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6:07: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都昌县84万人口,24个乡镇,46.2万亩水田,18.3万亩旱地,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1.农业生产环境不安全因子:工业废气(如烧砖窑)排放影响农业生产区及工业污水流入生产农田等问题时有发生。2.农业投入品不安全因子:违(限)禁农药的滥用,高残留农药超标,如:在水稻、蔬菜、西瓜、花生等作物上防治地下害虫使用呋喃单(克百威)农药的时有存在;喷药后未达到安全间隔期采收;还有稻谷收获后,遇天气不好时使用芽前除草剂防发芽;畜(禽)药品使用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现状比较普遍。3.人们意识的不安全因子:近几年例行抽样检测发现了不少的问题,这些农产品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但不理解的是人们照样购买食用,是什么因为导致的呢?作者分析主要是:(1)、生活水平标准比发达地区低,不求质量只求价格的大有人在,毕竟生活高水平的人群还是及少数,只有经济条件好的人才会更加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2)、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特别是50年代左右的人还有相当多数,30年前力求解决温饱,现在一时要他们彻底改变只注重质量不要数量是很难的,需要一定的过程。(3)、农产品供应不充足,我县主要靠外地运进蔬菜,价格时高时低,个别农产品时有时无,当地人种的菜很少,所以市场上的卖农产品用的什么药?几天采收的?更不要说是不是转基因的?几乎没有人问,故就出现“不愁没有人买,只怕没有人卖”的现状。(4)、监管存在盲区,在生产环节中,检查发现个体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风险隐患大,他们作物有病虫害,见药就喷的现状存在,种植大户操作相对规范。在市场流动环节中,对分散流动经营体的难监管,属工商部门管理范围,应该要经常抽检,才可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5)、标志农产品难形成效应,通过对市场检查发现,目前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低,很少发现“三品一标”的农产品在大型超市销售,尤其是无公害产品特别少,但也有部分过期的绿色和有机的食品在超市销售,据了解,主要原因是“三品一标”的农产品没有价格优势,甚至很低,导致不会积极主动申报“三品一标”,如果说没有“三品一标”的农产品不能进入市场,那可能就不一样了。
二、应对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系统性工程,依托相关单位共同实行。1.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全程监管: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生产基地、合作社、重点生产单位农业投入品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指导,确保生产环节安全,从源头确保农产品生产规范和产品安全优质,满足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更高要求。2.积极宣传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县、乡镇两级要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从而提高人民安全意识感、责任感。使生产单位进一步清楚,在生产过程中不可以随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投入品,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每个人的职责,违反相关规定需受法律的惩处。加大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让人们了解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性,力争达到“人人为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识安全”的宣传效果。3.开展安全示范、推动规范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农业生产规范化,各乡镇各抓好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各一个示范点,亮出示范牌子、制订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如实记录投入品生产档案,做好安全监管记载,从而带动辐射标准化农业生产。4.完善检测体系、做好科学抽检:县、乡镇监测站要全面完善检测体系,做到设备全、人员足、档案清、记录实。检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检测手段,做到严格按照抽样方案操作,科学采样,精细检测,如实反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问题早发现,处理要及时。5.申报三品一标、规范标识管理:标识是反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号,各级政府要组织优秀合格的生产单位积极申报“三品一标”,真正做到消费人群认知“有标则安、无标存险”的消费理念。同时对已申报成功的单位进行标志规范管理,严格监管“三品一标”生产单位,发现问题应该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三、强化属地管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政府职能。本地出问题当地领导负主责。农业部门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力度。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强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及时组织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技术指导工作,杜绝不合格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作者:沈爱国曹睿秦琳占强陈坚单位:都昌县农业局
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我们发现,已出台的这些制度主要的是在规范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管控问题,更多涉及的是应急处置,更多是体现在信息管理中,系统地常态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办法措施则不多见。按照管理学中的概念,信息管理,亦即信息资源管理,主要是指对信息内容、信息机构及信息系统的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区别于单纯“信息整理”的地方在于将信息视为资源的一种。信息作为资源至少具备稀缺性和增值性两大基本属性。当前社会信息冗余现象严重,但巨大的信息集合中相对高质量、高价值的信息依然处在稀缺状态;另一方面,对于信息的有效整理和科学利用,可以挖掘出信息额外的使用价值。所以,我们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管理是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数据信息视作一种资源,进行精心整理、合理配置,并最终有效利用实现增值的过程。具体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管理,应从其信息生产、搜集整理和传播利用来定义,微观上包括相关信息的获取及有序化存储等;中观包括相关信息的、传播、利用、交流、反馈及信息服务、产品推送等;宏观上包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机构、信息系统、信息体系队伍及其运行机制的管理。由此可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的管理不仅仅在于信息,还包括诸多的其他信息管理环节,以及信息机构、信息系统、信息队伍及管理机制的构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的利用也不仅仅在于应急处置,而是涵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安全消费及科学研究等方方面面的互通和利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信息内容
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信息对象内容,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科学管理的基础。根据普遍化的信息定义,信息是负熵,由基础数据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来。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可以产生若干信息,作为生产者应该构建或形成哪些信息,以便展现其良好生产行为、产品质量及安全性;监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需要提供或获取哪些信息规范生产、监督违法、指导消费、展现监管绩效、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消费者放心消费应该关注哪些信息,从什么渠道获取自己关心的信息;社会公知专家应该获取什么样的信息以面对媒体、指导消费、科学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我们的初步研究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涉及生产者、监管者、销售者和消费者4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涵盖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中,不同的责任主体在不同环节(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及监管、科学研究等)存在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集合。从这4个主体来看,不仅有各自在农产品生产、监管、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也有各主体自身需要关注的信息。综合各方面的研究,我们将其归纳为生产加工信息、监督管理信息、营销消费信息及安全科技信息等4个大类。生产加工信息是产前-产中-产后进入市场销售之前的整个生产链的有关信息,包括产地环境信息、农业投入品信息、生产过程信息、收获屠宰捕捞信息、产品初加工信息、产地准出及贮藏运输信息等。监督管理信息包括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措施、标准制修订、监督整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以及执法监督管理情况及其队伍自身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信息。营销消费信息包括包装标识信息、经营销售信息、市场管理及供求信息、消费者信息等。安全科技信息包括安全生产科学理论技术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科技创新队伍能力建设信息等。这4大类信息包涵的各个信息板块还包括进一步细分的信息单元,在此不予赘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管理需要对这些信息实时监测,全面掌控,科学分析,分级利用,才能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利益相关方的良性互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及利用的几点建议
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服务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业界的普遍共识。结合近年来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的跟踪、分析和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信息管理体系构建及利用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以资源意识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在信息社会里,信息是一种资源,更是最活跃,最具创造性、革命性,最核心的生产力。但任何资源只有经过有效获取、科学加工和有序管理,才能成为可利用的资源,才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需要以对待资源的意识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也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搜集分析、深度加工和科学管理,才能形成可供传播利用的信息产品,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信息的潜在价值,促进政府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有效地沟通和交流,预判风险隐患,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管理成效。如今信息管理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亦需要直面大数据环境的挑战。信息数量急剧放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质量日益恶化,大量的无用信息、虚假信息、反复炒作的过期负面信息等充斥各种信息渠道,加之新媒体迅猛发展,信息交流迅速快捷,虚假、负面信息的传播极大地妨碍了社会公众对正确信息、有用信息的吸收利用。所以,在当前情况下强化资源甄别意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是尤为重要的。同其他资源一样,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也存在分配不均衡等问题。生产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各自所掌握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信息资源占有者的利益关系如无科学合理的制度协调,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就会困难重重。在某种程度上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就是要解决信息资源不对称问题,需要寻找相关方利益平衡点,构建公平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生产、消费共享机制,实行科学的信息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简言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主要体现在研究开发信息资源,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解决资源不对称难题,满足公众的信息需要。
(二)构建全面协调的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对信息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广义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信息、信息技术、信息人员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等,整个管理过程涉及人员、设备、资金、技术支撑等多方面的组织和协调。我们在顶层设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管理的时候,应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考虑,要有一个长期的制度性安排,必须构建一个持续稳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长效机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当前重要的是要着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测搜集、分析系统,要解决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从哪儿来,如何识别、获取以及谁来获取、谁来分析研判及如何分析研判的问题。从上文谈及的4大类信息来看,涉及从生产到消费链条中的诸多环节,各个环节常常又归属于不同的部门,譬如包括纵向的产地环境监测、作物种植、植物保护、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及管理、农技推广、农产品加工、检验检测、贮藏运输、经营销售、食用消费及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认证认可、科学研究及标准制修订等部门,横向的农业、食药、食安、质检、卫生、工信、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这就给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获取增加了艰巨性和复杂性,如何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需要有一个统筹协调的制度安排,要有一个专门的信息监测搜集、分析研判的机构队伍体系。尤其是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获取体系建设值得高度重视,应在各地农业信息中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点设置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测搜集部门(岗位)并配备适当的信息获取技术条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测搜集及分析研判工作须专人专职,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实现常态化的信息主动获取、分析、预警及利用,避免被动的应急灭火以及信息失真、失信、失灵、失控的情况出现。
