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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时间:2022-10-05 09:07: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第1篇

甲方(单位)全称

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

实际经营地

劳动保障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号劳动保障卡号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下岗内退人员再就业原单位

联系方式及电话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自年月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地点,从事工作。

甲方应当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为下列第()种方式

1、每周工作日,每日工作小时。

2、以完成工作为工作时间,折算平均每日工作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小时。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下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按小时计酬,标准为每小时元;

(2)按完成工作计酬,每(半月/周/日/项)元。

2、甲方按(日/周/半月)以(货币形式、委托银行)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1)乙方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自行参加社会保险。

(2)由甲方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3)

六、劳动安全保护和休息休假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乙方的生命安生和身体健康。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按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利。经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标准×法定倍率计算。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2、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本合同即行终止。

八、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九、其它约定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至少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2篇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乙方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 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3篇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就业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订立有固定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期限。

3.以_________为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为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每周工作_____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___;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时。

2.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为工作时间,折算平均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_________小时。

3.其他: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下列方式_________,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按小时计酬,标准为每小时_________元;

(2)按完成工作计酬,标准为每_________(月/周/日/项)_________元。

2.甲方按_________(日/周/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时间为_________,工资发放形式为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

五、社会保险:

1.乙方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1)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

(2)委托第三方代办社会保险;

2.上述劳动报酬中_________包含社会保险费。不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甲方支付乙方社会保险费每_________(小时/日/周/月/项)元。

六、劳动安全保护:

1.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_________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送交另一方,另一方_________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2.除法定条件外,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_________

3.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外,双方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________ 4.本合同终止,一方希望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____日与对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当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向对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

八、其它约定:

1.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加点工资按_________标准X_________%计算。

2._________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生效时间为下列_________

1.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_________鉴证(同意/不同意),自鉴证之日起生效;

3.自_________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或鉴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员: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

附件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注:非全日制用工是指符合法定就业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建立以小时、工作日(周)或简单劳动任务计酬,每天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第4篇

哪些“兼职”风险要规避

“兼职”用工的特殊性就在于“灵活”,即与“全职”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固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的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企业应当对“兼职”与“全职”用工模式有清醒的认识,如果操作不当将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2006年2月,李某进入某公司从事送奶工作。双方签订书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约定送奶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具体时间为凌晨3∶00-6∶00,每天送奶份数约220份,劳动报酬为小时工资,每月的1日、16日两次发薪。劳动报酬中包括法律规定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方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时,本合同即时终止。

2010年10月21日早上5点,李某在单位送奶的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受伤后,李某因不能继续从事送奶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责任。法院判决,由于该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

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因工伤等级鉴定所支付的费用,应由该公司承担。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尽管兼职用工形式最显著的特点是灵活,包括订立合同的方式、工资支付周期、工作时间、劳动关系的解除等都与全职用工关系存在较多区别,但是全职用工关系和兼职用工关系均属于劳动关系。因此,除了特殊规定以外,兼职用工还是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

兼职用工中,用人单位同样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员工应享受的相关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需要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避免产生全日制关系及相关的风险。尽管兼职用工劳动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证明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所以一定要用证据把双方的关系和工作时间明确下来,这个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和双方认可的考勤记录等。

避免未缴纳工伤保险带来的风险。因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为兼职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很多地方明确规定,兼职工应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避免工资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风险。各地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普遍高于全日制用工,如上海2015年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折算下来平均小时工资只有11.61元。另外,工资结算支付的周期通常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至于兼职用工下的加班工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兼职用工与全职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的上限,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哪天工作一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兼职用工一般不存在平时工作时间延长和双休日加班的问题。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兼职员工加班,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的特殊性,仍然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易被忽略的民事关系兼职风险

所谓民事聘用关系并非法律条文中明确界定的概念。主要是指由于一方不符合《劳动法》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不按劳动关系处理的一种特殊关系,有时也称“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民事聘用关系主要是针对两种人:在校学生和退休返聘人员。此外还有与原单位未完全脱离劳动关系,又在其他单位上班的员工,包括下岗职工、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其他形式的放长假人员等。传统上,这类人员与用工单位也按民事聘用关系处理。但是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所以建议对于这些人员的聘用应当谨慎。

2010年12月27日,沈某以实习生身份至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当日,该公司(协议甲方)与沈某(协议乙方)签

