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1 12:41: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大学法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据新华社电 德国拜罗伊特大学23日决定,取消德国国防部长古滕贝格的法学博士学位头衔,原因是他的博士论文中所用引文没有充分标注出处。
拜罗伊特大学法学和经济学系博士学位授予委员会是在当天的会议上做出这一决定的。校长吕迪格·博尔曼会后对媒体说,古滕贝格“没有客观地遵守”科学标准,逐字或者按照原意引用他人文本段落,同时没有充分注明出处,这是不允许的。
博尔曼说,委员会没有就古滕贝格在论文撰写中是否存在有意欺骗行为展开调查,因为这一调查过程耗时过长,而且古滕贝格此前已经请求校方退回他的博士论文。
古滕贝格当天在德国联邦议院就“论文抄袭”风波接受议员质询时再次承认错误,但否认存在有意欺骗行为。反对党议员纷纷指责古滕贝格是“说谎者”“伪君子”,要求总理默克尔解除其职务。
古滕贝格21日承认,在博士论文撰写中犯有“严重错误”,他向因此受到伤害的所有人道歉。他表示,“不再使用博士头衔”,但拒绝辞职。
近日,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教授菲舍尔-莱斯卡诺和法兰克福大学法学专家费利克斯·汉施曼说,古滕贝格的博士论文《宪法与宪法条约:美国和欧洲的宪法发展》有多处抄袭,有些段落与其他文章一模一样,却没有写相应的注脚和出处。
“论文抄袭”事件连日来在德国引起轩然大波,反对派纷纷要求古滕贝格辞职,而执政联盟内部普遍支持他留任。默克尔多次表示,支持古滕贝格继续担任国防部长。她说,任命古滕贝格担任国防部长是因为他具备政治才能,而不是她需要一名“学术助理”。
今年39岁的古滕贝格是德国政界最受欢迎的明星,他2007年获得拜罗伊特大学授予的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10月起担任国防部长一职。
我们在引用他人的研究内容时不能把别人论点都写出来,只要在引用的地方做上标注,最后在论文的末尾依次列出来即可,这样节省的篇幅也使文章内容不那么繁琐。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法案例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欣赏。
商法案例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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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的网络科技融合于法学教育发展,他们已经有大约30 年以上的经验。在美国,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已经发生明显变化。著名的WESTLAW和LEXIS-NEXIS等法律数据库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法律信息产业。WESTLAW公司已于1997年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并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通了在中国大陆第一家该专用法律数据库查询终端。1999年上述两家美国法律数据库已经采用互连网络进行法律数据全文检索和阅读,其中已有相当部分的法律数据免费向全球开放。
在亚洲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例如我国的台湾地区,网络科技发展也有大约10-15年的经验,使得法学教育方面使用网络科技方面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中国大陆,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值得我国法学院借鉴研究。
在大陆,大学法学教育有许多方面受到网络科技的影响,以下10个方面影响较大:
一、网络科技影响法律图书馆发展模式,影响学生和研究人员资料查询和阅读的方式;
二、网络科技影响法律教室使用方式,影响教师与学生在教室交流方式;
三、网络科技影响法学研究方式,影响法学论文研究与表达方法以及学术评价标准和传播方式;
四、网络科技影响法学教育与司法审判结合模式;影响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和法律学生角色的定位与互换;
五、网络科技影响法学院考试制度、论文答辩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法律课程设计、法学讲义与法律教科书体系、法律课堂的研究与讨论制度设计模式;
六、网络科技影响法学教育与相关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发展模式;
七、网络科技影响法学院毕业生就业方向,法律学人就业多元化;
八、网络科技影响法学院师资构成,学科与学派构成与发展方向;
关键词 亲属作证特免权 亲亲相隐 历史考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机制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定纷止争”,但是,若在此功能的实现过程中,解决了一个纠纷的同时,却又使另一些社会关系陷于更为严重的无序状态之中,那么,我们便要对如何完善这一机制本身加以思考。因此,亲属作证特免权应运而生。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
“亲属作证特免权”始于古代,源于人类内心伦理道德。亲属之间的情感是与生俱来的,在亲属将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中,亲属一般会本能地选择庇护,这符合人性且很难通过外在的强制予以改变。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完善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维护亲属之间的信赖关系,也有利于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专横行为,还能顺应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许多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摇摇欲坠,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允许他人在具备特殊身份时免除作证义务,对于减少家庭破裂、培养重感情和重责任的社会心态,具有重要的意义。考察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历史基础,能让人们更好的接受和完善当代刑诉对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意义颇丰。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历史缩影
从春秋时期至近现代,无论朝代如何更迭,我们总能清晰的找寻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历史缩影。
(一)春秋时期的孔孟之道。
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提出“父子相隐”,认为父亲犯罪,儿子不作证,是正直的表现。此后,在《孟子·尽心上》中,孟子也列举了类似的典故。两者都体现了春秋时期的亲亲相隐观念,但二人提出的“父子相隐”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亲亲相隐,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父子间。
(二)西周的“家法”。
西周时期,“家”是西周社会的一个基本组成单位。服从血缘尊长,接受血缘尊长的教令,是西周时期对宗法体制下社会个体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要求。法律上更是要求父子相亲,兄弟相友,并设立了“不孝罪”等涉及血缘亲属关系的一系列罪名。
(三)秦朝的容隐萌芽。
秦律是最早将亲属容隐应用于法律,其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但此时的“亲亲相隐”并未成体系,只是思想上的体现。秦朝规定官府不得接受亲属之间争讼的非公室告,就有允许亲属之间互相包庇犯罪行为的意思。
(四)汉代的儒术推崇。
汉代十分注重家族主义,其在法律上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此类容忍行为,法律也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汉宣帝时,正式下诏确立了亲亲相隐制度。此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自汉宣帝下诏成为正式法律规范起,在中国沿袭了两千余年。
(五)魏晋南北朝的律法喷薄。
这一时期的律法活动十分频繁:《北齐律》规定了“重罪十条”,进一步使容隐制度与立法结合,把一些亲属间的犯罪活动列入了重罪之列。《晋书·刑法志》记载元帝采纳了晋王的建议,规定亲属间不得相互证罪。后来,反对株连的同时,把容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六)唐朝的容隐盛世。
在唐朝,对亲属犯罪的相互容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唐律将“亲亲相隐”的主体扩张至同财共居者之间,还首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双向容隐。《唐律·名例律》中细致的规定:同居的亲属之间都能相隐;不同居的要分类:大功以上亲属可以相隐,小功以下相隐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唐律还规定了亲属容隐制的例外,排除了谋反、谋大逆和谋叛这三种重罪。
(七)元代的“干名犯义”。
元代确立了“干名犯义”的罪名,规定:“凡子证其父、奴评其主、妻妾弟侄告发夫兄叔伯等诉讼行为,都是大伤风化的'干名犯义',一律禁止”,由此亲属相隐的义务得到进一步强化。从中我们也可喜地看到,亲亲相隐的思想没有民族的界限,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八)明代的大明律法。
朱元璋在《大明律》中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多项条款。关于不得容隐的行为,其明确将“窝藏奸细”纳入其中。此外,其进一步扩大了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加上了岳父母和女婿之间的犯罪。
(九)清朝的变法修律。
