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3 00:36: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诊所卫生局检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10年是手足口病毒流行的一年,也是“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对实现Xx区卫生防役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好我区全年的医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人的个体诊所在市卫生局及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邓--理论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本人的特长,为社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自查如下。
一、查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邓--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其它个体诊所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落实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年救治患者达千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并与居委会、物业公司密切合作加强社区卫生防役宣传和义务指导,社区的卫生防役工作受到街道办事处的充分肯定。
二、查医学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窗口的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深入学习和研究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30多年的医疗工作中,注重强调要达到内部肌体功能的自身协调平衡,增强免疫力,削弱和排除致病的不利因素。激活有利的内因,调解平衡状态,消除疾病,保持健康。本人能够很好运用医学常识为广大患者服务,充分挖掘和发挥基层一线诊所“简、便、快、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治疗、保健、康复的优势,治愈患者达数百人。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人民群众对社区诊所的期望,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
三、查继续教育培训,严格依法行医
本人持证上岗,按执业范围行医,并根据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要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本人定期参加卫生部、省、市、区、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2010年在区卫生局、区医院、防疫站等会议室,学习了肺结核、乙肝,非典,手足口病,爱滋病,鼠疫、H1N1等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办法及医药管理质量的有关内容。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断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
今年由区卫生局、区防疫站组成的医疗检查小组,对全区个体医疗诊所进行了多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一是个体医疗诊所医药处方填写不完善。二是个体诊所的药品管理不规范。三是个体诊所的室内外卫生清扫不及时,物品摆放杂乱。针对上级通报的这些问题我们通过自查整改,有效地促进了诊所的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使社区个体医疗诊所在管理方面得到了全面提升,杜绝一切隐患。并在社区居民中赢得了良好信誉。
本诊所还存在不足,房屋布局不合理,医药知识的宣传不足,今后在工作中,大力推动社区卫生防役工作,促进和谐社区的健康发展,并且为广大患者提供质量好,价格低廉的医疗服务,在区卫生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努力争创优秀的个体诊所。
工作目标
(一)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以城区为重点区域,在全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一是要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和借用他人资质的诊所;二是要查处不具备从业资质的“非卫”人员;三是要查处超范围执业问题;四是要查处医疗废弃物不按规定处理行为。
(二)依据法律,从重处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一律予以取缔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借用他人资质的诊所一律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使用“非卫”人员的一律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超范围执业的,一律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废弃物不按规定处理行为,依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一下罚款。
(三)密切协作,部门联动。依据《市打击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工作规范》,移送一批非法行医犯罪分子。卫生监督所在查办无证行医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报卫生局并向公安机关移送。
组织领导
组长:(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卫生局医政科长)
(卫生监督所所长)
(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成员:(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科长)
(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科长)
(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科长)
【关键词】个体口腔诊所;问题;对策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614-02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2013年10月-12月,由相关人员对通化市32家个体口腔诊所进行全面检查。
1.2方法
了解口腔诊所中所有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检查医疗器械是否配备到位,消毒方法与效果,是否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操作。
2结果
本市个体口腔诊所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差别较大。本次调查的32家诊所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卫生问题。集中表现在消毒工作不到位,消毒方法不正确,消毒器械未配备完全,口腔医疗器械合格率为73.6%,医生手细菌总数合格率为83.2%。另外,一些医护人员的卫生意识较差,专业水平不高。
3个体口腔诊所存在的问题
3.1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经调查发现,一些口腔诊所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加上制度难以落实到位,导致个体口腔诊所管理不规范,医疗水平与质量也明显低于正规的医疗机构。另外,个别诊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扩大诊疗项目范围。这样做不但会对患者就医产生误导,还存在不小的医疗风险。
3.2医护人员的从业水平偏低
一些诊所没有根据规定悬挂执业许可证,有的诊所还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出示相关证书。另外,一些医护人员并无从业资质,缺少执业医师证、护士证等。这明显和我国的相关法律相悖。医护人员的学历分布:大专以上:20人,中专:18人。由此可见,医护人员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专业性也有待提高。
3.3消毒管理不到位
一些口腔诊所没有达到基本的医疗要求。很多口腔诊所没有设立专门的独立诊室,也未划分出无菌区。还有一些诊所尽管划分了无菌区、半无菌区,但并未严格执行,将无菌区和半菌区混在一起。医务人员直接在不分室、不分区的情况下开展相关诊疗工作。另外,无菌物品未按要求保管,与其它物品混放。
4加强个体口腔诊所卫生监管的对策
根据通化市个体口腔诊所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才能实现口腔诊所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医疗水平,为人们提供优质、安全的口腔诊疗服务。
4.1政府引导,加强行业监管
个体口腔诊所的职能作用是为周边群众提供基本的口腔诊疗服务,比如,治疗常见的口腔疾病、提供口腔卫生保健服务等。因此,政府要加强引导,可以把所有个体口腔诊所均纳入卫生行业管理,并出台专门的管理制度,如《中国个体口腔诊所管理条例》,并统一行业技术规范[1]。同时,采用统一的行业准入机制。要求个体口腔诊所医生必须获得我国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必须有执业护士证。若无上述资格证,必须坚决取缔个体诊所。另外,通化市政府还应积极引导有资质的个体口腔诊所参与到社区公共口腔卫生服务,更好地为当地群众提供口腔卫生服务。
4.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护水平
通化市卫生局应积极开展个体口腔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要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个体口腔诊所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比如,可以规定个体牙医或护理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多少次业务培训。又如,可以选派优秀的医务人员到正规的大医院或高校去接受继续教育[2]。卫生局开展的培训工作要以消毒知识为主,增强医务人员的无菌观念与守法意识。在操作前后必须按规定严格洗手或对手进行严格消毒,穿戴一次性手套,避免引起交叉感染。
4.3积极宣传,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卫生局要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向广大个体口腔医务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自律意识。当然,也可以在业务培训过程中开展宣传工作,向大家介绍《医疗器械监督监管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等[3]。同时,让牙医了解一次性无菌器械和普通医疗器械的不同用途与使用方法,不同医疗器械有不同级别等常识。这样将有利于对牙医的监管,从过去被动监管变为主动遵守。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上管控医疗器械的购进渠道,将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排在门外。
4.4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诊疗行为
我们卫生部门必须重视对个体口腔诊所的监管,采取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每年检查无遗漏,检查覆盖率为100%。要将那些卫生情况差、屡教不改的诊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经常性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增加回访次数。当发现问题后,要马上指出,并勒令其整改。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诊所必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起到惩治的目的[4]。同时,卫生监督部门要给予指导,帮助个体口腔诊所规范消毒流程与消毒管理,实现诊所消毒的规范化。
4.5积极引导诊所更新医疗设备,提高医疗水平
笔者认为通化市政府应出台一些优惠措施,逐步引导个体口腔诊所更新医疗设备,改善诊疗环境。个体口腔诊所必须配置的医疗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至少1台)、单片X射线机、脉动真空压力蒸气灭菌器、其它辅助设施等[5]。诊所要合理布局,应设有候诊区与治疗区,还应设置专门的器械消毒室。同时,不同治疗室也要分隔开来。
结语
本次调查显示,通化市个体口腔诊所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完善。我们卫生部门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个体口腔诊所的监管与指导力度,使个体口腔诊所管理尽快走上规范化之路。
参考文献
[1] 文学锦.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的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11):1268-1269.
