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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论文

时间:2022-11-16 13:02: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体育法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体育法学论文

第1篇

摘 要 本文以中国、美国和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现状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等方法,通过以“学科”作为逻辑分析起点,从三者体育法学研究的成果、所处阶段、研究热点、研究机构等方面展开探析,以期探究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研究结果表明,中国体育法学是被作为独立学科进行研究,处于形成学科的起步阶段,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等,美国体育法学研究主要是关于体育领域的法律适用,不注重其作为学科进行探究,日本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处于“学科”的成形阶段并且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好。

关键词 学科 体育法学 研究现状

一、问题提出

体育法是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体育法学的创建和发展表明,它始终都伴随着现代体育立法的发展而发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体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体育法学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体育法律规范和相关法规、体育法律法规的相关理论、体育诉讼实务等。

体育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体育领域的具体实践活动,是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等各项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强体育法学的研究,对于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下的体育法制建设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体育发达国家,体育法学研究和教学开展得较早,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工作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对晚一些。

本研究在充分收集文献资料基础上,通过以“学科”这一概念的讨论作为探索的逻辑分析起点,进而探究中国、美国和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现状,指出目前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发展提出建议。

二、研究对象

本文以中国、美国和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现状为研究对象。

三、研究方法

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展开对“学科”这一概念的讨论,进而探究中国、美国和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现状等。

四、结果与分析

(一)对学科的探究

学科是以探索的对象或研究领域划分的,是关于某一客观事物或某一客观事物的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领域。而一个学科研究领域的确定,首先要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其次有自己的研究领域的专门术语、概念的理论体系,有自己的研究方法。由于学科的目的在于探索新知识,它的发展主要依据科研探究的规律等。

(二)中国、美国和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现状及分析

对于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从研究成果上看,主要有《体育法理》、《体育法学概要》、《体育法学》等教材等和300多篇学术论文等。研究问题是关于体育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关于运动员的人身权保护等相关体育民商法研究、关于竞技体育中体育裁判的职务犯罪等体育刑事法研究、关于体育产业等体育行政法与体育经济法研究以及外国体育法、比较体育法以及奥林匹克法律问题等其他相关体育法问题研究。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主要体现在著作和学术论文等方面,并且注重体育法学作为独立学科进行研究。总之,其研究仍处于“学”的起步阶段。另外中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热点是理论化构想和探究;研究者主要是体育院校的学者;研究机构主要有中国体育法学会和体育法研究中心。另外,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始终紧贴时展脉搏,与社会形势保持高度一致,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研究专题亦日益深化。但是目前,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为研究的领域还是较窄,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尚须提高,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很薄弱。

对于美国体育法学研究,从其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关于体育领域的法律适用。从研究的热点来看,主要包括运动员权益、种族平等。从研究者角度看,主要为法学家、法学博士或律师等。从研究机构来看,主要设立于或附属于大学法学院或法学研究机构。

对于日本国体育法学研究,从其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有《体育法学入门》等一批学术论文和专著以及从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高度论述的学术论文就有150多篇。总之,其研究处于“学科”的成形阶段。从研究的热点来看,它涉及到体育法学学科的性质、国民体育权利、体育法理念等。从研究者角度看,主要是大学的学者,其余是律师和中小学体育教员等。从研究机构来看,主要为日本体育法学学会。

五、结论

(一)学科是关于某一客观事物或某一客观事物的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领域,它的发展主要依据科研探究的规律。

(二)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主要是作为独立学科进行,还处于形成学科的起步阶段等,美国体育法学研究主要是关于体育领域的法律适用,不注重其作为学科进行探究,日本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处于“学科”的成形阶段并且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好。

(三)目前,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为研究的领域还是较窄,研究成果的数量不少和质量尚须提高,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很薄弱。

六、建议

(一)加强体育法学科研力量,实现体育界与法学界的联合互动、深入跨学科研究。

(二)研究成果总体数量不少,研究质量、深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研究内容有待于进一步丰富。

(三)增加体育法学社会团体建设,促进研讨与交流活动。

(四)提高我国体育立法的前瞻性和法律法规数量和质量。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第16届亚洲运动会科学大会(墙报交流)”文章。

参考文献:

[1] 贾文彤等.我国体育法学基本理论若干问题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8(4).

[2] 吕予锋.中美体育法学研究现状比较及对体育法学学科建设的探讨[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6(3).

[3] 张厚福,罗嘉司.体育法学概要(第一版)[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

[4] 永井宪一.体育法学入门(第一版)[M].东京:体育设施出版社.2000.

第2篇

探究性学习是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运用探究的方法学习、主动获取知识、发展能力的实践活动。它是教给学生科学的基本程序,培养学生科学探究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达到获取知识、提高能力和情感体验三者统一的一种教学方式。探究性学习强调对概念、知识的理解,问题的选择主要以完成教材学习任务为目的,面向学科知识,完成对知识的掌握。它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有时需要学生在课下做准备工作。

一、探究性教学模式的提出

布鲁纳的发现学习强调学习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根本目的是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领悟和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素质教育是一种弘扬学生主体性的教育,它强调弘扬人的主体性,培养完善的人格,与发现学习的特点极为相符。因此,两者相结合,并按照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技能形成规律,以主动发展、培养能力、养成终身体育学习的习惯为宗旨,以实现学生主体能力综合发展为目的,即是探究性教学模式。