(三)不断强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信息利用就是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新媒体时代,信息呈分散化、碎片化和海量化特征。这就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把这些信息筛选出来,构建信息砖块,并按照潜在用户的需求特征、权限范围和政策导向等维度分别形成信息产品,以便交流分享、预警防控。通过一系列分析加工优化,形成信息产品之后,就要构建适当的渠道和模式,比如文献服务、报道服务、检索服务、咨询服务和网络服务等等,开展信息服务,以充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产品也是商品。信息产品商品化是发展生产力的条件之一,有利于提高信息产品生产的针对性和效率,能更好地发挥信息商品的效用。一个时期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被当作民生福利产品、公益性产品免费提供给公众。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注度很高,信息纷繁复杂,鱼目混杂,很多信息并不被公众所接受。很多免费的信息制作相对粗糙,缺乏科学性,真实程度不高,也很难让公众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也应该是商品,政府可以购买,普通消费者也可以有偿消费。因而,通过精心制作的信息产品应该有偿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应适度建立有偿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优质快捷的信息服务,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信息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充分利用,将其信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切实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服务。
(四)组建高质量研究团队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作为综合性的交叉学科,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研究人员的重视,国内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工作越来越多。根据CNKI的数据统计结果,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研究界的关注度呈整体上升趋势。其中,2013年与2014年直接相关文献在CNKI中的检出数量分别为146和194,分别较前一年增长了5.80%和32.88%。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级农业科研院所、院校为研究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研究体系。我们的研究团队多年来持续跟踪关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舆情信息,从舆情信息管理的角度对这一方向有所研究。但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点是,我国当前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研究的创新团队还比较缺乏,尤其是具备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能力的优质团队甚为少见。近年来虽然相关主题的研究成果日渐增多,但是从研究成果的科研影响力角度上来看,还不是很显著。在此背景下,要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组建专业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学科团队,加强在信息基础理论与技术方法应用两个层面的科研投入力量,尽快积累形成属于自己的学科边界,聚拢拥有专业化研究才能的创新人才,树立学科领域内的标志性成果。同时,还需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产学研”循环链条,在加强相关研究工作的同时,扩展团队在教学和产业转化中的职能,将研究成果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
(五)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管理
论文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测土配方施肥
论文摘要 总结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现状,依据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阐述了测土配方施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基础作用,以及运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20世纪90年代,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的新阶段,为进一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明确提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目标。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01年农业部在全国启动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各级农业部门以蔬菜中高毒农药残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控制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高毒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以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市场准入三个环节管理为关键点,推动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监管;以开展例行监测为抓手,推动各地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管理责任;以推进标准化为载体,提高农产品质量 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现状
1.1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持续上升
根据2003~2007年37个城市蔬菜中甲胺磷、乐果等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我国蔬菜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持续上升。2007年1月、4月2次监测,蔬菜中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为93.6%。其中,蔬菜生产基地合格率为96.7%,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合格率分别为93.7%、91.7%和92.5%。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逐年提高。
1.2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
根据2003~2007年22个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以及磺胺类药物等兽药残留监测结果,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总体呈上升态势。2007年1月、4月2次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和磺胺类药物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分别为98.8%和99.0%。从监测结果看,屠宰场、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瘦肉精”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9.1%、99.5%、100%和96.5%;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磺胺类药物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8.7%、99.0%和99.2%。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总体保持较高水平。
1.3水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呈上升态势
根据2005~2007年22个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近年来水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处于上升态势。2007年4月对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水产品进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污染监测,合格率为91.4%。水产品产地药残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增强了我国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2006年出口量和出口额达到301.5万吨和93.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4%和18.7%。2007年1月、4月2次监测,水产品中氯霉素污染的平均合格率为99.6%,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分别为100%、99.7%和99.3%。
2 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和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
2.1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
建立和完善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是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无公害食品开发、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农业部2001年制定、颁布了73项无公害食品标准,2002年制定了126项、修订了11项无公害食品标准,2004年又制定了112项无公害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内容包括产地环境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方法等,标准涉及120多个(类)农产品品种,大多数为蔬菜、水果、茶叶、肉、蛋、奶、鱼等关系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菜篮子”产品。
无公害食品标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主要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三个方面,无公害食品标准主要参考绿色食品标准的框架而制定。
2.2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
为提高蔬菜、水果的食用安全性,保证产品的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制定农产品安全质量GB18406和GB/T18407,以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农产品安全质量分为两部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品安全要求。
本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中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和农药残留给出了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这些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采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
3 测土配方施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基础作用
测土配方施肥是我国当前大力推广的科学施肥技术,是通过对土壤采样和化验分析,以土壤测试结果和肥料田间试验为基础,根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在合理使用有机肥的基础上,提出氮、磷、钾及微量元素等肥料的施用数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是以最经济的肥料用量和配比,获取最好质量的农产品产出的科学施肥技术。
3.1保证农作物产量,均衡土壤养分
农作物生长发育需要16种必需营养元素。测定土壤养分,可以得到所种植的土壤里有哪些营养元素,缺少哪些营养元素,再根据预计产量计算出应该施用哪种肥料,施用多少,以利于均衡土壤中各种养分的含量,使作物得到充足的养分供作物正常生长,从而提高农作物产量,获得较高经济效益。例如,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中国农业科学院对上海佘山农场的土壤养分测定结果表明土壤缺锌严重,仅补施锌肥一项,小麦就增产18.3%、大麦增产22.2%。
3.2提高农作物品质,改善农产品质量
农作物养分不平衡不仅会导致多种病害的发生,而且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农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不高,主要原因是农民施肥不当,特别是过量偏施氮素化肥导致蔬菜硝酸盐含量过高,水果变酸、皮厚、色淡,稻米、植物油的一些质量指标降低。通过测土配方施肥,合理地使用肥料,就会减少作物病虫害的发生,从而提高作物品质,改善农产品质量,基本可以使农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3.3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投入,控制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
肥料在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中约占50%,但是施入土壤的化学肥料不能被作物全部吸收。在我国,氮肥的当季利用率为30%~50%,磷肥为10%~20%,钾肥为50%左右。通过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可以减少不合理施肥造成的损失,提高肥料的利用率,并且增加农作物的收成,从而减低农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投入,控制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
3.4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
测土配方施肥的开展,对土壤养分先行了解,可以避免盲目使用肥料而造成的浪费,从而可以节约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施用的化学氮肥,如果不能被作物吸收,则会经过一系列的转化,被淋洗到土壤深层,发生还原,生成致癌作用很强的亚胺类化合物。磷肥中大都含重金属以及放射性元素,危害着人类的健康。而且有资料显示农田氮、磷是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营养源。通过测土施肥,使施入土壤中的化学肥料尽可能地被作物吸收利用,那么滞留在土壤中的肥料就会很少,这样就有益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4 运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测土配方施肥
为降低污染,充分发挥肥效,应实施测土配方平衡施肥,即根据作物营养生理特点、吸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及肥料效应,确定有机肥、氮、磷、钾及微量元素肥料的适宜量和比例以及相应的施肥技术,做到对症配方,对症施用。具体应包括肥料的品种和用量,基肥、追肥比例,追肥次数和时期以及根据肥料特征采用的施肥方式。配方施肥是无公害生产的基本施肥技术。鉴于现行推广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优势,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生产流程,我们不难发现,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4.1测土配方施肥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的基础是扩大测土范围、提高测土精度,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依托于生产基地的环境监测建设。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过程中建立的耕地检测和评价数据库能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适时检测提供可靠数据;实施配方施肥要求在不影响土地环境的基础上维持土地的高产投比。
4.2测土配方施肥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作用
测土配方施肥为农产品的生长(不同种类和各个生长时期)提供科学的施肥配方,不仅提高了肥料的使用率、节约成本投入,而且可以降低残留量;也可以在生产的整个过程中进行营养诊断,为无公害农产品的残留检测提供适时数据,全程监测和控制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
5 结论
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根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增产效应,在施用有机肥料为基础的前提下,采取化学氮、磷、钾肥和微肥的适宜用量和比例及其相应的施肥技术,可解决盲目施肥和投肥不足的问题,增产、节肥。测土配方施肥作为一种科学的施肥方法,是根据农作物各个生育期的需肥规律和土壤的养分含量,研究得出最佳配方并合理地使用肥料,因而就会减少作物病虫害的发生,从而提高作物品质,改善农产品质量,使农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因此,应用测土配方施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中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该大力推广。
6 参考文献
[1] 邓仕槐,吴晓斌,卢益武.施肥对环境质量的影响[J].西南农业学报1998,11(3):106-111.
