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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制度

时间:2022-10-06 14:48: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直销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直销制度

第1篇

直销产品退、换货满意保证制度

宝健公司始终秉承“以顾客利益为先”的经营宗旨,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及直销员利益,宝健公司在业内率先向消费者承诺了60日无因退货服务的满意保证,推出了《产品无因退、换货》、《产品保质期内质量退、换货》满意保证制度。

一、产品无因退、换货满意保证

•消费者退、换货

消费者在购买宝健产品之日起60日内(以“销售凭证”日期起算),不论任何原因,均可对“未开封产品(不影响再次销售)”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

【本着“以客户利益为先”的服务宗旨,消费者在初次购买宝健产品之日起7日内(以“销售凭证”日期起算),不论任何原因,均可对“已开封产品”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

•直销员退、换货

直销员在购买宝健产品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凭证”日期起算),不论任何原因,均可对“未开封产品(不影响再次销售)”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

宝健公司、各地省级分支机构、当地服务网点及销售给消费者产品的直销员在接到完好包装产品及相关手续后7日内按照销售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款或换货。

•办理产品退、换货时须提供:

1.完整填写《退/换货申请表》;

2.未经拆封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以可再次销售为标准);

3.原始销售凭证及发票。

注:“销售凭证”为《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凭证》

•相关管理办法:

如果所退货的产品在购买时为优惠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产品/物品一并退回。

•以下情况恕不接受退货申请:

1.未能出示原始销售凭证等相关票据资料;

2.购货日期或“销售凭证”所示日期(含当日)超过规定期限;

3.所提供的原始销售凭证与产品不符;

4.产品包装破损或已拆封,无法重新销售。

二、产品质量换货满意保证

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宝健产品后,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向宝健公司、各地省级分支机构、当地的服务网点提出更换要求,受理服务网点经反馈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在判断产品确属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办理换货或相关补偿。

•办理产品换货时需提供:

1.完整填写《退/换货申请表》;

2.所需更换的全部质量问题产品;

3.原始销售凭证及发票。

•以下情况恕不接受换货申请:

1.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

2.人为问题造成产品品质损坏的情况(如保存不当);

3.非产品质量问题;

第2篇

中国台湾中山大学直销学术研发中心主任;

中国台湾中山大学企管系系主任;

中国台湾地区直销协会商德约法督导人;

中国台湾直销产业高峰会召集人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已经明确禁止了团队计酬的多层次奖金制度,因此在内地营运的直销公司几乎绝大多数都必须修改其奖金制度以符合政府的规定,这项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但是更重要的是其教育训练的内容要做大幅度的修改。

多层次教育培训

多层次直销的教育训练和单层直销有非常大的差别,多层次直销公司,教育训练的重点可以分成几个方面:

首先,产品特点的教育是绝对必要的,人员销售主要就是靠销售人员来讲解、介绍产品的特性,销售人员的产品知识不足,将严重影响其销售的成败;个人的亲身使用经验更会变成“好东西要和好朋友分享”的强烈动机。

其次是奖金制度的说明,多层次直销的精髓就在其团队业绩可以让上级直销员因为吸收、辅导下线,分享下级直销员业绩所带来的奖金,这种划时代的奖金制度,是吸引许多人加入多层次直销的原因,所以奖金制度的讲解,是多层次直销教育训练的主题之一。

第三是ABC法则的说明和演练,上级直销员扮演顾问(Advisor)的角色,示范、辅导新进下级直销员如何去介绍产品,达到成功说服潜在顾客购买产品的方法;这时新进下级直销员是扮演桥梁(Bridge)的角色,负责寻找、引见潜在顾客(Customer),见习、观摩上级直销员如何向潜在顾客介绍产品,并让顾客愿意试用产品,甚至加入成为直销员。这种ABC法则是对于没有销售经验的直销员最直接、关键的销售训练,因为有团队计酬的关系,所以上级直销员会很卖力的来教育新进下级直销员。

第四是组织团队向心力与组织文化的培养,高阶上级直销员为了保持其下级直销员团队的业绩成长,必须不断的关怀、辅导、激励其下级直销员团队,因此他们会自行举办许多活动来建立组织活泼、进取的文化。这些直销员的教育训练工作,大部分是由上级直销员来执行,直销公司真正做的部分,主要是产品知识的教育和奖金制度的说明,并确定所有直销员都获得正确的信息,按照公司的政策在执行。

单层次教育培训

在单层直销的制度里面,因为没有团队计酬的奖金制度,自然没有上下级的关系,以前上级直销员进行的教育训练工作都要由公司牵头来执行了,而且直销员没有吸收下级的权力和动机之后,他们就成了单纯的推销员,以往直销员教育训练的主要部分:“组织团队建立与推动”的那一套教育训练都无用武之地了。那么单层直销的教育训练内容会有哪些改变呢?

单层直销公司的直销员只能由公司干部去招募,其他人员不可以进行,那么是否仍会有以往的消费型直销员存在?公司招募直销员,必定以其吸收的直销员的业绩为薪资或奖金考核得的依据,因此他们招募的对象可能会以愿意积极从事推销工作的人为主,对于只想享用折扣优惠的消费型直销员可能不是他们招募的重点;但是直销员推销产品的时候,为了达成业绩标准以领取奖金,可能愿意以某些折扣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其中的关键就在奖金比例的计算和零售折扣之间的差距了;台湾地区的寿险业务员为了达成业绩,领到更高的业绩奖金,有时会以退回佣金给消费者的方式,来达成消费者签购保险合约的手段。

公司招募直销员之后,必须由公司的培训员来训练这些直销员,这时候培训的重点内容首先还是以产品特性的讲解为主,因为没有ABC法则的训练,所以公司培训员必须确定所有直销员都完全了解公司产品的特性。其次是公司的背景、文化与研发能力的介绍,因为直销员是面对面和消费者沟通,必须让直销员有一套很好的故事来吸引顾客的兴趣,除了产品之外,公司的实力、经营理念、研发能力,也是说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诱因;在多层次直销的时代,奖金制度或事业机会是一个很好的话题来吸引消费者,但现在无法谈这些话题了,更要以产品质量和公司实力来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介绍完产品和公司状况之后,接下来是推销员的心理建设,推销员最大的难题是面对消费者排斥或拒绝时的挫折感。由于将来没有上级直销员的辅导和鼓励,在公司的教育训练里面,必须加强推销员面对消费者排斥或拒绝的抗压力,要求他们以专业的态度而不是业余玩票的心态来从事直销。公司的培训员或业务部门的干部,必须扮演上级直销员的角色,经常召集管辖的直销员来进行鼓励、辅导和教育训练的工作。

转变模式与心态

在多层次直销奖金制度之下,一个直销员可以在自己的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推销产品、推荐事业机会,希望在其中找到一些有意愿从事直销的对象,吸收他们成为下级直销员,这样就可以一层一层的推广下去,整组的销售业绩也会不断成长。

而在单层直销制度之下,直销员只能推销产品,不能吸收下级直销员,销售的对象若只局限在自己的亲朋好友、同事邻居,其销售业绩将难以成长。如何开发、寻找新的顾客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推销员训练当中,有一项“业务线索”的训练项目,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所谓“业务线索”就是潜在顾客名单。获得潜在顾客名单是推销员和公司业务部门的重要任务,业务部门会通过媒体广告、举办活动,甚至向客户名单公司购买线索;推销员要运用自己的人脉和主动出击来建立潜在顾客名单。