二、探究性体育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有初步观察的能力。

经历观察体育技能现象的过程,能简单描述所观察动作技能的主要特征。

2.有初步的提出问题的能力。

能在观察体育技能现象或动作学习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

3.有初步的信息收集能力。

通过参与科学探究活动,学习拟订简单的科学探究计划的实验方案,能利用不同渠道收集信息。

4.有初步的信息处理能力。

通过参与科学探究活动,初步认识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学习信息处理方法,有对信息的有效性作出判断的意识。

5.有初步的分析概括能力。

学习从体育现象和实验中归纳简单的科学规律,尝试应用已知的科学规律去解释某些具体问题。

6.有初步的信息交流能力。

能书面或口头表述自己的观点,初步具有评估和听取反馈意见的意识。

三、探究性体育教学模式的应用

1.提供调查范围,注重学生的实践探究。

以体育法学理论课堂为例,教师在启动探究性教学之前,要给学生提供调查范围,作一些问题陈述,列出问题清单,如,我国体育法制与世界体育法制的横向比较,我国体育法制的基本情况,我国体育法制的特点、现状,以及其给社会各方面发展带来的影响,等等。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访问和专家采访等形式,在课下进行一段时间的自主探究,其间教师可作咨询指导。同时,教师对在课前重点指导探究的哪些方面,如何引导,何时介入,何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方面要有预设。

2.巧设起始情景,激发探究兴趣。

教师通过表象比较情景(如运动项目中的球类、武术)、多媒体情景(体育节目、体育新闻等),把教学内容,即学生要学的内容转化为问题情景,假设几个与体育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需要,从而引发学生积极思考、进行探索。任何能够形成疑惑情景的题目都可以进行探究训练。

以上面提到的教学实例为例,在课堂开始阶段,教师可以展示我国体育法制制定以来给社会带来的正负面影响的相关材料。这个现实问题一下子就引出了我国人口众多的现状带来的种种负面问题。学生面对这样的问题,会产生疑惑,进而会想解决它。教师可利用这种内在的探究渴望,激发学生对探究对象的兴趣和动机,达到顺利教会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

对运动技能的教学同样可以运用这种方法教学。比如在学生原有认知有限,体育知识、技能储备较少,只有靠具体的直观形象建立条件反射,对运动表象难以构成正确的认识的情况下,教师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传授,让学生在视觉感受下建立运动表象,再经过身体的体验,使自身的运动神经和运动器官产生感受。因此,在探究学习过程中,教师要为学生创设一种鼓励提问、大胆发言的氛围,使学生大胆地解释材料,假设、挑战证据,或批评对方的研究设想。教师要耐心地倾听,敏锐地抓住学生的闪光点,让学生的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想象力等方面的能力得到具体的体现。

3.注意总结,升华认识。

学生在认识上会存在差距。如果探究的结论较科学和全面,教师可作简单概括性总结;如果学生在结论性的问题上达不到对真理性知识的认识,认识不完整,教师要注意总结和强调。

4.激励评价,引入探究。

在总结、肯定前两步探究活动的基础上,教师为学生解决类似或相关问题导向指路,进一步让学生牢记探究学习的方法,养成探究的习惯,把学习探究变成自己生活的乐趣。

5.组织学生进行反思。

教师要组织学生讨论,如:在探究的过程中,你学到了什么,感受最深的是什么,你认为探究时要注意什么,等等。

6.假设与探究。

假设是探究性教学的核心环节,是培养学生联想、推理等创造性思维品质的重要过程。牛顿有句名言:“没有大胆的推测,就没有伟大的发现。”当然这里所讲的假设并不是毫无根据的胡思乱猜,它是根据一定的科学理论,经过一系列思维推理得出的。如教师提出“如何锻炼能使肱二头肌发达”课题,利用哑铃、握力棒、拉力器等几种简易器材,让学生设计较好的练习方式。学生便可以在实践中设计几种练习方式,假设某一种练习方式锻炼效果较好,然后运用人体解剖、生理和力学的知识进行探究。在探究性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引导学生自己提出假设猜想,设计出检验或推理的方案,以类似科学研究的方法取得数据和线索,通过“探究”活动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得出肯定假设或否定假设的结论。在学生假设与探究的过程中,体育教师应该多鼓励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学习积极性。

7.设定目标,确定内容。

设定目标是为了使教学内容得到更好的贯彻,目标要根据需要来设定,要在传授体育知识,指导学生掌握技能,发展学生的身心素质,以及培养学生主动进行体育运动的兴趣,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运动习惯等方面有所体现。这个目标还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和现有技能。在教学中,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确定课程内容,设计课程内容要有重点和难点,适当的难度有助于学生形成认知冲突的问题情景,让学生产生一种认知的困惑,从而形成积极探究的动机,激发学习兴趣。

第3篇

关键词:中小学体育场馆,社会化,管理模式

 

1995年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及《体育法》中明确规定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在济南胜利召开,随之济南市全民健身迅速开展,以致对体育设施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在“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中,有这样一组数据:在我国现有的850080个体育场地中,教育系统有558 044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65.6%。目前我国人口数量多,场地设施数量少、质量较低,这些因素制约全面健身运动的顺利开展,所以中小学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势在必行。在日益拥挤的城市里,将大量闲置的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无疑可弥补社会公共体育场地的严重不足,为那些流动在城市大街小巷的“健身游击队”提供一个相对舒适而专业的活动场所。但是,对于长期习惯了封闭式办学的学校而言,如何适应这种社会化需求,如何在维持日常教学秩序的同时,将这些用纳税人的钱建起的学校体育设施,反哺社会,成了这场“运动”的关键所在。

