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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事业单位财务

时间:2022-06-22 03:41: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半年事业单位财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半年事业单位财务

第1篇

关键词:畜牧水产业单位 财务管理 对策

一、引言

畜牧水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成功经验表明,优先发展产业关联度高、比较效益好的畜牧水产业是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畜牧水产业,对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富民强国”新跨越,至关重要。

目前,乡镇畜牧水产站正走向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赢得了近几年事业基金逐年增加的喜人局面。畜牧水产兽医、检疫工作者战斗在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科技推广的第一线,推动促进着畜牧经济的大力发展。作为基层农村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的财务管理不是以赚钱为根本目的,财务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基层队伍的顺利运行,更好地完成各项事业任务,为畜牧兽医工作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畜牧水产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畜牧水产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其运作经费多数由国家下拨发放,财务管理、使用和周转运作都由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事业单位的通病。即有些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工作态度没有放端正,认为出了问题有国家顶着,对国家的利益淡漠,没有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没有风险意识,把财务管理理解成为简单的记录收入支出,以至于在管理的过程中,常常造成财力的大量透支,形成财务风险或隐藏潜在风险,给单位的良性运作造成负面影响。例如有些畜牧站,忽视成本管理,认为上报支出总数就是所谓的财务管理,他们购买疫苗或者其它药品的做法往往是将资金支出的汇总数向上汇报,而购买过程的各个环节没有明确的记录,比如购买物品种类、品牌、数量、单价等信息都模糊不清,无依可循,由此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混乱。

(二)财务制度不够健全

由于乡镇畜牧水产站多处于比较偏僻的农村,规模一般比较小,管理人员和职工都相应的比较少。由于人少并且经营简单相对简单的特点,相关负责人对其财务管理更是松懈,往往不重视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出现财务制度不完善或者财务制度缺失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一些单位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没有标准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对于处理资金结算、预算控制、成本核算、票据管理等事项基本无章可循,预算、申请、审核、批准等环节都被忽略不计,只是靠财务人员依据经验或者惯例来办事,这种现象是财务管理上的重大纰漏,严重影响着单位的经营效率和效果。在此种情况下,一人身兼多职,完全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岗位牵制的原则。如站长兼职会计,财务权力完全集中于一人手中,缺少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引发经济问题。

(三)财会人员素质偏低

乡镇畜牧水产站等畜牧水产业单位由于其单位性质难以吸引高学历高水平人才,财会人员本身专业素养偏低,大都缺乏专门系统的相关专业教育,无证上岗的现象较严重,在单位从业期间又基本未参加过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以致整体业务水平不高,严重影响财务管理效率和效果。由于财会队伍的职业素养不高,绝大部分都是对于财务管理缺乏认识,因此单位内部容易管理混乱,责任不能落实到人,任务分配不明确,即使有岗位职责分工,也难以执行到位。另外,在财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上也常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有些单位基本上就是一个会计一个出纳,或者只有一个出纳,所做的财务工作只是简单的记一下账,根本不懂得财务管理。

(四)做账不规范,账务混乱

在财务大检查中,发现该类单位常常存在账务问题,具体有:没有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施行货币资金管理,现金坐收坐支严重,这会导致公款私存,公款外借,造成国家资金外流,国家财产损失;收入不及时入账,未及时入账的收入常用来帐外周转,更有甚者拿其中饱私囊;开支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这存在收入与费用不配比,限额约束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票据使用不规范,单位办理财务事宜手续不完善,执行不规范,出现滥用各种收支票据,滥用白条的状况;账务科目设置混乱,科目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来设置,也没有结合单位业务合理设置,混乱的账务不仅严重影响了相关负责人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也给财务检查工作造成了麻烦。

因此,为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有效控制滥支现象,把可能产生的乱收乱支甚至腐败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加强对乡镇(街道)畜牧水产站的财务管理,已迫在眉睫。

三、加强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财务管理意识

首先,相关责任人要树立财务管理的意识,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加强财务管理是切实规范财经管理的需要,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有力的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有助于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能够有效控制滥支现象,把潜在的过度花费、胡乱花费甚至隐藏的腐败问题扼杀在摇篮之中,将开支后才向上汇报的监督模式转变为全过程、全人员、全方位监督形式。既促进了资金的透明使用,有效节省开支,又强化了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其次,财务管理意识要灌输到每一个财务人员的理念之中。从责任人开始,做好模范表率作用,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准则,起到上行下效的效果。财务人员不再把财务当作简单的记录,而是融入单位的管理,利用资金预算、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财务手段为单位谋利益。

