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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年度报告总结

时间:2022-05-18 13:52: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年度报告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年度报告总结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近年来我国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在不断完善,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违规案件仍层出不穷,无一不暴露出银行内控机制、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的薄弱。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和商业银行自身也都首先将目光集中到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上。就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相关实施依据来看,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大多过于模块化与形式化,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也存在着较高的投资风险。

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对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颁布。其中对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较为具体有:2000年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上市银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简称“三性”)做出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对“三性”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该报告随年报一并报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事务所指出“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董事会应予以说明,监事会就董事会所作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2003年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保留了第7号规则中有关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将具体披露责任归于董事会。2008年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6号规则特别在一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项目上进行了细化。例如:对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等予以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不仅要公司董事会发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还需要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报告发表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总则中对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的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总则中的规定类似。

三、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本文从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角度出发,以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研究对象,运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从披露载体、披露内容和披露依据三方面对上市商业银行2010年年报进行了如下分析研究(见表1)。

(一)披露载体方面

表1显示,在2010年除交通银行以外,其余15家上市商业银行均以董事会报告的形式进行了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其中,6家银行发表了“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责任声明”,4家银行发表了“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其中深圳发展银行发表了“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及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综述”),其余几家上市商业银行以内部控制工作指导或计划实施方案为主要形式,发表了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同时,16家上市商业银行均以监事会报告为载体,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其表述内容基本上都是“公司制定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也均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了审计意见,其中个别公司在年报中发表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此外,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年报正文中都披露了部分内部控制情况,但披露的内容和量上不尽统一。

(二)披露内容方面

1.董事会报告

大部分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均进行了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如中信银行“本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本行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2010年度)》,认为本行2010年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建立健全、执行有效。”类似的还有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工商银行。

兴业银行和建设银行董事会在年报后附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从内部控制现状综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两方面介绍并总结了银行内部控制情况。宁波银行和光大银行董事会在年报中简略进行了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自我评价。南京银行在董事会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说明。工商银行和浦发银行在董事会报告中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了说明。

第2篇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 变革 债权人 保护 挑战与重构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现行《公司法》放弃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转变为认缴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 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投资公司可在5 年内缴纳注册资本的相关要求; 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性全部缴纳承诺的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改变了以前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保护的制度设计,需要我们对债权人保护问题重新思考和审视。

一、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

(一)由注册资本实缴制转向注册资本认缴制

现行《公司法》 删除了之前公司法条文中关于“实收资本”的有关规定,改成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用认缴登记的注册资本制度取代了之前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度。

(二)放宽登记条件,取消了以往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现行资本制度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的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的最低限额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的最低限额。

(三)将原来成立公司必备的验资程序取消

取消了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

(四)对投资比例和形式不再限制

原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变革后的资本制度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及货币出资比例。

(五)由法律严管到章程自律

从出资额方面,变革后的资本制度将原先的法律限定最低出资额度改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认缴的出资额即可等,将原来法律严管的资本制度改为由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

(六)由年检改为年报

为了落实注册资本三原则,原公司法要求由工商部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变革后的资本制度将工商机关的年检行为改为由公司自己负责任的年度报告制度并进行公示。

二、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债权人保护面临重大挑战

(一)公司法人财产虚化,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面临挑战

(1)在注册资本“实缴制”制度下,公司形成了法人财产,提供了公司具备承担债务能力的基本物质条件,从而成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注册资本是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制度安排,它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信誉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基础上,通过验资、审核、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和打击及对验资等相关主体连带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基本上能够拿出真金白银来注资到企业,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满足公司应有的可以承担独立财产责任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物质基础。

