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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资质

时间:2022-08-03 16: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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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资质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其中对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的年检,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检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四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机构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岗位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监理费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2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监理指的是专门的监理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筑工程监理主要包括对设计阶段的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和工程运行阶段的监理。建筑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它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具有重大意义。从我国建设领域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起,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事业经过前期规划、试点推广和稳步发展的阶段,已经转向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展,并逐步形成了协调统一的新的运作体系,建筑工程监理队伍的规模也不断发展壮大,监理人员的素质和家里水平也得到较大提高,能够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等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从而有效确保业主、公众及社会利益。

1 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制问题

目前的建设监理一般仅限于施工阶段,偏重于质量控制,对造价、工期的控制往往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未能守全落实到位,建设监理的“三大”控制责任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偏离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又由于割裂三者之间的客观关系,更增加了监理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难度。

1.2 法制环境还需优化

虽然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颁布实施,但是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加之尚未建立系统、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1.3 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有待规范

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过低,违规压价的情况又比较突出,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不能满足工程监理企业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质量,使工程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的监理人才,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

1.4 理论的不完善和专业人才的短缺

工程监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非专业的监理人员所占比例较大,他们缺乏组织、协调和管理经验。

1.5 工程监理水平较低

监理机构组织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人员职责不明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力,未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实施监理,管理还没有上层次、上水平,监理企业缺乏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服务意识和水平有待加强,直接损害了监理在社会上的形象。

1.6 企业产权改制不彻底

有相当一部分工程监理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不少的城镇工程监理企业属于事业单位的第三产业或附属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不能自主管理,影响了自身的发展壮人,进而阻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产业化进程。

1.7 监理市场的准入不规范

企业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脱节的现象,人证分离,有的企业注册人员满足不了资质标准要求,为取得企业资质不择手段,通过买证、借证达到资质要求,取得资质后又转出注册的,还有的企业注册人员大量流出,卖证、挂靠的监理工程师资质却未受到任何影响。

2 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2.1 外部原因

2.1.1 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彻底。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职能的观念影响,职能部门专权,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与现行体制、制度的矛盾导致机制与制度不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或规定的滞后、不协调,致使业主不愿把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与管理权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工作内容缩小范围,制约了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2.1.2 从社会整个建设市场来看,各方面主体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控制”权、压低或拖欠监理费,而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又偏少,也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

2.2 内部原因

监理行业的不成熟。建设监理制度仅10余年,是一种年轻的行业,目前监理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经营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不高、缺少前瞻性思维、缺乏理论研究与指导、不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工作的深度和范围不够、依赖于政府的扶持、行业的发展缺乏信心、大多数从业人员来自纯技术行业或施工企业,知识结构较为单一、专业素质偏低,组织协调能力不足、不能在行业间展开学习、使企业资本积累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少,限制了行业发展。

3 加强工程监理的对策

3.1 通过建立健全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市场

当前我过监理市场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健全的监理法律法规做保障,因此,我国政府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快制定监理法律法规,补充漏洞,并严格抓好相关方针政策的落实,保证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其监理水平、监理质量等进行严格考核,实施监理单位法人问责制度,对不达标的单位实行惩处,对严重的可强制其退出监理行业。同时应严格依据建筑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选择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单位实行监理工作,走规范化发展道路。

3.2 强化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并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

监理单位的资质充分体现了承揽监理工程的能力,即控制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的能力,搞好一个建筑工程的监理不仅是项目监理的问题,对监理单位的各方面条件也有严格的要求。强化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就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能够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监理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措施,这就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使其能够进行科学管理,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3.3 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强化其监理能力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是监理行业发展的迫切任务。从提高道德素质讲,要严格要求监理人员做到不,不随意向承包商索取,同时防止其和承包商合伙造假,共同欺骗业主;从提高技术素质来讲,首先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理单位成立初期就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其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等进行严格把关并在后期对其进行定期审查;其次要加强监理人员的在岗培训,促使他们不断学习新技能,加强经验的积累,强调预控意识,提高监理水平;最后要严格管理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在对监理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的同时,强化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监理人员能够真正做到有效监理。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逐渐凸显,建筑工程的监管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管自开展以来取得良好的效果,监管机制逐渐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管逐渐迈向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监管队伍也得到了扩大,监管人才得水平得到了提升。建筑工程的监管有效制止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减少了建筑工程中的资源浪费,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筑工程的监管有效保障了建筑工程施工的依法建设、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对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管形成了新的格局和体系,不断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和变化,有效的监管甚至起到了防止腐败贪污的行为,监管对我国经济建设发挥的巨大作用,得到了人们的日益认同。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关系