公司业务部门如何来分配“业务线索”给推销员,是一件策略和管理的决定,一方面不能让推销员过分仰赖公司提供业务线索,而不自行努力开发市场;另一方面又要善用业务线索来辅导、激励推销员,让业绩不好的推销员有改善的机会,业绩好的推销员感受到公司支持、鼓励的善意。

“顾客服务”在多层次直销制度里面不成问题,因为每一个顾客都有成为下级的可能,使得上级直销员会自动自发的经常去关心顾客的产品使用状况,甚至顾客的家庭生活、工作、交友状况都会是上级直销员关心的部分。

第3篇

香港保险业联会之鉴

在香港,保险行业的自我监管,是由香港保险业联会(下简称“联会”)来统筹及执行。联会是一个由香港各承保商组成、并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全面认可的自律监管机构,代表整个香港的保险行业。香港的保险公司,不论是大型的国际性保险公司,或小型的经纪公司,甚至是一般的保险中介人或保险,都必须接受相关的训l练,考取认可的资格,并受联会不同程度的守则约束,方可在联会登记,从而在香港进行各种形式的保险业务。任何没有在联会登记,或被联会以纪律仲裁方式裁定违规而被暂停,甚至永久吊销登记的公司或人士,均不能获准在香港进行保险有关的业务,或获得任何保险公司的聘用。

香港的保险业是少数享有高度自治及自我监管的行业之一,与政府的审慎监管机制相辅相成。联会一方面代表着保险业保持与香港特区政府的保险业监理专员对话,协商影响保险业之法例事宜;另一方面则积极推动及完善业内的自律监管制度,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水平,以加强公众对香港保险业的信心。

自律组织必须强调纪律仲裁

由上述材料分析,其实中国内地也可以成立一个类似联会的组织,去制订出直销行业内不同阶层均必须遵守的守则,并设立每一家直销企业、培训员及直销员都必须参与的登记制度;直销员及培训员在加入直销企业的同时,还必须透过已经加入为有关组织成员的直销企业,向有关组织登记。

假设一名直销员在执行直销员职务时违反组织的守则,组织是可以根据有关守则来对违反的直销员进行纪律仲裁,从而决定是否对该直销员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书面警告、暂停、甚至是永久取消该直销员的登记资格。由于登记制度及纪律仲裁的结果是为所有直销企业所承认并必须遵守,一旦直销员被取消登记资格,任何直销企业都不能聘请被取消登记资格的人士为直销员或担当任何与直销运作有关的职位,从而对违规人士做出制裁。

登记制度亦可以为直销企业在作出人士任免前带来参考资料,以决定是否对某些曾被纪律仲裁、甚至是曾被纪律制裁的人士做出聘任;此外,公众亦可以透过因登记制度所编成的直销人员登记册,去查核某人是否正受聘于某直销企业,以防在交易过程当中受骗,并循这个途径去对直销企业的产品质量、以及直销员的违规行为做出投诉,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由此种种可以看到:登记制度对行业发展或者普通大众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基于完善的行业自我监管机制,有关的组织就可更有力地代表直销行业与政府沟通,协商直销行业在法律制定及运作上的相关事宜。

规范+自律,则多层开放指日可待

我国的保险行业在有效的监管(包括政府和行业的自我监管)底下,可以获得国家允许进行直销行业梦寐以求的多层次销售方式。那么,从管理和监管的角度来看,直销人(包括直销企业、员工、培训员、直销员、以及评论家们)要求国家开放多层次直销的时候,为何不好好想想:基于现在国家允许内地单层次直销的基础上,打好自我完善、监管和沟通的基础,才再向多层次销售迈进呢?

第4篇

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直销产品范围公告;

(三)直销企业名单及其直销产品名录;

(四)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

(五)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

(六)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式样;

(七)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及直销员违规及处罚情况;

(八)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条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

第五条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第六条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

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第七条直销企业应于每年4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第八条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须与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

第九条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5篇

公司背景

享康公司官方网站上显示:享康(国际)有限公司是美国金马(国际)集团公司为进入和发展大中华及亚太地区市场,在中国江苏省南通市建立的第一个桥头堡。记者根据网站显示的公司英文名称搜索,并没有发现“美国享康(国际)有限公司”,这其实就是一家在江苏南通注册的保健品公司。

记者调查发现,南通享康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是阮凌晖,公司获得过零售保健食品许可证。但记者从会员那里了解到,享康公司的老板其实是金旭――南通金马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的法人代表,并且两家公司的产品都是一样的,只是包装不同。

享康会员在推销公司和产品时,总是标榜公司是美国金马国际的子公司,总部在上海,南通金马是分公司,南通享康是专门负责直销这一块的。在金马医药的大卖场上,也可以看到,上海金马与享康的产品同时摆放在一起,说明金马与享康的关系非同一般。

早在两年前,天津的刘先生就被叫去做金马,“那时候是一个东北人在天津操盘,由于半年后没有做起来,又换了一批人去操盘了,不过那时候听说的是吉林金马,当时没有听说过什么享康公司,享康可能是后来成立的吧,这种公司都属于个人行为,谁认为自己有能力做起来就去和公司谈,因为公司在直销方面一窍不通,所以一般都是一批人把钱花光了就散了,结果就是事情也没做起来,钱也花光了。”

原来刘先生口中的吉林金马也是隶属于南通金马的,也就是说,南通金马两年前就开始酝酿直销了,苦于公司上下没有人懂直销,所以发展一直不顺利。据了解,南通金马在传统医药行业做得很不错,但它为什么要涉足直销这个行业呢?

直销的诱惑

享康公司的一个会员告诉记者,享康公司是在经过前期金马的探索后单独成立的,专门运作直销,这样也可以避免由于经营不善对主业造成打击。

“享康公司非常低调,连公司董事长金旭的名字也不会出现在网站上,只有在传统生意上才会抛头露面。”这位会员说他亲自去过江苏南通考察,公司实力确实是有,“公司从1991年开始一直是做传统销售,在北京广州等各大城市药店都有它的产品销售,国内的总部在上海,分公司在江苏南通。今年4月,金马药业为了扩大销售,才启动了直销市场。”

蒋先生几年前就接触了金马药业,而且一直在金马的产品,“我原来就是做金马传统药品批发的,它的产品都很不错,都是自己的工厂生产的,因为江苏这一带的直销企业做得很不错,所以后来就推出了享康走直销路线。”

事实上,金马转型做直销,还受了“邻居”安惠国际的刺激。蒋先生告诉记者,“江苏南通有一家‘安惠国际’听说过吗?安惠的厂就在金马工厂的背后,但他们一开始就选择了直销,现在做得非常好,今年听说都已经拿到直销牌照了。”

在蒋先生看来,金马是很适合做直销的,首先是金马本身实力不弱,它传统的产品做过电视广告,销路也很特别,而且金马的产品也都由自己的工厂生产。

金马迟迟没有在直销路上找到感觉,甚至让蒋先生颇为惋惜,“金马一直是做的传统,事实证明,还是做直销市场利润大一些。不过金马的产品也不错,或许现在转直销还来得及。”

蒋先生经常往返于江苏与广州之间,他和公司董事长金旭比较熟悉,“虽然金旭转直销之路并不顺畅,但金旭对直销的热情是显而易见的。”也正因此,虽然享康经营直销之路几经波折,数次换人,但金旭依然在咬牙坚持。

