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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建议

时间:2022-05-08 03:08:28

十四五规划建议

第1篇

住建事业“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讲话提纲

住建事业“十四五”规划编制作为中长期规划,对我市住建事业未来五年的发展,将发挥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指导作用。刚刚,市规划院汇报了“十四五”编制工作进展,也听了大家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一些构想,总的来说,各单位(科室)都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形成的这个规划框架基本合理、编制思路比较清晰,黄市长在上次规划汇报会上提出的各项要求也得到了认真的贯彻落实。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是要高度重视“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高质量地编制好住建事业“十四五”规划,对于推动我市住建事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实现追赶超越,争取国家和省市各方面的支持,至关重要。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分工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要体现项目支撑,注重报送数据的准确性。住建事业“十四五”规划的要点要体现在具体的项目上,要对“十四五”时期的行业发展提出明确的目标数据。各单位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研判,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相关项目、目标数据的科学性、严谨性。

三是要把握时间节点,加快规划编制进度。为了与全市“十四五”规划同步,我局在5月份印发的规划编制方案中明确:9月底要形成住建“十四五”规划(草案),10月30日前要挂网公示。时间紧、任务重,大家要按照刚刚市规划院提出的补充材料清单,认真整理相关资料,严格把关,及时报送。

接下来,市规划院要尽快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结合大家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成熟后再提交局行政办公会研究,报市政府审定。

第2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出发点,准确把握市情和发展阶段特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以全面提高人民的物质

文化生活水平,加快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编制原则

(一)立足实际与面向未来相结合。“十二五”规划要以*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为基础,结合在全地区乃至全省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以

及建设黑龙江省对俄沿边开放先导区发展目标,制定既符合实际又高瞻远瞩,又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发展规划。

(二)实践总结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既要做到深入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充分吸收成熟理念,承前启后,又要以调查研究为基石,进一步深入实地,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

基层情况,多方面、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扎实有效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统筹兼顾与重点发展相结合。规划编制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既要全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又要按照实

际情况确定重点发展的方向和领域,做到全面发展、重点突破。

(四)宏观规划与微观可操作性相结合。“十二五”规划既要有宏观的、总体的发展规划,在规划内容、政策措施方面又要更具体合理,增强规划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划实施责任主体,树立规

划的权威性,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三、任务分工

(一)编制总体规划。在调查研究、资料(意见)征集、课题研究等基础上,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由市发改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未来发展思路及预期指标,聘请相关专

家代政府共同草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编制专项规划。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为纲领和依据,围绕“十二五”总体发展目标要求,编制全市重点领域(行业)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21个专项规划

,作为*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的重要支撑体系:

重点专项规划和承担单位

(1)*市外贸发展规划(市商务局)

(2)*市民贸市场发展规划(市商务局)

(3)*旅游业发展规划(市旅游局)

(4)*工业发展规划(市企业发展局)

(5)*财源建设发展规划(市财政局)

(6)*科技发展规划(市科信局)

(7)*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市建设局)

(8)*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建设规划(市环保局)

(9)*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市国土资源局)

(10)*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11)*道路交通建设发展规划(市交通局)

(12)*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市水利局)

(13)*农村、农业及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市农委)

(14)*畜牧业发展规划(市畜牧局)

(15)*林业发展规划(市林业局)

(16)*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市教育局)

(17)*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卫生局)

(18)*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市文体局)

(19)*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市计生委)

(20)*广电新闻发展规划(市广电局)

(21)*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进度安排

*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省、牡丹江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时间安排上大体分成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和前期研究阶段):从5月中旬开始到8月底,主要任务是:起草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研究确定“十二五”规划课题、专项规划编制领域,向市政府汇报编制“十二五”规

划工作安排,召开“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会议,对全市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做好“十一五”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分析评估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底,征集各部门的十二五规划发展思路,研究确定全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组织召开全市各部门及企业家座谈会,征求对规划基本思

路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对全市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听取市人大和市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完成专项规划研

究,形成专项规划思路,报“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规划框架研究阶段):2010年2月至6月底。根据省、牡丹江“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和建议,收集各部门编制完成的“十二五”专项规划。起草形成*市“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框

架,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市各领域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十二五”末全市经济社会重要发展指标,报市政府“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应的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泛开展咨询论证

、加强各方面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第四阶段(规划起草完善阶段):2010年7月至8月底。认真起草全市“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纲要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对纲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初审作。

第五阶段(规划审核批准阶段):2010年9月初至12月末。*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修改完善后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按市委常委会议议

定意见修改完善。2011年1至2月期间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站长

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王克全(兼),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保证编制进度。承担专项规划编制的部门要与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总体工作协调推进,随时保持联系,及时解决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市将定期召开规划编制推进情况汇报会,及时了解各

部门的工作进度,加强监督,确保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圆满完成。同时各部门要指定专门领导。

(三)注重编制实效。为使“十二五”规划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高质量的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起草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在编制全市“十二五

”规划时,聘请相应的咨询机构参加。

第3篇

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迫、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乡镇、各单位一定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在全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希望大家喜欢!

