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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办公室日常

时间:2022-10-07 11: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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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办公室日常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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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汉江主城区段河道全面清障和禁止采砂综合整治活动,要坚持依据《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水利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集中开展清除河道障碍确保行洪安全执法活动的通知》、区政府《关于在汉江主城区段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要求,按照统一部署,市区联动,分类实施,属地负责,部门配合,联合执法的原则,对汉江主城区段河道采砂及涉河单位的乱挖滥采进行集中整治,确保禁采区制度的落实。促进河道功能全面恢复,生态环境有效改善,日常管理规范高效,努力营造依法治河,规范和谐的良好氛围。为支持城市建设,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区防洪安全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禁采管理制度,对滞留停靠在汉江主城区段原采砂场开采船只、机械撤离禁采河段;对原采砂场开采遗留的弃料堆体、坑潭洼堰进行彻底回填复平;依法取缔主城区禁采河段流动吸砂船;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对工程建设河段实施封闭施工。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汉江马坡岭水源地保护区以下至关庙镇政府所在地汉江段面以上河段。

(二)整治重点

1、对汉江主城区段原采砂场停靠的采砂船要求限期撤离或拆解。

2、对原采挖河段遗留的弃料河障、坑潭河槽限期清障回填,所有弃料堆体必须全部清除,感官较为平整。

3、严厉打击非法偷采行为,依法取缔流动吸砂船。

4、排查整改涉河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隐患,全面禁止施工单位擅自采挖河道砂石资源。

5、严厉打击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行为。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清障和禁采综合整治活动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汉江主城区段河道清障和禁止采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市防汛办副调研员﹚

﹙区政府办副主任﹚

责任副组长:﹙区水利局局长﹚

成员:﹙市防汛办河库科科长﹚

﹙区监察局局长﹚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法院副院长﹚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区环保分局局长)

(公路段段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交通局副局长、区海事局局长﹚

﹙区水利局党委副书记﹚

区安监局副局长﹚

吉河镇、关庙镇、张滩镇政府镇长,建民办、江北办、老城办、新城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具体负责河道综合整治日常工作。由区水利局党委副书记李增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部门抽调。

(二)职责与分工

1、采砂船只撤离和河道清障处理组: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配合单位:公路段、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安监局,涉及的镇办

责任人:

具体工作人员从以上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抽调。

职责:具体负责马坡岭水源地保护区以下至关庙镇政府所在地汉江段面以上河段内滞留停靠的采砂船撤离或拆解工作,打击私挖乱采行为,监督涉河单位和原砂场清理复平采挖遗留的弃料河障和坑潭河槽,恢复河道平整畅通。

2、吸砂船取缔组:

牵头单位:区海事局、区水利局

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涉及的镇办

责任人:

具体工作人员从以上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抽调。

职责:具体负责整治范围内流动吸砂船只的调查摸底、取缔工作。吸砂船只必须全部撤离上岸远离河道或现场拆解,确保整治范围内不再有吸砂船只﹙停靠﹚存在。

3、宣传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

责任人

职责:负责新闻采编和报导,联系日报和电视台,积极营造综合整治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责任人

职责:负责综合执法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5、督察组:

牵头单位:区监察局

责任人:

职责:负责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检查督促,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5月8日至5月15日)

1、由区水利局﹙区河道堤防管理处﹚、公路段、区海事局负责发送整治通知,送达给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吸)砂业主和涉河单位,并由当事人签收。

2、由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环保分局、公路段、区海事局负责《防洪法》、《公路法》、《水污染防治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河道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氛围。

3、动员采砂业主和涉河单位,按照综合整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

4、召开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动员部署依法整治相关任务、要求。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16日至5月25日)

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在整治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逐一检查,针对在规定时间内尚未自行整改到位的采﹙吸﹚砂业主,涉河单位,落实依法强制整治措施。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5月26日至6月10日)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相关违法项目案件查处法律文书,由行政执法部门送达违法当事人。