蝴蝶夫人的制度跟进

由于缺少直销经验,享康公司的直销运作直接复制了蝴蝶夫人的制度,但这一制度却给享康的发展带来了不少的麻烦。

一位享康公司的VIP顾客告诉记者:“相信你应该听说过‘蝴蝶夫人’吧,我们的制度和蝴蝶夫人的基本接近,蝴蝶夫人用这个制度运作了两年了,现在正在准备明年上市。”当记者告诉他蝴蝶夫人根本不承认自己是直销企业时,他说,“蝴蝶夫人对媒体可能不承认是直销,但他们的做法是完全按照直销来的,而且老总一直在外面炫耀在直销上的成功。”

据悉,原蝴蝶夫人的操盘手张卫东就是享康公司的制度设计者。据享康公司的经销商介绍,由于蝴蝶夫人的董事长何跃兰当时承诺给他的提成没有兑现,因此他离开后来到了南通享康,同一个人设计的制度当然没有什么变化。

以下是享康公司类似于蝴蝶夫人的奖金计划:

一、成为会员

二、快乐天使1+1(月发)

三、组织奖(日发)

左右两区形成1:2或2:1即有组织奖180元返还。

四、培育奖(日发)

优惠顾客:直推第一代组织奖的10%。

VIP顾客:直推第一代组织奖的30%。

经销商:直推第一代组织奖的50%。

五、重复消费

当总收入达到1000元后,收入的10%作为重复消费。

六、特殊奖

当总收入达到10万元后,奖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国内游。

当总收入达到30万元后,奖国外游。

当总收入达到100万元后,奖轿车一台。

七、推店奖为10%。

享康公司的会员出去推荐时首先把制度的亮点摆出来,也就是上面的“快乐天使1+1”,一个VIP会员向记者解释道:“比如你是优惠顾客,你每月有8个回访名额,只要你向8个朋友介绍了公司和制度,把身份证号码和电话报到公司,客服部核实后,无论对方是不是愿意从事享康事业,确认一位,就给你发宣传津贴,即10元人民币和10元等值的享康产品,一个月最多向公司提供8个人的名单,也就是一个月最多得80元人民币的奖励和80元等值产品。但如果你的组织奖和培育奖加起来已经有700元了,那么你的快乐天使奖就是每月80元等值的享康产品。”

但一位业界人士对记者表示:“享康公司和蝴蝶夫人的制度貌似是天上掉馅饼的事,这样做很明显会导致公司亏损,试问哪个公司愿意做亏本生意?”他分析,这分明就是一种大单炒作的陷阱,“这种营销模式是操盘手大把大把赚钱的工具,最终的结果肯定是崩盘,真正受伤害的是那些被洗了脑之后加入的人群。”

虽然制度是模仿蝴蝶夫人的,但享康的会员们却坚决要和蝴蝶夫人划清界限。上述的蒋先生告诉记者:“老板金旭人很好,不像‘蝴蝶夫人’的何跃兰,只会吹嘘。”

蒋先生表示,为了保险起见,他们从来不敢太招摇,因为蝴蝶夫人就是太招摇了,下面的人很反感不说,还有很多人投诉公司。“蝴蝶夫人的老总何跃兰来到市场,别人把他包装得很高贵,可她只要一说话就麻烦了,见了人就说她的衣服首饰有多贵,这是我听他们的经销商说的,而我们的老总金旭却恰恰相反。”蒋先生说,有很多蝴蝶夫人的经销商也来做享康了,因为他们很看重金旭的人品。

尴尬的未来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这家公司怎样有实力,老板的人品如何好,经销商们如何低调,但迟早崩盘的制度最终都将伤害那些对直销拥有梦想的人们。

据享康的一位会员介绍,公司董事长金旭对这套营销模式也不满意,“我曾经跟董事长金旭通过电话,她说虽然现在帮忙运作的人不是很‘人才’,但是她会不断地找人,坚持把享康做好。”据悉,现在的享康确实又来了两位新的副总,“一男一女,据说拓展市场都很厉害,其中一个是原来月朗国际的直销高手,还有一个不太熟悉。”在这位“月朗直销高手”的建议下,现在享康的直销队伍也建立了自己的金马系统,甚至系统的口号都和月朗国际长成系统的一样:“一个世界,一个团队,一个梦想;和可信的人一同创业,没有你,我们成功不了!”

然而,享康并不能轻易改变操作制度。会员张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公司董事长金旭只想把享康公司直销这一块搞好,所以今年和明年上半年都不会改制度,希望会员都好好努力做,等到很快上了轨道,赚钱就容易了。为了能长久的赚钱,可能暂时会亏损。”张女士为了发展市场,还在成都投资开了一个工作室。晚上没事的时候,会员就可以到UC课堂去听听课,但张女士说她一般都不去听,“直销课堂都是给大家洗脑的,没什么用处。”

为了不在一棵树上吊死,会员蒋先生还做了一个网络项目。“哎,现在做直销,有牌照的安全,可是赚的钱不多;没有牌照的能赚钱,但不安全,我们这些人还是以赚钱为主吧。公司董事长到是很有诚意做直销的,每个月都按时发奖金,公司有时是会亏的,算算就知道了。所以就目前这个形势,也不知道能做多久。公司整个金马系统现在才不到2000个会员,更别提一些小团队了。”

第6篇

(一)行政指导的历史沿革。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是围绕着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斗争展开的。在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的起落中,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应运而生。行政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管理方法的空白,促进了信任、沟通、合作的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形成。日本于“二战”后首先广泛采用行政指导,其他许多重要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德国)对行政指导的态度也经历了由否定到暖昧到肯定到注重采用的变化过程。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市场取向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逐渐自觉主动地采用行政指导措施,并显现出特殊的功用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例如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些指导性计划,行政机关的某个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南,行政公务人员为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咨询意见等等。然而,许多人对行政指导不大了解,有的人至今仍对行政指导持否定态度,这非常不利于在行政实务中积极地、正确地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并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在我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实施行政指导是否具有合法性?其价值何在?如何进行行政指导?如何进行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如何推动行政指导的法治化?这些十分重要而颇多争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亟须加以系统深入的研究,以助于推动行政指导法治化进程,实现行政指导理论与实践的稳健发展。

(二)直销行政指导的基本理念。直销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直销企业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它既不同于设立规范的行政立法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执法行为,又区别于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契约行为,直销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指导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这些行为共同构成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体系,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各有所长地调整社会生活,从而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

(三)直销行政指导的重要价值。直销行政指导是现代市场经济与行政民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现象。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比较明确地采用依法行政的提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办理。自觉遵行“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其内涵包括了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统一等等。但无论人们主观上想把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设计得如何周全,实际上都不可能穷尽行政事项并对之全部作出细密的规定,难免存在行政的法律空域。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快速成长期之际,新情况、新事物和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无论人大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难以完全满足社会现实对行政法律依据的客观要求,人民政府的角色要求又决定了它不能以“此事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为由而对某些现实的社会管理需求视而不见或消极回避。行政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及时灵活地采取行政指导措施并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加强和改善经济与社会管理,积极推动行政目标的达成,从而增进公共利益,这显然是必要、合理和正当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在重视形式合法性的前提下对实质合法性的一种新追求。直销行政指导也不例外。直销在中国发展起来后,各种情况不断涌现,行政立法难以满足社会对直销法律依据的需求,行政机关从积极行政的要求出发,需要大力推进直销行政指导。因此,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工商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实施直销行政指导,不仅不违背行政法治原则,而且恰恰是“行政法上的法治原则的含义随时代变迁而变革化”的结果。

