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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协议

时间:2022-01-28 01:50: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资扩股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增资扩股协议

第1篇

本协议于二零零年月日由以下各方在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鉴于:

1、甲、乙两方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的股份;

2、丙方是一家的公司;

3、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乙两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以上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O.,LTD

住所:

第二条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万元

股本总额为: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三条公司增资前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认购股份数(万股)占股本总数额

1

2

第四条审批与认可

此次丙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四条公司增资扩股

甲、乙两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

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第五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请记住我站域名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六条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万元

股本总额为: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七条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认购股份数(万股)占股本总数额

1

2

3

第八条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1.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九条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协议足额认购股份;

2.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董事推荐

甲、乙两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使得丙方推荐的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尽快通过公司对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完成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丙方的股东地位正式确立。

第十三条特别承诺

新股东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4、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

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免责补偿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人的、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

5、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国内骚乱;

6、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7、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的解释权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所有协议方。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书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留公司在申报时使用。

协议方签字

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第2篇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鉴于:

1、甲、乙两方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的股份;

2、丙方是一家的公司;

3、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乙两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以上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住所:

第二条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万元

股本总额为: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元。

第三条公司增资前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认购股份数(万股)占股本总数额%

1

2

第四条审批与认可

此次丙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四条公司增资扩股

甲、乙两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

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第五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六条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万元

股本总额为: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元。

第七条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认购股份数(万股)占股本总数额%

1

2

3

第八条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九条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协议足额认购股份;

××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董事推荐

甲、乙两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使得丙方推荐的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尽快通过公司对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完成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丙方的股东地位正式确立。

第十三条特别承诺

新股东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

五、十

六、十七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4、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

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免责补偿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人的、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

5、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国内骚乱;

6、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7、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的解释权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所有协议方。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书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留公司在申报时使用。

协议方签字

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第3篇

一、关于增资协议书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对_________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权(以下简称_________股份)。

2.乙方:_________公司,将向甲方受让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权(以下简称网络公司)

3.标的公司: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第二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双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三条 增资扩股的具体事项

甲方将位于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投入。

乙方将位于号地块的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为_________)投入。

第四条 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与股本设置

在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后,信息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元。甲方持有信息公司_________%股权,乙方持有的信息公司_________%股权。

第五条 有关手续

为保证信息公司正常经营,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即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乙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本协议项下的投入信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留置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情况或事实;

(3)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甲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2.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甲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对此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本协议项下的投入信息公司的房产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留置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情况或事实;

(3)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乙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第八条 保密

1.甲、乙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免责补偿

1.由于甲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乙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甲方同意向乙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2.由于乙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甲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乙方同意向甲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双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甲乙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二、关于增资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市____________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解决_______市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偏低给融资带来的困难,满足项目所在地银行规定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30%的贷款条件,股东甲、乙、丙、丁根据《人XX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一致同意增加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具体事项协议如下:

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增加到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所增资本金由原股东甲、乙、丙、丁按原股权比例增加,即甲方增加出资________万元人民币,乙方增加出资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丙方增加出资_______万元人民币,丁方增加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甲、乙、丙、丁四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各自认缴的增资额足额汇入指定的验资账号,供验资部门审验,以便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考虑到乙方的资金困难,各方同意根据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各方签定的合作协议第四条第4款之规定,由项目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前支付给乙方前期补偿费用_______万元,以保证此次增资工作顺利完成。

5.为使提前支付行为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乙方同意单独按年息______%支付该________万元提前使用补偿金,期限为提前支付日至合同约定支付日(董事会确定的分红之日),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

6.为不增加项目公司的资金负担,本次提前支付给乙方的_____万元前期补偿款,由甲方以合法方式借给项目公司,利率按年息_____%计算,每半年结息一次。

7.乙方同意以其所拥有的项目公司________万元股权质押给甲方,以作为甲方出借资金给项目公司的担保,有关质押合同另行签定。丙、丁方股东对该质押表示同意。

8.本次增资后,各方股权比例、权利、义务均未改变,各方应以此为契机,团结一致,共同推进项目公司各项工作,努力实现该项目各项预定目标。

9.本协议书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与原合作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书一式伍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项目公司保管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据曲江文旅公告,5月3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的母公司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西部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截止目前本次增资扩股事项尚未获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因各方签订的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于《终止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华侨城西部投资对曲江文投增资扩股事项终止,要约收购事宜也随之终止。

上峰水泥公告,公司29日收到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0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俞锋、瞿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俞小峰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此,公司形成了相应的整改方案。

5月30日,宝利国际( 300135 )声明回应公司前副总经理邹爱国案情进展表示,公司去年3月接举报,邹爱国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受客户回扣、恶意抬高运费价格等方式谋取个人私利。去年5月公司接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告知书,告知公司经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邹爱国已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依法执行逮捕,并由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据了解,案件已由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在法院审理中。

南风股份( 300004 )5月30日晚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子善质押的股份已触及平仓线,但因其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其所质押的股份暂不会被强制平仓过户。截至目前,杨子善持有公司12.37%股份,累计质押股份占其持股总数的99.12%,占公司总股本的12.26%。若杨子善的股份被平仓或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第5篇