(2)资本制度变革后并没有颠覆股东仍然可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但是公司法人财产却出现了虚化的现象,有限责任的范围势必会缩减或等于没有责任的程度,否定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人格的基本条件,这会让人对有限责任正当性和合理性产生疑问。一是,一元公司导致公司法人财产虚化。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革后,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将不再受到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交付期限的限制。公司股东承诺认缴多少数额就是多少数额。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元公司。因此,在便利公司准入的同时,也面临着“空壳公司”“皮包公司”被合法化的问题。在新的监管模式还未成形,相应的公司信用体系尚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形下,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从而影响交易安全。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原则被动摇,债务担保功能面临挑战

资本三原则一定程度上对内起到保障公司正常运行所必须的物质基础的作用,对外能够起到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作用,这是对债权人最起码的保障。但现今是,有些股东自己公示的注册资本虚高,但又拖延不到位,实缴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担保作用无法落实,不仅是公司债务到期时,甚至是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股东应允的实缴出资期限还未到缴纳期限,如何去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如何满足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

(三)公司信用难以判断,交易安全面临挑战

债权人在交易时首先考虑到的就是公司信用。公司资本制度修改前,由于实施包括验资在内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和企业年检制度,公司的注册资本基本是真实可信的。但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使得交易对象难以辨析拟交易公司的信用了。

一方面,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定验资程序取消,也不再进行实缴,公司自我监管,注册资本数额只是个符号和名义而已,更不知道股东何时或者是否真的能够缴纳其承诺的注册资本。另一方面,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的财务及负债由每年的工商部门年检变为公司自行主动报告,但是这些年度报告没有经过政府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审查或者审验,工商部门也只是在监管改革中可能对很小比例的公司进行一定的抽查,因此,公司有可能在年报中造假,从而带来交易困难和交易安全隐患。

(四)债权人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存在挑战

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原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了针对债权人权利保障与权利救济的多种机制,包括针对出资不实或瑕疵的针对股东、验资机构等主体的民事、行政、刑事等系列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但是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后,原有的一些保障机制就面临新的挑战。

(1)出资瑕疵或资本抽逃情形下的股东及相关主体的责任问题。在原来的资本制度下,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债权人在公司未能全部偿债的情形下直接请求瑕疵出资的股东、存在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公司未偿债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同时还有严厉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资本制度变革后,瑕疵出资与抽逃资金的刑事责任已经在实施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不再适用。当然出资有瑕疵与注册资本抽逃的股东的民事责任依然可以适用。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2号也重申了在新情形下股东抽逃出资的的民事认定问题。但是,在出资瑕疵与注册资本抽逃的股东行政责任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问题。逃避债务和财产混同是揭开公司面纱的理由。在实践中意图逃避债务难以证明,但以往还可以将股东对公司出资显著不足作为一种逃避债务的明显企图,从而成为可归责于股东责任的情形而被揭开公司面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但是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显著不足的问题就难以考证了。至于资产混同问题,由于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等情形,尤其是年检改成年报制度后,缺乏中介机构和政府的审查,对公司的年报无法辩知真假,增加了债权人获取一人公司资产混同方面证据的难度。

三、加强对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的思考

(一)落实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及时披露。企业信息公示没有必要留出半年的时间,预留2个月的时间即可。

全面披露。公示范围要扩大,也要将重大诉讼或者重大投资兼并之类内容列为公示范围。 真实披露。在当前确定的对企业公示信息的举报制度及工商部门抽查制度外,一是增加一个与该企业发生过交易的交易对象的评价平台,供他人参考或者作为工商部门查处的情报和参考依据。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工商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真实性的抽查比例,同时对大家反映较多的信誉不良的企业或者领域要重点核查。

(二)建立并完善公司信用机制建设

(1)加强对公司的信用监管。要创新信用监管方式,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公司信用的管理和约束,例如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等、综合执法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尤其是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等。要逐步对失信公司采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处置格局。

(2)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以工商部门对企业的注册号为基础,全面整合工商系统、银行系统、社保系统、政法系统、税务系统等的各类信用库,尽快实现企业信用相关的数据库的互联互通, 建成全国统一的跨产业、部门、地域的的公司信用库。