今天召开这个汇报会,实际上是一次集中调度会,目的就是对规划编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大汇报、大调度、大统筹、大部署,引导全县上下树立强烈的紧迫意识,把责任和压力传递下去,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全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使“十四五”规划成为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应当看到,围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中央、省、市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工作节奏也非常快;×月×日,省委就召开全委会,审议通过了省委“十四五”规划建议;×月×日,市委“十四五”规划建议征求意见稿已经到了我县,并即将召开市委全委会进行审议。我们明显感觉到,“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到了非常关键、非常迫切的阶段,必须加快节奏、积极稳妥,高质量、高标准推进我县的“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长期以来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规划就是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四五”规划,对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提前实现和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十四五”规划既为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提出行动纲领,也是一项抓当前、管长远的系统工程,更是一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责任。我们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善于通过规划把握好新常态下时展的主动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扬长避短,克难攻坚,更好地推动科学决策和依法理政。

总的来讲,加快推进我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紧紧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对“十三五”的完成情况有一个准确评估。

“十三五”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这一点是肯定的。通过这几年的不懈努力,×经济社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整体经济水平位居全市前列,×进入“发展态势最好、民生改善最快、构筑优势最多、突破瓶颈最大、社情民意最顺”历史最好时期。我们要认真“回头看”,对照“十三五”规划认真评估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总结显著成就以彰显实力、盘点亮点特色以鼓舞人心、梳理宝贵经验以启示未来。当然,对ד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与趋势,机遇与挑战也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要对“十四五”时期的发展有一个科学定位。

第一,关于十四五×发展的定位,最大的定位就是:区域特色县城。充分发挥地处全市西部,离市区城近,×国道、×高速横穿我县的优势,有序推进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不断完善西部强县功能,强化县城承载能力,打造“×片区域特色强县”。打造和谐秀美家园。充分发挥我县优美的生态环境优势和区域资源特色、产业基础,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在×国道沿线分别建成一定规模的集中连片种植基地,把×高速沿线建成高效、美观的农业生态走廊,形成有特色的“一路一带”。

第二,要按照“跳起来摘桃子”的要求,聚焦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深刻把握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新目标和新任务、新挑战和新机遇,把困难和风险估计得更充分一些,科学测算、合理设置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发展指标,兼顾需要与可能,关注质量和效益,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要通过编制“十四五”规划,对我县经济结构进行深度分析,提出系统的有益建议。要凸显规划的“导向”作用,通过对“三产”结构的科学设立,把“主攻工业、三年翻番”的任务凸显出来,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绿色生态等优势凸显出来,形成×独特的比较优势,在错位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的大跨越。

三要从严传递责任压力。

“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是全县的事,全县没有与规划编制工作无关的单位,也没有与规划编制工作无关的干部。我们必须各负其责、协同作战,紧锣密鼓地推进规划编制各项工作。县四套班子领导要发挥领导作用,加强调研思考,对分管领域未来五年的发展规划要有清晰的定位,指导好规划的编制。

之前定下的十大课题,要抓紧落实,将调研成果运用到规划编制中去,形成更多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县发改委是“十四五”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同时也是“十四五”规划纲要的起草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调各乡镇、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县各有关部门是专项规划编制的主体,要积极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也要按照分工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功能定位,认真分析研究现状和基础,提出今后五年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按时做好镇域“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要加强各方面的紧密衔接。

一是上下衔接,即加强与国家、省、市规划部门的沟通汇报,做好规划的上下衔接,力争更多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大政策列入上级规划。二是条块衔接,即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加强与总体规划的衔接,体现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关的专项规划之间也要根据需要进行衔接,避免规划出现目标冲突、任务交叉、资源浪费、重复建设等问题,力求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三是前后衔接,即加强对十三五规划完成情况的分析研判,做好与“十四五”规划的衔接,确保平稳顺利过渡。

五要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规划编制是一项开拓性较强的工作,对规划工作者的业务水平要求很高。县委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对编制工作要加强调度、衔接,确保规划编制工作方向正确、符合实际。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一把手”要加强学习、前瞻思考,对本部门、本领域的规划编制工作要认真钻研,努力成为规划编制的行家里手。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 建筑区划

第一节 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 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当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筑区划划分、调整后,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建筑区划调整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十条 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机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库(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节 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住宅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停车库(位)的配置;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节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

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保修金监管账户以建筑区划为单位设立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物业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垫支。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其物业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垫支维修费用。

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动用保修金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补存保修金。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物业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金存储期满后本息余额退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已消亡的,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修金存储期满前30日,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书面公示。

第二十三条 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该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 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四条 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含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六)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证明;

(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五)项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对业主大会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区划内有两幢以上建筑物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五)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其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该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款所列事项,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至5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建筑区划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定期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四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书面公告其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两个以上建筑区划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第三节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四)排放、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分别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