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近几年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也迅速发展起来,但同时也伴随着融资瓶颈等突出问题。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长期依赖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渠道,而这些渠道根本无法满足高速公路建设庞大资金的需要。因此如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高速公路项目融资困境是实务界与学术界共同关心的话题。由于信托业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笔者认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对信托种类进行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融资租赁、贷款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发挥信托融资的综合优势。

1信托债权融资模式及案例分析

1.1业务模式及特点

高速公路项目的信托债权融资是指信托公司根据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融资需求,发行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所募款项用于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或收购已建成高速公路,在项目建成或收购完成后通过收费收入或借款主体其他还款来源偿还本息的融资方式(如图1所示)。基于信托债权融资的特点,它与银行贷款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信托公司收入来源为受托人报酬,银行收入来源为存贷款利差,信托项目的贷款利息扣除信托报酬后的收益,全部归属于信托受益人。第二,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不确定人群的存款,而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定信托份额持有人。第三,由于存款人无法干涉存入资金的运用,故银行要承担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全部风险,而信托资金的使用受托人首先要遵循委托人的意愿,故受托人仅对资金营运风险承担有限责任,信托贷款的风险最后直接由信托份额的持有人承担(曹建元,2004)。

1.2信托贷款融资案例分析

1.2.1案例背景。宁杭高速公路(南京至杭州)江苏段是国家“7918”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苏省高速公路网“四纵四横四联”高速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宁杭高速公路是长江三角洲的一条黄金通道,道路所经区域生产力水平高,资源丰富,是国家主要的出口创汇基地。该高速公路的建成将进一步密切江苏、浙江两省的交通与经济联系,扩大南京新机场辐射范围,同时也为中国内地安徽与沿海港口、浙江及以南地区与中国北部地区的交通提供便捷的通道,这对于促进沿线旅游业和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平衡和完善国家高速公路骨架网络的布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1.2.2信托贷款融资方案。由苏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信托)设立《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向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售,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募集资金2亿元向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301%。该款项指定用于宁杭高速公路的建设、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的建设等相关设施的建设以及工程款的支付。为降低贷款违约风险,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为信托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苏州信托根据《信托法》为信托计划建立银行资金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单独记账;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进行监督,跟踪存续期间项目管理,以及控制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该信托计划的托管银行,将接受信托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并监督受托人运作。在信托计划到期后,受托人依据运行期内的贷款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各项收入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信托报酬,向信托计划购买人分配。

2信托股权融资模式及案例分析

2.1业务模式及特点

信托股权投资,就是运用信托工具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本金占比应为总投资额的25%以上,在发起人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势必需要增资扩股、引进其他股东。由于业务范围的限制,银行信贷资金无法对某一单位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需求只能依靠其他融资渠道解决,而信托资金投资方式灵活、适应性强、审批手续便捷,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股权投资工具。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将募集到的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以补充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后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再用其他方式筹集剩余的建设资金(如图2所示)。从信托股权投资的特点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到项目建设中,与以往银行充当债权人的角色不同,信托公司根据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等股东权益,可以委派自己的董事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及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更大的权利。二是,信托股权投资方式适用于新设项目公司或对原有项目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以解决高速公路建设中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银行只能发放贷款,不能进行股权投资,所以运用信托制度能较好地解决该问题。信托到期后,对信托股权由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上级母公司进行回购或进行协议转让、拍卖,之后信托公司退出。三是,信托融资的优点在于投资方式灵活多变,信托公司既可以作为出资方成为新设公司的发起人,也可以对原有的高速公路增资扩股,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股东身份管理和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在项目建成后选择适当方式退出项目。

2.2信托股权融资案例分析

2.2.1案例背景。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和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明泰)共同出资组建了“陕西榆林榆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08年2月3日,陕西省发改委员核准同意由该公司建设榆林至神木高速公路。该项目总投资估算534136.10万元,其中高速公路506165.54万元,一级公路14943.51万元,店塔过境线7907.63万元,二级公路改建5119.43万元。平均每公里工程造价分别为4802.33万元、10305.87万元、3294.84万元、445.17万元。

2.2.2信托股权融资方案。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政策,高速公路建设贷款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的25%,榆神高速总投资为53.41亿元,其中拟申请利用国内银行贷款34.5亿元,约占总投资的64.6%,其余18.91亿元由项目法人筹集。榆神高速注册资本仅为2亿元,需要大规模增资扩股才能达到这一标准。为此,本例采取了通过民生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委托中铁信托进行单一资金信托向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增资扩股,此种融资结构安排的原因是,银行理财产品发售不受人数限制,而《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发售信托计划个人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故产生了银行与信托合作进行的业务模式。本例民生银行发行理财产品8亿元(“非凡理财尊享19号理财产品A计划),委托中铁信托对榆神高速进行股权投资,中铁信托作为受托人履行股东权益,另外两家原始股东也相应追加部分投资,使榆神高速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达到18.91亿元,以实现下一步银行贷款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相应的风控措施,有两点最为关键:首先,榆神高速公司、民生银行、中铁信托三方通过一系列合同规范各方行为,其中包括《资金信托合同》、《增资扩股协议》;其次,对于股权投资到期后退出,中铁信托将向社会整体出让所持股权,如果无人受让,中铁二局无条件按不低于约定价格款额履行给付义务。为保证中铁二局的清偿能力,中铁二局承诺在信托合同结束前所持上市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余额不低于该股份公司总股份的20%,并承诺在信托期间不得在该部分股权上设置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