2、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计划安排,落实整治人员、机械设备、筹措整治资金,做好整治后勤保障。公安、检察院、法院、水利、环保、海事、公路等部门成立联合整治工作组,做好强制整治执法工作。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2年6月11日至10月15日)

依法履行河道管理和执法的职能,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的跟踪检查,健全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联合执法,做到常抓不懈。加强平时巡查,加大随时打击偷采的力度,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取缔吸砂船、撤离采砂船、机械偷采等违法行为的反弹,确保禁采区以后长期禁采工作的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和镇办要充分认识城区河道全面禁采、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整治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全力组织实施。

第3篇

一、把小流域砂石资源纳入“四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县河道管理整治若干意见》(政发〔〕号),江、溪、溪、溪等县域内小流域的砂石资源均由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包、出让采砂经营权,严禁乱采、乱挖。对原有小流域砂石资源擅自发包、出让和开采的,开展专项调查,视情作出处理;对继续私下买卖、偷采乱挖的,将按纪依法严厉处置。

二、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部门、乡镇(街道)联动管理机制

(一)在办理采砂相关手续上,实行严格的条件前置制度。

1、采砂业主取得合法采砂经营权并交纳相关规费后,由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签署开采意见。

2、根据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签署的意见,县工商局、供电局、水利局、国土局、地方海事处再予办理相关手续。

3、未经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的,工商局不得办理其营业执照;地方海事处不得办理其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供电局不得许可供电;水利局、国土局不得办理采砂(矿)许可证,不得许可其采砂码头、临时用房建设和砂料堆放占用土地。

(二)在管理执法上,实行主体牵头、多方参与、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

1、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要履行河道资源“四统一”管理的主体职能,加强河道资源管理。砂石资源的出让,由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并召集水利、国土、海事及相关乡镇(街道)会审后,实行公开出让;出让及开采中的政策处理、矛盾调处和安全监管、秩序维护,会同各乡镇(街道)及安监、公安、海事等部门负责落实到位。

2、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相关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对涉及毁坏耕地的,违法占用耕地堆放砂石料的,经查实后由国土部门处理。

(2)对涉及毁坏防洪堤坝、影响堤坝安全的,违规建设采砂码头的,经查实后由水利部门处理。

(3)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偷采行为,可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直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行政村、村民小组等私自买卖砂资源的,视情况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查处。

3、实行采砂作业船舶年检年审制。由县地方海事处会同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对采砂作业船舶进行日常抽检和年终验审,对无证照的船舶(包括挖砂船、吸砂船)坚决取缔;对年内有二次及二次以上偷采、超采及不按规定挂牌作业、不按指定地点停泊等不良记录的,两年内取消采砂作业资格。

4、实行砂石料运输车辆外运票证制。车辆在运输砂石料前,在所属砂场开具由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加盖砂场公章后,方可外运。未开据票证的车辆不得运输砂石料,一经查实,所运砂石料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实行私自买卖、偷采乱挖等违规违法开采砂资源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严格规范采砂经营行为

(一)严格弃料平整、治理。砂石随采随运,弃料随堆随清,不准在河道内长期堆积,保持底平、坡顺、不影响行洪安全和航运畅通。弃料堆积汛期不得超过五天,非汛期不得超过三十天,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将定期进行巡查。同时,由县河道管理办公室收取弃料治理备用金,亩以下为万元,—亩为万元,—亩为万元,—亩为万元,亩以上为万元。弃料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予以平整的,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承包期限届满后,经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所属乡镇(街道)验收后,退回备用金。不能及时平整弃料的,将备用金用于弃料平整。

(二)严格执行采砂经营相关规费的收缴。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号)收缴各项规费。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户元,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出让砂滩测算销售额的2%、采砂管理费按出让砂滩测算销售额的%在出让后一次性收取。在以上规费县级留成部分中由县财政提取%经费用于河道管理。对不缴纳相关规费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不得擅自开采,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严格规范转让行为和采砂机械设备的使用。因故转让砂石开采经营权或者需增加、更换制砂等机械设备的,必须向县河道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视情给予相应处罚。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废料的车辆,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跨越堤防应按批准的道口进出,禁止在堤防上任意开缺口。