[2] 李方兰,周静.口腔门诊医院感染因素探讨及预防措施[J].中国消毒学杂志, 2007, 24(6): 588.
[3] 解希帝,王亚丽,秀珍,等.呼和浩特市个体口腔诊所消毒质量监测[J].中国消毒学杂志,2012,29(4):321.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
*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卫生监督所干部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狂犬疫苗监管工作,确保百姓用药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确实做好我县疫苗专项整治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放心药。
二、工作目标
全县有关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狂犬疫苗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领导,把这次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努力做到上级文件精神通知到位,检查工作落实到位,查封药品迅速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全县狂犬疫苗监管工作。
组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疾病控制中心主任)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此次整治工作的时间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底结束。
(二)检查方法和主要内容:
1、检查对象:县卫生防疫站及疫苗经营、使用单位
2、检查主要内容:
(1)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经营疫苗行为;
(2)使用单位在仓储、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3)具备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是否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4)个体诊所、门诊部是否超范围配备疫苗;
(5)疫苗经营企业是否向不具有使用疫苗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疫苗;
(6)疫苗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或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疫苗;
3、检查方法: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集中力量整治狂犬疫苗在流通、使用环节中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疫苗在仓储、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是否确保冷链的完整;对疫苗质量可疑品种要及
时查清来源、去向,在检查中发现狂犬疫苗经营使用单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封存和暂停使用,并及时上报市局。县卫生局要加强使用单位狂犬疫苗的采购、使用管理,规范疫苗的采购渠道、运输管理和储存,重点检查使用单位疫苗购进、运输和接种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确保狂犬疫苗使用有效。
4、要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及时沟通,认真把这次狂犬疫苗整顿工作抓实抓好,对于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医师定期考核细则一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我院执业医师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医院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李良增
副主任委员:刘新涛 孙步策
委 员:宋会臻 张传友 王卫红 史春青 张 新 宋洪宽 石华序 李 强 马克强 张 丽 周晓峰
医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李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一)医师考核工作在医院考核委员会指导、检查、监督下规范进行。
(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凡考核人员与考核对象有利害关系,可以向考核部门申请回避。
(三)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履行职责,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完成对每位在职医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和执业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卫生局医政科。
(四)考核时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严禁参加考核的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严禁用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否则一经证实,本考核周期不合格。
(六)凡在规定的时间里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向考核委员会提出正当理由,由考核委员会另行安排时间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本考核周期不合格。
三、考核对象
(一)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均为考核对象。
(二)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新进医师自进入本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完成医院和上级部门指令性工作;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个人、科研立项、新技术新项目开展情况等;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业务水平的测评于第二年的10月至11月集中考核,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二)具体实施时间
9月10日前,医务科应将考核医师的基本信息表(连同Excel电子版)汇总、建档。
10月10日前,完成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11月10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评。
11月20日前,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考核管理系统,将《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卫生局医政科。对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列举情形的要提供相关材料。
12月5日前,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至卫生局医政科。
12月20日前,卫生局医政科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三)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医院及上级部门按排的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2、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医院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三)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最后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2、简易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5)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七、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四)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五)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八、有关要求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医师考核工作,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医师定期考核细则二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就做好我市20XX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XX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 3月1日启动。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为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卫生局注册医师(不含20XX年注册的)20XX、20XX两年内的执业情况。其中,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机构须于考核前3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二)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其中,笔试时间定于4月10日上午进行,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考场;其他方式的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于4月10日下午至4月11日进行。