3案例总结与启示

3.1两种信托模式的比较分析

3.1.1相同点。两种信托融资模式的风险控制都有内外部信用增级措施,都通过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的上级母公司对信托收益的稳定兑付提供了不可撤销担保,说明项目投资方的背景和经济实力、信用水平对以高速公路项目为中心发行信托计划筹资是非常重要的。

3.1.2不同之处。首先,信托公司收益实现来源和形式不同。债权信托在筹集到信托资金,投入到高速公路项目当中后,成为高速公路项目的债权人,根据协议享受债权人的利息;股权式信托投入到高速公路项目中,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受股利收入,股息不固定,项目建成后根据高速公路经营情况股权会有溢价或折价,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第二,退出方式不同。由于信托融资属于短期融资,并非长期投资,在退出机制上,信托贷款主要利用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实现的收入,偿还本息;信托股权要依靠拍卖或协议转让等形式将该部分项目公司的股权出售,才能收回信托资金。第三,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管理人,在债权与股权两种信托形式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债权人对参与到高速公路建设、经营中的深度、广度是有限的,而股权式信托在成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后,可以积极参与到高速公路建设及经营管理中来,对整个项目的财务、运营都进行全面管理。

3.2两种信托模式的应用前景

3.2.1信托贷款融资。信托贷款手续简便,是信托公司最为常见的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在项目选择、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成熟的操作经验,在高速公路融资中是最常用的业务模式。信托贷款融资适用于已设立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已到位,但缺乏后续建设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国内信托贷款的缺点是融资规模有限,根据目前的行业监管办法,信托产品只能私募发行,不能进行广告宣传,发行渠道和信托计划份额受限,募集对象也有较高较严格的条件,因此,信托贷款适于中小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融资。

第6篇

2007年12月26日,新疆金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一锤钟声,震响了2007的中国股市,不仅为中国投资者送上了一顿盛宴,也为中国股市画上了一个大大的“!”。辗过2007,金风科技载着沉甸甸的“亿万富豪”跨入了2008年。金风科技上市前,总计有4个国有法人股东、25个社会法人股东以及30个自然人股东。金风科技上市后,从市值来看,至少造就二十几位亿万富豪,尤其是金风科技的董事长武钢的财富一跃超过10亿元。

盛宴分食者

分享这次盛宴的除了公司的部分高管,获益最大的公司是国水集团,2000年9月中旬,国水集团出资800万元参与金风科技的增资,国水集团直接持有金风科技7875万股。2005年10月中旬,国水集团参与新疆风能公司改制,出资3050万元,获得风能公司38.93%的股权,风能公司持有金风科技9135万股,由此国水集团间接持有金风科技超过3556万股。如果按照金风科技的招股价36元计算,国水集团获益将超过40亿元。金风科技上市以后,如果股价超过100元,则国水集团的获益将突破100亿元。

作为PE的中比基金算是最大利者。中比基金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借助于金风科技一役,中比基金终于可以“扬眉吐气”了。2005年9月,中比基金以每股5元的价格参与金风科技的增资扩股,总计投资4000万元,获得800万股,经送配后总计获得3600万股。投资成本4000万,投资收益12.96亿(36元/股)或36亿元(100元/股)。

中比基金是由比利时政府、比利时富通银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在中国北京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目前中比基金委托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资产管理人,海富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66.67%)和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占33.33%)合资组建,注册资本2000万。该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作为基金资产托管人。

此外,借助于中比基金平台,获益最大的莫过于海通证券。第一:海通证券是中比基金的大股东,拥有中比基金10%的权益,未来可以享受中比基金的分红;第二:海通证券是中比基金的管理机构海富产业投资的控股股东,拥有其66.67%的权益,未来可以享受海富产业投资的未来收益;第三:海通证券是金风科技的“主承销商”,通过承销金风科技,获得超过上亿元的承销费用。

第二位获利较大的要算光大投资了。2005年9月,中国光大投资管理公司与中比基金一起参与了金风科技的增资扩股,总计投资3500万元,获得700万股,后经过“眼花缭乱”的股权转让,最终获得送配后2182.5万股。

首先“左手倒右手”。2006年5月25日,中国光大投资管理公司与光大控股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国光大投资管理公司将其所持金风科技700万股以每股5元转让给光大控股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其次“利益大分配”。2006年11月30日,光大控股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将其所持金风科技700万股以每股单价5.25元分别转让给深圳市远景新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万股、深圳市远景新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85万股、深圳市远风投资有限公司15万股。

由此,通过股权转让实现了三种不同利益主体的收益分配。第一种是利益的自我分配,这种分配借助于深圳市远景新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来实现。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2546.25万元,法人代表为刘诚,公司性质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控股股东为ALLY POINT LIMITED,持有深圳远景新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SEABRIGHT CHINA SPECIAL OPPORTUNITIES (I) LIMITED (光大海基中国特别机会基金BVI)持有ALLY POINT LIMITED100%的股权。第二种是利益的他人分配,这种分配借助于深圳市远景新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来实现。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7日,公司注册资本1050万元。Prime Talent Limited 持有深圳市远景新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SEABRIGHT CHINA SPECIAL OPPORTUNITIES (I) LIMITED (光大海基中国特别机会基金BVI)持有100% Prime Talent Limited的股权。2007年7月19日,光大海基中国特别机会基金将其持有100% Prime Talent Limited的股权转让给PA Investment Opportunity III Limited,PA Investment Opportunity III Limited 是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imited 设立的项目公司。光大借助于海外“壳”公司,转让了此部分的利益。第三种是利益的团队分配,这种分配是借助于深圳市远风投资有限公司来实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路峰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刘诚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刘诚和路峰为光大海基中国特别机会基金的投资经理,所以该公司为深圳市远景新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光大实现了对投资管理团队的激励。