二、直销行政指导的基本程序及其完善

(一)直销行政指导的基本程序。直销行政指导的基本程序大体包括直销行政指导决策的作出、直销行政指导的运行、直销行政指导的责任及监督等方面。

“完善的利益表达渠道与利益综合机制的存在是政治现代化的必要前提和标志”。直销行政指导决策过程也就是一种资源配置过程与利益分配过程,在决策过程中设置听证制度,既是利益表达渠道畅通的保障,更是决策结果公正而合乎理性的保证。在直销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主体应该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并通过咨询、协调的方式广泛征集各方面的意见,使行政真正科学化、合理化。在听证制度的设置中,专家审议会制度当属首当其冲。专家审议会应当由涉及此部门的专家、学者及各界代表组成,针对行政机关的提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论证,保证指导政策的内容不至于超前或落后。违法或违背规律,给接受指导的相对方造成损失。在一项直销行政指导决策作出之后,工商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以增强其透明性。向社会公开应遵循书面形式原则,并且从直销行政指导作出的理论、现实依据,从具体程序到具体内容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让相对方知悉、了解此直销行政指导,以影响其最终决策。若只表现为内部文件的形式,并通过漫长的公文旅行始得传到基层行政机构,一方面缺乏透明性、公开性;另一方面很可能因事过境迁,已无实际指导意义。此外,指导以利益诱导为依托,理应“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若相对方已积极响应指导,但诱导利益却迟迟不能兑现,这会使得指导的功能大打折扣。因此,及时性原则体现了指导之决策公布、推行、诱导利益兑现之及时性的要求。

工商机关在实施直销指导行为时,必须严格限定在自己的职责权限范围之内,即遵守行政法上“越权无效”原则。工商机关的任务、职掌权限范围一般都由行政组织法加以规定,工商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越俎代庖。否则,作出的行政指导即属违法。工商机关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直销行政指导时必须恪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为了保障直销行政指导过程的透明化和内容的明确化,指导实施的过程必须向相对人公开。如果指导采取书面形式,相对人就享有查阅和复制的指导文书权。指导的具体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团队计酬为法律所禁止,工商部门就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而指导直销企业去团队计酬。行政指导必须遵循平等、公正原则。当相对人不愿接受指导时,工商机关就不得以任何强制手段要求其接受指导。行政机关也不得对相对人实行区别对待:对接受者施以恩惠:对不接受者予以惩罚。

(二)直销行政指导的体系建设。我们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直销行政指导体系,并不断探索新的、有效的行政指导方式,及时予以总结,最终要以制度的形式使之规范化。1、建立信息和告示制度。工商机关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和告示信息,为直销监管对象提供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从而正确引

导直销监管对象的行政选择和市场行为选择。2、建立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在直销监管对象有可能发生违法行为或出现轻微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其进行建议、劝告、告诫,以促使其及时予以纠正。3、建立、健全工商机关的行政奖励制度。对直销企业的市场行为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通过正面的表彰、鼓励、奖励等方式来引导和影响监管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行为目标。4、建立、健全直销行业协会指导制度。在直销协会成立之后,工商机关应指导协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规则建立起自己的章程,并开展一些积极有效的活动,增强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功能。5、建立直销行政指导审查制度。直销行政指导行为要避免两种倾向。一是片面性地为了取得监管对象的同意和协助,而擅自出台一些迎合监管对象消极观点和要求的指导措施。二是为了简单地实现某种管理目标,将直销行政指导措施当成强制性措施,从而侵犯了直销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违法行政。6、建立对直销行政指导的监督约束和纠错机制。直销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活动方式,避免存在违法运用、不当运用或出现失误的情况,需要加以监督约束和设定救济办法并有效运作,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直销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及法治化

直销行政指导作为一种工商管理手段,随着直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必将发挥日益巨大的作用,对这样一种政府管理方式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对由此而引发的工商机关和相对人的纠纷提供公正有效的解决途径,以促进行政指导的健康发展便显得日益重要。

(一)直销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基于对直销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特点的表面化、片面化认识,使得人们在观念上认为直销行政指导没有多少产生法律纠纷的余地:同时由于直销行政指导兴起的时间短,由其可能引发的问题还未在实践中暴露,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少见关于直销行政指导司法救济的有关论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就行政指导是否可诉的问题作出明文规定。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第1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直销行政指导自然也在排除之外。有学者就此论述,政府的行政指导是根据各种现实情况而作出的预测,这种预测只不过是一种建议和劝告,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必须服从的强制力,同时,相对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政府的预测应具有判断能力,对于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完全出于自愿,因而,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只能视为行政相对人在接受行政指导行为之前已经自愿接受此种后果,从而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的可救济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工商机关与直销企业因直销行政指导而形成的关系中,工商机关基于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需要被赋予了较为广泛的职权,占有一定数量的公共资源,这使得它在信息的收集、获取的手段、渠道等方面优于相对人。根据现代法律关注弱势群体和公司权益的精神,作为工商机关应该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而且,由于我国是一个具有漫长集权统治传统的古老国度,传统的命令――服从的行政管理思维模式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工商机关拥有广泛职权,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对相对人进行说服、建议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显性的隐性的强制措施便会乘虚而来。工商机关拥有广泛职权、掌握着公共资源的分配、对相对人有管理惩罚的权力,行政相对人对其作出的行政指导一般都会“自愿”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不给予相对人司法救济权不仅有失公允,而且直销行政指导有可能发展成为工商机关规避法律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自留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行政指导排除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法制不健全的一种体现,本身受案范围的规定就是对公民诉权的一种限制,只要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就应当有申诉抗辩、寻求救济的权利。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行政法律的国际化也势在必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议定书》的要求,行政指导意见也应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例。因此,扩大我国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必须的。

第7篇

今年以来,市工商局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在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传销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加强对直销企业监管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守法意识。

市局先后组织开展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教育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对《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讲,教育广大学生、农民、企业员工认清传销和直销的本质,提高法律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并要求各直销企业加强对直销员的知识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对辖区内安利、完美、玫琳凯等7家直销企业进行走访和巡查,就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期间,组织直销企业在人员密集场所、广场、社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律宣传进社区”宣传活动,发放《直销企业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和宣传打击传销的张贴画和宣传册子14500余份。

二是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直销企业经营行为。

市局健全和完善了直销企业的信息档案,对企业负责人、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发展、直销经营、组织培训、备案报送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登记。对直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息随时进行更新,同时,对直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的组织培训情况、备案报送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对邀请外地人员来本地进行讲课,开展培训活动的行为进行从严监管,对企业组织开展的各类大中型活动从严进行报备。

三是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非法传销行为。

今年以来,市局对辖区所有直销企业及保健产品经营户加强了监管,并积极组织和协调力量查处取缔非法传销窝点。共取缔传销窝点7个,遣散传销人员1520余人,立案查处传销案件2起,协助公安部门抓获传销头目6人。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帮助直销企业解决难题。

市局制定了直销企业联系通报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加强与直销企业的沟通,面对面通报直销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征集需要工商部门解决的问题。今年以来,共协调解决直销企业融资难、经营场所设置、直销员管理等难题6件,受到了直销企业的好评。

第8篇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直销研究课题组组长

要在立法后的中国直销市场合法经营,就只能把其中属于传销机制的部分根据两部条例进行转换,这将是一个艰难,甚至是痛苦的过程。对于总部设在境外的外资跨国公司,其转型难度要比内资中小企业大得多。

在长春发生的玫琳凯涉嫌传销的案例,对正处在转型中的中国大陆直销业具有普遍借鉴意义,这涉及到直销法规执行后,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对于传销机制和传销行为的认识标准的统一问题。