订了一份《实习协议书》,实习期自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3月30日止(如毕业时间延误,则本协议自动顺延)。2011年1月15日,沈某毕业。

2011年2月18日,沈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并因此一直休息至2011年6月20日。2011年6月21日,沈某返回该公司上班。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2011年9月1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2月,沈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9月1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裁决,确认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经二审后,仍维持原判。

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沈某在取得毕业证书前与该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之后,沈某于2011年1月15日取得毕业证书,因此,双方均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因为沈某身份已由一名在校大学生转变为一名劳动者。沈某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同时根据双方之前达成的合意,双方劳动关系自沈某毕业之日起建立,沈某可以享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案例中的公司之所以败诉,其原因在于其对沈某的“实习生”身份缺乏审查,因此错误地约定了“实习期”(约定至毕业后)。而实习生毕业后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的全部约束。公司将存在“未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保”、“支付补偿”等诸多劳动法上的义务,特别是未缴纳社保可能将导致工伤赔偿的风险。

风险提示

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及相关风险。根据教育部及财政部于2007年所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这里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因此,实习生须具备四个要素:(1)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学校;(2)实施学历教育;(3)全日制在读;(4)学生。实践当中也不乏有人处于非全日制学习阶段(如广泛存在的在职研究生、函授教育),此时不应界定为实习生。如使用这类群体,用人单位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义务。由于司法实践中“主张实习生”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就应当要求实习生提供相应的证件予以核实并合理确定实习期,不能轻信“实习生”的单方承诺。在实习期满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避免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及相关的风险。

除“实习生”外,退休人员也极易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常说的“退休人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虽然达到退休年龄(通常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岗位可提前),但因种种原因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聘用前一种人员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聘用后一种人员则有争议,返聘前应审核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退休待遇相关手续。

避免人身事故伤害导致赔偿。由于在校实习学生和退休返聘人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侵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般也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实习单位和返聘单位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实习或工作场地,因此他们可到法院,请求判令有关单位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其相应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因此,为实习生和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有助于化解用工单位的赔偿风险。同时应当加强对他们的安全生产教育,进行相关工作流程、生产流程的培训并安排他们签字确认。这样一则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二则即使因他们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也

可以适度主张其自身过错,从而降低赔偿的额度。

避免构成非法用工。根据2013年9月1日配套实施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均构成“非法用工”。

谨慎使用已达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者工作上限年龄尚无禁止性规定。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实践中应尽量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员工“兼职”,管理别大意

为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类型的兼职加以限制。比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但是对于是否可以员工兼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不能一概而论。

王某在创开公司担任测量员工作期间,又成为谐创公司的股东,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创开公司存在相同之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严禁在外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或任何其他经营活动”。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创开公司的规章制度,创开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承认成为谐创公司的股东,但只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但未提供证据。王某要求创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和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即原则上劳动者不应兼职。但是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此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当慎重,还是应当区分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情节上的区别。要看兼职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当然,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用人单位的《员工守则》及劳动纪律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本案中王某清楚未经允许从事第二职业是违反创开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王某的陈述,王某是于2010年3月成为谐创公司的股东,但只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只因缺乏有效证据证实,原审法院才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

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约束员工在外兼职行为。相关《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须符合法律规定之民主公示程序,为法定生效之规章制度,以保证公司对员工的纪律处理合法、合理、有效且证据充分,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5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劳动保障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注册登记地址 邮编

生产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部门)

乙方(劳动者)姓名 个人劳动保障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现居住地址 邮编

住所电话 手机号码

特 别 提 示

1、本合同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劳务派遣劳动者使用《劳动派遣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劳动者使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建筑业生产操作类岗位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使用《建筑业劳动合同书》。

2、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是指甲方注册登记证上登记的人员。户口性质是指非农业户口或者农业户口。

3、三种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4、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6、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

7、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要求,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8、当用人单位有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持有一份、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未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B.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 年 /月 / 日起至该项工作任务完成止。

实行试用期制度的,其中试用期为 / 个月,从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条 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乙方按照公司制定的每月或全年销售计划完成销售目标,按照甲方规定定期对商品库存进行盘点,产生差异由乙方自行补差。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兼职与甲方同类竞争品牌的销售工作,不得泄露甲方销售商品的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当月工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具体工作内容乙方须按照甲方岗位工作责任制度执行。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时间制度。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执行下列A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为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不定时工作制。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资执行下列 D 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 /

