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8 08: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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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或者,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与内容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
保本估税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出的“三费”信息资料为基础,运用倒推方法,对已经核定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核定税中的错误,并对异常核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税法的内容
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基本固定费用,通过保本测算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是保本估税法的基本原理。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很多,本文通过简化的办法,只对发生的三项主要固定费用关注,而忽视其它发生的费用,是从实际出发对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正确考量,是落实科学治税观的体现,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出发,对个体工商户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扶持正是体现国家这一政策,双定征收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型”经营的实际支持。
1.成本租金。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了生产经营向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成本租金是房屋、设备租赁交换时要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标准,是房屋设备租赁经营盈利和亏损的临界点。成本租金是以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五项构成。正常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之前,与出租人通过协商,议定一个一定时期的租金合同,确定租金额,通常是一个季度,一年,这个租金额就是保本估税法核定的成本租金。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要求纳税人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核定“双定税”时必须提供房产、设备租赁时签订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归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备存复印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额相差甚远,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规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产租金、相同或类似设备租价确定纳税评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为顾佣生产经营人员而支付的人工费或者纳税人因从事个体经营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费用。人工工资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从纳税人列支的工资清册中获得,没有工资清册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列支。在确定人工工资时,对使用人数的确定,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可根据业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三金一费”核定其实际顾佣人数,不能只根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字评估。
3.水电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生产经营实际支付的水电费支出。水电费用是通过向供水局、供电公司缴纳的费用,资料来源水电局、供电公司收取费用的有关凭证。
4.行业毛利率。行业毛利率是经过当地政府、税务机关每年核定的,以法规形式颁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有关行业经营数据。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纳税人每一元营业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额,它是计算净利润的基础。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5.保本估税法的计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费用之和除以(1-行业毛利率)得出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以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本期应缴纳税额。
特别强调的是,在收集资料时要依靠科技手段获取数据,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保障评估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的缺乏性、真实性,仍然是目前纳税评估的一大难题,纳税评估难免要扮演“难为无米之炊”之“巧妇”。要保障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管中整理形成的种种资料、数据,而且还应该包括其他涉税资料,如账簿、凭证等。同时要保障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单凭税务机关内部的资料是很难确认其申报的真伪性,所以,有些纳税人对不同部门报送不同的资料数据,如:报送税务是一套数据,报送银行又是一套数据,数字不相同,评估结果相差甚远。所以,外部信息资料与内部信息资料的比对,就能发现评估信息资料的真伪,找出问题的根源。要保障纳税评估资料的有效性,是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认定的基础。所以,对纳税进行评估,首先,要有纳税人纵向涉税资料的比较,如跨年度比较,其次要有横向的涉税比较,如跨行业的比较,这样才能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估。因此,在现有的征管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信息,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促进税收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认识
现阶段的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只限于企事业,对企事业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得到了较高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时,也只有对企事业的纳税评估办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就没有那么重视,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不仅限于企事业,还有个体工商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税法的贯彻不能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就另当别论,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纳税评估要有一个高度的认识,亟需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形成共识。
(二)纳税评估工作缺位,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开展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工作,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规定。*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规定,针对建帐企业使用的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设计,但是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复杂、繁锁,操作难度大。对没有建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难以适用,因此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其实就是针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对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评估工作迟迟没有开展,工作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三)核定的“双定税”被误解就是评估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法主要是通过双定税进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核定的定税额度是否正确、合适,没有人再作衡量。“双定税”是片管员个人通过纳税人报告的数据经核定后报税所所长审批确定下来按期征收的税款,可以说“双定税”是经过评估过的税,但是所长在审批过程中多数只是简单地对双定表上的数字进行表面审核,对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审定,至于表里面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就不得而知。
(四)没有系统性的合法的信息来源渠道
当前,个体工商户一般都是采用“双定办法”征收税款,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税收的管理资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门收集,税务人员往往重企业、轻个体,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资料是纳税人口头提供的,这样税务部门从资料中得到的真实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是困难重重,评估结果经不起检验。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指标设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就难以确定结果的真实性,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等因素,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何况个体工商户还没有企业一样的财务指标,所以各地开展起来花式多样,没有一个标准化的纳税评估体系。
三、保本估税法在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中的具体运用
(一)保本估税法的测算
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应该评估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营业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营业收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销售收入,把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收入,用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增值税。以应交增值税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得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可以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的测算
用保本估税法测算出保本营业(销售)收入,用营业(销售)收入乘以随征个人所得税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的测算