大清刑律将容隐面扩大到五服九族的所有亲属。随着西法东渐,取消了“干名犯义”,只剩下关于容隐权利的规定,完成了“亲亲相隐”从以义务为主要特征到以权利为主要特征的转变。晚清,大规模的修律使许多体现中华法系特征的内容荡然无存,但亲亲相隐因暗含西方法制精神而得以保留。
(十)近现代的法律条款。
从清末到民国时期,对亲属容隐做了相应保障:第一,为亲属利益而藏匿罪犯和销毁证据的“减免其刑”。第二,间接便利亲属脱逃者得减轻其刑。第三为保存自己或亲属之名誉而伪证者免刑。第四,为保护亲属而顶替者免刑。第五,为犯盗窃罪之亲属销赃匿赃者得免除其刑。第六,近亲属得拒绝证言,其自愿作证者不得令其具结。第七,对直系尊亲属(包括姻亲)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三、对当代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启示
我国古代法律的“容隐制度”滥觞于西周,理论形成于春秋战国,其具体制度建构于汉晋南北朝,完成于唐,发展于明清乃至现代。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亲亲相隐这一原则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尤其是不得有违封建统治和封建家庭伦理观念,这体现在,有两类罪行不得适用:一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二是亲属间相互伤害罪。
亲亲相隐这一制度为后世的“亲属作证特免权”作出了思想积淀和理论导引:“容隐制度”的时代更迭、源远流长,不分民族、不计内外,证实了当代亲属作证特免权存在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其长久以来带给中国民众的心理沉淀,揭示了当代亲属作证特免权被顺利接受和践行的可能性;各朝各代对“容隐制度”的大修小改,明示了当代亲属作证特免权应结合实际、顺应潮流,不断修改和完善;“容隐制度”的例外规定,告诉了我们特权不能滥用,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恰当取舍。
四、结语
纵观历史长河,我们不难找寻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的足迹,也更坚定了我们对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推崇和维护。但对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为此,我们不应被人们对新法的争议之声阻拦,而应回顾历史、注重当下、着眼未来,更好的推行和完善亲属作证特免权,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的进程。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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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2.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
3.开启民商法学的钥匙——民商法学文献检索举要
4.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5.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
6.民商法学研究评述
7.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
8.1996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9.浅谈民商法学
10.2000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1.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
12.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
13.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4.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5.2005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16.民商法教学中的情境创设与理念超越
17.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8.民商法学
19.世纪之交民商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
20.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点简介
21.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22.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
23.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简介
24.2004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25.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
26.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基地
27.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28.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年民商法学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目录
29.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学研究
30.面向现代企业需求的法学职业教育改革
31.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杨震教授
32.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33.略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法学方法问题——兼对国际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检思
34.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35.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36.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民商事模拟审判实践研究
37.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38.法学方法论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探析
39.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40.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及应用方式
41.“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42.论法学二级学科对体育法学研究的影响——对278篇CSSCI核心期刊体育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3.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基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4.无效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浅述
45.物业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担保方式
46.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律的专业团队——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系简介
47.多元视角的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以国际法为主线
48.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49.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
50.论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51.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52.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
5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4.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
55.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
56.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
57.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58.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研究
59.关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讨
60.我国经济中现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现
61.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
62.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63.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64.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65.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6.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