第五十三条 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买受人缴存。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条 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

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等专业单位进入建筑区划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业主可以根据所在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 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应当由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担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其他管理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执业名册和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名录,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六十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建筑区划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物业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建筑区划,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发生业主、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六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分别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档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档案。

第六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申报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估、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中的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及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局图;

(四)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五)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六)房屋使用说明书。

前款第(一)、(二)、(六)项应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示范文本制定。

第六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含下列主要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

(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

(三)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报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合同中的下列主要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

(三)合同期限;

(四)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有关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计费模式、标准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建账立制,定期公布其收支情况。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各类物业的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等行业规范,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服务费用信息;并可以受委托按照行业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5篇

副县长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今天,县政府召开全县“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下面,我先就“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讲几点意见。等会,雷县长还将作重要指示,请大家认真领会,贯彻落实。一、关于国家、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有关精神3月8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会上,廖炎秋常务副市长作了重要讲话,市发改委康强主任传达了全国、全省会议精神,部署了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强调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规划引导,积极适应国家发展环境新变化。百年罕见的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孕育深刻转型,原有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全球主要国家的需求结构和供给结构面临深度调整;在世界政治格局中,不同利益集团重新分化组合,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话语权进一步增强;“后危机”时期引领全球经济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低碳经济等高新技术产业竞争更加激烈。同时,国际金融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以及气候变化等全球治理问题凸显。这些新变化、新特点,要求我们树立全球眼光,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与重塑国家竞争新优势结合起来,对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认真研究和规划,在新的国际分工中不断提升我国地位。二是通过规划引导,妥善应对国内发展新挑战。未来五年,我国将面临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深化体制改革、妥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诸多压力。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我们把充实完善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同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对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和规划。三是通过规划引导,全面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党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的基础上,对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面对这些新要求,我们要紧密结合“十二五”期间的新变化,全方位规划提出更具针对性和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四是通过规划引导,全力推进“一化三基”和富民强省、强市战略。就我省和衡阳市来说,当前面临着国家实施中部崛起等战略机遇,承担着深入推进“一化三基”战略和“两型”社会建设等重要任务。这些机遇和任务,要求我们通过编制好“十二五”规划,为湖南领先中部崛起提供路线图,为推进“一化三基”、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供行动纲领。(二)明确了“十二五”规划编制重点。国家、省、市发改委要求规划编制要深入研究重大问题,强调在指导方针和重要原则上,要体现“统筹兼顾、创新驱动、绿色增长和共建共享”;在主要目标上,要重点突出“经济增长速度、经济结构调整、社会民生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等四大类指标的量化研究;在战略重点上,要着重研究八个方面的问题,即:如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如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如何调整优化城乡结构,如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如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如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何推动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省里提出,全省“十二五”规划的编制要着重搞好发展动力、产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区域协调发展、“两型”社会建设、改革开放等6个方面的研究。(三)提出了“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求。主要是五个方面:一是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做到“高、新、深、实”,即把握全局、高屋建瓴;开拓进取、耳目一新;深谋远虑、体现全球战略思维;增强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要加强协调、强化支撑。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切实发挥好总体规划的统领作用。三是要规范程序、依法决策。严格遵循规划编制各个环节的要求,以程序的规范来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序推进。四是要民主参与、集思广益。通过开展建言献策、专家咨询论证等活动,提高规划编制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五是要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各乡镇、各单位要组织得力的规划编制工作队伍,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二、关于我县“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安排根据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法和步骤,县政府起草下发了《**县“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要求和各阶段的具体任务。(一)关于规划编制的重点任务全县“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任务包括:重大课题研究、思路提炼、文本编制三个环节。课题研究。重点