四、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推进河道资源的管理工作

(一)成立县河道资源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河道办、公安局、水利局、国土局、交通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各有关乡镇(街道)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实行乡镇(街道)、部门的河道管理绩效考评,并从砂资源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河道勘测、目标管理、举报奖励和河道资源有偿出让的公告、佣金,更好地保障河道资源的持续、有序利用和资源开采的安全、平稳。

(三)规范出让金村级返还款的管理使用。出让金返还村级的比例不变。在拨付上,由村里提出项目建设拨付申请,经乡镇(街道)项目审核、查验后,再予拨付,真正使之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第4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区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大排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各股室负责人任成员,大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河湖管理股股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在汛期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职责分工

河湖管理股:负责全区河道隐患排查整改。

规划计划与工程建设管理股:负责在建涉水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度汛方案。

水土保持与水资源股:负责农村集中供水站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供水站管理单位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灌溉中心:负责渠道、水库水电站、水闸等区管水利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水库管理单位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水、电、消防等安全。

技术中心:配合规计建管股做好在建涉水工程排查整改工作。

三、工作方式

按照宁重不漏的原则,局水旱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大排查领导小组要与局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密切配合,针对水库、水电站、江河堤防、涵闸、渠道、塘堰等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排除,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实行台账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工作应根据隐患轻重缓急程度,汛前能完成整改的要全力推进按时完成整改任务,严防整改不到位,加剧隐患点位风险。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汛后适时整改落实。同时指导督促镇(街道)做水旱灾害防御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排危工作,确保排查工作到位。

四、工作步骤

(一)汛前安全大排查阶段。时间4月1日至4月30日,分管各股室领导牵头,股室人员具体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隐患大排查工作,排查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汛中安全大排查阶段。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分管各股室领导牵头,股室人员具体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雨情水情不定期对负责领域进行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对于无法立即处置的隐患,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知局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加强点位监测预警,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研究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第5篇

一、总体要求

打击非法制革生产经营活动专项行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以“打击非法生产、杜绝环境污染、建设美好家园”为目的,上下联动,条块结合,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打一场取缔非法污染企业的攻坚战,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促进和谐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区政府成立打击非法制革生产经营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环保局、双屿街道、仰义街道、藤桥镇等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农办(农林水利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国税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国土资源分局、供电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局,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街镇主抓”的工作机制。双屿街道、仰义街道和藤桥镇要相应成立工作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好各对应职能部门力量。

(二)联合执法,加大力度

全区性整治行动由区政府牵头,日常打击工作由双屿街道、仰义街道和藤桥镇各自组织。环保、电力、城管与执法、工商、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决打击非法制革生产经营活动,在2012年6月底前,全面遏制反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一)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区性非法制革生产经营整治行动,负责加强对制革业的日常监察,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指导、协助各街道(镇)开展日常打击工作;负责现场拆除污染设施,落实拆除工作的人力保障和设备保障。

(二)各街道(镇):负责组织召集辖区内工商、环保、公安、城管与执法、供电等单位成立综合整治专业队伍,负责本辖区的非法制革生产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并做好整治行动的后勤保障。

(三)区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各街道(镇)和各有关部门打击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工作。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向水体排放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质,对私设路障等妨碍执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为人行政拘留处罚。

(五)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开展被列为“违必拆、六先拆”范围的非法制革生产经营户违章建筑的工作。

(六)区委农办(农林水利局):负责对打击取缔对象停止供水,对非法取水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七)区国税局:负责对非法制革生产经营户偷逃税费行为的查处工作。

(八)地税分局:负责对非法制革生产经营户偷逃税费行为的查处工作。

(九)工商分局:负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生产的非法制革生产经营加工户的取缔、处罚工作。对从事非法制革生产经营的登记户依法注销登记。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整治和规范长江段采运砂行为,按照依法行政、堵疏结合、严厉打击、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日常巡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运砂和非法滩涂造船行为,确保和期间通航及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及对象