67.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69.浅谈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
70.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
71.论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分析
72.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7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7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75.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76.探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77.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78.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
7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80.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
81.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82.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
83.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究
84.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新探
85.民商法与经济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86.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初步探讨
87.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88.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89.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90.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91.基于平行语料库的汉语法律文本“的”字结构英译研究——以20世纪90年代民商法为例
92.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
93.谈民商法的信用原则
94.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95.市场经济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96.试分析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
97.论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98.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践探讨
99.社会变迁与民商法发展——第三届海峡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圆满举行
100.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
101.探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102.市场经济体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03.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研究
104.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105.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6.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107.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讨
108.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109.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110.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协调关系
111.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制度选择——民商法不容忽视
112.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
113.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
114.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115.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浅析
11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研究
117.论加强民商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18.民商法信用原则的体现
论文关键词:国际法,实践教学
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敏感而密切,整个国际社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法的作用也日益得成熟、重要。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和学时的安排只能完成国际法的启蒙教育,这种初级教育对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要求来说差得很远。国际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兼顾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形成的。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实例很难,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影响了国际法的教学效果和本专业的发展。因此国际法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人主要从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希望能为培养国际法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教育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道德品质也是衡量人才的一个重要指标。现今世界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并同时把它作为学校教育与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之一。因此无论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环节德育教育都不应当被忽视。
在欧洲一些崇尚绅士风度的国家,民族的文明素养很高,但是在他们的学校教育课程中却很难找到专门的德育科目,德育一般就渗透在各门教学工作中并同步进行,也就是任何一门学科都兼有道德教育的任务。目前我国大学的课程,在各门科目上一般都设置有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就实践教学环节来说,我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德育教育部分。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进行考核打分时应增加具体的道德品质的考核成绩。比如在实践学习中是否注意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否从事了义工或志愿者的服务等等。总之,凡是能体现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追求民主、乐观向上、宽容团结的精神品质和行为都可以成为学生实践成绩中的一部分。
(二)案例教学是国际法教学实践改革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所学
摘要内容。但案例教学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
1、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
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既要选择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综合性的案例。将案例与与所讲授的重点内容有机结合,尽量涉及多个知识点或多个章节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调整,随时加入一些具体生动,较受社会关注的案例。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前瞻性和与时俱进。