是解决“为什么”论述性的问题,侧重于摸清情况、认清形势、找准症结、突出重点、寻求对策,为规划思路提炼、文本编制奠定良好基础。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紧扣“科学发展、科学跨越”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对“十二五”时期发展环境、思路目标、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城乡统筹、科教文卫、改革开放、人民生活和资源环境等方面进行研究,重点要突出综合交通、城镇发展、优势产业、商贸物流、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等领域。具体内容要把握指标测算、项目筛选、政策对接三个关键:指标测算,相关单位要根据所编规划的性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提出一套全面、系统的规划指标体系,并对“十一五”期间指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期间指标安排情况进行摸底、测算、论证和说明。项目筛选,相关单位要对“十一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十二五”期间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形成“十二五”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库。同时,对需要纳入国家、省相关规划的重大项目,要及早向上级部门衔接汇报,避免出现遗漏。政策对接,各单位要认真对“十一五”期间相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加强省市相关部门衔接联系,对“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或可能新出台的政策进行梳理对接,形成“十二五”规划政策推进体系。思路提炼。重点解决“怎么做”方向性问题,侧重于提出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基本方向、工作重点和战略布局。全县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都要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提炼出准确鲜明、符合时代、号召力强的规划思路。文本编制。重点解决“做什么”实施性的问题,综合汲取课题研究和思路提炼的成果,侧重于对主要工作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及综合保障措施等进行安排部署。文本编制要用精炼的语言、慎密的思维、科学的论证,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主要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布局,阐述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主攻方向、目标和重点,标明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布局,提炼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等。(二)关于规划编制进度安排。“十二五”总体规划编制大体分为动员准备、前期研究、纲要形成、报批四个阶段,各专项规划要与总体规划同步推进,其程序可适当简化。1、动员准备。召开“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对各项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采取指定、委托、招标等方式,落实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并积极开展基础调查、信息搜集、项目论证等工作;聘请“十二五”规划决策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引导专家学者参与“十二五”规划编制。2、前期研究(20xx年3月-5月)。4月中旬,完成全部课题研究任务,组织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形成最终研究报告;4月底前,县直有关部门召开行业座谈会后,提出专项规划思路;5月底前,县发改局综合提出全县“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听取县人大和县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后,报县政府审定,由县政府报县委,县委研究提出《关于编制**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3、纲要编制(20xx年6月-11月)。8月底前,县发改局根据国家、省、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和县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完成全县“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文本起草,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专项规划文本起草;20xx年9月-11月,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征文、建言献策等活动,召开一系列座谈会、衔接会、论证会,基本完成“十二五”重大项目库建设,并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文本草案。4、规划报批(20xx年11月-20xx年初)。全县“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提交县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专项规划在总体规划批准后,进一步做好衔接工作,报县政府批准。经过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同时,对全县“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三)关于规划编制中应注意的问题。具体来说,做到“四个结合”:内容上,要做到贯彻上情与体现县情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既要充分体现国家有关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思想,反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推进经济转型,创新发展模式,又要紧密结合**实际,科学继承“十一五”期间好的经验和作法,提炼出指导性和号召力强的提法,充分体现**特色和时代特色。方法上,要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描述相结合。编制各类规划时,既要强化规划目标及指标研究,突出导向型、约束性,形成一套能检查、可评估量化指标;又要从突破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发展新兴经济入手,对战略重点、政策导向、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和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真正做到“高、新、深、实”和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程序上,要做到依法决策与民主决策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省规划编制的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又要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公众参与、规划听证等制度,开门编好规划,使规划更能反映群众意愿。体系上,做到上下对接与平行协调相结合。在规划目标、生产力布局、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等方面,“十二五”规划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下级规划要与上级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防止规划交叉重叠和撞车,形成一个上下衔接、左右协调、有机统一的规划体系。三、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几点要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覆盖范围广、涉及领域多、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重,必须聚全民之心、集全体之智、举全县之力,全力以赴,共同推进。各部门要在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编制出一部可操作性强、能解决实际问题、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高质量的“十二五”规划。一要加强组织保障。各单位要加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凡有调研任务和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安排充足的工作经费,切实做到组织领导、责任任务、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四”到位。尤其要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组建规划编制队伍,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同时安排足够的工作经费,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财力保障,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二要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一定要认识到,“十二五”时期将是我县的一个黄金机遇期,这一时期将揭开我县全面建设大交通、突破发展大产业、财税实现大增长的崭新一页。所以,我们要更新规划编制理念,准确把握“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时代背景,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趋势,准确把握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发展战略,准确把握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增强中长期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和操作性,严防规划与实际脱节、规划滞后于发展的问题。三要突出项目支撑。据测算,**“十二五”期间经济增长要实现12%的目标,投资至少要保持25%以上的增速,五年内投资总规模将达到330亿元以上。这么大的投资必须要有项目作支撑,因此,全县“十二五”规划编制要以项目来定规模、定方向,各行业、各领域的规划发展都要落实到具体的投资项目上。同时,也要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项目开发、策划、包装和推进的过程,努力争取**有更多的大项目、好项目纳入到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划。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与规划文本相配套、与规划目标相适应、与争取支持相吻合的“十二五”重大项目库。四要加快工作进度。现在已经是3月底了,离规划报批,不到10个月时间。全县上下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紧推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今天的会议后,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尽快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方案,组建得力的工作班子,全面启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今年,县政府将“十二五”规划编制纳入到年度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县发改局要会同县委督查室,对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查,以确保各项工作按进度要求落实到位。五要形成工作合力。编制“十二五”规划,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县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县发改局的衔接,县发改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的衔接,有的项目还要加强与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的衔接,尽最大努力争取将我县规划的重大项目更多地纳入到国家、省和市里的规划。各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安排,明确各自职责,确保整个规划编制工作有力、有序进行,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六要加大舆论宣传。“十二五”规划编制,是今年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请**报社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关注,紧密结合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通过开设专版、专栏、专题,采取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准确、丰富、生动地宣传“十二五”规划相关情况,公开透明规划编制全过程,并引导广大居民围绕难点和热点问题发表意见,为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创造良好条件,为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规划营造良好氛围。同志们,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对于加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绘制出我县“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美好蓝图。