元。其中,试用期月工资 / 元。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其他形式:基本工资 (试用期 )+提成,提成按公司规定发放。每个月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80%,剩余20%基本工资做为全年绩效考核,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一起发放,中途离职人员不发放剩余的20%绩效工资。

(二)甲方于每月 15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月标准为 / .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规定应由乙方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六)甲方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一)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第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甲方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本条(三)(四)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在试用期内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七)乙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八)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条第(五)项约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

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有本条第(五)项第2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续订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方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可在本条中约定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其他约定条款。

(二)在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培训所需费用先由甲方先行垫付,乙方在满一年后不需要支付其费用,若未满一年提前离职的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未其培训的全部费用开支。

(三)若乙方不需要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需要签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确认书;甲方将为表现好的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评选办法另定。

(四)乙方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过同意后方可离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离职,离职前必须做好交接手续方可离职,否则甲方将不支付当月工资。

(五)对于涉及公司相关商业资料的乙方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同行业的相关工作,并与甲方签订一个承诺的补充协议。

(六)乙方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对甲方造成的损失须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二)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服务期义务或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二)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三)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6篇

劳动合同范本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

第四条乙方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个小时,具体日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技术工作岗位的,乙方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漠视乙方安全健康和不道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的小时工资标准为元,(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每周星期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延续手续。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元。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续订劳动合同情况: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续订至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第7篇

摘 要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终止等方面,所以良好劳资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劳动关系管理的首要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它能有效地为企业规避劳资纠纷、降低风险或成本。

关键词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 劳资纠纷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新法的实施更加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从而增加了企业的风险和成本。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和应用新法,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劳资纠纷、增加风险成本、无法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负责劳动关系管理的人员应把好第一道关,即首先要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内容

劳动合同签订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签订原则、员工同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培训服务期限、竞业限制约定等方面。

这些法律条款构成了劳动合同签订时涉及的主要事项,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对这些方面进行正确的理解,把握其存在的风险,并找出正确应对的策略,这样才能防范风险,既保护了员工的利益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签订的风险解析

上述劳动合同签订的主要法律条款如果没有正确理解,将会给企业带来以下方面的风险或成本:

(一)一般性风险

1.劳动合同签订:在劳动关系管理的实践中,第一,企业和员工双方不能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签订的口头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建立,企业将承担相关风险。第二,劳动合同如未经双方签字,该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更多的是保护员工的利益,在劳动合同中未载明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企业来说,可通过约定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明显有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合同的,劳动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还将面临赔偿损失的风险。

3.企业扣押员工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退还给员工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的,由劳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2000的标准处罚,造成员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重大风险

1.约定条款风险。

企业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时,服务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约定服务期无效。同时,约定的保密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竞业限制的对象有限制的,期限也不能超过2年的法定标准,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支付的违约金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因为劳动合同的某些事项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或劳动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倾向于作为弱势一方的员工,企业败诉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员工,甚至造成“同工同酬”等法律风险。

2.成本风险。

在新法下,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次月起双倍工资。从而增加企业的工资成本。由于经济补偿金和无固定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是不利的。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设置不当,不但会增加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支出,还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

三、规避风险的策略

针对以上法律条款可能产生的风险或成本,为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应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着手,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一定原则:切实遵守并履行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应合同先行;养成先签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同时,应由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对于不确定是否合格的员工,应尽量在一个月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制作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9个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如一定要明确工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或者直接采用劳动管理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4.劳动合同要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双方都要签字或盖章,一定要让员工本人签字,而不能采取代签的方式。为避免法律纠纷时举证困难,单位要保留员工的签收证据;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留两年(即使员工已离职),如丢失也可能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5.员工不签合同:第一,不签合同就不让上岗;第二,为防止法律风险,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用人单位应要求其签署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并承诺不签劳动合同是自己的个人意思,同时放弃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第三,在管理制度里进行规定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限期不签的按照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第四,保留相关证据,比如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原件等。

第8篇

甲方(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其中试用期 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3、本合同期限为完成 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 .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岗位(职责)责任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除《劳动法》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且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假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本单位 薪酬方案的工资标准,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工资的标准,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件)现定为 元,以后按国家规定、甲方经济效益情况和薪酬方案晋升乙方工资,提高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 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甲方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的权利。