[2] 马朝红,方建坤.蔬菜土壤养分积累状况与环境分险[J].长江蔬菜.2000(12):43-45.
关键词:农药残留 快速检测 基层推广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使农产品的生产越来越依赖于农药、抗生素和激素等外源物质。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有关事件不断发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和最关注的话题之一,引起了政府、市民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
一、造成农药污染的原因
(一)、农民质量安全法律意识淡薄[2]
由于许多农民缺乏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知识,误用农药和滥用农药时有发生。部分农民不合理的使用农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安全间隔期内也使用农药,特别是瓜果及豆类蔬菜采收期长,即使在采收期内,也要喷洒农药,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现象发生。
(二)、菜田环境发生变化
由于农药的长期使用,造成菜田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有益生物消失,菜田生态系统失去平衡,导致病虫害的进一步发展,因而加大农药使用次数及用量[3]。
(三)、病虫害抗药性增强[4]
由于长期使用农药,导致病虫害抗性的普遍产生。如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多年连续使用,使许多害虫产生了抗药性,以致于靠用量增加才能达到防治效果。
(四)、农药残留对环境污染[5]
过去大量使用的有机氯杀虫剂,如六六六、滴滴涕等残效性长的农药,在某些类型的土壤中还保留一定程度的残留量。这些积累与土壤中的农药及其降解产物也是导致蔬菜农残的原因之一。
(五)、食物链与生物富集[6]
农药残留被一些生物摄入或通过其他方式吸入后积累在体内,造成农药的高浓度贮存,再通过食物链转移至另一生物体内,通过食物链的逐级富集,人食用此种生物后,可使进入人体的残留农药增加,从而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二、农药残留控制措施
按照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监测全覆盖[7]的思路和分级建设、分层次监管监测的原则,形成行政管理一条线、检验监测一条线的现代农业监管体系。突出政府责任,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过程控制。
(一)、监管监测机构
1、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
区上有产调科,乡镇有监管站,村上有监管员。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区上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乡镇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站,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立检测室。
(二)、农药残留常用的检测方法
区县常用的农药检测方法有速测卡法(纸片法)、酶抑制率法(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法。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茄果类蔬菜等55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随机抽取本区销售的不同种类蔬菜、水果13种,先后使用速测卡法(纸片法)、酶抑制率法(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法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检测结果及分析见表1-表4。
通过实验研究发现:液相色谱法检测范围太小不适合推广;速测卡法(纸片法)虽然灵敏度高,操作简单,使用方便,但对含有色素及刺激性气味的蔬菜、水果检测时易出现假阳性,如本实验中的草莓、韭菜;气相色谱法灵敏度最好,能定性定量检测农药,但其使用成本过高,必须有专业的检测人员和固定的检测条件,不适合基层推广。酶抑制率法(分光光度法)不仅灵敏度高,假阳性率低,而且使用方便,操作简单,最适合农村基层推广。
三、结论:
通过对四种检测方法的比较,得出结论:酶抑制率法(分光光度法)是最适合农村基层推广的检测方法。
四、结束语: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农药残留量,保障该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②完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农户使用酶抑制率法进行自检,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农户开展农残快速检测方法培训。③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8]。
注释:
①费用指的是根据茄果类蔬菜等55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本中心实验室条件下同批检测所需费用!
②:不检是指本中心实验室条件下无法进行检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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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激发生产和流通主体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本文首先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从农产品供给主体视角分析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总结了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内源动力和外源动力,文章最后给出的政策启示为:尽量保障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经济利益,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充分重视对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激励作用,持续加强对不安全供给行为的制度约束。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生产流通主体;安全;供给动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因其关系到居民的生命、健康而成为政界、学界、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已在不同维度和视角上广泛展开。这些研究的基本关注点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原因的考察;二是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三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路径的研究。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是由生产者和流通主体的行为导致,从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决策着手进行研究成为必然。综述文献,这个视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安全农产品生产影响因素分析(周洁红,2006;赵建欣和张忠根,2007;陈雨生等,2009;代云云和徐翔,2012);安全农产品供给意愿研究(刘芳等,2010;孙世民等,2012;江激宇等,2012;张蓓等2014);安全农产品供给决策研究(周洁红,2006;赵建欣和张忠根,2007)。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陈君石院士曾说过“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靠监管出来的,更不是检测出来的”(陈君石,2011)。那么各经济主体为何不供给和不愿供给安全农产品?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如何促进经济主体供给安全产品?当前鲜有研究对这些问题做出系统回答。基于此,本文首先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探究行为主体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机制,最后给出激发行为主体动力机制视角的对策启示。
一、理论基础概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市场中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并且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尽管人们具有财富最大化和非财富最大化的双重动机,人们会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但是不会一味牺牲自己的利益。人们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过程中,常常会走到机会主义上去。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给机会主义的存在提供了空间,而高额收益则强化了个人的机会主义动机。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若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对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就视为制度中存在漏洞。制度漏洞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失控,给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原因:农产品供给主体维度的分析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已经在多个视角广泛展开:有的研究者认为质量安全问题源于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Grossman,1981;Weiss,1995;徐晓新,2002);有的研究者提出我国的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夏英和宋伯生,2001;金发忠,2004),有的研究者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归因于我国监管的薄弱(李功奎和应瑞瑶,2004;张晓涛和孙长学,2008)。区别于已往研究,本文将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内从行为主体视角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追求利润最大化使生产经营主体有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动机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假设,人们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无可厚非。供给安全农产品和不安全农产品的利润差异是其行为选择的标准。根据经济学原理,利润取决于价格、销售量和成本。在我国当前的市场中,价格不能很好的传递质量信息,或者说大部分消费者不相信价格承载的质量信息,在真实市场上表现为安全农产品价格和常规农产品价格没有明显差异。采用安全生产技术和使用物理、生物技术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投入远远高于运用化学技术生产的农产品,致使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普遍高于常规农产品。安全农产品的销售量受制于当前的消费水平,目前我国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只有少部分消费者有能力购买价格较高的安全农产品。由于价格较高的安全农产品面临较少的顾客群,与常规农产品相比其销售量极为有限。通过安全农产品与常规农产品价格、成本和销售量的比较,我们可以判断安全农产品的利润空间远远小于常规农产品,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利润驱动下,具有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动机。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为生产经营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
农产品具有信用商品特征,即消费者不能直观鉴别其质量状况,要了解其安全状况必须要借助专家或凭借仪器,这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相对于消费者不能掌握质量信息而言,生产者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掌握得却较充分。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时,掌握信息的一方可能通过欺瞒、坑骗、欺诈等手段获取个人利益。农产品的质量信息不对称同样为生产经营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具有比消费者对化肥使用、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优势,部分生产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隐匿、误导信息,甚至故意把不安全农产品销售给顾客。大部分消费者在无法甄别伪劣产品的情况下,选择购买价格低、卖相好的农产品。由于安全农产品的经营者缺乏价格优势,又不能低成本证明自己的产品质量,最终使得市场上的优质农产品失去竞争力。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机会主义在一次易和合作中表现的更为突出。我国的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渠道流通的占半数以上,生产者和批发商之间多为随机交易,这种交易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者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的机会主义动机。
(三)政府的监管漏洞为不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创造了条件
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决策和他生活的社会文化环境、制度结构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在分析行为主体的利润最大化行为时,应当把制度因素列入考察范围。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是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引发,但要使动机变为现实还需要一定的制度条件。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果制度存在漏洞,机会主义就有存在的空间。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分属不同的平行部门,各部门对农产品从“地头到餐桌”的产业链监管中存在权责不清,职能错位和缺位问题,实践中表现为存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和监管的空白区。这种制度漏洞为不安全供给行为留下了生存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为不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创造了条件。此外,在分税制背景下,中央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的制定和地方政府的具体执行存在目标不一致问题,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产业常常不积极执行监管政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对地方产业采取袒护的态度,为不安全农产品的存在留下了制度空间。
三、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分析
动力机制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层面有着多种解释。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安全供给行为,因此从如何激发人的积极性方面研究安全农产品安全供给的动力机制。文章把安全农产品的供给动力分为内源动力和外源动力,内源动力主要包括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外源动力主要包括制度约束和政府激励。
(一)经济利益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原动力