一、制约济南市中小学体育场馆开放的因素

学校体育场地资源对外开放,势必社会人员大量的拥入学校,对学校体育场地资源是一个严重的考验。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学校体育设施资源仍然短缺,并且存在严重的地区不平衡性。学校体育场馆是以小型化、中低水平为主,标准较高的场馆较少,中学体育场馆仍以开展传统竞技体育项目,如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场馆为主,而娱乐性、游戏性、休闲性等群众比较喜爱的体育项目的场馆较少,设备不能满足多种人的不同需要。中小学校体育资源的短缺会影响开放的质量。

(一)负责人认知程度不同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不足,绝大多数学校的体育场馆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大多数不对外开放。长期以来,受教育环境、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多数学校将其视为“私有财产”。要使学校以及社区体育顺利开展,就必须从自身思想上转变过来,从认识上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学校负责人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各项规定,将体育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二)管理层面交错复杂

目前,我国中小学,在管理上多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而社会体育管理隶属体育行政部门。不同管理系统之间存在着体制、制度等诸多障碍。建设与维护以及分配等多方面的利益导致多头管理,不能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在管理上,由于学校无权管理社会人员,怎样保证大量来校锻炼人员不妨碍学校正常工作运转问题也是影响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一个主要因素。所以管理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体育场馆的社会化。

(三)安全责任问题

安全问题也是影响中小学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的一个主要原因。科技论文。外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损坏学校设施、财物、有意滋事,不服从管理等等屡见不鲜。收费后,安全事故的责任令学校有所顾忌,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出台,对学生的安全问题是学校最担心的。同时学校财产的安全问题和开放后的防火防盗等问题,也是学校担心的问题。

(四)经费短缺

目前中小学学校体育场地部分开放,但基本上处于对个人锻练者不收费的状况,即使是收费,也比较低廉。收费的主要对象是有组织的训练、运动会包场,由单位或集体支付费用。开放后体育设施的更新、维修、管理等费用无法落实,缺少资金来源。学校的体育设施开放主要是为了全民健身,以服务性质为主,相关的收费只是作为学校管理的一种补偿,只能采取低收费,管理人员经费、场地维修费用等等学校无能力支付。缺少经费成为制约中小学体育场馆开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五)开放时间冲突

学校体育场馆的开放肯定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怎么才能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与锻炼的情况下开放学校体育资源,是顺利开展大众体育的前提。开放时间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如果全天开放势必会影响学生的日常生活和教学质量,造成一种混乱的场面。因此,寻找合理的开放时间对开展大众体育是必不可少的。科技论文。

二、济南市中小学体育场馆社会化的管理模式

(一)中小学体育场馆社会化管理理念

第一,人本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是体育管理中人本原理的具体体现,人本原理就是在管理中以人为根本。人本理念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学校要以学生为本,在此基础上,适当、适时的面向社会开放来尽最大限度的满足大众健身的需要。要全面考虑各个人群的状况使资源最优化配置。因此,学区体育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健康观,把握新的发展阶段对学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公共资源向学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以促进学区体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校本管理理念

校本理念是以学校体育设施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要形成一个良好的运作管理模式,多方位的资金来源,合理的资金支出,定时的场地设施维护,良好的外部治安环境,完善的保险机制等等,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来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小学体育场馆社会化管理方法

所谓社会化服务,是指体育场馆坚持“以体为本,多元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大力开展体育竞赛表演和体育健身娱乐活动,繁荣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和全民健身娱乐市场;不断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培育新的市场,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娱乐需求;努力发展与体育相关的服务业,如体育用品、体育信息、体育建筑,以及为体育产业服务的服务业,通过市场机制努力把体育场馆的经营与体育项目、体育资源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第一,行政管理方法

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政府要与社区,学校共同探讨解决方法,互相协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政策法规来促进学校体育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既保障教学需要,有满足群众的健身需要。

第二,经济管理方法

在解决经费问题上可采取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如政府拨款、社会扶持、收取门票费等。引进社会力量以承包和合作等方式参与学校体育设施

的经营管理。政府、社会和学校各承担一部分费用,如采取政府或社区统一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购买保险,由政府或社区支付一定的场地维护费,地方体育局抽取部分彩票资金为学校购买器材等等。总之就是全方位、多渠道的吸纳资金。

第三,管理主体应多元化

经调查,我国多数中小学现行的体育场馆管理模式主要是体育部门集体管理。尽管体育部门管理有相对优势,但目前运营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所实行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存在不够规范的地方,对于管理现代化的体育设施明显缺乏知识、人才和经验。而且体育部门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因为有教学和其他工作,不可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去。因此,必须改变过去由学校包办一切体育事业的旧体制,建立国办、民办、社会办等多方举办体育事业的新格局,实现我国学校体育场馆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第四,体育教学应该与体育场馆分离管理

高校在体育场馆的管理上要实现两步一起走,先将体育场馆管理与体育教学系(部)分开,再逐渐将社会部门管理和服务相区分。体育教学系(部)应该在教学质量、学生体育锻炼、运动队的训练、运动与健康、群体活动等方面下工夫。而体育场馆的管理与服务单位应该了解和研究体育场馆管理的专业性、特殊性及与体育教学的密切性,为体育教学做好服务。学校成立体育场馆设施管理委员会,下设体育场馆设施管理中心,并且制定体育场馆管理规则。体育场馆设施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和招聘社会物业管理单位,实现体育场馆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

综上所述,中小学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影响因素有:管理问题、经费问题、安全问题、意识问题、资源配备等。科技论文。面对这些问题也出台了相应的对策,如在经费的解决上采取承包制,政府、社会和学校三部分分担式。在管理上实行人本、校本、目标、承包、多元等管理模式。总体来说广州、上海、北京等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及全国试点区的开放情况相对要好一些,其相应的政策措施也相对比较完善,其中一些好的方法及措施对于其他城市正在开放或有待开放的学校场馆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陈融.体育设施与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BONNIE L PARKHOUSE.体育管理学[M].秦椿林,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宣海德.试析学区体育模式的建立[J].安徽体育科技,2006,27(5):63-65.