1.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

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三控(质量、投资、进度)三管(合同、安全、信息)一协调”,而工程项目管理也可为委托人提供类似的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之间存在着某种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把工程监理看作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业务内容。从我国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看,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确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它们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其根本界限,更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不同之处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1法律地位不同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虽然都为控制项目目标而进行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其法律地位不同。工程监理作为我国建设领域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定管理制度。而工程项目管理则不同,它是国家倡导实施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方法而不是法定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委托他人进行项目管理以及如何实施项目管理是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法律法规对此没有限制。

1.2实施主体不同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或咨询企业实施,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或建设方委托,为其提供约定的管理服务其本质属于建设项目管理范畴。工程项目管理按其管理主体,分为建设项目管理、设计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供应项目管理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供应等有关各方都要围绕特定目标开展相关管理活动。可见,工程项目管理是任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实施单位都应当且必须进行的管理活动,而不是只有建设单位才需要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更不是工程监理或工程咨询单位的专有业务领域。

1.3服务对象不同

我国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只能是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而工程项目管理所提供的工程管理与咨询服务,在国际工程市场上属于工程咨询范畴。按照国际惯例,工程咨询机构既可为业主或建设方提供服务,也可为设计机构、施工单位提供服务,为金融、保险、担保机构提供服务,还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甚至可联合承包工程。由于委托人不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中所代表的利益就不同,处理问题的原则、方式、方法也有区别。而工程监理方仅是建设单位的代表,在项目监理中只代表建设方,不同的项目虽具体要求不同,但处理问题的原则、方式、方法是相同的。

1.4业务范围不同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的主要实施阶段是施工阶段监理,这只是监理实施初期的特殊情况。按照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构想,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除施工阶段监理外,还应涵盖工程立项、设计前期、工程设计、施工招标、项目试运行、工程保修等不同阶段,这被称为全过程监理。显然,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建设项目管理的总目标展开的。而工程项目管理,可围绕投资、建设、设计、施工、供应、金融、保险等单位的业务展开,其业务范围除全面涵盖监理范围外,还可包含工程投标报价、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项目总承包管理、施工索赔、资源管理、供应管理、风险管理、项目评估等众多业务内容。所以,工程项日管理业务范围是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的方方面面管理工作展开的,既包含了建设方管理业务,也包含了承包方(含勘查、设计、施工)管理业务,以及其他服务方如资金、材料、设备、金融、保险、担保等方面管理业务。

1.5同类业务的属性不同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的实施主体是监理单位,服务对象是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而工程监理的客体是承包商。当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时,所有针对承包商施工活动的管理行为都属于工程监理行为,其他服务活动则属于为业主提供的技术服务。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来讲,如果不具备工程监理资格,即使为业主提供了相当于工程监理的类似服务时,这类服务行为也不属于工程监理。

1.6资质要求不同

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获得监理业务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理资质。从人员条件来看,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要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虽然其他建设类别的注册人员也可以在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执业,但他们不能从事工程监理类业务,更不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往往具有多重业务范围,应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等多种资质的融合,除注册监理师外,还应拥有数量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评估师、估价师、造价师、咨询师等多种注册执业人员,并需取得多个业务资质,否则不能开展业务活动。

从以上几方面看,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2.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2.1加强政府引导和制度建设

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制定针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工程建设指标,使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等的多方面考核,工程项目管理的费用支付应由政府职能部门引导,建设单位根据考核指标支付,避免过低取费或不合理取费。政府部门严格监督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实施,规范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行为。

2.2企业自身的建设要和社会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逐步提高而不断发展

目前监理企业中部分不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条件,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出租资质、低价抢业务等现象。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改革和发展,这势必要求工程建设企业本身要顺应时展,制定长期发展的战略方针,使工程建设企业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第4篇

关键词:通信工程;工程监理;竞争力;提升措施

1现阶段通信工程监理企业的不足

1.1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偏低

咨询的需要及对监理全过程的适应,使得高质量的技能水准、专业素质成为了监理工作对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但是自目前的情况来看,目前的监理人员缺乏系统性的专业技能培训,并且一些监理人员并不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这样就导致了监理人员参差不齐的业务水准,进而导致在监理的过程中出现一些措施。

1.2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问题

监理公司资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部分监理公司在无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呈现出空壳状态,只有接到监理工作后才会临时性的招人工作;一些监理公司开办的时间较短,相关经验并不丰富,即便是真正的投入到监理工作中,其自身经验和实力问题也会导致工作中出现错误;监理公司在工程建设中,派遣了专业技术不足和知识水平不高的监理人员负责重要工作,这样就非常不利于监理工作的良好进行。