最后,要用考核机制来督促鞭策财务人员的行为。某种意识或者行为的形成和加强离不开奖惩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奖优责次能起到强化意识的作用。

(二)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办法

有些乡镇畜牧水产站根据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出了畜牧兽医站的财务管理意见,使镇畜牧兽医站的财务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单位应该借鉴效仿该做法,制定出相关财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应体现畜牧兽医站行业工作特点和要求,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管理办法应涵盖财务机构的设置、会计职责以及财务报表、收支预算、票据和资产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扼制以往不合理、不规范的财务事项的发生,能够管控经济业务的各个环节,避免混乱帐和模糊帐,能够有效提高各畜牧水产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单位效益的提高。

(三)组织财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技能水平

单位可以组织财务培训,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如乡镇畜牧水产站站长、出纳、会计参加。培训根据单位需求,邀请财政局专业人员及行业内有一定财管经验的财务人员授课,应重点讲授会计基础工作及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应该建议培训师针对本单位人员的基础水平制定教学方案和计划,将行业相关业务经济活动的鲜活案例结合到会计核算内容中去,提升培训课堂的实用性和技能的可操作性,使参加培训的人员更快的理解和掌握。并且要把培训机制长效化,定期举办,可以每年都组织,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得以进一步提高,单位会计核算更趋规范,职工的财经意识也能够显著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也会与时俱进,而不会滥用陈章。

(四)施行财务检查制度

检查制度是对财务工作效果的一个评估,是衡量工作好坏的一种重要手段,从管理学上来说科学公正的监督检查是促进工作效率提升的鞭策。畜牧水产业单位年初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年任务目标,然后根据年初下达的考核目标,每半年对财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并将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并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除定期检查之外,还应该邀请农业委员会,组成内审检查小组,不定期到乡镇抽查。

(五)制定综合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要尽可能精细,重点是加强对各种收入和支出的监控,每月限定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年终根据年初制定的综合目标组织专人进行考核。考核人员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遵照“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对各站的奖金福利总额进行审批,严格杜绝不合理的支出。

四、结语

当前,国家大力支持农业经济的发展,畜牧水产业应该趁势而行,在新形势下快马加鞭推进步,从自身的财务管理问题着手,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逐步完善畜牧水产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让有效的财务管理为单位经济效益的提升助力扬鞭。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200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培训工作

1、积极主动与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含协会)和州市旅游培训机构沟通联系,于1月10日完成了《2009年*省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及计划》的拟定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培训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认真落实既定培训班的相关筹备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不断强化培训的各项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培训、考务工作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培养优质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

2、根据《2009年*省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行管处的配合指导下,认真完成了《20*年度*省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及中级导游员年检培训工作通知》文件的拟定及下发工作(云旅人教[2009]12号)。同时认真组织落实了培训班的各项前期筹备工作(课程设置、教师选聘、场地落实、教材选购及材料准备、费用收交等工作)。此次年检培训全省共分6期举办,于2月23日-4月3日开展;其中,昆明点2期,版纳、大理、丽江、迪庆点各一期,共有1702名国际社导游人员参加了年检培训。

3、根据各类培训班的需要,认真做好培训班培训教材的选购、入库、销售工作,并将书籍的销售收入及时交局财务。上半年,共购进各类书籍5000多套(其中2009年导游考试系列教材3000套),到6月5日止,共售出2500多套,目前还在继续与各州、市旅游局办理导游资格考试用书的相关销售工作;

4、认真做好2009年导游考试报名的各项准备工作(信息宣传,表格制作,教材、大纲订购),确保全省报名工作顺畅。为此,中心于4月29日和5月4日在《春城晚报》刊登了导游考试的相关信息,从6月1日起,正式组织开展了全省2009年导游资格考试报名工作。8月上旬-9月组织开展培训;

5、为加大全省旅游教育培训的宣传和交流力度,拓展旅游教育培训信息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成了第一季度《*省旅游教育培训简讯》的编撰、发放工作;二季度简讯正在办理中;