最后是利益的实现。深圳市远景新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景新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远风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金风科技2182.5万股、900万股和67.5万股。如果按照36元/股来计算,光大系的自我、他人和团队均获得了不菲的回报。

第三位是新宏远创,赶搭了末班车。投资成本3200万元,投资收益初步估算3.24亿元(36元/股)或9亿元(100元/股)。

2006年12月13日,深圳盛高达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金风科技200万股以每股16元转让给新宏远创风能投资有限公司(New Horizon Ivy Wind Investment Co., Ltd)。2007年4月2日,商务部批准了此次股权转让,新宏远创终于搭上了金风的“末班车”。作为唯一以外资身份入股的创业投资公司。

第四位是上海联创,可谓是挤出的额度。投资成本250万元,投资收益8100万元(36元/股)或2.25亿元(100元/股)。2006年9月4日,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以每股5元的价格受让了上海银利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持金风科技的50万股。

造富运动

公司的前身是新风科工贸公司,1999年公司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和增资。2000年7月,新疆风能研究所将所持新风公司781.98万元的股权转让给风能公司,陈旗将所持新风公司82.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太阳能公司。与此同时,风能工会将其所持新风公司126.7万元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陶毅124.3万元,转让给张淑军2.4万元。其中转让给陶毅76.84万元和张淑军2.4万元属于股权奖励。此次股权转让“一举三得”。一,规范了风能研究所所持股份的增资不实的“历史遗留问题”;二,规范了职工持股会的“违规运作”;三,实现了部分员工的激励。

2000年9月,公司再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自然人张春英将其所持公司3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武钢;王黎明所持19.44万元股权、牛国良所持12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郭健;张淑军所持2.4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王进。

2000年9月中旬,新风进行增资扩股。其中新股东国水集团出资800万元,北京君合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40万元,自然人魏红亮出资122万元、谷宝玉出资114万元、王彬出资103万元;原股东中新疆太阳能科技开发公司增资27.5万元,自然人胡楠增资60万元、马辉增资59.98万元,王进增资50.78万元,其他原股东放弃增资。算是他们一次成功的“风险投资”。

2000年12月底,新风科工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名字正式确认为金风科技。金风设立时公司的总股本确认为3230万股。

2004年4月,金风科技与原股东风能公司、国水集团、陶毅、武钢、魏红亮等自然人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的总股本由3230万股增加到7000万股,增资股份按照每股1.27元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共募集资金4787.9万元。

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和公司本身的质地,金风的首次私募首先从内部开始。一方面通过内部认购的方式解决临时的资金困难;另一方面让核心管理团队以较低的价格进一步获得更多的股权,实现管理层的激励。

第7篇

在增资的保险公司中,中英人寿已是经连续第二年增资,两次增资高达9亿元。在今年10月第二次增资中,中英人寿中外方股东――中国中粮集团和英国英杰华集团共同注资5亿元人民币,将注册资本金从9亿元增加到14亿元,股东双方股权比例保持不变。这是中英人寿继2006年底增资4亿元后的第二次增资,增资后的总资产名列合资保险公司第三位。

中英人寿总裁张文伟介绍:股东双方对于中英现状及未来发展计划很满意,所以同步注资。扩充的资金主要用于包括新机构的设立、新渠道的建立和新产品的开发。

跑马圈地

根据保监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寿险公司在最低资本金人民币2亿元的基础上,未来每申请新增一家分公司,资本金需要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但当资本金增加到5亿元后,只要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的要求,开设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中英人寿于200 年1月1日在广州正式开业,当时注册资本已达5亿元人民币。中英在成立之初提出了在业内颇有名气的“10×10×10”发展战略,即到2010年底,在选定的10个省或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在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新业务保费平均达到市场份额的10%。开业同年,中英人寿就递交了在北京和成都设立分公司的申请。

2005年12月,中英人寿将总部办公地点变更到北京,扩张“悄悄”开始。2006年,中英人寿新业绩保费突破10亿元。2007年1-8月,中英人寿保费突破17.6亿,同比增长17%。至今,中英人寿已在广东、北京、四川、福建、山东、湖南、河北等全国多个省市和地区开展业务,第八家分公司江苏分公司也已获批筹建,分支机构数量名列合资保险公司之首。

看好中国市场

五年八家分公司,中英人寿跑马圈地的雄心展露无疑。但即便如此,连续两年增资9亿元也显得有些“大手笔”。

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股东增资一般有战略市场和现实市场两种考虑。“战略上是指股东对市场的预期,现实方面指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外资公司刚进入中国时,更多是把中国当成实验品,犹犹豫豫。从2005年开始,外资似乎已从前些年立足未稳的观望中走出,开始进入扩张阶段。特别是近两年,一些外资公司的‘亚洲概念’,尤其是‘中国概念’逐渐形成。”