《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对于传销机制进行了明确严密的定义,条例第七条对于传销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具体内容见条例)。从条例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传销机制和传销行为的规范是相当严格的。而且,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外资或者内资哪一类企业,只要是使用传销机制的企业,都要受到这个条例的约束。而事实上,截止日前,盛行于中国市场的90%以上的直销企业所采用的运作模式中都含有传销机制的成分,因此,要在立法后的中国直销市场合法经营,就只能把其中属于传销机制的部分根据两部条例进行转换,这将是一个艰难,甚至是痛苦的过程。对于总部设在境外的外资跨国公司,其转型难度要比内资中小企业大得多。

如何转换机制

直销企业二次转型中最困难的是机制转换问题,而企业机制转换实际上是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和自主创新的核心问题:

一、整合资源、改革旧机制

目前,境内的直销企业和类直销企业分为两个部分:一小部分大型企业具备了取得直销牌照的条件,这部分企业需要按照直销双法的规定转换机制,进行转型;而另一大部分内资企业以及其它中小企业面临的则是或许整合、或许兼并、或许投靠大企业。但是不管怎么样,若要在直销市场中合法运作就必须祛除经营机制中的传销成分,进行机制转换,而机制的外化即体现在直销企业的制度上,因此也可以称之为改制。任何一种改革都是要保留合理的成份,祛除不合理的成份。直销企业的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也是要保留直销符合中国内地市场环境和市场运作的合理部分,同时整合有效资源,保证企业合法运行。因此,改革旧的机制,调整制度才是惟一办法。

二、综合创新

改革与创新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不破不立,不立也不能有效的破。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是找出机制中不符合发展的部分进行剔出,而创新则是要把这些不符合中国内地的政策法规环境、内部条件及其机制的部分转换为合法、合理、合情的机制,同时保留其合法、合理、合情的部分。

目前,有的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在中国内地的组成部分遭遇质疑,这和这种企业在这个转型阶段没有从机制上进行转换有关。同时,也和这种企业还没有研发出来具有创新性、符合当前局势的方案有关。在中国内地的直销商按这种经营机制进行运作,必然与市场环境出现逆向运行,这样会给直销商造成损失,使他们失去安全的保障。总部设在国外的跨国公司由于决策链条层次较多,可能会出现在处理某一突发事件过程中,公司总部与各级管理机构以及其具体负责人对于媒体的回答反映较慢,这在转型刚刚开始的阶段往往会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出现整合不到位的问题。当然,这里也有客观原因,转型必须有一个过程、一个时间段,这个时刻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做好都有可能出这样的纰漏。

转换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内地的直销业要转换机制是一件非常艰苦的过程,任务十分艰巨。无论是外资的跨国公司,还是内资的中小企业都面临着转型和改制的工作,而这项工作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机制转换,因此,在这种系统化的运作过程中应注意一些关键性的问题。

一、合作创新

直销行为的直接主体是直销商,直销企业虽然是主导的方面,但企业必须依靠直销商及其团队才能发展。企业制订适合直销商运作的制度将起到重要的作用,而制度本身是机制的外化,因此,要消除企业中传销机制的成分必然要调整制度。而制度与直销商息息相关,所以,企业必须尊重直销商,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转换自身经营机制。

作为直销商而言,他必须借助直销企业这个平台来发展,直销商必须靠着企业才能存活。因此,企业的一举一动都牵扯着直销商,另一方面,直销商的一举一动也牵着企业,所以在改制的过程中,有实战经验的直销商应当积极主动参与并提出建议。

直销公司与直销商的关系是合作关系,直销商与直销商的关系同样是合作关系,因此,他们之间这种唇齿关系决定他们必须合作创新,这样才能搞好机制转换。

二、科学创新

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并按照科学的程序进行,不能违背一般性的市场经济规律,也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直销本身只是营销方式中的一个种类,因此,它也必须符合一个营销规则的共性,这样的交易行为才能被接受,因此,要站在科学的高度来转换机制,创新营销。

三、务实创新

企业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过去的经营机制中部分不符合法律被限制后,进行改制必然牵涉到权益重组,那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一个协商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方法。

四、沟通与协调

直销企业是公众性公司,公众性公司是和众多的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相关联,而且直销的传播往往是通过直销商进行的,其权益主体是直销人员及其团队,因此,企业转换机制,直销商及其团队也应该相应的跟着转型,这里就存在企业与直销商之间的沟通,以及团队成员与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当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协商,只有各方的沟通和协商才能保障转型和改制最终完成。

直销实际上是一种高文化行为的体现,而且直销商的特质就在善于沟通,因此直销企业创新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问题应该是一个具有优势的工作。

外资跨国公司转型中面临的难点

透过现象看本质,长春玫琳凯的案例引发的不仅是一般企业机制转换的问题,而且也引发出目前在中国内地外资跨国公司直销行为普遍面临的转型和改制的问题。

第9篇

一、直销的概念模式

(一)直销的定义及其副作用

按照各国对直销比较通行的定义,直销是由直销公司通过直销员以面对面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模式。销售地点通常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直销员在交易现场对产品作说明或示范。

直销包括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指直销员直接把商品或服务推销给消费者。多层次直销,指直销员既可以直接把商品推销给消费者。又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络把商品推销给消费者。多层次推销商直接发展的下线为第一层,下线发展的下线为第二层,还可以发展第三层、第四层。美国的直销公司有80%是从事多层次的,法律对层次没有限制,但公司可以自行限制,美国如新公司限制为6层,康宝莱公司限制为3层,玫琳凯公司限制为4层,安利公司则没有限制。

按照直销的定义。结合它的实际运行过程,直销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是销售场所不固定。第二,产品的流通环节短。第三,由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规定直销员是独立的经营者,所以相对来说直销企业的人员扩充成本非常低,从而雇佣大量的非公司雇员的直销员。第四,由于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流动性非常强。第五。多层次是直销的主要形式,各国直销的销售额和直销员构成,百分之七八十都和多层次直销有关。第六,团队计酬是直销的主要计酬方式。

由于直销的上述特点,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制假贩假和偷税漏税。二是高压销售。由于直销的激励机制,导致直销员之间协同的激励非常强,一旦跟你接触之后,他想方设法会让你去买他的东西,有时候是强迫,有时候是哄骗,或者是引诱。三是非法集会。由于直销没有固定场所。直销员进行销售的常用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起。通过宣讲来销售产品和发展自己的直销员。四是金字塔诈骗。从销售模式来讲,金字塔诈骗和多层次直销区别不是很大,实质含义区别非常大,这也是导致各国对直销尤其多层次直销存在异议和进行规制的非常关键的因素。

中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从而将直销界定在单层次直销之内,排除了多层次直销,并规定了直销的内容为产品,排除了直销的服务内容。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直销的副作用。