目前各个高校教学用的案例教材虽然多,但观其内容,其中所编的案例却大多相同。其中案例也大部分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上世纪90年代的案例都属于年轻案例。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典型的案例,所以经常被采用。另一方面也由于国际社会、国际法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材料陈旧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知识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因此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系统性,也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在此一方面呼吁广大专家学者能够,即时对当前的教材进行修订与增补。或者多编纂一些新的、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当今社会的现状联系紧密的案例教材。一方面也要求广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对案例的选择进行甄别、更新。随时关注本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采集新案例。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在完成某一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就可以选取一些时事性、较有深度及广度的案例讨论。甚至直接制作、改编一些案例。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改编、更新国际法教材,把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实践教学改革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案例教学的过程要把教师创新教学与学生主动学习结合在一起
案例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加以适当的组织引导。具体操作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学生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并设计几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寻求解答。但注意不要给予过多的提示,以免限制了学生的思路。预习案例有助于学生将所学内容融会贯通,多角度解决问题。
具体由学生完成的部分主要应该有三个环节。首先案情介绍阶段,这部分比较简单,但需要学生事先预习。主要是学生对案例背景介绍,也可以对案例中的要点进行总结,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重点部分,由同学们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同学们可以相互批评、反驳、辩论。这个过程要求学生们充分参与、发言。同学们可以反驳其他同学的发言,也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但不能重复其他同学的论点。随着辩论的进行,对案例的分析也会愈加深入,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也会愈加的透彻并且和有关法律事实密切的结合起来。此时老师只要对同学们遗漏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就可以。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点评。点评中强调学生对相关案例的点评,这样能够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坚持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在学生点评的基础上,教师结合本次讨论内容作总结性的点评,指出学生的不足同时肯定其成绩。最后由教师对同学们之前的讨论进行评价打分。不论观点是否正确客观,充分参与就是得分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
在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充分空间,真正让学生自主的去分析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培养学生概括、归纳、分析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辩论能力;提出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也有利于养成学生关心、了解我国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动态的习惯。
案例是教学法中的最优资源,也是实践教学的最常用手段。它为师生提供了一个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通过课前预习和课堂讨论为学生营造了一个生动、灵活、深刻的学习氛围。避免传统教学中只讲授空泛冗长的理论,却不能就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立论分析,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案例教学的重点不是寻找某一确定的答案,而更加注重认识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过程。面对有挑战的问题和各种可能性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得到激发,为寻求答案,学生将会主动分析法律上的争议点,搜寻相关法规和类似案例,得出自己的判断,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 将国外的一些实践课程模式引入我国的国际法课堂
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创新,各院校都在探讨如何将国外的实践课程模式“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2cy) 引入各自的法学课堂教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 和“辩论技巧”(Advocacy) 。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那些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法学院学生开设高级训练课程。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学高校都建立了专门的模拟法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把一些经典的案例依照严格的法庭程序进行重现和模拟。通过学生扮演具体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仲裁员、双方当事人的人和有关证人,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增强学习兴趣、加深理解、学以致用是十分有效的。很好地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但现在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的 “模拟法庭”还只是一种形式。利用效率低,有的学校甚至一学期都不能开展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案例的选择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领域。国际法的相关案例十分少见。另外一些学校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学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形式,没有相关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些都是急需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模拟法庭”,尤其是“模拟国际法庭”和“模拟国际仲裁法庭”活动对我们培养学生能力所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隐性的,但却是长远的和巨大的。
另外,各法学院校对“辩论技巧”等专业素质的培养形式还在初级阶段。这也是我们应充分重视和积极探索的。
(四)通过分层教学法实现实践教学中对学生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关注
这一改革措施主要是在实践教学中更好地根据学生的个体能力、已有基础及学习偏好等来进行有效的教学。“分层教学”的具体做法是,针对班级授课制下不同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多样性的学习差异,如根据学生在学习时对视觉、听觉和动手操作等不同学习类型的偏好和实际能力,而将学生的课程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某一层次既和某一级的学习水平和深度有关,也和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有关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在这里我们要十分注意的是学生层次的划分不是由教师主观决定的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而是由教师提出划分方案,而由学生自己选择。
比如第一层的学生,在这一层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对某一话题的基本理解能力。这一层的学生可能是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即操作型的学生。这一类的学生擅长通过操作实践的方法来学习。那么教师就可以分配这一组的学生就某一国际法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各种报告资料;为国际法的案例教学提供音像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或者进行“模拟国际法庭”“模拟冲裁法庭”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层的学生主要是培养他们比较复杂的思维能力,其首先要求学生熟练运用他们曾在第一层水平阶段已经学过的东西,懂得如何运用选择、引起或发现更多的体验、认识和结论,同时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方案并找出答案。这一层次的学生往往是学习比较认真,理论基础扎实的学生。教师要注意拓展这部分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当事人的角色,通过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这里教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完全自由思考和创造的空间,不要过多的限制和说教。