一般检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销合同,以合同签订额乘以对应印花税率得出应缴印花税额,同时检查有关的证照是否帖花。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测算
主要是检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时是否已经缴纳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产税税率得出应缴房产税;如果房产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用的,以使用房产的价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同时以使用房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
6.保本估税法的修正
保本估税法采用“三费”和“一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经营业户每月发生的三费: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相对稳定,每月发生的费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费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体工商户,除了发生这三项费用以外,发生的一些比较固定的特殊费用也是很大,如连锁加盟店,每月发生的连锁加盟费用占固定费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费一率”方法不考虑该费用,评估的结果会产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费一率”估税方法时,对某项费用每月固定发生额占月固定费用达20%以上时,应在三项费用基础上加上该费用,变成“四费一率”,这是对“三费一率”估税办法的修正。
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不同行业的毛利率问题。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毛利率,毛利率是地方政府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定期制定颁布,相对固定,使用时要注意适用最新的规定;二是不同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问题。个体工商户适用的随征个人所得税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是不一样,是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定期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
(二)比较评估结果与核定定额的差异
通过保本估税法评估得出的结果,主要比较个体工商户原来已经双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得出两者之间的差异,看原来核定的“双定税”是否高了还是低了,通过评估发现应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已经缴纳,已经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数额差异在那里,以此做出税收征管建议。
(三)提出评估税收管理建议
纳税评估后必须有工作反馈制度,才能达到纳税评估的目的。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纳税评估结果的利用,应有纳税反馈制度,要求对纳税人纳税评估结束后,将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找到相关行业的稽查方向和加强征管的方向。同时纳税评估要有告知制度,将对业户进行纳税评估的所有事项细化,让纳税人知道评估结果,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纳税评估的理解,最大限度的取得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配合,保证纳税评估后对工作管理质量的提高。对存在重大嫌疑的纳税评估对象,在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前,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要有专项评估实施方案。评定后续管理后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将纳税评估的结果与每年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相联系,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办法和后续管理办法,通过信用等级的评定来加强对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
(四)保本估税法测算说明
保本估税法,之所以说“保本”,实际上是没有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得出准确的数据的情况下,采用一种折扣的办法来推算一个接近实际的数,是保本估算法应用的前提,这是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决定的。使用保本估税法对象只能是没有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查帐征收办法,评估方法适用与对企业纳税评估方法相同。对个体工商户采用保本估税法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信息,参照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使用保本估税法要建立一种信息传导机制,明确出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信息;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纳税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对企业纳税评估,通常用到几个财务通用指标:如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就没有这些指标,只能通过上面所提出的“三费”和“一率”来开展评估,所以得出的数据只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数据。评估的结果,也只能测算已经双定的纳税额是否接近纳税人在经营保本的情况下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但是较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税法的使用评价
(一)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刚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税法简单实用,合理可靠。评估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都能接受,普通税务人员容易掌握,纳税人也容易理解,不仅适用于地税独管户,也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不仅适用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城市个体工商户,不管何时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学、合法、简单实用,对于目前我国的各地税务机关征管着4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于成千上万的纳税人来说,在没有建帐征管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可靠的办法,通过在基层的实践证明,无疑是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程度时是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税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比较固定的“三费”客观存在事实的为依据,在科学划分行业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调查了解每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行业性客观经营规律,抓住其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以事实数据说话,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完全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的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成本消耗等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数据,作为评估的依据和标准,因为信息数据指标都是客观性的特点,因此评估过程和结论对于每个个体工商户来说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3.增强服务意识。简单化纳税评估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减少工作干扰,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能够及时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征纳税收成本,减少税收争议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保本估税法能使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有针对性地把一般涉税问题前置,且对个体纳税人起到一种有效监督,减少对纳税人的处罚,节约纳税成本,在大大提高提醒纳税人自查自纠水平。
(二)可以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源监控能力的强弱,而税源监控手段是否先进、科学、易行,又直接影响到征管的效率。在纳税人数量逐渐增多,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加强纳税评估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税法就是面对几千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的一项税收监督管理手段,以“雷达检测站”的方式定期运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科学的评估,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疑点,向其他管理环节传递排除疑点的意见,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通过纳税评估,树立一批诚信纳税人,促进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级别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从而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明确方向,发挥整体效能。保本估税法是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种评价。因此,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是构建依法、统一、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而且可以使税务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的整体效能。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通过审核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异常,提醒纳税人规范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据,遏制各种偷税行为,使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它通过税务机关的提前预警告知,引导纳税人自行规范纳税义务,自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提高申报准确率。
(四)增加税收收入