1.3缺乏科学系统化的工程监理管理机制

在通信工程的监理工作中,将系统科学化得工程监理管理机制加以健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许多通信企业对于系统科学化的工程监理管理不能有效的实行,部分通信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抵触监理监管的现象。并且在通信工程的施工建设中,并没用对建设人员进行系统性的指导,这样就影响了工程的建设的安全和质量,阻碍了进度,进而造成通信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且在通信工程的施工现场,企业忽略了和监理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在出现问题后不能及时解决,进而造成安全质量问题。

2提高通信工程监理企业竞争力的措施

2.1努力提高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其核心的因素是人员的定位和布局。监理行业要想平稳、健康的发展,就要在加大力度和资金投入在监理人员的素质培养中。第一,在企业的内部要加大对于人员的培训力度,将培训内容深度加以拓展。日常中督促人员钻研技术、认识合同、学习规范。并且为了监理人员可以熟练的掌握管理技术,就要将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更新,持续的提升其工作绩效、技术水平及顾客的满意程度[1]。第二,监理企业要积极的组织专题研讨会及培训,以期使监理人员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丰富其自身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在项目监理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此外,监理企业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力度,而人才培养和使用的前提是创建学习型组织,这也是提高监理企业服务质量的基础。

2.2加强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在监理单位的注册控制中,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一定的约束,但是并每天在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加大对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监理企业要不断的完善自身的制度建设,提升监理人员的技能,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通信工程委托监理单位时,要验证其资质,并进行现场考察,不可随意委托任何一家监理企业,这样会阻碍通信工程的建设,阻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国家部门的监管单位,要不断的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门槛,在其符合相关资质和材料健全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其成为合法的监理企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严肃的处理,对于情况较严重的企业,要剥夺其终身成为监理企业的质量,吊销其监理资质证书。

2.3建立科学系统化的工程监理管理机制

系统科学化得工程监理管理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在通信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企业要严谨的对施工人员进行科学监督管理,在确保工程的造价、进度、质量及合同履行的基础上,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第二,监理人员必须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意义铭记于心,在工程监理的工作中,将科学规范的技术运用到工程监理中;对于监理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统一的奖惩措施,以此激发监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第三,加强通信工程各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使通信行业可以获得较为优质的监理服务。

2.4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创造良好的品牌

通信监理企业要想提升市场占有率,扩大业务范围,必须树立起自身的品牌形象,利用优质的服务和系统的管理创造企业的,名牌。因此,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内部的所有人员都要将企业的效益和信誉放置在施工建设的首要位置,在对待工作中要认真做好所有工作,用优秀的服务态度和优异的工作实力来打动业主,通信监理企业可以为此建立起一套与之相符的体系,加大对此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

3结束语

第5篇

关键词:质量监督 监理单位 控制要点

宁东基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促进宁东基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在整个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扮演着工程项目的“导演”的角色,担负着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具体组织落实责任,是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其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笔者结合工作经历,简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一、 监督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承揽监理业务

在接受建设(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委托(或申报)后,质量监督站应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监理招投标文件,着重对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及其监理能力进行核查。若工程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则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重新委托有能力的监理单位实施该项目的工程监理;若所委托的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或其营业范围,不能满足受监项目监理的技术要求时,应立即提请建设(业主)单位,另觅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如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时,应及时制止,并提请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对其给予处罚:1、工程监理单位非法取得资质证书;2、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4、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5、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业主)单位委托后,应在“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建设法规、质量标准、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承包合同,对受监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质监机构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控制以下几方面。

(一)督促检查工程监理单位认真编制监理文件

质监站应当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受监项目的技术特点和监理服务合同以及监理投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受监项目的《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并按照规定办妥相应的审批签认手续;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在受监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二)督促检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理质量保障体系

质监站应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在施工现场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理组织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应监督监理单位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材料监理工程师技术岗位,专责受监工程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杜绝不合格的材料或构配件流入施工现场;2、设立现场质量检测机构,履行监理单位对受监工程的试验监督检查责任,以确保对各种材料、配合比和强度等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有效的控制;3、对大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监理的需要,设立中心试验室,其规模、试验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实施工程监理中各项试验的要求,并应配备各专业试验工程师及经过转门培训的试验人员,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

此外 ,中心试验室还应承担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和验收试验等各项现场试验工作,以保证各项质量管理书籍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使现场质量监理工作建立在一个“客观、公正、科学”的基础上。

(三)监督检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

质监站应监督监理单位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水平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理。

1、开工前,应按受监工程的监理投标文件、监理服务合同、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有关要求,核查工程监理单位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资格证书,并逐一造册登记,以便开工后随时进行核查。2、开工后,应随时核查所有已派驻现场的各类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凡不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一律责令工程监理单位予以清退:3、工程施工过程中,受监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先征得建设(业主)单位同意并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业务