4、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

5、

6、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每月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2、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4、

5、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 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等手段致使甲方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一)条由甲方提出以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七)条第1、4、5、6款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按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7年12月31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以下事宜:

1、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使用专项培训费用 万元,送乙方到 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乙方同意为甲方服务 年。乙方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应当按专项培训费用总额与服务期限平均,逐月递减支付未履约期限的违约金。

2、乙方(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的范围为 ;地域为 ;期限为 年 个月(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 万元/月,每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总额的 万元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4、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劳动者)签字:

第9篇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

按照局党组的部署,此次赴三城市学习考察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监察两个方面。为确保学习考察取得实效,考察之前我们与考察城市兄弟单位的有关处室取得了联系,收集了与考察内容相关的近期工作总结和经验材料,并与我市工作实际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将考察内容明确细化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和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工作效率两大项九个小项,确保了学习考察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出发前将具体考察内容传递给被考察的兄弟城市,由于内容明确,时间充裕,被考察地准备较为充分。考察过程中采取了综合座谈、分流、现场观摩学习等方式,比较全面深入地掌握了考察地(市)局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情况。

考察活动得到了南宁、长沙、南昌三城市兄弟部门的热情接待,南宁市**副局长、南昌市**副局长全程陪同考察,保证了考察活动的顺利进行。南宁市**局长、长沙市**副局长、南昌市**副局长分别托付**副局长转达对**局长的问候和邀请。总之,由于前期计划周密,时间安排紧凑,学习内容集中,考察达到了加强交流、汲取经验、增进友谊的预期目的。关于赴南宁、长沙、南昌三城市劳动关系调整学习考察报告

二、学习考察取得的业务经验

(一)劳动合同方面

三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均把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作为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重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共同的特点均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部门联动以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年度审查、日常巡查、案件专查等形式深入到用人单位,促签或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南宁市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100%,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32%;长沙市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90%以上,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70%;南昌市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95%,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55%。

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主要有:

一是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检查。南宁市于20*年7月20日至10月20日由劳动保障联合建设、工会等部门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动用工联合检查,重点对建筑、餐饮、加工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边远零散分布的企业以及今年来有职工多次上访、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用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深入单位实地检查,同时对群众有举报线索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监察。检查过程中注重强化对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设点咨询、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宣传遵守劳动法的意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大力推广合同文本,南宁市正在开展编码式文本的推广工作,长沙市对合同示范文本根据行业的特点进行了细化,制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娱乐、酒店、商业行业劳动合同,金融、贸易行业劳动合同,矿山、井下行业劳动合同,化工行业劳动合同供用人单位参考。南昌市对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实行了动态管理,为每个鉴证单位用微机建立了企业基本台帐和新鉴证人员台帐。

三是多部门联动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南宁市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长沙市公安部门对不签订、鉴证劳动合同的外来劳动力不予办理落户手续。长沙市还由组织部门出面,借调劳动部门一位处长参与企业改制工作,确保在合同解除、变更、重新签订方面服务衔接的紧密。南昌市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私营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先决条件。

四是通过开展和谐企业的评定工作,推动、宣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长沙市开展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定工作,将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签定,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主要考核条件,对被评达标的企业,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并公开集中宣传,提高企业的对外形象,并在享受劳动保障优惠政策和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考虑。

(二)劳动监察方面

在机构建设方面,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正科级单位,设支队长一名、书记一名,副支队长三名,下辖四个科,队员30人,监查执法人员与企业用工人数(56万人)之比为1:18666,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副处级单位,设支队长一名,副支队长两名,下辖三个大队和一个综合科,队员72人,监查执法人员与企业用工人数(116万人)之比为1:16111,南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处级单位,设支队长一名,副支队长两名,队员16人,监查执法人员与企业用工人数(89.84万人)之比为1:56150,三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均在围绕劳动保障的中心工作,强化执法监察中发挥了“拳头”作用。

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有:

一是普遍开展了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长沙市建立企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评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并在媒体上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公示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公示,确定了违规用工、无故拖欠工资两个定性指标和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缴费率3个定量指标。南昌市建立了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制度,根据企业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评出劳动保障AAA、AA、A、B、C、CC、CCC七级诚信企业,并对诚信企业实行了动态分类管理。对诚信守法的企业给予表彰,对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讲诚信的企业除依法处罚外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引导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