通过实地使用该办法,为地方税收增加了40%的税收收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双定税过程中,容易产生纳税偏离的问题,在评估中,发现核定的营业额普遍低30%,有的偏离很远,税收只收了应缴税款的三成。同时使用该方法,可以使原来容易漏征的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征管到位。目前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经营场地绝大部分是个人房地产,在小城市县镇特别突出,这部分出租户的纳税大部分被忽略了,流失的税款比经营户还要多,必须加强对这块税收的管理,在经营户向税务机关第一次报送纳税资料时,税务部门必须同时要求经营户报送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不是租赁关系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房产证原件的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房产是谁在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同时建立相应的出租户房屋场地电子台帐,确保对出租房屋场地的税收管理。对出租业主定期进行必要的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租金的真实性,防止出租业主弄虚作假,通过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完善对出租户出租租金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有效预防税务干部以税谋私
一、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纯营业税个体税收征管中遇到的问题。
(一)新开业户纯营业税户不办理税务登记现象严重。部分纳税人认为自己营业额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自认为反正也不用缴税,自已也不需要发票,什么时候去办理都可以,这样就加大了税务机关管理的难度。
(二)营业税起征点与盈利点没有同步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月营业税为20000元(房屋出租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而我省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5000元,由于起征点与盈利点规定不一致,纳税人对此不理解,认为未达起征点就不要缴纳任何税收,地税机关在向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常遇到纳税人的阻挠、质问、质疑。
(三)纳税人对营业税起征点缺少实质性的认识,地税机关在征税时与其发生争议。部分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营业税起征点的实质,混肴了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概念,认为起征点与免征额一致,部分已达起征点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往往扣除起征点金额之后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在领购税务发票时与地税机关产生争议。我省《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部分纳税人想利用这规定每个月的每个工作日到地税部门领取500元以下免税发票,因此与地税机关产生争议。
(五)地税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营业定额不够统一、规范。一是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人员之间个体差异、经济发展变化、新老店核定税前后时间不一、纳税人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的不确定因素,税收管理员填报的核定定额信息采集表内容及建议往往成为民主评税的重要参考依据,使核定定额的公平、公正受到了一定影响;二是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相互攀比,一部分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认为自己的定额定的高,不合理,特别是稍高于起征点纳税人(21000元至25000元之间),要求调整定额,并要税务部门拿出其它个体工商户不征税的依据,给核定工作提出难题。
(六)税收优惠政策与起征点金额不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0〕8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全国统一规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为20000元,据此推算全年可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20400元(按综合税率8.5%)。税收优惠政策与起征点不协调使得地税机关容易与纳税人产生税收争议。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加强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大对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宣传力度。利用QQ群、手机短信、微博、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工具宣传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向纳税人宣传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概念与区别,让纳税人明白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两者有部分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以征税。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建议省局调整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20000元,使盈利点与营业税起征点同步。我省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5000元,当时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2000元,现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已调整为3500元,因此建议省局调整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20000元。
(三)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认定工作。一是地税机关应对所辖区管户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适时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一次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同时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做到户源底数清,管理无死角;二是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管理的关键环节,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科学认定,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报、地税部门核实、参数定税软件自动计算、张榜公布的程序进行认定。
(四)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实行动态监控。一是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临近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应建立动态管理档案,税收管理员应定期采集其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监控;二是加强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核定定额管理,对核定定额信息采集内容不详、不实的,由税收管理员重新调查,并及时对核定定额情况张榜公布;三是加强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定额的动态管理,税收管理要随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情况,结合经营规模及收入发展情况、发票开具量分行业、分片区及时对原定额偏低的纳税人提出调整定额意见,经民主评税进行调整;四是建立健全税源管理明细台帐,根据目前税收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税收管理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分户管理台帐》、《减免税纳税人分户管理台帐》随时登记纳税人申报、纳税、核定税、调定税、减免税及日常检查等信息,为税收管理发挥帮手作用。
(五)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现行我省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5000元,在省局没有调整盈利点与起征点同步的情况,地税机关应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加强发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一是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比照对下岗再就业纳税人的管理规定,在领购发票时一律在发票联统一加盖“未达起征点发票专章”,同时在发票联上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二是办税大厅要建立《代开发票台账》,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办税大厅要登记《代开发票台账》,同时办税大厅和管理局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比对,办税大厅要详细核实纳税人上月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要按规定全额征税;三是税收管理员加强发票日常巡查,将其掌控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对达到起征点的,地税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补税。
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薄弱现状,究其原因是由于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死角,实施过程存在一些历史性遗留问题和技术性因素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并加以分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统帐结合模式相对落后,缺乏针对个体私营业的有效激励。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险缴费比例应为20%,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私营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追求企业最大利润不愿意动用营业外资金支付职工养老保险费,实际上将垫支的费用通过通过加班或减薪等其他方式增加员工工作的隐性成本,继而把企业应承担的保险费又转嫁给从业员工。实质上是将职工创造的价值一部分以保险金形式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这样严重挫伤了从业人员的投保积极性。而由于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高流动性对于养老保险的转入转出及对接问题也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也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和投保热情。
(2)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合理避税的相关政策缺乏行之有效的税收支持。有关企业每年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支持,还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税的私营、个体工商户。其参保缴费如何做税收调整以及合理激励还需进一步商榷。
(3)企业养老保险内容较为专业,操作具有一定难度,导致企业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成本代价。私营个体户通常不愿意花费更多的管理成本额外聘请专门的劳资人员从事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通常情况下,个体私营企业的规模较小,企业内部对于职工的福利保障等制度相对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由于人员流失较大,劳资关系更加复杂,私营个体企业不愿与短期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4)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保维保意识淡薄。六成以上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养老保险以及相关政策不了解。他们更倾向于采用传统的储蓄或者购买国债等形式来分散老年生活及失业等风险。当发生投保纠纷时,员工自主维权性不高,不愿向企业提出更多正当要求,也导致了实施过程出现疲软。