质监站在监督监理单位按监理程序开展监理业务方面,应着重控制:1、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审批受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技术措施;2、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前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3、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授权监督施工(承包)企业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的工程和施工行为;4、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建设法规的规定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5、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严肃、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工程验收。

(五)监督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质监站应监督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受监工程实施有效的监理:

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一律不得在受监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部位或工程,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部位或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拒绝给予计量、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决算和进行交、竣工验收。

三、结束语

宁东基地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对监理单位采取以上质量监督控制措施,始终坚持和贯彻“预防为主”的质量监督控制方针,把质量监督控制的关口前移至项目的正式实施之前,切实把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从而达到有效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第6篇

本文试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历史开始着手,从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程监理体制、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五个方面对目前监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以找出问题的成因。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历史及研究意义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至1988年实行以来至今己有22年的历史。20世纪 80年代,根据当时工程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如项目建设目标控制不力,外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管理等等从国外引入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建设工程监理本身就是我国工程建设行业接轨国际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最初构想是依据国际工程管理领域的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或国有经济,这种体制决定了工程项目投资体制必然是国有经济独大,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很难参与到建设项目投资领域,而且当时的国家经济政策也不允许非国有经济参与项目投资领域。这个前提就决定了项目的投资将由与项目投资关系并不直接相关的人员去管理,虽然名义上是代表国家的利益,但是这些参与管理的人员往往对投资项目的结果,特别是投资的回报率与回收期、贷款的还本付息等关键指标可以不负责,甚至也没有办法负责。代表国家管投资的人员的注意力特别集中在投资建设过程中,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开始就会投入极大的精力以显示权力的作用,甚至将本该一家完成的工程项目支解成数家队伍参与,从中体现出权力和相应利益。这种情况下,按照FIDIC条件规定的工程师定位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工作显然不可能了。这样,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与国际上的通用作法拉开了距离,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当初引进工程监理的初衷。

从我国引进监理制度的这十多年里,在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指引下,建设工程监理业已取得很大的成绩,具有一定的规模。其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可观的,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有效的制止了建筑工程质量普遍下降的趋势,制度本身得到的大家的认可和肯定。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建设监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有许多不足,例如建设监理缺乏市场主体地位、与国际惯例不接轨、监理范围过窄(我国的建设监理往往仅成为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等诸多问题,有的问题伴随着监理制度的诞生一直存在,有的是在监理制推行的过程中产生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己成为我国建设监理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建筑市场进一步地开放,使得我国的建筑市场已经成为世界建筑市场的构成部分。随着我国的建筑市场越来越国际化,我国传统的监理模式己经不适应现代建筑业发展的要求,使我国的工程监理业在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需要改革,一方面,行业改革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行业改革不能脱离我国的具体国情,以适应越来越国际化的竞争格局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先天不足和国际竞争压力的双重作用,致使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业出现疲软现象,导致监理工作不能充分发挥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作用,严重阻碍了监理行业的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尤其面对入世后面对国外有实力的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的严峻形势,要求我国建设监理企业必须迅速提高自身的项目管理水平,谋求更高层次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竞争全球化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深入分析建设工程监理业疲软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当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设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各省、市和地区也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基本形成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体系,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力地保证了建设工程监理领域内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运行。

尽管国内有关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己基本定型,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仍很滞后,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法律之间相互矛盾、涵盖不全以及不能适应对外开放等问题。对建筑领域内的各行业没有形成具有统一性、全局性、时效性、权威性的法律法规体系。

2.监理体制不健全

对于工程监理行业来说,行业体制必须适应行业的发展。然而,尽管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可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来说仍存在着诸多的体制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政府实施多头管理

由于体制原因,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主要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建设部”和“国家人事部”管理。具体来说,我国工程咨询资质的认定、工程咨询公司、工程咨询协会、注册咨询工程师等都由国家发改委主管;建设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等资质审核,及其企业管理、协会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均由建设部主管;职业资格的组织考试则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而且,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林业部等也分别有自己的工程监理行业管理体系,并自成系统。从企业资质到从业人员的培训、注册,政府不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导致社会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不利于政策制定和行业管理的统一。

一个完整的产业由两个或多个政府部门主管,这是一种典型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这直接导致政府缺乏统一配套的产业发展促进政策,有些政策甚至设置重重壁垒,限制监理企业的发展。

(2)地方保护、行业垄断、部门封锁等情况严重

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该采取统一的市场准入原则,实行公平竞争。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发展仍不完善,目前建设工程监理业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部门封锁的情况仍很严重。行业内垄断、部门间封锁现象严重,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难以形成,而且导致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难以跨行业、跨部门融合,业内企业难以发展壮大。

(3)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资质管理不严格

目前,我国对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实行的是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认证制度,其中企业资质分为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投标、工程咨询;个人执业资格则按专业分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咨询(投资)工程师。这与国际惯例不符。