四、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4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送达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各考核机构于4月26日至4月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20XX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见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表(样式见附件4)上报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述两种表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也要同期上报。
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考核机构及分工
经研究决定,由潍坊市人民医院等31家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承担市卫生局的医师定期考核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潍坊市人民医院。负责潍坊眼科医院、潍坊同心医院、山东潍坊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潍坊口腔医院新华分院、潍坊市荣复军人医院、潍坊市奎文区妇幼保健院、潍坊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所、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奎文许光琴妇科诊所、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医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伊济源面神经学研究院潍坊面神经医院、潍坊东方骨科医院、潍坊肛肠外科医院、奎文李储忠医疗美容诊所、山东省潍坊卫生学校卫生室、山东省潍坊卫生学校口腔医院、奎文海大医疗美容门诊部、潍坊医学院校医院、奎文郑中华牙科诊所、奎文孙雷口腔诊所、奎文李月军口腔诊所、奎文魏占荣口腔诊所、奎文魏占山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四人民医院大柳树分院、潍城刘承礼口腔诊所、奎文章和平口腔门诊部、高新韩晓文口腔诊所、潍城刘永胜口腔诊所、潍城周海祥医疗美容诊所。
(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潍坊口腔医院、潍坊哮喘病医院、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奎文长河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六人民医院、潍坊市脑科医院、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和平路门诊部、潍坊市潍城区妇幼保健站、潍坊市中心血站血液病治疗中心、潍坊牙科医院福寿街门诊部、奎文陈桂娥口腔诊所、奎文口腔门诊部、潍坊口腔医院福寿街门诊部、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区分院、潍城周庆顺口腔诊所、经济区郑福光口腔诊所、奎文赵素霞医疗美容诊所、潍城朱运祥口腔诊所、潍城周晓鹏口腔诊所、高新王业常口腔诊所、高新范新芳口腔诊所、高新王守美口腔诊所、潍坊口腔医院北宫街口腔门诊部。
(三)坊子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潍坊心脏病医院、坊子区仁康医院、坊子王素菊口腔诊所、坊子区皮肤病防治站、坊子区妇幼保健站。
(四)寒亭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寒亭区皮肤病防治院、寒亭区妇幼保健院、寒亭王伟林口腔诊所、寒亭李永政口腔诊所、寒亭郭兰口腔诊所、寒亭周建华口腔诊所、寒亭营春平口腔诊所。
(五)青州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青州市结核病防治所、青州市皮肤病防治站、山东省益都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潍坊牙科医院、青州眼科医院、青州沙作军口腔诊所、青州吴军兴口腔诊所。
(六)诸城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诸城市皮肤病防治站、诸城市口腔医院、诸城曹培森口腔诊所、诸城葛济清口腔诊所、诸城张永奎口腔诊所、诸城赵荣明口腔诊所、诸城朱世伟口腔诊所、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诸城黄清德口腔诊所、诸城张宏琦口腔诊所。
(七)寿光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寿光市皮肤病防治站、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寿光王增刚牙科诊所、寿光市慢性病防治所、寿光市结核病防治所、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圣城街诊所、寿光市口腔医院、寿光光明眼科医院渤海路诊所、寿光市人民医院环翠花园门诊部、寿光郑中庆口腔诊所、寿光魏光永口腔诊所、寿光魏永明口腔诊所、寿光刘培春口腔诊所。
(八)安丘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安丘市皮肤病防治站、安丘市眼科医院、安丘岳建平口腔诊所、安丘张玉武口腔诊所、安丘陈海星口腔诊所。
(九)高密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高密市结核病防治所。
(十)昌邑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邑市皮肤病防治站、昌邑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
(十一)临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站、临朐县朐山医院、临朐县皮肤病防治站、临朐县海浮山医院、临朐王绍升口腔诊所、临朐陈方明口腔诊所。
(十二)昌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乐县妇幼保健院、昌乐县皮肤病防治站、昌乐高新明口腔诊所、昌乐甄永强口腔诊所、昌乐田秀珍口腔诊所。
(十三)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海化海盟口腔诊所、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妇幼保健站。
(十四)临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院、临朐糖尿病医院。
(十五)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潍坊市市立医院、潍坊市肿瘤医院、青州市妇幼保健院、诸城市妇幼保健院、寿光市妇幼保健院、高密市妇幼保健院、昌邑市妇幼保健院、安丘市妇幼保健院、青州市中医院、寿光市中医院、安丘市中医院、高密市中医院、昌邑市中医院、昌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
六、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细则三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并设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
委 员:
医师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
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全院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数据汇总,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三)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一般在本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送至注册机关,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在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需再次考核,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医院医务科通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前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以及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考核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二)考核标准: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具体要求按省卫生厅医师定期考核标准进行。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实施前
1、考核办公室于考核日前60日将考核事宜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同时上报医师注册机关。
2、医师注册机关在接到上述报告10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供名单内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二)考核实施
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由人事科进行复核,报院考核办公室审核批准。
2、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科室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人事科复核;复核合格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实施后