[5]任保国.我国普通高校和体育院校体育产业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J].体育科学,2004(7): 69-73.

[6]雷厉.体育场馆发展概况及存在问题[J].山东体育科技,2000,22(4):81-85.

[7]陈明.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模式[J].体育学刊,2004,11(3):25-28.

[8]陈文山.北京市体育场馆的管理方向——物业管理[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6):115-120.

第4篇

论文摘要:运用法学、保险学等基本理论,结合问卷调查、文献检索等方法,对我国高校体育保险体系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试图寻找一种适合高校体育保险发展、合理解决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体系,以期对我国高校体育的改革有所启迪。

,.前言

2008奥运会在即,我国的高校体育正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发展,为我国实现21世纪体育强国的宏伟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体育运动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危险的因素,身体直接对抗的篮球、足球,还有投掷项目的铅球、标枪以及游泳等运动项目,都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近几年来,因体育教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所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同时受伤的学生不能及时得到经济上补偿和充足的医疗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高校体育的发展,因此防止和控制危险的发生,减少危险发生的损失,同时对受伤的学生给予经济上适当、及时的补偿,是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而1998年的桑兰事件不但为我国解决竞技体育领域运动员的运动风险提供了解决的办法,同时也为我们解决高校体育教育过程中学生的体育风险提供了思路;在桑兰事件中,美国完善的保险机制为她免费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医疗保证,以此为借鉴,我国体育保险的启动正式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体育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保险属于体育保险的一部分,体育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个重要分支,专指体育领域中所从事的保险活动,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历史发展的必然,体育保险的出观不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符合体育运动发展的规律,体育保险可以达到防范危险、弥补损失、安定生活的作用。体育保险的内涵广泛,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其中一项就是学校体育教学过程中学生参加体育运动的保险,它专门为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提供各种伤害的保险方案,并看重对体育教学中的风险进行分析、预防和处理。

2.建立高校体育教学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2.1建立高校体育教学保险的必要性我国政府和教育部门一直对学生安全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学生安全问题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重中之重,在学校一旦出现较严重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教师便纷纷被推上法庭,而判决结果也多数是学校和教师作经济赔偿,从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也大打折扣。而在高校领域,最容易出现伤害事故和诉诸公堂的首推高校体育课,因为它涉及的学生人数众多,而且教学内容以体育教学为主,包括足球,篮球,游泳,铅球,跳高等高风险运动项目,学生意外伤害的频率高、机率大,因此通过立法推广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完善学校保障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高校推广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伤害),不仅可以缓解家长和学校的矛盾、减少学校经费开支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利于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2.2高校体育保险的迫切性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对体育锻炼的需求在逐年的增长,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的申办成功,使我国社会对体育运动有了更多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加人到体育运动中来,但在人们享受体育带来的乐趣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逐年增多。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三、四位。可现有的学校制度体系却不能很好地解决学校对此事件承担责任的归属、赔偿范围、免则事由等等问题。当由家庭独自承担或由学校全部赔偿或由双方分担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时,求助于‘保险’解决此类问题就是一条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措施。然而。就现有的资料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独立体系,因此。通常是按照各地区规定的伤害事故条例或依据“民法”、“教育法’、“体育法’等进行处理,不过,在处理过程中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首要的原因就是民法”、“教育法’、“体育法对体育过程中的伤害事故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学校体育包括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在体育运动中因意外造成损伤是件不得已的事。在学校体育的任何一项运动中,一旦有人受伤,将会影响到其他人,使他们产生畏惧感,在心理上蒙上阴影,不敢放开锻炼,影响了教学效果和教学进度;或者使训练或竞赛中断,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个人因运动损伤而造成伤残更是影响人的一生。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其医疗费负担不仅学生个人难以承受,势必影响其家庭经济,增加家长的负担。要想解决问题,需要引人保险保障,将体育运动的意外风险转移给保险,让保险为体育运动保驾护航。

3.我国高校学生体育保险的现状

3.1目前高等院校学生保险业的发展优势

3,1,1大学生赛事保险倍受青睐随着大学生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沐学生体育赛事蓬勃发展,体育保险公司纷纷介人。2001年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大运会组委会签署协议,向大运会开出了保额154,06亿元的保单,创大学生体育保险之最。

3.1,2大学生平安保险发展迅速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接大学生赛事保险的同时,中国人寿保险也不甘示弱,适时地面向全国大、中、小学生推出了平安保险,为大学生从事体育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此险种一经推出,有如星星之火呈燎原之势。如山东曲阜师范大学,坚持学校动员、学生自愿投保的原则,每人每年交30元保费就可得到2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金。2001年全校投保人数为4425人,意外出险人数为253人,出险率为5.71 %,其中体育系出险人数为178人,占意外出险人数的70.36%0 2002年,全校投保人数为5000人,出险人数为335人,出险率为6.70%,其中体育系出险率为77.01% o