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经济利益是人们一切社会活动的最深刻的根源和动力,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行为人会自动采取不同的经济行为,以实现微观活动的自我平衡。在农产品的供给活动中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不例外,农产品的收益是影响其行为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笔者对河北藁城和山东寿光蔬菜种植户的访谈中了解到,什么蔬菜收益高农户就种什么蔬菜。当问到“是否会用有机肥、物理防虫技术种植蔬菜”时,农户第一反应是,这样生产出来的蔬菜能否卖个好价钱,收益是不是比平时的种植方式高?由此可见,如果种植安全蔬菜的净收益大于普通蔬菜,农户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安全蔬菜种植。反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农户会生产成本低、产量高、质量安全水平低的普通农产品。生产主体根据收益决策,流通主体亦然。这就是市场上为什么会存在采用具有安全隐患的化学品保鲜,甚至明知有毒,还依然使用的道理所在。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要想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供给安全农产品,必须保证其供给安全农产品的利润至少不小于供给常规农产品的利润。也就是说,经济利益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原动力。
(二)市场竞争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推动力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受竞争的刺激和竞争规则的限制。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可以促使生产者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和安排生产,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市场竞争尽管有低价竞争、品牌竞争、质量竞争等多种形式,但最终目的无非是通过竞争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农产品市场上有一种竞争方式是渠道竞争,即各农产品流通渠道竞相争取更多的消费者。超市、便民市场、早市都销售农产品,它们面对的顾客群是有差别的。为了回应一些高收入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诉求,以质量安全为目的的渠道竞争已经在我国很多大城市出现。如河北石家庄某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占地一千多亩,杜绝使用化肥、农药、激素、转基因产品,全部使用有机肥和物理防虫技术生产蔬菜和水果。产品的销售实行会员制,成为该公司会员才能享受每周一次的送货到家服务。以这种方式销售农产品的公司在石家庄市场不只一家,各家除了与超市、便利店争夺顾客以外,同类型的公司间也展开激烈的竞争。与传统的价格竞争不同,各家比的是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竞争使实行会员制模式的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也促使一些传统方式的生产经营者不断改善生产方式,从而提高农产品品质。
(三)制度约束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保障力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度漏洞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失控。如果有人利用制度漏洞实施机会主义而没有受到相应惩罚,会进一步纵容机会主义行为。有效的制度约束会抑制机会主义,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由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理性“经济人”,在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且没有任何正向激励的前提下,生产和销售成本低廉、获利丰厚的不安全农产品成为他们的首要选择。尽管我国已颁布涉及质量安全的多部法律,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法律的操作性较差和执行力较差,致使违法者被发现的概率极小,即使被发现罚款金额也较低,这就使得农产品安全事件的违法者在巨大的违法收益和相对较小的违法成本前选择知法犯法。假如当违法行为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时,理性人就会倾向于选择供给安全农产品。此外,我国的一些农产品监管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缺乏监管,抽检的频率低,地方监管部门不主动,出现质量问题为保护地方利益采取姑息态度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致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由此可见,完善的制度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有效保障。
(四)政府激励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带动力
激励机制是激励主体通过激励因素作用于激励对象,从而实现某种特定目标。本研究的激励机制是指政府通过对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流通者进行经济激励和非经济激励以促进安全农产品供给。经济激励是以生产者和流通主体的经济利益为核心,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手段,调动相关主体安全农产品供给的积极性。非经济激励机制主要是采用精神奖励、舆论宣传等非经济手段,对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进行鼓励。在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过程中,经济激励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引导、鼓励生产者供给安全农产品,刺激经营者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政府可制定一系列激励政策,在安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建立激励机制,采取相宜的措施来间接维持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
四、供给动力视角的政策启示
(一)尽量保障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经济利益
基于生产经营者的逐利动机,只有扩大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利润空间,各供给者才有动力供给安全农产品。根据上文的分析,利润和价格、销售量、成本有直接关系。因此,首先要完善安全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让安全农产品价格体现其质量差异。这需要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信息畅通,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的获得质量信息,并且信息可信、真实,这样消费者才愿意为安全农产品买单。其次,降低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一方面,国家应鼓励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让安全生产技术逐步替代化肥、农药支撑的农业生产。另一方面,降低生产者安全生产技术的采用成本,让农户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安全生产技术。再次,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扩大安全农产品购买的顾客群。就这一点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阶段性问题,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人们只有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才会把注意力转移到商品的质量上。
(二)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
市场竞争使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内在动力改善农产品质量。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有多种流通渠道,各种渠道间和相同类型的渠道为争夺消费者展开竞争。为提高产品质量,获得市场竞争力,规范流通渠道须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树立渠道诚信观念。渠道诚信缺乏会使该渠道的消费者流失,渠道诚信观念坚定并被消费者认同才能在竞争中以高质量超越竞争对手。第二,促进渠道内成员合作。在渠道链上的生产者、加工商、流通主体、终端零售商要通力合作,共同打造安全农产品供给链,保持整个渠道的竞争力。第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每个渠道成员都能得到相应的供给安全农产品的利润增值,以维持其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内在动力。
(三)充分重视对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激励作用
在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对策中,较侧重于通过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惩处,比较忽视对守法者的激励和支持,致使安全农产品的供给者动力不足。今后应完善各种激励机制,不断强化激励机制对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拉动作用。首先,给安全农产品的供给者给予经济补贴。采用补贴的手段,对采用安全技术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给予奖励,鼓励其继续使用,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其次,发挥非经济补贴的作用。对安全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或基地进行宣传,一方面提高该地生产者供给安全农产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对其它生产者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持续加强对不安全供给行为的制度约束
即使行为人有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机会主义动机,没有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和环境,机会主义也只能存在于思想中,不会变成行为。要保障安全农产品供给,需要对机会主义进行有效约束。为此,可以着手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存在的机会主义进行预测,弥补制度漏洞,完善产品监管的各项制度。二是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2015年10月新的食品安全法又要实施。要想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必须保障法律不只是书面上的法律而是在实践中操作性强、能够有效实施的法律。三是加强对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如果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依然会违法生产、经营。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可以有效遏制不安全农产品进入市场。
作者:赵建欣 李伟立 田新霞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人文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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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论述了世界有机食品的起源及发展趋势,回顾了我国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的发展历程,介绍了我省绿色食品发展历史及现状,分析了我省发展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的制约因素,提出我省农产品应该全面推广无公害食品生产规范,适度发展绿色食品,从整体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
1世界有机食品的起源及发展
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世界发达国家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农业生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趋于枯竭;生态环境质量恶化;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人们进行了很多探索,其中以生产有机农产品、减缓常规农业方式给资源和环境造成的严重压力为主要目标的替代农业是其中较为有效的方式之一。特别是进人8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思想得到世界各国响应,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在全球已成为可持续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发展的规模和数量上看,国民环保意识较强的北欧、日本、美国等有机食品生产和需求发展较快。1997年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有机农产品的销售总额在100亿美元以上。1999年,美国有机农产品销售额为60亿美元,从1980年到现在年增长速度为20写。在发达国家销售的有机农产品中,大部分依赖进口,德国、荷兰、英国进口占消费总量的6000,60%和70 0 o}`}。日益高涨的有机农产品贸易和消费需求得益于人类对生态环境和自身健康的关注。有机农产品的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时尚。
2我国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的兴起与发展
80年代末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化肥使用量最大的国家,90年代以来我国农药的使用量已高达100万t/a,而吸附在植物体上能被利用的最多仅为3000,进人环境中的化学农药高达7000,甚至80 0 o ^-90写。据统计90年代因环境污染给我国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在1 000亿元以上。这只是农业和人体健康的损失,还不包括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估计2000年将达到3 000多亿元的损失[z7。
受国际上发展有机食品潮流的影响和启发,我国根据国内具体情况,在1990年首次提出有中国特色的“绿色食品”概念。
绿色食品涵盖了有机食品和可持续农业产品的内容。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二个等级,AA级绿色食品吸收了传统农艺技术和现代生物技术,对应的是有机食品;A级标准对应的是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合成物的可持续农业产品。
绿色食品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结合世界先进农业发展潮流而形成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农业产品,经过十余年发展,我国的绿色食品产业已初具规模。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计,到2002年6月底,全国共有1 402家企业开发了2 791个绿色食品产品,其中A级绿色食品2 729个,AA级绿色食品62个。
有机农业是一种完全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也不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的生产体系,其核心是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以维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建立需要有一个3年的有机转换过程。有机食品与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最主要的差别是,前者在其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后者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因此,有机食品的生产要比其他食品难得多,需要建立全新的生产体系,采用相应的替代技术。
我国从1989年就开始了有机食品的开发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成立于1994年,其前身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它是中国唯一国家级有机认证机构。OFDC委托各省市环保局开展有机食品的环境监测工作,由于行业限制,加之要求严格,我国有机食品产业发展较缓慢。截止到2000年底,获得认证的有机生产基地和有机转换基地面积分别为4 000 hmz和4 467 hmz(不含水面和野生),获得认证的产品品种超过100种,其中大部分出口到欧洲、美国和日本市场。1999年我国有机食品出口额约为1 500万美元。最近几年的年出白增长率均在30%以上[}4}
3我省绿色食品发展历史及现状
我省现有林地面积1 467万hmz,森林覆盖率达4200;草原面积435万hmz,是全国少数拥有大草原的省份之一;水域面积233万hmz,居全国第四位,且黑龙江、乌苏里江等江河基本未受到污染;全省半数以上地域仍然处于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中,1 18。万hmz耕地中大多数为黑土,是世界上仅有的三大黑土带之一,土壤有机质含量高达3.8000