1、考核办公室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反馈考核委员会,并通知医师本人;同时按要求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考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五、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一)考核办公室要为被考核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按《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填表及归档说明建立医师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的管理由医院医务科负责。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医院考核办公室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论文关键词 非法行医 医生执业资格 管理制度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行医犯罪,公检法等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共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最高法于2008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到了打击、震慑犯罪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综合治理。下面,笔者结合所办理的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分析其犯罪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主要特点
自2008年至2011年间,丰台区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共计5件7人。
1.犯罪后果严重,上述5件非法行医案中均有就诊患者死亡事实的发生。由于非法行医者的诊疗条件较差,用药及操作不规范,时刻威胁着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上述案件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从医学鉴定上看,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属“延误”治疗,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有2件;非法行医行为处置操作不当“治死”被害人的2件;因无证据无法认定1件。
2.案件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受害对象主要是低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上述5件非法行医案件中,主要发生在外来人口聚集地。如在马某非法行医案中,2008年8月6日晚,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无照经营私人诊所,在无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李某进行输液治疗,后李某在上述地点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小叶性肺炎所致死亡;不排除李某在病情出现变化时诊所医生存在处置不得力而延误李某救治的医疗过失,被告人的诊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3.案发前被告人非法行医持续时间长,有的虽被相关部门巡查过,但躲过“风头”后继续非法行医。如被告人张某非法行医案中,2006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钟某夫妻二人,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非法开设小诊所。2008年5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为前来看病的被害人付某输液,在输液过程中,被害人付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符合过敏性休克引起死亡。案卷材料中反映出,该出租房所属的村大队一巡防队员证实:该案发前,其曾多次到该出租房处开设的小诊所检查安全。在检查时,其经常看到被告人张某在诊所内卖药、看病,小诊所是在2006年初开的,没有任何手续。由于巡防队员职责仅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反映影响社会稳定的线索和信息,掌握村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情况等内容,未能对非法行医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4.因非法行医曾多次被行政处罚。如被告人夏某非法行医案中,夏某自2006年以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其租房处私自开办“黑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0年1月至3月间,夏某在3次接到区卫生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当年4月13日,患者罗某(有癫痫病史)有感冒症状,连续3次到夏某的“黑诊所”看病,夏对罗进行了治疗,至20日上午,罗某被发现死于家中,罗某之父遂报案,此案因死者家属拒绝尸体解剖检验,故无法确定死因。
5.非法行医提供看病、卖药、治疗“一条龙”服务,有呈“规模化”经营的趋势。由于黑诊的经营方式灵活,不仅日夜诊疗,还能随叫随到、上门服务,这种简便、快捷的治疗服务,通过熟人、同乡、朋友等口口相传,黑诊所的生存空间较大,而且呈现“规模化”经营趋势。如上述张某、钟木案中,据被告人供述:其夫妻二人自2006年以来在租房处非法行医,诊所共4间房,分别为输液室、中药房加住宿、药品库房等,药品是在某医药公司购买。笔者从百度引擎搜索确有被告人所供述的该医药公司。
二、犯罪成因分析
1.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地,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机构设置上存在问题,使非法行医有较大的需求市场和生存空间。非法行医行为之所以存在于上述“城中村”等地,“供需关系”的存在是主要原因之一。就非法诊所而言,有固定的客源。
2.非法小诊所收费较低,也是其得以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张某、某星案件中,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因急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而死亡。据赵某供述证实:李某给我打电话说难受,让我给他看看,我发现他体温低,嗓子红,给他开了葡萄糖液、黄芪注射液、头孢曲松钠、利巴韦林注射液,配了3个瓶子。第一瓶是葡萄糖液配黄芪注射液,第二瓶是盐水配头孢曲松钠,第三瓶是利巴韦林和葡萄糖液,…,李某给了我75元钱。上述这两个案例中,同样的诊疗行为与药品所受费用,据笔者估算,被告人所收费用要远远少于正规医院所收费用。正如前述马某案中,被害人妻子王某也称,到那儿(指被告人的诊所)看病,是因为离家较近,也为了省钱。
3.对非法行医的查处治理,存在“谁都管了”但都没有达到治理效果,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的综合治理不到位,没有形成治理合力。相对于城市中心区的社区管理,由于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管辖面积大等原因,对出租房、外来人员管理存在较大难度。如张某、钟某案件中,村治安联防队员证实:自己曾多次到被告人所开的小诊所检查。该诊所出租房房东也证实:民警与其说过两回,告知其让房客停业。又如夏某案件中,区卫生局就其无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行政许可证一事,多次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20日发生就诊人罗某死亡的事实,该卫生局又于当日再次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通过上述案例反映出,对非法行医现象,村委会、派出所、卫生局都对非法行医现象进行了有关治理,但是非法行医行为依然存在,直至出现就诊被害人死亡,导致谁都管了,谁都没有管住。
4.医疗器械、药品购买方便,医疗药品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也是非法行医行为存在的原因之一。非法行医者个人就能从正规医药公司批发或者从上门推销的药贩子处购买所需药品、器械,为非法行医提供的便利条件,同时上述器械、药品价格低廉,使非法行医者获利空间较大。上述5件7人非法行医案件中,被告人所采取的诊治行为多是为患者“输液”,但当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液体药品”从何而来时,其中只有被告人张某供述是从某医药公司购买,有的被告人则供述是个人给送的。
三、遏制非法行医犯罪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专项医疗投入,特别是在重点地区加快设立一些配套的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农村、社区医疗服务网点,形成便捷高效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以人为本,适当降低医疗费用,方便患者就近看病、看得起病,扶持、帮助并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
2.加强医疗卫生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相关医疗卫生小常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和医学知识普及,引导他们科学、安全就医,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建立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激发全民参与抵制和打击非法行医的积极性,营造社会监督氛围,使非法行医无藏身之地。
《考核细则》分组织领导、药品监督网络建设、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规范化药房”建设、工作效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六个部分,总分100分。其中乡镇政府占17分,县药监局占63分,县卫生局占4分,县工商局占4分,县物价局占3分,县财政局占3分,县广电局占3分,县监察局占3分。年终对每个单位考核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要求如下:1、各责任单位的得分率达80以上为优秀;