二、需要解决问题及建议
(一)私营企业与个体商户养老保险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面临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窘困的现状,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从源头上改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机制,提高投保热情。有的放矢的逐渐解决统帐制度中存在的养老基金缺口、复杂的养老保险流程、低效或无效税收支持、企业内部劳资制度松散不规范以养老保险观念意识差的问题。
(二)当下对养老保险的建议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需出台配套措施丰富和健全其养老保险机制。
1、改变统帐结合的模式,建立有效激励。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应从投保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如实际经济承受力、完全自费渠道等)采取低保费标准,鼓励从业者的参保积极性。将个人缴纳的养老费完全入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使养老金真正成为个人养老金的积累。加强对养老金账户基金缺口的管控。国家应出台相关的给予补偿措施以增加激励效应。国家对其从业人员在出参保时给予一定补贴,将此种补贴完全进入个人账户。这样参保者个人账户的缴纳金来源就有个人保费和国家补贴两种,其账户实际额度高于投保实际缴纳额,从而产生积极投保的正效应,激励更多从业人员参保,同时也能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出台与养老保险内容和流程相关的养老金流转措施办法。简化城际间养老保险金的转入转出办理流程,完善异地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对接。对于养老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应努力寻求可以通过养老保险进行解决的途径。例如,加拿大就将丧偶养老金这项纳入到健全体制中,将已故者的养老金转移到其配偶或子女的养老金中。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引申。
2、建立私营个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的联动措施。加强私营个体养老保险与相关行政单位有关制度的关联性。税务机关应配套出台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相关政策。加快促进税务机关出台规定定期定额税的养老保险税收返还政策,明确企业参保的税收调整方法等等事宜。针对企业漏缴、拖缴甚至抗缴保费的应与工商税务统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
3、优化化养老保险的计算,尽快促进私营个体企业内部完善保险制度。简化计算方法,社保机构统一养老金计算口径,参保者只须据公式和个人账户累积额即可计算和预期自己的未来养老金收入。个性化的设置,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平合理性。设专门劳资人员管理保险有关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应采用各种手段间接监督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福利保障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合同签订实施办法,保证长期及短期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
4、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的的宣传工作,加大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的普及力度。让私营个体业主和从业人员都能从根源让意识到缴纳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利益性。纠正缴纳保险即是向国家掏钱的传统观点,令其明白养老保险是想未来自己进行投资的一项理财措施。同时提高养老基金的增值保值功能。培养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的自主投保意识和维保观念。
三、尾语
一、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放开经营条件、范围和项目,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证手续(一)除法律、法规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项目和商品外,其他行业、项目和商品均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放开经营方式。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作为工商注册发照前置条件,申请者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外,任何部门不得另外加设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等前置条件,原已加设的一律废止。有关部门需企业领取执照后办理的许可证等,应开列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执照时告知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
(三)凡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等均可从事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服务,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申办者指定验资单位。
(四)外来人员凭身份证和相应的注册资金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本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办私营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从事科技产品开发的,对其注册资金要求可适当放宽。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以上的私营企业,经市工商局核实批准,可申请组建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并冠以“*市”的名称:(1)实际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2)有3个以上经济实体和1个龙头产品;(3)年产值或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或年交税100万元以上;(4)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获部、省、市优质奖。
(五)企业领取的工商执照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合法依据,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以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收缴企业的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需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六)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项目和请求有关事项,手续齐全、可以在当天办理完毕的必须办完,但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考察、论证的项目办理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亦不作出充足理由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缴费上的优惠
(一)各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享受如下优惠:(1)免交费:私营企业管理费、外来人口治安费、地下水养蓄费、环保保证金(严重污染行业除外)。(2)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费: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二)新办各类私营企业(含扩建项目)或享受如下优惠:(1)缓交费:土地出让金和垦复基金属市及各县(市、区)留成部分,缓交3年(免计息),从第4年开始分期缴交;市政建设配套和供水工程贴费缓交3年(免计息);供电贴费经供电部门批准可分期缴交。(2)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费:征地管理费、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专项审批费。(3)免交费:新办海洋产业和“三高”农业项目(含生产和加工),免交行政性收费3年。
(三)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新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或《失业证》可申请临时试业执照(6个月以内),办证费减半收取,试业期间行政性收费全免;办理正式执照的,1年内免缴行政性收费。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3年内免缴各种行政性收费。
(四)凡一次性投资1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1万元以上或连续经营3年以上、合计缴税2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投资经营所在地或固定住址所属学区安排投资者子女就学,学校不得拒收,其缴费与学区内学生相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各类入学赞助费。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购买、兼并、托管或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的,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对安置下岗人员占原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购买者,可分3年付款,首期不低于总额30%。
(六)原挂靠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私营企业或向国有、集体企业投入少量资本金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由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其进行清产核资,界定和明晰产权后恢复其私营企业性质或改为混合型经济企业,重新登记时有关部门只收登记证件工本费。
(七)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经民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私营企业或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八)对经营场所(含专业性市场和综合性市场)租金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由市物价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后,于*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政策,确定有利于促进我市工商业发展的各类经营场所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税收上的优惠