(二)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直销模式是一个工具,既可以用于合法,也可以用于非法,正如菜刀可以用来切菜,也可用来杀人。也正因如此,区分直销与传销尤显必要。纵观各国直销与传销的理论、立法及实践,区分直销与传销分两个层次,一是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的区别,二是金字塔欺诈与多层次直销的区别。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销售层次、销售体系和计酬方式上。从销售层次看,单层次直销只允许销售者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多层次直销则允许销售者将产品依次传递:从销售体系看,单层次直销没有形成自己的销售人际网络和上下线关系,多层次直销则有自己的销售人际网络,网络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从计酬方式看,单层次直销的报酬来自于销售者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数量和提成比例,而多层次直销采用复式计酬,其报酬更多的来自于销售者销售网络的大小及其销售额。金字塔欺诈与多层次直销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如下9个方面:1 从加入条件来看,金字塔欺诈高额入门费、强迫购买,多层次直销入门费很低或不收,自愿购买。2 从计酬标准来看,金字塔欺诈发展人员数量,多层次直销推销商品数量。3 从消费者退货来看,金字塔欺诈不允许,多层次直销允许。4 从推销员囤货来看,金字塔欺诈鼓励,多层次直销不鼓励。5 从商品回购来看,金字塔欺诈不允许,多层次直销允许。6 从宣传口径来看,金字塔欺诈快速致富、高额回报,多层次直销不夸大。7 从商业计划来看,金字塔欺诈短期,多层次直销长久。8 从收益来看,金字塔欺诈少数人,多层次直销大多数人。9 从资金维系来看,金字塔欺诈是入门费,多层次直销是商品利润。

二、直销企业的规范模式

从国外和其他地区的情况来看对于直销企业的规范,主要从公司设立、保证金制度、信息披露、冷静期、宣传限制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关于公司设立

韩国法律规定,直销公司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公司章程要符合总统令关于设立直销公司的规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亿韩元。对直销产品范围没有限定,但对直销产品的单件价格有限定,通过单件产品价格来控制产品范围,最初是100万韩元,现调整为130万韩元。对多层次直销公司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如:法律未对直销人员的个人报酬上限限制,但要求公司发给直销人员的总体报酬不得超过公司营业额的35%在直销人员培训方面,韩国仅就培训的费用作出规定,要求每年不得超过5万韩元,包括加入的手续费、销售的辅助工具及销售样品等;多层次直销公司必须提取保证金。并不得转让,

马来西亚《1993年直销法令》为直销设置了很高的进入门槛,比如邮购销售必须要50万零吉方能注册公司,多层直销必须要150万零吉方能注册,国外投资者则需要500万零吉以上才能注册公司。如果没有直销执照,公司要罚款25万零吉,再犯罚款可达50万零吉。个人则罚款达10万零吉,监禁最长达3年,再犯罚款可达25万零吉,监禁最长达6年,还可以罚款和监禁二者兼施。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层、一般员工,纵使自己并无意违反直销法令,但是只要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人违法,而他们不能证明自己曾阻止此行为,就会被视为疏忽、失职,必须以个人身份接受法律的制裁。

中国法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2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3 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4 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申请时,除提交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关于保证金制度

韩国的保证金制度是一种退货担保制度,对处理多层次直销公司停业或注销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规定任何从事多层次直销的公司,应提取保证金。数量为注册资金的10%。同时每三个月还要根据销售情况提取三个月销售额的30%作为保证金。不按规定提取保证金的企业,不批准其从事多层次直销业务。如果公司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取三个月的保证金,返还公司在注册时提取的保证金,即注册资金10%的那部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发生退货时,可以在一定时期按比例退还保证金。当公司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况时,动用保证金进行清偿。法律规定,对消费者按照购物款的90%退款,最多不得超过200万韩元;对参与者按照公司售货款70%退款,最多不超过500万韩元。退款规定。不仅使消费者和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比例和最高数额的限制,防止了囤积购货等行为。目前韩国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自发成立了“共济组合”,负责协助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保证金进行日常管理,收取的保证金可用于非风险性投资,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进行审计并向公司通报。

中国法律规定,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时要向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并签订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当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直销员或消费者要求使用保证金的,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0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三)关于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直销信息不对称、交易方式的隐蔽性、交易场所人员的不稳定性等特点,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直销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以使直销员和消费者充分行使选择权,避免不掌握信息而造成损失。

韩国法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年度审计后,将经公平交易委员会审查的经营信息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公司规模、销售额、信用等级、奖金发放比例等经营情况和加入退出、冷静期、奖励等制度。

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专门成立统计室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每年对所有的直销企业进行调查并编印直销企业的经营情况调查报告,供管理部门、直销企业和社会阅读。

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将直销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的建立健全作为直销企业的准入条件,并在《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中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监管机关披露的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创造性的吸收了各国经验做法,并按着从严原则进行规范。就其内容而言,按照需要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报备的内容较之披露内容要宽,而且增加了监管部门政务公开的责任,从而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企业的隐私权,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就其程序而言,要求企业每月15日前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就其法律责任而言,直销企业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予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

(四)关于冷静期制度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冷静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3日之内通知销售者。美国50个州几乎都制定了各自的冷静法规。其冷静法规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相似。如果州法规不全面则以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为准。

欧洲冷静期规定比美国期限长,大多是7天。例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士都实行7天冷静期退货制。

马来西亚《直销法》规定冷静期时间为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起第二天开始10个工作日。直销商与消费者签合同时,还要交给消费者“冷静期终止前取消合同权力通知书”。在10日冷静期结束之前,不许直销商供货,消费者也不付款。如果消费者在签合同之后10日内反悔,就可以把通知书挂号邮寄给直销商,注明“退货”。退货通知书自寄出起72小时内自然生效,购货合同随即失效。

韩国的冷静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层次)直销退货、期限是10天,二是多层次传销退货,期限是20天,自约定送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消费者手中的购物合同单上没有销售者地址。或者销售者的地址变更,冷静期为自。获得销售者地址之日起10天(20天)。销售者承担全部退货过程中的费用,不能向消费者索取任何补偿。如果直销商或传销商妨碍消费者退货,他将被判五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将冷静期规定为30天。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五)关于宣传限制

韩国规定,宣传薪酬体系时。不能夸大收益。

美国不许宣传薪酬体系,

台湾是不得宣传不实信息。

马来西亚严禁宣传保健品的疗效。

中国法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培训不得

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三、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关系的规范模式

关于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关系的规范模式,各国主要从招募、培训、退货退出、直销员行为四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关于直销员的招募规定

韩国规定,不能招募公务员、教师、军人、学生作为直销员。

日本规定,不能招募未成年人作为直销员。

台湾地区规定,招募未成年人。必须取得法定人的同意。

中国法律规定,除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为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二)关于直销员的培训规定

韩国规定,收培训费用每年不能超过五万韩元。

中国台湾地区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培训。

中国法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1 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2 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3 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4 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三)关于直销员的退货退出规定

中国法律规定,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产品已开封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四)关于直销员的行为规定

美国全国性的访问销售法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它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出示直销商身份证明。

欧洲国家对直销员的行为采用用退货方式进行限制。例如英国法规定:未经消费者邀请就到消费者家和办公室访问销售,其销售价格超过35英镑者,7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奥地利、葡萄牙规定,凡未经邀请就访问销售者,允许消费者7天之内退货。

马来西亚《直销法》规定,任何访问销售者都应出示他的身份证明和直销授权经营证。在进消费者住宅以前,应说明他的访问目的,房屋主人要求他离开时,应马上离开。对违法者处以1.5万元马币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再犯处以五万元马币以下罚款,或五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马来西亚《直销法》还规定:“在非直销日以及在非直销时间,任何人都不能挨门挨户敲门进行直销……违反此规定者被视为违法。”其处罚方式与上面所述惩罚相同。所谓非直销日是指节假日,所谓非直销时间是指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9点之间这一段时间。

韩国《直销法》对访问销售的限制主要是两点,一是递交身份通知,二是禁止高压销售。递交的身份通知上要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直销商的姓名、身份证、地址、电话,产品的种类,付款的时间和方式,送货时间、产品价格。如果是多层次传销商,还包括该传销商在多层次传销组织中。的层位,等等。如果不给消费者通知,或提供假通知,直销商则被判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多层次传销商则被判三年以下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款。高压销售是指:强迫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或采用欺骗、误导手法引诱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韩国法律严禁这种高压销售行为。如果直销商有这种行为,将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亿韩元以下罚款。