此外,由于现阶段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资质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统分结合”,即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或发改委等负责全国甲级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乙级、丙级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审查。但是由于地方利益,部分地方政府出现资质审批管理不严的现象。

(4)监理工作定位不确定

目前普遍存在政府部门将其职能推卸给监理企业的现象,使政府职能延伸与业主委托授权发生严重碰撞,监理企业在政府和业主间左右为难。例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无施工许可证开工,监理单位必须报告主管部门,否则要受到扣分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后,原先《建筑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责任成了监理单位的义务;环保部门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消除建设工地环境污染;消防部门要求监理单位管防火。监理在尽这些义务时,不仅投入的人力物力得不到任何回报,有时甚至与业主的利益发生矛盾,使得监理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如果监理不尽这些义务,又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企业深感生存艰难。

(5)行业协会管理不力

目前国内的行业协会大多都是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上成立的,行业协会发展还很不充分,存在行业协会种类较多、相互之间协调困难、政企不分、机制僵化、素质不够高、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制约其作为独立的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6)建设工程监理独立性得不到保证

尽管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求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完成工作任务,但是由于目前建设工程监理体制的不完善,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

3.监理市场不规范

(l)监理服务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尚未形成

工程咨询监理行业在我国,是从国外移植并通过制度强制推行,是政府行为。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队伍,缩小了与发达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的差距。

同时,工程监理制度的强制推行,也导致了需求和供给的猛然扩张,大幅削弱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得供求机制发生扭曲。

(2)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主要有三个方面:a.政府职能部门行为不规范;b.业主行为不规范;3.监理企业行为不规范

(3)工程监理收费偏低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另一个比较突出的影响监理水平提高、阻碍监理事业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监理费用过低。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仍然执行的是1992年国家物价局颁布的“监理取费标准”(工程造价的l%),而实际上全国房屋建筑业、交通水运业等的监理取费普遍仅在0.5~0.6%左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监理取费水平仅为国家规定取费标准的60至70%左右。这样的低取费,必然产生一系列的负效应。

4.监理企业整体水平低下

监理企业综合素质低是影响监理水平的内在因素,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l)监理企业缺少现代企业机制(2)监理人才整体素质偏低

l)人员知识结构不完善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是高智能服务性行业,监理企业的产品是高智能的技术服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也往往是工程技术领域的精英,属于高智力、复合型人才。然而现实是我国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虽然也有一些高学历、知识结构合理、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高级人才,但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整体来看,监理人员的素质处于较低的水平。

2)监理队伍结构不合理

3)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缺失

总结

建设工程监理是以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为基础的智力型行业,人才是监理企业最大的资本,监理企业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如果国内监理企业人才的素质不能有较大的提高,国内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不能与国外咨询工程师抗衡,那么国内监理企业与国外咨询公司的竞争中就必然处于劣势。对人才培养应不遗余力,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岳宜宝. 工程项目管理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设监理.2003(4)

[2常彦腾. 对现阶段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J].建设监理.2003(6)

[3]韦海民.徐勇戈.工程监理企业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J].煤炭工程.2006(8)

第7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取费低;思考

1 引言

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共同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工程监理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均作出了明确说明,但是,稍有实际监理经验的人都知道,很多情况下,实际监理取费和收费标准是有相当差距的,监理取费低已经成为从业人员不争的事实。过低的监理取费,给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2 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危害

2.1 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过低的监理取费是难以吸纳高学历、高职称和高水平的人员从事监理行业的。根据实际的经验,现在从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其薪资水平一般是监理人员的2-3倍,可想而知,稍有水平的人可能都不会从事监理工作。有水平又有从业资质的更少,监理人员的从业素质令人堪忧。

2.2 监理企业所能提供的监理服务水平低

上述所说的从业人员素质低;加上取费低,所派驻现场的人员数量往往也不能满足要求;又没有相应的资金购买先进的技术检测设备。影响工程质量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得不到保证,所能提供的监理服务水平也就相当有限。

2.3 监理企业难以健康发展

费用低,利润也就低,从业人员素质低,技术设备落后,监理企业的资质水平就难以提升;所提供的监理服务差,历史业绩和诚信水平也就不高。可以说监理企业发展是举步维艰。在我所处的地级市,至今没有一家监理公司能达到监理甲级资质,并且在短时间内,也很难会有。

2.4 扰乱监理市场的正常发展

监理人员的薪资水平低,增加了部分监理人员权力寻租造的可能性,个别监理人员可能会因此接受一些不正当的收入;个别水平较高的监理人员为提高收入,可能会一人身兼数个工地;监理企业为了多承揽工程,造成低价抢标的不良行为常常发生。种种这些现象,都会扰乱监理市场的正常发展。