长江水域(长江鄂边界重点河段)。

三、整治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28日。

四、整治重点

1、以整治自主划定违规采砂作业范围、自行号定违规采砂作业船舶、强买强卖、强占市场为重点,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彻底清除以转运江砂为主业的过驳吊机,将滞留在本市水域的外港采运砂船劝其离港,不留死角。

3、以整治违规采砂船舶及其它工程船舶近堤作业为重点,打击损毁水利工程行为,维护堤防安全。

4、以整治违规采砂船舶及其它工程船舶占用航道作业为重点,打击阻航碍航行为,维护通航安全。

5、以梁公堤沿线和火焰山水道为重点水域,严厉打击违规采砂、近堤作业和占用航道作业行为。

五、整治要求

1、整治期间,日常巡查由市河道采砂局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合组成的专门队伍负责与鄂边界执法大队、武穴海事处等部门、单位联合执法,坚决打击。

2、整治期间,根据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执法行动。要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尤其是要注意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员的安全保证,确保动则必胜,提高行动效果。

3、整治期间,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到寓宣传于整治,以整治促宣传。专项行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广泛影响力,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积极营造有利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震慑违法违规采砂者的气焰。

4、通过整治,对已登记造册的船舶集中停靠,对违法违规采砂船只依法扣押,依法处理;对非法采砂、运砂行为严厉打击。

六、职责分工

1、市河道采砂局:(1)认真宣传《防洪法》、《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人民群众对保障河道行洪安全、长江河道堤防安全和合理利用长江河道矿产资源的认识。(2)负责做好长江水域采砂船只的集中停放工作。(3)依法查处本港采砂船只的非法移动;配合长江委鄂执法大队打击在禁采区、禁采期以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采砂行为。

2、市公安局水上分局:(1)负责打击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禁采秩序的违法行为。(2)参与制订长江河道禁采整顿行动方案、打击非法采砂船只偷采砂行为。

3、海事部门:协助水利、公安部门打击违规采运砂船只的偷采运行为,严历查处危害航道安全的行为。

4、码头镇人民政府:(1)禁止村组干部参与非法采砂或变相参与采砂,禁止非法船只下河,三联公司暂时歇业。(2)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协调工作;参与采砂秩序整顿工作,及时化解长江河道采砂中的各种矛盾纠纷。(3)配合公安、水利等部门打击非法采砂、危害堤防、影响行洪安全和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七、纪律要求

1、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2、依法办事,不徇私情;

3、廉洁奉公,严守机密;

4、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第7篇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2012年以来,区水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加强信息公开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地促进了水利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公正化。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直以来,局领导班子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为使该项工作不流于形式,我局从健全组织入手,着重于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局办公室为政务公开工作责任科室,并指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形成了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组织体系。

(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在加强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抓好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建立健全了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了“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综合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积极反映公开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序开展。

(三)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用,大力推进主动公开

为方便公众更便捷、更迅速的了解信息,在区法制办等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们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和完善了区水利局的分支网站,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的主渠道作用,依法、主动公开了涉及水利的机构信息、机构要闻、公文法规、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服务事项等政府信息,并及时做好日常检查、修正、增补工作,及时更新网站内容。

(四)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对直接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同时,结合世界水日、水法宣传周等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

二、2012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的方式、方法

1.公告牌公开。我局在机关显要位置设立了公告牌,公开了水利执法项目及规定、收费标准等;通过制度上墙等形式,公开了取水许可等办事流程、工作人员职责、制度指南,公开了接待制度等等。

2.宣传栏公开。我局在办公楼外墙设置了宣传公开栏,对干部职工的工资晋级、评先评优、职称评定、捐款捐物、党费收缴等进行了公示公开,实现了管理工作的透明、公开、公正。