第三层次主要是一些善于思考、见解独立的学生。对这一层次的学生应该着重培养他们更复杂和更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这一层级中,学生要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围绕一个现实世界中有争论的主题进行评议和分析。与此同时还要求学生进行批判性地思考并把研究与个人的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结合起来。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大法官的角色, 分层教学法主要适用在实践教学模式中,在课堂教学和期末理论考试当中则不适用。国外教育界的一些专家和实验教师对上述模式的总体评价一般都很高。通过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充分发挥每名学生的特长,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了学生的信心,帮助每一位学生达到他们的理想目标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无疑,这对学生的发展和师生关系的融洽都是十分有益的。
(五)在实践教学中采用小组学习的方法
小组学习法就是让学生自主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学生们在课余时间可以进行集中学习。包括讨论、讲座和进行调研。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过程是一个充分锻炼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贯穿小组学习的方法。通过小组学习,学生们可以互相启发,弥补不足。一方面有利于在课堂讨论中更加有针对性,不遗漏要点;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提出自己的观点。既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学生进行不受约束的思考。
对国际法的相关事件进行调查研究也是实践教学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调研能使学生掌握更加详实资料,培养学生严谨求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快速反应的能力等多种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组成学习小组,学生们分工合作也可以促进实践活动的顺利完成。
总之,学习小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都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是一个长远的工作,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紧紧把握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要素,突出培养学生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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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公法教研室工作总结
(2018——2019 学年第二学期)
学期结尾,针对公法教研室于本学期初,结合《安庆师范大学2019年工作要点》和法学院关于新学期工作任务的重点内容,经讨论后确立了一系列提升教学、科研能力、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活动举措,包括:
一、邀请实务界工作者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学农院长、安庆市司法局罗光彪局长作客法律实务大讲堂(2次),学术界研究者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余钊飞副教授、上海师范大学蒋传光教授学术报告会(2次),这些活动有助于提升教师的理论水平、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教研室老师聆听专题、学术报告受益良多。
二、教研室为继续着力提升教研室各位老师的专业授课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关于毕业论文指导和答辩规范的研讨交流活动,举行了集中备课、互相听课检查教学材料、交流教学经验会议。通过这些经验交流活动,教师们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指导水平。
三、此外,本学期公法教研室为完善教研室人才构成、提升整体实力,开展了人才培养(学历深造和职称晋升)的交流会,督促年轻教师选择多种形式提升学历,努力晋升职称。在教研方面,指导学生比赛获省级以上奖励三项;在科研方面,待出版专著一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多位老师受邀参加各类研讨会进行科研交流。公法教研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各位老师充分肯定了教研室各类活动开展的必要性,以及活动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各位老师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积极努力地提升自己。
公法教研室
2019.6.19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nbsp;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
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痉际杂凶琶芮械牧担诿拦淙幌氤晌墒Φ难匦胍?nbsp;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坏貌痪绲刈鲎急浮S捎诳际蕴乇鹬厥涌际约记桑绻皇翘?nbsp;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
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关键词】美国法学;教育特点;借鉴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学院课题名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研究”
【作者简介】 仇晓光(1981- ),男,吉林省长春市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讲师,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LLM,研究方向为公司法、金融法。王双玉,女,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
一、世界法学教育概述
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三种法教育模式:英国式的本科教育模式、澳大利亚的双学位教育模式、美国的大学本科后教育模式。
其中第一种教育模式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本科层次的专业教育和国民素质教育,大学法律系学生包括一般的大学本科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大学法律院系更为侧重学术性和理论性教育。法律本科毕业后,还要经过若干年的法律职业训练才可以做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我国基本就是延续此模式。第二种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教育模式,即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系学习,五至六年之后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第三种是美国的本科后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即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之一是必须已经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并已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这种模式注重的是在完成一般意义上的素质和人文教育之后的法律职业教育。
美国法学院主要设置三种学位:法律博士(JD),法学硕士(LLM)和法学博士(SJD)。其中,法律博士学位即美国的本科教育,是法学院的基本学位的教育,我国的法律硕士即是借鉴此设立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属于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是在法律基础层次上以研究法学为主的教育,旨在培养法学教育的科研人才,属于学术教育。在美国,JD教育才是法学院教育的重中之重。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特点
美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密切,无论在教育模式还是教学理念上都为世界瞩目,在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鲜明的特点。
(一)本科后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在美国是一种复合型高层次的精英教育,JD作为美国“本科”阶段,其入学要求及培养目标都是严格而明确的。
美国的法学院JD入学条件比较严格,要求有一个大学本科学位,有一定工作经验且通过全国统一的LAST考试。通过LAST考试后,一般经过三年的学习且顺利通过论文答辩之后,学生才被授予JD学位,也只有取得JD学位,法学院的学生才可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波斯纳说过:“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法律博士的四年本科基础知识的课程,有利于学生开拓视野,便于学生将不同学科的知识与法律知识联系起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美国的JD培养目标也十分明确,就是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者。他们这种设定的优点在于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紧密的结合,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造就对社会更有益的法律职业者。