4我国高校体育专业体育保险的缺点和不足

4.1现有的体育保险未使学生完全享受到保险的好处学校体育的大众性、健身性特点,使学校体育在运动项目的选择上具有低风险的倾向,但随着竞技运动体育手段化的进一步推进以及社会对培养个性化人才的需要,一些趣味性强、风险较大的竞技运动将进人学校体育,学校体育开设的运动项目将越来越多。由于体育本身挑战性、竞争性强的特点,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学生生性好动的心理个性及身体某些组织的特殊解剖位置如:膝、躁、掌趾关节的生理特点使之极易发生各种运动伤害。各种运动项目产生不同损伤程度、带来不同风险。但是各保险公司体育保险险种的单一、模糊及险种结构有这高相似率,这与学校高发伤害事故成鲜明对比。体育保险仍沿用其它商业保险作法,没有针对体育运动的特点与实践来设计相应的保险条款。此外,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在涉及体育保险的人身意外险及平安险种时,要么把高风险的项目排除在外,如:在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要么把小的损伤排除在理赔之外,如:在保险金给付条款中,能够获得保险金给负最轻程度的损伤也至少是“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保险条款给人们的感觉似乎是大风险就排除,小伤则不予理赔。事实上,发生在学校的运动伤害多数是小伤。可见保险条款制定不合理,不能满足学校体育保险的需求,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体育保险的发展。 4.2保险意识滞后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保险对于大家来说还是新生事物,对于体育保险大家就更陌生,对其认识也必然滞后,由于学校体育的风险不大,加上保险的宣传力度及其体系的不完善,人们对此抱观望怀疑态度。

4.3体育保险种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体育保险存在体育运动风险种类繁多与投保险种单一的矛盾。高校体育教学内容丰富多彩,种类繁多。不同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程度、种类的风险,既有跄拳道、体操、游泳等高风险的竞技运动项目,也有一般风险的篮球、足球、排球、田径、、武术、健美操等体育运动项目。各种运动项目的各自特点导致伤害事故的种类各异,各种损伤程度也错综复杂,但目前只有几种和此有关的险种,这就出现了体育运动风险种类繁多与投保险种单一的矛盾。

4.4体育保险经营人才匾乏体育保险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行业,其发展的一个必备条件是拥有各个层次、各个种类的体育保险专门人才。它除需要管理人员、精算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保险营销管理人员、保单推销人员、研究人员、保险中介人员外,还需要精通体育理论与实践的体育专业人才。由于体育运动项目丰富多彩,种类繁多,不同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程度、种类的风险,学生损伤的程度和几率也不尽相同。但体育保险从事人员多数不了解体育、不懂体育,在我国体育保险方面出现的经营管理水平差、经营状况不佳、体育险种单一、条款不尽合理、操作困难、定损手段落后、理赔工作质量差等都与现有体育保险从业人员少及现有人员对体育保险业务和技术方面专业知识贫乏有关。

5.高校体育保险对策研究

5.1建立高校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度。体育保险现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通过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制度上确保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教师、运动员、教练员等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体育法》在第七章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中,则只对正在进行的体育活动作了如下的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未对有关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方面进行规定和立法。法律的薄弱直接影响到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也影响了学校体育事业的开拓性进展。主管学校体育的领导和体育教师们因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要负责任,而不能自由地放开手脚挖掘自身的潜力,这对学校体育教育来说,就会造成体育教育人力资源实际上的一种浪费,体育教学的创新性也会受到束缚,大打折扣。建立高师学校体育保险法规、制度,可以使高师学校体育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学校体育在出现责任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

5.2开发适合高校体育的体育保险险种。我国的体育保险事业刚刚开始,特别是高校里,参与体育运动学生的众多,开设的体育课程也种类繁多,各自有着独特的特点,设立相对应的不同的险种,丰富险种的设计范围,以及使每种险种根据伤的轻重和种类具有层次性,已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5.3学校应加强体育运动的安全教育,教会学生掌握自我保护知识。学校通过体育课对学生保护身体健康和科学锻炼身体提供理论知识和方法的指导。让学生掌握自我保护知识,减少在体育运动中出现的损伤。

5.4加大保险宣传和开拓力度,扩大保险覆盖面。开发出一个好的险种,还要靠宣传配合,向人们灌输正确的保险意识,形成明确的保险观念,这是保险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人人都信赖保险,乐意购买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险公司才能降低经营风险,保险事业才能真正发展起来。

5.5制定合理保险条款,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的健康。保险公司不是学校的福利机构,其经营的目的是要获取利润。在条款的制定时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顾及到自身的经济效益。这就必须找一个平衡点,因此,条款制定是否合理和有吸引力就非常重要。

第5篇

论文关键词: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研究对象

论文摘要:近年来,体育社会学研究日趋活跃,其研究对象与其他社会学科研究对象的交叉与重叠之处越来越多,这些学科各自独特的研究视角是使它们独立开来的标志。从体育社会学的方法论、原理体系等方面着手,运用文献资料调研及比较、归纳等逻辑分析方法,对该学科的研究视角进行了阐释,认为此学科是运用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和基本原理来解释体育领域中的社会现象,体育社会学所形成的一套比较系统的概念、命题、假设及理论框架对其学科研究视角具有规范作用。

随着体育社会实践活动内容的不断丰富,体育社会学的应用研究越来越广泛,该学科成为体育社会科学领域中常用的学科名称,它的性质和作用得到了较充分的讨论和界定。但是,何为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却很少有人问津。从学科方法论上探讨体育社会学与其相近学科之间的关系,远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似乎只要对体育领域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就可以冠之为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其实,研究视角不同于一般的分析角度。“研究视角是科学共同体普遍认同的思维框架,是一种研究的范式,也是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的更高层次的概括和抽象,具有较长时期的稳定性;分析角度则是研究者个体对研究对象具体属性的选择性研究,或者是对研究过程的不同方面的选择性研究等,可以随意转换”。体育社会学是体育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体育社会科学体系中的诸多基础学科视角为我们认识体育现象的本质与规律,及促进现代体育的发展与繁荣都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的认识深刻地影响着体育社会学的学术规范。本文主要通过对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的探析,借以明了体育社会学的学术空间,同时也试图揭示体育社会学在体育科学体系中的价值。