3.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对行政许可及收费项目办事程序、单位职能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机构动态等等,我们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2012年度,我局主要公开了与水利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等法律方面的信息,属于本部门行政审批许可等方面的信息,机关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等等,累计公开政府信息116条,其中门户网站公开61条,公告牌等形式公开55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2年度,我局未收到请求公开信息的申请,没有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有公开信息都是主动公开。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2012年度,我局接受电话咨询、工作现场当面咨询等900余次,其中工作现场当面咨询占80%以上;没有接到群众网上咨询的信息;答复后群众满意率100%,未发生投诉事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2年度,我局完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了职能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并依法收费,没有做出对职能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收费项目进行减免的决定。

六、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2年度,我局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问题。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

2012年度,我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人员1名,从事主动公开信息制作人员1名,除牵头科室办公室外,局相关业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均参与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2012,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宣传的力度还不够,群众知晓率不高。二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更新还不够快。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平台有待进一步拓宽;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2012度,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引导群众正确的行使知情权。

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加强对门户网站的管理,强化信息公开和更新,将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面向社会。

第8篇

一、进一步压实安全防范责任

春节临近,假期较长,人流车流物流加大,安全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增多,是事故的易发期。各科室、各基层单位要认真贯彻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督促检查和指挥协调,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针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突出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安全风险分析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春节、“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各单位要针对当前季节水利安全生产的特点及面临“两节”“两会”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加强水利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局办公室:负责水利局办公场所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节假日等重要时段的值班、值宿安排及“四防”安全工作的全面监管。

建设与管理科:负责在建水利工程的全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冬季施工安全措施,严禁雨雪、大风天气强行组织施工。春季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督察,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水旱灾害防御科: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安全检查,做好全防春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河道管理站: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警示、巡查工作。加大巡查、宣传、管理力度,重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定期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冰上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建立完整的风险隐患排查台账。

市水资源管理中心:督促和组织地方运行小水电站的全面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冬春两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市农村水利管理中心站:对乡镇水管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对农村饮水工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认真落实冬季施工安全措施,严禁雨雪、大风天气强行组织施工。

市关门砬子水库管理所、市双杨树水库灌区管理所:进一步加强水库“三个责任人”及各项方案的落实,重点标段设置警示标语,定期对水库机电设备保养维修,保证水库安全运行,针对春季水库水位进行全面检测,确保防春汛工作稳定开展。

市大堤管理所:依法对大堤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针对当前季节,对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并加大对重点段的巡查力度,消除群众存在的侥幸心里和麻痹大意思想,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建立完整的风险隐患排查台账。

市排涝管理所:定期对排涝机组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机组能及时投入使用,使设备完好率达100%。在排涝管理范围内设置警示标识、加大巡查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冬季防凌汛、防寒、防冻、防火防爆等工作,加强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和组织职工文体活动的安全管控。

三、进一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

各科室、各基层单位要深刻汲取近期域内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进一步研判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安全整治“秋冬会战”专项行动,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整改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整改,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加强巡查、监控和盯守,确保绝对安全。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单位要针对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政治活动及冬季气候特点,制订各类水利设施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装备等,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演练。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保证信息畅通。要切实加强节日和重要政治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巡查和安全保卫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要广泛进行安全提示,大力宣传冬季用火用电用气、消防等安全知识和险情应急处置、逃生自救等常识,切实提高全行业安全防范能力。节日和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正常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稳定职工思想,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全员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9篇

1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当地水利部门成立供水公司,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供水公司归川汇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实行水务局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供水公司链条化的管理模式,明晰产权,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供水公司对工程自主经营,合理收费,实现以水养水。供水公司要建立规范的管护制度和具体运行措施,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川汇区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给予技术指导,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水厂工程完工后,应按豫水农函[2009]26号文要求设置统一标识,并以乡村为单位对每个工程进行编号,建档立卡,保存基础资料。对水源地及供水构筑物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准修建影响供水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沿供水主管线每200m设置一个“供水管道、注意保护”字样的警示标志,如需改动供水路线的,需经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同意,其恢复费用由建设方负责承担。