2.5 影响监理行业相关制度的完善

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及由此造成的恶意低价抢标、监理行业挂靠、从业人员资质不够等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落实,阻碍监理行业相关制度的完善。

3 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原因

3.1 思想认识上的不足

工程监理制度从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建设至今,已逾30年的发展,但至今仍有人对监理认识不足,总认为监理是业主的附属,“大业主小监理”的思想决定了部分业主不肯把合理的费用支付给监理单位。

3.2 监理行业整体法制环境不完善

一是国家在制定监理取费标准方面很不及时,现今的取费标准依据是2007年发改委和建设部共同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取代原[1992]价费字479号文的取费标准,经历15年的时间,这15年间正是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标准不能根据经济变化及时调整,势必影响监理取费的合理性,造成监理费用偏低,影响监理企业生存发展;另一方面,建筑业整体环境不完善,新标准缺乏强制执行力,造成实际监理取费明显低于标准规定的取费水平。

3.3 房产开发商的冲击

房地产业是国家的支柱产业,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突飞猛进,房地产业的发展给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房产开发商追求的是利润,对于工程质量倒在其次,因此,房产商迫于政策规定必须委托监理企业进行工程管理,但通常会在监理费用上要求折扣,造成很多房产开发项目的监理取费基本上都在标准费率的1/2-1/3之间,监理取费之低可见一斑。

3.4 监理企业自身行为不当

监理行业整体环境不景气,造成部分监理企业生存困难,为了能取得监理业务,个别监理企业恶性竞争,以低价抢标,夺取监理任务,这种做法虽能求得一时生存,但无疑于饮鸩止渴,其结果是监理取费越来越低,企业生存越来越困难。

4 解决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办法

4.1 端正认识,提高工程监理的地位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实施的监管,是工程监理行为的主体,不是业主的附属,监理方以自己的高智商管理服务取得监理费用是理所当然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取监理费,是监理方的权利,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同和保护。

4.2 完善监理行业法制环境

一方面完善相关监理取费标准,使标准不落后于工程实际;另一方面,落实和完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规范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理取费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4.3 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

针对房产开发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凡是不按标准支付监理费用,或者签订一高一低两个取费标准阴阳合同的,均给予相应处罚。

4.4 促使监理企业健康发展

监理企业应该从人员资质、技术装备、提高服务等方面去增强竞争力,靠企业的良好资质水平、良好信誉和监理大纲的水平去争取监理任务,而不是靠低费率的恶性竞争,要走出一条集约型的发展道路。

5 结束语

总之,工程监理取费低不仅危害监理企业,还必将危及工程建设各方和整个建筑环境。工程建设各方应该统一认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新的取费标准,完善监理服务市场,共同缔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2007.3.30

[2].工程建设监理概论(第二版),张向东、周宇,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06

[3].工程建设监理概论(第二版),巩天真、张泽平,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08

作者简介:

赵光磊,河南周口人,商丘工学院专职教师,助教,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为工程施工与管理。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没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但从我国工程监理和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建设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一、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没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1.2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

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没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1.3 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没有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1.4 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足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食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请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1.5 关于监理服务取费低问题

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加之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监理取费偏低、低价抢标导致了一些弊端:

(1)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理企业,甚至连企业规模较大、监理业务比较饱满、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监理企业几年苦心经营下来积累亦甚少。

(2)监理人员待遇偏低。待遇偏低,吸引不了高智能人才。同时也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使得工程监理企业很难成为真正的高智能、知识密集型企业。

(3)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监理企业受资金所限,无力购置相应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工作效率不高;为控制成本支出,监理服务工作不完全到位。影响了监理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4)工程监理行业现虽已初具规模,但监理取费标准与国际相比明显偏低,束缚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制约并延缓了监理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监理取费偏低最终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在目前项目法人制度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理服务收费的最低标准的管理力度,保证监理企业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工作的最低费用和基本利润,以保证工程监理市场能有序规范地健康发展。

二、基本对策与建议

2.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和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于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人规范化的轨道。

2.2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和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足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禁止“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这些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人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另一点建议,由于当前各个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大多是由各监理人员,特别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理解和想法开展监理工作。工作内容、程序和质量要求并没有实现规范化,随意性是比较大的。因而造成一些监理工作不到位。甚至影响工程监理的效果。因此就本行业而言,我认为制订在建筑行业范围内通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2.3 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作为监理单位,不仅应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应当提出的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监理招标投标书的示范文本和工程合同条件,实际都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制定的,条款周密而严谨,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它,学习它,掌握它,以提高我们的监理能力。

2.4 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建设监理的需要。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人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在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2.5 监理企业自身建设问题