(一)免交企业所得税:(1)凡私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在原企业注册地继续经营,并接收原职工60%以上的,可享受新办私营企业的优惠,同时或凭劳动部门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免交3年企业所得税。(2)私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并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部门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安置比例高于30%的,可申请享受减半征收2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3)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开发新产品,经省科委鉴定确认,属国家级新产品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属省级新产品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省、市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4)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重要生产原料的私营企业,经环保部门认定并报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5)私营科研机构服务于各业,取得的技术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私营企业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有关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6)私营企业经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获省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经技监部门认定,3年内企业所缴交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7)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私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兴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其劳务属于营业税务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税前列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购买专利、技术转让费和吸收外资费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均可列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支付的赞助费和广告费,可凭发票在企业成本或营业外支出列支;对用于公益事业的捐款,经核实允许在税前列支。
(三)缓交税:对规模较小而不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由税务部门在核定税款时给予照顾;对实行其他方式征收、生产经营有困难、不能按期交税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缓交照顾。
四、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者及所聘用人员给予入户的优惠
(一)外来人员(含市外人员、本市城镇和农村人员)凡在市内投资经营,年纳税1万元以上,或已投资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4万元以上的,经营者本人户口可迁入本市区;现有私营企业年纳税3万元以上或新办企业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出资者(合伙投资者的每人出资30万元以上),企业投产(开业)后,其本人及配偶和1名子女可随迁,或安排2名“农转非”指标;私营企业每增加投资30万元,或年递增缴税3万元者,增加2名“农转非”指标,由投资者安排;获得市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被评为市级“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人士”的人员,被评为市级“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入户经营所在地或固定住址,随迁配偶及1名子女,或安排两名“农转非”指标。(凭当地工商或税务等部门有关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计委下达“农转非”计划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
(二)私营企业从市外招收技术、管理人才,或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引进具有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科技干部到私营企业工作(含现已在市内私营企业工作的,下同),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引进具有大专学历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引进具有初级职称的职业技术人员,由人事部门推荐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大、中专(含劳动部门安排的中技)毕业生,可入户企业所在地或固定住所,亦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市劳动服务公司分别设立户口专户管理。(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涉及“农转非”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计委下达“农转非”指标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
五、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工作的规定
(一)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系脱离原单位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其档案工资升两级,计算连续工龄,并由原单位按其原工资2年一次性作生活补助发给,保留国有干部(职工)身份,档案及人事关系可挂靠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二)到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或脱离原单位从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国有、集体企业干部或职工,档案工资升两级,计算连续工龄,并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保留其国有(集体)干部或职工身份,档案及人事关系可挂靠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职业介绍中心。
(三)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其档案及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工龄、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职称评定等均按公有制企业一样办理,计算连续工龄。
六、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出口权、出国、征地等规定
(一)鼓励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市外企业在市内兴办合资(合作、联营)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帮助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私营企业办理出国(境)手续后,可出国(境)开展经贸活动。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1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其主要管理人员确有业务需要往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地区)通行证。
(二)私营企业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的项目,各级国土部门要提高征地办理效率,实行优惠费率。
七、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资金扶持的规定
(一)各金融机构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所需的资金,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积极支持。政府部门要帮助私营企业改善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
(二)对私营企业中的纳税大户提出申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好项目,要从市工业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中予以扶持。
(三)3年内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新增部分提取15-20%作为私营企业技术改造和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专项基金,委托各级经委进行项目管理,实行资金有偿使用。
八、县(市、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及缴费规定
(一)为调动各县(市、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性,凡县(市、区)牵头组织新办的各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管其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关系在市还是县(市、区),除所得税外,其他税收一律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征收。
(二)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各项缴费,原则上企业在哪级工商登记,归那级收取;某些项目已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但不能重复收取。对目前市、县(市、区)、镇(街)多级重复收取的各种收费,由市物价部门重新核实,确定由那级收取,坚决刹住多重收费现象。
九、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
(一)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敲诈、勒索、打砸、哄抢等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条件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实行划段连片保护,对私营纳税大户实行联户挂牌保护。
(二)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由市清理“三乱”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三乱”行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合理的负担。
(三)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非法定的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核、培训、考试等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订阅各种报刊杂志和内部资料。
(四)对进入本市收购运输各类工农业产品或从事合法营运活动路经本市的外地车辆,不得随意设卡检查,小违规以教育为主,不得扣证、罚款。
十、严格对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的管理
(一)有关部门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需先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价格法》召开公众听证会后再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一证、一卡、一票”制度,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佩戴收费卡和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亮证收费。全面实行交费卡制度,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名称,按卡交费。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和各种借口强行赞助行为,企业及个人有权拒绝,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清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物价检查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等)举报投拆,依法查处。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以教育、引导为主,需进行处罚的,要做到有理有据,按照法律程序执法,防止乱罚款、乱扣证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市及各县(市、区)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并于*年6月底前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或委托银行代收费制度。