据统计,过去5年里,中国保险业年增长率达5%,超过了金融业15.8%的年增长率和中国经济8.8%的年增长率。中国的保险业正进入高速增长期。麦肯锡咨询公司甚至预测,到2008年中国内地寿险市场将成为全球第四大市场。

第8篇

去年竞购该行逾亿股份失败之后,黄伟执掌的新湖中宝并不甘心,随时等待着新的“捕食“机会。

很快,新湖中宝就再次找到了参股契机。今年初,温州银行董事长邢增福透露,第二季度将启动新一轮增资扩股,拟定向增发7.8亿股,并将通过公开市场竞价方式定价,采取老股东优先、温商、浙商企业优先等六个优先原则,吸引本地和温商优秀企业参股入股。

作为温州当地最为耀眼的企业集团,新湖系此次是志在必得。随后新湖中宝便迅速地在两家地方银行间玩起了“闪转腾挪”。

先是一个月前宣布,将参与温州银行最高达3.75亿股增发股份,揽得此次近半数增发份额。此次入股定价根据公开市场竞价定价,浮动区间为温州银行2012年每股现金净资产3.17元的1.2倍至1.4倍,这意味着本次认购将动用超过10亿元的资金。

紧接着新湖中宝又宣布将以8.73亿元的价格清仓它所持有成都农商行的全部股份。显然,这是在为最终成功认购温州银行股份铺路,一方面是为其补充弹粮,另外新湖中宝相关人士表示,这是根据监管层“两参一控”的有关规定,为理顺其股权关系的选择。

目前除了成都农商行,新湖中宝还持有盛京银行、吉林银行的股份,为了达标而选择抛售成都农商行成为必然。

不过,此次认购温州银行增发股份也并不是没有风险。新湖中宝表示,“可能会由于监管审批受阻等影响而无法实施,协议即行终止;其次,协议执行需参加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举办的专场竞价会以最终确定认购股份数量和价格,竞拍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温州银行股权较为分散,新明集团和温州市财政局分别持有温州银行7.43%的股份,并列第一大股东。此次增资扩股7.8亿以后,温州银行的注册资本达25亿,若新湖中宝成功购得3.75亿股增发股份,其在温州银行的持股比例可达15%左右。

此外,新湖集团控股的哈高科持有温州银行3.02%的股份,新湖中宝若完成此次参股,新湖集团将直逼第一大股东的席位。“按照以往的经验,当地国资绝不会放弃城商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新湖系不一定能购得近半的增发份额,而且当地国资肯定也会参与认购,新湖系最终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可能性很小。”浙江省某上市城商行人士分析道。

不过,即便是成不了第一大股东,新湖系也将在温州银行获得较大的发言权,不同于之前参股其它城商行的情况。

金融版图变局

2007年,新湖中宝开始了第一笔地方银行投资,以增资方式认购了盛京银行3亿股,占其增资扩股后的9.1%。紧跟着又在2008年、2009年相继投资吉林银行、成都农商行。

然而,黄伟作为地道的温商,对于本地的温州银行则一直颇有兴趣。实际上,新湖集团控股的哈高科,早在2007年就已参股温州银行,此后追加投资因故未果,目前,哈高科持有温州银行3.02%的股份。

而黄伟最重要的资本运作平台新湖中宝也对于温州银行青睐有加,这从去年6月该公司对温州银行股权的激烈争夺中可见一斑。

当时,曾为温州银行并列第一大股东的中国华融拟挂牌转让温州银行股份总共1.07亿股,占该银行总股份的7.09%。这已是中国华融为抽身温州银行在半年内所做的第三次努力。

然而,得益于2012年3月份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带来的更大想象空间,第三次竞拍温州银行的股权开始倍受追捧。去年5月3日至5月30日项目挂牌期间,市场高度关注,意向受让方超过10家,但最终符合条件参加本次温州银行股份转让远程网络电子竞价会的竞买者共有3家,即新湖中宝、东航金戎、新明集团三家企业。

拍卖当天18:08,网络竞价开始,新湖中宝以底价开始竞价。经过20轮的自由竞价和延时竞价,时间定格在19:22,最终新明集团以4.4亿元,约合每股4.11元的价格笑到最后。这一价格比起拍价3.82亿元溢价5800多万元,折合每股4.1元。

新湖中宝作为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的资本运作平台,近年来通过频繁收购金融资产,铺开一较完整金融版图。除了上述几家银行、还参股了新湖期货、锦泰财险、湘财证券、长城证券等近10家金融机构。

这些银行当中,成都农商行、盛京银行等股本规模相对较大,若要继续提升持股比例并非易事。而温州银行股本规模相对较小,此次增资完成后,其总股本亦不过25亿股左右,若顺利认购,新湖系超15%的股份将具有很大的话语权。投资温州银行无疑也将成为其金融版图上最浓墨重彩的一笔。

盘活银行股

对于卖成都农商行、买温州银行,不少市场人士表示,从两者的发展情况和资产质量来看,颇有弃强买弱之嫌。

成都农商行注册资本100亿元,位居全国农商行首位,截至2012年年末,成都农商行全行资产总额达3042亿元,温州银行的资产总额则仅为832亿元。此外,温州银行2012年实现净利润为5.48亿元,同比减少9600万元,下降14.97%。

而新湖中宝也对外坦言,其更看重“温州银行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中将发挥积极作用,并可能分享到金改的政策红利”。因而此次交易值不值,还得从更长远的发展情况来看。