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适应国际监理企业的竞争,还应加强企业自身的建没。

1、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足第一生产力。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监理作为智能性的管理行业,继续过去陈旧的检查方式是行不通的.须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手段,在科技上创新,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及工程质量。如运用新一代无损检测技术――超声波技术,可测定钢筋位置、钢筋直径、钢筋间距等,有效、简便、快捷地提供科学、真实、有效的数据。

2、以人为本

监理企业的竞争。其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三是提高监理人员待遇。要求监理既要有专业知识,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专业素质过硬又懂管理或经济,擅长英语的中青年加以重点培养,提高待遇,以使其全身心的投人监理工作,为今后的市场竞争贮备优秀人才,增加企业竞争能力。

3、强化廉洁自律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这一理论提出了监理行业的行为准则。监理企业不仅要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还要提高其政治素质。强化廉洁自律管理,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4、加强监理人员培训和考试

监理单位应十分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工作,要使本单位的监理人员均能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先持证后上岗,并做好以下的各项工作:

无学历的或学历较低的人员要鼓励他们去进行继续教育。公司要投入一定的教育经费培养人才,以使年轻人均能取得一定的学历,在此基础上还要搞好公司在职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公司在招聘人员时,也要注意个人的学历和职称要求;

组织未持有效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监理培训,以获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监理工程师和省监理员上岗证书;组织符合条件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获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证书。

结束语

总之,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币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第10篇

我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理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也要求不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要有相应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这种双重控制不仅规范了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而且保证了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

2监理工作的监督性

我国监理企业有一定的特殊地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只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根据业主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有权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对于发生的不当建设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3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3.1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主要是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表现为“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企业要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和从单一的质量控制向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3.2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2000年12月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了《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工程监理行业相继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并相继修订完成《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文本》、《建筑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等标准规范文件。《建筑工程监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出台并得到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工程监理责任体系,推行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整个工程监理行业行为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法制化。

3.3项目管理人才将成为监理企业竞争的核心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由于缺乏大量优秀的熟悉国际相关法律、操作规范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的国际化项目管理人才,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遇到很大的障碍和困难。为迎接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已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新时期的工程监理人员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

3.4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监理企业不仅要与来自不同行业的更多的竞争者竞争,而且要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外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建筑市场所带来的挑战。与国外知名工程咨询公司相比,不管是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上,还是在管理理论、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均远远落后。国外工程咨询公司将在建设市场与我们展开激烈的竞争,尤其是人才竞争。因此,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3.5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将不断加大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安全等事故责任,使建设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大。

3.6政府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发育完善和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要逐步转变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重点放在制定、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等以及加强宏观调控上,为工程监理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和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比如取消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但也要有一个过程,现阶段政府可以主要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

3.7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

一方面,随着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比较积极地主动开拓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市场,积极学习吸收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理论、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加强,许多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对华投资规模、范围、数量等越来越多,而且近几年来我国企业、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团到国外考察学习会谈,邀请国外专家讲学,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了解国际学术权威的专题报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前沿动态等;为我国监理企业与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合作创造了平台,不仅提高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展现了我国的项目管理发展水平,将会加快工程监理行业的国际化进程。

3.8监理行业组织结构将趋于更加合理、优化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有效的工程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还可以很大程度上控制建设工程的成本消耗,遏制违反施工标准的行为。本文主要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效率的对策。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方法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是由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构成的有机体系。

1.目标规划

目标规划是指实现工程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的目的规划和计划,它由研究确定、分解综合、计划安排、风险管理、制定措施等项工作集合构成。目标规划是目标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做好目标规划的各项工作,才能有效的实施目标控制。工程项目目标规划随着工程进展,不断进行细化、补充和修正,由粗到细、循序渐进,并与目标控制交替出现,呈循环链式关系。目标规划的五部分内容阶段分为:

(一)目标规划的论证。对三大目标进行论证。

(二)目标分解。根据需要将各目标分解为满足控制要求的目标划分系统,以便实施控制。

(三)编制动态计划。为使项目协调有序的实现预定目标,将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目标和活动编制成动态计划。

(四)风险分析。为主动控制计划目标实现,所进行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五)综合控制,制定各项目的综合控制措施,以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2.动态控制

通过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过程、目标和活动的全面跟踪,准确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定期将实际目标值作对比分析,及时发现两者偏差,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适时给予纠正,以便实施有效的控制。

3.组织协调

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实行组织协调是完成建设监理任务主要的方法和手段之一。

(一)监理组织内部的协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员之间的协调;纵向监理部门与横向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的协调等的组织协调。

(二)项目监理组织与外部环境组织之间。

4.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指监理组织对所需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储存、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及时、准确、完整的掌握信息是实施有效目标控制的基础,是正确决策的依据是完成监理任务的保证。