(二)考务工作

6、在国家旅游局导考办和省导考委的指导下,圆满完成了20*年度*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生成绩的上报审定、成绩公布和考生分数查询等具体工作。并根据国家旅游局导考办的相关要求,于3月底认真完成了全省合格考生导游资格证书的制作发放工作(全省共有8380名考生参加考试,合格人员达1794人,合格率为21.4%);

7、根据《20*年*省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安排,于3月份组织完成了20*年*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系列教材及习题集的再版和订购工作,并组织有关专家、教授认真修编了《2009年导游考试大纲》及《考务相关规则》;

8、根据国家旅游局通知精神和要求,在局导考办的指导下,于4月30日完成了《2009年*省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2009年*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拟定和下发工作。导游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日-7月31日;考试时间:为11月7日,口试为11月9日-25日;

(四)其他工作

9、根据局党组的安排,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科学发展观是加快推进*旅游“二次创业”的思想准绳和工作准则。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结合业务实际,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撰写个人总结,相互交流学习。通过本次活动,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领会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坚定了加快推进*旅游“二次创业”的信心和决心,全体干部职工在思想认识上有了新的提高。

10、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导游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水平和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在袁副局长的委派下,由局人教处、省旅游培训中心、昆明市旅游培训中心等4位同志于3月25日至27日赴四川省旅游局就导游考试相关考务工作等事宜进行了考察学习。

(五)日常工作

11、处理日常电话咨询5500多个,接待现场咨询2800多人次;

12、圆满完成了培训中心的2009年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劳动保障执法年检、社会保险、《机构代码证》等四项年检工作;

13、完成了局、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2009年下半年工作要点

培训中心将在局党组和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人才培养计划,围绕省旅游局2009年的中心工作,加大推进我省旅游“二次创业”的旅游人才培训相关精神,坚定不移地实施旅游人才兴旅战略,以培养高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为目标,以推进旅游教育培训改革发展、创新教育培训的机制体制为突破口,以导游考试考前培训、国际旅行社导游年检、领队年检培训,旅行社、旅游饭店经理等各种培训为抓手,进一步充实和提高培训质量,创新培训手段,加大对旅游重点人才、短缺人才的培训力度。同时,继续全面提升我省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及科学管理水平,为我省旅游产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提供人力和人才保障。在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事业单位的支持配合下,认真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培训、考务工作

1、在局导考委的指导下,切实抓好2009年我省导游资格考试的报名、培训和笔试、面试等各项具体考务工作。具体安排是:6月1日-7月31日开展报名工作;8月中旬-9月底举办新考人员培训班;11月7日笔试;11月9日-25日举行面试;

2、在局导考办的指导下,认真做好2009年*省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的报名、培训、考试等具体工作;导游等级考试为8月3日-8月28日。导游等级考试为12月5日;

3、认真做好各类培训班教材、资料的征订和选购工作。重点做好全省2009年*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系列教材和习题集、考试大纲销售工作。

4、在有关处室的配合下,组织开展好已定培训班的各项工作,如7-10月份拟举办的“导游资格考试考前授课教师及面试考官培训班”、“新考导游人员考前培训班”、“加试语种导游考前培训”、“中级导游等级考试前培训”、“出境旅游领队年检培训、新考领队资格考前培训”等等培训班;

5、认真做好二、三、四季度的《旅游教育培训简讯》工作,扩大我省旅游教育培训宣传和交流工作;

6、配合人教处完成2009年全省28家非学历旅游培训单位资质复核工作;

(二)其他工作

7、根据《*省旅游局关于实施行政问责制办法等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中心将继续全面贯彻实施四项制度,结合自身的职能职责,对制定实施四项制度的方案进行科学分解职能,在明确中心各自岗位职责的基础上,把四项制度的内容具体化,切实履行好中心的各项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中心良好形象。

8、加强与省外的交流学习,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拓宽教育培训工作思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织全省旅游教育培训相关人员到省外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做得较好的省市、地区考察学习其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我省整体教育培训的质量。同时,促进全省各州市旅游培训中心的交流与合作。

9、加强与机关各处室,各州、市旅游培训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及早制定2010年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

第3篇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由于区位、交通、旅游等多方面的原因,流入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一直居全省前列。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对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履行职能,努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要求,本人不愿求助或拒绝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要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4、坚持分类施救的原则。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直接救助,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内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