2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要加强各地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积极推行用水户全程参与工作机制,让受益农民群众真正享有参与权、监督权。对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由按规定组建的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法人负责管理维护工作,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农民组建的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或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3规范水费收缴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原则上应实行装表计量,一户一表,按量计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各地也可根据情况对当地特困家庭及五保户用水由村集体按照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同时,对于水费收支,要建立专门账目,实行财务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在制定水价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二是根据使用性质,按生活用水、经营性用水等4类分类定价原则;三是实行阶梯式水价原则;四是明确公示制度,明确水费开支范围,建立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费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证水费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4建立完善的维护资金保障制度

工程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川汇区财政每年拨入一定的年度维修费;二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提取的水费。这部分维修基金应由川汇区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对于维修基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使用维修基金时,必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大修的目的和修理内容,按隶属关系申报批准后,方可动用,并由县乡2级监督工程维修,使其正常运行。

5动员全社会力量关注支持农村安全饮水工作

要大力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及相关政策广泛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营造关心扶持饮水安全工作的舆论氛围,同时提高广大农民群众饮水卫生意识,改变原来不好的用水观念,激发受益群众自觉参与支持工程建设,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的可持续运行。

作者:刘丽 单位:周口市川汇区水利局

第10篇

一、目标要求

以2013年能源消耗为基数,从人均能耗、单位面积能耗、人均用水、办公用品耗费、节能灯具和节水器具应用情况等6个方面来完成当年市节能办下达的能源下降指标,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二、落实节能措施

(一)节约用电

要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办公区域用电设备,强化对设备管理人员节能培训,合理调节用电设备的运行,逐步淘汰高能耗的办公设备,加快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在全局公共机构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在办公楼内的合适位置要设置节约用电标识和室温控制标识。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局各股、室、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的控制标准,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把“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作为一项节能制度,落实到每个办公室。局全体人员要带头自觉执行室内温控标准,做到室内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坚持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2.节约照明用电。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二)节约用水

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路及零件;在用水区域设置节约用水标识;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杜绝“长流水”,切实减少耗水量。

(三)节约办公耗材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领取。推行网络办公,实行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

2.强化文印耗材管理工作。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即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3.推行办公用品的循环使用。提倡使用铅笔书写,减少中性笔等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

(四)采购节能设施。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对高效节能环保的空调、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要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提高循环产品、可再生资源和节能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

(五)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

要严格公务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建立公务车辆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登记单车燃油消耗,定期公布车辆百公里消耗及维修费用等数据。对集体公务活动,非紧急情况下城区范围内外出鼓励尽量步行,不使用车辆。同时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并做到节假日公务用车一律入库(除特殊情况)。

(六)公共建筑节能

根据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和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上级的部署,组织有关人员对照清理内容进行了办公用房使用的自查、整改和用房调配,整合办公用房资源,控制办公用房建设。

三、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节能降耗的政策规定,教育干部职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爱惜公物的良好习惯。每年要组织开展体验能源短缺活动日、节能宣传周活动,配合全国、省、市、部署或结合我局实际,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短信、宣传栏、户外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普及节能知识,发挥表率作用。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科学的消费理念,培育节能型机关的文化风尚。

四、建立节能工作长效机制

(一)健全局机关节能领导小组

成立了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以及各股室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机关节能工作。

第11篇

(一)交通部门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公安治安、交警部门的配合下,经常性地开展部门联合、区域联动的专项治超活动,重点抓好国、省、县干线公路和超限超载严重路段的治理。

对超限运输车辆实行严管重罚,各治超站要严格执法。坚决实施卸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严格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抄送给公安、工商部门,交通部门每月10日将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情况。及时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

通过经济手段遏制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实行计重收费。

(二)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要与公安部门联合办公。配备强有力的警力,维护超限车辆检测站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正确处理治超与物流业发展的关系。治超工作中。做到安全、便捷到达,杜绝乱设卡、乱收费,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使物流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也使业主有利可图,实现治理超限超载促进物资运输和经济发展的目的注重堵疏结合,综合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做到既能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又能让运输业主获得合理回报,不能因为治理工作影响正常的物资运输和经济发展。