(3)建立对企业信用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制。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使得公司设立门槛降低,新增了大量的中小型公司,面对数量庞大的小公司,交易相对人自己去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尔后判断该公司的信用还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形下,适合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制能够有助于企业防范商业风险,促进交易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1)完善瑕疵出资或抽逃资金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革后,许多人认为瑕疵出资或抽逃资金责任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但实则这样理解是有误区的。认缴制背景下,只是要求最低资本额,也不再硬性规定认缴资本的期限,但是股东自己在章程中的承诺是需要履行的,只是缴纳时间可由股东自行决定,缴纳注册资本后,未经法定程序也不得随意抽走。如果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随意抽走资本,同样构成瑕疵出资。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了对潜在债权人的承诺。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也需要在其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除了刑事责任外,关于两虚一逃的民事和行政制裁措施仍然在发挥作用,也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措施,而且应该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完善。

(2)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资本制度变革后,司法机关需要制定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规则。 因为,认缴制下更难以有客观因素来确定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和故意,更难以确定资产是否混同。另外还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例如一元公司从事巨额交易能否作为揭开公司面纱的理由和情形。面对此次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我们应通过有效的法律解释来确定揭开公司面纱的具体司法标准,例如将难以举证的逃避债务改为存在欺诈行为,列举一些资产混同的情形或因素,以切实防止股东尤其是一人公司情形下对法人资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

(3)建立特别机制保护债权人。一是要加强公司治理要求,如达不到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要求,债权人有权要求董事高管股东等控制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强化公司年度报告真实性的连带民事责任制度。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要对公司年度报告制度的真实性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制度。三是,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一些特殊的机制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胡田野.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路径[J],法律适用,2014(7):34

[2] 陈海疆.平衡于市场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07)::16- 20

[3]徐静,张立焕.针对我国新《公司法》的认缴制改革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 2014(29):234.

[4]李东侠,郝 磊.注册资本弱化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J],人民司法,2014(05):13- 18

第3篇

【关键词】战略审计;战略控制;战略管理;管理审计

战略审计是对于影响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的关键因素的评价活动,是正式的战略评价过程,它同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约束,也是董事会参与战略管理过程的主要方式。实施战略审计,能够提高战略决策和战略执行的效率、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美国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例如华尔街精英们的天价高薪和股票期权。另一方面,公司战略控制失效,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均采用了杠杆经营模式,即资产规模远高于自有资本规模,出现过度交易问题。华尔街的经理人们做出开发次贷这样风险巨大的金融产品的战略决策,却没有受到董事会的质疑,这些投资银行的董事会没有负起战略监督的责任,有必要对战略控制进行反思。

一、战略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受到战略管理的影响,内部审计师不仅开展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而且发展起了战略审计。20世纪70年代以后,正是由于经营环境不确定性的增强、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活动的复杂化以及法律和政府对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力度的加大,使得管理者的受托责任空前扩大,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了对于战略监督的需求,并导致了战略管理的兴起。例如有些学者在1972年提出了将绩效审计扩展到公司战略管理过程的思想,认为绩效审计强调外部董事参与公司战略选择与计划的设计与评价,以及从管理层以外获取信息。一方面战略管理对于公司绩效有着直接的影响,决定着投资回报,投资者需要对战略管理过程监督和控制,以确保能够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战略得到制定和执行;另一方面对战略的监督能够帮助管理层减少战略决策的不确定性和失误、缩小战略执行过程中的偏差、降低经营风险并提高经济效益。各方面的因素使公司董事会积极地寻找战略监督的途径。

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外研究战略审计的文献开始增多,例如Alfred在1980年讨论了独立审计人员开展战略审计的可行性。认为独立审计人员在正式开始审计之前,必须了解客户的业务、产业和整体经济背景,而战略审计正是这一步骤的扩展;战略审计有助于独立审计人员了解主要的风险领域,从而为审计计划的制定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独立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战略审计帮助公司董事增强其战略监督功能,他们提供的信息是董事会特别需要的、来自管理层之外的信息战略审计既有可能为公司带来利益,也有可能为公司带来附加成本,是否应该实施战略审计应取决于成本效益的权衡。