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站可以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救助。

下列人员不属于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自杀、醉酒、交通肇事以及因治安案件致伤人员;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人员(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入站时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人员;跑站、要站、恶意骗取救助的人员。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救助站将依法终止救助:救助期间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遵守救助规章制度、无理取闹、破坏救助设施、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救助服务期满,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

(三)救助机构和救助范围。

建立完善上下联动、覆盖城乡的四级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市设立救助管理站并加挂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心牌子;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建立救助管理站或依托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救助管理站;乡(镇、街道)依托社会福利机构或乡镇敬老院设立救助点;村(社区)设立救助联络员负责救助工作。各地还应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临时救助亭,在主要街道设立救助引导牌,以方便流浪乞讨人员寻求救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职能,并明确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所需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救助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对城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并对县(市、区)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及市高新区、*山景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本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接收安置工作。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返回住所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五)救助程序。

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核实前来求助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一次性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短期内不得重复救助;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的,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将终止救助。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离站时,需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的委托人办理手续,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离站。

(六)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确因无经济能力接回或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接送工作:

1、我市流入外省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接回后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将受助人员接回原籍安置。拒不接回的由市民政局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负责协调接回并安置受助人员。

2、我市流入到本省其它市的受助人员,各县(市、区)民政局接通知后,负责协调落实其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将受助人员接回安置或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接回。户籍为*城城区之内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山景区民政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在24小时之内将户籍在本辖区的受助人员接回安置。

3、外省市流入我市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或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协调流出地的救助管理站、民政部门或其亲属、单位接回。

(七)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救治。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直接将其送至辖区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出具情况证明。定点医院应及时与市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认定。

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定点医院救治。*城城区内的定点医院为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其它县、市的定点医院由当地政府确定。定点医院收治人员中的传染病人,要及时转入辖区内所属专科医院治疗。定点医院对受助人员要及时接诊治疗。有关费用采取“先挂帐,后结算”的办法处理。定点医院转至专科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暂结。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治疗、住院或传染病人转院费用,经本级救助管理机构认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每半年一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八)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

公安机关对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的6周岁以上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救助,6周岁以下的送往当地儿童福利院、综合利院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九)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定点医院出具殡葬手续后,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处理;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处理。

身源不清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在定点医院救治中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在新闻媒体上认尸公告,公告期为7天。7天后无人认领的,按无名尸体处理,由定点医院、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由救助管理站送至殡仪馆火化,并拍照存档,其骨灰保存一年。

(十)身源不清人员的安置。

对身源不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指定福利机构负责收养或代养。其中属*城城区内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报市民政局批准后送市社会福利院;属县(市、区)救助的,由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送当地有关社会福利机构。财政部门按相关救济标准对福利机构追加核拨供养经费。

三、加强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救助设施,促进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精神,落实救助工作机构编制和经费。新建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站设立、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救助管理责任,依法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救助管理经费包括专项救助经费和机构经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疾病救治、跨辖区接护送、救助巡查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须的支出。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开展正常工作和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救助管理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政府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财政、民政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思想的原则,科学合理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按照救助管理站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各救助站的专项救助经费。要综合考虑实际救助人数和物价上涨因素,建立救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由于救助管理工作突发性较强,因工作确实需要追加预算的,财政部门在审核后予以保障。救助对象的生活费标准,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随着低保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对救助巡查和跨辖区接护送费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追加。救助管理站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救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引导他们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法制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做到依法救助、文明救助。同时,强化督促检查,对救助站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信息化建设。救助管理站应装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监控设备和计算机网路管理系统,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救助管理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为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山火车站以及*山区、**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山管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同级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及相关工作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加强救助机构规范化管理,实施人性化服务,打造服务受助人员的“温馨驿站”。

(二)各级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救助机构求助,公安部门协助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人员真实身份;对其中愿意受助的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

对救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强讨、强要、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五)卫生部门负责指定定点医院,保证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医治。

(六)铁路管理机构负责优先提供受助人员的返乡车票,并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便利和帮助。

(七)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救助管理站救助车辆养路费免征手续。市救助管理站车辆因救助工作需要进山,由市救助管理站同*山管理部门联系免费进入*山景区。

(八)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九)妇联、团委等部门要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或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并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十)残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救助保护工作尤其是残疾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