二是创新工作方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长沙市建立了建筑领域农民工保障金制度,提取工程造价款的15%作为农民工工资由劳动部门管理,由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既保证了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也确保了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由于成效显著,长沙市下步还将向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装饰装修行业推广。南昌市启动了“六个一”工程,即建立一个维权岗,开通一部热线,出台一份通知,建立一个联动机制,建立一个新闻媒体宣传网络,加强一线执法力度,并定期组织建筑领域项目经理、劳资人员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与各项目部签订了《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责任书》,目前,南昌市正在酝酿依托外来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统一标准的劳务派遣公司,全部纳入到劳动力市场内管理,同时与建筑部门携手联合规范发包、分包行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是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经试运行一年后日前已正式投入运行,管理系统共分案件基本信息、监察人员管理、举报投诉管理、单位检查、案件管理、劳动工资监控、综合查询、综合系统维护、统计表等9个子模块。该系统将办公自动化和业务处理结合在一起,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具体表现首先是规范了劳动监察流程。监察工作流程都在劳动关系监察信息系统中得以实现。从受理举报直至结案的全过程都在信息网络中流转,劳动监察文书的各项数据和调查取证的内容全部存储在系统中,每个过程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实现了对劳动监察流程的控制。其次,是变事后检查为实时监控。领导每天在网络系统中实时监控案件的处理,避免了监察人员拖沓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存在造成的一些错误,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

三、体会和工作建议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全体同志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对考察的收获进行了认真的梳理。

考察组认为:在推动劳动合同和劳动执法监察工作中,三城市与我市相比各有千秋。许多具体的工作方法值得我们借鉴,遇到的问题也基本相同。

一是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存在着制度性短缺。劳动法对签订和鉴定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而《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又尚未出台,难以适应劳动关系从多数公有到公私并举甚至某些行业公少私多,日趋复杂的局面,由于劳动执法监察缺乏完备的法规依据,“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造成了劳动合同在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推动困难。

二是促签、鉴证合同的工作体系和推动机制也有待完善。虽然三城市在促签、鉴证合同方面采取了很多办法,但同我市一样,由于促签、鉴定合同缺乏强制性保证,难以对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进行有效的跟踪,由于未实行属地化管理,数据的采集和统计有一定的困难,劳动合同管理与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也难以实现实时的数据共享。

三是劳动执法监察力量短缺。南昌市劳动监察支队至今仍然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三城市的监察员与职工配备比均没有达到通行标准。都有通过借助现代化手段提高执法监察效率,弥补人员不足的客观要求。

考察组认为: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既是一项长期的,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工作,合同的问题解决了,摸清了底数,为社保扩面问题、职工维权问题奠定了解决的基础。要适应当前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力流动加快,劳动关系变更频繁,劳动关系逐步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必须围绕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从注重立法、完善政策,多方联动、落实责任,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加强宣传、多方引导入手,进一步加大我市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

为此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做好我市的各项贯彻准备工作,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增加劳动合同在办理社会保险、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方面的制约,弥补政策依据上的空白。同时,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空岗报告制度及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制度,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大力推广编码式《劳动合同书》文本,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巩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将工作重点向私营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方面转移,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矿山、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调查摸底工作。跟踪指导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老企业中新增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同时,认真做好国有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工作,指导和帮助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此建立全市劳动合同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全程跟踪。

(三)多方联动,充分发挥部门优势。要充分利用解决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抓好内外联动。在局内部,要通过劳动合同量化职业培训的成果;要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围绕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对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条件和额度进行分级量化,从政策上吸引企业提高稳定就业的比例;要借助社会保险和行业准入的制约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的促签和鉴证力度。在局外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配合,借助它们的管理手段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要加强三方机制建设,调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共同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工作。

(四)建立并不断完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标准,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吸收各地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的实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研究建立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标准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近期可以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工业园区或开发园区进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试点,积累创建工作的经验。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定期评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级别,并按级别在享受劳动保障优惠政策和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

(五)加强监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结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联合建设、公安、国资、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和单位并邀请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劳动合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通过“地毯式”的排查,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争取将检查制度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注意发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10篇