Gordon(1995)将战略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并且分析了战略审计的构成要素。他认为,董事会和经理层对于战略管理的视角是不同的,经理层总是将战略管理作为自己的“势力范围”,主要关注既定战略的执行效率问题;而董事会则为了维护股东利益,主要关注战略本身的合理性问题。董事会对于战略管理的参与,常常局限于CEO离任、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敌意收购三种特殊情况。再加上董事会的议程安排常常使战略方向的严肃讨论不太合适,以及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通常缺少有关行业和公司的专业经验和知识,也缺乏参与战略管理的足够时间,董事会对于战略的监督常常并不能到位。战略审计可以作为一种正式的战略考察过程使董事会切实履行其战略监督责任。它可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同时施加约束。战略审计的领导权必须集中在独立董事手中,只有这样它才经得起公司内部权力冲突的考验。他同时还提倡“低调和幕后的战略审计”,强调战略审计应加强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信任而不是随意侵犯经理的权限范围。战略审计的构成要素包括确定标准、数据库的设计和维护、建立战略审计委员会、协调与CEO的关系等。

Hunger等人在2001年讨论了战略审计的性质及重要作用,认为咨询公司、管理学者、董事会和管理工作者已经发现管理审计是决策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分析和诊断工具,可以发现公司经营中存在问题的领域。它超越了具体职能部门的界限而注意到企业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及各职能部门的有机关联,能够通过战略分析和评价而减少战略决策中的不确定性并增强战略决策的可行性。传统的内部审计较少地介入公司的战略管理过程,主要是因为他们在战略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没有得到管理层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战略审计。陈良华等(2003)将企业管理审计划分为战略管理审计、管理控制审计和业务审计三个不同层次,并且认为战略管理审计的评价重点是最高管理当局所关心的企业与经营环境的关系和企业竞争力问题。余玉苗等(2004)分析了战略审计及其实施的现实意义并提出了战略审计实施的有关构想。梅丹(2004)对企业战略审计的主体、对象、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了论述。陈留平等(2005)对战略审计实施的条件、机构及评价标准进行了分析。廖洪等(2005)对战略审计研究的发展过程进行了回顾和总结。程新生(2008)对战略审计与内部控制关系进行了研究。

二、战略审计的主体和客体

战略审计人员应具备独立性和必要的权威,应涵盖战略管理过程的所有层次和过程等。为了保证战略审计的有效性,执行主体应达到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独立性,战略审计人员要独立于企业的战略管理活动,与进行战略管理活动的机构或人员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二是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即熟悉市场环境、精通企业管理,尤其是战略管理。

战略审计的对象是公司整个战略管理过程及其实施效果,战略审计应能覆盖各层次的战略管理活动,特别是公司整体层次的战略管理。管理层和董事会对于战略有不同的视角,因而战略审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管理层面;二是治理层面。管理层负责把战略愿景转变为现实。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必然专注于战略实施。企业管理层面战略审计强调效率和效果,基于以下假设:一是企业经营环境是高度不确定的,企业的战略管理是一项高风险的管理活动;二是企业经理的有限理性,他们的知识和能力存在不足。因此,要有专业人士来帮助他们,为他们提供有关企业内外环境的分析性信息,帮助他们评价既定战略的执行效果。