第6篇

“十四五”时期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新机遇新挑战层出不穷,我们必须在一个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世界中谋求发展。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心得资料,欢迎参阅。

心得一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这是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谋划的宏伟蓝图,预示着一个蕴藏着无限生机与活力的中国,即将昂首阔步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壮丽新征程。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聚焦“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重大问题,着眼长远、把握大势,开门问策、集思广益,不断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指引承载着亿万人民伟大梦想的“中国号”巨轮,在世界激荡变革中乘风破浪,在民族复兴航程中行稳致远。

这是“因势而谋”的新方案。“十四五”时期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新机遇新挑战层出不穷,我们必须在一个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世界中谋求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准确体察中国国情、深刻把握发展大势,为“十四五”中国发展把脉定向。我们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不惧“回头浪”、勇开“顶风船”,保持“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战略定力,展现“不到长城非好汉”的进取精神,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

这是“应势而动”的新指南。“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团结奋斗、苦干实干中,“十三五”时期,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大台阶,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五千五百七十五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一个个高光时刻、精彩瞬间,标注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书写了一个个精彩纷呈的中国故事,彰显了不同凡响的中国力量,更为制定和实施“十四五”规划打下了扎实基础。

这是“乘势而上”的新蓝图。“所当乘者势也,不可失者时也。”展望新征程,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带着“十三五”留下的“财富”,我们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开好局、起好步。

发展永无止境,奋斗未有穷期。展望“十四五”,我们已经在时间的坐标中书写了伟大的发展奇迹,也必将在未来创造让世界刮目相看的新的更大奇迹!

心得二

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在“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历史关头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是做好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谱写经济长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个奇迹”新篇章的“纲”和“魂”。全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十四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从各个领域提出一系列战略性、创新性举措,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纲领性文件。

会议强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内涵丰富、精神实质深刻。全区上下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市委的统一安排上来,把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光谷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光谷疫后重振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快“三个光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光谷科创大走廊等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原原本本研读、结合实际研读、领导带头研读,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做好宣传宣讲,展现光谷重要足迹、反映光谷生动实践,体现光谷创新精神。

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高度评价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完成。过去五年,东湖高新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光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抢抓了创新引领先机、实现了首位度发展、提升了民生普惠度。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十三五”的全面总结工作,既要梳理成绩、更要总结经验,有所感悟、有所启示,切实以突破性成就凝心聚力、强化发展信心。

会议强调,要深刻把握全会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取得决定性成就的根本所在,归根结底在于习近平总书记的掌舵领航,根本在于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根本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

会议强调,今年百年不遇的新冠疫情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碰撞叠加,要深刻领会全会对国际国内新形势的科学判断,深刻领会贯彻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深刻领会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决策,深刻领会满足人民共同富裕新期待的时代课题,深刻领会全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部署要求,整体把握、一体贯彻,持续推进落实。

会议强调,这次全会中央特别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创新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领会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的新要求,科学研判“时”与“势”,辩证把握“危”与“机”。要以《建议》为指导,科学谋划好光谷未来发展宏伟蓝图,坚持开门问策,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突出创新的核心地位,高站位、大格局、高标准做好光谷“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要积极主动做好对标衔接和项目谋划,争取更多重大项目纳入国家战略规划,积极打造“三个光谷”升级版,综合实力闯进全国高新区三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走在前列。

会议要求,越是特殊时刻,越要统筹做好当前各项工作。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防控不松懈、疫情不反弹、发展不停步。要抓紧抓快经济重振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稳住经济基本盘,保持疫后重振的强劲势头,实现全年发展目标。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大局观念,强化底线思维,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防范和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心得三

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在即将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系统总结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主要工作,深刻阐述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深入分析了我国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清晰展望了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明确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举措,集中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如何实现发展这个重大问题,对于动员和激励全党全国人民继续抓住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扎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按照中央、省委要求,制定学习计划和方案,统筹谋划、精心组织,通过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学习班、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学习好、宣传好、领会好全会精神。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市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扎实做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贯彻工作。要组织宣讲团赴各地各部门,面向基层党员、干部、群众集中开展宣讲活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各类新闻媒体要认真谋划全会精神新闻宣传、集中宣讲、理论研究,创新手段方法,开展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的宣传,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结合起来,推动全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会议强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是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要紧密结合赣州实际,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要深刻领会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十四五”期间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举措,对标对表抓好“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扎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确保同步全面小康。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做好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咬定年初确定的目标不放松,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十三五”圆满收官,努力争取今年的发展取得最好成绩。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调解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上级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的,不再重新处理。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裁决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裁决为准。

一九八七年—月一日以后用地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生产、维护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凡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四固定”以后,因下列原因变更土地界线的,按变动后的界线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村、队、社、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兴办集体企事业或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归使用土地单位;

(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期间占用,双方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办;未订协议,但已通过安置劳力、支援物资、调换土地等形式作了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归用地单位。无偿或擅自占用的,退还被占用单位,或补办征地手续,按当时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酌情补偿;