十一、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个体私营经济。
(三)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加强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大开绿灯,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私营企业进行改革、改造,引导私营企业向集团化、规范化发展,符合条件要求上市的,要积极推荐上市。
(六)建立健全工商联各级分会、行业商会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服务、协调等职能。
(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技术人员的档案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包括特种技术上岗证书)的评定,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直接报专业职称评定部门评定。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由所在企业根据需要聘用。
十二、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的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文明服务,并要自觉地依法接受监督。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根据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抓好安全生产,要确保职工的政治待遇和人身安全,积极解决职工的生活、福利和保险待遇。
十三、违反本规定的责任。
(一)市及各县(市、区)设立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专线电话,接受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求助、咨询、投诉、举报,现有的各投诉中心积极开展投诉事项受理工作。
(二)为确保本规定的落实,把实施本规定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违者必究。
为了更全面掌握我镇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更好的发挥个体私营经济的作用,近日,镇政府专门组织人员,协同工商、国税、地税及部分政协委员,对我镇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
一、**镇基本情况
**镇位于科右前旗的西北部,距旗政府的所在地70公里,行政面积556平方公里,辖19个行政村,69个自然屯,人口3.1万。镇内交通便利,通讯快速方便,丰富的矿产资源优势、优越的地理位置优势,是前旗重要的商品集散地之一。
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状
(一)行业分布情况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不断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建“平台”,提供便利条件。在各级政府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下,我镇的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无论是在单位数量方面,还是在经济总量方面,个体私营经济在全镇经济中均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促进生产、拉动经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以及方便人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镇个体私营经济业主达245户,其中:餐饮业22 户,服务业17户,商业140户,修理业23户,生产加工业43户,从业人员达968人,吸纳就业人数700人,提供就业岗位700个,年营业总额1200万元。依托交通便利的优势,运输、餐饮、修理等服务行业的比例增大。
(二)个体私营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在我镇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拉动经济增长。仅2007年,全镇个体私营经济实现产值1.2亿元,营业收入0.47亿元,纳税达37万元。
二是繁荣市场经济。个体私营经济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和较强的应变能力,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发挥了巨大作用。70%以上的是个体私营业户,在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是拓宽了就业渠道,缓解了政府压力。全镇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近千人,大批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通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已安置下岗职工347人,占下岗职工总数的51%。
(三)个体私营经济对财政的贡献情况
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镇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全镇个体私营经济税收20xx年为36万元,20xx年为36万元,20xx年个税起征点调整后,税收略有下降,但仍达到37万元,20xx年上半年为22万元。个体私营经济收入20xx年占全镇财政收入的27%,20xx年将达到35%左右。
三、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镇委政府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舆论环境。镇委政府为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的良性发展,以召开表彰会、个体私营业主座谈会等形式,积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调动个体私营业主的积极性,大力宣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个体私营经济中的先进典型以及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是政策环境。对有市场前景、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项目,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开发,今年积极引导做好奶站建设,新建奶站4座;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誉好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帮助其解决技术改造和正常流动资金的需求,至目前为奶站经营户协调信用贷款300万元,用于奶站设备更新及奶源区养殖户外购奶牛;认真落实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负保持在合理的水平;镇工商所以上门服务为主、地税所采取一站式办公,尽量简化办公程序、缩短时间,尽量减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办证办照方面的人力、费用支出。
三是法制环境。制止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行为的发生;对严重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和事,及时处理整改;搞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中地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防治,维护个体户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四是服务环境。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协调服务,在技术、资金、项目、信息、场地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排忧解难,并增强服务实效,努力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今年投资新建集贸市场一处,解决了近百户流动商户无固定场地的问题;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协调发展。
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于1991年我镇成立了个体协会,进一步拉动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1、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初步完成了量的积累,全镇个体私营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就当前社会和群众的需要看,在质的提高上还需要做文章,全镇92%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集中在传统的服务行业,近几年 私营经济发展的领域在逐步拓宽,但表现的还是比较单 一,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个体私营经济涉及的还很少。
2、经营业主的创新意识不强。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同或相似的小本生意,少量的个人合伙经营结构不稳定,维持小打小闹的状态,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经营模式,创新不够,存在跟风现象,因而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期性、稳定性较差。大部分个体私营经济主体结构趋同、规模较小,极大地阻碍全镇个体私营经济更广泛的发展。
3、从业者的文化层次较低,管理、服务水平不高。全镇个体私营经济从业者的文化层次总体较低,小学和初高中占绝大多数,这也直接影响到其本身的发展。从业者甚至是管理者缺乏必要的经营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和战略意识,单单靠经验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弱。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和新的增长点,使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建帐管理流于形式,漏征漏管仍然较多,私营企业税收流失严重。因此,切实加强和规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是我省明年的“税收征管落实年”的重要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个体私营建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建帐管理工作的成效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地的征管水平。因此,在新形势下个体私营建帐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个体私营建帐征管工作。特别是要根据当地个体私营经济的特点,认真抓好各项建帐征管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注意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建帐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减少税收漏洞,努力把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积极稳妥地搞好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的建帐建制工作。
(一)认真解决好各级领导和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由于个体私营经营者点多、面广、零星、分散及建帐能力差等实际情况,一些税务干部存在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影响了建帐工作力度和质量。因此,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个体私营经营者的思想认识,不能因为困难多、难度大,就使这项工作停滞不前,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建帐建制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帐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搞好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工作。总的原则是私营企业、个体大户必须建帐。具体建帐面指标由各地根据当地征管水平、征管力量和个体私营经营者的数量实事求是的确定。在巩固现有建帐户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建帐面。各基层征管单位要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行业、重点业户作为建帐建制的重点,实行查帐征收,并施以有效的重点稽查监控。通过重点行业、税源大户的建帐管理,带动其他户搞好建帐建制。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建帐工作中使用的各种帐、表、单、证要按照规定从明年起换发新的帐、表、单、证,原有库存不足部分,由各市自行印制。帐、表、单、证的格式内容不变。