1、社会科学一些学科研究体育现象的视角

社会科学是科学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科学研究肩负着两个使命:一是,提供理解具体问题的新知识并提供解决意见;二是,为社会成员提供考察社会现象的主要形式。这两个使命的有机结合将有效地推动社会科学向着专业化与独立化的方向发展。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受其研究使命的制约,而且还受到社会分工方式与水平、大学设定学科的需要等的影响。近代以来,社会科学的发展呈现出学科独立和专业化分工的格局,从本质上说,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过程。但是,社会科学在自身建制化的过程中,由于过度强调职业标准的独特性、专业语言和理论体系的统一性以及研究调查的客观性和定量化,在一定程度上的确造成了与公众的隔膜。美国学者罗伯特·N·贝拉认为:“关心整体并不意味着把来自各个专业学科的事实加在一起。这类事实只有依据一种能包括各专业学科、又能形成一种整体概念的参考系统来加以阐述才会变得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概念不一定能简单地从寻常所谓的跨学科研究中形成。因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它所涉及的知识不只是来自邻近学科的有用见识,而是完全超越学科界限的”。由于社会问题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征,所以,任何一种社会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单个学科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建立在多学科、多视角的整合与分析的基础之上。

体育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与综合性同样要求体育领域的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它的学科边界存在的张力,并在多学科或跨学科的领域对其做出一种积极的回应,因此,运用多种社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分析体育现象,并揭示体育社会现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是我们认识体育社会属性的必需手段。体育社会科学是研究体育与人、体育与社会相互关系基本规律的学科群,主要相关学科有哲学、史学、文化学、伦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用社会科学对体育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旨在从理论上做出阐释,为体育社会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方向做出评判,为在实践中进行体育决策、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者们运用众多社会学科在体育领域的大量研究形成了诸多社会科学的分支应用学科,如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体育管理学、体育法学、体育史学等。这些学科由于理论原理与分析框架的不同.在分析体育社会现象时,给我们提供了不同的学术视角。如体育社会学与体育史学就是研究内容相近,研究视角却存在本质差异的学科。体育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来解释体育领域中的社会现象,分析其原因,给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如体育群体的特征与互动形式、体育组织的结构与功能等。体育史学是根据体育发展的时序性,研究体育文化的产生和发展、进化与退化、分化与组合等现象,通过对体育发展与演进的过程研究,对体育的历史进行系统的认识。体育史学以时间的概念为基础,是对体育现象发展过程的历时性纵向研究。体育社会学虽然也进行历时性研究,但体育社会学研究的目的是在纷繁复杂的体育现象中寻找具有本质的、相对稳定的、重复性的联系或关系,从而对体育现象进行解释与预测。

2、体育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基本性质、结构、类型以及合理性标准等内容的理论系统。体育社会学方法论是关于体育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理论,是其学科研究视角形成的理论基础,对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起着规范与指导作用。体育社会学方法论涉及相互联系的3个层次,即哲学方法论、一般社会学方法论和体育社会学方法论。

在知识领域,理论既是关于研究对象的描述和解释,又是关于研究对象的研究工具。也就是说,理论不仅是关于认识客体和客观属性及其运动规律的反映和表述,而且还是在已有的、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知识基础上向新的知识领域渗透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就是方法。哲学作为理论的最高形式,无论是对于自然现象的研究,还是对社会现象的研究都具有指导作用。哲学理论既是表述社会现象的最高理论,也是认识社会现象的最一般方法。哲学的精髓是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是关于社会发展和社会认识的理论,它准确地反映了“在现实的历史过程中继承和否定的统一”和主客观因素“在社会认识中的相互关系”。因此,唯物辩证法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具体地说,唯物辩证法是帮助社会学研究者确定研究方向,制定研究提纲,编制研究程序和选择研究方法的最高原则系统。哲学方法论是体育社会学方法论的基础,对体育社会学方法论具有指导作用。体育社会学与哲学的关系,是具体的社会科学与哲学科学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体育社会学的最基本的任务是研究体育活动中的各种社会现象,揭示存在于体育活动中的社会现象的本质、相互联系及其发展规律。在对体育社会现象的研究过程中,无论在理论前提预设上和在基本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导向上,都受到一定哲学世界观的影响。

对于体育社会学研究者来说,仅仅具备正确的思维方式是不够的,他还需要具有一般取向的社会学理论作为自己研究的出发点,一般社会学理论是体育社会学理论的方法论基础。一般社会学理论给出了社会学基本概念和概念间的关系,提供了社会学理论的结构框架及结构变量的相关分析。体育社会学理论的架构是在进一步分析一般社会学理论给出的基本概念及其联系基础上得到的,体育社会学理论要给出研究者的是“具体变量”。体育社会学方法论包括作为研究的基本原理的理论假设和价值观念,还包括研究者用来解释资料、引出结论的标准或准则。体育社会学方法论指导着体育社会学研究者怎样提出假说,怎样选择必要的证据来说明自己的理论观点。具体地说,体育社会学的学科方法论必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社会学研究中的理论与经验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既要研究社会学理论向体育现实经验的渗透,用社会学理论解释体育现实经验,又要说明体育现实经验对社会学理论的支持。2)体育社会学理论的发现或形成问题。研究和论述体育社会学理论探索活动范围内的合理性标准和准则,分析和确定评价与接受理论的准则。3)体育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和功能问题。对体育社会学理论做出静态和动态的结构分析,揭示体育社会学理论的解释、预见等功能。4)体育社会学的发展问题。研究体育社会学理论的演变与更替过程的合理性标准和准则。