2、各责任单位的得分率达60以上为合格;
3、各责任单位的得分率低于60为不合格。
二OO六年度会同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项
目
标准分
序号
工作内容及要求
责任单位
考核办法
得分
备注
一、
组
织
领
导
10分
5
1.1
乡(镇)政府把“两网”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辖区“两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专题部署“两网”建设工作,并明确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乡镇政府
查文件。未制定实施方案不得分;实施方案内容不全扣1分。未明确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不得分。
5
1.2
成立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两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明确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乡镇政府
查文件、资料。未成立领导小组不得分;分管领导未担任领导扣1分,办公室职责不明确扣1分;成员单位职责不明确扣0.5分;未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扣0.5分。
项
目
标准分
序号
工作内容及要求
责任单位
考核办法
得分
备注
二、
药
品
监
督
网
络
建
设
20分
2
2.1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从乡(镇)卫生院聘任协管员1—2名。
县药监局
查文件。无协管员不得分。
3
2.2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从每一个行政聘任药品信息员一名,覆盖率达100。
县药监局
查文件、现场。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4
2.3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职责、明确任务与要求。
县药监局
查资料。未明确职责扣1分,任务与要求不明确扣3分。
5
2.4
乡(镇)政府协助县药监部门组织辖区内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参加一年一次的培训工作。
乡镇政府
查培训资料、相关记录。每少培训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2
2.5
乡(镇)协管员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并建立工作记录。
县药监局
查资料、相关记录。无工作记录不得分。
4
2.6
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对协管员、信息员进行至少一次考核,奖优汰劣。
县药监局
查资料、相关记录。未进行考核不得分。
项
目
标准分
序号
工作内容及要求
责任单位
考核办法
得分
备注
三、
药
品
供
应
网
络
建
设
20分
3
3.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渠道规范,购进记录完整
县药监局
查现场、资料。有一个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渠道不规范或未建立购进记录的不得分;记录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3
3.2
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药品供应网络,主动开展药品配送业务,并建立配送企业相关档案。
县药监局
查现场、资料。未建立供应网络的不得分;每少1个企业相关档案的扣1分,扣完为止。
4
3.3
乡(镇)所在地涉药单位全部在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100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县药监局
查现场、资料。发现有1家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药此分全扣。配送协议每少1家扣0.5分,扣完为止。
3
3.4
村级涉药单位全部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建立药品购进记录。
县药监局
查现场、资料。发现有1家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药此分全扣。购进记录不完整酌情扣分。
3
3.5
村级药品供应网点覆盖率达到98
县药监局
查现场 、资料。每发现1个空白村扣0.5分,扣完为止。
2
3.6
农村药店全部通过G认证,并符合G要求。
县药监局
查现场、资料。未达到G认证要求的每1个药店扣0.5分。
2
3.7
要求配送企业依据“新农合”本用药目录,配送及时,配送品种达到90以上。
县药监局
查资料。配送不及时一次扣0.5分,配送品种达不到90的扣1分。
项
目
标准分
序号
工作内容及要求
责任单位
考核办法
得分
备注
四、
医
疗
机
构
规
范
化
药
房
建
设
20分
2
4.1
乡(镇)政府发文,要求辖区卫生院、60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年底前达到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标准。
乡镇政府
查文件。无文件不得分。
18
4.2
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和和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规范药柜“评定标准包括按照《湖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英文缩写GUP),必须确定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药士以上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对药品采购、验收、养护、调剂人员进行培训;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制定相应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建立供货企业档案;遵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范围采购药品(个体诊所选用的临床药品品种总数,不得超过120种);不得有违反GUP第十三条行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取得合法票据;具有与医疗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并有相应的设施设备;药房、药库的管理及药品保管必须符合GUP的要求;发现假劣药品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监督指导,支持配合其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等。
县药监局
查文件、资料。卫生院未达标扣5分,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每少10扣2分,扣完为止。
五、
工
作
效
果
10分
5
5.1
药品质量有保障。现场检查无假劣药品。
县药监局
现场检查,每发现1家假劣药品扣2.5分。
5
5.2
群众的满意度高。
县药监局
随机抽查20名乡、村群众,对“两网”建设满意度低于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项
目
标准分
序号
工作内容及要求
责任单位
考核办法
得分
备注
六、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工
作
20分
4
6.1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管理,取缔无证行医。
县卫生局
检查发现一家无证行医店扣2分
4
6.2
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广告。
县工商局
发现一例违法违规广告扣1分
3
6.3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
农村用药基本达到与县城同质同价。
县物价局
发现一种超过规定价格的药品,扣0.5分
3
6.4
财政部门要保障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必要的经费。
县财政局
查财政拨款书,±10±1分
3
6.5
广电部门要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不少于5次。
县广电局
少1次扣1分
3
6.6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上次看电视,看到了一则新闻,说的是一个小朋友因为在没有行医资格的诊所里治疗,注射了不能注射的药物后致死。
而当地的卫生局虽然早已下了通知,但是那些人却并没有照做,卫生局的人也没有监督,只是发一张单单有什么用呢?只是走走形式而已,没用的。
也不知道现在的人是怎么想的,是懒了吗?还是有什么隐情吗?这些都是不可能知道的,但是我们从明面来看,就是政府不负责任,虎头蛇尾,并且这错误是以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来换取的,我们理应牢记。可是这种事一而再再二三的发生,让我们不觉对这些产生怀疑,为什么都是发生了不幸后,才来一次什么安全教育、整顿,又有什么用呢?人都死了,搞这种形式上的东西又有何用?说真的,不知道为什么,突然想起小时候的那句话: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而我们的执法部门如果也能这样,平时多检查,多监督,辛苦一些,那么发生这些事的可能性就小得多,那么这种令人伤心的事也就不会发生了。
但是说真的,我们的执法部门,对于这些事,似乎不大关心,只是什么专项整治啊,这些才进行整治,发一些什么整改通知,但是且没有做好后续的工作,连那些不法商贩是不是照做了,都不去追究,也就是说不检查时,那些不法分子依然我行我素,只是检查时,装装样子而已,还是不能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形同虚设。
我们的执法部门有时候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出了这么多本不该发生的事,我们的执法部门还会保持沉默吗?还会无动于衷吗?还会偷懒吗?这一切的一切都不得而知,我只知道如果偷懒,那么因此而死的人就会越来越多,相反,我们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才能使类似的事情绝迹,不会再重演这样的悲剧。