(二)判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育
除耶鲁大学以外,美国各法学院的教学基本采用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最早出现于1870年,是由前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最初倡导的。判例教学法采用苏格拉底式问答法,要求老师在课堂上并不直接讲授法律的理论知识,而是不断推出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并改变每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老师再推出相反或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兴起了另一种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并且成为与案例教学法并驾齐驱的教学模式。所谓诊所式教育,就是通过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3]这种教学方法可以缩小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通过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或复杂的法庭现场辩论,使学生像真正的法律工作者一样去处理问题。
(三)课程设置
美国的法学教育将目标定位为职业教育,这一明确的培养目标就决定了美国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注重实用性,并重视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美国JD法律博士的学制为三年,教学内容基本由普通法组成。根据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每学年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第一学年全部都是必修课,如刑法、民事诉讼法、契约法等;第二学年选修必修都有,必修课有宪法、行政法、税法、商法、财产法第一部等,选修课有法理学、大陆法概论;第三学年,必修课是财产法第二部,选修课有冲突法、海商法、债权法、劳动法、国外事业活动上的法律问题等24门课程,从中选择五门。
美国各个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没有什么大的差别。第一学年基本都安排必修课,第二三学年则安排大量的选修课,选修课的数量比必修课要多得多。学生除了通过必修课来掌握以后法律工作中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外,还可通过选修课以拓展自己的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加强自身各方面的素质。
(四)教学管理与评估机制
罗马法作为大陆法系民法的源头,对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及继受大陆法系的地区的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其中罗马法学理论教育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欧洲大陆的罗马法学教育发展较早,最早的起源于十一世纪左右意大利博伦亚大学的罗马法学教育,当时随着罗马法《学说汇纂》被重新发现,博伦亚大学成了当时世界罗马法学教育乃至法学教育的中心,据记载当时德国派去意大利学习罗马法的学生就达到千人,这也直接为世界罗马法学教育及法学教育中心之后向德国转移奠定了基础。从西方法学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法学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罗马法学的教育。
一、我国近代罗马法教育的发展概况
清末以来,随着西法东渐,中国开始了法学的近代化进程,当时主要是继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这期间法学教育特别是罗马法学教育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尤其是在民国时期出现了一批优秀的法学院校、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学教材,其中优秀院校以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罗马法学家及教材以黄右昌、陈朝璧、丘汉平等及其《罗马法》教材为代表。之后中国各著名大学相继建立了罗马法研究中心或研究所,比较代表性的有中国政法大学的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罗马法研究所,湖南大学法学院的现代私法与罗马法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的罗马法和欧洲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罗马法研究所等,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学专著、教材和学术期刊。可以看到罗马法学作为一门外来学科,我国罗马法学教育从无到有,尤其是民国时期的研究繁荣期的出现,取得如此成绩实属不易,但是,抛开客观原因,由于对罗马法学教育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定位不准,导致现今我国罗马法学教育还远不能满足国内罗马法教育研究的需求,和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罗马法教育研究差距非常大,和罗马法学应有的学科地位不相对称。因此需要我们对现今我国的罗马法学教育进行深刻反思。
二、当下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的反思
(一)学科建设上重视不够
目前,在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中,罗马法学一直是依附于民法学,作为二级学科民法学下面的一个分支存在,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公布的16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民法作为专业必修核心课程存在,像物权法、债法这些重要课程也只是作为一般法学专业课程开设,罗马法只能沦为一门法学专业选修课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沦为一门专业选修课,这和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重要性和影响是极不相称的,这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在学科建设上对罗马法学教育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定位不准。罗马法学作为大陆法系民法的理论和制度源头,应该在法学教育中处于应有的地位。
(二)缺乏相对专业的师资队伍
罗马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更严峻的问题是,专业的罗马法教师匮乏,除了一些设有罗马法研究中心的名牌大学外,其他高校鲜有专研罗马法的,即使像中国政法大学的费安玲、丁玫,厦门大学的徐国栋,北京师范大学的黄风,也都是以民法为主要研究方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罗马法学家,真正像安徽大学的周枏这样的罗马法学家是凤毛麟角。罗马法学专门人才为何奇缺?究其原因,不外乎罗马法学对学者的外语要求较高,需要熟练运用拉丁文、意大利文或德语、法语,毕竟国内的罗马法学资料少之又少,而我国法学家中既擅长民法,有能熟练运用外语的人有限,无形中限制了罗马法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教师尚且如何,学生更不必说,自是避难就易,少有人以罗马法为学习研究方向。
(三)教学资源匮乏。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罗马法学也是一样,国内相关罗马法学习资料有限,原始文献更是匮乏,即使有一些原是罗马法文献,也很少有法学家能够看懂,更别说教育研究。
国内目前的罗马法资料由译著、专著、教材、论文、期刊等组成,其中译著以《民法大全选译》系列,《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各卷,意大利P. 彭梵得著的《罗马法教科书》,意大利G.格罗索著的《罗马法史》和尼古拉著的《罗马法概论》等;国内专著主要以民国时期罗马法著作为主,如陈朝璧的《罗马法》、丘汉平的《罗马法》、黄右昌的《罗马法与现代》、陈允、应时的《罗马法》,近期的有江平、米健合著的《罗马法基础》黄风的《罗马私法导论》,周枏的《罗马法原论》等,期刊主要有各罗马法研究中心或研究所出版的《学说汇纂》、《罗马法与共同法》和《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等。虽然种类已经比较齐全,但是数量上和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研究的需求相差甚远。
三、当下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
(一)设置罗马法学为法学专业必修课
为使罗马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处于应有地位,笔者认为教育部应该修改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目录,将罗马法学列为和法理学、民法并列的一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退而求其次,至少也应该将罗马法学列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首先,这是罗马法作为整个私法及部分诉讼法的理论和制度源泉的重要性决定的,作为以大陆法系民法为蓝本建设的法治,我们的法学教育不能舍本逐末,其次,纵观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罗马法都是作为一门基础课程、核心课程开设的,及时在我国罗马法学研究兴盛的民国时期,罗马法学也是作为一门与法理学、民法学并列的学科开设的。
(二)培养罗马法学方面的专职教师