至于卖掉成都农商行,新湖中宝认为对大多数股东来说也是一个较好回报,“此次交易已全额收回投资并实现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公司的金融股权结构,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按新湖中宝2009年出资金额6.53亿元计算,若此次按8.73亿元顺利卖出,新湖中宝将获股权溢价2.2亿元,溢价幅度为33.69%。不过,这个投资收益花了超过3年的时间。

回看新湖系近年来所投的地方银行,无论是成都农商行、盛京银行还是温州银行,一直都有上市预期,然而地方银行A股上市之门久未开闸,也让当初的预期大打折扣。目前,从这几家银行的上市进展来看,成都农商行、温州银行、吉林银行均未出现在证监会IPO排队名单中,唯有盛京银行目前的状态为“初审中”。

持有地方银行股短期未能上市变现,而新湖中宝四处投资又面临资金紧张的局面,善于资本运作的新湖系,不得不将这些银行的股权进行“盘活”。

第9篇

10月14日,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东阿阿胶,000423,SZ)公告称,山东省聊城市国资局已于9月28日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润股份)签订协议,共同出资成立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东阿),华润股份以现金2.3亿元出资,持有公司51%的股权,华润股份由此通过华润东阿实现了对东阿阿胶的实际控制权。

所谓好事多磨,自2003年9月双方即展开了多轮磋商,历经一年多的时间,合作终以双赢而落幕:对华润来说,打造医药帝国的平台终得搭建;对东阿阿胶来说,借华润这艘资本航母拓展国际市场,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引人关注的是,双方的合作不是采取国企改制中常用的一卖了之的办法,而是采取了增资扩股的多赢方式。

此前,聊城市国资局共持有东阿阿胶股份12108万股,占股份总额的29.62%,为东阿阿胶第一大股东。

此次组建华润东阿,聊城市国资局以其持有的东阿阿胶全部国家股及其它资产出资,出资比例占华润东阿的49%;而华润股份则以现金出资,出资比例占华润东阿的51%,最终华润东阿代替聊城市国资局成为东阿阿胶的第一大股东。根据公告,转让后,原来由聊城市国资局持有的东阿阿胶29.62%国家股,股权性质相应地变更为国有法人股。

业内人士分析,这次合作采取了增资扩股的方式,这使企业整个规模扩大了,实力也得以提高。在目前国企改制充满争议、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大环境下,这种方式值得肯定。

聊城市国资局局长汤广对记者说,前后曾有20多家企业与政府洽谈过收购事宜,其中还包括摩根斯坦利等国际大投行,但大多数都要求收购全部国有股权。“聊城市政府是不会答应的,因为当时出让股权的初衷就是招商引资,而不是把国有资产全部卖掉,我们是要‘留得青山在’的。”

汤广还表示,政府同时希望引进的企业扎根于当地,以真正参与并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在业界并购异常活跃的华润集团,一直想渗透进医药领域。据华润一位内部人士透露,自2000年以来,华润先后接触过的医药企业有10多家,均无疾而终。最近,在争夺激烈的云南医药集团收购战中,华润亦最终落败。

东阿阿胶对华润进军医药领域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汤广告诉记者:“谈判时华润方面就表示,将以东阿阿胶作为平台,除继续做大做强公司目前的阿胶系列产品外,还将涉及其它众多中药产品。”聊城市国资局局长。

一直图谋在国际市场有巨大影响力的东阿阿胶,此次终于遇到了强大的帮手。

东阿阿胶董事长刘维志表示,从今年起,将致力于主动开发国际市场,以实现“打造亚洲第一滋补品牌”,进入国际主流医药保健产业市场的目标。

东阿阿胶证券部王鹏对记者说,一直以来东阿阿胶出口的产品占全国同类产品90%以上,但是占东阿阿胶销售总额比例的却相当小,加大海外市场是今后的工作重点。

采访中,汤广也表示与华润合作有此目的。

第10篇

根据:2011年9月30日股票价格

排名:第九

公司:天顺风能

2010年末,当老对手泰胜风能登陆创业板不久,严俊旭也带领天顺风能(002531.SZ)匆忙登陆中小板。且不论严俊旭的真正意图是想入市融资,还是不愿落于人后,但梳理天顺风能上市的过程就不难发现这几乎就是严俊旭的独角戏。

这位担任着至少5家企业董事长职务的狂人,在天顺风能上市过程中,利用多重身份,进行股权腾挪备受质疑。而其拥有的26.35亿元身价也是饱受争议。

2005年1月,天顺(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顺风能的前身)以港资公司身份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1年。天顺控股是其唯一股东,严俊旭间接持有天顺控股90%股权,而其妻弟金亮则直接持有天顺控股10%股权。

在经历了3次增资扩股后,次年9月,天顺控股将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乐顺控股。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次股权转让实际上并没有太大意义。因为乐顺控股与天顺控股的股权结构一模一样,严俊旭持有90%,金亮持有10%。也就是说,严俊旭只是把天顺的股权从左手倒到右手。

更有趣的是,2009年10月12日,乐顺控股与上海天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乐顺控股将所持有的天顺有限64%股权按原始出资额768万美元转让给上海天神。而上海天神法定代表人为严俊旭之妻金葵,实际控制人仍为严俊旭。至此,击鼓传花的游戏,再次在严俊旭身上上演。