目标任务
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精神,围绕持续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紧扣标准,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发动,周密组织,逐项整治,确保达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创建任务,落实创建责任。加强二级以上医院相关创建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健康教育以提高居民的健康知识及健康行为,加强医疗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和饮用水的检测。确保落实新一轮创建要求,达到标准。
工作安排
(一)开展中小餐馆、“五小店”整治
1、集中整治阶段(5月6日至2013年7月1日)
各单位、各相关科室责任卫生监督员要对具体创建工作任务负责到底,对中小餐馆和“五小店”存在未亮证经营或无证经营;“三防”(防尘、防蝇、防鼠)措施不到位、员工健康证未及时办理;后堂环境脏乱差等问题查找原因,开展重点整治。具体如下:
(1)无证问题整治措施
①对于无产权证且卫生设施不符合办证条件,存在环境污染的,报请区政府统一领导,街镇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坚决予以取缔。
②对于卫生设施基本符合办证条件,但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场所,发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由所在街镇出具证明,给予办理临时卫生许可证。
③部队、省、市直单位出租房卫生设施符合办证条件,但缺少产权证明的,报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请部队、省、市直单位配合,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以便业主办理卫生许可证。
(2)亮证问题整治措施
①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说明,证照遗失可以随时免费补证,打消业主顾虑。
②协调各个部门在办理证照换证项目变更时,查验卫生许可证原件后应及时返还,业主只要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避免产生卫生许可证亮证空档期。
③业主变更时,卫生部门督促其及时变更许可证,并简化办证环节。
(3)“三防”设施不到位问题整治措施
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业主“三防”意识,督促业主加大投入,按照卫生规范配备“三防”设施。
②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发给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的予以处罚。
(4)餐具消毒不落实问题整治措施
①增加餐饮具抽检频次,对抽检不合格的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②根据从业人员更换频繁的特点,加强培训力度,加大印制消毒器械及药品使用指南的发放工作。
③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业主消毒意识,督促业主加大投入,按照卫生规范配备消毒设施,配足餐饮用具。
(5)从业人员无健康证问题整治措施
①加大巡查频次,发现无证人员,即责令办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②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发给限期整改意见书,逾期不整改的予以处罚。
③在卫生监督栏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接受群众监督。
(6)后堂环境脏乱差问题整治措施
①强化指导,督促业主重视卫生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限期整改意见书,逾期不整改的予以处罚。
②要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奖惩制度,确保各项卫生制度做到切实执行。
2、巩固提升阶段(2013年7月2日至8月)
要努力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反复查,查反复,对照测评标准,认真做好查漏补缺工作,针对容易出现反复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管重罚,防止问题回潮,保持中小餐馆和公共场所“五小店”卫生,巩固提升创建成果,确保中小餐馆和“五小店”顺利通过全国文明办的测评检查。
(二)医疗机构专项整治
目前,我区医疗机构,主要针对就诊等候时间长、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较差、医院没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缺乏明显的问询标志、个体诊所存在医务人员没有资格证等问题开展整治。
1、自查自纠阶段(5月6日至2013年6月15日)
区医院要逐条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投入经费改造和完善不达标的硬件设施;针对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医院不够整洁卫生,医院就诊高峰等候时间过长等难、热点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开展重点整治。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通过街道居委会组织广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定期开展惠民便民服务,努力使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满意率≥80%以上。加大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个体诊所存在医务人员没有资格证的现象。具体如下:
(1)就诊等候时间过长问题整治措施
①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②增加服务窗口数量,提高窗口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工作效率。
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对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对初诊、转诊患者采取电话、网络等形式有效提高预约就诊患者的比例。
④实行全年开放门诊制度,开放夜间门诊,改变以往周末和节假日不开放门诊、夜间只有急诊的作息制度。
⑤根据门诊病人数量弹性安排门诊时间,延长门诊挂号诊疗时间,开展延时门诊,针对简单的复诊病人开设简易门诊服务。
(2)没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问题整治措施
①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联系方式,规范处理程序,明确处理期限。
②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室,将投诉统一归口到一个部门受理,指定专人负责解决群众投诉问题。
③明确班外时间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电话24小时接听。
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相互推诿、扯皮或故意拖延的,进行效能告诫,并与职称晋升、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挂钩。
(3)缺乏明显的问询标志问题整治措施
①提高认识,严格按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增加问询标志。
②增加问询途径,加强导诊,开展电话及网络咨询。
(4)个别医务人员服务态度较差问题整治措施
①加强医德教育,开展医疗服务素质全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服务意识。
②建立首问负责制,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医疗服务屡被投诉或群众反映强烈,一经核实,采取扣发奖金、年度考核不合格、低聘职称、延迟晋升等方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停职待岗。
2、检查达标阶段(2013年6月16日至2013年7月1日)
成立督导检查组,由卫生局领导带队对区医院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在2013年8月中旬,各受检单位达到全国文明城市复查迎检的各项标准。
3、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7月2日至8月)
努力巩固提高医院创建成果,各单位对照测评标准,认真做好拾遗补缺工作,针对容易出现反复的难点、热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问题回潮;督导组加大检查力度,协助区医院巩固提高创建成果,确保全国文明委的测评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使人民群众共享医院创建成果。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了加强对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文明城市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卫生系统的迎评工作,下设督导组和专项整治组。
成员:由各基层卫生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每周分析创建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复查迎评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点面结合