公司治理层面的战略审计侧重于制度安排的设计,基于以下假设:股东和经理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经理有可能在战略管理的过程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损害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必须通过战略审计加强战略管理过程的监督,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董事会参与制定和实施公司战略一直是个敏感问题。Frazer等(1972)、Gordon(1995)、何卫东(1999)等学者就是从这个角度来研究战略审计的。治理层面的战略审计视野更加宽广、所涉及的组织层次更高,对于战略审计独立性的要求也更高。董事会的职责是代表投资者对战略路线本身提出质疑,战略审计必须由独立董事而不是管理层负责(Gordon,1995)。但在战略制定和执行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就职权分工达成一致。在董事会为公司战略方向出谋划策和董事会直接管理公司两者之间有着微妙的界限,如果超过这一界限,董事会就难以起到监督作用。董事会要有效地评价战略,就需要掌握财务绩效和非财务绩效信息。这意味着要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审计体系。开展战略审计的主体应为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战略审计委员会或聘请独立的第三方。

战略审计委员会应从外部独立董事中选3-5人来组成。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尤为重要,他需要在CEO和外部董事就战略发生分歧时,防止双方分裂。Gordon认为,如果董事会中有一位外部董事任主董事或是与CEO间的联络董事,此人应该是战略审计委员会主席职位的当然人选。战略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应该定期轮换,以保证机构的连续性。该委员会负责确定评价公司战略绩效的依据;审查评价所需基础数据的获取、设立审查程序和检查审计过程。该委员会应保证数据收集和报告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明确应与CEO讨论的问题;使全体董事会成员及时掌握公司战略的数据更新情况,安排商讨战略问题的定期或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外部人员进行独立评价,例如由管理者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的人选。因为至少在战略审计的初期,董事会和咨询公司都需要管理层的大力合作和援助。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为企业进行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审计人员不应当是为公司进行年度报表审计的原班人员。一方面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情况的熟悉和基础数据的掌握,能节省审计时间和成本;另一方面又可避免将战略审计与财务审计混淆,还可增强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许多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提供战略审计的服务。

三、战略审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正确的战略方向问题”一旦在董事会上被提出,有可能被认为其中隐含着对既定战略和领导的批评,引发紧张气氛。如果战略审查会议定期召开,可以降低出现这种紧张气氛的可能性。这个会议由董事会和CEO参加,要客观地交换意见,分歧消除前不向外界披露。总之,战略审计委员会应该保持低调,幕后操作,以免影响管理层的权威和领导。外部董事对战略的干预很少,往往都是在公司遇到严重问题时才会发生。所以,公司治理过程中需要建立一种正式机制,使董事会能积极行使其战略监督责任。

二是对职责保持敏感,即使有完美设计的正式监督过程所施加的约束,董事会仍可能在持续的成功下麻痹大意。Gordon认为,对责任和机会保持敏感是正式的战略审查过程最重要的构成因素。对既定战略任务上出现的任何脆弱信号和对那些为肯定或修改既定战略方向提供了自然机会的事件或行动,董事会都应保持警惕性。

三是战略审计周期,要考虑行业特点和技术、竞争与社会环境的变化速度,以及企业既定战略规划涉及的年限。应当注意,战略审计周期不宜太短,因为战略审计太过频繁可能导致战略审查和经营审查混淆,把重要指标的微小变化理解为重大趋势;但也不可过长,因为社会环境和技术手段都在不断变化,战略审计周期太长可能会贻误纠正战略失误的时机。除既定战略实施年限结束或CEO即将退休等特殊情况外,战略审计委员会每三年与CEO举行一次战略审查会议可能比较合适。

四是对数据库的要求,有效的战略监督过程要求董事会不仅要控制绩效标准而且要控制支持这类标准的数据库。董事会考察过程的可靠性取决于衡量绩效所使用的统计量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要注意各期数据应尽量保持形式上的一致,董事会需要的是累积数据,以跟踪在几个季度或几年里绩效指标上出现的趋势。有效的监督还取决于在短期和在长时期收集和保存这些数据的方式以及由谁代表董事会进行这一工作。董事会既没有时间也没有专业知识去收集和分析数据,较好地办法是聘请外部审计师,因为他们既具有设计数据库和收集数据的专业能力,又熟悉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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