在一系列轮番倒手后,公司形式出现了变化。2009年12月初,天顺(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天顺风能股份有限公司。当天顺风能上市时,严俊旭和其妻弟金亮,通过全资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天顺风能50.19%和33.71%的股份。两人持股比例超过了总股份的八成。

2009年9月,包括严俊旭在内的4大股东将自己持有乐顺控股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金亮一人,最终金亮以独资身份掌控乐顺控股,从而间接持有天顺风能股权。在此期间,严俊旭也把自己所独有的上海天神股权拿出10%,以原价转让给了上海利能,其依据是上海利能的股东周建忠、金亮、龚涛和朱国学是天顺风能的创业团队。短短几个月时间里,经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一系列资本运作之后,天顺风能约50%的股权撒落到了7家公司手里。

一切准备就绪,严俊旭期待着上市带来的喜悦。2010年最后一天,随着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一记浑厚的钟声响起,天顺风能正式登陆A股资本市场。这也被看成是天顺风能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最初发行股数不超过5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4.90元,总股本不超过20575万股。而当天共募集资金达到12.95亿元,成为深交所4只新股中融资总量最大的一只股票。

第11篇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的5年保护期结束,金融业全面开放。这既是中国对WTO承诺的全面兑现,也标志着平等国民待遇下中国后金融开放时代已经到来。

证监会主席助理刘新华2006年12月11日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周年”特别活动上指出,5年里中国认真履行了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各项承诺,包括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并从事相关业务。

截至2006年11月,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共有8家,合资基金公司共有24家,有4家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另有39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B股业务。可以说,证券业认真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时有关证券业开放的承诺,甚至超出了承诺,而且证券业的对外开放取得了积极成效,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与市场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相适应。

合资基金从产生到超常规发展完全同步于中国证券业开放的步伐。可以说,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是影响基金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一环境下,合资基金公司将面临怎样的机会抑或威胁?应该采取怎样的发展战略?

一、合资基金公司发展的三个波段及其特点

2001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境外机构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就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打开了通道。

2002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颁发《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从而拉开了内地基金业对外开放的序幕。

合资基金公司作为中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举措,与证券业开放的程序密切相关。中国证券业的开放是渐进的三个阶段:试点、33%保护期、49%保护期。所以,合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也表现为明显的三个波段,每个波段都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

1、第一个波段:2001年。关键词:加入WTO元年,试点阶段。

以华安基金、南方基金、鹏华基金等为代表的十家老基金公司掀起了组建合资基金的第一波浪潮,它们成为首批中外基金公司的试点。由于老基金公司的股权关系较为复杂,合资谈判大多以失败告终,最后仅有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参股富国基金等个案成功。因而这一波段只能算是合资浪潮的前奏。

2、第二个波段(表1):2001~2004。关键词:新设为主,外资股权33%为主。

在三年的33%政策保护期里,合资基金公司的外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3%。2002~2004年,13 家新合资基金公司成立,形成了合资基金公司的新一轮高峰,这是合资基金的第二波,仍然可以称为中国合资基金发展的基础阶段。目前合资基金公司中的一半几乎都是在这一时期成立的。

2002 年之后,以招商基金、湘财荷银为代表的新基金管理公司纷纷出现,国联安、海富通、华宝兴业等合资基金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一波的特征是新设公司居多,因为新设公司成本较低,而且谈判较为简便(不像第一波段的老基金公司那样股权关系复杂,合资谈判较难开展),很快就成了合资基金公司的首选模式。

另一方面,在2004年证券市场持续走弱之时,合资基金的表现令人刮目相看。湘财荷银、华宝兴业和景顺长城3家合资基金的净值与增长率均居同类基金前列,特别是其开放式股票型基金,2004年净值增长的前5名为湘财合丰成长、嘉实理财增长、华宝宝康消费、景顺长城优选、易方达策略成长,其中有3只为合资基金公司的基金。

截至2004年底,国内已有13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成立,占我国基金公司数量的28.89%。另有2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正在筹建之中。在已成立的合资基金公司里,有10家发行并设立了31只基金产品,公司数量占38家己发行基金产品公司的26.32%,产品数量占市场上己成立的107只开放式基金产品的26.19%。截至2004年12月31日,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合计为557亿元,占国内开放式基金总资产的26.45%(据WIND数据及各基金公司年度报告)。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在中国基金市场上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3、第三波段(表2):2005~2006年。关键词:外资股权比例上升到49%;增资扩股;相对控股。

合资基金公司在市场上的突出表现,赢得了监管层的认可,得到了政策的鼓励和投资者的推崇,从而带来了合资基金的第三波浪潮。

2004年底,三年的33%保护期满,合资基金公司外方持股比例可达49%。这一波段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表现为显著的两个次波段:一是信达澳银、中欧基金、金元比联基金及诺德基金等10家新合资基金公司的成立。与第二波段合资基金不同的是,这一波段新合资基金公司的外方股权大部分都为49%;二是老合资基金公司的增资扩股,外方股权上升为49%,且出现外方相对控股的情况。因此,这一阶段可以称作是合资基金的繁荣阶段。

