们已经办了离婚手续,是否复婚,得看我愿不愿意。现在事实证明他有了别的女人,爱情不在了,还复婚干什么?

律师意见:

婚姻领域是有很多特定法律规定的,没有充分了解,贸然离婚买房,指望买房后再复婚,是有很大风险的。对此我们不妨用表格的方式作一归纳。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律师解读

本案中,王先生和赵女士私下签订的复婚协议,因为涉及的是婚姻,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王先生和赵女士在离婚时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于双方房屋的归属已经签字确认,离婚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反悔的,除非王先生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签署离婚协议是被欺诈和胁迫的,而这种证据往往很难搜集。

第12篇

通常,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缴的保险费;二是

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离婚的夫妇而言,除了房屋等共有财产外,养老金、公积金等也是他们分割财产时引发的纠纷由头。

以下案例讲述的正是一名读者离婚后遇到的保险利益分配问题。刘女士称,前夫近日意外身亡,自己与前夫的亲属因为保险赔偿金起了争执。刘女士咨询,原本是前夫保单受益人的她,是否还能拿到保险金。

离婚后的保险金风波

刘女士在电话那头说,原本恩爱的他们,却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最终选择了分开。而因为前夫意外身故带来的一笔保险赔偿金又让这个原本就破碎的家庭再起风波。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

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原来,在刘女士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刘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刘女士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金。

于是,刘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刘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

而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

保险金到底归谁

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刘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

刘女士告诉记者,前夫的父亲一直坚持不同意她作为受益人来领取这笔赔偿金,“他坚持这20万元应该作为我前夫的遗产由他来继承,最多因为我抚养儿子而分给我一半,如果全部给我的话,他就要我。”

保险公司最后给出的答复是,这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刘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在本案中,刘女士与施先生离婚后,施先生并未通过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即默认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刘女士现在仍是合法的受益人,刘女士的受益权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所以这20万元保险赔偿金应由刘女士获取,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人们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极容易忽视“受益人”这一项。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

由于生活的变故,当初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可能因离异、死亡等而变化,如不及时更改,可能会使投保人的一些投保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人可在征得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允许的前提下,随时随地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而此案中,施先生离婚后并未更改受益人,所以刘女士仍然还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假设施先生保单上“受益人”一项上仅仅是“法定”,死亡理赔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遗产继承顺序和方式处理。

尽管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专家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离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权享受这笔保险金的。变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险公司发去书面的变更申请即可。

离婚后保单如何分割

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购买的以对方为被保险人且以本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在夫妻离异时,保单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呢?此案便是一个值得大家讨论的典型案例。

随着家庭理财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购买各种人身保险的家庭逐渐增多,因为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可作依据,导致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人身保险利益的问题日益凸显。

通常,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缴的保险费;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虽然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因为保费数额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当事人所缴保费是比较合理的。比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缴了5年的保险费,共6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费,即3万元。

第二种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还是以上述例子为例,如缴纳了5年的人身保险,保费共计6万元的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4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2万元。

不过,也有专家对上述两种分割办法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两种分割办法存在不合理之处。

比如,就保费分割法而言,专家认为,买保险如同消费,所花费的保险费是一种投资支出,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一种现存的财产,不能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保险费的数额一般大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尤其是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离婚时按保险费进行了分割,可能向对方支付了一半保险费的当事人在退保时什么也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