5.合同管理

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建设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全面履行,是建设监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规范建设项目各方的行为,有效行使监理职能的主要方法之一。

三.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机制不完善

当前的主要问题有: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理责任不落实,监理工作存在消极怠工等情况。在实践当中,一些工程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够,同时缺乏强烈的使命感,监理意识薄弱,对工作消极懈怠,导致的结果就是监理不严、,甚至出现欺骗业主等现象。以上问题的出现,就会使得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进度得不到保证,进而埋下了工程安全以及质量隐患。

2.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存在差异

因为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起步晚于欧美国家,很多监理企业人员队伍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不一,普遍素质偏低,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以及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致使工程监理不能真正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除此之外,我国在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方面也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是重理论、重资历、轻实践、轻业绩,理论学习。实际工作脱节、这样的话使得业务能力不精,项目管理和控制能力稍显不足,这样的话我国企业和世界先进监理企业之间就产生很大的差距。

3.监理内容不够完整

监理工作深度、范围不够。工程建设监理是贯穿于建设工程全过程的一种技术服务,应该是从建设工程的投资规划、决策、招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状况来看工作重点还是仅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同时,因为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存在差异,就使得监理没有办法控制项目的成本和进度,能做好的只有控制质量,而这明显就和我国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有所差异。

4.监理市场不够规范

(一)监理业务的承揽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等现象,但是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单位不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更甚者一些监理单位名实不符,这将严重影响到工程监理的效果。

(二)因为目前监理单位相比以前数量有较大的提升,使得行业竞争加剧,业主不依照实际情况压价以及监理同行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不少项目就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这对监理事业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影响。

四.建设工程监理存在主要问题的对策

1.完善立法,加大监理宣传广度和深度

当前建设监理制度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强制力”不大,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完善和健全监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从制度上确保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后,要广泛加以宣传,使各界对国家推行“全面”监理的目的有一定的理解,认清工程建设监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巨大作用,从而使工程建设监理真正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同时要抓好早期监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各专业院校增设有关建设监理知识的课程,有条件的可以增设监理专业,从而为今后的监理行业储备专业人才。

2.严格监理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对“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对某些监理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方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遏制监理企业过多,素质较低的现象。另外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应尽快理顺政出多门的现状。

3.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当前虽然我姑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例》等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也可以充分看出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是从全球的角度来看,法制建设还是相对来说比较薄弱,显著的表现是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方法,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才能在世界的建设工程监理中有一席之地。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与降低工程造价的有效保证,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提高重视,改革建设工程监理手段,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另外,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做好引导工作,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

参考文献:

[1]刘安禄.对当前工程监理的冷思考[J].山西建筑,2012(12),218-219

[2]杨文玫.浅谈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现状与对策[J].现代经济,2011(7),11-12

[3]刘永杰.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12(1),222-223

[4]方骥.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盲在肋阎题及对策探讨[J].门窗,2013(6)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一、建筑工程监理现状

1、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2、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

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业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业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无悔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苦大仇深表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准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越演越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

3、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结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敢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敢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力度。

4、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目前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委托人,必须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认识,使工程建筑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出现了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

二、更好地完成和完善工程监理工作

1.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2.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总理和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关于“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的指示,实际上就是要对传统的建设体制进行改革。禁止这种“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包括一些设计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监理部、监理公司等),也应该与母体单位脱钩。总之,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这些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3.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搞好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应当提出的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监理招标投标书的示范文本和工程合同条件,实际都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制定的,条款周密而严谨,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它,学习它,掌握它,以提高我们的监理能力。三是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此举可通过改革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来实现。由于我国的监理工作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迟,规范与成熟的程度远远不够,在目前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真正有效地独立全方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于的职责。

4.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到位

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总监空挂名的问题,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几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应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同时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空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并没有到位的情况。重点是加强招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应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中标(或直接委托)后的押证制度,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发放总监管理手册,使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

其次是要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将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5.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为了有利于监理工作的起步和开展,收费标准只是低水平的。现在我国的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建设监理的需要。低收费,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目前一些监理单位难以从母体中脱离出来,很大原因也在于收入不高。因此,适当提高监理价格是完全必要的。

结束语:

建筑在施工中,监理单位除做好自身的工作外,还需在此过程中不断地创新,方能不断适应变化着的情况,同时社会其他相关行业的不断进步和规范,也会作用于建设监理行业,促进监理行业的进步、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马栋. 强化施工安全管理促进企业稳健发展[J].铁道工程企业管理,2010.

【2】符欣. 建筑施工中各专业成功协作的方法[J].才智,2009.

【3】邢安君. 浅谈建筑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硅谷,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