WTO三年期已满。随着相关政策的放开,外资持有基金公司的股权比例上限将可从33%提高至49%,不仅新合资基金公司的外方股权大都直接上升到49%,而且原有的合资基金公司也纷纷增资扩股,带来了合资基金公司的增资扩股浪潮。国投瑞银、友邦华泰、上投摩根等10余家合资基金公司的外资股东将股权比例提高到49%的上限。

2005年1月,瑞银集团与中国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签署《股议买卖协议》和《股东协议》,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瑞银集团购买在深圳注册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 49%股权,随后重组为一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为瑞银集团及由国投控股的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005年9月,友邦华泰大股东美国AIG集团和华泰证券,通过股东间的出资转让进行了一次股权变动,出资比例同时由33%变为49%,另外2%由苏州高新持有。

此外还有诺德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对控股。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美国诺德•安博特占股49%,长江证券占股30%,清华控股占股21%。这是国内首家外资控股基金管理公司。

在股权比例上升的同时,合资基金公司为了业务拓展、增加公司竞争力,也纷纷进行了增资活动。根据相关规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QDII业务与企业年金业务等一系列受托资产管理业务都对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了相应要求。如友邦华泰基金的注册资本金已从1亿元增资到2亿元,成为5家资本金达到2亿的基金公司之一。此外,光大保德信基金增资至1.6亿元,海富通基金增资至1.5亿元,南方基金增至1.5亿元,华安、鹏华等基金公司也将注册资本提升至1.5亿元。华宝兴业、泰达荷银等合资基金公司都在进行增资扩股,并有望在近期内对外公布。

二、合资基金公司发展与证券业开放步伐的同步性分析

1、合资基金公司目前的总体状况

从基金公司数量来看,合资基金已经在基金行业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在58家基金管理公司中,共有23 家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占40.35%,其发行的88只基金,占全部基金管理公司268只基金的32.83%;所管理的资产合计达1929.64 亿元,占全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5500.75 亿元资产的35.08%。

从基金管理规模来看,根据基金2006年三季报,已经有18家基金公司管理规模超过百亿份,较2006年6月底新增了8家,新增的百亿基金公司全部为合资基金,分别是上投摩根、交银施罗德、工银瑞信、景顺长城、富国、海富通、招商和建信基金公司。加上嘉实基金,合资基金公司已经占据了百亿军团的整整一半。

从合资基金公司的背景来看,合资基金公司中既有上投摩根、景顺长城等投资业绩领先的基金公司,又有在发行渠道方面拥有先天优势的三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其在基金公司运作方面还可以得到外方股东的大力支持,出现了大批规模超过100亿份的合资基金,充分显示出合资基金公司近期的良好发展势头。

由此可以看出,合资基金的经营理念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同,在加快基金创新、提高基金公司治理水平、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有很强的标杆作用,提升了我国基金业的整体质量。

2、合资基金公司发展特点总结

虽然合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仅有短短的五年,但其发展的强劲势头以及带头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从合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可以发现,促进合资基金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

(1)强烈的政策依赖性及与开放政策的同步性

从表面(表1、表2)上来看,我国合资基金公司的发展呈现出跨越式的发展形态,其实质性发展主要集中在第二波段与第三波段。深入分析背后的原因就不难发现,这两次跨越式的发展都是基于相应的政策变化。如果没有证券业开放政策的趋松,就没有合资基金的两次跨越式发展。

对政策的依赖性还明显表现在合资基金公司股权结构的演变上。从股权结构的演变可以明显地看出其发展与开放政策的同步性。在这两个实质性的发展阶段,政策开放度的不同,只要政策允许,合资基金公司的外方股权结构就会尽量提高到上限(分别为33%、49%)。

(2)合资基金表现优良,获得了认同。在各类基金评比与基金评级中,合资基金都获得了好评。因为合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融合了合资方各自的优势,在市场中具有相当的竞争能力。

上述两点充分表明,合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既有深刻的外部宏观环境因素,也有自身优良素质的原因。在2006年12月11日金融业全面开放这一新的环境下,理性地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正确地制定金融业全面开放后的竞争战略。

三、 合资基金公司在后金融开放时代的可能分化

上述分析表明,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迄今为止仍然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合资方,尤其是外方选择合资,不是一种为了获得杂交优势以便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自主选择,而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政策背景下的无奈、被动选择。

显然,这种基金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不稳定性(上文已对此进行了分析),当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时,其组织形式也会随之发生股权结构的变化(第二波段及第三波段就是明显的例子)。

因此,合资基金未来的发展面临两个方面的威胁:

一是国家有关金融证券的开放政策将会决定合资基金未来的存在与否。合资公司在整个基金管理业中的比例将会减少,代之而起的将会是一些独立的外资基金公司或外资控股的基金公司。

二是合资多方间的融合意愿与融合能力将严重威胁到合资基金公司的未来。如果合资多方间不能精诚合作,主动理解和融合,则合资基金无法形成杂交优势,并且在市场竞争中获胜。这样的组织形式必将为市场所抛弃。

本文认为,从金融业开放的承诺以及目前外资独资银行的设立来看,未来合资基金业的发展将会有较大分化:

一是出现新设外资独资基金公司;

一是出现新设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一是原有合资基金公司通过资产运作演变为外方独资;

一是原有合资基金公司通过资产运作演变为中方独资;

一是原有合资基金公司转变为真正意义的合资与融合。

第12篇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 元,乙方实际出资 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 年 月 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 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 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经营合同: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范本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第四条 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