一是中小餐馆和“五小店”整治要坚持网格化管理,以街镇为单位有计划地进行卫生监督覆盖,按照网格化模式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每条街道、每个地段、每个单位的责任监督员,优化人员配置,明确执法责任制。有关单位要全力以赴,提高工作效率,对辖区内中小餐馆和“五小店”进行拉网式检查。二是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每个街镇要推出两条以上的示范街,并不断总结经验和成效在辖区内推广,确保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全面达标。三是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管片监督员应切实负起责任,对于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连续两次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警告;三次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工作极不负责,情形严重的予以黄牌或红牌。四是卫生监督所要明确辖区内有证及无证的中小餐馆、“五小店”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抓好有证单位整治工作和无证单位取缔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气氛
一是对区卫生监督所和区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层干部和职工大会进行动员部署;二是召开餐饮业、公共场所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动员会议,进一步明确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目的与意义;使业主自觉参与、配合创建工作。
(四)领导带队,全面督查
区卫生局成立四支督导小组,一支执法队,分别由局领导任组长,深入街镇社区进行督导,对辖区内单位每周督导1-2次,将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每周以信息报送的形式通报医疗机构和区卫生监督所,限期整改反馈,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和店家,要建立“黑名单”。
复查迎评工作每周召开一次点评会,各督导组应在每周五报送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卫生局法监科,中小餐馆和“五小店”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卫生监督所业务稽查科,卫生监督所业务稽查科汇总后由卫生局法监科报区委区政府。
【关键词】 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647-02
2010年11月18日,根据患者崔XX病人的妻子周XX到市卫生局要求对崔XX接种狂犬疫苗后发生“脑炎”症状,怀疑是接种狂犬疫苗引起。市卫生局组织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于2010年11月23日经过调查诊断,出具了“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排除病毒感染的可能性,故不能确定接种狂犬疫苗为患者的发病原因”的诊断。病人家属因不服市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的诊断,于2010年12月5日,到市医学会申请鉴定。市医学会受理后,以诊断结果不明确,对市异常反应专家组下发了《关于补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的通知》,要求市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明确诊断。因此,市异常反应专家组重新组织专家,根据周XX(崔XX病人的妻子)2011年1月7日转来的X市医学会《关于补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的通知》,X市卫生局组织x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成员,并且邀请X省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专家一起对崔XX接种狂犬疫苗疑似异常反应进行诊断。
专家组重新到病人救治的市中心医院进行了调查,听取了患者主治医师诊疗情况的汇报,然后通过查阅病历,与科主任、主治医师等讨论。到患者家中对其进行体格检查,以核实诊断,寻找可能的病因。并且到XX区新区医院对疫苗购进、接种实施等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 患者一般情况及诊疗经过
患者崔XX,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居住在XX市XX区东升小区。该患者分别于2010年9月27日、9月30日、10月4日及10月11日接种了四剂次人用狂犬病疫苗。据患者家属反映,患者在接种完成第四剂次狂犬疫苗后于2010年10月13日因发烧到居住小区一诊所治疗,10月21日因“发热6天,四肢无力1天”到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治疗,入院诊断“格林-巴利综合征、接种疫苗后”,给予皮质类固醇、丙种球蛋白等治疗,入院后患者病情进展较快,四肢肌力下降明显,听力受损,10月25日因呼吸困难转入中心医院重症监护科进行治疗,进而发展至昏迷,呈广泛中枢神经损害。实验室检查:磁共振检查显示颈2-6节段脊髓变粗,腰锥穿刺颅内压力增高,白细胞数增多。经中心医院请省立医院专家会诊后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不排除颅内感染及乙脑;接种疫苗后”。
2 疫苗和预防接种情况
患者崔XX被犬咬伤后于2010年9月27日在XX区新区医院进行了伤口处理,并按程序接种了4剂次人用狂犬病疫苗(患者拒绝接种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经调查,该单位具有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资质,接种人员具备狂犬疫苗接种资质,疫苗为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911097-3,效期2011年5月10日,疫苗自X区疾控中心购进,购进渠道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储存和运输过程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接种程序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同批次疫苗全市共使用3947份,没有不良反应发生。
3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初步判定及依据
1月8日对患者神经系统查体:昏迷状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0mm,对光反应存在,双侧腹壁反射消失。四肢肌肉萎缩,双足趾下垂。四肢肌力0级,四肢软瘫,四肢反射未叩出。双侧霍夫曼征(-),巴彬斯基征阴性。根据患者出现发热,四肢无力,病情进展迅速,发展至昏迷,呈广泛中枢神经损害,依据病因及发病过程,符合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诊断。引起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的病因有多种,病毒、细菌等微生物感染,而接种Vero细胞狂犬病纯化疫苗引起的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确诊病例尚未报道。
总之,我们找不到支持接种Vero细胞狂犬病纯化疫苗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有联系的、直接的、有力的证据。通过专家充分讨论,一致认为崔XX所患的“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按要求及时把诊断结果上报了市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讨 论
4.1 笔者认为,市疑似预防诊断专家组两次出具的诊断是一直的,该病例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4.2 本文报道的病例,经中心医院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不排除颅内感染及乙脑;接种疫苗后”。一是医院既然当时怀疑是播散性脑脊髓膜炎,为何不检查病毒感染和免疫系统的结果。他们的结论很难服人。二是写了“接种疫苗后”,是引起病人找接种门诊的主要原因。
4.3 现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好多医院或者救治单位,尽量把病人或者诊断不清楚的病因,说成是其他原因,至少和自己或者单位没有关联。
4.4 现在网络信息传播很快,好多问题没有澄清之前就开始炒作,是造成了病人上访或者闹事的原因。
4.5 疫苗接种是预防疾病发生的最好的手段,但因个体的差异,造成了很多上访事件。尤其是很多病例,是否是疫苗引起,没有很好的或者是直接的监测方法,造成了工作的被动。
参考文献
通过对一起医疗卫生监督案件违法行为认定的分析,讨论医疗卫生案件中证据链缺失时,可否把刑事侦查中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辨认结果作为证据,认定和推定出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同时就案件的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提出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
行政案件;刑事侦查;违法行为;法律适用
照片辨认是刑事案件侦查中常用的取证手段,但在行政案件中是否可以借鉴这一作法呢?本文通过对一起医疗机构违法开展诊疗活动案件进行分析,对在日常监督中遇到非法行医者在检查时跳窗、翻墙、夺门逃跑时,监督员运用照片辨认作为证据,以达到对无证行医的调查和处罚的目的进行探讨,以期对同行在打击非法行医中有启发作用。
一、案情摘要