(三)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后未经批准用地的,应予退还;无法退还或确需继续使用的,补办征地手续,按当时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酌情补偿。

第六条农、林、牧、副、渔场和农料队(场、站)等农业生产、科研单位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或科研活动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一)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维持土地使用现状,不再重新处理。

(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后占用,当时已签订协议或给予补偿的,维持现状;平调占用的,全部或部分退还原生产队,但从事农业科研、良种培育以及土地利用合理的场站,经县级以上人民改府批准,可维持土地使用现状,参照当时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酌情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农、林、牧、副、渔场和科研单位的生产、科研用地,参照本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土地权属。

第七条乡(镇)村办企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四固定”以前使用的,乡(镇)办企事业用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企事业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变;

(二)“四固定”以后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或者占而未用的,全部或部分退还原生产队;

(三)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后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退还原生产队。如双方同意,可补办用地手续,土地所有权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八条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前,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乡(镇)办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前使用的,确认其土地使用权,但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除外;

(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后未经批准使用的,退还原使用单位;无法退还或确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划拨手续。

国有林地、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分别依照《森林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修建、拓宽和改造公路(不包括乡村道路),占用集体土地发生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公路管理部门;

(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后无偿或擅自占用的,按照当时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付给青苗补偿费,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铁路用地权属界线不清的,按照铁路留用土地的有关规定确定权属。

铁路用地在时已分给农民的,其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未明确分给农民,但一直由农民耕种,且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行和生产建设的,允许继续耕种,铁路建设需要时予以收回,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军队用地发生权属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水利和水电建筑物用地、水库库区高程以下的土地、堤防两侧冲填区土地、河道滩地及护堤(护渠)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第十四条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同一块土地重复征用、划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按照最后一次划拨或者征用的文件确定土地权属(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借耕的,其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土地使用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使用界线不清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使用权及其范围。国家需要收回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前建房(包括买房、继承房产,下同)的,按地面主要建筑物产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后建房,经过批准并符合城镇规划的,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未批占用或不符合城镇规划的,依法处理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依法处理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前建房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确定使用权。多用部分退还集体,暂时不能退的,允许临时使用,在进行村镇规划、房屋改建和分户时核减、调整;在核减、调整之前,可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后建房,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确定使用权。超标准部分,按前项规定处理。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处理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涉及有关部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处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临时指定单位使用有争议的土地,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和破坏其附着物。

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后,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发证。

需要补办征、用地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占用的,五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五亩以上、五十亩以下,报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十亩以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以后、《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占用的,按当时适用的《**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和《**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为国家所有,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土地,尚未核减农业税的,可按规定核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拒不执行协议或者处理决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赔偿损失,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伪造、涂改权属证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隐瞒真相的,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期间,故意制造纠纷,煽动群众闹事,阻挠调处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惩处。

第8篇

上个星期,省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十三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浙江省 “十三五”规划建议,擘画了我省“十三五”时期发展的宏伟蓝图。省委全会闭幕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速行动,当天下午就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认真学习讨论全会的主要精神,切实深化思想认识,提出具体贯彻措施,为全省各级人大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开了一个好头。

本次会议,是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以后的第一个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这次会议不仅是顺利完成各项议程的工作推动会,实际上也是各级人大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的学习会、动员会。借此机会,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学深悟透,牢牢把握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实质。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吃透精神是干好工作的前提。全省各级人大要把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推动广大机关干部和人大代表原原本本学、结合实际学、字斟句酌学,不断掀起学习热潮。要正确看待“十二五”时期我省发展取得的显著成就,深刻认识“十三五”时期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准确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基本内涵,始终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全面落实我省“十三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特别是要认真思考和研判“十三五”时期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机遇、肩负的新使命,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真正把全会精神融会贯通到人大工作中去。

二要精准发力,始终聚焦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履职尽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代表机关,对于锚定“十三五”发展目标任务、推动省委重大决策落实落地,负有重要职责。全省各级人大要坚决与党委中心工作合心、合力、合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以严和实的标准,以当仁不让、当干即干的精神状态,在确保实现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上使劲用力,特别是在坚定不移打好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全面深化改革、遵循市场规律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空间等方面持续发力,在不把绝对贫困带入“十三五”和不把违法建筑、不把污泥浊水、不把脏乱差的环境带入全面小康上凝神聚力,做到立法正当其时、监督指向要害、作出决定管用,真正把人大工作做到关键处、做到急需处、做到细微处,努力干出人大的优势和成效。省委常委会已部署,由人大、政协组织代表和委员就消除贫困现象和“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省人大常委会要抓好这项检查,促进各方面全面兑现向省人代会作出的承诺。