二、扎实抓好源头监管

(一)要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水利、交通、国土资源部门对各类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整顿。对不按规定装载、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货源场(站)和运输业主,责令停业整顿,并按超限车次同等处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采砂场(站)监管,督促业主严格执行限时采砂规定,严禁在非规定时间段内采砂、取砂。

(二)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货源场(站)检查。加强全过程监管。

(三)交通、公安部门要联合对运输黄砂、铁砂、矿石、石料及其他建筑材料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坚决杜绝超设计标准的运行。

(四)运管、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超限超载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非法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车辆、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运输营运证照。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记分制度,对货车载物超载部分未超过核定载质量30%一次记两分,超过30%以上的一次记六分,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五)物价部门要依法打击各种价格垄断、价格暴利等不正当行为。

(六)交通、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并予以严厉经济处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违规加高的墙板进行强制拆除。

三、落实责任追究

(一)责任主体。治超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管交通、公安、水利、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主体部门为交通、公安部门,水利、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等有关部门依据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二)一岗双责。各县(市、区)分管交通、公安、水利、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和上述部门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承担治超工作职责。

(三)责任倒查。对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从发现地追查到途经地和源头地,按照谁放行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项目限批与治超挂钩。对治超工作不力。公路损坏严重,事故频发,并经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扣减交通投资比例,暂缓拨付交通建设资金,停止审批新的交通投资项目。

(五)诫勉谈话。对治超不力。限期整改。

(六)对在治超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强化督办检查

(一)成立督办组。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督查全市治超工作,每月通报。

(二)成立巡查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组长。实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治超工作中重大失职和不作为行为,依照《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成立舆论监督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对治超行动跟踪报道,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曝光。

五、加大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

(一)开展千日宣传活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议案的决议》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强大的治超舆论氛围。

(二)召开万人动员大会。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召开千人动员大会。分别召开货主、车主、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宣传政策,取得理解和支持。

(三)发放十万封信函。向各运输业主和驾驶人发放法规宣传单及《致全市机动车驾驶人一封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经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市交警支队、市公路局、市运管处等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交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市运管处主任、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市国土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市城管监察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治超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治超工作。

第1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城市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晋市政办〔2011〕93号)精神,联系我市实际,现将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市卫生局等14个责任主体的具体监管职责划分如下:

一、市卫生局

(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配合上级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年度考核;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食品安全督导检查。

二、市农业委员会

(一)负责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规范使用行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初级农产品的污染和超标残留;

(二)定期对生产基地、市场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瓜类、原粮等产品中农药及其有害物质的残留超标情况进行抽检,及时进行农产品质量的风险预测;

(三)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监督管理,检查认证产品标识使用和复查换证情况;

(四)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三、市畜牧兽医局

(一)负责初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管理;

(四)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

(五)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四、市质监局

(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许可受理,负责现场核查的监督,对现场核查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二)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验和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有形市场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入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五、市工商局

(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二)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市场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

(四)负责有形市场(如商场、超市、专营店、集贸市场等)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坊现做现卖的熟食、面条加工、糕饼类等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以及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对宾馆、饭店等有固定门店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所有餐饮服务业的监管;

(四)负责对无固定门店,但提供现场餐饮设施服务的摊点进行监管;

(五)负责对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内部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等场所进行监管;

(六)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七、市经济和商务局

(一)负责监管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和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工作,重点对酒类流通渠道进行监管;

(二)依法对生猪和其它畜禽屠宰行业进行日常监管;

(三)负责食品工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八、市水利局

(一)负责水产养殖生产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

(二)参与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三)组织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及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

(四)参与渔用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九、市林业局

(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

(二)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市粮食局

(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一、市盐业公司

(一)负责食盐产品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二、市宗教局

(一)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三、市公安局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防范、打击食品恐怖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食品市场治安;

(四)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对早夜市场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