2014年11月20日,患者黄某,18岁,未婚,通过电话向某卫生局举报为其施行引产手术的某诊所,称该诊所的王医师为其注射引产针后致其出现腹痛,黄某恐发生意外要求转院,该诊所不允许,黄某只得电话举报求助。卫生局接到举报后当即派监督员到该诊所开展调查,该诊所管理人员游某陪同检查。监督员先在住院部找到举报人黄某,邀其一同参与调查。在该诊所的妇科诊室看到1名身穿白大衣(医师工作服)的中年女性,黄某指证她即是为其引产的王医师。这位王医师见到监督员等人进入该诊室就要离开,监督员对其拍照并询问,王医师拒不回答并强行离去。监督员在妇科诊室查到3本病历,分别是张某:诊断中孕、内有引产手术知情同意书;黄某:处理“择日终止妊娠术”;罗某:处理“抗炎对症处理、择日终止妊娠术”。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由游某签字确认。之后,对现场发现的病历(张某、黄某、罗某)、处方(书写有米菲、米酮药等药物)、手术缴费发票等物证进行了保全。在随后的调查中,监督员将王医师的照片和其他7位无关人员的照片放在一起,分别让举报人黄某、罗某(现场发现3本病历中的2名患者)和该诊所的检验员、护士、导诊员、药房工作人员等多人进行辨认。众人均指认8张照片中的同一女子为该该诊所妇科的王医师,即11月20日现场调查时拍摄到的迅速离开妇科诊室的中年女士。经查证,该诊所有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有妇科专业,但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该诊所管理混乱,管理人员吴某聘用那位“王医师”时未索要其任何身份证明和执业证明。该诊所负责人接受调查时称诊所日常工作由吴某负责,诊所的情况他不了解,一切情况以监督员的调查为准。案发后,吴某和“王医师”均无法联系,无法进一步调查取证。办案监督员在取得了现场笔录、患者询问笔录、负责人询问笔录及物证(病历、处方、发票)等证据,形成证据链后认为:该诊所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据确凿,聘用非卫技人员行医证据不足,以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依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该诊所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结案,对“王医师”的违法行为未进行处罚。
二、分析讨论
本案中该诊所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据明确,但对于证据中的照片经辨认的“王医师”是否为非卫技人员、诊所是否聘用了非卫技人员,监督员有不同意见。
(一)照片辨认能否作为证据认定诊所超范围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卫生行政违法案件是指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超范围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必备的条件之一是已开展了终止妊娠手术,应有患者、手术的实施者、手术的实施行为等构成要件。在取证过程中只有三者都有证据证实,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患者、手术的实施行为(现场查到的病历、收费单等)已有相关证据,手术的实施者的证据可否用照片辨认,办案监督员有不同意见。部分监督员认为不能确定“王医师”的真实身份,使该诊所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违法事实未能调查清楚,因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出处罚;另外一部分监督员则认为医疗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证据(现场笔录、病历、处方、发票、患者笔录为证)确凿,虽然证据中手术实施者“王医师”身份无法核实,但通过照片辨认其实施手术的行为已证实,其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证据链中的作用已经达到,因此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证据链中患者、手术的实施者、手术的实施行为要件基本形成,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监督部门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该诊所就应出示机构许可证、人员执业证书,以证明自身开展的诊疗活动合法,若该诊所无法通过证据证明自身诊疗活动合法,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照片辨认能否作为证据认定诊所聘用了非卫技人员
该诊所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中,“王医师”是手术的实施者,在检查中诊所不能出示“王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及《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对诊所是否聘用非卫技人员监督员也有不同意见。一些监督员认为不能认定聘用非卫技人员的理由:一是只有照片辨认,不知道“王医师”的真实身份,无法确认其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照片辨认只能证明“王医师”在诊所从事了诊疗活动,而不能证明“王医师”没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应认定“王医师”为非卫技人员。一些监督员认为的判断聘用非卫技人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证据;另一种是推定(事实推定)。在现场拍摄到“王医师”的照片,并经有关人员辨认,可以认定“王医师”在诊所从事了诊疗活动,因此该照片是证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而诊所不能(不愿意)出示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王医师”有关信息和执业资格,结果能够推定“王医师”没有相应执业证书,由此推定此该诊所存在聘用非卫技人员行为[1]。
(三)是否依照《执业医师法》将“王医师”作为处罚主体
由于“王医师”的失联,其身份信息无法查清,只有现场拍摄的照片和一些人员(患者、本单位人员)的证言指证,可否将照片作为认定“王医师”为非卫技人员的证据进行处罚?监督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些监督员认为应处罚,理由是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有关人员证言形成了证据链,证实“王医师”在该诊所开展诊疗活动,且“王医师”未能出示执业证书;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可以认定“王医师”为非执业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将“王医师”作为处罚主体。另一些监督员认为“王医师”未能出示执业证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王医师”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且已注册但注册地点不在该诊所,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非执业医师;二是“王医师”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或所持证件为假证,此情况应认定为非执业医师。在无法认定“王医师”违法的情况下,无法对“王医师”进行处罚,若处罚可能会造成主体不明事实不清(非执业医师)的案件。“非卫技人员”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处罚“非卫技人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无证”,二是从事了“卫技”工作。从案件的证据看“王医师”从事了卫技工作,但她是否是“无证”,没有证据证明,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王医师”是“非卫技人员”。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因证据不足未对诊所和“王医师”的非卫技人员问题进行处罚。但作者认为通过照片辨认可以作为诊所聘用了非卫技人员的违法行为证据,应当进行处罚,但“王医师”在整个案件调查中始终未查清姓名、是否持证等基本情况,以其为处罚主体,尚应商榷。虽然我国在刑事案件中对无法确定姓名的犯罪分子的处理有明文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也规定:“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书,并在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书,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无名氏”的判刑也有较多案例,但在行政案件中鲜见对“无名氏”的处罚(不同于“无名氏”财产暂扣处理),究其原因可能是刑事案件对“无名氏”主要执行人身自由罚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要证据确凿、人员被控就可执行。而行政案件中,主要是财产罚和行为罚,在无法控制人员又不能确定“无名氏”的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很难对案件进行执行,大量出现无法执行的行政处罚将影响行政机构的效率和形象。因此,作者认为将刑事侦查中的照片辨认运用到行政案件中认定违法事实是可行的,但认定违法主体还需要其他证据,不建议把照片辨认做为处罚主体进行应用。但一些监督员认为对行政违法累犯入刑的案件,就应该立案查处。例如,非法行医两次查处后可移交公安入刑,这是在增加行政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非法行医的犯罪成本,对打击非法行医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本案应依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还是使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处罚[2]也值得探讨。随着现代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提高,7周胎儿已可以鉴定性别了,因此14周前终止妊娠也有可能是选择性别的行为,特别是已婚妇女。笔者认为只要是对已婚妇女实施“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适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进行处罚更准确。过去监督员不愿适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因为第三十六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处罚,职权划分不清,现卫生计生部门合并后,卫生监督员要转变观念,才能更准确地了解、运用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卫生计生工作的融合,卫生监督机构应积极探索新监管方式,才能更好地发挥医疗市场的监管作用,服务于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钟奎昌,钟潇.非医师行医的法律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2014,22(6):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