三、加强私营企业的税收管理。目前私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多,漏洞大,税款流失严重,主要表现在漏征漏管,建帐范围小,记帐不实,征收不到位,检查不到位。因此,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的税收管理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地一定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政策,强化管理,加强稽查,彻底扭转私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薄弱局面。
(一)认真落实税收政策,严格执行政策,统一税负水平,要定期分析研究重点企业、重点行业政策执行情况和税负水平,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足额的组织税款入库。
(二)认真搞好对私营企业的税收检查,各级稽查部门要把对私营企业的检查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对私营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加强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研究,定期分析私营企业的税源变化情况,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摸清底数,搞好管理。
(四)加强登记管理。严格按照征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加强同工商、地税、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联系,定期核对登记户数和清理检查,防止和减少漏征漏管户。
一、鼓励从事非公有制经济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均可在本市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依法设立非公有制企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鼓励外省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到本市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本市企业资产重组,所涉及户口、子女就读、公用配套等问题,由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按有关鼓励政策予以解决。同时,支持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到外省市投资,开拓市场。
二、实行规范一致的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一样不受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和经营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等项目。
对须经资质评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定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本市设定的审批事项,要进行梳理,凡不符合本文精神的应予以取消。
三、畅通融资渠道,公平税费负担
银行要在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并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
除公司制之外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银行开设帐户。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银行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积极探索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以产业导向为主要标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取消所有制差别待遇。
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允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程序,坚决制止对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鼓励参与公有制经济的结构调整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规划,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调整。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可以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改变产权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改变经营权的方式进行。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涉及资产抵扣、税收征收、产权交易费用、收益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有效下岗证明的本市下岗人员,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非公有制企业,并可依法担任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本市创办或联办高科技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可将其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后作价投资。
非公有制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参与政府评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得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取得财政税收支持、开展进出口业务、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引导
各区、县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车辆牌照发放、进出口经营权、出国审批、人事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缴纳、职称评定等事项,更好地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工商联要进一步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同时,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素质。
七、梳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国、地税个体零散税收联合征管专门机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站,以下简称为“服务站”),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联合监管机制。依托“服务站”,充分发挥社会征管资源作用,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取得纳税人满意度提高、税务机关税源控管力度加大、政府财政收入增加的“多方共赢”的局面。
二、服务站场所、人员及经费管理
(一)办公场所。服务站按照方便纳税人、有利于控管的原则分期设立。前期在新南街道办事处和浦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设一个服务站,名称分别为“区个体零散税收朝阳路服务站”、“区个体零散税收民主路服务站”。朝阳路服务站主要负责新南街道办事处、新东街道办事处、新海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工作,民主路服务站主要负责浦东街道办事处、路南街道办事处、浦西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个体零散税收服务工作。后期逐步在各街道办事处、镇分别设立服务站。“服务站”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对外服务窗口,统一门牌装潢字号,配备相应的电脑、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
(二)人员组成。各“服务站”负责人由相关街道协税办主任兼任,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派驻专职干部合署办公,代征人员由各街道在机关内统一调配或聘用居委会干部,不足部分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原代征人员可择优录用。对前期没有设立服务站的街道办事处,实行人员集中办公制度(每个街道暂定为2人),新东及新海街道办事处集中人员到朝阳路服务站办公,路南及浦西街道办事处集中人员到民主路服务站办公。
(三)经费管理。“服务站”经费来源由税务代征手续费和区级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财政补助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街道按规定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服务站”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以及考核奖励等支出。
三、网络系统建设
开发《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各街道“服务站”与国、地税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系统软件、硬件(服务器等)由区财政统一政府采购,各街道“服务站”的硬件、网络和系统日常维护费用由各街道负担。通过《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系统,改变现有的个体征管模式,建立新型个体零散税收社会化征管网络,实现个体零散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社会化。
四、工作职责
(一)代征税款
1、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地税直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
2、代征代售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应纳税款。
3、私房出租户缴纳税款。
4、临时经营户缴纳税款。
(二)税款结报
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申报等资料,并及时结算代征手续费。
(三)代售发票
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领购资格和纳税人的申请代售发票,收取工本费。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定期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四)信息平台
“服务站”负责委托代征信息系统前台的各项具体操作,手工收取的零散税款必须进入代征信息平台汇总缴纳。代征的各项数据信息必须及时通过网络向国、地税机关回传反馈。“服务站”会同国、地税机关加强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畅通。
(五)票款保管
加强办公场所的税票、发票、税款的保管,定期盘点核对检查,设立必备的安全设施。
(六)税务管理
1、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每月申报期内申报提醒、催报催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异常信息。
3、对管辖范围内的新开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停业复业户、漏征漏管户加强巡查,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信息。
4、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定额核定、发票供票资格认定、注销、停业复业、非正常户等税务审批的调查核实。