三要深思细谋,认真审议制定好“十三五”规划纲要。审查批准五年发展规划,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能,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省委讨论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后,省政府将根据《建议》提出“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明年1月下旬,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将要审查批准我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这是谋划、确定“十三五”发展目标的重要步骤,也是把党的意志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具体表现。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大会召开前这段时间,认真组织人大代表学习中央和省委“十三五”规划建议,强化对新目标、新理念、新举措的理解把握,确保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要围绕“十三五”发展主题,积极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引导代表把握大势、了解实情、体察民意,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做好准备。要进一步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使制定出的“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更加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四要凝聚人心,积极发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共同努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我们要充分利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大平台,引导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自觉投身“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特别是全省各级人大要丰富形式、拓宽渠道、创新机制,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着力提高人大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升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充分调动人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推动“十三五”发展的强大合力,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9篇

一是明确发展思路。规划编制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市“十二五”时期的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主线,在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发展现状、资源禀赋、区域发展状态等重要问题基础上,把握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明确*发展的战略思路,指导全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提出发展目标。在对我市“十一五”发展进行初步评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两大战略目标,确定“十二五”发展目标体系。发展目标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性,体现全局性、导向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原则,并同2020年与全省基本同步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相衔接。

三是制定发展路径。围绕“十二五”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要任务,通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研究,优化传统路径、挖掘发展潜力、拓宽发展视野、创新发展载体,谋划出具有*特色的、进一步推动*实现跨越发展的路径和模式。

四是确定建设项目。项目是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十二五”规划体系的研究及编制,谋划和确定支撑我市“十二五”期间各领域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并以项目建设来最终推动规划的落实。

二、“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和“三市并举”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实现全面小康两大战略目标,深入研究“十二五”时期*发展的关键问题,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发展属性,谋划全面跨越式发展道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三、“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

“十二五”规划体系的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部分目标展望到2020年。

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战略性、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其它各类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列入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的总体规划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由市发改委根据《中共*市委关于制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具体负责编制,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提交市人代会批准。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落实,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列入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的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规划的审核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发展与环境资源规划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更新规划理念,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

“十二五”时期是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年,我市面临的困难将更大,形势将更复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筹兼顾作为规划工作的基本方法,谋划一条符合*新发展阶段的科学发展之路。

(二)创新发展思路,反映生态文明的特色。

“十二五”规划是*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我市实现经济加速发展、产业升级成型、公共服务提升和区域合作突破的关键时期,规划要反映我市鲜明的生态文明建设特色,不能简单重复地走其它地区的传统发展道路,要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全面创新,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

(三)突出发展重点,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十二五”规划是对我市今后一段时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谋划,必须要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导向性和创新性,要突出对发展任务、发展载体以及政府工作重点的研究,切实有效指导发展实践。要通过规划体系的布局、规划力量的投入、规划程序的设置,力争使每一个规划都更具实用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规划衔接,增进规划的统筹协调。

要坚持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的原则。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动态衔接,强化与省级规划的衔接协调,争取把市级规划的战略布局、重大项目、措施要求等融入省级规划,尽可能为我市“十二五”发展争取主动。

五、“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工作安排

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研究、规划编制和审议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研究阶段,从20*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课题研究,起草形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目前,课题研究工作已全部完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拟于1月底前完成,待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规划编制阶段,从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制订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9月底前,根据《中共*市委关于制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完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初稿,进入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阶段;12月底前,形成提交市人代会的审议稿。

同步启动“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1月份,在征集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的基础上,下达“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计划;9月份,完成初稿及征求意见工作;12月底前,各专项规划原则上要完成论证。

(三)审议阶段,从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2011年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正式。

各专项规划原则上要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

六、“十二五”规划编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组织领导。“十二五”规划编制事关我市中长期发展,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各级领导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市级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

(二)充实规划编制力量。各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十二五”规划编制班子,制定具体的编制工作方案,确保规划编制工作充分落实到位,要充分借助科研院所等外部专业力量,合作编制出高质量的规划文本。

第10篇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如皋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全体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圆满地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

这次会议得到了如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陈惠娟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市政协一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对新一年的政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来自)这次会议也得到了市政协历届老领导、在如的南通市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几天来,全体政协委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听取并审议了袁泉副主席代表市十一届政协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于永芳副主席代表市十一届政协常委会所作的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的提案工作报告;列席了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并协商讨论了周铁根市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市“十一五”规划和其他有关报告,在会议期间,委员们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坦诚建言,广献良策,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其办理落实,使广大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职能得以体现。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自始至终充满了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气氛,开得很成功。这次会议对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打好我市“十一五”规划开局战,推动我市政协工作再上新台阶,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各位委员、同志们,2006年将是我市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市委九届十次全会对我市今年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确定了思路,明确了目标任务,制定了措施。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实施“十一五”规划为契机,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如皋为目标,扎扎实实抓落实,全面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跨越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务,也是市政协和全体委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找准自身位置,明确前进方向,抓住工作重点,充分发挥人民政协联系广泛、位置超脱、人才荟萃、上通下达的优势,创造性地履行职能。政协委员是荣誉,更是责任,各位委员要进一步认清自己的责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召开的各种会议,积极地发表意见,负责地提出建议。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时刻保持同群众的联系,主动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党和政府做好理顺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为构建和谐如皋做出自己的贡献。

各位委员、同志们!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来自)在中共如皋市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高质量地完成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现在我宣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如皋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胜利闭幕!