另一方面,由于地广人稀,人均耕地多,农民习惯于粗放经营,化肥、农药用量很少,甚至不用,亩均化肥用量不足全国的1/30
我省是国内较早开发绿色食品的省份之一。自1997年起,省政府将绿色食品开发纳人工作日程,1999年,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2000 ^- 201。年绿色食品发展规划》,2000年初又制定了《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并加大了对绿色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基地的投人,调动了农民和企业开发生产绿色食品的积极性。截止2002年6月底,我省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已达到47。个,占全国总数的16. 800,居全国各省之首。绿色食品种植面积96. 8万hmz,绿色食品总产量508万t,产值121亿元,成为名副其实的绿色食品大省。2001年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种植面积69万hmz,经国家认证面积20万hmz。预计到2010年,我省绿色食品手.,植面积将达到133万hmz }5} a
2001年6月,我省人大通过了《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并于7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有关绿色食品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多处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绿色食品产业一定的宽松政策。
4我省发展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的制约因素
由于有机食品在我国发展较晚,加之要求非常严格,我省经认证的有机食品数量远远低于绿色食品数量。
目前绿色食品在国内得到普遍认同,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但不可能在短期内将我省的大部分农产品发展成绿色食品,因为全面发展绿色食品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①产品生产成本大幅升高;②降低农作物产量,影响粮食安全;③生产关键技术难以保障。
最主要的是目前生产关键技术尚未完全解决,导致绿色食品产量低,成本高,为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并考虑到广大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在最近一段时期内,绿色食品将以高档产品的形象出现,不会全面普及。注意到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受到的种种限制,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杜绝滥施化肥、农药的现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农业健隶可持续发展,最近,农业部又推出了基础性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旨在全面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以保障食品安全。从长期来看,象目前这样绿色食品价格远远高于普通食品,甚至高出2^-3倍的情况不会长久存在,人们难以长期承受高价的绿色农产品,尤其是主要粮食作物品种和人们日常生活必需的蔬菜。相反,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性、食品品质及营养方面要求的不断提高,普通农产品的质量将会达到无公害食品标准并逐渐接近绿色食品,绿色食品价格将有逐渐降低的趋势。只有全面推广无公害食品生产标准,才能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性,为进一步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提供最基本的生态环境条件保障。
5我省发展绿色食品的策略
多年来我国为解决粮食短缺,片面追求农作物高产,忽视了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性,大量过量使用化肥、长效剧毒农药,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了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加强管理,限制直至禁止生产长效、剧毒农药;农民减少化肥用量,多施用有机肥;我们的农产品质量将可以大大提高,达到无公害食品标准,并逐步向绿色食品标准靠拢。
由此看来,绿色食品应该是一种标准,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应该大面积推广无公害食品的生产技术标准,在保障农产品安全性的前提下全面提高质量,使普通农产品质量上档次,而不是全力发展绿色食品,申请大量的绿色食品证书。
我们应该把绿色食品做成黑龙江省的品牌、黑龙江省的形象,但不要把绿色食品做成黑龙江省的主导农产品。黑龙江省的主导农产品应该是质优价廉、安全营养、品质接近绿色食品标准的无公害优质农产品。考虑到生产技术水平和省内实际情况,我省应在三至五年内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达到全省农业总面积的80%以上,绿色食品生产面积达到8写左右,有机食品生产面积达到1%左右。我们要在各个农作物品种上开发几个绿色食品品牌,打出知名度,作为龙江产品的领军龙头,以全面带动同类优质农产品的销售。
6有力的技术支撑是我省发展绿色食品不可或缺的保障
由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构建的三个组织管理系统在各省基本为省绿办、省环保局委托的食品质量监测机构在全国只有12个,多为农业部在各地的食品质检中心,每年采取抽检的方式对绿色食品基地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由于食品质量监测机构较少,难以对绿色食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
没有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在良种选育、耕作栽培技术、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产品质量保证等方面予以支持,并提供技术服务,解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在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生产出合格产品将会比较困难。因此,把农业科研部门等纳人农产品检测管理系统,为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确保产品质量是非常必要的。可喜的是,今年5月我中心已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查认证,被批准为全国第12家绿色食品的定点监测机构,并先后完成上级委托的绿色食品抽检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抽检,为保证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 道德风险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
从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从双汇火腿到思念水饺,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谈食色变”。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预防与监督机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后者由于存在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没有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为保障人民生命与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运营,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制度。其意义在于:
(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拥有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
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食强险”的界定
所谓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即以食品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欲揭示“食强险”之内涵,需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一)“食品”
从一般意义上说,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条)。但“食强险”的保险标的乃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故其“食品”应为“食用产品”,即作为食品的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该定义表明:(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2)产品必须用于销售;(3)产品仅限于动产。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作为食品的初级农产品是否应纳入“食强险”的适用范围?
对于如何处理农产品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各国立法主张不一,美国等少数国家将农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多数国家则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调整范围之外,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示》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各种动产,但初级农业产品及猎获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们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相附着,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④我国《产品质量法》虽未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农产品,但其对产品的定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已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立法机关也另行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定义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由此可见,初级农产品在我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对象。但笔者认为,“食强险”不应一概排除对食用农产品的适用。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救济法,既要通过“产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规则为“产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也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既然都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便都有适用责任保险及“食强险”之余地,至于“食强险”应适用于哪些农产品,则与其应适用于哪些产品一样属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畴。
(二)“食品侵权责任”
作为“食强险”的保险标的,“食品侵权责任”是指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1)食品侵权责任的发生前提是“食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第46条)。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认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安全标准”双重标准。概言之,所谓产品缺陷,即“某一件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望的安全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示第6条)。在此意义上,产品缺陷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产品“瑕疵”,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标准”。(2)食品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如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也包括初级农产品。因产品缺陷之人损害,发生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若因初级农产品之缺陷之人损害,则须适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3)“食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形式多样,但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旨在填补被保险人“责任财产”之损失,故“食强险”的保险标的仅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食强险”的立法重点
(一)承保范围
赔偿范围:应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害。如果将财产损害和间接损害等所有损失都纳入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将违背强制保险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则,⑤同时加重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不利于保险的推广。
除外责任:不应将故意、重大过失全部排除。就故意而言,可以区分为不真正故意和真正故意。行为故意但结果过失,构成不真正故意。行为的故意,如生产者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为本身是故意。但对于大范围消费者伤残死亡等结果,生产者是不希望其发生的,此即结果的过失。对于不真正故意引发的责任,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行为故意且结果故意,构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应由刑事法律调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对于此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就故意而言,保险人可以免赔的只有真正故意,不真正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
(二)道德风险之遏制
前文中除外责任的设计对保险公司不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同时,将部分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赔偿范围,大大减轻了生产者的责任,使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将保险作为逃避产品责任的方式,引发道德风险。为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对于因不真正故意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追偿。这样一则可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真正实现强制保险的价值,二则降低了生产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逃避责任的机率。
同时,可以参照普通商业责任保险采取浮动费率制,发挥保费的引导作用。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反之,保险公司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另外,为减少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可设定保险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责任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受害人的救济