鉴于我国罗马法学研究人才匮乏的情况,各高校法学院尤其是各个已经成熟的、人才比较齐备的罗马法学研究教育机构应该承担起培养罗马法学人才的重任,具体途径比如从现今众多民法学人才中选拔一批有志于从事罗马法教育的人进行重点培养,在外语学习、公派出国留学、访问交流和进修方面各位政策资金支持,同时在罗马法学研究方面如课题申报、、著作出版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通过多种途径,培养罗马法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也要相应在以后的法学教育课程中,比如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开设相关的外语课程,这样才能保证罗马法学人才的可持续性更新。
(三)翻译引进最新的罗马法学研究成果,加强国内罗马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在培养罗马法学专业人才的基础上,各个已经成熟的、人才比较齐备的罗马法学研究教育机构要组织一些系统的翻译项目,加快罗马法原始文献的国内转化,同时要利用自己的语言优势,及时引进国际上最新的罗马法学研究成果,补充国内相关资源学法的情况。同时,在国内也要鼓励支持罗马法方面的专著的出版,论文的发表和课题的申报,同时推出一批专业性的罗马法方面的学术期刊,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的《学说汇纂》,厦门大学的《罗马法与现代民法》、湖南大学的《罗马法与共同法》等。
她是首位连续被破格晋升的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她是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最年轻的女性学科带头人,她还是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她就是田宏杰,一个将法律视如挚爱的天秤座女人。
“天秤座的人生来就带有一种使命感,他们心里有一杆在不停地衡量着各种事物的秤,只要遇到不公就会想要去改变。”田宏杰说,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与她的天秤性格不谋而合,转学法律满足了她所有的追求和理想,也让她的生命更加生机勃勃、充满活力。
迄今为止,田宏杰已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3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6部,主编、参与撰写学术著作近60部,12项科研成果14次荣获国家及省部级奖励,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2002年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被评为2002年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田宏杰是一位颇具法学天赋的学者,但获得菲尔兹奖才是她最初的梦想。
兴趣悄然而至
“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是我们那个年代高考的主‘旋律’,除了那些在文学方面颇有造诣的同学,只有少数理科不太行的同学才会去选择读文科。”田宏杰是典型的好学生,从小到大,她的各门功课都是年级第一、第二,于她而言,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不过就是课程表上的一个个待学的科目,她不讨厌任何一门功课,但她从来没有真正去考虑过自己最喜欢的是什么。数学是母亲帮她选择的专业,姐姐读的是化学专业,母亲希望她们姐妹能在理工科领域有所建树,成为学术界的“大小威廉姆斯”。
然而,尽管是母命,但田宏杰的心里却没有滋生出任何叛逆的情绪。“我喜欢寻求挑战,喜欢那种经过几个小时演算后终于找到答案时的兴奋,学数学恰好可以带给我这种刺激感。”就这样,田宏杰开启了自己的大学旅程,过上了天天与数字、符号、草稿纸打交道的生活。
她本以为自己的人生会像大学系主任新生致辞中所说的那样,终生与数字相伴,未曾想大四的换寝经历却为她人生的一次重要转型埋下伏笔。
“女生在理工科里一直都是稀有动物,当时川大数学系的97名学生中只有7名是女生,而每个寝室的容量是6人,这就意味着有一个女生会被分去与其他专业的同学混住。女孩子的依赖感都很强,分到其他寝室就像是被孤立了一样,所以大家都不愿意成为‘第7人’。我们就搞了个‘轮换制’,每个学期换一个人‘被孤立’。” 作为7个人里的小妹妹,田宏杰成为最后一个被交流的对象,而她搬去的恰恰是法学院的寝室。
“学法律的女孩子跟学数学的女孩子相比要活泼很多,几个女孩子整天唧唧喳喳的很是欢乐。”田宏杰告诉《方圆》记者,搬到法学院的寝室后,摆龙门阵(重庆方言,聊天的意思)代替了厚厚的演算纸,成为每晚的必备活动。
“晚上卧谈的时候,她们几个就会拿一些稀奇古怪的案例出来讨论,有时还争论得不可开交。”这是田宏杰与法律的初次邂逅,这些案例中有人情冷暖,有世态炎凉,她第一次发现法律竟是如此的强大,可以定纷止争,可以惩恶扬善。
“也许是天秤座的本性使然,我看不惯一切不公,而法律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去改变这一切。而解决问题的过程,就像是在解一道数学难题,紧张而又刺激。”于是,田宏杰开始留意起这个叫法律的东西。
除了爱抱不平的个性,法律对逻辑思维的要求也深深吸引了田宏杰。“那时我还是个门外汉,对法律一窍不通,但我发现她们争论的双方常常是在相同的前提之下得出迥然相异的结论,而且还会争论得面红耳赤。我就笑言,如果换我来学法律,我肯定年年都拿一等奖学金。”年轻的田宏杰颇有些初生牛犊不怕虎,缜密的逻辑思维、好打抱不平的个性,她强烈地感觉到自己天生应该去学法律。
打心底里热爱的事
尽管如此,本科毕业之后田宏杰却没有立刻投入法律的怀抱,而是选择了一份与数学专业相关的工作。“我那时像学数学专业的人一样报考了经济学专业的研究生,但统招研究生的指标只有两个,而我是第三名,正好这时又有工作的机会,所以就放弃了定向攻读硕士学位的机会,去工作了。虽然自己对法律比较感兴趣,但始终没有把它放到议事日程之上。”
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工作后的田宏杰非常清闲,每天工作之余的“任务”就是跟同事们在办公室里比赛打俄罗斯方块,一“打”就是一年。
“后来有一天,一个同学跟我打电话聊天,她向我抱怨每天加班的辛苦,但我却羡慕不已,她每天都可以做很多事情去充实自己的生活。而我,工作量非常小,大部分时间都用来打方块、比得分、编写游戏程序,循环往复。”田宏杰突然觉得自己的生命是如此的了无生机,虽然工作待遇优厚,但她不想再继续这样的生活。
一番思量之后,她决定转学法律。
“真正接触法律之后我才发现,法律的内涵很丰富,它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还凝聚了公平、人性以及做人的智慧等等。而这一切,正是我一直以来所追求的东西。”田宏杰告诉《方圆》记者,她很感恩,因为她在有生之年找到了自己最喜爱的东西,而这份爱可以让她义无反顾地将其他一切都置之度外。
“许多人穷尽一生心血,有可能都无法找到自己所热衷的事业,而我不仅找到了,而且还能有机会去从事,我很幸运。因为大学毕业后的那段工作经历,我很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而要重新起航,我只能是拼尽全力。”于是田宏杰开始“偷”时间,其他人的一天是24个小时,但她的一天却是26甚至是28个小时。
“从1994年到2003年,我只看过一场电影,平均每天只睡五六个小时,其他的时间都是在教室、图书馆以及电脑桌前度过,写论文写得特别畅快时,几天几夜都不会合眼。”为了不耽误一分一秒,田宏杰会在冰箱里备上几十包泡面、几十袋榨菜、几十根火腿肠。饿了,就烧一壶开水,泡一碗面,蹲到垃圾桶旁去吃,然后一股脑地扔到垃圾桶里,再继续回到电脑桌前工作。
“这样可以省去收拾碗筷的时间。”田宏杰不好意思地笑了。因为经常以泡面为食,田宏杰的脸上长出了一个又一个的痘痘。感觉到发痒,她就用手直接去挠,破皮流血了,她就随手找张纸巾擦一下,接着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
“对一个人来讲,最幸福的事情莫过于做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其他的一切都不重要。”正是对法律的这份热爱让她十数年如一日,始终与电脑为友,与法律文献为伴。
于是,在正式与法律接触的第7个年头,即博士毕业后一年,她破格晋升为副教授;第9个年头,破格晋升为教授;第10个年头,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田宏杰用10年的时间走完了许多法律人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才能走完的路。
“我喜欢这里,但却不得不走”
2004年,田宏杰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这个让她终生留恋的学校。“我喜欢法大的老师,喜欢法大的每一个学生,直到现在我依旧很怀念那段时光。”她用怀念来形容,是因为早在2006年3月她就已经离开法大,选择到中国人民大学任教。
“当时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急缺刑法学老师,王利明老师希望能挑选一批有激情、有实力的青年教师,为刑法学专业注入源头活水。”人民大学是田宏杰的母校,母校当时的困境让她很是牵挂。一番抉择后,她决定离开法大。
然而,虽然田宏杰只在法大待了三年,但她却与法大的学生建立了非常深厚的感情。为了挽留田宏杰,法大的学生们发起了签名挽留活动,看着那一条条、一封封表达同学们心愿的短信、电子邮件,田宏杰不禁泪流满面。
徐显明校长的亲自挽留、高浣月副校长和曲新久老师的真诚交谈,同样令田宏杰感动不已,终生怀想。“多么好的学生,多么好的领导,多么好的学校!我真是割舍不了。但是,我的母校需要我回去,而没有母校的培养,就不会有我的法律人生。人,不能忘记养育之恩。”
法律人最重要的是担当
决定做好了,但那些曾与田宏杰朝夕相处过的学生却令田宏杰难以割舍,她决定兼顾法大与人大两所学校的教学任务,义务将其在法大的剩余课时讲完。
那时的中国政法大学本科部在昌平校区,那段时间,田宏杰每周有3天要往返于海淀和昌平两地,“包油”也“包人”。
“政法大学当年的刑法课程设置与其他学校不同,课时要比其他学校少一学期。作为法学主干课程,在规定的课时内很难把内容讲透彻,我就在周末给学生加课,上午八点到十二点一个班,十二点半到下午五点一个班,晚上六点到十点一个班,后半学期几乎周周如此。” 田宏杰告诉记者,只要还有一个学生的眼神里有求知的渴望,她就会讲下去,即使自己早已疲惫不堪。“法律人最重要的是担当,是社会责任,教书育人就是我的社会责任。”
这样密集的安排让田宏杰根本没有闲暇时间去吃饭,法大的学生们就悄悄地买了营养快线、核桃露等放到讲桌上,让田宏杰在喝水的同时补充些能量。
法大实行选课制,田宏杰的敬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选她课的学生,但教室的容量有限,不断有学生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问她,“老师您可不可以再扩容啊?您知道吗,每次有您课的时候,我们不到早晨6点就在教学楼外排队,楼门一开,五分钟之内座位就会被占满,我们都非常想听您讲课。”