四、关于金字塔诈骗的打击模式

(一)打击买卖金钱的金字塔行为

马来西亚《直销法》第2条明确规定,直销产品不许包括“股票、债券、货币”等有价证券商品。

日本把买卖钱金字塔活动称为“无限连锁链”,并在其《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中加以定义并给予了严厉惩罚。该法定义规定:“本法律所指‘无限连锁链’定义如下。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献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献金钱物品l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该法罚款规定: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二十万日元以下罚款”。

韩国《直销法》第32条2项也明令:“任何多层次销售组织及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并规定违犯者“被判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二)打击隐蔽的金字塔行为

各国的金字塔法除了严禁“卖钱”活动外,主要针对金字塔销售的各种隐蔽形式做了限制,其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降低人会费

金字塔必须以参加者支付一大笔资金为目的,公司才能获暴利。所以降低入会费是限制金字塔行为的一个有力措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传销公司对新加入传销商的入会费。在加入后的6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美国各州反金字塔法律一般也规定在100―500美元之间。英国规定,新加人者支付的入会费,在7天之内超过75英镑即为非法。无论这75英镑是买产品、工具,还是买其它服务。韩国规定,多层次直销参与者每年缴纳的费用不得超过5万韩元,包括资料费、人会费及演示用的基本产品的费用等。

2 限制存货和允许退货

给传销商强加一个较大产品的购买额,这是金字塔公司常采用的一个手段,金字塔公司以此获取非法的快速资金积累。加拿大多层次传销法规定,如果“传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此行为则属金字塔行为。违反此条经定罪者“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允许传销商退货,可以使金字塔公司的存货负担手段不攻自破。美国许多州反金字塔法规定传销商有向传销公司退货的权力,并且传销商获得的退货价格不能低于原价的90%。韩国《直销法》规定,禁止多层次直销企业从事下列行为:通过夸大宣传、欺骗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阻碍消费者撤销合约或退货:通过隐瞒公司的电话、地址等资料,阻碍消费者撤销合约或正常退货;对消费者投诉长期搁置,不提供解决途径;强制加入、强制购货或者通过参与者强制其介绍加入人员购货;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规定可处以1000万至2亿韩元的罚款;严重的,视情况,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禁止上线通过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美国各州的反金字塔法(例如马塞诸塞州、佐治亚州、路易斯安那州、怀饿明州)严禁传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金。各州法律规定。合法传销公司不能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任何奖励,上线只能通过下线销售额获得奖励。韩国《直销法》32条1项规定,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者“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加拿大传销法规定:“一个传销网络中的参与者因介绍另一个参与者进入网络而获取报酬。……经定罪,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马来西亚《直销法》中采取两种打击方法。一是该类公司不予批准成立,二是重罚。该法第7条规定:“(1)下述申请人不批准直销执照:即在该申请人的直销经营计划中,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加入来获取利润。(2)已获取直销执照者,若发现有(1)中所述行为,不论直接或间接实行,都将视为犯罪。并处以25万元以下马币罚款,再犯者处以50万元马币以下罚款。”

4 禁止夸张宣传

加拿大传销法规规定:传销公司或传销商在对外做宣传时,对其传销网中传销商的收入描述要公正、合理、适中。谈传销商的收益时,只能选择有代表性的传销商为标准,因为有代表性的传销商的收入是一般的、正常的情况,可以作为本传销网络中传销商收入的标准。而如果选择个别的、异常情况的、最高收入的传销商作为例子大加宣传,就会有骗人的嫌疑。其处罚规定为:“经定罪,则由法院确定罚款额,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韩国规定,参与者不得夸大收益,误导他人加入。

第10篇

2013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直销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直销经营许可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加强对其所属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直销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企业员工、直销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社会等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法律、经济与道德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直销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律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维护消费者、直销员、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社会责任。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股东、员工、直销员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

(三)道德社会责任。提倡公益慈善,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直销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自律,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直销企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服务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政指导,及时督导检查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促进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 法律社会责任

第七条 企业直销经营许可及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直销企业要及时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直销员招募主体、招募宣传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招募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

第十条 直销企业与招募的直销员应签订推销合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应尊重并保障直销员的解约权。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要严格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拟招募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在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在与直销员或拟招募为直销员的接触中,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或者不公平的招募手段。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提供给拟招募为直销员关于直销前景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直销企业不得向拟招募为直销员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者不能实现的许诺。

直销企业不得以欺骗性的方式向任何拟招募为直销员展示销售机会的优势。

第十四条 直销员报酬应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退换货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与直销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履行退换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存缴和使用要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金数额根据直销企业直销产品销售收入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及建设要符合法规、规章的要求。服务网点发挥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功能性作用。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报备、披露。

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要切实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直销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侵犯消费者、直销员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的直销产品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要告知消费者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二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员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三条 直销员的推销活动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直销产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直销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直销企业、直销员必须出具。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不得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直销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其直销员、经销商及其他有关的商业合作者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经济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应积极提高经营效益,努力创造优良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应加强管理,规范直销经营行为,开展公平竞争,维护直销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诚实守信地订立、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完善公司自我约束机构,严格自律,安全稳健经营。

第三十条 直销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员工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员工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重视消费者、直销员的权益保障,有效提示风险,恰当披露信息,公平对待消费者、直销员,加强客户投诉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应加强对服务网点的管理。制作统一的服务网点标识标牌,于服务网点显著位置悬挂服务网点标识标牌、张贴直销管理法律法规和直销产品退换货等制度。服务网点应当设立直销产品展示区,供消费者、直销员参观查看。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加强对直销人员、销售区域的科学管理,保持行业的相对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一旦发现不稳定的苗头要采取必要措施,使问题处于可控之中。

第三十四条 直销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培养营销人员对社会的感恩意识,提升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规范经营的自觉性。

第三十五条 直销企业要制定适中的激励制度,给经销商定的指标不能过高,防止因过高而导致囤货,引起问题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直销企业应充分认识传销的危害性,防止传销组织打着“重组”、“战略合作”等旗号,向直销企业靠拢。严禁为了业绩,默认传销团队的渗透,决不允许传销组织和人员参与直销企业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 道德社会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直销企业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视环境和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资源,通过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做好污染预防和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三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发展需求,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四十条 直销企业应当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自觉履行企业公民义务,努力打造责任企业的良好形象。可通过设立慈善基金、互助基金等形式,开展对困难职工和弱势群体的慈善关怀,参与灾区援建、爱心奉献、志愿服务等活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员工、直销员、经销商志愿服务社会。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必须认真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本企业的评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传递正能量。

第五章 直销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深化对企业伦理化经营的认识,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中,在组织层面建立相应的决策与执行机构。依托战略、组织和流程的支持,建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管理,形成包括制定计划、实施计划、跟踪检查、期末评估、报告等环节在内的流程化管理机制,提升企业决策水平,努力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日常经营的有机结合。

第四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内外部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直销等核心业务对社会与环境的影响,并将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与改善内部管理相结合,提升经营管理绩效。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因违责任对股东、员工、消费者、直销员、社区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11篇