受害人常因致害人破产、逃逸等原因致索赔无门,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赔偿。为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赋予受害人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所谓直接请求权,是指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人损害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害赔偿额。所谓无条件,是指受害人无须在致害人无力赔偿后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赔偿的对象。直接请求权“是受害人对于保险人请求补偿给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请求权,非因继受而取得”⑥。它绝对地归属于第三人,不因被保险人之违背保单条款而受影响,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为由,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对第三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不产生任何影响。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四)食强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强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关键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对策
庆元县是浙南山区的一个农业县,山地面积广大, 自然条件优越,农产品资源丰富,但农产品产销难问题一直制约着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不仅能有效地解决农产品的产、加、销难的问题,而且对推动我县区域经济的发展,活跃新农村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现状
1.农产品加工业总量增长较快,运行态势良好
目前,庆元县高效生态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重点发展粮食、畜牧两大战略产业,大力发展食用菌、毛竹、高山蔬菜、茶叶等几大主导产业,鼓励发展吊瓜、中药材、烤烟、水产养殖等特色产业。
目前,农产品加工业已成为我县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发展较快的工业产业之一。
2、农产品加工业企业和基地不断壮大,加工业框架体系逐步建立
我县依托资源优势,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了竹木、粮食、食用菌、食品、高山蔬菜、茶叶、烤烟和畜禽水产养殖等8大类的农产品加工基地,形成了行业门类齐全,加工层次多样的农产品加工体系,企业数量和规模日益壮大,产业链条不断延伸,辐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
3、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骨干龙头企业不断壮大
按照突出特色、做优做精的要求,一批具有我县山区特色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不断扩大,布局趋于合理,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原料基础。
食用菌是庆元第一大产业,继续保持全国领先,获全国唯一的“全国食用菌行业特别贡献奖”,“香菇育种新技术的建立与新品种选育”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庆元香菇”获得全省农产品证明商标十大创牌先锋,建成核心示范基地86个,实现产值上亿元。
毛竹是庆元继香菇之后的又一大产业,全县有毛竹30.7万亩,产值4.5亿元,实现毛竹产值1.64亿元;
高山蔬菜是我县近年根据城市市场需求发展起来的主导产业,发展蔬菜产业要以发展高山蔬菜为重点,建立和完善蔬菜产业开发体系、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加工销售体系,努力塑造庆元绿色蔬菜的形象,以高山特色和无公害品牌抢占市场是农业部门要做的工作。2008年被列为“浙江省蔬菜生产重点县”。
庆元茶叶,品质一流,多次在国际、国内博览会上获得金奖,著名品牌有沁园春、百山等生态有机茶。庆元茶叶产业实现了多元化战略,主攻单产和名优茶,千方百计扩大基地规模,提高生产、加工、包装技术水平,树立品牌、抢占市场。2008年全县茶园投产1.378万亩,其中名优茶416吨,产值2833.8万元。并着重培育了年产值1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6家和户均收入10万元以上茶叶专业户33户。
烤烟是庆元农田种植结构调整比较成功的一个亮点,庆元是浙江省最大的烤烟生产基地县,最高年份种植面积达1.5万亩,产值近4000多万元,有许多农民因此而致富,低海拔地区在烟收后还可再种一季稻并形成烟稻两熟的种植模式,2009年全县种植烤烟3100多亩,预计产值可达1000多万元。
综上所述,我县的农产品加工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不断增强了我市龙头企业的规模和整体实力。
二、农产品加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基地重建设轻管理,整体水平还比较低
农产品基地重建设轻管理,产出效益不高。我县大部分基地建设较早,由于受资源、市场、资金、技术、信息等诸多因素制约。论文写作,农产品加工业。。从总体上看,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较多,产业集中度不高,处于低水平循环。缺乏市场竞争力。从个体上看,我县农产品加工业大规模企业比重偏少,已经挂牌的省、市龙头企业对同行业还没有起到引领牵头的作用。一些传统大产业,如稻米、生猪、香菇等支柱产业没有大的龙头企业,没有形成产业优势。
2、没有知名的品牌,结构性矛盾突出
我县企业规模小而分散,品牌多而杂,难以形成竞争优势。尽管我县农产品加工业有了较快发展,但作坊式经营的企业多,规模以上企业所占比例少,企业经营分散,品牌杂、小、弱,缺乏市场竞争能力,难以创建知名品牌和形成整体优势。当前,资金缺乏依然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由于企业加工所需的原料季节性比较强,收购资金缺口大,原料供应不足,企业生产存在着起伏,难以扩大规模,甚至濒临倒闭的危机。论文写作,农产品加工业。。
3、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连接机制不完善,企业交易成本高
国外农产品加工业之所以发达,除了具有先进的技术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有专用的加工原料品种,并且建立固定的原料基地。而我们到目前并没有固定的原料生产基地,收购的原材料也是品种混杂、难以加工出高质量的产品,造成加工企业成本增加,加工产品质量低劣。多数企业与农户还是一种松散的买断关系,承担着原材料和产品双重市场波动的巨大风险。缺乏履行合同的保证机制,农产品价高时农民不愿意出售,价低时企业违约压价收购,双方互不信任。农户之间缺乏组织,企业交易成本很高。企业获得市场信息不足,市场营销渠道不畅。
4、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健全,标准化程度低
我县虽然在标准化体系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一些农产品生产技术和加工规程,但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主体的农业标准化生产还处在起步阶段,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标准化知识了解不够,基层干部对农业标准化体系的内涵和功效缺乏认识,一部分企业负责人、管理者标准化意识薄弱,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加工,缺乏具体措施和有效行动,生产出来的产品难以被消费者接受,市场占有率低。论文写作,农产品加工业。。
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对策建议
1、以做大做强为目标,大力培育发展品牌企业
在产业发展上,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精品名牌战略、质量安全战略,围绕本地优势农产品,重点发展精深加工,形成产业特色,逐步实现农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的转变、由数量增长向品质效益同步提高转变。重点培育出一批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企业。
2、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加快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
要围绕区域优势和资源优势,突出重点,建设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着力构建农业产业化优势产业带和特色产业区,抓好配套的基地建设。要突出抓好竹木、优质水果、优质粮油、畜牧、高山蔬菜等五大类基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生产规模大、设施设备先进的生产基地。大力扶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3、加强对现代农产品加工的认识,提升农产品经营理念
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出现越来越明显的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不仅仅是粮食食物加工品的需求,而是向经济动物、经济作物、野生特种动植物和微生物等个性化、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提出更高的需求。这是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所以我们必须树立现代农产品的加工概念,用现代工业文明的技术成果、厂房设备、生产组织、经营管理和市场理念,进行“工业形态”的食物生产、组织、管理、经营、销售、技术创新。论文写作,农产品加工业。。改变过去对农产品加工业作坊式的、小规模的、个体劳动的、经验型的、师傅带徒弟式的印象和理解。论文写作,农产品加工业。。
4、借力发展,努力抓好招商引资工作
努力引进外来投资,搞开放型农产品加工,借力发展是加快我县总量扩张的重要途径。论文写作,农产品加工业。。一要利用生态优势,搞农产品项目开发及包装工作,建好项目库。二要加大力度组织好各项经贸合作活动,拓宽招商渠道,创新招商形式,采用各种形式的招商活动。三要贯彻好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主动接受国内外及发达地区的产业辐射和资金、人才、技术的融入。
关键词:真菌毒素;危害;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 R28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2.052
1真菌毒素的种类
最早报道的真菌中毒是几百年前发生的由麦角菌引起的麦角中毒。现在,已鉴定出许多种类的产毒真菌,并鉴定出300种有毒菌种的次生代谢产物。主要类别的真菌毒素有曲霉真菌毒素包括:黄曲霉毒素、赭曲毒素、棒曲霉素、青霉酸等;青霉真菌毒素包括:黄绿霉毒素、灰黄霉素、赭曲霉毒素A、青霉酸和皮落青霉毒素等;镰刀菌真菌毒素包括:姻曲霉素、串珠镰刀菌毒素、单端孢霉素。
通过调查,按其危害程度及毒性程度最重要的产毒真菌有:曲霉真菌毒素包括黄曲霉毒素,包括黄曲霉毒素B1(AFB1)、黄曲霉毒素B2(AFB2)、黄曲霉毒素G1(AFG1)、黄曲霉毒素G2(AFG2);赭曲霉毒素A(OTA);玉米赤霉烯酮(ZEN);橘青霉素(citrinin);T2毒素、HT-2毒素等。真菌毒素的形成与真菌生长繁殖的环境条件密切相关,温度在25℃~33℃、相对湿度85%~95%的环境最适合真菌的生长和繁殖,也最容易形成真菌毒素。
2真菌毒素的危害(见表1)
真菌食物中毒是指产毒霉菌寄生在粮油、食品、中药或饲料上,在适宜条件下产生有毒代谢物,人畜摄食后导致的中毒。中毒没有传染性,根据作用的靶标器官或引起的病理现象,可将真菌毒素分为肝脏毒、肾脏毒、神经毒等。食用被真菌毒素污染的食品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风险。人畜进食被其污染的粮油食品可导致急、慢性真菌毒素中毒症。
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早在1993年就被世卫组织划为一类致癌物。主要有B1、B2、G1、G2、M1、M2。它们的结构式不同,其毒性及危害也有很大差异。其中,黄曲霉毒素B1的毒性及致癌性最强,对农产品及食品的安全性影响很大,值得关注。
赭曲霉毒素:在其众多种类中,赭曲霉毒素A的毒性最强,其是自然界中的主要天然污染物。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认为赭曲霉毒素A是一种人类可能的致癌剂。除此之外,赭曲霉毒素A对人体的免疫系统、神经系统会造成危害以及可能致畸、致突变。
展青霉毒素:又叫棒曲霉毒素,是一种免疫抑制剂。展青霉毒素是一种神经毒素,其能诱发实验动物肿瘤,并对消化系统和皮肤组织具有损害作用,还具有致畸性、致突变性和致癌性。
单端孢霉烯族化合物:是一组生物活性和化学结构相似的有毒代谢产物。单端孢霉烯族化合物可影响动物的免疫系统使免疫力下降,抗感染能力降低。
玉米赤霉烯酮(ZEA)又名F-2毒素,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造成危害,中毒后会产生诸如恶心、发冷、头痛的症状。
3真菌毒素的常用检测方法
一直以来,真菌毒素的检测研究备受关注。但由于真菌毒素种类繁多,受污染的基质比较复杂,含量痕量的特点,给实际检测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研究各种简单方便、快速准确的检测方法,对于全面的掌握真菌毒素污染状况,从源头保证食品的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检测真菌毒素的常用化学分析方法如下:
3.1薄层层析法
薄层层析法:样品基质不同,使用不同的溶剂将不同的样品中的真菌毒素提取出来,再采用柱层析的方法去除提取的杂质,尽可能地净化提取液,最后利用真菌毒素的荧光性,通过薄层板上层析分离,根据样品荧光斑点的强弱与标准品的比较来定量。
3.2色谱法
色谱法是利用不同物质在不同相态的选择性分配,将不同物质分离的方法,在通过检测器对目标物的含量进行确定。目前,色谱法分析真菌毒素主要是应用液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质谱联用。该法快速而准确,具有高通量,多参数同步分析,高准确度、灵敏度的特点。
3.3免疫化学检测法
免疫学检测方法是应用免疫理论设计的一系列测定抗原、抗体、免疫细胞的一种生物化学分析法。该法在检测真菌毒素的应用上比较广泛,例如: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免疫荧光技术(FIA)、放射免疫测定法(RIA)和胶体金标记免疫层析法。免疫学检测方法由于其快速准确、费用较低、操作简便的特点而备受青睐。
4真菌毒素污染的预防措施
真菌毒素会对人和哺乳类动物造成危害。为了防止其造成危害,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一是减少原材料真菌毒素的污染。栽培育种过程中将霉变的种子剔除,培育和筛选抗真菌毒素的作物品种。在贮藏期内要及时通风,保持低的贮藏温度、湿度。
二是采用减少含菌量的措施。收获后用低成本的快速干燥技术或设备进行干燥,贮藏过程中控制仓储的温度与湿度,创造不利于真菌毒素产生的环境条件,这些做法可减少农产品污染真菌毒素的发生。一些食品可用恰当的分装和包装技术避免二次感染。通过采用冷藏、加防腐剂、降低水份等措施抑制未灭菌食品中真菌的生长。
三是对于已遭污染的农产品,诸如许多谷类农产品,可以采取生物降解、去除技术,达到无害化。
参考文献
[1] GB 2761-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2] GB/T 4789.16-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常见产毒霉菌的鉴定.
[3]SN/T 1035-2011 进出口食品中产毒青霉属、曲霉属及其毒素的检测方法.
[4]Liu Y: Interaction of Barley yellow dwarf virus (Luteoviridae) and Fusarium species on Fusarium head blight development in wheat: Morphological, physiological and cytological studies. 138 pages, Verlag Grauer Stuttgart,2004.
[5]刘阳,邢福国.花生蛋白的开发和利用[J].食品科技,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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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WTO 农产品 国际贸易 政策
论文在分析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的基拙上,探讨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的调整,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和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