这个学生的话让田宏杰很感动,“其实,上大课很累,即使有话筒,也得经常扯着嗓子大声喊,否则,最后几排学生还是听不清。但教书育人是老师最大的担当,学生的肯定是我最大的荣幸。既然学生们有如此强烈的求知欲望,我就应该尽我所能去满足他们。”
一直到现在,只要法大同学们邀请作讲座,田宏杰都会尽量争取到场。“法大本科部地处昌平,学生会的各种论坛、讲座完全由学生策划、组织,非常不容易,而举办水准都很高。能给学生们一定支持,在我非常快乐,更何况,在法大工作的几年,是我人生中非常美好的一段时光。”
田宏杰的“法大情结”并非仅仅缘于此,她始终认为教书育人是老师的责任,没有任何门第之分,只要学生渴求获取知识,她就不会拒绝。
“我们这个社会不乏有才华的人,但越来越缺少有责任、有担当的人,而这一点对法律人来讲更为重要。”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现在的田宏杰不仅要做一位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还要致力于政法栋梁的培育和法治队伍的建设。自己做一个有担当的人不难,难的是让所有的学生都有社会担当。
什么是该做的事
采访中,“法律人最重要的是担当”常常挂在田宏杰的嘴边,她曾经以为实务界理论水平不高,现实中又有许多的无可奈何,无法真正做到有所担当,所以博士毕业后她便义无反顾地做了大学老师,以为这样才能独善其身。然而,在东城区检察院的挂职经历却改变了她,也将她的“担当理论”丰富升华。
“我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地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人精研法理,而且需要法律人洞明世事、练达人情;不仅要求法律人准确适用法律,而且要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田宏杰告诉记者,三年多检察系统的学者挂职经历,让她对司法实务和中国法治建构的实践有了深刻的切身感受。
从理论派到实践派,田宏杰彻底消除了自己作为学界中人可能因雾里看花而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产生的误读。“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往往需要一定的实践历练方能铸就,法学家首先应当是优秀的法律家,法学教育研究只有源于实践,才能真正高于实践。”
[关键词]论文写作 选题方向 可行性
一、引言
毕业论文写作是大学英语专业教学计划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和实践性环节。撰写毕业论文不仅具有一般写作的意义,而且有其特殊的作用:即培养科研创新意识,锻炼思维组织能力,训练语言运用能力,激活知识的输出与输入等。而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论文选题多年来一直是学生和指导老师最为头痛的问题。使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少走弯路,提高论文质量,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这是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即价值。
二、论文写作选题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学生受其自身知识的局限,选题存在多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题目范围过大。比如,有的同学选这样的论题:“The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Culture and English Culture”,“Translation of English Proverbs”。其二:题目不够新颖,缺乏创造性。笔者发现,如果选题是文学方面的,题目大都集中在《红字》、《苔丝》、《简爱》、《了不起的盖茨比》、《傲慢与偏见》、《飘》等少数几部文学作品上。其三,学生思路太窄,部分题目存在某种雷同现象。以此为根据,笔者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
三、论文写作中选题的方向
论文选题应该符合英语专业的培养方向,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与理论意义。要有新颖性,有一定的学术性,选题原则上要反映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一般来说,英语专业的论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选题:
1.文学、文化方向
对文学的研究指的是对不同时期,不同作家,不同形式的英国文学、美国文学及其他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的文学作品进行评论以及对作品中的人物、主题、产生的背景、作家的风格、派别等进行分析和评论。学生可以阅读一本或几本英语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个案或对比研究,或对一个或两个英美作家进行个案研究或对比研究,包括作家的出身,所受教育,经历,爱情,家庭,所受其他作家思潮,哲学流派的影响等。也可以以文体分类的形式对文学作品进行研究,包括小说诗歌戏剧传记散文等。
2.翻译方向
口、笔译在外语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占有相当的比例。口、笔译方面毕业论文的选题大致有以下范畴:中外翻译史;翻译理论;翻译理论评介;译文评价;翻译与文化特殊用途语言翻译(如外贸、体育、旅游等专门行业汉英翻译);翻译与文体、修辞;翻译实践等。
3.英语语言学方向
语言学与语法有相关、相连和包容的关系。语言学和语法选题大致包括:语音学,音位学,理论与实践,教学与方言;语法学,词法,句法,功能,转换,对比等;词汇学;构词法;社会语言学;应用语言学;语言对比;外来词语等。
4.英语教学法研究
目前,国内外流行的外语教学法;传统教学法与新式教学法比较;各种教学法比较:优势和不足,相辅与互补;分层次教学,优势与弊端,可改进之处;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利用先进教学辅助设备和手段进行外语教学等。
四、论文写作中选题方向的可行性
关于选题是否有研究的可行性,Creswell 建议可以先提出以下问题:首先,就时间、资源、语料收集而言,该题目研究是否可行? 其次,研究者个人是否对该题目感兴趣,以保证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给与足够的重视? 另外,该研究是否在有关文献的基础上建立新的观点?换句话说,应遵守论文选题的三原则:价值原则,能力原则,兴趣原则。毕业论文要有新颖性,有一定的学术性,选题原则上要反映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其次,应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选题,选择自己能够找到充足材料的题目。论文要表现出一定的深度和远见,应该发人深思,使人受益且获得新东西。
根据论文选题的可行性原则,结合学生选题的方向及常见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文学文化方向选题。这方面的选题资源很多,也是大部分学生感兴趣的话题,但是学生很难跳出一个思维定式,经典名著流传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该说的已经都说了,怎么创新呢?能够有所突破很难。不过,为了避免学生选一些老掉牙的题目,可以选择新的突破口。比如,选题“像鲁滨逊一样在逆境中创造精彩”;“《鲁滨逊漂流记》看人的性格对命运的决定作用”;“从《哈利波特》看儿童的成长”等,笔者认为,这是比较好的题目,写起来可以结合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意思也不乏味。还有,学生可以从所学课本取材,《高级英语》的课文大都来自原著,从这方面着手,既挖掘了课本,又开拓了知识,还完成了论文,不失为一个好方法。比如,有的同学就有这样的选题:“On the Culture Conflict of”Everyday Use“ by Alice Walker”。再者,也可以从影视文学选题。(2)翻译方向的选题。学生在这一方向选题思路很窄,容易集中,有可能选题部分或全部重复。诸如选题“Culture Difference in Advertisement and Its Translation”“Culture Difference in Proverb and Its Translation”“Culture Difference in Color Word and Its Translation”这些题目看似不同,其实写起来可以换汤不换药,可套用相同的写作风格,相同的提纲。避免这方面的问题,学生可以扩大视角,比如,“关于对外交流翻译中不足的反思”是一个较好的题目。可以从电影名的误译,旅游翻译的误译等多方面入手。(3)英语语言学方向的选题。这方面的选题令一般作者望而却步,因为涉及到抽象的理论知识,不是自己能把握的或感兴趣的。但不容易与别的同学重复,也容易创新。比如,“网络发展中的英语进化”就是个不错的话题。(4)英语教学法方向的选题。此选题能查阅的文献很多,也能激发作者的兴趣,只是不太容易把握,涉及到实验操作,数据的处理等。比如,选题“英语课堂的合作学习策略研究”,需要做相应的实验。
综上所述,学生要尽可能多地查阅书刊文献资料,通过文献阅读,了解某一课题的研究历史与现状。每个方向的选题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有能力的学生也可有选择地把文学、语言学、翻译学、文化学等结合起来,进行交叉研究,或对上述学科进行某种类型的比较,寻找一个突破口,建立自己独特的课题,以便能够产生“人云亦云我不云,老生常谈我不谈”的突破性效果,能够形成“弃暗投明”、不落俗套乃至别开生面的选题风格。
五、结语
撰写毕业论文前应当重视选题,深思论文的选题是否有新意、有创见性,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与本专业有关系、选题范围是否过大。而且应当特别考虑论文题目是否符合英语表达习惯、题目是否简洁、大小写是否符合规范等几个环节,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题目都不可晦涩难懂。
参考文献:
[1]田贵森,段晓英.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教程[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14.
[2]Creswell J W. Research Design :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M] . London : Sage Publications,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