第11篇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十四五”规划问题,主要成果是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五年规划(计划)关系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决定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所有五年规划(计划),都是在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下制定的。从1953年开始,我国已经编制实施了13个五年规划(计划),其中改革开放以来编制实施8个,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生活改善,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

由党的中央全会讨论通过关于五年规划(计划)的建议,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五年规划(计划),是规划部署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其任务和内容主要是对5年和更长时段内全国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规划,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方向和任务。中国共产党按照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路线,科学分析一定时期的国际国内形势,深刻把握时展趋势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愿望,通过制定规划建议的方式,确定每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以及特定时期的远景目标,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形成一系列重大的发属战略,从整体上规划和确定了一定时期国家发展的方向、步票和主要措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通过这样的建议化为宏大的蓝图,然后再转化为全社会一的行动,使整个国家和社会稳步有序地朝着现代化目标前进。

当然,党的中央全会通过的还不是五年规划(计划)本身,而是关于制定五年规(计划)的建议。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五年规划(计划)必须履行规范的法律程序,由全国人大批准。所以,根据中央全会的建议,党中央、国务院将领导制定完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然后正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时正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最后由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围绕着中央全会的建议,中国共产党还形成了一整套特殊的操作和治理方式,这些都是按照党的执政理念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并成为一定的惯例的。全会建议通过后,就进入了正式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长远目标的阶段,这时又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方式。这样一套运作程序和方式,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中实行的这一方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它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坚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确保了规划(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既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

需要,又符合长远的发展目标和国家整体利益;既统了宏观全局,又突出了问题导向;既是在进行顶层设计,又坚持了问计于民;既体现了政府的宏观调控,又发挥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所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优越性的集中体现。

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秉持绿色、开放、廉洁理念,深化务实合作,加强安全保障,促进共同发展。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拓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扩大双向贸易和投资。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国际惯例和债务可持续原则,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推进战略、规划、机制对接,加强政策、规则、标准联通。深化公共卫生、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科技教育合作,促进人文交流。

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

新疆地处“一带一路”——路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域,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建议对新疆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有着非常明显的地理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只要新疆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下,新疆的未来一定很美好,我们更应该信心百倍的努力工作,为建设新时代的美丽新疆贡献力量。

第12篇

200f年是站在新起点、肩负新使命的开局之年,“十一五”规划的壮丽画卷将由此铺展,这将是一个深化改革之年、科学之年、促进和谐之年,也将是一个希望之年、奋斗之年、前进之年。根据、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我院今年上学年的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主线,以我院即将召开的第四次党代会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紧围绕学院教学、科研、医疗的中心工作、校园规划和20__年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等工作,密切联系校区、附属医院、党总支、部、处、系、馆、室的工作,认真开展我院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全体教职工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

政治学习仍以党支部或科室为单位,采取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全面学习和专题学习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灵活安排进行。集体学习注意交流学习经验,个人学习要坚持有笔记、有心得体会。进一步完善支部学习制度,作好学习考勤、记录,力求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专题(2月):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入学习“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巩固先进性教育的成果,修订完善学院“十一五”规划

学习资料:

1、学院党委书记杨晓苏在200f年新春团拜会上的讲话

2、石京山院长在200f年新春团拜会上的《新年贺辞》

3、认真学习贵州省的、遵义市的和我院的“十一五”规划(讨论稿)

4、《、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第一部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二、第二专题(3月——4月中旬):联系学院实际,积极开展全院范围内的“思想大讨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全院的改革和发展

学习资料:

1、在20__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第二部分“全面贯彻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

3、学院印发的关于“思想大讨论”的诸多文件和资料

4、认真分析20__年迎评系列资料和准备,并讨论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三、第三专题(4月中旬——5月中旬):结合学院将要召开的“党代会”,加强高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学习资料: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2、《200f年初在中央党校省部级研修班上的讲话》

3、《宣传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要走在前列》

4、开展我院独立学院评估、成教评估、研究生评估的准备工作,并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

5、

《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中央和中央部委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报告》

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第三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四、第四专题(5月下旬——6月中旬):紧紧围绕学院教学、科研、医疗的中心工作和20__年本科教学质量水平评估工作,认真研讨我院建设发展中重大的战略问题,探求和解决学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学习资料: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实施纲要》

3、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并贯彻落实

4、学习贵州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和贵州省九届政协四次会议

五、第五专题(6月下旬——7月中旬):就下半年教育部评估我院独立学院做好相应的、充分的材料准备,对照评估体系逐条检查,并研究部署200f年下半学期工作重点,围绕20__年教育部本科评估作好准备

学习材料:

1、《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若干重大课题解读》

2、《深刻理解〈建议〉的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3、《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若干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