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压力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烤烟等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比较优势明显。但近十年来,农产品成本年均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日益减弱,只有大米、生猪和苹果、烤烟仍有比较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调控主要依赖许可证、进口配额、检疫标准、国有外贸企业垄断经营等非关税措施进行,关税措施主要用于配额数量之外的农产品,配额内税率普遍很低。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我国加人WTO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不利影响主要有:1.贸易措施关税化影响。由于谈判基期1986--199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使我国不仅失去非关税措施这一传统屏障,而且因关税减让幅度过大而失去高关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只能通过和缔约国谈判上限约束关税和靠关税化的“例外条款”应对。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农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要从2001年的2196削减到2004年的17%,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削减到14. 5 %。特别是大豆,因税率降到3%,且国内外价格差距较大(加上关税进口大豆价格低于国内市场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冲击很大,2001年,大豆进口创历史最高纪录1440万吨;2.配额扩大影响。WTO《农业协议》规定关税化后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减让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扩大到5%,这对我国粮棉油进口不利。1994 -1998年,年均进口小麦、玉米、大米合计661.5万吨,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额多增进口976.9万吨,2004年多增进口15541万吨。专家估计,仅小麦至2004要损失60亿元,有近300万麦农要离开麦田生产。棉花生产因最终配额与以往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2004年配额数量相当于1998年国内产量19. 8%,因而所受影响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况与棉花类似,国内生产受到影响很大。据中国加入WTO农业专家组利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开发的“中国农业贸易政策模拟模型" ( CATP )测算,至2005年,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较优势将分别下降21,19 % ,16. 36%,21.36 % ,40. 83%和13.21%,使这些产品更加缺乏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生猪、大米、烤烟、甘蔗、苹果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一定的冲击。
二、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调整
1.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按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的“微量允许标准”(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中国人世谈判为8.5%),我国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农业总产值8.5%,即412亿元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生产性补贴)。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农业总产值仅有2%左右,即还有约315亿元的农业国内正支持空间。这为我国扩大实施“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生产投人补贴、牲畜数量补贴、贷款补贴等),减轻粮棉油等比较弱势农产品的成本压力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我国传统的农业国内支持“黄箱政策”主要以农产品价格补贴为主,贷款补贴(贴息贷款)为辅。价格补贴大多用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我国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另一途径为粮食的垄断性保护价收购。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补贴权利。因此,我国通过保护价收购支持农产品价格在加人WTO后将被取消。加人WTO后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的构建应把重点放在加大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生产投人补贴上,同时扩大黄色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对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实行补贴,以此来达到优化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并借鉴国际经验,减少农民收益较少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2.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条款,能够采取恰当的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WTO《农业协议》有许多“灵活”操作空间,如关税配额管理,WTO各成员就有应用关税、拍卖、先到先得、按历史记录等多种管理办法。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能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同类产品生产的冲击。并尽快建立起综合协调、适时高效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体系。如加强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支持;制订、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3.建立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加强农业投入保护,增加农业保护力度。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的12项措施我国还有6项空白。在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方面还有着较大的发挥空间,是间接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的有力措施。应从主导、控制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向管理、服务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转变:
间接调控管理方面。加人WTO后,农业结构调整应通过设立粮棉油等农产品结构调整专项基金、间接的经济手段引导,转向比较优势强的农产品;通过优质价的储备收购制度提高农产品优质率,增强出口竞争力等。加快农村体制改革,如放开户籍制度以增加农民进城打工的机会,间接扩大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通过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基本教育制度改革以降低农民负担,减少农产品的额外成本等,来达到增强农产品的国际比较优势,提升出口竞争力。应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营销市场网络和管理体系,加强农产品出口的质量和卫生监督管理,以维护出口农产品的国际声誉。
加强服务方面。加入WTO后,应建立起全球农产品国际贸易动态系统和国内农产品国际贸易分析预警系统,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完善和扩建农产品期货市场,及时反馈农产品价格走势信息,减轻农产品价格波动;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服务和环境认证服务,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档次和躲过绿色壁垒。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双刃剑",在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Humanandhealth,exhaustivenaturalsource)。但是由于规定不完善,易诱导绿色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尽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适应世界自由贸易环境。
关键词:标准化自由贸易双重性
一,引言
1947年,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了关贸总协定,3作为重要国际组织,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的条约,尤其技术条约,已经成为规范贸易行为和制度世界性指导原则。但是这个多边贸易体制具有大国利益倾向,尤其是自由这个贸易中的实用主义依然存在,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一个场所。事实和历史证明:关贸总协定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自由贸易中的实用主义和大国主导操纵,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有人说:WTO是一个“富国俱乐部(clubofdevelopedandrichstates)”和“只保护富国利益(protectionstates''''profitonly)”4。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因此要扬长避短。一方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另一方面,也要适当搞一些自己的标准,以阻挡外国企业长驱直入,保护本民族利益。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要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的条件,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作用。
二,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发展的趋势和WTO技术标准协议
当今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趋势:5(1)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密不可分,技术标准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因此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制高点。6(2)国际贸易壁垒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通过法律、政策等形成的限制进口的贸易壁垒,其中主要包括对进口产品数量的限制,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和贸易技术壁垒(3)贸易技术壁垒的核心是标准,贸易技术壁垒主要通过产品技术标准和制定技术法规,以及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法规的合格评定程序来实现,其核心是技术标准。当今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另一种趋势是: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多,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与预防协议(SPM)、《TBT协定》中,人为设置障碍,这已经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组成部分。7
1993年,关贸总协定历经七年艰苦谈判,达成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宗旨是限制贸易技术壁垒,要求尽可能采用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是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给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带来的利益并不对称。原因是发达国家实际上掌握着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技术壁垒可言,发达国家的产品能够长驱直入,而对于发达国家,这些标准则可以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的铜墙铁壁。8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密不可分,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捆绑现象屡见不鲜。9
三,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研究
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Humanandhealth,exhaustivenaturalsource)。
从概念上讲,WTO的规则体系中存有许多例外,如保护环境的规定,俗称环保例外权。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Gasoline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barrier)”,这种环保例外权的行使往往和国家联系在一起,在国家高于一切的国际法原则的影响下,有些国家利用GATT/WTO在规定自由贸易的同时,出于对环保和不均衡考虑的例外,如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和规定不完善,一些发达国家在过份严格的科技标准化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绿色贸易壁垒,形式多样,涉及产品广泛,措施花样繁多。绿色贸易壁垒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纵观GATT/WTO的历史,不难发现: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principle)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公平的贸易结果,1958年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指出,对初级产品的依赖和市场问题和现存的规则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10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不得不为较少的回报出售越来越多的货物.11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Gasoline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barrier)”,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如,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的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口货物已超过25%,约400-500亿美元,极大地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
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不仅严重损伤自由贸易,而且一旦纠纷出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缺陷是程序繁杂,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纠纷解决,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之便,拖延时间,采取实用主义,让对方失去机遇和市场.首先,诉讼成本较高,须聘请精明强干的法学者,了解WTO的规则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的期望进行预测,其次,诉讼时间长,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5年.最后,即使胜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难以抵偿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尽快建立快速争端解决机制(rapiddisputesofresolutionofmechanism)12
四,我国科技标准化概述
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3。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占领农业国际市场,是农业发展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加强标准化建设对我国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技术标准与国外具有明显差距并且技术标准水平落后,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14在高技术产业领域,除了在中文编码、VCD和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有少量标准被纳入国际标准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提出的标准,受制于人。另外,技术标准制定与科学研究脱节。15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承诺按照国际惯例,开放市场,增强透明度,公布技术标准,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为改变我国频遭贸易技术壁垒限制,16成为受贸易保护主义受害大国局面,当前条件下,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应解决好以下问题:第一,找出WTO的TBT和现行的标准化的差距,集中整治,解决突出问题;第二,必须从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工作;第三,入世条件下实施标准化建设战略,建设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第四,在入世条件下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淡化政府干预职能并加强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研究。