一、三级公立医院合同聘用制护士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河北省某市三级公立医院的合同聘用制护理人员管理现状、合同聘用制护士工作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并走访了5位科级主任及护士长,了解合同聘用制护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征求人事科的同意后,开展了合同聘用制护士座谈会,深入了解合同聘用制护士的工作情况。对问卷、访谈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如下:

(一)合同聘用制护士队伍不稳定、离职率高。因为工作的性质原因,合同聘用制护士用人制度的不确定,不少合同聘用制护士产生不稳定感和无归属感。近五年来,合同聘用制护士离职7人,正式在编护士离职0人。据调查这些离职人员来院工作时间较短,离职原因有:从事护士职业压力大,担心工作中发生错差导致医疗事故1人;工资待遇低、个人发展受限2人;合同到期1人;结婚生育2人;转行1人。

(二)合同聘用制护士学历低,综合素质相对不高。前些年,护理本科大学生较少,再加上入编困难,应聘者较少。后来,医院普遍降低了聘用护士的条件,对学历的要求是中专、3+2大专,或是统考大专。由于选拔人才的起点低,部分中、大专院校学习风气不浓,造成基础知识不扎实,实践能力不高,综合素质偏低。

(三)合同聘用制护士职业价值观模糊,缺乏归属感。有些合同聘用制护士在临床工作不安心,上夜班又嫌累;有些城市独生女合同聘用制护士怀孕后,受家庭影响,想提前休产假或辞职当专职太太;还有的合同聘用制护士事业心不强,工作浮躁,纪律松弛。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聘用制护士大多数为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独生子女多,生活能力和吃苦精神差,欠缺奉献精神,再加上合同制聘用制护士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方面还不完善,缺乏激励与竞争机制和职业认同感、归属感。

(四)合同聘用制护士医疗事故多发。据统计,该医院2012~2015年合同聘用制护士发生医患纠纷或者医疗事故4次,而正式在编护士发生医患纠纷或医疗事故次数1次。年龄主要集中在18~25岁之间、学历以大专为主、她们大多来院工作时间较短。由此可以说明,合同聘用制护士的医疗事故发生率要比正式编制护士高,而且大多都是护龄较短、学历较低。

(五)合同聘用制护士工作积极性不高。有些合同聘用制护士工作效率较低,没有表现出对护理工作的热爱。工作倦怠,疲于应付,缺少激情;有些合同聘用制护士过于计较得失,对待自己的工作不遗余力,对待责任范围外的工作不管不问,草草了事。由于护理工作本身工作忙、压力大,容易过早产生职业倦怠,对工作失去激情。

二、合同聘用制护士人员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一)同工不同薪,福利待遇低。合同聘用制护士的工资待遇低,最主要的原因跟国家的政策有关。国家虽然出台相关政策,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现如今,绩效工资已经实行同工同酬,但是与正式在编护士相比,合同聘用制护士的基础工资及福利待遇还是不同的,正式护士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而合同聘用制护士的基本工资是医院自己核定,相对偏低,没有完全实现同工同酬,造成护理队伍的稳定性差,一定程度上影响科室及医院整体的护理质量。

(二)晋升空间小。医院在职称晋升、加薪等方面合同聘用制护士的评选条件与正式在编护士有所差异,甚至以编制的条件限制合同聘用制护士的晋升。该医院合同聘用制护士与正式在编护士技术职称评定渠道不同,正式在编护士的职称主要是由劳动部门下发指标,不允许非编制人员占有下发给正式在编人员的指标。大部分的医院规定非在编人员是不能评定职称的。该医院从2014年逐渐放开政策,允许非正式在编人员通过人事评定。但因为非正式在编人员的档案都存放于该市的人才市场,所以在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两种编制人员所通过的评定渠道不一样。假如合同聘用制人员评定上职称,单位如果不聘,那么合同聘用制人员就没办法享有应得的待遇、晋升。

(三)医院对合同制护士的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医院对合同聘用制护士管理从思想上就没得到很好的重视,把她们当作临时工,廉价劳动力使用,不愿意花费更多财力、精力对她们进行培养。认为只需要胜任常规的护理工作,不需要给予过多业务方面的培训,对她们的需求和关心较少。因此,合同聘用护士参加继续教育机会少,知识更新换代慢,业务技术水平和护理综合素质较差。