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人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属于直销的范畴,在直销行业中93%公司都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根据入世承诺,我国政府应当在2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直销就是“无固定地点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入世承诺期限的届满,我国政府面临着开放直销市场的巨大压力。为此,我国政府在25年8月23日分别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分别对直销和传销范围进行了界定,作为直销类型之一的多层次直销被纳入传销范围被禁止。业界对开放多层次直销市场的希望也随之破灭。近年来,学界对多层次直销的利弊进行诸多讨论,对多层次直销进行批判以及要求禁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多层次直销的运作进行了分析,证明了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正当性,同时参考了禁止多层次直销国家的立法,对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分析阐述。

第一个部分是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直销(Direct selling)是依靠人员直接接触来完成销售服务过程,其销售对象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销售场合不依附于传统零售店铺,它的销售场合比传统销售方式有着更广阔的选择,如他人家中、工作场所和聚会场所。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而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多层次直销运作中贯穿“熟人”因素;直销人员以“事业机会”吸引下线加入;多层次直销的奖金制度是多层次的;直销人员既是销售者又是消费者。另外,就多层次直销的存废,学界以及各国立法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禁止多层次直销是正当的。

第二部分是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正当性。金字塔计划是为各国公认的非法运作,通过比较,多层次直销与其有同样的运作原理,两者的界限使多层次直销将射幸成分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同时延缓市场饱和的趋势。但无论怎样的界限,都无法改变多层次直销的金字塔本质。在多层次直销活动中,直销公司和位于金字塔顶端从业人员取得的高额收入是以广大底层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利益损失为代价的,整个体系带有明显的射幸成分。另外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笔者以为多层次直销是把从业人员的人际关系网络(亲友、熟人、邻居等)规模化、制度化地运用于商业目的,并以几何级数倍增。这样的营销模式,伤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威胁社会的公序良俗。为了保护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禁止多层次直销。

第三部分是国外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有关立法及评析。除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以外,还有德国、西班牙、丹麦等国家对多层次直销也采取了禁止态度。德国没有专门的立法来禁止多层次直销,它对多层次直销的禁止是通过判例来体现的。其依据的法律条款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是禁止金字塔销售的条款,第1条C项和民法138条都是涉及善良风俗的竞争和交易条款。西班牙在其商业交易法中专门对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计划进行了规定,西班牙对多层次直销限制的手段是限制多层次直销的层数,即直销公司和最终消费者之间只能有一个直销人员,此条规定实际上是禁止了多层次直销,只允许单层次直销形式的存在。西班牙的立法和我国的立法有相似之处,我国是禁止团队计酬来实现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目标。

第四部分是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法评析。我国政府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传销禁止条例》将多层次直销纳入传销的范围予以禁止。此立法态度有违反WTO义务的嫌疑。笔者分析WTO相关规定以及入世承诺,结合WTO的相关案例和学者的观点,认为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行为手册》中对直销的定义中并不必然包含多层次直销,并且该《行为手册》对我国立法没有必然的约束力。因此我国政府可以此观点说明我国立法并没有违反相关承诺。另外,笔者通过比较两个条例和有关部门文件,认为这两个条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实施两个条例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为我国直销立法完善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考空间。

关键词:多层次直销 禁止 正当性 立法

一、直销与多层次直销

(一)直销 概述

直销(Direct selling)也称为直接推销 ,是一种在不固定零售点进行的面对面销售 。不同的学者和组织对直销有不同的定义,国外学者认为,直销是指销售人员不通过正常销售场所,通常在家里或者在办公场所,发起和(或者)达成交易以获取订单和给个人消费者提供消费产品(货物或服务) 。世界直销联盟(WFDSA)定义的“direct selling(直销)”为:“直销是将消费类产品或者服务直接销售给顾客的销售方式;直销通常是在顾客本人或是他人家中发生,也可以在诸如顾客的工作场所等其他非商业店铺的地点展开;直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通过产品或是服务的讲解和示范来进行。” 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Direct Selling Education Foundation)于1992年将直销定义为:“直销是一种通过人员接触(销售员对购买者),不在固定商业地点,主要在家里进行消费性产品或服务的配销方式。” 这个定义更强调消费性与配销方式。而香港直销协会对直销的定义是:“直接销售与其他如透过电子媒体或邮递的直销模式不同,直销商将产品直接送到顾客家中或工作的地方,为个别顾客或众多顾客对象详细介绍、示范产品的特点与效能,并一一解答他们的疑问。” 台湾学者将直销定义为:“直接于消费者家中或他人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的销售,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做详细说明或示范。” 我国国内研究机构将直销定义为:“生产企业不设店铺不经过中间商,而通过推销员直接把本企业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笔者认为,直销是依靠人员直接接触来完成销售服务过程,其销售对象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销售场合不依附于传统零售店铺,它的销售场合比传统销售方式有着更广阔的选择,如他人家中、工作场所和聚会场所。

第12篇

天雕

1995年进入直销界,先后管理过多家直销企业,1997年开始对直销理论进行研究,现任莱科萨斯香港公司教育培训部高级培训顾问。

有业界人士认为,从2005年直销元年始,在中国近15年的直销游戏规则将重新制订,直销教育是其规则之一。

中国的直销教育是随着直销一起从港、台、日、美等地区和国家引进来的,我们对于直销教育模式的态度一直是盲目跟从。十几年过去了,海外直销培训的“祖训”告诉我们必须百分百复制,久而久之使我们到现在仍不知道是否有什么“新路”可走。

直销教育需要改革

目前大多直销运作模式和企业文化都源自国外,并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我认为早期海外流传过来的传统的“从梦想开始”“成功8步”等套系应该被改革。现在的直销商到底需要什么呢?他们缺什么呢?根据对经销商的调查我们发现:在认为是“为什么做”直销重要还是“怎么做”直销重要这个问题上,我们原以为答案一定是“怎么做”更重要,而结论却是相反的,大多人认为“为什么做”更重要。这个发现使我产生了对直销商的教育进行改革的欲望。

由于每个公司的文化不同,产品定位和制度不同,会员的层面不同,直销教育课程的设置就应该不同。比如对于复合型电子商务型的公司而言,许多操作需要在网上完成,还需要有外币的信用卡等,这些限制使这类公司会员与传统运作的直销公司会员结构不同。这些公司的会员中不乏知名的退役运动员、电影演员、私营企业老板、复退军官等,由于机制的不同这些本不属于直销业的人加入直销业,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们在自己的事业有一定成功之后,再来到陌生的直销业,他们在进行的是人生转型而绝不是解决温饱问题。针对这些高端的会员,要解决一个“为什么做?”的问题培训就一定要有深度。

直销教育需要创新

直销教育不能搞得很邪乎和神秘,要根据中国人的心理需求、求知需求就事论事,需要创新。环境所迫,我们的直销教育再不改革,就会使整个行业受到影响,层次始终上不来;高端的人群就不会进入直销业,不能吸引人才的行业是得不到长足进步的。直销在新经济环境中要赶超其它行业,除了我们直销公司的运作规范以外,还要靠人才的涌入和教育来传播直销的发展趋势,使人们发现它的存在和对人生的影响。

我认为新经济时代的直销教育的创新就在于,不能一开场就是谈钱,钱和梦是早期中国人腰包还不鼓时的课程设计,在今天钱和温饱并不是新近参与直销的高端直销新人缺的,服务最重要的是知道顾客需要什么,帮助他理解为什么要转型从事直销事业才是最重要的。

直销由于是一种挑战性极强的生活方式,它可以激活人们内心中潜藏着的善和能量,或者叫潜在能力,同时也是社会成人教育的一种补充,正规的直销教育的确可以提升人们的综合能力。直销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出路,寻找到整个行业的出路就要从教育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