综上所述,体育社会学研究者经过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一般社会学理论的提示和体育社会学理论的概念分析,最终得到了关于体育社会现象的具体变量和理论框架。只有经过这样一个理论思维过程,才有可能全面、完整、准确地把握体育社会现象中各要素的本质特征和要素间的本质联系,才有可能提出各种具体的理论假设,从而保证体育社会学经验研究的质量。

3、体育社会学研究体育现象的视角

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运用多维视角进行研究是必要的,但并未说明任何可能性,在说明一种研究视角时,人们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把对象体系和理论体系相混淆。“研究视角并不是依据对象体系来划分的,而是根据理论体系来划分的,对象体系只是说明了某种研究视角的必要性,理论体系才能说明某种研究视角的可能性”。体育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只是为我们提供了对象世界,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是否形成,主要得看体育社会学是否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概念、命题、假设及理论原理以及一个比较完整的相关分析框架。从体育社会学的学科演进而言,早期的体育社会学研究多为社会学家的零散研究,如美国社会学者朱步林于1898年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的“芝加哥的市立运动场”及1918年美国社会学者罗斯发表的“作为社会问题的成人娱乐”等。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只限于体育与闲暇及体育与文化的关系的研究。20世纪60年代后,不论是竞技体育还是大众体育在国际社会都得到迅猛发展,体育这一社会现象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体育社会学的研究领域逐渐扩展到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领地,如体育与政治、经济等的关系、体育群体、体育组织、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化等诸多领域。原波兰科学院体育科学委员会主席毕格纽·克拉夫契科与巴巴拉·克拉夫契科在“波兰体育社会学”一文中对西方体育社会学的总结指出,20世纪60年代后,体育社会学才真正独立起来,并在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上都获得了全面进展,西方体育社会学在60年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转型与农村体育、城市体育、精英体育的社会学问题等领域;70年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体育职业化问题、政府管理体育的职能、体育组织的社会学问题及体育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等领域。伴随着体育社会学研究成果的不断涌现,体育社会学的学科地位渐渐得以确立。体育社会学的发展与体育运动面临的越来越多巫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密不可分。因此,体育社会学领域的研究通常更重视应用性研究,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 x 综上所述,体育社会学是从社会学研究中分化出来的,是社会学理论在体育领域的大量应用研究后,形成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在理论上则是运用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和基本原理来解释体育领域中的社会现象,分析其原因,给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在研究体育群体时,社会学为我们提供了研究体育情境中社会互动的基本概念与理论方法;在解释体育游戏与运动竞技对参与者的社会影响时,社会学为我们提供了角色规范理论,使我们对体育社会化的研究成为可能;在研究体育组织时,社会学的结构功能论为我们提供了功能分析框架。例如,职业体育组织的经济行动、政治行动和社会行动是分别执行职业体育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达到特定目标、行动整合与模式维持的功能,相对于职业体育组织的结构功能框架来说,职业体育组织行动的合理性,主要看它是否能维持职业体育组织的系统均衡,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职业体育组织举办贩灾义演活动、到社区与球迷搞联欢活动,如果从经济学的投人产出角度看,可能是不经济的因而是不合理的活动,而从功能分析的角度看,却有它的功能合理性。此外,在研究方法上,体育社会学也是直接援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中的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并对某些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采取定量的分析。

4、当代杜会科学研究对象趋同与融合趋势扩大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视角

目前,“在社会科学中流行的分类方式是按照学科来分,并且认为特定学科的独立性是与特定的研究对象相联系的,研究对象决定特定学科的属性和研究方式”。但是,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人们发现,往往许多学科共同研究某一研究对象,或者说,研究某个对象是单一的学科无法胜任的,这样,传统的社会科学分类和组织方式发生了危机。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经常需要考虑和解决的,不只是学科内的问题,还有学科之间的关系,而且,这种学科之间的关系也不只发生在社会科学内部,还要处理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关系,或者说,把在自然科学长期发展中所酝酿的科学精神以及人文主义传统或人文科学在历史中所孕育的人文精神,引人自己的研究中,借以拓展自己的思路,形成新的研究方法。这不仅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和管理问题,也是一个创造学的问题,局限于单一的学科和角度,往往会妨碍社会科学的创新和发展。

从学科分化史来看,研究对象、方法、范畴、领域、内容、路线、主题等,在不同时期都曾单独或组合成为学科分界的标志。经验告诉我们,这些标志性的东西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变化。近半个世纪以来,社会科学各学科不断交叉、渗透,以往以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为分科模式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其研究对象逐渐趋同,研究领域逐渐重叠,研究方法互相借鉴。社会科学出现了不可忽视的融合趋向,学科分化与交叉已成为一种重要趋势。先生曾对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做过精辟总结,“多科并存、紧密交叉、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对象趋同与融合的趋势表明,任何研究对象都不可能成为某些学科的世袭领地,体育社会学作为一种极具应用性的新兴学科,在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对象趋同与融合的背景下,研究视角变得更加广阔,研究领域也不断拓展。自1898年起美国学者朱布林和阿米里肯就开始从社会学视角研究体育现象。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大多集中在大众体育领域,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体育教育学、体育经济学、体育管理学、体育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相互重合之处越来越多,体育社会学的视角涉及到体育教育、职业体育、运动训练等诸多领域。如体育消费既是当前体育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体育社会学关注的热点,从体育社会学视角分析体育消费,并不仅仅是因为体育消费具有一些独特的非经济特征,更重要的,是因为体育社会学研究体育消费有自己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社会学中的互动理论、交换理论、冲突理论等,它们较之体育经济学所运用的供给需求分析、消费积累分析、投人产出分析等理论是一些不同的理论模式。尽管它们分析的对象可能是同一社会现实,但体育经济学侧重的是供给与需求关系对体育消费的影响,体育社会学侧重的则是家庭及社会群体等对人们体育消费的影响。以体育与暴力为例,心理学从本能论的角度认为,暴力攻击性是与生俱来的、独立的、本能的心理倾向;体育社会学则将体育运动看作消除社会暴力的安全阀,认为打击对方的运动就是一种被压抑的攻击驱力的释放或宣泄的替代过程。在这些领域形成的诸多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不但促进了体育社会科学的繁荣,也显示了体育社会学的学科价值,体育社会学所独具的综合性研究视角,为人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体育社会现象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5、结论