(四)工作与家庭的矛盾压力。护士既是白衣天使,又是妻子、母亲,肩负工作与家庭的双重压力。一方面有的患者对医生治疗不满意时,往往把怨气散在护士身上,甚至对护士围攻打骂,导致护士精神压力大;另一方面护理工作事关患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责任重大,工作中不能有一丝差错;最后是来自家庭方面的压力,病房护士一般情况下多为女性,工作任务繁重,常年有夜班,经常加班。工作之外照顾家庭,使得护士身体承担的压力超出一般女性。

(五)倒班的不合理模式。被调查的合同聘用制护士倒班占62%,而白班占38%。说明合同聘用制护士工作班次主要以倒班居多。被调查的正式在编护士倒班占34%,白班占66%。说明正式在编护士工作班次主要以白班为居多。医院在排班时,没有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一视同仁的态度爱护、体谅护理人员。如果不能够科学有效的排班,那么就会给护士工作造成危害和压力,使护士在工作中容易感到疲劳,甚至出现严重的医疗事故。

(六)国家政策落实不到位。国家的相关文件要求医疗卫生系统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国家卫生部门虽然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实施,但是由于以前旧的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制度的根深蒂固,执行人员和实施对象的思想观念难以转变,各项的配套措施不完善,所以导致一些地方的政策实施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并未完全展开。

三、合同聘用制护士人员管理政策建议

(一)医院层面

1、建立相对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提高合同聘用制护士的福利待遇。公平是指一个医院在内部的薪酬体制上能够做到按劳分配、同工同薪。首先,每年医院可根据自己经济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合同聘用制护士工作情况酌情发放奖金;其次,对于取得职称评定的合同聘用制护士应对其进行工资上调,兑现与正式编制护士的相同工资待遇;最后,通过适当加大夜班费用的数额,增加合同聘用制护士的工资。除基本工资外,合同聘用制护士可以随着在医院的工作年限增加而增加院龄、福利待遇、节日津贴等补助。

2、完善和加强针对合同聘用制护士的激励机制。一是综合业绩考评,提升晋升空间。病区及科室每年对合同聘用制护士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根据业绩评奖、评优、物质奖励等,完善奖惩制度。给予合同聘用制护士在职称晋升、聘任等方面更大的空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实施合同聘用制护士与在编护士在职称评聘和职位晋升的统一标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医院发展和员工成长实现双赢;二是关怀与鼓励,增强精神激励。医院由于聚集了众多的高级知识分子,论资排辈现象尤为严重,再加上编制的特殊性,导致合同聘用制护士容易产生自卑心理,缺乏职业安全感和“主人翁”的意识。医院管理人员给予合同聘用制护士在工作、生活中更多的关心和照顾。消除自卑感,帮助她们树立信心,更好地为医院做贡献。例如:定期召开座谈会、职代会等,使护士了解医院的发展,管理者也通过面对面的座谈了解合同聘用制护士的需求,加强对她们的人文关怀。

3、对编制外的人员,建立人事档案。从新护士来院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人事科为每一位合同聘用制护士建立个人档案。合同聘用制护士的人事档案统一存放在当地人才市场,但医院也应该将合同聘用制护士人员工作情况、思想品德、奖惩情况、考核结果和合同书等进行存档。医院需要主动承担对员工档案管理的要求和义务,为医院日后的人力资源配置、利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医院的合同聘用制护士具有流动性强、人员比例大等特点,医院应该制定一套专门针对合同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采取与在编护士一视同仁的具体和人性化的管理原则。人事部门的绩效考核可以参照这些标准,作为发放奖金、评优等的标准。医院的规章制度就如同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对护理人员起到警示和规范的作用,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规章制度能够作为用人单位的合法依据。

5、严把聘用关。优秀的护士队伍是医院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合同聘用制护士普遍学历较低、综合素质较差。原则上应聘者必须具备全日制护理本科学历,从而提高合同聘用制护士整体素质。着重引进学历高、教学能力强的护理人员。因为合同聘用制护士的行为准则、业务水平、道德规范都直接代表着医院的形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上级相关部门层面

1、加大政府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保障的主体,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投入理应是政府担负。但是,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人员工资不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设备投入靠医院自筹。并且政府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人均医药费、医疗服务价格,使得医院建设发展资金压力大,后续发展动力不足。故建议政府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重点是基本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投入,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性亏损的补贴,减轻公立医院负担,进一步凸显公立医院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