五,结论:
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涉及自由贸易的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双刃剑":在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Humanandhealth,exhaustivenaturalsource)。但是由于规定不完善,易诱导绿色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7,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工作,尽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适应世界自由贸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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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培忠,山东农业大学付教授,澳大利亚英联邦国际经济法硕士CthAus.LLM。
2周艳波,山东农业大学付教授。
3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的官方文件:“Recognizingthattheirrelationsinthefieldoftradeandeconomicendeavourshouldbeconductedwithaviewtoraisingstandardsofliving,ensuringfullemploymentandalargeandsteadilygrowingvolumeofrealincomeandeffectivedemand,developingthefulluseoftheresourcesoftheworldandexpandingtheproductionandexchangeofgoods。eetheGATT1947preface。”
410commonmisunderstandingsabouttheWTO(AccessedinNovember2001),
5参见<<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李健司长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6参见<<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李健司长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7同上。
8参见<<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李健司长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9参见<<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李健司长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10GATT(1958),trendsinInternationalTrade,Geneva.
11See:J,TimmonsRobertsandArmyHite,FromModernizationtoGlobalization:PerspectivesonDevelopmentandSocialChange,Blackwellpublishersled,2000,p.11.
12BernardM.HoekmanandPetrosC.mavroidis:EnforcingMultilateralCommitments:DisputesSettlementandDevelopingCountries,/wb/hoekman.doc.
13"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整体上,我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时期,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优质化、集约化、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农产品生产必须由数量型向数量与质量并重型转变,农业生产管理必须由偏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安全管理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过程就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农业生产全过程管理,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素质和效益,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参见同志在十六大报告第四部分.
14已的19,278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占43.5%,由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寥寥无几。参见<<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李健司长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15由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技术标准的制定与相关技术的研究严重脱节。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不够,技术标准经费投入不足。15我国部分行业处于几乎不设防状态。
【论文关键词】日本 农产品 批发市场 借鉴。
由于地域特征和历史原因,日本和我国农业生产者规模普遍都比较小,农产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发市场完成。作为农产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枢纽,批发市场可以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矛盾的客观场所。在国际上,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已得到公认,对于在农业生产上与之有很多相似之处的中国来说,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健全的物流管理体制是保证物流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前提条件。日本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才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论和体制。 归纳起来,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以法律来规范市场建设和管理,培育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取得成功的保障。早在1921年日本就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将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等纳入了法治轨道,并于1923年开设了日本第一家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批发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日本又于1971年修订了该法,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确立了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
〔1〕经过几次修订的《批发市场法》更加严格了交易原则,使交易活动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另外,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也保证了行政职能的高效发挥。日本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生产和流通诸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归口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在全国层面上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负责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级层面上由地方农林行政部门的流通室负责行使职能。 2.有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民协会。 日本法律规定,中央批发市场必须由政府开办,但地方批发市场可以由农协、商社等法人团体开办。 农协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农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经济组织,是一个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遍及全国的民办官助农民经济团体。在农产品流通的各环节,如组建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组织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组织结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农协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负责本农协成员产品的售种、挑选、包装或冷藏,然后组织上市。目前,全国农协系统共有集货所近3000个。此外,农协系统还有全国运输联合会,下设众多运输组织,充分保证了农产品以高保鲜度迅速运到批发市场。
〔2〕3.有高效运行的竞争机制。 对于批发市场的交易参加者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作为交易主体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等都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进场交易。为了保证竞争适度,每个批发市场对进场的批发商、中间批发商的数量都有严格限制。在日本,通常每个批发市场内的商被控制在2~6人。
〔3〕这些人要靠恪守法规、诚实、有实力、有信誉,才能在市场中站住脚,以赢得生产者的信任,使其可以稳定、多渠道、多品种地获得委托销售货源。另外,在价格的形成上主要采用拍卖制,经纪批发商或参加买卖者进行激烈的竞买,以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物品。 激烈的竞争使得少数有实力、经营得法的批发商发展成为批发株式会社,有 的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 4.有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鲜活农产品的供应,直接关系国民生活的质量与食品安全。日本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括:从分级包装入手,建立农产品产地追溯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建立农产品品牌和信誉;通过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实施快速检测与化学分析检测结合的一系列检测手段,确保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体系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由财政投入。 5.有现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进行拍卖交易,迅速、准确地处理货款结算。在日本,买卖双方要把货款结算业务委托给第三者处理。一般来说,买方在3~7天之内要通过银行向批发商付款,批发商在1~4天内通过银行向供货人付款,从而完成结算过程。 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它零售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到4500多家,承担着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
〔4〕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兴建;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较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二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取决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
1.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 要确立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规范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与经营制度。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缺乏市场法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另外,我国现行的市场行政管理体制滞后,有关职能部门责权范围不明,职能交叉,使得批发市场管理上、政策上不统一、不规范,遇事相互推诿,行政效率低下。 因此,借鉴日本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应尽快制定一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以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运作,达到公平、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物流的枢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2.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批发商,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目前,我国规范化的批发市场经营主体都是计划购销体制下形成的国营公司或企业,而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任何交易主体都能进场交易。真正的中间商或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业者没有很好地培育起来。未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该是个体摊位的集合,而应该是批发企业的集合。市场竞争必然走向集中,优胜劣汰的规律首先表现在经营者规模经济效益上,竞争必将导致许多小规模经营者无法支持而退出市场,批发业最终将是集中与规模经营。因此,一方面政府和批发市场管理者要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做大、做优、做强,朝着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引进大生产商、大批发商、大商入场经营,尤其是那些在国际和国内都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入市,通过他们的规范化经营带动批发市场整体素质的提高。
3.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农产品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发展,特别是应重视从农业生产者中培育成熟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产品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能力,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上规模。在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上,由于种种限制,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各地各种 农协组织多偏重于农产品生产,真正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屈指可数。农产品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物流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缺乏整合,大大削弱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当前,国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其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决定农民收入高低的主要场所。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但有利于农民增收,而且能带动我国农业的结构性调整,促进农产品流通新模式的建立。日本农协以及美国和欧共体国家销售合作社的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日本的中央、地方批发市场都以拍卖制为主。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由于交易主体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数量众多、交易分散等特点,使得拍卖制的产生与发育受到制约。因此,一方面要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