5、负责督促纳税人办理银行扣缴申报事宜,实现纳税人使用一张银行卡缴纳国、地税税款,保障国、地税税款一起征收入库。
6、接受、传递纳税人有关涉税资料,并负责国、地税相关回复资料的传递和发放。
7、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8、负责国、地税户管差异信息比对,并提请税务机关修正。
9、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五、委托征管内容
(一)联合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共管户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办理后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并及时将共管户资料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方税收直管户的开业和变更登记,由所属地税分局受理,办理后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委托代征信息平台。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主办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传递处罚资料。
(二)联合定额核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7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共管户的定额由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联合调查、联合核定,双方核定口径一致、定额标准一致,定额联合在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共享,逐步实现国、地税共同下达定额通知单。
(三)联合停、复业管理。对国、地税共管户停、复业事项,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并于次日将相关数据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资料一周内通过委托代征机构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税直管户停、复业事项,由地税分局负责办理,并于次日将相关数据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
(四)联合注销管理。对于共管户税务登记注销事项,由所属国税分局受理,受理后次日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在国、地税双方确认已结清税款、缴清发票后,由受理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次日将正式注销信息传递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相关资料一周内通过委托代征机构传递到相应的地税分局。地税直管户的税务登记注销事项,由地税分局办理,注销后次日将正式注销信息传输到委托代征信息平台。
六、国、地税机关的监管职责
国、地税机关对“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负有业务监管指导职能,“服务站”应服从主管国、地税务机关的业务监管和指导。
(一)加强个体零散税源调查与管理,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定期排查漏征漏管户,建立健全个体零散税源信息库。
(二)采取现场巡查、“蹲点”调查、税务约谈、纳税评估等方式,合理核定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利用税收专栏、网站、电视或报纸等媒体定期公布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和实际纳税情况,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国、地税机关联合与各街道办事处、镇等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四)适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服务站”提供所有个体零散税源的应征税款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催报催缴信息、协助巡查核实信息等。
(五)派驻专职税务干部指导“服务站”日常工作,培训“服务站”工作人员,及时协调解决“服务站”工作中提出的问题,依法处理“服务站”报告的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缴税款行为及其他违反税法行为。
(六)根据“服务站”的申请,发放相关票、证、单、书,定期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并及时解缴入库。
(七)按规定定期向“服务站”等代征单位划拨代征税款手续费。
(八)与政府及工商等监管部门保持协调和沟通。
(九)因“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服务站”等代征单位应当进行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国家赔偿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向“服务站”等代征单位追偿。
(十)“服务站”等代征单位中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调岗、撤换或辞退。
根据__市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税源精细化管理优秀项目竞赛活动的通知和泰兴市局关于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税源精细化管理优秀项目竞赛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结合分局日常所涉及行业的税收征管状况,鉴于电动自行车[:请记住我站域名/]销售行业在该分局具有一定的规模,日纳行为逐步规范,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因此,他们对电动车行业税收管理项目制定了精细化管理的具体创建方案并付诸实施。通过同志们的群策群力,努力工作,今年以来,该行业税收征管状况、征管水平、征管质量有了很大的改观、提高。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较去年同期有了明显提高,个体定额及税收总量稳步增长,进步和成效是长足的、明显的。他们的做法是:
该分局现有电动车销售经营户34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户,个体工商户22户。20__年1至12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电动车销售收入36763500元,销项税金为6249795元,进项税金为5589889.4元,实现增值税659905.6元,税负1.8。个体工商户22户,税收月定额60960元,户均定额2771元,定额以上征税面100,同期票结税款42.82万元。分局坚持从基础管理、帐簿记载、定额核定(调整)、纳税评估等方面入手,抓住管理重点,拓展管理深度,提升管理层次,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的行业税收管理经验。
(1)夯实基础管理。一是税务登记规范。严格执行税务登记新办、变更、注销的程序和规定,认真落实每月的工商核对,一户不漏,逐一巡查,确保税务登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督促纳税人及时办证,从而确保了该行业税务登记办证率100;二是帐册记载规范。电动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同,不需要上牌,购车人一般不会主动向销售单位或个体户索要发票,这就势必使该行业存在销售不开发票从而偷税的可能性。有鉴于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局要求相关企业进一步健全规范明细帐的记载,及时准确登记进、销、存情况;对个体业户,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对照建帐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对符合建帐条件的纳税人督促其建立帐簿,规范核算。对不具备建帐条件的纳税人,经过行政许可,要求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并督促其及时如实粘贴、登记,使得所售品种、规格、单价及进货渠道、按次进货数量一目了然,同时要求反映其银行开户情况、货款支付情况和销售进帐单;三是发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泰兴市局关于普通发票领、用、存的规定:领购时验旧购新,双人审批;使用时一次复写,顺序使用,顶格填开,万元版发票一律票控大厅、按次结税,月税收定额在600元以下的纳税人使用千元版发票也实行票控。对纳税人使用过的千元版、万元版发票存根联由分局集中保存一年,以便于核查和比对;四是资料管理规范。户籍资料和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时、规范、真实、完整、全面,为实施精细化管理提供详实、准确、可靠的税收征管资料。
(2)加大跟踪管理力度。在日常管理中,按照分局的责任区巡查要求,定期实地查看电动车经营者所登记的购、销、存的台帐或登记簿,及时掌握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目前,市场上电动车品牌众多,档次不一,价格范围一般在1500至4000元之间,相对于摩托车而言,节能,方便,低廉,故市场销量较大,为行业税源增加了强大的后劲。为此,在深入细致调查,适时掌握销售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户、一般户和小型户,对他们进行分类管理,有的放矢,让税收管理更加贴近新情况,更加适应新要求,保障税收与销售的同步增长。
(3)完善数据信息资料。分局要求各责任人对所管电动车经营户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了如指掌,运用户籍巡查、实地调查、纳税评估等手段,掌握纳税人经营地址、经营面积、房租、从业人数、工资总额、水电费、通讯费等要素的历史情况和变化情况,数据采集、录入、维护力求准确、及时、真实、可靠,确保计算机机内信息、纸质资料信息的及时维护和充分一致,为行业税收管理决策和纳税评估提供良好的基础资料。
(4)规范个体定额核定(调整)。定额核定(调整)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发挥个体定额软件在定额核定(调整)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电动车行业特点,设定合理参数,将采集的纳税人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使得个体定额核定更科学、更合理、更规范,更实际;另一方面,将定额核定(调整)情况定期在分局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接受纳税人的评议和监督;再一方面,建立定额核定(调整)集体审议制度,成立定额核定(调整)审议小组,防止出现较大的偏差和不公,为行业税收管理和定额的稳步增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5)大力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电动车销售企业和个人,分局组织人员开展专项纳税评估。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动车销售价格与个体工商户同品种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实现了不同性质纳税人的比对;将同行业同类型纳税人的销售价格进行对照,并测定比较毛利率,实现同身份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分别比对。进而对税负偏低企业、异常企业进行重点分析、解剖,有针性地对部分品牌电动车进行发函、协查或外调,以进一步了解其进货数量及经营情况的真实性,看是否有返利收入,是否有帐外经营、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年内移送稽查局立案检查1起,较好地维护了税法的尊严。
通过对电动车销售行业的常抓不懈和积极探索,我们收获非浅,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该行业管理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管理目标和管理效果:税务登记办证率、亮证面、定额以上征税面、建帐(粘贴簿)面、个体定额软件应用面、户籍巡查面都持续保持在100,个体定额水平、幅度仍在不断地大幅提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税负已达到1.8,达到并超过省局测定公布的行业税负参照指标要求。分局采取的行业税收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行业税收管理措施方法得当、措施到位,行业税收管理制度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符合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使得我分局电动车行业的各项税收征管指标、总体管理水平走到了前列,达到了一定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