1.体育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与综合性要求体育领域的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它的学科边界存在的张力,并在多学科或跨学科的领域对其做出一种积极的回应,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等诸多社会学科由于理论原理与分析框架的不同,在分析体育社会现象时,给我们提供了不同的学术视角。

2.体育社会学方法论是关于体育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理论,是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形成的理论基础,对体育社会学研究视角起着规范与指导作用。体育社会学研究者经过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一般社会学理论的提示和体育社会学理论的概念分析,最终得到了关于体育社会现象的具体变量和理论框架。

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反思,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和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教育关系总的可以分为教育民事关系和教育行政关系,现实中出现的许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纠纷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找到合适地解决方案,但是最终的解决和政府在教育领域内的角色转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规学”和“教育制度独立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独立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独立说

认为教育法应脱离行政法,与文化法、科学技术法、体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法等共同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个分支。从尊重人才,重视文教科技等因素来考虑,亟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这一部门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学法、版权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独立。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独立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教育关系”属于行政关系,民事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呢?调整这些关系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程序法呢?只有对这些与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科学地考察,才能明确“教育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个部分。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的分类、体系构成等直接相关,而且对教育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这说明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政关系。

随着大量社会力量介入教育领域,大量的私立学校纷纷建立,而私立学校的办学自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而是民事权利,权利的特点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因此决定了这部分领域而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因为教育是有时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掌控,因为政府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办学者,所以政府必须有限介入,进行宏观调控,对民间办学权利明确界限但同时给予保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有限调控,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的就是行政关系,在此范围之外形成的社会关系,应该定位为民事关系。

但是,政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实现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力:“……2.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4.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5.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所以,从教育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是经《教育法》授权,行使国家权力,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的是行政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和教师是行政相对人。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要接受学校的管理,虽然在学理上有从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认识,如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等等。但是学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设立校规,对学生进行管理,甚至惩戒,尤其是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总体上应该被认为是行政行为;而涉及到学生在校内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包括教学设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决。但是私立学校还是有其特殊性,学生入校时需要和学生的监护人签定相关的合同,不仅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和服务标准进行约定,同时对管理的内容也进行约定,所以体现出了特殊性,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现了纠纷,根据法学理论,我国一般是公权优先,可以按照行政关系界定,但大部分关系是作为民事关系界定的。随着社会力量办学规模的逐步壮大,对这部分领域进一步研究并作出相关规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学校内部,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陛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规定了教师聘任制,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国教师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中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密切相关,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校教师以及拟聘本校的教师实施资格认定,代替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在教师职务评审中,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无论是在教师资格认证还是教师职务评审过程中,高等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教育行政关系,中小学教师也面临这个问题,所以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了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作为管理者,与教师形成了不对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而作为聘任人,学校和受聘教师问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问的法律关系,在这双重身份下,学校很难主动放弃行政职权;而且长期以来,教师和学校形成的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人事关系、住房、子女就学等等,使教师在聘任过程中更加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公办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主要还是行政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但在私立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学校和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团体、个人之间,既有互相协作、又存在着复杂的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这些都是明确的民事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不过由于我国还大量存在机关办学的情况,所以学校在产权的界定、变更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学校合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机关的财产权和学校的财产权无法区分,无法实现产权明晰。所以,进一步明确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政府的角色转化和权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结论

综前所述,教育法律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是单纯的讨论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认为,不应当把“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的外延应当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两部分。由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方法不具有独特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就可以解决,如果按持“完全独立”说的学者所论,“教育法”作为一个单独法律部门,就会出现法律部门间的交叉,给立法和执法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会和我们划分法律部门的初衷相违背。而随着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法律部门,而是实现公权利和私权利的边界的界定,明确政府、市场主体、办学者和参与学习者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供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和权力的恰当的实施方式。:

同时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观点是基于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提出的相对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从理论上仔细分析,还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是不是行政法,如果是,学校当然是行政被授权主体,反之就面临立论被全面的危险。

(二)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确认

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和办学者、出资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设中,减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预学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规划、审批新建高等学校、制定标准、评估和监督等手段对学校建设进行调控。从未来发展来看,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密切的联系。

(三)确认学校的法人地位,保护学校的法权利

虽然对学校的法律地位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学校作为法人不管是从《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的规定上看都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现实中学校的财产权、人格权受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办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和学校的法人权利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

(四)继续深化教师资格认定及相关职称等认定的社会化

因为教师作为专业技术工作者在管理上应当体现更多的自由,使教师和学校能够真正处于平等地位上进行对话,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使之能具有更大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